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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焦集團雞西盛隆公司堿場煤礦“從嚴治礦管理處罰規定”

作者:七月快樂天 2012-01-13 20:23 來源:本站原創

  堿場煤礦從嚴治礦管理處罰細則

  堿場煤礦

  堿場煤礦從嚴治礦管理處罰細則

  (討論稿)

  根據現代企業製度要求,為實現依法治礦、從嚴治礦、安全發展,依據上級煤礦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礦實際,特製定本細則。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1條:發生工傷02manbetx.com 和工程質量出現不合格品,按《堿場煤礦

  年度安全、質量獎懲細則》處罰。

  第2條:凡因“三違”導致發生02manbetx.com 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以及給他人造成傷害的,按02manbetx.com 追查處理決定處罰。

  第3條:入井人員不帶入井證,特殊工種不持證上崗,罰款30元。違反檢身製度者,罰款20元。酒後入井者,罰款100元。

  第4條:不按時參加各種工作會議或不按時參加值班、跟班等,罰款50元。

  第5條:拒絕安檢人員檢查,不出示證件者罰款20元,違章加倍處罰。工作現場不聽安檢人員勸阻,仍然違章作業者,罰款50元。現場不服從安檢、瓦檢、各級管理人員的指揮,甚至刁難、謾罵、毆打安檢、瓦檢及各級管理人員,罰款200-500元。

  第6條:未對上級安全指令、文件未及時傳達落實,罰單位黨政正職各100元。對領導指示和工作安排傳達不及時、落實不到位。對本單位存在的安全隱患整改不到位或整改不合格的,罰單位黨政正職各200元。未按要求安排進行隱患問題整改工作的,罰單位黨政正職各500元。

  第6條:基層安全辦公會議必須保證在每月5日前召開,否則,罰隊長、書記各100元,辦公會記錄必須齊全,出現缺項罰記錄人員20元/項,參加安全辦公會人員必須做到本人簽字,出現代簽現象罰本人20元,罰隊長、書記各20元。班前會質量不合格,記錄不規範罰隊長、書記各20元。

  第7條:作業現場出現嚴重“三違”,跟班隊長、當班班長各罰款200元,作業人員每人罰款50元。

  第7條:井下材料碼放不齊,罰標誌牌上的責任人20元/處,無標誌牌處,罰隊長20元/處,有材料碼放的地點必須安設材料標誌牌,否則罰隊長20元/處。

  第8條:無01manbetx 措施施工,罰施工單位隊長、技術員各500元。井下施工與作業01manbetx 不符,罰隊長、技術負責人各50元/條。

  第14條: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未做到全員貫徹,每少一人罰技術負責人20元,出現代簽現象,罰技術負責人20元/人,代簽者本人20元。

  第14條:遇特殊地質構造或改變作業方式,不及時補報或修改作業01manbetx ,罰技術負責人50元。

  第9條:當班無跟班隊幹,罰責任人200元,罰隊長100元。

  第10條:不執行管理人員及檢查人員現場製定的臨時措施,罰責任者200元。

  第11條:井下躺臥者罰款30元,睡覺者罰款50元;井下不戴安全帽者罰款20元。井下打架鬥毆者各罰款200元;井下亂寫亂畫者罰款50元;固定崗位人員脫崗者罰款100元。

  第12條:對查出的隱患、問題重複發生或未按期整改,按原處罰金額的2倍處罰。

  第13條:對無故不按時參加礦組織的安全、質量標準化等各種檢查驗收或不向領導請假的,每次罰款100元。

  第14條:在停產放假期間,未經礦同意私自安排檢修作業,罰單位正職100元;

  第14條:現場考問不能熟記01manbetx 、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生產應知應會等業務知識者,每次罰款20元。

  第14條:進入作業現場未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罰跟班幹部、班長、安檢員各50元,

  第14條:井上下起吊重物繩套不合格或站在起吊物下,罰責任者50元。高空或在危險地點作業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者,罰款100元。

  第14條:安監員或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索賄、受賄、吃請等,經查屬實者,罰款300元。

  第14條:安全嚴管月及安全活動期間,按製定的安全質量、“三違”罰款加倍等相關規定處罰。

  第二節采煤

  第14條:割煤與拉架距離超作業規程規定,罰跟班幹部、班長、采煤司機各50元。液壓片閥操作完畢後不及時回零位,罰責任者50元。

  第14條:支架串液、自動卸載、存在壞件或液壓係統、管路、片閥等漏液不及時處理,每處罰責任者20元.

