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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隆集團公司霍洛灣煤礦財務、勞資類管理製度彙編

作者:佚名 2012-02-20 23:31 來源:本站原創

  財務勞資類

  1、工會財經管理製度……………………………………………72

  2、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製度………………………………72

  3、經濟合同管理製度……………………………………………73

  4、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75

  5、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辦法 ………………………………………86

  6、員工培訓教育管理辦法 ………………………………………87

  7、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 ………………………………………95

  8、考勤管理辦法 …………………………………………………100

  9、工資分配辦法 …………………………………………………104

  10、短期務工人員及生產服務隊管理辦法………………………109

  11、材料配件領用費用結算管理辦法……………………………115

  12、勞動定額管理辦法……………………………………………124

  13、工具領用管理辦法……………………………………………125

  14、物資消耗定額試行管理辦法…………………………………129

  (一)財務勞資類

  工會財經管理製度

  一、每年按季足額收繳工會經費,按月收取會員費。

  二、認真執行工會財經工作的方針、原則。

  三、正確、及時、完整地記錄和核算工會資金、財產的變動情況,為有關部門提供準確可靠的會計核算資料。

  四、杜絕揮霍浪費、貪汙私分公款等不良風氣和違法亂紀行為。

  五、加強對工會固定資產的管理,保證工會財產合理使用,安全完整,發揮效能,並要做到計劃添購講求實效,物盡其用,妥善保管,人人愛護。

  六、在職代會上,向職工代表報告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實行財會監督。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製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政策,每半年對工會經費的收支進行一次詳細地審查。

  二、審查工會經費的預算編製和決算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三、審查工會經費收支是否做到收有憑、付有據,收付合理。

  四、督促工會定期公布帳目,發揚財務民主,實行財務公開。

  五、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對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意見和建議。

  六、對於鋪張浪費、私分、貪汙盜竊工會經費的,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經濟合同管理製度

  一、總則

  1、製定目的

  規範管理權限內的外委工程管理、零星物品采購、個別設備配件及周轉材料維修、勞務輸入(出)等經濟業務關係,維護本單位經濟利益。

  2、適用範圍

  按合同簽訂範圍所簽訂的對外經濟業務。

  3、職責與權限

  (1)、礦長受神東天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委托簽訂本礦權限範圍內的合同(或協議)。

  (2)、副礦級管理人員負責本職範圍內合同相關內容的審查、履行的組織檢查工作。

  (3)、經營辦負責對合同的起草、簽訂組織、公證、履行監督、終止結算、審查、支付、文本存檔等具體管理工作。

  (4)、其他部門負責本職範圍內合同相關內容的審查、履行的檢查工作。

  二、管理製度

  1、合同簽訂範圍

  標的在10萬元以下的專項資金、基建資金、生產資金的外委及內部發生的大型承包項目等經濟業務均需簽訂合同。

  2、合同文本

  礦裏對外簽訂合同時,對已具有國家標準示範文本類型的合同,應使用國家示範文本,並可根據法律規定,在示範文本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增減必要的補充條款;對不具有國家標準示範文本類型的合同,可參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合同條款。

  3、合同會簽及審批程序

  (1)、所有合同必須履行會簽程序,會簽單使用礦裏統一印製的標準會簽單。

  (2)、會簽程序

  ①、經營辦對合同條款是否合法、文字表達是否正確等進行審核。

  ②、分管礦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主辦單位對合同進行專業技術性審核。

  ③、經營辦辦理簽章等手續,需呈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核備案的合同要按規定報送。

  4、合同糾紛處理

  合同發生糾紛時,業務部門應及時向經營辦反映。如礦裏不能協商解決,則必須由經營辦及時向神東天隆公司主管合同部門彙報,說明合同產生或訴訟法律的原委,由上級合同主管部門辦理訴訟等手續。

  5、礦長是合同簽約的唯一合法人。要嚴格履行會簽及呈批手續,不得擅自對外簽訂工程承包、建築維護、聯營、借款、擔保合同。如發生合同糾紛,並造成經濟損失的,要嚴肅追查有關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同時,財務部門對不符合上述程序的合同拒絕執行。

  6、各類經濟合同簽訂完畢後必須加蓋“神東天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霍洛灣煤礦合同專用章”,不蓋此章或蓋其他印章的合同屬無效合同,財務部門不予辦理結算業務。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一、總則

  1、製定目的

  為了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規範勞動合同製度,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

  適用於礦(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3、職責與權限

  (1)、礦長負責對員工勞動業績的全麵審查考核,並受公司董事長委托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2)、經營辦負責勞動合同簽訂的組織、合同期限的審查、台賬的建立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辦法

  1、勞動合同管理組織與職責

  (1)、董事長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礦長經董事長委托與本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2)、經營辦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日常管理工作

  2、勞動合同的訂立

  (1)、礦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麵委托的代理人與勞動者以書麵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書一式四份,用人單位、勞動者、簽證機關、員工檔案室各執一份。

  (2)、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勞動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其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有效證件。

  (3)、勞動合同書使用公司統一的文本。礦與勞動者可以依法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和簽訂崗位協議,但崗位協議期限不得超過勞動合同期限。

  (4)、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有固定期限合同分為短期(一年以下)、中期(1-3年)、長期(3-5年)。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Ⅰ、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

  Ⅱ、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或“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

  Ⅲ、複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就業的。

  Ⅳ、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簽訂長期勞動合同:

  Ⅰ、公費脫產培訓一年以上的業務骨幹。

  Ⅱ、技術工種、特殊工種及關鍵性和重要性崗位人員。

  Ⅲ、從事井下作業的業務骨幹。

  Ⅳ、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③、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簽訂1-3年勞動合同:

  Ⅰ、非技術一般崗位和熟練性工種人員。

  Ⅱ、在本公司初次就業的一般性技術工種和管理人員。

  ④、對於不宜長期使用的熟練性工種和一般性崗位人員,簽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簽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人員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時間一般不應超過10年。

  ⑤、臨時性和季節性的生產工作崗位用工,簽訂一年以內的短期勞動合同。短期勞動合同期滿一般不再續訂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再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在6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在二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6)、勞動合同的訂立實行兩級負責製,即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由各單位審查後報公司人勞部門審核備案。未經公司人勞部門審核擅自簽訂勞動合同的一律無效,並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所引發的一切責任和後果均由單位主要領導負責。

  (7)、勞動合同書的填寫要規範嚴謹,各單位對勞動者的姓名、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進入企業時間、學曆、職稱、崗位工種、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等進行嚴格審核。

  (8)、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

  (9)、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需因此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10)、勞動合同訂立的方式:

  ①、礦黨政“一把手”、工會主席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訂勞動合同。

  ②、其他人員與所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人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11)、將擬簽訂對象報公司人勞部門審批後,將勞動合同書提前1周發給簽訂對象,就勞動合同內容條款與簽訂對象協商,並充分尊重其對勞動合同期限的選擇權,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將簽訂勞動合同的花名冊報公司人事勞資部備案。

  3、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在其被限製人身自由期間,用人單位可與其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

  4、勞動合同的解除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憋,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依照本條第(2)、(3)、(4)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將處理材料報公司人勞部備案。

  (3)、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者被勞動教養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事實與該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員工:

  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簽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④、在合同期內,由於本人原因不能上崗的待崗人員。

  ⑤、在企業實施股份製或股份合作改造過程中,與勞動者經協商確實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本條 (三)項的規定辦理。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員工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第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①、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③、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

  ②、用人單位使用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員工原則上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①、公費培訓半年以上,為單位服務未滿三年的。

  ②、公費派遣出國培訓六個月以上,從回國工作之日算起為單位服務未滿五年的。

  ③、在單位擔任重點工程建設、技術改造任務或科研任務的技術骨幹,工作未完成的。

  ④、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在被審查期間的。

  (9)、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嚴格履行事前通知和事後送達製度。按《解除勞動合同程序表》辦理,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並及時做好社會保險及檔案轉移手續。

  5、勞動合同的終止與續訂

  (1)、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①、勞動合同期限滿。

  ②、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③、勞動者達到法定離、退休條件的。

  ④、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⑤、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⑥、由於本人原因待崗時間滿一年的。

  ⑦、員工獲準出境定居的。

  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者患職業病、因工傷被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3)、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麵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其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一年。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可解除勞動關係。

  (4)、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麵形式通知勞動者,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5)、終止勞動合同,應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並及時給終止勞動合同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及檔案轉移手續。

  (6)、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公司審批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7)、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醫療期、孕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6、勞動報酬與保險福利待遇

  以公司統一文本規定的內容為準。

  7、經濟補償與賠償

  (1)、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①、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②、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5條解除勞動的。

  ③、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未造成失業的。

  ④、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並後,經協商一致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①、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②、根據《勞動法》第26條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不低於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用人單位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支付。

  (7)、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8)、用人單位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員工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補償金。

  (9)、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①、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②、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③、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④、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賠償費用。

  (10)、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8、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

  (1)、礦成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員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單位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工會代表擔任。

  (2)、勞動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裁決的爭議案件,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9、勞動合同的簽證

  (1)、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經地方勞動行政部門簽證。

  (2)、勞動合同簽證由公司統一組織。各單位應及時將簽訂或變更的勞動合同文本及《勞動合同簽證花名冊》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

