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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實施細則

作者:佚名 2012-02-21 21:55 來源:本站原創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工作,促進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全省煤炭企業(含中央在江蘇煤炭企業)適用於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煤礦,是指煤礦生產礦井和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建設礦井。

  本實施細則所稱煤礦領導,是指煤礦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建設礦井的領導,是指從事煤礦建設的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

  第四條 煤礦、施工單位(以下統稱煤礦)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責任主體,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煤礦主要負責人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全麵負責,明確工作部門。

  煤炭企業要明確分管領導和部門,對所屬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煤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職責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各級煤礦工會、紀委等部門舉報和報告。

  第六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是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煤礦抓好有關製度的建設和落實。對煤礦違反帶班下井製度的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章 帶班下井

  第七條 煤礦要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製度,並嚴格考核。帶班下井製度應當明確帶班下井人員、每月帶班下井的個數、在井下工作時間、帶班下井的任務、職責權限、群眾監督和考核獎懲等內容。

  煤礦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個。其他領導帶班下井每月個數由各煤炭企業根據自身情況自行確定。

  煤礦主要負責人因故未完成帶班下井任務的,需書麵說明原因經所屬煤炭企業主要負責人批準並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同時抄送有關安監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其它帶班人員因故未完成帶班任務的,需書麵說明原因經煤礦礦長批準,並報所屬煤炭企業備案。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其領導姓名應當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要及時在煤礦公示欄公示,公示內容應詳實,接受群眾監督。

  第八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實行備案製。各煤炭企業指導所屬煤礦嚴格按要求建立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審核批準後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同時抄送有關安監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九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麵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二)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02manbetx.com 隱患和險情,及時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三)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第十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下交接班製度。各煤礦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製訂井下交接班地點,上一班的帶班領導應當在井下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

  第十一條 煤礦應當建立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製度。

  煤礦領導帶班升井後,應當及時到礦調度室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並由專人整理簽名後歸檔備查。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和煤礦井下人員定位係統存儲信息保存期不少於一年。

  第十二條 煤炭領導帶班下井排查發現安全隱患,現場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當班不能解決的,升井登記,進行掛牌督辦,確保整改到位。

  第十三條 煤礦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煤礦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可將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列入企業內部考核與獎懲。可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與收入分配掛鉤,並作為考核幹部,評優、晉級、提拔的依據之一。建立獎懲製度,對認真履行職責、防止02manbetx.com 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對弄虛作假,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煤炭企業要加強對所屬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並將執行情況彙總通報、公示,並於每月8日前將上月彙總結果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同時抄送有關安監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每季度將全省煤礦帶班下井執行情況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現場隨機詢問煤礦從業人員、查閱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檔案記錄、聽取煤礦從業人員反映、調閱煤礦井下人員定位係統監控記錄等方式。

  第十七條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包括井下交接班製度和帶班下井檔案管理製度;

  (二)煤礦領導特別是煤礦主要負責人帶班下井情況;

  (三)是否製訂煤礦領導每月輪流帶班下井工作計劃以及工作計劃執行、公示、考核和獎懲等情況;

  (四)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職責情況,特別是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和險情的處置情況;

  (五)煤礦領導井下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檔案等情況;

  (六)群眾舉報有關問題的查處情況。

  第十八條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建立舉報製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對於受理的舉報,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依法從重處罰。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舉報電話:025-83391969(傳真);通訊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6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煤炭處;郵編:210008。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煤礦存在違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3號)中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條以及本實施細則的行為,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監察機構依照法定職權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誌軍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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