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一通三防”工作實施細則(修訂)
冀中能源“一通三防”工作實施細則(修訂)
總 則
一、“一通三防”工作要認真貫徹落實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以質量標準化為準繩,以保證礦井安全生產為目的,管理、裝備、培訓並重”的安全指導思想,強化現場,突出重點,分類治理,切實做到責任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
二、各礦行政正職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各級總工程師(包括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技術負責人。以下同)是本單位防止重大災害02manbetx.com
技術第一責任者;各級行政和技術副職對分管業務的安全工作負責;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三、各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切實可行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包括應急救援預案),經礦長批準後,上報公司。計劃必須包括:
1、根據本礦井的地質條件和自然因素,列舉出在發生瓦斯噴出、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自然發火等情況時的預兆。
2、根據礦井瓦斯湧出情況及規律、煤塵爆炸的傾向性等因素,提出預防在礦井中發生瓦斯爆炸、煤塵爆炸、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火災等各種重大災害02manbetx.com
的措施(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和必要的物質準備)。
3、在礦井中一旦發生02manbetx.com
後,組織災區人員自救和安全撤離災區以及搶救人員的措施:包括礦山救護隊,一般人員和搶救人員的行動路線、方法和措施;井下人員救災路線的確定;組織撤退的負責人;井下人員自救方法、設施和設備等以及各種02manbetx.com
的處理原則、處理事故的組織領導和領導人的職責和任務,處理事故必備的技術資料。
礦 井 通 風
第一節 井下空氣
一、井下空氣成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采掘工作麵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於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2、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過表1規定。
表1 礦井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
1、設有梯子間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風速不得超過8m/s;梯子間四周經封閉後,井筒中的最高允許風速可按表2規定執行。
2、無瓦斯湧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中的最低風速不得低於0.5m/s。
3、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在采取煤層注水和采煤機噴霧降塵等措施後,其最大風速可高於4m/s,但不得超過5m/s。
4、專用排瓦斯巷道的風速不得低於0.5m/s;專用於敷設抽放管路、布置鑽場、鑽孔的瓦斯抽放巷道采用礦井全壓通風時,巷道風速不得低於0.5 m/s。
三、礦井空氣溫度
1、進風井口以下的空氣溫度(幹球溫度,下同)必須在2℃以上。
2、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麵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時間,並給予高溫保健待遇。
3、采掘工作麵的空氣溫度超過30℃,首先排除煤炭自燃的可能性,然後加大供風量及采取可行性降溫措施;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4、空氣溫度測點,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掘進工作麵空氣溫度的測點,應在工作麵距迎頭2m處的回風流中。
(2)長壁式采煤工作麵空氣溫度的測點,應在工作麵運輸道空間中央距回風道口l5m 處的風流中。采煤工作麵串聯通風時,應分別測定。
(3)機電硐室空氣溫度的測點,應選在硐室回風道口的回風流中。
(4)溫度的測點不應靠近人體、或發熱、致冷設備,至少距離0.5m。
四、測風要求
1、每10天進行1次全麵測風,采掘工作麵根據需要隨時進行測風。每次測風結果都應填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
2、測定工作需要兩人操作,連續進行,不得隔班進行;每次測風至少測定三次,三次測定結果誤差不得超過5%,超過5%需重新測定。
3、回采工作麵要選在距工作麵50m以內、掘進工作麵應在距迎頭10~30m內的回風巷道中測風,礦井主要通風機風量應在擴散器或風硐內測風。
4、風表使用範圍要符合表3要求
五、礦井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風表(高、中、低)、幹濕溫度計、精密氣壓計、傾斜壓差計、皮托管、高低濃度瓦斯檢定器、氧氣檢測儀、一氧化碳檢定器、全塵和呼吸性粉塵測定儀、多種氣體檢定管、煙霧管等儀器儀表。
第二節 礦井風量計算
礦井需要風量,應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和各用風地點總和分別進行計算,並取其中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風量:
(2)按風速驗算
a) 一般巷道
Q巷≥60×0.15S巷
b) 架線電機車巷道
有瓦斯湧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
Q巷≥60×1.0S巷
無瓦斯湧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
Q巷≥60×0.5S巷
式中: Q巷——一般用風巷道實際需要風量,m3/min;
S巷——一般用風巷道淨斷麵積,m2;
Q巷——架線電機車用風巷道實際需要風量,m3/min;
S巷——架線電機車用風巷道淨斷麵積,m2;
0.15——一般巷道允許的最低風速,m/s;
1.0——有瓦斯湧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允許的最低風速,m/s;
0.5——無瓦斯湧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允許的最低風速,m/s。
(3)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巷道需要風量的驗算
Q巷=5.44×N×P×k
式中:Q巷——該地點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尾氣排放稀釋需要的風量,m3/min;
N——該地點礦用防爆柴油機車的台數,台;
P——該地點礦用防爆柴油機車的功率,kW;
k——配風係數,該地點使用 1台礦用防爆柴油機車運輸時,k為1.0。該地點使用2台礦用防爆柴油機車運輸時k為0.75。該地點使用3台及以上礦用防爆柴油機車運輸時k為0.50;
5.44——每千瓦每分鍾應供給的最低風量,m3/min。
礦井使用礦用防爆柴油機車時,應進行風量驗算,排出的各種有害氣體被巷道風流稀釋後,其濃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一百條的規定。
第三節 礦井通風係統
一、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兩個及以上獨立生產的礦井不允許有共用的主要通風機,進、回風井和通風巷道。
1、改變全礦井、一翼、一個水平或一個采區通風係統,礦井主通風機更換,礦井輔助通風機通風,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礦井、高瓦斯礦井以及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石門揭露煤層,石門揭露新煤層,一級瓦斯排放,防止瓦斯突出,9#煤層沿空留巷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非正規采煤不能保證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的,必須製訂安全措施,報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禁止使用巷道式采煤 (係指不能形成全風壓通風,沒有兩個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
2、通風係統 (包括采區通風設計)合理,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要求。實現“四無”:無不符合“01manbetx
”規定的串聯通風;無溜煤眼(或溜煤斜坡)兼進風道;無不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的擴散通風;無騎溜子或皮帶運輸機的通風設施。
3、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高瓦斯礦井以及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回采工作麵上下順槽之間不應設置聯絡巷。有特殊情況的,應經公司總工程師審批。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築永久性調節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正向風門和反向風門,正向風門實現聯鎖。
4、水平和采區通風設計主要內容有:通風、瓦斯、煤塵、自然發火資料,通風係統選擇03manbetx
,風量計算與分配,通風阻力計算,主通風機能力核定、通風等積孔、繪製通風係統示意圖。
5、回采工作麵通風設計主要內容有:瓦斯、煤塵、自然發火資料及安全技術措施、通風係統、風量計算及供風能力03manbetx
,安全監測監控設計和局部通風設計。
二、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
1、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係統後,方可回采;傾斜條帶布置時,必須至少超前兩個區段形成獨立的通風係統後,方可施工回采巷道。
2、高瓦斯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有瓦斯動力危害區域、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
3、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三、采、掘工作麵應實行獨立通風
1、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上下相連的2個同一風路中的采煤工作麵、采煤工作麵與其相連接的掘進工作麵、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麵,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製定措施後,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不得出現1頭麵串多頭麵或多頭麵串1頭麵情況。
2、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係統的掘進巷道或采煤工作麵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麵,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且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係統後,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3、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區域的煤層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4、對於本條規定的串聯通風,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麵的進風流中裝設甲烷斷電儀,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符合本細則第一章表1的規定。
四、凡是地質條件複雜,有可能與小窯巷道貫通的施工地點,施工前,必須建立穩定、可靠的均壓通風係統,並具備能夠隨時啟動的條件。
五、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係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在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區域,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無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岩)層中掘進巷道並構成通風係統,為構成通風係統的掘進巷道的回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上述2種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本細則第一章表1的規定,並製訂安全措施報公司審批。
六、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麵不得采用下行通風。
七、井下充電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回風風流應引入回風巷。井下充電室,在同一時間內,5t及其以下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3組、5t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1組時,可不采用獨立的通風,但必須在新鮮風流中。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0.5%。
八、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風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過6m、入口寬度不小於1.5m而無瓦斯湧出,可采用擴散通風。
井下個別機電設備硐室,可設在回風流中,但此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並必須在進風側設置甲烷傳感器。
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
九、進、回風井之間或主要進、回風道之間的每個聯絡巷,必須砌築永久調節牆或在聯絡巷兩端不超過6米的位置各砌築一道永久密閉牆;需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兩道聯鎖的正向永久風門和兩道反向永久風門,防止反風時風流短路。
采區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需要建立控製風流設施的,必須砌築永久調節牆或在聯絡巷兩端不超過6米的位置各砌築一道永久密閉牆;運料、行人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永久調節風門和2道反向永久調節風門。
十、箕鬥提升井或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進風井時,箕鬥提升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4m/s,並應有可靠的防塵措施,井筒中必須裝設自動報警滅火裝置和敷設消防管路;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回風井時,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且必須裝設甲烷斷電儀。
十一、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係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十二、礦井應在采掘工程平麵圖基礎上按比例繪製通風係統圖。係統圖上必須標明主要通風機的安裝位置及其規格性能、進回風井巷和采掘工作麵的位置名稱、風流方向、風量大小、通風設施與局部通風機安設位置及參數等;必須根據生產變化隨時進行補充修改,每兩月向公司上報一次;礦井通風部門應能隨時提供通風係統現狀圖,該工作要落實到人;多煤層同時開采的礦井,必須繪製分層通風係統圖;礦井應繪製礦井通風係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絡圖。
第四節 主通風機
一、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麵,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2、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
3、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生產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
4、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5、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
6、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7、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二、礦井反風: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並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每季度應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當礦井有新的井翼、水平投產時,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
1、一般規定:
(1)生產礦井每年編製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時(包括應急救援預案),必須根據火災可能發生的地點,對采用的反風方式、方法及人員避災路線做出明確規定。
(2)礦井反風時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指揮。
(3)各礦井每年進行一次反風演習。對存有火區的礦井,反風確有可能造成危害時,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本年度可暫不進行反風演習,但必須對反風設備完好情況每季進行檢查,並製訂發火時的反風技術方案。
2、反風方式及方法
(1)實現全礦總進、回風井及采區主要進、回巷風流全麵反向的反風方式稱為全礦性反風。當礦井井口附近、井筒、井底車場(包括井底車場主要硐室)和與井底車場直接相通的大巷(如中央石門、運輸大巷)發生火災時應采用全礦性反風。
(2)在多進風井、多回風井的礦井一翼(或某一獨立通風係統)進風大巷中發生火災時,調節一個或幾個主要反風設施,而實行礦井部分地區內的風流反向的反風方式,稱為區域性反風。
(3)當采區內部發生災變時,主要通風機保持正常運行,通過調整采區內預設風門的開關狀態,實現采區內部風流反向的反風方式,稱為局部反風。生產礦井進行采區設計時,可結合巷道布置進行局部反風設計;對已設置局部反風設施的地點,必須保證局部反風設施處於完好狀態。
(4)在中央並列式的通風礦井開啟進、回風井筒之間聯絡巷道中的隔離風門,使風流短路,以解除煙流向礦井內部侵襲的反風方式,稱為短路反風。當進風井口、進風井筒、井底車場發生火災時,均可采用短路反風。
(5)全礦性反風時,利用專用反風道與控製風門相結合,使風流反向的方法,稱為反風道反風。
采用反風道反風的礦井,應采用有效的防凍措施
1)雪後要及時清洗反風閘門和導向風門邊框的積雪和結冰;
2)反風閘門應采用電器或液壓控製;
3)離心式主要通風機可采用防寒式布置結構。
(6)利用電機換向反轉,使主要通風機反轉、風流反向的方法,稱為主要通風機反轉反風。在軸流式風機通風的礦井中,應用全礦性或區域性反風方式時,為節約初期投資及確保反風的可靠性,宜采用反轉反風方法。
(7)利用備用主通風機機體作為反風道實現反風的方法,稱為無風道反風,在設有備用通風機的礦井可以采用,但必須保證反風後備用通風機能快速恢複正常狀態。
3、每季度由礦長組織機電、通風、安檢部門和礦山救護隊對反風設施進行一次檢查,檢查項目應包括主要通風機及啟動電器設備、進風井口樓、反風道、所有地麵閘門和風門、電控設施、絞車和鋼絲繩、防爆門、反風設備的防凍設施以及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道之間的正、反向風門等,一旦發現問題,應限期解決,檢查反風設施的結果,必須記入專用的記錄本內,由機電和通風部門保存備查。
4、每個礦井的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掛有反風01manbetx
。規程中要詳細規定反風方法、操作順序及注意事項,並附有反風設施布置圖。主通風機司機應熟悉反風01manbetx
、操作步驟,並能獨立、正確、熟練地進行反風操作,不勝任者不能上崗。每個主要通風機房應裝有與調度室直通的電話,並保持暢通。
5、反風技術要求
(1)礦井反風後總回風流中、一翼回風流或主要回風道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
(2)當礦井湧水量大,因反風停電時間長、有淹井危險、水泵房及其進風風流中瓦斯濃度低於1.0%,可送電排水。在進風流內,距泵房20m處必須派人連續檢測瓦斯濃度,或設甲烷自動監測報警斷電裝置。
(3)對多台主要通風機通風的礦井,應分別作多台主要通風機同時反風和單台主要通風機各自反風的演習,以分別觀測其反風效果。
7、反風率計算方法:
反風率是檢查和衡量反風效果的重要指標,各礦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計算礦井反風率。(1)單一回風井的礦井通風係統
1)礦井的反風率:(在井底車場測風)
ηf= Qf/Q×100%
式中 ηf ——礦井反風率, %
Qf——反風時回風井風量之和,m3/min
Q ——反風前回風井風量之和,m3/min。
2)采區反風率:(在采區回風巷測風)
ηfc= Qfc/Qc×100%
式中 ηfc——采區反風率,%
Qfc——反風時采區回風量, m3/min
