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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二年元月新編煤礦安全管理製度彙編

作者:佚名 2012-04-18 23:09 來源:本站原創

  二0一二年元月新編煤礦安全管理製度彙編

  二0一二年元月

  目 錄

安全生產責任製度3

安全會議製度3

安全目標管理製度5

  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6

  安全質量標準管理製度 7

  隱患排查與整改製度 8

  安全教育及培訓製度 10

  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12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 12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13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製度 21

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製度 22

  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製度 25

  安全風險抵押金和安全責任津貼製度 27

  入井人員管理製度29

  安全舉報製度 29

  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製度 30

  安全操作管理製度32

  員工安全隱患排查製度 33

  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監督管理辦法 34

02manbetx.com 統計03manbetx 、追查處理、報告管理製度37

  入井檢身製度與入井人員清點製度 44

  XX煤礦班前(後)會管理辦法 44

  XX煤礦新員工管理實施細則 47

  “手指口述”考核辦法 48

  XX煤礦隱患掛牌暫行規定 49

  XX煤礦安全和諧班組建設實施辦法 50

  每周安全隱患排查及安全生產預警製度 51

  XX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製度 54

  安全生產責任製度

  為明確各級領導在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中的職責,做到分級管理,層層落實。現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製定安全生產責任製度,落實“安全生產,人人有責”。

  1.礦各級管理人員及職工,必須嚴格按照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履行相應的職責,並享有相應的權限。

  2.各部門、單位必須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的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人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的製度。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的領導,建立起以部門、單位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製。同時由礦第一負責人組織,定期對本單位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進行修訂。

  3.各部門、單位必須根據本部門業務職能安全管理的規定,履行安全職責。

  4.各單位第一負責人,是本單位行政最高領導者,也是安全管理的全權負責人,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必須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責、權、利”統一的原則。

  5.安全生產責任界定必須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受益、誰管理、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

  6、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健全礦領導、職能機構、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生產責任製體係。

  7、按照礦定崗定編的崗位設置,和礦機構設置規定,建立全礦安全生產責任製。

  8、安全生產責任製根據礦職能機構的變化和崗位的變更,原則上每年修訂一次,如無機構變化和崗位變化,可適應延長修訂時間。

  9、安全生產責任製由礦務會研究審定,下發文件執行。

  10、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考核由駐礦安監處負責監督執行。

  (各級領導、職能機構、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見《XX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製彙編》)

  安全會議製度

  一、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一)安全辦公會議由礦長親自主持。礦、駐礦、外委施工單位技術員以上人員參加會議。

  (二)安全辦公會議每月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通常在每月計劃會之前召開,各參加會議人員要提前做好準備工作。

  (三)安全辦公會議重點內容

  1、 檢查上次安全辦公會上所確定的事項落實情況,對完成好的要總結經驗,對沒有按期完成或者沒有執行的要追究原因和責任。

  2、 聽取各職能部門關於執行“三大01manbetx ”,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安全管理工作的彙報,抓住重點,講究實效,研究03manbetx 存在的問題,精心細致地布置安全生產工作,提出解決的辦法、措施,並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人。

  3、對本礦發生的重大02manbetx.com 和未遂事故進行認真03manbetx 、討論,吸取經驗、教訓,製定防範措施;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並形成處理決定。

  4、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01manbetx 標準和技術規範,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指示、規定。

  5、有特殊情況,必須事前向礦長或安監處長請假。對會議遲到和無故缺席人員,分別給予50元和100元處罰,並由駐礦安監處負責嚴格執行。

  6、會議由礦綜合辦負責安排專人記錄,對研究確定的重要事項應寫出會議紀要上報、下發,以便於指導安全生產工作。

  7、安全辦公會議研究事項的落實綜合辦負責具體落實,並記錄和通報落實情況。

  二、安全例會製度

  (一)礦安全例會由礦長親自主持;礦長不在時,由安監處長主持。礦安全例會,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周三下午15:00。特殊情況可提前或推遲,由安監處長負責通知與會人員。

  (二)會議參加人員:礦、駐礦、外委施工單位技術員以上人員。

  (三) 會議內容及議程安排由安監處長預先向礦長彙報,並提前作出安排。

  (四) 安全例會的主要任務:

  1、安全辦公會議要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01manbetx 標準和技術規範,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指示、規定。

  2、聽取安監處對上周安全工作總結03manbetx 、事故隱患整改落實情況等工作彙報,提出下周安全工作初步安排意見。

  3、聽取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周執行“三大規程”情況彙報,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現場工程質量控製、零星工程管理、事故隱患整改落實等情況工作彙報,研究解決問題的方案、措施、辦法,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4、各分管領導對近期安全工作重點的安排及整改措施。

