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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集團一通三防及防突獎罰管理規定

在線文檔 2012-03-08 0
軟件名稱: 平煤集團一通三防及防突獎罰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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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煤集團一通三防及防突獎罰管理規定


  2010年1月


  “一通三防”及防突獎罰管理規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礦“一通三防”及防突管理,使“一通三防”及防突獎罰做到有據可依、有章可循、便於操作執行,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平煤2005第3號文《平煤集團公司原煤生產基建施工和地麵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辦法》、平煤一字第100號文《安全生產區域管理辦法》和平煤一字1999第10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礦井下實際情況,特製定“一通三防”及防突獎罰管理規定,望各有關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條、通風係統管理


  一、通風係統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者罰款200元。


  (一)采麵設備、材料未按規定擺放,堵塞巷道斷麵超過1/2的;


  (二)采麵上下出口和動壓區通風斷麵低於原設計斷麵2/3的;


  (三)掘進工作麵未及時出渣,堵塞巷道斷麵1/3的;


  (四)風門連鎖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通風設施質量不符合標準的;


  (六)巷道風速不符合規程規定,且未采取增加或降低風速措施的。


  二、通風係統及設施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2000元,對責任者罰款200~400元。


  (一)敞開風門不關的;


  (二)看風門人員擅自脫崗的;


  (三)永久風門未實現聯鎖而又未設專人看管的;


  (四)安設單道風門或應設永久風門而設臨時風門的;


  (五)風門損壞不及時維修的;


  (六)井下礦車通過風門,因不注意保護而擅自破壞風門,形成單道風門以及其它原因(如礦車卡、堵風門)形成單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的;


  (七)所管轄的風門損壞後不主動向通風部門彙報的;


  (八)突出煤層回采工作麵采用下行通風的;


  (九)采掘工作麵進風或回風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的;


  (十)違反規程和集團公司規定進行串聯通風的;


  (十一)采煤工作麵回風側設置調節風窗的;


  (十二)巷道采用對口布置且同時生產與施工的;


  (十三)采區變電所、井下爆破材料庫未實現獨立通風的;


  (十四)井下充電硐室未按規程規定實現獨立通風的;


  (十五)將一條上(下)山或采區風巷分為兩段,一段作為進風巷,另一段作為回風巷的;


  (十六)未按規定設置專用回風巷的;


  (十七)巷道貫通未嚴格執行措施,貫通後通風係統不穩定、不可靠的;


  (十八)主要回風巷嚴重失修,發現一處爬行巷道的;


  (十九)未按規程規定設置測風站、點進行測風的;


  (二十)主要通風機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實現倒台的;


  (二十一)礦井有效風量率低於85%的;


  (二十二)井下“一通三防”及防突設施、裝備,不經通風部門同意而擅自拆除、損壞、移動者(除承擔造成的事故後果外,其中罰材料70%費);


  (二十三)礦井反風設施不齊全、不完好、不能實現反風或反風效果達不到要求的;


  (二十四)不堅持以風定產,超通風能力生產的;


  (二十五)誤透老空巷道的,誤透老巷後不按規定采取措施的;


  (二十六)主要進回風巷道冒頂,造成風路堵塞1/3以上的。


  三、未按規定彙報看風門、看風機,每少彙報一次罰責任者50元,一個月累計超過10次,加倍處罰並罰隊長、書記各200元。


  第二條、局部通風管理


  一、局部通風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一)看風機人員擅自脫崗的;


  (二)未按規定試驗局部通風機自動倒台裝置的;


  (三)風筒末端與工作麵距離超過5米的;


  (四)因風筒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麵風量不足的;


  (五)局部通風機未按規定設人看管或未設置管理牌板的。


  二、局部通風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一)任意停開局部通風機的;


  (二)超過規程規定距離利用擴散通風組織作業的;


  (三)一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作業地點供風的;


  (四)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麵供風的;