Qc——反風前采區回風量, m3/min
(2)多回風井的通風係統
1)礦井反風率(在井底測風)
ηf=ΣQf/ΣQ×100%
式中 ηf ——礦井反風率, %
ΣQf——反風時回風井風量之和,m3/min
ΣQ——反風前回風井風量之和, m3/min
2)區域性反風反風率(在某反風區域的大巷中測風)
ηfi=ΣQfi/ΣQi×100%
式中 ηfi——某反風係統反風率,%;
ΣQfi——某反風係統反風時區域回風量之和,m3/min
ΣQi——某反風係統反風前區域回風量之和,m3/min
8、反風演習
(1)反風演習持續時間不應少於人員從礦井最遠地點撤退至安全地點所需要的時間,且不得少於2h。
(2)反風演習前,必須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反風演習計劃書,報公司審批,其內容為:
1)確定進行全礦性反風演習時間,對多進風井或多回風井通風係統的礦井,可根據假定的發火地點和具體條件,確定進行區域性和局部反風演習的方案和時間;
2)確定反風演習期間的觀測項目和方法;
3)確定反風設備的操作順序;
4)確定反風演習開始時間和持續時間;
5)確定井上下通訊聯絡的地點和時間;
6)預計反風後的通風網絡、風量和瓦斯情況,繪出反風時的通風網路圖;
7)製訂反風演習的安全措施;
8)明確恢複正常通風的操作順序和製訂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
9)規定參加反風演習人員的分工和培訓計劃;
10)提出所需測量儀表清單及檢驗校正儀表計劃。
(3)反風演習時應觀測下列參數
1)觀測主要通風機運轉情況。包括電機負荷,軸承溫度、風量、風壓等;
2)測定反風前及反風時全礦井各翼、各水平、各采區的進回風流中瓦斯(二氧化碳)濃度和風量,每隔10min測定一次。反風操作結束後,每隔20min測定一次瓦斯濃度,每隔半小時測定一次風量,觀測時間不得少於1h;
3)選擇1~2個瓦斯(或二氧化碳)湧出量大或自然發火危險程度高、或風流路線長的采區(或回采工作麵),每隔10min測定其瓦斯濃度、風量。
(4)反風演習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反風演習期間,停止井下一切生產和與反風演習無關的工作,但井筒提升必須派值班絞車司機及信號工保持正常工作;
2)反風演習前應切斷井下電源;
3)反風演習1~2h前,井下工作人員必須全部升井,在井下人員未全部撤出前,不得進行反風;
4)排水能力及水倉容積能夠滿足反風期間儲水的礦井,可在反風前排空水倉積水,切斷井下中央變電所的一切電源,否則,按本規定“反風技術要求”第(2)條執行;
5)反風演習期間,井下測定人員不得單獨行動。
(5)反風演習期間,必須嚴格管理火源,並遵守下列規定:
1)反風演習結束,恢複正常通風後,檢查井下各地點的瓦斯濃度,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時,方可恢複送電;
2)反風演習期間,出風井口20m範圍內禁止有火源存在;
3)反風演習前,井下火源或高溫火點必須進行封閉和消除,反風時應加強其動態觀測。
(6)反風演習後,必須將井下積聚的瓦斯排放至允許濃度後才準予恢複生產和正常工作,為此,在反風演習前應製定瓦斯排放措施。
(7)反風演習後,應及時編寫反風演習報告書,報公司備案,礦通風區(隊)和救護隊各留一份備查並保存2年。反風演習報告書包括下列內容:礦井通風概況(表8)、主要通風機運轉情況(表9)、井巷風流及瓦斯情況(表10)、反風操作時間、恢複通風操作時間、反風前及反風時的通風係統圖、反風演習的經驗及教訓、存在問題和采取的措施等。
第五節 巷道貫通一般規定
一、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地測部門必須下達通知書,分別送有關礦長、總工程師、通風科(區)、施工區(隊)、調度室、安檢科。
瓦斯湧出異常區掘進工作麵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貫通的煤層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於5m,並且貫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應加強支護。在掘進工作麵與被貫通巷道距離小於60m的作業期間,被貫通巷道內不得安排作業,並保持正常通風,且在放炮時不得有人。
二、通風部門接到通知後,負責編製通風係統調整方案,且附貫通地點的通風係統示意圖。圖中表明現有通風狀況、貫通後的風流方向,係統調整的設施位置。停工頭的瓦斯檢查地點、崗哨位置等、並安排專職瓦斯員盯班。生產區(隊)負責組織編製專門的貫通安全技術措施,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頂和透水、防治煤塵危害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開掘、通風、機電、調度、技術、安檢(監)等有關部門會審、簽字。
三、貫通前隻準一個工作麵正常掘進,停工工作麵要有保證正常通風、瓦斯檢查、防治煤塵的安全措施,裝設瓦斯監測探頭。
四、掘進巷道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采用放炮法貫通時,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掘進的工作麵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麵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麵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隻有在2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麵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麵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貫通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綜合防塵措施,停工工作麵要提前安排巷道衝刷除塵,並執行停電製度。
五、貫通老巷或老空區時,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原則,並根據所探情況製定針對性措施。
六、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巷道進行放炮,兩個工作麵的人員都必須撤到安全地點。
七、掘進巷道貫通後,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通風部門立即按調整方案調整通風係統,保證有足夠的風量,待風流穩定,瓦斯濃度在1.0%下時方可恢複生產。
第二章 局部通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一、掘進巷道必須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包括使用除塵風機),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混合式通風方式。
二、礦井采掘工程設計
1、礦井采掘工程設計必須保證局部通風機有足夠的安裝空間和風筒的吊掛空間,並考慮巷道的收縮變形,確保局部通風設備和風筒等附屬設施的正常安設和運行。
2、采掘工程設計的審核,應有通風部門參加,並審核簽字。
三、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的局部通風設計
掘進工作麵編製作業規程,必須有工作麵局部通風設計,設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掘進工作麵配風量計算;
2、局部通風機的選型和風筒直徑的選擇確定;
3、局部通風機安裝位置、巷道供風量、風筒吊掛位置、風筒末端距迎頭距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風機自動切換的交叉風筒接頭的規格和安設標準;
4、混合式通風(包括除塵風機)的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及安全措施;
5、相關通風係統狀況;
6、局部通風機供電係統,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安設;
7、附有局部通風機供電係統示意圖、瓦斯監測布置示意圖(包括斷電範圍、報警值和斷電值等)、避災路線圖;
8、掘進作業規程的審核,應有礦通風部門參加,並審核簽字。
第二節 局部通風機安裝、供電
一、向局部通風機供電的井下變(配)電所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
二、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中高瓦斯區、重點瓦斯區、瓦斯湧出異常區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配備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並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電纜)供電,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供電;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自動啟動,保持掘進工作麵的正常通風。
注:專用變壓器:是指采區變電所內設立的專供局部通風機使用的變壓器,此變壓器不允許帶其它采掘電氣負荷。
專用開關:是指專為局部通風機供電用的高壓防爆開關和低壓饋電開關(帶低壓檢漏繼電器)。
專用電纜:是指由專用變壓器的低壓側接出專為局部通風機供電的電纜。
三、其他掘進工作麵和通風地點的局部通風機實現“雙風機,雙電源”和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不同母線段的相互獨立的電源,保證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正常工作。
四、撤架放頂的回采工作麵或回采工作麵帶采時,必須安設局部通風機。沿空留巷局部通風機安裝按煤巷掘進工作麵要求執行。
五、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與備用局部通風機的能力必須相等,不能由對旋風機代替雙風機。
六、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裝設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裝置;備用局部通風機裝設瓦斯電閉鎖裝置。
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停風後能切斷停風區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切換到備用局部通風機工作時,該局部通風機通風範圍內應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運轉後方可恢複工作。
使用2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麵供風的,2台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七、井下所有電器設備供電線路敷設要滿足排放瓦斯停電要求。
八、“三專兩閉鎖”設施的安裝、使用和維修
1、“三專兩閉鎖”設施的安裝必須有工程設計;
2、“三專兩閉鎖”的安裝、使用和維修,必須明確負責部門,責任到人;
3、礦井應每天對變壓器、開關和線路進行檢查;
4、對“三專兩閉鎖”設施,應在采區變電所內設立標誌牌,標明使用地點、設備容量、線路電壓、電纜截麵、管理負責人等;
5、應設立專用運行記錄簿,詳細記錄停、送電時間,故障處理結果,並在發生停電故障時及時報告調度室。
九、煤巷、半煤岩巷、重點瓦斯區和瓦斯湧出異常區岩巷掘進工作麵的主、備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裝智能瓦斯排放裝置。
十、正常工作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失電停止運轉後,當電源恢複時,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不得自行啟動,必須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十一、所有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必須分別安裝監測風機開停的開停傳感器和監測風機饋電開關有無電壓的饋電傳感器。備用局部通風機必須帶電備用。
十二、正常工作的和備用局部通風機所用自動切換開關,必須使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專用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開關。
十三、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停工不停風巷道風量必須滿足《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十四、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十五、每7天至少進行一次甲烷風電閉鎖試驗,試驗記錄要一式兩份,主要內容包括工作麵名稱、試驗時間(日期、班次、時刻)、參加人員(風機管理人、瓦斯員)、試驗情況、是否彙報等。試驗前應向礦調度室、通風區彙報,並留有記錄。
試驗記錄存檔備查。其中一份要存放於試驗地點風機處。
十六、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的管理
1、每天應進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與備用局部通風自動切換試驗。
2、礦井必須建立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試驗記錄,主要內容包括工作麵名稱、切換時間(日期、班次、時刻)、參加人員(風機管理人、瓦斯員)、切換情況等。試驗前應向礦調度室、通風區彙報,並留有記錄。
試驗記錄要一式兩份,存檔備查。其中一份要存放於試驗地點風機處。
第三節 局部通風機管理
一、未經批準隨意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轉,或由於高低壓供電係統突然停電和局部通風機本身電氣事故以及機械事故而引起停風的,不論時間長短都屬於無計劃停風。
二、局部通風機發生無計劃停風的,要由安全礦長或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進行03manbetx
,並提出整改措施。
三、任何人員不得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需停局部通風機時,必須提前向通風部門提出申請,並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四、局部通風機必須安排專人進行日常管理。
五、因檢修、停電、故障等原因造成局部通風機停風時,必須將人員全部撤至全風壓進風流處,並切斷電源。
恢複通風前,必須由專職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隻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由指定人員開啟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局部通風機啟動,工作麵風量符合要求後,才可向供風區域內送電。
第四節 其它規定
一、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於2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岩巷不小於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於0.25m/s。
二、局部通風機的設備要齊全,吸風口有風罩和整流器,高壓部位(包括電纜接線盒)必須有襯墊(不漏風),通風機必須吊掛或墊高,離地麵高度大於0.3m,5.5KW以上的局部通風機要裝有消音器(低噪聲局部通風機和除塵風機除外)。
三、局部通風機必須實行掛牌管理。牌板上應填寫安裝地點、局部通風機型號、供風長度、吸入風量、出風口風量、負責單位、負責人等內容,並注明填寫時間。
四、嚴格風筒管理
1、必須使用抗靜電、阻燃性風筒,風筒吊掛應做到逢環必掛,敷設平直、接頭嚴密,無反接頭,接頭反壓邊平整到位,拐彎設有彎頭,變徑處設有過渡節。
2、煤巷掘進工作麵壓入式風筒末端到工作麵的距離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對於采用除塵風機,“長壓短抽”通風方式的掘進工作麵,壓入式風筒末端到工作麵的距離按由礦總工程師批準的措施要求執行,但必須在風流的有效射程以內。)
五、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並向礦調度室彙報,製定安全措施,恢複正常通風。
六、杜絕盲巷敞口管理,盲巷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封閉,在封閉前必須將與外部連接的鐵道、架線、管路、金屬網片等導電物體斷開,避免雜散電流引爆瓦斯。
第三章 瓦 斯 防 治
第一節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
一、生產礦井必須按下述要求進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
1、每年於七月份分上、中、下旬進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以測定的絕對瓦斯湧出量最大一天數值計算相對量確定等級,以測定日三班(或四班)絕對瓦斯湧出量的平均值計算該日的瓦斯湧出量。
2、測點布置要滿足計算全礦井、分翼、水平、煤層以及瓦斯湧出較大采區的相對瓦斯量的要求。
3、測定工作要在交接班2小時後生產正常狀態下進行,測定工作應在測風站和臨時指定測風站進行。
4、相對湧出量按下式計算
5、進行瓦斯抽放的礦井,鑒定日內應在相應地區測定抽放瓦斯量,計算噸煤瓦斯湧出量必須包括抽放瓦斯量在內。
6、計算煤層、一翼、水平或采區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湧出量時,均應扣除相應進風流中的瓦斯量或二氧化碳量。
7、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確定,一般情況下以全礦井為準。在礦井和局部不一致的情況下,回采產量達到全礦井產量60%的翼、水平、煤層或采區的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可代表全礦井;不足60%時,可另行單獨確定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
8、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礦井通風情況說明:包括通風方式、礦井主通風機情況、風量、負壓、等積孔、上年度礦井產量、礦井通風能力等。要闡述鑒定月生產是否正常,對礦井瓦斯來源進行03manbetx
。填寫礦井基本情況表。
(2)礦井瓦斯等級和另行單獨管理的翼、水平、煤層或采區的瓦斯等級,以及相應的二氧化碳湧出量。
(3)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基礎表及分全礦井、分翼、水平、煤層、采區瓦斯湧出量計算說明。
(4)上年度8月份至今年6月份風量、瓦斯統計資料。
(5)礦井通風係統示意圖,標明通風係統、瓦斯鑒定測點及測定主要數據(基礎數據的填繪應采用同旬、同班數據)。
(6)礦井發生過的瓦斯噴出,煤與瓦斯突出,內外因火災的地點、時間、狀況、原因等記錄。
(7)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資料。
(8)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報告編製完成後,於8月20日前一式四份報公司,公司彙總後報省煤炭管理部門審批,並報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9)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報告,按下表填寫。
二、正在建設的礦井每年也應進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在沒有采區投產的情況下,當單條掘進巷道的瓦斯絕對湧出量大於3m3/min時,礦井應定為高瓦斯礦井;在有采區投產的情況下,當采區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m3/t時,礦井也應定為高瓦斯礦井;在采掘過程中發生過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礦井應定為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如果鑒定結果與礦井設計不符時,應提出修改礦井瓦斯等級的專門報告,報原設計單位同意。
三、低瓦斯礦井新水平、新采區必須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區垂深每增加50m,必須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等參數,並進行突出危險性臨界預報指標和敏感指標等研究。
第二節 瓦斯濃度限定
一、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二、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進行處理。
三、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於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四、采掘工作麵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五、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並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01manbetx
》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
六、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隻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由指定人員開啟局部通風機。
1、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製風流排放瓦斯。
2、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製定安全排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3、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采區回風係統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範圍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隻有恢複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複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係統內的供電。
