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隆集團公司霍洛灣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類管理製度彙編
(一)安全類
1、安全教育與培訓管理辦法 ……………………………………278
2、安全工作製度…………………………………………………281
3、班前安全評估製度……………………………………………288
4、崗網員管理製度………………………………………………290
5、幹部上崗查崗製度……………………………………………291
6、交接班製度 …………………………………………………292
7、火工品管理製度 ………………………………………………293
8、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製度 ……………………295
9、用火用電安全管理製度 ………………………………………296
10、未遂02manbetx.com 彙報管理製度………………………………………297
11、停車棚防火製度………………………………………………298
12、安全監督網、崗員管理辦法…………………………………298
13、家屬協助管理委員會管理辦法………………………………300
14、危害/環境因素辯識及個人安全評估管理辦法 ……………301
15、責任02manbetx.com (行為)追究製度…………………………………303
16、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製度……………………………………………304
17、安全目標管理製度……………………………………………306
18、安全投入保障製度……………………………………………306
19、安全監督檢查製度……………………………………………307
20、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308
21、煤礦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製度………………………………………309
2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製度…………………………………310
23、安全活動製度…………………………………………………311
24、反“三違“管理製度…………………………………………313
25、幹部下井檢查製度……………………………………………314
26、井口檢身及車輛檢查管理辦法………………………………315
27、班組建設管理辦法……………………………………………321
28、入井車輛管理條例……………………………………………322
29、員工教育培訓製度……………………………………………329
30、外委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處罰條例……………………………330
31、定期事故案例03manbetx 講座製度…………………………………337
32、敲幫問頂製度…………………………………………………338
33、入井升井許可登記製度………………………………………340
34、工作任務、個人技能、個人防護用品評估製度……………341
35、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342
36、安全技術審批製度……………………………………………342
37、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管理製度………………………………………344
38、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製度……………………………………345
39、安全辦公會議製度……………………………………………348
40、安健環質例會製度……………………………………………349
41、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350
42、工程管理製度…………………………………………………353
43、安全獎懲實施細則……………………………………………365
(二)“一通三防”類
1、通風係統管理製度 ……………………………………………394
2、通風設施管理製度……………………………………………395
3、測風製度………………………………………………………396
4、局部通風機通風管理製度……………………………………397
5、有計劃停風管理製度…………………………………………399
6、無計劃停風處理措施…………………………………………400
7、無計劃停風事故追查製度……………………………………402
8、串聯通風審批、管理製度……………………………………402
9、巷道貫通管理製度……………………………………………403
10、盲巷管理製度 ………………………………………………404
11、瓦斯管理製度 ………………………………………………405
12、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 ………………………406
13、瓦斯排放製度 ………………………………………………408
14、瓦斯檢查員井下交接班製度 ………………………………412
15、瓦斯報表審閱製度 …………………………………………412
16、“一炮三檢”與“三人連鎖”放炮製度……………………413
17、井下電氣焊管理製度 ………………………………………414
18、有害氣體檢測製度 …………………………………………415
19、“一通三防”安全裝備管理製度……………………………415
20、礦井瓦斯監測管理製度 ……………………………………417
21、通風儀器儀表維修、保養製度 ……………………………419
22、礦井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421
23、巷道衝冼管理製度 …………………………………………423
24、防滅火管理製度 ……………………………………………424
25、通風安全例會製度 …………………………………………425
26、“一通三防”管理獎懲實施細則……………………………426
安全、質量標準化類
(一)安全類
安全教育與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培訓對象及入井上崗條件
第一條 所有下井和參觀實習的人員,必須學習入井安全注意事項和有關規定 。
第二條 對調換礦井、調換工種、技術革新和三個月未上崗人員必須進行重新培訓。
第三條 通過對員工的培訓,井下上崗人員必須持有“安全工作資格證”和“安全技術操作證”,否則幹部不得指揮生產,工人不得上崗操作。
第二章 培訓時間
第四條 新進礦的井下工人培訓時間不得少於9天(72小時)。新工人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在有經驗的工人帶領下工作四個月,經考試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第五條 對采掘、通風、防塵、采區機電維修、瓦斯檢查(監測)電氣設備防爆檢查、技術工種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個月。
第六條 對重要崗位、特殊工種每年再培訓不少於一次,每次培訓時間不少於五天,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不定期培訓,另外,還要加強交通運輸方麵人員的教育。每隔兩年必須對從事井下工作的職工進行一次再教育。
第三章 培訓內容
第七條 學習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上級及我礦製定的安全管理辦法、文件等。
第八條 學習礦井基礎知識,了解掌握有關事故發生預兆,學習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井下自救、互救和創傷急救基本知識,本工種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及有關設備、儀器儀表操作和排除故障的方法。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礦安監站負責全礦安全技術培訓的組織、管理、存檔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製年度培訓計劃,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執行。安監站負責入井前安全培訓的日常工作和實施培訓的監督工作。
第五章 安全教育室任務
第十條 礦設立安全教育室,隸屬安監站管理,承擔礦級安全教育責任,年度安全培訓計劃的完成,新工人入井、工種調換、實習參觀人員的培訓,一般工人安全資格證、入井證的簽發、吊銷和經常性、廣泛性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安全技術培訓人員須知,各項製度、培訓檔案,做好發證台帳,“三違”人員的登記、認識態度和其它處理記錄。
第六章 培訓及考試方式
第十二條 根據職務及工種特點進行礦、區隊、班組三級安全教育。
第十三條 培訓教師要結合實際,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案例03manbetx 等宣傳手段,靈活多樣,通俗易懂,力求收到良好效果。
第十四條 根據學員文化程度不同其考試方式分為筆試、口試和實際操作三種,並逐步實行閉卷考試辦法。
第十五條 對考試不及格者,允許第二次培訓,仍不及格者,接受待崗強製培訓處理。
第七章 培訓要求及處罰
第十六條 所有參加培訓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內容完成培訓任務,對無故缺勤或遲到、早退多次,違反課堂紀律、刁難教師、情節特別嚴重者,一律按“三違”處理。
第八章 師資配備要求及講課津貼
第十七條 安全培訓教師以內部聘用為主,抽調礦主要技術人員擔任,要求認真備課、耐心講授,不可馬虎從事。對個別工種可根據需要委培或請進教師講授。
第十八條 對內部聘用教師每課時 (1小時 ) 給予一定的津貼補助。對不認真備課講授者免其津貼補助,且以後不再聘用。
第九章 證件有效期及吊銷
第十九條 《安全工作資格證書》有效期兩年,期滿後要重新考核驗證。重傷以上和二類以上非傷亡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不能勝任安全技術工作的人員、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之一的人員由安監部門吊銷其《安全工作資格證書》。
第十章 區隊、班組的培訓
第二十條 各井隊要設專人負責本單位職工安全培訓,保證按時參加礦年度培訓計劃,同時對員工經常性的開展安全教育與培訓。內容包括“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作業規程” 以及國家企業製定的安全法規。
其中 :
1、施工作業規程 (技術措施),開工前保證每人不少於 l6 小時的學習時間,並進行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並嚴格執行規程簽字製度。單項工程施工工期超過三個月時,每季度要進行再培訓。
2 、各工種的技術01manbetx ,上崗人員要求每半年培訓一次,通過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3 、國家企業法規每年全員性培訓不得少於一次。
第二十一條 要充分重視班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l、班組長要嚴把人員關,對未經培訓 、無證上崗人員有權不接收,並作到崗位到位,不串崗、不脫崗,強化當班人員安全意識,確保當班安全生產。
2、班組長要經常在本班內進行“三不傷害 ”和自保互保意識方麵教育,對當班安全情況從人員素質上、工作麵條件上要有充分的心理準備,並要有良好的應變能力。
3、班組長對當班人員布置工作的同時要布置安全方麵注意事項, 安全技術措施,不能蠻幹。
安全工作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總體推進”的安全生產方針,以公司安全工作指導思想為基礎,規範全礦安全管理工作,保護員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突出標準化建設和狠反“三違”,提高員工整體素質為重點,努力實現無違章、無事故,安全、高效的生產目標,根據霍洛灣煤礦具體情況,結合上級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進一步強化現代化科學管理手段,形成特有的企業安全管理文化,有效應用於生產建設全過程,不斷修改完善危害因素辯識和重大風險控製程序,將人、機、物三要素的安全、質量、環境納入目標管理方案。采取相應措施和對策,提前預防、消除、控製安全質量環境中的一切隱患,奠定三個體係在管理工作中的運行基礎,起到相互推動,取長補短的效應。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管理權限
第三條 礦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全礦的安全工作負全麵責任。區隊長、車間主任、機關各辦、職能科室主任是本單位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本部門安全工作負全麵責任。跟班幹部、班組長是本班次安全第一責任者,對本班次安全工作負全麵責任。各級副職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具體責任。礦成立安全、質量管理委員會是全礦安全質量工作最高權力機構,區隊成立相應的安全工作小組,班組設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絡,黨委製定安全工作責任製,配合行政抓好各項安全製度、措施的實施。
第四條 礦安監站主要依據《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和公司安全管理製度,行使監督、檢查,同時負責所在單位的日常安全及與此相關的業務。安監站人員應適應礦生產建設發展的需要,並保持相對穩定。處內設安全培訓教育室,負責全礦入井前安全培訓和三違人員離崗教育,配合其它職能部門搞好全礦安全技術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監督和參與全礦安全獎勵和結構工資分配及安技措費的提取使用,依法對施工單位及個人(包括在礦施工的外包工程)行使安全監督檢查及處罰,對管轄範圍內所發生的安全事故的調查及處理。
第五條 工會設立群眾安全監督網,家屬協助安全管理委員會,並製定有關的安全監督、檢查、信息反饋等各項製度,嚴格履行工會章程賦予的安全責任。各基層組織按要求配足安全網員,業務上歸工會統一領導。
第六條 礦團委設立青年監督崗,各基層團組織設立安全監督站,配足足夠的安全崗員,製定安全監督檢查製度,業務上歸礦團委統一領導。
第七條 礦保衛科在作好礦區範圍治安保衛工作的同時,負責易燃、易爆、倉庫、車間等要害場所的消防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加強防煤氣中毒和防觸電、防其它災害事故等項工作,製定防範措施,加強防盜巡邏,搞好綜合治理,組織有關部門經常進行業務檢查。
第八條 礦各單位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建設的同時,必須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當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其它工作發生矛盾時,要堅決服從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產,先安全後生產。外委施工單位安全管理納入全礦統一管理。礦職能部門、專檢管理人員,隨時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安全、質量、消防等項檢查。發現有險情或安全質量標準化存在問題,有權停止作業並作出經濟處罰,發生事故有權保護現場,參與現場調查。施工單位必須經公司資質審查,具備安全施工資格,作業人員經入井安全培訓、上崗技能培訓,持證作業。編製在緊急情況下進行安全疏散應急預案,所有設備傳動件,易造成人員傷害的防護裝置,各種起重、升降作業的繩索、吊具及附件,都應當按規定配備使用,保證安全可靠。大型設備都必須有勞動部門頒發的安全使用許可證,方可投入運行。
第九條 全礦員工享有安全生產十項權利即:“參與安全生產管理權、安全生產監督權、安全生產知情權、參與隱患整改權、抵製違章指揮權、緊急避險權、反映舉報權、投訴上告權、接受安全教育權、不安全狀況停止作業權”。嚴格執行無《規程》措施不準生產,作業現場沒有帶班幹部(帶班幹部、班長)不準生產,未經安全檢查不準生產,隱患不排除不準生產,不貫徹《規程》措施,不開班前會不準生產的規定。在礦井建設生產過程中嚴禁風量不足或有害氣體超限作業,嚴禁無計劃停風停電和帶電檢修設備,嚴禁盲巷無柵欄,煤倉口無篦子和柵欄,嚴禁人員通過風門不隨手關門、嚴禁違章打眼、裝藥、放炮,嚴禁空頂作業,嚴禁跨、越、蹬、跳、乘坐皮帶、溜子等,嚴禁無證上崗和無證操作,檢修各種設備,嚴禁未經培訓發證、上崗和從事特殊工種作業,嚴禁幹部脫崗和跟班幹部不 在現場指揮生產,嚴禁未經安全檢查驗收設備下井,嚴禁人貨混裝、超重和捆綁不牢的運輸。
第三章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製度
第十條 礦根據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的需要和生產施工的具體情況及時補充完善各項安全管理製度,區隊同時建立相應的管理辦法和保證措施。
第四章 安全教育與培訓
第十一條 對直接或間接從事井下作業的所有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和崗位操作證後方可下井。來礦參觀學習的人員,都必須按規定學習有關安全注意事項。同時,要認真貫徹執行礦、區隊、班組三級安全教育。
第十二條 礦勞動人事部門負責全礦員工培訓工作,會同其它部門製定全礦年度安全技術培訓計劃,並付諸實施,業務職能機構分別考試考核和發證。
第五章 安全活動
第十三條 每年六月份為安全月。每年1-3月、10-12月開展百日安全無事故活動,每周五為基層單位安全活動日。各項活動必須明確活動目的,有具體措施和時間要求。同時,根據公司開展各項活動精神,認真製定活動考核內容,活動結束都要寫出書麵總結。
第十四條 礦安監站、工會、團委、治安保衛部門要圍繞全礦生產、施工、運輸、防火防盜、雨季“三防”、社會治安等動態情況及時組織全礦性安全教育、技術比武、崗位練兵、救災演習、安全無事故等項活動,不斷提高全員安全防範意識和自保互保的能力。
第六章 安全獎罰
第十五條 礦依照公司安全質量獎罰辦法結合本礦情況製定安全質量獎罰細則,對事故責任人和“三違”人員進行處罰,繼續執行“安全風險抵押”、承包兌現、“結構工資”等辦法,確保獎勵和懲罰的實際效果,反對獎罰金額平均分配,實行重獎重罰。每半年對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進行一次總結,年底礦對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進行全麵評比,表彰獎勵。並製定下年度安全工作計劃。
第七章 安全崗位責任製
第十六條 礦級領導必須每人製定與自己分管範圍相符的安全責任製,機關各科室要製定業務保安責任製,科長安全責任製,有關科員製定業務保安製度。各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製,隊長、書記、技術員的安全責任製,各工種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責任製和崗位標準均要上牆,並報安監站備案。
第八章 事故災害的搶救與處理
第十七條 礦成立兼職礦山救護隊,在礦調度統一指揮下,負責對井下事故、各種災害的搶救工作。
第十八條 每年汛期,礦成立“三防”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調度室,做好防洪、防雷電的日常管理和遇險搶救工作。
第十九條 礦屬各單位所發生的輕傷以上人身傷亡事故和經濟損失在萬元以上的非人身傷亡事故,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追查處理。安監站要建立事故檔案,且保存齊全完整。對發生的一般機電事故,由隊長當日追查原因,落實責任。責任人的處罰結果報安監站和機電科。
第二十條 發生人身事故和重大機電非傷亡事故,礦調度室、安監站在向礦有關領導彙報的同時應及時上報公司總調和安監處,死亡事故應通知地方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輕傷事故由安監站會同事故單位主要領導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並寫出事故調查報告,經礦安全例會做出處理決定;重傷事故由礦領導組織調度、安監、工會、人勞等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追查,並寫出事故調查報告,經礦安委會議做出處理決定;對於死亡事故,礦有關部門及事故單位必須保護好現場,及時上報公司有關部門,協助調查組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加強事故隱患處理工作,嚴格執行事故隱患排查製度和三類隱患整改製度。
第二十三條 接到事故隱患通知書或事故隱患整改意見的單位,沒有引起重視拖延不辦,處罰單位負責人,造成事故要加重處理。
第九章 安全經費的提取與使用
第二十四條 礦裏安全獎勵資金,按公司下發數額全額發放,安全罰款作為安全獎勵基金專用於安全獎勵。
第二十五條 礦裏在編製年度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要編製安全工作計劃,及時申報公司有關部門審批,按計劃執行。
第二十六條 安監站對安全獎勵、安技措費提取實行監督檢查,礦製定審批製度,嚴禁挪做他用。
第十章 其它製度
第二十七條 員工按規定享受勞動保護用品,礦必須按時發放勞動保護用品,作業人員應按規定佩帶個人防護品。如遇質量問題或外部原因損壞應及時補發。
第二十八條 加強對壓力容器、設備三大保護、避雷設施、各類機房硐室的安全管理,並加強防護保養。
第二十九條 每年初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每季末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修改補充,通風管理部門製定措施加強“一通三防”的管理工作,重點放在采空區密閉管理和防止煤層自燃的發生方麵,加強日常局扇管理及空氣淨化,灑水降塵,臨時密閉(風障)等項工作的管理和監控。
第三十條 礦機動車輛管理部門必須製定安全運輸辦法,治安保衛部門、礦通風隊製定消防管理辦法。安監站定期組織對交通車輛,消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各級黨群組織要製定安全宣傳教育製度,所有崗員、網員、家屬協管會成員均屬安全信息員,發揮其特有作用,配合各級管理部門抓好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在評先、評優、獎勵、晉級等方麵,安全工作執行一票否決權。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製度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的,執行上級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礦安全管理委員會。
班前安全評估製度
一、班前安全評估工作是保證班組安全生產的必要保證,要求各班組認真執行班前評估製度。
二、班前安全評估是指班組在進入作業狀態前,通過對周圍環境作業現場,參加作業的班組成員個人體能、個人防護佩帶情況,所使用的工具器材及其運輸過程等全方位的認真檢查後所進行的安全狀態評價過程,在此基礎上,正確評定作業現場安全情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為班組投入作業前創造良好的安全條件。
三、班前安全評估內容:
1、帶班隊長、班長要認真組織當班班前會,在布置當班生產任務的同時,布置相應安全措施,及時貫徹礦隊的安全工作要求。
2、檢查當班人員到崗,人員精神狀態,個人安全防護及持證上崗情況。
3、班組作業前的作業場地、工作麵支護、設備完好、器材、工具材料準備、車輛運輸等全方位的檢查。
4、巷道內施工作業和采掘工作麵進入作業前,要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確認頂、幫、抹角有無安全隱患,支護是否到位。
5、檢查工作麵通風及對有害氣體進行認真測定。
6、特殊作業如井下電氣焊措施審批及措施執行。
7、組織有關人員對存在的隱患處理。
8、通過上述班前檢查工作,準確評估當班的安全狀態。
9、填寫班前安全評估表。
四、班前評估方式及責任落實
1、生產班由帶班隊長負責完成班前安全評估過程,填寫班前安全評估表,並對當班安全生產負有第一責任。
2、輔助生產班、檢修班及其他作業班組,由班長負責班前安全評估過程,班長是當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3、經檢查評估發現有當班解決不了的安全隱患,由班長向本單位領導彙報,請示處理後方可進入作業。發生危害人員及設備運行的重大隱患,立即向礦調度彙報,停止進入作業場地。
五、班前安全評估的檢查考核
1、安監員參加各生產班的班前會議,監督班前會的召開情況。
2、跟班安監員在現場監督各生產班的班前安全評估過程,填寫班前安全評估表。
3、采、掘、機、運、通專業人員對班前安全評估工作經常性的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4、對不認真執行班前安全評估的班組,要減扣相應的質量標準化考核分數,拒不執行的,發現一次罰帶班隊長200元,班長100元。
崗網員管理製度
一、總則
1、製定目的
建立群眾安全監督管理機製,實現安全管理網絡化,全方位加強安全管理。
2、適用範圍
本礦各單位、在礦外委施工單位。
3、職責與權限
(1)、工會主席負責崗員活動的全麵管理工作;團委書記負責網員活動的全麵管理工作。
(2)、各基層工會、團委具體負責崗網員活動的管理工作。
(3)、崗網員按其職責行使監督、檢查權。
二、管理製度
1、崗網員工作職責
(1)、要充分發揮安全崗網員監督檢查作用,狠反“三違”,出現“三違”現象要及時製止,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防止事故的發生。
(2)、協助區隊、班組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大力宣傳安全方麵的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使安全工作深入人心。
(3)、協助區隊長、班組長組織員工學習勞動保護規章製度、安全技術知識,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
(4)、協助區隊、班組認真貫徹“三大”規程,監督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執行情況。
(5)、強化現場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彙報,積極配合區隊長、班組長及時進行隱患排除。
(6)、要經常進行安全狀況和事故原因03manbetx 研究,做到“三不放過”。
(7)、當作業場所發生事故時,要立即向上級彙報,協助班組長、區隊長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重複發生和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8)、崗網員對當班存在的安全隱患,班後必須及時填寫《安全信息卡》後報隊領導,當班隊領導要及時在《安全信息卡》上簽寫處理意見,並責成專人負責,限期處理。
(9)、對於隊內處理不了的安全隱患,要及時報礦調度、安監、工會或團委,調度、安監、工會、團委要及時在當天調度會上予以通報並監督整改情況。
幹部上崗查崗製度
一、為了搞好安全生產,幹部應堅持上崗查崗製度。
二、在上崗查崗時,應對各車間的設備的運行情況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認真巡查。
三、查詢工作情況時,發現問題要責令限期處理好後再生產。
