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旗三礦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製度
為了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衛生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周期。需複查時可根據複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第二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認真規範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
第三條 自體檢工作結束30日內,將體檢結果書麵告知用人單位,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用人單位。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複查的,除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外,還應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做出處理意見。
第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當客觀、真實,體檢科室和體檢醫師對健康檢查結果承擔責任。
第五條 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和職業病人按規定報告,並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第六條 按統計年度彙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並將彙總材料和患有職業禁忌症的勞動者名單,報告用人單位及其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第七條 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部門和個人要按規定履行職責,不得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否則將予以處罰。
第八條 職業健康檢查承辦部門應加強自身管理,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標準及程序開展工作,做好質量控製,確保工作質量。
第九條 應將每年度職業健康檢查情況上報市衛生局,接受省、市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與年度考核。
紅旗三礦
201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