七、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20m3/min、進風巷道淨斷麵8m2以上,經抽放瓦斯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的要求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超過1.0%時,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可采用專用排瓦斯巷,專用排瓦斯巷的設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工作麵風流控製必須可靠。
2、專用排瓦斯巷必須在工作麵進回風巷道係統之外另外布置,並編製專門設計和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將工作麵回風巷作為專用排瓦斯巷管理。
3、專用排瓦斯巷回風流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風速不得低於0.5m/s;專用排瓦斯巷進行巷道維修工作時,瓦斯濃度必須低於1.0%。
4、專用排瓦斯巷及其輔助性巷道內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設置電氣設備。
5、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當有防止產生靜電、摩擦和撞擊火花的安全措施。
6、專用排瓦斯巷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麵推進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7、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應當懸掛在距專用排瓦斯巷回風口10—15m處,當甲烷濃度達到2.5%時,能發出報警信號並切斷工作麵電源,工作麵必須停止工作,進行處理。
8、專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層中。”
八、瓦斯檢查風流劃定
1、測定瓦斯濃度應在巷道風流的上部(風流斷麵全高的上部約1/5處),測定二氧化碳濃度應在巷道風流下部(風流斷麵全高的下部約1/5處)。
巷道風流劃定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底各為50mm的巷道空間風流;無支架或用錨噴、砌旋支護的巷道,距頂、幫、底各為200mm的巷道空間風流。
2、采煤工作麵風流劃定為距煤壁、頂、底各為200mm和以采空區的切頂線為界的采煤工作麵工作空間內的風流。采用充填法管理頂板時,采空區一側應以擋矸、砂簾為界。采煤工作麵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頂的巷道空間至煤壁線的範圍內的空間風流,都按采煤工作麵風流處理。
采煤工作麵回風流,是指從煤壁線開始,到采區總回風範圍內,錨噴、錨網索等支護距煤壁、頂板、底板各200mm的空間範圍內的風流;支架支護是指距支架和巷底各為50mm的巷道空間範圍內的風流。
3、掘進工作麵風流是指掘進工作麵到風筒出口這一段巷道空間中按巷道風流劃定法劃定的空間中的風流。
掘進工作麵回風流是指自掘進工作麵的風筒出口以外的回風巷道中按巷道風流劃定法劃定的空間中的風流。
4、采煤工作麵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劃定為放炮地點沿工作麵煤壁方向兩端各20m範圍的采煤工作麵風流;掘進工作麵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劃定為放炮的掘進工作麵向外20m範圍內的巷道風流,並包括這一範圍內盲巷的局部瓦斯積聚。
5、在采煤工作麵中,電動機及其開關附近20m以內風流劃定為沿工作麵風流方向的上風流和下風流兩端各20m範圍內的工作麵風流;在掘進工作麵中,電動機及其開關附近20m以內風流劃定為電動機及其開關的上風流和下風流兩端各20m範圍內的巷道風流。
6、礦井總回、一翼回風以測風站巷道風流為準;采區回風要在該采區全部回風流彙合後的風流中測定;采煤工作麵回風在距工作麵煤壁線10m以外回風巷風流中測定,並取最大值為處理標準;掘進工作麵回風在其風筒出風口往外回風巷道風流中進行,並取最大值為處理標準。
第三節 瓦斯管理
一、瓦斯檢查
1、礦井必須建立按巡回檢查計劃路線圖表檢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氣體的製度。
一般采掘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兩次;重點瓦斯區、瓦斯湧出異常區要製定安全技術措施設置專職瓦斯檢查員,定時、定位進行瓦斯檢查;沒有進行工作的采煤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一次;停工不停風開掘工作麵、停工維修開掘工作麵,每班到迎頭至少檢查兩次;采煤工作麵采用串聯通風時,在被串工作麵進風巷設置瓦斯檢查測點,每班至少檢查兩次;掘進工作麵采用串聯通風時,在被串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前3~5m處設置瓦斯檢查測點,每班至少檢查兩次;角聯通風巷道每班要對其風流方向、瓦斯濃度至少檢查一次,每10天要對其風量進行測定;采空區或盲巷密閉每周至少檢查一次。
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每班至少檢查一次。充電室、變電所等硐室每周至少檢查一次;處在串聯通風風流中的充電硐室、變電所,每班至少檢查一次。施工中的鑽窩,每班至少檢查一次;重點瓦斯區、瓦斯湧出異常區及其它特殊情況施工鑽窩時,要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對瓦斯檢查的部位、次數做出明確規定。
采掘工作麵瓦斯檢查記錄牌要掛在距工作麵30m之內回風流中;停工不停風的開掘工作麵牌板要掛在迎頭;停工維修開掘工作麵,瓦斯檢查記錄牌掛在維修茬前30m範圍內,除正常兩次檢查填寫外,瓦斯員仍需到迎頭檢查並在10m範圍內簽到。
瓦斯檢查記錄牌至少要保留一個圓班的檢查數據。
每月由礦井通風部門提出瓦斯測點布置計劃,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瓦斯測點布置計劃中應有瓦斯檢查巡回檢查路線圖表(包括檢查地點、檢查時間、行走路線等內容),並明確瓦斯檢查員的交接班地點(交接班地點在本檢查區域中)。
瓦斯檢查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手冊和記錄牌上。做到瓦斯檢查原始記錄手冊、記錄牌板、瓦斯檢查日誌、迎頭簽到和彙報記錄“五對口”,瓦斯檢查原始記錄手冊中必須有施工現場安全負責人的簽字。
通風值班人員必須每班審閱瓦斯檢查日誌,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礦調度室彙報。
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一礦多井的礦必須同時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閱,對重大通風、瓦斯問題,要製定措施,進行處理。礦長(井長)或總工程師(井技術負責人)因故不能審閱通風瓦斯日報時,可由其指定的負責人審閱,但事後必須審閱、補簽。
重點瓦斯區、瓦斯湧出異常區采掘工作麵,非正規采煤工作麵,貫通前施工的掘進工作麵(自接貫通通知單之日起)必須配置專職瓦斯檢查員。
二、重點瓦斯區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重點瓦斯區
(1)掘進工作麵(含岩巷掘進)瓦斯絕對湧出量在0.5m3/min及以上;
(2)回采工作麵的風量符合配風標準,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0.25%及以上;
(3)炮眼或鑽孔(含錨杆眼)內,深入0.5m,瓦斯濃度達10%及以上或瓦斯濃度達不到10%,但有明顯壓力;
(4)底板有積水冒泡,泡勢高度達20mm及以上。
2、重點瓦斯區采掘工作麵主要采取的措施
(1)掘進工作麵的主、備局部通風機均必須采用“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主、備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裝智能瓦斯排放裝置;主、備局部通風機均安設運行狀態監測裝置;依據預計供風距離、設計斷麵規格、瓦斯預計湧出量等條件選擇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確保掘進供風量。
(2)回采工作麵選擇合理、可靠的通風係統,依據設計斷麵、瓦斯預計湧出量等計算工作麵的供風量。
(3)加強防塵工作,巷道內不得有煤塵堆積。放炮前後要灑水,放炮噴霧優先選用“水炮彈”。隔爆設施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安裝質量符合規定要求。采煤機、掘進機外噴霧有效可靠。
(4)加強放炮管理,嚴格按照作業規程打眼、裝藥、填炮土,使用“水炮泥”。
(5)放炮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
(6)現場班(組)長必須佩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7)設置專職瓦斯檢查員,對生產過程中瓦斯湧出較大環節(指采煤機或掘進機工作狀態期間)每半小時檢查一次,其他測點每班至少檢查3次,加強對生產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三、瓦斯湧出異常區
1、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瓦斯湧出異常區
(1)采區或工作麵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m3/t或有瓦斯噴出(打眼出現瓦斯噴孔或噴煤、裂隙瓦斯噴出、打鑽出現頂鑽或夾鑽);
(2)放炮後,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
(3)在20m巷道範圍內,湧出瓦斯量大於或等於1.0m3/min,且持續時間在8h以上;
(4)工作麵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超過0.74Mpa;
(5)工作麵煤層瓦斯含量達到或超過8m3/t;
(6)發生下述預兆
①地壓顯現預兆:煤炮聲、支架斷裂、岩煤開裂掉碴、底鼓、岩煤自行剝落、煤壁震動、鑽孔變形、跨孔、頂鑽、夾鑽杆、鑽機過負荷;
②瓦斯湧出預兆:瓦斯湧出異常、忽大忽小、煤塵增大、氣溫異常、氣味異常、打鑽噴瓦斯、噴煤粉、哨聲、蜂鳴聲;
③煤結構預兆:層理紊亂、強度降低、鬆軟或不均質、暗淡無光澤、厚度增大、傾角變陡、擠壓褶曲、波狀隆起、煤體幹燥、煤體斷裂。
2、瓦斯湧出異常區管理
在瓦斯湧出異常區域作業的采掘工作麵,必須預先製定專項通風、瓦斯管理安全措施。
(1)開展預防煤與瓦斯突出預測預報工作。
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麵應保留的最小預測超前距均為2m。
(2)製定安全、可行的防突措施(主要有超前鑽孔、鬆動爆破、水力衝孔、水力疏鬆等)。
(3)煤巷掘進工作麵采用超前鑽孔作為工作麵防突措施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巷道兩側輪廓線外鑽孔的最小控製範圍:近水平、緩傾斜煤層5m,傾斜、急傾斜煤層上幫7m、下幫3m。當煤層厚度大於巷道高度時,在垂直煤層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層控製範圍不小於7m,巷道下部煤層控製範圍不小於3m;
2)鑽孔在控製範圍內應當均勻布置,在煤層的軟分層中可適當增加鑽孔數。預抽鑽孔或超前排放鑽孔的孔數、孔底間距等應當根據鑽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徑確定;
3)鑽孔直徑應當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和瓦斯情況確定,一般為75~120mm,地質條件變化劇烈地帶也可采用直徑42~75mm的鑽孔。若鑽孔直徑超過120mm時,必須采用專門的鑽進設備和製定專門的施工安全措施;
4)煤層賦存狀態發生變化時,及時探明情況,再重新確定超前鑽孔的參數;
5)鑽孔施工前,加強工作麵支護,打好迎麵支架,背好工作麵煤壁。
(4)采煤工作麵采用超前排放鑽孔和預抽瓦斯作為工作麵防突措施時,鑽孔直徑一般為75~120mm,鑽孔在控製範圍內應當均勻布置,在煤層的軟分層中可適當增加鑽孔數;超前排放鑽孔和預抽鑽孔的孔數、孔底間距等應當根據鑽孔的有效排放或抽放半徑確定。
(5)每次工作麵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後,應當繪製工作麵防突措施竣工圖。
(6)采用超前鑽孔防突措施保留的最小超前距:煤巷掘進工作麵5m,采煤工作麵3m;在地質構造破壞嚴重地帶應適當增加超前距,煤巷掘進工作麵不小於7m,采煤工作麵不小於5m。
(7)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
(8)采取安全防護綜合措施(主要有反向風門、遠距離放炮、放炮時回風側全部停電、放炮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含水炸藥、工作人員佩帶隔離式自救器、壓風自救係統等)。
(9)進行瓦斯抽放。
四、預防瓦斯積聚
1、采掘工作麵內局部瓦斯積聚,是采掘工作麵風流範圍以外地點的局部瓦斯積聚,但采掘工作麵的鏈板運輸機底槽內的瓦斯濃度達到2%,體積超過0.5m3時,也要按局部瓦斯積聚處理。
2、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
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係統遭到破壞以後恢複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複正常通風後,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後,方可恢複工作。所有安裝電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m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隻有瓦斯濃度低於1.0%時,方可開啟。
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嚴禁在停風區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3、采煤工作麵隅角管理
(1)采煤工作麵隅角瓦斯濃度達到1.0%時,20m範圍之內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達到1.5%時,必須停止生產、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2)加強采煤工作麵瓦斯檢查,在隅角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3)禁止使用局部通風機處理上隅角瓦斯。
(4)利用尾巷排放法對隅角瓦斯積聚進行處理時,尾巷內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風速不得小於0.5m/s,並不得設置任何電氣設備。
(5)采煤工作麵隅角治理在采取上述措施後仍解決不了瓦斯超限問題時,必須采取埋管采空區抽放或高位鑽孔抽放等抽放措施,抽放形式及鑽孔參數(鑽孔位置、長度、角度、孔徑)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製定專門設計和措施。
4、沿空送巷與沿空留巷
對沿空送巷與沿空留巷采空側瓦斯進行檢查時,先全麵普查,尋找出重點湧出區域後設點進行正常檢查。經檢查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或局部區域形成瓦斯積聚,經采取充填空洞、風流導向、風袖或壓風供風、加大供風量等措施,仍存有不安全隱患時,必須采取噴堵等防止瓦斯湧出措施。
5、處理煤倉堵塞時,應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檢查煤倉堵塞處上、下空間瓦斯情況,一旦上、下空間內瓦斯濃度超過1.0%時,嚴禁放炮處理煤倉堵塞,並停止附近20m範圍的電氣設備運轉。在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取局部通風機通風或利用壓風對瓦斯進行充分稀釋至1.0%以下時,才可進行放炮處理煤倉堵塞工作。
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檢查煤倉瓦斯時,以膠皮管伸入煤倉2m處為準。
用放炮的方法處理堵塞時,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每次爆破隻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6、采掘工作麵接近老巷、老空或小窯時,必須提前製定探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在進行爆破作業情況下,普通鑽探瓦斯時,探眼超前距離要大於一次爆破深度,並保證2m以上超前探距。被探區的瓦斯低於1.0%和其它有害氣體濃度符合第一章第一節表1規定,才準用放炮方法揭露。被探區不揭露時,要保持2m以上的距離。
探放瓦斯時,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員和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一旦瓦斯超限,立即停止打鑽,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向礦調度彙報,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7、排除井筒或下山的積水,首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麵上的空氣成分,一旦有害氣體超限,要製訂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四節 瓦斯排放
利用局部通風機排放處理積存瓦斯必須實行“三級排放審批製”,以保證礦井安全。
排放等級劃分
1、一級排放
一級排放包括:恢複礦井的一翼或一個采區;排放區內瓦斯濃度超過5%;排放區內瓦斯濃度超過3%,小於5%,排放時間在8h以上;排放時回風係統斷電影響一翼或一個采區;排放區內氧氣濃度小於12%;其他特殊情況,需經公司總工程師同意的。
排放措施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會審,礦總工程師、礦長簽字,提前一周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一級排放參加人員:公司通風部、救護大隊、礦總工程師、礦山救護隊、調度室主任、安全科長、通風區(科)長、通風技術員、生產單位負責人。
一級瓦斯排放必須使用智能瓦斯排放裝置。
2、二級排放
二級排放包括:排放區內瓦斯濃度超過3%,小於5%,排放風流直接進入回風係統,不影響其他采掘工作麵的安全出口;排放區內瓦斯濃度超過3%,小於5%,排放時間在3h以上,8小時以下;排放區內氧氣濃度大於12%,但小於17%;排放區內瓦斯濃度小於3%,但煤塵積存嚴重。
二級排放的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會審,礦總工程師簽字,礦長批準後實施,提前通知公司通風部。
二級排放參加人員:礦總工程師或指定的副總工程師、礦山救護隊、安全科長、通風區(科)長、通風技術員、生產單位負責人。
3、三級排放
三級排放包括:排放區內瓦斯濃度小於3%,又無煤塵積存;臨時停電停風,瓦斯濃度小於3%,又無煤塵積存。
排放瓦斯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批準。
三級排放參加人員:通風區(科)長、通風技術員、安全檢查員、生產單位機電人員。
二、排放瓦斯方法
1、“調節風量整體連續排放法”使用條件
符合下列二種條件之一時,可使用“調節風量整體連續排放法”進行瓦斯排放。
(1)排放區內瓦斯濃度小於3%;
(2)排放區內瓦斯濃度大於3%,但氧氣濃度小於12%。
符合其中任意一個條件,都可以一次接風筒於排放巷道的全長,嚴格控製送入風量,進行整體連續排放。
第二種條件,必須是礦山救護隊佩帶呼吸器進行入排放區內一次連續進行,接風筒於排放巷道全長。而第一個條件,如果缺氧,O2<17%時按第二個條件執行。
2、“逐段排放前進法”使用條件
排放區內瓦斯濃度大於3%,氧氣濃度大於12%。
三、恢複通風條件
經偵探確認,排放區瓦斯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氧氣濃度不低於17%時,可一次接風筒,進行恢複通風。
四、瓦斯排放技術原則
1、排放瓦斯,實行分級管理,嚴格執行三級瓦斯排放製。
2、排出的風流與全風壓通風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在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以便隨時掌握排出瓦斯濃度情況,對送入風量及時進行調節。一級排放必須使用智能瓦斯排放裝置。使用“風量調節器”調節風量時要先放後紮。
3、回風係統必須停電撤人,停止一切工作,禁止人員逗留和經過。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
4、一般情況下,排放區內瓦斯濃度超過3%時,任何人員不得進入。對高濃度的瓦斯積存,采取逐段排放法接風筒時,要將送入風量控製到最小或零,待接風筒人員全部撤出排放區後,才允許加大供風量。
5、在高濃度瓦斯積存區進行檢查時,隻準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進行檢查時隻可吸取氣樣,到新鮮風流中或確認瓦斯濃度小於2%的地點進行讀數。
6、參加瓦斯排放人員,嚴禁穿化纖衣服、戴電子表。現場所有人員不得擺弄礦燈、搬移機電設備。
7、用局部通風機排放瓦斯時,排放風機安裝位置距排放巷道回風口不得少於20m。
8、排放瓦斯指揮所和救護基地,必須設在安全地帶,滿足下述要求:新鮮風流中,頂板完整,支架牢固的巷道。
9、瓦斯排放過程中救護隊是否進入排放區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10、排放結束後,救護和通風、安監人員一起到排放區進行檢查,注意檢查風筒完好、瓦斯和氧氣情況,確認通風正常後,方可宣布排放工作結束。
五、送入排放區的風量
每分鍾允許送入排放區的最大允許風量按下式計算,取其最小值。
七、排放瓦斯示意圖
排放瓦斯示意圖風流、係統要標注完整;設崗、測點位置,瓦斯員與控製風量人員位置,指揮所位置標注清楚明白。
八、排放瓦斯總結
每次排放瓦斯後,由通風區(科)安排專人對排放瓦斯情況進行總結,主要內容:排放瓦斯時間、地點、排放級別、參加人員,實際排放瓦斯量,排放中的優點與存在的差距。
其它規定
一、石門揭煤
