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莊礦“三違”知識分類手冊
楊莊礦“三違”分類手冊
一、通用部分
(一)不規範行為
1. 工作服露絮、撕裂,紐扣不齊全裸露身體。
2. 入井不圍毛巾。
3.安全帽無襯墊、破損。
4. 礦燈不用燈帶紮在腰間,隨意斜挎、拖拉礦燈。
5. 井上口、井下口管理人員對不排隊上下或擁擠打鬧的行為不管理不製止。
6. 鋒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裝入包內。
7. 攜帶、扛運長形工具,不注意行人安全或巷道兩端設施。
8. 乘人車不按規定時間、班次運行或不在指定站點停車。
9. 乘人車超員乘坐、坐姿不規範的。
10. 乘坐架空人車不排隊、搶座位的。
11. 乘坐架空人車坐姿不規範的。
12. 行走在主要運輸巷道道檔內。
13. 有扶手的斜巷不扶扶手行走。
14. 行走時把工作服披在肩上或拿在手上,袒胸露背。
15. 過往車輛頻繁閑雜人員隨意逗留。
16. 靠在刷漆的巷幫休息。
17. 井下嬉戲打鬧。
18. 隨意丟棄塑料瓶、塑料袋等雜物。
19. 衝刷巷道時,未配帶防護用品。
20. 皮帶機司機不帶鏟子、掃把、棉紗。
21. 鏈板機司機不及時清理回頭煤。
22. 抬運材料時,兩人不順肩同向。
23. 休息時身下鋪墊材料,起身時未清理。
(二)、一般“三違”
1. 未按規定配帶勞保用品。
2. 井下奔跑。
3. 大巷和風門前後隨意大小便。
4. 過風門用腳跺開。
5. 支設液壓支柱,未拴支柱防倒繩。
6. 掩車時,使用異物代替專用掩車器。
7. 使用拖鬥車運料,料鬥脫離車道,硬拉。
8. 堆放材料時,站在下料方向。
9. 碼放材料時,直接從肩上拋向料堆。
10. 斜巷人工拉運材料時,站在材料斜下方。(15°以上)
11. 斜巷人工運料時,斜巷下口無人警戒。(15°以上)
12. 處理水煤眼,無關人員進入眼下口5米範圍內的。
13. 從事產塵作業,產塵點無灑水,下風側未開噴霧等降塵設施。
14. 轉載點噴霧裝置損壞,無法正常噴霧仍繼續開車作業。
15. 用異物代替專用助行器把手或背靠助行器把手。
16. 休息時坐在軌道上或把身體、工具材料放在有車輛通過的軌道上。
17. 在頂板不完好、風門附近、主要行人通道處休息。
18. 有淋水地段打眼時未遮蓋電鑽。
19. 打眼過程中,遇到意外情況未及時停鑽。
20. 井下巷道推車人員站在礦車側麵推車。
21. 鏈板機、皮帶機司機操作不執行信號。
22. 鏈板機開車前,未疏散人員離開機械轉動危險部位。
23. 推車前未巡查車輛前方行人、障礙物情況。
24. 乘座乘人車不掛安全鏈。
25. 乘座人員不聽從乘人車管理人員指揮。
26. 違反工作任務風險管理卡規定的操作標準,風險等級為 “★★”。
27.安全帽未係帽帶。
28. 井棚和車間內未戴安全帽的。
(三)、典型“三違”
1. 上崗作業沒有攜帶相應的工作任務風險管理卡,或未掌握風險知識、操作標準。
2. 違反工作任務風險管理卡規定的操作標準,風險等級為 “★★★”。
3. 工序轉換時,未按要求進行安全確認。
4. 違反入井儀式有關規定。
5. 非專職人員打開罐門。
6. 崗位人員班中脫崗。
7. 罐籠未停穩打開罐門或進出罐籠。
8. 遇到安全檢查時,向其他人通風報信。
9. 班中睡覺。(平躺、脫鞋、脫帽、關燈違反其中一項的)
10. 井下不戴安全帽。
11. 主要過車巷道,抬運材料時抬料人橫向平行行走。
12. 處理水煤眼,無關人員進入眼下口。
13. 升、入井人員不排隊乘罐、擁擠打鬧、搶上搶下。
14. 乘人器上看報紙、雙腳落地、蕩秋千、睡覺。
15.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
16. 井下穿化纖衣物。
17. 井下不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
18. 乘人車裏躺倒睡覺。
19. 起重操作設備(構件)或工具不完好。
20. 吊拉起運設備、繩索(鏈)、支撐點強度不夠,以小拉大。
21. 吊拉起運操作不符合01manbetx 規定。
22. 吊拉起運繩索(鏈條)使用“C”型鉤連接。
23. 起重操作支撐(生根)點不符合規定。
24. 起重、牽引作業,使用工具不完好、以小拉大。
25. 起重作業,物料重心歪斜強行起吊。
26. 吊拉起重作業時站在危險區域。
27. 倒換起吊支撐點前,未采取可靠的支墊措施。
28. 使用支護錨杆起吊重物或使用未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
29. 操作行車超負荷起吊物料。
30. 電車在運行過程中,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者。
31. 運送 “四超車輛”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
32. 衝洗巷道粉塵時、灑水時,未對帶電設備未進行保護,用水直接衝刷帶電設備。
33. 刮板運輸機刮板鏈子出槽,飄鏈時,不進行處理而強行開刮板機的;
34. 未經調度站同意,擅自在主運大巷推車。
35. 皮帶運行期間,進入機頭、機尾護欄。
36. 跟班人員不在跟班現場或不與職工同上同下的。
37. 處理冒頂時,未安排監護人員。
38. 清理煤倉(眼),施工人員未佩戴保險繩(帶)。
39. 登高超過1米以上作業時,未使用腳手架、梯子。
40. 處在有墜落危險的場所或從事有墜落危險的作業,未按規定佩戴保險帶(繩)。
