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煤礦職業危害因素與職業病防治管理製度
1、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切實加強公司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職工健康,特製定本製度
2、我礦成立職防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張孬
副組長:林紅岩、張元奇、劉陽輝、秦國東
領導小組成員由安全科、調度室、經營財務處等部門組成。
3、我礦職防工作領導機構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製定公司職防管理製度。
(2)組織、協調、實施職防工作。
(3)確保我礦職防工作必要的經費投入。
4、我礦根據上級的工作計劃及實施方案等要求,每年12月底以前製定相應的本礦下年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檢)測與評價、職業健康體檢工作計劃,安排專項經費預算。
5、我礦健全並嚴格執行職防工作管理製度,把職防工作列入安全檢查考核體係。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及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並報上級職防工作領導機構。
6、我礦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定期提請上級部門現場檢測與評價(應急需要時可隨時進行),公司根據評價報告所提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7、我礦礦井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給職工。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8、我礦采取多種措施,定期對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知識培訓。
9、我礦編製有職業病危害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提高應急救援水平。
10、我礦如實提供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職工人數,以配合職業健康體檢。
11、職業健康體檢對象包括從事或擬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12在崗接塵從業人員職業健康體檢每兩年進行一次;對塵肺病患者及接觸其它職業病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每年進行一次。職工職業健康體檢期間視同正常出勤。
13、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的規定:
(1)上崗前體檢。擬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作業(粉塵、放射性、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的,按照紅旗公司的統一安排進行職業健康體檢並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不能以招工體檢代替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未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的,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2)在崗期間體檢。紅旗公司根據職工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按計劃定期安排進行職業健康體檢,體檢人數不得低於應檢人數的95%。
(3)離崗時體檢。公司在30日內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崗位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離崗前90日內的在崗期間職業健康體檢的可視為離崗時職業健康體檢。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體檢的,勞務公司不能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離崗後體檢。公司對離開職業病危害因素崗位後,仍有可能產生慢性遲發性健康損害的職工,安排離崗後醫學隨訪。
14、生產過程中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02manbetx.com 可能導致職工急性健康損害時,礦及時組織進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
15、公司根據職業健康體檢報告,采取以下措施:
(1)2010年確診的職業病患者,要根據患者具體情況需要治療的及時到職業病防治院進行治療;在上崗前確診的,勞務公司不得與其簽訂勞務合同。
(2)對新確診的職業病患者,要及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辦理工傷認定等手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並安排到職業病防治院治療康複。
(3)對職業病觀察對象,要按規定進行醫學觀察,並分期分批進行康複療養。
(4)對有職業禁忌症的職工,應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處理。
(5)對有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工種有直接關係的,應當調離崗位,妥善安置。
16、職業病人死亡,公司應在其死亡10日內報上級相關部門。
永安煤礦
201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