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礦井,高瓦斯礦井以及低瓦斯礦井高瓦斯、瓦斯湧出異常區域的石門揭露煤層,石門揭露新煤層,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以上所列類型礦井及區域的煤巷掘進工作麵前方遇到落差超過煤層厚度的斷層,應按石門揭煤的措施執行。
1、石門揭穿煤層前,必須準確控製煤層層位,掌握煤層的賦存位置、形態。
在揭煤工作麵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10m之前,應當至少打兩個穿透煤層全厚且進入頂(底)板不小於0.5m的前探取芯鑽孔,並詳細記錄岩芯資料。當需要測定瓦斯壓力時,前探鑽孔可用作測定鑽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時,則測定鑽孔應布置在該區域各鑽孔見煤點間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質構造複雜、岩石破碎的區域,揭煤工作麵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20m之前必須布置一定數量的前探鑽孔,以保證能確切掌握煤層厚度、傾角變化、地質構造和瓦斯情況。
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測煤層的層位、賦存形態和底(頂)板岩石致密性等情況。
2、石門從距煤層底(頂)板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到穿過煤層進入頂(底)板2m(最小法向距離)的過程均屬於揭煤作業。
揭穿突出煤層作業應當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專業隊伍施工,並按照下列作業程序進行:
(1)探明揭煤工作麵和煤層的相對位置;
(2)在與煤層保持適當距離的位置進行工作麵預測(或區域驗證);
(3)工作麵預測(或區域驗證)有突出危險時,采取工作麵防突措施;
(4)實施工作麵措施效果檢驗;
(5)掘進至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前的工作麵位置,采用工作麵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進行最後驗證;
(6)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並用遠距離爆破揭開或穿過煤層;
(7)在岩石巷道與煤層連接處加強支護。
3、石門揭煤工作麵的突出危險性預測必須在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5 m(地質構造複雜、岩石破碎的區域,應適當加大法向距離)前進行。
在經工作麵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時,可掘進至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前的工作麵位置,再采用工作麵預測的方法進行最後驗證。若經驗證仍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時,則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條件下采用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否則,必須采取或補充工作麵防突措施。
當工作麵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為突出危險工作麵時,必須采取或補充工作麵防突措施,直到經措施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
4、石門工作麵從掘進至距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必須采用物探或鑽探手段邊探邊掘,保證工作麵到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不小於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前要求的最小距離。
采用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時,要求石門揭煤工作麵與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是:急傾斜煤層2m,其他煤層1.5m。如果岩石鬆軟、破碎,還應適當增加法向距離。
5、在揭煤工作麵用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後,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層頂(底)板,則仍應當按照遠距離爆破的要求執行,直至完成揭煤作業全過程。
6、當石門揭穿厚度小於0.3m的突出煤層時,可直接用遠距離爆破方式揭穿煤層。
7、岩巷掘進遇到煤線或接近地質破碎帶時,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發現瓦斯量增加或其他異狀時,必須停止掘進,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二、瓦斯地質圖的繪製
瓦斯地質圖的繪製主要以瓦斯地質平麵圖為主,一般選用礦井煤層等高線圖為底圖,多煤層礦井要分層編製,地質構造複雜塊段要繪製相應的局部剖麵圖。應包括下述主要內容:
1、煤層圍岩的岩性特征,煤岩層產狀及變化,地質構造,煤層厚度、軟分層厚度及變化。
2、實測瓦斯含量點、瓦斯壓力點、瓦斯噴出點、瓦斯突出點,按坐標展繪點位並標注實測數據。
3、在劃定瓦斯風化帶和瓦斯帶的前提下,根據掘進期間絕對瓦斯湧出量、回采期間相對瓦斯湧出量,繪製瓦斯含量等值線,進行瓦斯湧出量區域劃分。
4、在瓦斯動力危害區域根據瓦斯湧出量、瓦斯壓力、動力危害程度進行塊段劃分。
三、井下拍照、錄像規定
1、為確保安全生產,對井下拍照、錄像要嚴格進行控製,非防爆的攝影、攝像器材禁止入井。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礦井、高瓦斯礦井以及低瓦斯礦井高瓦斯、瓦斯湧出異常區域不得進行拍照、錄像工作。
2、有防爆合格證的攝影、攝影器材入井時,每次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請礦長批準。措施中要明確活動範圍、行走路線和安全措施,並安排通風、安監人員全程監護。
第四章 瓦斯抽放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麵永久抽放瓦斯係統或井下移動泵站瓦斯抽放係統。
1、 1個采煤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或1個掘進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2、 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1)大於或等於40m3/min;
(2)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於30m3/min;
(3)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於25m3/min;
(4)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於20m3/min;
(5)年產量小於或等於0.4Mt的礦井,大於15m3/min。
3、 開采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
二、符合“一”條件,並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的礦井,應建立地麵永久瓦斯抽放係統。
1、瓦斯抽放係統的抽放量可穩定在2m3/min以上;
2、瓦斯資源可靠、儲量豐富,預計瓦斯抽放服務年限在5年以上。
三、抽放礦井在製定礦井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季度、月度生產計劃時,必須製定相應的瓦斯治理工作(含瓦斯抽放工程、抽放計劃等)規劃。
四、高瓦斯礦井及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采區設計應編製專門的瓦斯抽放設計。
五、礦井地麵永久抽放係統的設計,必須通過公司有關部門會審、批複後方可生效;水平、采區、工作麵瓦斯抽放設計,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並報公司備案。
六、改變礦井的瓦斯抽放主幹係統或采用新的抽放方法時,礦要編製專門設計和安全措施。
七、新水平、新采區移交前,回采工作麵投產前,必須按設計要求完成瓦斯抽放工程,具備抽放條件。
八、本煤層順層預抽瓦斯鑽孔必須在工作麵投產驗收前施工完畢,預抽瓦斯時間不低於6個月。
第二節 抽放設計及安裝
一、地麵永久瓦斯抽放係統工程設計內容
1、礦井概況:煤層賦存條件、礦井煤炭儲量、生產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風狀況。
2、瓦斯基礎數據:瓦斯等級鑒定、礦井瓦斯湧出量、煤層瓦斯壓力、含量、礦井瓦斯儲量及可抽量、煤層透氣性係數與鑽孔瓦斯流量及衰減係數。
3、抽放方法:鑽孔(巷道)布置與抽放工藝參數。
4、抽放設備:抽放泵、管路係統、監測及安全裝置。
5、泵房建築:泵房、供電係統、電控設備、供水係統及軟化水處理裝置、采暖、避雷係統。
6、瓦斯利用:利用方式和利用量、資金概算。
7、技術經濟指標、投資概算及工期。
8、設計文件:設計說明書、設備與器材清冊、資金概算、相關圖紙。
二、地麵抽放瓦斯泵站
1、地麵泵房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並必須有防雷電裝置。其距進風井口和主要建築物不得小於50m,並用柵欄或圍牆保護。
2、地麵泵房和泵房周圍20m範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
3、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應有1套備用。
4、地麵泵房內電氣設備、照明和其他電氣、檢測儀表均應采用礦用防爆型。
5、抽放站應有雙回路供電線路。
6、泵房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和檢測管道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儀表或自動監測係統。
7、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應超過泵房房頂3m。
8、泵房必須有專人值班,經常檢測各參數,做好記錄。當抽放瓦斯泵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
三、井下移動瓦斯抽放泵站
1、移動瓦斯抽放泵站應安設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泵房必須有專人值班,經常檢測各參數,做好記錄。
2、井下移動式瓦斯抽放泵站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供電線路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3、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麵、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分區回風巷,但必須保證稀釋後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麵永久抽放係統的礦井,移動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係統的管路,但礦井抽放係統的瓦斯濃度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2010年版)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
4、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包括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等。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人員通行和任何作業。稱動抽放泵站排到巷道內的瓦斯,其濃度必須在30m以內被混合到《煤礦01manbetx
》允許的限度以內。柵欄處必須設置警戒牌和瓦斯監測裝置,巷道內瓦斯濃度超限報警時,應斷電,停止瓦斯抽放、進行處理。監測傳感器的位置在柵欄外1m以內。
四、瓦斯抽放管路
1、地麵瓦斯抽放管路
(1)盡可能避免布置在車輛通行頻繁的主幹道旁。
(2)不得將抽放管路和動力電纜、照明電纜及通訊電纜等敷設在同一地溝內。
(3)主幹管應與城市及礦區的發展規劃和建築布置相結合。
(4)抽放管道與地上、下建(構)築物的間距,應符合《工業企業總平麵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
(5)瓦斯管道不得從地下穿過房屋或其他建(構)築物,一般情況下也不得穿過其他管網,當必須穿過其他管網時,應按有關規定采取措施。
(6)通往井下的抽放管路應采取防雷措施。
2、井下瓦斯抽放管路
(1)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並應有防止砸壞管路的措施。電纜(包括通信、信號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
(2)抽放管路通過的巷道曲線段少、距離短,管路安裝應平直,轉彎時角度不應大於50度。
(3)抽放管路宜沿回風巷道或礦車不經常通過的巷道布置;若設在主要運輸巷內,在人行道側其架設高度不應小於1.8m,並固定在巷道壁上,與巷道壁的距離應滿足檢修要求;瓦斯抽放管件的外緣距巷道壁不宜小於0.1m。
(4)當抽放設備或管路發生故障時,管路內的瓦斯不得流入采掘工作麵及機電硐室內;
(5)管徑要統一,變徑時必須設過渡節。
(6)井下瓦斯抽放管路嚴禁采用玻璃鋼管。
(7)在傾斜巷道中,管路應設防滑卡,其間距可根據巷道坡度確定,對28°以下的斜巷,其間距一般取15m~20m。
第三節 瓦斯抽放管理
一、瓦斯抽放係統必須建立瓦斯抽放參數監控係統,並與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實現聯網。監測抽放管道中的瓦斯濃度、流量、負壓、溫度和一氧化碳等參數,同時監測抽放泵站內瓦斯泄漏等。當出現瓦斯濃度過低、一氧化碳超限、泵站內有瓦斯泄漏等情況時,應能報警並使抽放泵主電源斷電。
二、定期進行瓦斯抽放參數(瓦斯濃度、負壓、正壓、溫度)的測定,井上泵站內每1小時測定1次,井下移動瓦斯抽放泵站內每1小時測定1次。井下每個鑽場應設孔板流量計,井下幹管、支管、鑽場10天測定1次。抽放鑽孔單孔流量每月必須測定一次,邊采邊抽鑽孔3天測定一次。做到數據準確可靠,記錄及時。
三、設專人對抽放管道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及時堵漏、放水、排除故障。每月至少對全礦井瓦斯抽放管路進行一次全麵檢查。
四、抽放鑽孔必須安設孔板流量計(或其它計量裝置)和氣門。
五、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采空區瓦斯時,必須經常檢查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參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時,應立即采取措施。
六、專用於敷設抽放管路、布置鑽場、鑽孔的瓦斯抽放巷道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時,巷道風速不得低於0.5m/s。
七、抽放瓦斯礦井應建立以下技術資料
1、圖紙
(1)抽放瓦斯係統平麵圖。圖上注明泵站位置、設備型號、管徑及長度、抽放區域布置、抽放區域鑽場及鑽孔布置、已抽區的抽放起止時間、抽放總量等。
(2)抽放鑽場及鑽孔布置圖。鑽場和鑽孔要根據設計施工,並及時上圖。
(3)泵站平麵與管網(包括閥門、安全裝備、檢測儀表、放水器等)布置圖。
(4)泵站供電係統圖。
2、記錄
(1)抽放工程和鑽孔施工記錄。
(2)泵站值班記錄。詳細記錄停、開泵時間及放水記錄,詳細記錄管路檢查存在的問題和處理結果。
(3)瓦斯抽放參數設定記錄。
3、報表:抽放工程年、季、月報表;抽放量年、季、月報表。
4、台帳
抽放設備管理台賬; 抽放工程管理台賬;瓦斯抽放係統和抽放參數、抽放量管理台賬。
5、報告
(1)礦井和采區抽放工程設計文件及竣工報告。
(2)瓦斯抽放總結與分析報告:每月對瓦斯抽放工作進行全麵總結,總結經驗,找出差距,做出下步工作安排,對抽放的工作麵進行分析,分析其濃度、流量、壓差、負壓等變化(增大或減少)的原因。
九、瓦斯抽采應達到的指標
1、瓦斯湧出量主要來自於鄰近層或圍岩的采煤工作麵瓦斯抽采率應滿足表4-1要求。、
4、對采用預抽煤層瓦斯煤層,抽采後,測定的煤層殘餘瓦斯含量小於煤層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或測定的煤層殘餘瓦斯壓力小於煤層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壓力;在沒有考察出煤層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含量或壓力情況下,測定的煤層殘餘瓦斯含量小於8m3/t或測定的煤層殘餘瓦斯壓力小於0.74Mpa(表壓),同時,在施工測定鑽孔時沒有噴孔、頂鑽或其它動力現象。
5、瓦斯抽采率的計算方法
(1)礦井瓦斯抽采率:在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管路上安裝瓦斯計量裝置,測定礦井每天的瓦斯抽采量。礦井抽采量包括井田範圍內地麵鑽井抽采、井下抽采(含移動抽采)的瓦斯量。每月底按下式計算礦井月平均瓦斯抽采率(ηk)。
ηk=Qkc/(Qkc+Qkf)
式中:ηk——礦井月瓦斯平均抽采率,%;
Qkc——礦井月平均瓦斯抽采量,m3/min;
Qkf——礦井月平均風排瓦斯量,m3/min。
(2)工作麵瓦斯抽采率:工作麵回采期間,在工作麵瓦斯抽采幹管上安裝瓦斯計量裝置,每周測定工作麵瓦斯抽采量(含移動抽采),每月底按下列公式計算工作麵月平均瓦斯抽采率(ηm)。
ηm=Qmc/(Qmc+Qmf)
式中:ηm——工作麵月平均瓦斯抽采率,%;
Qmc——回采期間,工作麵月平均瓦斯抽采量,m3/min;
Qmf——工作麵月平均風排瓦斯量,m3/min。
第五章 安全監測監控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一、瓦斯礦井必須裝備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安全監控係統必須24h連續運行。
二、各礦要對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辦法。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健全監測監控係統聯網、維護管理製度及崗位責任製。
三、礦有關部門每年必須編製下年度監測裝備、備件補充計劃,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落實實施。
四、礦井必須按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證書規定的型號選擇監控係統的傳感器、斷電控製器等關聯設備,嚴禁對不同係統間的設備進行置換。
五、巷道貫通和采麵結束後要及時回收監測設備,並將係統監測監控參數修改。監測監控傳感器編號要與所監測監控地點一一對應,杜絕無效、錯誤信息上傳,誤導生產指揮。
六、監測係統每月必須進行一次全麵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找處理。
七、礦長(正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采掘副總、機電副總、安全副總)、爆破工、采掘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安監、機電部門工程技術人員)、采掘班(組)長、流動電鉗工(在采掘、巷修及在停工不停風的區域作業的)、安全監測工、采掘機司機、井下進行射釘槍作業人員、高瓦斯區域或有瓦斯噴出威脅區域的蓄電池機車司機等入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甲烷氧氣檢測儀。探老空、煤層、地質構造、探放水和瓦斯的鑽機0.5m範圍內裝配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通風區(科)管理人員入井時攜帶光學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包括兼職瓦斯員)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和光學甲烷檢測儀。
第二節 設計和安裝
一、礦井編製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和斷電控製圖。
二、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線和動力電纜等共用。
三、井下分站應設置在便於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或吊掛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於300mm。
四、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宜設置在采區變電所,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1)斷電範圍內;(2)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和回風巷內;(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麵、進風巷和回風巷;(4)掘進工作麵內;(5)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麵、進風巷和回風巷;(6)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
五、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宜為井下安全監控設備提供專用供電電源。
六、安裝斷電控製時,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由生產單位提供斷電條件。斷電控製器與被控開關之間必須正確接線。
七、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製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與通風部門聯係,並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八、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便於觀察的地點。
