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龍礦井排放瓦斯管理暫行規定
青龍礦井排放瓦斯管理暫行規定
排放瓦斯是礦井處理積聚瓦斯的一種方法,為確保排放瓦斯的安全,杜絕排放瓦斯02manbetx.com
的發生,根據我礦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瓦斯分級管理
第一條 停風區域內瓦斯濃度達到1.0%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均不超過3.0%時,由現場瓦斯檢查工采取安全措施,控製風流排放瓦斯。
第二條 停風區域內瓦斯濃度達到3.0%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由通防工區或施工單位編製專門的瓦斯排放措施(含停送電措施),經審批後由礦救護隊進行排放。
第三條 啟封密閉排放瓦斯時,由通防工區或施工單位編製專門的啟封密閉和瓦斯排放措施(含停送電措施),經審批後由礦救護隊進行施工。
排放瓦斯措施的編製及審批
第四條 川煤九處施工範圍內出現瓦斯積聚需排放瓦斯時,其措施由川煤九處編寫;其它獨頭巷道出現瓦斯積聚需排放瓦斯時,其措施由通防工區編寫。
第五條 各單位編寫的瓦斯排放措施都必須由礦通防室提前通知濟南監理、機電室、安監室、通防工區、施工單位共同會審。
第六條 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機電副總親自組織有關單位會審,由礦總工程師批準。並向通防室、安監室和調度室報送已批準的措施。
第七條 排放瓦斯措施必須包括排放地點的巷道長度、正常供風情況、瓦斯積聚的原因、撤人停電範圍、排放瓦斯的組織領導、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設崗地點、排放地點的局部通風係統示意圖等內容。
排放瓦斯的組織
第八條 排放瓦斯的時間盡可能定在交接班時進行,具體時間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第九條 會審批準的措施必須由礦通防室組織通風、機電技術人員認真向參加排放的所有人員(含警戒人員)貫徹,待所有排放人員簽字方準下井進行排放。
第十條 排放瓦斯總指揮由礦總工程師擔任,通防工區區長(或主管技術員)、機電工區區長(或主管技術員)必須聽從排放瓦斯總指揮的統一指揮。
第十一條 參加排放瓦斯的所有人員必須聽從現場負責人的統一領導。現場負責人由通防工區管理人員擔任,負責對排放人員進行分工,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第十二條 排放瓦斯要提前一個小班向礦調度室彙報。通防工區、安監室、調度室都必須建立瓦斯排放台帳,內容包括:排放原因、地點、時間、現場負責人和參加人員等。通防工區要建立局扇停電台帳,機電室必須建立供電係統無計劃停電台帳。內容包括:停電時間、停電原因、有無停電負責人、無計劃停電的追查處理情況等。
第十三條 排放瓦斯前,礦值班人員必須在值班調度會上貫徹強調排放瓦斯的時間、地點、以及撤人的時間等有關事宜,並安排有關單位及時撤出人員。
第十四條 排放瓦斯前應切斷瓦斯風流經過區域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並撤出該區域內的所有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排放瓦斯前,通防工區和施工單位必須提前在指定的地點安設警戒。
第十六條 排放瓦斯前,通防工區必須保證通風係統穩定,排放瓦斯局扇不喝循環風。施工單位要保證局扇各種保護裝置齊全,且能正常運轉。
第十七條 通防工區必須保證排放瓦斯時的通訊暢通,以便地麵調度室與井下進行聯係。
第十八條 排放瓦斯前,現場負責人要對所有準備工作進行複查,確認全部落實後,經礦總指揮同意後方可排放。
第十九條 排放瓦斯需救護隊參加時,救護隊人員必須首先進入排放巷道內探險,查明巷道支護、風筒、瓦斯等情況後,必須嚴格按排放順序進行。
第二十條 多條巷道均需排放瓦斯時,必須嚴格按排放順序進行。
第二十一條 排放瓦斯過程中,排放人員要調整風筒接頭控製風量,嚴禁“一風吹”。
第二十二條 瓦斯排放完畢後,現場負責人必須對排放地點及排放瓦斯風流經過的區域瓦斯進行認真檢查,確認無瓦斯積聚時,方能向礦總指揮彙報,請求恢複送電,撤出警戒。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因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排放瓦斯的,礦當天值班人員必須在當班組織安檢室、調度室、機電室、通防室、通防工區及有關人員進行追查處理。追查處理結果由調度室負責存檔。
第二十四條 該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原《排放瓦斯管理製度》廢止。
第二十五條 該規定適用於在青龍礦井施工的所有井下施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