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臨縣華潤聯盛黃家溝煤業礦級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山西臨縣華潤聯盛黃家溝煤業礦級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根據省煤炭工業廳晉煤辦基發【2011】1514號文關於《建設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實施細則》的文件精神,結合我礦的實際,特製定我礦礦級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第一條 帶班人員範圍:礦長、基建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技術副礦長、通防副礦長、通防副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地測副總工程師。
第二條 帶班下井個數:
礦長每月下井帶班不得少於5個;、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技術副礦長、通防副礦長每月下井帶班不得少於10個;副總工程師每月下井帶班不得少於10個。
(一) 帶班人員必須嚴格按排定的《礦級領導下井帶班表》進行帶班,特殊情況不能帶班的,必須提前與其他人員協商調換或由礦長安排替班人員頂替帶班,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礦領導在井下帶班。
(二) 帶班人員入井時間:早班7:50,中班15:50,夜班23:50,井下接班時間:夜、早班:8:00,早、中班:16:00,中、夜班:0:00。
(三) 帶班人員嚴格堅持井下交接班製度,並認真填寫帶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四) 帶班表排好後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調整,如有調整,應在每月30日前發給每個帶班人員,以便帶班人員安排好日常工作。
第三條 帶班人員的任務和職責:
(一) 帶班人員必須掌握當班的安全建設情況、人員到崗情況、設備完好、運轉情況、建設任務完成情況等,對當班的安全建設負全麵領導責任。
(二) 帶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02manbetx.com 隱患和險情,及時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和“三超”基建。
(三) 關口前移,重心下移。重點要加強對建設中各重點環節的檢查和巡視,必要時對重點工作、關鍵環節和重大隱患的處理必須蹲點把關,對當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原則上當班必須解決,確實當班不能解決或解決不了的問題要向下一班交接清楚,或在相關會議上安排整改。
(四) 認真檢查各作業點的人員是否按01manbetx 01manbetx 執行,有無違章作業現象,協調所在區域的區隊之間,各環節之間的關係,維護安全建設秩序,保證安全建設正常進行。
(五) 發生危險及重大安全隱患時,應迅速采取組織人員搶險救災、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礦安全指揮中心彙報,防止02manbetx.com 擴大。出現險情或遇到災害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下令停產撤人,組織涉險人員及時、有序地撤離到安全地點。
第四條 井下帶班領導的權力:
(一) 有權調度、協調和解決當班安全建設過程中出現或存在的問題。
(二) 有權製止“三違”行為,對“三違”人員有提出處理意見的權利。
(三) 對現場發現的問題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 發現工程質量低劣,有權安排停產整改。發現隱患時,有權停產並組織處理,直至隱患消除。發現重大隱患危及人身安全時和出現災害時,有停產撤人的權利。
第五條 相關規定及考核:
(一) 認真做好交班記錄,將本班安全生產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情況,需要注意的事項,以及下一班的重點工作等,填寫在交接班記錄簿中,同時在帶班記錄上如實填寫本班的安全生產現場情況。交班人員要認真按要求填寫,接班人員要填寫接班意見並簽名。不按規定填寫交接班記錄的,罰責任人50元/次。
(二) 礦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必須由本人親自、及時填寫,不得他人代填和過時補填,填寫內容要規範,字跡要工整。對帶班人員不及時(下班後二小時)填寫記錄的,給予帶班人員每次50元的罰款。對於缺填、漏填的給予100元的罰款處理。
(三) 堅持班中彙報製度,帶班人員在下井後、上井前及班中不低於三次的彙報,便於生產調度中心掌握帶班人員所到的頭麵、區域位置。
(四) 正常情況下必須按時交接班,不得出現不交班或晚接班,一次不按規定時間交接班的,罰責任人50元/次,不執行交接班的(早上井或晚下井的),罰責任人100元/次。因帶班人員早上井或晚下井、擅離職守無人帶班造成02manbetx.com 的,一律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33號文,嚴肅處理。
(五) 安全指揮中心要如實記錄帶班領導的上下井時間和班中彙報的時間及內容,任何人不弄虛作假,否則,發現一次安全指揮中心主任及責任人50元。
山西臨縣華潤聯盛黃家溝煤業有限公司
礦級領導下井帶班井下交接班製度
第一條 交接班地點設在采區變電所,並設置交接班記錄簿,交接班記錄簿由安全監察科統一管理。
第二條 三個班的交接時間為:中、夜班為0:00至0:30,夜、早班為8:00至8:30,早、中班為16:00至16:30。
第三條 交接班記錄簿的內容要有當班各工作頭麵、場所及崗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和設備運轉情況,有無安全隱患,當班所解決的問題及下班要注意的重點工作。交班人員要認真按要求填寫,接班人員要填寫接班意見並簽名。不按規定填寫交接班記錄的,罰責任人50元/次。
第四條 交班人員必須在交班地點進行交接,不得在地麵或電話交接,如因工作現場有問題或隱患未處理結束,不能離開現場而不能按時到交接地點的,要提前電話通知安全指揮中心,調度員通知接人員到井下工作現場進行交接。上井時再填寫交接班記錄。
第五條 交接班記錄簿因保管不善造成丟失或損壞的,罰安全監察科2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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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級領導下井帶班檔案管理製度
第一條 礦級領導下井帶班記錄的主要內容包括:下井班次、時間、所到地點、經過路線和所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
第二條 礦級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必須由本人親自及時填寫,不得他人代填和過時補填。
第三條 每天由安全監察科長查閱領導帶班記錄內容,對未能現場解決的問題要進行梳理,並及時下發整改通知單,按規定進行落實整改、銷號,實現閉合管理。
第四條 礦級領導下井帶班記錄由安全指揮中心內業人員每天進行整理、錄入、保存,並如實輸入電腦,形成電子文檔。電子文檔內容包括帶班人員姓名、下井日期、時間、所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等。
第五條 礦級領導帶班記錄檔案按月裝訂保存,保存期不得低於一年。超過一年需要銷毀的,必須由礦主要領導批準,否則,不得隨意銷毀。違者,給予責任人500元的罰款處理。
第六條 對於礦級領導帶班記錄不及時整理、錄入電腦的,或錄入內容與原始記錄不實的,給予安全指揮中心內業人員每次50元的罰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