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華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排查治理與掛牌督辦管理暫行規定
(2011年7月15日神華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切實抓好煤炭板塊安全生產重大隱患(以下簡稱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預防02manbetx.com 的發生,根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禁令》(國資委令第24號)等文件規定,結合中國神華能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神華)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神華及其分公司、各煤炭全資和控股子公司及所屬的基本建設和生產的井工煤礦、露天煤礦、洗煤廠、生產服務等單位(以下簡稱生產建設經營單位)。
第二章 重大隱患認定
第三條 重大隱患分為Ⅰ類重大隱患和Ⅱ類重大隱患。Ⅰ類重大隱患是指生產建設經營單位自身難以解決,需要分(子)公司研究決策、幫助或協調解決的隱患;Ⅱ類重大隱患是指生產建設經營單位可以自行解決的隱患。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重大隱患。
1.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未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的。
2.安排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考試不合格人員上崗作業的。
3.未按規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費用的。
4.未按規定執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現場帶班製度的。
5.生產礦井(包括聯合試運轉超過6個月的礦井)“六證”不全的。
6.未按中國神華要求建立並運行本質安全管理體係的。
7.生產礦井將井下采掘工作麵或者井巷維修作業對外承包的。
8.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或未按“四不放過”原則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的。
9.未按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編製災害預防計劃和應急救援預案的。
(二)“違反規定組織生產或檢修作業”,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0.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具體指:(1)煤礦全年產量超過核定生產能力的;(2)煤礦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3)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布置超過1個回采工作麵和2個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的,或者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多煤層開采布置超過2個回采工作麵和4個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的;(4)未按規定製定主要采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5)未製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
11.未按正規設計形成完整的礦井和采區通風、排水、供電、監控等係統,安排工作麵進行采掘作業的;未按規定編製采區設計或未按采區設計組織施工的;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未按規定編製施工組織設計、作業01manbetx 和安全技術措施的。
12.在井下違反《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使用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
13. 采煤工作麵2個安全出口不暢通進行回采的。
14. 違反規定進行放頂煤開采的;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的。
15.超層越界開采的,具體指:(1)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超層越界的;(2)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進行開采的;(3)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製範圍開采的;(4)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
16.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並編製專門設計的;未進行衝擊地壓預測預報、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消除威脅組織生產的。
17.過采空區尤其是未冒落或冒落不充分的房采區、旺采區、老窯、空巷等,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大麵積冒頂隱患,冒然進行采掘活動的。
(三)“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8.礦井總風量、采掘工作麵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19.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
20.改變全礦井通風係統或調整采區和工作麵通風係統時,沒有調整設計和製定安全措施的。
21.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未按規定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的;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沒有按規定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的。
22.礦井井下爆炸材料庫、充電硐室、采區變電所未按規定形成獨立可靠的通風係統的。
23.礦井生產水平和采區未實行分區通風,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24. 采掘工作麵有違反《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串聯通風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采用下行通風的。
25. 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麵供風的,或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的。
