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定位監測係統故障報告製度
人員定位監測係統故障報告製度
一、分站
1、設備使用前,應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試設備,並在地麵通電運行24小時,合格後方可使用。防爆設備應經檢驗合格,並貼合格證後,方可下井使用。
2、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應采用人工監測,並填寫故障登記表。
3、安全監測工應24小時值班,應每天檢查設備及電纜、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中心站。
4、當電網停電後,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1小時,應及時更換。
5、入井電纜的入井口處應具有防雷措施。
二、中心站
1、係統主機及係統聯網主機應雙機或多機備份,24小時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用主機應在5分鍾內投入工作。
2、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並配備不小於2小時的在線式不間斷電源。
3、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防雷裝置。
4、中心站應配置防火牆等網絡安全設備。
5、中心站應使用錄音電話。
6、中心站24小時有人值班。值班員應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係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填寫運行日誌,打印監測日(班)報表,報礦長和有關負責人審閱。接到報警後,值班員應立即通知調度及值班領導,調度及值班領導應立即采取措施,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三、報廢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報廢:
2、設備老化、技術落後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
3、通過修理雖能恢複性能及技術指標,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設備原值80%以上的;
4、失爆不能修複的;
5、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複的;
6、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
7、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