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建設項目辦事指南(項目核準後)
一、項目初步設計報批(省煤管局、省發改委)
項目初步設計報批 辦事指南
一、主要依據
1、國家發改委《關於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06]1039號);
2、《關於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查與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07〕44號;
二、申請人應提交的資料:
1、項目核準批複(複印件);
2、地質勘查報告(1套);
3、采礦證(複印件);
4、初步設計5套(審查用);
三、辦理程序
1、上報材料;2、組織專家或中介機構會審;3、設計單位補充修改設計;4、修改上報5、下發批文。
一、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關於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查與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 煤安監監察〔2007〕44號;
3、《煤礦安全監監察條例》;
4、《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
5、國家發改委、國家安監總局《關於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03]1346號);
二、申請人應提交的資料(報件份數:紙質1套):
1、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文件及申請表
2、政府有關部門對該建設項目核準(或批準)文件
3、采礦許可證或者劃定礦區範圍批複文件;
4、安全預評價報告書;
5、井田勘探(精查)地質報告(小型煤礦必須符合《煤炭工業小型礦井設計規範》要求);
6、煤礦初步設計;
7、煤礦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
8、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有效期內《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工商營業執照》、《煤礦主要負責人(包括法人或投資人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書》的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三、辦理程序
1、窗口受理;2、組織處室、專家會審;3、返回修改;4、修改上報5、下發批文。
三、土地征用手續
省政府批準的“圈外”單獨選址和“圈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
(省國土資源廳)
土地征用手續 辦事指南(信息來源:省國土廳網站)
一、適用範圍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製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具體建設項目;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製鎮)、村莊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4、《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5、《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
6、《關於進一步規範我省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國土資發[2005]62號)。
三、申請人應提交的資料(報件份數:紙質1套、電子版本1套);
1、建設用地單位報送的資料:
(1)用地申請(原件);
(2)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複或核準文件;
(3)建設單位有關資質證明;
(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5)有資質的單位提供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材料和壓覆礦產資源評估核查表及或評審意見(原件);
(6)建設項目總平麵布置圖;
(7)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擬征(占)用土地的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原件);
(8)環保、建設、林業等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9)占用耕地的,提供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憑證,提出補充耕地方案,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證明及確認材料(原件);
(10)涉及複墾的,提供複墾方案(報告書、報告表)、評審結論(原件);
(11)涉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設項目的,提交土地複墾方案(報告書、報告表、評審表)。
2、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送的資料:
(1)建設用地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原件)和土地複墾方案評審表;
(2)征(占)用土地權屬情況彙總表(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頒證的,須填寫土地證號,並附證書複印件;未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頒證的,須由縣級土地登記機關出具有關說明);
(3)擬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須提供草簽的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
(4)土地征前公告、地類確認、補償安置聽證材料(對於用地量大的項目,地類確認可報彙總材料,基礎資料由縣歸檔保存);
(5)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和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應有圖名、圖例、圖簽、經辦人簽字),並加蓋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章(原件);涉及規劃修改的,對不涉及基本農田,且其所在鄉鎮規劃屬於州(市、地)政府批準權限的,報批用地時,附政府對規劃修改方案的批準文件(原件);其他鄉鎮規劃修改方案在報批用地時一並上報;(原件)
(6)涉及補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證》(原件);
(7)州(市、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送建設用地審查意見(原件);
