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了使礦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在確保安全和質量的前提下,不斷提高勞動效率,加快施工進度,降低工程成本,縮短礦井建設周期,促進礦山建設的發展,特製定本規範。
第1.0.2條 本規範適用於煤炭、黑色金屬、有色金屬、稀有金屬和非礦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第1.0.3條 礦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必須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序,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及驗收。
第1.0.4條 礦山井巷工程的施工應實行科學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應積極推廣、應用電子計算機技術進行管理和優化施工方案,推行項目管理、目標管理、網絡技術和全麵質量管理。
第1.0.5條 礦山井巷工程的施工應不斷總結經驗,推廣應用經過實踐檢驗後成熟的科研成果,積極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提高施工機械化、自動化水平。新技術的推廣應結合國家和地區的實際,充分考慮技術的先進性、施工的可靠性和經濟的合理性。
第1.0.6條安全技術和勞動保護和工業“三廢”處理等,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
處理“三廢”,必須綜合考慮綜合利用和有利於農業生產、防止汙染環境。“三廢”處理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
第1.0.7條 工程所用的材料、設備和構件,必須符合設計規定和產品標準,並具有出廠合格證。
第1.0.8條 工程施工中必須建立技術檔案,做好各種測試記錄、隱蔽工程記錄、質量檢查記錄和工程圖紙等文件資料。工程竣工時應按規定做好竣工驗收資料和施工總結。
第1.0.9條 工程竣工後應按本規範的規定和國家急有關部門製定的管理辦法,及時組織驗收。工程質量認證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1.0.10條 礦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及驗收,除應執行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標準、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施工準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2.1.1條 開工前準備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審查礦井地質資料,檢查鑽孔資料,並繪製井巷工程地質剖麵預測圖;
二、完成設計圖紙會審,進行技術交底;
三、編製施工組織設計、施工設計或作業01manbetx
;
四、完成施工設施及設備安裝;
五、立井、斜井、平硐開工前,尚應完成下列工作:
1、場地的用量、樁基埋設、場地平整及障礙物拆遷;
2、施工期間的交通運輸、給排水、輸變電、通訊、防火、防澇、防洪工程和必要的生活輔助設施;
3、立井的鎖口,斜井、平硐的明槽及井口掘砌。
第2.1.2條 井口場地平整,除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土石方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滑坡地區,應進行滑坡處理,井口上側的截水溝和排水溝,應在井筒開工前完成;
二、場地填方不得采用有自燃的礦石和有害的礦石;
三、填方高度超過1米時,應先做好建築物的基礎、管、網、溝的施工;
四、當地麵爆破作業和井筒同時施工時,應有保護措施,並製定安全措施;
五、場地平整後,應檢查測量基點有無移動。
第2.1.3條 施工用水量,應按工程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確定。當工程用水量和生活用水量之和大於消防用水量時,施工用水量應按工程用水量和生活用水量之和確定;當工程和生活用水量之和小於消防用水量時,應按消防用水量確定;施工總用水量,應計入10%的備用量。
第2.1.4條 施工期間,應有可靠的施工電源。主變壓器的容量,必須滿足礦井施工供電總負荷。備用變壓器的容量,應保證主變壓器發生故障時,能繼續供應70%的負荷用電。
第2.1.5條 施工期間的壓風量,應根據井下工作麵用風量及地麵設備用風量之總和計算,並計入10%的備用量。
井下工作麵風壓不得低於0.5Mpa。
第2.1.6條 采取特殊技術措施施工的井巷工程,開工前應根據施工的需要,完成必要的準備工作。其具體要求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規定。
第2.1.7條 在冬雨季施工的工程,應根據地區及工程特點,製定專門的技術、安全措施。
第二節 井筒檢查孔及巷道地質預測
第2.2.1條 井筒開工前,應完成檢查孔,並具有完整的檢查鑽孔資料。當井筒不通過含水衝積層和無有害氣體突出危險,且具備下列情況之一,可不打檢查孔。
一、已有勘探資料表明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簡單;
二、距井筒中心25米範圍內已有鑽孔,並有符合檢查鑽孔要求的地質、水文地質資料;
三、井田內或相鄰井田已有生產礦井,掌握了地質、水文地質、有害氣體的情況及其變化規律;
四、根據地層露頭和勘探資料,可提供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地層預想剖麵。
第2.2.2條 檢查鑽孔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立井井筒:
1、具備下列情況之一者,檢查孔可布置在井筒範圍內:
(1)、地質構造、水文條件中等,且無有害氣體突出危險;
(2)、采取鑽井法施工的井筒;
(3)、專為探測溶洞或施工特殊需要的檢查鑽孔。
2、水文條件複雜,有煤層、岩層和有害氣體突出危險時,檢查孔與井筒中心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25m;
3、井底離特大含水層較近,以及采用凍結法施工的井筒,檢查孔不得布置在井筒範圍內;
4、當地質構造複雜時,檢查鑽孔的數目和布置,應根據具體條件確定;
5、鑽孔的終深應大於井筒的設計深度。
二、斜井、平硐檢查孔的數量、深度和布置方式應根據具體條件確定。
注:水文條件分類,應符合本規範附錄一的規定。
第2.2.3條 檢查孔應全孔取芯,並采用物探測井法核定層位。其采取率在衝積層和基岩中,不宜小於75%;在礦層破碎帶、軟弱夾層中,不宜小於60%。岩芯必須編號,裝箱保存。
第2.2.4條 在檢查孔穿過的岩層中,每層應采取一個樣品,進行物理力學性能測定。當岩層成分發生變化大,層厚超過5m時,應適當增加取樣數目。對於可采礦層,其頂板和底板應單獨取樣。
第2.2.5條 鑽孔通過的各類岩層,應根據施工需要進行物理力學性能試驗。其試驗測定的項目,宜符合下列規定:
一、砂層:
1、顆粒成分;
2、濕度;
3、表觀密度、密度;
4、空隙度;
5、滲透係數;
6、內摩擦角。
二、土層:
1、表觀密度、密度;
2、濕度;
3、空隙度;
4、可塑度;
5、內摩擦角;
6、內聚力;
7、抗壓強度;
8、膨脹性。
三、凍結狀態下的厚粘土層:
1、溫度在-8~ -15º狀態下的三向受力;
2、溫度在-8~-10º狀態下的凍土蠕變;
3、溫度在-5~-15º狀態下的粘土層膨脹性以及凍脹量;
4、溫度在-5~-15º狀態下的凍土無側限抗壓強度;
5、凍土應力與應變關係曲線、彈性模量、泊鬆比;
6、比熱容、導熱係數。
四、接近細砂、粉砂層的亞粘土和輕亞粘土的顆粒03manbetx
和不均勻係數;
五、其它岩層及可采礦層測定項目,可根據需要確定。
第2.2.6條 檢查鑽孔的傾角和方位角,每鑽進20~30m,應測定一次。鑽孔偏斜率,應等於或小於1.5%。
第2.2.7條 對檢查孔中各主要含水層(組),應分層進行抽水試驗。
抽水試驗中,水位降低不宜少於3次,穩定時間不宜少於8h,每次降距宜相等。當條件困難時,每次降距不應小於1m,每層抽水的最後一次降低時,應采取水質03manbetx
樣,同時測定水溫和氣溫。
第2.2.8條 檢查鑽孔鑽進結束後,除施工過程中尚需利用的鑽孔外,應采用水泥砂漿嚴密封堵,其抗壓強度不應低於10Mpa。封孔前應清除孔壁和孔底的岩粉,並根據鑽孔內的水質和水溫選擇封孔材料。封孔後應設立永久標誌。
第2.2.9條 檢查鑽孔的地質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沿井筒中心線的預測地質剖麵圖;
二、井筒的水文地質條件,包括含水層(組)數量、含水層(組)的埋藏條件、靜水位與水頭壓力、湧水量、滲透係數、水質、水溫、含水層間及與地表水的聯係、地下水的流向及流速等;
三、井筒穿過的岩(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埋藏條件和斷層破碎帶、老洞、空洞、裂隙的特征,以及第四紀典型土層狀態下的力學性能試驗資料;
四、井溫曲線;
五、井筒穿過礦層的有害氣體湧出資料;
六、檢查鑽孔測斜資料及測斜圖;
七、檢查鑽孔實測圖及封孔資料。
第2.2.10條 巷道工程施工前,應提供地質預測和綜合03manbetx
資料,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井巷工程的預測地質剖麵,及其與勘探階段地質資料對比03manbetx
;
二、穿過不穩定岩層及地質構造有較大變化的情況分析;
三、可能出現突然湧水的地點,湧水量大小及對施工的影響程度;
四、煤(岩)與沼氣或其它有害氣體突出危險的預測;
五、對膨脹性粘土、流沙、基岩風化帶、軟岩情況的預測分析。
第三節 施工技術的準備原則
第2.3.1條 井巷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設計的編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礦井工程編製施工組織設計;
二、井筒、碼頭門、主要硐室、采用特殊施工技術或新工藝施工的工程編製施工設計;
三、一般井巷工程編製施工技術措施或作業01manbetx
。
第2.3.2條 主要井巷工程施工順序,宜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井、副井井筒宜按先深井後淺井的施工順序開工,2個井筒完工的時間,相差不應多於3個月;
二、主要貫通線上的風井、先期投產的采區的風井,宜與主井或副井同時開工;
三、立井井筒應利用鑿井設施一次完成,各種硐室、碼頭門宜與井筒同時施工;
四、主、付井到底後,必須先行貫通;
五、井底車場及硐室的施工,應先安排通風、供電、運輸需要的巷道和硐室;
六、采區巷道施工宜根據開采時間確定。
第2.3.3條 井巷工程施工,宜利用永久建築和設備設施:
一、永久公路、鐵路、電源及輸變電設施、通訊線路、水源及給、排水設施;
二、生活福利、公用設施及附屬車間;
三、不影響礦井投產後正常使用的永久設備;
四、當條件允許時,可利用永久井塔或井架鑿井。
第2.3.4條 井巷工程施工期間,地麵建築、設施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工藝流程應合理,施工作業線應順直,動力設施應靠近負荷中心,機修及材料、半成品、成品加工設施一宜靠近物料場、倉庫,有噪音、廢水、廢氣等汙染設施,應遠離生活區和辦公地點;
二、場內窄軌鐵路及道路的布置,應方便施工,避免交叉,場區宜有2個出口;
三、臨時建築物不應布置在永久建築的位置,其標高宜按工業廣場永久標高施工;
四、排矸係統宜用永久矸石場和設施,廢棄矸石應充填低窪地段,臨時儲礦場的礦物應與矸石分開堆放;
五、臨時炸藥庫、油脂庫、加油站等建築物的位置,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安全和防火標準、規範的規定;
六、寒冷地區應設置供熱、防凍設施。
第三章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1.1條 立井井筒施工,應根據井筒的直徑、深度、地質、水文地質條件等因素,經濟技術經濟方案比較,選擇合理的作業方式和機械設備。
第3.1.2條 立井井筒施工,當通過湧水量大於10m3/h的含水岩層時,應采取注漿堵水等治水措施。
第3.1.3條 立井井筒施工,應優先采用短段掘砌作業,亦可采用掘砌單行作業或掘砌平行作業。
第3.1.4條 立井井筒施工,應以中心線或邊線確定炮孔位置和檢查掘進及支護規格。
井筒掘進采用激光指向時,每隔40~50m應校核激光點一次,其偏差不得超過15mm;井筒砌壁采用激光指向時,每隔20~30m用井筒中心線校核激光光束及邊線一次,其允許偏差應為±5mm。
第3.1.5條 立井井筒掘至各設計水平,當所揭露的岩層鬆軟、破碎,不利於碼頭門、車場開拓或發現層位有較大的變化而需要變更水平運輸大巷標高時,施工單位應會同設計單位予以調整。
第3.1.6條 凡與井筒直接相連的各水平或傾斜的巷道口,應在井筒施工的同時砌築永久支護3~5m。
第3.1.7條 井筒施工期間應填寫施工日誌、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繪製井筒實測縱、橫斷麵圖以及井筒地質柱狀圖,並應定期測定井筒湧水量。
第二節 表土施工
第3.2.1條 表土施工應設置臨時鎖口,其結構應符合封閉嚴密、作業安全的要求。
第3.2.2條 鑿井井架的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
一、表土堅硬穩定,允許承載力大於2.5Mpa,可直接安裝鑿井井架;
二、表土鬆軟、不穩定,允許承載力小於2.5Mpa,應利用簡易提升設備完成井頸掘砌後,再安裝鑿井井架;
三、利用簡易提升設備,井筒施工的深度不應超過15m。
第3.2.3條 表土施工期間,井內應設梯子。井筒施工的深度超過15m,應采用提升設備;井筒施工的深度超過40m,應設穩繩。
第3.2.4條 砌築第一段井壁時,永久井頸應一次砌築好,並應按設計圖紙預留出管線口、地腳螺栓孔、梁窩和其它預留孔口。
當條件受限製時,永久井頸應采用磚、石或砌塊臨時封砌。
第3.2.5條 表土臨時支護的選擇,應根據土層的含水量大小及穩定程度確定。當土層幹燥無水,且土質堅硬穩定時,宜采用網噴支護,其不支護段不得超過2m。
第3.2.6條 表土施工過程中應在瑣口、井架基礎和附近地麵上設置永久水準觀測點,觀測地表沉陷和主要構築物的變形情況。
第三節 基岩掘進
第3.3.1條 基岩掘進宜選用傘形鑽架或環形鑽架,配備高效鑿岩機。當井筒內徑小於5m時,宜采用手持式鑿岩機。
第3.3.2條 鑽孔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鑽孔前應清出實底;
二、采用專用量具確定炮孔圈徑和孔距,孔底宜鑽到同一水平麵上;
三、不得沿炮孔的殘孔或順岩層裂隙鑽孔。
第3.3.3條 井筒掘進應采用中深孔、深孔光麵爆破技術,並應根據設備性能、岩石性質、爆破器件等因素編寫爆破作業01manbetx
。
第3.3.4條 中深孔、深孔的爆破器材,應選用威力大、防水、防凍的乳膠炸藥或水膠炸藥。雷管腳線的長度,應與炮孔深度相適應。
第3.3.5條 爆破參數的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
一、周邊孔間距E=400~600mm。
二、最小抵抗線,按下式計算:
式中 E——周邊孔間距,m;
M——周邊孔密集係數,0.8~1.0。
三、周邊孔單位長度裝藥量:
軟 岩: Rb<30Mpa,110~165g/m;
中硬岩: Rb<30~60Mpa,165~220g/m;
硬 岩: Rb>60Mpa,220~330g/m。
注:Rb為岩石單軸飽和抗壓強度,Mpa。
當采用其它炸藥時,裝藥量應乘以換算係數K。K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 Ma——2#硝銨炸藥猛度,mm;
Mb——2#硝銨炸藥爆力,mL;
Na——換算炸藥猛度,mm;
Nb——換算炸藥爆力,mL。
四、周邊孔藥卷直徑為20~25mm。
第3.3.6條 井筒的光麵爆破的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井筒的掘進半徑,不大於設計150mm,局部不小於50mm;
(2)、井幫岩麵無明顯的炮震裂縫。
第3.3.7條 井筒掘進時,應監測井筒內的雜散電流。當電流超過30mA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檢查電氣設備的接地質量;
二、爆破導線不得有破損、露頭接地;
三、采用高壓電雷管——抗雜散電流電雷管。
第3.3.8條 抓岩機極其配套吊桶的選擇
抓岩機型號 抓鬥容積(m3) 井筒內徑(m) 吊桶容積(m3)
NZQ2H5
長繩懸吊式H5
靠壁式HK
中心回轉式HZ
環形軌道式HH 0.11
0.4~0.6
0.4~0.6
0.4~0.6
0.6×2 <5
5~7
4~6
4~7
6~8 1~1.5
2~3
2~4
2~4
2~4
第3.3.9條 抓岩機的懸吊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采用中心回轉式和環形軌道式抓岩機,其吊盤的固定裝置與井壁間應支撐牢固;
二、采用靠壁式抓岩機,其固定錨杆與井壁聯接應牢固。鋼絲繩懸吊點與井壁的間距不應大於400mm。
三、采用長繩懸吊式抓岩機,每隔80~100m應固定導向裝置,絞車應設閉鎖裝置。
第3.3.10條 井筒臨時支護,可采用錨噴支護。當井幫有淋水時,應先采取堵、截、導、注等治水措施。
錨噴臨時支護的段高和噴射厚度
岩石分類 段高(m) 支護結構及厚度
Ⅰ
Ⅱ
Ⅲ
Ⅳ
Ⅴ 不限
80~100
50~80
30~50
<30 不支護
噴射沙漿或混凝土,厚20~50mm
噴射混凝土,厚50~80mm
錨杆加網,噴射混凝土,厚80~100mm
錨杆加網,噴射混凝土,厚80~150mm
第3.3.11條 井筒掘進時不支護段高的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Ⅰ類岩層中,由施工單位自定;
二、在Ⅱ、Ⅲ類岩層中,不得超過4m,當高度超過2m並有危岩時,應采取局部掛網或安設錨杆等防掉措施;
三、在Ⅳ、Ⅴ類岩層中,不得超過2m。
第四節 永久支護
第3.4.1條 冶金、化工、核工業礦山,當井筒的永久支護采用錨噴支護時,應符合〈〈錨杆噴射混凝土支護技術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
第3.4.2條 噴射混凝土前,應以井筒中心線檢查掘進斷麵,並應埋設厚度標誌。
第3.4.3條 當井筒的永久支護采用混凝土井壁時,澆築混凝土井壁的模板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木模板:
1、高度不宜超過1.2m,每塊木板厚度不應小於30mm,寬度不宜大於150mm;
2、模板靠混凝土的一麵應刨光。
二、裝配式鋼模板:
1、高度不宜超過1.2m,鋼板厚度不應小於3.5m;
2、連接螺栓孔的位置,應保證任意兩塊模板上下、左右均可相互連接;
3、有足夠的剛度。
三、整體活動式鋼模板:
1、高度宜宜為2m~4m,鋼板厚度不應小於3.5m;
2、有足夠的剛度;
3、當整體活動式鋼模板懸吊在地麵車上或在吊盤下時,其懸吊點不得少於3個。
四、滑升模板:
1、高度宜為1.2m~1.4m,鋼板厚度不應小於3.5m;
2、錐度應為0.6~1.0%。
第3.4.4條 模板的組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模板直徑應比井筒內直徑大10~20mm;
二、模板上下麵保持水平,起允許誤差應為±10mm;
三、對重複使用的模板應進行檢修與整形。
第3.4.5條 立井施工混凝土輸送,可采用混凝土輸料管或底卸式吊桶。當采用混凝土輸料管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合理選擇混凝土配合比,配料時嚴格計量,混凝土中宜加減水劑,石子粒徑不得大於40mm;
