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模板草案
作者:佚名
2011-12-21 11:20
來源:本站原創
1、《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經總工程師批準,實施單位負責人(或副組長)應組織貫徹學習,並簽字備查。否則不得進行瓦斯排放。
2、《排放瓦斯措施》必須送達實施單位、調度室、安監科、及排放瓦斯涉及的相關單位。
3、排放瓦斯工作必須服從礦調度室的全麵協調指揮,調度室在確定瓦斯排放流經的係統中無人、無電時,方可下達開始排放瓦斯的指令。排放瓦斯前,現場瓦斯檢查員應通知礦調度室,經允許後,方可開始排放,否則,不得排放瓦斯。排放結束後,10min內應安排專人向礦調度室彙報說明情況,經調度室批準,作業人員方可進入原停風區,恢複作業,原警戒人員方可撤離。
4、參加排放瓦斯的所有人員隨身佩帶自救器,嚴禁穿化纖衣服和配帶電子手表,不得攜帶失爆礦燈,同時還要嚴格遵守《
煤礦安全規程》和《排放瓦斯措施》有關規定。
5、地麵瓦斯監測監控室做好瓦斯排放的觀測工作並做好記錄。
6、瓦斯檢查員使用的光學瓦斯鑒定器、便攜儀必須達到使用標準要求。通風工要備齊、備足風筒和工具、材料,保證調風需要。
六、針對性安全措施:
1、排放瓦斯前,現場負責人(副組長)必須檢查斷電、警戒、撤人措施的實施情況,確認無誤,經瓦斯檢查員報調度室允許後,方可進行排放瓦斯工作。
2、局扇運行前,必須事先檢查局扇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送電開啟風機。
3、局扇運行前,通風工必須事先做好風量調節工作,杜絕開啟局扇時排出大量高濃度瓦斯,引起全風壓彙合處瓦斯超限(不大於1.5%)。
4、瓦斯檢查員要按措施中指定位置(詳見附圖)檢查瓦斯、二氧化碳濃度。
5、排放過程中,瓦斯檢查員應隨時觀察排放風流瓦斯濃度變化,及時發出調節風量指令,調控送入停風區內的風量大小,保證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瓦斯濃度不超過1.5%。
6、排放過程中,通風維護工、瓦斯檢查工要密切配合控製好送入瓦斯超限區風量大小,有效防止高濃度瓦斯窒息、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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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
7、排放過程中,全風壓以外地段出現風筒脫節、風筒吹破情況,應及時停風處理。
8、排放過程中,獨頭巷道以內出現風筒脫節、風筒吹破、冒頂等情況造成排放瓦斯尾巷時, 應根據巷道內風筒脫節、風筒吹破地點以外瓦斯濃度情況,先處理外段巷道內瓦斯,在保證工作地點20m範圍內及外段巷道風流瓦斯均不超過1%,且由瓦斯檢查員隨時檢測瓦斯的情況下,采取對接、更換、縫補、錯口調風等方法進行處理。然後,再按規定繼續組織排放瓦斯。
9、當獨頭巷道中排除風流瓦斯濃度小於1%時,排放瓦斯負責人和瓦斯檢查員可進入巷道進行檢查。進入過程中,瓦斯檢查員在前,另一人在後,保持不少於5m距離,瓦斯檢查員必須按照“邊檢查、邊進入”的原則,禁止長驅直入,防止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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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
10、排放瓦斯結束、恢複供電等工作要落實本措施的有關規定。
七、其它需要明確安全措施
恢複正常通風30分鍾後,瓦檢員要對回風係統中的各個地點進行瓦斯檢查,確認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方準恢複所有地點供電及通行。
八.附圖:
排放瓦斯巷道所在區域通風係統示意圖(圖中應包含瓦斯流經路線,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地點,風流控製位置、警戒設崗位置,通風設施,供電開關位置、電話位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