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轉讓申請書(達成意向)
礦業權轉讓申請書(達成意向)
礦業權名稱:
申請人:(轉讓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轉讓申請與承諾書
安徽省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中心:
本轉讓方(轉讓方名稱)提出申請,將持有的(礦業權名稱及證號)通過貴中心安徽省土地礦產市場網站及相關媒體公開發布礦業權轉讓信息並轉讓,請予審核。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
一、本次礦業權轉讓是我方真實意願表示,轉讓的礦業權及或以礦業權為核心的資產的投資權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礦業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製條件;
二、我方轉讓礦業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
三、我方所提交的轉讓材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四、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礦業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轉讓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探礦權基本勘查信息登記表》填表說明:
1 分普查、詳查、勘探三個階段;煤礦分找煤、普查、詳查、精查四個階段。
2 按以下實物工作類型分列:礦區測量(km2)、礦區地質填圖(km2)、物探(按方法和比例尺分列,地麵物探單位為km2,測井單位m)、化探(按方法和比例尺分列,km2)、槽探(m)、淺井(m)、岩心鑽探(m)、坑探(m)。
3 分大型、中型、小型、未定填寫。如工作未達到普查終結階段要求,規模應填寫“未定”。
4 填寫主礦體的走向長度、傾向長度、真厚度、埋深,單位均為m,按每個主礦體分別填寫。
5 查明資源量按我國現行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準估計並填寫,不包括334?。
6 找礦前景包括列出334?資源量、礦化有利地段及物化探異常等潛在的勘查靶區的個數及麵積。
7 簡要說明礦床開采技術條件、礦石采選冶加工技術條件、礦床開發環境評價結論、礦床所在地基礎設施狀況、礦床開發利用經濟前景,還應考慮礦床因國家法令、政策而出現的禁采、限采、壓占情況等。
《采礦權基本勘查開發信息登記表》填表說明:
1 為礦山開發前的地質勘查階段,分普查、詳查、勘探三個階段;煤礦分找煤、普查、詳查、精查四個階段。
2 按以下實物工作類型分列:礦區測量(km2)、礦區地質填圖(km2)、物探(按方法和比例尺分列,地麵物探單位為km2,測井單位m)、化探(按方法和比例尺分列,km2)、槽探(m)、淺井(m)、岩心鑽探(m)、坑探(m)。
3 按礦山開采前確定的規模填寫,分大型、中型、小型、超小型。超小型是那些達不到小型規模但已開采的礦床。
4 填寫主礦體保有部分的走向長度、傾向長度、真厚度、埋深,單位均為m,按每個主礦體分別填寫。
5 保有的查明資源量按我國現行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準估計並填寫,不包括334?。
6 礦區範圍找礦前景包括列出334?資源量、礦化有利地段及物化探異常等潛在的勘查靶區的個數及麵積。
7 簡要說明礦床開采過程中的采礦、礦石采選冶加工、礦床開發對環境的破壞與恢複、礦山經濟效益等狀況,還應考慮礦床因國家法令、政策而出現的禁采、限采、壓占部分的情況等。
轉讓方提交的資料
*礦業權登記機關出具的礦業權權屬狀況、礦業權人履行法定義務等情況合法性審查意見(驗原件,收複印件1份);
*礦業權轉讓申請書(原件1份)
*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驗原件,收複印件1份);
*資格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①企業法人或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驗原件,收複印件1份);
②事業單位的,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驗原件,收複印件1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驗原件,收複印件1份);
*委托辦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親筆簽署的委托書(原件1份)、受托人(必須是本單位員工)身份證明(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證(委托辦理)(驗原件,收複印件1份);
*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信息:
①企業法人的,提供企業法人股東信息及企業法人《章程》(加蓋工商信息章的複印件1份)及所有股東身份證明(驗原件,收複印件1份);
②合夥企業的,提供合夥企業合夥人信息及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時合夥決議(加蓋工商信息章的複印件1份)及所有合夥人身份證(驗原件,收複印件1份);
③個人獨資企業的,提供個人獨資企業信息及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時申請書(加蓋工商信息章的複印件1份)及個人身份證(驗原件,收複印件1份)。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企業法人的股東(董事會成員)親筆簽署轉讓決議(原件1份);
*國有地勘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公司的,提供:
①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轉讓的批複或備案登記(驗原件,收複印件1份);
②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轉讓的會議紀要(驗原件,收複印件1份);
③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管理的,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同意轉讓的意見或會議紀要(驗原件,收複印件1份)。
*轉讓礦業權有無抵押、擔保、債權債務、糾紛爭議等情況說明(原件1份);
*探礦權轉讓的,提供地質勘查成果報告或地質勘查工作總結、有審查人簽字的勘查單位對地質勘查成果報告或地質勘查工作總結的審查意見;或經備案的儲量評審意見及相應的查明儲量登記書(驗原件,收複印件1份);
*探礦權評估報告和評估結果備案文件(國有地勘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公司的,驗原件,收複印件1份);
*采礦權轉讓的,提供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複核報告或相應評審備案的其他地質報告,占用資源儲量登記書(驗原件,收複印件1份);
*采礦權評估和確認有關資料(國有地勘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公司的,驗原件,收複印件1份);
*其他應補充的資料。
備注:以上資料視礦業權的具體情況選擇性提交,應將原件與原件複印件同時提供,如是原件複印件的需加蓋公章,方為有效(提交資料以A4幅麵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