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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股份公司平巷軌道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作者:佚名 2012-04-18 14:35 來源:本站原創

  關於印發《平煤股份公司平巷軌道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原煤生產單位、機關各部門:

  為加強礦井運輸安全管理,嚴格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搞好礦井安全運輸,特製定《平煤股份公司平巷軌道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此為電子公文)

  平煤股份公司平巷軌道運輸安全

  管 理 規 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礦井安全運輸管理工作,搞好業務保安,堅持預防為主,努力改善運輸作業條件,消除不安全因素,減少以致杜絕運輸中的人身傷亡和設備損壞02manbetx.com 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製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應於公司所屬各原煤生產單位的平巷軌道運輸(包括井上下平巷軌道運輸)。

  第三條 公司安全監察處按照本規定行使監察權。

  第二章 基礎管理

  第四條 各級領導必須把運輸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礦長對礦井運輸安全負全麵責任,各戰線副礦長對本戰線所使用運輸設備安全運行及本戰線職工因違章造成運輸02manbetx.com 負直接責任,機電副礦長對全礦機電運輸設備負業務保安責任。

  第五條 為加強運輸安全監察力度,各生產礦必須配備礦井運輸安全監察員,業務上受機電和安監部門雙重領導。運輸安全監察員應在平巷主要運輸線路上、人車站等人員密集的地方進行巡邏監察,維持運輸安全秩序。運輸安全監察員必須熱愛本職工作,堅持原則、秉公執法、作風正派、有職有權,對違章違紀人員(包括各級領導)進行處罰。

  第六條 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第七條 新建或改擴建的礦井中,對運行7t及其以上機車或3t及其以上礦車的軌道,應采用不低於30kg/m的鋼軌。

  第八條 礦井軌道必須按標準鋪設。主要運輸巷道軌道的鋪設質量應滿足《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353條規定要求。

  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於線路的鋼軌型號。

  第九條 架線電機車運行的軌道,必須滿足《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354條規定,減小軌道接頭電阻,並按規定設置兩道軌道絕緣。

  第十條 自軌麵算起,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應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356條規定要求。

  第十一條 電機車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年審,並進行一次電機車製動距離試驗。各礦機電科負責每年進行一次大巷電機車運行雜散電流測試。

  第十二條 采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

  (二)巷道內應裝設巷標、路標、裏程標、道岔標、警衝標、警燈和警鈴。

  (三)必須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四)在彎道或司機視線受阻的區段,應設置列車占線閉塞信號;在新建和改擴建的大型礦井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應設置信號集中閉塞係統。

  第十三條 電機車運行的大巷內,未經當班運輸調度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推車。需要在大巷推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事先向運輸調度室報告推車占用線路和占用時間,征得同意後方可進行。運輸調度員要設置區段閉鎖信號,禁止電機車進入該區段。

  第十四條 嚴禁私自用大巷人車裝運設備、物料。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將采區車場內的車輛推入或靠近電機車行駛的大巷,停放車輛距大巷軌道不得低於5m,並由推車人負責將車輛安全停放。

  第十六條 推車過風門時,必須保證一道關閉,嚴禁兩道風門同時打開,風門之間和風門處嚴禁停放車輛。違反規定者,對推車單位及個人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嚴禁用電機車頂車或推車撞擊風門,違者對責任單位及個人給予行政處分並罰款處理。造成02manbetx.com 者,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兼做行人的運輸大巷,必須按規定施工寬度不低於800mm的人行道。人行道寬度不夠的區段,要按規定修建躲避硐,保證運輸大巷行人的安全。

  第十九條 入井人員經過運輸大巷時,必須行走人行道,嚴禁在軌道中間和非人行側行走。在人行道安全距離不夠的地段,遇到運行的電機車時,必須提前進入躲避硐,嚴禁站在安全距離不夠的巷幫躲車。

  第二十條 大巷行走遇到停止運行的電機車,嚴禁翻越礦車或沿非人行側穿越礦車。

  第二十一條 電機車必須逐台編號、建檔,逐台執行包機製,並加強日常檢查維護工作,確保每台電機車的燈、鈴、手閘及氣閘、撒砂裝置、瓦斯斷電報警裝置、各種儀表、受電弓、插銷及連接電纜等齊全完好。不完好的電機車嚴禁出庫運行。

