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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人力資源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2-02-19 21:56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人力資源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地管理礦內部勞動力資源配置,充分挖掘內部勞動力資源潛力,促進內部勞動力合理、科學、規範地流動,使勞動力使用按照合理規範、競爭有序、注重品質、注重能力的原則,最終達到企業價值和員工價值的共同提升與發展,增強企業活力與員工競爭力。

  第二條 保持一定數量具備專業技能、知識、能力的人員,利用現有勞動力資源,充分發揮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力,在實現礦井各項目標的同時也滿足個人的利益,切實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不斷提升礦井安全技術管理水平。

  第三條 加強全礦職工勞動紀律觀念,增強勞動者的主人翁責任感,使全體職工樹立企業主人翁精神,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職工遵守勞動紀律的自覺性。

  第四條 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維護本單位生產、工作及生活秩序的勞動製度,實現勞動者與礦方共同增值,將無效流動帶來的損耗降至最低,促進礦井整體進步。

  第五條 使礦勞動力管理更規範化、正常化,達到最佳勞動力組合,增強企業活力,保證礦井安全生產,確保礦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的完成,提高企業綜合管理水平。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一條 依據公司對煤礦的組織架構,適應煤炭行業管理要求和煤礦實際情況進行設定,實行定部門、定崗、定員控製。

  第二條 依據政府“七部一中心”的設置原則和公司管理需要,製定統一的煤礦組織架構,並根據煤礦當前的實際生產能力、生產條件、地質條件、采區布置等實際情況,製定每個煤礦的定崗定員標準

  煤礦組織架構圖如下圖所示:

第三條 礦級領導按“一正五副”進行配置,即:礦長、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技術副礦長、機電副礦長、通風副礦長。礦長由公司直接任免,副礦長由礦長提名並由公司考核聘用,礦長對副礦長具有任免建議權。

  第四條 礦嚴格按照公司製定的部門機構設置和定崗定員編製,建立組織機構和配備人員,負責除副礦長以外的其他人員的聘用,並報公司備案。

  第五條 如因井下地質條件複雜特殊,礦可根據本礦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設立地測科,負責地質、測量和防治水工作。

  第六條 礦所製定基本管理製度,經公司批準後組織實施;對一般規章製度需報公司備案。

  第三章 用工和培訓

  第一節 勞動用工

  第一條 本礦係統內所有職工分為二類:正式職工和短期聘用合同職工。

  正式職工享受礦製度中所規定的各種福利待遇;短期聘用職工是具有明確聘用期的臨時工、返聘的離退休工人以及少數特聘人員,其待遇由勞動合同規定。

  第二條 職位變動

  1、職位變動分為升職、調職、降職和調動。礦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業務能力、績效考核等多方麵綜合體現,決定升職、調職、降職和調動。根據工作需要,可直接對員工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進行適當的調整。

  2 、礦在決定員工的職位變動時將遵循以下原則:

  (1)既滿足礦業務發展的需要又能有效地發揮員工能力。

  (2)為員工提供滿意和有挑戰性的工作機會。

  (3)通過多崗位的變動,發掘員工各方麵的能力,培養員工今後承擔更大的責任。

  (4)為員工提供職業發展機會。

  (5)給業務能力較弱的員工以培訓和重新配置的機會。

  3、任何職位變動均須嚴格遵循人事變動原則和流程,同時薪資也可按調動後的情況作出調整。

  4、升職

  (1)晉升依據業績突出,並具有進一步發展潛力及獻身精神。

  (2)程序

  a)由用人部門或單位負責人提名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

  b)礦管理層研究審核,礦長批準;

  c)人力資源與行政科行文發各單位(部門)。

  (3)各部門(單位)中層管理人員(部門正職和副總以上)提拔任用須按照《授權書》規定,上報公司人力資源與行政部備案。

  5、調職

  (1)員工申請調職程序:

  a)員工填寫《員工內部調動申請》;

  b) 部門經理審批;

  c)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報礦長批準。

  (2)單位因工作需要調整員工職務,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報礦長批準後直接辦理並通知相關員工。

  6、降職

  (1)連續兩年年度績效考核成績位列末等者;

  (2)發生重大的工作失誤,給公司或礦造成重大損失;

  (3)被確認不能勝任工作;

  7、調動

  (1)按照公司企業內部人力資源調配與管理工作的意見執行;

  (2)公司內部需調動的人員,必須經公司人力資源與行政部辦理正規調動手續,否則,視為嚴重違紀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的一切後果自負;

  (3)礦因工作需要調整員工在本企業內工作單位、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報礦長批準後,直接辦理並通知相關員工;

