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規定》簡介人為本,源頭治理,依法治突
體現企業的責任主體
特別規定第二條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製人,下同)對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以人為本,源頭治理,依法治突
主要內容
1.《防突規定》修訂出台的主要背景
2. 修訂的總體思路
3.《防突規定》的主要特點
4.《防突規定》構成
以人為本,源頭治理,依法治突
1.《防突規定》修訂出台的主要背景
一、我國煤礦開采深度的不斷加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越來越重要,
(一)是煤礦突出危險性越來越嚴重,2008年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全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計754處,比2007年增加了55處;
(二)是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仍時有發生,2008年,全國煤礦發生重大(一次死亡10人以上)突出事故10起,占重特大瓦斯事故的55.6%。
以人為本,源頭治理,依法治突
1.《防突規定》修訂出台的主要背景
二、為體現煤礦防突技術、裝備和管理的進步,並與近年來有關新法律、法規如《安全生產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2005年9月3日國務院令第446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及與一批煤礦安全生產新法規和標準相銜接,進一步加強防突工作,對原煤炭工業部1995年發布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進行修訂。
以人為本,源頭治理,依法治突
1.《防突規定》修訂出台的主要背景
二、……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第八條 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並有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處理預案。
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
……
(十五)
以人為本,源頭治理,依法治突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第九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製度。煤礦企業應當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組織排查,並將排查情況每季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寫出書麵報告。報告應當經煤礦企業負責人簽字。
煤礦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排查和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並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人為本,源頭治理,依法治突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第十條 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並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以人為本,源頭治理,依法治突
2. 修訂的總體思路
修訂的總體思路,概括起來有十二個字:
以人為本、源頭治理、依法治突。
一是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立足於安全第一。民生問題、安全第一,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將保護煤礦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為修訂的根本原則。
以人為本,源頭治理,依法治突
2. 修訂的總體思路
修訂的總體思路,概括起來有十二個字:
以人為本、源頭理、依法治突。
……
二是堅持源頭治理的原則,立足於超前治理,即揭、掘、采煤前確認區域性消除突出危險並達標後,方準許揭掘采。《防突規定》充分吸納了近年來科技攻關成果,將已經成熟的經驗和措施納入規定之中,重點強化區域防突措施,提升防突理念,同時進一步完善了局部防突措施。
以人為本,源頭治理,依法治突
2. 修訂的總體思路
修訂的總體思路,概括起來有十二個字:以人為本、源頭治理、依法治突。
三是堅持依法治突的原則,立足於嚴格管理。修訂後的內容與近年來新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相銜接,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標準、規範相銜接,與行政許可和現行管理體製相銜接,並將規定上升到部門規章,體現權威性。
以人為本,源頭治理,依法治突
3.《防突規定》的主要特點
概括來講,《防突規定》的主要特點體現在三個方麵:強製性、超前性和完整性。
一是強製性。在《防突規定》中,我們立足於當前體製機製的實際,在規範煤礦企業防突工作的同時,對違反有關防突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增強權威性,促進防突技術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修改為《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以總局局長令發布實施。
以人為本,源頭治理,依法治突
3.《防突規定》的主要特點
概括來講,《防突規定》的主要特點體現在三個方麵:強製性、超前性和完整性。
二是超前性。近年來,隨著防突理論、技術和裝備水平的提高,不少企業堅持把開采保護層和煤層預抽等區域防突措施作為防突工作的基本、重點,將局部防突措施作為補充,較好地解決了煤與瓦斯突出這一安全生產難題。因此,修訂工作必須站在當前防突工作新的發展水平的高度上,與時俱進,提出符合當前防突工作實際和有利於今後一個時期防突工作的新理念。
以人為本,源頭治理,依法治突
3.《防突規定》的主要特點
概括來講,《防突規定》的主要特點體現在三個方麵:強製性、超前性和完整性。
二是超前性。……
《防突規定》提出了“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和“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麵”的理念,強調突出煤層必須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並達到規定標準後方可進行采掘作業,在采掘作業過程中還必須對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進行驗證,對局部仍存在突出危險的煤層,必須補充局部防突措施並達到規定標準方可繼續進行采掘作業。
以人為本,源頭治理,依法治突
3.《防突規定》的主要特點
概括來講,《防突規定》的主要特點體現在三個方麵:強製性、超前性和完整性。
三是完整性。為有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充分體現防突工作堅持以人為本、源頭治理、依法治突的原則,解決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反映出的問題,根據我國煤礦防突工作的現狀,《防突規定》在原《防突細則》的基礎上,充實了一些新內容,理順了防突工作中對鑒定、設計、基建、開采、裝備、機構設置、培訓及管理等各項要求的內容關係;
以人為本,源頭治理,依法治突
3.《防突規定》的主要特點
概括來講,《防突規定》的主要特點體現在三個方麵:強製性、超前性和完整性。
三是完整性 ……
增加“罰則”,主要是加強對煤礦企業防突工作的監管監察,及時有效地對違反《防突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依法規範防突工作;將“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分章進行規定,明確了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之間的關係以及區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術和管理要求。
