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縣長城煤礦聯合開發合同書
荔波縣長城煤礦聯合開發合同書
甲方:荔波縣長城煤礦
乙方:重慶市榮昌縣 郭萬均
荔波長基煤礦為荔波縣人民政府招商引資並掛靠荔波縣礦業勘查開發公司的私營合夥煤礦企業,該礦設計規模為3.00萬噸/年,計劃投資200萬元左右,因甲方資金不足,需聯合開發,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同標的:荔波縣長城煤礦合作開發
二、合作開發的企業名稱:荔波縣長城煤礦
三、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順當地政府部門及當地群眾的關係,以便該礦正常生產。在把礦井建成,經驗收合格達標後,由甲方負責辦好各種合法證件,所需費用列入生產成本。
2、甲方以現有礦山已投入118萬元作為礦山的基本投資(已掘進一件,其中一口井已沿煉掘進240米),繼續投資按所占股份投資。
3、甲方負責派出礦長、會計、出納、銷售人員參與礦山管理,並履行相應的職責。
四、乙方責任
1、乙方負責出資10萬元作為最後100多米就可以貫通的投資費用,以便建成達標並驗收合格的礦井。
2、乙方協助甲方理順當地政府部門及當地群眾的關係,在驗收合格後,配合甲方辦理合法證件手續,以便該礦正常生產。
3、乙方負責派出生產安全技術副礦長、銷售副礦長、財務監督員參與礦山管理,並履行相應的職責。
五、股權確定
1、甲方占礦山股權的百分之九十一(91%)。
2、乙方占礦山股權的百分之九(9%)。
六、其他事項
1、在乙方投資10萬元以後,如果需要繼續投資,甲、乙雙方按各自占有的股份出資。
2、甲、乙雙方如有一天不按股投入,視為違約,並賠償對方10萬元,繼續投資的一方可增股擴股,如乙方不按股出資,礦山股權歸甲方所有。如甲方不按股出資,扣除10萬元股本後,由乙方獲得擴股增股,股權的占有比例,到時另行商定。
3、股權的出讓隻能進行內部調整,不得向外招股。以免礦山股東多,而複雜化。
4、原則上投資多者推選為礦山企業法定代表人。
5、礦山閉坑結束或雙方認為出讓礦山所剩殘值,按甲、乙雙方所占的礦山股權處置。
6、本合同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合同的內容或複印件。
七、合同有效期限: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至礦山閉坑或雙方同意合終止為止。
八、本合同不盡事項,經雙主協商補充或完善,經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荔波縣長城煤礦 乙方:重慶市榮昌縣雙河鎮 熊洪德
代表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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