  第14條:機道作業時,幫頂不刹緊背實,溜子不停電閉鎖,罰責任者100元。

  第14條:用鐵線代替U型銷、U型銷插的不合格或不插U型銷,每處罰責任者20元。

  第14條:檢修采煤機不護幫、護頂或不合格,罰檢修采煤機作業人員及檢修班班長各50元。

  第14條:兩順尾巷支護或錨杆托盤不按規定及時拆卸,罰責任者10元/棵。

  第14條:綜采工作麵架前、架間、電纜槽內有浮貨,每架罰當班班長10元。

  第14條:溜煤眼上部不設箅子、圍欄,罰單位負責人100元。

  第15條:連續倒三棵柱不及時扶起而繼續作業,罰班長50元,跟班隊幹50元;失效柱、倒柱一顆對作業人員罰款5元。

  第16條:工作麵上、下兩順超前支護每少1米(包括不合格)或無防倒裝置,罰責任者20元,出現折梁斷柱不及時更換,罰班長50元。

  第16條:上、下兩口行人、通風不暢,罰責任者200元。

  第17條:工作麵上、下尾巷支護不按規定及時回撤或支護不完好,對責任人每處罰款100元。

  第18條:單體柱不上線,對作業人員罰款100元。不掛防倒繩、不按規定上齊鉸接梁的,對作業人員一處罰款5元。出現一處單機(一柱一梁),對作業人員罰款50元。

  第19條:控頂距或懸頂麵積超過規定,隊長書記各罰款200元。

  第20條:采麵遇地址變化,無針對性安全技術措施,對技術負責人罰款200元。不按安全技術措施施工,跟班隊長、當班班長各罰款100元。

  第21條:頂板破碎處,不采取有效支護措施造成漏頂,跟班隊長、班長各罰款200元。

  第22條:工作麵特種支護每少一架或不合格,一處對跟班隊長、班長各罰款50元。

  第23條:工作麵回順備用單體及木料不符合規程要求,單位黨政負責人各罰款100元。

  第24條:支柱排、柱距、迎山角不符合規定,對作業人員一處罰款5元。

  第25條:臨時支護不符合規程要求,跟班隊長100元,班長50元,作業人員罰款50元。

  第26條:工作麵缺柱20顆以上,停止作業,對相關管理人員進行責任追究並處罰。

  第27條:上下順槽文明生產不合格;材料碼放不整齊;設備放置不標準,未上架;雜物不清理;淤泥積水,水溝不暢通。對作業人員一處罰款50元。

  第28條:沒有對單體支柱進行編號,對責任人罰款10元/棵。沒有單體管理牌板或牌板數字不清、不符,備用、待修單體支柱沒有掛標誌牌,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29條:對單體支柱亂支、亂戧,野蠻使用造成單體支柱報廢,對責任人罰款200元。不合理使用、占用單體柱每根罰隊長10元。不使用頂帽,打光頭頂子每根罰作業人員10元。單體支柱亂扔、亂放罰責任人每根10元。注液槍落地,一處罰款10元。三用閥亂扔亂放,每個罰款5元。

  第30條:泵箱長期不清洗、有沉積物、水質不好,罰責任人200元。泵箱沒有防塵蓋、過濾網,罰責任人50元。乳化泵無壓力表及損壞,每塊罰款50元。乳化液配比機采達不到2%,綜采達不到5%,罰責任人100元。供液管路漏液每處罰責任人50元。泵箱長流水罰責任人50元。

  第31條:因空載造成鉸接頂梁損壞的按價賠償並罰款50元/棵。鉸接頂梁與單體打設末按規程規定懸壁長度打設的罰作業人員10元/棵。

  第32條:工作麵2平方米範圍內浮煤厚度超過20MM,當班值班隊長罰款100元,班長罰款50元,驗收員罰款50元。2平方米範圍內浮煤厚度超過80MM,當班值班隊長罰款200元,班長罰款100元,驗收員罰款100元,隊長、書記各罰款200元。運順的轉載溜子兩側和皮帶兩側、底部浮煤必須清理幹淨,否則每處罰責任人50元,隊長、書記各罰款100元;

  第三節掘修

  第32條:空頂作業罰跟班隊長、班長各100元,作業者50元。

  第32條:掘進、維修工作麵幫、頂錨杆數量不符作業規程規定,每缺一根罰跟班隊長、班長各50元。

  第33條:錨杆外露長度超過規定、螺絲鬆動每根罰作業人員10元。失效、角度不合格等每根罰作業人員20元。打錨杆不劃線罰跟班隊長、班長各500元。

  第34條:使用與規程設計不符的錨杆,每根罰跟班隊長、班長各50元。錨杆(索)支護中凡因截斷或用其它手段使錨杆變形後安裝,影響工程質量者,每根罰跟班隊長、班長各200元。罰隊長、書記各500元。發現及時被製止者,每根罰跟班隊長、班長各100元。藥卷使用數量不合格每根罰作業人員100元,使用順序、攪拌時間不合格每根罰作業人員50元。

  第35條:前探支護不使用,罰跟班隊長、班長各100元。使用不符合規定,罰跟班隊長、班長各50元。工作麵開工作業無圖、表、牌板,罰隊長和技術負責人各50元。

  第35條:工作麵開工作業無圖、表、牌板,罰隊長和技術負責人各50元。

  第36條:固定滑輪安裝必須符合設規定,使用支護錨杆掛滑輪等一處罰責任人50元。

  第37條:噴漿必須有保護設備、電纜、管路措施,否則,跟班隊長、班長及作業人員各罰款100元;噴漿厚度不符合規定,每米罰責任人50元。

  第38條:巷道架棚缺少防倒、撐木,刹頂不合格,柱窩深度不夠,懸梁吊柱,一項不合格罰責任人50元。棚子前傾後仰、紮角、扭距、棚距不合格罰跟班隊長、班長各100元/棚。放炮前靠近迎頭的10米棚子必須進行加固。否則,每崩壞崩倒一棚罰跟班隊長、班長各100元。