  5、針對不同時期,研究製定全礦安全管理方麵的製度和辦法並組織落實。

  6、通報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意見。

  7、研究需要及時處理、解決的其它問題。

  8、組織和參加礦重點工程、疑難工程和臨時工程的現場辦公會及決策工作。

  9、查和落實上次會議安排的有關安全工作的實施情況。

  (五)有特殊情況,必須事前向礦長或安監處長請假。對會議遲到和無故缺席人員,分別給予50元和100元處罰,並由安監處負責嚴格執行。

  (六)安全例會會議由安監處負責安排專人記錄,對研究確定的事項應寫出會議紀要上報、下發,以便於指導安全生產工作。

  (七)安全例會研究事項由駐礦安監處負責監督落實情況,並負責跟蹤落實事項結果。

  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一、為了建立自我約束、自我激勵機製,促進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煤礦01manbetx 》,製定本製度。

  二、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在規劃煤礦長遠發展的同時規劃安全生產,製定煤礦年度生產經營目標的同時製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三、礦長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負責,實行民主管理,采取相應的組織、技術和政策措施,鼓勵職工參加安全目標管理工作。

  四、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礦每年製定企業安全目標管理計劃,內容包括:

  1、企業的安全生產形勢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標;

  3、保證完成安全生產日標的組織、技術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標管理的實施、考核和獎懲。

  五、納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標計劃的安全管理目標主要包括:

  安全指標:

  1、事故死亡人數;

  2、非傷亡事故起數;

  安全基礎管理指標:安全質量標準化;班組建設;安全教育與培訓;製止“三違”等。

  其他指標:瓦斯治理、安全隱患整改等。

  各項管理目標值不得低於國家有夫法規、政策規定和政府主管部門對安全工作的要求;沒有規定的,不低於上年實際或計劃水平。

  六、製定和落實年度安全目標管理計劃,礦與車間、班組以簽訂合同或責任狀等形式,將各項安全管理目標層層分解落實,並製定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標,逐級按季、月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安全管理目標完成情況、班組安全管理情況、安全生產責任製執行情況、遵章守紀,製止“三違”情況等。

  七、鼓勵職工參與安全目標管理,對完成安全管理目標好的區(隊)、車間、班組或個人給予獎勵,具體條件是:

  1、完成考核期內的安全管理目標;

  2、履行安全生產責任製規定職責,無重大“三違”行為。

  八、年度、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標考核,實行單項打分,綜合考核,一票否決的辦法,即將區(隊)、班組承諾的安全管理目標各賦一定的權值,滿分100,出現死亡、重傷事故,年度不得獎。

  九、獎勵標準平均每月按每年實際情況核定,月考核月兌現,和年度考核年度兌現。

  十、本製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一、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

  嚴格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管理辦法》和《關於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幹規定》的通知(財建[2004]119號)要求進行提取。

  二、安全費用具體使用範圍是:

  (一)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係統與抽放係統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升)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

  (九)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係統支出;

  (十)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方麵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有關規定,對需要投入的安全設備及設施及時到位。

  四、每年要根據礦井生產的實際情況,製定相應的安全資金計劃,包括工程、設備、設施等方麵。同時月度生產計劃要對年度計劃進行分解,確保年度計劃的兌現。

  五、礦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有關人員,對礦井的安全設施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設施、設備等實行強製更換。對於不按要求及時更換的,礦將給予單位負責人相應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六、為了確保安全投入及時到位,駐礦安監處負責監督礦安全投入實際情況,對要求定期完成而未完成的,安監處要要求礦說明原因;同時要督促礦及時完成。

  七、財務部門要製定專門措施,確保資金緊張時安全投入資金的保障。

  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一、三級驗收機製:

  (一)班組驗收:

  1、跟班隊長作為驗收員,負責驗收當班工程質量、文明環境和標準化狀況,並與下一班跟班隊長進行交接,記錄清楚並簽字。

  2、班組驗收後,將資料上報到隊,隊組織驗收小組進行複核,對工程質量、文明環境、標準化存在問題的,追究當班驗收員(跟班隊長)的責任。

  3、各單位必須成立以隊長為組長的驗收小組,負責本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的驗收工作。

  4、各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製定相應的驗收管理辦法,並嚴格執行到位。

  (二)動態驗收:

  1、質量標準化辦公室負責動態驗收,由生產辦、安監處、總工辦 、機電管理公司、通防辦等職能科室人員,進行不定期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檢查。