4.防突規定的基本結構及變化
一、增加了兩章
增加了“一般規定”作為第二章,將其放在第一章“總則”之後、第三章“區域綜合防突措施”之前;增加“罰則”一章,作為第六章,將其放在第五章“防治岩石與瓦二氧化碳(瓦斯)突出之後、第七章附則之前。
將原《防突細則》和《煤礦安全規程》等涉及“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鑒定”、“建設和開采基本要求”與“防突培訓”等有關內容從各章節抽出,並進行修改,作為《防突規定》第二章的一般規定。主要目的:理順原《防突細則》對鑒定、設計、基建、開采、裝備、機構設置、培訓及管理等各項要求,使之更加清晰、明了;二是增加在現有形勢下相對情況的規定。
增加《法則》主要目的:一是使得《防突規定》與前期頒布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能夠更好地銜接和協調;二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執法提供依據。
4.防突規定的基本結構及變化
二、將原《防突細則》第二、三、四、六章內容重新組合為兩章
原《防突細則》第二章“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第三章“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和第六章“安全防護措施”相關內容按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的內容重新組織成兩章,形成《防突規定》中第三章《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第四章《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主要目的:一是更加強調源頭治理、超前治理的原則,突出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之間的關係和各自的程序、作用;二是更容易明了兩個綜合防突措施各自的相關要求和技術特點,突出兩個“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
4.防突規定的基本結構及變化
三、保留了原《防突細則》的三章和附錄
保留原《防突細則》的第一章“總則”作為《防突規定》的第一章總則,但對其內容作了相關修改;保留原《防突細則》的第五章“防治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作為《防突規定》的第五章“防治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但對其內容作了相關修改;保留原《防突細則》的第七章“附則”作為《防突規定》的第七章附則,但對其內容作了相關修改。
現《防突規定》的框架結構共7章124條。
4.防突規定的基本結構及變化
四、將部分表格、理論計算等內容列入附錄
將原《防突細則》中用於資料收集、統計的煤與瓦斯突出基本情況調查表、煤與瓦斯突出記錄卡、礦井煤與瓦斯突出彙總表等,分別作為《防突規定》的附錄A、附錄B、附錄C。同時,將保護層保護範圍的計算方法、公式等列入附錄D,並增加用於礦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基本程序參考的程序框作為附錄E。
第一章 總則
本章的內容主要有:《防突規定》製定的目的、適用範圍,與煤炭行業現行的各項規程、規範、標準等之間的關係,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的定義,防突機構、管理製度及崗位責任製的要求,綜合防突技術體係,防突工作原則,發生突出後的停產整頓要求等。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突出煤層是指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突出的煤層或者經鑒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全公司可采煤層除老屋基礦14#層、山腳樹礦15#、18#層外其它煤層都是突出煤層)
本規定所稱的突出礦井,是指在礦井的開拓、生產範圍內有突出煤層的礦井。(根據規定,山腳樹礦已升級為突出礦井,現全公司6對礦井均為突出礦井)(新定義,升級)
第一章 總則
第四條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突出礦井的礦長是本單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製度和各級崗位責任製
(按公司要求:各礦防突機構須配置至少5名中專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公司的防突規定實施細則即將下發,要認真貫徹執行;公司將與貴州煤礦設計研究院聯合設立盤江瓦斯研究所,下設防突小組)
第一章 總則
第六條 防突工作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突出礦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麵。未按要求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廢止細則中“應優先選擇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備采取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條件時,必須采取局部防突措施”) (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是防突規定的基本指導思想)
區域防突工作應當做到多措並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對應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體係的“抽采達標”。是區域防突工作的指導思想,體現多指標、多方法、多措施、互相應證、互相補充,提高可靠性)
第一章 總則
第七條 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並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強化實施綜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隱患後,方可恢複生產。(體現發生突出後,全礦井停產)
非突出礦井首次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按本規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機構和管理製度,編製礦井防突設計,配備安全裝備,完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係統,補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達到本規定要求後,方可恢複生產。(罰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或停產整頓,處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對應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煤礦有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十五種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更嚴 )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對礦井內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
評估結果作為礦井立項、初步設計和指導建井期間揭煤作業的依據。
(突出危險性評估並未要求必須由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實施。與防突細則的區別見P11)