  第39條:砌镟施工混凝土必須拌和均勻,鋼筋幫紮、各種預埋件必須符合要求,處理好接茬縫,頂幫空間必須充填密實,尺寸符合設計要求。否則罰跟班隊長、班長各200元/米,50元/項、處。

  第40條:前移扒裝機前必須將巷道複噴完畢,將巷道按中腰線平整完好,鋪好軌道,打出各類眼孔,達到質量標準化要求,否則每次罰責任人200元。

  第41條:噴漿前必須衝洗岩麵,清理幹淨浮煤浮矸,噴後混凝土表麵要光滑、平整,牆直拱圓,無露筋網、幹裂、穿裙、赤腳、撕網現象,無幹斑、不滑移、不流淌、有光澤、粘結好、不符合上述要求罰責任人50元/處。

  第41條:噴漿時不對周圍設備進行掩蓋,回彈掉到設備上不及時處理,罰噴漿機司機100元。

  第41條:噴漿偷工減料、往幫頂塞煤塊等易燃雜物,罰責任者100元。

  噴漿回彈料不及時回收,罰跟班隊長、班長各100元,所有噴漿人員各50元。

  第42條:掘進麵停風時,人員沒有及時撤出,罰跟班隊長,當班瓦檢員各100元。

  第43條:使用耙鬥機、刮板運輸機及上、下山掘工作麵噴漿機等設備穩固不符合規定,罰責任者100元。

  第44條:耙鬥機與掌子頭距離超規程規定,耙鬥機操作側護繩欄不安設或安設不合格,罰款責任人100元。

  第45條:放炮崩倒棚子、造成錨杆失效等不及時處理,罰跟班隊長、班長各50元。

  第45條:掘進或翻修工作麵,因貨多影響通風行人(超過斷麵的1/3),罰跟班幹部和班長各50元。

  第59條:工作台搭設不符合規定,罰班長50元,每名作業人員各20元。

  立眼施工或維修作業人員無防墜設施,罰負責人100元。

  第46條:巷道淤泥積水、衛生不合格,每處罰責任者50元。

  第47條:上山工作麵不按規定打頂子及釘檔板,少一根或一米罰責任人10元。

  第48條:不按中腰線施工(偏差正負200毫米),罰跟班隊長、班長各100元。

  第49條:拱形巷道周邊眼距不符合光爆要求,罰跟班隊長、班長各50-100元。

  第49條:巷道翻修時,不對電纜、管路采取保護措施,罰跟班幹部50元,造成中斷生產按02manbetx.com 追查處理。

  第49條:使用耙鬥機無照明,罰機電負責人50元。耙鬥機運行時耙貨範圍兩側有人,罰操作者50元。

  第50條:掘進巷道留底根不及時處理每米罰責任人10元。

  第51條:推車工違反01manbetx 操作罰款50元/人,撞壞設備、設施的視損壞情況折價或按原價處罰。損壞地測部門的中腰線、控製點、導線點等,一處罰責任人50元。

  第52條:皮帶缺滾跑偏,溜子大板不齊缺螺絲、缺擋板,一處罰責任人5元。皮帶、溜子兩側和底部有浮貨、雜物,積粉坑不及時清理,一處罰責任人50元。

  第53條:掘進軌道鋪設不合格,水溝不合格,每米罰責任人5元。

  第54條:新拉門和貫通巷道岔口處不及時按規定加強支護,罰隊長200元。

  第55條:錨索錨固力不合格罰責任人100元/根,預緊力不合格、外露、間排距不合格罰責任人50元/根。

  第56條:金屬網搭茬不合格罰責任人50元/片,連接不合格、托盤壓網、貼壁不合格罰責任人20元/處。

  第57條:人為隱蔽工程等弄虛作假行為,隊長、主管技術員、當班跟班隊長各罰款500元,所有當班施工人員人均罰款50元。

  第58條:掘進工程竣工後不申請竣工驗收的工程不得完全結算,竣工遺留工程或存在問題較多,不符合竣工移交條件申請竣工移交驗收未通過驗收的,根據驗收結果,對施工隊罰款1000元,其中隊長承擔60%;餘額由隊其他管理人員負責,經過再次驗收依然不能通過驗收的,要對施工單位加倍處罰。

  第59條:煤巷錨杆支護巷道每缺少一處頂板離層檢測點罰技術人員100元,有檢測點沒有按規定監測一處罰技術人員50元。

  第四節機電運輸

  第60條:井下電器設備失爆一處,罰責任人1000元,甩掉保護罰責任人500元。並罰單位區(隊)長、書記各100元。機電設備無“三證”或不完好入井,罰機電隊長50元。