四、巡查值班人員狀況,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在班中不準脫崗和睡覺。
五、上崗,查崗應在記錄本上寫清楚,並交待值班人應注意的事項。
六、上崗,查崗技術員每班一次,隊長每日一次,工程師及副總工不少於每周二次,主管礦長每周不少於一次。
交接班製度
一、交接班人員必須按時在機房內進行交接班,接班人員必須提前到達機房。
二、交接班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交接:
1、接班人如喝酒或精神異常;
2、接班人員不齊;
3、接班人對有關記錄不簽字。
三、接班人如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接班:
1、機房內衛生不好;
2、工具、備品、材料不齊;
3、機器設備運轉不正常或儀表指示不準;
4、資料不全或當班未認真填寫記錄;
5、交班人對當班情況交待不清。
四、交接人員如發現有其他問題時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以求及時解決。
五、交接班時應交清:
1、當班設備的運轉情況;
2、當班存在的問題;
3、下班應注意的事宜;
4、隊領導的要求;
5、交清各種記錄。
火工品管理製度
為了切實加強對火工品的管理,落實《民爆物品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一步健全安全防範措施,特製定本製度。
一、火工品的采購、入庫、領用及退庫管理製度:
1、火工品的采購管理:火工品的采購管理要嚴格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由供應科申請並辦理審批表,經礦內保衛部門及礦領導審批簽字後蓋章,送地方公安部門批準後方可購買。運送火工品的車輛一切由民爆公司的專門特種車輛運送,礦方不負一切責任。
2、火工品的驗收:火工品入庫要嚴格檢查驗收,嚴格履行入庫手續和交接班製度。保管員要憑押運員提供的《爆破物品購買證》《爆炸物品運輸證》填寫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對入庫爆炸物品要進行認真清點,核對無誤後,方可填寫《物資驗收合格單》,按程序辦理手續。
3、火工品領用:火工品保管員應憑外委施工隊和礦方《火工品領用通知單》《放炮卡片證》進行領用,單、片、證要求內容齊全、完整、清楚、一致,每單、卡、證單位負責人要有簽字、蓋章,外委施工隊、各區隊要指定專職人員憑公安部門簽發的有效爆炸物品使用操作證進行領用,領用時操作人員須備有木箱分品種單獨領取,嚴禁雷管與炸藥一人同車運走,並每班對所有出庫雷管進行導通。對持證人員姓名、證號逐一進行登記。對同品種、同規格的火工品要遵循發零存整,領舊存新,先進先出的原則。對無手續,手續不全,過期失效的,不可用的雷管,變質的爆破物品拒絕入庫或發放,做到帳、卡、物相符。
4、火工品退庫:1)堅持火工品的保管和使用製度,嚴格出入庫手續。2)堅持用多少領多少的原則,領用手續齊全。3)嚴格退庫手續,當使用方在每班內有未使用完的雷管、炸藥要退回倉庫,退回時一定要將其品名、數量、規格、質量如實進行登記,並辦理退庫手續,由雙方簽字證明,方可進庫。如當班不退庫者,停止火工品發放,實行經濟罰款貳仟元。4)實行退庫待保管製度,即由使用方在庫內設臨時性保管箱,由雙方簽字後方可存放在庫內設的臨時保管箱內,並在下次領用火工品時同時履行登記手續,將臨時存放品一並出庫。5)退庫時要認真填寫火工品現場使用記錄,並核對領用數量與實際使用數量、退庫數量是否相符。發現不符立即查明原因,或按製度上報。
二、火工品安全管理製度:
1、礦安監站對礦火工品的庫存、領退、現場使用具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2、礦安監站每周會同礦供應科、保衛科對地麵火工庫進行安全檢查。主要檢查內容為主要設施完好情況,火工品存放、領用、退庫是否按有關規定執行。
3、各火工品使用單位必須持公安部門發放的爆破員、押運員資格證原件到礦安監站備案,由礦安監站發放爆破員、押運員入井證。
4、火工品地麵、井下運輸必須使用按有關規定要求的合格的專用車輛運送。炸藥、雷管必須分裝分運。
5、火工品入井、升井必須由爆破員、押運員本人押運,並在井口登記入井或升井數量,由井口檢身員查驗後方可放行。檢身員每班與火工庫核對領、退庫數量和入井、升井數量是否符合。發現不符立即報礦安監站,由礦安監站會同供應科、保衛科、領用單位進行追查,根據情節報告公安部門處理。
6、安檢員必須每班對火工品井下的存放、使用是否按相關規定執行進行嚴格檢查,發現違規存放、使用的從嚴處罰。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製度
一、凡使用、存儲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及管理人員必須取得相關證件,做到持證上崗,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防火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管理使用人員必須熟悉所管理的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能和安全管理的基本常識,掌握不同物品的特殊儲存要求和滅火方法,並會熟練使用滅火器材。
三、隨時掌握作業場所的溫度和通風情況,及時消除周圍的易燃物。
四、工作時間不準擅離職守,作業場所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並監督檢查。
五、嚴格遵守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規定,嚴禁拖拉、摩擦,和碰撞,嚴禁使用產生火花的工具。
六、違反安全防火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造成火災的,對當事人和單位責任人罰款處理,造成火災的,追究法律責任。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製度
一、各種電器設備或線路,不準超過安全負荷。對超過負荷、短路、發熱和絕緣損壞等容易造成火災危險的要立即維修,否則不允許送電。
二、需設臨時線路時,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架設,在架設時必須按操作規程安全架設。
三、各部位配電箱要保持清潔,保險絲熔斷電流必須與線路規定電流相匹配。
四、要害部位電焊、氣割作業必須將周圍的可燃物清除幹淨,製定詳細的安全措施並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作業。
五、儲存易燃易爆物的倉庫,倉庫管理員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照明等發熱設備用後,要立即切斷電源,觀察並確認無火災隱患後方可離開。
六、各要害部位嚴禁吸煙,不準使用明火,如確需使用明火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配置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並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使用。
七、各要害部位用電、用火操作人員必須持消防操作證上崗。
八、各單位高度重視安全用火、用電工作,對所屬部位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解決。
未遂事故彙報管理製度
為了實現全員參與風險管理,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加大對“三違”、未遂事故的預控,特製定本製度。
一、未遂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應立即向當班負責人或安監員報告。接到報告後,當班負責人或安監員應逐級上報,並在當天班後組織召開未遂事故03manbetx 會。
二、全員都有義務舉報“三違”現象。不分任何時間、地點,一經發現“三違”,立即製止,及時彙報安監員,並逐級上報到礦安監站。
三、對舉報“三違”現象、未遂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相應的物質獎勵,並進行表揚。對主動彙報本單位事故的單位,本起事故不進行考核扣分。
四、對未遂事故隱瞞不報的單位,一經查出或被揭發,給予單位5000元罰款,並扣掉相應考核分。
五、對“三違”現象不加製止和糾正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出或被揭發,給予單位5000元罰款,並扣掉相應考核分,給予個人200元罰款,並通報批評。
六、對“三違”現象、未遂事故的彙報要形成統一表格,詳實填寫相關內容。
七、工會負責對未遂事故進行統計,並報安監站彙總保存相關記錄。
停車棚防火製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嚴格遵守防火安全製度,嚴明消防安全責任,杜絕違章行車,排除消防隱患,做好易燃物品的管理,做到有備無患,防患於未然。
二、各種車輛入棚停車後,要切斷電源,檢查車上是否留下火種,是否有漏油現象。車輛停放時,車頭應朝出口方向,以便疏散。
三、停車棚停放的車上或車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停車棚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更不準使用電焊、氣焊作業。
四、嚴禁用汽油擦洗車輛,嚴防因電路混亂造成短路引起火災。
五、不允許損壞和挪用消防器材、設備現象的發生,不準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
六、禁止入棚的各種車輛亂停亂放,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要進行製止和處罰。
安全監督網、崗員管理辦法
為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發揮群眾對生產的安全監督作用,根據《工會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規程》建立本辦法。
一、組織機構
1、成立霍洛灣煤礦安全監督網、安全監督崗,網、崗員設在班組。班組長不能擔任網、崗員,網員由工會積極分子擔任,崗員由共青團員及青年員工擔任。一人不能兼任網員、崗員。
2、安全監督網在礦工會領導之下開展活動;安全監督崗在團委領導之下進行活動。
3、全礦按生產單位設立小組,組長由分會主席或團支部書記兼任。
4、安全監督網與安全監督崗同時接受礦安監站的領導。
5、網、崗員實行一年一聘,按班組包幹的製度。
二、工作職責
1、積極宣傳安全生產方針,帶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為實現全礦安全生產目標而努力奮鬥。
2、監督本班組的生產過程。反對和抵製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以及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3、發動身邊員工按規程作業,隨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
4、當好安全生產模範,做到身邊無事故。
5、填寫安全信息反饋表,一月不少於規定次數。
6、對本班次的安全設施和勞動條件實施監督,有權要求改進。
7、對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或國家財產可能蒙受重大損失的情況,有權要求行政停止作業,並及時向礦調度室彙報。
8、積極參加分管部門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獎罰
1、網員、崗員在盡職盡責的前提下,每月享受30元的津貼。
2、工作成績突出者,參加公司的崗、網員先進評比。
3、嚴禁“三違”。發生一次即取消網員、崗員資格。
4、無故不參加分管部門組織的活動,取消當月津貼。
5、包庇“三違”,隱瞞事故,按“三違”處理。
6、網崗員身邊發生安全事故,出現輕傷或二類以下機電事故,取消當月津貼;出現重傷或二類以上機電事故,取消三個月津貼並取消當年評先資格。
家屬協助管理委員會管理辦法
為了搞好霍洛灣煤礦安全生產,發揮職工家屬在這項工作中的特殊作用,特製定本辦法。
一、組織機構
1、成立霍洛灣煤礦家屬協助管理委員會,簡稱家屬協管會。成員由熱愛家屬工作的職工家屬擔任,辦公室設在礦工會。
2、家屬協管會在礦工會和安監站領導之下開展活動,完成礦安委會領導小組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3、家屬協管會成員實行一年一聘,分片包幹的製度。
二、工作職責
1、宣傳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配合礦裏組織家屬開展安全教育活動,發動家屬搞好家庭後勤服務,營造溫馨的家庭氛圍,為井下親人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
2、宣傳法律、法規,組織家屬進行法製教育,提高家屬法製觀念,共同維護礦區社會治安、消除不安定因素。
3、組織家屬參加礦裏的安全活動。
4、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活動。
5、定期更換家屬宣傳欄的內容,發動家屬投寄稿件。
三、獎罰
1、完成各項工作任務,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每人每月發給20元津貼,年底一次付給。
2、工作成績顯著,年底參加公司的評比表彰。
3、無故不參加家屬協管會召集的會議或活動,包片內的家屬不能按要求出席全礦性會議或包片內工作發生重大失誤,酌情減發3-6個月的津貼,直至免職。
危害/環境因素辯識及個人安全評估管理辦法
一、為了加強員工安全健康保護和環境保護工作,有效預防傷害、預防汙染,控製事故的發生,需進行危害/環境因素辯識和個人安全評估,達到超前防範的目的。
二、危害/環境因素辯識及個人安全評估責任單位為:綜采隊、綜掘隊、運轉隊、機電隊、通風服務隊、機關各科室及礦安監站進行危害/環境因素辯識。
三、危害/環境因素辯識:
1、根據公司三體係管理要求,每年由三體係辦組織各基層單位、各部門對危害/環境因素進行辯識,並形成書麵材料上報公司相關業務部門。同時根據全年培訓計劃要組織全礦員工進行相關內容的貫徹學習。
2、區隊要根據辯識的風險類型和環境因素類型,結合當月生產作業過程,集中歸類,並製定措施有效控製。
3、對不同級別的危害/環境因素,必須分清責任落實到人,預防和控製措施切實可行。職能部門、安監站進行跟蹤監管,使其始終處於有效控製之中。
四、個人安全評估:
1、個人安全評估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麵考核,依據公司有關規定,由區隊對本單位人員分安全型、一般型、不安全型進行評估分類,由各隊統一填寫評估表,隊長簽字後上報礦安監站。
2、全體員工以班組長考評班組成員逐級考核的方式進行。即:班組長考評班組成員,區隊長考評班組長,安委會考評區隊長。
3、礦個人安全評估由安監站組織有關部門負責人,對基層評估初表進行審核,報請礦領導審批後公布結果。
4、一般型人員由本單位加強管理和教育,不安全型人員由礦有關職能部門重點控製跟蹤監視,強製培訓教育。
5、每半年結束後,區隊要對本單位人員進行轉型申報,經礦綜合考核給予轉型。連續2次被評為不安全型人員,要進行一定時間的停職技能培訓和思想轉化教育。
6、個人安全評估原則上執行每半年一次考核轉型,但遇特殊情況,如發生嚴重“三違”,造成責任事故的主要責任者,思想情緒波動明顯,影響正常作業者,不受時間限製及時轉型。
7、考評說明:考評分為三個等級,90分以上為安全型,90—80分為一般安全型,80分以下為不安全型。
8、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評定為不安全型:
(1)、考核期內有一次“三違”者;
(2)、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3)、應急能力差,反應遲鈍者;
(4)、精神狀態欠佳者;
(5)、操作技能經培訓仍達不到熟練程度者;
(6)、作業規程、操作規程考試不及格者;
(7)、嗜酒成癮,不能自控者。
責任事故(行為)追究製度
一、為提高各級管理人員、各崗位工安全生產責任感,樹立在崗一分鍾,負責60秒的工作作風,在其位、謀其事、守其規。努力完成本職工作和交辦的其它任務,避免人為失誤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或事故。
二、責任追究領導小組由礦領導(包括副總)及生產技術辦、調度中心、礦安監站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組成。
三、責任追究範圍:
未發生人身事故,但屬違反勞動紀律、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作業行為;工作失誤,管理出現漏洞的失職行為,給安全生產造成一定後果;由於人因失誤損壞生產設備,由於個人原因未按時完成交辦的工作,產生一定後果。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進行責任追究
1、“三違”行為特別嚴重,導致未遂事故,給安全生產帶來一定影響、直接經濟損失在一萬元以上的。
2、由於不堅守工作崗位,工作不負責任,擅離職守等原因,使正常工作受到影響,造成停機停產的。
3、由於工作不到位,脫崗漏檢的原因,造成隱患整改不及時,加大安全風險和排除難度的。
4、人為失誤損壞設備設施經濟價值在1000元以上(安全設施除外)。
5、無計劃全礦井停風,全礦井停電10分鍾以上,局部停電0.5小時以上,全礦井給排水中斷0.5小時,局部中斷1小時以上的責任單位和個人。
6、疏於管理或培訓教育不到位,員工處於不知不會情況下給安全生產造成後果的單位領導、當班幹部、班組長。
7、由於工作不負責任,當班發生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當班管理人員、單位責任人、分管部門負責人。
五、責任追究辦法
1、發生以上情況之一,由礦調度室通知分管領導、安監站、生產技術辦、調度中心等部門參加會議,責任當事人及所屬單位領導、當班現場所有人必須到會。
2、會議由礦分管領導主持,安監站對追查分析、認定、結論全過程進行監督。經討論,拿出處理意見和今後防範措施。
3、責任追查屬影響麵大、針對性強、性質嚴重的情況時必須下發責任追究處理通報。
六、責任追查處理結果
1、經認定的責任有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管理責任、所有責任人都必須受到相應處罰。
2、處罰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分、“三違”認定強製培訓、通報批評。
3、通報由礦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安監站長簽發公布於眾。
事故隱患排查製度
一、按照“ 企業負責,國家監督”的原則,礦是事故隱患排查製度的責任單位,應及時組織事故隱患的排查工作,礦安監站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礦長對礦井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全麵負責,副礦長、總工程師對礦長負責,組織分管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工作,業務部門負責實施本職範圍內的隱患排查。
三、礦井事故隱患,係指煤礦生產現場、技術管理、裝備設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其種類分為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火災、水災和其它十類。
四、按照嚴重程度和解決的難易程度,將事故隱患分為A、B、C三級。A級:難度大,礦裏解決不了,須由公司解決的隱患。B級:難度較大,區隊解決不了需礦解決的隱患。C級:由區隊或業務部門必須解決的隱患,即除由礦和公司解決以外的隱患。
五、礦在其日常安全檢查的基礎上,每月進行一次礦井事故隱患等級確認,按級別每月逐級上報,A、B類事故隱患應在當月末報公司。事故隱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須定期上報,直到事故隱患整改完成為止。
六、事故隱患的整改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礦長全麵負責,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組織各業務部門進行事故隱患的整改、措施落實、資金材料落實、時間落實、責任落實。
七、礦安監站負責事故隱患的綜合管理,監督檢查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並負責統計上報工作,且按照統一報表納入計算機管理。
八、事故隱患的監督檢查。C級事故隱患整改由礦安監部門監督檢查,A、B級事故隱患整改由上級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九、礦裏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於存在事故隱患的作業場所,要製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無措施不得生產。
十、因事故隱患整改不落實,導致事故發生,要給予處罰,並追究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安全目標管理製度重點要求是:總體控製,分解細化,各自把關。機構健全,任務明確,績效考核,獎懲分明,不斷總結,持續改進。
一、每年在年初的安全工作計劃中要製定出切合實際的安全奮鬥目標和控製指標。
二、根據全年的安全奮鬥目標和控製指標,結合全礦各單位實際,將安全指標層層分解、細化到區隊。
三、礦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全礦安全生產負全麵責任;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車間(區、隊)班組長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工人對所在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四、安全目標保證措施執行年度安全工作計劃中措施,具體考核辦法執行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辦法及安全工作條例。
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一、按照公司統一規定,每月由經營辦負責從噸煤中提取安全技措費用。
二、專項資金的提取和使用必須製定計劃上報公司有關部門,經審批後予以實施。
三、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礦安監站對安技措資金的提取使用進行全過程監督。
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一、礦安監站作為本礦的安全管理專門機構,按公司定員要求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監站對礦井安全生產規章製度、規程、標準、規範等執行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
二、安全監督檢查執行定期檢查和動態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定期檢查原則上每周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增加檢查頻率時具體調整;動態檢查實行24小時不定時的對各作業點進行巡回檢查,檢查要覆蓋生產全過程、全方位。
三、安全監督檢查對照《煤礦01manbetx 》、《安全生產法》、《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實施細則》等進行檢查。
四、定期安全檢查由各專業檢查組組長召集,具體檢查線路、人員安排由專檢組組長安排。
五、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有權進入井上下任何作業場所進行檢查,有權向有關部門調閱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六、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給予當事人及責任單位罰款、通報等處理。
七、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
八、重大隱患排除後必須經安監站及其它相關部門複查認可,方可恢複生產。
九、對每次檢查存在問題,根據存在問題性質、責任單位及分管責任由質量標準化辦公室下發隱患整改落實表,明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責任人及監管責任人。最後存在問題經監管責任人複查簽字認定後存檔。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
為了加強礦井安全管理,防止02manbetx.com 發生,特製定此管理製度。
一、礦屬各單位行政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全責,是預防礦井主要災害的責任人之一。
二、礦屬各業務部門對分管專業的災害預防負技術管理和監督責任。
三、礦屬各業務部門對本專業管理範圍內存在的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必須及時提出整改處理意見,並監督實施。
四、礦屬基層單位對業務部門提出的安全隱患必須在整改期限內完成。
五、礦屬基層單位要經常組織自檢自查,及時發現現場安全隱患,消除隱患,保證安全生產。
六、礦有關單位每年組織進行各崗位、各工種的崗位風險辯識,通過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杜絕事故發生。
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製度
當礦井發生事故後,事故信號必須立即反饋到調度室,由值班調度員立即向礦長、值班礦領導報告,並通知事故單位負責人和礦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在發生重大災害事故後,必須立即通知礦山救護隊和公司總調度室。
一、礦救災指揮部必須迅速查清災害發生地點、性質和波及範圍。
二、救災指揮部迅速組織井下所有地點的工作人員按年度《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中規定的路線組織人員撤離。
三、在煤礦發生事故後,礦救災指揮部立即集合搶險救災突擊隊,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參加井下救災工作。
四、在參加井下搶險救災時必須有保證參加搶險救災人員人身安全的措施。
五、在井下搶險救災的過程中,除常規備用材料外,所需要的特殊裝備、材料與公司總調度室及時協調解決。
六、在救災過程中對入井人員進行嚴格控製,隻有持有救災指揮部簽發的“入井特別許可證”方可入井。
七、對井下人數的清點工作由安監站、通風隊、生產及生產輔助單位、燈房共同完成。
八、在02manbetx.com 處理過程中各單位負責人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在需要時組織好人員參加搶險救災。
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製度
一、當礦井發生各類事故後,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將發生事故的情況、地點、人員等彙報調度室,由值班調度員立即向礦長、值班礦領導報告,並通知事故單位負責人,同時根據事故性質通知相關單位負責人和值班人員。在發生重大災害事故後,必須立即通知礦山救護隊和公司總調度室。
二、事故調查和追究的目的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清事故發生過程、發生原因,以便吸取教訓,完善規章製度,實現安全生產。
