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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檔案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2-03-31 19:40 來源:本站原創

  永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檔案管理製度

  為了認真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結合公司製定的《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實施辦法》的規定,搞好領導下井帶班記錄的管理,特別製定本製度

  1、煤礦在調度室建立礦領導下井帶班記錄。領導下井帶班記錄的項目(內容)包括:下井、升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遺留的問題、交班情況等。

  2、礦領導升井後,要到調度室認真填寫下井記錄,嚴禁他人代為填寫。其記錄要真實,不準弄虛作假。升井後要及時填寫,嚴禁超過當天後補填寫的。特別是對隱患的處理情況要作詳細說明,以便備查。

  3、調度員考勤弄虛作假的,每人次罰50元;下井人員填寫下井記錄弄虛作假的,每人次罰款50元;下井檔案管理混亂、遺失的,罰相關責任人50元。

  4、每天由安全科對領導下井帶班記錄進行查閱,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現場處理的,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按規定進行整改。

  5、領導下井帶班記錄與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一一對應,安全科每日將領導下井帶班檔案交安全科長,由安監處長對檔案情況與領導下井帶班記錄進行對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6、每旬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由安全科負責收集及保存。

  7、礦調度室負責人對人員定位係統的運行情況進行日常維護,確保運轉正常。嚴禁人員定位係統主機安裝與人員定位係統無關的其他應用程序。確保有足夠的存儲空間。人員入井記錄保存時間至少一年以上,嚴禁人為刪除人員出入井信息,否則給予操作員200元罰款。

  8、安全科將每月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按月裝訂,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9、曆年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及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的銷毀,必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嚴格按照批準銷毀的時間進行,上年度的記錄和檔案一律不得銷毀。

  10、本製度從二O一O年十月七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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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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