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管理製度
1、所有通安儀器儀表要建立設備台帳,計量鑒定台帳,設置專職人員負責安全儀器儀表的維修、發放管理工作。儀器儀表裝備管理應符合《鄭煤集團公司通風安全儀器儀表裝備暫行規定》要求。
2、對於需要計量鑒定的儀器必須按規定定期送檢,沒有進行計量鑒定或超期的儀器不得使用,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
3、甲烷傳感器、CO傳感器、甲烷便攜儀、CO便攜儀、光學瓦檢器、粉塵采樣器、車載斷電儀計量檢定周期為1年;風速表計量檢定周期為6個月。經過大修、中修的儀器不論計量檢定期限是否到期,必須重新檢定,小修後的儀器必須在現場標校。
4、對損壞報廢、丟失通風儀器儀表(包括化學氧自救器)的按其價值對責任人進行處罰,損壞計量鑒定標簽的罰50元。
5、儀器維修工作必須認真負責,保證維修質量,每天負責對上架儀器巡檢3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做好巡檢記錄,確保安全儀器上架完好率達到100%,發現一台不合格儀器,對相關維修人員罰款50元。
6、儀器發放人員每班要及時清理上架儀器儀表上的煤塵,發放前要對儀器的各項性能參數進行檢查,不合格儀器嚴禁發放,保證入井安全儀器完好率達到100%,發現一台不合格罰款50元。
7、當班領取儀器必須當班交回,否則,按故意損壞儀器處理,每推遲一班罰款50元。如有推遲交回儀器的,必須經儀器維修人員鑒定確認、通風科長簽字後,方可回收使用,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8、通風儀器儀表必須憑對應領取牌發放,無牌拒絕發放,無理取鬧者交礦保衛科處理。特殊情況,需使用單位寫出申請,經通風科長簽字後發放。
9、通風儀器儀表使用人員領取儀器後,要妥善保護,正確使用,如因使用不當造成儀器出現故障,不能正常進行瓦斯檢測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次;屬故意破壞的,對其加倍處罰。
10、光學瓦斯檢定器、發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自救器有專一的維修室及發放室,並建立相應的管理製度。
11、對所有通風儀器儀表必須進行統一編號管理,否則對儀器維修人員罰款10元/台。
12、至少每7天對光學瓦斯檢定器逐台進行氣密性、示值誤差校正一次,並做好校正記錄;至少每7天用瓦斯校準氣樣對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進行調校一次,並做好校正記錄。嚴禁使用超期標準氣樣進行標校。
13、用於標校通風儀器、儀表的校準裝置,標準氣樣及自救器氣密檢驗裝置未按國家規定進行檢定(標準)或超過檢定有效期繼續使用的,每台對主管人員罰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