  第60條:各種保護不按規定進行試驗,無記錄,罰責任者20元。設備檢修無記錄,罰50元,記錄不規範罰20元。

  第61條:檢修及搬遷電器設備,不斷電、不閉鎖、不驗電、不放電、不掛牌、不掛便攜等,每項罰操作人員200元。對溜子、皮帶等設備進行檢修及更換部件時,不將操作開關停電加鎖、掛牌,罰責任人200元。

  第61條:電氣設備不完好,每處罰20元。電氣設備不上架、貨埋、水浸,罰負責人50元。電氣設備表麵有油汙,或設備漏油,罰包機人員20元。

  第62條:損壞電器設備或造成不完好,對責任人視損壞情況折價或按原價處罰。

  第63條:電器設備及電纜等接地裝置,不按規定設置每處罰責任人20元。

  第63條:機電設備運轉使用地點規章製度、牌板不全,記錄混亂,弄虛作假,罰責任者50元。設備無標牌、無責任人,罰機電隊長20元。

  第64條:無計劃停電造成局扇停風等,罰隊長、責任人各200元。

  第65條:用皮帶、溜子等運送物料大件,不按措施執行,罰責任人100元;撞壞檔煤板及其他皮帶、溜子部件罰責任人200元。造成斷鏈子、斷皮帶事故的,按中斷生產事故追查處理決定處罰。

  第66條:溜子頭尾無壓頂子罰責任人100元,壓頂子失效一棵罰款責任人50元。

  第67條:運轉設備缺防護罩,一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67條:電纜吊掛達不到要求,罰機電班長20元,機電負責人50元。

  第68條:小絞車無電下放,罰款100元,巷道放飛車,罰款200元;小絞車不完好,罰責任人50元;小絞車反向提升,其反向裝置必須固定牢固並有防護措施,否則,罰責任人50元;小絞車不打基礎,不經驗收合格私自運轉,每項罰機電隊長100元;無牌板,信號不齊全,不按規定安設擋車器,不按規定使用各種安全保護裝置罰責任人50元;絞車誤動作或誤操作,小絞車鋼絲繩勾頭無雞心環、無護板,每項罰責任人50元。小絞車停運開關、勾頭未上鎖,罰責任人100元。

  第69條:絞車不設二次保護,壓頂子不全,每缺少一處罰款20元。絞車鋼絲繩固定壓板鬆動,罰包機人20元。不按規定插接絞車勾頭,罰包機人20元。

  第69條:斜巷變坡點無地輪,絞車道無托繩輪,彎道無抗繩輪,有輪失效不及時處理,一處罰責任人20元。

  第70條:絞車道、斜巷提升時必須掛有紅燈,即;上提時紅燈掛在鉤頭車,下放時掛在尾車,否則罰責任人30元。

  第71條:人車把鉤工誤發信號或絞車司機操作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罰款200

  第72條:運送大件超高、超寬、超長、超重、封車不合格、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的,罰責任人100元。

  第72條:違反斜巷拉放車有關規定,超負荷掛車或用非標準件掛車人員,罰款200元。

  第72條:機電設備不按技術要求及規程規定檢修,罰責任者50元。

  第72條:繩斷絲、磨損、腐蝕超限或提升連接裝置不符合規定的,罰責任人50元。

  第73條:過流整定值不合理或失效,罰責任人100元。主提升係統保護裝置缺一項,罰責任人200元。皮帶機、壓風機、鍋爐、地麵供電係統保護裝置缺少或失效,罰責任人100元。

  第74條:小絞車、壓風機、水泵、扇風機、鍋爐等設備,安全裝置失靈,脫保或甩保罰責任人200元。

  第75條:電工借他人停電作業而進行電氣檢修等作業的,罰款200元。

  第76條:存放車輛不按規定鎖車、超掛車,罰責任人1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追查處理決定處罰。

  第77條:車輛刮、壓壞電纜、架線、風筒等設施,處100元以上罰款

  第78條:在井下私自拆卸礦燈、自救器者罰款200元。升井後不交礦燈、自救器者罰款20元,未經允許把礦燈、自救器帶出礦外者,罰款100元。

  第79條:在井下未經批準或無措施生火以及在不符合規定的區域生火,罰現場施工負責人500元。

  第80條:井上下變電所或配電點,每缺少一個標誌牌罰款10元,標誌牌不清楚罰款5元/個。

  第81條:機電設備無防護設施或失效,罰責任人100元/處。

  第82條:各崗位散放零部件或不按規定掛圖牌版、一處罰責任人20元。

  第83條:各類司機不執行交接班製度,不檢查、試驗安全裝置,不做記錄,罰款50元。

  第84條:違章行走絞車道、闖紅燈;扒、蹬、跳礦車、機車;做皮帶者,罰款200元。

  第84條:轉載、皮帶機行人處沒設過橋或不合格,罰隊長和機電隊長各50元。

  第84條:礦車不完好,連接裝置損壞、變形、車輪缺橫銷,每件罰車檢人員和使用者各20元。

  第84條:電機車上乘坐無關人員,罰電機車司機各50元,乘坐者100元。

  第84條:電機車安全設施不全,每缺少一項罰電機車檢修班長20元。

  第84條:電機車運行在通過彎道、岔道、道口等視線受阻地點或有行人通過時不減速不示警,罰司機20元。電機車在正常運行時,不執行前有照明後有紅燈規定,罰司旗工20元。