41. 登高作業保險繩(帶)餘繩過長可導致人員墜落著地的。
42. 乘車或行走時隨意亂發各種緊急信號。
43. 平巷推車,同方向推車距離不足十米。
44. 平巷推車,一次推兩輛車以上。
45. 巷道坡度超過7‰人工推車。
46. 電煤鑽停用未切斷電煤鑽電源。
47. 在特殊地段推車時,未采取警戒措施。
48. 擅自在封閉大巷行走。
49. 非專業人員擅自進入重要車間和有人看管的變電所的(檢查人員除外)
50. 電車司機不按信號開車。
51. 跟車工用喊話代替哨子發信號。
52. 電車司機離開電機車,未把電機車控製器拉回零位,未取下手把隨身攜帶。
電車司機在接近彎道,道岔,前方有行人,坡度較大的地方沒有打鈴、減速。
53. 電車司機在開車前沒發出開車信號。
54. 過車撞壞風門的責任人。
55. 平巷運輸未使用專用連接裝置。
56. 電車司機坐在機車後端抵車。無鏈抵車。
57. 動態中摘掛銷鏈。
58. 車輛掉道時,強行複道。
59. 車輛掉道後,未及時彙報調度所。
60. 車輛掉道複軌時無班隊長以上管理人員在現場的。
61. 特殊車輛、斜巷處理掉道時,無措施或未執行措施。
62. 斜巷無措施懸勾作業或有措施沒有執行而懸勾作業。
63. 軌道運行時進入車場、軌道。
64. 斜巷運行時,車輛未到位提前打開或過車後未及時落下保險檔。
65. 小絞車司機不換牌。
66. 現場無人小絞車操作按鈕沒有上鎖管理。
67. 絞車司機操作不執行信號。
68. 絞車運行時,手扶、腳蹬用物料撬柭絞車繩者。
69. 絞車運行期間,手離開閘把的或不聽信號開車的司機。
70. 跨越運行或未停電的帶式輸送機不走過橋者。
71. 攜帶工具長度超過1.5米以上的或工具重量超過25公斤以上乘坐猴車。
72. 掘進機、采煤機、刮板機、皮帶機等設備停止作業,人員離開時,不停電閉鎖的責任人。
73. 掘進機、采煤機、刮板機、皮帶機等機電設備檢修時,未掛停電、掛牌的責任人。
74. 現場使用的回柱絞車安全設施不齊全。
75. 回柱絞車壓戧柱不全、倒拉或支設位置不當,用單體支柱倒打做壓戧柱。
76. 有推棚、倒柱、片幫嚴重不及時處理,繼續作業。
77. 拆卸、安裝擋煤板時不停止輸送機。
78. 找頂作業,監護人站在矸石掉落波及範圍內。
79. 找頂時,作業人員未站在支護完好地點。
80. 找頂作業,無專人觀察頂板。
81. 進入掛有“嚴禁通行”禁止牌的失修巷道或擅自闖入警戒區域的。
82. 未落實安全確認製度,現場存在B級及以上隱患未處理仍繼續作業。
83. 違反《01manbetx 》、措施和安全管理製度中,明確“禁止”或“必須”內容的行為。
84. 違反《01manbetx 》、措施和安全管理規定,不聽勸阻和不服從管理。
85. 違反礦上和上級安全管理明確規定的,定性為“三違”的行為。
86. 未嚴格按照措施、設計要求施工的。
87. 爆破前後未衝洗煤壁、巷幫,采煤時未灑水滅塵的。
88. 因操作或使用不當,造成機械設備或安全設施損壞的。
89. 未參加01manbetx 措施貫徹簽字上崗的。
(四)、嚴重“三違”
1. 酒後入井作業。
2. 井下無措施燒焊。
3. 不服從警戒人員指揮,強行進入放炮警戒區域。
4. 擅自損壞“一通三防”設施。
5. 擅自進入井下有柵欄、警標、盲巷等危險區域巷道。
6. 開關打木楔或用銅、鋁、鐵絲勾保險操作電器設備。
7. 毆打、謾罵安檢人員,拒絕和阻撓安全檢查的。
8. 違反工作任務風險管理卡規定,風險等級為 “★★★★”。
(五)、特別嚴重“三違”
1. 入井人員攜帶煙草或點火物品或手機、隨身聽等物品。
2. 井下擅自拆卸礦燈。
3. 在車輛運行中扒車、蹬車、跳車或乘坐運煤皮帶。
4. 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假檢。
5. 機動車輛司機酒後駕駛。
6. 井筒或井筒附近作業致井筒墜物。
7. 井下出現電氣失爆或帶電作業檢修、搬遷電氣設備。
8. 變電工脫崗、送電不及時或局扇看管人員送電不及時造成瓦斯超限。
9. 采煤、掘進及巷道修複工作麵空頂作業造成傷人02manbetx.com 。
10. 斜巷運輸違章作業引發放大滑02manbetx.com 或傷人02manbetx.com 。
11. 運送 “四超車輛”無專門安全措施。
12. 擅自更改監測監控數據致上傳失真或弄虛作假致瓦斯傳感器傳輸數據不準確。
二、采煤部分
(一) 不規範行為
1. 煤壁鬆軟段,煤機滾筒割煤過後未及時伸出前梁護頂。
3. 煤機斜切進刀時,沒有插刀到位,造成鏈板機彎曲不直。
4. 交接班,綜采刮板運輸機正常停機時,未溜空溜槽內餘煤就停機。
5、操作單體支柱注液時,未用注液槍衝洗三用閥內煤粉等雜物。
6. 風巷運輸液壓支架未使用移動對講設備。
7. 操作液壓行車起吊前未發出警示信號。
8. 拆除綜采設備開出鏈條,點車不當,速度過快。
9. 調整支架時,沒有安排專人觀察周圍環境及支架調整狀況變化。
10. 操作液壓行車完畢後,操縱閥門未複位。
(二) 一般“三違”
1.采煤機司機割煤過程中,發現大塊矸子時,未及時停機處理,導致大塊矸石憋卡在煤機下麵。
2. 采煤機割煤過程中,未及時調整滾筒,造成煤機飄刀或啃底,導致無法正常移車。
3. 采煤機司機開機前未按程序空載啟動采煤機。
4. 綜采刮板運輸機司機開機前未試運轉檢查。
5. 采煤機司機啟動采煤機未試運轉。
6. 采煤機司機割煤時未根據煤層及頂底板情況及時調整牽引速度。
7. 綜采設備試運轉時,人員未撤離至安全區域。
9.操作運行乳化泵時,發生意外情況未及時停泵。
8. 放煤過程中發現大塊煤矸石卡住未及時停機處理。