  2、對查出的問題,能現場處理的現場聯係整改,並落實責任人;對不能現場處理的,將檢查資料送交質量標準化辦公室,質量標準化辦公室以聯係單形式下發各單位,限期整改。

  3、動態驗收實行“誰檢查誰負責驗收”製度,對聯係不整改的,給予當班驗收員(跟班隊長)和各單位驗收小組人員相應的處罰。

  (三)旬檢驗收:

  1、每旬由質量標準化辦公室組織,礦領導、生產辦、安監處、總工辦 、機電管理公司、通防辦等職能科室人員參加,對全礦施工地點進行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

  2、實行“誰驗收誰負責”製度,根據現場檢查情況,現場評定工程質量等級。

  3、對於查出的問題,召開專題彙報會通報,並印發全礦,落實責任單位進行處理。

  4、旬檢後,礦紀委監察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複查,對於複查中達不到原定級別的,給予旬檢驗收人員所受獎勵額度雙倍處罰,並按複查等級定級。

  5、對在動態驗收和旬檢驗收查出問題,限期內沒有整改落實的,給予該隊原工程質量定級降低一個檔次處理,並給予加倍罰款,且追究一把手的責任。

  二、工程質量定級原則

  實行“就低不就高”的定級原則,即在動態驗收和旬檢驗收中,哪個定級低,就按哪個等級定級。

  隱患排查與整改製度

  一、總體要求

  礦開展深化安全整治活動,按照公司關於繼續深化安全整治的要求,認真排查事故隱患,並按照“四定”的原則落實整改期限和責任人。

  為進一步規範安全隱患管理程序,提升隱患排查、控製、整改的水平,礦實行安全隱患排查總工程師負責製和隱患整改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製,凡隱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而發生事故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礦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監控,實行重大安全隱患登記、跟蹤監督和驗收製度,並進行檔案化管理,凡重大安全隱患整改後又重複出現的,按工作失職進行責任追究。

  礦每月進行一次隱患排查,並於每月底將《礦井月度安全隱患排查表》及上月隱患整改情況上報安監局,凡A類隱患必須填寫《重大安全隱患報告書》,由安監局負責監控和驗收;B類、C類安全隱患由駐礦安監處進行監控和驗收。

  安全隱患整改完畢後,由各單位提出申請,駐礦安監處負責複查和驗收,複查和驗收必須簽署意見,並對複查結果負責。

  二、礦成立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小組

  組長:礦長、黨委書記

  副組長:駐礦安監處處長

  成員:礦副總以上領導、駐礦安監處副處長、 生產辦主任、總工辦主任、生產技術辦主管、機電公司經理、通防辦經理、運輸公司經理

  三、礦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小組領導職責

  1、礦實行安全隱患排查總工程師負責製和隱患整改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製,凡隱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而發生事故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重大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治實行總工程師負責製,各分管副總為分管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具體責任人。

  3、隱患整改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製。礦長對隱患排查工作全麵負責,負責把安全整治責任落實到分管礦領導。分管礦領導對所管轄範圍內的隱患排查工作負責,隨時組織職能單位研究問題,采取得力措施,落實整改事故隱患。

  4、各職能單位針對礦現場管理,設備管理,技術管理上存在的安全隱患,在業務範圍內積極組織職工進行安全隱患整改,做到在規定的限期內項目落實、措施落實、資金落實、責任人落實。

  5、對於A級和B級隱患,職能單位要提前排查,並按A、B級隱患的有關規定於每月18日上報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簽字,待簽字後於每月20日前報駐礦安監處。對上月已排查但未處理的安全隱患應書麵說明原因,駐礦安監處彙總後報總工程師批準後上報公司安監局。

  6、礦各單位要及時整改本係統範圍內的C級隱患,整改結果及時報駐礦安監處,駐礦安監處要認真組織跟蹤複查整改情況,對於整改不認真,處理不徹底的單位,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7、對未及時發現隱患或發現隱患後未及時處理而造成事故的,則按照事故的有關規定對責任者進行處罰。

  四、安全隱患的分類

  按安全隱患的嚴重程度分為A、B、C三級:

  A級:難度大,礦自身解決不了,須由公司解決的安全隱患;

  B級:難度較大,區隊解決不了,須礦解決的安全隱患;

  C級:由區隊、各職能單位必須解決的安全隱患。

  按安全隱患的種類分為:頂板、一通三防、機電運輸、水害、安全防護及其它。

  五、安全隱患跟蹤落實

  (一)、職責劃分

  1、公司安監局負責對A級安全隱患進行監控,並指定專人跟蹤監督落實。

  2、駐礦安監處負責對B級、C級安全隱患進行監控,並指定專人跟蹤監督落實。

  3、小班檢查發現現場可立即解決的隱患,由跟班安監員現場監督落實解決。

  4、安監局負責對A級安全隱患的整改驗收,駐礦安監處負責對B級、C級隱患的整改驗收,“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

