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監察手冊
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
2008年8月
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監察表
一、通風可靠—係統合理
項 目 規 定 檢查內容 存在問題及隱患 依法處理情況 備注
1.礦井通風係統 礦井必須具備完整獨立的通風係統。
礦井應不斷優化礦井通風係統,保持通風係統的簡單、穩定、可靠,適應礦井延伸和采掘接替的變化。煤礦企業應根據礦井實際情況,明確通風係統服務範圍,超出服務範圍,必須新建風井。礦井應減少角聯通風。 礦井通風係統是否具有獨立、完整;礦井通風係統是否適應礦井延伸和采掘接替的變化,是否簡單、穩定、可靠;礦井通風係統是否超出服務範圍,角聯通風情況。 礦井通風係統具有獨立、完整、穩定、可靠;礦井通風係統沒有超出服務範圍,沒有角聯通風情況。
2.通風阻力 礦井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一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
每個風井的負壓不應超過2940Pa,否則應采取降阻措施;礦井進風段、用風段、回風段的通風阻力應分別占總阻力的25%、45%、30%。 礦井是否按規定進行通風阻力測定;礦井通風阻力分布是否合理,礦井通風負壓超過2940Pa時是否采取降阻措施。 在建礦井
3.主要
通風機 (一)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1.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1.主要通風機安裝位置、回風井口封閉情況、外部漏風率是否符合規定; 1.主要通風機安裝位置、回風井口封閉、外部漏風率均符合規定;
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監察表
一、通風可靠—係統合理
項 目 規 定 檢查內容 存在問題及隱患 依法處理情況 備注
3.主要
通風機 2.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3.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六個月檢查維修一次。4.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一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後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性能測定。
(二)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並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每季度應至少檢查一次反風設施,每年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一次反諷演習。
(三)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實現雙回路供電。
(四)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滿足用風需要,保證井下各用風地點的風量充足、風速符合規定。不能滿足用風需要時,必須進行係統改造和設備更新。(《指導意見》) 2.運轉通風機與備用通風機能力是否相同,備用通風機啟動時間是否符合規定;3.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是否安裝合格防爆門,防爆門是否按規定檢查維修;4.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是否進行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使用中的主要通風機是否按規定進行性能測定。
5.主要通風機是否安裝有反風設施,主要通風機反風方法,反風設施是否按規定檢查,礦井是否按規定進行反風演習,反風時間和反風風量是否符合規定。
6.主要通風機是否實現雙回路供電。
7.礦井主要通風機是否滿足用風需要,能否保證井下各用風地點的風量充足、風速符合規定;不能滿足用風需要時,是否進行係統改造和設備更新。 2.運轉通風機與備用通風機能力相同,備用通風機啟動時間符合規定;
3.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安裝有合格防爆門,防爆門是按規定檢查維修;
4.6月10日通風機性能測定。
5.主要通風機反轉反風,符合要求。
6.主要通風機是雙回路供電。
7.礦井主要通風機滿足用風需要,能夠保證井下各用風地點的風量充足、風速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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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風可靠—係統合理
項 目 規 定 檢查內容 存在問題及隱患 依法處理情況 備注
4.水平和采區通風
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係統後方可回采。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規程》113條)
采區通風係統不得超出服務範圍。(《指導意見》) 礦井通風係統圖,水平和采區是否采用分區通風,采區通風係統是否具備完整性,采區進、回風巷是否貫穿整個采區;采區通風係統是否超出服務範圍;是否存在采區未構成完整的通風係統便開始回采的情況。 在建礦井
5.專用
回風巷 高瓦斯礦井、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一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一條專用回風巷。(《規程》113條)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結果,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報告,礦井開拓方式,礦井通風係統圖,采區是否按規定設置專用回風巷,礦井的專用回風井設置情況。 06年發生煤與瓦斯突出
專用回風巷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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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風可靠—設施完好
