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近年來,由於一些煤礦主常常在礦難發生後躲避逃逸,不履行02manbetx.com 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的經濟義務和社會責任,而是將其全部推給當地政府,造成了“礦主發財,政府發喪”的局麵。為扭轉這一局麵,切實將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落到實處,保證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應急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財政部會同安全監管總局頒布了《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5]918號),建立了強製煤礦企業向經安全生產監管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代理銀行存儲風險抵押金製度。
(一)適用範圍。我國境內所有煤礦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煤礦。
(二)存儲標準。按照煤礦企業核定(設計)或者采礦許可證確定的生產能力,風險抵押金按以下標準存儲:3萬噸以下(含3萬噸)存儲60-100萬元;3萬噸以上至9萬噸(含9萬噸)存儲150-200萬元;9萬噸以上至15萬噸(含15萬噸)存儲250-300萬元;15萬噸以上,以30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10萬噸增加50萬元。風險抵押金累計達到600萬元時不再存儲。
(三)使用範圍。煤礦企業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費用支出;煤礦企業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善後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
(四)監督管理。煤礦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費用,原則上應由煤礦企業先行支付。確需動用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由煤礦企業到代理銀行具體辦理有關手續。風險抵押金實行分級管理,由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共同負責。中央管理煤礦企業的風險抵押金,按照屬地原則管理,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後報安全監管總局及財政部備案。風險抵押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挪用風險抵押金等違反本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