  第84條:在運輸大巷用電機車頂車的罰電機車司機50元。

  第84條:人車不按規定安裝、試驗、檢查和檢修的,罰責任人100元。每班不進行手閘試驗,各種檢查檢修記錄不清楚、不全或保護裝置失靈,罰責任者50元。

  第71條:乘人車時人員身體任何部位探出車外,人車運行時車門不掛鏈,罰乘車責任者20元。擠坐超員,搶上、下人車、扒登跳人車、乘車人員乘坐把鉤工座位者罰款100元。

  第84條:小型設備和易燃易爆及有腐蝕性的物品嚴禁帶入人車內,違者罰款50元。

  第五節一通三防

  第85條:局扇無指定人員管理,顫自停、開局扇,罰責任人100元。

  第86條:局扇停轉中斷通風後,作業人員不撤出,不按規定設置柵欄、揭示警牌,罰跟班隊長、瓦檢員各100元。

  第87條:風筒未端距離超過規定,罰瓦檢員50元。

  第88條:風筒破口大於10厘米、接頭不嚴,每處罰責任人10元。

  第89條:損壞通風設施,罰責任人200元。

  第90條:用放車、頂車等方式支開風門或車輛通過後不及時關閉風門,罰責任人100元。同時支開一組風門,破壞通風設施者,罰款200元。

  第91條:風門不聯鎖,罰款100元,聯鎖損壞未及時修複,罰款50元。

  第92條:瓦檢崗位空班空崗,罰責任者100元,瓦檢員不按規定彙報、脫崗、睡覺、假檢、漏檢者罰款200元,瓦檢員不在指定地點交接班,罰款50元。瓦檢員弄虛作假,互相代簽字,雙方各罰款200元。

  第92條:隨意亂調、甩掉、破壞、盜竊通風瓦斯監測儀器的人員,罰款100元。

  第92條:未經允許擅自停止瓦斯抽放泵或抽排風機運轉,造成瓦斯積聚者,罰款200元。

  第93條:對瓦斯超限、瓦斯積聚未及時發現或發現不彙報、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罰款200元。

  第94條:排放瓦斯不按措施執行,罰責任者各200元。

  第94條:井下煤倉清倉前不按規定檢測瓦斯、一氧化碳,對清倉負責人、現場瓦檢員各罰款100元。

  第95條:私自打開柵欄,移除禁標或進入盲巷,罰款100元。

  第96條:斷電、報警值不準確,超過標準誤差值,8小時內不處理,罰款100元。

  第97條:擅自將監控站主機、傳感器停電或甩開,罰款500元。損壞瓦斯監測裝置,按價賠償,並罰款100元。

  第98條:擠、捆監測線及斷電開關等監測設施,影響傳感器正常工作,罰責任者200元。

  第99條:入井人員不隨身攜帶自救器,罰款50元。

  第100條:巷道未按規定要求定期灑水洗塵,煤塵超標,罰款500元。

  第101條:巷道、轉載點等沒安裝淨化水幕或轉載噴霧及炮後自動噴霧的,罰款100元;安裝消防塵設施不按規定使用的,罰款50元;