  8、員工接到職位變動通知後,應在規定時間內辦妥移交手續,前往新任職崗位報到。

  第三條 根據礦井安全生產的實際需要,用工單位可提交用工申請,經分管副礦長審核,報礦長批準後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統一進行對外招用合同製工、農民協議工、合同工,從事井下采掘工作或其他輔助工作;沒有經過此程序的一切用工礦不給予承認,一切責任由當事人和責任人負責,礦擁有追究其責任的權力;幹部及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超出定員編製的調動、跨線調動、一次超出10人以上的整體調動原則上由分管礦領導同意,經礦長批準才可進行人員調配;安全生產口內部員工的個別調配,由生產礦長征求基層意見和相關領導後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備案執行;其它單位員工在其單位內部調動,由單位提出申請經分管副礦長同意,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備案。

  礦麵向社會公開招收,以全麵考核、擇優錄用為招工原則,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並保證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權的前提下,自主決定招工時間、條件、方式、數量等。

  第四條 符合礦招工條件的,可在礦規定時間內按照招工簡章的要求攜帶資料到礦指定單位報名應招。

  第五條 礦方招工基本程序:

  1、報名結束後,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初審報名人員資格,定應試人員名單;

  2、應試人員按時帶有效證件到應聘處應試;

  3、應試內容包括:體格檢查、麵試、書麵考試、特殊技術人員現場演練等;

  4、礦領導初步研究決定錄用人員;

  5、對初步錄用人員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的正式錄用;

  6、鑒定勞動合同、簽訂師徒合同。

  第六條 招工期限屆滿後,經體格檢查、文化考核合格的,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礦方簽訂勞動合同。

  合同期限及新工人試用期由雙方協商或由礦方根據礦井的安全生產情況確定(新工人試用期一般不低於三個月)。

  第七條 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招者應提供本人與任何其他用人

  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或憑證。

  第八條 在冊職工合同期滿,礦方可根據安全生產情況決定職工合同的續簽與否;對於嚴重違返法律法規、礦紀礦規的以及礦根據生產經營不需要的職工,不再續訂合同。

  職工本人要求繼續在礦工作的,應在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內書麵申請,經礦領導研究後作出決定。

  第九條 礦各單位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或受刑事處分被開除礦籍、解除勞動關係或由職工個人原因辭職、自動離職造成缺員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礦研究統一調配或重新招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招工或冒名頂替,對於未正式程序辦理手續並與礦簽定勞動合同的職工,一切責任由本人和當事人負責,礦不負責一切責任。

  第十條 部門領導及礦其他幹部不得隱瞞礦方擅自安排礦外人員入礦工作;應將本單位辭職職工或人員變動情況及時報到人力資源與行政科,經礦研究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 礦方實行勞動用工舉報製度。

  各單位職工對本單位違反勞動用工規定的,有權向礦方和人力資源與行政科舉報,經礦有關部門及人力資源與行政科查證屬實後,對舉報者給予一定精神或物質獎勵並替舉報者保密,按礦相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礦在職職工轉為合同製工或擬招職工為合同製工的要報請公司人力資源與行政部批準,方可執行。

  第二節 職工培訓

  第十三條 被招用者必須先培訓後上崗。

  被招勞動者由礦培訓部門,根據工種製定相應的培訓計劃及教學大綱,報分管副礦長或礦長審批後,交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備案方可施教;如有特殊工種需外出培訓的,由礦培訓部門提出書麵申請,經分管副礦長或礦長審批後,由礦統一安排或組織勞動者外出培訓。

  第十四條 被招勞動者分配到礦屬單位後,應由所在單位領導選擇思想覺悟高、有一定技術水平和教學能力的在職職工擔任所分勞動者的師傅。

  師傅應集中對新職工進行勞動態度、安全操作等方麵的教育。所在單位安排由師傅帶領新工人上崗,並與之簽訂師徒合同,分別交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安監部門備案。學習期滿或見習期後,待熟悉工作環境,方可上崗獨立作業。

  第十五條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或者現從事技術工種勞動者轉崗、轉業的,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培訓並取得特殊作業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六條 礦在職職工改變工種,調換新的工作崗位或操作新的先進設備時,應經過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後,方能上崗.

  特殊工種離開生產工作崗位1年以上,又重新回到原工作崗位的,所在單位應給該職工一定的熟悉期,期滿經技術、業務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作業。

  第十七條 經礦出資培訓的特殊工種或技術人員,上崗後應當為礦方服務3至5年的時間;無正當理由自動退出該特殊工作崗位或無故要求調離特殊工作崗位的,應退還礦因培訓而支付的各項費用,並賠償礦方因特殊工種缺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八條 各單位嚴禁擅自調動要害工種和特殊工種,若確因工作需要調動的,應書麵申請,由礦統一安排;沒接到通知或其他職工未到崗前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安排該崗職工離崗;否則,一切後果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十九條 礦培訓部門應製定班長以上幹部、技術人員及特殊要害工種的常年培訓計劃,根據工種安排應接受培訓的課時,定期組織培訓;各單位要積極配合礦培訓部門搞好職工培訓工作。