二、混凝土的塌落度宜為100~150mm;
三、輸料管應同心,管徑宜為150mm,管壁厚度根據輸送混凝土量選定,管路懸吊保持垂直,其末端應設置緩衝器;
四、輸送混凝土前應輸送少量砂漿,輸送結束時應衝洗管路;
五、井上下通訊係統應暢通可靠,發現堵管時應及時處理。
第3.4.6條 立井井筒支護用混凝土和鋼筋混凝土的施工,除按《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規定執行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混凝土的水灰比和塌落度應按施工設計嚴格控製,添加劑應符合施工設計規定;
二、鋼筋混凝土井壁,鋼筋宜在地麵綁紮或焊接成片;井下豎向鋼筋的綁紮,在每一段高的底部,其接頭位置允許在同一平麵上;
三、混凝土的澆築,應分層對稱進行,必須采用機械震搗。當采用滑升模板時,分層澆築的厚度宜為0.3~0.4m,滑升間隔時間不得超過1h;
四、脫模時混凝土強度的要求:
1、采用滑升模板時,應為0.05~0.25Mpa;
2、采用短段掘砌時,應為0.7~1.0Mpa;
3、采用其它模板時,不得小於1.0Mpa。
五、混凝土井壁的上下段連接,宜采用噴射混凝土施工。
第3.4.7條 采用混凝土、噴射混凝土作為井壁的支護材料時,必須進行混凝土、噴射混凝土強度試驗。
一、當井壁的混凝土、噴射混凝土的試塊資料不全或判定質量有異議時,應采用超聲波法複測,若強度低於規定時,應查明原因,並采取補強措施。
二、井壁的混凝土強度超聲波檢測方法按規範附錄三的規定執行。
第3.4.8條 基岩中砌壁應采用無壁座施工。當井壁結構為料石或砌塊時,應在較穩定的岩層中,先澆築整體混凝土壁圈,其厚度與井壁厚度相同,高度不小於0.8m。
第3.4.9條 當壁後曠幫較大時,應用廢石充填。在含水裂隙部位,應分層灌注砂漿或混凝土,並應填寫隱蔽工程記錄。
第3.4.10條 砌塊、混凝土井壁的質量應符合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五節 井筒注漿
Ⅰ 地麵預注漿
第3.5.1條 距地表小於700m的含水層,其層數多、層間距又不大時,宜采用預注漿法施工。
第3.5.2條 漿液品種的選擇,應適應受注岩層的滲透性,當含水層的裂隙大於0.15mm和水流速度小於200m/d時,應用水泥漿液;當含水層的水流速度大於200m/d或裂隙大於5mm和吸水量大於7L/min.m時,應用水泥——水玻璃漿液。
遇有溶洞、斷層或破碎帶,可先灌注岩粉、中沙、粗沙或礫石等惰性材料。
第3.5.3條 預注漿孔的數量宜為3~6個,可布置在井筒內或距井筒外徑1.5m的圓周上。後鑽的孔位、角度應根據已鑽的鑽孔進行調整,使各孔在相同的注漿深度內呈均勻分布。
第3.5.4條 注漿孔的深度,應超過所注含水層底板以下10m。當井筒底部位於含水層中,終孔的深度應超過井筒底部10m。
第3.5.5條 注漿鑽孔每隔20m~30m應測斜一次,鑽孔的偏斜率,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鑽孔深度小於200m時,偏斜率不得大於0.5%;
二、當鑽孔深度小於200~400m時,偏斜率不得大於0.8%;
三、當鑽孔深度大於400m時,偏斜率不得大於1.0%;
第3.5.6條 注漿前的準備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注漿孔鑽成後,應用清水洗孔,直至返清水為止。
當裂隙小,衝孔效果不好時,應采用抽水洗孔;
二、對鑽孔進行壓水試驗,檢查止漿墊的密封效果,確定漿液品種與濃度。壓水延續時間,根據鑽孔吸水能力確定,宜為10~30min。
三、對整個注漿管路係統進行水壓試驗,壓力宜為注漿終壓的1.2~1.5倍,試壓的持續時間不得少於15min。
第3.5.7條 采用止漿塞分段注漿時,宜用分段下行式注漿。每個注漿孔由上向下分段注漿後,應自上而下再重複一次。當岩層穩定且垂直節理不發育,並在含水層中間有隔水層時,宜將注漿孔一次鑽到全深,並采用分段上行式注漿。注漿段高可按表3.5.7采用。
岩層破裂程度 注漿段高(m)
強風化破碎帶 5~10
裂隙等於或小於3~6mm 10~30
裂隙小於3mm 30~50
(重複注漿) 60~100
注 漿 段 高 表3.5.7
第3.5.8條 注漿采用普通矽酸鹽水泥,標號不得低於325號,水玻璃模數宜為2.4~2.8。
第3.5.9條 預注漿的參數,可按下列規定采用:
一、漿液的有效擴散半徑為6~8m;
二、注漿的終壓應為靜水壓力值的2~4倍;
三、水泥漿液的濃度可按3.5.9—1采用。
水泥漿液濃度 表3.5.9—1
鑽孔最大吸水量(L/min) 漿液濃度(水:水泥)
60~80 2:1
80~150 1.5:1
150~200 1.25:1或1;1
>200 1:1
四、漿液注入量可按表3.5.9—2采用。
漿液注入量 表3.5.9—2
序號 每米鑽孔單位時間的吸水量(L/min) 漿液注入量(m3/m) 漿液品種
1 2~4 1.0 單液
2 4~7 1.5 單液
3 7~10 2.0 雙液
4 10~13 3.0 雙液
5 13~16 4.0 雙液
6 >16 5.0 雙液
五、采用水泥——水玻璃漿液時,水泥漿的濃度宜為1:1~0.6:1,水玻璃濃度宜為35~42波美度。水泥漿與水玻璃的體積比宜為1:0.4~1:1;
六、水泥—水玻璃漿液的凝膠時間,可按表3.5.9—3采取,其配合比應經現場試驗確定。
水泥—水玻璃漿液的凝膠時間 表3.5.9—3
地下水流速(m/d) 漿液混合方式 凝膠時間
100 單管孔口 3~5
200 雙管孔內 <3.0
>200 雙管孔內 0.2~0.5
七、漿液注入量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A——漿液消耗係數,為1.2~1.5;
R——以井筒中心為基點的漿液有效擴散半徑(m);
H——注漿段高(m)
n——岩層平均裂隙率,為0.01~0.05;
B——漿液充填係數,為0.9~0.95;
m——漿液結石率,為0.85。
第3.5.10條 注漿過程中,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連續注漿0.5h不見升壓或吸漿量不下降時應提高漿液濃度,當水灰比小於1.0時,每個濃度級可連續注入40~50min後再提高漿液濃度,當雙液裝液持續注漿在20min不升壓時應及時調整漿液濃度與凝膠時間;
二、當注漿中斷時間超過漿液凝膠時間時,應在漿液凝膠前把漿液從管路係統中排出,並將全部管路係統用清水衝洗幹淨;
三、注漿過程中,發現壓力驟然上升或漿液耗量突增,應停注,查明原因並處理後再恢複注漿。
Ⅱ 工作麵注漿
第3.5.11條 井筒穿過的基岩含水層賦存較深,或含水層間距較大,中間有良好隔水層,宜采用工作麵注漿法施工。
工作麵注漿,分為工作麵預注漿與工作麵直接堵漏兩種方法。
(Ⅱ——Ⅰ) 工作麵預注漿
第3.5.12條 工作麵預注漿的段高,宜為30~50m,可采用下行式注漿,或孔內下止漿墊,一次或多次注完全部含水層。工作麵預注漿的鑽孔數,宜為8~12個,鑽孔應沿井筒周邊布置,並應與岩層節理、裂隙相交。
第3.5.13條 工作麵預注漿前,應對被注的含水層鑽超前檢查孔,核實含水層實際厚度與含水量。
第3.5.14條 工作麵預注漿應在含水層上方預先澆築混凝土止漿墊。含水層上方岩石致密,可預留岩帽做止漿墊。
混凝土止漿墊的施工,宜與井壁一同澆築。孔口裝置、角度、數量,宜用後埋法布設,並采用早強水泥固牢。待套管固結後進行壓力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工作壓力的1.2倍。
第3.5.15條 混凝土止漿墊的厚度,應根據注漿壓力計算確定。在工作麵有湧水的情況下澆築止漿墊時,應鋪設0.5~1.0m厚的碎石濾水層,並安設集水盒、排水管與注漿管。當混凝土止漿墊達到強度後,應經注漿管注漿封閉湧水。
第3.5.16條 井筒遇到含水層、斷層或工作麵湧水量突增,采取強排水或直接堵漏法處理無效時,應待井筒湧水上升到靜水位,再在水下灌築止水墊。
井下灌築混凝土止水墊應連續進行,止水墊的厚度要均勻。
工作麵預注漿的參數,可按本規範第第3.5.9條的參數采用。
(Ⅱ——Ⅱ) 工作麵直接堵漏注漿
第3.5.17條 工作麵直接堵漏注漿可采用手持式或架式鑿岩機鑽孔,鑽孔的數量、角度及深度應根據含水層的裂隙狀況確定。
第3.5.18條 井筒內應設置排水泵,鑽注漿孔應先鑽超前探水孔,鑽孔前,應安裝具有防止突然湧水的孔口管。
第3.5.19條 注漿孔的深度應始終超前倔強循環進尺2m以上。凡遇有湧水的鑽孔,應進行注漿堵水。
第3.5.20條 注漿壓力與漿液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注漿終壓宜大於或等於靜水壓力的2~4倍;
二、漿液濃度、材質、凝結時間、注入量等,應根據不同條件選擇,水玻璃的模數宜為2.4~2.8,水泥漿與水玻璃的體積比,宜為1:1.03~1:0.6。
Ⅲ 壁後注漿
第3.5.21條 建成後的井筒或正在施工的井壁段的湧水量超過6m3/h,或井壁有集中漏水點,應進行壁後注漿處理。
第3.5.22條 壁後注漿的工藝和材料應根據井壁結構、質量、漏水特征與壁後地質、水文等因素,經技術經濟分析確定。
第3.5.23條 壁後注漿的施工順序應根據含水層的厚度分段進行。對漏水段較長的井筒,宜采取由上往下逐段進行注漿。每個分段內宜由下往上注漿,再由上往下複注一次。
第3.5.24條 壁後注漿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注漿孔的數量,根據堵水需要選定,各孔注漿的有效擴散半徑應相交,在含水層上下界麵位置,或裂隙含水層中,注漿孔宜加密;
二、當漏水的井筒段壁後為含水砂層時,注漿孔的深度不宜超過井壁厚度。雙層井壁,孔深宜進入外壁100mm;
三、當漏水的井筒段壁後為含水岩層時,注漿宜布置在含水層的裂隙處,注漿孔的深度應進入岩層0.5—1.0m。
四、在井壁漏水量較大的井筒段,應布設導水孔和泄水孔。
第3.5.25條 壁後注漿的壓力宜比靜水壓力大0.5~1.5Mpa;在岩石裂隙中的注漿壓力可適當提高。
Ⅳ 注漿結束的標準
第3.5.26條 地麵預注漿結束的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采用水泥注漿,當注入量50~60L/min及注漿壓力達到終壓時,應繼續以同樣壓力注入較稀的漿液20~30min後方可停止該段的注漿工作;
二、采用水泥——水玻璃漿液注漿,當注入量100~120L/min及注漿壓力達到終壓時,應穩定100min,可結束該孔的注漿工作
第3.5.27條 工作麵預注漿結束的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注漿的注漿壓力達到終壓,注入量小於30~40L/min;
二、直接堵漏注漿,各注漿孔的湧水已封堵,無噴水,湧水量小於施工設計規定。
第六節 井筒穿過特殊地層
第3.6.1條 井筒穿過特殊地層,必須編製專門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Ⅰ 穿過斷層破碎帶
第3.6.2條 井筒的掘進工作麵距斷層破碎帶垂距10m時,應加強對沼氣、湧水量的探測,並采取防治措施。
第3.3.3條 井筒穿過斷層破碎帶,應根據實際情況采用鋼筋網噴射混凝土支護或短段掘砌、吊掛井壁等施工方法通過。
Ⅱ 穿過煤與沼氣突出煤層
第3.6.4條 當井筒的掘進工作麵距煤層10m時,並應布置檢查鑽孔。檢測的數據可按照下列指標,綜合確定煤層具有突出危險性。
一、煤層結構的破壞程度:
裂隙密度L>0.7mm/mm2;
煤的篩分指數C>7;
沼氣放散係數ΔP≥10;
彈性波通過煤層的速度V<900m/s。
二、煤的堅固性係數f≤0.5;
三、軟煤比R>0.2;
四、沼氣壓力P≥0.6Mpa;
五、沼氣湧出變化,放炮後15min所測沼氣濃度為平時的2.5倍以上;
六、沼氣含量大於10m3/t煤;
七、煤層透氣性係數λ<10m2/Mpa2.d;
八、每米鑽孔的岩粉量增至正常量的2倍。
第3.6.5條 對有煤與沼氣突出危險的煤層,必須卸壓後才能進行掘進工作。可按照下列指標確定該煤層已消除突出危險性。
一、沼氣壓力降至1Mpa以下;
二、煤層相對變形大於2‰;
三、煤層透氣性明顯增大;
四、沼氣排放量超過卸壓範圍內沼氣含量的30%;
五、綜合指標B<10
式中 ΔP——沼氣放散係數;
P——沼氣壓力(Mpa);
ƒ——煤的堅固係數。
六、綜合指標K<1.3
K=K1•K2•K3•K4
式中:K1——lnP+1.32;
P ——沼氣壓力(Mpa);
LnP——P的對數;
K2——煤層沼氣含量係數(見表3.6.5—1);
K3——鑽孔動力現象係數(見表3.6.5—2);
K4——煤層厚度變化影響係數(見表3.6.5—3)。
K2係數表 表3.6.5—1
沼氣含量(m3/t煤) 5 10 15 20 25 30 35 40
K2 0.3 0.7 1.0 1.3 1.7 2.0 2.3 2.7
K3係數表 表3.6.5—2
鑽孔穿煤層情況 正常 堵水、頂鑽、下鑽 噴煤、噴沼氣
K3 1 2 3
K4係數表 表3.6.5—3
井筒附近最大與最小煤層厚度之比 1~1.5 2 ≥3
K4 1 1.3 2
綜合分析上述指標,該煤層消除突出危險後,可按無突出危險煤層對待,繼續掘進。
第3.6.6條 井筒穿過有妹與沼氣突出危險的煤層,施工前必須完成下列準備工作:
一、井口棚及井下各種機電設備必須防爆,並應安設漏電保護裝置;
二、必須設置沼氣監測係統;
三、井下采用不延燃橡膠電纜和抗靜電、阻燃風筒。
第3.6.7條 當井筒揭露有煤與沼氣突出的煤層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實際情況,可采用爆破、風鎬或抓岩機直接抓岩的掘進方法;
二、當采用爆破作業時,必須采用安全炸藥和瞬發雷管;當采用毫秒雷管時,其總延期的時間必須少於130ms;
三、爆破時,人員必須撤至井外安全地帶。井口附近不得有明火及帶電電源,其安全距離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爆破後應檢查井口附近沼氣含量;
四、過煤層必須做好支護封閉工作,當穿過中厚以上煤層進入底板以後,應立即砌築永久井壁,並根據需要注黃泥漿封閉。
第3.6.8條 井筒穿過煤層期間,工作麵必須定時監測。當發現井壁壓力增大等異常現象時,應撤出人員,並應采取治理措施。
第3.6.9條 井筒施工過程,風機必須連續運轉。在無水的井筒中,掘進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時,必須采取噴霧灑水。在幹燥的情況下,不得使用風鎬掘進。
第3.6.10條 沼氣監測,應根據監測時間、地點、沼氣含量、存在問題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等,填寫監測記錄。
第七節 工程驗收
第3.7.1條 井筒竣工後,應檢查下列內容:
一、井筒中心坐標、井口標高、井筒的深度以及井筒連接的各水平或傾斜的巷道口的標高和方位;
二、井壁的質量和井筒的總湧水量,一晝夜應測湧水量3次以上,取其平均值;
三、井筒的斷麵、梁窩位置和井壁的垂直程度;
四、隱蔽工程記錄、材料和試塊的試驗報告。
第3.7.2條 井筒竣工後驗收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實測井筒的平麵布置圖,應標明井筒的中心坐標、井口標高、與十字線方位,與設計圖有偏差時應注明造成的原因;
二、實測井筒的縱、橫剖麵圖(每隔5~10米測一個橫斷麵,全井筒沿十字線方向測兩個縱斷麵);
三、井筒的實際水文資料及地質柱狀圖;
四、測量記錄;
五、設計變更文件、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工程材料和試塊試驗報告;
六、重大質量02manbetx.com
的處理記錄。
第3.7.3條 建成的井筒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井筒中心坐標、井口標高,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允許偏差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測量規範、規程的規定;
二、與井筒相連的各運輸水平巷道和主要硐室的標高,應符合設計規定,其允許偏差應為±100mm;
三、井筒的最終深度,應符合設計規定;
四、井筒內半徑的允許偏差:
1、當采用混凝土或砌塊支護時,有提升裝備的應為±50mm,無提升裝備的應為±50mm。
2、當采用噴錨支護時,有提升裝備的應為±150mm,無提升裝備的應為±150mm。
第3.7.4條 砌塊、混凝土的井壁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井壁厚度應符合設計規定,局部厚度的偏差不得小於設計厚度50mm,其周長不應超過井筒周長的1/10,縱向高度不應超過1.5m;
二、井壁的每平方米麵積內表麵不平整度,料石砌體不得大於25mm,混凝土砌塊不得大於15mm,澆築混凝土不得大於10mm,接茬部位不得大於30mm;
三、井壁表麵不得有露筋、裂縫和蜂窩;
四、砌體的規格,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層砌體的水平偏差,混凝土塊不應大於20mm,料石不應大於50mm;
2、砌體縱向無重縫 ,壓茬長度不應小於砌體長度的1/4;
3、灰縫應飽滿、無重縫。灰縫厚度,混凝土塊、細料石應等於或小於15mm;粗料石不應大於20mm。
第3.7.5條 支護的質量驗收標準除嚴格執行混凝土材料及強度檢驗,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噴漿、噴射混凝土的強度、厚度、錨杆的錨固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二、井筒的內半徑應符合允許偏差的要求;
三、錨杆的間距、深度、數量及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
四、錨杆支護的外觀質量要求:無離層、無剝落、無裂縫、無露筋、錨杆尾端不外露。
第3.7.6條 井筒建成的總湧水量,不得大於6m/h,井壁不得有0.5m/h以上的集中湧水孔。
第3.7.7條 施工期間,在井壁內埋設的卡子、梁、導水管、注漿管等設施的外露部分應切除;廢棄的孔口、梁窩等,應以不低於永久井壁設計強度的材料封堵。
第3.7.8條 井筒施工中所開鑿的各種臨時峒室,需廢棄的應封堵。
第四章 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4.1.1條 立井井筒穿過流沙、淤泥、沙礫等含水的不穩定地層,應采取特殊法施工。
第4.1.2條 特殊施工方法的選擇,應根據地質、水文地質、井筒特征、施工技術裝備等因素綜合分析,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第4.1.3條 采用特殊法施工的井筒段,除執行本規範第三章立井井筒的工程驗收有關規定外,其漏水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凍結法、鑽井法施工的井筒段,漏水量不得大於0.5m3/h;
二、幃幕法、沉井法施工的井筒段,漏水量不得大於1.0m3/h;
三、不得有集中噴水和含砂的水孔。
第4.1.4條 特殊法施工的井筒,不得預留梁窩或後鑿梁窩,井梁的安裝應采用樹脂或水泥錨杆固定。單層井壁的錨杆深度不應超過井壁厚度的3/5,雙層井壁的錨杆深度,不應超過內層井壁厚度的4/5。
第二節 凍結法施工
第4.2.1條 凍結法適用於各種不穩定的衝積層、含水岩層和溶洞、斷層等複雜地層。
第4.2.2條 井筒的凍結深度,必須深入不透水的穩定岩層10m以上。當基岩下部30m左右仍有含水岩層時,應延深凍結深度,並宜采用差異凍結法施工。
第4.2.3條 凍結壁的設計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井筒掘進按規定的段高施工時,井幫穩定,不底鼓;
二、在井筒掘砌過程中,凍結壁的強度能承受圍岩和地下水所加予的最大壓力,凍結壁的變形壓力小,已砌的外壁不被壓裂。
第4.2.4條 凍結孔的偏斜率:位於衝積層的鑽孔不宜大於0.3%,但兩個相鄰鑽孔終的間距不得大於3.0m;位於風化帶及含水基岩的鑽孔,不宜大於0.5%,但兩個相鄰鑽孔終的間距不得大於5.0m。當相鄰兩個鑽孔的偏斜率值超過上述規定時,應補孔。