26.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築質量不符合標準或設置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
27.貫通巷道不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的。
28.采掘工作麵氧氣濃度不足、一氧化碳和硫化氫等有害氣體濃度超限作業的。
(四)“瓦斯防治不符合規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9.未按規定設立瓦斯治理機構和專業人員、瓦斯檢查人員配備數量不足的;未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檢、假檢的。
30.未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建立地麵永久抽采瓦斯係統或井下臨時抽采瓦斯係統的。
31.井下作業地點瓦斯超限後未按規定停電、撤人,不采取措施處理隱患繼續作業的。
32.礦井或采煤工作麵瓦斯抽采率以及采煤工作麵回采前的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噸煤瓦斯含量、煤層瓦斯壓力等指標未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AQ1026-2006)規定的。
33.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井建設、水平延深、新采區設計時,未按規定編製瓦斯抽采設計的;礦井未按規定編製礦井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三年滾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及瓦斯地質圖的;礦井未按規定及時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瓦斯壓力及突出危險性等相關參數的;礦井專用排瓦斯巷的設置和管理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的;違反規定排放瓦斯的。
34.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開采容易自然煤層時,未采取預抽為主的綜合瓦斯治理措施和綜合防滅火措施的。
35.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規定建立防治突出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未按規定配備防治突出裝備和儀器;未按規定對井下工作人員進行防突知識培訓的;未按規定采取區域性瓦斯治理措施或區域性瓦斯治理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規定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的;非突出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或瓦斯壓力超過0.74Mpa沒有進行突出煤層鑒定或未按突出煤層管理的;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和突出危險工作麵不執行局部防突措施進行揭煤作業或繼續采掘的;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沒有製定專項措施防止誤穿突出煤層、發生突出事故或被保護層初期卸壓瓦斯突然湧入保護層采掘麵的;未消除煤與瓦斯突出危險,進行采掘作業的。
36.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建設進入二期工程施工前,未形成由地麵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係統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揭露突出煤層前、高瓦斯礦井進入三期工程施工前,未建成地麵瓦斯抽采係統並投入運行的。
(五)“安全監控係統不符合規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7.未配備專職人員對礦井安全監控係統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安全監控係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38.傳感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後不能斷電並發出聲光報警的。
39. 未按《煤礦01manbetx 》和《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要求擅自提高監控斷電值或縮小斷電範圍的。
40.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麵未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者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的。
41.礦井建設進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設安全監控係統的。
42.安全監控係統發出瓦斯、煙霧、主扇開停等報警信息沒有及時彙報並跟蹤落實處理的;人為修改監測數據的。
(六)“火災危害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3.對新揭露煤層未進行自燃傾向性鑒定的;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未編製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的。
44.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者觀測點位置並建立監測係統、未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製度的;未按規定建立灌漿、注氮等綜合防滅火係統和束管等監測係統或係統不能正常使用的。
45.有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繼續生產的。
46.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後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47.采空區或地表存在火區或高溫點,未采取有效手段,查明火區(高溫點)位置、麵積和深度等情況,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災威脅進行采掘作業的。
(七)“水害防治管理不符合規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8.礦井無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未按《神華集團公司關於強化煤礦防治水管理的十項規定》(神華安〔2010〕284號),建立健全防治水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49.礦井未按規定編製防治水規劃、年度防治水計劃、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及防治水圖件,未建立防治水基礎台賬的;未定期組織開展水患排查及水害預測預報的;無主要含水層地下水動態觀測網(站)或未定期監測的。
