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煤炭企業集團分管安全生產副職安全生產業績考核標準
序號 項目 分值 考核內容 考核辦法 評分標準
1 安全
目標
責任 21 1、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製度,集團對所屬煤礦實施安全目標責任考核;2、與所屬煤礦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3、所屬煤礦按規定向市、區煤炭局交納安全責任保證金;4、集團所屬煤礦生產礦井原煤百萬噸死亡率、基建礦井萬米死亡率控製在省、市、區下達指標以內,杜絕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查文件、責任書、賬目、事故統計等。 第1~3小項,有一項未達到扣4分;第4小項,所屬煤礦因發生責任事故死亡1人扣8分。
2 日常安全管理 14 1、集團製定年度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意見;2、集團明確具有任職資格的總工程師;3、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集團至少配備3名專職專業技術人員;4、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 5、帶隊對所屬煤礦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檢查;6、每月下井次數不少於6次,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部(處、科室)主要負責人和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月下井不少於12次;7、集團對所屬煤礦每月組織一次隱患排查、認定、上報;按規定時間完成所屬煤礦隱患治理任務;8、及時督促落實整改上級有關部門對所屬煤礦安全檢查提出的問題;9、按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維簡費、安全費用和科研費用(財務統一管理);10、組織煤礦完成“十二五”規劃編製任務,認真實施煤礦“十二五”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安全技術措施工程計劃;11、按要求參加煤炭管理部門召開的會議,及時貫徹落實上級文件、會議精神和領導批示;12、及時安排向上級煤炭管理部門報送有關文件、資料、報表。 查任命文件、安全檢查記錄、會議記錄、下井原始紀錄、隱患台帳、財務賬目、計劃及落實記錄,核對上級檢查記錄、會議簽到等。 有一小項未達到扣1.5分。該大項分扣完為止。
3 依法生產建設 14 1、嚴格按核定生產能力下達生產任務與利潤指標;2、所屬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全部符合任職條件,所屬礦長、從事安全管理的副礦長必須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總工程師必須具有高級職稱,副總工程師必須具有中級職稱;3、所屬煤礦無超能力、水平、頭麵、定員生產行為;4、所屬煤礦無超層越界、證件超期生產行為;5、所屬煤礦無違法、違反程序基建、技改行為;6、所屬煤礦無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有關部門責令停產整改或停頭、停麵行為。7、所屬煤礦年底全部達到瓦斯治理示範化礦井標準;8、所屬煤礦完成年度技改任務;9、開展科技創新工作,所屬煤礦科技項目(省級鑒定)不少於1項,發表論文不少於2篇。 查文件、記錄、台帳、圖紙、現場,核對上級檢查記錄等。 第1、2小項,有一項未達到扣3分;第3~9小項,有一項未達到扣5分。該大項分扣完為止。
4 現代科技裝備
14 1、所屬煤礦,至少裝備一個機采工作麵、一個綜掘工作麵;其他煤礦實現炮采機裝、掘進裝載機械化,采麵運輸順槽、掘進工作麵實現機械化運輸;2、所屬煤礦主通風機房、井上下主要變電所、主要空氣壓縮機房等機電硐室和主要帶式輸送機實行自動化控製;3、煤炭企業集團及所屬煤礦全麵推廣應用ERP係統和OA平台;4、所屬煤礦整合安全信息管理、辦公自動化、井下人員定位、無線通訊、安全監控等係統資源,建成工業以太環網,建設數字化礦山;5、創建市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 查現場、裝備計劃,實際核算等。 有一小項未達到扣3分。該大項分扣完為止。
5 專業人才培養 14 1、集團每年組織煤礦舉辦一次技術比武,為職工申辦技能等級鑒定並落實相關待遇;2、集團實施鼓勵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政策;3、集團積極引進專業技術人才;4、煤礦工程技術人員占企業生產定員的比例達到5%;5、所屬煤礦職工下井補貼全部按規定全額兌現。 查文件、鑒定檔案、繼續教育人數、引進人才證明及專業人員檔案等。 有一小項未達到扣3分。該大項分扣完為止。
6 “雙基四化”
建設 14 1、安排組織所屬煤礦外出學習先進經驗不少於2次;2、所屬煤礦實行精細化管理;3、所屬煤礦全麵開展規範化班組建設;4、所屬煤礦“雙基”和標準化建設完成市、區煤炭局下達的建設任務;5、製定所屬煤礦現代化礦井建設規劃或方案,完成市、區煤炭局下達的現代化礦井建設任務。 查實施方案、記錄及有關資料、現場核查、核對各級檢查記錄等。 有一小項未達到扣3.5分。
7 安全應急處置 9 1、集團製定並及時修訂煤礦應急救援預案、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所屬煤礦按規定舉行應急救援演習;2、集團建立安全監控網絡中心; 3、集團及所屬煤礦設立調度室並行使應急管理職能,24小時有專業人員值班,領導輪流值班;4、集團建立搶險救災物資儲備庫,並與有關廠家建立經常聯係。所屬煤礦全部安設了降雨量電子觀測裝置、井下泵房遠程監控集控係統和井下安全語音廣播係統,並在礦調度室和副井口安設了天氣預報實時顯示窗口。5、除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外,所屬煤礦要全部建設完善其餘五大係統,並運行良好。 查預案、查報告、查現場、查記錄、現場核實等。 有1-3項有一小項未達到扣1.5分;第4、5項有一項工作未完成扣1分。該大項分扣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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