項 目 規 定 檢查內容 存在問題及隱患 依法處理情況 備注
6.通風
設施 1.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築永久性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2.控製風流的風門、風橋、風牆、風窗等設施必須可靠。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麵回風側不應設置風窗。
3.通風設施設置要有明確的構築標準和驗收程序,已有設施要建立日常值守、檢查和維護製度並嚴格落實,保持通風設施完好可靠,防止風流短路、係統紊亂和有害氣體湧出,保證風流控製穩定;風門設置不少於兩道,門扇門框接觸嚴密,實現風門聯鎖和自動關閉,永久風門要構築與巷幫接觸嚴密的風門牆垛;永久風牆和密閉要用不燃性材料構築,周邊掏槽與巷幫頂底接實,牆內加黃土搗實;永久風橋用不燃性材料構築,通風斷麵不少於原來巷道斷麵的五分之四,兩端接口嚴密,橋麵平整不漏風,減少通風阻力;最大限度地減少通風設施數量,每個采區的風門總數一般不應超過15組。 1.礦井是否製定通風設施的構築標準和驗收程序並認真執行;
2.是否建立通風設施的日常值守、檢查和維護製度並嚴格落實;
3.通風設施設置位置、種類和數量是否合理、可靠,通風設施和附屬設施質量是否符合標準;
4.通風設施是否完好。 1.製定了通風設施的構築標準和驗收程序並認真執行;
2.建立了通風設施的日常值守、檢查和維護製度並嚴格落實;
3.通風設施設置位置、種類和數量合理、可靠,通風設施和附屬設施質量符合標準;
4.通風設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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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風可靠—風量充足
項 目 規 定 檢查內容 存在問題及隱患 依法處理情況 備注
7.風量分配 礦井總風量、采掘工作麵和各供風場所的配風量必須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風速、有害氣體濃度等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采區應按照瓦斯、二氧化碳、氣候條件的要求配風,礦井開拓、準備采區及采掘作業前,要準確預測采掘工作麵瓦斯湧出量,編製通風設計,保證采掘麵充足配風;硐室配風量要滿足設備降溫、空氣質量符合規定、有害氣體不超限的要求。(《指導意見》) 礦井總風量、采掘工作麵和各供風場所的配風量是否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風速、有害氣體濃度等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礦井是否製定有風量計算辦法並及時修訂,礦井、采區、采掘工作麵和硐室設計和作業規程中的風量計算是否符合要求,風量計算時依據的瓦斯湧出量是否準確,礦井用風地點配風量是否滿足需要,風量調整是否有設計或配風計劃。 礦井總風量、采掘工作麵和各供風場所的配風量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風速、有害氣體濃度等符合《規程》要求。
礦井、采區、采掘工作麵和硐室設計和作業規程中的風量計算符合要求,
8.通風能力 礦井每年安排采掘計劃時必須核定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規程》104條) 礦井是否按實際供風量核定通風能力,是否按通風能力核定結果安排采掘計劃,礦井是否超通風能力生產。 在建礦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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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風可靠—風量充足
項 目 規 定 檢查內容 存在問題及隱患 依法處理情況 備注
9.采麵
通風 采麵應實行獨立通風。
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麵不得采用下行通風。
回采工作麵通風方式的選擇,應滿足瓦斯治理的需要,優先采用Y型、E型、U+L型等有利於排放瓦斯的通風方式。 采麵風流方向、通風方式、通風線路是否符合規定,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是否製定符合規定的安全措施並嚴格落實。 在建礦井
10.風量富餘係數 盡量提高礦井有效風量率,有效風量率要達到87%以上;礦井風量在滿足井下各工作地點、通風巷道、和硐室用風的前提下,應當加強通風能力配備,具備充足的富餘係數,提高礦井抗災能力:礦井有效總風量富餘係數應在1.8以上,突出礦井、衝擊地壓礦井或瓦斯異常湧出礦井應在2.0以上; 采區風量富餘係數應在1.5以上,突出危險區、衝擊地壓危險區域或瓦斯湧出異常區域應在1.8以上。(《指導意見》) 礦井有效風量率是否符合規定,風量富餘係數是否符合要求。 礦井有效風量率符合規定,風量富餘係數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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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風可靠—風流穩定
項 目 規 定 檢查內容 存在問題及隱患 依法處理情況 備注
11.風量測定 礦井必須建立測風製度,每10天進行一次全麵測風。應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規程》105條) 礦井是否按規定測風,礦井各用風地點實際配風量是夠達到作業規程或配風計劃規定的風量,是否根據實際需要及時測風,並根據測風結果及時調整風量 均符合規定要要求
12.局部通風 1.掘進巷道的通風方式、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使用等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2.瓦斯噴出區域、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倒台。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保證停風後切斷停風區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使用2台局部通風機供風的,2台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3.局部通風機不得隨意停開,並由專人負責,實行掛牌管理;局部通風機安裝和拆除應由生產部門提出申請,通風、機電等部門審查並共同實施。(《指導意見》) 1.掘進巷道的作業規程中是否明確通風方式、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使用要求,掘進巷道的通風方式是否符合規定,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2.局部通風機是否有專人負責並實行掛牌管理;