50.礦井排水係統不健全,水倉容量及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的;生產礦井延深水平,未形成新水平防、排水係統開拓掘進的;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複雜及以上的基本建設礦井,永久排水係統未形成前,施工三期工程的。
51.未製定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或探放水鑽孔超前距離、止水套管長度不符合規定的;沒有專用的探放水鑽機,用煤電鑽代替的;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或保安煤柱的;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和極複雜的礦井,在地麵無法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充水因素時,沒有堅持有掘必探的。
(八)“水害隱患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2.采掘工作麵超越老空(窯)水警戒線,未先探後掘的。
53.當上、下煤層間距小於下煤層回采導水裂隙帶高度時,在下煤層回采前未打鑽疏幹上煤層的老空(窯)積水的。
54.急傾斜煤層上覆存在老空(窯)積水、灌漿注水或其它水患未處理進行開采的。
55.受底板灰岩承壓水威脅煤層,采區設計前,沒有采用三維地震或其它技術查明采區範圍內可能存在的岩溶陷落柱、落差較大的斷裂構造、灰岩含水層等賦存情況的。
56.在灰岩含水層上部的煤層(岩層)布置巷道工程,沒有采用物探等技術超前探清巷道前方的突水異常區,並用鑽探對突水異常區進行驗證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患危險進行掘進施工的。
57.受底板灰岩水害威脅的采煤工作麵,回采前缺少下列防治水工作之一的:(1)未采用物探等技術查明工作麵底板含(隔)水層厚度變化、灰岩富水性及可能存在的導水斷層、岩溶陷落柱等突水異常區的;(2)未對突水異常區進行鑽探驗證;鑽探工程未按《煤礦防治水規定》編製探防水措施,並組織實施的;(3)未對勘探成果進行綜合03manbetx 研究,編製防治水工程設計的;(4)具有突水威脅的工作麵,未根據其底板隔水層條件及突水係數的大小,采取疏降開采、在構造破碎帶及突水異常區進行局部注漿改造、對含水層進行整體注漿改造等治理措施的;(5)防治水工程竣工後,未經分(子)公司組織驗收合格後擅自組織回采的。
58.煤層頂板受開采破壞後其導水裂縫帶波及範圍內存在富水性強的含水層(含水砂層),在掘進、回采前,未對含水層(含水砂層)采取超前疏幹措施,或措施沒有經分(子)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審批的。
59.煤田火區剝采留下的采坑、與礦井連通的采煤塌陷坑等未填平壓實的,對原有地麵裂縫未堵塞形成積水的,礦井地表泄洪通道不暢通受阻的;井口及工業廣場標高低於當地曆史最高洪水位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範洪水倒灌井下的。
60.未製定暴雨緊急撤人製度、水害應急救援預案以及現場處置方案並組織救災演練的。
61.有明顯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62.井下無避水災路線或避災路線不合理或避災路線設施不符合要求的。
(九)“供電係統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3.礦井未形成取自不同母線段的兩回路供電線路的。
64.礦井電源線路上分接其它負荷或裝設負荷定量器的。
65.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采區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單回路供電的。
66.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設備房、向突出礦井自救係統供風的壓風機、井下移動瓦斯抽放泵的兩回路供電線路不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
67.井下局部通風機供電未采用“雙風機雙電源”和“三專兩閉鎖”的。
68.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複雜及以上的礦井進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設計建成雙回路供電的。
(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電氣設備安全保護不完善或失效”,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9.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機電設備或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70.使用非阻燃皮帶、電纜、風筒或入井前未進行阻燃性能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
71.使用未經檢驗合格或沒有安全標誌、無安全保障的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乙炔氣瓶、壓力管道、提升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起重機械、斜井人車和井上下機動車輛等)的;沒有按規定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檢驗的。
72.防爆設備選型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的;電氣設備失爆的。
73.斜井防跑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立井緩衝托罐裝置等安全設施及立井井口封閉不按《煤礦01manbetx 》規定裝設或失效的。
74.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
(十一)“違反項目建設程序進行施工”,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5.新建項目、改擴建項目、生產能力提高一個標準設計檔次(不含一個標準設計檔次)以上的技術改造(產業升級)項目和淨增生產能力60萬噸/年及以上的資源整合(兼並重組)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未通過核準批複、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未通過審查批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組織開工建設的。
76.項目在設計、建設之前,未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開采條件,地質勘探程度未達到相應級別的;施工、監理單位不具有相應的資質,承攬相關施工、監理任務的。
77.遇以下情形,沒有提前對已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變更修改,並經原審批機構審查同意後實施的,或者先施工後報批、邊施工邊修改的:(1)礦井瓦斯、煤層自燃、煤塵爆炸危險等級以及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發生變化的;(2)開采地質條件、采煤方法及工藝發生變化的;(3)通風係統、排水係統、礦井供電係統、開拓方式、提升運輸方式發生變化的;(4)首采區及首采工作麵布置發生變化的;(5)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存在重大缺陷,影響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設計的。
