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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煤公司固定資產管理細則

作者:佚名 2012-04-02 19:33 來源:本站原創

  華煤公司固定資產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華煤公司固定資產管理,提高機電設備管理水平,保障設備安全運轉,從我公司實際情況出發,特製定本管理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於公司所有機電設備及員工。

  第二章 設備管理機構職責

  第一條:機電部作為礦設備主管部門,對全礦的機電設備進行統一管理。負責全礦設備購置計劃的編製、催貨、入庫驗收、編號、調撥、大、中、小修、更新、改造、租賃、報廢等全過程的綜合管理,並參與新設備的設計及選型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製訂本礦設備管理的實施細則和製度

  2、負責全礦設備(包括租賃設備)計劃、大修計劃編製及管理工作。

  3、負責全礦設備租賃工作。

  4、負責全礦設備報廢的鑒定、報批工作。

  5、負責全礦設備內部調撥工作。

  6、參與新設備的到貨驗收工作。

  7、負責設備修理的組織驗收工作。

  8、負責設備檢修計劃的組織及落實工作。

  9、負責全礦配件計劃的編製、審批和上報工作。

  10、負責全礦機電安全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查工作。

  11、負責本部門所屬範圍內設備的安全、經濟合理運行。

  12、負責指導使用單位對設備正確使用、操作、精心維護、安全運轉並確保其保持完好和高效使用。

  第二條:機電部對全礦機電設備實行帳、卡、圖、牌板管理、編號管理,做到屬性準、用戶清、狀態明、做到帳、卡、物、圖、牌板五對照。機電部每月組織一次設備大清查,根據清查結果,及時修改帳、卡、圖、牌板。

  第三條:機電部除定期清查設備外,對各單位設備使用情況,要不定期進行清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安排整改或進行處罰。

  第四條:機電部對每起設備損壞丟失02manbetx.com 要組織追查03manbetx ,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通報。

  第三章 設備出庫(領用)、移交管理辦法

  第一條:由機電部統一管理和調撥全礦的機電設備,調動礦內各單位的設備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以任何理由阻止調撥,不聽從機電部調撥的,對責任人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第二條:各單位要設立一名專職或兼職的設備管理員,領取設備時,必須由隊設備管理人員到機電部辦理設備領用手續。原則上必須先辦理手續,後出庫(搶險、救災除外),沒有出庫手續的設備嚴禁出庫。

  第三條:設備領用人員負責對設備完好、防爆性能進行全麵檢查,並進行必要的試驗。設備一經出庫,出現的問題經機電部鑒定是由生產廠家或檢修單位造成的,由生產廠家或檢修單位負責,否則由領用單位負責。

  第四條:對正在運行的設備或需拆除的設備變更使用單位時,由機電部組織原使用單位和接收單位到現場清點設備,之後雙方設備管理人員到機電部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手續必須在兩天內辦理完畢,否則對責任人處50元/天的罰款。對移交期間檢查出的問題由原使用單位按規定期限進行處理,逾期沒有處理完,對原使用單位罰款300元,並按問題大小作價由接收單位處理,作價款從原使用單位工資款中扣除轉給接收單位,期間出現的一切影響及後果由原使用單位承擔。移交手續辦理完畢後,由機電部相關人員將移交單複印件分別交庫房及台帳設備管理員各一份, 使用單位憑移交單到機電部辦理消帳手續,因交接不清造成的遺留問題由機電部及原使用單位參與交接人員負責處理完畢,並對以上責任人各處100元的罰款。

  第五條:各單位需更新設備時,必須持相關單位證明到機電部辦理領用手續,更新後必須在三日內將舊設備及時升井入庫,並到機電部辦理相關手續。否則每遲辦一天罰款50元。

  第六條:各單位領用井下新增設備,必須提前五天以計劃形式通知機電部設備管理員,領用時持設備計劃單到機電部辦理有關手續並領取設備。

  第七條:所有出、入庫的機電設備必須有出、入庫單據、有設備編號。各單位設備管理人員要根據設備出入庫情況及時整理設備台帳,每月26日前各單位應對其使用設備自查一次,並由設備管理員到機電部核對設備的使用情況,做到帳、卡、物、地點相符。不按規定要求核對的罰設備管理員50元/次。