  (二)、隱患管理

  1、礦按照深化安全整治及安全現狀綜合評價標準的要求,開展年度隱患排查,報公司安監局;同時及時開展月度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並於每月25日前報公司安監局;各單位對各類安全隱患按分級管理的要求,按“五落實”的原則落實整改,礦每月向公司安監局報送隱患整改進展情況。

  2、駐礦安監處按隱患類別、級別落實督察責任人,A級、B級隱患每月督查一次, C級隱患及時督查,督查人對督查情況負責並簽字。

  3、各類隱患由駐礦安監處建立台帳,詳細記錄隱患整改進展情況和督查人的督查情況。

  4、隱患整改完後,由各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安監局或駐礦安監處組織驗收,並建立檔案。

  5、安監人員入井檢查在現場發現安全隱患,不能在當班解決的,必須對隱患進行分級,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並根據隱患級別由安監局或駐礦安監處指定專人負責跟蹤落實。

  6、A級和B級安全隱患在沒有整改前,必須編製事故防範措施,駐礦安監處監督措施的編製和貫徹落實。

  7、隱患沒有按期整改,督查人要及時彙報,追查原因,提出處理意見,並督促有關單位重新製定整改方案。

  三、考核辦法

  1、安監員到現場應該排查而沒有排查出安全隱患,每一次扣50元,因此而發生事故的,不少於100元處罰。

  2、沒有定期督查的,一次扣50元,督查記錄不填寫或填寫不全的,一次扣20元。

  3、督查過程中應給予單位或責任人處罰而沒有作出處罰的,一次扣50元。

  4、督查人對安全隱患督查不到位而延期整改的,一次扣50元,因督查不到位而發生事故,輕傷或三級非傷亡事故一次扣督查人100元,重傷或二級非傷亡事故一次扣督查人200元,死亡事故一次扣督查人1000元,並按事故責任劃分給予行政處理。

  5、對安全隱患整改驗收不負責的,視情況一次扣50元~100元,驗收後發生事故,對責任人加倍處罰。

  安全教育及培訓製度

  一、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由駐礦安監處處長、礦黨委書記負責。

  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是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各單位一把手務必高度重視並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每年初由安監處培訓辦牽頭,組織人力資源、生產辦、總工辦 等科室及各基層生產單位製定安全培訓規劃,並結合各生產區隊的月度計劃,付諸實施。

  三、直接從事井下生產建設的職工,都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入井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否則幹部不準指揮生產,工人不準上崗作業。

  四、安監處培訓辦必須建立職工培訓檔案,嚴格《入井資格證》和《特殊工種合格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定期培訓、定期考核、定期換證。對特殊工種實施安全責任考核製度,按月考核,季度兌現。

  五、入井人員必須持有安監處培訓辦簽發的《入井資格證》,方可入井。所有下井參觀人員、實習和檢查的人員,必須了解入井安全注意事項和有關規程,並由礦指定人員陪同,方可入井。

  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管理歸屬安監處。

  七、新入礦工人、部分特殊工種、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作業、職工轉崗等人員培訓必須按製度規定由安監處培訓辦組織培訓,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

  八、駐礦安監處培訓辦成員要經常深入基層,了解掌握基層生區隊的業餘培訓情況,特別要摸清全礦職工的安全意識、安全知識、業務技術、崗位操作技能、自主保安等方麵的基本情況,有針對性開展全年的安全培訓工作。並根據各基層生產單位的不同工種、不同等級需求,進行重點培訓,並務必講究實效。

  九、在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必須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課堂教學與現場教學相結合;脫產培訓與業餘培訓相結合;理論考試與現場操作相結合”的方式方法,重點抓好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和警示教育,切實從事故中吸取教訓,強化職工的安全意識,把強製教育培訓轉到“以我為主”的正向安全教育培訓上來,讓每一位幹部職工自覺接受安全教育培訓,自覺學習安全知識,在實踐中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十、認真抓好“三違”培訓的管理,要嚴格執行 “三違”人員的“四卡幫教”製,認真做好對安全不放心人的幫教工作。

  十一、礦黨政工團要密切協作,采取多種渠道對職工進行安全行為教育和安全意識教育,提高職工安全素質。

  十二、著力推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安全教育要以部頒各工種01manbetx 為重點,不斷提高職工實際能力和預測預防、控製事故能力。在安全培訓課程安排上,講授安全文化課程要占適當比例。