78.沒有編製施工組織設計的,或者隨意壓減工期,盲目趕超進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結束時間比施工組織設計原計劃時間提前超過3個月未及時向中國神華報告的。
79.項目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80.礦井供電、通風、排水、安全監控等主要安全生產係統未按設計建成,不具備聯合試運轉條件進行聯合試運轉的。
81.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或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範圍和規模生產的。
82.項目建設單位未按規定與勘探、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鑒定安全協議的;隨意肢解工程或違法分包、轉包工程的。
(十二)“露天煤礦邊坡、老空、火區、爆破、運輸、設備等重大安全隱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83.露天煤礦內排土場、外排土場、采場邊坡、高台階等存在滑坡、塌方等危險未采取有效監控和治理措施的;采場非工作幫、臨近最終設計的工作幫邊坡、到界排土場邊坡達不到穩定安全係數時,未根據現狀進行穩定性03manbetx 和評價並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的。
84.未消除小煤窯采空區或火區威脅進行穿爆、采剝、運輸作業的;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和《爆破安全規程》進行爆破作業的。
85.含有露頭煤的到界台階,未采取防止露頭煤風化、自燃及沿煤層底板滑坡措施的。
86.礦坑主排水泵站未設置兩回路供電線路或當一回路停電時,另一回路的供電能力不能承擔最大排水負荷的。
87.露天礦內長距離坡道運輸係統,未在適當位置設置避難車道和緩坡道的。
(十三)“選煤廠重大隱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88.在防爆區域使用非防爆設備、防爆設備性能不符合防爆要求或防爆措施達不到防爆要求的。
89.儲煤倉上部、封閉機房上部、封閉皮帶走廊上部等瓦斯、CO容易聚集區域沒有設置安全監控係統或係統不完善的。
90.在易燃易爆區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煤塵聚集嚴重,消防設施不全、消防水壓水量不足的。
91.電纜橋架、膠帶機及棧橋防滅火不符合技術規範和有關要求的。
92.廠房或棧橋風化、腐蝕嚴重,存在坍塌危險的。
93.電氣設備接地、漏電等安全保護失效,鋼結構廠房、棧橋、供電設施、高大建構築物防雷電係統不完善的。
94.設備、設施安全裝置、安全防護不全或不符合技術規範。
95.集控室、消防給水、油庫等重要設施及係統未形成取自不同母線段的兩回路供電線路的。
(十四)“其他重大隱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96.未在規定期限內建立完善礦井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
97. 爆破材料儲存、運輸、使用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未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的;違章處理瞎跑、殘炮的;火工品丟失被盜的。
98.未建立防塵供水係統或係統不完善的;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煤(岩)塵嚴重超標的。
99. 有毒、劇毒物品及放射源未按相關規定管理的。
100.國家和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及企業內部,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的可能造成事故的其他重大隱患。
第三章 重大隱患排查治理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生產建設經營單位是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全麵負責。
(一)建立健全並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製。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重大隱患,按照定隱患、定措施、定資金、定時限、定責任人的“五定”原則限期整改。
(二)研究製定重大隱患的治理方案,對本單位難以解決的隱患要及時上報分(子)公司研究決定。
(三)負責對Ⅱ類重大隱患進行掛牌督辦,限期治理,複查驗收,銷號管理。Ⅱ類重大隱患整改結束後,及時組織複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銷號,並將複查驗收結果報分(子)公司備案;Ⅰ類重大隱患整改結束後,及時向分(子)公司提出驗收申請。所有被複查驗收的隱患,必須按照“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提出驗收複查意見,並簽字存檔備查。
(四)做好重大隱患的上報工作。每日將排查出的重大隱患上報分(子)公司;每月將本單位及各級查出的重大隱患整改情況上報分(子)公司(表樣見附件1)。
(五)及時對重大隱患進行03manbetx 彙總,建立台賬、閉環管理。
第六條 分(子)公司主要負責重大隱患的監督檢查、督促整改、彙總上報、03manbetx 建檔和Ⅰ類重大隱患的治理方案製定、掛牌督辦、驗收銷號等工作。
(一)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生產建設經營單位監督檢查存在的重大隱患,按照“五定”原則組織或督促限期整改。
(二)研究製定Ⅰ類重大隱患的治理方案,並掛牌督辦,督導治理,限期整改。接到生產建設經營單位驗收申請後,及時組織複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銷號。所有被複查驗收的隱患,必須按照“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提出驗收複查意見,並簽字存檔備查。
(三)做好重大隱患彙總上報工作。分(子)公司安全監察部門每月20日前將所屬生產建設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隱患及整改進展情況彙總後報中國神華安全監察局(表樣見附件1)。對日常新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必須24小時內上報中國神華生產指揮中心和安全監察局(特殊情況須立即上報)。
(四)及時對重大隱患進行分析彙總,建立台賬、閉環管理。
第七條 中國神華主要負責重大隱患的督促整改、重點抽查、分析通報等工作。
(一)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基層,對分(子)公司和生產建設單位關於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掛牌督辦、驗收銷號、彙總上報、分析建檔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有關單位進行重點抽查。