  第八條:倉庫保管員不得私自發放設備,否則罰款50元/台。生產急需設備,必須由礦值班領導同意、調度室簽字後方可發放,第二天,領用單位和倉庫保管員必須到機電部辦理有關手續,否則罰雙方責任人各50元/天·台。

  第九條:對偷用或私自挪用機電部及其它單位設備的,一經查實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並限期交回,設備損壞的,一切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條:全礦的設備圖紙資料由機電部統一整理、建檔、登記、保管。礦屬各單位需要查閱和複印時,應辦理登記手續並交100元的押金,並且要按期歸還。若損壞、缺頁或到期不還者扣除押金,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各單位領用或更換新設備時,應由機電部查驗設備使用期限,如果在期限外,給予發放。如果在期限內,則按設備原值的50%對使用單位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所有出入庫的機電設備必須達到完好標準,否則,罰機電部設備管理員50元/台。

  第四章 設備入庫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新設備入庫按下述程序組織驗收:

  1、由供應部牽頭,礦有關部門參加共同開箱檢查清點,開箱後,首先取出裝箱單,核對隨機附帶的各種文件、說明書、圖紙、工具附件等數量是否與裝箱單相符,並認真核對該設備是否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及相關證書證明材料。

  2、察看設備狀況,檢查有無磕碰損傷、缺少部件、明顯變形、受潮、鏽蝕等情況。

  3、大型設備無法入庫的,驗收後要擺放整齊,上有蓋、下有墊,不準露天存放。

  4、設備、工具、附件及備件要登記建帳,嚴禁擅自開箱,亂拿零件、工具等,違者嚴肅處理。

  5、設備的圖紙、技術資料由設備管理員交機電部檔案管理員存檔保存並辦理交接手續。

  6、根據檢查驗收情況,如實填寫《設備開箱檢查驗收單》,有關人員要在驗收單上簽名。設備管理員要依據《設備開箱檢查驗收單》對設備進行編號、造卡並記入設備入庫單及設備台帳。

  7、開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領導反映,並向設備供應單位和調撥單位提出質詢,通知供應單位派人進行處理。

  第二條:井下回收設備的入庫、驗收:

  1、由設備管理員按設備領用清單逐台(件)檢查清點數量(開關、水泵等小件設備由回收單位直接送入倉庫,在倉庫進行清點),察看部件有無丟失,損壞。損壞丟失的要報告設備主管人員,並按規定對使用回收單位進行罰款。

  2、設備管理員對入庫設備零部件等進行逐項登記。

  3、設備管理員要及時建立設備回收台帳並登記造冊。

  4、對損壞設備及時編寫計劃報機電礦長審批後安排修理。

  5、對需檢修設備由設備管理員組織檢修單位、回收單位進行拆檢,並按第三章相關條款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條:運輸隊應對入井的設備嚴格把關,設備入井前使用單位必須交驗由機電部開據的設備入井證,入井的電氣設備必須有設備編號及防爆檢查合格證。(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可由調度室安排入井,但使用單位必須在次日補辦相關手續,否則罰當班調度員及使用單位責任人各50元/台),沒有入井證及防爆合格證的設備嚴禁入井,否則,對運輸隊負責人給予50元/台·次的罰款。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外借、亂拆、亂卸設備零部件。發現一次罰款500元。並限期交回,每推遲一日罰款50元直到交回為止。如因生產急需拆、卸設備部件的,由使用單位打借條,由機電礦長簽字後方可拆卸。但使用單位必須在十日內把所拆件交回,安裝完好。每推遲一日對單位責任人、領用人員各罰款50元直到交回為止。

  第五章 設備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機電部應隨時掌握設備動態,閑置設備應及時安排回收,由使用單位送入庫房,嚴禁井下積壓設備,回收設備應保證零部件齊全完整,機電部有關人員必須全麵認真檢查,並作好檢查記錄。造成設備損壞和附件丟失的要賠償,當時無法確定的設備可暫打封條,並在1—3日內由機電部和使用單位共同拆檢後再進行處理。