  (五)局部通風機停止供風或主、副風機任一台不能正常運轉未向通風管理部門和生產調度彙報的;


  (六)計劃內檢修、更換風筒停電停風時,未向通風部門申請並製定相應措施的;


  (七)臨時停風地點未停止作業、未按規定斷電撤人的;


  (八)停風區域內未設置柵欄、警標或未按規程規定封閉的,封閉區域未斷開電纜、水管、鐵道的;


  (九)盲巷未按規定處理和封閉的;


  (十)掘進工作麵未使用阻燃、抗靜電風筒的;


  (十一)高突掘進工作麵未按規定裝備雙風機、自動倒台和“三專”、“兩閉鎖”裝置的;


  (十二)掘進通風方式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十三)局部通風機安裝位置不合理或風量配備不足,造成局部通風機拉循環風的;


  (十四)局部通風機不完好、設備不齊全或消音器不齊全完好的;


  (十五)因風筒管理不善、拐死彎、異徑風筒未設過渡節、破口、擠壓、擦掛風筒和吊掛、接頭不符合要求而嚴重影響工作麵供風的;


  (十六)局部通風機未經驗收而擅自啟動的;


  (十七)局部通風機因故障不能倒台8小時內不處理的;


  (十八)掘進工作麵開工沒有“一通三防”管理措施的;


  (十九)井下備用風筒不按規定碼放,出現亂堆亂放的。


  三、局部通風機不按規定試倒台,或倒台時間不足40分鍾的,每少試一次倒台罰看風機人50元,一個月內累計超過5次加倍處罰並罰隊長、書記各200元(操作時瓦檢工、看風機人員在現場,規定時間內一方找不到另一方及時向通風調度彙報,罰責任者50元)。


  第三條、瓦斯管理


  一、瓦斯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4000元,對責任者罰款200~400元。


  (一)高突工作麵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瓦檢工的;


  (二)瓦檢工不按規定程序進行檢查彙報或未實行現場交接班的;


  (三)未按規定設置瓦斯檢查牌板的;


  (四)專用排瓦斯巷的設置及管理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五)采麵上隅角及其它地點局部瓦斯聚積,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


  (六)發生瓦斯超限事故未按集團公司規定進行追查處理的;


  (七)未嚴格執行防治瓦斯措施的。


  (八)排放瓦斯無安全技術措施或不按措施進行排放的;


  (九)盲巷沒有按規定處理和封閉的;


  (十)采掘工作麵發現瓦斯湧出異常,或遇地質構造帶,不及時補充瓦斯管理措施,或不按補充措施執行的。


  二、采掘工作麵每發生一起計劃外瓦斯超限,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4000元;隱瞞不報的,對單位罰款5000元,同時追究瞞報人員的責任。


  三、未實行現場交接班的當班瓦檢工,罰款100元。


  四、瓦斯牌板位置不當、內容不符合要求、“三不對照”罰當班瓦檢工100~200元。


  第四條、安全監測管理


  一、安全監測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單位罰款1000~2000元,對責任者罰款100~200元。


  (一)采麵上隅角未按規定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


  (二)安全儀器、儀表未按規定周期進行調校的;


  (三)監測係統通訊不正常,誤碼率超過規定未及時處理的;


  (四)安全監測係統運行記錄、日報、台帳等不齊全的;


  (五)高突礦井安全監測分站無備用電源或備用電源失效的。


  二、安全監測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單位罰款2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400元。


  (一)安全監測裝置(含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配備數量不足的;


  (二)未按規定裝設安全監測裝置的;


  (三)損壞的安全設施、儀器、儀表未及時更換或修複的;


  (四)在用安全檢測儀表未按規程規定檢驗的。


  (五)監測裝置發生故障,維護人員2小時內未到現場處理或井下處理不好而8小時內未予更換的;


  (六)當瓦斯超限達到斷電值而不能自動斷電的;