  第102條:井下幹打眼,罰打眼工20元,班長50元。炮後出貨時工作麵不消塵,罰當班班長100元。

  第103條:消塵管路按規定未接到位,罰款200元。未按要求設置三通閥門,罰款100元。

  第104條:損壞或擅自拆除隔爆水棚罰款100元,隔爆水棚出現水袋缺水罰款50元、超距罰款200元。

  第105條:風門前後5米堆放物料、衛生不合格,罰責任者50元。

  第106條:瓦斯超限或放限作業,停止作業並罰款500元。

  第107條:采掘麵和設備檢修等規定懸掛便攜地點未按規定懸掛的,罰款50元,

  第108條:規定入井攜帶便攜人員,入井不帶便攜的,罰款50元。

  第109條:通風材料碼放不整齊,設備放置不標準,未上架,罰款50元。

  第110條:傳感器吊掛位置不標準,罰款50元。采掘麵及各崗位沒按規定位置懸掛便攜,罰款50元。

  第111條:鑽場不按規定打鑽施工,造成巷道流水,衛生不合格,罰款50--100元。

  第112條:瓦斯抽放鑽眼深度不夠,弄虛作假,罰款200--500元。

  第113條:瓦斯抽排管接頭漏氣,一處罰款10元。

  第113條:井下防火工具不全,每缺少一項,罰機電負責人20元。

  第114條:抗崩風筒風筒丟失,每節風筒罰款1500元,從隊工資總額中扣除,同時罰隊長、書記各100元,當班隊長、班長各200元。

  第115條:抗崩風筒在作業過程中因鋼絲繩刮壞或人為損壞,口長10cm以下,每個罰款200元,口長在10cm以上,每個罰款500元。

  第116條:抗崩風筒當班風筒被損壞瓦檢員未及時彙報,罰當班瓦檢員100元/次,如彙報後,通風區調度未及時彙報通風區區長及礦相關領導,罰通風區調度100元/次。

  第117條:抗崩風筒拆除後未及時回撤,放在巷道內,每次罰款100元,因未回收入庫丟失,由通風區按價賠償(每節罰款1500元)。

  第六節火工品與放炮

  第119條:火藥庫發放雷管、炸藥帳、卡、薄不相符,缺一項罰責任者20元。

  第118條:運送雷管不使用雷管箱,罰款200元。運送火藥不使用專用火藥兜,每包罰款20元。

  第119條:使用火工品工作麵無火藥、雷管箱,罰隊長100元;火藥、雷管箱不上架、不上鎖,一項罰款50元。爆破材料箱內有雜物或挪為它用,罰款50元。

  第120條:不使用專用發爆器放炮、短線放炮,使用失效火藥罰款200元。放糊炮或明火放炮,指揮者和放炮員各罰200元。發爆器不按規定入箱上鎖,罰款50元。

  第120條:打眼與裝藥平行作業,罰款50元。放炮員不自聯自放,不最後離開放炮地點,罰款50元。

  第120條:殘炮或留炮不與下一班交接班,罰跟班幹部和放炮員各50元。

  第121條:放炮不設警戒,不執行“三人聯鎖放炮製”或“一炮三檢製”罰款200元。放炮位置不當、無掩護、不設警示標誌,每項罰款50元。

  第122條:製作引藥前,從成束電雷管中抽出單個雷管後腳線未端不扭結成短路,每個罰款20元;非放炮員做引藥或做引藥時不避開電氣設備或在頂板不完好地點的,罰責任者20元。裝藥後,雷管腳線及母線與各種導電體接觸,否則每組罰款100元。放炮前,不將放炮器母線接線柱擰緊或觸接放炮,炮後不將母線及時摘下並扭結成短路,放炮母線不隨用隨掛,罰放炮員、各班長100元。

  第127條:炮眼封泥深度不夠,罰裝藥人員20元/孔。不按規定使用水炮泥,罰放炮員20元/孔。

  第123條:不按規定處理瞎炮或利用殘炮眼繼續裝藥放炮,罰責任者200元。

  第124條:當班剩餘雷管、火藥不按時返庫,每個雷管、藥卷各罰款50元,私自攜帶雷管、火藥到井上,每個雷管、藥卷各罰款200元。

  第125條:放炮器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嚴禁私自造啟爆鑰匙啟爆,否則罰款100元。

  第126條:不聽警戒人員勸阻而進入警戒區內,警戒人員失職或擅自解除警戒,罰款100元。

  第128條:工作麵爆破時能波及到電纜、管線、設備、風筒而不采取防護措施,罰款50元;造成停電、停風、損壞各類設施,視損失程度按事故追查處理決定處罰。

  第128條:偷、盜雷管、火藥者,罰款500元。

  第129條:嚴重違反火工品管理與爆破規定的其他情形,按事故追查處理決定處罰。

  第七節:調度管理

  第130條:當班值班隊長必須向礦調度彙報三次,即(接班、班中、交班),采煤彙報進刀情況;掘進彙報進尺情況;皮帶彙報檢修、運轉及倉儲情況;運輸彙報車皮、下料及提升情況;運轉彙報供水、排水、供風及供電係統情況;通風彙報井下作業地點的瓦斯情況及瓦斯抽排泵站情況。每少一次罰款30元。

  第131條:各生產單位凡在井上、下停電檢修作業,都必須按規定辦理停電工作票方可停電,作業前必須向礦調度請示彙報,如違反規定,影響其他做業地點生產的,罰單位主要負責人100元,責任人100元,造成後果的按事故追查處理決定處罰。

  第132條:凡中斷生產30分鍾以上(含30分鍾)由礦調度組織相關職能科室及事故單位進行追查。中斷生產30分鍾以上(含30分鍾)的生產責任事故,罰事故責任人50元、罰值班隊長50元。中斷生產1小時以上(含1小時)的生產責任事故,罰事故責任人100元、罰值班隊長50元,罰該單位主要負責人50元。中斷生產3小時以上(含3小時)的生產事故,罰事故責任人200元、罰值班隊長100元,罰該單位主要負責人100元。中斷生產4小時以上(含4小時)的生產責任事故,罰事故責任人300元、罰跟班隊長200元,罰該單位主要負責人200元。

  第133條:凡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及時向礦調度彙報,不得隱瞞,否則,一經發現,責任者罰款100元,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100元。

  第134條:各輔助單位值班人員,除按規定彙報外,必須及時跟礦調度保持聯係,有問題時能及時通知到,及時組織事故處理,否則按影響生產時間進行處罰。

  第八節:地麵管理

  第135條:班中遲到、早退者,罰款20元。工作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罰責任人20元。班中喝酒、賭博等,罰責任人100元,罰單位領導100元。

  第135條:損壞公共財物的按原價5倍賠償。故意損壞圖牌板和各種設備設施,除按價賠償外,罰責任者100元。

  第135條:各作業、辦公場所無防火、安全負責人罰單位黨政正職各20元。室內、外照明線亂,每處罰單位負責人20元。室內外刀閘開關缺蓋、缺螺絲一處,罰責任者10元。長明燈每盞罰責任者20元。