第十條 經評估認為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應當對開采煤層及其他可能對采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公司要求對可采煤層進行鑒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 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製防突專項設計。設計應當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順序、采區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風係統、防突設施(設備)、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等內容。(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移交生產前,必須經當地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管理權限組織防突專項驗收;未通過驗收的不得移交生產。
突出礦井必須建立滿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麵永久瓦斯抽采係統。
(驗收程序:防突專項設計實施後,在首采工作麵回采前,煤礦企業先行組織驗收合格,然後報請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驗收)
罰則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停產整頓。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突出礦井應當做好防突工程的計劃和實施,將防突的預抽煤層瓦斯、保護層開采等工程與礦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使礦井的開拓區、抽采區、保護層開采區和突出煤層(或被保護層)開采區按比例協調配置,確保突出煤層采掘前實施區域防突措施。(要求提前做好防治突出措施的編製和實施所需的人力、物力安排;同時,根據突出危險程度,將采區或工作麵作出輕重緩急的安排,使防治突出工作做到有條不紊,最大限度地減少突出對生產的影響;要求礦井同期保護層開采麵積和無保護層的突出危險區提前預抽煤層麵積之和與突出危險區煤層開采麵積相吻合)
罰則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停產整頓。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 突出礦井的巷道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則:
(一)運輸和軌道大巷、主要風巷、采區上山和下山(盤區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層或非突出煤層中;
(二)減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當合理避開地質構造破壞帶;
(四)突出煤層的巷道應優先布置在被保護區域或其他卸壓區域。
罰責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停產整頓。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突出礦井地質測量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地質測量部門與防突機構、通風部門共同編製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及絕對瓦斯湧出量和相對瓦斯湧出量等資料,作為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製定防突措施的依據;
(二)地質測量部門應當在采掘工作麵距離未保護區邊緣50m前(廢止細則中的30m),編製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並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後交有關采掘區(隊);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突出礦井地質測量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
(三)突出煤層頂、底板岩巷掘進時,地質測量部門提前進行地質預測,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岩變化情況,及時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並定期通報給煤礦防突機構和采掘區(隊);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
罰責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停產整頓。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 突出礦井開采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開采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超過50m或開拓新采區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它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高瓦斯礦井各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在新水平開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進過程中,應當密切觀察突出預兆,並在開拓工程首次揭穿這些煤層時執行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麵的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主要是監控非突出煤層或突出礦井可能升級為突出煤層或突出礦井的要求和做法,並對可能升級為突出煤層的煤層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
罰責 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或停產整頓,處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9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九條 突出煤層的采掘作業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階采煤法(廢止細則中倒台階采煤規定)及其它非正規采煤法;
(二)急傾斜煤層適合采用偽傾斜正台階、掩護支架采煤法;
(三)急傾斜煤層掘進上山時,采用雙上山或偽傾斜上山等掘進方式,並加強支護;
(四)掘進工作麵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貫通的煤層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於5m,並且貫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應加強支護。在掘進工作麵與被貫通巷道距離小於60m的作業期間,被貫通巷道內不得安排作業,並保持正常通風,且在放炮時不得有人;
第二章 一般規定
(五)采煤工作麵應盡可能采用刨煤機或淺截深采煤機采煤;(防止應力疊加)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二氧化碳突出煤層除外)。
罰責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停產整頓。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條 突出煤層的任何區域的任何工作麵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前,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第二十一條 所有突出煤層外的掘進巷道(包括鑽場等)距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於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小於20m時),必須邊探邊掘,確保最小法向距離不小於5m。
罰責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停產整頓。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采掘的工作麵應力集中範圍內,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麵回采或者掘進。 具體範圍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但不得小於30m。
