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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鬆煤業六家壩煤礦安全生產“三違”處罰實施細則(試行)

作者:佚名 2011-12-10 21:35 來源:本站原創

新鬆煤業六家壩煤礦安全生產“三違”處罰實施細則(試行)
礦發[2010]26號
一、總則
1、“三違”是煤礦安全生產的大敵,“三違”不停,02manbetx.com 不止。為有效製止“三違”,減少或杜絕02manbetx.com 的發生,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特製定本實施細則(試行)
2、本實施細則(試行)適用於六家壩煤礦所屬單位,安全技術部必須按“三違”人員處理程序和“三違”處罰規定的要求進行處理。
二、“三違”人員處理程序
3、“三違”行為按違章性質、違章情節輕重、違章行為產生的後果等情況劃分為:嚴重“三違”和一般“三違”,分別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理。嚴重“三違”:是指違章行為有可能導致重大02manbetx.com ,或有可能直接導致人員傷亡及設備受到重大損失等違章行為。一般“三違”:是指除嚴重“三違”以外的違章行為。
4、每月月底由安全技術部提供當月“三違”詳細資料,由礦分管安全副職牽頭,安全、生產、機電、通風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召開一次“三違”性質認定會,對當月後有“三違”進行認定。
5、嚴重“三違”的處理程序:
(1)、由安全技術部組織“三違”人員所在區隊負責人及“三違”人員召開03manbetx 會,按照“三違”處罰細則確定處理意見及罰款金額。
(2)、嚴重“三違”人員一律暫時停止工作,學習三天,並經嚴格考試及格後填寫“三違”人員複工通知單。
(3)、“三違”人員在安全活動會或進班會上對其違章事實進行檢查。
(4)、礦部在井口安全欄公布其“三違”情況。
(5)、“三違”人員寫出安全保證書並有親屬簽字。
(6)、安全技術部對“三違”人員進行建檔立卡管理
(7)、“三違”人員提出書麵申請後填寫複工通知單,並經各級領導簽字後方可再次上崗。
(8)、嚴重“三違”取消當月全部個人安全績效工資。
6、一般“三違”處理程序:
(1)、由安全技術部按“三違”處罰細則,按照一般違章性質對其進行罰款。
(2)、所在區隊負責人對其進行幫教,找“三違”者談話,並在本單位通報。
(3)、一般“三違”人員的安全質量獎按照個人安全質量積分辦法,扣除安全分按得分多少得獎。
(4)、在生產過程中出現一次一般“三違”,扣除當月個人安全績效工資源共享的50%;當月出現二次及以上一般“三違”,取消當月全部個人安全績效工資。
(5)、安全科對“三違”人員進行建檔立卡管理
三、“三違”處罰規定
(一)一般規定
7、未在規定時間傳達和貫徹落實上級對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文件、會議精神,對單位罰款100-300元,對區隊長罰款100元。
8、未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要求,及時認真地編製、上報審批作業01manbetx 和安全技術措施,未組織職工學習考試,未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及時修改、補充措施,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9、煤礦未編製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300元。
10、未組織每旬安全活動和技術等業務學習活動,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100元。
11、采區方案設計未審批前,組織施工,對單位罰款500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12、每月未組織對作業01manbetx 進行一次複審,複審意見未組織職工學習,對單位罰款500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13、未按規定進行隱患排查,並按隱患分級及時進行處理,對單位罰款100元/條,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14、新工人進礦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培訓時間不足,或考試不合格上崗,對單位罰款1000元/人次,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人次。
15、安全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未執有效證件上崗,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人次。
16、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後下達後,逾期不整改,對單位罰款1000元/條,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條。
17、區隊幹部不按規定執行跟班、帶班、值班製度,跟班、下井不寫實或寫實弄虛作假,對單位罰款100-200元/次。
18、違反勞動紀律,不參加進班會,工作遲到、早退、脫崗等,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
19、未嚴格執行入井人員檢身製度,井口20米範圍內有煙火,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
20、入井人員未隨身攜帶礦燈,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穿化纖服、帶手機下井,入井前喝酒,未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等,對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
21、有關人員下井,未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
22、在井下看書、看報、躺臥、睡覺或坐在軌道上休息,對責任人罰款50元。
23、井下打架鬥毆或打罵汙辱安監人員,對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24、破壞、損壞井下安全設施,對責任人罰款200-300元。
25、幹部違章指揮或職工冒險作業,對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26、對02manbetx.com 不執行“四不放過”原則進行03manbetx 處理,對單位罰款500-1000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27、未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1)、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2)、井上、下對照圖、3)、巷道布置圖;4)、采掘平麵圖;5)、通風係統圖;6)、井下運輸係統圖;7)、安全監測裝備布置圖;8)、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係統圖;9)、井下通信係統圖;10)、井上、井下配電係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11)、井下避災路線圖,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份。