  第134條:辦公樓、綜合樓、職工宿舍等樓房高空隨意拋物者,罰款100元。

  第134條:工業廣場及樓道內做到無紙屑、煙頭、痰跡。塑料窗見本色。衛生間保持清潔。否則罰責任者50元。在工業廣場內隨地大小便者罰款100元。隨意踐踏草坪者罰款100元。

  第134條:室外衛生分擔區衛生或雜草不及時清理,罰責任者50元。

  室外衛生分擔區有痰跡、汙水、煙頭、牆麵有灰塵、黑跡,罰責任者5元/處。

  第134條:進入辦公樓、綜合樓的所有人員禁止吸煙、隨地吐痰,牆壁上不許亂寫亂畫、亂貼標語等,不許打鬧或大聲喧嘩,不允許穿工作服隨意進入辦公樓和綜合樓二樓以上樓層或穿工作服倚牆壁。否則一次罰款50元。

  第134條:辦公樓、綜合樓等各場所內各種機動車輛,摩托車必須按規定地點停放,否則一次罰款50元。

  第134條:地麵工作人員嚴格遵守作息時間,堅守崗位,工作時間不準酗酒、賭博,嚴禁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活動,嚴格請假製度。否則一次罰款50元。

  第134條:各種危險地點無安全防護設施,罰責任者100元

  第134條:未經批準擅自使用電爐子、電飯鍋等,罰款200元。

  第134條:宿舍住宿人員必須遵守各項管理規定,不準大聲喧嘩、打仗鬥毆、酗酒,否則罰款50元。禁止非住宿人員入內否則罰管理人員50元。

  第134條:職工食堂工作人員必須著裝整齊幹淨,佩戴胸卡;麵案保持清潔;灶間保持幹淨,不許有灰塵;餐廳、灶間、庫房窗明地淨、牆壁無灰塵。否則一次罰責任者50元。

  第134條:擅自挪用防滅火器材者,罰款50元。

  第134條:更衣室及浴池衛生清理不徹底,罰責任者50元。浴池水髒、水涼罰責任者20元,洗澡不先淋後洗,在池內打肥皂、洗衣服罰50元。

  第134條:機房等重要場所對外來人員控製不嚴,罰責任者50元,在機械廠房內吸煙者,罰款50元。

  第134條:四大機械、鍋爐等設備上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好、靈敏、可靠,缺少一項或不完好、不靈敏罰責任人20元;各種安全保護裝置必須按要求進行試驗,並做好相關記錄。不按要求試驗或假驗、漏驗、不驗的,每一項罰責任人50元。人為甩保護罰責任人200元。甩保護造成後果的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第134條:不按規定對設備進行巡檢或出現問題處理不及時罰責任人20元;由於操作維護不當導致設備損壞,按事故追查處理決定處罰。

  第134條:機械設備各部緊固件齊全完好,零部件齊全,每缺一件,罰責任人5~50元;必須設管理牌板,否則罰單位主管領導20元。各設備電機、減速機上不得有油汙、雜物,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元。

  第134條:設備的各轉動部分必須及時注油,發現缺油每處罰責任人10元;減速機漏油嚴重,每處罰責任人20元。各轉動滾筒及對輪聯軸節護罩必須齊全,每少安一處罰責任人50元。

  第134條:地麵大風天氣(五級以上)嚴禁動用火電焊,否則罰100元。大風、雷雨天氣嚴禁蹬高作業,否則罰款100元。

  第134條:矸石山安全警戒區內未經允許不得有人員、車輛作業,違者罰款200元。

  第134條:矸石山每30米必須設一處托繩輥,缺一個罰責任者20元;失靈不處理的罰責任者10元。矸石山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違者罰款100元。

  第134條:矸石山上嚴禁一人獨立作業,違反者罰款20元,並罰隊長、書記各20元;雷雨天不許山上作業,風力達到5級以上嚴禁山上作業,違者罰款50元,特殊情況下作業必須製定專項措施。

  第134條:乘坐通勤車搶上、搶下擾亂乘車秩序者,罰款200元;不聽管車人員指揮、辱罵管車人員者,罰款300元;乘車秩序混亂,罰管車人員50元。

  第134條: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罰責任者200元;機動車輛人、物混載,罰司機100元,乘載人員罰50元。機動車司機酒後駕駛,罰司機500元,罰隊長、書記各100元,交通肇事者調離本崗位,造成事故者另行處理。

  第134條:所有機動車(汽車、推土機、鏟車、叉車等)行駛時駕駛室外不許站人,否則罰司機50元。

  第134條:選煤廠各車間、皮帶走廊煤塵超限,罰責任者50元。

  第134條:選煤廠卸載、成品倉倉上,坑木廠廠區,使用火電焊必須製定生火安全措施,經審批後方可施工。否則責任者200元。

  第134條:選煤廠的產品倉、原煤倉必須進行瓦斯、一氧化碳認真檢查,發現超限立即按措施處理,嚴禁漏檢、假檢,否則罰款500元。

  第134條:選煤廠所轄煤倉、煤塵集中地點必須使用防爆電氣設備,並嚴格按井下管理規定執行。

  第134條:選煤廠清倉前不按規定檢測一氧化碳、瓦斯,對清倉負責人、現場瓦檢員各罰款100元。

  第134條:選煤廠車間內的設備、溜槽及其它設施必須做到揚塵、積塵不超標,否則一處罰責任者20元。產塵區域掛灰落塵的牆麵、管線、纜線要做到班班清掃,一處不合格罰責任者20元。