3.局部通風機安裝和拆除是否由生產部門提出申請,通風、機電等部門審查並共同實施。 1.均符合規定;
2.設有專人負責並實行掛牌管理;
3.局部通風機安裝和拆除均由生產部門提出申請,通風、機電等部門審查並共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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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采達標—多措並舉
項 目 規 定 檢查內容 存在問題及隱患 依法處理情況 備注
1.多措並舉的原則 煤礦企業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和瓦斯參數,堅持地麵與井下抽才相結合,鄰近層與本煤層抽采相結合,充分抽采煤層瓦斯;積極采用密集鑽孔、大直徑鑽孔、水平長距離鑽孔、巷道等工藝強化抽采;多措並舉,選擇合理科學的抽采方法,確保抽放達標。
煤礦企業是否結合礦井瓦斯賦存和來源情況,堅持多措並舉,全麵加強瓦斯抽采抽放。 基建礦井,抽采係統正在施工安裝中
2.抽采方法 1.建立瓦斯抽放係統的礦井必須實施先抽後采或邊抽邊采。
2.按礦井瓦斯來源實施開采煤層瓦斯抽放、臨近層瓦斯抽放、采空區瓦斯抽放和圍岩瓦斯抽放。
3.多瓦斯來源的礦井,應采用綜合瓦斯抽放方法。
4.礦井應根據煤層透氣性和瓦斯湧出來源選擇適當的抽放方法。
5.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保護層時,必須同時抽放被保護層的瓦斯。
1.礦井是否實施先抽後采或邊抽邊采。
2.礦井是否按瓦斯來源實施開采煤層瓦斯抽放、臨近層瓦斯抽放、采空區瓦斯抽放和圍岩瓦斯抽放。
3.多瓦斯來源的礦井,是否應采用綜合瓦斯抽放方法。
4.礦井選擇的抽放方法是否合理。
5.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保護層時,是否同時抽放被保護層的瓦斯。 基建礦井,抽采係統正在施工安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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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采達標—應抽盡抽
項 目 規定及要求 檢查內容 存在問題及隱患 依法處理情況 備注
3.建立瓦斯抽放係統的條件
堅持應抽盡抽,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必須建立瓦斯抽防係統:
1.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礦井;
2.采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或掘進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
3.礦井絕對湧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大於或等於40m3/min;
1.0~1.5Mt/a的礦井,大於30m3/min;
0.6~1.0Mt/a的礦井,大於25m3/min;
0.4~0.6Mt/a的礦井,大於20m3/min;
小於0.4Mt/a的礦井,大於15m3/min。
4.煤層瓦斯含量達到或超過8m3/t。
符合上述條件並具備下列2個條件的礦井,應建立地麵永久瓦斯抽放係統:
1.抽放量穩定在2m3/min以上;
2.瓦斯抽放服務年限在5年以上。
所有應進行抽采的高突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地麵永久瓦斯抽采係統(指導意見)。 根據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結果,礦井、采煤工作麵、掘進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煤層瓦斯含量;礦井所建立的是否需要建立抽放係統或建立的抽放係統是否符合規定。 基建礦井,抽采係統正在施工安裝中
4.瓦斯預抽 突出危險區域煤層掘進必須實行岩巷掩護,岩巷超前100m,預抽時間不得少於4個月;回采工作麵形成後,施工回采範圍的煤層網狀鑽孔預抽瓦斯,預抽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指導意見)。 基建礦井,抽采係統正在施工安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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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采達標—可保盡保
項 目 規定及要求 檢查內容 存在問題及隱患 依法處理情況 備注
5.突出煤層開采保護層和煤層瓦斯預抽
1.突出礦井具備開采保護層的,必須優先選擇開采保護層,實施超前預抽瓦斯等區域防突措施,並強化“四位一體”防突措施的落實。
2.突出礦井要優先實施開采保護層區域防突措施,認真考察被被保護層保護範圍和保護效果,並確保保護效果有效。
3.不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突出煤層,應施工煤層頂、底板巷道和穿層鑽孔預抽煤層瓦斯,突出危險掘進工作麵作業應在穿層鑽孔的掩護下進行。
4.嚴重突出危險煤層盡可能選擇地麵鑽井預抽或穿層鑽孔預抽。
5.預抽效果符合《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要求,並經礦業集團公司或市級煤炭管理部門組織認證後方可以石門方式進入煤層,石門揭煤範圍處預抽不少於3個月。 1.具備開采保護層的礦井,是否優先選擇開采保護層,實施超前預抽瓦斯等區域防突措施,並強化“四位一體”防突措施的落實。
2.突出礦井要實施開采保護層區域防突措施的,是否認真考察被被保護層保護範圍和保護效果,並確保保護效果有效。
3.不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突出煤層,是否施工煤層頂、底板巷道和穿層鑽孔預抽煤層瓦斯,突出危險掘進工作麵作業是否在穿層鑽孔的掩護下進行。
