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2011〕26號部分複習題
國辦發〔2011〕26號部分複習題
1、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組織領導。全麵建設“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煤礦企業要以對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牢固樹立瓦斯02manbetx.com 可防可控的理念,
3、各產煤省(區、市)要充分發揮煤礦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作用,落實專職人員和專用經費,強化對瓦斯防治工作的組織推動和綜合協調。
4、要健全以總工程師為首的瓦斯防治技術管理體係,配齊通風、抽采、防突、地質測量等專業機構和人員。
5、各煤礦企業要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礦井瓦斯防治係統,強化現場管理,加強職工培訓,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組織生產,嚴防瓦斯02manbetx.com 發生。
6、各地區要建立健全煤礦安全02manbetx.com
約談、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辦製度,對因管理不到位、職責不清晰、推諉扯皮造成02manbetx.com
的,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責任。
7、各地區要建立健全煤礦安全事故約談、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辦製度,對因管理不到位、職責不清晰、推諉扯皮造成事故的,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責任。
8、要建立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製度
9、國家支持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大型煤礦企業以資產為紐帶,兼並重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的小煤礦。
10、煤礦企業應編製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區域性防突治理技術方案,並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11、煤礦企業應編製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區域性防突治理技術方案,並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12、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做到先抽後采、抽采達標。
13、凡應建未建瓦斯抽采係統或抽采未達標的礦井,要停產整頓,
14、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級。
15、所開采煤層瓦斯壓力超過規定限值、相鄰礦井同一煤層發生突出事故或鑒定為突出煤層,以及發生瓦斯動力現象等情況的礦井,都要及時進行瓦斯等級鑒定,鑒定完成前,應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進行管理。
16、煤礦企業對所提供的鑒定資料真實性負責。
17、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突出煤層、鄰近礦井同一煤層曾出現瓦斯動力現象等礦井煤層揭露設計,應按有關規定認真編製,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嚴格審批後實施。
18、凡未經批準擅自揭露突出煤層,或誤揭露突出煤層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19、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監測監控係統,必須與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聯網。未實現聯網或不能實時上傳數據的,要限期整改。
20、煤礦企業要健全瓦斯防治技術集成體係,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的突出問題。
21、各地區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隱患逐級掛牌督辦、公告製度。
22、對超能力生產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責令停產整頓,並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對煤礦企業及負責人進行處罰。
23、煤礦發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產撤人,並比照事故處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實防範措施。因責任和措施不落實造成瓦斯超限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24、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瓦斯事故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停產整頓時限由地方政府確定。凡發生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質條件複雜、安全生產係統存在重大隱患、不能有效防範瓦斯事故的礦井,地方政府應當依法予以關閉。
25、國辦發〔2011〕26號文從責任落實、提高準入門檻、強化基礎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加強安全監管監察等五個方麵提出了20條進一步加強瓦斯防治的具體措施和意見。
26、國辦發〔2011〕26號文從嚴格準入、強化管理、科技投入、政策扶持等各方麵對瓦斯防治提出了係統性要求。
二、問答題:
1、國家對嚴格控製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建設有哪些要求:
答:“十二五”期間,停止核準新建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礦井、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項目。已批在建的同類礦井項目,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瓦斯防治相關政策標準重新組織審查其初步設計,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
2、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隱患逐級掛牌督辦、公告製度有哪些要求?
答、對存在通風係統不合理、應建未建瓦斯抽采係統、抽采不達標、區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實等重大隱患的礦井,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掛牌督辦。各地區應建立瓦斯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製度,公布舉報電話,對舉報人給予獎勵,並依法保護舉報人權益。
3、國辦發〔2011〕26號對加強煤礦瓦斯超限管理有何要求?
答、煤礦發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產撤人,並比照事故處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實防範措施。因責任和措施不落實造成瓦斯超限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個月內發生2次瓦斯超限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凡1個月內發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處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責令停產整頓期間仍組織生產的礦井,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提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
國辦發〔2011〕26號部分複習題
1、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組織領導。全麵建設“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煤礦企業要以對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牢固樹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
3、各產煤省(區、市)要充分發揮煤礦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作用,落實專職人員和專用經費,強化對瓦斯防治工作的組織推動和綜合協調。
4、要健全以總工程師為首的瓦斯防治技術管理體係,配齊通風、抽采、防突、地質測量等專業機構和人員。
5、各煤礦企業要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礦井瓦斯防治係統,強化現場管理,加強職工培訓,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組織生產,嚴防瓦斯事故發生。
6、各地區要建立健全煤礦安全事故約談、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辦製度,對因管理不到位、職責不清晰、推諉扯皮造成事故的,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責任。
7、各地區要建立健全煤礦安全事故約談、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辦製度,對因管理不到位、職責不清晰、推諉扯皮造成事故的,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責任。
8、要建立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製度
9、國家支持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大型煤礦企業以資產為紐帶,兼並重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的小煤礦。
10、煤礦企業應編製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區域性防突治理技術方案,並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11、煤礦企業應編製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區域性防突治理技術方案,並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12、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做到先抽後采、抽采達標。
13、凡應建未建瓦斯抽采係統或抽采未達標的礦井,要停產整頓,
14、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級。
15、所開采煤層瓦斯壓力超過規定限值、相鄰礦井同一煤層發生突出事故或鑒定為突出煤層,以及發生瓦斯動力現象等情況的礦井,都要及時進行瓦斯等級鑒定,鑒定完成前,應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進行管理。
16、煤礦企業對所提供的鑒定資料真實性負責。
17、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突出煤層、鄰近礦井同一煤層曾出現瓦斯動力現象等礦井煤層揭露設計,應按有關規定認真編製,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嚴格審批後實施。
18、凡未經批準擅自揭露突出煤層,或誤揭露突出煤層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19、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監測監控係統,必須與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聯網。未實現聯網或不能實時上傳數據的,要限期整改。
20、煤礦企業要健全瓦斯防治技術集成體係,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的突出問題。
21、各地區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隱患逐級掛牌督辦、公告製度。
22、對超能力生產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責令停產整頓,並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對煤礦企業及負責人進行處罰。
23、煤礦發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產撤人,並比照事故處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實防範措施。因責任和措施不落實造成瓦斯超限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24、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瓦斯事故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停產整頓時限由地方政府確定。凡發生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質條件複雜、安全生產係統存在重大隱患、不能有效防範瓦斯事故的礦井,地方政府應當依法予以關閉。
25、國辦發〔2011〕26號文從責任落實、提高準入門檻、強化基礎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加強安全監管監察等五個方麵提出了20條進一步加強瓦斯防治的具體措施和意見。
26、國辦發〔2011〕26號文從嚴格準入、強化管理、科技投入、政策扶持等各方麵對瓦斯防治提出了係統性要求。
二、問答題:
1、國家對嚴格控製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建設有哪些要求:
答:“十二五”期間,停止核準新建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礦井、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項目。已批在建的同類礦井項目,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瓦斯防治相關政策標準重新組織審查其初步設計,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
2、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隱患逐級掛牌督辦、公告製度有哪些要求?
答、對存在通風係統不合理、應建未建瓦斯抽采係統、抽采不達標、區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實等重大隱患的礦井,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掛牌督辦。各地區應建立瓦斯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製度,公布舉報電話,對舉報人給予獎勵,並依法保護舉報人權益。
3、國辦發〔2011〕26號對加強煤礦瓦斯超限管理有何要求?
答、煤礦發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產撤人,並比照事故處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實防範措施。因責任和措施不落實造成瓦斯超限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個月內發生2次瓦斯超限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凡1個月內發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處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責令停產整頓期間仍組織生產的礦井,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提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