第4.2.5條 凍結孔、測溫孔、水文觀測孔的鑽進,每隔20~30m應測斜一次,偏斜率超過規定應糾正。
凍結孔全部完工後,每隔50m應繪製鑽孔偏斜平麵圖。
第4.2.6條 鑽至碼頭門或巷道內的凍結孔,下凍結管前孔內宜注入水泥漿,該水泥漿應加緩凝劑。
第4.2.7條 凍結孔應按設計深度施工,鑽孔到底後應用泥漿衝孔,再下凍結管。下管深度不得小於設計深度0.5m。
第4.2.8條 凍結管、供液管的管材與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凍結管必須采用無縫鋼管。每批新鋼管應抽樣進行壓力試驗,其壓力應為7Mpa,無滲透現象為合格;當複用舊鋼管時,應逐根除鏽,試驗壓力與新鋼管相同;
二、凍結管的壁厚和外徑可按表4.2.8—1采用:
凍結管的壁厚、外徑與凍結深度 表4.2.8—1
凍結井深度(m) 凍結管壁厚(mm) 凍結管外徑(mm)
≤200
200~300
<300 ≥5
≥6
≥7 108~127
127~168
159~168
三、凍結管的連接,可采用鋼製管接頭或加管箍焊接,當采用管接頭連接時,應預先在地麵預組裝進行滲漏試驗;當采用管箍焊接時,對焊縫進行檢測。所有管箍的材質應與管材材質相同;
四、供液管宜優先采用聚乙烯軟管或焊接鋼管,應連接牢固、嚴密。供液管的壁厚與外徑,可按表4.2.8—2采用。
供液管的管徑與壁厚 表4.2.8—2
供液管品種 外徑(mm) 壁厚(mm)
焊接鋼管
聚乙烯軟管 ≥38
≥50 3
5
第4.2.9條 凍結法施工的井筒,應檢測各個凍結管的鹽水流量、溫度。深井的凍結宜采用單獨回液的鹽水循環方式。
第4.2.10條 凍結管下入鑽孔後,必須進行試壓。試驗壓力應為全凍結管內鹽水柱與管外清水柱的壓力差及鹽水泵工作壓力之和的2倍,經試壓30min壓力下降不超過0.05Mpa,再延續15min壓力不變為合格。
第4.2.11條 水文觀測孔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孔位不占主提升位置,孔深應進入衝擊層中最下部的含水層,但不得進入基岩,亦不得偏入井壁內;
二、水文觀測孔應設底錐,在各含水層中應設濾水裝置,分層觀測;管箍焊接應嚴密,孔口應高出地下水位並加蓋;
第4.2.12條 測溫孔應布置在偏值較大的凍結孔的界麵上,每個井筒的孔數,不應少於3個,孔深應按設計規定施工。
第4.2.13條 環形冷卻溝槽的底板應高於地下水位,溝槽的淨高宜為1.8m。當地下水位較高時,應設排水設施。
溝槽的頂部應設置隔溫、防火、抗壓等保護措施。
第4.2.14條 鹽水管路係統必須進行壓力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鹽水泵工作壓力的1.5倍,並持續15min壓力不下降為合格。
第4.2.15條 冷媒宜采用氯化鈣溶液,其比重應根據設計鹽水溫度確定。
第4.2.16條 製冷劑采用液氨時,其純度應大於99.8%。
第4.2.17條 冷凍的低溫管路必須進行隔熱和防潮處理,冷量的損失,不得超過冷卻站工作製冷能力的20%。
第4.2.18條 冷凍站不得占用工業廣場永久建築物位置,距被凍結的井筒不宜大於50m;當供2個井筒製冷時,宜等距布設;站房結構應通風良好,並應設置放火、防毒、避雷等安全設施。
當室外氣溫高於35℃時,高壓貯液槽、冷凝器、氨瓶等應設遮陽涼棚。
第4.2.19條 冷卻站充氨前,各係統必須進行試漏檢驗,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壓氣試漏:氨管路的壓氣試漏應符合表4.2.19的規定。
壓氣試漏的壓力 表4.2.19
係 統 設備名稱 試驗表壓力(Mpa)
高壓係統 自氨壓縮機排出品,經油氨分離器、冷凝、貯液桶、集油器至調節站 1.6~1.8
低壓係統 自動調節站、氨液分離器、蒸發器、中間冷卻器、浮球閥至氨壓縮機吸入口 1.2
試驗時間為24h,初始6h壓降不應超過0.05Mpa,再延續18h壓力不下降為合格。
二、真空試漏:在壓氣試漏之後進行,係統內真空度應為0.097~0.10Mpa,24h後壓力在0.090~0.093Mpa為合格。
第4.2.20條 冷卻水的水量、水質,應符合設計規定。水源井應布置在凍結井筒的地下水流向的上方,與被凍結壁未形成前嚴禁使用。冷卻水的溫度,不宜超過下列規定:
一、單級壓縮製冷22℃;
二、雙級壓縮製冷25℃;
三、用螺杆冷縮機組時,水溫可提高3~5℃。
第4.2.21條 鹽水降溫的梯度;當鹽水溫度處於正溫時,每天降溫梯度不宜大於5℃。當鹽水降至0℃或負溫後,每天降溫梯度不宜小於2℃。
第4.2.22條 井筒的開挖,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水文觀測孔內的水位,應有規律上升並溢出孔口,當地下水位較淺和井筒工作麵有積水時,井筒水位應有規律上升;
二、測溫孔的溫度已符合設計規定;
三、地麵提升、攪拌係統、材料運輸、供熱等輔助設施已具備。
第4.2.23條 掘進段高,應根據井筒所處深度的岩層性質、凍結壁的強度以及掘進速度等因素綜合確定,段高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試挖階段,不應超過1.5m;
二、衝積層中的段高:
1、砂層、卵石層,不宜超過10m;
2、砂質粘土層,不應超過5m;
3、粘土、鈣質粘土、膨脹性粘土等地層,不應超過2.5m.。
三、基岩中的段高,應根據岩石性質、凍結強度及支護結構等因素綜合確定。
掘砌過程中每班應檢測凍結壁的結壁情況和變形量,發現退霜、井壁變形或有剝落、掉塊等異常情況,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4.2.24條 凍結的基岩段,可采用噴射混凝土、鋼筋網噴射混凝土作臨時支護,但噴射混凝土中應加防凍劑。
第4.2.25條 當風化帶以下凍結的基岩段深度大於50m時,宜先襯套完風化帶以上的內壁,再向下掘砌。
第4.2.26條 凍結法施工的井筒,凍結段的掘砌深度應比井筒的凍結深度淺5m—8m。
第4.2.27條 凍結法施工的井筒,可采用無壁座施工。
第4.2.28條 凍結地層采用鑽爆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采用硝氨炸藥、防凍安全炸藥;
二、炮孔距凍結管的距離不得小於1.2m,衝積層中的炮孔深度不宜大於1.6m,基岩層中的炮孔深度不宜大於1.8m;
三、全斷麵爆破時,應采用段發雷管,光麵爆破。周邊炮孔裝藥的藥卷長度不應超過孔深的1/2;
四、應采用防塵和防凍措施。
第4.2.29條 鋼筋混凝土井壁的施工,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有關規定執行,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混凝土的入模溫度宜為15~20℃;
二、輸送混凝土應采用底卸式吊桶,不得采用管路輸送;
三、當采用帶有夾層的複合井壁時,其夾層間應在解凍後注入水泥漿;
四、在較厚、易膨脹的粘土層與外型之間,宜根據凍脹量鋪設厚25~75mm的泡沫塑料板;
五、內層、外層井壁的厚度應符合設計規定。
第4.2.30條 冷凍站的供冷量,應根據不同施工階段調整,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凍結初期,應按施工設計規定降溫期降至設計工作溫度
二、井筒掘砌階段,鹽水達到設計工作溫度後,應保持穩定;
三、當衝積層凍結段的外壁掘砌施工結束並開始向上套壁時,應根據凍結情況和套壁速度,減少機組運轉台數,或提前停止凍結。
第4.2.31條 凍結段的掘砌工程完工後,應定時監測井壁的變化及凍結壁的溫度回升等情況。
第4.2.32條 凍結管路的拆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凍結管的回收時間,應在凍結段的井筒掘砌完工後,凍結壁未解凍前進行;
二、凍結管的回收,應編製施工設計,采用專用起拔機具。當利用井架作起重梁回收凍結管時,對井架的受力構件應進行驗算;
三、回收後的凍結孔,必須充填水泥漿,水泥漿的水灰比不應大於0.8,充填的長度不得少於凍結孔全長的2/3;
四、不能回收凍結管時,應回收供液管,並應采用適量炸藥置入凍結管的底錐或靠近底部的管壁上,經炸裂凍結管壁後,再充填水泥漿;
五、地溝槽內的鹽水幹管和配集液圈,應全部回收。
第三節 鑽井法施工
第4.3.1條 鑽井法適用於各種含水的衝積層及中等硬度以下的岩層。
第4.3.2條 采用鑽井法施工的井筒宜鑽全深。
第4.3.3條 鑽井法施工的井筒,進入不透水的穩定基岩的深度不得少於10m。
第4.3.4條 鑽井的偏斜率及測斜次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偏斜率:
1、鑽進不得大於1‰;
2、成井不得大於0.8‰。
二、測斜次數:
1、超前鑽孔鑽至風化帶時應測斜一次,鑽完設計深度後再測斜一次;
2、各級擴孔測斜次數,應根據前一級鑽孔的偏斜情況確定,不得少於一次;
3、遇傾角大於20º的岩層,宜每隔10~20m測斜一次。
三、測井選點,應沿井筒的縱、橫斷麵均勻布置,每個水平不得少於4個測點。當偏斜值大於規定時,應糾偏後,再繼續鑽進。
第4.3.5條 鎖口的直徑應比鑽井的直徑大200mm,鎖口的底部應設在較穩定的土層中。
第4.3.6條 鑽井機鑽進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采用減壓鑽進,總鑽壓不得超過鑽頭在泥漿中重量的60%,在地層變層處不得大於40%;
二、除超前鑽孔外,各級擴孔鑽頭的直徑,宜按等麵積破岩分級;
三、在砂層中鑽進,鑽頭的旋轉切線速度,應符合設計規定;
四、應安裝鑽進參數監控儀;
五、應定期起鑽檢查鑽頭、中心管、導向器、鑽杆接頭等磨損程度。
第4.3.7條 護壁泥漿,應符合下列設計規定:
一、泥漿參數應按不同使用條件設計,可選用下列參數:
1、密度1.08~1.2 g/cm3;
2、粘度18~26s;
3、失水量≤155ML/30min;
4、含砂量<2%;
5、膠體率>98%;
6、PH≤8;
7、靜切力:初切力0.3~0.5pa,終切力10 ~15Pa;
8、泥皮厚度0.5~1.5mm。
二、泥漿池的布置,必須避開工業廣場建築基礎的位置,並應利用永久排矸場地排放泥漿,或采取泥漿固化措施;
三、鑽進時,井筒內的泥漿液麵應高於當地靜水位;
四、采用低失水量和穩定性能好的泥漿液麵變化,泥漿管理應設專人負責。泥漿參數應定時檢測調整;
五、當鑽進通過漏失地層時,應監測井筒內的泥漿液麵變化,並應預先儲備一定數量的泥漿;
六、當停鑽時間較長,應定時循環泥漿。
第4.3.8條 井壁的預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鋼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應按國家現行標準《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有關規定執行;
二、製作井壁的工作平台應堅固,台麵的水平偏差不應超過5mm;
三、鋼板圓桶機械加工的質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1、形位偏差,直徑不得大於0.5法權厚,不平行度與不垂直度不得大於8mm,內外圓筒不同心度應小於6mm;
2、焊縫質量,焊縫的強度應大於母材強度,焊縫應飽滿,無砂眼、無裂紋、不漏水。
四、鋼板圓筒的組裝,應在現場進行;
五、井壁的內徑與厚度不得小於設計規定;
六、裝設罐道梁的井筒,應在井壁的內側按設計預留連接鋼板,並應在井壁的外側相應位置設置標誌。
第4.3.9條 井壁的下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終孔測量的數據,每5~10m一個水平,在同一圓心上繪製橫斷麵圖,其最小內切圓的直徑應符合下式規定。
D≥D1+2d+0.3
式中 D——同一圓心平麵中的最小內切圓直徑(m);
D1——預製井壁的最大外徑(m);
0.3——富裕係數;
d——充填管與導向卡的最大外徑(m)。
二、井壁下沉前,應調整泥漿參數;
三、井壁下沉時,井筒內配重水的用量,應按泥漿對井壁的浮力確定,當井壁被卡不下沉時,應停止加水進行處理,嚴禁以排除泥漿、降低液麵的方法強迫井壁下沉;
四、井壁連接的節間空隙,應用鐵楔墊實,內、外側上下閥蘭盤的間隙,應用鋼筋或扁鋼填堵焊嚴,並應注入泥漿;
五、鋼板複合井壁的內側鋼板,應進行防腐處理;
六、預埋井筒裝備連接板的井壁,下沉應按規定方位連接;
七、井壁下沉到預定的深度,應測距井筒偏斜,經檢查符合規定後,並應采取定位與防浮措施,方可進行壁後充填。
第4.3.10條 壁後充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一段高的壁後充填工作,應在全部井壁下沉後的7d內進行;
二、充填管應沿井壁均勻布置,其間距不應大於3m,充填管徑不得小於60mm,應采用導向鋼絲繩下放到規定位置;
三、充填材料:
1、井壁鍋底向上50m,基岩和衝積層交界麵上下15m處及井壁外側為鋼板結構等部位,必須用水泥漿充填;
2、井筒的其它部位可用片石、石渣、粗砂與水泥漿間隔充填,每個充填段高不宜大於100m;
3、接近地表、井頸部位的充填高度與充填材料應按設計規定施工;
4、充填水泥漿的水灰比不得大於0.75,不宜加速凝劑。
四、充填工作應采用一管一泵工藝,充填應連續進行,充填管下端埋入水泥漿的深度不應小於3m;
五、當第一段高時,井筒內所加的配重水量和井壁的總重量,必須大於泥漿為凝固的水泥漿所產生的浮力;
六、上一段高的充填,應在下一段充填的水泥漿達到初凝後進行;
七、充填過程遇斷管、堵管時,應及時處理,再繼續充填。
第4.3.11條 壁後充填結束後,應進行質量檢查,並符合下列要求,方可開鑿碼頭門或破鍋底掘進。
一、實際的充填量不應少於設計規定的85%;
二、自碼頭門或破鍋底向上30m範圍內,每隔5m,沿井筒圓周等距鑽檢查孔4個,上下層的孔位應錯開45°,孔深應穿過壁後不少於100mm;
三、經檢查孔檢查,無噴漿、噴水現象,或檢查孔有少量泥漿短暫外噴,單孔出漿量小於0.1m3/h,或清水量小於0.5m3/h,經24h水量不繼續增加;
四、如檢查孔的單孔出漿量小於0.5m3/h,或鑽孔持續噴漿,應重新補注;
五、所有檢查孔,均應進行封孔。
第4.3.12條 鑽孔檢查時,應采用具有防止壁後泥漿壓力頂鑽、噴漿的安全機具。
第4.3.13條 壁後充填結束,應測出井筒的偏斜值、方位,提出中心坐標,繪製井筒縱、橫斷麵圖。
井筒排水時,應複測井筒的偏斜值和偏斜方位。
第4.3.14條 井筒改絞、開碼頭門、破鍋底等工程,應編製施工設計或作業規程。
第4.3.15條 井筒管線、纜線的懸吊,宜直接靠掛在井壁閥蘭盤上或以錨杆固定在井壁上。
第4.3.16條 鑽井與建井工程的接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鑽井場地的機具、器材等拆遷,應與充填壁後工作同時進行;
二、井筒轉入巷道或井筒延深所需的技術設計、器材供應等籌備工作應在鑽井工程完工前準備就緒;
三、井筒到底轉入巷道施工或井筒延深所必須的安裝連鎖工程,應在充填工程完工後立即進行。
第四節 沉井法施工
第4.4.1條 沉井的施工方法有普通沉井、壁後壓氣淹水沉井、震動沉井和泥漿淹水沉井等,宜優先采用泥漿淹水沉井法。
第4.4.2條 沉井法適用於衝積層厚度小於200m的流沙、淤泥等含水的衝積層。凡粒徑大於300mm的卵石層,或卵石層單層的厚度大於8m,或風化基岩以下無隔水層時,不宜采用。
第4.4.3條 沉井穿過衝積層並進入不透水岩層的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沉井的深度小於100m,不得小於3m;
二、沉井的深度大於100m,不得小於5m;
三、當進入不透水岩層的深度小於上述規定時,必須采取封底措施。
第4.4.4條 沉井下沉時,由沉井自重和壁後環形空間泥漿重量所組成的主動下沉力;應大於側麵阻力、正麵阻力與水的浮力的總合。施工前應驗算預期的下沉深度。
第4.4.5條 沉井的允許偏差率,不得大於5‰。
第4.4.6條 沉井刃腳的製造與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刃腳的鋒角及台階的高度、寬度與結構強度,應按設計施工;
二、刃腳的中心線,應與其刃尖平麵垂直;底麵應平整,其誤差不得大於5mm;
三、刃腳鋼鞋的高度不應小於500mm,鋼鞋應設置加強部件並與刃腳上部鋼筋聯接焊牢;
四、鋼鞋加工允許偏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直徑為±5‰,壁厚為±10mm;
2、斜度為±2‰,高度為±5mm;
3、外型凸凹度為±10mm。
上述規定也適用於井壁加工要求。
五、鋼鞋或刃腳在固定時,其中心線與沉井井筒設計中心線偏差不得超過10mm,刃腳尖的平麵應垂直於井筒中心線。
第4.4.7條 套井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套井與沉井的間隙不得小於500mm;
二、套井結構應滿足糾偏操作和貯存泥漿的要求,其深度宜為8~15m;
三、套井內應設置糾偏工作台,其位置宜高於地下最高靜水位1m~2m;
四、套井可用沉井法施工,下沉後其刃腳應座落在不透水的粘土層中,距下麵的沙層不宜少於3m;
五、套井下沉後,應注漿固井,下部應回填沙土,上部應與鎖口盤聯成整體;
六、套井的厚度、強度,不得低於設計規定。
第4.4.8條 沉井的井壁應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其強度等級不得低於C20,施工時應沿井筒的中心垂線方向分段整體澆築,外壁應平整光滑,每平方米不平整度不應超過10m。內、外圓的半徑不得大於設計規定30mm,也不得小於設計規定。
第4.4.9條 采用沉井時,壁後環形空間的泥漿麵,應高於地下靜水位1m~2m。
第4.4.10條 壁後泥漿的材料、配比及主要性能,可采用下列參數:
材料的配比:陶土18%,純堿0.6%,甲基纖維素0.05%,水81.35%。
泥漿的參數:密度1.1~1.2 g/cm3,粘度18~26s,失水量<20ml/30min,含砂量<3%,泥皮厚<2mm,靜切力5Pa~20Pa,膠體率100%,PH=8~9。
第4.4.11條 沉井的破土、提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槍破土應靠近工作麵對稱、均勻地進行,用水槍動力的高壓泵,其揚程不得低於沉井深度的2倍;
二、空氣吸泥器排渣的風壓,應大於排泥管內的水、泥沙與空氣混合體之總壓力;
三、井筒內的水位應高於井外地下水位1~-2m;
四、刃腳前的超挖距離,不得大於2m;
五、嚴禁降低泥漿液麵。
第4.4.12條 沉井的下沉應有偏必糾,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沉井井壁內側四周應設測點,及時監測沉井偏斜,當井壁內預埋有測壓、測偏等元件時,應定期觀測沉井記錄;
二、沉井的四周應埋設永久水準點,距井口中心不得小於50m;
三、沉井下沉前,在套井內應安設導向裝置和糾偏措施。
第4.4.13條 沉井的固井、壁後充填、封底與排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沉井下沉到設計深度後,應先封底、固井,通過試排水,確認井筒的內外水力聯係已隔斷,方可繼續排水;
二、壁後的注漿應由上向下進行,再由下向上複注,水泥漿的水灰比不應大於0.8。
三、套井與沉井之間,應澆灌混凝土。
第4.4.14條 沉井破鍋底前,應編製施工設計,並完成井筒破鍋底或延深時的有關安裝工程。
第五節 混凝土帷幕法施工
第4.5.1條 混凝土帷幕法施工,適用於衝積層有流沙、淤泥、卵石、沙礫等含水的不穩定岩層,深度不宜超過60m。
第4.5.2條 混凝土帷幕圈的直徑應根據設計井筒的內徑、套壁厚度、允許的偏斜率及帷幕的厚度等因素確定。帷幕的強度應能承受施工期間的最大地壓,安全係數不應低於2。
混凝土帷幕法施工深度進入不透水的穩定岩層中不應少於3m,每個槽孔內的第一個主孔在進入不透水的穩定岩層時,應取岩芯,以修正帷幕深度。
第4.5.3條 井筒開挖前,應在井筒內布置一個水文觀測孔,孔深應比帷幕深度淺3~5m。經抽水、壓水試驗,確認井筒的內外無水力聯係,方可開挖。
第4.5.4條 造孔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槽孔宜采用“先導後擴,兩鑽一劈”工藝;
二、護井的施工要求:
1、頂端的標高,應高於地下水位1.5m;
2、深度不應小於1.8m;
3、內外護井之間的寬度,應比鑽頭直徑大200mm;
4、內護井的底部,宜鋪一層厚200~250mm的混凝土;
5、護井的空間,應填黃土夯實,並澆灌200mm的混凝土。
三、造孔的鑽場和環形軌道的基礎應堅固平整,環形軌道半徑的允許偏差應為±150mm;
四、帷幕的全部周長可分成若幹段槽孔施工,槽內不得有殘留小牆;
五、孔深不得小於設計規定100mm,偏斜率應控製在0.3%以內;
六、每段槽孔完工後,應繪製出孔底交圈圖,經檢查合格,方可清孔換漿,孔底沉渣厚度不應超過100mm;
七、泥漿參數,可按表4.5.4采用。
泥漿參數 表4.5.4
項 目 造孔時
混凝土澆灌時
參數
旋轉鑽 衝擊鑽
密度(g/cm3) 1.5~1.20 1.06~1.20 1.06~1.20
粘度(s) 20~22 17~20 ≤23
含砂率(%) <3 <3 <4
泥皮厚(mm) <2 <2 <2
膠體率(%)100 100 >98 >97
靜切力(Pa) 0.5~1.5 0.1~1.0 0.5~1.0
PH值 7~8 7~8 <8
失水量(ml/30min) <15 <15 <15
八、清孔換漿合格,應在6h內開始澆灌混凝土;
九、造孔時,護井內的泥漿液麵應高於施工期間的最高地下水位。
第4.5.5條 泥漿中澆灌混凝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續進行,間斷時間不宜超過20min;
二、下料導管直徑宜為200~300mm,間距宜為3~4m,導管距離槽孔端麵為1.5m;
三、下料導管的連接,應垂直、同心,接頭應嚴密堅固,每次用完,應衝洗幹淨;
四、下料導管應根據槽孔實測深度預先組裝,並分組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不應小於工作壓力的1.2倍,采用的導管,應按節編號;
五、下料導管的下端距槽孔底部的高度宜為300~500mm;
六、導管內應設置隔水栓,其直徑應小於管徑15mm;
七、每根下料導管應配儲料箱,容積大小應滿足灌築時封住導管底部。槽內混凝土的上升速度不得小於3m/h;
八、灌築混凝土,應定時檢測導管的埋深和混凝土的上升速度,並應繪製圖表;
九、下料導管的埋深,宜為1.5~2.5m,導管上口高出泥漿液麵不得少於80mm;
十、混凝土應具有良好的和易性,塌落度應控製在160~200mm,使其在泥漿下能自動攤開上升。
第4.5.6條 接頭孔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采用鑽井法施工的接頭孔,應在槽孔內灌築完混凝土4~6h後開始鑽鑿。
二、用接頭孔管預留接頭孔:
1、接頭孔管要求結構簡單,拆裝方便,外徑圓滑規整;
2、每節接頭孔管的長度,宜為4~6m;
3、開始提拔接頭管的時間,應在混凝土初凝時進行;
4、接頭管的直徑宜趨近於主管直徑,並比鑽頭直徑小30~50mm。
第4.5.7條 井筒的開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混凝土帷幕井壁的厚度,應符合設計規定:
二、掘進段高應根據帷幕井壁的質量確定,當帷幕井壁接茬不嚴、開裂漏水時,應先套內壁,再繼續向下掘進;
三、套內壁前,應將帷幕井壁與接頭部位的泥皮刷淨。
第4.5.8條 套內壁後的井筒質量,應符合本規範第3.7.3條、第3.7.4條的規定。
第五章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1.1條 井筒延深前,應取得下列資料:
一、井筒原有的縱、橫剖麵圖、井壁結構圖、井筒裝備圖和井底車場平麵、剖麵及坡度圖;
二、礦井的提升、排水、壓風、通風等設備的能力及可供利用的原有設備;
三、井筒延深部分的地質、水文資料和有關設計圖紙。
第5.1.2條 井筒延深應采用自上而下的施工方式,當延深水平有巷道可以利用,且岩層穩定時,宜采用自下而上的施工方式。
第5.1.3條 延深井筒應利用生產礦原有設施,並應符合操作安全的要求。
第5.1.4條 延深井筒中心和十字中線的標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護設施采用保護岩柱時,向延深井筒的岩柱下方轉設井筒中心和十字中線。2次測量導線測得的井筒中心的互差不得超過20mm,標定值應取其平均值,2次標出的十字中線方位互差不得超過2',與設計方位的允許偏差應為±1';
二、保護設施采用人工保護盤時,在保護盤施工前應將井筒中心和十字中線向下移設到保護盤下方,井筒中心的偏差不得超過10mm,十字中線方位偏差不得超過1'。
第5.1.5條 凡屬與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相同的工序及質量標準,應按本規範第三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5.1.6條 延深工程完成後,需廢棄的臨時巷道、硐室,均應封砌和填堵。
第二節 保護設施
第5.2.1條 井筒延深時必須設置與上部生產水平隔開的保護設施,保護設施采用人工保護盤,也可采用保護岩柱。
但在鬆軟岩層或遇水膨脹的岩層中,不宜采用保護岩柱。
第5.2.2條 人工保護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護盤的結構及其強度,應能承受墜落物的衝擊力,並有嚴密的封水和導水設施;
二、鋼梁插入井壁的深度不得小於250mm,並應用混凝土灌築嚴實;
三、水平保護盤采用2層以上的鋼梁時,各層間應交錯布置,緩衝層厚度不宜小於1m;
四、楔形保護盤,其漏鬥夾角宜為18~25°,漏鬥中應采用彈性物作緩衝層;
五、斜保護盤盤麵的傾角不宜小於50°。
第5.2.3條 采用保護岩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岩柱的厚度,應根據圍岩性質確定,並不宜小於井筒外徑;
二、岩柱的下方應設保護盤,並應背嚴背牢。
第5.2.4條 保護設施,必須在封口盤以下的井筒裝備和井底車場設備安裝完畢後方可拆除。拆除時,上部生產水平的提升必須停止,並應在生產水平設置臨時保護設施。
拆除人工保護盤,應自上向下進行。
拆除保護岩柱宜采用自下向上掘反井與井窩貫通,再自上向下刷大,矸石宜充填不用的臨時巷道和硐室。
第三節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第5.3.1條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宜采用在原生產水平開鑿延深輔助小井,利用輔助水平向下延深。當條件允許時,亦可利用原生產井筒內的延深間或可能騰出的空間進行延深。
第5.3.2條 當利用輔助水平進行延深時,輔助水平的標高和小井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從生產水平到輔助水平的高度h0應按下式計算:
h0=h1+h2+h3+h4
式中 h1——延深輔助水平到鑿井提升天輪的中心高度(包括過卷與繩卡等高度)(m);
h2——天輪中心到保護蓋底部的距離(m);
h3——保護蓋底部的厚度(m);
h4——保護蓋頂部到原生產水平的距離(m)。
二、當利用延深輔助小井並用礦車提升時,斜井方向不得正對延深井筒,其中心線與延深井筒中心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5m。
第5.3.3條 延深輔助巷道與硐室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窩不深的井筒,延深絞車房宜布置在生產水平的巷道或硐室內;
二、井上、井下應綜合布置,充分利用地麵和井筒內的空間;
三、巷道的斷麵大小及彎道的曲率半徑應符合井筒安裝時罐道、罐梁或其它大型設備運輸的要求。
第5.3.4條 當利用輔助水平延深時,提升間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宜采用反井與繩道貫通,反井的施工應按本規範第七章第二節的規定執行;
二、提升間的刷大與支護,應在保護設施完成後進行;
三、提升間內鑿井設施的施工。
1、天輪梁的安裝,宜與提升間的支護同時進行;
2、倒矸台的梁窩,宜在提升間支護時將各梁窩準確留出。
第5.3.5條 利用延深間或井筒內可能騰出的空間延深井筒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延深的提升與運輸,宜為獨立的係統;
二、延深間穿過保護設施段,應安設梯子。
第四節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第5.4.1條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反井的斷麵應根據延深井筒的直徑、測量精度、施工方法和地質條件等確定;
二、反井宜位於延深井筒中心,其偏斜率應小於1.0%;
三、反井的施工應按本規範第七章第二節的規定執行;
四、當井筒穿過鬆軟不穩定的岩層時,不宜采用自下向上刷大,自上向下支護的施工法。
第5.4.2條 刷大支護施工方式的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
一、永久支護為噴射混凝土井壁時,宜采用短段刷噴,其段高為2.5m;
二、永久支護為砌築井壁時,宜采用分段刷砌,其段高為20m。
第5.4.3條 自上向下刷大支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刷大時的炮孔間距不宜過大,矸石最大塊度不應超過300mm;
二、反井內的矸石應及時裝出,當進行噴射混凝土或清洗輸送混凝土管時,應連續出矸;
三、反井口應設置防止人員、物件墜入反井的安全設施。
第5.4.4條 自下向上刷大,自上向下支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登矸鑽孔和支護:
1、爆破後,矸石的塊度不應超過500mm;
2、鑽孔時,工作麵的高度不宜超過2.5m;
3、鑽孔時嚴禁出矸;
4、根據支護的段高確定出矸量,支護作業時嚴禁出矸。
二、在工作盤或吊罐上鑽孔和支護:
1、井筒穿過的岩層在中硬以上且穩定,掘進直徑宜小於6m;
2、水平炮孔應根據各部位斷麵圖標定的孔位和孔深鑽孔;
3、支護前井筒的外形應根據中線或邊線整修;
4、改裝工作盤用於井筒支護作業時,其結構必須堅固。
第五節 井筒的恢複
第5.5.1條 井筒恢複前,應取得下列資料:
一、井筒停產、停工的原因;
二、井筒中心坐標、井口標高、井壁結構、井筒裝備等有關圖紙資料;
三、現有地麵設施可供利用的情況;
四、井筒穿過的地質資料、積水和有害氣體情況;
五、礦井開采情況和有關圖紙資料。
第5.5.2條 井筒恢複時,積水和湧水處理方法宜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積水不多且無補給水源時,宜采用排水疏幹法排除積水;
二、當湧水量較大時,宜先排水,然後用注漿或防水閘門堵截水源;
三、當湧水量大,且有大量的補給水時,宜在地麵打鑽注漿切斷水源,再排除積水。
第5.5.3條 井筒排水前,應安設扇風機通風,經測定井筒內空氣中有害氣體含量符合國家現行01manbetx
的規定,方可下放水泵排水,排水過程中尚應經常測定,排出的水量應有測量記錄。
當水位下降到接近井底車場的巷道頂板時,應進行空氣取樣測定,每班測定次數不得少於1次。
第5.5.4條 排水過程中,應對露出水麵的井壁、巷道口、井筒裝備等設施進行檢查,並作記錄,當發現02manbetx.com
隱患時,應先處理,再繼續排水。對有用的巷道口,在距井壁2m~3m範圍內,應清理積物,當支護損壞時,應先修理再清理。對廢棄的巷道口,應進行封砌或填堵。對有煤與沼氣突出危險的礦井,應嚴格按國家現行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5.5.5條 修複變形、開裂、塌落的井壁,必須由上向下進行,每次修複高度不宜超過2m。修複部位應做隱蔽工程記錄,並繪製實測圖。
第六章 巷道施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6.1.1條 巷道的施工,應一次成巷,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凡需支護的巷道,掘進工作麵與永久支護間的距離,應根據圍岩情況和使用機械作業條件確定,但不應大於40m;
二、水溝應與永久支護同時完成;
三、平巷的永久軌道與掘進工作麵的距離,不宜大於200m鋪設道渣的時間可根據現場條件決定;
四、傾斜巷道永久軌道應在交付使用前,一次鋪設。
注:地質、施工條件特別複雜的,或需多次支護的巷道除外。
第6.1.2條 傾斜巷道的施工,應設置防止跑車、墜物的安全裝置和人行台階。傾角大於20°時,應增設扶手,除錨噴支護外,不宜采用絕交、支護平行作業。
傾角大於30°,長度大於30m的傾斜巷道,由下往上施工時應將排矸(煤、礦石)道與人行道隔開。
第6.1.3條 巷道的支護可采用錨噴支護、金屬支架、砌喧、木支架,但宜優先采用錨噴支護。
第6.1.4條 通過鬆軟破碎地層的大斷麵巷道,宜采用導硐法施工。
第6.1.5條 長距離巷道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無永久工程可利用時,可在人行道一側、圍岩條件好的位置,設置施工用的臨時硐室,硐室的間距宜大於100m;
二、單軌巷道無永久車場可利用時,每隔150m設調車場;
三、風筒宜選用長節風筒,其吊掛平、直、牢固;
四、平巷中的風筒應設放水咀。
第6.1.6條 巷道臨時停工時,臨時支護應緊跟工作麵,並詳細檢查巷道的所有支護,確保複工時不致冒落。
停工超過3個月,或雖不超過3個月,但水大或岩石易於風化時,應將全部已掘巷道的永久支護做好。
第6.1.7條 沿礦層掘進主要運輸巷道時,應利用鑽孔見礦點、礦層等高線、超前付巷等資料作定向掘進依據。
第6.1.8條 巷道決絕穿過采空區、發火區、溶洞、斷層或含水層等地區,應預先製定施工安全措施。
第6.1.9條 在有沼氣或其它有害氣體礦井中掘進巷道時,必須按國家現行的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6.1.10條 設有架線、管路、電纜等的巷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拉線鉤、掛鉤、托梁等,應在支護施工的同時安設好或預留孔洞。預埋螺栓的外露羅紋,應采取保護措施,所有外露的金屬構件應進行防腐處理。
二、管座必須按中線和腰線施工,傾角大於230的傾斜巷道,管座底麵應低於巷道實底以下150mm,必要時底部應增加錨杆。
第6.1.11條 井底車場的測量放線,應對設計圖紙進行方位高程閉合計算,當設計的誤差超過允許範圍時,應會同設計單位核實並修改圖紙後,方可施工。
施工中應及時繪製實測導線圖和縱剖麵圖,當發現偏差時,應隨時調整。
第6.1.12條 巷道的施工必須標設中線及腰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用激光指向儀指示巷道掘進方向和標高時:
1、指向儀的設置位置和光束方向,應根據經緯儀和水準儀標定的中線和腰線點確定,中線和腰線點每組不宜少於3個,組間距宜大於30m;
2、指向儀的設置應安全可靠,儀器與掘進工作麵的距離不宜大於70m,每次使用前應以中線和腰線檢查光束。
二、用經緯儀標設直線巷道方向時,宜每隔30m設中線一組,每組不應少於3條,其間距不宜少於2m;
三、用水準儀標設巷道坡度時,宜每隔20m設置3對腰線點,其間距不宜小於2m;
四、巷道沿傾斜礦層頂板或底板的施工,傾斜巷道可隻掛中線,水平巷道可隻設腰線;
五、巷道掘進每隔100m應對中線和腰線進行一次校核。
第二節 斜井和平硐的表土施工
第6.2.1條 斜井和平硐表土施工方法的選擇,應根據表土的性質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穩定表土層,應采用全斷麵掘進或導硐法施工;
1、全斷麵掘進法,掘進工作麵與永久支護間的距離不宜大於5m;
2、導硐法,導硐的長度不宜大於4m,導硐的斷麵不宜過大。
二、不穩定表土層,應采用降低水位法或超前支架法施工。當表土層含水較大時,宜采用沉井、凍結、帷幕等特殊方法施工。
第6.2.2條 斜井和平硐不宜在雨季破土開工。
第6.2.3條 斜井和平硐的井口部分,采用明槽開挖時,明槽的深度,應使巷道掘進斷麵頂部與耕作層成堆積層底的距離不小於2m。明槽的邊坡允許值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當土質堅硬或采用挖土、砌牆平行作業時,宜將直牆部分垂直下挖,但超過牆高部分應按上述邊坡規定執行。
第6.2.4條 斜井和平硐從明槽部分進入硐身5~10m後,應立即進行永久支護。
明槽部分應砌喧,喧的外部應設防水層或夯填三合土,回填土應分層夯實。
第6.2.5條 斜井和平硐通過含水層的地段,應采用混凝土砌喧、澆灌混凝土時應采取防水措施。
對有明顯的淋水,或大於0.5m3/h的集中出水點,應進行注漿處理。
第三節 巷道掘進
第6.3.1條 巷道掘進的鑽孔、裝藥、爆破等工作,應按國家現行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6.3.2條 巷道掘進必須采用光麵爆破,並應按照作業規程施工。
第6.3.3條 光麵爆破的爆破參數,宜符合下列規定:
一、炮孔的深度為1.8~3.5m;
二、周邊炮孔的間距為350~600m;
三、周邊炮孔的密集係數為0.5~1.0;
四、周邊炮孔的藥卷直徑為20~25mm;
五、當采用2號岩石硝銨炸藥時,周邊炮孔單位長度的裝藥量:軟岩為70 ~80 g/m,中硬岩200 ~300 g/m,硬岩為300~350 g/m。
第6.3.4條 巷道掘進的機械化,宜采用下列機械設備:
一、斷麵等於或小於12m2岩石巷道,采用多台鑿岩機鑽孔,耙鬥或鏟鬥裝岩機裝岩,電機車調車;
二、斷麵大於12m2岩石巷道,采用鑿岩台車鑽孔,側卸式鏟鬥、大型耙鬥或帶調車盤耙鬥裝岩機裝岩,皮帶轉載機連續裝車,電機車調車;
三、半煤岩或煤巷,采用懸臂式掘進機,機後配套設備采用膠帶轉載機或可伸縮膠帶運輸機;
四、傾斜巷道,采用多台鑿岩機或電鑽鑽孔,耙鬥裝岩機裝岩,箕鬥裝運。
第6.3.5條 巷道施工的機械化作業,應編製設備操作與維修規程。
第6.3.6條 傾斜巷道的施工,采用耙鬥裝岩機裝載時,必須固定牢靠,當巷道傾角大於25°時,除卡軌器外,尚應增設防滑裝置。
上山掘進時,耙鬥裝岩機除了采用下山的固定方法外尚應在裝岩機的後立柱上,增設2根斜撐。
當上山傾角大於20°時,提升導向輪應單獨固定。
第6.3.7條 采用鑽爆法開鑿對穿、斜交、立交巷道時,必須有準確的實測圖。當2個巷道接近時,應停止一頭作業,其間距應按國家現行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6.3.8條 嚴禁采用不符合產品標準的爆破器材。放炮前應檢查爆破網絡的總電阻,不應大於或小於計算值的10%。
第四節 巷道支護
第6.4.1條 永久支護應按設計規定施工。臨時支護的形式、不支護段距離,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6.4.2條 噴射混凝土支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噴射混凝土的原材料:
1、應選用普通矽酸鹽水泥,其標號不得低於325號。受潮和過期結塊的水泥嚴禁使用;
2、應采用堅硬幹淨的中砂或粗砂,細度模數宜大於2.5,含水率不宜大於7%;
3、應采用堅硬耐久的卵石或碎石,其粒徑不宜大於15mm;
4、不得使用含有酸、堿或油的水。
二、混合料的配比應準確。稱量的允許偏差:水泥和速凝劑應為±2%,砂、石應為±3%;
三、混合料應采用機械攪拌。強製式攪拌機的攪拌時間不宜少於1min,自落式攪拌機的攪拌時間不宜少於2min,人工攪拌必須攪拌均勻;
四、混合料應隨拌隨用,不摻速凝劑時存放時間不應超過2h,摻速凝劑時存放時間不應超過20min,在運輸過程中嚴防雨淋、滴水及大塊石頭等雜物混入,裝入噴射機前應過篩;
五、噴射前應清洗岩麵。噴射作業中應嚴格控製水灰比:噴砂漿應為0.45~0.55,噴混凝土應為0.40~0.45。混凝土的表麵應平整、濕潤光澤、無幹斑或滑移流淌現象,發現混凝土的表麵幹燥鬆散、下墜、滑移或裂紋時,應及時消除補噴。終凝2h後應噴水養護;
六、速凝劑的摻量應通過試驗確定。混凝土的初凝時間不應大於5min,終凝時間不應大於10min;