4.嚴重突出危險煤層是否選擇地麵鑽井預抽或穿層鑽孔預抽。
5.預抽效果說是否符合《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要求;以石門方式進入煤層是否經礦業集團公司或市級煤炭管理部門組織認證;石門揭煤範圍處預抽是否不少於3個月。 基建礦井,抽采係統正在施工安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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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采達標—抽采平衡
項 目 規 定 檢查內容 存在問題及隱患 依法處理情況 備注
6.抽采平衡 1)煤礦企業必須統一組織編製生產發展與瓦斯抽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統一實施考核;煤層瓦斯抽采工作要做到超前規劃、超前設計、超前施工,確保煤層預抽時間和瓦斯預抽效果。 企業是否製定抽采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考核辦法 有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考核辦法
2)瓦斯治理的規劃或設計、方案要貫穿與新井建設、水平延深、采區設計、生產準備到工作麵移交的各個環節。 各環節瓦斯治理的規劃或設計情況 基建礦井
3)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區設計要有包括瓦斯綜合治理內容的安全專篇,並報省級煤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是否按規定設計包括瓦斯治理內容的安全專篇並按要求備案 基建礦井
4)新采區投產前,必須具備瓦斯治理的各項功能和條件,否則不準投產。 各項瓦斯治理功能是否具備 基建礦井
5)礦井生產計劃的編製應以礦井瓦斯抽采達標煤量為限,計劃開采的煤量不得超出抽采達標的煤量。 抽采達標煤量、計劃開采煤量 基建礦井
6)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生產安排必須與瓦斯抽采達標的煤量相匹配,保持抽采達標煤量和生產準備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抽采達標煤量、生產準備煤量、回采的煤量是否符合規定 基建礦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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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采達標—抽采指標
項 目 規定及要求 檢查內容 存在問題及隱患 依法處理情況 備注
7.瓦斯抽采原則指標 1.突出煤層石門揭煤範圍處預抽時間不少於3個月;突出危險區域煤層掘進必須實行岩巷預抽掩護,.預抽時間不少於4個月;工作麵回采範圍的預抽時間不少於6個月。
2.突出煤層工作麵采掘作業前必須將控製範圍內煤層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層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一下或將瓦斯壓力降到煤層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壓力以下。若沒能考察出煤層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含量或壓力,則必須將煤層瓦斯壓力降到8 m3/t、以下,或將煤層瓦斯壓力降到0.74Mpa(表壓)以下。控製範圍如下:
a)石門(井筒)揭煤工作麵控製範圍應根據煤層的實際突出危險程度確定,但必須控製到行道輪廓線外8m以上(煤層傾角﹥8 o時,底部或下幫5m)。鑽孔必須穿透煤層的頂(底)板0.5m以上。若不能穿透煤層全厚,必須控製到工作麵前方15m以上。
b)煤巷掘進工作麵控製範圍為:巷道輪廓線外8m以上(煤層傾角﹥8 o時,底部或下幫5m)及工作麵10 m以上。
c)采煤工作麵控製範圍為:工作麵前方20m以上 瓦斯抽采指標是否達標 基建礦井,抽采係統正在施工安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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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采達標—抽采指標
項 目 規定及要求 檢查內容 存在問題及隱患 依法處理情況 備注
8.采煤工作抽采率 絕對瓦斯湧出量 抽采率
(m3/min) (%)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指導意見指標:
絕對瓦斯湧出量 抽采率
(m3/min) (%)
Q<20 ≥40
20≤Q≤30 ≥50
Q>30 >60
瓦斯抽采率是否達標 基建礦井,無采煤工作麵
9.采煤工作麵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 工作麵日產量(t) 可解吸瓦斯量Wj
≤1000 ≤8
1001~2500 ≤7
2501~4000 ≤6
4001~6000 ≤5.5
6001~8000 ≤5
8001~10000 ≤4.5
>10000 ≤4 采煤工作麵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是否達標 基建礦井,無采煤工作麵
10.礦井瓦斯抽采率 絕對瓦斯湧出量(m3/min) 抽采率 (%)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礦井瓦斯抽采率是否達標 基建礦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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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控有效—裝備齊全
項目 規定 檢查內容 存在的問題及隱患 依法處理情況 備注
1 所有煤礦必須安裝安全監控係統 監控係統型號、升級檢驗報告 無
2 安全監控係統的主機及係統聯網主機必須雙機或多機備份,24h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min內投入工作 備用主機 無
3 中心站雙回路供電並配備不小於2h在線式不間斷電源 中心站雙回路供電、不間斷電源 無
4 中心站設備有可靠的接地、防雷裝置及錄音電話 接地、防雷裝置及錄音電話 臨時監控係統中心站暫無接地、防雷裝置及錄音電話。