  第二條:設備使用單位(回收單位)必須及時把井下不用的機電設備或機電部下發回收單的設備回收到井上,並送至倉庫。對設備升井後,私自亂放不及時交回的,除按文明施工檢查獎罰辦法處罰外,另給予該單位50元/台·天的罰款。如果因沒有及時回收而丟失的,對回收單位按原值的1至2倍罰款,另對單位責任人處200元/台的罰款,所有罰款從該隊當月工資總額中扣除。

  第三條:回收的設備要將其配套的部件一並收回。否則按50元/件進行處罰。有標誌牌(管理牌板)的必須將標誌牌一並收回,否則按50元/個進行處罰。

  第四條: 設備使用單位(或礦指定的回收單位),應按機電部下發的設備回收單按期回收,超過期限按50元/台·天計罰。

  第五條:對井下更換的壞設備、附件要及時升井進行檢修。發現工作麵存放有壞設備、附件時罰使用單位50元/件,當班損壞更換的除外。發現備用設備丟失時,對使用單位按原價進行處罰。

  第六章 井下電氣設備及防爆電器管理辦法

  第一條:機電部成立電氣防爆檢查組,其職責是對井下電氣設備進行完好檢查、入井防爆性能檢查及井下日常防爆檢查。

  第二條:機電部要不定期對井下電氣設備使用情況、完好及防爆情況進行檢查,每十五天檢查一次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對檢查出的問題要及時下發電氣設備質量整改通知單,對失爆的按規定進行罰款,並在規定處理期限內,按時檢查落實處理情況。

  第三條:所有設備入井時必須有機電部簽發的電氣設備入井許可證。運輸隊應對入井的設備嚴格把關,認真核對設備入井證,沒有入井許可證的設備,運輸隊有權拒絕該設備入井,電工有權拒絕接線。發現沒有有效許可證而下井的,給予當班運輸隊井口把鉤負責人100元/台的罰款。沒有有效許可證而使用的,給予接線電工100元/台的罰款。因該台設備原因造成02manbetx.com 的,另行追究責任。

  第四條:所有機電設備(包括低值易耗品中的小型電器)的入井、按下列辦法執行:

  1、各隊設備管理員持設備出庫單(或調撥單)到機電部辦理防爆設備入井許可證,辦理完畢將入井證井口聯交運輸隊當班井口負責人,井口負責人按程序檢查無誤後方準設備入井。

  2、特殊情況下急需入井的機電設備,可經機電部值班人員檢查無誤後,報請當天值班礦領導同意並由值班調度員簽字批準後,方可入井。但使用單位必須在第二天到機電科防爆檢查組補辦入井許可證。否則,罰使用單位設備管理員或經辦人50元/台·天。

  3、各單位設備管理人員應集中妥善保存設備入井許可證,以便上級領導及礦設備檢查組的檢查核對。設備入井許可證在該台設備升井後或在設備檢查中被設備檢查組認定不得繼續使用時,書麵通知該設備使用單位,該入井許可證自動失效。

  4、礦防爆檢查組應對每台入井的機電設備進行登記入冊。檢查組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入井設備使用情況,發現無有效許可證的設備,對使用單位和責任人罰款100元/台。由檢查組對該設備檢查後確定補辦許可證或停用。

  5、電焊機等非防爆設備確需入井時,憑當日有效的《井下使用氧氣、電焊施工安全措施》入井,無有效施工安全措施的,該設備拒絕入井。

  第五條:井下在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和五小電器(本安電路),各使用單位要加強管理維護,確保其隔爆性能良好。檢查存在失爆的單位,給予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處罰款200元,並對單位負責人和電工負責人各加罰100元。