  第二十二條 電機車(有瓦斯爆炸危險的礦井架線電機車)不得進入車場風門以內。

  第二十三條 運送物料的車輛上嚴禁搭乘人員。

  第二十四條 電機車前駕駛室除司機外嚴禁搭乘其他人員,後駕駛室除料車跟車工外不得乘坐任何人員。電機車車頭上方嚴禁存放物料和乘坐人員。違反規定者,一律按“三違”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該機車司機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機車必須確定合理的牽引車數,嚴禁多拉超載。車輛必須使用正規廠家生產的合格連接裝置,其連接裝置的安全係數和列車製動距離,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的規定。列車的製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1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第二十六條 大巷人車運行要製定管理製度,注明人車運行時間、注意事項、乘車地點、運行線路等。在各乘車場懸掛“人車乘車場”標誌牌和“乘車製度”等醒目的標誌牌。在各裝煤站和卸煤坑要懸掛“禁止乘車”標誌牌。

  第二十七條 司機在車場頂車、調車、連掛車時,必須聽跟車工指揮。嚴禁異股道頂車、調車。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所有運行的列車或單獨電機車必須前有照明,後有尾燈。

  第二十九條 正常運行時,電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電機車司機要位於前方駕駛室內。運行中,電機車司機必須密切注視運行前方,發現有障礙物、道心有人、有人呼叫或有緊急晃燈信號時必須立即停車,待查明原因後方可運行。運行中電機車司機要隨時觀察電壓表指示情況,電池電壓指示接近規定值時,應立即入庫更換電池,嚴防電池過放電。

  第三十條 電機車行駛速度:運送物料不得超過4m/s,運送人員不得超過3m/s,運送大件不得超過1m/s,調車時不得超過1m/s,運送爆破材料時不得超過2m/s。炸藥和雷管嚴禁在同一列車內運送。

  第三十一條 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炸材料,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m/s。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第三十二條 嚴禁長距離頂車,區域調車進行頂車時,各車輛必須連掛。連掛車輛時,車頭與車輛必須緩慢靠近,嚴禁猛頂、猛撞。頂車及連掛車輛時,必須有跟車工在前方負責觀望和警戒。

  第三十三條 加強電機車日常檢查檢修,電機車的電氣部分及電池裝置絕緣不得低於0.5MΩ。電氣部分要確保線路無破損、螺栓緊固、電池上蓋全部緊固(充電時除外),杜絕漏電和電氣失爆現象。電機車運行途中,嚴禁打開任何電氣設備端蓋。發現有不正常聲音和異常現象,要立即停車檢查,出現漏電或因漏電產生火花等故障時,要立即斷電,由其它機車拖回車庫修理。

  第三十四條 電機車司機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列車不準停放在巷道狹窄處、行人出口處。

  第三十五條 兩輛電機車在同一軌道同向運行時,必須保持不低於100m距離,嚴防發生機車追尾02manbetx.com

  第三十六條 電機車司機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電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和身體探出車外。司機不得無故脫離崗位,若有特殊情況確須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機電源,將控製器打到零位,取下控製器手柄,刹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三十七條 非電機車司機嚴禁操作電機車,否則嚴肅處理。

  第三十八條 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較大等地段,以及前麵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低速度,並發出警號。

  第三十九條 礦車上裝載物料的輪廓不得超過牽引車的輪廓尺寸,即:長不得超過礦車或材料車兩頭連接裝置的最突出部分,寬不得超出礦車或材料車的寬度,高不得超出道麵以上1.7m(蓄電瓶電機車道麵以上高度1.65m)。運送超寬、超長、超高等物料時必須編審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條 運輸調度員要密切注意觀察大巷人車的運行情況。在人車運行前,調度員應調走人車運行線路上的所有車輛,保證人車運行線路暢通。在人車運行線路內,沿線禁止其他車輛運行或停留。

  第四十一條 電機車司機開車前要嚴格按照電機車完好標準進行詳細檢查,發現問題嚴禁運行,並及時彙報處理。

  第四十二條 平巷人車跟車工必須帶口哨,作為發車、停車信號聯係。

  跟車工必須做好如下工作:

  (一)開車前詳細檢查各台人車的完好狀況,發現不完好的人車停止運行。

  (二)開車前詳細檢查各人車之間的連接裝置是否安全可靠,要使用合格的銷鏈連接人車,嚴禁使用代用品。

  (三)跟車工遵照人車乘車製度,負責維持乘車秩序,有權製止蹬、扒、跳人員;有權製止攜帶超長物品和攜帶火藥、雷管乘車的人員乘車;有權製止人員在非乘車點上下人車。

  (四)跟車工要與電機車司機密切配合,準確發出開車、停車信號。發出開車信號前要認真檢查車內人員是否坐穩,乘車人員是否超員,攜帶物品是否超出車外,各門鏈是否掛好,車外人員是否離開等。確認一切無誤後方可發出開車信號。