5 安全監控係統主機或顯示終端設置在礦調度室內 安全監控係統主機或顯示終端位置 臨時監控係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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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控有效—裝備齊全
項目 規定 檢查內容 存在的問題及隱患 依法處理情況 備注
6 聯網主機應裝備防火牆等網絡安全設備 聯網主機的防火牆等網絡安全設備
7 井下分站應設置在便於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或吊掛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於300mm 井下分站安設及位置是否符合規定
8 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和動力電纜等共用 安全監控係統使用的電纜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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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控有效—數據準確
項目 規定 檢查內容 存在的問題及隱患 依法處理情況 備注
1 煤礦應建立安全監控管理機構。安全監控管理機構由煤礦主要技術負責人領導,並應配備足夠的人員並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安全監控管理機構設置文件;安全監控工證件
2 煤礦應製定安全監控人員崗位責任製、操作規程、值班製度等規章製度 監控管理製度
3 煤礦應建立以下賬卡及報表:
(1)安全監控設備台賬;
(2)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檢記錄;
(5)傳感器調校記錄;
(6)中心站運行日誌;
(7)安全監控日報;
(8)報警斷電記錄月報;
(9)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10)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 各種監控帳卡、記錄及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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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控有效—數據準確
項目 規定 檢查內容 存在的問題及隱患 依法處理情況 備注
4 監控主機能顯示所有傳感器的信息,信息能真實反映監測對象的數值或狀態。 監控主機能能否顯示所有傳感器的信息;信息能否真實反映監測對象的數值或狀態。
5 甲烷傳感器的的位置、地點和報警、斷電濃度以及斷電範圍必須符合規定。 甲烷傳感器的的位置、地點和報警、斷電濃度以及斷電範圍是否符合規定
6 甲烷傳感器必須采用新鮮空氣和標準氣樣反複調校,確保顯示和斷電誤差在規定範圍內。 是否采用甲烷標準氣樣
7. 新裝備的按《煤礦安全監控係統通用技術要求》製造並取得煤礦安全標誌證書的係統,傳感器調校期為10天,未經改造的在用係統的傳感器,必須每隔7天調校一次。 安全監控設備、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調試、校正、調校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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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控有效—斷電可靠
項目 規定 檢查內容 存在的問題及隱患 依法處理情況 備注
1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監控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發生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並閉鎖;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監控設備工作正常並穩定運行後,自動解鎖。 安全監控設備的故障閉鎖及自動解鎖功能主機監控記錄
2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係統電纜發生故障時,係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後,係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於2h。 分站的不間斷電源
分站係統信號電纜斷開後是否正常工作
3 安裝斷電控製係統時,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斷電控製器與被控開關之間必須正確接線。 斷電控製器是否按規定安裝,斷電控製器與被控開關之間接線是否正確
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監察表
三、監控有效—斷電可靠
項目 規定 檢查內容 存在的問題及隱患 依法處理情況 備注
4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符合要求
5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麵瓦斯的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中心站是否能夠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麵瓦斯的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6 采掘工作麵等作業地點瓦斯超限時,中心站應正確顯示報警斷電及潰電的時間及地點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中心站顯示采掘工作麵等作業地點瓦斯狀況及超限斷電處置記錄
