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模板草案
作者:佚名
2011-12-21 11:20
來源:本站原創
(五)附圖
排放瓦斯通風係統示意圖(要求
標準圖例繪製、重點醒目標注出排放巷道地點、排放回風流路線、警戒點位置、電話等)。
排放瓦斯的管理
一、 排放瓦斯分級
管理規定:
(三)對於巷道積存瓦斯量大,排放時影響主要係統,涉及麵較廣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須由礦總
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由救護隊排放。
二、 特殊情況瓦斯排放規定:
(一)啟封密閉必須編製啟封密閉和排放瓦斯
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簽字批準,才能啟封密閉,恢複通風,排放瓦斯。
(二)全風壓通風地點出現瓦斯超過規定需要排放瓦斯,或特殊情況(采煤工作麵上隅角、巷道冒高區、突出的孔洞等)排放瓦斯,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措施,由礦負責進行排放。
(四)串聯通風區域進行排放瓦斯,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措施,並嚴格執行逐級排放
製度。
三、 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措施的編製由通風部門負責,措施應包括瓦斯積聚的地點、時間、積聚原因、積存量、預計排放時間、排放方法、明確排放瓦斯流經的巷道路線和方向、風流控製設施的位置、停電撤人範圍、警戒人位置等,並繪製示意圖。
(二)排放瓦斯措施中必須明確排放瓦斯井下現場總指揮和排放瓦斯地麵總指揮。井下現場總指揮應由礦通風副總(安全副總)擔任,排放瓦斯地麵總指揮應由礦總工程師(安全礦長)擔任。凡由礦自排瓦斯的,排放瓦斯現場總指揮由通風副區長以上的管理幹部擔任,排放瓦斯地麵總指揮應由礦通風副總(安全副總)擔任。
(三)排放瓦斯應采用限流排放法,嚴禁 “一風吹”。巷道內有風筒懸掛時,不得采用“分段排放法”。
(四)排放瓦斯措施中要根據瓦斯湧出量或積存量、供風量、計算排放量和排放時間,確保排放回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彙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1.5%。排放時要在全風壓混合處懸掛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和甲烷氧氣兩用儀。
(五)凡由救護隊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經救護隊主要技術負責人簽字,排放瓦斯前由礦調度所通知公司調度室,經同意後方可進行排放。
(六)瓦斯排放過程中,安排專人檢查瓦斯,隻有確認被排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氧氣濃度不低於20%時,穩定30分鍾,瓦斯濃度無變化時,瓦斯排放方可結束。
(七)明確責任範圍和人員分工。警戒人由生產單位擔任,井下現場總指揮安排警戒人到指定位置擔任警戒工作,排放期間,嚴禁任何人進入排放區,瓦斯排放濃度控製由救護隊和通風區負責,停送電和電器設備檢查由機電部門負責,安監部門負責撤人和監督檢查措施的落實。
(八)對有積水、或冒頂巷道排放瓦斯,在排水或處理冒頂期間,必須有救護隊全程監護。
上一篇:
XX煤礦通風能力核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