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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紅旗煤業礦井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實施辦法

作者:佚名 2012-03-26 21:14 來源:本站原創

  河南紅旗煤業礦井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現場安全管理,落實礦井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總局令第33號)文件和河南紅旗煤業股份有限公司礦井領導帶班下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礦井,是指紅旗公司所轄的生產礦井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等建設礦井。

  生產礦井領導,是指礦井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

  建設礦井領導,是指從事煤礦建設的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

  第三條 礦井、施工單位(以下統稱礦井,下同)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責任主體,礦井的主要負責人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全麵負責。每班必須至少有1名礦井領導帶班下井,保證井下24小時有礦領導帶班。

  第四條 礦井領導帶班下井由公司、礦調度(室)中心、安監等有關部門對其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公司安全生產職能部室應當加強對所屬礦井領導帶班下井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公司調度中心是落實礦井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抓好有關製度的建設和落實,對礦井領導井下交接班實施現場監控。

  公司安全監察部對礦井領導帶班下井實施監督監察,對違反帶班下井製度的行為,依據本辦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行政處罰。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礦井領導未按照規定執行帶班下井製度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各級安全監察部門舉報和報告。

  第二章 帶班下井要求

  第七條 各礦井必須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製度,並嚴格考核。帶班下井製度必須明確帶班下井人員、每月帶班下井的個數(礦井主要負責人不得少於5個、礦井其他領導不得少於10個)、在井下工作時間、帶班下井的任務、職責權限、群眾監督和考核獎懲等內容。

  公司調度中心要在電視大屏上滾動播出各礦每班下井跟班的礦井領導;各礦井要指定專人負責將每班帶班下井領導名單,於每班職工上班前三個小時在副井口的公示欄進行公布,每班有多名礦井領導帶班下井的要全部予以公示,接受職工監督。

  第八條 各礦井領導帶班下井製度應當上報公司調度中心和安全監察部備查,同時報送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鄭州分局、鞏義市煤炭管理局備案。

  第九條 各礦調度室負責製訂礦井領導每月輪流帶班下井工作計劃,應當明確每個工作班次帶班下井礦井領導名單、隨同帶班下井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工程技術人員名單、下井與升井的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請假與調換人員審批程序等內容,建立完善礦井領導帶班下井檔案資料,並於每月開工前將礦井領導當月輪流帶班下井工作計劃報送集團公司調度中心和安全監察部備案。

  第十條 各礦要製定領導帶班下井(含隊級領導)考核管理辦法,經公司安全監察部審核後,報送集團公司調度中心和安全監察部備案。

  第十一條 每月初,各礦由安全科會同調度室對上一個月礦井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考核。將領導帶班下井情況與其經濟收入掛鉤,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當給予獎勵;對未按規定帶班下井、冒名頂替下井或弄虛作假的,應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各礦井應當在每月5日前將上一月領導帶班下井情況的考核結果報集團公司調度中心和安全監察部備案,並對考核結果在井口公示欄內予以公布。公司調度中心負責彙總月報表上報集團公司有關領導。

  第十二條 礦井領導帶班下井時,應當認真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當班礦井或工作麵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麵責任;

  (二)參加施工隊班前會,及時掌握和03manbetx 井下的安全狀況;

  (三)必須嚴格遵守入井須知和各項規章製度,深入一線,正確指揮生產,嚴禁違章瞎指揮。

  (四)負責當班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整改落實。要充分發揮安全監督作用,以查找處理安全隱患為重點,解決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實際問題,對於查出的問題當即能解決的必須蹲點處理,不能解決的必須落實到人進行整改。督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工作;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麵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發現並組織消除02manbetx.com 隱患和險情,及時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五)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六)對當班檢查過的作業場所,有重大安全隱患不報告、不處理,對嚴重違章行為監督製止不力或發生02manbetx.com 的,嚴肅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礦井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下交接班製度。