第三節 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一、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屋頂)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牆壁)不得小於200mm,並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二、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濃度必須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濃度
三、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 長壁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1設置。U型通風方式在上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T0,工作麵設置甲烷傳感器T1 ,工作麵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2;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甲烷傳感器T1不能控製采煤工作麵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則在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3;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麵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麵的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4,如圖1所示。Z型、Y型、H型和W型通風方式的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如圖2、3、4、5所示。
4、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的瓦斯重點管理地區或瓦斯湧出異常區的采煤工作麵回風巷長度大於1000m時,必須在回風巷每隔500m增設一台甲烷傳感器。
5、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
6、非長壁式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即在上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T0,在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各設置1個甲烷傳感器。
四、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岩巷的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9設置:在工作麵混合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1,在工作麵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T2;采用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麵,必須在被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前設置掘進工作麵進風流甲烷傳感器T3。
2、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的瓦斯重點管理地區或瓦斯湧出異常區,雙巷掘進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10設置:在掘進工作麵及其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1和T2;在工作麵混合回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3。
3、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的瓦斯重點管理地區或瓦斯湧出異常區的掘進工作麵長距離掘進時,必須在掘進巷道中每隔500m增設一台甲烷傳感器。
4、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
五、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六、設在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如圖11所示。
九、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十、兼做回風井的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內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十一、、井下煤倉、地麵選煤廠煤倉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十二、封閉的地麵選煤廠機房內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十三、瓦斯抽放泵站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地麵瓦斯抽放泵站內必須在室內設置甲烷傳感器。
2、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3、抽放泵輸入管路中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利用瓦斯時,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幹式抽放瓦斯設備時,輸出管路中也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十四、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及低瓦斯礦井瓦斯湧出異常區域的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必須安設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十五、采掘工作麵過老巷、采空區,施工抽放、地質鑽孔時,必須增設甲烷傳感器,具體位置和數量由礦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節 其它傳感器的設置
一、一氧化碳傳感器的設置
1、一氧化碳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壁不得小於200mm,並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2、開采自燃及所有9#煤層的采煤工作麵必須至少設置一個一氧化碳傳感器,地點可設置在上隅角、工作麵或工作麵回風巷,報警濃度為≥0.0024%CO,如圖14所示。
3、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宜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
4、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牆柵欄外宜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
5、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
6、采用沿空留巷時,留巷內必須安設CO和溫度傳感器。
二、風速傳感器的設置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後10m內無分支風流、無拐彎、無障礙、斷麵無變化、能準確計算風量的地點。當風速低於或超過《煤礦01manbetx
》的規定值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三、風壓傳感器的設置
主要通風機的風硐內應設置風壓傳感器。
四、瓦斯抽放管路中其它傳感器的設置
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輸入管路中宜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防回火安全裝置上宜設置壓差傳感器。
五、煙霧傳感器的設置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
六、溫度傳感器的設置
1、溫度傳感器應垂直懸,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壁不得小於200mm,並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2、開采自燃煤層及地溫高的礦井采煤工作麵應設置溫度傳感器。溫度傳感器的報警值為30℃。如圖15所示。
3、機電硐室內應設置溫度傳感器,報警值為34℃。
七、開關量傳感器的設置
1、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為監測備用局部通風機是否熱備,其饋電開關還應設置饋電傳感器。
2、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應設置風筒傳感器。
3、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4、為監測被控設備瓦斯超限是否斷電,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傳感器。
第五節 使用與維護
一、檢修機構
1、礦井必須設置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負責本礦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維護和簡單維修工作。
2、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宜配備甲烷傳感器和測定器校驗裝置、穩壓電源、示波器、頻率計、信號發生器、萬用表、流量計、聲級計、甲烷校準氣體等儀器裝備。
二、調校
1、安全監控設備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定期調校。
2、安全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後,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並在地麵試運行24~48h方能下井。
3、采用催化燃燒原理的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甲烷檢測報警礦燈等,每隔7d必須使用校準氣體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校一次。調校時,應先在新鮮空氣中或使用空氣樣調校零點,使儀器顯示值為零,再通入濃度為1%-2%CH4的甲烷校準氣體,調整儀器的顯示值與校準氣體濃度一致,氣樣流量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校方法見附錄B)。
4、除甲烷以外的其它氣體監控設備應采用空氣樣和標準氣樣按產品說明書進行調校。風速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調校。溫度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調校。其它傳感器和便攜式檢測儀器也應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5、安全監控設備的調校包括零點、顯示值、報警點、斷電點、複電點、控製邏輯等。
6、每隔7d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
7、煤礦安全監控係統的分站、傳感器等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
三、維護
1、安全監測工、瓦斯員每天檢查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電纜的運行情況。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地麵通風區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並必須在8h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2、下井管理人員發現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應立即通知通風部門進行處理。
3、安裝在采煤機、掘進機和電機車上的機(車)載斷電儀,由司機負責監護,並應經常檢查清掃,每天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最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並立即通知通風區,在8h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4、炮采工作麵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在放炮前應移動到安全位置,放炮後應及時恢複設置到正確位置。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製器及電纜等,由采掘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
5、井下使用的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製器及電纜等由所在區域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使用和管理。
6、傳感器經過調校檢測誤差仍超過規定值時,必須立即更換;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更換和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填寫故障記錄。
7、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經大於4%CH4的甲烷衝擊後,應及時進行調校或更換。
8、電網停電後,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1h時,應及時更換。
9、使用中的傳感器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采掘工作麵的傳感器應每天除塵;傳感器應保持幹燥,避免灑水淋濕;維護、移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
10、使用礦井監控係統、瓦斯斷電儀等設備,當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而切斷電氣設備的電源後,嚴禁自動複電。
四、便攜儀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和甲烷報警礦燈等檢測儀器應設專職人員負責充電、收發及維護。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下井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和甲烷檢測報警礦燈的零點和電壓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發放使用。
五、備件
礦井應配備傳感器、分站等安全監控設備備件,備用數量不少於應配備數量的20%。
六、報廢
安全監控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報廢:設備老化、技術落後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通過修理,雖能恢複性能和技術指標,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原價80%以上的;嚴重失爆不能修複的;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複的;不符合國家規定及行業標準規定應淘汰的。
第六節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聯網信息處理
一、地麵中心站的裝備
1、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主機及係統聯網主機必須雙機或多機備份,24 h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min內投入工作。主、備計算機每月必須進行一次倒機,數據準確上傳後,此項工作才算完成。
2、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並配備不小於2h在線式不間斷電源。
3、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防雷裝置。
4、聯網主機應裝備防火牆等網絡安全設備。
5、中心站應使用錄音電話。
二、安全監控係統信息的處理
1、地麵中心站值班應設置在礦調度室內,必須24h有人值班。監控中心站設置專職監測值班人員,並經過培訓持證上崗;值班人員負責認真監視監控數據,填寫運行日誌,詳細記錄係統運行、故障、超限、報警及處理情況,接收上一級網絡中心下達的指令,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礦長和總工程師審閱。
2、係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礦井通風、調度部門,查明原因,並按規定程序及時報上一級網絡中心。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3、調度值班人員接到報警、斷電信息後,應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彙報,礦值班領導按規定指揮現場人員停止工作,斷電時撤出人員。處理過程應記錄備案,並在監控網絡上注明原因。
4、當係統顯示井下某一區域瓦斯超限並有可能波及其它區域時,礦井有關人員應按瓦斯事故應急預案手動遙控切斷瓦斯可能波及區域的電源。
三、瓦斯抽采、主要通風機運行狀態等監控係統要與礦井安全監控係統聯網運行。
第七節管理製度與技術資料
一、安全監控工及檢修、值班人員應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二、製定安全監控人員崗位責任製、01manbetx
、值班製度、交接班記錄等。
三、帳卡及報表
1、煤礦應建立以下帳卡及報表:(1)安全監控設備台帳;(2)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3)檢修記錄;(4)巡檢記錄;(5)傳感器調校記錄;(6)中心站運行日誌;(7)安全監控日報;(8)報警斷電記錄月報;(9)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10)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等。
2、安全監控日報應包括以下內容:(1)表頭;(2) 打印日期和時間;(3)傳感器設置地點;(4)所測物理量名稱;(5)平均值;(6)最大值及時刻;(7)報警次數;(8)累計報警時間;(9)斷電次數;(10)累計斷電時間;(11)饋電異常次數及時刻;(12)饋電異常累計時間等。
3、報警斷電記錄月報應包括以下內容:(1)表頭;(2)打印日期和時間;(3)傳感器設置地點;(4)所測物理量名稱;(5)報警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6)斷電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7)饋電異常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8)每次報警的最大值、對應時刻及平均值;(9)每次斷電累計時間、斷電時刻及複電時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時刻;(10)每次采取措施時間及采取措施內容等。
4、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1)表頭;(2)打印日期和時間;(3)傳感器設置地點;(4)斷電測試起止時間;(5)斷電測試相關設備名稱及編號;(6)校準氣體濃度;(7)斷電測試結果等。
5、礦井必須繪製安全監控係統布置圖和斷電控製圖,並根據采掘工作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布置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製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範圍、報警值、斷電值、複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斷電控製圖應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範圍,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
6、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和網絡中心應每3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應不少於2年。
7、圖紙、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應不少於2年。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礦用開關瓦斯電閉鎖接線
A.1 QBZ-80D/660型電磁起動器瓦斯電閉鎖可參照附圖1接線,將斷電控製器的常開接點接入QBZ-80D/660型電磁起動器2、8端子,當監測設備正常工作時,斷電控製器的常開接點吸合,電磁起動器能正常供電,當瓦斯超限或分站失電後,斷電控製器的常開接點打開,電磁起動器斷電閉鎖。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催化燃燒原理的低濃度甲烷檢測儀器調校方法
B.1在用的低濃度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隔10d應按以下方法調校
B.1.1配備器材
1%-2%CH4校準氣體、配套的減壓閥、氣體流量計和橡膠軟管,空氣樣。
B.1.2調試程序
(1) 空氣樣用橡膠軟管連接傳感器氣室。調節流量控製閥把流量調節到傳感器說明書規定值。
(2) 調校零點,範圍控製在0.00-0.03%CH4之內。
(3) 校準氣瓶流量計出口用橡膠軟管連接傳感器氣室。
(4) 打開氣瓶閥門,先用小流量向傳感器緩慢通入1%-2%CH4校準氣體,在顯示值緩慢上升的過程中,觀察報警值和斷電值。然後調節流量控製閥把流量調節到傳感器說明書規定的流量,使其測量值穩定顯示,持續時間大於90s。使顯示值與校準氣濃度值一致。若超差應更換傳感器,預熱後重新測試。