  1、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電纜損傷漏出金屬芯線的。

  2、閑置進線裝置內無擋板或金屬擋圈的。

  3、防爆外殼有裂紋及孔洞的。

  4、防爆外殼鏽死打不開蓋的。

  5、一處進線裝置同時進兩根電纜的。

  6、鎧裝電纜盒沒有灌注電纜膠而使用的。

  7、閉鎖裝置不全,變形損壞起不到閉鎖作用的。

  8、防爆外殼嚴重變形的(變形長度超過50mm,同時凸凹深度超過50mm的)。

  9、防爆殼的內外有鏽斑的,防爆麵蓋缺螺栓或缺彈簧墊的。

  10、密封圈不合格的(老化、失去彈性、變質、變形等)。

  11、密封圈外徑與孔室內徑間隙大於2mm(小線嘴大於lmm的)。

  12、密封圈內徑大於電纜外徑1mm的。

  13、兩個密封圈套用或密封圈切開套在電纜上的。

  14、密封圈部分破損的。

  15、進線嘴與密封圈之間沒加金屬墊圈的,壓疊式線嘴壓緊電纜後,其壓扁量超過電纜外徑10%的。

  16、密封擋板鏽蝕嚴重的。

  17、進線嘴內緣壓不緊密封圈或密封圈與孔內壁接觸不嚴或密封圈能活動的。

  18、電纜在引入裝置處能輕易來回抽動的。

  19、動力電纜護套破損且露出芯線而繼續使用的。

  20、用螺栓固定隔爆結合麵,缺彈簧墊圈或螺母的。

  21、螺栓固定隔爆結合麵螺栓鬆動的。

  22、用螺栓固定隔爆結合麵,螺栓或螺母滑扣、沒采取措施的。

  23、高壓鎧裝電纜終端接線盒沒有灌絕緣膠,或絕緣膠沒有灌到電纜端口以上或絕緣膠有裂紋而能鬆動的

  24、螺母式引入裝置緊不到位,用一隻手的拇、食、中指能使壓緊螺母向旋緊方向前進超過半圈的。

  25、信號線及控製電纜破皮露出芯線絕緣的。

  26、用控製線嘴出動力電纜的。

  27、煤電鑽插銷接反或缺少防護裝置的。

  第六條:井下電氣管理嚴格執行《三大保護細則》,否則,經檢查發現下列情況進行處罰。

  1、開關等電氣設備應台台上架,間距符合標準;小型電器應上板,否則,罰款50元/台。

  2、電氣設備直接遭受淋水、流水侵蝕而無保護措施的罰款50/台。

  3、接地保護裝置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200元,缺少接地線的一處罰款300元。接地螺栓鏽蝕每處罰款50元。

  4、設備標誌牌填寫不清楚的罰款50元/處。

  5、擅自甩掉檢漏保護,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另罰責任人100元。

  6、檢漏保護裝置不起作用的,一台罰款500元。

  7、不按時做檢漏試驗或記錄填寫不認真的,發現一次罰款50元。

  8、因甩掉檢漏保護而發生觸電02manbetx.com 的,對02manbetx.com 單位罰款5000元,另對主管隊長、班長各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0元。

  9、擅自改變設備機電保護整定值的,發現一處罰款100元。整定值內外不符的每處罰款50元。

  10、甩掉或短接繼電保護的一處罰款500元,對於因甩掉或短接保護而造成電機燒壞或其它電氣損壞的按原值賠償,並對事故單位的隊長及維護人員各處100元罰款。

  11、發現使用不合格熔體的每處罰款100元,用金屬絲代替熔體的每處罰款500元,將不同額定電流的熔體並聯使用的每處罰100元。

  12、不經過機電部審批私自增加設備的罰款500元/台,對主管隊長、直接責任人每人罰款100元。

  13、井下無計劃停電,發現一次罰款50元(試驗檢漏除外),不按照停送電製度停送電的罰款500元。

  14、不按01manbetx 01manbetx 操作電氣設備的發現一次罰款50元,擅自操作外單位電氣設備的發現一次罰款50元,造成設備損壞和人身事故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5、機電硐室值班人員不認真填寫記錄、撕記錄,發現一處罰款50元。