9. 綜采設備車輛停車未掩牢運輸車輛。
10. 拆除液壓管路前未卸壓。
11. 回撤液壓支架,在絞車運行時未清理架前餘煤。
12. 風巷跟架子單人安裝液壓支架銷軸。
13. 綜采設備聯合試運轉沒有專人負責指揮。
14. 老塘剪網放煤,後部刮板機未停機閉鎖。
15. 采煤工作麵煤壁接頂,鏈板機未停機閉鎖,煤機在10米範圍內未停機閉鎖,。
16. 綜采麵煤壁鋪網,刮板機未停機閉鎖。
17. 拉移轉載機,轉載機、皮帶機未停電閉鎖。
18. 采煤機運行,電纜出現卡擠、拖地未及時發出停機信號。
19. 在排水作業過程中,排水工未認真巡查水泵運轉狀態的,造成管路被堵或水泵損壞。
20. 排水作業停止時,未按要求進行停電泵。
21. 移架時,操作人員不站在架箱內操作,架前、下方2米內有人有人作業。
22. 綜采支架操作閥手把未打到零位(注水除外),仍處在供液狀態。
23. 拉移轉載機時,觀察人員觀察不仔細,發生異常情況沒有及時發出停止操作信號,導致轉載機歪斜,軌輪掉道。
24. 在排水作業過程中,無人看管水泵或因無人看管造成泵空轉、水漫泵窩的。
(三)典型“三違”
1. 工作麵行走時,未沿措施規定的人行道路線行走。
2. 進入采空區、空頂區從事與支護無關作業。
3. 采煤工作麵打眼作業,裝藥或站在刮板機上掛梁、遞物料時工作麵刮板機、采煤機未停機閉鎖。
4. 在煤壁區作業,不及時敲幫問頂。
5. 煤壁傘簷超過規定(傘簷≧1M時,最突出部分≧200㎜)不處理,繼續作業。
6. 回柱時不執行先支後回操作順序。
7. 失效支柱當班不及時處理,繼續使用的責任人。
8. 工作麵空棚、空柱、缺柱、缺梁連續兩棚空頂未接實,繼續作業。
9. 無柱懸臂梁上再掛懸臂梁。
10. 采煤工作麵鉸接頂梁連續兩棚不鉸接的;超前掛梁連續三棚不支設臨時支柱。
11. 炮采工作麵初放期間,煤幫漏頂沒有管理,仍繼續回柱作業。
12. 采煤機運行前方有懸網,仍繼續割煤作業。
13. 在煤機上方處理片幫、漏頂,鏈板機、煤機沒有停機閉鎖。
14. 采煤工作麵煤壁連續三架片幫沒有采取超前管理,仍繼續作業,造成漏頂。
15. 采煤、回柱拉茬距離不夠15m、回柱時未安設專人觀察頂板,仍繼續作業。
16. 綜采麵煤機割煤出現漏頂時,未停止割煤和閉鎖刮板機。
17. 綜采工作麵用絞車和單體支柱移機頭、機尾無措施施工的責任人。
18. 用采煤機牽拉、頂推、托吊其他設備物件。
19. 在空頂區內域內提前摘柱的責任人。
20. 采煤工作麵打眼時,未按規程規定進行打眼。
21. 刮板運輸機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的煤粉或用腳、手調整刮板鏈子的人員。
22. 炮采工作麵作業使用單撅棚。
23. 采煤工作麵未按規程規定,提前或拖後回柱放頂。
24. 炮采工作麵不按規程支設貼幫柱。
25. 采煤工作麵煤壁掉頂不處理繼續作業,存在安全隱患。
26. 炮采工作麵單人采煤、回柱作業。
27. 運輸機無專用開停信號或信號不清就開機的操作人員。
28. 移工作麵機頭時,開轉載機或順槽車的責任者。
29. 推移工作輸送機時,該區段煤壁側有人作業。
30. 工作麵運輸機從兩頭向中間推移。
31. 綜采工作麵急停閉鎖不起作用而繼續組織生產的現場負責人。
32. 采煤機更換截齒(檢修)、距滾筒3米前後範圍以內有人工作時,未切斷電源並打開離合器。
33. 轉載機在運行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未及時停機。
34. 采煤工作麵進行延長或縮短刮板輸送機作業時,機巷最後一部車未停電閉鎖。
35. 用順槽車、轉載機移工作麵運輸機機頭或回撤單體支柱、棚梁。
36. 拉移轉載機時,沒有專人觀察轉載機頭與皮帶機尾的搭接情況。
37. 采煤機停止牽引20分鍾以上或煤機司機離開時,不將調速手把打到“零”位。
38. 采煤機司機離開後沒有拉掉離合器、沒有斷開電源,雙滾筒不落地。
39. 采煤工作麵爆破時不對機電設備進行保護。
40. 采煤工作麵不采取煤體層注水措施的責任人(有特殊措施除外)。
41. 采煤機截煤時不開噴霧的責任人。
42. 采煤工作麵泵站壓力不符合規程規定或壓力表損壞繼續工作的泵站司機。
43. 采煤工作麵打眼與回柱平行作業。
44. 未發出開機信號就啟動皮帶機、刮板運輸機。
45. 煤電鑽打眼時,安排單人進行作業。
46. 工作麵回柱未按規定自下而上由老塘向煤幫的順序或拉茬分段長度小於規定作業。
47. 用單體支柱調整支架時,未實行遠距離供液。
48. 更換液壓支架高壓膠管和閥組件時,在帶“壓”狀態下進行。
49. 用異物代替綜采設備專用接鏈環。
50. 回撤液壓支架連續降架調架操作人員站在危險區域。
51. 使用絞車回撤支架時,有人停留在絞車繩道或警戒區域內。
52. 回撤液壓支架時,人員正對繩道、勾頭。
53. 組裝、拆除液壓支架等大型設備,進入起吊點的通道未按規定設置警戒。
54. 風巷運輸液壓支架跟架人員未按措施執行的。
55. 違反采煤有關施工、工作麵安裝拆除施工明確的安全01manbetx 。
(四)、嚴重“三違”
1. 采煤工作麵空頂、空幫未處理繼續組織作業。
2. 工作麵存在垮棚、冒頂、突水等災害預兆,未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3. 割煤機運行中機道前後10米範圍內有人作業。
4. 工作麵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處理繼續作業。
5. 發現突水、瓦斯突出、冒頂等重大02manbetx.com 征兆未組織撤人。
三、掘進部分