28、主要庫房、機房、機電硐室,未按規定配齊消防器材、消防管路或造成消防器材失效,不能正常使用,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100元/處。
29、機房、機電硐室等重要場所,無警示標誌,閑雜人員隨便進入,,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100元/處。
(二)、采煤、掘進、修理方麵
30、采區開工前,生產技術部門未按規定及時提交各種地質說明書,影響編製采掘作業01manbetx ,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100元。
31、采煤工作麵、掘進工作麵現場無施工圖牌板,內容不全或填繪不及時、不準確,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處。
32、采煤工作麵、掘進工作麵、修理工作麵等平行作業,錯距小於15米,對單位罰款500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100元。
33、掘進工作麵、修理工作麵未使用前探梁,敞棚作業,上山不使用防倒器,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100元/處。
34、采掘工作麵作業人員,未按規定佩戴防塵保護用品,對責任人罰款50元。

35、采煤工作麵未執行掛線采煤,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36、采煤工作麵采煤時空頂、敞棚作業,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37、采煤工作麵溜子頭未使用特殊支護或特殊支護不合格,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38、采煤工作麵上、下出口未按規定采超前,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100元。
39、采煤工作麵頭、尾安全出口不符合規定,對單位罰款200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100元。
40、采煤工作麵使用木支護或鐵木混合支護,對單位罰款1000元,對相關責任人100-200元。
41、采煤工作麵亂采亂掘,對單位罰款1000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42、采煤工作麵頂板破碎,過老巷、過斷層等無特殊措施或不按措施作業,對單位罰款500元/處,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處。
43、采煤工作麵兩道超前榴樹不符合規定(10米雙邊,10米單邊榴樹),或超前高度不符合規定(20米內不低於1.6米),對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44、采煤工作麵少頂、梁,對單位罰款500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45、采煤工作麵拆切斷線頂子或基本柱采煤,或卸頂子檢煤,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100元/處。
46、采煤工作麵頂子不對山,頂梁不鉸接(單梁單柱)或鉸接不合格,不使用水平楔掛梁,或水平楔少於規定數量(機道內每梁一個,分合數每組不少於3塊),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200元。
47、采煤工作麵特殊支護不全(如木垛、戧棚、戧柱、密集柱、叢柱等),對單位罰款1000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48、采煤工作麵大牆有片幫危險,未打好貼幫柱或未拚好幫,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
49、采煤工作麵老塘懸頂未采取特殊措施,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50、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和收尾未召開專題會,未製定措施或無區隊幹部跟班,對單位罰款500元/次,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次。
51、采煤工作麵支柱初撐力不符合規程規定,且未采取措施,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100元。
52、失效單體柱不及時更換,或用撐筒頂在三用閥上仍強行使用,對單位罰款500元/隻,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隻。
53、采煤工作麵回柱放頂,未做修理或顛倒作業程序,對區(隊)長、責任人各罰款50-200元。
54、采煤工作麵采用炮采時,炮眼深度超過規定,造成超挖或垮大牆,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處。
55、采煤工作麵出現單梁單柱,或連續3塊梁未絞接,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100元/處。
56、巷道無指令開門進尺或擅自更改開門指令,對單位罰款500元。其中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57、巷道開門未榴齊樹,榴樹杆子不符合要求,開門側無雙頂子,未榴鎖口樹,巷道貫通點不先榴樹或未做好修理,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58、巷道貫通20米前未編製貫通措施,生產技術部門未及時下達貫通通知單,或兩巷對通未停一頭,對單位罰款500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59、施工過程中未進行隨時敲幫問頂,不處理鬆動岩石,或當發現岩性發生變化時不采取臨時措施,仍冒險作業,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200元。
60、掘進工作麵前掘後填,造成巷道高度不符合規定,對單位罰款500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61、掘進工作麵放炮崩倒棚子,不按照由外向裏的規定扶棚,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62、掘進工作麵接上班不合格棚子,下班不及時返工,仍向前進尺,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100元。
63、掘進工作麵架棚巷道撐筒不全,護頂材料不合格,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64、掘進工作麵架棚質量不合格,棚子前傾後仰,無巷腳,棚距超寬,無腳窩,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65、錨杆安裝不合格,間距不符合規定,托板未緊貼壁麵,無緊固力,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66、錨杆外露長度大於50㎜,鋼筋梯布置頂板與中線頂板不垂直、鋼絲網搭接不緊密,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67、巷道掘進未一次成巷,留觀音腳,無水溝,餘碴多,對單位罰款500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68、掘進工作麵施工斷麵不符合設計要求,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
69、噴漿材料不符合設計要求,瓜子片與河沙、水泥配比不合格,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70、主要巷道無五條線,或不按線施工,未及時填圖或引線,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