  16、機電硐室供電係統圖與實際不相符的,一處罰款50元。

  l7、機電硐室設備衛生差的,一處罰款50元。

  18、帶電移動電氣設備的,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9、設備電機被物料等埋住底部的,發現一次罰款50元/台,電機被埋一半及其以上的,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台並責令立即整改。

  20、電氣設備不完好的,一處罰款100元,電氣儀表不指示或指示不準確的罰款50元/處。

  21、帶電檢修電氣設備的,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另對主管隊長、機運隊長罰款100元。

  22、電氣設備的聯鎖裝置應齊全完整、使用可靠,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23、接線工藝不合格的每處罰款50元。

  第七章 固定設備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主、副、風井絞車

  1、天輪

  1.1天輪底座固定螺栓每周檢查一次,否則罰款100元。

  1.2天輪(如潤滑油狀況、軸承壓蓋表麵溫度等)每天檢查一次,否則罰款100元。

  2、滾筒

  2.1連接螺栓鬆動罰款50元/條。

  2.2地腳螺栓、滾筒殼與大軸連接螺栓不進行定期檢查罰款100元(查檢修記錄)。

  2.3滾筒大軸軸承不定期加油、換油罰款500元(查檢修記錄)。

  2.4滾筒繩槽不定期檢查罰款50元(查檢修記錄)。

  2.5滾筒各部位應每周全麵檢查一次,維護人員應每班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製動係統

  3.1製動閘板一處漏油罰款50元。

  3.2製動閘間隙每半個月測量一次,否則罰款100元。閘板兩側間隙不一致罰款50元/付,閘板間隙超規定罰200元/片(查檢修記錄) 。

  3.3製動閘板螺栓鬆動罰款200元/條。

  3.4閘板磨損開關不起作用罰款100元/個。

  3.5液壓站及其管路不得漏油,漏油一處罰款100元。

  3.6滾筒製動閘盤兩側表麵不得有油跡,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3.7製動係統應每天進行檢查、試驗並作好記錄。

  4、鋼絲繩

  4.1鋼絲繩日檢少一次罰款100元,沒有檢查虛填記錄罰款200元/次(查檢修記錄)。

  第二條:主排水泵

  1、設備性能

  1.1無責任牌罰款50元/個。

  1.2井下主排水泵,必須保證台台完好能正常正作,否則罰款100元/台(待修泵除外)。

  1.3水泵對輪間隙超限罰款100元/台。

  1.4軸承缺油,罰款200元/個。

  1.5雜物進入水泵造成不能運轉,罰款100元/台。造成水泵損壞罰款1000元/台(對責任人和隊的罰款待03manbetx 後定)。

  1.6底部螺栓鬆動一條罰款50元。

  1.7記錄亂寫亂畫罰款20元/頁,記錄每撕掉一頁罰款50元。

  1.8記錄每少填一次罰款50元,記錄不如實填寫罰款50元/次。

  第八章 礦燈管理辦法

  第一條:新礦燈的領用

  新礦燈在投用前,應對其進行編號、充電,然後發放使用。

  第二條:礦燈的管理

  1、使用礦燈人員要愛護礦燈,嚴禁摔打和私自拆卸礦燈,值班人員收燈時檢查礦燈完好情況。如果發現局部損壞或不完好的罰款50元,報廢的按原值罰款。

  2、下井職工領到礦燈後應詳細檢查礦燈是否完好,如發現不完好應及時交值班人員修理或更換。

  3、無故將礦燈丟失按原價賠償。

  4、職工上井後應及時交回礦燈,燈房對當班超過4小時仍沒有交回礦燈的,應向領燈人員所在區隊聯係催交,並將名單報調度室。經調度室核實後,對私自存放礦燈的,除交還礦燈外,另罰款200元。拒不交還超過5天的按丟失罰款。礦燈管理員不登記,不彙報沒交燈人員的,發現一次對礦燈管理員罰款50元。

  6、礦燈管理人員,發現礦燈故障要及時通知礦燈維護人員進行修理,並向機電部、調度室彙報。

  7、舊礦燈處理按《城郊煤礦廢舊物資處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燈房管理

  機電部每月對燈房進行—次不定時檢查,發現問題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1、礦燈閉鎖損壞罰款100元/盞,燈線破損罰款50元/條。