(5) 在通氣的過程中,觀察報警值、斷電值是否符合要求,注意聲、光報警和實際斷電情況。
(6) 當顯示值小於1.0 %CH4時,測試複電功能。測試結束後關閉氣瓶閥門。
B.1.3填寫調校記錄,測試人員簽字。
B.2新甲烷傳感器使用前、在用甲烷傳感器大修後應按以下方法調校:
B.2.1配備儀器及器材
催化燃燒式甲烷測定器檢定裝置、秒表、溫度計、校準氣(0.5、1.5、2.0、3.0%CH4)、直流穩壓電源、萬用表、聲級計、頻率計、係統分站等。
B.2.2調校程序
(1)檢查甲烷傳感器外觀是否完整,清理表麵及氣室積塵。
(2)甲烷傳感器與分站(或穩壓電源、頻率計等)連接,通電預熱10min。
(3)在新鮮空氣中調儀器零點,零值範圍控製在0.00-0.03%CH4之內。
(4)按說明書要求的氣體流量,向氣室通入2.0%CH4校準氣,調校甲烷傳感器精度,使其顯示值與校準氣濃度值一致,反複調校,直至準確。在基本誤差測定過程中不得再次調校。
(5)基本誤差測定。按校準時的流量依次向氣室通入0.5、1.5、3.0%CH4校準氣,持續時間分別大於90s,使測量值穩定顯示,記錄傳感器的顯示值或輸出信號值(換算為甲烷濃度值)。重複測定4次,取其後3次的算術平均值與標準氣樣的差值,即為基本誤差。
(6)在每次通氣的過程中同時要觀察測量報警點、斷電點、複電點和聲、光報警情況。以上內容也可以單獨測量。
(7)聲、光報警測試。報警時報警燈應閃亮,聲級計距蜂鳴器1m處,對正聲源,測量聲級強度。
(8)測量響應時間。用秒表測量通入2.0%CH4校準氣,顯示值從零升至最大顯示值90%時的起止時間。
(9)測試過程中記錄分站的傳輸數據。誤差值不超過0.01%CH4。
(10)數字傳輸的傳感器,必須接分站測量傳輸性能。
B.2.3填寫調校記錄,測試人員簽字。
第六章 防治自然發火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一、凡經鑒定屬於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或實踐證明有自燃傾向的煤層,均屬自燃煤層。凡開采自燃煤層的礦井均屬於自燃礦井。
二、煤層自燃傾向性的鑒定
1、新建礦井揭露煤層後,應及時采取鑒定煤樣,15天內送達國家授權單位作出自燃傾向性鑒定;生產礦井新開煤層及每延伸一個新水平,必須進行自燃傾向性鑒定,並每2年對現采水平進行一次檢測檢驗。
2、采取煤樣進行煤自燃傾向性鑒定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在采掘工作麵采樣時,先把煤層表麵受氧化的部分剝去,再將底板清理幹淨,鋪上帆布或塑料布,然後沿工作麵垂直方向劃兩條線,線間寬度100~150mm,在兩線間采下厚50mm的初采煤樣;將初采煤樣打碎至小於20~30mm粒度,混合均勻,依次按圓錐縮分法,縮至2.0kg,裝入鐵筒(或厚塑料密封袋)內,封嚴後,包裝良好寄運送鑒;采樣時,矸石或夾石不得混入煤樣中。
(2)新采煤層或分層首次采樣時,必須在同一煤層或分層的不同地點采2~3個樣送鑒。
(3)每個煤樣必須備有兩張標簽,一張放在裝煤樣的容器內(務必用塑料袋包好,防潮),一張貼在容器外,按下列要求填寫:煤樣編號(送樣單位樣品號),送樣公司、礦、郵編及聯係人姓名,煤層名稱,煤種,煤層厚度,煤層傾角,采煤方法(掘進麵示明掘進方法),經驗自然發火期(給出礦經驗統計值),采樣地點,采樣人,采樣日期。
(4)隨同煤樣必須給出采樣地點地質柱狀圖,並說明煤層地質生成年代、距地表深度、采樣地點暴露於空氣中的時間,同時指明是否從斷層、褶曲等地質構造附近采取的煤樣。
(5)鑒定煤樣應在采樣後15天內寄(運)達鑒定單位。
三、自然發火期
每個礦井,都必須統計煤層自然發火期。煤層被揭開暴露於空氣之時到氧化升溫發火之時止,所經曆的時間稱為煤層自然發火期。
礦井或煤層的自然發火期,采用統計方法來確定,即根據每次自然發火及其煤層揭露的時間進行比較,以自然發火最短者定為礦井或煤層自然發火期。
四、礦井某一區域或采掘工作麵出現如下現象之一時,定為存在自然發火隱患:
1、采空區或井巷風流中出現一氧化碳,其發生量呈上升趨勢,但尚未達到礦井實際統計的臨界值指標;
2、風流中出現二氧化碳,其發生量呈上升趨勢,但尚未達到礦井實際統計的臨界值指標;
3、煤炭、圍岩及空氣和水的溫度升高,並超過正常溫度,但尚未達到70℃;
4、風流中氧氣濃度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趨勢。
五、礦井某一區域或采掘工作麵出現如下現象之一時,定為自然發火:
1、由於煤炭自燃出現:明火、火災煙霧、煤油味等現象;
2、由於煤炭自燃出現:環境空氣、煤炭圍岩及其它介質溫度升高,並超過70℃;
3、由於煤炭自燃在采空區或風流中出現一氧化碳,其濃度已超過礦井實際統計的臨界值指標,並有上升趨勢。
六、凡開采有自然發火煤層的礦井,必須有礦井防治自然發火措施。各礦在製定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同時,必須製定預防煤層自燃措施與處理計劃(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和必要的物質準備),並在每季度結合具體情況進行補充完善;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必須有防止自然發火的專門措施。采區和工作麵設計中,必須有防治煤層自然發火設計。
七、礦井要製定月度防滅火工作計劃,月底要對防滅火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全麵總結。
八、自燃礦井應有防滅火灌漿係統圖、防滅火檢查記錄、防火牆管理台帳。
1、防滅火灌漿係統圖應標注內容:灌漿站位置、標高、灌漿管路長度、管徑,敷設管路巷道名稱,火區位置、範圍,發生火災的時間,凍結煤量,防火牆的位置,檢測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氣、氣溫、水溫,殘存火區的位置,井下消防材料庫的位置等。
2、防滅火檢查記錄:記錄防火牆的損壞、維修情況和火區內外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氣、氣溫、水溫、漏風情況,灌漿管路及井下消防材料庫的檢查情況。
3、防火牆管理台帳:記錄防火牆的位置、編號、建築材質、厚度、建成日期、施工人、驗收人,防火牆內外壓差、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氣體的含量以及氣溫、水溫的情況。
第二節 預防煤炭自燃
一、對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煤層群的礦井,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布置在岩層內或不易自燃的煤層內;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必須錨噴或砌镟,镟後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實,或用無腐蝕性、無毒性的材料進行處理。
二、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中掘進巷道時,對巷道中出現的冒頂區必須及時進行防火處理,並定期檢查。
三、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薄煤層除外)時,采煤工作麵必須采用後退式開采,並根據采取防火措施後的煤層自然發火期確定工作麵開采期限。在地質構造複雜、斷層帶、殘留煤柱等區域開采時,應根據礦山地質和開采技術條件,在采掘設計中另行確定開采方式和開采期限。回采過程中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煤柱和頂煤。采煤工作麵采到停采線時,必須采取措施使頂板冒落嚴實。
四、分層開采自燃煤層時,必須保證上分層結束封閉後留有足夠時間,以便頂板充分粘結,形成再生頂板,方可掘進下分層巷道。
五、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采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安全措施。
六、正常回采的工作麵要嚴格控製向采空區漏風,對暫時停采的工作麵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製定防煤層自然發火專項安全措施。
七、綜采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封閉;普采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30天內進行永久封閉。
合理安排工作麵生產關係,避免出現綜采工作麵臨時停采時間超過45天,普采工作麵超過30天現象。
對於臨時停采時間超過本細則要求或不能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及時封閉的工作麵,礦必須提前向公司申報,並附帶相關安全措施報公司批準。
八、采空區密閉時,密閉離巷道口要有5m空間,且必須掏槽。
九、有邊眼的采空區封閉後,嚴禁在邊眼內構築風門、擋風牆等通風設施,以免增加采空區漏風。
十、開采自燃煤層時,在采區開采設計中,必須預先選定構築防火門的位置。在采區或工作麵形成生產和通風係統後10天內,必須按設計選定的防火門位置構築好防火門牆,儲備足夠數量的封閉防火門的材料,並與采區或工作麵同時移交和驗收。
十一、開采有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建立永久性灌漿係統,防火灌漿幹管必須在工作麵開口之日起接到掘進工作麵開口位置。采區或采麵停采封閉後,必須進行灌漿處理,並有礦總工程師批準的灌漿設計及灌漿措施。
工作麵停采前,必須在距停采線10~20m位置處在工作麵上、下巷預埋注漿管;工作麵停采後,靠近工作麵煤壁側另鋪一道打有花孔的注漿管。
十二、開采自燃煤層的工作麵及9#煤工作麵(邢台礦區),每一回采工作麵必須安設CO和溫度傳感器,並建立有束管檢測係統。至少每周用束管檢測係統檢測一次。
采用沿空留巷時,留巷內必須安設CO和溫度傳感器,並至少每隔200m設點定期取樣進行氣樣分析化驗。
十三、礦井必須建立健全自然發火預測預報製度,開展自燃火災的預測預報工作。
1、每一礦井必須配備多種類型氣體檢定管及足夠數量的一氧化碳檢定器、氧氣檢定器、紅外線測溫儀,並處於完好狀態。
2、自然發火煤層的采空區密閉必須設觀測孔、措施孔,孔口封堵嚴密。
3、堅持防治自然發火周普查製度。觀測地點:所有密閉、采煤工作麵隅角及回風巷、其它可能發熱地點。觀測內容:氣體成分、密閉內外壓差、氣溫、水溫等。特別對自燃隱患大的密閉、高冒點、高溫點要掛牌管理,定人、定時、定位進行檢查。所有檢測分析結果必須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並定期檢查、分析整理。
4、對於開采易自燃或自然發火期小於6個月煤層的掘進工作麵和回采工作麵,每班必須對工作麵回風流溫度、一氧化碳濃度進行測定,並每3天至少取氣樣分析一次。
十四、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必須對采空區、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預防性灌漿或充填、噴灑阻化劑、注阻化泥漿、注凝膠、注惰性氣體、均壓等措施,編製相應的防滅火設計,防止自然發火。
十五、采用灌漿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采區設計必須明確規定巷道布置方式、隔離煤柱尺寸、灌漿係統、疏水係統、預築防火牆的位置以及采掘順序;
2、安排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安排防火灌漿計劃,落實灌漿地點、時間、進度、灌漿濃度和灌漿量;
3、對采區開采線、停采線、上下煤柱線內的采空區,應加強防火灌漿;
4、應有灌漿前疏水和灌漿後防止潰漿、透水的措施。
十六、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前,必須查明灌漿區內的漿水積存情況。發現積存漿水,必須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嚴禁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工作。
十七、采用阻化劑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選用的阻化劑材料不得汙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
2、必須在設計中對阻化劑的種類和數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參數作出明確規定;
3、應采取防止阻化劑腐蝕機械設備、支架等金屬構件的措施;
4、編製阻化劑防火專門設計,設計內容應包括:
(1)工作麵名稱、煤層傾角、煤層厚度及開采厚度、采煤方法、工作麵長度、循環進度、工作麵通風方式、工作麵風量、開采煤層自燃傾向性等級、開采煤層自然發火期;
(2)噴灑(注)方式、工藝、周期、參數;
(3)01manbetx
、質量、效果檢驗、日常觀測管理等內容。
十八、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應有完善的區域風壓和風阻資料以及完善的檢測手段;
2、必須有專人定期觀測與分析采空區和火區的漏風量、漏風方向、空氣溫度、防火牆內外空氣壓差等的狀況,並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
3、改變礦井通風方式、主要通風機工況以及井下通風係統時,對均壓地點的均壓狀況必須及時進行調整,保證均壓狀態的穩定;
4、應經常檢查均壓區域內的巷道中風流流動狀態,應有防止瓦斯積聚的安全措施;
5、實行區域性均壓時,應顧及鄰區通風壓能的變化,不得使鄰區老塘、采煤工作麵、采空區或護巷煤柱的漏風量有所增加,嚴防火災氣體湧入生產井巷和作業空間;
6、利用均壓技術滅火時,必須查明火源位置、瓦斯流向,並有防止瓦斯流向火源引起爆炸的措施。
第三節 防止煤層自燃重點工作麵
一、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按重點防煤層自燃工作麵進行管理,並製定防滅火安全措施。
1、回采期超過本礦煤層自然發火期的回采工作麵;
2、臨時停采的回采工作麵;
3、停采擴幫上網回采工作麵;
4、采掘期間出現過CO等煤層自燃標誌性氣體的。
二、重點防煤層自燃工作麵要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1、必須在采空區預埋打孔的注漿管路,進行預注黃泥、粉煤灰漿或“三相泡沫”。
2、工作麵上、下隅角要及時放頂,並與切頂線放齊,冒落嚴實,並采取掛導風簾和擋風簾的方法,減少向采空區漏風。
3、對於臨時停采或停采擴幫上網工作麵,在保證工作麵瓦斯、風速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前提下,參照備用工作麵配風。
4、加強防火檢查力度
(1)回采工作麵隅角、回風巷、進風巷的溫度,隅角、回風巷一氧化碳濃度每班必須至少測定一次;工作麵每一支架架間溫度、一氧化碳濃度每三天至少測定一遍。
(2)回采工作麵、隅角、回風巷每3天至少取氣樣分析一次。
第四節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放頂煤工作麵防滅火管理
一、在編製作業規程的同時,必須編製防滅火專門設計(內容包括隨采隨灌、噴灑阻化劑、噴漿堵漏以及通風防滅火技術的設計和管理等)。
二、工作麵上下隅角要及時放頂,並與切頂線放齊,冒落嚴實,采取掛導風簾和擋風簾的方法,減少向采空區漏風。導風簾和擋風簾吊掛要求要在防滅火專門設計中明確規定。
三、工作麵巷道出現空幫空頂,過老巷,巷道保護煤柱碎裂、鬆散時,要進行重點檢查,同時進行預防自然發火處理。
四、回采工作麵隅角、回風巷、進風巷的溫度,隅角、回風巷的一氧化碳濃度每班必須至少測定一次。工作麵每一支架架間溫度、一氧化碳濃度每三天至少測定一遍。
五、開采容易自燃或自然發火期小於6個月自燃煤層的放頂煤工作麵必須做到:
1、有完善可靠的灌漿係統,采空區架後預埋打孔的注漿管路,可做到隨采隨灌。
2、采麵上下隅角、架後采取噴灑阻化劑措施。
3、加強工作麵防火預測預報工作,設置專職防火預測預報檢查員(專職瓦斯員可兼職)。
4、工作麵結束時必須做到
(1)從停采前50米開始,對采空區預注黃泥、粉煤灰漿或“三相泡沫”。
(2)停采後,在保證工作麵瓦斯、溫度及風速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前提下,參照備用工作麵配風。
六、受周圍小煤窯影響的礦井,必須對小煤窯進行有效隔離,有防止小煤窯瓦斯、CO等有害氣體侵入的安全措施。
七、凡是地質條件複雜,有可能與小窯巷道貫通的施工地點,施工前,必須建立穩定、可靠的正壓通風係統,並具備能夠隨時啟動的條件。
八、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
第五節 出現自燃征兆現象時的管理及處理
一、任何人發現井下自燃火災或自燃預兆均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調度室應立即通知通風部門和救護隊迅速查明火情,同時向值班領導和礦長、總工程師彙報,按《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及《應急預案》的規定,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二、正在回采的工作麵或其采空區發現有自燃征兆時,不論在工作麵或是回風流中的人員不準在有害氣體超限情況下作業,超過規定,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三、自燃趨勢迅速惡化,采用均壓、灌漿等技術手段控製不住時,必須采取封閉措施滅火。
封閉火區滅火時,應盡量縮小封閉範圍。封閉時應采取在火源的“進、回風側同時封閉”。不具備同時封閉條件時,可以采用“先封火源進風側後封火源回風側”的封閉順序,一般不得采用“先回後進”的封閉順序。
封閉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至少每隔10min檢查一次進、回風流中的瓦斯、氧氣、一氧化碳、煤塵以及其它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判別其爆炸危險性,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無有效防爆措施時必須將全部人員撤至安全地帶。
第六節 火區管理
一、由於火災而封閉的采礦空間或區域稱為火區。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的先後順序進行編號,並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管理卡片及相關技術資料必須歸檔管理。
火區管理卡片應包括:火區基本情況登記;防火牆及其觀測記錄;灌漿、注砂記錄;火區位置示意圖。
火區位置關係圖以通風係統圖為基礎繪製,即在通風係統圖上標明所有火區的邊界、防火牆位置、火源點位置、漏風路線及灌漿係統布置,同時在圖上標明火區編號、名稱、發火時間,圖中還應標明曆次發火點的位置和發火時間。
二、井下火區必須采用永久防火牆密閉,永久性防火牆的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1、每個防火牆附近必須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入內,並懸掛說明牌;
2、應定期測定和分析防火牆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3、必須定期檢查防火牆外的空氣溫度、瓦斯濃度,防火牆內外空氣壓差以及防火牆牆體。發現封閉不嚴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區有異常變化時,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4、所有測定和檢查結果,必須記入防火記錄簿;
5、礦井作大的風量調整時,應測定防火牆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6、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牆都應編號,並在火區位置關係圖中注明。
三、火區封閉後應積極采取措施加速火區熄滅進程。通風部門負責編製火區滅火方案,經公司批準後執行。
四、封閉的火區,隻有經取樣化驗證實火已熄滅後,方可啟封或注銷。
火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方可認為火已熄滅:
1、火區內的空氣溫度下降到30℃以下,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
2、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5.0%以下。
3、火區內空氣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濃度在封閉期間內逐漸下降,並穩定在0.001%以下。
4、火區的出水溫度低於25℃,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出水溫度相同。
5、上述4項指標持續穩定的時間在1個月以上。
五、火區啟封前,火區內空氣溫度、氧氣、一氧化碳和水溫指標的測取,應符合下列要求:
1、火區內的空氣溫度、氧氣和一氧化碳的濃度,都應在大氣壓力穩定或下降期間於回風側的防火牆內或鑽孔中測取,並以最大值為準。
2、火區的出水溫度,應以火區所有出水的防火牆或鑽孔的出水中測取的最大值為準。
在上述地點所測得的指標,應保持連續測定時間不少於30天,每天不少於3次。
六、火區經連續取樣分析符合火區熄滅條件,由礦長或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鑒定確認火區已經熄滅,提出火區注銷報告,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火區注銷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火區基本情況;
2、滅火總結;
3、火區注銷依據與鑒定結果;
4、火區位置關係圖、通風係統圖。
七、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製定啟封計劃和安全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啟封計劃和安全措施應包括以下內容:
1、火區基本情況與滅火、注銷情況;
2、火區偵察順序與防火牆啟封順序;
3、啟封時防止人員中毒、防止火區複燃和防止爆炸的通風安全措施;
4、火區位置關係圖、通風係統圖。
八、啟封火區時,應逐段恢複通風,同時測定回風流中有無一氧化碳。發現複燃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向火區送風,並重新封閉火區。
啟封火區和恢複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在啟封火區工作完畢後的3天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通風工作,並測定水溫、空氣溫度和空氣成分。隻有在確認火區完全熄滅、通風等情況良好後,方可進行生產工作。
九、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層同一水平的火區兩側、煤層傾角小於35°的火區下部區段、火區下方鄰近煤層進行采掘時,必須編製設計,報公司批準,並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留有足夠寬(厚)度的煤(岩)柱隔離火區,回采時及回采後能有效隔離火區,不影響火區的滅火工作。
2、掘進巷道時,必須有防止誤冒、透火區的安全措施。