  各單位要定期對職工進行勞動紀律教育,經常組織職工對礦相關文件製度和01manbetx 01manbetx 等學習培訓。

  第二十條 礦鼓勵職工利用業餘時間進行自學、函授等形式的學習,對所學專業經礦方批準的,礦方按照規定給予獎勵。學習結束、取得一定技術資格、專業技能的職工給予報銷相應費用(具體參照公司有關文件執行),並為礦服務3至5年的時間,否則,退還礦報費用。

  特殊原因經礦方同意調出或轉崗的除外。

  第三節 職工檔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 礦方對其所有勞動者進行建檔管理。職工檔案的管理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統一管理,個人不得保存檔案的原件。

  職工調動到非本礦以外的單位或部門,應及時將本人檔案轉入其調入單位。

  第二十二條 因工作變化等原因需轉遞職工檔案的,在轉遞過程中要遵循保密原則,一般通過機要通道轉遞,不能交由本人自帶。

  第二十三條 查閱職工人事檔案時,應由申請查閱者出示書麵查閱報告,寫明查閱對象、理由、目的、查閱人的概況等情況,經檔案管理部門審查,報分管副礦長或礦長同意後,如理由充分、手續齊全,則給予查閱。

  第二十四條 借閱職工人事檔案時,必須由借檔單位或部門寫出借檔報告,加蓋借檔單位或部門公章,負責人簽字,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程序操作。

  借檔單位或部門應在24小時之內歸還職工檔案,如確須續借,經分管副礦長或礦長同意後,辦理續借手續。

  嚴禁個人借閱職工人事檔案。

  第四章 出勤和考勤

  第一節 出勤考勤原則

  第一條 各單位報勤人員必須在每天下午5:00之前,將本單位職工當天出勤、曠工、病事假等情況如實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月底彙總連同各種假條上交礦人力資源與行政科;次月5日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將對各單位出勤、欠勤情況統計、上報分管副礦長和礦長。

  若報勤人員休班、出差或休假不在礦的,單位應另外派人員報勤。

  第二條 礦屬各單位必須保證在本單位工作正常開展的情況下,安排休班、休假人員,該單位休班情況於月初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

  職工必須按照所在單位排班休息;特殊情況,可與單位內部協調解決,並報礦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備查。

  第三條 全礦人員均不得占用工作時間進行離礦學習,在休假期間外出學習的,不算出差;經常性外出學習時,應書麵申請,報分管副礦長審批後,按休假處理。

  礦方派出學習的,由礦統一研究決定。

  第四條 各單位人員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或外出開會須提前書麵申請,由礦統一組織或安排;特殊原因不能提前申請的,須事後補條。

  第六條 全礦在職職工的休班條(出差條、請假條)由礦統一印製,所有職工都必須規範使用,任何單位和職工不得使用自製休班條(出差條、請假條)。

  第七條 在職職工休班(出差、請假)必須填寫休班條(出差條、請假條);礦各單位副職以上管理幹部休班(出差或休假)時,須經分管副礦長或礦長審批後,將該條交礦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備案,方可休息(出差、休假)。

  第八條 為避免因考勤符號引出的不便,礦方將規範使用統一符號如下:出勤√ 出差☆ 休班X 事假S 病假△ 曠工○ 婚假+ 喪假± 產假、護理假、探親假□ 學習(學) 其他◇若考勤出現上述以外的符號,均按曠工處理並追究報勤人員責任。

  第二節 假期審批規定程序

  第九條 職工請假須依規定提供證明文件,職工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的情況,其單位主管可酌情不予準假或縮短假期或延期給假。

  第十條 職工休假必須服從單位安排,並按規定逐級審批。職工請假由本人申請,單位簽署基本意見後報批;請假條交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於月末交礦人力資源與行政科。

  職工未填寫請假條,不得擅自休假;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的,應委托他人代請或電話告假。

  第十一條 假期審批時,應由請假人填寫請假條,單位簽字。部門副職以下員工的假期由該職工所在單位主管審批,部門副職及以上人員的假期由由礦分管副礦長或礦長審批。審批結果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備案。

  第十二條 職工應休假天數及審批假期的手續如下:

  1、病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請假治療的,由鎮級醫院出據病情證明,建議休假天數,對於門診的患者,每次給假不得超過3天,對同一病例連續給假不得超過15天。

  2、傷假:職工因工受傷,由所在單位出具工傷報告,安監部門簽署意見後,經醫生診斷,提出建議休假天數,按本規定第十條的審批程序審批,請假條由報勤人員交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定勤。

  3、事假:職工確因有事需請假者,一律由本人申明理由(因故不在礦的,應函電或捎書信),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審批程序批假後由報勤人員交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定勤。事假必須先請後休,不得事後補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4、婚假:職工男25周歲、女23周歲結婚請假者,由本人申請,所在單位簽字,經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查核實後,人力資源與行政科批準,給予婚假15天。手續不全者,一律不作婚假處理。