  第134條:2米以上高空作業必須係安全帶並製定施工措施,高空作業不係安全帶者罰款100元,現場負責人罰款200元,無施工措施罰單位負責人200元,技術主管100元。

  第134條:車工、焊工等作業時,安全防護用品佩帶不齊,一次罰20元。

  第134條:對井區所有升井的各種設備、材料、物質不及時卸車入庫,罰單位負責人100元,責任者100元。在運輸途中丟失,罰單位負責人500元,責任者200元。

  第134條:單位必須按要求建立健全材料使用台賬,否則罰單位黨政負責人、材料員各100元。

  第135條:人員定位識別卡管理。

  1、設備及線路出現故障末及時排除或彙報,每次罰信息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相關責任人50元/人。如影響較大的根據情況進行處罰。

  2、在定位卡信息變動後五日內,如末進行整改的,處罰相關責任人50元/次。

  3、如人員定位識別卡,在發卡過程中因借燈或發錯丟失,由礦燈班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每卡收取成本費200元。

  4、如人員定位卡在使用過程中損壞或丟失,處罰責任人300元/塊。

  5、信息中心末建立相關台帳,每少一本,罰主任和副主任各200元。礦燈班末建立借燈及丟失記錄,每本處罰100元/次,如各單位末按規定填寫,每本處罰20元/次。

  6、如人員定位卡發現井下摔打、水浸、拆禦,按原價處罰。

  7、每月25日末上報人員定位卡統計信息(人員變更)的單位,隊長、書記各罰款50元/每人次,總務員罰款20元/每人次。

  8、在人員錄用或辭退時,區隊(或勞資科)在三日內末向信息中心提供變動情況的,總務員罰款100元/人次。

  第136條:三鐵管理。

  1、全礦所用的三鐵材料如在使用、運輸、保管過程中丟失,按原價賠償,每根加罰管柱員50元;在運輸途中丟失,按交接手續確定的範圍,分別由領用單位或運輸區負責賠償;每根罰使用單位三鐵管理人員或運輸區當班負責運輸人員50元。所有款項由使用單位班長以上管理人員承擔,並從工資中扣除。

  2、未經生產科三鐵管理人員審批,私自發放(礦領導審批除外)三鐵材料,罰責任者50元/次,如因此造成任何壞節三鐵材料丟失,由發放單位按原價賠償。如特殊原因下放的三鐵材料,三日內未補批手續的,單位三鐵管理人員罰款50元。

  3、三鐵材料未按規定存放、雜亂(未集中存放)一根罰三鐵管理人員20元/根。材料存放點無材料牌,或牌板未按要求填寫,每天罰管柱員10元,罰使用單位10元。

  4、采煤隊在使用過程中必須妥善保管,在靠近采空區側(切頂排),不得有倒放的單體支柱,如發現罰管柱員50元/根,罰使用單位1000元/根。一井采煤隊損壞數量達到20根時,六井采煤隊損壞數量達到50根時,必須及時升井,否則三鐵管理人員罰款1元/根。

  5、每月25日前,各單位三鐵管理人員向生產科出具當月三鐵材料使用、備用、庫存、待修、報廢等情況統計表,否則罰款50元/次,遲報一天罰款20元。單體支柱領用,發放台帳不全,台帳不清,每發現一次罰三鐵管理人員50元/次。

  6、冬季各使用單位三用閥未拆禦升井的,每根罰款20元。因冬季三用閥未拆禦,造成單體支柱損壞的,每根罰款50元並負責賠償。

  7、上、下順槽內2.5米以下的單體支柱倒放(碼放除外),每根罰三鐵管理人員10元。

  8、采麵超前支護範圍內,禁止存放三鐵材料,一個鉸接頂梁或單體支柱罰款50元。

  附則:

  第138條:檢查中,如發現細則中沒有作出處罰規定的違章行為,可以比照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139條:本細則實行中如有不適將及時進行修改補充。

  第140條:本細則自2011年月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屬礦。

  八、其它規定

  1、對需要罰款繳納現金的,必須在3日內,如數向財務科繳納,否則,每延期一日,增加一倍罰款。

  2、安檢員出具的罰款單據不允許出現集體罰款字樣,特殊情況必須注明由區隊負責落實到責任人,否則,罰款作廢,並罰安檢員20元。

  3、各區隊長接到罰款通知單後,如對罰款有異議或是因為罰得不合理,可在3日內向出具罰款者本人或安監處谘詢,過期視為合理。

  4、對集團公司要求處罰的罰款,由安監處負責追繳,但由各區隊在接到罰款通知單後5日內負責落實責任人,過期由隊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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