三、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由公司安監站組織調查處理。死亡事故由公司安監處及地方政府部門組成調查組處理。輕傷事故由礦和安監站共同組成調查組處理。
四、發生事故首先由安監站負責保護好現場,用最快速度組織人力物力進行搶救,同時由礦調度向上級部門彙報事故情況。
五、礦有關部門、現場人員、安監站盡最大可能為事故調查組提供物證和有關資料,為準確判斷事故經過、原因和主要過程提供依據。
六、輕傷事故由礦主要領導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找出事故發生的主客觀因素,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確定事故責任者。安監站監督事故調查、分析、處理全過程,並對事故處理和責任劃分拿出主導意見。
七、事故調查處理報告要及時上報公司有關部門,同時要製定預防同類事故發生的具體措施。
八、事故調查同時進行經濟損失評估。
九、事故追究責任劃分為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間接責任、管理責任。
十、責任人按照所承擔責任的主次,依據礦安全獎罰辦法中有關條例和其它規定分別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安全活動製度
一、圍繞公司及礦生產建設中心工作,結合當前安全生產形勢,員工思想表現較突出的問題,可能發生事故苗頭及重大節日,完成攻關決戰任務之際,有組織、有計劃的開展。
二、組織領導工作:
1、全礦性安全活動由礦黨委副書記牽頭,安監站、綜合辦、工會、團委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聯合製定活動項目、內容、要求達到的目的。
2、各基層單位自行開展的安全活動,由本單位支部書記牽頭成立活動領導小組,提出活動項目、計劃和所要達到的目的報礦有關部門批準或備案。
3、群眾性安全管理機構開展安全活動由工會主席牽頭,其它相關部門配合,將活動項目、計劃所要達到的目的報礦黨委副書記批準。
三、經費保證和審批
安全活動經費原則上由列支的費用支出,不足部分可從安全質量標準化罰款中提取。群眾性安全活動從工會經費列支,各基層單位安全活動由工資總額提取或礦統一考慮支出。所有安全活動經費支出由礦長審批,動用安全質量標準化罰款必須經安監站長簽字。
四、安全活動的目的和要求
安全活動要圍繞安全生產的大局,積極配合全國及公司統一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結合本礦本單位具體情況達到提高整體安全素質,掌握安全生產和現代化管理科學技術,杜絕“三違”,消除事故為目的。要求活動要有實效性和感染力,生動活潑、群眾喜聞樂見。
五、安全活動形式
安全活動要在固定模式上有所創新。如安全周、安全月、百日安全無事故、知識競賽、技術比武、案例演講等,既要鞏固已顯現的實際效果,又要在此基礎上有所發展。同時也提倡用送溫暖、獻愛心、一幫一、黨團員身邊無事故等形式提高員工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在狠反“三違”,堵塞漏洞的安全活動中,事故案例演講也是行之有效的活動形式。逐步將安全活動引申到文藝宣傳方麵,以小品、相聲和群眾喜愛的節目達到宣傳教育的目的。
六、安全活動與其它
1、安全活動可以用固定和不固定兩種形式開展,也可以和宣傳報導輿論導向形式結合起來進行。
2、安全活動要收集生產過程中湧現出的先進人物、先進事跡,以典型和榜樣的行為感染人、啟發人、鼓舞人。
3、安全活動避免頭重腳輕,轟轟烈烈開場、了了無聲結束。各級領導要向抓生產那樣重視它的作用,在全礦形成更高安全文化氛圍。
反“三違“管理製度
一、“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是安全生產的大敵,要將反“三違”貫穿於生產的全過程。
二、“三違”行為所有現場作業人員都有權利製止,遵守規章製度是每個作業人員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三、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認定為“三違”:
1、入井工作服不標準,未按規定佩帶礦燈、自救器和工作所需要的防護用具等。
2、未經培訓入井和無證上崗操作的。
3、管理人員違反煤礦01manbetx 、作業程序指揮他人作業,明知有隱患不組織排除,強令工人冒險蠻幹的。
4、作業人員違反作業規程或操作規程,圖省事、搶時間、冒險蠻幹。
5、遇有險情或隱患不積極主動排除、不彙報,任其發展下去,致使工作地點出現冒頂、片幫、設備損壞、斷點停水、供風不足等問題。
6、違反規定進入盲巷、采空區和無支護巷道的個人行為。
7、不執行崗位工作業標準,出現脫崗、睡覺的行為。
8、不按規定駕駛車輛超速行駛,起吊裝卸物件無措施,運送物資不捆綁,乘車人員站立車廂內或身體部位露出車身。
9、不按規章製度作業的其它行為。
四、“三違”認定
所有被證實的“三違”人員,由安監站和其它職能部門組織進行認定,個人寫出“三違”經過及認識檢查,由礦專題會議做出處罰決定,個人在“三違”認定書上簽字。
五、“三違”處罰
1、“三違”事實成立,根據情節給予強製培訓、停職檢查、經濟罰款。管理人員“三違”除接受以上處罰外,根據性質嚴重程度由安監處報請礦領導批準給予撤職、降職處分。
2、“三違”人員不享受本季度安全獎,嚴重“三違”年度安全獎減發50%,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三違”人員待崗一個月,不享受年度安全獎。
3、安全活動期間加倍處罰。
六、“三違”重新上崗條件
“三違”人員在強製培訓期間必須寫出個人檢查、今後保證,由本單位領導和家屬共同擔保,安監站長同意後方可重新上崗。
幹部下井檢查製度
一、各級領導、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井下,了解現場實際情況,解決施工中存在的安全問題,發現威脅人員生命財產損失的事故隱患,要果斷采取措施立即進行整改,並向調度室彙報。
二、各級領導、管理人員入井及深入現場次數規定如下:
1、礦領導執行公司規定的入井次數。
2、綜采隊、綜掘隊隊長、書記每月不少於15次,副隊長、技術員不少於20次。
3、機電科、運轉隊隊長、書記每月不少於12次,副隊長、技術員不少於15次。
4、主管業務部門的工作人員每月不少於22次。
二、各區隊帶班幹部、班組長必須做到跟班指揮,不準以任何借口離開工作地點或遲到早退,否則工人有權停止作業,並彙報礦調度室。由於幹部脫崗或指揮失誤造成後果的要加重處罰。
三、礦值班領導必須在中班或夜班下井檢查工作麵,查看崗位、處理現場問題,並認真填寫跟班檢查記錄。
四、凡入井的職能科室領導都必須將工作麵布置、檢查、處理的安全問題認真地填寫在安全信息卡上,當天調度會議落實整改情況。需立即處理的隱患,由安監員或專檢人員現場複查整改落實情況,並向領導及有關部門彙報整改落實情況。
井口檢身及車輛檢查管理辦法
一、入井須知:
為保證礦井正常的安全生產,所有入井人員必須了解以下內容並嚴格遵守。
1、每一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礦燈、必須戴安全帽、攜帶自救器,戴防塵口罩。進入綜采工作麵時,必須要佩帶防護眼鏡。
2、入井前嚴禁喝酒,入井時嚴禁攜帶香煙和點火工具,嚴禁穿化纖衣服。
3、所有入井人員必須經安全培訓合格,取得經礦安監站站長簽發並加蓋安監站公章的入井安全資格證方可入井。
4、參觀及上級部門檢查的人員必須有礦領導或職能部門人員陪同方可入井。在井下因某種原因走散時,要在原地等待接應,不得自行尋找。
5、輔運平硐是人員、設備入井的唯一通道,所有入井人員、機電設備、車輛必須按規定接受檢查。對拒絕檢查或恣意滋事者,檢身員有權拒絕其入井。
6、入井人員要主動出示入井證接受檢查,乘車入井的人員(包括司機)必須下車接受檢身員的檢查。
7、入井人員和車輛在井下巷道必須執行右側通行的原則,嚴禁進入采空區、盲巷、未支護的巷道及機電硐室、水倉等與本人工作無關的區域。
8、參觀檢查人員不得隨意操作設備,不得妨礙現場正在進行的作業,不得隨意跨越和攀登運轉中的設備。
9、如遇險情,要沉著冷靜,在現場有經驗的人員統一指揮下,順著避災路線共同脫險。
10、入井人員乘車時,要等車輛停穩後有序上下,嚴禁搶上搶下,上車後要坐穩扶好,嚴禁在車廂內打鬧、站立和將身體任何部位超出車身以外,司機開車前要查看人員乘坐情況,開車前要鳴笛示警,車輛行駛中或未停穩時不得扒跳、上下車。
11、入井車輛嚴禁客貨混運和駕駛室超員。
12、每一入井人員有權製止任何人違章作業;拒絕任何人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並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13、每一入井人員入井前必須熟知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責任製、操作規程及應知應會。
14、井下與地麵調度室聯係電話“8204078”、“8204045”。
二、入井人員檢身製度
1、進入井下的任何人員都必須接受井口檢身員的檢查,主動出示入井證。乘車入井的人員(包括司機)要站在車輛左側接受檢查。
2、檢身員必須嚴格按照檢身製度的要求,對每一入井人員進行嚴格檢查。
3、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必須製止其入井:
(1)、未戴安全帽的;
(2)、未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或所攜帶礦燈、自救器不完好(過期)的;
(3)、班組長以上管理幹部未攜帶便攜式瓦檢儀的;
(4)、攜帶煙草及點火物品的;
(5)、穿化纖衣服的;
(6)、嘴裏有酒氣的,精神萎靡不振,神誌意識不清的人員;
(7)、無入井安全資格證的;
(8)、無礦方職能部門或礦領導陪同的參觀者、服務工程師等非本礦或與施工無關的人員。
4、對需要入井的女性由工會女工主任負責檢身。
5、工作認真,待人禮貌,檢查入井人員衣褲口袋及上身至燈帶處有無違禁物品。
三、入井車輛檢查製度
1、有下列情況的車輛必須禁止其入井:
(1)、工具箱內、司機室、車廂內有煙頭和點火物品。
(2)、無滅火器材或滅火器不合格的車輛。
(3)、無礦領導及業務部門批準的電氣焊措施,而裝有電焊機、氧氣瓶、乙炔瓶的車輛。
(4)、裝有電焊機、氧氣瓶、乙炔瓶的車輛,雖有礦領導及業務部門批準的電氣焊措施,但未配備至少兩個滅火器的。
(5)、外施工單位無安監站簽發的入井許可證、駕駛員無駕駛證和車輛操作證的車輛。
(6)、無審批措施入井的裝載機、三輪車。
(7)、無安全措施裝有柴油發電機的車輛。
(8)、裝有無防爆合格證電氣設備或無“檢驗合格證”的電氣設備車輛;
(9)、人貨混裝的車輛,自卸車車廂內乘人的車輛。
(10)、大燈不亮,擋風玻璃及倒車鏡不完好,無喇叭,車容不整潔的車輛。
(11)、裝載貨物超高、超寬、超長、綁紮不牢固或貨物傾斜、裝載不穩的車輛(超高規定:車輛所載貨物不能超過司機室護架以上20公分,如拉運設備時,超出規定高度,要經供應科批準。超寬規定:車輛所載貨物不能外露到車廂以外,如拉運設備、機架時,必須超出車廂,由責任單位製定措施,經審批後方可入井。超長規定:車輛所載貨物不許超出後車廂一米,超出此長度,必須製定措施,經審批後方可入井)。
(12)、各種車輛司機室,車廂所乘人數不符合規定的車輛(規定雙排客貨司機室含司機乘6人,車廂不超過8人;加長五十鈴車司機室含司機3人,車廂不超過15人)。
(13)、馬槽掛鉤不齊全可靠,馬槽不完整車輛,後車廂衛生差有雜物、淤泥或碎石的車輛。
(14)、裝運碎石的車輛沒有低於馬槽高度50mm。
2、檢身員每檢查一次後,都必須認真填寫記錄入井時間、入井車輛的編號、單位、入井人數。
3、每一入出井車輛、及車輛上每一入井人員必須下車接受檢身員的檢查,對不接受檢查的,阻止其入井,並通知分管部門給予罰款。
四、入井、升井人員車輛清點製度
1、入井人員接受檢身後及時統計人數並做好記錄,詳細記載入井時間、單位、總人數。
2、車輛入井要記錄車號、單位、數量。
3、外單位參觀學習人員入井必須由本礦領導或職能部門人員陪同。準確記錄總人數。
4、升井人員及車輛必須在井口停車,檢查記載升井人數、單位及車號。
5、車輛升井要嚴格檢查駕駛室、車廂內、車架上所有材料設備,並記錄清楚。
6、對升井人員及車輛如發現攜帶屬於礦井設施或材料必須扣留,並及時彙報。
7、檢查發現有偷盜礦井財產、設備現象,記錄好車輛司機姓名、工作單位,及時彙報調度。由調度通知有關部門進行核實處理。
8、檢身人員必須嚴格清點出、入井人數,對當班井下人員總數統計準確,每班向調度彙報一次,並隨時與充電室核對入井人員的數量,準確記錄井下現有人員數量和車輛數量。
五、檢身人員獎罰辦法
為加強井口檢身管理工作,有效控製違規人員及車輛,避免事故和財產損失,提高檢身人員責任感,特製定以下獎罰辦法:
一、有下列情況對檢身人員給予獎勵:
1、檢查發現並抓獲私自藏雷管炸藥者,獎勵500——1000元;
2、檢查發現並抓獲偷盜企業礦用安全設施和重要材料者,獎勵500元;
3、檢查發現並抓獲一般偷盜行為者,獎勵100——300元。
二、有下列情況對當班井口檢身人員罰款200元。
1、有帶香煙和點火器具入井人員。
2、使用火工品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入井手續或當班無專職放炮人員。
3、使用電氣焊單位無審批措施。
三、有下列情況對當班檢身人員罰款100元。
1、無安全資格證入井。
2、無駕駛證件駕車入井。
3、酒後入井。
4、人貨混裝。
5、安全帽、自救器佩帶不齊,管理人員不帶便攜式瓦檢儀。
6、乘坐不準乘人車輛上下井不加製止。
7、不按規定進行認真檢身、檢車。
8、脫崗睡覺。
9、清點人數、車輛不負責任,數據嚴重不準確,記錄混亂。
三、井口檢身人員有權對不服從檢查的人員實行罰款,罰款額200——500元。對拒絕檢查製止無效或無理取鬧者罰款500——1000元。罰款中提取50%給予獎勵。
班組建設管理辦法
一、各單位黨政一把手是班組建設負責人,必須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成立班組建設領導小組,每月組織全麵考核,並將考核結果與工資分掛鉤。
二、區隊、車間班組建設要作出規劃,確立目標,製定達標方案,並要與班長業績考核掛鉤。
三、區隊、車間對班組建設必建立如下製度。
1、班前會製度。
2、交接班製度。
3、班前安全評估製度。
4、安全教育製度。
5、業務技能學習培訓製度。
6、機電設備使用維護檢修製度。
7、安全質量檢查製度。
8、隱患排查製度。
9、考勤製度。
10、正規循環作業製度。
11、彙報製度。
12、安全質量獎罰製度。
13、“上標準崗、幹標準活”崗位工作標準。
14、班組長聘用製度。
四、區隊、車間要做到工作事務公開,建立合理的勞動分配製度,充分體現按勞計酬的原則,公開、公正,接受群眾監督。
五、區隊、車間要建立班組長聘任製度,明確任職條件,工作權限、職責範圍、規定班組長在全隊人均工資基礎上向上浮動比例。
六、區隊、車間要在班組開展崗位學技能,學標準活動,用簽約的形式開展一對一的傳、幫、帶活動。
七、通過班組建設要實現三無、三保(三無即班組無輕傷、區隊無重傷、礦井無死亡,三保、即個人保班組、班組保區隊、區隊保全礦)。
八、礦對班組建設進行月檢、季評、年總結,對升級合格的班組要及時上報,對發生事故班組按獎罰辦法給予責任人和班組處罰,成績突出和升級班組給予獎勵。
入井車輛管理條例
為了進一步規範入井車輛的管理,保證在生產、基建過程中更好地發揮其輔助運輸作用,實現安全、高效、低耗的服務目標,根據天隆公司入井車輛管理的有關規定特製定霍洛灣煤礦入井車輛管理條例,要求車輛管用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總則
第一條:霍洛灣煤礦各種入井車輛由綜合辦集中管理,分配到各生產和輔助生產單位使用,各用車單位行政正職是本單位入井車輛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對所使用車輛的安全運輸、車容、車況負責,要把車輛輔助運輸管理工作列到重要議事日程上來。
第二條:綜合辦是礦內生產車輛的主管部門,對全礦車輛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綜合辦主任為第一責任人。綜合辦有權行使肇事車輛責任追究權利,不完好車輛停用、待修,車容、車況整改處罰和車輛調配使用車權利。各用車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去幹擾綜合辦管理權利的執行,執行中發生的未盡事由安監站協調。
第三條:綜合辦要與用車單位簽定車輛使用責任單。明確車輛使用的有關要求,落實相關責任。用車單位要落實包車責任製,駕車人員要相對固定,以保證車輛的完好和安全運行。
第四條:礦安監站是全礦車輛安全運行的監督檢查職能部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對礦管車輛和外委施工入井車輛的安全管理,製度的建立,人員的培訓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不斷改進提高管理水平,保證輔助運輸安全通暢。
第五條:車輛管理部門要及時開展形式多樣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動,經常性的對駕車人員進行安全培訓,落實崗位標準,不斷提高業務技能。做到文明駕駛,安全行車。
第六條:綜合辦要做好車輛日常檢查和運行中的動態檢查,要對各用車單位的輔助運輸按規定期限進行標準化考核,要求在用車輛每日一檢。建立建全檢查考核記錄,車輛損失責任理賠等,並把存在問題和整改意見在每日調度會或周安全例會上通報。
第七條:本礦專職駕駛員、外委施工單位駕駛員須持有經過交通部門培訓考核取得的正式駕駛執照,並經礦安監站入井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資格證”後方可駕駛車輛入井。凡因工作需要必須駕車入井人員,必須經礦安監站安全培訓經理論實駕考試合格取得“入井車輛操作證”後方可入井駕駛車輛。
第八條:入井車輛駕車者是礦駕駛車輛的安全第一責任人。隻要駕車就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有關規定,精心駕駛,確保乘車人員、巷道中的作業人員、設備設施、所載貨物的運輸、裝卸及車輛行駛的安全。
第一章 入井車輛安全管理
第九條:嚴禁未經批準將入井車輛開出廠區,嚴禁酒後駕車,嚴禁在入井車輛的駕駛室內、車廂上抽煙或存放煙火,否則一切後果自負,並按“三違”從重處罰。
第十條: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私自將車輛轉借他人駕駛,發生事故者,本車司機賠償損失的60%,駕車司機賠償損失的40%,並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理。
第十一條: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賠償事故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並按規定追究責任者責任。
第十二條:各單位駕駛員必須聽從上級領導的指揮,同時要由本單位領導調配車輛,不準未經許可擅自出車作業。凡無領導派遣私自出車造成事故,賠償全部經濟損失,並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三條: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做到文明駕駛、禮讓三先,井下禁止超車,會車必須減速變光,堅決杜絕違章蠻幹,不開“鬥氣車”、“英雄車”。
第十四條:各用車單位和個人要落實車輛啟動前的安全檢查製度,本著誰開車誰負責的原則,必須對車輛進行認真全麵的檢查。車輛在工作前後一定要保證車輛不缺水、燃料油及潤滑油,要保持車容整潔,各部位完好,車箱護欄掛鉤牢固,前後視線好,製動係統、轉向機、喇叭、刮水器、刹車和後視鏡及燈光裝置齊全有效。
第十五條:入井車輛隻限柴油機車,嚴禁汽油車輛入井。每輛車入井必須帶4Kg幹粉滅火器2具。
第十六條:外委施工車輛入井前必須經礦安監站嚴格檢驗,持有安監站頒發的《車輛入井證》經車隊車輛車況檢查合格後方可入井作業。
第十七條:車輛入井後,不準因等人及其它原因長時間地開大燈,或使發動機長時間運轉不熄滅,要盡量減少燃油,蓄電瓶的電量消耗及發動機廢氣汙染巷道。
第十八條:所有車輛在工作完畢後,要停放在固定地點。嚴禁到處亂放,保證車輛安全,使用方便。特別是外施工單位車輛必須集中停放在指定地點,以免影響廠區幹淨整潔的環境。
第十九條:車輛在井下主要運輸巷道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30Km/h,其它巷道車速不得超過20 Km/h,會車速度不得超過5 Km/h,行駛到巷道交叉點、轉彎以及前麵有車輛、人員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鳴號減速。經過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在巷道行走的人員時,必須做到“一停、二慢、三通過”,將前大燈燈光變換為近光,待人員通過或在施工人員指揮下緩慢通過。
第二十條:兩車同方向行駛,前後車輛必須保持不小於100米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輛的司機對巷道設施、設備、管路、電纜等必須謹慎保護,造成損失除賠償損失外,還要依據有關條例做出處罰。
第二十二條:嚴禁車輛超高、超寬或超載運輸,嚴禁客貨混裝。
第二十三條:車輛接送人員上下井時,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物品。
第二十四條:用車運送人員時,開車前必須檢查車廂護檢掛鉤是否牢固、檢查運送人員是否坐穩,乘車人身體及所攜帶工具和零件嚴禁有超出車身外等現象。
第二十五條:車輛在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上站立,嚴禁扒車、跳車。
第二十六條:裝載機無論井上下作業,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施工作業現場,需要進入現場時,必須與司機聯係停車以後,才可進入。裝載機不允許乘坐司機以外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禁止在井下檢修車輛的油路、電路,禁止在井下排放車用燃料油或存放車用燃料油。
第二十八條:各井隊必須落實包車責任製,加強對車輛的檢查維護,不允許帶病車投入行駛。機關用車由辦公室負責統一管理。
第二十九條:凡下派各隊的車輛及外施工單位租用車輛由安監站不定期地抽查,辦公室每日一檢。凡檢查車況不完好,取消其入井資格,待處理後經複檢審驗合格後方準入井作業。
第三十條:需要在行車巷道施工作業,必須在距施工地點二頭100米以外處各設置反光醒目的施工警示牌,一天時間內需要中止通行時,要按上述要求設專人攔截車輛進行防護。巷道施工地點過往車輛必須減速慢行,車速不得超過10Km/h。
第三十一條:需在巷道作業的流動人員,必須要穿反光標誌背心,密切注視過往車輛,一旦發現來車,必須提前用頭燈向來車方向示意,並主動避讓,做好自我防護。
第三十二條:如個別無後尾燈和轉向燈的特種運輸車輛如小推車、小型機動車等,必須入井作業時,必須在明顯部位掛貼反光標誌,但不允許長時間占用巷道行車路麵。
第二章 車輛駕駛責任事故理賠製度
第三十三條:凡不遵守公司入井車輛管理規定、本條例規定或因違反交通規則、操作規程等有關規章製度而造成行車事故者按以下條款進行個人理賠。
1、因違章駕駛而造成對自己、乘車人員或他人傷害的,責任人要嚴肅追究責任,從重從快處罰,情節惡劣後果嚴重者,給予責任人行政處理或交司法部門處理。
2、違章駕駛造成車輛損壞的責任人要賠償修車發生的全部費用,若撞壞或刮壞生產設備、設施者賠償損壞設備、設施修複費用,情節嚴重的,車隊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組織追查,認真落實“三違”責任,提出改進意見通報全礦。
3、個人理賠費由當月工資扣除,當月工資不足部分扣下月工資,車隊每月將全礦個人理賠名單進行公示,以起到教育他人的目的。
第三章 車輛維修保養製度
第三十四條:綜合辦負責對全礦各種車輛的維修保養,綜合辦主任是第一責任人,車輛因維修保養不到位而發生的損失,要追究第一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五條:車輛管理要堅持強製性維修保養的原則,要嚴格按照“霍洛灣煤礦車輛安全管理質量標準化考核辦法”所規定保養周期,定時對運行入井車輛進行保養,認真填寫保養記錄,逐台完善保養製度。
第三十六條:車隊要組織好專修人員,及時快速排除故障,做好現場服務,杜絕車輛帶病運行。車輛維修中需機加工、電氣焊時,機電隊給予配合。生產車輛維修要有時間意識,必須連夜維修,不得無故拖延時間,維修時超過4個小時,需另派車輛,要保證生產車輛正常出動。
第三十七條:綜合辦負責對全礦車輛的技術檔案管理,按計劃備購常用材料、備件,對故障車輛及時組織修理,保證車輛出動率在90%以上。
第四章 車輛材料、油脂管理
第三十八條:我礦各種車輛的材料、配件、油脂由綜合辦集中管理,各隊實際消耗按月核算,綜合辦與用車單位雙方隊長簽字生效。
第三十九條:綜合辦要完善材料、配件、油脂領用手續和出入庫製度,誰用誰簽字,做到進庫有清單,出庫開小票,把好關口,杜絕浪費和不必要損失。
第四十條:綜合辦要隨時掌握車輛狀況,在每月25號前較準確提供下月消耗計劃,分管領導批準後執行。
第四十一條:要堅持努力降低消耗為重點的管理意識,在加強車輛日常管理的同時,以高度責任心,認真組織各種材料、配件、油脂的進貨渠道,堅持貨比三家優質低價的原則,考察市場,定點選購,按月由財務結算。
第四十二條:規範維修製度,降低維修費用。出礦維修車輛,綜合辦負責組織,用車單位、安監站等單位簽定出修車輛的維修項目,填寫出礦修車單,預算好費用,共同簽字。若為碰壞車輛,落實理賠責任人。礦內維修實行單車修理費用包幹辦法,由綜合辦與修理方簽定維修協議,財務科監督執行。
第四十三條:非正常駕駛所造成的損失費用,要嚴格追究責任,落實理賠責任人,理賠費用從責任人工資中扣除,財務要專設理賠賬目。凡理賠發生的費用,由理賠賬目中支出,不再進入車隊所報的材料費用中。
第四十四條:要加強零配件的修舊利廢工作,能修複使用的零配件,要盡量修複使用。要對新進的車輛自製安裝前後護杠,在不影響車輛性能的情況下,降低材料費用。
第四十五條:綜合辦要隨時掌握各用車車輛作業量,及時調整增減車輛台數,優化工作量,合理投入、合理開支。
員工教育培訓製度
一、各防火重點單位內要有醒目的消防安全宣傳標語和消防安全標誌,要充分利用各種形式經常對員工消防知識和消防法規及消防法的宣傳教育,以增強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二、對新員工及變換崗位工種的員工進行崗位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安全培訓。經安監處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對重點工種如電工、倉保員、電焊、氣割、鍋爐工等要進行安全培訓,取得崗位操作證、消防安全培訓證方可上崗從事作業。
三、對員工群眾進行消防知識全員培訓,應讓每位員工都掌握滅火設施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學會簡單的滅火技能,掌握一定的滅火知識。
四、進行經常化、製度化的消防安全教育,使全體員工都知道各自崗位的火災危險性,以及預防火災和處滅火災的基本措施,能及時發現火險和撲救初起火災並能逃生自救。
五、完成上級消防部門及礦下達的消防培訓任務。
外委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處罰條例
為了進一步加強外委施工隊伍安全管理,實現礦井真正意義上的本質安全,特製定外委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處罰條例,請各相關單位認真遵照執行。
第一條:資質審查及內業綜合管理
1、外委施工隊在取得公司安監處簽發的單項工程安全生產許可證,進入礦內施工前必須先經安監站、生產辦資質審查,審查對照人員相符後,由礦安監站組織進行入井安全培訓考核簽發入井資格證。
2、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項目第一責任人必須與礦裏簽寫安全施工責任書,按規定向財務交納安全、質量、工期保證金,否則不得開工。
3、施工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組織機構,製定符合甲方安全質量標準化施工管理製度,並切實發揮其作用。當班作業現場必須要有帶班隊長指揮協調施工作業,明確項目負責人為安全第一責任人,跟班隊長為當班安全第一責任人。當班沒有跟班隊長停止作業、撤離人員,並處以2000元罰款。
4、施工人員要盡量保持人員相對穩定,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掌握避災脫險知識,準確辯識礦井各種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出口線路指向。