  5、喪假:職工的父母、公婆、嶽父母去世後,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簽字,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審批給予喪假。職工的父母去世,給予喪假7天;職工公婆、嶽父母去世,給予喪假5天。因特殊情況,應書麵申請,由分管副礦長批準。

  6、流產假:女工懷孕三個月內流產的,經醫院出具證明,所在單位簽字,計生辦簽署意見後,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批準,給予30天流產假;懷孕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的,給予流產假42天;懷孕七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流產假90天,未經批準,均不作流產假處理。

  7、產假:女職工正常生育,本人申請,按前項規定程序批準,給予產假90天(包括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個嬰兒增產假15天。

  除上述產假外,符合晚育年齡生育的給予晚育假30天;生育後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給予獎勵假30天,審批獨生子女獎勵假時,需交驗獨生子女證。

  8、護理假:女職工符合晚育年齡生育需護理時,經男方本人申請,所在單位簽字,計生管理單位核準簽署意見後,人力資源與行政科批準給予護理假7天。

  9、計劃生育假:實行節育時,依照前項審批程序可休計劃生育假。上環休假2天,取環休假1天;男方結紮休假7天,女方結紮休假21天;人工流產同時結紮休假30天,中期終止妊娠休假30天,產後結紮按產假另加7天。

  以上假期包括住院和手術時間。

  10、探親假:職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團聚的,經職工本人申請,所在單位簽字,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審核,由礦長或分管勞資領導批準後,可休探親假。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休假12天;兩年一次,休假24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休假12天;已婚職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休假15天。

  見習生、試用期間不享受探親假。

  10、年休假:凡職工連續在本礦工作滿12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其規定:

  (1) 休假天數:①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且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②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且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③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 職工已經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的,年度內又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①職工請事假超過應休天數的;②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③.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④工作滿20年以上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 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探親假、婚喪假、產假、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4) 職工請病、事假可以使用年休假。

  (5) 科室地麵人員實行每月分攤休假。

  (6) 一二線單位實行分段休假製(5天/段):礦在年底集中休假一次,休假5天的職工可以安排在年底休假;休假10天的職工除安排年底休班外,另外再安排一次休假;休假15天職工除安排年底休班外,另外再安排二次進行休假;年底不能集中休假的安排在其它月份中休假。

  (7) 人力資源與行政科每年12月底將各單位職工的工作年限和休假的天數公布到各單位。

  (8) 各單位根據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公布職工年休假的情況,製定好不能影響本單位生產的職工全年年休假表。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審批,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審批後,回執到各單位經職工確認簽字後,一份單位留存,一份上交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備案。

  (9) 各單位根據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審核批準後經職工確認的年休假表,安排職工當年休完年休假,如有特殊情況可以跨年度休假,但必須經礦同意後方可休假。職工不願休假的必須寫出書麵請求由單位確認,交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備案,單位隻需支付當天工資;凡是單位不能安排職工休假的必要在當月工資中支付其加班工資;

  (10)職工進行休假必須寫出休假條,經單位確認批準後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審批備案;有調整休假時間或使用年休假的,也必須經單位批準,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審批備案,凡是沒有休假手續的,礦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資。

  (11)年休假待遇:按720元/月計算,年休假工資為35元/天,加班工資支付為當天實際工資加上40-100元加班費,如調整須經礦長辦公會研究,報公司人力資源與行政部審批備案。

  (12)礦支付年休假工資:人力資源與行政科每月根據職工休假情況,按年休假工資35元/天對各單位年休假工資進行核算彙總,由企審科納入各單位月度工資總額中。

  (13)實行計件工資的單位其年休假工資計入其工資總額中,各單位在工資二次分配時納入個人工資。

  (14)凡是實行崗位工資人員,按原工資標準發放。

  (15)職工年休假流程:人力資源與行政科確定員工休假天數→各單位安排職工休假時間→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審批→各單位職工確認簽字→交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備案→職工休假(有審批的休假條)。

  第十三條 因工作需要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返礦的,必須即時返回。

  規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到的,將按曠工處理,直止解除勞動合同。確有特殊原因不能準時返礦,要及時與礦有關部門聯係說明情況。

  第十四條 依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休假的職工,必須於每月5號到礦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格檢查,不按規定體檢的,作曠工處理。

工傷、病假人員來礦及時把檢查的傷、病情報告,分別交礦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分管勞資領導或礦長。若工傷,病假人員對傷、病情出具虛假報告,隱瞞該傷、病情況欺騙礦方的,將按照礦方相關的文件、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勞動紀律規範

  第一條 職工應當遵守礦及所在單位的各項規章製度,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安全作業01manbetx ,嚴格遵守崗位責任製,確保本崗位不失控。