71、掘進工作麵外麵失修,不做好修理,仍在齊頭進尺,對單位罰款500元,對相關責任人責任人100-200元。
72、耙碴機在出碴時,人員進入耙鬥作業區,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73、耙碴機操作杆不齊,用鑽杆或其它棍棒代替,耙碴機上安全欄杆不全,對單位罰款500元/台,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台。
74、修理工作麵無安全技術措施施工,對單位罰款300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75、修理材料不充足,或準備不齊就盲目開工,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200元。
76、擅自拆棚子、拆榴樹,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100元。
77、修理當頭作業點附近未做好臨時修理,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78、運輸大巷修理,兩端未按規定設檔和采取警戒設置,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200元。
(三)、“一通三防”方麵
79、采掘工作麵風量嚴重不足(低於計劃風量50%以上),或無風、微風及不符合規定擴散風作業,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80、通風係統調整無措施或有措施未嚴格執行,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81、巷道貫通後通風係統未及時調整,巷道貫通無安全措施,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82、盲巷內開盲巷(特殊情況除外),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83、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假檢、少檢瓦斯檢查次數,不按規定排放瓦斯,對責任人罰款200~500元。
84、瓦斯檢查員未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對責任人罰款50元。
85、瓦斯檢查員發現隱患當班不及時處理,也不及時向區礦彙報,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86、瓦斯檢查員進入盲巷不按01manbetx 規定檢查瓦斯,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87、瓦斯檢查員未認真及時填寫瓦斯檢查手冊、瓦斯檢查牌板不及時彙報,對責任人罰款50元。
88、瓦斯檢查員未按計劃安排路線檢查瓦斯,對責任人罰款50元。
89、瓦斯檢查員未帶膠皮管或未使用膠皮管檢查瓦斯,對責任人罰款50元。
90、瓦斯超限作業,,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91、瓦斯處於臨界狀態不及時處理,對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92、瓦斯積聚超過24小時未及時封閉,對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93、瓦斯超限未按事故及時組織03manbetx ,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94、排放瓦斯無措施,對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95、排放瓦斯有措施未嚴格執行,一風吹或未使用“T”型風筒排放瓦斯,對責任人罰款200~500元。
96、局扇安裝不合理,對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97、局扇吸循環風,對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98、局扇未按規定實行“三專兩閉鎖”,對責任人罰款100~200元,對甩開閉鎖責任人罰款200元。
99、擅自停開風機,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00、掘進工作麵風筒出口距齊頭距離超過規定,停風機未撤人,未設欄杆,或攔杆不嚴,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01、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及無計劃停電停風不進行03manbetx ,對責任人罰款00~200元。
102、在突出煤層作業未編製防突設計安全措施,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03、在突出煤層作業未按規定執行“四位一體”措施,對責任人罰款200~500元。
104、預測孔或效檢孔不符合規定繼續作業,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05、虛報、謊報探放鑽孔孔數和深度,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06、未裝壓風自救係統或係統不完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07、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未裝防突反向風門或風門不合格,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08、石門揭煤未編製安全措施,對責任人罰款200~500元。
109、采掘工作麵瓦斯湧出量超過規定而不采取瓦斯抽放的,對責任人罰款200~500元。
110、損壞通風設施,或不及時修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11、損壞通風設備及儀器儀表,對隊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12、擅自拆欄杆、密閉,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113、打開風門不關或將兩張風門同時敞開,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14、風筒吊掛質量不符合規定,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15、主要風門未安裝聯動閉鎖或不合格,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16、管線、電纜直接從風門框中間穿過,造成風門無法關閉,對責任人50~100元。
117、采掘工作麵探頭數量未按規定安裝或安裝探頭不及時,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18、瓦斯探頭位置不當,對責任人罰款50元。
119、瓦斯探頭失靈,未及時按規定調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20、甩開瓦斯監控儀作業,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21、掘進工作麵中的瓦斯傳感器人為放入風筒的新鮮風流中,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22、瓦斯監控室應對監控到的現場瓦斯超限情況及時向礦有關領導報告,礦上要對瓦斯超限情況進行分析,及時處理,並有記錄可查,無分析處理結果,對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123、采煤工作麵結束後未按規定及時封閉,對有關責任人罰款200元。