5、入井人員必須經安全培訓取得入井安全資格證,特殊工種必須同時持有資質部門簽發的有效證件,否則不準上崗作業。對無證或偽造入井安全資格證入井的,對責任單位每個無效證件處以1000元的罰款。
6、對外包工程,無論工程大小、時間長短,施工單位必須要編製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並報礦領導及相關業務部門審批後執行。對無規程措施開工作業的一次罰款5000元。
7、施工單位對審批後的規程措施必須要貫徹到每一個施工作業人員,必須要讓每一個施工作業人員熟知本工程安全技術措施,並將作業點安全通道、避災路線一並貫徹到每位作業人員,貫徹學習要有簽字記錄。未對規程措施貫徹學習的,一次罰款2000元。
第二條:入井、升井檢查及乘車
1、所有入井、升井人員必須接受井口檢身員的檢查,對拒絕阻撓檢查的人員沒收其入井安全資格證,並處以責任單位1000—2000的罰款。
2、入井人員必須穿戴整齊。按要求穿棉布類的工作服,安全帽質量符合要求。對工作服不符合要求、未攜帶自救器或不會使用自救器、安全帽質量不合格或未係安全帽帽帶的人員不準入井。在井下檢查工作服不符合入井要求、安全帽未係帽帶、未攜帶自救器等穿戴不合格的人員處以200元的罰款。
3、檢身員對施工人員入井、升井檢查完畢後,由本隊帶班隊長與檢身工核定入井、升井人數並簽字。無帶班隊長不得入井。
4、施工單位使用的電氣設備入井前必須經機電科專人檢查。所有入井設備必須要有入井合格證和防爆合格證並經檢身員檢查登記後方可入井。
第三條:井下現場施工管理
1、跟班隊長及時組織人員排查隱患,必須保證施工現場無隱患作業,否則經檢查每發現一處隱患處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
2、巷道掘進、擴幫、挑頂工程必須嚴格執行作業規程,保證支護質量,杜絕空頂作業。對超空頂作業每米處罰1000元;對錨杆扭力、拉力一根不合格罰款100元。錨杆間排距不符合要求必須重新補打,每排罰款500元。
3、施工單位進入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注意保護巷道內一切安全設施及設備、管路、電纜。嚴禁隨意亂動電器設備及通風設施。對損壞上述設施設備的單位,除根據損壞程度折價賠償損失外,罰款2000—5000元。
4、未經礦方批準,無審批措施不得在井下施工現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否則罰款5000元。
5、施工單位使用材料、器具必須擺放整齊,不得影響其它單位施工或影響井下運輸,否則罰款1000元。
6、施工現場使用電氣設備,需經機電管理部門指定取電源處,涉及到係統停送電必須辦理停送電手續。安裝、檢修、搬遷電氣設備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施工作業點電氣設備安裝後必須通知機電管理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對私自從配電點接電源、使用的設備未經檢查驗收的單位處以5000元的罰款。
7、各種入井施工設備,必須符合設備防爆要求,凡檢查設備一處失爆處罰責任單位5000元。
8、施工單位不得在現場隨意安水管、布設電纜等,必須按礦方要求或按指定地點設置,否則罰款2000元。施工作業點水管、電纜必須吊掛平直,否則每10米處以300元罰款。
9、保持施工現場的清潔衛生,施工垃圾要及時清理,不得在井下隨地大便,否則視情節罰款500—1000元。
10、施工人員嚴禁在井下任何地點睡覺或躺臥,嚴禁隨意將頭燈擰滅靠在巷道中休息,否則罰款500元。
11、杜絕井下吸煙,施工現場發現一個煙頭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0元,對帶煙火者清除出礦。車輛駕駛室或車廂內存放有煙火或有煙頭對司機將做出清除出礦處理,並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
12、施工作業點各種圖牌板齊全、清晰、準確。未按要求設置圖牌板或牌板內容與實際不符的罰款500元。
13、施工單位要加強自身施工隊伍管理,不允許到與本單位施工無關的作業場所走動,嚴禁進入盲巷,嚴禁鑽跨膠帶機等生產運轉設備。違反上述規定造成後果由責任單位自負,並根據情節處以2000—5000元的罰款。
第四條:火工品管理
1、凡使用火工品的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當地公安局簽發的火工品使用證,放炮員要辦理爆破證。無證或證件不全的不得開工,否則處以責任單位2000元的罰款。
2、嚴格執行火工品領用和發放製度。各單位根據當日使用數量填寫火工品領用表,經礦供應科、安監站、保衛科、供應科四部門審批後領用。
3、嚴禁炸藥雷管同車運送。從炸藥庫領回的火工品必須立即放到井下作業現場,嚴禁中途停留或將火工品帶到地麵駐地。對隨意將火工品存放在地麵或寄放在駐地做短暫停留的處以責任單位5000元罰款。
4、火工品使用必須執行《煤礦01manbetx 》及礦有關規定。對違反火工品使用的單位,視情節處以5000—10000元的罰款。
5、火工品必須要分類存放在專用的木箱內並上鎖,作業點暫時無人時存放在作業點的火工品必須要設專人看管或將剩餘火工品及時交回炸藥庫。嚴禁將火工品私藏於井下或帶上地麵,否則處以5000—20000元的罰款。
6、為了保證井下爆破安全,落實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放炮前必須經礦調度召集當班安監員、瓦檢員到放炮現場與放炮員、帶班隊長共同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布置好警戒,測定瓦斯含量,填寫“三人連鎖放炮書”,按操作規程確認無誤後方可完成爆破工作,否則處以2000元罰款。
第五條:入井車輛管理
1、外委施工單位使用車輛原則上必須使用礦車隊的低汙染自卸車,可按照班租、日租、月租的形式租用車輛。確實因工程需要,而車隊車輛滿足不了工程需要的,可提出申請經分管領導審批後可租用農用車入井。
2、租用農用車必須要確保車況完好,車輛有安監站辦理的入井許可證、司機有與所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並經安全培訓取得入井安全資格證後方可入井。對違章無證駕車或證件不全的駕車人罰款5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
3、入井車輛必須按要求配備滅火器,司機必須穿工作服、戴安全帽、攜帶礦燈及自救器。車輛沒有按要求配備滅火器、司機沒有按要求穿工作服、未攜帶自救器或在井下離開駕駛室不戴安全帽的罰款200元。
4、車輛在井下行駛必須注意保護巷道內設施、設備、管路、電纜等,造成損壞除賠償損失外,對司機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
5、車輛在井下行駛速度不得超過大巷30Km/h,轉彎處、交叉點10 Km/h,順槽20Km/h。對違章超速行駛、違章超車,不按規定會車的處以200—500元的罰款。
6、非防爆車輛、設備進入總回風巷施工時,必須編製審批安全技術措施,否則每台次處以2000元罰款。
第六條: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
1、各施工單位必須認真開展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每班有兼職安監員,否則發生事故除處理相關責任人員外,要追究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2、作業現場及施工地點出現安全問題,需礦方協助解決的,必須及時通知礦調度室或礦方井下跟班管理人員。危及人身安全的問題要立即停止作業,必要時撤出人員。
3、各施工單位對各級管理人員檢查提出的問題要及時按要求整改,不按規定時間整改的暫停施工,涉及到人身安全和作業場所安全的重大安全隱患,必須經相關部門、安監站驗收合格後方可恢複施工作業。對提出的安全問題拖延整改時間,每拖延一天罰款1000元。
4、各施工單位必須誠懇接受礦方管理人員和安監人員提出的整改意見,並積極配合整改。不得無理取鬧,更不允許發生打架侮辱等不文明行為,否則清退當事人,並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10000元。
第七條:場地管理
1、各施工單位要規範員工行為,不得任意損壞場區綠化、植被或其它設施,不得在各種建築牆麵上、護欄、櫥窗等粉飾表麵上摔打工作服或磕碰、摸、靠、拍打汙染各類器具,禁止在場區內隨地大小便,亂扔雜物、煙頭等。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處以責任人200--500元罰款,責任人所在單位1000—2000元的罰款。
2、在礦內設有工棚、材料庫的必須要建立消防製度,配備滅火設施,杜絕火災。工棚、場地線路架設必須符合要求,防止電線短路發生火災。工人居住的工棚要切實做好防火、防煤氣中毒事故的發生。
3、教育員工要遵守公共道德,不得損壞各種設施,不得打架、酗酒、大聲喧嘩等,嚴禁黃、賭、毒。由於本單位對員工管理不善發生各種事件,除承擔地方行政部門給予的處罰外,礦裏將根據情節加罰2000—10000元。
4、外施工單位車輛出礦必須主動接受檢查,防止不法分子盜竊國家財產或借各種理由將礦內物質拉運出礦。對不按要求接受檢查者罰款1000元,並通知礦保衛科暫扣車輛。
第八條:本處罰條例對各外委施工單位有效,安監站及機關業務部門專檢人員以此條例為準,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出示罰款單時,要寫明處罰事由、被處罰責任單位或個人,開單人簽字後生效,凡開出的罰款存檔一份,交被罰單位一份,財務一份。如對處罰有爭議者必須在次日調度會上闡明理由,不得糾纏開單部門或開單人。
本暫行條例未盡事宜,以三大規程和礦製定各種製度為依據。
第九條:在公司和礦開展的安全活動期間,如安全活動月、百日安全無事故活動等,違反以上條例者加倍處罰。
定期事故案例分析講座製度
為了認真分析02manbetx.com 發生的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製定有效的防範措施,不斷改進工作,提高煤礦安全管理和監察水平,避免同類事故的重複發生,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起到警戒和借鑒作用,為煤礦安全管理提供執法監察重點。
一、通過定期開展事故案例分析教育活動,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做到防患於未然是安全管理的一項內容,要將事故案例分析作為一項製度性、經常性工作加以實施,達到長治久安的目的。
二、礦安監站要經常注意收集整理同行業、本單位、公司兄弟單位發生的采、掘、機、運、通等方麵的典型事故案例,繪製事故草圖,製作圖片、幻燈或牌板以方便日常案例教育使用。
三、事故案例分析講座根據全年安全工作實際適時開展。全礦全員(包括外委施工單位)的事故案例分析講座由安監站具體安排實施,每年至少組織一期事故案例宣講。
四、各單位要利用班前會或班組安全活動日經常性的開展案例教育。區隊每個季度至少開展一次事故案例分析、宣講,要深刻吸取血的教訓,反“三違”、查隱患、堵漏洞,確保實現無隱患下作業。
五、製作的案例宣傳教育牌板要擺放在員工上下班必經的聯合樓前廳,通過對這些事故案例的學習,使職工在上下井的同時,受到安全警示教育,敲響安全警鍾。
六、對本礦發生的各類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進行組織追查分析,從現場管理、技術裝備、人員培訓等方方麵麵進行剖析,提出改進意見,防止類似事故的重複發生。
七、各單位要在會議室等場所設立事故回顧櫥窗或回顧專欄,將事故經過、事故現場圖片等展出,使廣大員工能夠了解本區隊、本單位和本公司最近發生事故的基本情況和自己吸取的教訓。
敲幫問頂製度
一、對巷道頂板、煤幫進行敲幫問頂是有效防止冒頂和片幫傷人事故的有效措施,必須嚴格執行。對綜采工作麵巷道進行敲幫問頂由當班帶班隊長、安監員進行;對綜掘工作麵巷道敲幫問頂由帶班隊長、錨杆班班長、安監員進行。
二、敲幫問頂發現問題處理時,要使用工作麵配備的敲幫問頂專用工具進行處理。清理頂幫時由外向裏,由高到低,處理人員必須站在頂幫完整的地方。綜采工作麵在進入工作麵聯巷及機頭機尾電機蓋板處備有處理零皮、片幫的專用工具。綜掘工作麵在輔運順槽工作麵最前一個聯巷後5-10m放置處理片幫和冒頂的專用工具。
三、綜采工作麵接班後必須由帶班隊長對上順槽機尾50米前巷道、下順槽移變列車前50米巷道進行敲幫問頂。發現問題能自己處理的使用專用工具立即處理,對無法處理的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並及時彙報調度室,由調度通知生產辦、安監站等有關部門落實具體的解決方案。對巷道檢查後要及時填寫班前安全評估記錄。
四、采掘.綜掘工作麵生產班接班以後必須對上班掘進支護巷道進行敲幫問頂。帶班隊長負責接班後的敲幫問頂工作,先輔運順槽、右支巷,後膠運順槽、左支巷,包括最裏麵已支護的聯巷。要使用專用工具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填寫班前安全評估記錄。
五、在打眼前必須進行敲幫問頂,將頂幫活矸及時清理後方可作業,正在支護巷道由錨杆機司機負責處理頂板離層、零片,煤幫不穩定處經處理後,由外往裏推進支護。如檢查頂板有構造、淋水,頂板不穩定時,要執行特殊頂板支護措施,煤幫有無法處理的裂縫時要打幫錨杆。
六、運煤係統工作麵,由帶班隊長負責對運煤係統剛性架長度內的巷道在當班內不少於一次的頂板、抹角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七、安監員每班必須要對綜采工作麵上順槽機尾50米前巷道、下順槽移變列車前50米巷道頂板、煤幫進行檢查;對連采工作麵每班必須檢查工作麵向外不少於4個聯巷段頂板、煤幫、抹角的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對一人無法處理的要與工作麵當班帶班隊長或現場作業人員共同處理。
八、各單位負責敲幫問頂的人員,由具有一定經驗的老工人具體負責,必須掌握處理頂板活矸、煤幫片幫的現場實踐經驗。對各單位擔任敲幫問頂人員的培訓,由本隊技術員經常性性組織。
入井升井許可登記製度
一、入井升井登記由井口檢身員具體實施,日常的業務管理由礦安監站負責。
二、所有入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培訓取得入井安全資格證後方可準許入井,入井前必須在井口接受檢身員檢查。檢查完畢後,檢身員要認真填寫記錄台帳。台帳記錄要把入井時間、入井車輛的編號或牌照、入井人數及人員的所在單位等準確統計清楚。
三、升井人員及車輛升井到地麵後必須在井口停車接受檢查,車輛升井要嚴格檢查駕駛室、車廂內、車架上所有材料設備,並記錄清楚。檢查完畢要準確記載升井人數、單位及車號。
四、每一入出井車輛、及車輛上每一入出井人員必須主動下車接受檢身員的檢查,對不接受檢查的,阻止其入井,並根據情節由檢身員或安監站給予責任人罰款處理。
五、上級部門領導檢查或外單位參觀學習人員入井必須由本礦領導或職能部門人員陪同經檢身員檢身後方可入井,入井後準確記錄入井總人數。檢查、參觀升井後必須經檢身員清點人數並準確統計。
六、無礦方職能部門或礦領導陪同的參觀者、服務工程師等非本礦或與本礦施工無關的人員,檢身員有權阻止其入井。
七、檢身人員必須對當班井下人員總數統計準確,每班向調度彙報一次,並隨時能準確報出井下現有人員數量和車輛數量。
工作任務、個人技能、個人防護用品評估製度
一、各單位在施工作業前,必須由當班帶班隊長組織技術員、班組長、崗位人員利用班前會對當班工作任務、作業人員個人技能、個人防護用品進行評估確認。通過對以上內容的評估,有利於抓好當班的安全工作,也利於組織好當班的生產。
二、對當班下達的生產任務,要結合施工作業人員的技術素質、當班現場作業條件、設備狀況等全麵分析任務布置是否合理,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盡可能組織好生產。
三、每班根據當班作業人員的個人技能水平高低,合理分配工作,使每個人盡可能發揮自身的潛力,做到人盡其才。在安排工作的同時,也要充分考慮人員的合理搭配,對個人的安全意識高低也要在分配中有側重。
四、作為作業人員本身也要在工作中明確自己的能力,不具備從事本崗位的技能就不去承擔該任務。
五、入井前,帶班隊長要組織施工人員對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進行檢查。對不完好的礦帽、防塵口罩、防砸靴等個體防護用品要立即進行更換,杜絕個人防護用品存在缺陷下使用。
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一、各單位所管的區段必須加強管理,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整改有困難的,早調度會提出,確需外委施工隊處理的,由供應科或生產辦安排處理,但隊裏必須安排管理人員現場監督檢查整改情況。
二、各單位對所管轄的責任區按照“標準化標準”的要求每周安排有關人員全麵細致地至少自檢兩次,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給機關責任人或礦領導反饋。
三、機關工作人員及礦領導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對自己所管的責任區,定期進行檢查,機關工作人員每周檢查不少於一次,對存在的問題落實有關單位及時進行整改,並跟蹤檢查整改情況。礦領導每月組織一次相關人員進行全麵檢查,對檢查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製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單位及責任人,限期進行整改。
四、基層單位對業務部門安排的工作未按規定時間進行整改,對基層負責人罰款200—300元,礦裏組織檢查發現的問題,對單位及機關責任人罰款200—500元,上級檢查發現的問題,對相關責任人罰款300—800元。
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一、礦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全麵負責。
二、礦總工對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要建立以總工為首的安全技術管理體係。
三、采區設計說明書和有關圖紙必須符合《煤炭工業設計規範》、《煤炭工業技術政策》和《煤礦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四、采區生產必須依照設計進行。
五、開拓、掘進、采煤工作麵在開工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區隊工程技術人員按照采區設計的要求,依據必備的文件,在深入現場廣泛征求廣大幹部、工人意見的基礎上,認真編寫《作業規程》,編寫完畢後,經區隊長和技術負責人簽署後上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有關技術、安監部門會審,會審後由礦總工程師批準,有關單位簽字後執行。要對施工人員進行《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考試合格、簽字後方能執行。考試不及格或誤考著要進行補考,補考合格的方可上崗。
六、巷道貫通時,地測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的距離下達貫通通知書,施工單位編寫貫通措施。
七、事故多發地點及工作麵發生變化時,區隊工程技術人員要及時編寫補充修改措施,報有關業務部門和礦總工程師批準。
八、反風試驗、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防火、滅塵、瓦斯管理、探放水、主要大型設備的維修、操作規程、環境保護等重大安全技術措施,要由有關科室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和有關隊組織編製,各有關單位和礦總工程師會審、修改、簽字。
九、保送工程師的圖紙都要按規定進行繪圖,逐級簽字後方可生效,否則不準使用。
十、竣工後的工程必須及時驗收。重大工程(如大巷工程、主要設備、主要工程建築)由主管礦長和總工程師參加驗收,並簽寫驗收單,使用單位蓋章認證,提出問題要限期解決。
十一、各采掘隊組全麵加強質量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技術員主管質量工作,隊組設質量驗收員,班班進行驗收,不合格品要堅決重來,對質量事故要認真追查分析,查明原因,吸取教訓。
十二、堅持進行旬檢和月檢製,在安全質量大檢查中對采、掘、機、運、通進行質量標準檢查、評級,獎優罰劣。
十三、技術培訓部門要加強職工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以適應生產的需要。
十四、認真貫徹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令,采用無汙染或汙染少的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搞好綜合利用。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製度
根據集團公司質量標準化管理要求,製定霍洛灣煤礦安全操作規程管理製度。
一、礦屬各單位應依據本隊工種劃分按工種編製操作規程,並裝訂成冊。
二、操作規程應涵蓋各工種作業從準備工作至進入現場作業到作業結束全部過程的各個環節,確保作業安全及合理操作。
三、操作規程的編製應涵蓋所有參與作業工種,不得出現遺漏現象。
四、操作規程編製完成後,應提交各相關專業部門,進行聯合會審,並對會審中提出的問題進行修訂。
五、會審結束後修訂完畢的的操作規程,應由本隊主管工程師及隊長進行簽字,並報送礦相關專業部門及礦總工程師進行審批後執行。
六、審批完畢的操作規程應組織全部相關工種人員進行學習貫徹,並進行閉卷考試,經閉卷考試合格人員方允許上崗。
七、操作規程考試完畢,應造冊記錄成績,並裝訂試卷,存檔備查。保留期限一年。
八、經初次學習考試合格後的相關工種人員,應由隊裏組織每三個月進行重新貫徹學習,並組織閉卷考試,記錄成績裝訂成冊備查。成績不合格人員不能上崗。
九、操作規程必須每年提報礦相關管理部門進行重新會審修訂,履行報批手續,否則要對相關單位負責人及技術主管進行處理。
十、重新進行會審修訂的操作規程學習貫徹考試的程序與新編製操作規程有關要求相同。
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製度
第一章 獎 勵
第一條 在排除事故隱患和搶救事故中表現突出,使員工及生命及國家財產免受損失或減輕損失的單位或個人,給予1000元的獎勵,並報上級給予表彰。
第二條 堅持原則,勇於抵製“三違”現象,避免了事故的發生或減輕損失者,給予800元的獎勵。
第三條 對安全管理、安全技術、質量標準化活動、勞動衛生等方麵提出建議或技術革新,經實施成績顯著的員工,給予500元的獎勵。
第四條 對舉報“三違”人員者,經查實給予300元的獎勵,並為其保密。
第五條 到年底實現安全奮鬥目標 , 對與安全生產有關的班長及以上人員加大一次性獎勵力度。
第六條 上述獎勵經礦安全委員會批準 , 礦長簽發 , 在安全獎勵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章 處 罰
第七條 不論事故大小,2 小時內必須報礦供應科,否則,一經發現,除對所發生的事故進行追查處理外,另對事故單位罰款 3000 元,並對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 500 元。
第八條 對人身事故的處罰:
1 、輕傷事故: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罰款 800元,主要責任者罰款 500 元, 事故單位負有管理責任者各罰款 300 元,並扣除事故單位當月結算工資總額的10% 。
2、重傷事故: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罰款 2000 元,主要責任者罰款 1500 元,事故單位負有管理責任者各罰款 1000 元,並扣除事故單位當月結算工資總額的30%。
3、死亡事故 : 除執行上級的處理決定外,事故單位要負擔上級和有關部門對礦上的罰款,並連扣事故單位三個月結算工資總額的 30%,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罰款 50O0元,主要責任者罰款 3000 元,事故單位負有管理責任者各罰款 2000 元。
第九條 對非人身事故的處罰:
1、一般事故或性質較惡劣的未遂事故: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罰款 600 元,主要責任者罰款 400 元,事故單位負有管理責任者罰款 200 元。
2、重大事故: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罰款 2000 元,主要責任者罰款 1500 元,事故單位負有管理責任者各罰款 1000 元,並扣除事故單位當月結算工資總額的30%。
3、特大事故:除執行上級的處理決定外,事故單位要負擔上級和有關部門對礦上的罰款,並連扣事故單位三個月結算工資總額的 30%,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罰款 5000 元,主要責任者罰款 3000 元,事故單位負有管理責任者各罰款 2000 元。
第十條 火工品的管理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每丟失一發雷管罰使用單位100元,每上交一發雷管獎拾到者 50 元。
第十一條 凡是不嚴格執行“三大規程”、違背上級和礦上有關規定、違反勞動紀律的人員,一律視為“三違”人員,任何人不得說情。
第十二條 三違人員辦理三違認定書,本年度內本人發生一次三違,待崗處理,待崗期間工資及期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同時不享受安全獎勵,取消先進評選資格。
第十三條 對事故的責任者,需要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按國家規定和管理權限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觸犯刑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一、礦每月最後一個星期二召開一次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會議,由安委會主任(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持,研究解決重大安全決策性問題。會議由安委會辦公室具體安排。安委會成員、機關部門領導、各專業人員、區隊班長以上管理人員參加。
二、礦每周二召開一次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會議,會議由安委會副主任依次主持。礦級領導、機關各職能部門、業務保安人員、各基層單位不在班上的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各駐礦單位、外委施工單位主要領導參加。處理解決近期安全質量標準化存在的問題,安排下周安全工作重點,通報質量標準化考核驗收結果。
三、采、掘、機、運、通專業檢查組,地麵標準化建設及消防檢查組,日常安全巡回檢查人員要將本周檢查存在問題集中,由各專業組負責人進行彙報,提出整改意見。存在問題的單位負責人根據本單位存在問題拿出整改計劃。參加會議的分管領導根據本職範圍分管內容具體進行落實。安監處、各專業組負責複查整改情況。
四、安委會會議由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記錄,並將會議重大決策打印下發或通過網絡發送各單位部門。安全辦公會議由安監處負責記錄,主要問題整改發致各專業組和相關單位,便於複查整改。
五、如遇下列情況時,安委會和安全辦公會議和提前召開。
1、區隊領導、科室負責人人事有較大變動時;
2、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接受新的緊急任務時;
3、生產建設計劃變更,擴大生產能力或停工停產情況下;
4、出現安全質量標準化問題主要責任人受行政以上處分時;
5、涉及安全工作的其它事宜,必須及時召開會議時。
安健環質例會製度
會議時間:每月第一周星期二
主 持 人:管理者代表
參加人員:安健環質綜合管理委員會全體成員、安健環區域代表,承包商安健環質聯係人.