  (七)監測裝置丟失或損壞按原值對責任單位罰70%材料費,罰30%工資,並對責任者罰款200元。


  (八)未經通風部門同意擅自甩掉瓦斯閉鎖裝置的;


  (九)使用單位管理不善,水衝、碰撞瓦斯探頭,爆破不按規定移瓦斯探頭,或擠斷監測電纜,導致誤報警的;


  (十)監測中心屏幕反映井下異常情況,如:瓦斯超限、風機停止運轉等,工作人員沒有在10分鍾內彙報的;


  (十一)無措施停電造成監測中斷15分鍾以上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便攜儀或不按時交便攜儀的,每次罰責任者50元,造成儀器報廢的,按原值賠償材料費。


  第五條、防突管理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20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一)未按規定安裝防突門或風筒逆止閥的;


  (二)防突風門附近溜子道未安設限煤器、防逆皮子、擋風皮子的;


  (三)防突掘進工作麵使用耙裝機出碴,或使用風鎬落煤的;


  (四)防突工作麵無專職瓦斯檢查員和專職評估員或放炮員未固定在同一工作麵的;


  (五)防突工作麵回風係統不暢通的;


  (六)損壞防突風門的;


  (七)突出工作麵未設置防突措施牌板、管理牌板及突出預兆牌板的;


  (八)防突采掘工作麵回風巷及防突區域專回未安設高濃度傳感器、防突風門與風機間未安設瓦斯傳感器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者罰款100~200元。


  (一)突出采掘工作麵、石門揭煤工作麵沒有編製防突專項技術措施而生產的;


  (二)措施孔的數量、孔徑、孔深、孔間距、方位不符合措施要求的;


  (三)突出工作麵未施工地質前探鑽孔,未建立地質前探鑽孔台帳的;


  (四)爆破母線不夠長或未按措施規定地點躲炮和爆破的;


  (五)未全斷麵一次正向起爆的;


  (六)放炮時未按規定停電撤人的;


  (七)爆破母線有一處明接頭的;


  (八)使用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的;


  (九)躲炮時間小於30min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0~1000元,對責任者罰款100~200元。


  (一)預測儀器、儀表、鑽杆不齊全、不完好、不靈敏或保管不完善的;


  (二)沒有按規定要求進行預測(效檢)的;


  (三)沒有按規定吊掛或隨意移動允許進尺標誌牌的;


  (四)因施工隊原因造成不能測試的;


  (五)防突風門、避難硐室牆體未按規定構築或牆體周邊未按規定掏槽的;


  (六)防突門溜子道構築不符合標準要求的;


  (七)防突門附近限煤器高度、擋風皮子、防逆皮子不符合標準要求,日常使用不好的;


  (八)防突門附近堆渣、煤泥多不及時清理,影響風門正常開關的;


  (九)遇到地質構造不及時彙報,過斷層未編製專項防突措施的;


  (十)未按規定執行地質前探鑽孔,未及時填寫前探鑽孔台帳,未進行瓦斯地質預報的。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者罰款50~100元。


  (一)防突測試工未持證上崗或測試完未向通風防突調度彙報的;


  (二)未按規定填寫預測(效檢)報告單和不及時送至通風防突調度的;


  (三)效檢前未拿到措施孔終孔報告單或措施孔終孔報告單不合格而進行測試的;


  (四)超前鑽孔施工完後不填寫終孔報告單或不按規定認真填寫,或不及時彙報通風防突調度的;


  (五)防突測試儀器未入箱管理的;


  (六)防突鑽機不完好,鑽機、鑽具亂扔亂放的;


  (七)避難硐室內雜物多,文明差的;


  (八)防突風門不完好,有缺陷的;


  (九)損壞或丟失防突管理牌板、突出技術措施牌板、突出預兆牌板和防突儀器儀表的;


  (十)防突牌板沒有按規定填寫或私自修改的;


  (十一)未按規定位置、高度、數量安裝壓風自救的;