  第四十三條 跟車工中途扳道岔,必須停車,嚴禁車輛低速滑行下車操作。

  第四十四條 跟車工、電機車司機要與運輸調度員密切聯係,準確掌握運行線路上的一切情況。調度員做好人車運行記錄。

  第四十五條 運送人員的電機車司機、跟車工,必須做到準時上崗、發車和收車,不得無故停發人車或拖延送人時間。

  第四十六條 運送人員的電機車司機必須聽從跟車工的指揮,操作中嚴格執行《煤礦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和《電機車司機01manbetx 》的規定。運行速度不得超過3m/s,加減速度不得超過0.5m/s2,正常運行中嚴禁急刹車。

  第四十七條 乘車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地點乘坐人車,中途和非乘車點嚴禁上下車。

  第四十八條 乘車人員必須聽從跟車工和安檢人員的指揮,不得搶上搶下,車未停穩嚴禁上下,否則按扒車、跳車論處。

  第四十九條 乘車人員嚴禁在兩節車廂之間跨越或站立。

  第五十條 人車按車廂定員人數,嚴禁超員乘坐。

  第五十一條 乘車人員嚴禁將大型物料及火藥、雷管等物品帶入車內。乘坐人車時,要戴好安全帽,保管好隨身攜帶的小型物品,自覺掛好防護鏈,嚴禁將身體各部位露出車外。

  第五十二條 乘車人員嚴禁敲打、破壞人車,嚴禁擾亂乘車秩序或打罵現場工作人員。

  第五十三條 乘車人員必須在巷道人行側上下車,嚴禁在另一側上下車。候車人員必須在指定地點,站在安全位置候車。候車時要離開軌道1m以外,嚴禁站在軌道中間或站在巷道狹窄側候車。

  第五十四條 人車運行中,若遇掉道或其他事故,乘車人員要及時發出警號,通知電機車司機立即停車,但不得跳車。電機車司機發現運行異常或聽到警號後要立即停車。

  第五十五條 處理人車掉道必須使用複軌器等工具進行處理,嚴禁強拉硬頂。

  第五十六條 井下所有人員嚴禁在大巷軌道上存放貨物或設置障礙,嚴禁推翻人車和破壞運輸設施,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第五十七條 井下所有運送人員的車輛必須使用電機車牽引方式運行,嚴禁使用電機車頂車運行。否則,一經發現,司機、跟車工給予開除礦籍處分。

  第四章 調度、通訊係統

  第五十八條 要成立電機車運輸調度監控係統和機車通訊係統的日常檢查檢修組,確保大巷運輸行車信號裝置始終處於完好狀態。各電機車司機要全部配有機車通訊,運輸調度員與各司機之間能夠隨時保持聯係。

  第五十九條 運輸調度員嚴格按照本崗位01manbetx 進行認真操作、合理調度,時刻注意大巷各機車運行情況。

  第六十條 運輸大巷各台電機車(包括料車)要全部統一按調度信號行車,電機車司機要密切注意行車信號,嚴格做到紅燈停、綠燈行、黃燈慢行。

  第六十一條 運輸大巷維修、調整電纜、調整管路等作業時,嚴禁損壞電機車調度係統、通訊係統的線路和設施。

  第五章 充電硐室

  第六十二條 要嚴格製訂電機車充電工、天車操作工的01manbetx 、崗位責任製、交接班製。充電工、天車操作工必須經過嚴格培訓,具有特殊作業人員上崗證。

  第六十三條 電機車充電工要認真填寫充電記錄,充電過程中要加強巡回檢查,認真觀察充電儀表指示情況,定時(每小時一次)測量充電機和電池溫升情況,充電機溫度不得超過60℃,電池溫度不得超過40℃。

  第六十四條 天車司機起吊前要認真檢查天車、起吊鋼絲繩、吊鉤等情況,發現問題要提前處理。起吊時,物件必須掛牢,起吊下方不得站人,嚴禁將物件起吊過卷。起吊過程中,要有人操作、有人觀察、統一協調、穩起穩落。

  第六十五條 充電硐室內的開關、電纜、充電機、充電插銷、天車等電氣設備,要落實包機責任製,並設專職電工負責巡回檢查維修,杜絕電氣失爆現象。

  第六十六條 充電硐室內應安設灑水軟管、滅火器和沙箱。充電硐室必須有獨立通風係統,風量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充電硐室內要安設瓦斯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如與《煤礦01manbetx 》有抵觸時,以《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為準。

  第六十八條 各原煤生產單位應根據本規定,結合具體情況,製定補充規定、實施細則和崗位責任製。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平煤股份公司。

  第七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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