七、當混凝土采取分層噴射時,第一層噴射厚度:牆50~100mm,拱30~60mm;下一層的噴射應在前一層混凝土終凝後進行,當間隔時間超過2h,應先噴水濕潤混凝土的表麵;
八、噴射前應埋設控製厚度的標誌;
九、噴射作業區的環境溫度、混合料及水的溫度均不得低於5℃,噴後7d內不得受凍;
十、噴射混凝土的回彈率,邊牆不應大於15%,拱部不應大於25%。
第6.4.3條 錨杆支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設計要求並結合現場情況,定出錨杆的孔位;
二、錨杆的孔深和孔徑應與錨杆類型、長度、直徑相匹配,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三、孔內的積水及岩粉應吹洗幹淨;
四、錨杆的杆體使用前應平直、除鏽、除油;
五、錨杆尾端的托板應緊貼壁麵,未接觸部位必須楔緊,錨杆體露出岩麵的長度不應大於噴射混凝土的厚度;
六、錨杆必須做拔力試驗,其檢驗評定方法按附錄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6.4.4條 鋼筋網噴射混凝土支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鋼筋使用前應清除汙鏽;
二、鋼筋網與岩麵的間隙不應小於30mm,鋼筋保護層的厚度不應小於20mm;
三、鋼筋網與錨杆或其它錨定裝置聯結牢固;
四、當采用雙層鋼筋網時,第二層鋼筋網應在第一層鋼筋網被混凝土覆蓋後鋪設。
第6.4.5條 鋼纖維噴射混凝土支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鋼纖維的長度宜一致,並不得含有其它雜物;
二、鋼纖維不得有明顯的鏽蝕和油漬;
三、混凝土粗骨料的粒徑不宜大於10mm;
四、鋼纖維摻量為混合料的3~6%,應攪拌均勻,不得成團。
第6.4.6條 鋼架噴射混凝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鋼架埋入底板的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置於浮渣上;
二、鋼架與壁麵之間必須楔緊,相鄰鋼架之間聯接牢靠;
三、應先噴鋼架與壁麵之間的混凝土,後噴鋼架之間的混凝土;
四、剛性鋼架應噴射混凝土覆蓋,可縮性鋼架應待受壓穩定後,方可噴射混凝土。
第6.4.7條 架設永久支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支架應按中線和咬線架設;
二、支架的頂部及兩幫應背緊、背牢,不得使用風化、自燃的岩石或礦石作充填物;
三、平巷的支架應有上撐,傾斜巷道的支架應有上、下撐和拉杆,並應有3℃~5℃的迎山角;
四、金屬支架應加設拉杆,支架立柱的底部要有堅硬墊板;
五、支架的立柱應立於巷道底板以下50~150mm的實底上,有水溝的巷道,水溝一側的立柱底部應低於水溝底板50~150mm。
第6.4.8條 砌築喧牆基礎,應清理浮矸直至實底,基礎槽內不得有流水或有危害砌築質量的積水。
第6.4.9條 砌築牆、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支模前應對中、腰線進行檢查,嚴格按中、腰線進行支模。當采用砌塊砌牆時,應掛邊線;兩邊線之間的距離不宜大於5m,並予以固定;
二、牆模板應安設牢固,板麵應平整;
三、喧胎的架設應與巷道中心線垂直;
四、喧胎兩邊拱的基點應在同一水平上。喧胎架設的坡度應與巷道坡度一致;
五、喧胎的間距,宜為1~1.5m。拱模板的強度,應滿足荷載要求;
六、喧胎的架設,必須牢固,喧胎的下弦不得用作工作台;
七、喧胎、模板重複使用時,應進行檢查和整修;
八、在傾斜巷道中架設喧胎,應有2~3℃的迎山角。喧胎之間應設支撐和拉杆;
九、砌拱時,應同時由兩側起拱線向中心對砌。當采用砌塊砌拱時,最後封頂的砌塊應位於正中,砌塊間應灰漿飽滿。
第6.4.10條 砌體與岩幫之間的空隙應充填嚴實。當拱部砌體與岩幫之間的空間超過0.5m時,可采用矸石充填;等於或小於2.0m時,應砌0.5m厚的緩衝層;大於2m時,應砌0.8m厚的緩衝層。其餘空間部分可用矸石、木垛或其它材料充填。
第6.4.11條 巷道模板和喧胎的拆模期,應根據混凝土、砂漿強度和圍岩壓力大小確定。澆灌混凝土的拆模期不宜少於5d,砌塊的拆模期不宜少於2d。
第6.4.12條 位於軟岩中的巷道和收動壓影響的巷道,宜采用柔性或可縮性支護。
第6.4.13條 有底鼓的巷道,應采取砌築底拱,底部打錨杆、噴射混凝土或設置底梁等措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邊牆或支架的立柱,必須座落在底拱或底梁上;
二、砌築底拱或錨噴之前,應將浮矸清理幹淨,直至實底,坑內的積水應排除幹淨;
三、底鼓的地段宜先砌築底拱,當施工條件不允許時,可先砌牆及拱,砌牆時,應在牆基部留出不小於100mm的倒台階和接茬鋼筋;
四、砌築底拱或錨噴後,應經過適當的養護,方可鋪軌。
第五節 探、放水
第6.5.1條 當掘進工作麵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先探水後掘進:
一、接近溶洞、水量大的含水層;
二、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含水層等相通的斷層;
三、接近被淹井巷、老空或老窯;
四、接近水文地質複雜的地段;
五、接近隔離礦柱。
當掘進工作麵發現有異狀流水、異味氣體、巷道壁滲水、發生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底板湧水增加時,應停止作業,找出原因,進行處理。
第6.5.2條 探放水鑽孔的位置、方向、數目、每次鑽進的深度、超前距離等,應根據水壓大小、岩層或礦層硬度、厚度和節理發育程度,在探放水施工設計中具體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鑽孔的數量,不得少於4個;
二、中心鑽孔的方向,應與巷道中心線平行,其餘鑽孔應與巷道中心線成300~400夾角。鑽孔的深度在堅硬岩層,不得少於10m,在鬆軟岩層,不得少於20m。
第6.5.3條 探放水鑽孔的鑽進,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測定鑽孔的方向、傾角,並標注在巷道的平麵圖上;
二、鑽進中應根據地質剖麵圖、鑽孔位置、水質、氣體化驗結果進行綜合分析,預計透水時間,並加強防護工作;
三、探放采空區的積水時,必須加強對有害和易燃氣體的檢查和防護,防止有害氣體進入火區或其它作業地點。
第6.5.4 內的水壓過大時,尚應采用反壓和防噴裝置鑽進,並采取防止孔口管和岩壁、礦石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6.5.5條 鑽孔穿透積水區後,應根據情況增設放水孔,放水過程中應經常測定水壓,對放水情況和放水量作出記錄,並檢查各孔口岩石的穩定情況。
第6.5.6條 在探放水鑽孔施工前,必須考慮臨近施工巷道的作業安全,並應預先布置避災路線。
第六節 工程驗收
第6.6.1條 巷道竣工後,應檢查下列內容:
一、標高、坡度和方向、起點、終點和連接點的坐標位置;
二、中線和腰線及其偏差;
三、永久支護規格質量;
四、水溝的坡度、斷麵和水流暢通情況。
第6.6.2條 工程竣工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實測平麵圖,縱、橫斷麵圖,井上下對照圖;
二、井下導線點、水準點及有關測量記錄成果表;
三、地質素描圖、柱狀圖和礦層斷麵圖;
四、主要岩石和礦石標本、水文記錄和水樣、氣樣、礦石化驗記錄;
五、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材料和試塊試驗報告。
第6.6.3條 巷道起點的標高與設計規定相差不應超過100mm。
第6.6.4條 主要運輸巷道軌道的敷設,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鋪軌:
1、軌距不得小於設計規定3mm,不得大於設計規定5mm,軌道中心線與設計的偏差不得超過50mm;雙軌軌道的中心距離不得大於設計規定20mm;
2、軌道的坡度應符合設計的規定,其局部允許偏差應為±1%0;
3、軌道的接頭應平整,其高低及內側偏差均不應超過2mm,螺栓夾板必須齊全。在直線上,兩側鋼軌的接頭應對齊;在彎道上,兩側鋼軌的接頭必須錯開,其錯開長度宜為鋼軌長度的1/3~1/4;
4、鋼軌接頭的間隙, 在直線部分不得超過5mm,曲線部分不得超過8mm。當采用焊接時,焊縫不得有裂紋;
5、直線段兩軌軌麵的水平差,不應大於5mm;
6、彎道曲軌應符合曲線彎度,外軌超高,內軌加寬,雙軌中心距加寬,均應符合規定數值。其允許差:外軌超高應為+5mm,-2mm;內軌加寬應為+5mm,-2mm;雙軌中心距加寬應為20mm。兩軌之間應設拉杆固定;
7、架線電機車的軌道回流線,應符合設計規定。
二、道岔:
1、鋪設的道岔應符合設計要求,並以線路的軌型一致。道岔基本軌起點與設計位置的允許偏差應為±300mm;
2、岔尖必須緊貼每塊滑板, 岔尖趾部必須緊靠基本軌,其間隙不得超過2mm,岔尖不得高出基本軌,但也不得低於基本軌2mm;
3、護軌與主線或支線鋼軌的高度一致,位置應符合計。轉撤器應操作靈活。
三、道渣和軌枕:
1、軌枕間距的允許偏差應為±100mm,軌道中心與軌道中心宜一致;
2、曲線軌道的軌枕應以曲線半徑方向一致;
3、道渣應采用碎石和卵石,其粒徑應為20~60m
不得混有軟岩、礦石、木塊等;
4、道床應平整,軌枕埋入道渣的深度,應為軌枕厚度的1/2~1/3,軌枕底麵下的道渣厚度,不應小於100mm。
第6.6.5條 水溝深度和寬度的允許偏差應為±30mm,其上沿的高度允許偏差應為±20mm。水溝的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其局部允許偏差,應為±1%0,並保證水流暢通。水溝蓋板應齊全、平整牢固。
第6.6.6條 架線電機車的導線掉掛高度,不得低於設計規定,亦不得超過設計規定60mm,並應符合下列數值:導線距巷道頂或棚梁之間不得小於200mm,距金屬管線之間不得小於300mm。
第6.6.7條 架線電機車的導線左右偏移:板式或環式集電弓,不應大於設計規定20mm;滑輪式或滑塊式集電弓,不得設計規定10mm。
第6.6.8條 巷道底板應平整,局部凸凹深度不應超過設計規定100mm。巷道坡度必須符合設計規定,其局部允許偏差應為±1%0。
第6.6.9條 砌镟巷道的淨寬:從中線至任何一幫的距離,主要運輸巷道不得小於設計規定,其它巷道不得小於設計規定30mm,均不應大於設計規定50mm。巷道淨高:腰線上下均不得小於設計規定30mm,也不應大於設計規定50mm。
第6.6.10條 砌镟巷道的表麵不平整度:每平方米麵積內,料石砌體不應超過25mm;毛石砌體不應超過40mm;混凝土砌體不應超過15mm;澆灌混凝土不應超過10mm。
各種砌體的外觀,不得出現曲折和傾斜現象。
各種砌體的灰縫,應灰漿飽滿,無重縫。
第6.6.11條 支架巷道的規格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巷道淨寬、淨高應符合本規範第9條的規定;
二、支架立柱斜度的允許偏差應為±2º;
三、支架梁應水平,兩端高差不應超過40mm;
四、兩支架的間距允許偏差,應為100mm;
五、支架應垂直於底板,前傾後仰不應超過40mm,傾斜巷道支架迎山角允許偏差應為±1º;
六、支架應垂直於巷道中心線,梁端的扭距不應超過100mm,曲線巷道支架的方向應與曲線半徑一致;
七、梁與立柱的結合麵應嚴密;
八、背板的長度,宜大於支架間距300mm,背板應排列整齊,背板與岩幫間充填嚴實;
九、傾斜巷道支架間的橫撐和拉條應齊全、牢固。
第6.6.12條 裸體巷道和噴射混凝土巷道的規格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巷道淨寬:從中線至任何一幫最凸出處的距離,主要運輸巷道不得小於設計規定,其它巷道不得小於設計規定50mm,均不應大於設計規定150mm。
巷道淨高:腰線上下均不得小於設計規定30mm,也不應大於設計規定150mm。
二、噴射混泥土厚度應達到設計要求,局部的厚度不得小於設計規定的90%;
三、錨杆端部及鋼筋網,不得露出噴層表麵;
四、裸體巷道的壁麵,應符合光爆質量要求:
1、巷道輪廓線,應均勻留下60%以上的眼痕;
2、岩麵上不應有明顯的炮震裂縫。
第6.6.13條 混凝土、噴射混泥土的強度和錨杆拔力的檢查與驗收應按有關規範執行。
第七章 天井、溜井和硐室的施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7.1.1條 硐室的掘進、支護、澆築設備基礎等,應連續施工,一次完成。
第7.1.2條 天井、溜井和硐室的施工,應采用光麵爆破。
第7.1.3條 機電設備硐室和存放火工品硐室,必須無滲水,其它硐室應無滴水。
第7.1.4條 硐室應布置在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簡單的地段,當掘進工作麵接近水量大的含水層、含水斷層或出現其它複雜的水文地質情況時,應按本規範第六章第五節規定執行。
第7.1.5條 天井、溜井應布置在堅硬、穩定的岩層中,避開破碎帶、斷層、褶皺、溶洞及節理裂隙發育地帶。
第7.1.6條 裝有固定設備的硐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管線的溝槽和地槽,不得滲水和漏水;
二、管線的套管、掛鉤、梯子、扶手、預埋件及起吊梁等,宜在支護時同時安裝好或預留孔洞。預埋螺栓的外露螺紋,應采取保護措施,所有外露金屬構件,應進行防腐處理;
三、混凝土基礎上預留螺栓孔的位置應準確,模板盒不得殘留在孔內。
第7.1.7條 在有沼氣或其它有害氣體礦井中掘進硐室或天井、溜井時,應按國家現行安全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7.1.8條 凡屬與立井、巷道施工相同的工序,及要求一致的質量標準,應按本規範第三章和第六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 天井、溜井施工
第7.2.1條 天井、溜井采用普通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采用木井框支護時,木井框與井幫之間,應用背板背嚴、背實;
二、天井、溜井的斷麵內應分成矸石、提升和人員3個隔間,亦可分成碎石、提升人行2個隔間;
三、每掘進5m應校核一次中心線,對斜溜井尚應設腰線;
四、炮孔的深度不宜超過1.5m,宜采用半楔形掏槽,掏槽孔應對著矸石間;
五、當天井、溜井掘進的高度超過5m時,嚴禁用導火線直接點火起爆。
第7.2.2條 天井、溜井采用吊罐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繩孔的偏斜率:有提升裝置的天井,不得大於0.5%;其餘的天井、溜井不得大於1.5%。當天井、溜井的段高超過60m時,應增加一個輔助孔。繩孔直徑比繩頭連接器直徑,應大30~40mm,輔助孔直徑不宜小於100mm;
二、吊罐的升降,必須有可靠的通訊聯係。絞車房和出矸水平之間,必須裝設2套信號裝置,其中一套必須放在吊罐內;
三、掏槽孔應平行於繩孔,可采用螺旋掏槽。嚴格控製炮孔的深度,全部炮孔應在同一個水平麵上;
四、當天井、溜井掘至距上水平7m時,每次放炮後必須準確測量剩餘岩柱的厚度,貫通的厚度不應小於2m。當圍岩條件較差時,貫通的厚度不應小於5m;
五、吊罐運行的速度,宜為6~10m/min。
第7.2.3條 天井、溜井采用爬罐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反井開鑿前,應采用普通法將天井、溜井上掘3~5m,並按設計要求安設導軌;
二、導軌宜采用800~1600mm長的漲圈式錨幹,將導軌固定牢靠;導軌頂端距工作麵的距離,不得小於900mm;
三、掏槽孔應布置在導軌的對側,靠近導軌的輔助孔應稍向背離導軌的方向傾斜;
四、拆除導軌前,應將天井、溜井上部的出口蓋嚴。
第7.2.4條 用吊罐、爬罐施工天井、溜井,宜采用火雷管電力一次點火起爆。當采用電雷管起爆,裝藥時必須切斷吊罐、爬罐上的一切電源。聯線後所有雷管腳線必須遠離吊罐、爬罐和鋼絲繩。
第7.2.5條 天井、溜井采用深孔分段爆破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井深不宜超過60m;
二、按設計規定孔徑鑽孔,鑽孔的偏斜率不得大於0.5%,每鑽進10m應測斜一次,超偏的鑽孔應堵塞後再重新鑽孔,每鑽完一個孔應測斜和繪製實測圖;
三、采用中心空孔掏槽,中心空孔的直徑宜為90~200mm,分段爆破的高度宜為3m~4m,應采用雙雷管起爆。當分段爆破的高度大於3m時,尚應延藥包全長敷設導爆索;
四、各炮孔的裝藥高度應保持在同一水平,炮泥的間隔位置也應在同一水平,未裝藥段應用炮泥和沙子填堵。
第7.2.6條 采用鑽井法施工的天井、溜井,宜采用下行鑽孔上行擴孔法,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鑽機硐室的規格,應滿足鑽機操作的要求;
二、排渣道應暢通,並應注意排量及粒度,當發現排渣不暢時,應加大水量或降低鑽速;
三、每鑽進10m應加入1個穩定器;
四、擴孔中在刀刃接觸岩麵時,嚴禁使馬達反轉。發生卡鑽時,應立即反鑽推進,使刀刃脫離岩麵;
五、鑽孔和擴孔,均應先開水,後開鑽;先停鑽,後停水;鑽進時,必須連續供水,不得中斷。
第三節 硐室施工
第7.3.1條 卸載硐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卸載硐室位於Ⅰ、Ⅱ類圍岩中,宜采用全斷麵施工法;
二、卸載硐室位於Ⅲ、Ⅳ類圍岩中,宜采用分層施工法:
1、根據硐室的高度及地槽的深度,宜將硐室及地槽分為3~4個分層,每個分層施工時,應采用錨噴作臨時支護;
2、硐室及地槽的永久支護,宜從下向上連續施工。
三、卸載硐室位於Ⅴ類圍岩中,宜采用導硐施工法:
1、導硐斷麵,不宜大於10m2;
2、導硐掘進和硐室刷大,宜采用錨噴或金屬支架作臨時支護;
3、宜先完成硐室的永久支護,在施工地槽,地槽宜分段施工。
第7.3.2條 礦倉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傾斜礦倉:
1、礦倉位於Ⅰ、Ⅱ類圍岩中,宜選用全斷麵施工法。礦倉上、下口宜小斷麵掘進,後刷大;
2、礦倉位於Ⅲ類圍岩中,宜選用導硐施工法。導硐與卸載硐室貫通後,應由上向下刷大,由下向上砌築;
3、礦倉位於Ⅳ、Ⅴ類圍岩中,宜選用下向導硐施工法,湧水量大時,應用鑽孔泄水;
4、鋪設鋼軌、鑄鐵塊鑄石塊作倉底、側壁耐磨層時,其接頭位置應錯開,固定牢固,層麵必須平整。
二、垂直礦倉:
1、反井與卸載硐室貫通後,應先刷倉頂,完成倉頂永久支護後,由上往下一次刷大到底,再砌築倉壁,或分段刷砌。
2、鑽井法,應先施工倉頂部分,待倉頂永久支護完成後,在倉中心安設反井鑽機,鑽靜直徑不宜小於1000mm,再由上往下全段或分段刷砌。
3、刷大時所有炮孔間距,不得超過500mm;
4、倉頂掘進及倉體刷大時,宜采用錨噴作臨時支護;
5、倉底耐磨層,按傾斜礦倉的要求施工。
第7.3.3條 碼頭門和箕鬥裝載硐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碼頭門、箕鬥裝載硐室與井筒連接處,應砌築成整體。
二、碼頭門、箕鬥裝載硐室位於Ⅰ、Ⅱ類圍岩中,可采用與井筒同時掘砌的施工方法,位於Ⅲ類圍岩中宜采用分層的施工方法,位於Ⅳ、Ⅴ類圍岩中宜采用分層導硐的施工方法。
三、當井壁有淋水時,應在碼頭門、裝載硐室上部做截水溝或搭設防水棚。
第7.3.4條 提升機硐室、破碎機硐室及其它大型硐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采用導硐法施工,宜先拱後牆,後清除岩柱,再掘砌設備基礎;
二、岩石穩固時,宜采用錨杆基礎,錨杆埋設後應進行拔錨試驗,試驗拉力不得小於設計規定的1.5倍;
三、起重梁或起重環采用預埋法施工。
四、采用邊牆或牆上伸出牛腿做行車梁時,梁麵必須平整,並預留固定行車道的螺栓孔。行車梁以上的巷道部分,其高和寬應大於設計的30~50mm。
第7.3.5條 防水閘門、排泥倉密閉門硐室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硐室必須設在節理、裂隙不發育的堅硬穩固岩層中,當巷道掘至硐室位置時,應對圍岩條件作出鑒定。該地段不具備設置防水閘門的岩層條件,應通知設計單位,共同另選適宜地點;