  10、 勞動合同的台帳及報表

  (1)、經營辦建立勞動合同台帳,對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勞動合同期限等進行動態管理,做好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情況的記錄。

  (2)、經營辦要及時、準確、完整、有效地維護人事勞資係統勞動合同台帳數據庫。

  (3)、實行勞動合同統計報告製度。勞動合同統計報表分為年報和月報,作為公司人事勞資統計報表的附表,隨人事勞資報表統一報送。

  (4)、經營辦應當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和《工傷保險條例》(勞部發[2003]375號)建立員工醫療管理台賬。

  11、勞動合同的監督、檢查與獎懲

  (1)、各單位應對本單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解除等執行情況自覺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糾正。

  (2)、各級工會和職代會應積極參與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①、幫助、指導員工與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②、對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③、組織調解勞動合同爭議。

  ④、支持、幫助員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3)、有下情形之一,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①、不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

  ②、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勞動合同的。

  ③、應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

  ④、未依法律和本辦法簽訂勞動合同的。

  ⑤、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⑥、發生糾紛後,隱瞞或不及時彙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⑦、提供虛假資料的。

  12、附則

  本辦法若有與國家或上級公司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或上級公司有關政策為準。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辦法

  為有效保護員工在生產建設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我礦生產建設的發展,根據我礦員工對勞動防護用品的實際使用情況,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及使用管理做如下規定:

  第一條 勞動防護用品是一種直接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防護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所以,一般不允許把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也不允許買高級麵料或非防護用品發給個人,代替勞動防護品。

  第二條 勞動保護用品發給直接參加生產勞動的工人和現場管理人員及其他需要保護的人員,在礦客浴室更衣人員不再發給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條 混合作業的工人,其勞動防護用品應享受其主要工種的防護用品標準。

  第四條 因工作需要,臨時借用或抽調人員,如超過三個月,勞動防護用品可折合使用,如借調的工種不享受勞動保護,停發防護用品。

  第五條 員工因工傷、疾病、學習等原因脫離生產崗位三個月以上和缺勤(包括曠工、事假)脫離生產崗位一個月以上,原領的勞動防護用品應延長使用時間,並在未上班前停發其防護用品。

  第六條 員工調動時,勞動防護用品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員工調離本礦時,其勞動防護用品除專用品按數回收外,其它不再回收,應按使用時間折價收費,否則,不予辦理離礦手續。

  (二)員工在本礦內調動,如工種不變,原領用勞動防護用品按規定使用時間繼續使用,到期換發;工種改變的原防護用品適合現工種的,按不同工種的使用年限折合使用,到期換發。原領用的防護用品不適合現工種使用的,可將原領用勞動防護用品折合款收回,發給新的,如果部分適用的,可將不適用部分折款收回,按新工種缺什麼補什麼。

  第七條 各工種的確定及勞動防護用品標準的製定由勞資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由材料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由工會負責,要求各單位內部調配工作崗位及工種及時報勞資,由勞資通知材料部門及時調整勞動防護用品。

  發放見《個人防護用品配置標準》

  員工培訓教育管理辦法

  一、總則

  1、製定目的

  激發員工學習專業技能、文化知識的積極性,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加強人力資源開發。

  2、適用範圍

  員工的教育培訓及相關費用管理。

  3、職責與權限

  (1)、礦長負責職工教育培訓的全麵管理工作。

  (2)、總工程師協助礦長管理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3)、經營辦負責職工教育培訓計劃的編製、實施組織、證件的發放、內業資料的整理及培訓檔案的建立等日常管理工作。

  (4)、其他礦級、部門管理人員負責業務範圍內相關工作的檢查落實,各二級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培訓教育的組織配合。

  二、管理辦法

  1、職責

  (1)、各單位負責本單位培訓計劃的編製。

  (2)、經營辦是礦教育培訓的具體實施單位。

  ①、審核礦屬各二級單位各類培訓項目計劃,編製《年度培訓計劃》,並按審批程序上報。

  ②、按計劃實施培訓工作。

  ③、建立、製定和完善礦員工教育培訓管理製度,並指導實施。

  ④、員工所持各類證件的管理,如定期培訓、組織考核、複審等,做到員工持有效證件上崗。

  (3)、礦總工程師對培訓工作負責。

  2、工作程序

  (1)、 每年末,經營辦調查、確定需要的培訓信息,包括:

  ①、 安、健、環、質綜合管理體係標準和文件知識的培訓;

  ②、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應用知識培訓;

  ③、管理人員的管理知識和技能培訓;

  ④、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職責、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考核、培訓;

  ⑤、轉崗和新分配人員的培訓;

  ⑥、法律、法規要求和上級單位下達的指令性培訓;

  ⑦、以及上述培訓的人數、時間、經費、師資等需求情況。

  (2)、培訓計劃的編製和審批

  ①、經營辦根據收集的培訓信息編製《年度培訓計劃》,計劃的內容應包括:培訓的工種或專業、人數、培訓時間、地點、方式、費用預算等。外培還需說明培訓類別(學曆教育、特殊工種培訓、技術提高性培訓)、委托單位或院校名稱、經費預算等。

  (3)、《年度培訓計劃》由礦總工程師審核、礦長審批後,報公司教育培訓處及人力資源部審批。

  (4)、培訓計劃的變更

  培訓計劃因工作安排或體係運行需要更改時,由經營辦提出“培訓調整計劃”,經總工程師審核、礦長審批、公司主管部門批準後,按《文件與資料控製程序》發放執行。

  3、 培訓計劃的實施

  (1)、 業務技術和文化知識培訓實行學曆教育和非學曆教育(崗位技能培訓)相結合,外委培訓和企業自培相結合,集體學習與個人學習相結合,學習理論與掌握實際操作技能相結合的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培訓,從而達到全員提高,總體推進的目的。

  (2)、脫產學曆培訓(計劃內),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專業對口,學以致用的原則進行審批。

  (3)、不脫產學曆培訓(函授、自考)(計劃內),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專業對口,學以致用的原則,按年度培訓計劃審批。

  (4)、崗位技能培訓

  ①、從事技術崗位的員工必須經過技術等級培訓,並經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等級技術證書)後方能上崗。

  ②、員工工種變動,必須進行轉崗培訓。

  ③、新項目投資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必須提前對員工進行三個月以上的培訓,使其具備上崗操作能力。

  ④、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必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後方能上崗。

  (5)、外委培訓

  ①、外委學習的原則:學習知識更新較快的學科;特殊技術工種的崗位培訓;各單位的缺門或力量不足,需要補充提高的學科。

  ②、外培人員的審批

  外培人員的審批必須礦同意報神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6)、其它培訓:

  ①、轉業(複員、退伍)軍人進入企業後必須進行上崗前培訓。

  ②、再就業人員必須進行轉業培訓後方能進入新的工作崗位。

  ③、新錄用人員進入企業後必須進行上崗前培訓。

  (7)、參加成人學曆教育(脫產、函授)及半脫產學習的職工,應與企業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合同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的責任。

  (8)、綜合管理體係的培訓

  (9)、 培訓單位應根據不同層次的管理、技術和操作人員的培訓需求,確定不同的培訓內容,組織相應的師資和教材。

  (10)對相關方的培訓

  相關方的管理單位或部門根據相關方的培訓需要,製定或監督實施相關方培訓計劃。培訓記錄

  4、培訓記錄

  (1)、經營辦應按《記錄控製程序》建立並保存“由礦組織的培訓實施記錄”,記錄包括下列內容:

  a.年度培訓計劃。

  b.培訓調整計劃。

  c.員工培訓科目考卷。

  d.外培畢業、結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e.考勤表。

  (2)、非礦組織實施的培訓記錄,經營辦建立並保存培訓結果記錄

  (3)、 綜合管理體係培訓記錄,由體係資料保管人員建立並保存培訓實施記錄。

  5、培訓待遇

  (1)、學費:

  ①、凡經批準參加脫產學曆教育培訓的員工,報名費、教材資料費、實習費、雜費由本人自負,取得畢業證後學費由本人所在單位負擔,在教育培訓經費中列支。

  ②、凡經批準並被錄取參加函授教育培訓的員工,取得畢業證後,與現從事崗位專業對口的學費按100%報銷,不對口的按50%報銷。

  ③、凡參加短期脫產培訓和各種崗位技能培訓的員工,學習資料費、雜費由本人自理,學費實報實銷。

  ④、鼓勵員工自學成才,取得國家認可且專業對口,大專以上學曆者給予適當的獎勵(一般為500-1000元)。

  ⑤、未經批準且未列入教育培訓計劃,自己聯係到大中專院校學習的員工,學費一律自理。

  (2)、獎學金:

  ①、經批準參加脫產教育培訓一年以上者,學習期間,隻享受基本工資、年功工資、交通洗理費,並實行獎學金製度。獎勵辦法為:

  每學期獎學金額=本人月檔案效益工資×(各科平均分數/100×學期月數×係數)

  係數取舍——全部合格者係數為1.0,一門課程不及格者,係數為0.5,兩門及兩門以上不及格者取消獎學金。

  ②、參加短期脫產教育培訓(包括短期外委培訓)的員工,學習培訓期間,享受基本工資、年功工資、交通洗理費,並實行獎學金製度。獎勵辦法為:

  時間不超過兩個月,其結業成績及格者,按本人在崗時效益工資發放獎學金;成績不及格者,不發獎學金。時間超過兩個月以上,其結業成績合格者,按本人在崗時效益工資80%發放獎學金;成績不合格者,不發放獎學金。

  ③、下崗員工培訓期間的待遇,除按規定發放生活費外,實行獎學金製度。獎學金以學員培訓期滿考試,考核平均分數來確定。

  具體標準為:

  平均分數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為50元/月;

  平均分數在60—70分為100元;

  平均分數在71—79分為150元;

  平均分數在80—89分為200元;

  平均分數在95分以上300元。

  (3)、路費

  ①、經批準參加脫產教育培訓的員工,每學期報銷一次往返路費及途中住宿費(不得超過本人住宿包幹標準),但不按出差對待,不領取出差補助。

  ②、參加短期外委培訓人員的路費實報實銷。

  ③、參加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人員路費自理。

  (4)、住宿費:

  短期外委培訓的住宿費統一按一般城市標準報銷。

  (5)、補助:

  ①、短期外委培訓時間在一個月以內的,每天夥食補助15元;

  ②、短期外委培訓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每天夥食補助12元;

  ③、短期外委培訓時間在六個月內的,每天夥食補助10元。

  (6)、其它

  經批準被錄取參加函授學習的人員,麵試和考試期間可享受正常出勤的一切待遇,其當月工資、半年獎、年終獎均不受影響。

  6、獎懲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員工需賠償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

  ①、由公司出資教育培訓的員工,不按有關服務年限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者。

  ②、學習期滿拒不回原單位者。

  ③、未履行培訓合同,達不到畢業標準者。

  (2)、員工應賠償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的計算方法為:

  ①、由單位派遣出國一個月以上,須承擔因培訓發生的除基本工資外的各種費用。結算辦法按培訓後工作每滿一年遞減20%計算。

  ②、經批準在國內脫產培訓在一年以上,須承擔因培訓發生的除基本工資、個人承擔的部分學費以外的各種費用,結算辦法為按培訓後每滿一年遞減1/3計算。

  ③、參加不脫產函授教育培訓在兩年以上,必須承擔在麵試和考試期間累計享受的一切待遇的總費用。結算辦法為按培訓後每滿玖年遞減50%計算。

  7、按照國家規定,員工必須持證上崗,對已在崗而未取得證書者,應限期取證,否則應調離現工作崗位。

  8 、礦內培訓經費

  (1)、礦內舉辦的各崗位培訓班,所需要費用由經營辦按照參加培訓的人數、所需要的資料、課本費、兼職教師酬金等費用擬定所需經費使用計劃,報礦長審批後方可開支。

  (2)、教師授課酬金標準

  礦內聘用教師酬金標準為:具備助理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每課時15元、中級職稱20元、高級職稱25元;培訓管理人員按培訓項目每課時5元補貼,外聘教師酬金標準有協議的按規定執行,沒有協議的每課時付給酬金25元,並參照礦標準報銷其差旅費。

  9、其它

  (1)、經批準被錄取參加函授學習的人員,麵授和考試期間可享受正常出勤的一切待遇,其當月工資、半年獎、年終獎均不受影響。

  (2)、員工不按規定參加學習者按曠工論處。

  (3)、逐步建立職工教育培訓評估標準和考核體係,將培訓工作列入各單位經營目標責任製中,定期進行檢查、考核、評比。

  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

  一、總則

  1、製定目的

  規範對勞動者業務技術水平、實際能力的評估和認定,促進員工職業技術的提高。

  2、適用範圍

  員工的職業技能鑒定的申報、鑒定、管理。

  3、職責與權限

  (1)、神東公司負責此規定的製定及頒發。

  (2)、 總工程師負責職業技能鑒定申報資格的審查工作。

  (3)、經營辦負責職業技能鑒定申報、建檔等管理工作。

  二、管理辦法

  1、職業技能鑒定的標準依據是《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技能等級分為初、中、高技能等級和技師、高級技師考核評定。

  職業技能鑒定實行統一管理,員工個人不得在係統外鑒定機構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2、職業技能鑒定組織機構與職責

  神華神東職業技能鑒定站是公司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組織實施機構。礦經營辦負責本礦參加鑒定人員的申報、審查、組織。

  3、職業技能鑒定範圍及對象

  (1)、職業技能鑒定的範圍:

  ①、鑒定人員範圍:以技能為主的崗位工作人員必須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其他崗位工作人員可自願申請個人職業技能鑒定。

  ②、鑒定工種範圍:經上級核準的所有特殊工種和通用工種。

  ③、鑒定等級範圍:初、中、高技能等級(國家職業資格的五級、四級、三級),並參與技師、高級技師(國愛職業資格二級、一級)鑒定的有關工作。

  (2)、職業技能鑒定的對象是:

  ①、生產經營崗位人員及其他需要鑒定的人員。

  ②、學徒期滿的學徒工、各類職業學校的畢業生或自學達到相應技能水平的人員。

  ③、已取得國家職業資格,需要晉升技能等級的人員。

  ④、需要進行技能鑒定的其他人員。

  4、職業技能鑒定的內容和方式

  (1)、職業技能鑒定的內容,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國家職業標準》、《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和《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為依據。

  (2)、職業技能鑒定考核分業務理論知識、實際操作技能和工作業績三部分(初級技能鑒定可以不進行工作業績考核),均采取百分製記分法,60分為及格。

  ①、業務理論知識考試,一般采取筆試的方式進行。

  ②、操作技能考評,原則上結合生產、作業項目實際操作,選擇典型工件加工進行。也可采取模擬生產的方式,有的工種(專業)還可增加必要的筆試或答辯。

  ③、工作業績主要考核在技術作業、技術改造、工藝革新和技術進步中的成果等技術業績,以及在技術指導和培訓方麵的業績。

  (3)、技師和高級技師的技能鑒定、破格定級或晉級技能鑒定必須進行述職和答辯。

  (4)、業務理論知識與實際操作技能和工作業績三個部分的考核成績均達到及格以上者,方可被認定為技能鑒定合格。

  (5)、職業技能鑒定分為定級鑒定和晉級鑒定。需要進行技能鑒定而未參加過技能鑒定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申請定級鑒定。晉級鑒定實行由初級工到高級技師的逐級鑒定,一般不得進行越級晉升鑒定。

  (6)、取得突出或成績的優秀技能人才,可按有關規定和條件,申請破格定級或晉級技能鑒定,但要從嚴控製。

  5、申報職業技能鑒定的基本條件

  (1)、申請職業技能鑒定的人員必須符合國家職業標準和職業技能鑒定規範規定的申報條件,必須具備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工種及級別的文化知識、專業理論和技能水平,並取得應有的工作業績。

  (2)、大中專畢(結)業生、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培訓畢(結)業生、自學達到初級水平的人員、學徒期滿的人員,能在技術骨幹的指導下完成一般技術作業工作,可申請初級技術等級鑒定。

  (3)、取得《初級技術等級證書》,並在本工種(專業)連續工作5年以上的人員,或雖未取得《初級技術等級證書》但在本工種(專業)連續工作8年以上的人員,經批準的中級工技術培訓機構的畢(結)業生,能獨立完成技術工種崗位工作,可申請中級技術等級鑒定。

  (4)、文化程度高中以上,取得《中級技術等級證書》並在本工種(專業)連續工作5年以上人員,或未取得《中級技術等級證書》但在本工種(專業)連續工人13年以上,成為一專多能的技術骨幹,能組織完成複雜技術工種崗位工作,能承擔初、中級技能培訓任務,可申請高級技術等級鑒定。

  (5)、技師申報條件

  ①、取得《高級技術資格證書》並在本崗位(工種)連續工作5年以上。

  ②、文化程度在大專及以上。

  ③、係統掌握所從事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了解相關專業技術知識,專業基礎紮實,有較高的專業技術素養。

  ④、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嫻熟的操作技藝,能夠獨立解決本工種生產中的關鍵技術問題,並在技術革新、技術攻關方麵成績顯著。

  ⑤、具有培訓高、中級技能人員的能力,能參加編寫職工培訓教材、組織開展職工培訓工作。

  ⑥、從事本專業技術工種年限一般在15年以上(煤炭行業井下工作10年以上),其他特殊工種達到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

  (6)、高級技師申報條件

  ①、文化程度在大專以上。

  ②、具有紮實的專業基礎和高超的操作技藝,精通本專業(工種)技術,了解掌握相關專業(工種)和操作技能。在技術改造、工藝革新、技術攻關和解決本專業(工種)高難度生產技術問題等方麵成績顯著。