  (十二)壓風自救有一處無風的;


  (十三)壓風自救下麵有雜物的;


  (十四)丟失或損失壓風自救的;


  (十五)壓風自救裝置及送風管吊掛不整齊的;


  (十六)防突反向風門、避難硐室牆體未設置永久牌板的。


  五、每月月底對執行防突措施情況進行考核,對管理優勝單位獎勵1000~2000元,對管理較差單位罰款1000~2000元。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6000元,對責任者罰款400元。


  (一)高突礦井、采區瓦斯抽放係統無正規設計而施工的;


  (二)高突工作麵通風係統不完善的;


  (三)突出工作麵未按規定設置防突反向風門、壓風自救係統、避難硐室或質量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四)突出工作麵未按規定進行瓦斯地質預測預報的;


  (五)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未未製定針對性措施的;


  (六)進入突出采區未按規定佩帶隔離式自救器的;


  (七)突出工作麵預測(效檢)儀不符合規定的;


  (八)預測(效檢)孔不符合措施規定的;


  (九)突出工作麵無可靠的允許進尺標記,或沒有配備驗收預測(效檢)孔、防突措施孔孔深工具的;


  (十)突出工作麵未設置防突措施牌板、管理牌板或牌板數據未按規定填寫的;


  (十一)清理突出煤體未製定措施或認真落實措施的;


  (十二)未嚴格執行防突措施的。


  第六條、瓦斯抽放管理


  一、瓦斯抽放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4000元,對責任者罰款200~400元。


  (一)使用壓風排粉方法打瓦斯抽放鑽孔時,沒有執行防止鑽孔瓦斯燃燒和降塵措施的;


  (二)打瓦斯抽放鑽孔,沒有執行終孔報告單製度的;


  (三)損壞瓦斯抽放管路的;


  (四)未按規定檢查、維護抽放管路的;


  (五)抽放檢測儀器不齊全或未按規定定期校驗的;


  (六)抽放資料不齊全或計量參數填報不準確、不真實的;


  (七)采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掘進工作麵大於3m3/min未進行瓦斯抽放的;


  (八)突出危險工作麵未按規定進行瓦斯抽放而進行回采的;


  (九)瓦斯抽放泵站未按標準配備安全設施、裝置的;地麵瓦斯抽放泵站安全範圍內發現有明火和堆積易燃物的。


  二、突出采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對單位罰款5000元,同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綜合防塵管理


  一、綜合防塵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者罰款100~200元。


  (一)爆破作業地點不按規定進行灑水滅塵或未使用爆破自動噴霧的;


  (二)采煤機、掘進機司機開機不使用內外噴霧或外噴霧不能覆蓋滾筒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灑水噴霧裝置的;


  (四)產塵作業地點不戴防塵口罩的。


  二、綜合防塵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2000元,對兼職防塵副隊長罰款100元,對防塵員罰款100~200元。


  (一)爆破作業未實現濕式打眼的;


  (二)不按規定定期衝塵的;


  (三)采麵未按規定安設使用架間水幕,綜采和放頂煤工作麵未實現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的;


  (四)未按規定安設風流淨化水幕或淨化水幕不能封閉全斷麵的;


  (五)井下煤矸運輸轉載點、裝載點、卸載點,不設灑水噴霧裝置的;


  (六)運輸大巷、采區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麵等無灑水管路或有管無水的;


  (七)采煤工作麵未按規定進行煤層注水,或注水效果達不到規定的;


  (八)礦井供水量、水質或工作地點供水壓力達不到規定的;


  (九)沉積煤塵超過標準規定的;


  (十)未按規定進行礦井粉塵測定的;


  (十一)未按規定進行礦井粉塵分析、化驗的;


  (十二)未按規定設置隔爆設施,或隔爆設施數量、水量不足的;


  (十三)未嚴格執行規程規定的其他防塵設施的。


  (十四)采用壓風排粉的鑽機未采取防塵措施或降塵效果達不到要求的;