  礦所有工作人員必須保持所轄衛生區清潔、物品擺放整齊。

  要害工種必須持證上崗,做好記錄,嚴守崗位交接製度,要害、特殊工種嚴禁打連勤。

  第二條 礦各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遲到、早退,嚴禁點名不上班或上班不點名。

  第三條 井下生產人員嚴禁晚下井、早上井,嚴禁違規入井。中層幹部值班必須到調度室考勤並下井,做好值班及交接記錄,保證礦井上下24小時不失控。

  第四條 機關科室、地麵固定崗位工作人員不得混崗、睡崗、脫崗、替崗;上崗期間嚴禁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其他事情。

  第五條 礦屬各單位應妥當處理與本單位相關的事務。遇到關係礦方利益的重大事件或緊急情況要及時上報,由礦研究、統一作出布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作主張進行處理。

  第六條 職工要保守礦客戶信息及企業秘密,發現泄漏企業重要信息,要敢於製止、揭發。

  第七條 礦成立待崗服務中心,機構設在人力資源與行政科。

  進入待崗服務中心的勞動者,仍屬於原單位編製,工資由所在單位發放。待崗職工必須每天上午7:30、下午3:30到人力資源與行政科點名。

  第六章 勞保用品發放

  第一條 發放原則

  1、為了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衛生和健康,礦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2、根據勞動條件,本著最低的需要和節約使用的原則,根據不同的工種崗位,不同的工作環境,發放相應的勞保用品。

  3、凡從事多工種生產作業的職工,按其擔負的主要工種的標準發給。

  4、標準規定的雖有,但根據實際情況不需要者不發。

  第二條 發放和管理

  1、各科室單位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認真實施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維護職工勞動保護的合法權益,做好勞動保護工作。

  2、各部門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礦勞保用品領用製度,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勞動紀律和安全衛生的規章製度,必須正確使用安全衛生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

  3、人力資源與行政科負責全礦的勞保用品管理工作,製定修改本單位勞保實施細則,並會同相關部門檢查勞動保護政策、法律、規定與標準的執行情況,及時研究采用能增強防護能力的,物美價廉、新穎耐用的新產品。

  4、勞保用品使用期滿,需經礦領導、以及安全科鑒定核實後方可換發,個人使用的物品由個人保管。

  5、職工因各種原因脫離生產崗位,個人勞保用品應根據實際停發,有的則相應延長使用期,調做管理工作的人員應按管理人員標準發給。

  6、參加各類政治、業務、技術、文化、離職學習培訓(三個月以上)的職工,可按其時間長短,分別實行停發、減發或延長使用期的辦法。

  7、參加生產勞動或短期下班組勞動的管理人員,可發給必需的勞保用品;長期參加班、組勞動的管理人員,應按其所在班、組工種的標準發給。

  8、代培、代訓、送外或實習人員的勞保用品,由礦負責發放或借給,用後收回或抵消外發數。

  9、職工在礦範圍內調動,個人使用的物品可帶至新的單位繼續使用,次月起按照新標準由新單位辦理領用手續。職工變更工種時,按新工種標準發放。

  10、勞保用品屬日常生產所需,非生產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須嚴格執行標準,違者要追究責任。職工要自覺愛護、保管、使用好勞保用品,不得任意丟失、損壞或挪作它用,如有損壞或遺失影響使用應及時向安全部門申請辦理購買補領手續。

  11、對防護物品,如安全帽、安全網(帶)、絕緣用品等,須定時檢驗按期報廢,使用前必須嚴格檢查,發現破損、失效、影響安全時,應及時上報安全部門及時修理或停止使用。

  第七章 獎懲措施和方法

  第一節 獎 勵

  第一條 礦方實行獎懲製度。

  獎罰時應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堅持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反紀律的職工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二條 礦將組織相關部門對勞動者進行階段性的評比,評出的先進個人,將授予“先進工作者”“安全標兵”“優秀青年”“管理能手”等榮譽稱號,並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第三條 在上級機關、兄弟單位間舉行的技能比武、知識等活動中,取得較好成績為礦爭得榮譽的,礦可對組織者及參加者進行物質或精神獎勵。

  第四條 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職工,礦可給予一定獎勵:

  (1)在超計劃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節約原材料、資金,做出顯著成績的;

  (2)在安全生產設施,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麵有發明、技術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

  (3)在引進、消化、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攻克技術難題方麵,取得突出成績的;

  (4)同壞人、壞事作鬥爭,對維持正常生產秩序、維持礦容礦貌,有顯著成績的;

  (5)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舍己為人,事跡突出的;

  (6)經礦研究同意受此項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處 罰

  第五條 職工違反法令、礦紀礦規時,礦方將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辭退、開除礦籍直至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0元/天/次的罰款:

  (1)上班遲到、早退的;

  (2)出差、休班、請假無條的;

  (3)要害工種不持證上崗的;

  (4)要害、特殊工種打連勤的;