二、硐室周圍基槽的施工,應采用淺孔少裝藥,每次宜起爆2~3個炮孔。當實施中基槽的岩石被破壞,應重新核算強度,當強度小於原基槽強度時,應另刷基槽或采用大直徑錨杆補牆,錨杆埋入孔內的深度不宜小於500mm,錨杆尾端露出孔外200~300mm;
三、硐室應全部掘完,方能澆築混凝土,不得分段施工。澆築混凝土應連續進行,並應與相連接的內、外巷道接合嚴密。門框應在澆築混凝土前找平,固定牢靠;
四、待混凝土凝固後,按設計要求進行壁後注漿,其最終壓力大於設計水壓的1.5倍;
五、防水閘門、排泥倉密閉門建成後,應按設計要求及以上規定進行試壓。
第7.3.6條 交岔點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交岔點位於Ⅰ、Ⅱ類圍岩中應采用全斷麵施工方法,位於Ⅲ、Ⅳ類圍岩中宜采用分部施工法,位於Ⅴ類圍岩中宜采用導硐施工法;
二、采用分部和導硐施工法施工的平(斜)麵交岔點,應先將斷麵巷道支護距牛鼻子2m左右停下,再將與交岔口相鄰的主巷及分巷各支護2~4mm,最後刷大交岔口與前後巷道支護連成一體;
三、立麵交岔點施工,當采用先牆後拱施工方法時,應將下方巷道掘過牛鼻子4~6mm,並將此段及牛鼻子進行支護;當采用先拱後牆施工法時,應將上方巷道掘過牛鼻子4~6mm,並將此巷道拱部進行支護,邊牆應隨掘隨支護;
四、立麵立麵交岔點在永久支護的同時,應將各梁窩準確留出;
五、平、斜麵交岔點采用支架支護時,應先將主巷掘過分巷3~5m,後在開口處架設好抬棚,再進行分巷掘進;
六、牛鼻子部位的炮孔布置,應采用密集炮孔,炮孔間距不宜超過300mm,並應隔孔裝藥,小藥量爆破。
第7.3.7條 中央水泵房、變電所和水倉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泵房施工時,吸水小井與水泵房連接部分的支護應一次完成;
二、水倉增加臨時斜巷施工時,斜巷的位置應避開水泵房和變電所,當水倉竣工後,應封閉;
三、內外水倉必須保持各自獨立,當在其間增加臨時通道時,水倉竣工前應封閉;
四、潛下式水泵房,應設置在穩定、無裂隙和不透水的岩層中,吸水口與水倉的連接處必須密封。
第7.3.8條 井筒轉水站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利用設計上已有的通道;
二、轉水站入口應靠近吊泵的懸吊位置,其標高應根據水泵的揚程和附近的圍岩情況確定;
三、2個相鄰施工井筒共同使用1個轉水站時,其中1個井筒用鑽孔與轉水站相連通,鑽孔向轉水站方向的傾角不得小於5°,其直徑應大於該井筒排水管的直徑;
四、轉水站的水倉應隔成兩部分,一部分使用,一部分清理;
五、轉水站和變電硐室的規格,應滿足設備運行的要求,當兩者相連通時,其間應設置隔牆;
六、轉水站入口處的高度不得小於1.8m,寬度不宜大於2.6m,自井壁向裏支護的長度,不得小於3m。轉水站入口處應設置固定盤。
第四節 工程驗收
第7.4.1條 硐室及天井、溜井竣工後,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實測平麵位置圖;
二、硐室實測平麵圖,主要部位剖麵圖;
三、主要天(溜)井實測井筒縱、橫剖麵圖;
四、主要硐室、天(溜)井實測地質柱狀圖;
五、實測設備基礎圖;
六、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材料和試塊實驗報告。
第7.4.2條 天井、溜井的規格,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無提升設備的天井及溜井:從井筒中心線至任何一幫的距離,不支護的天井、溜井,得不小於設計規格100mm,也不得大於設計規定200mm;
支護的天井、溜井,不得小於設計規格50mm,也不得大於設計規定100mm。
二、有提升設備的天井,應執行井筒工程驗收規範的規定。
第7.4.3條 機電硐室的中心線,不得超過設計規定20mm,底板標高的偏差,不得高於或低於設計規定50mm。
第7.4.4條 硐室淨寬,從井筒中心線至任何一幫的距離,機電硐室不得小於設計規定,其它硐室不得小於設計規定20mm。砌镟硐室不應大於設計規定50mm,噴錨硐室不得大於設計規定100mm。硐室淨高,砌镟硐室不應大於設計規定50mm,噴錨硐室不應大於設計規定150mm,均不得小於設計規定30mm。
第7.4.5條 機電硐室的設備基礎,縱橫軸線位置的偏差不得超過設計規定20mm,基礎麵標高不得高於設計規定。基礎的埋入部分不得淺於設計規定。錨杆基礎,找平層厚度不應小於100mm。
第7.4.6條 主硐室中安裝連動設備的附屬硐室位置應準確,實際中心線與設計中心線偏差不應超過20mm,底板標高與主底板標高的偏差不應超過設計規定20mm,斷麵和體積不應小於設計規定。
第7.4.7條 硐室的起重梁或起重環的高度和位置偏差,不應超過
設計規定50mm。
第7.4.8條 安裝橋式起重機的硐室,其行車梁及立柱的允許偏差應按表7.4.8規定執行。
項 目 允許偏差(mm)
柱 中心線對硐室中心線的位移 8
截麵尺寸 +8、-5
垂直度 柱高 <=5米 8
>5米 10
上表麵標高(包括牛腿) ±10
梁 中心線對硐室中心線的位移 8
截麵尺寸 +8、-5
上表麵標高(包括作行車梁用的牆) ±10
行車梁及立柱允許偏差 表7.4.8
第7.4.9條 防水閘門,排泥倉密閉門硐室的抗壓強度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試驗水壓應逐漸升高,注意觀察硐、閘門及鄰近巷道的湧水、滲水情況,並做出記錄;
二、水壓升至設計規定,保持24h,其湧水量不得大於1m3/h。
第八章 立井井筒裝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8.1.1條 主井、副井兩個井筒到底貫通後,應有一個井筒形成臨時罐籠提升係統,再安裝另一個井筒的永久裝備。有條件時,可在井筒掘、砌過程中進行井筒的永久裝備的安裝。
第8.1.2條 井筒裝備前,應按罐道梁和其它梁的位置逐層測繪井筒實際斷麵圖,並繪製罐道梁和其它梁的加工圖。
第8.1.3條 井筒裝備用的鋼梁、鋼罐道的規格、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表麵有損傷者不得采用;
二、鋼梁的彎曲及扭曲度不應超過梁長的1/2000;
三、鋼軌罐道或組合罐道應平直,其彎曲及扭曲的偏差:每根鋼軌罐道不應大於5mm,每根組合罐道不應大於7mm。
四、組合罐道截麵每邊尺寸的允許偏差為±1mm;
五、鋼軌罐道或組合罐道長度的允許偏差為±2mm
第8.1.4條 井筒裝備用的所有鋼材、管材、金屬構件等,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腐處理。
第8.1.5條 木罐道加工的截麵,每邊尺寸的偏差不應超過設計規定+3mm、-2mm,平麵上的扭曲每米長度內不應超過1mm,縱長方向的單向彎曲度不應超過全長的1/1000,長度的允許偏差應為±3mm。
木罐道安裝的,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腐處理。
第8.1.6條 井筒通過流沙,含水層的部位,井筒裝備安裝錨杆或梁窩的深度,嚴禁超過井壁厚度。
第8.1.7條 井筒裝備的安裝,采取上下層或多層平行作業,工作時吊盤與井壁的間隙應蓋嚴。
第8.1.8條 在井筒內進行電焊氣焊時,應按國家現行有關安全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 梁的安裝
第8.2.1條 罐道梁的安裝,應以測量垂線為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井口和井底各設一道精確定位的基準梁;
二、當井筒較深,測量垂線可分段下移,或在垂線中部向下每隔50m增設一道卡線板,在設卡線板時,應嚴格防止產生累計偏差;
三、測量垂線用的重錘和鋼絲,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測量規程的規定。
第8.2.2條 第一層罐道梁安裝後,應進行驗收,全部符合設計要求,方可進行其它罐道梁的安裝。
第8.2.3條 采用樹脂錨杆固定的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樹脂錨固劑,應進行錨固力試驗,試驗錨杆的數量不得少於3根,不符合設計規定者不得使用;
二、錨杆的材質、規格、結構、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杆體表麵應除鏽、防腐;
三、鑽錨杆孔應按測線定位,其直徑、深度應符合設計規定;
四、錨杆安裝:
1、錨固前,應清除孔內岩粉或積水,樹脂錨固應放入孔底;
2、杆體錨固的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當杆體中途被卡時,應拉出重新安裝,不得用錘擊方式打入孔內;
3、錨杆安裝後,在規定固化時間內不得敲擊或碰撞;
4、錨杆安裝1h後,每層梁應選取3根錨杆進行錨固力試驗。當有1根不符合設計規定時,則同層梁的錨杆均應進行試驗,不合格者應重新安裝。
五、托架:
1、托架的材質、規格、焊接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2、托架應緊貼井壁,空隙處應按設計要求充填密實。
六、梁的操平及連接:
1、操平的墊板,其尺寸應等於或大於梁與托架接觸麵,不得用零碎墊塊;
2、每組墊板的層數不得超過3層,墊好後用螺栓或焊接方法固定;
3、當梁與托架的連接采用螺栓固定或焊接時,應符合設計要求。
第8.2.4條 用梁窩固定安裝的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梁窩的位置和規格應逐個檢查,殘留在梁窩內的碎屑、木塊等雜物應清除;
二、對有偏差的梁窩進行修正。每一層罐道梁應在地麵檢查加工尺寸,劃出中心線位置,並應逐件統一編號;
三、梁的操平找正及固定用的墊塊,應采用不低於井壁支護強度材料,不得使用木塊。填堵前應將其固定牢固;
四、梁上下墊塊的兩側及側麵楔緊物的上下至梁窩及窩口的間隙,均不得小於50mm;
五、填堵梁窩的混凝土強度,不得低於井壁的設計強度,填堵時不得移動梁的位置;
六、當梁窩漏水時應預埋導水管,待梁固定後應注漿堵水,在有淋水的井筒內填堵梁窩時,在其上方應設截水環等設施。
第三節 罐道的安裝
第8.3.1條 鋼罐道的接頭錯位不應超過1mm,超過1mm時,必須修整。其過渡斜度不宜超過2%。
同一提升容器的2條罐道的接頭位置,不得位於同層梁上。
第8.3.2條 罐道安裝前,應在地麵進行頭部截麵偏差的編號,其接頭截麵應一致。罐道接頭應位於罐道梁中心線上。
第8.3.3條 重錘拉緊的鋼絲繩罐道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架上鋼絲繩固定裝置與設計位置的偏差,不應超過3mm;
二、井底定位梁上孔的位置與設計位置的偏差,不應超過3mm;
三、重錘懸掛應平整,在兩根鋼絲繩懸吊處的高低位置允許偏差,應為±400mm;
四、鋼絲繩罐道的拉緊張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第8.3.4條 下端固定,上端用螺栓或液壓調節張力的鋼絲繩罐道,安裝時,除應符合本規範第8.3.3條要求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鋼絲繩井底固定裝置的位置與設計的偏差,不應超過3mm;
二、井底鋼絲繩固定點位置的調整,應在井架上鋼絲繩拉緊裝置的位置固定後進行;
三、拉緊鋼絲繩用的彈簧或液壓裝置,應在安裝前進行檢查試驗,其強度、壓縮量和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第8.3.5條 安裝斷繩保險器的製動鋼絲繩,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製動鋼絲繩用的緩衝器在井架上的安裝位置,應按設計標定,其水平方向的偏差不應超過1mm;
二、製動鋼絲繩的下端,應設有固定梁,固定梁的位置,應按垂線校正,在水平方向與設計位置的偏差不應超過3mm;
三、製動鋼絲繩應按設計位置固定於梁上,拉緊張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四、緩衝鋼絲繩固定後,末端應留有不少於10m的餘繩;
五、製動鋼絲繩及緩衝鋼絲繩的連接器,應按設計規定的工藝要求與剛上是澆注成一體。
第四節 梯子間和管道的安裝
第8.4.1條 梯子間平台、梯子和梁的連接應牢固,隔板間隙或網板的固定,應符合設計要求。
第8.4.2條 管及管件安裝前,應逐節進行檢查,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管的彎曲度每米不超過1.5mm;
二、管材的規格質量及加工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
三、根據井筒管梁的層間距和管的長度,進行管的排列編號,管接頭的位置與管梁應相互錯開。
第8.4.3條 采用法蘭盤連接的鋼管,安裝前應在地麵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的1.5倍,保持5min,降低到工作壓力,用手錘輕敲焊縫和接頭處,壓力表值不下降且無滲水現象為合格。
當排水管路采用焊接長管的工藝施工時,管路安裝完工後進行整體試壓,其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的1.25倍,保持5min,壓力表值不下降且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第8.4.4條 井筒中的防火、灑水管路的降壓裝置,應與管路安裝同時進行,其進出管的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第8.4.5條 電纜敷設,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五節 工程驗收
第8.5.1條 立井井筒裝備竣工後,應按設計檢查罐道梁、罐道的位置、垂直度及管露係統等設施的質量,並繪製縱橫斷麵圖。
第8.5.2條 工程驗收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設計施工圖和安裝後的實測竣工圖;
二、主要原材料出廠合格證或材料實驗報告;
三、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1、梁埋入井壁的深度,梁窩內墊用的材料,填堵梁窩的混凝土強度等試驗記錄;
2、井壁上管卡子的埋深與填堵材料:
3、當采用樹脂錨杆固定罐道梁及管梁時,應提供錨杆直徑,埋入深度及錨固力的試驗記錄。
四、第一層罐道梁的驗收記錄。
第8.5.3條 井筒內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罐道梁縱向中心線和缺口板中心,對井筒平麵十字中心線位置的允許偏差:
1、裝設鋼軌罐道、組合罐道的梁應為±1mm;
2、裝設木罐道的梁,應為±1.5mm;
3、其它鋼梁應為±3mm。
二、同一提升容器兩側的罐道梁缺口板中心,在平麵位置上的間距允許偏差:
1、裝設鋼軌罐道、組合罐道的梁應為±2mm;
2、裝設木罐道的梁,應為±3mm。
三、每根梁的上水平麵應保持水平應,其允許偏差:
1、安裝罐道的梁,不應超過梁長的1/1000;
2、不安裝罐道的梁,不應超過梁長的3/1000。
四、罐道梁的層間距允許偏差 :
1、裝設鋼軌罐道、組合罐道的梁應為±10mm;
2、裝設木罐道的梁,應為±12mm;
3、每節鋼軌罐道、組合罐道長度內累計允許偏差,應為±30mm;
4、每節木罐道長度內累計允許偏差,應為±24mm。
五、梁埋入井壁內的深度不應小於設計值70mm。
第8.5.4條 當采用樹脂錨杆固定托架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托架的水平允許偏差:
1、托架的支撐麵不應超過3/1000;
2、同一根梁的兩端托架的水平支撐麵,應為於同一平麵,其偏差不應大於5mm。
二、托架的層間距允許偏差:
1、裝設鋼罐道的托架,應為±7mm;
2、裝設木罐道的托架,應為±12mm;
3、每節鋼罐道長度內,托架的層間距累計允許偏差,應為±15mm;
4、每節木罐道長度內,托架的層間距累計允許偏差,應為±20mm。
三、直接固定罐道的托架立麵,以及固定罐道的螺絲孔中心線與十字中心線的允許偏差:
1、裝設鋼罐道的托架,應為±2mm;
2、裝設木罐道的托架,應為±3mm。
四、直接固定罐道的托架立麵應垂直,不垂直度不得大於2%0。
第8.5.5條 罐道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罐道應保持垂直,在沿井筒全深任一平麵上的位置與設計允許偏差:
1、鋼罐道應為±5mm;
2、組合罐道應為±7mm;
3、木罐道應為±8mm。
二、同一提升容器兩罐道在井筒全深任一處的間距允許偏差:
1、鋼罐道應為±5mm;
2、組合罐道應為±7mm;
3、木罐道應為±8mm。
三、在井筒全深任一處同一提升容器兩罐道平麵中心線,應在一直線上,其允許偏差:
1、鋼罐道應為±4mm;
2、組合罐道應為±6mm;
3、木罐道應為±6mm。
四、兩節罐道接頭處的間隙:
1、鋼罐道應為2~4mm;
2、組合罐道應為2~4mm;
3、木罐道不應大於5mm。
五、兩節鋼罐道的接頭應位於罐道梁中心線上,其偏差不應超過50mm;
六、罐道卡子與鋼軌底版的斜麵接觸應嚴密,卡子前爪與鋼軌腰板的間隙,和卡子內麵與鋼軌底版外側的間隙,應為10~20mm。
第8.5.6條 井筒的管路安裝後,其垂直度沿井筒全深任一平麵上與設計偏差,不應超過 50;並應分別進行下列試驗,無漏風、漏水為合格。
一、排水管路應進行排水試驗;
二、灑水、消防管路應進行灌水試驗;
三、充填、泥漿和水采井的高壓管路,應安設計規定進行加壓試驗;
四、壓風管路應按額定壓力進行風壓試驗。
第九章 輔助工作
第一節 鑿井井架及懸吊設施
第9.1.1條 鑿井井架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安全承受施工荷載;
二、角柱的跨過和天輪平台尺寸,應滿足提升及懸吊設施的天輪部長要求;
三、應滿足礦井各施工階段不同提升方式的要求;
四、井架四周板頂棚不得使用易燃性材料。
第9.1.2條 利用永久井架或井塔鑿井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利用永久井架鑿井:
1、應簡化天輪平台的布置,可使用地輪;
2、鑿井絞車、提升設備、天輪的布置,應適用永久井架結構及其受力特點;
3、對井架受力較大的杆件,應進行驗算,當需要臨時加固時,不宜破壞原結構;
4、安全間隙及過卷高度,應符合國家現行安全規程的規定。
二、利用永久井塔鑿井:
1、鑿井絞車及提升設備的布置,應適應井塔的特點;
2、天輪應分層布置;
3、受力較大的梁、柱,應進行驗算,當需要臨時加固時,不宜破壞原結構;
4、施工後,不用的門、窗、硐口,應按設計修補好。
第9.1.3條 采用翻轉提升法豎立金屬井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鋼絲繩:
1、繃繩、牽繩可采用6股19絲鋼絲繩,其它采用6股37絲及以上的鋼絲繩;
2、安全係數:井架主體提升繩不得小於6,一般構件提升繩不得小於5,牽繩及繃繩不得小於3.5,繩扣不得小於8。
3、接頭處的U型繩卡或套環繩卡,應符合表9.1.3的要求。
不同直徑鋼絲繩的繩卡數與間距 表9.1.3
鋼絲繩直徑 <15.5 <18.5 <20 <22 <25 <28 <34.5 34.5及以上
繩卡數(個)
繩卡間距(mm) 3
100 3
120 4
120 4
140 5
150 6
180 7
230 8
250
二、絞車:
1、繩速不得超過0.2m/s;
2、必須具有製動裝置及逆止裝置;
3、絞車距吊裝的井架或抱杆的距離,不得小於井架或抱杆的高度,與導向輪的距離不得小於10m。
三、抱杆:
1、雙抱杆應立在井架中心線兩側的對稱位置,單抱杆應立在井架中心線位置,抱杆離井架的距離不應妨礙井架的起立;
2、抱杆底座下的土層應夯實,在其上墊3層方木,並用鐵件固定,最上一層方木應順抱杆起立方向排列;
3、滑輪、繩扣應在抱杆起立前固定;
4、抱杆相對的4個方向,應設有繃繩,繃繩仰角不應超過45°。
四、錨樁:
1、樁木和埋設坑的規格應符合施工設計要求,坑內的充填物應分層夯實;