124、采掘工作麵未安裝防塵設施或未正常使用,對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125、井下打幹風鑽,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26、井下巷道煤塵堆積超過規定不及時衝洗,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四)、機電、運輸方麵
127、絞車停車時不按01manbetx 規定刹車,提升絞車不按信號規定方向開車,提升絞車製動係統失靈開車,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28、提升鋼絲繩的安全係數,斷絲,磨損(直徑減小),變形,鏽蝕等超過規定不及時更換,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29、提升設備聲光信號係統不符合要求,無閉鎖或發出的信號不清晰,導致信號難以區分,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30、高、低壓電氣設備檢修不做好停電措施、不掛警示牌,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31、井下甩開電氣保護裝置(漏電、短路、過流保護)運行,對責任單位罰款200-5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32、井下出現電氣失爆,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33、檢修後的電氣設備入井前未作防爆性能檢查,防爆性能檢查不合格下井使用,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34、井下帶電搬遷電氣設備、電纜,采掘工作麵電氣設備檢修不對前一級開關停電,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35、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不齊全,接地線(極)或接地電阻不合格,局部接地極和主接地極未按規定要求設置,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36、通訊電纜、瓦斯遙測電纜的連接未使用接線盒或接線盒不合格,對責任人罰款50元。
137、井下電氣設備安裝未辦理用電審批,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38、井下電氣設備倒裝,對責任單位罰款200-5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39、井下電氣開關、電纜等電氣設備的防爆等級與使用地點的防爆要求不相符合,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40、信號、通訊、照明、瓦斯遙測電纜共用同一根電纜,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41、井下檢漏繼電器不按規定進行漏電試驗,檢漏繼電器不上鎖,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42、電纜、管線吊掛不合格,電纜埋壓不處理,對責任人罰款50元。
143、煤礦使用的機電設備、鋼絲繩等不按規定進行日常檢修,檢修無記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44、電機車停車後司機未刹好車,未取下行車把子擅自離開,對司機罰款100元。
145、電機車的燈、閘、警鈴、撒沙裝置、連接裝置等不齊全、不完好,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46、電機車、礦車跳道後打道不按規定措施,強行用電車(絞車)強拉硬拽,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47、井下電煤鑽綜保開關每班不按規定進行漏電試跳,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48、扒碴機安全攔杆、操作把子不齊全、不符合要求,對責任單位罰款500-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49、井下拆卸、敲打、撞擊礦燈,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50、井下電氧焊作業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安全措施不齊全不到位,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51、溜子頭尾無壓頂,壓頂不符合規定要求,溜子道無擋煤板,對責任單位罰款100-5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52、溜子對輪及接合器聯接使用不合格的連接銷子,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53、絞車道無“一坡三擋”或“一坡三擋”不齊全,不合格,主要絞車道無常閉式防跑車裝置,對責任單位罰款200-5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54、絞車道下部車場無人發信號開車,司機擅自開車,對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55、煤車或料車裝料超高、超寬、超重,運送材料及運輸爆炸危險物品不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56、絞車道提升違反“行車不行人”規定,開車時行人或行人時開車,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57、絞車道提升絞車不帶電放飛車,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58、違反規定用溜子、皮帶、絞車道煤車等設施運送人員、材料、設備,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59、井下主要運輸巷道、車場、人行道、機電設備硐室等地點無照明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照明燈具,對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160、井下使用非阻燃電纜、非阻燃皮帶,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61、井上、下防雷電裝置未按規定設置,不齊全或不完好,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62、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未加裝保護罩或保護遮攔等防護設施,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63、井下皮帶運輸機未使用綜合保護裝置或綜合保護裝置失靈,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64、絞車道上下車場無信號硐室或信號硐室堵塞,信號工未進入信號硐室發信號,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65、絞車道少地滾,地滾被埋壓,地滾不起作用,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66、小絞車無壓頂或壓頂不牢固,無護繩板,對責任單位200-5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67、井下電氣設備大件未上架,小件未上板,對責任人罰款50元。