3、煤層傾角在35°以上的火區下部區段嚴禁進行采掘工作。
第七節 其它規定
一、電氣焊管理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請礦長批準,並遵守下列規定:
1、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2、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m的井巷範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4、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隻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5、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後,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6、在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危險區內的一切工作。
煤層中未采用砌镟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二、聚氨酯類高分子化學封堵、注漿材料使用
1、采用化學材料注漿等技術時,必須選用經相關部門檢驗的,其阻燃、最高反應溫度、抗靜電性能等指標達到國家安全生產行業標準要求的化學材料。
2、必須編製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施工操作方法,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同意後方可施工。
3、注漿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工藝進行操作,按措施要求,控製注漿量,不得隨意加注,不得超量注漿。
4、注漿過程中,現場必須有跟班負責人。礦安檢或通風部門必須安排專職人員現場監督注漿全過程,重點檢查注漿地點溫度和一氧化碳變化情況。同時,回風側5米範圍內必須安裝一氧化碳傳感器或懸掛便攜式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當注漿鑽孔、噴塗密閉附近1m範圍內煤(岩)壁溫度超過30℃,風流溫度超過現場空氣正常溫度2℃,回風側5m範圍內一氧化碳濃度達到0.001%時,必須立即停止注漿,進行處理,並向礦調度室彙報。當一氧化碳濃度達到0.0024%時,必須立即撤出人員,製定措施,進行處理。每次注漿後該地點連續觀測時間不少於48小時。
5、施工現場要保持通風良好,並敷設消防管路,設置三通與閥門,並備有不低於50m長的軟膠管和足夠的滅火器。注漿後要對注漿、充填、噴塗點進行灑水降溫。
6、注漿期間,必須保證水源充足,無水或水壓不足,不得注漿。
7、使用化學材料進行注漿、充填、噴塗作業時,回風側涉及地點一般不安排人員進行其它作業。確需作業時,要盡量少安排人員,並製定一旦出現異常能及時撤出全部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七章 通風設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一、嚴禁設單道風門。
二、進、回風井之間或主要進、回風道之間的每個聯絡巷,必須砌築永久調節牆或在聯絡巷兩端不超過6米的位置各砌築一道永久密閉牆;需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兩道正向永久風門和反向永久風門,正向風門實現聯鎖。
三、采區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需要建立控製風流設施的,必須砌築永久調節牆或在聯絡巷兩端不超過6米的位置各砌築一道永久密閉牆;運料、行人的聯絡巷,必須安設兩道正向永久風門和反向永久風門,正向風門實現聯鎖。
四、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高瓦斯礦井以及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回采工作麵上下順槽之間不應設置聯絡巷。有特殊情況的,應經公司總工程師審批。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築永久性調節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兩道正向永久風門和反向永久風門,正向風門實現聯鎖。
五、需要建立控製風流設施的其他巷道,必須砌築永久調節牆或在巷道兩端不超過6米的位置各砌築一道永久密閉牆;運料、行人的巷道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永久調節風門。
六、永久調節牆砌築位置宜建在回風側。風窗應位於牆體上方並可實現調節,不得以電纜孔、水溝等代替調節風窗。
七、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者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八、在行人通車比較頻繁的主要運輸巷中,應構築自動風門。
九、總回風巷、主要回風巷內不得設置風流控製設施;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麵回風側不應設置風窗。
十、在封閉盲巷、采空區前必須將與外部連接的鐵道、架線、管路、金屬網片等導電物體斷開,避免雜散電流引爆瓦斯。
十一、使用三個月以上的通風設施,必須建永久設施。
十二、通風設施由通風部門負責管理,任何人不得任意拆除或破壞,否則追究責任。確需要拆除時,必須至少提前三天通知通風部門,經通風部門同意後方可拆除。拆除後,通風部門要及時改建。
十三、每一礦井應有通風設施管理牌板和通風設施檢查記錄
1、通風設施管理牌板應注明:井下通風設施地點、名稱、編號、材質、規格、建成時間、施工人、驗收人。
2、通風設施檢查記錄:記錄井下所有永久或臨時通風設施檢查驗收情況,如瓦斯和其它有害氣體超限、設施損壞情況。
十四、礦井所建通風設施都要按礦井通風設施質量標準進行檢查驗收評定,不合格的要推倒重建。
十五、構建通風設施時,要充分考慮防煤層自然發火工作需要。
1、采空區密閉時,密閉離巷道口要求留有5m空間,且必須掏槽。
2、封閉有邊眼的采空區時,嚴禁在邊眼內構築風門、擋風牆等通風設施,以免增加采空區漏風。
第二節 通風設施質量標準
一、測風站
1、在礦井總進回風巷、主要進回風巷和采區進回風巷中必須建立永久測風站,采掘工作麵巷道中建立臨時測風站。
2、測風站應設在平直的巷道中,其前後各10米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和拐彎等局部阻力段。如設立測風站的巷道斷麵不規整,其幫頂應用木板或其它材料襯壁呈固定形狀斷麵,長度不得小於4m。
3、測風站應設置測風記錄牌,記錄牌上應標明測風站的地點、斷麵積、平均風速、風量、空氣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定日期以及測定人等項目。
二、永久密閉
1、用不燃性材料建築,嚴密不漏風,牆體厚度不小於0.5m;
2、密閉前5m內無雜物、積水和淤泥;支護完好,無片幫、冒頂;
3、密閉四周要掏槽,見硬頂、硬幫與煤岩接實(光爆錨噴巷道除外),槽深煤不小於0.2m,岩不小於0.1m,並抹有不少於0.1m的裙邊;
4、密閉內有水的要設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然發火煤層的采空區密閉要設觀測孔、措施孔,孔口封堵嚴密;
5、密閉前要設柵欄、警標、說明牌和檢查牌;
檢查牌內容:地點、檢查時間、瓦斯濃度、二氧化碳濃度、檢查人等;
6、牆麵平整,無裂縫、重縫和空縫;
7、承受注漿壓力密閉牆,厚度不小於750mm,並采取加固措施。
三、永久風門
1、通車風門間距不小於一列車長度,行人風門間距不小於5m;
2、風門牆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築,厚度不小於0.5m,嚴密不漏風;
3、牆垛四周要掏槽,見硬頂、硬幫與煤岩接實(光爆錨噴巷道除外),槽深煤不小於0.2m,岩不小於0.1m;
4、牆垛平整,無裂縫;
5、風門水溝要設反水池或擋風簾,通車風門要設底坎;
6、風門前後各5m內巷道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淤泥;
7、門框要包邊,沿口有襯墊。四周接觸嚴密,門扇平整不漏風,門框與門扇不歪扭。木質風門的門軸與門框要向關門方向傾斜80°~85°;
8、過牆電纜必須有專用電纜管,並用黃泥封堵。
四、風橋
1、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2、橋麵平整不漏風;
3、風橋前後各5m內巷道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淤泥;
4、風橋通風斷麵不小於原巷道斷麵的五分之四,成流線型,坡度小於30°;
5、風橋兩端接口嚴密,四周見實幫、實底、要填實、結實;
6、風橋上下不準設風門。
五、永久調節風窗
1、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2、調節風窗的調節位置要設在上方;
3、調節風窗前後各5m內巷道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淤泥;
4、設調節窗的牆體要掏槽,見硬頂、硬幫與煤岩接實。
六、臨時密閉
1、密閉設在頂、幫良好處,見硬頂、硬幫與煤岩接實;
2、密閉前5m內支護完好,無片幫、冒頂、無雜物、積水、淤泥;
3、密閉四周接觸嚴密。木板密閉應采用魚鱗式搭接,密閉麵用灰、泥滿抹或勾縫,不漏風;
4、密閉前要設柵欄、警標和檢查牌;
5、密閉前無瓦斯積聚。
七、臨時風門
1、通車風門間距不小於一列車長度,行人風門間距不小於5m;
2、風門設在頂、幫良好處,前後5m內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淤泥;
3、門牆四周接觸嚴密。木板牆應采用魚鱗式搭接,牆麵用灰、泥滿抹或勾縫;
4、門框要包邊沿口,有襯墊,四周接觸嚴密;
5、通車風門必須設底坎、擋風簾。
八、柵欄
1、封閉巷道全斷麵,網格規格不得大於0.2m×0.2m,牢固、可靠。
2、網格經絲和緯絲不得上下或左右滑動。
九、在瓦斯湧出異常區的石門揭煤和煤巷掘進工作麵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風門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4m。
反向風門距工作麵回風巷不得小於10m,與工作麵的最近距離不得小於70m,如小於70m時應設置至少三道反向風門。
反向風門牆垛用磚、料石或混凝土砌築,嵌入巷道周邊岩石的深度不得小於0.2m;牆垛厚度不得小於0.8m。在煤巷構築反向風門時,風門牆體四周必須掏槽,掏槽深度見硬幫硬底後再進入實體煤不小於0.5m。通過反向風門牆垛的風筒、水溝、刮板輸送機道等,必須設有逆向隔斷裝置。
人員進入工作麵時必須把反向風門打開、頂牢。工作麵放炮和無人時,反向風門必須關閉。
第八章 防治粉塵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一、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符合以下要求的防塵供水係統:
1、永久性防塵水池容量不得小於200m3,且貯水量不得小於井下連續2小時的用水量,並設有備用水池,其容量不得小於永久性防塵水池的一半。
2、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運料巷、采煤工作麵運輸巷與運料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翻煤機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並安設支管和閥門。運煤巷每隔50m、其他巷道每隔100m設一個三通閥門,位置便於操作,手輪、接頭齊全。
3、防塵管路距底板高度不低於0.3m,安裝要平直,吊掛牢固,不得出現死彎,接頭嚴密不漏水。
4、防塵用水係統中必須安設水質過濾裝置,使防塵用水水質達到如下要求: 防塵用水水中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150mg/L,粒度直徑不大於0.3mm,水的PH值應在6.0~9.5範圍內。
5、為提高防塵效果,可在水中添加降塵劑。降塵劑必須保證無毒、不腐蝕、不汙染環境,並且不影響煤質。
二、礦井主要進風大巷、采區進風巷應設置封閉全斷麵的常開、自動淨化水幕。
三、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破碎機處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噴霧降塵應采用加裝防塵罩的全封閉方式,以提高防塵效果。
各轉載點噴霧設施的操作閥必須安裝在人行道側,以便於操作。
四、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對主要進、回風大巷刷漿。采區運輸大巷每月至少衝洗一次。
五、礦井必須建立健全防塵係統圖,每季度標注一次,標注內容為:防塵管路長度及直徑、三通、轉載點、水幕、隔爆設施。必須健全防塵設備台帳(其內容主要有:注水鑽機、測塵儀器、除塵風機、動壓注水加壓泵、封孔器),防塵設施牌板(其內容主要有:水源井及水量、主管、支管、主輔隔爆、轉載點噴霧、水幕、架間噴霧)和隔爆設施記錄(其內容主要有:地點、主輔隔爆、水量、檢查周期、檢查人)。
六、個體防護: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個體防護用具。
第二節 采煤作業防塵
一、煤層注水
采煤工作麵都應進行煤層注水,做到“逢采必注,不注不采”。
1、注水方式要求及適用條件
(1)長鑽孔煤層注水方式:在采煤工作麵上、下順槽內,向下、向上平行於采煤工作麵煤壁打長鑽孔(長60~100m,或鑽孔深度不低於工作麵長度的70%)進行注水;適用於煤層賦存穩定、沒有較大走向斷層、厚度大於1.3m、空隙率大於4%的工作麵。
(2)短孔煤層注水方式:在采煤工作麵內打垂直於煤壁或與煤壁成一定交角的短鑽孔(長3~5m)進行注水,其特點是在煤體卸壓帶內注水;適用於煤層厚度小於1.3m,或地質構造複雜,或煤層傾角變化大,或煤的孔隙率小於4% 的緩傾斜煤層,尤其適用於透水性極弱的各種傾角、厚度的煤層。
(3)中長孔煤層注水方式:在采煤工作麵垂直(或一定交角)於煤壁打中長鑽孔(長度一般為5~15m)進行注水;適用於賦存條件較穩定的中厚煤層。
2、煤層注水設計
煤層注水必須編製專門設計。設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工作麵自然狀況。包括采區(麵)名稱、地點、標高、範圍,可采煤量,開采方法與工藝,巷道布置等。
(2)煤層地質情況。包括地質構造,煤層厚度、傾角、透氣性及煤層原始水分等。
(3)注水方式、鑽孔布置及注水要求。包括鑽孔位置布置,鑽孔參數(孔徑、長度、角度等)與鑽孔數量,封孔長度及方法,注水管路係統,注水壓力及流量,注水時間等。
(4)除文字說明外,還必須附有采區(麵)巷道係統示意圖、鑽孔布置及參數示意圖等。
3、注水要求
(1)注水孔有流量計和壓力表,並有參數說明牌;
(2)封孔深度應保證注水過程中煤壁及鑽孔不滲水、漏水或跑水;
(3)應根據采煤工作麵的具體條件,選擇適用的煤層注水方式。不得用短鑽孔注水方式代替長鑽孔注水;
(4)注水後煤體所增加的水分應在1%以上,或其全水分應在4%以上。水分的測定應選用適用於井下的便攜式快速水分測定儀(如WM型)。
4、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經公司批準可不進行煤層注水。
(1)圍岩有嚴重吸水膨脹性質、注水後易造成頂板垮塌或底板變形,或者地質情況複雜、頂板破壞嚴重,注水後影響采煤安全的煤層;
(2)注水後會影響采煤安全或造成勞動條件惡化的薄煤層;
(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滅火灌漿後水分大於4%的煤層(須由有資質的單位鑒定);
(4)孔隙率小於4%的煤層;
(5)煤層很鬆軟、破碎,打鑽孔時易塌孔、難成孔的煤層;
(6)采用下行垮落法開采近距離煤層群或分層開采厚煤層,上層或上分層的采空區采取灌水防塵措施時的下一層或下一分層。
二、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距工作麵50m範圍必須設置一道封閉全斷麵的淨化水幕,並宜采用自動控製風流淨化水幕。同時,回風巷應增設一道。淨化水幕的水壓不低於0.4MPa。
三、運輸巷道的轉載點、溜煤眼上口、破碎機處必須安裝噴霧設施,並有專人負責管理,上、下巷整條巷道必須定期清掃或衝洗煤塵,不得出現煤塵堆積現象(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清掃或衝洗周期由礦總工程師確定。裝載點的噴霧裝置水壓不得低於0.4MPa,每個噴嘴流量不小於4L/min。
四、綜采工作麵防塵
1、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采煤機噴霧裝置的水壓和流量要求
(1)內噴霧裝置水壓不得低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4.0Mpa。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外噴霧壓力不小於8MPa。噴霧係統應與采煤機聯動,工作麵的高壓膠管耐壓強度應大於噴霧泵站額定壓力的1.5倍。
(2)泵站應設置兩台噴霧泵,一台使用,一台備用。
2、液壓支架和放頂煤采煤工作麵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設施,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
液壓支架架間噴霧係統,應安設向相鄰支架之間進行噴霧的噴嘴;采用放頂煤工藝時應安設向落煤窗口方向噴霧的噴嘴;噴霧壓力均不得小於1.5MPa。
五、炮采工作麵防塵
1、鑽眼應采用濕式作業,供水壓力為0.2Mpa~1.0Mpa,耗水量為5L/min~6L/min。
2、炮眼內應填水炮泥,水炮泥的充水容量應為200mL~250mL。
3、放炮時應采用高壓噴霧等高效降塵措施,采用高壓噴霧降塵措施時,噴霧壓力不得小於8.0Mpa。
六、對於重點瓦斯區域及瓦斯湧出異常區域的采煤工作麵,防塵水幕安裝除符合本節第二項規定以外,工作麵回風巷每隔200m還應安設一道常開水幕(水幕噴頭宜設為2~3個)。
第三節 掘進作業防塵
一、機掘作業防塵
1、掘進機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掘進機內噴霧裝置水壓不得低於3Mpa,外噴霧裝置水壓不得小於1.5Mpa。
2、安裝除塵風機,進行抽塵淨化。采用除塵風機抽塵淨化措施時,工作麵所形成的混合式通風應符合本文第二章《局部通風》第一節規定要求。
3、在距工作麵50m範圍內安裝一道自動控製風流淨化水幕。
4、距工作麵30m範圍內的巷道,每班至少衝洗一次;30m以外的巷道每周至少應衝洗一次,並清除堆積浮煤。
二、炮掘作業防塵
1、鑽眼應采用濕式作業,供水壓力以0.3Mpa左右為宜,但應低於風壓0.1~0.2Mpa,耗水量以2L/min~3L/min為宜。
2、炮眼內應填水炮泥,水炮泥的裝填量應在1支以上。
3、放炮前應對工作麵30m範圍內巷道進行衝洗。
4、放炮時,必須在距工作麵10m~15m地點安裝放炮自動噴霧裝置,實行放炮噴霧。霧幕應覆蓋全斷麵並在放炮後連續噴霧5min以上。當采用高壓噴霧等高效降塵措施時,噴霧壓力不得小於8.0Mpa。
5、放炮後,裝煤(矸)前必須對距離工作麵30m範圍內的巷道周邊灑水。在裝煤(矸)過程中,邊裝邊灑水,采用鏟鬥裝煤(矸)時,裝岩機應安裝自動或人工控製水閥的噴霧係統,實行裝煤(矸)噴霧。
6、在距工作麵50m範圍內安裝一道自動控製風流淨化水幕。
7、距工作麵30m範圍內的巷道,每班至少衝洗一次;30m以外的巷道每周至少應衝洗一次,並清除堆積浮煤。
三、錨噴支護的防塵
1、錨噴支護必須實施潮料噴漿或濕式噴漿。
2、噴射混凝土時工作地點應配備除塵風機抽塵淨化。
3、距錨噴作業地點下風流方向100m範圍內應安裝兩道淨化水幕。
四、對於重點瓦斯區域及瓦斯湧出異常區域的掘進工作麵,防塵水幕安裝除符合本節第一項第三條、第二項第6條規定外,工作麵回風巷每隔200m還應安設一道常開水幕(水幕噴頭宜設為2~3個)。
第四節 轉載及運輸防塵
一、主要進、回風大巷每月至少衝洗一次。
二、煤倉、溜煤眼、翻罐籠卸煤時都要在放煤口設置噴霧設施,並在放煤口下風側20m範圍設置一道淨化水幕。
三、刮板輸送機及皮帶輸送機的轉載點落差均不得超過0.5m,否則應安裝合適的溜槽或導向板。
第五節 粉塵檢測
一、礦井必須配備防塵人員,礦井必須測定粉塵,專職(或兼職)測塵員的配備要按完成礦井測塵工作量的要求確定。
二、井下每個測塵點粉塵濃度每月測定兩次,每個測塵點必須同時測定全塵和呼吸性粉塵;粉塵分散度每季度測定一次,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每半年測定一次。
三、井下作業場所測點的選擇和布置見附表。
第八節 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
一、新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伸一個新水平、每開采一新煤層必須進行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服務期限為2年。
二、煤塵爆炸性鑒定用煤樣采取方法及要求
1、采樣要求:采樣工作由通風區(科)負責,采樣地點以每一水平的所要開采煤層為單位,由礦煤質和地質部門共同確定在能代表本煤層特征的新暴露的采掘工作麵進行。采取的煤樣中不包括矸石,在采樣時混入煤樣中的矸石也應除去,所采煤樣必須裝入貼有標簽的煤樣袋內(標簽內容:煤樣編號、煤層名稱、采樣地點、日期、采樣人、供樣單位、通信地址)送國家授權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報公司備案。
2、采樣方法:先清理煤壁表麵,使之暴露出新鮮麵並將底板浮煤掃淨,然後沿著煤層層理相垂直的方向劃兩條直線,當煤層厚度在1m以上時,直線間距離為100mm,當煤層厚度在1m以下時,直線間距離為150mm,兩條直線間刻槽,刻槽深度為50mm,在兩條直線間,刻槽的下部用帆布或塑料布收集采下的煤樣。
三、礦井每年應製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製度,並組織實施。礦井應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煤塵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四、預防煤塵爆炸
1、井下運輸機巷道、轉載點附近、翻罐籠附近和裝車站附近等地點的沉積煤塵應定期進行清掃,清掃周期由礦總工程師製定,並將堆積的煤塵和浮煤清除。
2、工作麵巷道必須定期進行清掃或衝洗,清掃或衝洗周期由礦總工程師製定。
五、隔絕煤塵爆炸
主要采用被動式隔爆水棚(或岩粉棚)隔絕煤塵爆炸的傳播。隔爆棚分為主要隔爆棚及輔助隔爆棚兩種,隔爆棚設置地點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要隔爆棚的設置地點
(1)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
(2)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
(3)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2、輔助隔爆棚的設置地點
(1)采煤工作麵的進、回風巷道。
(2)采區內的煤和半煤岩掘進巷道。
(3)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它巷道。