  各礦井應當明確帶班下井領導在井下交接班的時間、地點和內容,並設立交接班記錄簿。上一班的帶班領導應當在井下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集團公司調度中心對交接班進行監控,實施確認。

  第十四條 礦井應當建立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製度

  礦井領導帶班下井應當隨身攜帶記錄本,如實填記檢查的問題和落實處理情況,並由檢查過的所有工作麵得隊跟班幹部和跟班安全檢查員簽字,每月3日前由各礦調度室負責把礦井領導帶班下井記錄本上交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備查,公司安全監察部要嚴格審核,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並進行通報。

  礦井領導帶班下井升井後,必須到礦調度室及時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或整改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並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礦井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和井下人員定位係統存儲信息保存期不得少於一年。

  第十五條 礦井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從事井下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礦井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從事井下作業人員應當遵章守紀,服從帶班下井領導的指揮,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領導帶班下井計劃的知情權;

  (二)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彙報後的拒絕下井權;

  (三)井下作業過程中,發現帶班下井領導無故提前升井後,向班組長(隊長)申請提前升井權。

  第十六條 公司調度中心和安監部應當按照總局令(第33號)規定要求,認真對各礦井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並積極配合行業安全監管部門抓好礦井領導帶班下井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等工作。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級安監部門應當將礦井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建立、執行、考核、獎懲等情況作為安全監督監察的重要內容,並納入年度安全檢查工作計劃,公司每季度、各礦每月至少對各礦井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安監部門對礦井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當采取現場隨機詢問作業人員、查閱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檔案記錄、聽取井下從業人員反映、調閱井下人員定位係統監控記錄等方式。

  第十九條 各級安監部門對礦井領導帶班下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礦井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包括帶班井下交接班製度和帶班下井檔案管理製度;

  (二)礦井領導特別是主要負責人帶班下井情況;

  (三)是否製訂礦井領導每月輪流帶班下井工作計劃以及工作計劃的執行、公示、考核和獎懲等情況;

  (四)礦井領導帶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職責情況,特別是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和險情的處置情況;

  (五)礦井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檔案等情況;

  (六)群眾舉報有關問題的查處情況。

  第二十條 公司及各礦井應當建立完善舉報製度,公開舉報電話,受理有關舉報。對於受理的舉報,應當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核實的,依據法規從重處罰。對舉報和報告屬實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5000元的獎勵。

  公司調度中心舉報電話:64056783(6783)

  公司安全監察部舉報電話: 64055030(5030)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充分發揮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作用,對礦井領導帶班下井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廣泛監督。

  各礦調度室應當對礦井領導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在本礦副井口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公司調度中心應當對各礦井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執行情況,定期向礦區公告,接受群眾監督。

  公司安全監察部應當定期將礦井領導帶班下井的監督檢查結果和處罰情況予以公告,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章 違規責任

  第二十二條 礦井領導未按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帶班下井檔案虛假的,責令改正,並對該礦並處15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礦井領導按照擅離職守處理,給予2萬元的罰款,並取消當月的績效工資和安全責任補貼,同時,一年內被查處一次的給予留職察看行政處分,一年內查處二次的給予撤職行政處分;對礦井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礦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對礦井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礦井領導帶班下井製度,或者未按規定上報公司主管部門備案和行業安全監管部門的;

  (二)未建立礦井領導井下交接班製度的;

  (三)未建立礦井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製度的;

  (四)未按照規定公示礦井領導每天跟班名單或每月帶班下井情況的;

  (五)未按規定填寫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簿、帶班下井記錄或者保存帶班下井相關記錄檔案的。

  第二十四條 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礦井領導帶班下井的礦井,責令停產整頓,並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20萬元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50萬元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200萬元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處500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礦井領導帶班下井的礦井,對礦井主要負責人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礦井,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礦長。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的行政處罰,由公司安全監察部出具罰單,主管領導簽發,財務部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礦應根據本辦法製定實施細則,報公司調度中心、安全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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