會議議程
第一項:礦井總體安健環質情況彙報:《安健環質月度報告》內容:
1、上月安健環質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2、本月安健環質指標完成情況,存在問題、整改建議。
3、進行安全事故分析。
4、環境事態分析。
5、健康事故分析。
6、質量事故分析。
7、安健環質綜合管理運行情況分析。
8、改進措施。
第二項:安健環質區域代表反映本區域存在問題及合理建議。
第三項:部門負責人彙報本單位及分管範圍內存在問題並提出整改措施。
第四項:安健環質委員會成員發表意見。
第五項:委員會對提出的問題和建議進行討論,確定整改措施。
第六項:安健環質委員主任作總結講話。
第七項: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員工公布。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一、總則
為了加強設備器材的管理,提高設備使用壽命,充分發揮設備效能、特製定本製度。
二、設備器材的發放
1、除特殊情況外,所有設備一律憑機電科設備管理員所下達的發放通知單發放,無單不得發放設備。
2、特殊情況,如節假日、夜間等,可以憑礦值班領導的批條發放,憑批條單位必須在48小時內補辦出庫手續。過期不辦者,對領用者處以10—20元罰款。
3、對因損壞而需更換的設備,原則上必須以舊換新,特殊情況可先發放後交舊,但必須保證在約定限期(最長一周)交回,逾期不交的按設備回收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4、保管員在發放設備時,應按先舊後新的原則發放。如庫內存有已使用過但完好的舊設備,應優先發放已前使用過的舊設備,在無完好舊設備時方可發放未經使用過的新設備。
5、領用人員應認真填寫《設備發放出庫登記》的各項內容,保管員應認真核對所發設備的編號,保證準確無誤。
6、保管員在發放設備時,應經領用單位共同檢查確認所發設備狀況完好,以免誤發已損壞或缺件的設備,給使用單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7、領用人員應遵守庫房管理製度,聽從庫管人員指揮,領取保管員指定發給的設備,不得隨意挑選,任意挪動,並應在領取後將被挪動的設備及時擺回原位,保證擺放整齊有序。
三、使用、維護與保管:
1、所有設備都必須嚴格按照設備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完好標準進行使用與維護,暫不使用的設備應及時回收,並按設備說明書要求妥善保管,定時進行必要的維護和保養,嚴防由於鏽蝕或其它保管、保養不當造成設備的失效或報廢。
2、由於使用單位保管不當造成設備丟失的,按丟失設備原值的50%賠償。
3、因人為因素如違章操作,不合理使用,不定期維護保養、保養不善等原因造成設備損壞事故的,應由機電部門牽頭組織,認真追查事故原因,落實事故責任,由使用單位寫出事故報告和預防措施,並按情節輕重對使用單位和個人按以下標準和原則處以罰款或賠償。
(1)、一萬元以下的設備,按設備原值10%-20%的比例(在此範圍內按每千元1%的比例分檔計算)或承擔修理的50%-100%(包括運雜費)。
(2)、一萬元以上至五萬元的設備,按設備原值5%-10%的比例(在此範圍內按每萬元1%的比例分檔計算)或承擔50%-100%的修理費用(包括運雜費)。
(3)、五萬元以上的設備處以2500-3000元的賠償。
(4)、以上罰賠款是指對使用單位和個人的罰賠款總額,各使用單位原則上按單位和責任者個人各半的比例分擔。
(5)、從罰款力度和承受能力兩方麵考慮,對以上賠罰款者首先執行限額辦法,即對單位的賠罰款最少不低於200元,最高不超過3000元,對個人的賠罰款最低不少於50 元,最高不超過1000元,責任和損失重大的可由礦長辦公會議另外給予行政處分。
4、在用設備損壞後,應對原設備積極搶修或整台更換,嚴禁拆套使用設備,如有特殊情況下必須經機電科長批準簽字後方可拆套使用但應責成拆用單位限期修複。
四、設備器材的回收:
1、各使用單位閑置、損壞或替換下來的設備應及時回收入庫,對不及時回收的單位由設備管理員和保管員下發回收通知單,限期交回,逾期不交的按每台200元罰款,長期不交的再加倍罰款。
2、使用單位的回收設備應保證零部件齊全、完整、清潔,散件必須裝配到位,無正當理由的損壞和缺件,按設備損壞和丟失的有關規定執行罰款,散件不裝配的處以200元罰款。
3、設備回收入庫時應由設備保管員會同回收人員對設備進行檢查並認真填寫《設備回收入庫登記》的各項內容,並要特別注明設備是否完好,注明損壞和缺件的情況及使用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4、送貨人員應聽從保管員安排,按保管員指定的位置擺放。裝卸、移動、擺放設備時都應做到平穩妥貼,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壞,因野蠻裝卸而造成設備損壞的按設備損壞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設備器材的登記建檔:
1、對外委修理出庫的設備,在修理出庫之前,應對設備狀況進行檢查登記,並嚴格履行出庫手續。
2、對新到貨的設備,要認真填寫《設備到貨登記》、《設備銘牌登記》、《技術資料登記》並依次入帳編號、建卡,妥善保管。
3、對煤礦企業的主要設備(如主扇風機、主水泵、主井膠帶輸送機、上緩衝倉膠帶機、熱風爐等主要設備)要建立設備履曆表和設備檔案。
六、設備的大、中、小修:
設備大修由設備管理員參照《設備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編製設備大修計劃,經礦主管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執行。設備中小修理,由設備管理員,根據設備狀況和生產需要,編製修理計劃經主管科長和主管礦領導批準後執行。外委修理設備必須經主管科長、礦長逐級審批同意後方可辦理外委修理手續。
工程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為了適應霍洛灣煤礦礦井建設的需要,保證礦井外委工程質量和工期,合理控製工程造價,實現規範管理,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開工管理
一、 工程內容及計劃管理
工程應為年度成本審定時所列明細。確因條件變化須增加的項目,要報公司生產、計劃、財務等部門審批後方可開工。因需要開工的零星工程,必須經生產辦、供應科、及分管領導審核批準後方可開工。
二、 施工隊伍選擇
計劃內工程由公司明確規定指定隊伍的,則必須由該隊伍施工;10萬元以上的工程執行公司規定,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隊伍;10萬元以下的工程由礦生產辦會同安監站核對施工隊伍資質後,再決定選擇隊伍;特殊情況急用車輛運輸的,由生調中心提出計劃、分管領導審批、車隊組織、安監處檢查,在具有施工資質的隊伍中選擇使用完好車輛。
三、 工程開工管理
1、一般工程由生產辦繪製施工圖、出具技術交底或施工聯係書,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後執行;較大工程由生產辦或公司設計部門出圖後,由公司組織會審後方可開工。
2、對施工單位下達的施工任務書或施工聯係書,要明確時間、地點、工期、安全要求等;各單位開工前必須具備相應手續,編製規程或措施並經礦審批後方可開工,沒有手續、措施的不得開工。
3、工程預算審批和合同簽定執行公司實施細則的規定。
4、開工報告由施工單位填寫,礦生產辦、總工程師簽署意見,報公司生產技術部批準。
第三章 工程施工、竣工驗收及預結算管理
一、外委單位工程管理由礦總工程師總負責,對工程要超前安排,超前布置,提前考慮;工程管理由礦生產辦、一體辦組成的工程質量驗收小組負責,並按期組織檢查驗收,聯係礦內生產副總、經營辦參加一般變更和現場簽證驗收;較大工程及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由生產辦聯係公司生產、計劃、財務等部門參加;對所負責的單位工程進行每天不少於一次的全麵動態檢查。
二、檢查評定以批準的作業規程 (技術措施)、《礦山井巷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MT5009-94)和《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213-90)為主要依據,結合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三、零星工程未經生產辦、供應科及分管領導批準,沒有施工聯係書的,礦工程質量驗收小組不予檢查和驗收;無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的工程,不予結算工程款。
四、較大工程竣工驗收由礦工程質量驗收小組組織,公司生產、計劃、財務等部門參加,施工單位繪製竣工圖,備好工程施工資料。一般工程竣工後三日內由礦工程質量驗收小組組織,礦生產副總、經營辦參加驗收。
五、工程預結算管理執行公司實施細則規定及礦內結算規定。
第四章 對部分驗收項目的具體要求
一、 對光麵爆破的具體要求 :
1、巷道掘進必須采用光麵爆破,嚴格按光麵爆破的技術要求和作業規程的規定 進行施工,特別是周邊眼的角度、間距、裝藥量等技術參數必須嚴格執行作業規程中的規定。
2、光爆後巷道斷麵要成形規整,岩麵無明顯的炮震裂縫,兩茬炮眼銜接台階不超過 50MM 。
3、光麵爆破後質量標準符合下列要求:
頂目允許偏差
合格優良
中線左右-20 ~ +250O ~ +200
腰線上-30 ~ +3000 ~ +250
保留眼痕率> 40%> 50%
二、 對錨杆安裝的要求 :
1、按照錨杆安裝質量標準進行施工,必須符合作業規程及驗收規範的要求。
2、錨杆的角度、拉力、扭矩、間排距、外露長度等必須符合作業規程及驗收規範的要求。
3、托板平整且與岩麵緊貼,螺母擰緊滿扣。
4、錨杆眼內的積水、岩粉必須吹幹淨。
5、樹脂藥卷從外觀上必須達到:樹脂膠泥質地柔軟、顏色均勻,內管無斷裂、滲透,封口嚴密,否則視為不合格,不得使用
6、錨杆扭矩不少於 10ON.M,拉力不小於5T。
三、 對鋼筋網、鉛絲網掛設的要求:
1、掛設必須整齊均勻。
2、兩片網片的搭接長度不得小於規定要求,搭接後交替綁紮,每根上的綁紮間距不大於 60OMM;對接網綁紮間距不大於40OMM 。
3、如果噴漿,網保護層厚度不小於2OMM 。
4、網應與錨杆連接牢固,用 12# 鉛絲 4 股,同每根錨杆連接。鉛絲不能過長,如有留下的鉛絲必須全部彎在網後麵,保證成巷後的表麵質量。
5、網片不得出現漏焊、開焊、撕條、鬆散等情況,否則不得使用。
6、嚴禁網後充填矸石。
四、 對噴射混凝土的要求:
1、噴射混凝土所用的水、水泥、骨料、砂、外加劑等必須符合施工規範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2、噴射混凝土應配比準確 (稱量的允許偏差為水泥和速凝劑為士2%,砂石為士3%), 攪拌均勻。
3、噴射混凝土隨拌隨用,不摻速凝劑時存放的時間不超過 2 小時 , 摻速凝劑時存放時間不超過 20 分鍾。運輸過程中應嚴防淋雨、滴水及大塊石頭等雜物混入,送入噴漿機前應過篩。
4 、混凝土應分層自下而上噴射,初噴厚度:牆 50~100MM。拱 30~60MM。複噴應在初噴終疑後進行,當間隔超過 2 小時後,先噴水濕潤混凝土的表麵,複噴後厚度達到設計要求。
5、噴射前應埋設控製噴厚的標誌,施工單位完成一段成巷後,同供應科專職質檢員聯係,共同在現場按規定打眼驗收。
6、噴射混凝土的表麵平整、潮濕、有光澤,粘結牢固。無幹斑流淌下墜現象,無幹縮、裂紋、離層、剝落、露鋼筋和錨杆尾端露出等缺陷。
7、基礎深度局部(連續長度不超過 lM)不小於設計規定的 90% 。
8 、噴層厚度應達到設計要求,局部厚度不小於設計規定的 90%。
五、 對水溝施工的要求
1、毛水溝在巷道掘進後,由人工掘出,確需放炮掘進的要有措施。毛水溝施工必須上尺上線。
2、水溝澆灌所用砼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混凝土現場加水攪拌均勻後再進行澆灌,嚴禁將幹料直接倒入模板內澆灌。
3、水溝澆灌必須先鋪底後澆灌兩沿,嚴格按作業規程進行施工。
六、 對現澆混凝土施工的要求:
l、基礎挖至設計位置後,必須清淨浮矸,排淨積水,施工單位以書麵形式通知後,經質檢人員驗收合格,方可澆築,澆築後經適當養護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
2、基礎局部不得小於設計規定的 30MM,澆築好的基礎麵局部不得低於設計規定的 50MM,厚度局部不得小於設計值的 90%,基槽驗收合格後方可澆築。
3、澆築混凝土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l) 支模前,應對中腰線進行檢查,支模後必須掛線進行校測,中心線與模板外緣間距 (巷道淨寬) 不得小於設計規定,不得大於設計規定 30MM。
2) 模板平縫必須平直、嚴密,有重複使用時,應進行檢查和修整。
3) 澆築用混凝土嚴禁在基槽內一邊攪拌一邊澆築。混凝土的水灰比和塌落度應嚴格按施工設計控製,添加劑符合施工設計規定。
4) 澆築砼與巷幫、底之間的空間應充填嚴密,當空間超寬時,要請示礦工程驗收小組,采取充填或做緩衝層等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
5) 澆灌混凝土的拆模期不應少於 2 天,拆模後表麵不平整度每平方米麵積內不應超過 10MM,並不得有蜂窩、麻麵現象。
第五章 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管理要求
一、施工單位資質、人員持證情況、安全裝備及車輛等情況符合規定要求。作業規程或措施的編製要符合有關規定,審批、貫徹手續完備。施工單位物料存放定點、定位、定量。管理區域內風筒吊掛直、電纜管路直、臨時水溝直,無積水、無汙泥、無雜物。工作麵機電設備完好,保護齊全,安全可靠。
二、安監站要掌握外委隊隊內管理、施工人員情況,對沒有資格證的,安監處要進行培訓,條件差的清除不得入井;進行特殊作業的必須具有特殊工種資格證明。
三、各外委單位用電要由生產辦機電組進行統一管理,接電申請提前4小時提出報調度,由機電組安排機電隊實施。
四、每個入井人員不得攜帶煙火、穿著化纖衣服,入井要配備自救器,穿戴符合規定。
五、安監站組織對外委單位車輛車況、行車安全進行檢查,發現燈光不全,車速快,交叉點、錯車不避讓的,按照規定要進行嚴厲處罰。
第六章 獎懲辦法
一、凡違反程序、規範、規程及本辦法 (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矛盾時,以國家規定為準 )的有關條款,造成工程質量問題,除及時進行返工處理外,對施工責任單位處以 5000 元罰款,對施工單位責任人處以500 元罰款。
二、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把標準的作業規程向施工人員貫徹,使其了解施工程序及質量標準,違者對施工責任單位處以 1000 元罰款,對施工單位責任人處以100 元罰款。
三、月底驗收出現不合格工程,不予驗收結算,並令其返工,返工費自付。對施工責任單位處以 5000 元罰款,對施工單位責任人處以500 元罰款。
四、對平時查出的問題,如不按期處理,對責任者處以 200 元罰款。
五、隱蔽工程必須如實記錄,待項目負責人員認可通知後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否則對施工隊處以 500 元罰款,對負責人員加倍罰款。
六、對提高工程質量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用產生明顯經濟效益者獎勵50~3000 元。
七、對解決質量重大問題、革新施工作業程序,取得明顯經濟效益者獎勵 50~3000 元。
工程質量獎懲辦法
綜采麵工程質量處罰標準(見附表1)
綜掘麵工程質量處罰標準(見附表2)
同類的質量問題屢次出現加倍處罰,公司檢查出的問題加倍處罰。
為了激勵先進搞好我礦的工程質量,工程質量罰款由安監站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經礦領導批準,對相關管理人員進行100---500元、施工人員300—1000元,班組1000---2000元的獎勵。
附表1:綜采隊工程質量處罰標準
安全獎懲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保障我礦職工的安全和健康,規範職工行為,保證生產建設的正常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和兩級公司相關規定,結合我礦生產實際,特製定本安全獎懲實施細則。
第二條 任何人有權製止違章指揮。發現危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事故隱患,必須停止作業。
第三條 凡違反本細則規定者,根據情節輕重,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於責任者,按照我礦的相關製度予以追究。
第四條 細則所涉及的罰款事項由檢查人員填製違章罰款通知書,統一由安監站交給經營辦代扣,進安全基金賬號,專款專用。
第五條 實行經濟處罰的同時,對“三違”人員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每個職工認識“三違”的危害性,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堅持做到“安全在我心中,崗位在我腳下”,實現本礦安全生產奮鬥目標。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條 各級領導幹部對上級和礦下發的有關安全生產的通報、指令、命令等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否則對相關責任者處以5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彙報集團公司處理。
第七條 安全活動不落實、記錄不齊全,罰單位負責人100元。
第八條 各級單位負責人未經礦領導同意私自不按時上崗值班、跟班,罰100元。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無讓上崗的、未經複審的,每人罰款300元,罰用人單位1000元。罰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200元。
第十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每兩年必須進行一次考試和複核,否則,每一人未經考試考核或不考核不合格而上崗者,罰用人單位1000元,上崗者本人300元。
第十一條 礦必須按規定給職工發放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否則罰責任者50—500元。
第十二條 開工前各單位對作業規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必須認真組織職工學習貫徹並進行考試,否則,罰單位主要負責人50-200元。
第十三條 幹部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根據情節處以200-1000元罰款,造成事故除按本年度《安全責任狀》執行經濟處罰外,礦上安委會研究決定行政等處分。
第十四條 發現“三違”而不製止者、查出“三違”不按規定處罰者,與“三違”人員同等處理,幹部在場加倍處罰。
第十五條 對因工程質量低劣,事故隱患嚴重而責令停產整頓的單位,罰款500-5000元。
第十六條 對拒不執行停產整頓和態度惡劣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500-1000元並給予行政處分。是外委隊加倍處罰。
第十七條 無措施電、氣焊,或措施落實不力,罰跟班隊幹、焊工各200元,罰單位500-2000元。
第十八條 無作業規程和安全措施不健全而開工的,罰指示開工者500元,施工單位負責人500元,罰施工單位技術員500元。
第十九條 通風、運輸等生產係統改變而未對作業規程的措施及時進行修改而施工的,罰技術員100元,罰施工單位500-1000元。
第二十條 “三違”人員同時違反本規定兩條或兩條以上,實行並罰。
第二十一條 情節嚴重,影響極壞,態度不好的典型“三違”人員,由礦安委會研究決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檢查舉報“三違”的人員進行謾罵毆打和打擊報複的,罰款500-20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礦籍或移交司法部門。
第二十三條 “三違”人員謊報單位和姓名的,加罰500元。
第二十四條 因“三違”或工作失誤造成影響采區生產2小時以上事故的主要責任者處以100-10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帶電作業者或甩掉電器安全保護者,罰款100-500元,造成事故按本年度《安全責任狀》執行經濟處罰外,上礦安委會研究決定行政等處分。
第二十六條 倉庫、油庫、上倉等崗位工或其他人員違反防火製度而引起火災者,處以500-2000元罰款,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開除礦籍等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遇到地質變化無措施冒險強行作業主要責任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開除礦籍等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事故搶救不力,造成事故擴大主要責任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開除礦籍等處分。
第二十九條 高空作業不使用防墜保護裝置的責任者,罰款500-100元。
第三十條 在上級公司及礦查出的隱患未按要求及時整改,重複出現,一次罰主要責任人100-500元。
第三十一條 上崗人員不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入井不佩戴自救器者,每項罰款50元。
第三十二條 偷盜礦井設備、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或破壞安全設施,罰500-1000元,視情節嚴重程度,移交司法部門。
第三十三條 凡個人罰款由集體承擔者,追究主要責任者責任,並罰100-500元,對原被罰人員再次加倍罰款。
第三十四條 對拒絕簽收或撕毀隱患整改通知單,罰款100-1000元,並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財務部門撤銷罰款,處以罰金20%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發生各類事故隱瞞不報者,按本年度《安全責任狀》中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在距井口20米範圍內吸煙者,發現一次,罰款50元。
第三十七條 井下帶煙火(電氣焊作業者帶規定以外的火機)者、吸煙者或工作麵發現有吸煙痕跡,聞到煙味,罰款5000元,礦上安委會研究決定處理意見。外委隊除罰本人1000-5000元,取消其入井資格外,並罰外委施工單位20000-50000元,清除出礦。
第三十八條 對井下、地麵特殊崗位班中脫崗者,工作時間睡覺,罰本人500元,隊長100元,是臨時用工者清除出礦。
第三十九條 在井下或工作崗位無理取鬧、打架鬥毆者,除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外,對打架雙方者給予500-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 穿化纖衣服,未經審批帶電子表、照相機、音響等非防爆電器入井者罰款50元。
第四十一條 私自帶他人入井,發現一人罰責任人500元。
第四十二條 不按規定交接班,發現一人罰50元。
第四十三條 在井下有意關閉礦燈、摘下安全帽每項罰100元。
第四十四條 酒後上崗,地麵崗位處200元罰款,井下崗位處500元罰款,造成事故根據情節除按《安全責任狀》執行外,礦上安委會研究決定行政處理意見。
第三章 事故管理
第四十五條 外委施工隊發生傷亡事故根據情節給予10000-50000元處罰。
第四十六條 發生事故後不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完善調查報告,製定防範措施,罰隊長500元。
第四十七條 職工在上、下班或出差工作途中發生交通肇事,及時彙報交警隊、礦調度室及安監處,否則後果自負。
第四十八條 礦內職工井下發生人身事故和非人身事故,按礦本年度《安全責任狀》執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外委施工單位無規程而開工者或不嚴格按作業規程施工造成嚴重質量事故,處以1000-5000元罰款。
第四章 采掘(安全部分)
第五十條 頂板管理必須按照作業規程規定執行,一處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對隊長及責任人罰款50-100元。
第五十一條 回采工作麵、上下安全出口或者超前支護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一處罰責任人50-100元。
第五十二條 把單體支柱支在浮煤或浮矸上,以及沒有合格,罰責任人50-100元。
第五十三條 綜采麵在溜子未閉鎖,上溜子行走或跨溜子作業,一次罰責任人500元。
第五十四條 綜采液壓管道係統連接不按規定,每發現一處,罰責任人50-100元。
第五十五條 綜采支架與運輸機不垂直,角度小於80度,上傾、下歪罰責任人50-100元。
第五十六條 支架有咬架現象對責任人每一處罰50元。
第五十七條 機組過後不及時移架,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罰責任人100-500元。
第五十八條 綜采工作麵控頂距超過規程規定,對責任者一處罰款100元。
第五十九條 綜采麵擅自留頂、底煤,罰主要責任人50-100元。
第六十條 采煤機、綜掘機的內外噴霧係統不完好,以及無噴霧水作業,罰主要責任者50-100元。
第六十一條 采掘工作麵遇地質變化時,未及時補充安全技術措施,罰主要責任人100-500元。
第六十二條 液壓係統壓力未卸載,而撤卸高壓管、接頭,罰責任人50-100元。
第六十三條 在采煤機搖壁末落或未穩定支撐時,拆卸壓力鎖定閥,罰責任者50-100元。
第六十四條 更換煤機滾筒時,在支撐端和煤壁間,不進行臨時支護,罰責任人100-500元。
第六十五條 在煤機搖臂下檢修,不采取防護措施,罰責任人100—500元
第六十六條 支架初撐力小於支架額定值80%者,每架罰責任人20—50元。
第六十七條 機組過後不及時移架,發生漏矸等現象時,罰責任人50元。
第六十八條 不按規程要求施工單軌吊吊掛眼和吊掛單軌及電纜者,罰責任人50—100元。
第六十九條 采麵過聯巷不加強支護、不處理片幫,罰班長100—300元,罰帶班隊幹50—100元,罰隊長50元。
第七十條 不按規程規定鋪網、連網、吊掛鋼絲繩,罰帶班隊長100元,班長50元。
第七十一條 采麵貫通後,不及時加強支架支護造成支架被壓死等 不利於回撤現象時,罰責任人和隊長各500元。
第七十二條 鋪網右聯網時,“三機”沒有閉鎖,罰責任者100—500元單位1000元。
第七十三條 煤機割煤時,滾筒對麵支架前行走者,發現一次罰款50元。
第七十四條 遇有斷層、過老巷、構造帶、收尾等,必須製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並有幹部現場現場指揮,否則,罰施工單位負責人500—1000、生產辦負責人100元。
第七十五條 未製定初放安全技術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罰責任人500—1000元。
第七十六條 在初次來壓期 間礦必須編製專門的安全防範措施,並現場嚴格執行,否則罰責任人100—1000元,造成人身傷亡事故,根據情節按礦本年度《安全責任狀》執行外,由礦安委會研究處罰決定。
第七十七條 割支架頂梁,罰責任人50—500元。
第七十八條 乳化液配製濃度低於3%,罰責任人一次100元
第七十九條 采掘機械無水作業罰違章指揮100—500元,罰違章操作者100—500元。
第八十條 巷道貫通前,地測部門沒有及時書麵通知 有關單位,或區隊沒有及時編寫貫通措施或有措施執行不好,罰責任人100元,責任單位500元,造成事故根據情節除按《安全責任狀》執行外,上礦安委會研究決定行政處理意見。
第八十一條 巷道抹角大於作業規程規定,未按規程規定支護抹角區及聯巷者,罰隊長、班長、司機各100元。
第八十二條 掘進噴漿施工時,沒有采取有效保護電纜、管路、機電設備等安全措施,罰責任者100-500元,罰責任單位500-2000元。
第八十三條 掘進麵杜絕空頂作業,空頂不得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否則,超空頂作業罰隊長、跟班隊幹、班長、煤機司機各500元。
第八十四條 煤機、皮帶啟動前必須向四周發出警報,查看四周無人方可開機,否則,一次罰司機300元。
第八十五條 綜掘工作麵司機位於駕駛室外、空頂區域內操作罰款500-1000元,根據情節給予行政等處分。
第八十六條 綜掘機運行期間,超過駕駛室前方查看截割情況者,罰款100元。
第八十七條 綜掘機行走時未看護好電纜而被壓,罰責任人50元。
第八十八條 煤機行走時,前後10米範圍內不得有人,副司機必須與司機配合好,否則罰責任人100-500元,造成事故嚴肅處理。
第八十九條 移動設備離開駕駛室不停電,一次罰司機500元。
第九十條 聯巷貫通不設警戒,罰班長100元,司機100元。
第九十一條 檢修綜掘機或更換截齒時,必須斷開電氣控製開關,否則罰責任人500元。
第九十二條 綜采煤機司機工作站在滾筒和搖臂對應位置,發現一次罰司機50元。
第九十三條 綜采麵不執行“拉架不行人,行人不拉架”規定,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第九十四條 排矸巷不設警標和不打柵欄,每處罰單位100-500元;無故損壞柵欄或打開密閉,罰單位500元,罰隊長50元,責任人100元。
第九十五條 綜掘機在大巷行走進必須編寫安全技術措施,否則罰技術員50元,隊長100元,責任單位500-5000元。
第九十六條 超挖嚴重(機掘大於200MM,炮掘大於300MM),發現一處,罰責任者100元,隊長50元。
第九十七條 掘進工作麵設備必在頂板有完整支護完好且無淋水的安全地點進行,罰帶班隊幹50元,當班工長50元,檢修人員100元。
第九十八條 鋼帶支護不接頂,每排罰當班作業人員50元。