  2、紅燈罰款50元/盞。

  3、礦燈無考勤記錄或記錄不完善每次罰款50元。

  4、燈架及礦燈不幹淨,一處罰款20元,燈房內衛生不好罰款20元/處。

  5、記錄缺少罰款50元/本。

  6、對上次檢查問題不處理、不整改的加倍處罰。

  第九章 設備、配件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條:機電部負責全礦機電設備、配件計劃的彙總、審批、上報工作,供應部負責配件計劃的組織、落實及信息反饋工作。

  1、各隊要設專職或兼職配件管理人員,主要負責本單位設備及配件計劃的製定、申報以及配件的領用、核算、回收、返修等管理工作。

  2、各隊必須於每月20日前將下月所需的設備及配件計劃文字及電子版各一份交到機電部計劃管理員,不按時報送的單位,對其主管領導及配件管理員進行處罰,每遲報一天罰款50元。各單位所報配件計劃既要全麵也要實事求是,凡因各單位計劃不周全或月底前未上報而影響生產的,由該單位承擔責任。

  3、各單位報到機電部的配件計劃,要注明配件的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及主機型號。如因標注不明而造成采購的配件不合格,由申報單位負責並視損失情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4、機電部計劃管理員根據各單位計劃上報情況,結合井下工作實際彙總完畢,由機電礦長審批後交礦長審批,最後報礦供應部和新疆投資公司。

  5、因生產計劃變更或其他因素急需的配件,可經機電礦長和礦長審批後交供應部門組織采購,供應科應及時跟蹤配件落實到位狀況,並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信息。

  第二條:配件到礦後,配件計劃員、保管員要按計劃驗貨、入庫。

  第三條:各單位所報的計劃必須結合本單位設備及工作實際如實申報並有計劃的領取,做到準確、適量,否則按造成損失程度,追究相關計劃管理員的責任。

  第十章 設備管理辦法

  第一條:耙鬥裝岩機

  1、每班必須檢查支腿是否牢固,支腿支撐不合格的罰款100元。

  2、司機開車前必須檢查防護欄固定是否可靠,護欄不合格的罰款200元

  3、每班必須檢查導繩輪是否轉動狀況,繩輪固定螺栓護套磨損不超限,否則罰款100元/處。

  4、電機、減速機要經常清理,其上部不能有矸石和其它雜物,否則發現一次罰款50元。

  5、滾筒及操作係統必須轉動靈活,不得有卡阻、少油、少銷等現象。否則每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6、鋼絲繩每個撚距內斷絲數超過10%必須更換,否則罰款200元。