(二)對分(子)公司上報的重大隱患進行彙總分析,督促或指導按“五定”原則限期整改,並每月進行通報。
第八條 重大隱患報告和治理方案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重大隱患報告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
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難易程度分析及分類。
3.隱患的治理方案。
(二)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第九條 對於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必須在井口(井工煤礦)或作業人員出入較集中的顯著位置(非井工煤礦)張貼公示,接受公眾監督,發揮警示作用。其內容包括:隱患內容、產生地點、主要危害、治理措施、應急預案、治理責任部門、督辦責任部門、治理進展情況等(模板見附件2)。
第十條 重大隱患管理台帳應包括單位、編號、分類、隱患內容、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責任人、牽頭部門、督辦部門、發現日期、整改時限、實際完成整改日期、驗收日期、驗收人員、驗收意見、是否銷號等。(表樣見附件3)。
重大隱患的檔案管理要安排專人負責,保存期限為三年。
第十一條 重大隱患未徹底整改前,必須製定針對性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防止事故發生。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誌,停產停建整改;對暫時難以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嚴防發生事故。
第十二條 分(子)公司和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於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重大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製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建設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及時向中國神華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被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建治理的重大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後,應當組織本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專家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建設經營單位向分(子)公司提出恢複生產的書麵申請,分(子)公司驗收合格同意後,方可恢複生產建設。被中國神華責令停產停建治理的重大隱患還必須報中國神華備案或經中國神華同意後,方可恢複生產建設。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重大隱患,均有權向各級安監、紀檢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報告。安監、紀檢部門和業務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核實並予以查處。
鼓勵職工群眾和社會各界舉報重大隱患,不得進行打擊報複。對發現、排除和舉報重大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給予物質獎勵或表彰。
(中國神華舉報電話:010-58133434;傳真:010-58133064;郵箱:aqdd@shenhua.cc)
第四章 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十五條 分(子)公司、生產建設經營單位未認真履行重大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對查出的重大隱患因整改不及時或整改不到位,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神華安〔2010〕133號)的規定,上升一個事故等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存在下列情況的,在本安體係考核總分中直接扣分:
(一)未建立重大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的,扣1分。
(二)未按本規定上報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
(三)未按本規定製定重大隱患治理方案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
(四)未按本規定對重大隱患進行掛牌督辦管理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
(五)未按本規定對重大隱患進行複查驗收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
(六)未按本規定建立重大隱患建檔台賬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
(七)對舉報重大隱患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打擊報複的,每發現一次扣2分。
(八)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任務且未及時報告說明充分理由的,每一條扣1分。
(九)被省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或中國神華責令停產整頓的重大隱患,停產一次扣5分。
第十七條 凡被中國神華查出而分(子)公司、生產建設經營單位未查出的重大隱患,按照本安體係考核扣分標準的雙倍扣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分(子)公司、各生產建設經營單位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中國神華安全監察局。
附件:1.重大隱患整改情況月報表
2.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公示(模板)
3.重大隱患建檔台帳(模板)
附件1
重大隱患整治情況月報表
公司名稱:填表人:聯係電話:
分類序號存在的隱患或問題整改措施整改進展情況(包括所做的主要工作整改期限預計完成整改時間責任部門責任領導已完成整改的隱患備注(隱患查出的單位)
完成整改時間複查驗收責任人
正在整改的隱患或問題
已經完成整改的隱患或問題
附件2
序號隱患內容產生地點主要危害治理措施治理期限應急預案治理
責任人治理責任部門督辦責任
部門治理進展
情況
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公示(模板)
附件3
重大隱患建檔台帳(模板)
單位分類編號隱患
內容整改
措施整改
資金整改
責任人責任
部門督辦
部門發現
日期整改
時限完成
日期驗收
日期驗收
人員驗收
意見是否
銷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