第九十九條 錨杆沒有二次緊固,扭距達不到100N.M,抗拔力達不到5噸,每發現一根罰50元。
第一百條 鋼帶、錨杆布置符合設計規定,否則每發現一處罰責任者50元。
第一百零一條 綜掘機的刮板運輸機被大塊煤、矸石卡阻時,必須先將煤機退到安全而有支護的地方,然後用大錘砸碎處理,否則罰責任者100-500元。
第一百零二條 綜掘機截割臂在進行任何檢修時,必須在升降油缸上套上限位套且將隔離手把打到關位,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一百零三條 綜掘機割煤時,割壞鋼帶、錨杆、金屬網,每處罰司機100元。
第一百零四條 複合頂板未按規定取岩芯,支護方式或參數不合理,罰責任人50-100元。
第一百零五條 聯巷開口兩側抹角或單側抹角大於4米;罰責任人100元,跟班隊長50元。
第一百零六條 采掘工作麵材料、設備、碼放不整齊,無標識,一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零七條 施工圖牌板不齊全 或不清晰,一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零八條 巷道淤泥積水一處超過規定,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零九條 油脂存放不符合規定一處罰是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一十條 高空作業、清理煤倉、處理溜眼卡堵必須使用安全帶或保險繩,違者罰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炮掘工作麵裝藥,放炮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罰單位500-5000元,責任人100-5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條 炮掘工作麵火工品管理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罰單位500-5000元,責任人100-5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條 炮掘工作麵不采用光麵爆破或光爆效果很差,罰單位500-2000元,責任人100-5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炮員領取炸藥、雷管時,必須是兩人分別領用炸藥、雷管,且分別裝在專用藥包和雷管箱內,雷管箱不加鎖,違反一項罰款500-20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章放明炮、糊炮、連珠炮者,罰責任人500元,罰單位1000元,並視情節輕重給予加倍處罰。
第一百一十六條 炮眼封堵不合要求,用煤塊等其他材料者,罰放炮員和當班班長員各100元,單位5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炮放時不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不執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者,罰放炮員和班長各100元,罰單位5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條 放炮安全距離小於規程規定時,罰放炮員100元,罰區隊跟班幹部,罰單位500-20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條 放炮時不按作業規程規定設安全警戒,罰當班班長和跟班隊幹各100元,安全警戒員不負責責任放他人進戒區域者,臨時工就地開除。
第一百二十條 炸藥和雷管不得亂扔亂放,每發現一節(卷)藥或一發雷管。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當班出現的瞎炮必須及時片,不按規定處理瞎炮者,罰當班班長、放炮員和帶班隊長各100元。由次造成事故。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對未放完的炮不按規定在現場向下班交接清楚,罰當班交班人、放炮員各1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條 裝藥不使用木質炮掘,罰責任者50元。
第一百二十四條 放炮前後不將放炮母線的兩個據結成短路的罰責任者1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條 錨噴巷道的頂部活矸必須噴前處理掉,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條 噴漿前衝洗巷頂幫,保證噴體質量,否則,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條 錨噴巷道噴射厚度小於設計規定,每延米罰責任者1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條 混凝土振動不好,出現峰窩麻麵、空洞時,每發現一處施工單位200-20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在任何情況下,噴槍不準對準人,違者罰噴射手200元,當班班長100元。
第一百三十條 破壞測量設施、標誌,罰責任者500-10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條 損壞井下大巷安全警示標識,一塊罰款500-5000元,損壞其他地點安全警示標識,一塊罰款500-2000元。
第五章 一通三防
第一百三十二條、對違犯通風係統管理製度的處罰
1、改變礦井通風係統沒有報批手續,罰通風部門負責人100元。
2、掘進巷道貫通沒有貫通措施(有措施但通風部門未接到),罰施工單位500元,單位負責人100元(正常掘進時的聯巷貫通除外)。
3、礦井無配風計劃,罰通風隊100元。
4、風速不符合要求的(房采區除外),罰通風隊100元。
5、不進行礦井反風演習,罰通風隊2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條、對違犯局部通風管理製度的處罰
1、未經通風隊同意在井下擅自安設局部通風機,不按通風隊指定位置安設,罰施工隊1000元。
2、局部通風機吸風口沒有風罩和整流器、高壓部位無襯墊、無消音器,發現一處次罰責任人100元。
3、局部通風機無專人管理、隨意停開、無管理牌板,發現一處次罰隊長100元。無計劃停風按“三違”處罰,一次罰款區隊1000元,跟班隊長500元,風機管理人200元,隊長100元。
4、風筒出口距工作麵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距離,發現一次處罰跟班隊幹100元、風筒工100元。
5、風筒接口漏風、無反壓邊、有破口(末端20米、小於10mm的除外),發現一處次罰風筒工50元。
6、風筒吊掛不平直,發現一處次罰風筒工100元。
7、風筒拐彎不設彎頭、有死彎、異徑風筒不設過渡節、有花接現象的發現一次處罰風筒工100元。
8、無風電閉鎖或閉鎖不能正常使用的,罰施工單位1000元,隊長100元,機電隊長200元。
9、無計劃停風的處罰:
(1)無計劃停風隱瞞不報,發現一次罰當班班長、安檢員、跟班幹部、瓦檢員各100元,罰責任者100~200元,罰單位500~1000元。
(2)無計劃停風後責任單位不積極組織處理,每延誤1小時罰款500元。
(3)對局部通風機管理單位正常彙報的無計劃停風,如本單位能夠及時找出原因,采取有效防範措施,將根據追查分析結果,僅對有關責任者從輕處罰50~100元。
(4)因無計劃停風造成瓦斯超限時,按第①條加倍處罰;同一類型事故當天出現二次以上時按①條加倍處罰;公司及其以上部門檢查時出現無計劃停風按①條加倍處罰。
(5)凡無計劃停風,組織、主持事故追查的業務科室必須查清原因,故意隱瞞事故真相,造成事故追查不清對局部通風機管理單位及有關責任單位罰款500~1000元。
(6)任何職工對無計劃停風負有監督舉報權力,發現無計劃停風事故首先向調度室舉報者,獎勵1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條、對違犯瓦斯管理製度的處罰
1、各施工單位必須配齊兼職瓦斯檢查員,沒有兼職瓦斯檢查員罰單位500元。
2、瓦斯檢查每班少於2次、空班漏檢、瓦斯牌板填寫不清、距離工作麵超過40米,發現一處次罰瓦斯員100元。
3、臨時停風地點及盲巷沒有設柵欄、沒有警示牌發現一處次罰事故單位1000元,跟班隊長100元。
4、瓦斯檢查原始記錄沒有及時交回通風部門,罰瓦斯員100元。
5、瓦斯檢查沒有做到“三對口”,罰當班瓦斯員100元。
6、瓦斯報表上報不及時,罰通風隊負責人50元。
7、臨時停風地點不進行甲烷、氧氣等有害氣體檢查,且不及時彙報通風隊,罰當班瓦斯檢查員100元。
第一百三十五條、對違犯防滅火管理製度的處罰
1、井下消防供水係統不完善的、不按《規程》規定安設、不能正常使用的,罰維護管理單位1000元,責任人200元,並限期整改。
2、沒有按規定配全消防器材,罰款200元。
3、井下電焊、氣焊沒有安全措施或有措施沒有報通風部門,且現場措施不到位,罰施工單位1000元,機電隊長和現場負責人各500元。
4、員工沒有帶自救器的,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5、膠帶機底帶下、轉載點附近、卸載點、機頭機尾、煤倉、溜煤眼的煤塵等雜物清理不及時,發現一處,罰主管部門負責人500元,清浮煤專職人員100元。出現一處有浮煤摩擦托輥或皮帶的,罰單位1000元,隊長100元清浮煤專職人員500元。
6、地表堵漏不及時罰通風部門負責人200元。
第一百三十六條、對違犯防滅塵管理製度的處罰
1、井下沒有按規定設防塵管路的、沒有按規定安設三通和閘閥的,缺設一處,罰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200元,施工單位500元。
2、井下沒有按規定安設噴霧裝置的,罰安設單位500元,單位負責人100元,通風部門負責人100元。
3、各轉載點封閉不好、防塵設施使用不靈敏、噴霧霧化不好的發現一次處,罰使用單位500元。
4、采掘機內外噴霧霧化不好不能覆蓋滾筒的,罰使用單位500元,包機人100元。
5、巷道及管線有積塵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發現一次處罰責任區主管單位500元。
6、巷道衝洗無記錄或弄虛作假的,罰單位責任區主管負責人100元。
7、各單位沒有健全防塵製度、沒有足夠的防滅塵人員,各種記錄圖紙、台帳不齊全的罰單位負責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七條、對違犯通風設施管理製度的處罰
1、未經通風部門同意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變和拆除通風設施,發現一處次罰款責任單位500元。
2、通風設施必須嚴格按通風部門下達的技術交底施工,未按技術交底施工的,罰施工單位1000元,並進行返工處理。
3、砂漿比達不到設計要求的發現一次,罰施工單位1000元,現場負責人500元,並進行返工處理。
4、風門、密閉牆體掏槽及厚度達不到設計要求,每少1cm,罰施工單位500元。
5、發現一次幹垛磚、立垛磚、空心牆,每一層磚罰施工單位500元,現場負責人100元,並進行返工處理。
6、牆體接頂不嚴,罰施工單位500元,並進行返工處理。
7、牆體裙邊不夠10cm罰施工單位500元,並進行返工處理。
8、牆麵不平整、有裂縫發現一處罰施工單位500元,並進行返工處理。
9、密閉前5米必須清理幹淨,不得有浮煤,雜物,否則罰施工單位500元。
10、有專人看管的風門,發現一次開、關不及時罰看風門人100元。兩道風門同時打開罰看風門人200元。
11、有專人看管的風門,損壞後由看管單位負責賠償、維修。
12、車輛損壞通風設施,如能及時彙報,罰司機100元。如不彙報,一經查出,罰司機500元,司機所在單位3000元,並負責賠償、維修。
13、撞壞風門者,按原價賠償。
14、發現有人故意破壞通風設施,發現一次罰款5000元,罰所在單位1000元,是正式工待崗,臨時工辭退。
第一百三十八條、對違犯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製度及安全儀器儀表管理製度的處罰
1、造成傳感器損壞的,除按傳感器的原價賠償外,對使用單位罰款1000元,責任人罰款500元,隊領導罰款100元。
2、造成傳輸電纜損壞者,一處罰款500元。
3、盜竊或破壞礦安全監測監控係統設施者,按被盜物資的原價的拾倍進行罰款;同時加罰管理單位20%。
4、工作麵瓦斯傳感器不按《規程》移設的,一次一處罰款責任單位100元。
5、井下作業地點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檢查發現一次對使用人罰款100元:
(1)按規定應佩帶便攜式瓦檢儀上崗而未佩帶的;
(2)佩帶的儀器沒有及時打開使用的;
(3)佩帶的儀器沒有充電無法使用的。
6、使用人員丟失儀器或造成儀器損壞不能修複的要照價賠償。
7、下班後不及時交回使用儀器,無故延誤交回時間的,對使用人每小時罰款50元;造成儀器嚴重虧電不能使用的要照價賠償。
8、故意損壞儀器者,發現一次罰款500元;造成儀器不能使用的照價賠償。
9、發現在井下私自拆開或修理儀器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0元。
10、使用人員私自調校儀器的,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11、對拾到儀器及時交回通風隊的人員,給予獎勵100元。
第六章 機電管理
詳見機電管理獎懲辦法。
第七章 采掘工程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條、一般規定
采掘工程出現下列情況,根據情節給予單位1000~5000元處罰,對責任者給予100~500元處罰。
1、無審批的作業規程、施工措施而進行作業或不按規程作業的;
2、掘進巷道貫通前:炮掘50米,機掘15米,地測及時發出貫通通知,施工單位不編寫貫通措施的;
3、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及貫通收尾、無安全措施或未成立領導小組的。
第一百四十條、綜采工作麵
1、工作麵頂板不出現台階下沉,支架前梁接頂嚴密,無浮石,機道梁端至煤壁頂板冒落高度不大於300mm,否則每架罰責任者50元。
2、支架要排成一條直線,其偏差不得超過±50mm,中心距按作業規程要求偏差不超過±100mm,否則每架罰支架工50元。
3、相鄰支架間不能有明顯錯差(不超過頂梁側護板高度的2/3),不擠架、不咬架,架間空隙不超過200mm,一架不合格罰支架工50元。
4、超前支護長度不小於作業規程規定,並不小於20米,每欠1根單體支柱,罰維護工50元;超前支柱初撐力≥50KN,否則每根罰超前維護工50元,支柱間、排距誤差不大於±100mm,否則每排罰超前維護工50元;每根支柱都要用尼龍繩連接好,每根不連罰超前維護工50元;當支柱使用鐵頂帽時,施工後鐵頂帽必須使用金屬鏈與支柱進行安全連接,否則每根罰支柱工50元。
5、空頂距符合作業規程要求,否則每架罰支架工50元。
6、煤壁平直且與頂、底板垂直。傘簷長度超過1米時,其中最大突出部分不超過250mm,超出規定每處罰采煤機司機50元。
7、巷道無積水(長5m,深0.2m),無浮渣、雜物,材料、設備碼放整齊並有標誌牌,巷道超前50米範圍內有積水、雜物每處罰超前支護工50元,回撤材料必須撤到30米以外,禁止亂放,否則每處罰維護工50元。
8、支架不漏液、不串液、不卸載,否則罰支架檢修工50元/架。
9、支架要垂直頂、底板,歪斜在±5°內,否則罰帶班班長100元。
10、支架初撐力不小於規定值80%(規定值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否則每架罰支架工50元。
11、生產前班長必須清楚工作麵歪斜量,以便指導生產,否則一次罰班長50元。
12、溜子嚴重飄刀,每架罰煤機司機10元;支架嚴重載頭,使采煤機無法正常通過,罰采煤機司機50元。
13、支架大腳處有浮煤或大塊矸石不清理,罰班長50元。
14、工作麵刮板機機頭、機尾浮煤不清理,有一處罰超前維護工50元。
15、係統瓦斯探頭掛設不到位或不按標準吊掛,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6、安全警示牌板沒有按規定要求吊掛,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7、沒有執行規定地點現場交接班且沒有填寫記錄,對帶班隊長、班長每次罰款100元。未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專用工具製度且沒有填寫記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8、兩順槽超前支護未按規定支護,或不暢通罰當班班長50元,帶班隊長100元。
19、采煤機割出大塊煤不及時處理者,罰司機20元,班長50元。
20、更換采煤機搖臂、支架立柱等大件不編寫措施,罰隊長50元,技術員100元,罰單位1000元。造成事故的追查後從重處罰。
21、煤機電纜漏電不及時處理,強行送電的責任者,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追查後從重處罰。
22、初采、初放、切眼刷大及遇到地質變化,未及時補充措施,罰隊長100元,技術員200元,單位1000元。
23、在采麵生產時跨越溜子者罰款100元。
24、嚴格正規循環作業,因機組過後不及時移架,發生漏矸等現象時,每架罰責任人50元。
25、因支架接頂不好,或初撐力不足,造成漏矸;或因護幫板使用不好而使煤壁嚴重片邦的,每架罰責任人50元,罰單位500元。
26、采麵過聯巷口前,應視實際情況采用單體等對聯巷或聯巷口進行加強支護,處理片幫煤等,否則每次罰班長100元,隊長200元,罰單位500元,造成事故的追查後從重處罰。
27、施焊結束後,不及時將焊接設備移開工作麵,罰班長50元,焊工50元。
28、作業規程中必須規定回采的層位、層位控製措施及回采采高要求,否則罰技術員200元。
第一百四十一條、綜掘工作麵
1、地測站每100米(巷道起伏較大時縮短給線距離)給定一組中線,每組不少於3根;綜掘隊嚴格按照地測站給定的中線進行施工。
2、掘進前當班班長及綜掘機司機必須校核激光是否上線,是否引至工作麵掘進頭,以及激光安設是否穩固,有一項不符合要求,不準開機掘進,否則每次罰班長100元,綜掘機司機200元。造成質量事故的,造成事故的追查後從重處罰。
3、嚴格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巷道斷麵掘進,寬度允許誤差:中線至任何一幫不小於50mm、不大於設計的100mm;巷高不小於50mm,不大於設計的200mm,由於綜掘機司機責任心不強造成巷道掘偏(由於地質條件原因而發生的頂板冒落與片幫的除外),每米罰綜掘機司機50元;巷道高度及寬度大於設計200mm以上,每米罰綜掘機司機30元;幫部或頂部留有200mm以上300mm以下台階,罰綜掘機司機100元;留有300mm以上台階罰綜掘機司機200元,帶班隊長100元,綜掘機副司機100元。以上工程返工費用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綜掘隊和相關的責任人承擔。
4、巷道偏離中線500mm,長度超過10米按重大質量事故追究隊長、帶班隊長、技術員、驗收員、綜掘機司機、綜掘機副司機、班長的責任,分別處以100元、200元、100元、100元、200元、100元、200元的罰款,並在全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且綜掘隊承擔保證質量采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
5、嚴格按照給定的層位掘進,禁止割頂割底,凡割頂厚度超過200mm或割底厚度超過100mm且長度在10m之內、10~20m、 20~30m、30m以上,分別罰綜掘機司機50元、100元、150元、200元。
6、聯巷必須按規程要求施工,允許偏差±10°,超過允許偏差,每條聯巷罰綜掘機司機100元;聯巷口抹角不得超過4m,否則罰綜掘機司機100元;貫通點頂底板必須平整,頂板留有300mm以上台階罰綜掘機司機100元,底板留有200~500mm台階罰綜掘機司機及班長每人100元,底板留有500mm以上台階罰綜掘機司機及班長每人100元。
7、錨杆機司機(頂支護人員)對本班的錨杆支護質量負直接責任,錨杆間、排距超過設計±100mm,每排罰錨杆機司機50元;安裝角度超過設計±15°,每排罰錨杆機司機50元;錨杆扭距小於設計(100N.M),每根罰錨杆機司機50元;鋼帶架設不合格,每條罰錨杆機司機50元。
8、幫支護時必須按規程要求進行施工,允許誤差為±100mm,否則每排錨杆罰責任者50元;要求網間搭接為200mm的,允許誤差為±100mm,否則每片罰責任者100元。
9、巷道內浮煤留設不得有厚度大於100mm,長度大於3m,否則二次清理費用由施工隊承擔。
10、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的循環進度作業,禁止超循環作業,否則每超一米罰帶班隊長、班長、綜掘機司機各200元。
11、禁止任何人進入空頂區域,否則發現一次罰500元。
12、錨索允許外露長度≤200mm、預應力≥設計值的0.9,間排距±100mm,每根錨索使用規定樹脂不少於3卷,否則罰錨索施工隊每根100元,且不合格錨索不驗收、不結算。
13、巷道錨索支護必須緊跟工作麵錨杆支護(特殊情況除外),否則每滯後一米罰施工隊100元。
14、區隊技術員是現場工程質量及工程質量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中線管理,及層位的控製,要及時按規定聯係地測站延線,凡因聯係不及時影響工程質量的每次罰技術員100元,因中線及層位控製問題造成嚴重質量事故,追查後從重處罰。
15、驗收員必須準確無誤的將每班的進度、巷道支護、巷道規格等工程質量情況記錄在案,並按礦要求統一填表,並按時送交礦生產部門(一式兩份),送交時間無故不得滯後24小時,否則每次罰驗收人員50元;出現質量問題及時向生產辦彙報清楚,並提供帶班隊長、班長、綜掘機司機姓名,出現問題隱瞞不報或彙報不及時,延誤返工處理時間每次罰驗收員200元;礦生產辦將定期對驗收人員的驗收情況進行現場複查,每發現驗收員驗收不認真,不負責,隨意編造數據進行填報驗收情況的,每次罰驗收員100元。
16、各班組必須實行現場文明施工,及時清理工作麵浮煤、雜物,否則罰帶班隊長100元,班長100元。
17、嚴禁私自更改支護和改變巷道規格,施工層位等,凡因地質變化等原因,需改變支護形式、改變巷道規格或施工層位的,必須先提交更改報告及措施,並經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執行,否則每次罰隊長300元,技術員200元,造成事故及經濟損失的,追糾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與經濟責任。
18、係統瓦斯探頭掛設不到位或不按標準吊掛,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9、安全警示牌板和安全警示杆沒有按規定要求吊掛,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20、沒有執行規定地點現場交接班且沒有填寫記錄,對帶班隊長、班長罰款100元。
21、未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專用工具製度且沒有填寫記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22、聯巷貫通不設警戒,罰班長100元,司機100元。
23、未按規程規定支護抹角區及聯巷者,對帶班隊長、班長、技術員罰款100元。
24、檢修綜掘機或更換截齒時,必須斷開電氣控製電路,否責罰責任人100元。
25、擅自甩掉綜掘機電氣保護者,對直接責任者、機電技術員、機電副隊長各罰款200元,隊長100元,造成事故者,根據事故情節加重處罰。
26、遇地質構造,不及時編寫措施的,每次罰技術員300元,隊長200元。
27、綜掘機、破碎機、錨杆機等在大巷行走時必須編寫安全技術措施,否則罰技術員300元,隊長200元。
28、嚴禁在空頂區檢修綜掘機,否則罰責任人300元,對帶班隊長、班長罰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條、炮掘工程
1、所有炮掘工作麵都必須按照光麵爆破法施工,否則每次罰施工隊500元。
2、炮掘巷道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合格標準,中線距任何一幫小於設計50mm以上,大於設計200mm以上,每延米罰款50元;巷道高度小於設計50mm以上,大於設計200mm以上,每延米罰款50元,並限期整改;
3、嚴格按照設計支護,錨杆錨固力大於5T,扭距大於100N.M,角度誤差不超過±15°,錨杆外露長度不大於50mm,有一項不合格,每根罰50元,並重新補打錨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隊裏承擔。
4、錨杆間、排距誤差不大於±100mm,否則每排罰款100元,每缺1根錨杆罰款100元。
5、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及“三人連鎖”放炮製,並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要求的“綜合防塵”措施,否則每次罰施工隊1000元。
6、嚴格火工品管理,火藥、雷管必須分裝在專用的火藥箱內並上鎖,嚴禁亂扔亂放,每發現一次,罰當班班長100元,罰單位1000元;嚴禁打眼與裝藥平行作業,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5000元。
7、不按《煤礦安全規程》中規定做引藥的。每次罰單位1000元。
8、警戒不符合規程規定等不負責任,罰單位500元。
9、處理瞎炮不按《煤礦安全規程》中要求處理的,每次罰施工單位1000元。
10、不認真執行敲邦問頂工作,致使頂板離層、活矸、浮石多,罰單位500元。
第九章 礦井運輸
第一百四十三條 皮帶滾筒、托輥在泥水中運轉,每個罰包機人50元。
第一百四十四條 順槽皮帶或主皮帶急停接線未安設或不起作用,罰隊長100元,責任人2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條 跨巷皮帶有落煤現象,或皮帶在規定地點不設行人過橋,罰隊長100元,責任人2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未按規定在皮帶機頭、機尾安設固定裝置和護欄,罰責任人100元,單位5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條 皮帶司機未搞好職責範圍的文明生產,罰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條 搭接皮帶間實現逆煤流保護。否則,罰責任人5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條 任意剪皮帶或者私自挪做他用,罰款500—2000元,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或開除等處分。
第一百五十條 皮帶必須設行人過橋或行人必須過橋跨越皮帶,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條 非煤炭上皮帶罰責任人100元,單位1000元,造成事故,根據情節加罰100—500元,並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五十二條 巷道及皮帶機頭機尾堆煤、浮矸要清理幹淨,否則罰責任人50—1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條 轉載點信號燈不亮,罰責任人50—100元。
第一百五十四條 多功能車頭嚴禁拉人,否則罰司機200元,乘車者每人1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條 裝載機在行駛時,任何人不得進入裝載機運行區段,違者罰款3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條 裝載機司機未執行好“行人不行車”規定,每次罰款100元,啟動、拐彎無警示罰司機1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條 貨運農用車、裝載機禁止拉人,否則,罰每個乘車人100元,司機2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條 綜掘機需要在大巷行走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否則,罰責任人100—500元,造成事故及路損壞根據情節加倍處罰。
第一百五十九條 運送爆破材料的車輛,車廂必須輔設膠皮等軟質墊層;車廂吊掛接地鏈,違者罰款200元。
第八章 消防
第一百六十條 在禁止煙火場所吸煙、動用明火,根據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100—500元處罰,對責任單位給予500—5000元處罰。
第一百六十一條 占用消防器材或消防設施,根據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100—500元處罰,對責任單位給予500—3000元處罰。
第一百六十二條 不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罰隊長100元,損壞後不及時配備罰責任人100元,故意破壞罰款500元,並全額賠償。
第一百六十三條 存在一般和重大火險隱患經通知後,逾期不按要求整改,根據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100—500元處罰,以責任單位給予500—3000元處罰。
第一百六十四條 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根據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500—1000元處罰,對責任單位給予1000—5000元處罰。
第一百六十五條 防火負責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根據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100—500元處罰,對責任單位給予500—3000元處罰。