2、樁木的中心線應與受力線垂直,其出繩角必須與繃繩仰角一致;
3、多根樁木應用直徑不小於4mm的鐵絲或用扒釘連接成束,並應在纏繞鋼絲繩處,包2mm~3mm厚的鋼板;
4、利用已有建築物、結構物係結繃繩、錨繩時應進行驗算。
五、在有雷雨、大霧或風力達到6級以上時,不得進行井架豎立工作。
第9.1.4條 井架安裝的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鑿井井架:
1、井架中心線的實際位置與設計位置的偏差,不得超過5mm;
2、天輪平台的水平偏差,不得超過3mm;
3、井架上安設的避雷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安全規程的要求;
4、各部位螺栓必須緊固。
二、永久井架(用於鑿井):
1、井架軀體必須垂直於豎於井口板梁上,不應有扭曲現象,板梁的標高允許偏差應為±5mm,板梁中心線與提升中心線的相對位置偏差,不應超過1mm;
2、天輪平台平麵十字中心線與設計位置的偏差,不應超過井架高度的1/2000,最大偏差不應超過15mm,天輪平台各梁麵的水平偏差,不應超過3mm ;
3、斜撐架兩腳的中心連線,應與井架中心線垂直且二等分,其等分偏差不應超過30mm;
4、井架上安設的避雷裝置,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第9.1.5條 井筒內布置的懸吊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懸吊設施的選擇和布置,應滿足各個施工階段的要求;
二、井口及井筒內設置的固定梁以及各種懸吊設施的外緣離井筒中心不宜小於100mm,並不得在承受荷載的梁上穿孔;
三、井筒內風筒及管路懸吊卡子的端部到提升容器邊緣的距離,不得小於500mm,井筒超過500m時,宜采用井壁固定吊掛;
四、吊桶外緣與永久井壁間的距離,不得小於450mm;
五、各盤口、喇叭口及井蓋門與滑架最突出部分的間隙,不得小於100mm;
六、吊泵通過的孔口,其周圍間隙不得小於50mm;
七、風筒、管路及其卡子通過的孔口,其周圍間隙不得小於100mm;
八、安全梯應靠近井壁懸吊,距井壁不應大於500mm,通過的孔口其周圍間隙不得小於150mm;
九、吊盤的突出部位與模板之間的間隙,不應大於100mm,當井筒支護不使用模板時,吊盤的突出部位與模板之間的間隙,也不應大於100mm;
十、照明、動力電纜與信號、通訊、放炮電纜的間距,不應小於300mm,信號和放炮電纜與壓風管路的間距不應小於1m,放炮電纜應單獨懸吊。
第9.1.6條 提升容器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吊桶提升:2個或2個以上吊桶的導向裝置,突出部位旋轉四周之間的間隙D,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 D——間隙(m);
H——提升高度(m)。
井筒深度小於300m時,上述間隙不得小於300mm。
二、罐籠提升(用鋼絲繩罐道):
1、無防撞繩時,不得小於450mm;
2、設防撞繩時,不得小於200mm。
第9.1.7條 鑿岩絞車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鑿岩絞車的能力,應按懸吊設施及附屬裝置的最大荷重計算;
二、滾筒上鋼絲繩出繩的最大偏角不應大於2′;
三、懸吊安全梯用的鑿井絞車,應有兩回路供電線路,其中的一回路應直接由變電所或配電所饋出。
第9.1.8條 各種用途的鋼絲繩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懸吊設施的鋼絲繩:
1、懸吊設施宜采用6股19絲或19絲以上的鋼絲繩,穩繩宜采用三角股鋼絲繩或6股7絲圓形股鋼絲繩;
2、雙繩懸吊時,應采用編撚方向相反的鋼絲繩;
3、懸吊設施的鋼絲繩長度,應保證設施送達井底所需長度,並應在滾筒上留有5~10圈繩;
4、安全係數應按表9.1.8采用。
懸吊鋼絲繩安全係數 表9.1.8
懸吊設施名稱 安全係數
吊盤、吊泵、抓岩機、罐道繩、防撞繩
風筒、風管、注漿管、輸料管、電纜
吊 罐
安全梯 ≥6
≥5
≥13
≥9
二、提升用的鋼絲繩:
1、吊桶提升宜選用多層異形股或多層股不旋轉鋼絲繩,斜井提升宜選用三角股鋼絲繩;
2、安全係數:專為升降物料的為6.5,專為升降人員的為9;升降人員和物料時,升降人員時為9,升降物料時為7.5。
三、使用中的鋼絲繩,其試驗、檢查的內容和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9.1.9條 穩繩及罐道繩的張緊力,井深每100m不得小於1t。同一提升容器中的罐道繩下端張力的張力差,不得少於5%。吊盤繩滿足穩繩要求時,可兼作穩繩。
第9.1.10條 鉤頭、安全梯、吊盤等設施與鋼絲繩的連接,應采用桃形環及板形繩卡或用楔形繩環連接,采用桃形環時板形繩卡之間的距離宜為250mm,繩卡數目可按表9.1.10選用。
不同繩徑的最少繩卡數目 表9.1.10
鋼絲繩直徑(mm) 繩卡數目(個) 鋼絲繩直徑(mm) 繩卡數目(個)
15及以下
15.5~19.5
20~25 3
4
5 25.5~28
28.5~34.5
35及以上 6
7
8
除上列繩卡的數目以外,在最上一副繩卡的上方,應設一副輔助繩卡,在這兩副繩卡之間,鋼絲繩盡端應煨出一個彎。連接裝置所使用的鉤、環、螺栓等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10。
第9.1.11條 吊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吊盤結構的強度應按全荷重計算,施工荷重不應大於設計規定;
二、吊桶通過的各層吊盤、孔口上下均應設置喇叭口;
三、吊盤的固定銷,不應少於4個,並應均勻分布在吊盤的周邊上,固定銷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10;
四、雙層或多層吊盤的上、下層間距,應與永久罐梁層間距相適應或為其整倍數。
第二節 立井的臨時提升設備
第9.2.1條 臨時提升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適應井筒開鑿、巷道開拓、井筒安裝等不同時期的提升方式及提升量。
二、吊桶沿穩繩升降,其最大加速度不應超過0.5m/s2。其最大加速度應按下列公式計算,但提人最大速度不得超過6m/s,提物最大速度不得超過8m/s。
式中 v1——提人最大速度,m/s;
v2——提物最大速度,m/s;
H——提升高度,m。
三、無穩繩段,吊桶的最大升降速度和距離:
1、升降人員的速度不得大於1m/s,升降物料的速度不得大於1m/s;
2、升降的距離不得大於40m。
四、絞車滾筒上鋼絲繩出繩最大偏角,單層纏繞時不應超過1°30′,多層纏繞時不應超過1°15′。
第9.2.2條 采用鉤頭吊掛不規則易碰掛的物料時,其升降速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導向裝置時,不應超過1m/s;
二、無導向裝置時,不應超過0.3m/s。
第9.2.3條 吊桶提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吊桶提梁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8,鉤頭及緩轉器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13;
二、每人所占吊桶底有效麵積不宜小於0.12m2,吊桶的淨高度不得小於1.1m;
三、人員在井筒內檢查設備時,吊桶的升降速度不得大於0.3m/s;
四、穩繩終端和鉤頭連接上方,應設緩衝裝置;
五、提升鉤頭必須設有防止吊桶提梁脫出的安全鎖裝置,緩衝器下方應設懸掛保險帶的吊環。
第9.2.4條 天輪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升天輪:
1、天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的比值:當天輪的鋼絲繩圍抱角大於90°時,不應小於60倍,圍抱角小於90°時,不應小於40倍;
2、天輪直徑與鋼絲繩中最粗鋼絲繩直徑的比值不應小於900倍;
3、天輪的安全荷重應大於其實際選用的最大鋼絲繩的鋼絲破斷拉力的總合;
二、懸吊天輪:
1、天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的比值不應小於20倍,與鋼絲繩中最粗鋼絲繩直徑的比值不應小於300倍;
2、天輪的安全荷重應大於其實際選用的鋼絲繩的最大靜拉力。
第三節 水平及傾斜巷道的運輸提升
第9.3.1條 在有煤與沼氣突出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以及有腐蝕性物質的礦井采用機車運輸,必須符合國家現行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9.3.2條 傾斜巷道的臨時提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傾斜巷道宜采用箕鬥提升,大於30°的斜井不宜采用礦車提升;
二、礦車提升,應設保險繩或保險鏈;
三、連接裝置和其它有關部分按極限強度計算大安全係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專為提升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提升裝置的連接裝置和其它有關部分,以及運送人員車輛的每一個連接器、鉤環和保險鏈的安全係數,均不得小於13;
2、專為升降物料的提升裝置的連接裝置和其它有關部分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10;
3、礦車與礦車的連接鉤環、插銷的安全係數,均不得小於6。
四、在傾斜巷道的上端必須有可靠的過卷裝置,過卷距離應根據巷道的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或實際製動力計算確定,並應有1.5倍的備用係數。
第9.3.3條 斜井的提升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適應井筒開鑿和巷道開拓兩個不同時期的提升方式及提升量;
二、提升加速度和減速度不得超過0.5m/s2;
三、提升的最大速度應按表9.3.3規定執行。
斜井提升最大速度 表9.3.3
提升類別 最大提升速度
斜長人車≤300m 斜長>300m
礦車提升 3.75 5
箕鬥提升 5 7
人車 人車設計的最大允許速度
第9.3.4條 斜井的提升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天輪高度:
1、箕鬥提升,應按矸石倉容積及運輸方式等因素規定;
2、礦車或礦車組提升,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采用甩車場時
H=L×sinβ-R
采用平車場時
H=(L′-L0-1.5L車)tgβ1-R
式中 H——天輪高度,m;
R——天輪半徑,m;
L——井口至鋼絲繩與天輪接觸點之斜長,m;
L′——井口至井架中心的水平距離,m;
L0——井口至道岔終點的長度,m;
L車——礦車組的長度,m;
β——棧橋傾角,宜取8~12°;
β1——鋼絲繩牽引角,宜小於或等於10°。
二、水平車場的長度及坡度,在礦車摘鉤後,礦車應能自溜至停車線,摘掛線的直線長度應不小於1.5倍車組長度;
三、絞車滾筒上鋼絲繩出繩的最大偏角,應按本章9.2.1條規定執行。
第9.3.5條 斜井的平車場及甩車場,宜設置自動掛鉤裝置。
第四節 通 風
第9.4.1條 掘進工作麵需要風量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放炮後15min內能把工作麵的炮煙排出;
二、按掘進工作麵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鍾的新鮮空氣量不應少於4m3;
三、風速不得小於0.15m/s;
四、混合式通風係統的壓入式扇風機,必須在炮煙全部排出工作麵後方可停止運轉。
第9.4.2條 地麵臨時扇風機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避開永久扇風機房及風道的位置;
二、扇風機宜靠近井口,風道應彎道少,過渡段應圓滑,風道內最大風速不得超過15m/s;
三、扇風機和電動機周圍的通道不應小於1.5m;
四、離心式扇風機應設啟動閘門。
第9.4.3條 地麵臨時扇風機的出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壓入式通風的入風口應位於空氣潔淨處,離地麵的高度不得低於1.5m;
二、抽出式通風的出風口,宜位於該地區主導向的下方,離地麵的高度不得低於0.5m;
三、沼氣礦井抽出式扇風機的擴散器與入風井的距離,不應小於30m。
第9.4.4條 多台扇風機並聯或串聯運行,應采用同型號的扇風機。
第9.4.5條 井下工作麵的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采用混合式通風時,壓入式扇風機的出風口距抽出式扇風機的入風口,不得小於15m;
二、采用風筒接力通風時,扇風機間的距離,應根據扇風機的特性曲線和風筒阻力確定;
接力風筒的風筒直徑不得小於400mm,每節風筒直徑應一致,在扇風機吸入口一端應設置不短於10m的硬質風筒;
三、壓入式扇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回風口不得小於10m;
四、扇風機與工作麵的電氣設備,應采用風、電閉鎖裝置。
第9.4.6條 凡有煤與沼氣突出、煤塵爆炸危險或有其它有害氣體礦井的通風工作,必須按國家現行安全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五節 排 水
第9.5.1條 立井、斜井井筒掘進,應根據湧水量大小,合理選擇排水方式。
第9.5.2條 深井井筒掘進采用分段排水時,宜采用中間轉水站,轉水站水倉或水箱容積不應小於0.5h的湧水量。
第9.5.3條 井下臨時水泵房和水倉,宜利用永久硐室或巷道。臨時水倉容量應能容納4h的礦井正常湧水量,主要排水設備不宜少於2組。
第9.5.4條 臨時的排水管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井巷施工各階段的最大湧水量確定管徑和管路數量;
二、經常移動和拆卸的管路,選用輕便的管子和易於拆卸的連接方式;
三、水泵房幹管,留出增設水泵的連接管頭。
第六節 壓 風
第9.6.1條 空氣壓縮機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井期的總耗風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 Q——總耗風量,m3/min;
α——管路漏風係數,按表9.6.1—1規定選用;
β——風動機械磨損使耗風量增加係數,宜為1.10~1.15;
γ——高原修正係數,按表9.6.1—2規定選用;
n——同型號風動機具使用數量,台;
q——風動工具耗風量,m3/min。
管路漏風係數 表9.6.1—1
管路長度(m) <1000 1000~2000 >2000
係 數 1.10 1.15 1.20
鑿岩機、風鎬同時使用係數 表9.6.1—2
鑿岩機、風鎬(台) ≤10 11~30 31~60 >61
係數 1~0.85 0.84~0.75 0.74~0.65 0.64
二、當各個施工階段的風量供應變化較大時,備用風量應為設計的20%~30%,備用空氣壓縮機不得少於1台;
三、宜選用同一型號的空氣壓縮機,當負荷有搏鬥時可選用容量不同的空氣壓縮機;
四、水冷的空氣壓縮機站,備用冷卻水泵不應少於1台,其能力應與最大一台冷卻水泵相等。空氣壓縮機的進水溫度一般不宜超過30℃,出水溫度不宜超過40℃。
第9.6.2條 壓風管路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壓風管路宜采用鋼管,管徑應滿足最遠用風點處的總壓力損失不超過0.1Mpa;
二、井上或井下管路的最低點及主要管路,每隔500~600m,均應設置油水分離器,在溫差大的地區,當管路直線長度超過200m時,應設伸縮器;
三、管路的連接宜選用快速接頭;
四、連接風動機具膠管的內徑,應比機具接風管內徑大一級。
第9.6.3條 空氣壓縮機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麵臨時空氣壓縮機站,應設在用風負荷中心;
二、站址應選擇在空氣清潔、通風良好的地方,距矸石山、出風井、煙囪等產生塵埃和廢氣的地點不宜小於150m;
三、井下的臨時空氣壓縮機站,應設在設備運輸方便、空氣流暢的進風巷道中;
四、各空氣壓縮機之間的通道寬度,不宜小於1.5m。
第9.6.4條 風包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麵應設在陰涼處,井下應設在空氣流暢的地方;
二、應裝設超溫保護措施;
三、應裝設動作可靠的安全閥和放水閥;
四、出口的道路上應設釋壓閥,釋壓閥的口徑不得小於出風管的直徑;
五、新安裝或檢修後的風包,應用1.5倍工作壓力做放水試驗。
第七節 信號與通訊
第9.7.1條 信號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台提升絞車,均應有獨立的信號係統;
二、井口與絞車房之間,應采用數碼顯示的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並應設置直通電話;
三、除箕鬥提升外,所有提升信號必須經過井口信號工轉發,嚴禁井下與絞車房直接用信號聯係;
四、信號電源應獨立可靠,並有電源指示燈;
五、信號係統應簡單、可靠,信號應清楚易辯,係統上應做到聯鎖嚴密。
第9.7.2條 立井、斜井的信號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立井:
1、井筒施工時,每個工作地點都應設置獨立的信號裝置,掘進和砌壁平行作業時,從吊盤和掘進工作麵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明顯的區別;
2、井筒施工期間,應設置井蓋門安全信號,當吊桶上升距井蓋門40~50m時,信號玲應自動發出有聲信號;
3、罐籠提升,井口安全門與提升信號係統,必須設置閉鎖裝置。
二、斜井:
1、運送人員的斜井,必須裝設可在運行途中向絞車司機發送緊急信號的裝置;
2、多水平運輸時,各水平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3、甩車場必須設置信號,甩車時必須發出警號。
三、井上和井下信號室,應裝設直通電話。
第9.7.3條 井下調度室、主要機電設備硐室、保健室和各掘進工作麵,均應安裝電話。
第9.7.4條 架線電機車的調度電話,宜利用其饋電線作為載波電話,采用載波機通訊。
第9.7.5條 在有沼氣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井口及井下信號裝置和通訊設備,應采用防爆型或安全火花型,在井底車場總進風道或主要進風道,低沼氣礦井可采用礦用一般型,高沼氣礦井可采用礦用增安型。
第9.7.6條 信號係統的各種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
第八節 供 電
第9.8.1條 建井期間的臨時供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35kv及以上等級的電源,宜利用永久電網供電,在運離電力網的偏僻地區,永久電網供電困難時,可利用其它施工電源;
二、立井施工宜設置兩回路電源線路,總降壓變電所設2台主變壓器,當1條線路1台主變壓器停電時,另1條線路1台主變壓器應能保證Ⅰ級負荷的正常供電;
三、斜井或平硐施工可設置一回電源線路,總降壓變電所設1台主變壓器,當井下湧水量較大,或有煤與沼氣突出、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應設置2回電源線路和2台主變壓器,或選用其它電源作為升降人員和主要通風、排水的備用電源。
臨時變電所的結線,應簡單可靠,操作安全。
