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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控係統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2-04-13 21:54 來源:本站原創

安全監控係統管理製度

  一 、安全監控係統的安裝

  1、監控係統微機未實現專機專用的,對通風科罰款1000元。

  2、采掘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中要有安全監控係統布置圖,並有詳細的文字說明。注明分站、傳感器、電纜敷設的位置及數量,說明瓦斯傳感器的報警點、斷電點、複電點及被控開關和斷電範圍,井下監測點未全部實現聯網監測的。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

  3、在采掘工作麵供電設計和安裝機電設備時,施工單位和機電部門必須根據監控係統斷電範圍的要求,提供閉鎖開關及監控分站供電電源。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4、通風科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有關安全技術措施要求,設置甲烷傳感器和其它傳感器;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裝開停傳感器,瓦斯斷電被控開關負荷側必須全部安裝饋電狀態傳感器,采區主要風門必須安裝風門開關傳感器。否則,每少安裝1台,對通風科罰款200元。

  5、通風科必須按規定設置瓦斯電閉鎖、風電閉鎖和風電瓦斯閉鎖。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

  6、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未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

  7、瓦斯監控分站要嚴格按照標準安裝,距巷道底板大於300mm。分站的電源原則上取風機專用二回路電源。不按要求安裝的,對通風科罰款200元。

  8、甲烷傳感器應垂直吊掛,距頂不得大於300mm,距巷幫不得小於200mm,掘進工作麵迎頭甲烷傳感器必須懸掛在風筒的另一側。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次。

  9、回采工作麵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工作麵不得大於10m的位置;回風巷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回風口10~15m的位置;進風巷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工作麵不得大於10m的位置;上隅角甲烷傳感器位置應距巷幫和老塘側充填帶均不得大於500mm。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次。

  10、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應懸掛煤巷距迎頭不得大於5m,岩巷距迎頭不得大於10m的位置;回風流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回風口10~15m的位置。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次。

  11、安全監控電纜要吊掛平直,不得與動力電纜、管路、風筒纏繞,要與動力電纜保持300mm的距離或安裝在另一側。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12、未按規定攜帶便攜儀或懸掛位置不符合規定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個。

  二、安全監控係統的使用維護

  1、采煤工作麵在回采過程中,需回收的監測電纜由通風科及時回收升井,距切巷50m內的傳輸線吊掛由施工隊負責管理,回采工作麵回風流甲烷傳感器的懸掛位置及傳輸線吊掛由通風科負責。采煤隊根據回采進度及時回撤外移甲烷傳感器和監測電纜,並按規定位置及電纜懸掛要求懸掛。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2、在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裏段替棚或在動壓區維護巷道時,必須由施工單位對監測電纜和甲烷傳感器采取保護措施,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次。

  3、掘進工作麵迎頭甲烷傳感器的懸掛位置及距迎頭50m內的傳輸線吊掛由施工隊負責。回風流甲烷傳感器的懸掛位置及傳輸線吊掛由通風科負責。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4、掘進工作麵在放炮前由施工隊班組長負責將迎頭甲烷傳感器外移到風筒另一側的安全位置,嚴禁與風筒同側吊掛,且能正常監測瓦斯,現場由瓦斯檢查員、放炮員監督,否則不允許放炮,炮後在瓦斯不超限的情況下由班組長及時恢複到規定位置,不按要求做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5、掘進工作麵岩巷頭,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保護裝置(護罩),在傳感器吸氣孔處留通氣口,不影響正常監測。不采取保護措施,每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造成甲烷傳感器表麵有岩漿的,每次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班組長罰款100元,對瓦斯檢查員罰款50元。

  6、瓦斯檢查員每班要認真檢查甲烷傳感器懸掛位置及傳輸線吊掛情況,不符合要求的,要現場整改,並每項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瓦斯檢查員監督不力的,對瓦斯檢查員罰款100元。

  7、井下所有巷道在進行擴修、落底、回收、安裝及設備運輸時,都必須由施工單位對安全監控裝置采取保護措施。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次。

  8、巷道在灑水、放炮、噴漿等過程中,未采取保護傳感器、電纜等措施,造成傳感器失靈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出現誤報,一次3000元。