168、絞車道提升使用有嚴重缺陷的煤車,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69、溜子、皮帶無人操作,或用其它物件頂住按鈕運行,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70、井下用燈泡取暖,對責任人罰款50元。
171、煤礦機電設備完好率達不到要求,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72、礦井安全監控裝置未按有關規定檢查、檢修,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73、礦井安全監控裝置出現故障後,未及時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好,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
174、礦井安全監控裝置應裝而未裝或安裝位置不合理,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五)、 地測、防治水方麵
175、 未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不進行探、放水盲目進行采掘,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176、無探、放水措施進行施工,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177、探放水超前距離、探水鑽孔個數、方位不符合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
178、未進行水情、水害預報,或預報不及時,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179、發現突水征兆,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時報告,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500元。
180、 未按規定及時清理水倉,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181、 未按規定時間提交各種地質說明書,地質說明書無水害資料分析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182、 未及時下達探、放水通知單,或未在圖紙、現場準確標明探放水“三線”,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六)、 爆破管理
183、 未按規定運送雷管、炸藥,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次。
184、 庫管員未執行交接班製度,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185、 亂丟、亂放、私自銷毀、埋藏火藥,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500元。
186、 盜竊、轉賣火藥的責任者,罰款10000元,情節較重者給予行政處罰或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187火藥領、退、消耗簽證製度執行不到位,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次。
188、 炸藥、雷管未按規定分開入箱加鎖,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200元。
189、未按規定做引藥,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90、 未執行“一炮三檢”製度,對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191、 放炮未按規定使用炮泥,炮眼深度不符合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192、 未按規定執行放炮警界“三保險”製度(警戒人、警戒繩、警戒旗),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193、 放炮員放炮前不按規定發出放炮警號,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
194、 放炮距離不符合規定,對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195、 不按規定一次打眼一次裝藥起爆,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200元。
196、 放炮未執行“三人連鎖”放炮製,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197、 采取裸露爆破或放糊炮的,對單位罰款1000元/次,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次。
198、 放炮員不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或轉讓他人的,放炮器與鑰匙未分離,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99、 不使用專用放炮母線,放炮前、後,兩端不扭結短路,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次。
200、 放炮母線吊掛不符合規定,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處。
201、 放炮地點20m範圍內瓦斯超過規定,或發現異常情況時,而強行放炮,對單位罰款1000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1000元。
202、 在突出煤層中未到指定地點放炮,回風側未撤人,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500元。
203、 當班未爆破完畢或留有殘爆時,未在現場交接班,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204、 不按規定違章處理瞎炮、殘爆,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次。
205、 突出煤層石門揭煤不按規定放炮,對單位罰款2000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206、 放炮後未經放炮員檢查準許,擅自進入工作麵,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207、 突出煤層中利用防突鑽孔做炮眼裝藥,對單位罰款1000元/處,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處。
208 、放炮前防突鑽孔不按規定封泥,對單位罰款1000元/處,對相關責任人100元/處。
209、未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使用煤礦許用炸藥、雷管,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210、本實施細則(試行)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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