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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解讀

作者:佚名 2012-02-21 21:56 來源:本站原創

  《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解讀

  為建立安全生產設施長效投入機製,2004年,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煤炭生產企業單獨提取安全費用製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4]119號),對煤炭生產安全費用適用範圍、提取標準、使用範圍和監督管理等內容進行了明確和規範。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6號)要求,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於2005年聯合下發了《關於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號),對財建[2004]119號文件有關內容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將原標準的高限改為新標準的低限,並允許企業在標準高限基礎上適當自主提高提取標準。

  (一)適用範圍。我國境內所有煤炭生產企業,包括一切從事原煤生產活動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製的企業事業單位、股份製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不論其經濟性質如何,也不論其經濟規模大小,隻要從事原煤生產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二)提取標準。煤炭企業按不同井型和礦井災害程度,按不同標準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費用。對於大中型煤礦,分三類礦井: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嚴重和湧水量大的礦井噸煤不低於8元,其中45戶重點監控煤炭生產企業噸煤不低於15元;低瓦斯礦井噸煤不低於5元;露天礦噸煤不低於3元。對於小型煤礦,分兩類礦井: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嚴重和湧水量大的礦井噸煤不低於10元;低瓦斯礦井噸煤不低於6元。本《辦法》下發前,企業若已執行經省級(含省級)以上政府部門製定的安全費用提取標準,與本辦法相對照,按孰高原則執行,並按規定程序備案。

  (三)使用範圍。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係統與抽放係統支出;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支出;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支出;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升)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係統支出;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四)監督管理。企業應製定生產安全費用年度使用計劃,並納入企業全麵預算。年度終了,企業應將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當地主管財政、稅務、審計機關、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接受監督。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煤礦安全監管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對煤炭生產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相關情況的監督檢查,充分發揮此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對不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企業,有關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並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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