(8)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征地補償款預存到帳證明、金融(銀行)部門出具的預存征地補償款進賬憑證;
(9)是否壓占測量標誌的審核意見(原件)。
3、市(州、地)政府(行署)和縣級人民政府報送的資料:
(1)縣級人民政府建設用地請示文件(原件);
(2)縣級人民政府關於征地補償費用標準合法、合理性、征地補償費用兌現承諾;采取多途徑安置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說明及承諾(原件);
(3)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建設用地請示文件((原件,2份)。
四、辦理程序
1、窗口受理;2、相關處室會審、審核;3、廳領導審定或簽發;4、出具審批結果。
五、辦理結果
1、審核合格,出具審核意見。
2、審核不合格,複函說明並退還資料。
六、收費項目(詳見國土廳《收費指南》)
七、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
八、注意事項:
1、本指南“申請人應提交的資料”: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請人提交原件、複印件均可,但提交複印件的必須提供原件核對;凡注明電子版本份數的無須提交電子版本資料。
2、委托人辦理的,除提交委托書原件外,還應提交委托兩方的營業執照、身份證等證件複印件和具體經辦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3、本指南所列辦理時限均為工作日,內部管理時限不計入對外公布的辦理時限。
四、采礦證手續
(申請新立采礦權)(省國土資源廳)
一、適用範圍
新立采礦權 辦事指南(信息來源:省國土廳網站)
二、主要依據
1、《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2、《國土資源部關於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采登記有關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7號);
3、《貴州省采礦權審批登記有關規定》(黔國土資發[2002]203號);
4、《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
5、《關於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
6、《貴州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貫徹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的意見》(黔國土資發[2006]96號)。
三、申請人應提交的資料(報件份數:紙質1套)
1、采礦權申請登記書(原件);
2、采礦權申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委托辦理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和經辦人身份證);
3、劃定礦區範圍的批複文件(涉及壓占測量標誌的,附遷建落實情況)(原件);
4、礦山企業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材料(原件);
5、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查意見(原件,另附電子版本1套);
6、環保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原件,另附電子版本1套);
7、土地複墾方案(含報告書、報告表、評審表,原件,另附電子版本1套);
8、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原件);
9、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含評審意見)、礦山環境治理恢複保證金繳存憑證(原件,另附電子版本1套);
10、申請開采煤炭的,提交發改部門的項目核準批複;申請開采金礦的,提交開采黃金礦產批準書(複印件);申請開采礦泉水、地熱水的,提交取水許可證(複印件);申請開采河道或航道內礦產資源的,提交有關批準手續(原件);
11、申請範圍拐點坐標(原件,另附國家直角坐標三度帶Excel格式1套);
12、以招拍掛方式取得采礦權的,提交價款“一般繳款通知書” (原件)。
四、辦理程序
1、窗口受理;2、相關處室會審、審核;3、廳領導審定或簽發;4、出具審批結果。
五、辦理結果
1、審核合格,出具審核意見。
2、審核不合格,複函說明並退還資料。
六、收費項目(詳見國土廳《收費指南》)
七、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
八、注意事項:
1、本指南“申請人應提交的資料”: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請人提交原件、複印件均可,但提交複印件的必須提供原件核對;凡注明電子版本份數的無須提交電子版本資料。
2、委托人辦理的,除提交委托書原件外,還應提交委托兩方的營業執照、身份證等證件複印件和具體經辦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3、本指南所列辦理時限均為工作日,內部管理時限不計入對外公布的辦理時限。
五、開工備案並正式開工建設(省煤管局)
開工備案 辦事指南
一、主要依據
1、國家發改委《關於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06]1039號)
2、《關於加強大煤保大電煤礦建設項目建設進度調度工作的通知》黔煤建監字[2008]80號
二、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報件份數:紙質1套):
1、《煤礦建設項目開工備案登記表》;(3份)
2、煤礦建設項目核準批複文件(複印件);
3、煤礦開采方案初步設計及批複文件(複印件);
4、煤礦安全設施設計及批複文件(複印件);
5、采礦許可證(複印件);
6、項目施工和監理單位資質證(複印件);
7、項目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複印件);
8、項目中標文件(複印件);
9、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複印件);
10、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複印件);
11、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分別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
12、建設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姓名、專業、職務(或職稱)、工作簡曆;
1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提交防突機構設置、防突管理人員、防突管理製度及相關儀器、儀表配備情況等;
14、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情況等;
三、辦理程序
1、窗口受理;2、處室審查;3、局領導審定;4、出具備案表。