  9、破壞監測設施(包括糊探頭、破壞監測分站、短接閉鎖開關等行為),造成監測信號失真的或無法實現斷電功能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幹部撤職、職工開除、協議工解除合同。

  10、無計劃停止監測分站電源,中斷監測信號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私自關停主機影響安全監測,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次,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次。另按誤時計,每分鍾罰款5元。

  11、監測裝置(監測分站、傳感器、開停、遠程斷電器、電纜、接線盒等)的看管按管理區域劃分的單位負責,丟失監測裝置的,按設備原值賠償。各區域監測裝置出現故障時,相關區隊必須立即向通風調度彙報,以便及時安排處理。

  12、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調校、檢查。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13、安全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後,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並在地麵試運行24~48h方能下井,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14、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隔10d必須使用校準氣體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校。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15、每隔10d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甲烷風電閉鎖和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16、安全測控儀器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否則,對責任單位每台罰款100元。

  二、傳感器的標校

  1、為區別瓦斯超限和標校甲烷傳感器,監測員在下井標校甲烷傳感器前通知通風調度,由通風調度向礦調度室和集團公司監控中心值班員彙報,說明所標校的傳感器、標準氣樣濃度、標校時間等。否則,對通風科罰款100元。

  2、每周六、日八點班為標校甲烷傳感器時間,對於存在問題的甲烷傳感器要隨時進行標校,特殊工作麵甲烷傳感器標校時間按安全技術措施所定時間,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影響甲烷傳感器標校。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3、甲烷傳感器誤差超標時,應立即進行標校處理,誤差規定如下:瓦斯濃度在0.00%~1.00%時,允許誤差±0.10%;瓦斯濃度在1.00%~2.00%時,允許誤差±0.20%;瓦斯濃度在2.00%~4.00%時,允許誤差±0.30%。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次。

  4、瓦斯檢查員每班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報監測值班員,每少對照一個甲烷傳感器,對瓦斯檢查員罰款100元。

  三、瓦斯電閉鎖、風電瓦斯閉鎖和風電閉鎖管理

  1、通風科負責瓦斯電閉鎖和風電瓦斯閉鎖線的安裝、維護、拆除。

  2、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和風電瓦斯閉鎖斷電範圍不符合要求的,每項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

  3、通風隊負責風電閉鎖線的安裝、維護。

  4、設計供電方案時,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預留斷電接口。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5、通風科要正確設置測點的斷電點、複電點及斷電範圍。否則,對通風科罰款100元。

  6、采掘工作麵瓦斯電閉鎖沒有設置在采區變電所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7、通風隊安裝風機開關時,必須提前與通風科安全監測人員聯係,同時安裝風機風電瓦斯閉鎖,並現場測試。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8、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及控製線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經通風科同意。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罰責任人200元。

  9、每隔7天,由通風科、通風隊、機電運輸科共同參與,對瓦斯超限斷電閉鎖、斷電範圍及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通風科、隊要建立專項記錄。否則,對通風科、通風隊、機電運輸科各罰款100元。

  10、在測試瓦斯超限斷電閉鎖、斷電範圍及風電瓦斯閉鎖、風電閉鎖功能時,若有一項不符合《01manbetx 》要求,由通風科、通風隊、機電運輸科共同查找原因,並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11、瓦斯檢查員若發現停風、瓦斯超限時,閉鎖不起作用,要立即通知通風科、機電運輸科、通風隊共同處理。否則,對責任的單位罰款500元。

  12、每月通風科組織一次,由機電運輸科、安全質量監察科、通風隊參加,對瓦斯超限斷電閉鎖、斷電範圍及風電瓦斯閉鎖、風電閉鎖功能,自動倒台進行抽查。每少組織一次,對通風科罰款100元,少參加一人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

  五、監測裝置管理區域劃分:

  1、 采掘工作麵的監測裝置由施工單位負責;

  2、東西大巷、各采區軌道運輸巷、西充電硐室內的監測裝置由運輸隊負責;

  3、皮帶巷、變電所內的監測裝置由機電二隊負責;

  4、抽放泵站內的監測裝置由抽探隊負責;

  5、采區回風內的監測裝置,是煤巷的由維修隊負責,是岩巷的由開拓一隊負責;

  6、東、西風井的監測裝置由機電一隊負責。

  7、其他地點全部歸通風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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