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園煤礦職業危害防治責任製度
茶園煤礦職業危害防治責任製度
一、 總則
1、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職業健康,防治職業危害,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特製訂本職責製度。
2、在安全生產中凡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製度。
3、本規定適用於興文縣利群招信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所屬井上下作業場所、科室、班組。
二、名詞解釋
1、職業病:是指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作業場所:是指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3、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於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4、職業禁忌:是指從業人員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於遭受職業危害損傷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三、基本要求
1、凡有害氣體(如:城市煤氣、城市燃氣、氫氣、氮氣、二氧化硫等)或粉塵的工藝、設備、管網及附屬安全裝置等的設計方案、安全技術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規範的要求。
2、有害氣體工藝、設備、管網施工工程必須製訂安全措施,做到無措施、無計劃不準許施工。
3、施工必須按設計進行。如有修改應經設計單位書麵同意。施工完畢應由技術科編製竣工說明書及竣工圖交付使用單位存檔。
4、新建、改建和擴建有害氣體及粉塵工藝設備及工程必須做到勞動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即“三同時”),相關工程報審公司生產技術科、安監科、安委會會審。竣工後經驗收合格方可投產。
5、所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禁止超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6、各車間、科室、班組必須建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管理辦法。
7、根據設備、工藝變化,各車間、職能科室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因素的。
8、公司安監科(職衛辦)按照規定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每周向主管領導彙報一次監測結果。
9、公司綜合辦公室每月向礦長、主管科室下達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協助安監科(職衛辦)告知新從業人員職業危害真實情況。
10、公司綜合辦公室根據公司職業健康體檢規定時間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四、機構與責任
1、礦長全麵負責職業危害防治,主管副礦長及安監科長、職衛辦主任根據“一崗雙責”負責監護職業危害和防治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勞動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同時,接受生產技術科的指導。
2、安監科(職衛辦)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⑴負責製訂公司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計劃;
⑵負責各生產單位作業環境職業危害因素的定期監測(監測費用由被檢單位支付),按規定做出報告,對危害因素超標的生產作業環境提出整改意見;
⑶安排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人員的就業(上崗)前體檢,定期體檢和離崗時體檢(體檢費用由被檢單位支付),對職業禁忌者提出處理意見;
⑷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效果評價;
⑸參與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⑹負責安排職業病的診斷、治療和統計報告工作;
⑺根據廠生產特點和需要開展勞動衛生和職業病防護的專題調研工作;
⑻進行勞動衛生法規和職業病防護知識的宣傳教育;
⑼建立健全公司衛生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各生產車間的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⑴配合製訂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⑵配合職衛辦完成本單位有害因素的預防性監測和日常監測工作;
⑶根據職衛辦的安排,積極組織本單位接觸有害因素人員按時完成各項健康體檢;
⑷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勞動衛生管理製度和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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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監督執行;
⑸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勞動衛生檔案和職業健康檔案;
⑹負責本車間接觸有害因素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勞動衛生培訓,使其增強職業危害因素防護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安全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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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使用、維護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⑺按照規定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並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
4、生產技術科、機電科的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⑴嚴禁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危害。
⑵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⑶嚴禁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危害作業。
⑷嚴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5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安監科。
6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