  ③、能組織職工教育培訓教材編寫和技能鑒定試題開發工作,能主持職工教育培訓工作,在傳授技藝、培訓技能人才方麵成績突出。

  ④、是所從事專業(工種)的出眾技能人才,技師隊伍中的技能撥尖人員,係統內的專業帶頭人。

  ⑤、有長期從事技術崗位工作資曆,取得《技師資格證書》三年以上。

  ⑥、申報者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

  (7)、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單位推薦可破格參加職業技能鑒定,並優先聘用。

  ①、近兩年內解決兩項以上本工種關鍵性操作技術或生產工藝難題,或對設備、工藝、工具設計等方麵提出一項以上重要革新建議,並取得明顯經濟效益者。

  ②、撰寫本工種較高水平的技術理論或實際操作技能論著,並在省級以上刊物正式發表,對本工種生產或培訓技術工人具有指導作用者。

  ③、有創造發明者。

  ④、在神東煤炭公司組織的技術比賽或業務考核中獲得前三名者。

  具備以上條件之一者。可破格參加中級工、高級工、技師的技能鑒定。

  ⑤、參加省級以上組織的技術比賽活動,並獲得優勝者,在集團公司所屬各主要行業技能比賽中獲得前三名者,可破格參加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的技能鑒定。

  ⑥、在全國技能大賽中取得優勝名次或獲得全國崗位技術能手者,可直接評定為技師或高級技師應優先聘用。

  (8)、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與管理

  ①、公司使用勞動部統一印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是指初級、中級、高級《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是國家對勞動者專業技能的認證,是技能水平的有效法律證件,是求職、任職及工資待遇的重要依據,也是我國公民境地外就業、勞務輸出法律公證的有效證件。

  ②、公司實行培訓、鑒定、聘用與待遇一體化管理的製度,職工按所取得的職業技能等級被聘用後,可享受相應崗位等級的工資待遇,崗變薪變(具體辦法另行製定)。

  考勤管理辦法

  考勤管理是企業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是計發工資、獎金等待遇的重要依據,各級領導必須高度重視並切實抓好考勤管理工作。根據公司有關規定結合本礦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基本原則

  員工請假必須事前履行書麵請假審批手續,不準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別人代替請假和口頭請假(電話、電報、書信、帶口信等方式),事前不辦請假手續事後補辦者以及代替請假和口頭請假均按曠工論處;確因意外或緊急情況來不及事前履行書麵請假手續,必須立即同時向科隊領導、勞資負責人、分管礦領導、礦長打電話請假,事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如弄虛作假,經核實後按曠工論處並嚴肅處理。

  第二條 考勤員職責

  1、按規定認真、及時、準確地記載考勤。

  2、如實反映本單位考勤中的問題。

  3、妥善保管、上報各種休假憑證。

  4、及時彙總單位考勤結果並按規定時間上報主管部門。

  第三條 記載考勤符號:

  出勤∨,事假O,病假Δ、曠工×,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T,工傷假G,計劃生育假J,公休/,出差-,入井#,開會K,教育培訓P,待崗培訓DP,待崗D。

  第四條 各單位應在21日將當月短期務工人員考勤報經營辦,1日下午將上月正式職工考勤報經營辦。

  第五條 事假

  1、職工遇事必須在工作日親自辦理的,應事先請假。

  2、機關業務人員及主任科員、基層職工請假2天內(含2天),由科室及區隊負責人審批同時報勞資部門核簽備案。3天至7天的事假由科隊負責人和勞資負責人審簽後分管礦領導審批,8天及以上的事假由科隊負責人、勞資負責人審簽後由礦長審批。副主任及主任請假由分管領導審簽後由礦長審批並必須報勞資部門備案。助理級及以上管理幹部請假由礦長審批後勞資部門備案。事假期間不發工資。其他各種假的審批天數及審批權限按上述規定執行。

  第六條 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受傷,憑借礦區總醫院病休證明或診斷證明書準請病假,特殊情況下其他醫院的診斷證明書經礦長同意並審簽後也可確認病假。

  2、當月病假天數未超過應出勤天數的一半時,分別計算其在崗工資與病假工資,當月在崗工資按照本人全勤時應領工資(含超額效益工資)除以當月應出勤天數再乘以實際出勤天數,當月病假工資=[(崗位工資*工齡比例係數)+洗理費+年功工資+效益工資(含超效工資)]÷當月應出勤天數×病假天數。當月出勤天數不足應出勤天數的一半時,取消當月效益工資,病假工資按照上述辦法計算。超過6個月的病假人員停發病假工資,改由福利費項下的生活救濟費。

  第七條 工傷

  1、因公負傷、因公致殘人員,持礦區總醫院或批轉醫院診斷證明書經勞資部門確認,可按工傷假考勤。

  2、工傷人員待遇按照神東公司有關工傷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八條 婚假

  職工結婚持結婚證書享受婚假3天(異地結婚可加路途天數),男女都達到晚婚年齡,婚假期限最長可享受18天,婚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超額效益工資不發,路費不予報銷。婚假不能分段使用。

  第九條 喪假

  職工配偶、父母、子女或養父母死亡,給喪假3天;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嶽父母、公婆死亡,給喪假2天;外地酌情計路程假,假期發放檔案工資。超額效益工資不發。

  第十條 探親

  1、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4、探親假期指與親人團聚的實際時間,另外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路程假,探親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日。

  5、探親假期發放本人檔案工資,超額效益工資不予發放。

  6、探親假原則應一次使用,一般不允許分兩次使用,經領導特批同意分二次使用時,隻給一次路程假,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7、職工探親,須事前辦理探親審批手續,財務部門根據探親審批單報銷往返路費。

  8、各單位應根據工作情況有計劃地安排職工探親,本人應服從組織安排。

  9、外單位調入的職工,應呈上原單位當年或四年期內探親情況證明後再予安排探親。

  10、各類學校畢業生在見習期間不享受探親待遇,見習期滿,當年即可享受探親假待遇,凡下半年定級的,下半年享受探親待遇;工人在學徒期、熟練期內不享受探親待遇;離婚、喪偶的職工當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企業工齡不滿一年的不享受探親待遇。

  第十一條 凡下列情況下以曠工論處

  1、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塗改、偽造休假證明。

  2、未請假或請假未批準,不到單位上班。

  3、不服從工作調動、不服從崗位安排,經教育仍不到崗的。

  4、被公安部門拘留。

  5、打架鬥毆、違紀致傷造成休息。

  6、酗酒誤班者。

  第十二條 曠工處罰

  1、曠工3天內(含3天),取消當月效益工資(包括超額效益工資);季度內累計曠工7天(含7天)內,扣發本季度效益工資(含超額效益工資),曠工7天以上15天以下者,扣發其曠工季度內所有工資及獎金。

  2、對連續曠工15天(含15天)以上及年度內累計曠工30天(含30天)以上者,由礦負責人提出除名意見,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後報神東天隆公司辦理除名手續。

  第十三條 各單位負責人和考勤員要高度重視考勤管理工作,尤其要對缺勤人員嚴格管理,及時掌握其缺勤期間的地點、活動情況,及時與他們保持聯係,必要時向主管部門和礦領導彙報其詳細情況。經營辦定期不定期檢查各單位考勤管理工作情況,及時彙總全礦考勤情況,建立各類考勤管理台帳。因考勤管理出現漏洞或給礦裏造成損失,對相關人員給予200-500元罰款,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書麵檢查、通報批評、處分等處罰。

  第十四條 公司或國家有最新的規定時按最新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在2004年12月底以前個別已經辦理或已經批準的有資假工資標準,按照原批準件執行,但執行時間最長不超過2005年2月底。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2005年元月1日起執行。

  工資分配辦法

  根據神東天隆集團公司經營承包管理實施方案,各單位要廣泛推行計件工資,成本含量工資,安全質量標準化指標掛鉤工資的分配製度,加大考核力度,克服同崗次平均分配的弊端,分配向貢獻大、節約好、效益高的主要管理技術崗位和安全風險高、質量標準化好、生產準備足責任心強的工種傾斜的分配政策,結合我礦幾年來的生產經營實踐經驗。根據2008年公司下達的生產經營指標,製定本分配方案。

  一、 工資分配的指導思想

  緊緊圍繞集團公司提出的打造本質安全型和諧企業的奮鬥目標,本著“以人為本、安全創效”的經營目的,確立我礦2008年生產經營奮鬥目標為:

  1、 全年生產商品煤185萬噸;

  2、 安全實現零死亡,無重傷及二類以上機電02manbetx.com ;

  3、質量標準化達到內蒙古一級,保持集團公司礦井前列;

  4、煤質符合煤質管理實施細則要求;

  5、精神文明保持鄂爾多斯市文明企業成果;

  建立我礦新的考核指標體係,改革內部績效考核實施方案,建立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考核分配的管理思路和考核機製,有效促進各項工作的提高。

  二、 工資總額分配

  礦裏按照公司下達的計劃工資總額,與安全、質量標準化、煤質、生產任務、精神文明五項指標掛鉤兌現。各科室、隊具體掛鉤比例表如下:

  一、 工效掛鉤噸煤工資含量分配如下:

  (一)、綜采隊:14.5萬噸 運轉隊:15.5萬噸

  1、隊 長:0.048元/噸 隊 長:0.038元/噸

  2、書 記:0.045元/噸

  3、副隊長:0.043元/噸 副隊長:0.034元/噸

  4、技術員:0.038元/噸 技術員:0.030元/噸

  5、工 人:0.034元/噸 工 人:0.027元/噸

  (二)、其他科室按15.5萬噸考核

  1、安調辦、生產技術科、機電科:0.031元/噸;

  2、服務隊、通風隊:0.0295元/噸;

  3、其他科室:0.028元/噸;

  4、其他科室、副科長:0.025元/噸;

  5、安檢員、瓦檢員:0.025元/噸;