六、聯合試運轉(省煤管局)
聯合試運轉 辦事指南
一、主要依據:
1、《關於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查與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07〕44號;
2、《關於加強大煤保大電煤礦建設項目建設進度調度工作的通知》黔煤建監字〔2008〕80號;
3、《關於貴州省煤礦開采方案(設計) 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黔煤規字[2005]259號);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報件份數:紙質1套):
1、煤礦生產係統和安全設施完工情況說明;
3、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證件複印件及彙總表、入井人員培訓情況;
4、礦山救護隊組織情況或已與具有資質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三、辦理程序
1、窗口受理;2、處室審查;3、現場複核4、局領導審定或簽發;5、下發批文。
七、項目綜合驗收(省煤管局)
項目綜合驗收 辦事指南
一、主要依據:
1、國家發改委《關於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06]1039號);
國家核準項目驗收材料上報省發改委,省內核準項目驗收材料報至省煤炭管理局;
二、申請人須提交的材料(報件份數:紙質1套):
1、申請驗收報告;
2、建設單位工程建設報告;
3、設計單位工程設計報告;
4、施工單位工程情況報告;
5、監理單位工程監理報告;
6、質監部門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7、煤監部門安全設施驗收結論;
8、環保部門環境保護驗收結論;
9、衛生部門勞動衛生驗收結論;
10、公安部門消防設施驗收結論;
11、水保設施驗收結論;
12、檔案部門檔案驗收結論;
13、工程質量認證報告;
14、聯合試運轉報告;
三、辦理程序
1、窗口受理;2、處室審查;3、現場複核4、局領導審定或簽發;5、下發批文。
八、安全生產許可證(貴州煤監局)
安全生產許可證 辦理指南(信息來源:貴州煤監局)
一、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關於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查與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 煤安監監察〔2007〕44號;
3、《煤礦安全監監察條例》;
4、《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
5、國家發改委、國家安監總局《關於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03]1346號);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資料(報件份數:紙質1套):
1、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文件及申請表;
2、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
3、施工期間傷亡02manbetx.com 及其他重大工程質量02manbetx.com 的有關資料;
4、單項工程質量認證報告書;
5、建井地質報告(大中型項目);
6、聯合試運轉報告;
7、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8、經國家授權單位鑒定的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危險性報告,設計為突出礦井和設計要求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高瓦斯礦井已揭露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鑒定報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報告及審批文件;
9、《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規定的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
10、建設單位編寫的安全預驗收報告書;
11、建設單位對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所提問題的整改情況說明;
12、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①提交煤炭管理部門批準“礦井初步設計批文”;②有效期內《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工商營業執照》、《煤礦主要負責人(包括法人或投資人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書》的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三、辦理程序
1、窗口受理;2、組織預審,不合格退(補)件;3、現場複核;4、領導審批5、頒證。
九、煤炭生產許可證(省煤管局)
煤炭生產許可證 辦理指南:
一、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2、《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68號;
3、《關於加強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黔煤行管字[2005]260號;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資料(報件份數:紙質1套):
1、《煤炭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合法有效的《采礦許可證》(複印件);
3、合法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複印件);
4、《礦長資格證》(複印件)、《煤礦礦長安全資格證》(複印件);
5、特殊工種持證人數滿足生產需要的相關資料(彙總表及特殊工種人員證件複印件);
6、工商注冊登記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7、經過批準的一套開采方案或初步設計(含圖紙及說明書)。如有變更,需提供變更設計及批準文件;
8、實測的“采掘工程平麵圖”、“通風係統圖”及“井上下對照圖”;
9、聯合試運轉報告;
10、《煤炭生產許可證專家現場複核技術谘詢報告》(由貴州省煤炭工業協會出具);
11、綜合驗收批準文件;(複印件)
煤礦企業建成投產前向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提交申請,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
三、辦理程序
1、窗口受理;2、組織預審,不合格退(補)件;3、現場複核;4、領導審批5、頒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