(一)不規範行為
1. 風錘領釺工未找準炮眼位置。
2. 風錘打眼施工前,未對風錘試運轉。
3. 風錘打眼,施工後未及時停壓風。
4. 風錘打眼,施工後未及時將器械碼放整齊。
5. 風錘領釺,穩釺時,釺子不固定。
6. 施工前,未對錨杆鑽機進行試運轉。
7. 錨杆機鑽孔後,未及時收鑽機。
8. 取砼樣,未及時收好砼樣。
9. 剪切錨索,未懸吊斷線鉗。
10. 移U型棚吊環,未預先鬆動U型鋼吊環,硬拉吊環。
11. 布置煤眼施工警戒,班長未巡視警戒情況。
12. 拌混凝土料,送料不連續、不均勻。
13. 喂噴漿料,喂料速度不均衡。
14. 未按噴漿工噴射順序:從基礎開始,自下而上、由後向前,先填凹找平後的正規操作進行噴漿。
15. 安裝離層儀的眼打眼後未及時安裝離層儀。
16. 移前探梁前未鬆動木楔。
17. 掘進風鎬落煤,未按輪廓線挖掘。
(二)一般“三違”
1. 打眼前未檢查上一個循環的殘眼。
2. 下山施工,炮眼打好後未保護眼口。
3. 吹炮眼施工前,未撤離正對眼口3m範圍內人員。
4. 吹眼人正對眼口吹眼。
5. 錨杆機鑽孔前,未撤離錨杆機機身附近人員。
6. 張拉錨杆、錨索,未撤離錨杆張拉器前後1m人員。
7. 掘進施工,傳接垛盤料未統一口頭傳接信號。
8. 使用扒矸機時,耙矸機耙鬥運行區段不得有人,不能派人指揮。
9. 組裝扒矸機,未撤離其他無關人員。
10. 掘進手鎬落煤,未灑水滅塵,造成煤塵飛揚。
11. 延中腰線施工中,未按時按設計坡度延線。
12. 清理水倉,清挖時人員進入泥水中試探。
13. 安裝錨索,錨索未送至眼底。
14. 放炮前未保護耙矸機照明燈。
15. 放炮施工,未對耙矸機操作按鈕采取保護措施。
16. 放炮前未將耙矸機扒鬥停在耙矸機溜嘴處。
17. 掘進放炮前後未摘除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18. 吊桶運料,吊桶未穩定即下放。
19. 檢測錨杆數據,未記錄結果。
20. 噴漿工開機順序為:開水→開風→送電→喂料,開機順序錯誤。
21. 噴漿機停機順序為:停止喂料→停電→停水→停風;喂料停止後,噴漿工要待料腔、料管內餘料全、部吹淨後再停機,停機順序錯誤。
(三)典型“三違”
1. 風錘領釺,服裝散開,戴手套。
2. 風錘領釺時處在風錘正前方、狹窄處或正對眼口。
3. 套殘眼打眼,騎錘打眼。
4. 未按規定打驗炮眼。
5. 修護獨頭巷道不由外向裏逐棚(段)進行的;有兩組或以上人員同時施工的;人員進入獨頭巷道以裏。
6. 錨杆支護巷道出現截錨杆(索)或少打錨杆(索)行為。
7. 巷道頂幫有危岩、活石未及時除掉,繼續作業。
8. 有危棚不處理繼續施工。
9. 扒矸機機運行過程中,運行區域內有人停留或工作。
10. 扒矸機出矸與迎頭平行作業時,未按措施要求設置警戒網的。
11. 扒矸機尾輪、回頭輪生根在支架或支護錨杆上。
12. 使用扒矸機“自拉自”。
13. 掘進機截割時,截割頭前方和旋轉範圍內有人。
14. 不按《作業規程》措施規定的數量、規格、品種使用錨固劑、錨杆。
15. 錨噴支護巷道出現失效或不合格錨杆未經處理就噴漿封閉。
16. 未停機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
17. 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時噴射孔前方或附近5米範圍內有人。
18. 維修巷道支架或拆除支架時,一架未完工未采取加固措施而中止工作收工。
19. 斜巷挪移耙裝機時,機器下方有人或停留。
20. 掘進機截割時未使用內外噴霧的責任人。
21. 掘進機停止作業(截割、耙裝運輸)而未停電、閉鎖離開掘進機。
22. 風錘打眼施工中,扶錘人員未站在風錘一側巷道寬敞處,騎錘打眼。
23. 掘進施工,未按規定懸掛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交接班除外)
24. 張拉器工作時,人員停留在危險區域。
25. 吊桶運料,未撤離起吊路線內人員。
26. 吊桶運料,裝載物料體積超限或偏載。
27. 吊桶運料,眼內起吊速度過快。
28. 眼內作業,多茬同時作業。
29. 眼內作業,未撤離茬口以下人員。
30. 耙裝機耙裝期間,回頭輪與耙裝機之間有人逗留工作。
31. 大巷作業未設置警戒牌。
32. 拌噴漿料,未開啟淨化噴霧。
33. 噴漿時未對電纜、監測線路及設備、電器設備等進行保護。
34. 噴漿時出料口前方有人。
35. 澆灌混凝土時,未凝固即拆模。
36. 石門揭煤或巷道貫通未編寫相應的規程措施或規程措施未經過相關部門審批。
37. 石門揭煤防突措施實施後未做效果檢驗。
38. 充電工占用機車充電,未采取保護措施。
39. 電瓶充電,充電工脫崗。
40. 未停電檢修裝煤機。
41. 裝煤機作業時,未按措施設置警戒網。
42. 巷道貫通施工前,未下達貫通通知書。
43. 掘進施工,未超前管理頂板,空頂超過規定,繼續作業。
44. 在傾斜巷道整改支架時不采取防倒棚措施。
45. 錨噴巷道迎頭掛網後未初噴超過規定即打眼放炮。
46. 掘進迎頭不使用防片幫網。
47. 迎頭前探梁數量不足或少支點等造成前探梁不起作用的當班班組長。
48. 放炮母線長度不夠,仍進行放炮作業。
49. 放炮母線敷設在導體上。
50. 炮掘架棚巷道迎頭10米範圍內的支架不使用防倒設施。
51. 掘進放炮前未撤甲烷傳感器。
52. 同一巷道內打峒室與迎頭平行作業。
53. 安裝錨索,裝填樹脂數量少於三卷。
54. 風錘打眼時,無措施打旱眼。
55. 開裝煤機,誤送信號。