  6、井下六崗:0.0225元/噸;

  7、地麵六崗:0.020元/噸;

  8、五崗:0.018元/噸;

  9、四崗:0.016元/噸;

  10、三崗:0.014元/噸;

  11、二崗:0.012元/噸。

  四、具體考核分配辦法:

  礦裏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生產任務、煤質、精神文明五個專業考核小組,每周對照標準對各科室隊進行定期考核評分,區隊對班組以同樣的標準來考核,考核結果上牆公布,班組考核每名員工兌現,同時與動態考核相結合,月底得出每名員工的平均考核分數,對照標準計算得出應發工資。

  五、其他獎罰辦法:

  1、礦內綜合業務考評標準分為93分,每超降1分對等獎罰部門掛鉤工資的5%。

  2、安全掛鉤考核

  (1)、發生一人次輕傷02manbetx.com ,經住院治療康複無殘疾者,責任停產在24小時以內,5000元以上2萬下機電02manbetx.com 、非人身責任02manbetx.com ,扣除責任單位負責人本月安全掛鉤工資的30%,扣除當班負責人、當班班長、安監員本月安全掛鉤工資的50%,扣除責任者本月安全掛鉤工資的100%,扣除安監站長本月安全掛鉤工資的20%,扣除全員本月安全掛鉤工資10%,扣除責任部門本月當月安全獎。

  (2)、發生兩起一人次或一起二人次輕傷事故住院治療康複無殘者,事故停產48小時以內或經濟損失在5萬以內的非人身責任事故,扣除監管部門負責人本月掛鉤工資的50%,扣除責任部門負責人本月安全掛鉤工資的50%,扣除當班負責人、當班班長、安監員本月安全掛鉤工資的100%,扣除責任人本月安全掛鉤工資的200%,扣除全員本月安全掛鉤工資30%,扣除責任部門本月安全掛鉤工資的50%,取消責任部門季度安全獎,取消全員本月安全獎。

  (3)、發生一起三人次以上或三起一人次輕傷事故,事故責任停產在72小時以內或直接經濟損失在8萬元以內的住院治療康複無殘者或二起輕傷事故住院治療康複無殘者,扣除責任部門負責人本月安全掛鉤工資的100%,扣除當班負責人季度安全掛鉤工資100%,安監站長季度安全掛鉤工資的100%,扣除當班安監員、班長季度安全掛鉤工資的100%,扣除非生產單位本月安全掛鉤工資的50%,取消全員季度安全獎。

  (4)、發生三起輕傷事故殘疾者或重傷事故,責任停產在72小時以上者,二類以上機電事故,按《安全監察處罰辦法》執行。

  (5)、質量標準化公司考核罰款單位部分由各考核組承擔,罰款在2萬員以下的取消全員季度質量標準化掛鉤工資的50%,罰款在5萬元以內取消責任部門季度質量標準化掛鉤工資的100%,取消責任部門半年質量標準化掛鉤工資的100%,取消全員半年質量標準化掛鉤工資的70%。

  未取得公司考核前兩名,取消責任部門季度質量標準化掛鉤工資的50%,取消全員質量標準化綜合業務工資的30%。進入前兩名獎罰對等。

  3、煤質公司考核不合格一次取消責任部門本月煤質掛鉤工資的30%,取消全員煤質掛鉤工資的50%,出現兩次不合格或2萬元以下罰款取消責任部門季度煤質掛鉤工資的100%,取消全員季度煤質掛鉤工資的50%。出現三次煤質不合格罰款在5萬元以內,取消責任部門半年煤質掛鉤工資的100%,取消半年煤質掛鉤工資的50%。出現四次煤質不合格全員或罰款在10萬元以內的取消責任部門全年煤質掛鉤工資的100%,取消全員年度煤質掛鉤工資的50%。

  4、生產任務按實際驗收產量考核,未完成計劃的生產單位每少完成計劃5000噸罰款責任部門掛鉤工資的20%扣完為止,獎罰對等。

  5、精神文明考核,機關人員要遵守勞動紀律,每周不少於三次義務勞動(環境衛生、撿雜除雜)一次政治學習,一次業務學習要有記錄,出現偷盜行為的一次在2000元以下,扣除加倍補償損失外和處罰外,取消部門責任人和責任人季度精神文明掛鉤工資的100%,取消全員季度掛鉤工資的30%。

  在5000元以下,除加倍補償和處罰外,取消部門負責人半年掛鉤工資的100%,取消全員月度掛鉤工資的50%。

  在1萬元以內,除加倍補償和處罰外,取消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全年掛鉤工資,取消全員月度掛鉤工資。

  在10萬元以上的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待崗培訓,取消全年掛鉤工資,雙倍補償損失,取消全員季度掛鉤工資。

  短期務工人員及生產服務隊管理辦法

  第一部分 用工及培訓管理

  一、短期務工人員的選拔和使用

  短期務工人員派遣到礦後,由各區隊、經營辦、安監站、工會、分管礦領導麵試,麵試合格並經過嚴格的閉卷考試取得安全資格證和技術操作證後方可上崗,麵試後不合格的務工人員退回人力資源公司。各區隊如需補充務工人員時,提前向礦裏提出用工申請,礦裏向人力資源公司報用工計劃,由人力資源公司輸入證件齊全、符合務工條件並已簽定勞動合同的務工人員。

  二、礦級培訓管理

  從事井下作業的短期務工人員,入井前必須經安監站培訓並經過嚴格的閉卷考試,取得安全資格證後方可入井。普通工種的操作證由所在區隊主管技術員根據其從事工種進行崗位操作培訓,安監站、經營辦共同組織考核,考核合格後辦理操作證或上崗證。礦培訓管理部門建立培訓檔案,做好培訓記錄(包括教案或教學計劃、考勤、試卷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辦理由經營辦聯係有辦證資質的部門培訓和辦理證件。

  三、 區隊、班組培訓

  根據礦、隊、班組三級培訓的原則,各區隊必須對新上崗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技術培訓。培訓可利用班前會、業餘時間或班組活動時間進行如下內容培訓:安全生產知識、01manbetx 01manbetx 、作業01manbetx 01manbetx 01manbetx 、本崗位安全注意事項、各種規章製度;崗位標準;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上述培訓考核合格後,發給務工人員技術操作證或上崗證(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由所屬煤礦安全監察局辦事處培訓並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四、 區隊、班組監護及責任

  按照“誰用工誰負責、誰管理的原則”,各單位、各部門必須嚴格短期務工人員的管理,把短期務工人員的管理真正納入本單位管理之中。對於區隊分配到班組的務工人員,要責成班長或責任心強、生產經驗豐富的員工帶領作業並監護,帶班隊長負責本班務工人員的安全管理,隊長是全隊務工人員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必須明確生產服務用工人員現場作業安全監護責任,並將監護人名單報到安監站。對於短期務工人員發生的違章現象,所在班組要負管理責任。

  第二部分 務工人員工資、勞保待遇及其考核辦法

  一、各區隊固定崗位上的務工人員工資,由礦裏根據各隊定員人數按照下列標準結算總額下達各隊後,由各區隊根據每個務工人員的出勤及考核情況進行二次分配。各單位工資結算按公司規定:

  綜采隊單體液壓支柱及大塊處理工。

  運轉隊運輸機司機、安拆工。

  機電隊井下各文明生產工、網片、鋼帶焊接工。

  車隊司機及汽修工。

  地麵輔助工。

  二、服務隊務工人員工資,根據當月完成的施工任務和零星用工情況,礦裏結算總額下達到各服務隊,隊裏根據本隊工資分配辦法及務工人員考核情況進行二次分配。

  三、 考核辦法

  短期務工人員考核項目分為出勤情況(40分)、遵章守紀(15分)、工作態度及責任心(15分)、工作任務(30分)四個方麵,具體考核辦法如下:

  1、遲到或早退1次扣1分;事假1次扣3分,事假兩次扣10分,事假3次扣30分,事假4次該項不得分;曠工1次扣15分,曠工2次該項不得分,當月累計礦工3次退回人力資源公司且今後再不錄用;連續病假一個月及以上的務工人員,視其病情或身體狀況,考慮是否繼續錄用或退回人力資源公司;全勤加4分。

  2、 能夠模範遵守公司、礦、隊各項規章製度得滿分,遵守每項製度有欠缺時扣3分,三違一次此項不得分。

  3、 服從隊裏工作分配、勞動態度端正、責任心強得滿分;出工不出力、投機取巧者每發現一次扣3分。

  4、 每日都能圓滿完成工作任務者得滿分,工作特別出色者獎勵2-3分;完不成或不能很好地按照標準要求完成工作任務者每次扣1-3分,多次消極怠工、不服從管理者將取消其務工資格,考核後報人力資源公司辦理終止勞動協議手續,今後也拒絕其進入本礦務工。

  四、 勞保待遇

  短期務工人員佩帶勞保用品如下:礦帽、雨鞋、燈帶、工作服、口罩、手套、毛巾、洗發水、浴液、洗衣粉,發放標準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另外,在綜采工作麵、回風巷及其他粉塵大的作業場所佩帶3M防塵麵具,綜采麵作業的檢修工、大塊處理工配備防砸雨鞋,在綜采工作麵裏作業的務工人員佩帶防護眼鏡。