  (5)在礦組織靜、動態檢查中,有睡崗、脫崗、串崗、替崗、幹私活等現象之一的;

  (6)以其他形式違反勞動紀律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按曠工處理外,並罰當事人50元/天/次:

  (1)多休班或錯休班的;

  (2)無正當理由點名不到崗或上崗不點名的;

  (3)工作條件差或遇其他困難,無正當理由故意逃避的;

  (4)要害崗位失控,對安全生產、職工生活沒造成影響的;

  (5)單位報勤人員徇私舞弊虛報、瞞報考勤的;

  (6)經礦方研究決定,受此項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停班處理,進入待崗服務中心,罰當事人100元/人/次;若給礦方及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加倍賠償:

  (1)違規次數達三次及三次以上或三違情節嚴重的;

  (2)不配合所在單位領導工作、胡攪蠻纏,經單位集體研究的;

  (3)經常性酗酒,並因喝酒影響正常工作,經單位集體研究的;

  (4)煽動工人鬧事,未造成後果並認錯態度較好的;

  (5)違反勞動紀律,月累計遲到、早退、曠工5次、消極怠工、未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6)在工資分配方麵弄虛作假、損公肥私的;

  (7)要害工種、特殊工種在礦方的考核或考試中兩次及兩以上不合格的;

  (8)不遵守礦及所在單位的規章製度,屢教不改的;

  (9)違反法律法令、礦規章製度,礦認為應當受此項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作停班處理並罰責任人200~2000元/人/次;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情節按損失額的5-10倍進行賠償;情節特別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開除礦籍並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打架鬥毆,造成重傷及以上人身傷亡02manbetx.com 的或影響特別惡劣的;

  (2)聚眾賭博,因賭資發生口角、互毆或造成極壞影響的;

  (3)礦中層以上幹部參與打架鬥毆、聚眾賭博,造成嚴重後果的;

  (4)故意壞破礦安全生產、生活設施的;

  (5)勾結礦外人員入礦鬧事的;

  (6)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聚眾鬧事,影響生產、生活及工作秩序的;

  (7)玩忽職守、不負責任、違反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01manbetx 01manbetx 或違章指揮,造成02manbetx.com ,使礦財產遭受損失的、人員受到重傷的;出現傷亡02manbetx.com 的單位負責人及當班領導免職。

  (8)工作不負責任,損壞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浪費原材料,造成經濟損失較大的(超過1萬元);

  (9)礦屬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或文書的;

  (10)以其他形式違反法律法令、礦紀礦規應受此項處罰的。

  第八章 工傷待遇和賠償

  第一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休息治療的,由礦指定的醫院根據患者病情或傷情,提出休假天數,依礦請假製度規定審批權限分別由工區、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分管副礦長或礦長簽批後方可休假。

  第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出現輕傷,由礦指定的醫院出具傷情報告,由所在單位審核,交安監部門備案。

  工傷除公司統籌負責醫療費用外,其它醫療、招待等費用均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三條 職工因工負輕傷的醫療期為三個月,傷假期限超過三個月的,應認定為重傷。由所在單位申請交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待崗服務中心管理,工資待遇由礦支付,經礦指定的醫院鑒定傷愈的,返回原單位或礦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條 職工因工負重傷的,由礦指定的醫院出具傷情證明,由所在單位上報礦安全監部門備案,安監部門出具重傷02manbetx.com 報告交人力資源與行政科,人力資源與行政科依據有關規定報礦長審批、發放工資。

  若職工重傷超過六個月仍不能上班者,由所在單位出具書麵報告,申請交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待崗服務中心管理,工資由礦負擔;若傷愈安排上班不到者,礦方停發工資。

  第五條 工作期間因職工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自身原因致使本人受到傷害的,礦對其進行經濟處罰後,按照國家、上級相關文件及礦安全管理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條 職工工傷期間享有同本礦現有在職職工同等的勞保福利待遇。

  第七條 工傷其他待遇按國家相關文件或規定執行。

  第九章 勞動合同解除和職工退休

  第一節 勞動合同解除

  第一條 勞動合同既可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經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隻對尚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不得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第二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勞動者可與礦方經過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方可解除。

  合同期間,勞動者單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礦方;不依規定行事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三條 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逮捕後,礦與其自動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停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礦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

  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保密事項,對礦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礦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礦有關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礦未按規程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或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礦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礦招工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3)嚴重擾亂社會治安,造成生活、生產秩序混亂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礦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待崗後重新工作,仍不思悔改的;

  (6)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礦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7)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就合同變更達成協議的;

  (9)偷盜礦內物資或為他人提供盜竊便利條件的;

  (10)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的;

  (11)礦管理部門認為應當礦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本條第(6)(7)(8)項解除勞動合同時,礦方將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

  第七條 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在離礦前應當辦理以下事務:

  (1)礦人力資源與行政科辦理勞動合同解除相關手續,憑勞動合同解除證明,辦理(2)~(5)項手續;

  (2)所在單位出具工作崗位、勞動工具交接清單及帳務清晰證明;

  (3)礦財務科出具結帳證明;

  (4)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出具勞動保護用品歸還清單及更衣櫃、房屋交接證明;

  (5)礦人力資源與行政科、保衛科負責處理其它方麵事務;

  以上手續全部清晰後,方可離礦;若因職工離礦交接清單填寫不清,導致礦方物品流失或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其責任單位和該職工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條 勞動者拒絕接受正確處理,擾亂礦生產、工作的正常開展,毆打他人,損壞礦財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用寫恐嚇信的方法威脅礦職工安全以及幹擾礦職工正常生活的,礦方將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移交給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 被礦辭退的職工無理取鬧地糾纏礦有關領導,或影響正常生產、工作及生活秩序的,礦將通知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節 正式職工退休

  第十條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礦方招用的合同製、固定職工,當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礦負責給予辦理退休事宜。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協助礦方搞好退休職工的接續工作,對退休人員要本著“先進後出”原則,保證應退休人員所在崗位的照常交接。

  職工的退休材料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整理後報礦研究,礦沒作出決定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私自安排職工離崗。

  第十二條 退休職工審批程序:

  (1)勞資部門在上季末將本季度應退休職工基本情況上報礦方;

  (2)礦研究定員後上報公司;

  (3)公司初審結果反饋之後,通知所在單位安排接續工作;

  (4)人力資源與行政科應把審批下來的退休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經礦方審核,與應退休人員見麵;

  (5)礦研究解決退休職工提出得問題,安排應退休人員離礦事宜。

  第十二章 工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調動廣大幹部職工的積極性,體現工作技能、工作能力、工作績效、工作責任、工作利益相統一,同時體現出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原則,特製定本工資管理辦法:

  第二條 勞動工資計資標準的原則:(五原則)

  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傾斜一、二線苦髒累險的原則、傾斜創造效益的人員的原則、按勞分配效率優先的原則,按上級整體給定指標分配原則。

  第三條 工資計資方式:1、礦級領導的工資標準和考核按公司相關文件執行;2、礦一、二線基層單位實行計件工資;其它單位實行定額工資製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人員實行整體績效考核製度;全礦所有單位及人員均按礦各項管理製度進行考核和獎罰,計資辦法報公司人力資源與行政部備案,並接受監督。

  第四條 工資計資依據:以公司核定的礦年度總體噸煤單價為基礎,按不低於年度噸煤工資標準的85%作為礦內部工資細化分解,餘下部份作為月度或季度獎金。

  關於噸煤工資中安全風險工資比例參照公司安全部門有關文件執行。

  第五條 工資分配方式:礦對各單位均實行整體考核計算工資,整體支付給各單位,各單位在體現按勞動計資標準原則前提下,進行公平公開二次分配的權力,但分配方案要報礦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備案。

  第六條 工資計資考核機構

  1、 安全生產類工資考核機構:

  組長:生產礦長

  成員:技術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安全副礦長、通風副礦長、人力資源與行政科、企管科、生產調度中心、技術科、安全監察科等部門相關人員。

  2、 地麵輔助單位工資考核機構:

  組長:礦長

  副組長: 企管科長

  成員: 財務科、人力資源與行政科相關人員

  企管科負責日常業務

  第七條 工資構成

  個人工資總額構成=基本工資+崗位績效工資+各項補貼+其它

  其中:基本工資可參照行業規定的基本工資標準。崗位績效考核工資根據崗位工作的實際考核結果計算得出,各項補貼包含下井費,中夜班補助、工齡補貼等,相應比例和標準由礦長辦公會研究確定。

  第八條 工資結算辦法及發放流程

  1、結算辦法:

  (1)、采、掘單位:月度總工資 = 本月完成基礎生產任務數(進尺或產量)×基礎單價+超額部分生產任務數(進尺或產量)×超產單價+雜活擴工單費用+各項獎勵—標準化考核罰款—生產調度罰款—安全罰款—其它罰款(注:任何獎罰不重複,各項獎罰必須有文件或書麵獎罰辦法,經安全生產口討論並經生產礦長簽字)。

  (2)、機電、運輸、通風輔助單位:月度總工資 = 月度計資產量×噸煤單價+各項獎勵—標準化考核罰款—生產調度罰款—安全罰款—其它罰款(注:任何獎罰不重複,各項獎罰必須有文件或書麵獎罰辦法,經安全生產口討論並經生產礦長簽字)。

  (3)、安全生產管理幹部:工資實行績效考核,由安全生產線礦領導共同研究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礦根據業務特點另行製定)並簽字後報礦長。

  (4)、地麵科室:均采用定額工資,通過考核小組進行考核後整體付給各單位,由各單位按本單位報批後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2、結算標準