56. 煤電鑽打眼前,未進行敲幫問頂。輕微
57. 傾斜井巷上下段同時作業而未采取措施。
58. 扒裝機在拐彎巷道作業時未安設人員通過警示信號。
59. 斜巷修護分上、下段(無措施)同時進行。
60. 斜巷修護時,無安全措施行車。
61. 斜巷傾角大於25°修護時,沒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防止支架歪倒安全措施。
(四)嚴重“三違”
1.巷道貫通前未構建齊全通風設施。
2.巷道貫通未調整通風係統。
3.進入空頂區域作業。
四、通防部分
(一)不規範行為
1. 吊掛風筒時操作程序不當。
2. 測風時沒按要求進行操作。
3. 監測機房開關機順序不正確。
4. 注漿時沒按要求進行操作。
5. 未吊掛鑽機管線。
6. 檢修後未清理清點檢修工具、材料和配件。
7. 抽排管路連接不合理。
8. 鑽機施工時,未按時觀察鑽孔反水情況。
9. 鑽孔封孔時未清洗鑽孔或未用水泥糊住空口外壁。
10. 建封閉牆瓦石排列不符合要求。
11. 建封閉牆瓦石之間砂漿未抹勻的 。
12. 封閉牆未抹麵或裙邊。
13. 灌漿前後未衝洗管路。
14. 冬季未將水槍或管路中的水放淨。
15. 發放通風儀器儀表未填寫發放記錄。
16. 噴霧拆除前未關閉供水閥。
17. 安裝、拆除壓風自救裝置前未關閉供風閥門。
(二)一般“三違”
1. 檢修瓦斯機前未檢查校準環境的。
2. 鋸或刨削木料時操作不當。
3. 打撞管時周圍有閑雜人員行走。
4. 泵站司機開、關時操作不規範。
5. 瓦斯泵房記錄不正規。
6. 開鑽前未檢查排水和出渣設施。
7. 鑽孔施工時資料記錄不清楚。
8. 安拆抽排管路前分支瓦斯管閘閥關閉不嚴。
9. 瓦斯檢查未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及時向通風調度彙報。
10. 鑽機運轉時未測量鑽孔角度、後中距。
11. 每天雷管導通數沒有完成規定要求。
12. 放炮後炮煙未散盡進入爆破地點。
13. 當班未填寫爆破材料箱管理牌板。
14. 測風前未按要求正確選擇測風地點,造成測風誤差較大。
15. 井下砌牆時配製砂漿比例不符合要求。
16. 維修、拆除管路前未關閉總閥門或關閉閥門前未通知相關單位的。
17. 安裝、拆除轉載點噴霧前未與有關單位聯係通知皮帶機司機。
18. 拌漿料未按要求水土比配製黃泥漿。
19. 未填寫灌漿日誌、未彙報灌漿情況。
20. 防火探查未按要求檢查撞管內有害氣體濃度。
21. 防火探查後未及時堵管。
22. 防火探查後未填寫探查記錄。
23. 氣體取樣未將球膽內殘餘氣體放淨的 。
24. 防火注膠壓風、水、注膠管路未紮緊。
25. 調校甲烷傳感器未用空氣氣樣校零。
26. 調校甲烷傳感器未填寫管理牌板。
27. 檢修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前未檢查校準環境。
28. 新儀器使用前未進行充放電試驗。
29. 發放通風儀器儀表未交接或交接工作不清楚。
30. 發放通風儀器儀表前未檢查發放儀器儀表完好情況。
31. 監測機房未定期對計算機中的重要數據備份。
32. 未彙報或記錄監控主機反映的各類問題、未及時送交監控日報。
33.03manbetx 氣體前未按要求檢查儀器氣路是否漏氣、電源電壓、校準色譜儀。
34.03manbetx 氣體後未填寫化驗報告單。
35. 鑽機封孔注漿時水泥比例不符合要求。
36. 鑽孔封孔不嚴密,出現明顯漏氣現象。
37. 未按施工要求或岩性選擇合適的鑽具。
38. 鑽孔開孔方位、傾角與設計不相符。
39. 加、卸鑽杆時未停水或停風。
40. 起重鑽機設備時鋼絲繩及起吊點損壞。
41. 卸鑽具時人員位置站的不正確。
(三)典型“三違”
1. 瓦斯檢查後未填寫瓦斯記錄手冊或瓦斯檢查牌板。
2. 檢查瓦斯未攜帶溫度計。
3. 檢查完畢後未關閉觀測孔閥門。
4. 未及時填寫封閉牆管理牌板。
5. 啟封未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6. 對井下出現的瓦斯超限或局部地點瓦斯積聚情況未進行彙報的現場作業責任人。
7. 對出現瓦斯超限事故,相關單位或現場責任人謊報為探頭誤報的。
8. 瓦斯超限濃度達2.0以上的事故直接責任人。
9. 測氣員未在規定地點現場交接班的。
10. 檢查瓦斯時,單獨進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和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區域。
11. 排放完瓦斯後,未將電氣設備開關蓋打開排除內部積聚瓦斯而人工複電的。
12. 隨意進入停風區域的。
13. 未經通風部門允許私自進入密閉柵欄內的。
14. 處理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事故未及時撤出人員。
15. 恢複局部通風機前未按規定檢查瓦斯。
16. 現場調校未確認傳感器是否與監控主機顯示一致或未定期進行調校。
17. 更換風筒時隨意停局部通風機。
18. 導通室內工作人員或雷管過多。
19. 雷管導通後未將腳線扭結成短路。
20. 雷管導通時未使用安全防護罩,未校準導通儀參數。
21. 雷管導通後未按阻值存放雷管。
22. 交回的炸藥、雷管未辦理交回手續。
23. 退庫雷管未進行二次導通。
24. 壁槽底部未設木質墊板。
25. 未驗收、登記爆破材料,實際與台帳不相符。