  第三部分 服務隊工程範圍、職責及考核辦法

  一、負責礦裏安排的通風設施工程、他零星工程及大巷路麵清掃維護。

  二、負責對服務工程的短期務工人員的安全教育與崗位技術操作培訓(各區隊固定性崗位上短期務工人員的培訓管理由各區隊負責),負責對短期務工人員的考核與管理,對不勝任的務工人員及時將考核材料報經營辦辦理辭退手續。

  三、保質保量完成礦下達的施工任務及零星工程任務。

  四、每月5日向經營辦報送上月短期務工人員考勤、考核結果及工資分配表、工資分配說明。

  五、服務隊參加本隊地產材料到場的驗收和使用管理。

  六、參加本隊每月完成的工程驗收工作,做好本隊材料消耗、運費的控製以及本隊務工人員的考核和工資分配。

  七、製定本隊短期務工人員考核管理製度及工資二次分配辦法,工資分配做到獎優罰劣、獎勤罰懶、多勞多得、公開公正。

  八、積極開展勞動競賽,實行定額管理,多創收少開支,保證務工人員的收入。

  九、狠抓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短期務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做到經常化、製度化、規範化,杜絕輕傷及以上事故。安全管理執行公司及礦有關管理辦法和製度。

  十、服務隊管理人員工資按照下列幾項考核指標實行百分製考核,安全質量標準化(30分)、施工任務(30分)、機電管理(20分)、材料消耗(8分)、產值大小(5分)五項指標掛鉤考核。以運轉隊隊長、副隊長工資水平為基數,產值比計劃每增減10%,工資增減5%,材料消耗按照節餘與超耗的1-3%獎罰兌現工資,其他考核指標按照礦對應的考核辦法進行考核。各類人員工資水平要適當,充分體現多勞多得,獎優罰劣的分配原則。隊裏要嚴格控製材料消耗、車輛費用等各項開支,如因隊裏管理不善造成工程量少、產值低、材料消耗及車輛等各項費用超支而影響職工工資收入或當月無法開支時,由生產服務隊自己承擔責任。

  第四部分 計劃、施工、驗收及結算管理

  一、計劃管理

  每月25日前由生產辦下達生產服務隊下個月礦務工程作業計劃,供應科、通風隊提前和生產辦聯係並確定生產服務隊下個月通風設施工程和其他零星工程的工程量,由生產辦統一下達施工任務書,施工任務書要明確工程內容、工程量、工期、技術要求等內容(零星用工要注明用工工數),經分管領導審批後下達服務隊,服務隊及時編製用料和用工計劃,鑒於務工人員現已基本穩定,經過培訓且各類證件齊全,以後原則上不再增加務工人員,確實需要增加人員時,增加的務工人員用工計劃由生產服務隊編製經礦領導審批後,由經營辦報人力資源公司輸入適合礦裏安全生產需要且符合用工條件、手續齊全的務工人員。材料計劃及時報經營辦、設備組、供應科,用工計劃報經營辦。

  二、施工管理

  根據礦下達的施工任務書,生產服務隊及時編製施工組織和安全技術措施,按礦規定審批後組織施工。

  三、工程驗收及工資結算管理

  每月30日礦生產辦組織相關人員驗收服務隊本月施工的工程,1日完成盤點驗收表,經營辦在3日完成服務隊產值計算及材料消耗統計,10日下達短期務工人員工資總額,12日服務隊將短期務工人員工資表報經營辦,服務隊管理人員工資與礦屬其他單位工資同時考核與結算。

  四、材料管理

  地產材料以外的材料、工器具均由供應部門統一采購,磚、沙子、碎石、片石等地產材料由人力資源公司供應,經營辦組織服務隊驗收。隊裏領用材料實行定額考核,每月底礦經營辦按照工程盤點表計算生產服務隊材料的定額消耗量,再按照供應科供應票、財務結算票統計生產服務隊的材料實際消耗量,進行材料03manbetx 、考核,按照材料節約額與超支額的1-3%兌現工資,材料獎罰範圍僅限於生產服務隊管理人員。

  五、 車輛運輸費用的管理

  服務隊要嚴格控製運費支出,車輛運費實行一車一票製度結算,服務隊統一從經營辦領取運費結算單,指定專人開票,開票時要注明拉運的貨物名稱、數量、使用地點、注明起運時刻。月底由車輛司機本人持審批齊全的運費票據到經營辦結算運費。當月按時結算,過期不與結算。

  第五部分、其他

  一、生產服務隊要製定本隊工資分配及考核辦法,製定和完善各類管理製度,強化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二、生產服務隊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機電管理、施工任務、產值大小、材料消耗五項指標納入礦正常考核範疇。隊裏要強化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和自保互保意識,把輕傷及以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材料配件領用費用結算管理辦法

  材料、配件、油脂及加工、修理、特種車輛使用費用等在責任成本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為了對材料配件領用和費用支出做到事前03manbetx ,合理儲備有序,嚴格控製,加強修舊利廢,提高物資周轉利用率,降低費用,降低成本,特製定本辦法,請各單位和部門認真貫徹,嚴格執行。

  一、總則

  1、全礦所有材料、配件、電纜、工具、儀表的領用嚴格執行交舊領新製度,並按照上灣煤礦EAM係統的工單審核及物料領用流程執行,沒有工單或工單不合格供應科不予發放。

  2、維修或生產過程中,如許領用材料或配件,必須由機電副隊長或機電技術員製作合格的工單,經過正常的審批程序後到供應科領用。

  3、周轉材料、配件、電纜、工具、儀表領用必須經過礦機電科開據領用單後,供應科方可發放。

  二、材料配件的領用管理

  1、對於單個工單物料成本在5000元以內,本單位本月累計成本未超出30%,則可列入計劃打印工單卡,到供應科開票,由機電科科長審核,並由機電科材料計劃員彙總統計,再由供應科發放。

  2、對於單個工單物料成本在20000元以內,本單位本月累計成本未超出40%,必須經過機電副總工程師審核後執行,列入計劃打印工單卡,到供應科開票,並由機電科材料計劃員彙總統計,再由供應科發放。

  3、對於單個工單物料成本在20000元以上,必須經過機電副礦長審核、列入計劃打印工單卡,到供應科開票,由機電科材料計劃員彙總統計,再由供應科發放。

  4、生產所需的應急件、特殊件,物資供應中心又沒有庫存或替代件,可由機電科業務人員向公司有關部門(動力部、設備管理中心、物供中心)提出拆件報告,審批後進行拆件應急,但礦有關業務人員應追辦有關的索賠、修理出庫手續等事宜。

  5、如遇特殊情況,生產所需的應急件、特殊件,物資供應中心又沒有替代件且不能通過拆件或其它渠道領用的可以由礦機電科與供應科共同確認後可進行自購。自購件必須履行會簽手續,由機電科負責人與供應商鑒訂協議或者合同,價格在會簽審批後,報礦長批準。

  6、其它基層單位無權擅自購置材料、配件,如私自購置,一切費用由本單位自理,並視其情節對購置單位責任人或相關責任人處以5000元以上的罰款,且在全礦通報批評。

  7、領用材料配件盡可能避免晚間領用,特殊情況必須經礦值班領導同意方可領用,但次日必須按以上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否則供應部門將拒絕發放。

  8、各隊的月度配件、材料計劃應先利庫再如實申請,同時機電科計劃員要根據庫存情況綜合進行編報;對於單項加工製作的項目各隊應提交相應的圖紙和材料計劃,機電科相關人員共同把關,機電副總工程師審核後報機電副礦長審批。

  9、供應科對所發放材料、配件等把關不嚴,發放了工單審批不全的材料、配件等,礦經營辦不予接收,並對供應科罰款500元;礦經營辦接收了審核不全的工單,對礦經營辦罰款500元。

  三、工器具的領用管理

  1、建立工具長期檔案:工具分為個人使用和集體使用兩種形式,附表中對各種工具要規定使用期限。個人使用工具按使用者姓名、工種和工具名稱,建立明細帳戶;集體使用工具按使用單位和工具名稱,同樣建立明細帳戶,即:“技術工種工具登記卡”,由機電科建檔錄入,報經營辦建帳。

  2、工具領用審批程序:設製《個人、集體工具領用審批單》,領用工具單位首先填製工具領用審批單,審批單有關事項應認真填列。

  個人工具審批單的審批順序:依次由機電科材料員、機電科科長、經營辦、分管副礦長審批,最後領用單位製作工單並按工單審核及物料領用程序執行,否則供應科不得發放。

  集體工具審批單的審批順序:依次由機電科、經營辦、機電副礦長審批,最後領用單位填製工單並按工單審核及物料領用程序執行。各單位所領用的集體使用的工器具機電科計劃員必須逐月統計。

  3、職責和分工:

  經營辦,負責登記及查看個人(單位)工具帳戶,審核已領工具是否到期、審批單項目是否合理、錄入工具帳戶是否符合要求、交舊手續是否完備,及時掌握職工內外調動,向機電副礦長提交工具使用情況報告。

  機電科材料員,簽收交回壞損的各類工具,確認可否修複並登記入帳;按時給機電隊下達檢修計劃,負責驗收、保管和發放機電隊修複的各類工具,並建立明細帳;統計上報節支降耗有關報表;月底向礦裏提交修複驗收報告。