  (1)、一、二線單位正職:按不高於本單位平均工資的2倍計算,然後按績效考核進行確定其工資。由礦安全生產口副礦級領導研究考核簽字報礦長批準。一、二線單位副職:實行跟班計資,按不高於本班職工平均工資的1.6倍,由單位考核其質量、安全、任務、材料等確定其工資。

  (2)、地麵單位各單位正職的工資最高不得超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副職的工資最高不得超過該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1.6倍。且要保證總體工資不得超過該單位總工資額。

  (3)、二線輔助及地麵單位因崗位(人員)增減,其工資作相應調整,由人力資源與行政部進行核算,報礦長辦公會批準後執行。

  (4)、當月產量未完成月度計劃時,地麵單位固定工資下浮20%以內。

  3、結算流程

  工資計資考核機構計算各單位工資總額(7日前)——人力資源與行政部彙總,會同企管科召開各單位工資核算人員會議,核算公布工資總額及考核明細(9日前)——各單位根據討論備案的分配方案進行工資分配並做帳(13日前)——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審核(分配是否公平、工資總額不得超過)(15日前)——企管科審核簽字(16日前)——分管工資的礦長審批(17日)——各單位張貼上牆公示(19日前)——無異時彙總單交礦長簽字(20日前)——財務發放結束(25日前)。

  第九條 相關規定

  1、每月1日前由技術部門將各生產工區的進尺和施工巷道的岩性進行現場統計礦總工簽字後,報生產礦長、礦長簽批,作為計算工資的基礎數據。由企管牽頭組織生產調度中心、銷售科、財務科進行煤場盤噸並和銷售數據比較,確定當月實際產量、煤質情況,作為計資依據。以上均要實行所有人員簽字。

  2、每月3日前各考核組提前收集考核資料並彙總,對各單位的考核資料必須有書麵材料和真實可查的資料並簽字,嚴禁采用聽彙報的方式考核。

  3、工資的結算依據

  (1)日常雜活由生產部門組織技術科共同擴工,生產部門擴定工程量和工期、技術部門把握技術標準,由生產部門負責開具擴工單交生產礦長簽字實施,施工結束後由施工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由技術部門牽頭生產部門、施工單位、安監部門到現場驗收,合格後參加驗收人員簽字交企管科,對不合格的或沒有完全簽字擴工單,礦不給予計資;對於現場存在的需緊急處理8小時內解決的問題安監部門、生產部門均有權給予擴工安排,現場處理完畢驗收合格後,將擴工記錄於第二天填好報企管科。

  (2)資料提供:計算工資的資料總體由企管科提前收集整理,具體資料提供來源如下(提供者簽字為準):原煤產量、日常生產獎罰由生產部門提供;煤質情況由銷售科提供(按結算單加權平均);進尺及半煤岩由技術部門提供;驗收合格的工程擴工單完成情況統計由企管科提供;工程質量、安全考核、安全獎罰由安監部門提供;各專業負責人向安監部門提交相關專業標準化考核資料,由安監部門彙總提供;用電考核指標和材料考核分別由歸口單位提供;日常礦紀、礦規管理獎罰和科室考核由企管科提供。以上資料要經分管副礦長簽字有效,未簽字又不符合上述提供要求的,如不實將由提供部門負責人付責。

  4、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對全礦考勤嚴格把關,對當天出現病、事假的一律無工資,婚假、喪假、產假、年休假、探親假等,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待遇(工資按照規定的基本工資標準發給),出現曠工的除當天無工資以外另每天加罰50元,特殊情況按礦相關具體文件執行。

  5、工資結算會議後,由企管科負責整理,提交分管副礦長和礦長審核,審核後按審核意見由企管彙總交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執行,由企管和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召開勞資會議說明情況,並向各單位提供考核明細,各單位根據礦上的考核及數額按本單位製度召開班子會議實行工資二次分配(總額不得超過礦考核數據),工資二次分配後(工資單)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審定簽字後公示,確認無異議後由財務發放。各單位張貼上牆的工資單每張都有審核小組印章或簽字才視為有效,否則如有差錯將視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員違紀,承擔一切責任和後果。

  6、工資發放時嚴禁任何人以任何名義從做好的工資單上員工的工資中扣除、截流或索要任何資金或串通騙取企業資金,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退回資金、批評改正、降職、撤職、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

  7、各單位要製訂二次分配考核規定,製定後報人力資源與行政部審核並備案,作為工資糾紛處理的依據之一。

  8、月度獎金發放根據月度產量和進尺任務完成情況,由礦領導班子研究確定具體發放比例和範圍,並受公司相關部門監督。

  9、其它未盡事宜由礦領導班子會議研究解決 。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一條 上述各項獎金或罰款經分管副礦長和礦長審批後,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直接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二條 本規定可根據礦內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其他未盡事項參照公司和礦內相關規定或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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