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麵應當避開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麵的應力集中範圍。
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罰則第一百一十五條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停產整頓。第一百一十七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停產整頓。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三條 突出礦井的通風係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具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係統;
(二)突出礦井、有突出煤層的采區、突出煤層工作麵都有獨立的回風係統,采區回風巷是專用回風巷。
(三)在突出煤層中,嚴禁任何兩個采掘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四)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安設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五)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回風側嚴禁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易自燃煤層的采煤工作麵確需設置調節設施的,須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六)嚴禁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
(七)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的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
罰責 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仍然進行生產的,責令停產整頓,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 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使用架線式電機車。
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鑽孔、支護以及其它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罰則第一百一十六條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仍然進行生產的,責令停產整頓,處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五條 清理突出的煤炭時,應當製定防煤塵、防片幫、防冒頂、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術措施。
突出孔洞應當及時充填、封閉嚴實或者進行支護,並當恢複采掘作業時,應在其附近30m範圍內加強支護。
罰責第一百一十七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停產整頓。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突出礦井礦長應當分別每季度、每月進行防突專題研究,檢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證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抽、掘、采平衡;確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實。
煤礦企業、礦井的技術負責人對防突工作負技術責任, 組織編製、審批、檢查防突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煤礦企業、礦井的分管負責人負責落實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礦企業、礦井的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範圍內的防突工作負責;區(隊)、班組長對管轄範圍內防突工作負直接責任;防突人員對所在崗位的防突工作負責。
煤礦企業、礦井的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對防突工作的監督檢查。
(規定了煤礦企業、突出礦井的各類人員對於防突工作基本崗位的責任要求)
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組建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專業防突隊伍。
(防突專業隊伍包括:防突職能部門〈通風防突科〉、防突預測預報專業隊伍、打鑽和抽采專業隊伍、通風專業隊伍、瓦斯監測監專業隊伍、爆破專業隊伍,每個專業隊伍應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具備條件的還可成立突出煤層施工〈 含揭煤 〉專業隊伍)
突出礦井應當編製突出事故應急預案。
(突出事故應急預案主要內容包括:突出事故應急預案概述、突出事故類型及危害分析、應急救援及原則、組織機構及職責、預防和預警、突出事故報告程序和現場保護、應急處置、應急物資和裝備保障)
罰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罰責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停產整頓。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和突出礦井在編製年度、季度、月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一同編製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計劃,保證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計劃及人力、物力、財力保障安排由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編製,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突出礦井礦長負責審批,分管負責人、分管副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罰責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停產整頓。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 各項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貫徹實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區(隊)施工前,負責向本區(隊)職工貫徹並嚴格組織實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防突措施的規定並有詳細準確的記錄。由於地質條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區(隊)必須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礦調度室,經礦井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後,由原措施編製部門提出修改或補充措施,並按原措施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後方可繼續施工;其他部門或者個人不得改變已批準的防突措施; (三)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應當每月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煤礦企業、礦井的防突機構隨時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情況,並及時將檢查結果分別向煤礦企業負責人、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和礦長、礦井技術負責人彙報,有關負責人應當對發現的問題立即組織解決;