  機電隊,對可修複的工器具,要確定專人檢修。檢修好的工器具一律交機電科計劃員驗收保管,不得私自發放,否則,每出現一次按工具原值的50%對機電隊進行罰款,並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各單位機電技術員或領料員,必須按要求認真填寫工具審批單,並附有領用人姓名、上次領用時間等內容,按規定建立個人工具卡和集體工具登記卡,集體工具或組合工具必須確定專人保管。隨時掌握清點千斤頂、手(電)動葫蘆、電焊機、移溜器等工具的使用地點、數量和完好情況,防止丟失。人員內部調動及時轉交調入單位工具卡;負責收回清退臨時工所領工具;變換工種或井下管理範圍變更後,以通知單的形式經礦機電科確認後,及時通知經營辦辦理個人工具和集體工具過戶手續,保持和經營辦個人帳戶一致。

  4、供應科:依據工單和工具審批單,出據工器具領用出庫單,出庫單除履行正常審批外,必須有機電科材料員的簽字,否則不得發放。

  5、實行丟失損壞賠償、交舊領新製度:屬於個人管理不善而丟失的個人工具或未按工器具本身原有功能使用損壞的應由個人賠償。由此造成影響和耽誤工作,按我礦規定作罰款處理。

  對於集體使用工器具,在使用過程中丟失的應按丟失部分賠償,損壞部分經使用單位和機電科共同確認後,機電科給予補全,以保證正常使用。

  確因質量問題不到使用期限而損壞的工器具,必須由機電科和使用單位出據證明,與供應部門協商調換,不能調換的可以交舊領新。機電科統計員應對損壞的工器具及時回收登記並按相關程序辦理修理手續。

  四、設備及周轉物資的回收、發放和保管

  1、所有設備及周轉物資的回收必須由機電科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現場進行驗收清點,並由機電科向回收單位下發回收通知單,回收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回收(回收單一式三份:回收單位、供應科、機電科計劃員)。供應科應及時通報回收、入庫情況,否則每次罰款1000元。

  2、凡井下閑置不再使用的設備必須立即回收送交有關單位檢修,未經機電科批準在井下存放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凡接到回收通知單2天內不回收,罰其單位負責人300元,每逾期一天加罰100元。

  3、使用中完好的設備回收時必須保證完好無損,零部件齊全,凡損壞者照價賠償,零部件丟失除按價賠償外,並處以300元的罰款。

  4、回收的設備及物資應由機電科驗收,填寫驗收單,完好的入庫保管,待修的送機電隊修理車間檢修。回收的設備及物資要分類擺放整齊,並掛牌標識清楚其狀態。違反此項者,每台次罰責任人100元。

  5、保管的設備和物資按庫管規範標準或“定置”管理法,從大到小、從左到右、從上到下、從裏到外按“五五”製和“十十”製,按係列分類碼垛整齊或擺放好,禁止混雜散亂堆放,更不得好壞混放。完好設備和物資盡可能避免露天存放,確屬庫房無法存放的,對容易老化鏽蝕的物資要用苫布蓋好。否則對供應科庫房管理人員進行處罰。

  6、設備物資出入庫必須辦理手續。保衛科對各種出入廠區的車輛應嚴格檢查履行登記手續,凡裝有物資的車輛,應得到調出單位和機電科的簽證(出門證)方可放行,無出門證或與出門證不符的一律扣押。未經許可放行的要追究責任,視其情節進行罰款。

  7、凡入庫保管的設備和物資必須建立清冊和台帳,每月向機電科上報,由機電科和供應科雙方進行清點一次,做到帳物一致,共同彙總編製清冊和台帳。否則,罰責任人員100~500元。

  8、設備回收率要求100%。膠帶機的輸送帶必須100%回收,按原膠帶長度成卷捆好,禁止隨意割斷或丟失,凡割斷一個頭超過10cm的每個頭罰款100~300元,丟失1m膠帶罰款400元;膠帶機托輥、縱梁和H架要求100%回收,每丟失一組托輥罰款100元;其他附件回收率不低於95%。

  9、各類電纜的回收率必須達到100%,不得有剁頭,發現一處罰款200元,其他信號電纜的回收率應達到85%以上,凡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回收交庫保管的按每米每天10元罰款。對於丟失部分由使用單位和回收單位負全部責任。

  10、各種有色金屬線材(包括漆包線)應100%回收,不允許丟失或挪作他用,須挪作他用必須得到機電科批準,否則按丟失論處,每丟失1kg罰款40元。

  11、風筒和風帳(包括彎頭)等的回收,禁止撕裂、割斷,回收升井後應由專人衝洗幹淨,晾曬後疊好交回庫房保管。凡撕裂、割斷1m罰款50元。

  12、油脂回收率不得低於領用量的60%,否則應追究機電副隊長的責任。

  13、廢舊物資的處理必須由機電副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鑒定後,按照神東公司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個人和單位無權處理,否則後果自負。

  五、外加工與維修

  1、生產或檢修用的加工維修件,應有機電科計劃員根據待修的庫存及使用等情況提報計劃,原則上由礦機修車間和使用單位加工維修,若無條件加工維修的,可由機電科聯係通過會簽形式,報機電副礦長審批後委托維修中心加工維修。如果維修中心也沒有條件加工維修的,可由機電科與外加工維修商簽署外委加工維修合同事宜(按規定預留保質金),並辦理相關會簽手續,報機電副礦長審批,原則上不得高於維修中心同類加工維修價格標準,報礦長批準後執行。

  2、對於外委加工修理的物件必須經機電科驗收入庫後,使用單位方能領用,任何使用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隨意與外界有關單位聯係加工和維修等業務,否則造成的後果由使用單位和個人負責。

  3、加大修舊利廢的管理力度,各單位的技術員作為該項的負責人,要對本單位使用的係統設備所替換下來舊件,必須建帳定期修配,並經機電組有關人員鑒定使用正常後可給予原值10%以下的獎勵。

  4、機電科業務人員應對外委加工和維修件使用質量跟蹤和評價

  5、使用單位應對外委加工修理的物件進行質量寫實,並用書麵形式報告機電科,根據使用情況經機電副礦長確認、礦長審批後財務才能做帳務處理。

  六、特殊車輛使用

  1、根據生產、設備安裝具體情況,特殊車輛統一由機電科進行聯係。

  2、各使用單位要根據具體安排,在所規定的時間內充分發揮車輛效能,以保證使用效率,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拖延,並如實填寫所使用的時間。

  3、對所使用特殊車輛的台班,統一由礦機電副礦長簽字確認,礦長審批後方可結算。

  七、計劃統計與03manbetx

  1、機電科統計員應對本文件所要求的有關數據進行詳細的統計,以便真實的評估消耗情況。

  2、機電科統計員應對設備使用情況,材料的消耗情況要經常深入生產現場進行了解,每月對各隊的實際消耗量要進行認真統計03manbetx ,並提出相關的措施。

  3、所有的統計數據要以單台設備為統計對象,同一種消耗件要逐月統計並將結果及時公布,做到信息反饋。

  4、機電業務部門要根據消耗統計情況,組織有關人員及時進行認真分析和研究,並在一定階段采取可控製的措施,報分管副礦長。

  八、費用結算辦法

  1、各使用單位應在每月的25日前將本月領用的所有單據交回礦機電科計劃員和經營辦分別進行統計和核算,過期將不予受理。

  2、特殊情況下,如物供中心未掛帳屬借庫的配件、材料等無法結算的,應由使用單位以書麵報告寫清所借材料配件的規格、名稱、數量、所用設備,經機電科估價、機電副礦長確認,經礦長審批後,經營辦可先按估價入帳,以便真實地反映消耗情況。

  3、對於外委加工、修理、采購的配件和材料等,本月已發生的應在當月進行結算和統計,否則按第2條執行。

  4、凡屬在本公司內部所發生的加工、修理、特殊車輛使用、拆件、大型部件租賃、油脂化驗、電費等,機電科相關業務人員應按以上要求進行月結月清,並由機電副礦長確認,經礦長審核後,財務予以結算,否則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5、凡屬本文件所要求需礦經營辦掛帳或報銷的費用項目,有關單據應由機電科科長先審查,必須經機電副礦長審核並報礦長審批後,經營辦方可支款轉帳。

  勞動定額管理辦法

  為了充分體現“多勞多得,按勞取酬”的分配原則,提高勞動生產率,規範內部分配製度,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組織機構

  一、礦成立定額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石雄山

  副組長:張槐森 劉 璽 孫 穎 蘇保俊

  成 員:郭誌忠 樊 潔 姚誌紅 楊布赫 杜龍滿 孫世平

  趙文智 高 磊 張廣勝 張學昌 奇 峰 許誌強

  區隊兼職定額員:材料員

  班組兼職定額、驗收員:各基層班組長

  第二章 管理職責

  一、礦定額管理職責

  1、製定各區隊作業定額,向各區隊下達定額任務通知書。

  2、了解和掌握生產條件變化情況,技術操作情況,工時利用情況、原材料供應情況、事故影響情況,檢查定額執行情況和存在問題,及時調整作業定額。

  3、製定補充定額和臨時定額,指出修改定額的建議。

  4、按時報批勞動定額工資結算單。

  三、區隊定額管理主要職責

  1、嚴格執行礦有關定額工作的規定和作業定額。

  2、開展勞動競賽,積極完成或超額完成勞動定額。對執行作業定額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反饋。