26. 違反“五不發”的規定發放爆破材料。(沒有當班爆破計劃或放炮員不在場不發;雷管不導通、不編號不發;放炮員不對號不發;沒有炸藥包和雷管盒不發;變質失效的爆炸材料不發)
27. 放炮後實際消耗的爆破材料無采掘班隊長簽字證明。
28. 爆破材料裝卸車時撞擊爆破材料箱。
29. 雷管或炸藥的堆放過高
30. 雷管和炸藥同時同地裝車
31. 炸藥和雷管同車運輸。
32. 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同時運送其它物品或工具
33. 運送爆破材料乘坐接送人車
34. 將炸藥和雷管裝在同一容器內;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
35. 將爆破材料裝在不符合要求的容器內
36. 爆破材料入、升井未聯係絞車司機或井口把鉤工。
37. 使用蓄電池電機車運送爆破材料。
38. 用刮板輸送機或膠帶輸送機運送爆炸材料。
39. 運送過程中爆破材料丟失。
40. 放炮員到達放炮地點未按規定要求存放爆破材料。
41. 裝配起爆藥卷時未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地點進行。
42. 裝配起爆藥卷時損壞雷管或腳線。
43. 其他工作人員參與裝配起爆藥卷。
44. 將雷管從藥卷側麵硬插入藥卷中或捆在藥卷上。
45. 造成監測失真的責任人。
46. 從成束的雷管中抽出單個雷管時硬拽腳線。
47. 打眼與裝藥平行作業。
48. 未按規定安裝驗炮鐵絲,眼深不符合規定。
49. 未使用阻燃彩帶或使用數量不足,外露不足300mm。
50. 裝藥後腳線未扭結。
51. 未使用水泡泥、機製炮泥或封泥長度不符合要求。
52. 雷管腳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或采掘機械等導電體接觸。
53. 違反“十不裝”的管理規定而裝藥的:
(1)、裝炮地點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2)、裝炮地點20米範圍內有煤塵超過規定而未處理;
(3)、工作麵風量不足或風向不穩未改善通風前;
(4)、空頂距離超過規定時;
(5)、工作麵支架、頂板不安全未經處理時;
(6)、炮眼深度、角度不符合要求時;
(7)、炮眼內有異狀、有壓力水、瓦斯突增、溫度聚高驟低,炮眼變形時;
(8)、炮眼內煤、岩粉未清除幹淨,沒有足夠的機製炮泥時;
(9)、回采工作麵有傘簷、炮道寬度不夠時;
(10)、采掘工作麵無水炮泥和無灑水設施時。
54. 沒有裝藥資格的人員參與裝藥、參與連線。
55. 將爆破母線與電纜敷設在巷道同側。
56. 母線未扭結成短路。
57. 未檢查電爆網路全電阻的。
58. 放炮員未親自進行連線、其他人連線的。
59. 班長沒有下達放炮命令放炮員放炮的。
60. 違反“十不放”管理規定而爆破的:
(1)、爆破地點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
(2)、爆破母線長度不夠;
(3)、支架未支護好,物體堵塞巷道斷麵三分之一以上;
(4)、炮泥充填不滿;
(5)、三警戒缺一;
(6)、不發出爆破信號或爆破時無掩體;
(7)、有害氣體超限時;
(8)、停電、停車、停風;
(9)、人員、材料未撤到安全地點,電纜及其他物體不掩蓋好;
(10)、明炮、糊炮、違章指揮崩工字鋼等物件。
61. 爆破後未檢查回收遺漏的未爆炸藥、雷管。
62. 瞎炮或殘爆未按照規定在當班處理的。
63. 當班班(隊)長、打眼工、放炮員未執行放炮安全確認的。
64. 掘進工作麵未按規定做到“清底驗炮”的。
65. 警戒和爆破距離不夠而放炮的。
66. 一次裝藥,分次起爆。
67. 未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製的。
68. 發生落炮時,放炮員、生產單位班(隊)長未向安全生產信息中心及通風調度彙報。
69. 私自處理落炮的。
70. 處理完落炮後,未向安全生產信息中心彙報得到。
71. 導通室內攝像頭未對準導通儀的;隨意挪移導通儀的。
72. 導通結束後導通員未向安全生產信息中心彙報本班導通情況的
73. 放炮員私自轉借炸藥、雷管。
74. 放炮器把手不摘除或不隨身攜帶。
75. 一個采煤工作麵同時使用兩台放炮器爆破的放炮員。
76. 將瓦斯檢定儀、放炮器存放在火藥箱或雷管箱內。
77. 攜帶礦燈進入爆破材料庫。
78. 爆破材料庫內有無關人員出入。
79.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管技幹部按違章指揮論處:
(1)采煤工作麵一人聯線、另一人放炮或采用一次聯線,掐斷放炮的,追究跟班區(隊)長的責任;
(2)掘進工作麵生產工序不合理,未能按規定進行清底驗炮的, 追究區(隊)長的責任;
(3)放炮員違章裝藥、連線、放炮的,雷管未導通發放的,追究分管放炮區(隊)長的責任;
(4)特殊地段爆破作業未補充安全技術措施、及時調整爆破參數的,追究采掘主管技術員的責任。
80. 監測係統未構建避雷設施。
81. 監測中心值班作業未交接或交接工作不清楚。
82. 擅自退出監測軟件的責任人。
83. 解除監控係統斷電閉鎖控製功能的。
84. 監控係統傳感器的數據或狀態未按要求傳輸、顯示到地麵監控主機或上傳係統的。
85. 在監控主控軟件中惡意更改或擅自刪除監控分站及傳感器數據的。
86. 瞞報或屏蔽瓦斯超限事故的。