(五)煤礦企業、礦井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編製、審批和貫徹執行情況。
罰責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停產整頓。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十條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每班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工並隨時檢查瓦斯;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作業,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並報告礦調度室。
在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麵工作。
(建議:專職瓦檢員也固定在同一工作麵)
罰責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停產整頓。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二條 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作業。
各類人員的培訓達到下列要求:
(一)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防突基本知識和規章製度等內容;
(二)突出礦井的區(隊)長、班組長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突出的危害及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規章製度等內容;
(三)突出礦井的防突員,屬於特殊作業人員,每年必須接受一次煤礦三級及以上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防突知識、操作技能的專項培訓;專項培訓包括防突的理論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以及有關防突的規章製度等內容;
(四)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和突出礦井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接受煤礦二級及以上培訓機構組織的防突專項培訓。專項培訓包括防突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規章製度等內容。
(要求:防突員持證上崗)
罰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圖1 用瓦斯地質統計法推測同一地質單元內下部區域的突出危險區域示意圖
1—斷層;2—突出點;3—上部區域突出點在斷層兩側的最遠距離線;
4—推測下部區域斷層兩側的突出危險區邊界線;
5-推測的下部區域突出危險區上邊界線;6—突出危險區(陰影部分)
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公司要求下列防突措施、設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1)新建礦井、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製防治突出煤層的設計;
(2)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作業前編製揭煤的專項防突設計;
(3)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需留煤(岩)柱;
(4)區域防突措施、區域預測新方法的研究試驗、區域預測方案、區域預測結果;
(5)保護層和被保護層開采設計依據的保護層有效保護範圍等有關參數、保護層保護效果檢驗、保護範圍考察結果;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一節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六十二條
(石門揭煤具體要求:探清煤層情況 編製揭煤專項防突措施並報批 如果所在區域為突出危險區,在法線距離7米前施工區域預抽煤層瓦斯區防突措施並進行效果檢驗,直到有效 在揭煤最小法線距離5米前用工作麵預測方法進行區域驗證 如果區域驗證有突出,則施工工作麵防突措施,直至有效 如果無突出危險,采用邊探邊掘,直至遠距離放炮揭穿煤層工作位置(最小法線距離2米位置) 采用工作麵方法進行最後驗證(公司要求進行消突評價分析,並將分析報告報通風部備案) 無突出危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前提下遠距離放炮揭穿煤層。比原防突細則增加了“掘進至遠距離揭穿煤層前的工作麵,采用工作麵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進行最後驗證”)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三節 工作麵防突措施
第八十條 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層的專項防突設計至少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地質構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況;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獨立通風係統及加強控製通風風流設施的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罰責 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
煤礦企業未按本規定要求落實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的,責令停產整頓,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五章 防治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五章 防治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五章 防治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五章 防治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五章 防治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五章 防治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五章 防治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五章 防治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五章 防治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罰責 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
煤礦企業未按本規定要求落實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的,責令停產整頓,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六章 罰責
第六章 罰責
第六章 罰責
第六章 罰責
第六章 罰責
第六章 罰責
第一百二十二條 評估或鑒定機構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評估或鑒定結論的,由鑒定機構資質管理部門取消鑒定資質;由於提供虛假鑒定結論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造成事故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組織調查處理,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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