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梁水園煤礦5年爭奪戰:國企借政府打壓民企
圍繞一塊尚未勘探的煤炭區域,一家民營企業和一家上市公司展開了長達5年的爭奪。在這場遠未結束的鬥爭中,前者希望依靠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後者借助的則是政府部門的權力支持。
“暫停期”內發證至今無人被追責
梁水園位於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城區香山鄉。2005年8月,中衛市金利工程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利公司”)向國土資源部申請探礦權,對梁水園地區56.4平方公裏的煤礦資源進行勘探。2008年2月,根據寧夏國土資源廳的意見,國土資源部決定不予受理金利公司的探礦權申請。金利公司相繼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2008年12月8日,國土資源部撤銷了《探礦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在向國土資源部提起行政複議期間,金利公司意外得知,2007年12月17日,寧夏國土資源廳為中冶美利紙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利紙業”)頒發了勘查許可證,勘查範圍包含在金利公司申請的範圍內。
2008年2月3日,金利公司向國土資源部提起行政複議,要求撤銷寧夏國土資源廳為美利紙業頒發的勘查許可證。2008年11月18日,國土資源部認定金利公司申請探礦權早於美利紙業,撤銷了美利紙業的勘查許可證。
蹊蹺的是,早在2007年2月2日,國土資源部發出《通知》,在全國範圍內暫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礦權申請,起止時間是2007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寧夏國土資源廳向美利紙業頒發勘查許可證是在“暫停期”內的2007年12月17日,至今,這一違規行為無人被追責。
官司勝訴後,公司董事長自稱受到“迫害”
金利公司勝訴後,從2009年2月開始,中衛市公安局展開了針對公司董事長許國清涉嫌犯罪的調查。許國清認為,他是受到了“迫害”。(見本報2011年5月25日報道《探礦權之爭背後的蹊蹺》)
2009年3月4日,中衛市公安局致函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工商局”),稱許國清涉嫌貸款詐騙、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虛報注冊資本犯罪,“建議你局依法撤銷金利公司的登記”。
2009年6月12日,中衛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金利公司虛報注冊資本,決定對金利公司責令改正,罰款45萬元,上繳國庫。同一天,金利公司繳納了45萬元罰款,並注入了900萬元現金。中衛市工商局核發了新的營業執照。
然而,6月15日,中衛市公安局再次致函工商局,要求吊銷金利公司的營業執照。第二天,中衛市副市長馬世軍召集由中衛市公、檢、法、國土資源局、工商局等部門參加的會議,決定“盡快依法吊銷金利公司的營業執照”。6月30日,金利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
2011年12月5日,中衛市公安局沙坡頭分局對許國清涉嫌貸款詐騙、拒不執行法院判決予以撤案。2012年1月16日,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認定許國清涉嫌虛報注冊資本,“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許國清不予起訴。
許國清不服申訴。3月14日,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複查維持原不起訴決定。許國清又向中衛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許國清認為,中衛市政府、司法部門對他進行處罰的目的很簡單:吊銷金利公司營業執照後,即使在已經勝訴的情況下,公司也無法取得梁水園煤炭區的探礦權。
為“意中人”量身定製出讓條件
2011年2月28日,中衛市人民政府發出《關於設置中衛市梁水園煤礦區中東部采礦權“招拍掛”準入條件的複函》,向國土資源廳建議,采礦權競買人“必須具備”5個條件,如“在中衛市已建成、正在計劃投資建設……的能源化工項目,並有中衛市人民政府與企業簽訂的《項目投資協議》,建設總投資不低於20億元”,“在中衛市設立的企業,注冊資金達到1億元”,這被認為是為美利紙業量身定製的條件。中衛市政府的“意中人”美利紙業,是中衛市唯一的上市公司。
但這一采礦權“招拍掛”至今沒能實現。
2011年12月20日,美利紙業突然發布公告稱,中衛市政府為了發展當地經濟,扶持公司發展,決定由中衛市興中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中實業”)和本公司進行資產置換。美利紙業置入的資產為興中實業尚未擁有的中衛市梁水園煤礦區中東部勘查區的“煤炭采礦權”。
消息公布後,美利紙業股票連續兩天漲停。由於媒體質疑美利紙業“空手套白狼”,12月22日起,美利紙業被臨時停牌。
2012年3月13日,寧夏國土資源廳發布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中心寧夏中衛市梁水園煤礦區中東部煤炭資源采礦權掛牌出讓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梁水園煤礦區中東部煤炭資源采礦權將以招拍掛的方式出讓,並設置了競買人資質條件:中衛市境內設立的獨立企業法人,企業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
3月14日,美利紙業公告,興中實業注冊資本已增資至1億元人民幣。
工商登記表明,興中實業成立於2011年12月14日,唯一股東是中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經營範圍並不涉及煤炭。
早在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就下發了《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1986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製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1994年9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印發《關於貫徹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規定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3月14日,金利公司向國土資源部提起行政複議,要求撤銷《公告》。
3月18日,金利公司向寧夏國土資源廳、寧夏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中心提交《異議書》,要求立即撤銷《公告》。理由是,在金利公司申請國土資源部執行案件尚未執行終結的情況下,《公告》嚴重侵犯了金利公司的合法權益。
4月3日,寧夏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中心發布公告,“根據出讓人要求,決定延長此次掛牌出讓公告期,具體截止時間另行公告”。
民營公司稱在中衛已無法通過行政訴訟獲得司法救濟
拿回營業執照,仍是金利公司的努力方向。金利公司在寧夏自治區工商局行政複議要求恢複營業執照,寧夏自治區工商局長達3年多的時間沒有給出結果,而在金利公司提交《異議書》後,寧夏自治區工商局迅速作出維持中衛市工商局吊銷金利公司營業執照的複議決定。為此,金利公司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起訴中衛市工商局,要求撤銷該局此前作出的吊銷金利公司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4月6日,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4月9日,金利公司向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理由是,中衛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中衛市政府2009年6月16日專題會議紀要的產物,而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毛玉德代表該院參加了這一會議,公司在中衛市已無法通過行政訴訟獲得司法救濟,要求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金利公司代理人、北京中北律師事務所張凱律師說,中衛市中院成為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決策者之一,已不宜行使管轄權。我們不奢望法院在實體方麵作出有利於金利公司的判決,隻希望法院能遵守法定程序,能保證最起碼的程序正義和合法。
4月13日,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電話通知張凱律師領取開庭傳票。張凱說,我當即告知中衛市中院,還沒向我們送達被告的答辯狀也未送達給我們被告方的證據,答辯期限尚未屆滿,而且法院尚未對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這種情況下,法院怎麼可以不顧法定程序匆忙通知開庭?
張凱表示,獲得司法公正無論耗時多長,我們都會堅持到底。
但美利紙業似乎急於了結此事。靠著和梁水園煤礦有關的公告,美利紙業的股票多次大漲,遭到質疑後又申請停牌。3月28日,美利紙業公告稱:公司已發布了2011年度業績預告,預計虧損約1.75億元。公司已連續兩年虧損,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公司股票交易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記者 劉萬永)
作者:劉萬永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