87. 監控係統中心站係統、數據上傳機出現故障或井下係統區域性(一個采區及以上)故障5分鍾以上,未及時彙報集團(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控中心和公司網絡調度室的。
88. 作業場所斷電範圍不正確或通風、供電係統發生變化時,未及時更改斷電設計、編製補充措施、調整斷電閉鎖範圍的。
89. 破壞安全監控設施的。
90. 未按規定挪移瓦斯傳感器的。
91. 機電部門斷電被控開關設置不正確或在被控開關之外擅自增加電氣設備,造成斷電失靈、斷電閉鎖範圍不符合規定的。
92. 錯誤設置上傳數據子係統類型、測點類型、報警上下限、斷線值;未定期轉移、備份上傳係統數據庫而導致上傳係統緩慢和曲線不連續的。
93. 中心站設備和專用監控終端設置不符合要求,或在中心站計算機(監控數據服務器、主備機、上傳機和圖形工作站)和專用監控終端上從事與監控無關的工作的。
94. 安裝監測設備帶電作業。
95. 防火探查時不按措施操作。
96. 綜采、綜掘機射流裝置不正常使用。
97. 更換刨刀或鋸片時未關閉總電源。
98. 鑽機施工中紮毛巾、帶手套。
99. 鑽機施工未記錄鑽孔資料。
100. 鑽機油箱內油溫過高繼續作業。
101. 停機時鑽機啟動手把沒打到零位或未停電閉瑣。
102. 起鑽時人員站在鑽杆正後方。
103. 鑽孔收尺時,現場無收尺單而收尺的所有收尺人員。
104. 鑽孔收尺單未在井下現場簽字。
105. 鑽孔收尺人員未到齊收尺的。
106. 鑽孔驗收人員無故不到現場驗收的。
107. 驗收人員擅自離開現場的。
108. 泵站司機未按規定巡查泵房管線、瓦斯濃度和水泵供水水壓。
109. 啟動瓦斯泵時未檢查供電供水、瓦斯泵填料函軸封密封液。
110. 瓦斯泵房無記錄。
111. 瓦斯泵站、電廠未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巡查、記錄的。(不超過規定時間30分鍾)。
(四)嚴重“三違”
1. 鑽孔驗收弄虛作假的。
2. 撤人、警戒工作落實不到位下達放炮命令的。
3. 警戒人警戒不到位,擅離職守的。
4. 恢複通風前未檢查瓦斯濃度。
5. 放炮後未檢查拒爆、殘炮情況。
6. 采用反向爆破方式。
7. 未按措施規定要求處理拒爆、殘爆。
8. 在處理拒爆、殘爆過程中解除警戒。
9. 瓦斯檢查出現空、漏、假檢。
五、機運部分
(一)不規範行為
1. 車間綜合記錄填寫不規範。
2. 機械加工未及時清理金屬屑。
3. 鍋爐房化驗員化驗時使用未清洗的檢查儀器。
(一)一般“三違”
1. 機電工上崗沒帶工具影響工作的。
2. 電工上崗時沒有攜帶停電牌。
3. 上崗檢查未完整填寫檢修記錄。
4. 機電車間、硐室未按規定巡視的 。
5. 機電車間、硐室未按規定填寫綜合記錄的。
6. 井口把勾工不及時開關罐門的。
7. 井下乘人車沒按規定執行發、停車信號的。(有措施規定司機可一人操作)。
8. 井口把勾工不按規定限製乘罐人數的。
9. 罐未到位即放人進入罐台等罐的。
10. 跟車工不檢查就發出開車信號的。
11. 提升機司機使用直通電話閑談。
12. 崗位司機穿戴不安全衣物或衣物未紮好檢查旋轉部件。
13. 設備運轉檢修記錄填寫不清楚不規範。
(二)典型“三違”
電氣
1. 未按規定更換井下電氣防爆證的責任人。
2. 井下開關在手把打到零位時頂絲過位,開關蓋能打開的。
3. 未按規定周期檢修井下電氣設備的責任人。
4. 檢修電氣設備停電後未閉鎖、掛牌的。
5. 擅自操作要害電氣設備的。
6. 未按規定進行井下電氣試驗的責任者。
7. 擅自調試或停用井下電氣安全保護裝置的責任人。
8. 檢修時間以外影響其他單位而沒有停電申請的。
9. 沒有在班前進行煤電鑽綜保試驗的責任者。
10. 煤電鑽、照明和信號綜合保護裝置不起作用的,責任人按“三違”處罰。
11. 當電氣設備出現故障,開關(開關櫃)跳閘後,事故原因未查明強行送電的。
12. 檢修井下電氣設備前未檢查瓦斯濃度。
13. 井下局部通風機必須未實行“三專”供電的責任人。
14. 井下電氣設備的安裝、拆除及供電線路的更改,必須嚴格執行搭拆火審批製度,未經許可,擅自施工的責任人。
15. 車間、硐室有人值守而關門上鎖的責任者。
16. 檢修高壓電氣未驗電、未放電、未掛接地線的。
17.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不戴絕緣手套,不穿電工絕緣靴或未站在絕緣台上的。
18.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無人監護的。
19. 變電所配電工未填寫操作票即進行高壓電氣操作的。
20. 變電所配電工未認真核對工作票進行操作的。
21. 進行高壓電氣操作時未進行複誦確認的。
22. 停高壓開關櫃時未按先停斷路器,後拉隔離開關程序進行的。
23. 地麵線路檢修現場風速達5級以上進行蹬杆作業施工的。
24. 地麵線路檢修工作段兩側,未掛接地線。
主副井提升
25. 井筒檢修作業未戴保險帶的。
26. 井筒檢修作業工具材料未留保險繩的。
27. 提升機停電停車未斷開電源總開關的。
28. 提升機停車後主令控製器手把未放至“0”位。
29. 操作提升機或絞車司機無信號動車或不按信號動車。
30. 提升機司機在檢修及處理事故期間擅自離開操作室的。
31. 提升機在提升過程中未執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的。
32. 信號工解除閉鎖裝置進行操作的。
33. 副井下口把勾工、信號工一人操作的。
34. 用推車機推爆炸品車輛的。
35. 乘罐人員入井的時候未將鋒利工具,配件裝入包內的。
平巷運輸
