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安全技術方案審批製度
1 基本概念
1.1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是指導建設工程施工準備和施工全過程的技術管理文件。一項單位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內容包括:工程概況、施工方法,施工進度計劃,各項資源需求計劃、施工平麵圖、技術質量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及技術經濟指標等。
建設工程項目由多個單位工程組成時需要編製施工組織總設計,內容應全麵覆蓋各個單位工程,並解決單位工程之間的銜接。
1.2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是針對工程項目中的某一個重點單位、分部工程.關鍵工序或“四新”(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內容等單獨策劃一整套的施工方法、工藝流程,技術措施、質量要求以及必要圖紙等編製而成的施工文件,屬於一個工程完整的施工組織設計的一個組成部分。
2施工組織設計(含施工方案,下同)編製規定
2.1施工組織設計由項目部組織編製。施工組織設計編製前由項目經理組織項目相關人員進行方案討論,確定基本方案後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具體負責編製完成後經項目經理審閱並簽字後報上級審批。公司技術負責人負責指導施工組織設計的編製。
2.2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基坑圍護設計作為一個特殊的施工方案,實際深度超過6米(含6米)的由公司組織編製設計方案,不足6米的由項目部組織編製。
2.3施工組織設計可以一次編製完成,也可以分階段、分單位分冊編製。分階段編製的施工組織設計一股應由基礎階段、上部結構及裝飾階段等內容組成。分冊編製的施工組織設計在第一冊中“前言”部分應說明整個施工組織設計由哪幾個分冊組成,各分冊應順序編號。
2.4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基坑支護與降水、土方開挖、用電、腳手架、模板拆除與爆破、起重吊裝、垂直運輸設備搭拆等部分應單獨成冊,單獨填寫審批表,並作為完整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部分,一同上報審批。
2.5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是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一個組成部分。分包單位編製的施工組織設計應由分包單位的技術負責入審批簽字,項目部應在分包單位編製內容的基礎上,增加總包管理等內容,形成一個完整的專項施工方案,並填寫審批表報批。
2.6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應按“施工組織設計編製要求”進行編製。
3 施工組織設計(含施工方案)審批規定:
3.1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施工組織設計必須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1)單位工程麵積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
2) 基坑挖土深度超過6米(包括6米)的工程;
3) 垂直運輸需使用大型塔式起重機的工程;
4) 采用爬、掛、挑腳手或其他新工藝,新技術的工程;
5) 基坑開挖深度在3米及以上的圍護設計;
6) 大型設備、構件的吊裝;
7)其他基坑支護與降水、土方開挖、用電、腳手架、模板拆除與爆破、起重吊裝、垂直運輸設備搭拆等專項施工方案。
3.2除上述以外的施工組織設計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組織審批,報公司備案。
3.3上報公司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應先經項目部技術負貴人審核通過,上報時應附項目部審批意見。
3.4上報公司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需報送二份,若有修改,則在修改後應再報送一份修改稿,報公司備案的需上報一份。
3.5施工組織設計應在工程開工或階段施工前兩周報批。若該階段施工組織設計尚未上報公司已進行施工者,公司應責令其停工。
4 施工組織設計的實施、修改、檢查
4.1施工組織設計審批通過後,項目部應由項目經理組織方案交底會,由項目工程師進行交底。項目經理應組織項目部管理人員認真按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組織施工,不允許擅自變更。若確係客觀原因要求變更者,應先提出修改方案,經審批後在實施。
4.2經修改的施工組織設計應按原審批程序進行審批。
4.3在施工組織設計實施過程中,公司均應對其進行檢查.檢查內容主要為:
1)項目部是否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組織施工;
2)若有修改,有經審批;
3)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解決結果。
4.4施工組織設計的實施檢查工作由公司技術負責人執行。發現不按施工組織設計執行情況較嚴重者,責令其立即停工並作出相應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