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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讀”之二

作者:達竹煤電集團 2012-02-08 11:37 來源:達竹煤電集團

達竹公司出台《新進井下一線員工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為穩定井下一線員工隊伍, 2011年12月31日 達竹公司職代會聯席會審議通過了《達竹公司新進井下一線員工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2012年1月16日 達竹公司將《辦法》以達竹[2012]14號文下發各礦井執行。該辦法規定,從 2011年1月1日起 ,新進井下一線員工,凡符合住房公積金繳存條件,經本人書麵申請、所在單位同意,達竹公司將其公積金納入內部住房公積金中心統一管理;本人沒有提出申請的,納入達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

達竹公司出台該《辦法》旨在穩定井下一線員工隊伍,充分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促進安全生產。《辦法》規定:

●住房公積金納入公司內部管理的員工,單位和個人的繳存比例和基數不變。

●納入公司內部管理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利息,員工個人繳存部分當月扣繳次月返還,不需上繳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財務。

●由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部分,各單位於每月15日前上繳到公司住房公積金中心財務,每年8月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上年為這部分員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一次性退還給職工。

●員工調離井下一線和累計從事井下一線工作滿5年的,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按《川煤集團達竹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達竹[2010]240號)執行,納入達州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

●住房公積金由公司內部管理的員工,在達竹公司內部調動工作的,其住房公積金不發生轉移,在每年度退還住房公積金時員工分別到原單位和新單位領取。

●住房公積金由公司內部管理的員工,合同期未滿自動辭職解除合同或因違法、違紀被單位解除合同的,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予退還;因傷、病解除合同的,單位為其繳存的公積金應予以退還,合同滿期解除合同的,可隨時提取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責編:周承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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