第一百六十六條 消防設施、器材不按規定定期檢測、維護、校驗、保養,根據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單位負責人100—500元處罰,對責任單位給予500—3000元處罰。
第一百六十七條各防火地點的滅火材配備齊全,如有丟失,對管轄單位按原價的2倍予以處罰。
第一百六十八條 沙箱沙子數量、容量符合要求,沙箱容量不夠或潮濕,每箱罰管轄單位100元。
第一百六十九條 滅火器未到期,表頭壓力低於綠區每台;罰款50元,鉛封損壞、缺銷鈾、膠管損壞、噴嘴損壞、銘牌損壞每項罰款50元.外殼損壞每台罰款300元,壓力表損壞每台罰款50元。
第一百七十條 消防栓缺玻璃門、消防消融、水槍、目測環、閥門漏水每項罰款50—100元。
第十章 獎勵
第一百七十一條 礦對下列成績顯著的人員給予200—2000元狀勵。
(1)、發現事故預兆,及時報告及采取果斷措施,避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者。
(2)、安全生產方麵有大發明創造和科技成果者。
(3)、對安全管理提出行之有效的重大合現化建議者。
(4)、在事故搶救中,使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少受損失者。
(5)、在安全管理其它方麵做出公認的顯著成績者。
第一百七十二條 對員工的獎勵,由安監站落實後統一上報礦安委會研究批準。
第十一章 環保及工業衛生
第一百七十三條 作業場所(包括工業場地車間辦公室食堂宿舍)等公共場所必須幹淨整潔,清潔衛生,創造文明生產環境,一處不符合文明生產規定的,罰分管責任人2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條 井下巷道中不允許隨地大便,否則發現一處罰巷道施工單位1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條 主要運輸機巷,主副平硐水溝不暢通,罰責任單位100—5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條 辦公室內設施要達到無灰塵,擺施整齊,不合格一次罰責任者20元。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七十七條 凡不在本細則之列的”三違”或管理過失,可根據情節輕重,參照本規定有關條款執行。
第一百七十八條 本細則屬一般性規定,安監處有權根據”三違”情節輕重按責任者的認識態度酌情處理。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本規定與上級有關規定有抵觸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一百八十條 本規定解釋權,修改權歸礦安委會。
(二)“一通三防”類
通風係統管理製度
一、礦井建立健全完整、獨立的通風係統;采掘工作麵必須形成獨立通風係統;禁止出現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串聯通風、角聯通風、擴散通風。通風係統力求簡單、合理,確保通風係統穩定性、可靠性。
二、礦井采用機械通風方式,主要通風機每月由機電部門檢查一次,改變主要通風機轉速或風葉角度時必須製定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三、改變全礦井一翼和一個水平的通風必須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采區及采區內通風係統的調整由礦總工程師批準,係統和風量的調整由通風隊具體負責操作,按批準的措施執行,其它任何單位無權進行。
四、因特殊情況掘采、采掘必須串聯通風時,應符合規程第114條規定,並由製訂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方可實施。
五、礦井回采工作麵、掘進巷道、獨立通風的峒室及巷道配風量必須進行計算分配,礦井實行以風定產,以風定掘,通風隊每年年初進行一次礦井風量核定。按月製定風量分配計劃。係統調整時隨時做出風量分配計劃。
六、礦井製訂《測風製度》和《巷道貫通管理製度》,加強通風係統日常管理,確保通風係統及時調整,安全可靠。
七、礦井每年由通風隊進行一次礦井瓦斯等級鑒定,並根據瓦斯鑒定結果對礦井各用風點進行風量分配;每年由礦長組織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每季度由總工程師組織對礦井反風設施進行一次檢查,通風隊按規定完善井下反風風門,確保反風通風係統完整可靠。
八、礦井投產前或主通風機改造必須進行主扇性能測定,生產期間每五年對主扇進行一次測定,每三年對礦井通風阻力進行測定,通風、機電、生產部門根據主扇運行情況及礦井通風阻力分布情況進行分析,采取措施保證礦井通風係統穩定、經濟。在礦井開拓及通風係統發生較大變化時,應及時測定礦井通風阻力。
九、不準在主要進回風巷道內堆積雜物和設備等,影響礦井通風。
通風設施管理製度
一、生產辦在生產設計時,必須全盤考慮通風係統、通風設施的設置位置和數量符合通風係統的要求。
二、通風設施由通風隊負責計劃設計,由生產辦組織施工,由通風隊按標準組織驗收。
三、通風設施由通風隊負責日常管理,各區隊及其他施工單位必須用好所管轄作業區域內的通風設施。任何單位或個人嚴禁在密閉牆前5米,風門、風橋、測風站前後各10米範圍內堆積物料或雜物。管線穿通設施牆體必須打管線孔,嚴禁穿風門牆體或調節風窗。
四、人員、車輛通過風門時,嚴禁用車輛、重物撞開風門,人員、車輛通過後,必須將風門全部關閉好,禁止將兩道風門同時打開。在風門中間停放車輛,不得支抵風門,造成風門啟閉困難或漏風。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盲巷前的柵欄內。由於工作需要必須進入時,要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方可進入。
六、通風隊要加強通風設施的檢查、維修工作,通風設施實行質量終身服務製,作到誰施工,誰負責。通風隊定期指派專人詳細檢查一次,發現損壞,及時組織維修,並處理責任者。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愛護通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損壞,改動通風設施,凡因生產或其它原因需要拆除、改動通風設施,生產單位必須提前三天提出書麵報告,征得通風隊同意後,采取必要措施後方可拆除或改動。需要在通風設施牆體穿孔(洞)時,必須與通風隊聯係,允許後方可作業,作業後由使用方將設施恢複標準。
測風製度
一、在主要進、回風巷中,均應建立標準測風站,其它測風地點應掛測風記錄牌,測風人員測風後應將測風結果填入記錄牌和記錄本內。
二、礦井每旬必須進行1次全麵測風,采掘工作麵根據實際需要隨時進行測風。
三、測定內容包括平均風速、風量、空氣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等。
四、測風員在測風時,同一地點要測量3次,結果取平均值。測風過程中如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並向有關領導報告。
五、根據測定數據及時填寫測風牌板,並按規定填表上報
六、巷道貫通,采、掘麵開工前或結束後,必須根據實際需要及時調整風量,確保各用風地點的風速、風量、溫度等參數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七、每旬的測風結果必須上報礦總工程師,臨時安排的測風,必須將測定結果及時彙報有關負責人。
八、通風報表按月報公司安監處。
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一、局部通風機安裝位置要合理,保證不發生循環風。
二、局部通風機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杜絕電氣失爆、杜絕無計劃停電。
三、施工單位負責風機及風筒安裝、運送、維護、拆除回收工作;負責運行期間設專人看管風機;保證局部通風機的正常連續運轉,嚴禁隨意停電停風。
四、局部通風機實行掛牌管理。牌板上應填明局部通風機型號、功率、供風距離、責任人、風機入口風量及風筒出口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時間。
五、施工單位要嚴格風筒管理,發現破口要及時更換或補修,吊掛要平直,風筒嚴密不漏風。
六、風筒出口風量,必須根據工作麵瓦斯湧出量確定,保證無瓦斯超限或積聚,並保證巷道風速不低於0.25m/s。風筒口到工作麵的距離,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執行。
七、施工單位負責局部通風機定期檢修。局部通風機在井下運轉時間累計不能超過半年,局部通風機必須按時升井檢修,運轉中的局部通風機每月要安排檢查時間。
八、進行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麵,必須有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專項措施。被串聯工作的局扇前5米處必須安設瓦斯斷電裝置,當瓦斯濃度達到0.5%以上時,立即切斷被串聯工作麵內所有電氣設備的電源。
九、因檢修、檢查等原因要停止局部通風機的運轉,須提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根據實際情況,機電科製定相應停送電措施,通風隊製定相應停送風、排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十、節假日期間停工不得停止局扇運轉。若因銜接及工程安排,較長時間停掘、停采的工作麵,確需停風時,必須進行“三斷”(斷水管、斷道、斷電纜),即一切導電體不得進入盲巷,並根據停工時間長短確定在盲巷口做臨時或永久密閉。
十一、臨時停工的掘進工作麵不得停風,停風要立即斷電撤人,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並向調度室彙報,停工區內瓦斯、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在24小時內,在距盲巷巷口不超過2米的地方進行臨時封閉,並設點檢查。
十二、臨時停風或因更換局扇停風的地點,必須斷電撤人,在盲巷口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施工單位明確專人在盲巷口新鮮風流中設警戒。警戒人員現場交接班,任何人不得進入停風區。停風時間超過24小時的,必須進行臨時封閉。
十三、對於臨時停風的掘進工作麵,需要進入進行檢查時,由安檢員與瓦斯檢查員按盲巷檢查瓦斯辦法執行,進入前先檢查自救器是否完好,瓦檢員與安檢員前後保持3---5米距離,後者負責監護。前行時瓦斯檢查員要不斷檢查瓦斯濃度,當發現瓦斯濃度達到3%或其它有害氣體超過《規程》時,應立即返回,停止觀測。
有計劃停風管理製度
運轉中的局部通風機原則上不允許停止運轉,因各種原因局部通風機需停止運轉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停電、停風時間必須提前一天申請並審批。審批要填寫停電、停風報告單,報告單中必須寫清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的地點和影響時間,並經調度室、安監站、通風隊、機電科審批簽字並由總工程師批準後,由調度室負責通知有關單位。停電、停風報告要送調度室、安監處、通風隊、機電科及施工單位各留存一份
二、依據審批後的有計劃停電、停風報告,安監站、通風隊和局部通風機使用單位跟班幹部必須在班前會上詳細布置注意事項。局部通風機停風後安檢員和瓦檢員負責向礦調度室彙報,當班班長協助瓦檢員工作,負責撤人、斷電、設置警標。瓦斯檢查員必須按規定詳細檢查停風區內的瓦斯濃度,並監督檢查撤人、斷電、設置警標情況;恢複通風時,由瓦檢員按規定檢查瓦斯,如果瓦斯濃度不超限,由當班班長(或電工)恢複送風,恢複送風後,瓦檢員、班長必須及時向調度室彙報。
三、如果停風時間較長,停風區內瓦斯濃度超過1%或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範圍內瓦斯濃度超過0.5%時,現場人員任何人不得啟動局部通風機,由通風隊按瓦斯排放管理製度采取相應對策,組織人員排放瓦斯,瓦斯未排放前任何人不得恢複生產
四、影響局部通風機的有計劃停電,時間嚴格控製在1小時以內,對瓦斯湧出異常和湧出量大的區域,實際停電時間不得超過半小時,對超時的停風,通風隊必須派人到現場專門負責瓦斯管理和恢複送風工作。
五、停電、停風計劃時間不夠時,應提前半小時向調度室請示,調度室通知當日礦值班人員和通風隊,得到礦值班人員和通風隊允許後方可適當延長停電、停風時間。否則超計劃停風時間按無計劃停風處理。
無計劃停風處理措施
一、無計劃停風的現場管理
1、有人作業的掘進工作麵出現無計劃停風時,當班班長或安檢員、瓦檢員必須指揮作業人員立即停止作業, 撤出停風區內所有人員,並在巷口設置柵欄或派專人站崗, 禁止任何人進入停風區(瓦檢人員除外)。
2、故障排除後恢複通風時,現場由瓦檢員按規定恢複送風;送風前用光學瓦檢儀按規定檢查瓦斯,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停風區內瓦斯濃度不超過1.0%, 局部通風機及開關附近瓦斯濃度不超過0.5%),恢複送風。
3、如果停風時間較長,停風區內瓦斯濃度超過1%或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範圍內瓦斯濃度超過0.5%時,現場人員任何人不得啟動局扇,由通風隊按瓦斯排放管理製度采取相應對策,組織人員排放瓦斯,瓦斯未排放前任何人不得恢複生產。
4、無人作業的局部通風機供風地點發生無計劃停風時,由巡檢瓦檢員負責按規定恢複通風。如果因機電故障不能恢複通風時,局部通風機管理單位必須立即派人處理,處理好後通風隊指定專人按規定負責恢複通風。
5、各局部通風機使用單位必須指定專人看管風機。
二、無計劃停風的彙報與處理:
1、無計劃停風不論時間長短當班瓦檢員、安檢員都必須如實向調度室彙報。瓦檢員還要向通風隊彙報,無人作業的地點由巡檢瓦檢員負責向調度室和通風隊彙報。
2、調度室接到無計劃停風彙報後,要做好記錄,對短時間的停風要通知通風隊和安監站,對因機電故障不能馬上恢複的停風,必須立即通知現場人員和局部通風機管理單位值班幹部組織搶修,並落實局部通風機送風情況,同時通知通風隊、機電科和安監站。
3、通風隊接到無計劃停風通知後,馬上督促局部通風機管理單位組織搶修,通風隊做好排放瓦斯準備,根據現場情況,決定是否派專人恢複送風。機電科負責機電協調和技術指導服務工作
4、局部通風機管理單位接到無計劃停風通知後,要立即組織人員處理事故,不得延誤。
5、恢複通風後,負責恢複通風的人員及時向調度室彙報,調度室通知通風隊、安監站和礦值班礦領
6、因工作麵風筒斷開必須停風機處理時,經現場瓦檢員同意,向調度室彙報後進行,停風前應撤出工作麵所有人員,切斷工作麵電氣設備電源,抓緊時間進行處理,時間不能超過30分鍾。
無計劃停風事故追查製度
運行中的局部通風機沒有按規定程序審批停電停風時間的停風均為無計劃停風。
一、無計劃停風不論時間長短一律按事故追查分析。調度室接到無計劃停風彙報,掌握初步情況後,通知安監站組織追查,由通風隊、機電科及有關當事人在當日內進行追查分析。事故原因屬機電故障引起的,機電科主持事故追查分析會,其它原因由安監站主持。
二、造成無計劃停風事故的單位應如實向事故追查分析會反映情況,事故追查分析會對事故的處理嚴格執行“四不放過”原則,查清事故經過,分析清楚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責任者並製定出防範措施,根據造成無計劃停風的原因和後果提出處理意見。
三、安監站、機電科、通風隊負責無計劃停風事故追查。
串聯通風審批、管理製度
一、因井下生產銜接安排必須實行串聯通風時,應事先由施工單隊編製詳細的串聯通風安全措施,並報礦總工程師批準,措施未批準以前,不得實行串聯通風。
二、串聯通風的措施應該包括下列內容:
1、串聯區域概況(誰串誰、瓦斯湧出量、通風係統及風量等)。
2、對串聯隊在風機運轉、瓦斯管理、綜合防塵、防火等方麵的具體要求。
3、對被串聯隊在新風入風流檢查、瓦斯管理等方麵的具體要求。
4、發生火災、瓦斯、煤塵等突發事故後的應急措施,避災路線及排放瓦斯措施。
三、凡進行串聯通風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按《規程》要求在進入串聯工作麵的風流中必須裝有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在此風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它有害氣體濃度都不得超過規程第100條的規定。
四、有關單位應積極采取措施,將串聯通風的時間和範圍縮小到最小程度。
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一、巷道貫通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履行審批手續,貫徹到位。對采空區、老窯的貫通必須先探明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製定專門的安全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
二、貫通前,炮掘巷道距貫通點20m、綜掘巷道距貫通點50m,地測部門必須向總工程師彙報,向調度室、生產辦、安監站、通風隊等部門下發貫通通知書。
三、通風隊接到貫通通知後,事先作好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嚴格執行貫通井巷有關瓦斯管理的規定,其內容包括:
1、貫通前加強貫通巷道兩頭瓦斯檢查和局部通風管理,防止瓦斯積聚。
2、貫通後調整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3、對現場跟班幹部的要求。
四、貫通時,通風隊必須派專人現場指揮,貫通後由通風部門立即按規定調整通風係統,測定風量,防止瓦斯積聚。
五、炮掘巷道距貫通點20m、綜掘巷道距貫通點50m,時必須停止一個作業麵,且該麵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警戒,保持正常通風。
六、與盲巷貫通時應對該巷道進行瓦斯排放,排放完畢後,恢複正常通風,並設置警戒。
七、參與貫通的部門應明確崗位分工,特別是貫通後通風係統受影響的區域必須設置專人檢查瓦斯,並要停電撤人,設置警戒,同時要進行風量測定,待通風係統穩定後方可恢複工作。
盲巷管理製度
一、井下所有不通風或通風不良且長度超過6米的巷道均應按盲巷處理,在巷道口設置柵欄,並每班進行瓦斯檢查。
二、設計、生產部門應嚴格把關,杜絕產生盲巷。受到客觀條件所限造成的盲巷應及時封閉。
三、因貫通等安全原因造成掘進麵停工,必須保證正常通風。因生產布局等造成掘進麵停工,由礦總工程師決定是否采用封閉措施,未封閉前不得停風。
四、一般盲巷的啟封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特殊盲巷的啟封措施(如火區、老空區等)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五、通風隊必須建立能反映實際情況的通風設施及盲巷管理台帳並長期保存。各類設施的檢查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檢查。
瓦斯管理製度
一、所有入井人員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井下,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嚴禁帶電子表入井。
二、礦長、礦技術負責人、采掘區隊長、通風隊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流動電鉗工入井時要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儀。
三、要有足夠數量的瓦斯檢查員,對於新上崗瓦檢員的培訓不少於一個月,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四、掘進工作麵必須實行“三專兩閉鎖”,並安設監測、監控裝置。
五、礦井建立瓦斯、二氧化碳檢查製度。所有采掘工作麵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檢查次數不得少於二次。如果有個別地點瓦斯湧出量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設專人檢查。放炮地點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
六、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牌板、原始記錄手冊、日報表,做到“三對口”。
七、采掘工作麵和其它地點要做到無瓦斯超限作業、無瓦斯積聚、無空班漏檢。臨時停電、停風的工作地點要撤出人員,設置柵欄,禁止人員入內,進行處理。
八、瓦斯檢查員必須在井下交接班,如發現瓦檢員空班、漏檢、脫崗等現象,一律從嚴處理。
九、瓦檢員在班中發現通風、瓦斯等問題,要將處理情況以及解決意見及時向調度室詳細彙報。
十、瓦檢員發現生產人員在停風情況下無風作業,有權責令其停止作業,撤出工作場所,並要對責任人進行追查處理。
十一、瓦檢員在工作期間內負責檢查所管轄範圍內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一通三防”設施的完好情況及“一通三防”存在問題,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
十二、嚴格執行瓦斯報表審批製度,瓦斯日報必須準確及時,每日送礦長、總工程師審閱。
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
一、礦井實行巡回檢查圖表、檢查瓦斯製度和逐級彙報製度。
每個檢查點檢查內容主要是瓦斯、二氧化碳。檢查次數為:
1、中央水泵房、總回風、采掘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二次;
2、無人工作區域,對可能湧出或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檢查及其檢查次數由總工程師決定,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通風隊根據礦井通風係統,負責劃分瓦斯檢查地區,確定檢查人員,規定巡回路線和內容,製定各區域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瓦檢員要求每次巡回檢查間隔時間最短不低於3小時30分,最長不超過4小時30分。
二、綜采工作麵每班安排一名兼職瓦檢員,負責工作麵、上隅角、回風瓦斯檢查。兼職瓦檢員每班至少檢查二次。
每一掘進工作麵必須安排一名兼職瓦檢員,隨時檢查綜掘機附近20米範圍內的瓦斯濃度,檢查入風、工作麵風流、回風風流及分區回風的瓦斯濃度,兼職瓦檢員每班至少檢查二次。
瓦檢員在巡回檢查瓦斯時,有一處瓦斯超限,立即停止該工作麵作業。
三、瓦檢員必須嚴格按巡回檢查計劃圖表規定的地點、內容認真檢查所負責區域的瓦斯情況,並將每次檢查結果填寫在瓦斯檢查牌板上。
四、瓦檢員必須使用光學瓦斯檢定器檢查瓦斯,且帶有長膠管和檢查棍。檢查瓦斯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五、在每一個正規檢查地點,瓦檢員都要在現場認真填寫檢查牌板。
每一正規檢查地點必須懸掛瓦斯檢查記錄牌,填寫檢查地點、時間、瓦斯濃度、二氧化碳濃度、一氧化碳濃度、檢查人姓名。
瓦斯檢查牌的懸掛位置:
1、采煤工作麵掛在回風巷距工作麵不超過30米;
2、綜掘麵距工作麵不超過40米;
3、炮掘麵不超過70米;
4、其它地點由通風隊確定。
瓦斯檢查數據要做到原始記錄手冊、檢查牌板、日報表“三對口”。
六、專職瓦檢員必須在通風隊指定的地點交接班,交接班時必須交清本班情況及下班須注意的問題,並在對方的手冊上簽字交接。
七、瓦檢員如當班發現瓦斯超限、積聚,無計劃停風時,有權停止受影響區域的工作人員作業,能現場處理的必須組織現場人員進行處理,凡不配合瓦檢員處理瓦斯或恢複盲巷供風導致事態惡化者,按嚴重“三違”追究處理。
八、瓦檢員在檢查中發現問題及時組織處理並彙報調度,瓦檢員不能處理的問題,通知通風隊和礦總工程師組織處理。
班中臨時停風的地點,瓦檢員必須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警標、禁止人員進入,並報告通風隊,通風隊根據規程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恢複通風時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或排放瓦斯措施的有關規定恢複通風。
瓦檢員對當班出現的重大通風、瓦斯等問題,必須立即彙報礦調度室,調度室應立即向通風隊和分管領導彙報,由通風隊製訂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進行處理。
九、礦井通風瓦斯日報報通風隊、總工程師、礦長審閱。
礦總工程師必須當日審閱通風瓦斯日報,對反映出的主要問題,要明確批示處理意見。
通風隊負責將總工程師的批示通知有關單位,並負責督促協調問題的處理,及時掌握問題進展情況,直至問題處理完畢。
十、嚴格瓦斯巡回檢查製度的監督考核,凡發現瓦檢員脫崗、虛報假報瓦斯情況的,按有關規定做出嚴肅處理。
瓦斯排放製度
一、礦井因各種原因(停電停風、掘進巷道貫通老巷或停風區、啟封盲巷或采空區等)造成瓦斯積聚,必須由總工程師組織編製針對性的瓦斯排放安全措施。
二、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1、采取控製瓦斯排放的措施,要計算排放瓦斯量、供封量和排放時間,製定控製排放瓦斯的方法。
2、確定排放瓦斯流經的路線和方向,風流控製的位置,各種電氣的位置,通訊電話位置,瓦斯探頭的監測位置和設警戒崗位置等。
3、明確撤人、斷電範圍。凡是受排放瓦斯影響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風流切斷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切斷電源,撤人、停止作業,指定警戒人員的位置,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4、排放瓦斯流經的巷道內的電氣設備,必須指定專人在配電點和變電所兩處同時切斷電源,並設警示牌和專人看管。
5、措施中應明確瓦斯排放人員名單及其責任,製定自主保安措施。
6、批準的措施必須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貫徹,責任落實到人。排放瓦斯前,排放瓦斯人員必須集中貫徹措施,進一步明確每個人的責任和職責,並簽字備查。
三、瓦斯排放
1、係統排放
礦井主扇停電停風,係統風流瓦斯濃度均小於0.75%時,可直接啟動主扇恢複正常通風。如果瓦斯濃度大於0.75%,應先打開風硐小風門或行人斜井風門,控製主扇排風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75%。必要時,提起備用主扇閘門,通過調節閘門提起高度,利用主扇風流短路的方法進行排放瓦斯。
2、局扇排放
(一)局扇排放巷道瓦斯按照瓦斯積存程度具體分級如下:
(1)、臨時性停風,停風時間短,經檢查證實停風區瓦斯濃度不超3%時,由瓦檢員、當班區隊負責人、電工按照排放瓦斯措施的要求,進行就地排放,安監員監督檢查措施的落實情況。要求:瓦斯超限時,瓦檢員必須及時給調度室彙報,調度室彙報當天值班礦領導,作好記錄。瓦檢員為現場第一負責人,當天值班礦領導或總工程師為地麵指揮的第一責任者。
(2)、當巷道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3%,排放瓦斯風流途徑路線短,直接進入回風係統,不影響其它采掘工作麵的排放瓦斯時,在排放瓦斯前,必須製定針對性的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總工程師簽字,總工程師在調度室指揮,由通風隊隊長現場指揮排放。通風隊隊長是現場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為地麵指揮的第一責任者。
(3)、當巷道瓦斯濃度超過3%,排放瓦斯路線長,影響範圍大,排放瓦斯風流切斷其它工作麵的安全出口或貫通、啟封已封閉的停風區等特殊情況下,在排放瓦斯前,必須製定針對性的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並由總工程師簽字後,報天隆煤炭分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備案,並由神東安監局通風處救護隊協助進行排放瓦斯。總工程師在調度室指揮,由通風隊隊長現場指揮排放。通風隊隊長是現場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為地麵指揮的第一責任者。
(二)排放瓦斯必須嚴格控製排出瓦斯量,嚴禁采用“一風吹”的方式。全風壓通風地點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在排放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經的區域被排放瓦斯切斷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撤出全部人員,切斷所有電源,並設警戒。進入采區回風巷混合均勻後,瓦斯濃度要降到1%以下。
(三)開啟局扇前,瓦檢員必須認真檢查局扇附近10米範圍內的風流瓦斯情況,隻有在局扇所在處巷道通風正常,附近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啟動局扇開始排放工作。
(四)控製風量可采用在全風壓拆開風筒接口(人為造成漏風)或用繩子紮緊風筒等方法,但不得使用斷續停開風機的方法。
(五)排放串聯通風地區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逐級排放次序,隻有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結束後,後一台局扇方準按照有關規定送電,依此類推,排出瓦斯所流經的區域內必須撤出人員,切斷所有電源。嚴禁同時開風機排放瓦斯。
(六)排放瓦斯過程中瓦檢員必須隨時檢查排出風流及其全風壓風流彙合處的瓦斯情況,及時控製排出瓦斯量,並詳細記錄排放瓦過程。