  7、鋼絲繩不準有接頭,否則罰款200元。

  8、耙裝機停用後,必須取下操作手把並停電閉鎖,否則罰款200元/次。

  第二條:噴漿機

  1、減速箱內的潤滑油油位要符合標準,質量合格,否則罰款100元。

  2、密封板壓力要合適,不得漏氣,否則罰款100元。

  3、電動機表麵必須保持清潔,不得被噴漿料埋住,否則罰款100元。

  4、風水管路不得有漏風、漏水現象,否則每處罰款50元。

  5、振動篩及整體設備衛生必須保持清潔,否則每處罰款50元。

  第三條:調度絞車

  1、絞車必須在完好狀態下工作,做到零部件齊全完整,否則罰款100元/處。

  2、刹車帶厚度小於2mm時應更換新刹車帶,正常運轉時刹車帶的溫度不得超過70℃,否則罰款100元。

  3、操作手柄少定位銷罰款100元,銷子用螺栓等代替的每處罰款50元。

  4、絞車無護板罰款200元,護板固定不牢固罰款100元。

  5、聲光信號、紅燈閉鎖不齊全的罰款100元。

  6、電機少風葉或少風葉罩的罰款100元。

  7、電機上不得有雜物,否則罰款50元。

  8、絞車要有良好的潤滑,油量、油質必須符合要求,否則罰款100元。

  9、絞車固定要牢固可靠,否則罰款100元。

  10、斜巷一坡三檔必須按標準安設、使用正常,否則罰款200元。

  11、鋼絲繩斷絲超限不及時更換的罰款500元。

  12、鋼絲繩鉤頭不符合規定或出現死彎每處罰款200元。使用單位私自剁鉤頭,每次罰款500元。

  13、礦車嚴禁輾壓鋼絲繩,發現一次罰使用單位300元,加罰單位責任人100元。

  14、因使用不當導致鋼絲繩報廢,由使用單位安原價賠償,因鋼絲繩質量問題導致鋼絲繩報廢,由采購單位負責調換。

  15、把鉤工和信號工不按01manbetx 操作的,每次罰款50元,加罰單位責任人50元。

  第四條:局部通風機

  1、風機要定期更換。

  2、必須要有消音器。

  3、風機進風口附近5m範圍內嚴禁堆放雜物。

  4、風機要按規定上架或按措施(或作業01manbetx )要求進行吊掛。

  5、風電閉鎖及瓦斯電閉鎖要正常使用,否則罰款500元。

  6、各接合處嚴禁漏風,否則罰款100元。

  第五條:水泵

  1、閥門開啟和關閉應靈活可靠,否則每處罰款100元。

  2、盤根磨損老化後應及時更換,出現漏水成線的罰款100元。

  3、壓力表、真空表出現損壞不能正常使用而不及時處理的罰款100元。

  4、水倉容積太小不能滿足正常排水要求的罰款200元/處。

  5、泵體及閥門管路要防腐良好,嚴禁出現漏水現象,否則每處罰款50元。

  6、潛水泵不按規定進行吊掛,泵坑中淤泥多,影響水泵正常運轉的罰責任人100元/處。

  第十一章 綜合製度

  第一條:設備損壞、丟失按下列規定罰款

  1、電動機燒毀,按每千瓦20元罰款。

  1.1電機損壞屬下列情況的對使用單位免予處罰:

  1.1.1、局部匝間短路;

  1.1.2、電機本身質量問題的。

  1.2對下井使用時間不超過24小時毀壞的電氣設備必須在24小時之內返回地麵,03manbetx 後責任屬設備廠家的,供應部負責調換。責任在使用單位的對使用單位處罰,處罰金額按上述規定執行。超過24小時不再03manbetx ,直接罰使用單位(特殊情況經機電部同意可延長時間)。

  2、燒壞開關本體:30A、60A、80A、120A開關每台罰款200元;200A開關每台罰款300元;200A以上開關每台罰款500元。

  3、野蠻裝卸造成設備損壞的,對責任單位按設備原值進行罰款,並由責任單位落實責任人,按對單位罰款的10%對其另行處罰,嚴重的加倍處罰。損壞電機、開關喇叭嘴的每個罰款50元。

  4、機電設備及設備附件丟失按原價賠償。損壞的零部件要以舊換新但不得缺少小件,否則,按缺少件的原值給予處罰。

  5、設備使用單位在使用期限內領取開關、起動器、電機、減速機、耙裝機、水泵、滾筒等設備,所損壞的設備,除罰款外另按設備的原值進行處罰。

  6、設備隨機保護失靈或不使用,罰使用單位200元/次。

  第二條:機電部和礦檢查出的問題,通知責任單位一次不處理的加倍處罰,通知二次仍不處理的,每天加罰50元,直到處理合格為止,並對責任單位隊長、書記各罰款100元,影響安全的對其嚴肅處理。

  第三條:設備、配件強製性檢修、更換製度

  對長期連續不間斷運轉的設備(如局扇),使用頻率較高的配件(如繼電器、盤型閘),小絞車的鋼絲繩、製動閘,采掘設備等實行定期強製性檢修、更換,否則追究機關管理人員和包機人員責任。

  第四條:各隊備用設備應妥善保管,備用設備應有固定存放地點。地麵應盡量存放在室內,無條件時,露天存放必須上麵遮蓋,下麵支墊。井下備用設備的存放,應放在無淋水的地方,並擺放整齊,經常檢查設備的正常使用性能,以備急需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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