7 每隔10d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 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8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的分站、傳感器等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個月~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 安全監控係統的分站、傳感器升井檢修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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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控有效—處置迅速
項目 規定 檢查內容 存在的問題及隱患 依法處理情況 備注
1 煤礦應製定瓦斯事故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措施 瓦斯事故應急預案、應急措施
2 原國有重點煤礦必須實現礦務局(公司)所屬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安全監控係統聯網;國有地方和鄉鎮煤礦必須實現縣(市)範圍內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安全監控係統聯網 安全監控係統是否聯網並符合規定
3 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數字式甲烷檢測報警礦燈。瓦斯檢查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和光學甲烷檢測儀 安全人員下井時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設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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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控有效—處置迅速
項目 規定 檢查內容 存在的問題及隱患 依法處理情況 備注
4 地麵中心站值班應設置在礦調度室內,實行24h值班製度。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係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接收上一級網絡中心下達的指令並及時進行處理,填寫運行日誌,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礦主要負責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審閱 地麵中心站設置地點;安全監控係統運行日誌,安全監控日報表
5 係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礦井調度部門,查明原因,並按規定程序及時報上一級網絡中心。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係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是否按規定處理並記錄備案情況
6 調度值班人員接到報警、斷電信息後,應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彙報,礦值班領導按規定指揮現場人員停止工作,斷電時撤出人員。處理過程應記錄備案 調度值班人員接到報警、斷電信息後是否按規定處理並記錄備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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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到位—責任明確、製度健全
項 目 規定及要求 檢查內容 存在問題及隱患 依法處理情況 備注
1.責任明確
1)本單位“十一五”後三年瓦斯治理的目標、任務和措施 瓦斯治理規劃、計劃 瓦斯治理規劃、計劃
2)企業主要負責人對瓦斯治理工職責:健全以企業主要負責人對瓦斯治理工作全麵負責的責任製度體係。 責任製是否完善;查有關材料、記錄 責任製完善
3)分管領導瓦斯治理工作職責 責任製是否完善;查有關材料、記錄 責任製完善
4)管理、技術人員瓦斯治理職責 責任製是否完善;查有關材料、記錄 責任製完善
5)職能部門瓦斯治理崗位職責 責任製是否完善;查有關材料、記錄 責任製完善
6)職工責瓦斯治理崗位職責 責任製是否完善;查有關材料、記錄 責任製完善
7)主要負責人是否至少每月組織對瓦斯治理工作進行一次專題研究 查閱有關材料、記錄
2.健全管理機構和製度 1)健全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技術管理體係,設立有總工程師直接管理的科研、設計、地測、生產技術、“一通三防”等技術部門和機構 查閱有關材料、記錄 機構完善
2)高瓦斯、突出礦井設立通風、防突、抽采、安全監控專業機構並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機構設置文件 機構完善
3)設專職通風副總工程師,突出礦井設專職地測副總工程師 任職文件 基建礦井,完善之中
4)瓦斯治理的重大技術問題由總工程師負責決策 查閱有關材料、會議記錄等 是
4)健全持續改進和完善瓦斯治理製度措施的機製 錄查閱改進和完善記錄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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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到位—執行有力、監督嚴格
項 目 規 定 檢查內容 存在問題及隱患 依法處理情況 備注
3管理
製度的
落實 1)堅持通風、抽采、監控、防塵、防火等大係統的定期審查製度 定期審查會議記錄及有關材料
2)瓦斯等有害氣體的檢查製度 製度製定及執行情況
3)瓦斯超限分析處理製度 瓦斯超限記錄、處理情況
4)瓦斯排放製度 製度製定及執行情況
5)通風係統調整製度 製度製定及執行情況
6)巷道貫通製度 製度製定及執行情況
7)機電設備管理製度 製度製定及執行情況
4.安全
投入 1)安全費用的提取 查閱帳目 基建礦井
2)安全費用的使用 查閱帳目
3)突出礦井用於瓦斯治理的比列不低於50% 查閱帳目
4)高瓦斯礦井用於瓦斯治理的比例不低於40% 查閱帳目
5.監督考核 1)建立監督和考核製度並執行 監督考核製度、執行情況
2)對“三違”行為製度 對“三違”行為處罰記錄
3)領導下井帶班製度落實 下井及解決問題記錄
4)對違反瓦斯治理製度和管理規定處罰製度 處罰和責任追究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