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及相關法律法規簡介
撫順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 張景林
課程設置目的
1、掌握煤礦安全生產指導思想內容及含義
2、了解《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等法律的部分條文
3、了解國務院493號令等法規的部分條文
4、了解違反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責任
一、煤礦安全生產方針
(一)安全生產方針的含義
進行安全生產的總的指導思想或行為準則即為安全生產方針。
新中國成立以來,不同的時期,煤礦有不同的安全生產指導思想。
經濟恢複時期:“增產節約 支援前線” 毛主席指出:在實行增產節約的同時,必須注意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一個五年計劃期間: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
大躍進期間:一切為了生產。*
②多人傷亡事故多 2005年2月14日,阜新煤業集團公司孫家灣煤礦海州立井瓦斯爆炸一次死亡214人,傷30人。 重大事故比較數據
③粉塵危害嚴重
至少在2000年以前,每年死於塵肺病者大大超過事故死亡人數。
④經濟損失大
據撫順礦務局1976年後20年的統計,因公死亡1名職工企業直接損失平均5萬元,因公重傷1名職工企業直接損失平均8萬元。除上述直接費用外,損壞設備設施、影響生產、影響出勤率、恢複生產等間接損失更是驚人。
1987年3月2日,安徽省淮南市朱海甫小煤井發生的一次透水事故經濟損失就達到9857萬元。
(五)如何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方針?
1 樹立安全法製觀念,依法治理安全
2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係
3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
4 建立健全群防群治製度
5 認真組織,嚴格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6 加強安全教育培訓,提高隊伍素質
7 加強安全監察
8 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二、法律基礎知識
1、何謂法律?
廣義:廣義的法律就是法,法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反映統治階級意誌,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總和。
狹義:狹義的法律專指享有國家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製定的規範性文件。
法規:含義較廣,通常指國務院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但有時也指除狹義法律之外的所有規範性文件。
三、煤礦安全相關法律
(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係
由四部分組成:
一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關於安全生產的法律。主要有《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礦產資源法》、《勞動法》、《刑法》等。
二是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安全生產的法規。主要有《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事故的特別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
三是省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關於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如:《××省煤炭法實施辦法》等。
四是國務院主管部委、省級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政府發布的關於安全生產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如: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救護規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
(二)主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部分規定
1、關於礦井建設的部分規定
煤炭法對辦煤礦條件的規定:
(1)有煤礦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開采方案;
(2)有計劃開采的礦區範圍、開采範圍和綜合利用方案;
(3)有地質、水文、測量及其它資料;
(4)有合格的礦山設計;
(5)有合理的規模和相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
違法責任
煤炭法: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煤炭生產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製停產。
轉讓或者出租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由煤炭管理部門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責任
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
4、關於安全培訓方麵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國務院特別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違法責任:
安全生產法: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未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
煤炭法:
煤礦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煤礦企業的管理人員對煤礦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6、關於事故等級的劃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表格記錄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10~14人死亡,或50~69人重傷,或直接損失5000萬元~7000萬元以下處50萬~100萬以下罰款;15~29人死亡,或70~99人重傷,或直接損失7000萬~1億以下,處100萬~200萬以下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四級事故,三級安監局
《刑法》的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什麼是犯罪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大四學生劉海洋用硫酸燒熊事件
被清華大學電機係大四學生劉海洋分別於2002年1月29日、2月5日和23日用硫酸和火堿等化學物質燒傷致殘了北京動物園的5隻熊,雖被起訴,但是劉海洋卻被無罪釋放。因為“法無明文”。
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種類
危害國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汙賄賂罪; 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共十大類。
犯罪分為故意犯罪、過失犯罪、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的種類
主刑:管製(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拘役(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一般為6個月~15年);