  3、定額員、驗收員要做好區隊原始記錄,加強驗收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一、區隊必須及時做好考勤、驗收、地質變化等原始記錄。

  二、在生產過程中,如發現地質條件等影響因素,隊裏要及時報礦經營辦,經營辦立即通知公司勞資部定額科及有關部門到礦驗收或備案。

  三、月底,經營辦根據地測公司提供的產量、進尺驗收表和生產辦提供的地質變化情況報告做出全礦勞動定額結算單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定額辦審批。

  第四章 考核獎罰

  一、區隊、班組專兼職定額員要按時報送有關報表(考勤與地質變化報告),未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報送報表者,給予50-100元罰款。考勤每推遲一天罰款50元,遇地質變化後未及時報告每次罰款100元。

  二、礦兼職定額員、驗收員要及時統計、彙總各生產隊、掘進隊的產量、進尺,每月2號將產量進尺驗收表送經營辦,每推遲一天罰款100元,經營辦每月3號做好上月定額工資結算單並經主管領導審簽後報送人力資源部審批,每推遲一天罰礦專職定額員100元。

  工具領用管理辦法

  一、建立工具長期檔案:工具分為個人使用工具和公共使用工具,附表中對各種工具規定了應使用的期限。個人使用工具按使用者姓名和工具名稱,建立明細帳戶;公共使用工具按使用單位和工具名稱,同個人工具一樣建立明細帳戶,即:“技術工種工具登記卡”,從2003年1月1日起建帳錄入,由經營辦財務部門來完成。

  二、工具領用審批程序:設製《個人,公用工具領用審批單》,領用工具單位首先填製工具領用審批單,審批單有關事項應認真填列。

  個人工具審批單的審批順序:依次由經營辦會計、供應科材料會計、機電副礦長審批,最後領用單位填製工單,否則供應科不予發放。

  公用工具審批單的審批順序:依次由設備管理部門、經營辦會計、機電副礦長審批,最後領用單位填製工單。如領料單位和使用單位不一致時,由使用部門管理並簽字確認。

  三、職責和分工:

  經營辦會計,負責登記及查看個人(單位)工具帳戶,審核已領工具是否到期、審批單有關項目是否合理,滿足錄入工具帳戶的要求、交舊手續是否完備、及時掌握職工內外調動、向分管礦長提交工具使用情況會計報告。

  供應科材料會計,簽收交回壞損的各類工具配件,並確認可否修複,包括各類接線盒等五小電器,都要登記入帳,為供應科給機電隊下達月檢修計劃提供依據;負責驗收、保管和發放機電隊修複後恢複使用價值的各類工具配件,同時設置明細帳;完成統計上報節支降耗有關報表;月終提交修複驗收報告。

  供應科,經鑒定確認可修複的工具、配件,按時給機電隊下達檢修計劃,月終根據修複驗收報告,計算機電隊檢修計劃完成情況,納入當月機電考核分數。

  機電隊,對可修複的工器具及配件,要確定專人檢修,檢修好的工器具配件一律交供應科材料會計驗收保管,不得自行發放,否則,每出現一次按原值的50%對機電隊進行罰款,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各單位機電技術員或領料員,必須按要求認真填寫工具審批單,並附有領用人姓名、上次領用時間等內容,按規定建立個人工具卡和公用工具登記卡,公用工具或組合工具必須確定專人保管。隨時掌握清點移動水泵、千斤頂、手電動葫蘆、電焊機、移溜器等工具的使用地點、數量和完好情況,防止丟失。人員內部調動及時轉交調入單位工具卡;清退臨時工,負責收回所領工具;變換工種或井下管理範圍變更後,以通知單的形式,及時通知經營辦會計辦理個人工具和公用工具過戶手續。保持和經營辦個人帳戶一致。

  供應科:依據工單和工具審批單,出具的工具領料出庫單,出庫單除履行正常審批外,必須有經營辦會計的簽字,否則不得發放;不經經營辦會計審簽的工單,財務不予轉帳。

  機電副礦長,對此項工作全麵負責並組織實施,檢查各單位落實情況,負責工具配件計劃的審核、把關;審批工具、配件的發放。

  四、工具領用時間規定:辦理工具領用手續一律在上午,其餘時間不予辦理,供應科也不得發放。如因工具原因影響生產或檢修,單位自行負責。

  五、實行丟失損壞賠償、交舊領新製度:

  屬於個人管理不善而丟失的個人工具,由個人賠償(扣減折舊部分),按規定賠償後方可領新。由此造成影響和耽誤工作,按我礦規定作罰款處理。

  屬於個人使用不當,如克絲鉗、扳手當錘用、改錐當砧用而損壞的個人工具,交舊領新時個人賠償原值的50%。

  確因質量問題不到使用期限而損壞的個人工具,必須由使用單位出具證明,與供應部門協商調換,不能調換的適當放寬使用期限,可以交舊領新。

  屬於上述交舊領新兩種情況領用的工具,須經設備管理部門確定專人負責鑒定,簽注鑒定意見,交回舊的,經營辦方可辦理領用手續。

  六、回收管理製度:

  對於損壞的移動水泵、千斤頂、手電動葫蘆、移動電焊機、移溜器等公用工具,以及閑置或待報廢的配件,各單位務於6月18日前清庫,移送到機電隊機修車間指定的地點。由調度中心材料員及機電隊人員共同簽收,進行清點並登記造冊。經鑒定可修複的工具配件,其修複費用由原使用單位承擔,修複經驗收合格後,原單位和機電隊分別提取原價值7.5%。的修複獎勵,現金兌現。修複後的工具配件經材料員核定並建帳後歸原單位使用。無修複價值按報廢物資處理,執行原物資回收管理辦法。

  截齒回收獎勵繼續執行原規定每個5元,領用回收可複用的舊截齒,辦理領用手續,按回收價結算。

  本管理辦法從下文之日起實行。

  物資消耗定額試行管理辦法

  為嚴格執行《神東煤炭公司物資消耗定額標準》(修訂本),進一步降低材料成本,提高我礦煤炭生產的經濟效益,保證定額標準的正常運行,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機構設置

  第一條 我礦實行職能部門(經營辦、機電科)和區隊分級管理的定額管理體係。

  第二條 成立由分管礦長牽頭負責的定額管理組織,並在礦及生產區隊(班、組)配備專職或兼職定額管理員。

  第三條 物資消耗定額組織機構:

  組 長: 礦長

  副組長: 機電副礦長

  成 員: 機電科科長 經營辦主任 生產辦主任

  調度中心主任 會計 材料員

  區隊兼職定額員:各區隊材料員

  班組兼職定額員:各區隊班組長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一條 認真執行公司下達的物資消耗定額標準,製定和分解各項生產消耗等到經濟指標。

  第二條 對區隊(班、組)定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定額執行中的差異和問題進行歸納分析,找出定額和管理方麵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及時彙總報物資供應中心。

  第三條 各區隊(班、組)定額員要對生產過程中消耗的定額物資進行詳細的分類記載,做好各項原始資料統計,建帳立卡,並寫出統計分析說明,在每月末按規定的表式上報礦定額管理組。

  第四條 各區隊要根據月度生產作業計劃和定額消耗物資情況,提報月度材料配件計劃,經礦專職定額員審核,報分管礦長及礦長批準。

  第五條 礦定額員每月要與供應科進行實耗物資的核對,做到出庫、領用與提報計劃相符。

  第六條 礦定額員對定額物資建卡記載,對定額物資的使用地點、服務時間等均進行詳細的記錄,並定期做好定額執行情況彙總分析,提出調整消耗定額的意見和加強改進管理工作的具體措施。

  第七條 礦定額員要嚴把物資使用計劃關,根據生產作業計劃充分考慮各種因素,提出較為切合實際的定額物資的需用量。

  第三章 業務流程

  第一條 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按定額領料、用料、對超定額領用部分,要說明原因報分管礦長批準。

  第二條 各單位定額員在每月5日前根據本單位上月定額物資實際消耗情況填報“定額物資消耗統計表”報礦供應科,供應科於10日前彙總後由分管礦長審核簽字,並在兩日內與供應科進行實物出庫核對,當月20日前報財務部,動力部。

  第四章 考核獎罰

  第一條 礦物資定額領導小組負責物資消耗定額的考核獎罰工作。

  第二條 對超定額用料,實行分管業務領導審批製,同時各區隊要對超定額用料做出原因分析,尋找差距提出解決措施。

  第三條 礦對各區隊實行定額完成率的考核形式,定額完成率的計算公式為:

  α= Q×H /S×100%

  H —— 某種物資消耗定額 Q —— 實際完成產量

  S —— 該種定額的實物消耗量 α—— 某種物資定額完成率

  第四條 獎罰標準。各區隊每月定額完成率達到90%-100%不獎不罰,低於90%並且確實是主觀管理原因造成的消耗增加,按超過定額部分的20%對所在單位進行扣罰,高於100%按節約資金的20%對所在單位進行獎勵兌現。

  第五條 獎罰款均從礦材料費中列支。

  本辦法從2003年元月1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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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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