第9.8.2條 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壓不超過7000v;
二、低壓不應超過1200v,動力宜選用660v;
三、照明、手持式電氣設備和信號裝置的額定電壓,不應超過127v;
四、遠距離控製線路的額定電壓,不宜超過36v。
第9.8.3條 地麵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不得直接向井下供電,井下的配電變壓器中性點不得直接接地,專供架線電機車變流設備用的專用變壓器不受此限。
第9.8.4條 井下的臨時供電,宜利用永久設施。當條件不允許時,應優先選用移動變電站。應設置臨時變電所時,所需硐室或巷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硐室或巷道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二、通風良好,變電設備運行期間環境溫度與鄰近巷道的溫差不應大於5℃;
三、硐室的規格,應符合交配電設備的運輸、安裝及檢修的要求。
第9.8.5條 電纜的選擇和敷設,當符合下列規定:
電纜允許的最小彎曲半徑與電纜外徑倍數 表9.8.5
電纜型號 倍數
油浸紙絕緣鋁包電力電纜 對鋁包外徑<40mm
對鋁包外徑>40mm 25
30
油浸紙絕緣鉛包鎧裝電力電纜
油浸紙絕緣裸鉛包、瀝青纖維繞包電力電纜
油浸紙絕緣鉛包或鉛包單芯電力電纜
幹絕緣油質鉛包、多芯電纜 15
20
25
25
椽膠或塑料絕緣電力電纜
(多芯或單芯) 有鎧裝
無鎧裝塑料絕緣
無鎧裝椽膠絕緣 10
8
6
一、電纜應根據環境特點和使用條件,按國家現行安全規程的規定選擇;
二、臨時供電電纜的敷設,應能隨工作麵向前推進逐步延長,並便於回收;
三、嚴格防止電纜的扭傷和彎曲,電纜允許的最小彎曲半徑與電纜外徑的倍數按表9.8.5的規定選擇;
四、電纜的金屬外皮和金屬電纜接線盒及保護鐵管等應可靠接地。
第十章 工業衛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10.1.1條 礦山井巷工程施工的工業衛生,除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10.1.2條 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有礦井工業衛生的治理措施。
第10.1.3條 井巷工程的施工,應保持巷道整潔、水溝暢通。
第10.1.4條 井下廢水的排放,宜利用永久淨化設施處理,防止汙染。
第10.1.5條 井巷工程施工時,工業衛生應定期監督與檢測,檢測的內容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年的雨季和旱季、高溫和嚴寒季節,應分別測定井巷中的氣溫與相對濕度,高溫礦井應每班進行檢測;
二、井下作業點,粉塵濃度的測定每月不應少於2次;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的測定每年不應少於1次,當工作麵或煤岩種類改變時,應及時進行測定,有條件時應進行粉塵分散度的測定;
三、噪聲測定每年不應少於2次;
四、井下水質化驗,每季不應少於1次;
五、放射線及其危害人體、汙染環境的塵、毒等因素的檢測,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程的規定執行。
凡不符合規定的必須采取治理措施。
第10.1.6條 有氡氣放射性危害的礦井,必須加強作業點的安全防護措施,氡氣中的氡、氡子體的濃度不得超過國家現行有關規定的標準。
第10.1.7條 井下接觸粉塵、毒物及放射線的作業人員,每年應進行1次體格檢查。
第二節 井下熱害的防治
第10.2.1條 井巷工程施工時,工作麵的相對濕度為90%時,空氣的溫度不得超過28℃,超過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強通風,提高風速,適當增大風量;
二、隔絕熱源;
三、減濕降溫或增濕降溫;
四、人員集中處可采用壓氣引射器、水風扇,增加人體舒適感;
五、當上述措施不足以消除井下熱害時,可采用人工製冷降溫。
第10.2.2條 人工製冷可采用地麵集中製冷、井下集中製冷、井下分散製冷3種方式。
製冷降溫時,應適當控製工作麵與巷道間的溫差不得過大,一般溫度降幅宜為5℃左右。
第10.2.3條 人工製冷降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製冷機安設在井下,不得用氨作製冷劑;
二、製冷過程中,應嚴格控製製冷劑的漏失,工作地點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符合表10.2.3的規定。
工作地點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 表10.2.3
物質名稱 最高允許濃度(mg/m3)
氡 30
氟花物(換算成F) 1
第10.2.4條 製冷降溫用的冷卻水與冷媒水的管道安裝,其隔熱層的包纏應嚴密。
第10.2.5條 在地溫異常或有熱水湧出的礦區施工時,應按國家現行《礦山安全條例》的規定編製專門施工措施,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施工。
第10.2.6條 冬季施工的礦井,應設空氣加熱設備和防寒設施,進風井內的空氣溫度應在2℃以上。
第三節 井下粉塵的防治
第10.3.1條 井下作業地點空氣中的粉塵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大於10%,最高允許濃度為2mg/m3;
二、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小於10%,最高允許濃度為10mg/m3;
三、水泥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小於10%,最高允許濃度為6mg/m3。
第10.3.2條 井巷工程的施工,應采取濕式鑿岩、水封爆破、放炮噴霧、灑水出矸、衝刷岩幫、加強通風等綜合防塵措施,對主要進風大巷、掘進工作麵及扇風機的入風口附近應設水幕。
第10.3.3條 井巷工程的施工,應采用機械通風、風速,風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10.3.4條 噴射混凝土的防塵措施,宜符合下列規定:
一、采用近距離噴射,噴射壓力宜為0.1~0.12Mpa,噴頭與受噴麵應垂直,距離宜為0.6~1.0m;
二、在距噴頭3~4m處,用雙水環預加水;
三、在噴射機或混合料攪拌處,設置集塵器或除塵噴霧裝置;
四、加強作業區的局部通風;
五、加強個體防護。
第四節 井下噪聲的防治
第10.4.1條 井巷工程施工時,作業點的噪聲不得超過90dB(A),超過時應取消聲、吸聲、減振等技術措施,達不到標準的必須使用個體防護用具。
第10.4.2條 井巷工程施工時,選用新的施工設備,應符合聲級標準。
第五節 井下照明
第10.5.1條 井下的照明應有合理的照度,良好的顯色性和穩定性。
第10.5.2條 井下的照明裝置必須安全,控製方式應簡單可靠。
第10.5.3條 井筒施工的照明,宜采用礦用防水型燈具,在有沼氣的地點,應采用礦用防爆型燈具。
第10.5.4條 巷道施工的照明,應根據礦井沼氣等級,分別采用防爆型或礦用安全型熒光燈和普通白熾燈。
第10.5.5條 礦燈應完好,破損、漏液或亮度不夠的不得使用,礦燈每充電一次,使用時間不應超過11h。
第10.5.6條 天井、溜井等危險地帶,應有明顯的燈光顯示。施工設備用的照明設施必須完好。
附錄一、水文地質條件分類:
一、水文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宜劃分為簡單類型。
1、礦層離含水層較近,含水層充水空間不發育,與地表水無水力聯係,單位湧水量小於0.1L/s.m;
2、礦層離含水層較遠,含水層充水空間不發育,礦層與含水層之間岩層結構致密,具有良好的隔水層,且斷層導水性弱。
二、水文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宜劃分為中等類型。
1、礦層頂板或底板直接接近含水層,含水層充水空間較發育,單位湧水量為0.1~1.0L/s.m;
2、礦層與含水層之間有隔水層,但不穩定,斷層導水性弱,地表水與地下水無水力聯係,或有水無水力聯係,但對礦層開采無甚影響。
三、水文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宜劃分為複雜類型。
1、礦層頂板或底板直接與含水層接觸,含水層充水空間發育,單位湧水量大於1.0L/s.m;
2、礦層頂板或底板直接不與含水層接觸,但含水層位於擬建巷道頂板裂隙範圍內,或底板隔水層強度應不足以抵抗含水層靜水壓力的破壞;
3、地質構造複雜,斷層導水,地下水與地表水有水力聯係。
附錄二、圍岩分類:
分 類 岩 層 描 述 岩 種 舉 例
類別 名 稱
Ⅰ 強穩定岩層 1、堅硬、完整、整體性強、不易風化,Rb>60Mpa;
2、層狀岩層,層間膠結好,無軟弱夾岩。 玄武岩、石英岩、石英質砂岩、奧陶紀石英岩、茅口石灰岩
Ⅱ 穩定岩層 1、 比較堅硬,Rb=40—60Mpa;
2、 層狀岩層,層間膠結較好;
3、 堅硬塊狀岩層,裂隙麵閉合無泥質充填,Rb>60Mpa; 礫岩、膠結好的砂岩、石灰岩
Ⅲ 中等穩定岩層 1、 中硬岩層,Rb=20—40Mpa;
2、 層狀岩層以堅硬為主,夾有少數軟岩層;
3、 較堅硬塊狀岩層,Rb<20Mpa。 砂岩、砂質泥岩、粉砂岩、石灰岩等
Ⅳ 弱穩定岩層 1、 較軟岩層,Rb<20Mpa;
2、 中硬層狀岩層;
3、 中硬塊狀岩層,Rb=20—40Mpa。 泥岩、膠結不好的砂岩、煤等
Ⅴ 不穩定岩層 1、 高風化、潮解的鬆軟岩層;
2、 各類破碎岩層。 泥岩、軟質灰岩、破碎砂岩等
附錄三、井壁混凝土強度超聲波檢測:
一、聲速v的測定,應在被檢測的井壁上每隔20m劃1個測區,每個測區設2~4個測點,每個測點取5個以上時,舍去最大值和最小值,取其平均值,求出該區混凝土的聲速v。
二、測點的設置應采用並置法,測試時換能器與被測體的表麵應有良好的聲耦合,並應避開幹擾,確保聲波信息穩定。
三、應采用現場預留的混凝土試塊或根據現場的混凝土材料品種和配合比製作的標準試塊,建立適用本工程的R—V相關曲線和R—V相關方程,將測出的聲速值V代入該方程,求得被測混凝土的抗壓強度值R。
四、建立相關方程的混凝土試件的數量不應少於30塊,其規格應采用15×15×15cm立方體。同一組試件進行超聲檢測後,應在試驗機上進行抗壓強度試驗。
五、當被測定的現場沒有條件建立R—V相關方程時,可按付表3選用近似的R—V相關方程,求得混凝土抗壓強度值。
部分混凝土R—V回歸關係
混凝
土強
度等
級 水
灰
比 水泥品種
和標號 配合比(重量比) 回歸方程類型 回 歸 係 數 方程
誤差
(%) 使用範圍
水
泥 沙
子 石
渣 A B C
C8
C8
C13
C13
C13
C18
C18
C18
C18
C23
C23
C28
C28 0.85
0.85
0.67
0.67
0.67
0.55
0.55
0.55
0.55
0.466
0.463
0.40
0.44 火山灰水泥325
礦渣水泥325
火山灰水泥325
礦渣水泥325
普通水泥325
火山灰水泥325
礦渣水泥325
普通水泥325
普通水泥425
火山灰水泥325
礦渣水泥325
普通水泥425
普通水泥425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3.19
3.19
2.24
2.24
2.24.
1.68
1.68
1.68
2.00
1.363.00
1.36
1.45
1.28 5.44
5.44
4.54
4.54
4.54
3.74
3.73
3.73
1.50
3.176.00
3.176.00
3.38
3.12 R=AV2+BV+C
R=AeBV
R=AeBV
R=AV2+BV+C
R=AV2+BV+C
R=AeBV
R=AeBV
R=AeBV
R=AV2+BV+C
R=AeBV
R=AV2+BV+C
R=AV2+BV+C
R=AV2+BV+C -20.03
2.62
0.719
2.05
249.25
6.57×10-4
5.10
4.75
44.40
5.27×10-7
152.89
125.41
1038.04 279.35
0.93
1.23
65.84
-1818.28
8.43
1.30
1.34
-125.80
13.00
-1207.38
-893.51
-9829.52 -685.60
-183.98
3361.80
75.60
2542.14
1671.63
22332.39 3.61
0.52
3.49
1.97
8.24
0.18
3.95
4.79
0.05
8.23
7.13
0.86
0.08 3.0≤v≤5.0
3.0≤v≤5.0
3.0≤v≤5.0
3.0≤v≤5.0
3.0≤v≤5.0
3.0≤v≤5.5
3.0≤v≤5.5
3.0≤v≤5.5
3.7≤v≤5.5
3.7≤v≤5.5
3.7≤v≤5.5
3.7≤v≤5.5
4.0≤v≤5.5
注:①、V——超聲對穿速度km/s,
R——混凝土抗壓強度Mpa。
②、混凝土強度等級換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
當選用近似的相關方程時,現場應預留不少於9塊混凝土試塊,進行抗壓強度和超聲檢測試驗,得出修正係數K,並用下式求得被測混凝土的抗壓強度R。
R=KRVI
式中 R——被測混凝土的抗壓強度值;
RVI——選用近似的R—V方程計算的強度值;
n——試塊數;
Ri——現場預留的混凝土試塊強度值。
六、井壁的平均強度 ,各測區的強度均不應低於0.75R,低於0.85R測區數不超過總測數的20%,R即代表井壁強度。
附錄四、噴射混凝土試塊的切割製作法:
一、鑽取法:用鑽機在已噴好的經28d養護的實際結構物上直接鑽取直徑50mm,長度大於50mm的芯樣,用切割機加工成兩端麵平行的圓柱體試塊,進行試驗。
二、噴大板切割法:將混凝土噴在35cm×45cmm×12cm或20cm×45cm×12cmm的模板內。噴射時與實際結構物部位相同,並在相同條件下養護28d,用切割機去掉圍邊,加工成10cm×10cm×10cm立方體試塊,進行試驗。
三、鑿方切割法:在已噴好的經14d左右養護的實際結構物上用鑿岩機打密排鑽孔,取出長約35cm,寬約15cmm的混凝土塊,用切割機加工成10cm×10cm×10cm立方體試塊,養護至28天進行試驗。
附錄五、混凝土、噴射混凝土強度和錨杆抗拔力的檢查與驗收:
一、同批混凝土、噴射混凝土抗壓強度,應以同批內標準試塊或芯樣的抗壓強度代表值來評定。同批試塊或芯樣是指在相同設計要求下,原材料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試塊或芯樣。
二、施工中預留試塊或施工後鑽取芯樣數量:立井及天井、溜井每20m~30m,巷道每30m~50m,不得少於1組;1000m3以上的硐室不得少於5組,500m3~1000m3的硐室不得少於3組,500m3以下硐室不得少於2組;設備基礎1~2組。材料或配合比變更時,應另作1組。試塊每組3塊,芯樣每組5個。試塊應在井、巷同條件養護。
三、每組試塊或芯樣的抗壓強度代表值為3個試塊或5個芯樣試驗結果的平均值(四舍五入取整數),3個試塊或5個芯樣中的過大或過小的強度值,與中間值相比超過15%時,可用中間值代表該組的強度。
四、混凝土強度的合格條件,按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規定執行。
五、用鑽取法所鑽取的混凝土芯樣加工成的試塊驗收時,應將其換算為標準試塊的強度,換算係數或公式應通過相同情況下的對比試驗求得。
六、錨杆的試驗數量:巷道30m~50m,錨杆在300棵以下,抽樣不少於1組;300棵以上,每增加1~300棵,相應多抽樣1組。設計或材料變更,應另抽1組。每組錨杆不得少於3根。
七、錨杆質量的合格條件,按國家現行標準《錨杆噴射混凝土支護技術規程》的規定執行。
附錄六、名詞解釋:
名 稱 曾用名 解 釋
表 土 指覆蓋於基岩之上的衝積層和岩石風化地帶
曠 幫 空 幫 指井筒或巷道的實際掘進斷麵大於設計斷麵的部分
不支護段 空幫、空頂 指井筒或巷道工作麵距支護端麵之間沒有支護的高度或長度
內 徑 淨 徑 指井筒建成後的直徑
外 徑 荒 徑 指井筒掘進時的直徑
平行作業 立井井筒或巷道的施工,掘進與永久支護的兩大工序在不同的空間內同時進行的作業方式
單行作業 立井井筒或巷道的施工,掘進與永久支護的兩大工序分別順序施工的作業方式
短段混合作業 短段
掘砌 這種作業方式同單行作業方式相似,但掘進與永久支護的兩大工序頻繁交替,即短段掘進與支護,而不用臨時支護的作業方式
煤與沼氣突出 煤與瓦斯突出 在壓力狀態下,在很短的時間內,煤與沼氣同時大量噴出
形位偏差 是表麵形狀偏差及表麵位置偏差的簡稱,包括不垂直度、不平行度、不平度、同心度、扁圓度等偏差
細料石 形狀規則的六麵體,經細加工,表麵凹凸深度不大於2mm,厚度和寬度均不小於200mm,長度不大於厚度的3倍
粗料石 除表麵的凹凸深度不大於20mm,其它規格與細料石相同
鍋 底 井壁底 鑽井法施工的井筒,其井壁是在地麵預製的,為懸浮下沉需要,第一節井壁底部是全封閉的,呈鍋狀,稱為鍋底
凍結壁的變形壓力 凍結
壓力 在地壓作用下凍結壁因變形而施加給外壁的壓力,即凍結壁的變形壓力。凍結壁的平均溫度越低,其強度越大,變形壓力就小,反之,則相反
護 井 套 井 護井又稱導向槽或導向牆,是在要施工的幃幕的兩側修築的鋼筋混凝土環形短壁,內環短壁稱內護井,外環短壁稱外護井,內外壁構成環形溝槽,在造控4起導向、貯存泥漿和維護孔口穩定的作用。
槽 孔 把要施工的幃幕沿圓周共分成若幹段,在段內又劃分為主孔和副孔,主孔為圓孔,副孔就是兩相鄰主孔之間的鼓形土體,造孔時先鑽主孔後打副孔,使主孔與主孔連續貫通起來,該段全部主孔貫通後所形成的深槽稱為槽孔
造 孔 帷幕法施工,在井筒外圍,需按設計規定施工帷幕槽孔,采用衝擊鑽機分段鑿成槽孔的工藝稱為造孔
殘留小牆 在劈打副孔時,位置要找正,對兩主孔之間的鼓形土牆要打準,如打偏,則留下近似三角形的小土牆,稱為殘留小牆
接頭孔 兩槽孔的連接孔稱接頭孔
天井、溜井 暗 井 凡自下一水平層至上一水平層用作提升、溜放礦石,通風、上下人員、運送材料或敷設管線的立井稱為天井,專為溜放礦石的立井或傾斜巷道稱為溜井
基槽 截 口 指在安裝防水門部位的圍岩中開鑿的一條90°齒狀壁槽,以增強硐室的承壓能力
錨杆基礎 錨杆基礎一詞出自“冶金礦山設計參考資料”一書,即用錨杆代替地腳螺栓將機械設備直接固定在硐室(巷道)底板上,岩麵凹凸不平,用混凝土找平
雜散電流 是指存在於預設的電源網路之外的電流,其主要來源一般為:1、電氣牽引網路流經金屬物(指鋪軌以外的金屬物)或大地返回直流變電所的電流;2、動力和照明交流電路的漏電;3、大地自然電流;4、雷電和磁輻射的感應電流等
組合罐道 用型鋼組合焊接而成的中空矩形鋼罐道
楔形環 這是一種不用繩卡的繩環,它是利用楔形裝置的作用,當鋼絲繩拉緊時,繩楔壓緊繩套,將鋼絲繩自由端壓住,使繩頭不能脫出
翻轉提升 井架地麵組裝好,用抱幹扳起預先組裝好的井架軀體,使之直接立於板梁上的設計位置,這種起立井架的方式叫做翻轉提升
繃繩 繃繩又稱把線,使抱幹保持穩定,並承受抱幹的荷載
牽繩 為井架起立時副絞車的牽引繩,井架起立過程中該繩不承受荷載,當井架豎立後,該繩立即繃緊,保持井架穩定
其它繩 指做繩套、綁滑輪等用的鋼絲繩
井筒裝備 井筒內安裝的供提升、排水、通風、供電等的設施,統稱為井筒裝備,包括井上下套架、罐道、罐道梁、梯子間、各種管和纜線等
附錄七、本規範用詞說明:
一、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麵詞采用“必須”,反麵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麵詞采用“應”,反麵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麵詞采用“宜”或“可”,反麵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定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範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
2002年11月10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