無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一般剝奪1~5年,死刑、無期徒刑剝奪終身
2、《刑法修正案(六)和兩院解釋》
《刑法修正案(六)》共二十一條。對《刑法》的修正有二十條。其中:涉及安全生產犯罪方麵的是一、二、四共三條;群眾集會安全一條;假破產的一條;行賄受賄的一條;金融方麵的九條;保護未成年人的一條;賭博的一條;窩贓、買賣贓物的一條;仲裁執法的一條。最後一條是“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6.29)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了辦理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12條司法解釋,並於2007年3月1日施行。
3、違反礦山安全刑事責任的種類
我國法律規定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責任有三種: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
其中,刑事責任有: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1)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惡劣”: (一)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刑法》新增加了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和兩院的解釋對遏製瞞報事故現象意義重大。
新世紀瞞報事故第一大案
2002年山西繁峙縣義興寨金礦區“6·22”特大爆炸事故死亡38人,從礦到縣統一口徑,僅上報“2死4傷”。最後47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縣長、縣委副書記等8名當地國家工作人員及礦主、發包人、組織破壞事故現場和轉移屍體者、向政府官員和記者行賄者等一批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14年;山西省黃金管理局局長、忻州市副市長等一批國家幹部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撤銷黨內職務等黨紀政紀處分。
煤礦瞞報事故現象嚴重
2004年僅河南省瞞報的 4起事故中,就有從副市長、鄉長、礦長到駐礦人員、包礦人員的56名責任人分別受到了行政記過、黨內警告、降級、撤職以及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但瞞報事故屢禁不止。
2007年2月2日河南省澠池縣興安煤礦發生火災事故,礦主和當地政府僅報7死4傷。經過記者的艱辛調查取得重要線索,彙報給主要領導才引起重視,經過公安部門介入,聯合調查組的調查核實,最後認定事故死亡24人。被瞞報死亡人數多達 17人。是河南省近年來一次瞞報死亡人數最多的一次。*
澠池縣興安煤礦被毀壞和冒著濃煙的井口
64 3月18日山西省晉城苗匠煤礦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人,由於該礦瞞報,大規模搶險救援被延遲了至少44個小時。省監察局接到舉報後才下令組織救援,但為時已晚。接到事故舉報後曾多次在該煤礦的正常礦井內勘查並搜尋遇難者遺體,但是一無所獲,最終在礦方的交待下才從隱藏的通風口內下到井底發現了事故現場,而事故現場所在的煤層並非該礦申請批準的開采煤層。
苗匠煤礦為了逃避檢查,在組織非法生產時並沒有從正常的出煤口進行出煤,而是從相距礦井口幾百米之外的一個通風口偷偷生產,而這個通風口則設在一座簡陋的房屋之內,外表被偽裝成了泵房。8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
遠離主井幾百米被偽裝成泵房的出煤口
2006年,國家安監總局依據群眾和媒體舉報查實了89件瞞報事故,死亡人數達204人。
2007年上半年,全國經查實的瞞報事故有46起,這些事故造成205人遇難。其中,煤礦瞞報事故35起,遇難177人;瞞報重大事故(一次遇難10人至29人)6起,遇難97人,全部發生在煤礦企業。
此外,解釋還明確了一些新型疑難問題的法律適用依據。如第八條規定,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采的,視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區別
犯罪主體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中的一般職工和在生產中直接從事領導指揮的人員;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主管與直接管理勞動安全設施的人員,一般不包括普通職工。
行為方式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麵表現為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製度,或者生產作業的領導、指揮人員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是作為形式的犯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麵則表現為對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的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種不作為犯罪。
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對不符合礦山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對於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於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強令審核、驗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本條第(一)項行為,或者實施其他阻礙下級
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 (五)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為。
案例研討
陝西省某煤礦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32人死亡、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031萬元。該礦屬於違法生產礦井。研討問題:對下列人員應追究何種刑事責任?
1、瓦檢員石向陽,瓦斯檢查不到位,長期空班漏檢,不執行“一炮三檢”製度,長期偽造瓦斯報表,且在事故當班擅自提前升井,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2、徐森,延安市子長縣國土資源局礦產辦技術員,負責對煤礦的年檢工作。對礦產資源開采監管不到位,未發現該礦長期存在的超層越界和界外建井問題,沒有認真履行職責。
參考答案:
1、瓦檢員石向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2、子長縣國土資源局礦產辦技術員徐森,涉嫌玩忽職守罪。
3、股東吳小征,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采礦罪。
如果其沒有2004年以後的作為,則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礦罪。
學習重點:
1、現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的內容與含義
2、百萬噸死亡率的計算公式
3、《安全生產法》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管
理人員的規定
4、違反煤礦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種類
5、“重大傷亡事故及嚴重後果”的認定
6、“情節特別惡劣”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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