  (十五)未按規定設自動水幕、除塵風機等防塵設施,或安設後不能正常使用的;


  (十六)運輸大巷每年刷白一次,不按時刷白的;


  (十七)隔爆水棚位置不當,未及時移動的;


  三、隔爆設施丟失或損壞,按原值罰材料費。發現井下偷竊或故意損壞隔爆設施的,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1000元,罰責任人200-500元。


  第八條、防滅火管理


  一、防滅火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者罰款200~500元。


  (一)井口房、通風機房、瓦斯抽放泵站、庫房等嚴禁煙火的場所發現有煙頭或火源的;


  (二)井上下使用的油脂、棉紗、布頭等易燃物品不按規定存放處理的;


  (三)井下進行電、氣焊和噴燈焊接工作時,安全措施不落實的。


  二、防滅火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2000元,對責任者罰款200~400元。


  (一)井下硐室利用燈泡、電爐等取暖的;


  (二)井下巷道、硐室等場所違反規程規定使用可燃性材料支護的;


  (三)未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或滅火器材失效的;


  (四)未按規定設置消防材料庫或材料存放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五)膠帶輸送機發生摩擦冒煙事故的;


  (六)井下電氣設備(電纜)出現冒煙或放炮的。


  三、防滅火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單位罰款2000~4000元,對責任者罰款200~400元。


  (一)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沒有製定綜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措施,或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中沒有防治煤層自然發火專門措施的;


  (二)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未按規定(檢測和取樣分析)進行預測預報的;


  (三)防滅火係統未正常使用的;


  (四)現場防滅火措施不落實的;


  (五)出現自燃預兆未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的;


  (六)容易自燃煤層巷道出現空頂空幫未及時進行防火處理的;


  (七)回采工作麵結束後未按規定進行封閉的;


  (八)發生與小煤礦或老巷貫通,未及時進行永久封閉的。


  (九)巷道中CO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而超限作業的;


  (十)因管理不善發生內因火災的;


  (十一)井口房搭設臨時操作休息間的;


  (十二)井口從事電焊、氣焊沒有按規定執行的。


  第九條、爆破管理


  一、爆破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2000元,對責任者罰款100~200元。


  (一)領取運送炸藥、雷管不使用專用容器的;


  (二)炸藥與雷管混運或混合存放的;


  (三)一次運送爆破材料數量超過規定的;


  (四)運送爆破材料人員未按規定乘車、乘罐的;


  (五)爆破工不親自運送雷管的;


  (六)炸藥、雷管箱不上鎖的;


  (七)做起爆藥卷未嚴格執行規程規定的;


  (八)利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運送炸藥、雷管的;


  (九)利用不符合規定的炮眼裝藥爆破的;


  (十)炮眼裝藥、封泥不符合規定的;


  (十一)爆破母線質量不合格,或不按規定懸掛的;


  (十二)不按規定連線或發出爆破警號的;


  (十三)一個工作麵使用兩台發爆器進行爆破作業的;


  (十四)爆破工未按規定攜帶、保管發爆器鑰匙的;


  (十五)使用不合格的發爆器進行爆破作業的;


  (十六)發爆器不按規定檢修、校驗性能參數的。


  二、爆破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對責任者罰款200~400元。


  (一)處理拒爆(瞎炮)不按規程規定的;


  (二)拒爆(瞎炮)、殘爆不按規定處理而繼續作業的;


  (三)留有拒爆(瞎炮)、殘爆已裝藥尚未爆破的炮眼不進行現場交接班的;


  (四)爆破母線長度不符合規定的;


  (五)撤人距離不符合規定的;


  (六)爆破不按規定設警戒的;


  (七)爆破工、瓦檢工和班組長不按規定對爆破地點進行巡視、檢查的;


  (八)無爆破作業說明書或未按爆破作業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的;