(七)當排出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瓦檢員應和施工隊班組長、安檢員一起進入排放巷道,全麵檢查通風瓦斯情況。隻有在證實整個巷道空間通風正常,無局部瓦斯積存,氧氣濃度符合規定,其它條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且穩定30分鍾後,方可由瓦檢員撤出警戒,通知電工送電恢複工作。
(八)排放已密閉區、老窯區、火區(巷道內無風筒)的瓦斯時,要由外向裏逐節增加風筒,控製風量、瓦斯濃度。增加風筒的工作應由礦山救護隊員佩戴氧氣呼吸器來完成。
(九)若排放瓦斯現場條件特殊,排放工作危險性或難度較大的必須重新根據現場情況製定專門措施,報請礦總工程師批準後由礦領導帶隊執行。排放瓦斯結束,排放負責人應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彙報。
(十)安監站負責監督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的實施,安全措施不落實,絕對禁止排放瓦斯;若發現違章排放瓦斯,必須責成立即停止,並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瓦斯檢查員井下交接班製度
為了進一步搞好“一通三防”工作,加強瓦斯管理,杜絕瓦斯事故的發生,特製定瓦檢員井下交接班製度:
一、負責巡回檢查的瓦斯檢查員必須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
二、上班瓦斯檢查員要向下班瓦斯檢查員交待清楚:檢查路線、檢查點數,所存在的問題及已采取的措施或應采取的措施,上級領導的有關指令等,並讓下班瓦斯檢查員在記錄本上簽字。
三、如遇特殊情況如:處理風筒斷開、恢複局部通風、不能趕到指定地點交接班時,必須電話向通風隊彙報你所在的位置、通風、瓦斯情況,同下班瓦斯檢查員在現場進行交接。
瓦斯報表審閱製度
一、瓦斯檢查人員必須按井下規定路線認真檢查,並及時填寫瓦斯記錄本,不得出現空班、漏檢、弄虛作假,謊報數字。
二、通風隊必須審閱瓦斯班報,並依據班報上各測點瓦斯值,對下一班瓦斯檢查員工作做出安排,做到瓦斯隱患及時發現、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報礦調度室。
三、瓦斯日報表由通風隊審閱後,送礦長、總工程師審閱。
“一炮三檢”與“三人連鎖”放炮製度
一、井下放炮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即裝藥前、放炮前和放炮後檢查瓦斯。隻有當放炮地點附近30m以內風流瓦斯濃度小於1%和局部瓦斯積聚體積小於0.5m3時,才準裝藥放炮。
每次放炮必須先檢查瓦斯,將結果填寫在一炮三檢記錄本上,才準進行裝藥放炮工作。
嚴禁瓦斯超限放炮,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等情況時,都不準裝藥放炮。
二、井下放炮嚴格執行“三人連鎖”製度。由放炮員、瓦檢員和班組長三人連鎖。
放炮前,放炮員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警戒,並檢查頂板與支護情況,確認安全後,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檢員,瓦檢員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後,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接到放炮牌後,必須吹哨子發出放炮警號,至少再等5秒鍾,方可放炮。
放炮後,隻有工作麵的炮煙被吹散的情況下(瞬發電雷管至少等5分鍾,毫秒延期電雷管至少等15分鍾),班組長、放炮員、瓦檢員、安監員才可相跟進入工作麵,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瞎炮等情況,處理頂板活矸和瓦斯通風問題,確認無問題後,三牌各歸其主,撤除警戒,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麵。
井下電氣焊管理製度
為杜絕礦井火災、瓦斯事故,確保礦井的安全生產,特製定井下電氣焊管理製度:
一、除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井口房內允許電氣焊外,其它地點不得進行電氣焊。
二、凡需要電氣焊的單位,必須提前一天提出電氣焊安全措施,經生產、調度、通風、安監、機電部門會審後,報礦長批準後方可進行。
三、電氣焊工作地點前後兩端各10米的井巷範圍內應是不燃性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和分支,電氣焊單位派專人負責噴水,並至少備有兩個滅火器。
四、在傾斜巷道內進行電氣焊時,電氣焊單位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五、電氣焊前必須檢查瓦斯,電氣焊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
六、電氣焊時,作業單位必須有瓦檢員檢查瓦斯
七、電氣焊時,安監站必須派安監員現場跟班,電氣焊工作完畢前,安檢員和瓦斯檢查員不得離開現場。
八、電氣焊工作完畢後,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有害氣體檢測製度
一、其它有害氣體建立一旬檢查上報製度,由通風員負責報總工程師審閱。
二、檢測地點包括主要進回風巷,井下機電硐室和井下采掘工作麵及其進、回風道。
三、工作麵接近采空區或地質構造複雜地段時,加強其它有害氣體濃度的檢測。
四、在有自燃發火傾向的煤層中掘進巷道,如有冒頂區時,應及時檢測冒落區域各種有害氣體的濃度。
五、測量有害氣體濃度接近或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應及時報告調度室、礦總工程師,並通知工作地點的班(組)長,作好防護和撤離準備。
“一通三防”安全裝備管理製度
為充分發揮安全裝備的作用,保證“一通三防”安全裝備的正常使用特製定如下管理製度:
一、“一通三防”安全裝備的種類
1、通風部分:風速表、瓦檢器、溫度計、自動風門、多種參數測定儀等。
2、監測部分:KJ103監測係統、便攜儀檢測儀
二、對“一通三防”安全裝備的具體要求
1、通風部分:①井下運轉局扇實現遙迅,地麵能掌握局扇開停狀態。②主要行車風門實現自動化。③使用對旋式局扇,局扇安裝消音器,風機能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
2、瓦斯部分:①綜采麵、掘進麵安裝瓦斯傳感器。②通風隊幹部、采掘隊長、班組長、電工、炮工配瓦檢儀或便攜式瓦檢儀。③光學瓦檢器、便攜式瓦檢儀定期校驗、維修。④通風、瓦斯監測裝置定期校驗、維修。
3、綜合防塵:①采麵進回風巷距安全出口100 米以內安裝水幕。②采煤機、綜掘機有內外噴霧裝置,噴嘴完好,霧化程度高,外噴罩住滾筒。③采煤機組噴霧用水加降塵劑。④炮掘煤巷使用濕式煤電鑽打眼。⑤轉載點進行封閉,下風側安裝噴霧裝置。
三、安全裝備的安裝、使用和保管及維修
1、安裝:①通風部門負責對風門的安裝和回收,安裝過程必須嚴格按通風設施工作業標準進行作業。②采掘麵傳感器由通風隊負責安裝,作業單位負責使用維護,探頭要到位,電纜要懸掛平直。瓦斯監測係統出現故障要及時彙報通風隊。③通風隊幹部,采掘隊長、班組長、流動電鉗工,放炮員下井必須攜帶瓦檢儀。④所有下井人員必須攜帶自救器。⑤防塵設施由運轉隊負責安裝,作業單位使用;隔爆設施由通風隊組織,服務隊安裝。⑥局扇及風筒由使用單位安裝、吊掛、回收,每班指定專人管理,不得隨意停開局扇。
2、保管、維修和校正:①通風部門內部使用的儀器、儀表要嚴格執行通風儀器儀表保管、維修、保養、調校製度。②在用的瓦檢儀,便攜儀,由通風隊負責定期維修和校正。③監測係統的各種傳感器和相關設備由使用單位進行管理和維護,通風隊負責定期調校和故障處理,保證裝備正常運行。
四、處罰
安全裝備一旦損壞,要對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罰。
礦井瓦斯監測管理製度
一、礦必須建立通風安全監測係統,並按“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要求設置監測機構和配備監測人員,負責監測裝置的管理工作。
二、監測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技術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獨立工作,安全監測人員的調動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同意。
三、礦必須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安裝各類型傳感器。
四、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和主機安設地點,信號線和電源線的專用設備敷設,明確規定,並繪製係統圖,建立維護使用人員的責任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五、回采工作麵上隅角、回風安裝的瓦斯傳感器,有一處超過規定瓦斯濃度數值時,都應立即切斷全工作麵及回風巷內一切電氣設備的電源。
六、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入井前,經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後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七、下井安裝後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指標的調試,合格後,方可使用。
井下裝置要定期維護調試(每隔7天進行一次檢查調試),調試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調試完畢後,必須填寫調試維護記錄。
八、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在8小時內修複或更換。
九、在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書麵批準。
十、如裝置監測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0.1%範圍內,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如測值誤差超過±0.1%時,監測人員應及時下井進行校對,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甩裝置。
十一、瓦檢員、放炮員、采掘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範圍內監測裝置和支線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調度並協助處理。
十二、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以上,井下部分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麵檢修、清掃、調試、校正。
十三、凡屬於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控製線均由管轄範圍的機電維護人員負責安裝,在安裝拆除時,必須與通風隊聯係現場共同進行。
因故障檢修與監測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在通風隊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十四、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五年,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
十五、停用監測裝置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否則追究停用者責任,並給予經濟處裁。
十六、凡發生區隊解脫或破壞裝置的,必須堅持先停產後修複再追查分析的製度,責任者處以1000元罰款。如查不出責任者,對使用隊組處以3000----5000元罰款,對隊幹部和當班班長個人罰款300元,對其它的班長、電工罰款200元。
通風安全儀器儀表使用、保管、維修、保養製度
“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由通風隊統一管理。
儀器儀表使用者必須加強思想認識,牢固樹立愛護儀器儀表的觀念,使用人必須熟悉掌握儀器儀表的使用方法,嚴格按照說明書進行操作使用,不允許擅自調校和拆開。發現問題及時向通風隊反映,不得使用出現問題儀器。
通風儀器儀表不得隨意轉借其他單位。儀器儀表管理人員應及時彙報儀器儀表的使用情況,並根據需要編製添置計劃。儀器儀表如有丟失或損壞,要嚴格追查,管理人員依據追查結果,處罰有關責任人。
對需要進行檢修和校正的儀器應按要求到通風檢測單位進行檢修和校正工作。發放儀器儀表應留有記錄,收回後做好檢查和清理工作,保證儀器儀表的清潔完好。
一、光學瓦斯檢定器
1、光學瓦斯檢定器實行統一管理,由通風隊負責維修、保養、按時換藥、定期校正。
2、儀器使用實行專人、專用,不得隨便借用。
3、光學瓦檢器至少每7天換藥一次,每季校正一次。
4、修理後的儀器必須經過調校,方準使用。
5、儀器每半年送到通風檢測單位進行一次檢定。
二、便攜式瓦檢儀
1、便攜式瓦檢儀必須集中管理,統一發放。
2、便攜式瓦檢儀必須編號,固定專人使用。
3、便攜式瓦檢儀的維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培訓合格後方能上崗。
4、對便攜式瓦檢儀使用人員,要進行管理和使用常識培訓,嚴格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操作,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
5、下井跟班幹部、班組長、放炮員、流動電鉗工,要配帶便攜式瓦檢儀器下井。
6、根據本製度及其它規定製定相關的製度及記錄、台帳等。
7、使用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值。不符合要求時禁止發放。收回儀器時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檢查儀器的完好狀況,保證儀器的正常使用。
8、便攜式瓦檢儀每半年送到通風檢測單位進行一次檢定。
三、測塵儀
1、測塵儀由測塵員檢查維修、保養,重大故障到通風檢測單位進行維修。
2、儀器要按規定及時充電,每天要對儀器外部擦洗一次。
3、測塵儀每半年到通風檢測單位進行一次檢定。
4、儀器的各項技術指標和精度必須符合規定要求,否則不得使用。
四、多種氣體檢定器
1、由通風隊統一管理。
2、使用前,要認真檢查儀器是否完好,合格後方可使用。
3、發現檢定器有故障時,應及時送有關部門修理。
4、多種氣體檢定器每半年到通風檢測單位進行一次檢定。
礦井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一、礦成立綜合防塵領導小組,通風隊為主管業務部門。
綜合防塵工作必須齊抓共管,明確各級領導及各部門采掘機運通的防塵責任和範圍,並建立嚴格的工作製度和考核辦法,進行嚴格考核。
二、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係統。
三、井下防塵管路(包括主管、支管)的管徑選擇,要滿足生產和防塵灑水的需要。防塵管路必須敷設到所有的采掘工作麵、轉載點、回采工作麵回風道。
井下主要運輸巷、主要回風巷及正在掘進的巷道中所敷設的防塵灑水管路上每隔100米應安設一個三通閥門,以供清洗巷道使用。
回采工作麵的進、回風巷敷設的防塵灑水管路必須每隔100米設一個三通閥門,皮帶機頭必須設三通閥門,並設噴霧。
皮帶巷和皮帶斜井管路每隔50米設一個三通閥門。
四、防塵用水水質,要達到下列要求
1、 浮物含量不超過150ml/l。
2、 浮物粒度直徑不得大於0.3mm。
3、水的PH值在6---9.5範圍。
水質必須每年測一次,改變水源時要進行水質測定。
五、回采工作麵防塵措施
回采工作麵必須有完善的管路係統,按規定設置三通閥門和衝洗巷道,嚴禁巷道煤塵堆積,各種噴霧設施要符合下列要求:
進風巷安全出口100米以內和回風安全出口50米以內,各安裝一道水幕,水幕要覆蓋全斷麵,靈敏可靠。出煤期間要正常使用,專人負責。
機組外噴霧必須使用加壓泵,噴霧水壓必須達到0.7Mpa以上,要霧化良好,覆蓋滾筒。
各轉載點噴霧,要設施到位,使用正常,必須采用噴嘴型結構。
各種噴霧灑水設施在工作麵投產時必須一步到位,安裝齊全。堅持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執行包保合同,其完好和使用率達95%以上,失修率在5%以下。綜采工作麵必須配備兼職防塵工。
六、掘進工作麵防塵措施
1、掘進工作麵防塵係統完善,每100米一個三通閥門,皮帶巷每50米一個三通閥門。淨化水幕距工作麵100米以內安設水幕。
2、綜掘工作麵必須使用機組內外噴霧降塵,要罩住滾筒,霧化良好。
七、運輸巷道防塵措
主要進、回風巷每月衝洗一次,工作麵進回風巷要經常衝洗,確保積塵不超過規定。
八、粉塵測定
礦井必須配備專職測塵員,進行粉塵測定工作,粉塵測點布置按防塵標準要求執行,測定次數要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下每個測塵點每半月測定一次,測定全塵同時測定呼吸性粉塵。
2、粉塵測定報表,每月上報礦總工程師。
九、淨化水幕管理
1、主要進回風巷、進風井及工作麵進回風巷都必須安裝淨化水幕;所有的運煤轉載點必須封閉,下風側有完善的噴霧裝置。
2、各采掘工作麵的淨化水幕的使用、搬遷及維護工作由各采掘隊負責。
3、淨化水幕應封閉巷道全斷麵,靈敏可靠,霧化好。保證使用正常。
巷道衝洗管理製度
為了進一步搞好綜合防塵工作,保障職工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特製定巷道衝洗管理製度:
一、主要進回風井筒、進回風大巷、集中進回風巷,每月至少衝洗一次。
二、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每周至少衝洗一次。
三、掘進巷道每月至少衝洗兩次。粉塵汙染嚴重時,應每周進行衝洗。
四、主運皮帶巷設專人每天進行衝洗,一周一循環,由運轉隊負責。
五、綜掘隊皮帶巷每月衝洗一次,由所在綜掘隊負責。
六、以上各地點的衝洗工作,按調度室劃分的區域,由各單位負責組織進行,並認真作好記錄。
防滅火管理製度
一、防滅火管理
1、嚴禁入井人員攜帶煙火物品下井,井下嚴禁使用電爐和燈泡取暖,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工作。嚴禁帶電子表入井。
2、井口房和通風機房20m內嚴禁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3、井下硐室不準存放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屑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並由專人定期運到地麵處理,不準亂放亂扔,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和硐室內。
4、要正確合理選用電器設備,加強管理與維護,保證設備正常運轉,防止發生事故。
5、設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庫,消防器材要符合防滅火規範要求,井下有關硐室及巷道應備有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任何人不得隨意亂動滅火器材,並由專人定期檢查和更換。
6、加強火工品管理,各種爆破材料必須分裝、分運,嚴禁混裝、混放。
7、井上下要按規定設置消防水池和消防管道,保證有足夠的水量滿足消防用水。
8、每季度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分別對井上、下消防管路係統、消防材料庫進行一次全麵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二、礦井自燃發火預測預報製度
1、按照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的有關規定,進行對采空區、采煤工作麵及回風巷,掘進工作麵,及其它可能發生自燃火災的地點進行預測預報。
2、自燃發火的預測預報檢查內容有:CH4% 、O2%、CO2%、CO%、溫度、風量。
3、檢測周期為每周一次。
4、建立自燃發火火災預測預報檢查記錄。
5、配備專職人員對火災進行預測預報。
6、有專人對自燃發火記錄定期檢查。有異常變化時,立即發出預報,由礦總工程師負責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三、井上、下消防材料庫管理製度
1、每一入井人員必須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消防器材的存放地點,掌握各種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2、井上消防器材庫應設置在井口附近。
3、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品種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4、井下機電硐室,使用膠帶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麵附近的巷道中都應有消防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
5、每季度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分別對井上、下消防管路係統、消防材料庫進行一次全麵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6、處理事故需用消防器材時,器材的使用嚴格按產品說明書及《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中有關規定執行。
通風安全例會製度
一、礦總工程師每月組織召開一次通風安全工作例會,針對每月的通風安全工作製定詳細的實施整改方案和措施,並指定專人落實。
二、礦總工程師每月至少進行一次“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全麵檢查,主持召開專題會議,解決檢查出的所有問題。
“一通三防”管理獎懲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一通三防”的管理,使我礦“一通三防”工作逐步走向正規化、製度化、標準化,做到責任明確,獎罰分明,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一、對違犯通風係統管理製度的處罰
1、改變礦井通風係統沒有報批手續,罰通風部門負責人100元。
2、掘進巷道貫通沒有貫通措施(有措施但通風部門未接到),罰施工單位500元,單位負責人100元(正常掘進時的聯巷貫通除外)。
3、礦井無配風計劃,罰通風隊100元。
4、風速不符合要求的(房采區除外),罰通風隊100元。
5、不進行礦井反風演習,罰通風隊200元。
二、對違犯局部通風管理製度的處罰
1、未經通風隊同意在井下擅自安設局部通風機,不按通風隊指定位置安設,罰施工隊1000元。
2、局部通風機吸風口沒有風罩和整流器、高壓部位無襯墊、無消音器,發現一處次罰責任人100元。
3、局部通風機無專人管理、隨意停開、無管理牌板,發現一處次罰隊長100元。無計劃停風按“三違”處罰,一次罰款區隊1000元,跟班隊長500元,風機管理人200元,隊長100元。
4、風筒出口距工作麵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距離,發現一次處罰跟班隊幹100元、風筒工100元。
5、風筒接口漏風、無反壓邊、有破口(末端20米、小於10mm的除外),發現一處次罰風筒工50元。
6、風筒吊掛不平直,發現一處次罰風筒工100元。
7、風筒拐彎不設彎頭、有死彎、異徑風筒不設過渡節、有花接現象的發現一次處罰風筒工100元。
8、無風電閉鎖或閉鎖不能正常使用的,罰施工單位1000元,隊長100元,機電隊長200元。
9、無計劃停風的處罰:
(1)、無計劃停風隱瞞不報,發現一次罰當班班長、安檢員、跟班幹部、瓦檢員各100元,罰責任者200元,罰單位500元。
(2)、無計劃停風後責任單位不積極組織處理,每延誤1小時罰款500元。
(3)、對局部通風機管理單位正常彙報的無計劃停風,如本單位能夠及時找出原因,采取有效防範措施,將根據追查分析結果,僅對有關責任者從輕處罰50~100元。
(4)、因無計劃停風造成瓦斯超限時,按第①條加倍處罰;同一類型事故當天出現二次以上時按①條加倍處罰;公司及其以上部門檢查時出現無計劃停風按①條加倍處罰。
(5)、凡無計劃停風,組織、主持事故追查的業務科室必須查清原因,故意隱瞞事故真相,造成事故追查不清對局部通風機管理單位及有關責任單位罰款500~1000元。
(6)、任何職工對無計劃停風負有監督舉報權力,發現無計劃停風事故首先向調度室舉報者,獎勵100元。
三、對違犯瓦斯管理製度的處罰
1、各施工單位必須配齊兼職瓦斯檢查員,沒有兼職瓦斯檢查員罰單位500元。
2、瓦斯檢查每班少於2次、空班、假檢、漏檢,一經發現,正式工待崗三個月,臨時工就地打發。
瓦斯牌板填寫不清、距離工作麵超過規定距離、不履行交接班手續,發現一處(次)罰瓦檢員100元。
3、各區隊瓦斯出現假檢、漏檢、不檢的,發現一次罰款500元,重複出現的加倍處罰。
4、臨時停風地點及盲巷沒有設柵欄、沒有警示牌發現一處次罰事故單位1000元,跟班隊長100元。
5、瓦斯檢查原始記錄沒有及時交回通風部門,罰瓦斯員100元。
6、瓦斯檢查沒有做到“三對口”,罰當班瓦斯員100元。
7、瓦斯報表上報不及時,罰通風隊負責人50元。
8、臨時停風地點不進行甲烷、氧氣等有害氣體檢查,且不及時彙報通風隊,罰當班瓦斯檢查員100元。
9、瓦斯檢查牌板損壞不及時彙報的,罰瓦檢員50元。
四、對違犯防滅火管理製度的處罰
1、井下消防供水係統不完善的、不按《規程》規定安設、不能正常使用的,罰維護管理單位1000元,責任人200元,並限期整改。
2、沒有按規定配全消防器材,罰款200元。
3、井下電焊、氣焊沒有安全措施或有措施沒有報通風部門,且現場措施不到位,罰施工單位1000元,機電隊長和現場負責人各500元。
4、員工沒有帶自救器的,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5、膠帶機底帶下、轉載點附近、卸載點、機頭機尾、煤倉、溜煤眼的煤塵等雜物清理不及時,發現一處,罰主管部門負責人500元,清浮煤專職人員100元。出現一處有浮煤摩擦托輥或皮帶的,罰單位1000元,隊長100元清浮煤專職人員500元。
6、地表堵漏不及時罰通風部門負責人200元。
五、對違犯防滅塵管理製度的處罰
1、井下沒有按規定設防塵管路的、沒有按規定安設三通和閘閥的,缺設一處,罰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200元,施工單位500元。
2、井下沒有按規定安設噴霧裝置的,罰安設單位500元,單位負責人100元。
3、各轉載點封閉不好、防塵設施使用不靈敏、噴霧霧化不好的發現一次處罰使用單位500元。
4、采掘機內外噴霧霧化不好不能覆蓋滾筒的,罰使用單位500元,包機人100元。
5、巷道及管線有積塵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發現一次處罰責任區主管單位500元。
6、巷道衝洗無記錄或弄虛作假的,罰單位責任區主管負責人100元。
7、各單位沒有健全防塵製度、沒有足夠的防滅塵人員,各種記錄圖紙、台帳不齊全的罰單位負責人100元。
六、對違犯通風設施管理製度的處罰
1、未經通風部門同意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變和拆除通風設施,發現一處次罰款責任單位500元。
2、通風設施必須嚴格按通風部門下達的技術交底施工,未按技術交底施工的,罰施工單位1000元,並進行返工處理。
3、砂漿比達不到設計要求的發現一次,罰施工單位1000元,現場負責人500元,並進行返工處理。
4、風門、密閉牆體掏槽及厚度達不到設計要求,每少1cm,罰施工單位500元。
5、發現一次幹垛磚、立垛磚、空心牆,每一層磚罰施工單位500元,現場負責人100元,並進行返工處理。
6、牆體接頂不嚴,罰施工單位500元,並進行返工處理。
7、牆體裙邊不夠10cm罰施工單位500元,並進行返工處理。
8、牆麵不平整、有裂縫發現一處罰施工單位500元,並進行返工處理。
9、密閉前5米必須清理幹淨,不得有浮煤,雜物,否則罰施工單位500元。
10、密閉、擋風牆等通風設施前嚴禁停放車輛,否則罰款500元。
11、有專人看管的風門,發現一次開、關不及時罰看風門人100元。兩道風門同時打開罰看風門人200元。
12、車輛損壞通風設施,如能及時彙報,罰司機100元。如不彙報,一經查出,罰司機500元,司機所在單位3000元,並負責賠償、維修。
13、發現有人故意破壞通風設施,發現一次罰款5000元,罰所在單位1000元,是正式工交待崗站,臨時工辭退。
七、對違犯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製度及安全儀器儀表管理製度的處罰。
1、造成傳感器損壞的,除按傳感器的原價賠償外,對使用單位罰款1000元,責任人罰款500元,隊領導罰款100元。
2、造成傳輸電纜損壞者,一處罰款500元。
3、盜竊或破壞礦安全監測監控係統設施者,按被盜物資的原價進行賠償;同時加罰管理單位50%。
4、工作麵瓦斯傳感器不按《規程》移設的,一次一處罰款責任單位100元。
5、井下作業地點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檢查發現一次對使用人罰款100元:
(1)按規定應佩帶便攜式瓦檢儀上崗而未佩帶的。
(2)佩帶的儀器沒有及時打開使用的。
(3)佩帶的儀器沒有充電無法使用的。
6、使用人員丟失儀器或造成儀器損壞不能修複的要照價賠償。
7、下班後不及時交回使用儀器,無故延誤交回時間的,對使用人每小時罰款50元;造成儀器嚴重虧電不能使用的要照價賠償。
8、故意損壞儀器者,發現一次罰款500元;造成儀器不能使用的照價賠償。
9、發現在井下私自拆開或修理儀器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0元。
10、使用人員私自調校儀器的,發現一次罰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