36. 電機車無照明或無警戒紅燈開車。
37. 正常運行的電機車在停運時不開車燈的。
38. 超速開車。
39. 電機車在接近彎道,道岔、視線內有障礙物、噪聲較大、坡度較大的地方及機車會車前沒有敲鈴減速。
40. 電機車停車後未將手把打到零位並將手把取下隨身攜帶。
41. 電機車停車後未關閉電動機電源。
42. 電瓶車司機換電瓶箱時未穩定好電瓶。
43. 電機車司機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未立即停車的。
44. 電機車司機抵車時未坐在電機車前方的駕駛室。
45. 非專職人員乘坐車頭的。
46. 發生掉道事故沒有彙報的。
47. 電機車在經過地麵主要路口時未放下路口護欄的。
48. 大巷停放車輛未采取掩車措施的。
49. 人力推車時前拉後推或在礦車兩側推車的。
50. 巷道坡度大於千分之七,進行人工推車的。
51. 一次推兩輛以上礦車的。
52. 人力推車時前方未安排人員巡查的。
53. 同向推車前後推車距離不夠的。
54. 在大巷推車未與調度站取得聯係的。
55.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距離小於100米的。
56. 乘人車運行中將頭或四肢伸出車外的。
57. 乘人車運行中摘下防護鏈或打開車門的。
58. 乘人車未停穩上下人的。
59. 窄軌運輸巷道內作業,未按規定設置警戒的。
60. 跟車工跟車過程中位置不當,不能起到警戒作用。
61. 平巷運輸未使用專用連接裝置的。
62. 無鏈抵車的責任人。
63. 動態中摘掛銷鏈。
64. 過車撞壞風門的責任人。
65. 車輛掉道時,未按規定彙報。
66. 車輛掉道時,強行複道。
67. 擅自在封閉大巷行走。
68. 在架線下裝卸物料未停電的。
69. 電機車司機違反運輸管理特殊地段管理規定,進出特殊地段的。
斜巷運輸
70. 小絞車司機不換牌的。
71. 小絞車操作按鈕沒有上鎖管理的。
72. 絞車運行時,手扶、腳蹬絞車繩者。
73. 絞車運行期間,手離開閘把。
74. 絞車司機不回信號開車。
75. 斜巷無措施懸勾作業或有措施沒有執行而懸勾作業。
76. 軌道運行時進入車場、軌道的。
77. 斜巷運行時,車輛未到位提前打開或過車後未及時落下保險檔的。
78. 絞車司機違反“六不開”規定開車的。
79. 掛鉤工違反“六不掛”規定掛鉤的。
80. 對拉絞車操作,違反操作規定。
81. 軌道絞車運行結束未將操作手柄和閘拉到零位。
82. 斜巷懸勾作業司機離開操作台的。
83. 斜巷拉運大件使用礦車作為勾頭車,使用中勾頭車掛在大件車前的。
特殊崗位操作和檢修
84. 設備安裝、拆除、吊拉作業時,未撤出無關人員。
85. 未落實安全確認製度,設備設施存在隱患未排除,仍在操作或使用。
86. 提升機司機操作時離開操作台及做其他與操作無關的事。
87. 崗位司機在設備運行期間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88. 設備運行期間,司機精力不集中。
79. 檢修氣、水管路未聯係停水、停氣,未關閉閘閥進行檢修的。
80. 車床未停穩時,碰觸運轉中的工件或夾具,調整工件的。
81. 操作旋轉機床未戴防護眼鏡,長發未挽入帽中,戴手套作業的。
82. 操作空氣錘未穿工作服和防砸鞋,未紮緊褲腳和袖口,或戴手套打錘的。
84. 燒焊作業未按措施施工。
85. 皮帶運行期間,進入機頭、機尾護欄的。
86. 刮板運輸機刮板鏈子出槽,飄鏈時,不進行處理而強行開刮板機的。
87. 檢查檢修皮帶機、刮板輸送機、絞車、給煤機等機電設備未停電閉鎖掛牌的。
(三)嚴重“三違”
1. 電氣失爆的責任人。
2. 井下電氣設備甩掉檢漏不用的,或漏電保護裝置失靈的責任人。
3. 井下帶電檢修電氣設備,責任人按嚴重“三違”處罰。
4. 采掘工作麵沒有實現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或故障閉鎖的責任人,或閉鎖裝置失靈的責任人。
5. 井下燒焊、攝影(像)或使用非防爆電氣未製定專門安全防範措施、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6. 斜巷不帶電鬆車,放飛車。
7. 絞車司機開車不執行信號。
8. 斜巷超掛車。
9. 斜巷違反“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規定。
10. 斜巷運輸未使用專用連接裝置或保險繩。
11. 提升機緊停受猛烈拉力後,未進行鋼絲繩及提升機其他相關部件檢查繼續動車運行。
六、地測防治水
典型“三違”
1、施工單位未按防治水設計聯係單要求安裝防排水設施的。
2、探放水鑽孔開孔角度、終孔深度、套管長度等不符合鑽孔設計要求的,責任人一般“三違”。
3、探放水鑽孔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注漿固管、耐壓試驗的或弄虛作假的。
4、掘進巷道未按地質預報及地質聯係單的要求執行打探眼的,或巷道與煤層法距小於等於10米時,每次放炮前不打探煤眼的。
5、地質鑽孔未按設計要求開孔施工的。
6、受地質構造影響頭麵,地質人員現場安排打探眼,拒不執行的。
7、對故意破壞井下測量控製點或噴漿時噴掉測量控製點的。
8、按中、腰線施工的巷道,中線錯線達300mm以上。
9、巷道開窩、撥門位置未按設計要求撥門的(有書麵聯係單要求審批變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