  (九)高突采掘工作麵爆破前,除回風流中瓦斯監測係統以外未切斷工作麵其它電源的。


  三、爆破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4000元,對責任者罰款200~400元。


  (一)高突礦井采掘工作麵使用安全等級低於三級煤礦許用含水炸藥(水膠炸藥或乳化炸藥)的;


  (二)放頂煤工作麵挑頂煤及老塘爆破作業無專項安全措施的;


  (三)采煤工作麵一次裝藥分次爆破的;


  (四)炮掘工作麵未實行全斷麵一次起爆,或分次起爆未製定專項安全措施的;


  (五)偷盜、私藏、私送、私帶、私自買賣、亂扔、亂放、丟失炸藥、雷管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剩餘炸藥、雷管未按規定返庫的。


  四、爆破作業未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和程序化操作的,分別對瓦斯檢查工、爆破工和班組長罰款100~200元。


  五、爆破器材倉庫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4000元,對責任者罰款200~600元。


  (一)炸藥庫存放炸藥、雷管數量超過規定的;


  (二)失效、過期的炸藥、雷管未按規定建帳管理,統一銷毀的。


  六、爆破器材倉庫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者罰款200~600元。


  (一)帶礦燈進入炸藥庫的;


  (二)雷管未按規定進行全電阻檢測和編號管理的;


  (三)爆破材料領、退單據私自塗改的;


  (四)收、發、存等各種單據未按規定整理、保存的。


  第十條、對下發的“一通三防”隱患整改通知單不按要求處理每條問題的罰簽字人200元;對於集團公司或上級來礦檢查驗收查出重大隱患的,每條罰責任單位1000元,罰書記、隊長各200元。


  第十一條、按照《一通三防檢查評定標準》和《礦井綜合防塵檢查評定標準》逐月進行考核,對於得90分以上的單位除獎勵單位外獎書記、隊長各200元,對於得85分以下的單位除罰單位外罰書記、隊長各200元。


  一、采煤工作麵以一個工作麵為單位:


  (一)“一通三防”得分90分以上獎勵1000~2000元。


  (二)“一通三防”得分低於85分(不含85分)罰1000~2000元。


  (三)“一通三防”得分85~90分,不獎不罰。


  二、開掘工作麵以一個工作麵為單位:


  (一)“一通三防”得分90分以上獎勵1000~2000元。


  (二)“一通三防”得分低於85分(不含85分)罰1000~2000元。


  (三)“一通三防”得分85~90分,不獎不罰。


  三、機運線以隊為單位:


  (一) “一通三防”得分90分以上,獎勵1000~2000元。(二) “一通三防”得分低於85分(不含85分)罰1000~2000元。


  (三)“一通三防”得分85~90分,不獎不罰。


  四、通修線以隊為單位:


  (一) “一通三防”得分90分以上,獎勵1000~2000元。(二) “一通三防”得分低於85分(不含85分)罰1000~2000元。


  (三)“一通三防”得分85~90分,不獎不罰。


  五、地測隊


  (一) “一通三防”得分90分以上,獎勵1000~2000元。(二) “一通三防”得分低於85分(不含85分)罰1000~2000元。


  (三)“一通三防”得分85~90分,不獎不罰。


  六、采煤區以隊為單位:


  (一) “一通三防”得分90分以上,獎勵1000~2000元。(二) “一通三防”得分低於85分(不含85分)罰1000~2000元。


  (三)“一通三防”得分85~90分,不獎不罰。


  七、安檢部門對重大隱患要發現及時,處理得當,對有功人員獎勵100~200元,對失職的安檢員、評估員罰100~200元。


  八、各業務科室以季度為限,按責任劃分對成績突出的給予500~1000元獎勵。對於各區科主管“一通三防”及防突人員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對表現突出的給予100~300元獎勵。


  第十二條、“一通三防”檢查評定標準、綜合防塵檢查評定標準(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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