3、水棚
水棚包含水槽棚和水袋棚。水棚分為主要隔爆棚和輔助隔爆棚,40L及小於40L的水袋所組成的水袋棚,不得作為主要隔爆棚,水袋宜作為輔助隔爆水棚。按布置方式分為集中式和分散式,分散式水棚隻能作為輔助水棚。
(1)水棚用水量
集中式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麵積計算:主要水棚不小於400L/m2,輔助水棚不小於200 L/m2;分散式水棚的水量按棚區所占巷道的空間體積計算,不小於1.2 L/m3。
(2)水棚在巷道設置位置:
1)水棚應設置在直線巷道內;
2)水棚與巷道交叉口、轉彎處的距離須保持50-75m,與風門的距離應大於25m;
3)第一排集中水棚與工作麵的距離必須保持60-200m,第一排分散式水棚與工作麵的距離必須保持30-60m;
4)在應設輔助隔爆棚的巷道應設多組水棚,每組距離不大於200m。
(3)水棚排間距離與水棚的棚間長度:
1)集中式水棚排間距離為1.2-3.0m,分散式水棚沿巷道分散布置,兩個槽(袋)組的間距為10-30m。
2)集中式主要水棚的棚間長度不小於30m,集中式輔助棚的棚區長度不小於20m,分散式的水棚的棚區長度不得小於200m。
(4)水棚的安裝方式:
1)水槽棚的安裝方式,既可采用吊掛式或上托式,也可采用混合式;
2)水袋棚安裝方式的原則是當受爆炸衝擊力時,水袋中的水容易潑出;
3)水槽(袋)的布置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①斷麵S﹤10m2時,nB/L×100≥35%;
②斷麵10 m2≤S≤12m2時,nB/L×100≥60%;
③斷麵S>12m2時,nB/L×100≥65%;
式中:
n—排棚上的水槽(袋)個數;
B—水棚迎風斷麵寬度;
L—水棚所在水平巷道寬度。
4)水槽(袋)之間的間隙和水槽(袋)同支架或巷道壁之間的間隙之和不大於1.5米,特殊情況下不超過1.8m,兩個水槽(袋)之間的間隙不得大於1.2m;
5)水槽(袋)邊與巷道、支架、頂板、構物架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0.1m,水槽(袋)底部到頂梁(頂板)的距離不得大於1.6m,如頂梁大於1.6m,則必須在該水槽(袋)上方增設一個水槽(袋);
6)水棚距離軌道麵的高度不小於1.8m,水棚應保持同一高度,需要挑頂時,水棚區內的巷道斷麵應與其前後各20m長的巷道斷麵一致;
7)當水袋采用易脫鉤的布置方式時,掛鉤位置要對正,每對掛鉤的方向要相向布置(鉤尖與鉤尖相對),掛鉤為直徑4-8mm的圓鋼,掛鉤角度為60°±5°,彎勾長度為25mm。
(5)水棚的管理
1)要經常保持水槽和水袋的完好和規定的水量。
2)每周檢查一次。
3)水棚必須掛牌管理,要經常保持水棚的完好和規定的水量,掛牌內容:地點、棚區長度、水槽(袋)個數、巷道斷麵、每個水槽(袋)的水量、責任人。
4、岩粉棚
(1)岩粉棚分為重型岩粉棚和輕型岩粉棚,重型岩粉棚作為主要岩粉棚,輕型岩粉棚作為輔助岩粉棚。
(2)岩粉棚的岩粉用量按巷道斷麵積計算,主要岩粉棚為400kg/m2,輔助岩粉棚為200kg/m2。
(3)岩粉棚及岩粉棚架的結構及其參數
1)岩粉棚的寬度為100mm-150mm; 岩粉棚長度:重型棚為350mm -500mm,輕型棚為≤350 mm;
2)堆積岩粉的板與兩側支柱(或兩幫)之間的間隙不得小於50mm;
3)岩粉板麵距頂梁(或頂板)之間的距離為250mm-300mm,使堆積岩粉的頂部與頂梁(或頂板)之間的距離小於100mm ;
4)岩粉棚的排間距離:重型棚1.2m-3.0 m,輕型棚為1.0m-2.0m;
5)岩粉棚與工作麵之間的距離,必須保持在60m-300m之間;
6)岩粉棚不得用鐵釘或鐵絲固定;
7)岩粉棚的岩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如果岩粉受到潮濕、變硬則應立即更換,如果岩粉量減少,則應立即補充,如果在岩粉表麵沉積有煤塵則應加以清除。
六、在煤及半煤岩掘進巷道中,可采用自動隔爆裝置,根據選用的自動隔爆裝置性能進行布置與安裝。
第九章 井下爆炸材料庫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一、礦井通風部門負責爆炸材料定貨計劃的提供,爆炸材料的運送(自井口至井下爆炸材料庫)、發放、清退及庫內防火、警衛工作;供應部門負責爆炸材料的定貨計劃的上報工作;保衛部門負責爆炸材料運輸、交接和銷毀期間的保衛工作。
二、爆炸材料庫和爆炸材料發放硐室附近30m範圍內,嚴禁爆破。
三、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四、爆炸材料交接驗收時要遵守以下規定:
1、爆炸材料在井口交接。通風部門人員對炸藥、雷管的生產廠家、批號、數量、生產日期、質量進行檢查登記,每批入庫的爆炸材料要報通風部門主管負責人簽字。
2、井下庫管人員用手持機對爆炸材料進行掃描,把數據采集到單位IC卡上,定期將單位卡上交公司保衛部做出數據上報。
3、驗收後,井下爆炸材料庫管理人員與地麵庫人員交接簽字。
第二節 爆炸材料庫的設置
一、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
二、井下爆炸材料庫應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爆炸材料必須貯存在硐室或壁槽內,硐室之間或壁槽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離的規定。井下爆炸材料庫應包括庫房、輔助硐室和通向庫房的巷道。輔助硐室中,應有檢查電雷管全電阻、發放炸藥以及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等專用硐室。
三、井下爆炸材料庫的布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庫房距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響全礦井或大部分采區通風的風門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於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於60m。
2、庫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於35m,壁槽式的不得小於20m。
3、庫房距地麵或上下巷道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於30m,壁槽式的不得小於15m。
4、庫房與外部巷道之間,必須用3條互成直角的連通巷道相連。連通巷道的相交處必須延長2m,斷麵積不得小於4m2,在連通巷道盡頭,還必須設置緩衝砂箱隔牆,不得將連通巷道的延長段兼作輔助硐室使用。庫房兩端的通道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設置齒形阻波牆。
5、每個爆炸材料庫房必須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供發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須裝有能自動關閉的抗衝擊波活門;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庫回風側,可鋪設軌道運送爆炸材料,該出口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裝有1道抗衝擊波密閉門。
6、庫房地麵必須高於外部巷道的地麵,庫房和通道應設置水溝。
四、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砌镟或用非金屬不燃性材料支護,不得滲漏水,並應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庫出口兩旁的巷道,必須砌镟或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支護長度不得小於5m。
五、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內、井下爆炸材料庫距爆破工作地點超過2.5km的礦井內、井下無爆炸材料庫的礦井內可設立爆炸材料發放硐室,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發放硐室必須設在有獨立風流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法線距離不得小於25m。
2、發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貯存量不得超過1天的供應量,其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
3、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並用不小於240mm厚的磚牆或混凝土牆隔開。
4、發放硐室應有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出口處必須設有1道能自動關閉的抗衝擊波活門。
5、建井期間的臨時爆炸材料發放硐室必須具有獨立風流。必須製定預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6、管理製度必須與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相同。
第三節 爆炸材料裝卸、運輸
一、裝卸爆炸材料時,裝卸區周圍必須有警衛在現場監視、保衛,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工作區。
二、裝卸區應有明顯的信號標識,白天懸掛紅旗和警標,夜間應有足夠亮度的照明,並懸掛紅燈。
三、裝卸爆炸材料的裝卸區嚴禁煙火和用火,遇到雷雨和暴風雪時禁止裝卸作業。
四、嚴禁腳踏、拋擲、摩擦、撞擊爆炸材料箱。
五、爆炸材料下井前通知調度室、運輸區,安排專車及時裝運。
六、爆炸材料押運工在井口接到爆炸材料後,要立即組織運送爆炸材料下井,嚴禁在井上長時間存放。
七、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2、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3、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罐籠內隻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動。運送其他類炸藥時,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如果將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直接推入罐籠內運送時,車輛必須符合以下規定: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並隻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其他類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
4、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5、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材料時,不得超過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論運送何種爆炸材料,都不得超過1m/s。司機在啟動和停絞車時,應保證罐籠或吊桶不震動。
6、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運送途中不得停留。
八、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炸材料,但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m/s。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嚴禁用帶式輸送機、刮板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九、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於3m。
2、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並隻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其他類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
3、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4、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5、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四節 爆炸材料貯存、保管
一、爆炸材料必須存放在專用爆炸材料庫內,設專人看管,庫內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嚴禁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庫內。
二、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天的電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t,電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電雷管不得超過2天的需要量。庫房的發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許存放當班待發的炸藥,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過3箱。
三、井下爆炸材料庫內的炸藥、雷管要分別貯存、碼放整齊。存放爆炸材料時,箱子下麵要加10cm以上的防潮木墊,箱體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6m。
存放硝化甘油類炸藥、各種雷管箱,應放置在木質貨架上,貨架高度不宜超過1.6m,架上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和各種雷管箱不應疊放。
四、要做好爆炸材料出入庫的登記工作,對其數量、品種、類型做到日清月結,準確無誤;對質量及包裝完好情況詳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
五、爆炸材料盤虧、盤超時不得擅自處理,及時彙報有關部門,查清原因再做處理。
六、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貯存一定量的剛性被筒炸藥,用於爆破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
第五節 爆炸材料發放、清退
一、放炮員必須持有“爆破員作業證”、區隊簽章的爆炸材料領退卡片、本人IC卡、聯鎖放炮牌、瓦斯便攜儀方可領取爆炸材料,且炸藥和雷管箱子必須合格,並加鎖。
二、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三、放炮員領取的爆炸材料要專用,不許轉借和私藏,並當班清退,且要有班組長簽字。
四、對於放炮員領取未使用的雷管,必須存放於爆炸材料庫內專設的與放炮員對應的雷管箱。箱存雷管超出15天仍未使用或使用完時,爆炸材料庫主管單位必須以書麵形式通知該放炮員所在區隊。
五、必須執行爆炸材料領退製度,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許發出:
1、雷管、炸藥質量有問題的。
2、雷管編號不清的。
3、無“爆破員作業證”和領退卡片的。
4、無炮箱、炮箱損壞或未加鎖的。
5、不清退者,下班停發。
6、消耗無班組長簽字者,不予清退。
六、爆炸材料管理員要認真填寫“雷管出入登記表”、“炸藥出入登記表”、“爆炸材料領退卡片”、“爆炸材料收發原始記錄”、“爆炸材料庫值班日誌”、“爆炸材料清退登記表”,及時清倉查庫,做到日清月結,帳、卡、物三對口。
七、推行使用爆炸材料預申請製度,即生產區隊各班放炮員在本班下班時到火藥庫填寫雷管、火藥申請卡,注明第二天所需各段電雷管用量,由爆炸材料庫管理人員做好相應的準備。如特殊原因需用量有變化時,由生產區隊值班人員及時通知通風區值班人員做出相應調整。
八、發放雷管的桌上應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墊層下設接地裝置,桌子的邊緣應突起。
第六節 雷管全電阻檢查
一、每一礦井必須建立雷管全電阻檢查製度。
二、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在發給爆破工前,必須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
三、電雷管全電阻檢查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全電阻檢查操作規程,並留有檢查記錄。
四、全電阻檢查操作間每次存放雷管總量不超過200發,全電阻檢查操作台麵不得超過20發。
五、全電阻檢查須在專用導通室進行。工作室內要有單獨的工作台、導通表和防爆筒。導通的桌子上必須鋪有導靜電的半導體橡膠板,操作者胸前設護心板和其他安全設施。
第七節 爆炸材料庫防火、警衛
一、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內裝燈。不設固定式照明設備的爆炸材料庫,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材料庫房內。庫內照明設備或線路發生路障時,在庫房管理人員的監護下檢修人員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進入庫內檢修,同時嚴禁在庫內拆卸礦燈。
二、爆炸材料庫要配備有消防器材(滅火器、沙箱、鐵鏟等)。爆炸材料庫貯存室內的消防軟管不少於30m,10L泡沫滅火器4台,8kg幹粉滅火器4台;發放點消防軟管不少於15m,10L泡沫滅火器1台,8kg幹粉滅火器1台,並要定期檢查,保證有效。
三、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製度,除爆炸材料庫管理員外,任何人進入庫內都要登記。任何人都不得將易燃易爆物品、礦燈帶進爆炸材料庫內。
四、爆炸材料的管理人員在工作中必須按《操作規程》操作,嚴格遵守交接班製度,不得擅離職守。
五、保持爆炸材料庫內及周圍巷道環境衛生、清潔,無雜物、淤泥。
六、井下爆破材料庫的行人門,僅領退爆炸材料時開啟,領退完即上好門閂。入庫門僅在炸藥、雷管入庫時打開,其餘時間一律關門上閂,牢固可靠。
第八節 爆炸材料銷毀
一、井下任何人員發現了丟失的爆炸材料,均須及時送交井下爆炸材料庫。庫管員負責回收並出具接受證明,內容包括:撿到人、撿到時間、撿到地點、名稱、品種、數量、編碼(雷管編號看不清時要注明)、接受人。
二、庫管員須將撿還的爆炸材料登記清楚,回收入庫,並及時上報主管領導和保衛科。
三、經現場驗證,確認不符合技術要求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爆炸材料,使用單位須退回井下爆炸材料庫,由庫管員收繳,並連同發放前檢驗出的不合格產品一起上報退回廠家,或及時銷毀(過期、變質、失效的爆炸品存放:炸藥不超過100kg,雷管不超過500發)。
四、對於放炮員不再從事放炮工作、調出本礦等情況,必須收繳個人IC卡,將其箱存的雷管及時報廢、登記、統一銷毀。
五、檢出或收繳的待銷毀爆炸材料,要將日期、品種、數量、經手人嚴格登記,在專門地點存放。
六、銷毀爆炸材料時,必須由爆炸材料庫登記造冊,並編製書麵報告(應注明雷管、炸藥銷毀的數量、種類、方法、原因等),報礦長批準,經批準的報告必須抄送礦安檢科以及當地公安機關或經公安機關同意審查此項工作的企業保衛部門。執行銷毀工作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經批準後執行。
七、嚴禁將應銷毀的爆炸材料在任何地點使用。
八、銷毀爆炸材料場地必須選擇安全地帶,要與交通要道、工房、庫房或其它建築物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並由公安局核準。
九、銷毀時必須由公安、保衛、通風等部門的人員共同進行,有一名礦領導親自指揮。銷毀時應按規定距離做好警戒,除銷毀人員外其它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工作區。銷毀人員和警戒人員取得聯係後方準引爆。
十、銷毀炸藥、雷管應使用爆炸法,爆炸法銷毀時必須做到:
1、裝配引藥、雷管時符合安全要求。
2、起爆使用電雷管。
3、使用發爆器時,手柄或鑰匙必須由放炮人員隨身攜帶,待場地人員全部撤離後,方準聯結母線。
4、做好警戒,點火人員和警戒人員取得聯係後,方準點火引爆。爆炸後,要進行認真檢查,如發現有未爆的炸藥、雷管,應該及時收集起來,再進行二次銷毀,確實不能爆炸時,要改用其它方法銷毀。
5、銷毀雷管時,要將腳線剪下,雷管放入包裝盒內,埋入土中,不準銷毀無任何包裝的雷管。掩埋土中和土坑中及土坑附近的石塊、硬土塊必須清除幹淨。
6、一次銷毀雷管數量,不得超過500發(個)。在銷毀雷管上放2~4個藥卷,以其中一個作引藥,蓋好後起爆。
如果發現尚未爆炸的藥、管必須搜集起來,重新銷毀。
7、下雨(雪)、大風天和夜間,不許銷毀炸藥和雷管。
十一、銷毀量的規定:
1、爆炸法一次最大炸藥銷毀量不超過2kg,一次銷毀雷管數量,不得超過500發。
2、銷毀炸藥安全距離按下式計算:
第九節 爆破材料庫防漏電、防靜電製度
一、任何人都不得將腐蝕、揮發性的危險品帶入庫,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嚴禁穿化纖衣服。
二、嚴禁用隔爆型照明設備取暖。
三、各用電設備均須有可靠的接地極。
四、導通試驗後的雷管及放炮員專用存儲櫃內的雷管,必須將腳線聯結短路。
第十節 庫管員管理責任
一、庫管員須經培訓合格,持單位頒發的上崗證和公安局核發的IC卡上崗。
二、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爆破材料庫操作規程》及有關規定,切實履行爆破材料領退製度。負責本班爆炸材料的安全、保管、發放、清退、回收。
三、認真、及時填寫台賬、入庫記錄、發放清退記錄、電雷管檢驗導通記錄、報廢爆破材料收繳記錄、回收爆破材料入賬記錄、物與賬交接紀錄。
四、發放雷管按照手持機屏幕提示準確操作。
五、每班必須保證手持機有一塊電池的電量充滿。換電池後,馬上察看手持機當前的年、月、日、時、分、秒,時間不對,立即調整。
六、換下的電池當班帶上井交調度站充電,下井前到充電室拿上充滿的電池。
七、認真檢查放炮員的各個證件、證明,核準無誤方可發放。
八、各賬目清晰,嚴禁描畫、塗改,如有錯誤當班劃改,按上本人手印。
九、嚴禁代替放炮員填寫“放炮記錄卡”。
第十一節 手持機管理
一、入庫、拆箱、發放、上報各步驟,庫管員須嚴格用手持機按程序讀取信息。
二、使用手持機需戴手套。
三、電池充電需在安全場所。
四、換電池時須先關閉手持機。
五、手持機應輕拿輕放,嚴禁粗暴使用。
六、手持機嚴禁擅自拆卸及放在潮濕環境中。
七、每次發放完畢,將手持機電源關閉,鎖入抽屜。
八、妥善保管單位IC卡和管理員IC卡,防止磨損而讀數不準。
九、放炮員的IC卡須無折損、彎曲、劃痕。
第十二節 交接班
一、交接班地點必須在爆炸材料庫。
二、交接班前,值班員將庫中的炸藥、雷管碼放整齊,庫內整潔衛生。
三、交接時,雙方認真核對,做到帳、卡、物三對口。
四、交接清後,雙方填好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