  十三、為了全麵提高幹部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業務技術水平、自主保安能力,做到防患於未然,規定每周五為“安全活動日”,其學習內容規定如下:學習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方針、煤礦法律法規、“三大規程”及安全技術01manbetx ,進行事故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傳達貫徹礦安全例會、礦長安全辦公會精神、規定和決議,總結下周安全工作,布署下周安全工作計劃。區隊“安全活動日”由區隊一把手主持,安全副職應密切配合。

  十四、在每周五“安全活動日”,安監處要深入各基層生產區隊督查活動開展情況,並對活動的記錄、內容和參加的人數進行嚴格督查,及時通報,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獎罰。

  十五、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由安監處監督實施,其進度按月、季度劃分,由安監處培訓辦分步實施並向安監處和駐礦安監處處長彙報進度,此項工作每月進行一次。區隊月度業餘安全教育培訓由駐礦安監處分周進行督查落實,通過抽考、閉卷考試檢查培訓效果。培訓辦要定期考核基層單位的業餘培訓情況,好的表揚,差的通報批評,做到有檢查,有考核,有獎懲,並在季度和年度考核中嚴格兌現。

  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一、礦每旬組織一次安全質量大檢查,由駐礦安監處、生產辦、總工辦 、機電管理公司和運輸公司聯合組織。礦副總以上領導和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駐礦安監處、生產辦、總工辦 等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參加,分別對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等五大專業的安全施工,隱患整改,工程質量,文明生產,質量達標、設備完好等項目,按照驗收標準進行逐項檢查。

  二、每個檢查組都必須對查出的問題現場安排整改,落實期限,對工程質量進行現場評分評級。

  三、檢查當天下午由駐礦安監處、生產辦牽頭組織各專業檢查彙報會,檢查組長彙報檢查情況,對存在的問題拿出整改意見,安監處及時下發安全質量檢查通報。

  四、礦將組織有關人員對被檢單位進行複查,對檢查組漏檢、降低標準或不負責的,予以通報和處罰。

  五、駐礦安監處、生產辦負責組織不定期的動態檢查,每月不少於兩次。

  六、駐礦安監處、生產辦負責對檢查出的問題落實。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

  1、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程和相關技術規範。

  2、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必須嚴格按照“一工程,一措施”的原則,不得沿用、套用,嚴禁無措施組織施工。

  3、作業規程(措施)的審批依次分為初審、會審兩個步驟。

  4、采掘作業規程(措施)由采掘副總工程師主持,總工辦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會審;重要的作業規程(措施)由總工程師親自主持會審。

  5、會審時間:每周二、四上午;會審地點:總工辦。

  6、參與會審單位(人員):安監處、生產辦、總工辦、通風區、抽排區、機電辦、地測科、通防辦等單位技術負責人或主管工程師。

  7、施工單位必須將采掘作業規程(措施)至少提前兩天交總工辦,由總工辦主管工程師進行初審;初審時,發現與現場實際嚴重不符、內容缺項、裝訂不整齊、格式不符合要求、字跡潦草、敷衍了事等現象的,一律返回,由技術員重新編製,對編製人進行處罰。

  8、審批時,作業規程(措施)的編製人或技術負責人必須參加,否則,不予審批。

  9、審批時,會審人員必須按時參加,認真審閱作業規程(措施),並填寫會審意見表。會審人員對作業規程(措施)中本專業的內容負責。對會審遲到、曠會的個人和單位技術負責人進行處罰。

  10、緊急工程措施由總工辦隨時組織相關單位人員進行審批。

  11、總工辦負責對采掘作業規程(措施)的會審意見進行整理,並附在作業規程(措施)中,對會審通過的作業規程(措施)及時進行報批和發放,發放要有登記、簽字手續,以備後查。

  12、采煤作業規程報采煤副總、安全副總、通風副總、機電副總、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總工程師、礦長簽批後生效。

  13、掘進作業規程報掘進副總、分管礦長、安全副總、安全礦長、總工程師簽批後生效。

  14、其他專業安全技術措施(如地質、水文、機電、抽排、防突、一通三防等)由各專業分管副總工程師主持和組織有關部門技術負責人或主管工程師進行會審。

  15、發放後的作業規程(措施)內容中若存在問題,對技術員、相關專業會審人員及其他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罰。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第一節 設備選型購置製度

  加強設備購買計劃和申請,按程序辦理,嚴禁任何部門或個人超越製度,否則不予辦理入庫手續:

  1、根據設備綜合管理要求,必須做好設備的規劃、選型、購置工作,把好設備管理的第一關。

  2、根據生產情況需要購置設備時,設備使用部門首先提出設備計劃,並報機電辦,機電辦做好設備的選型、規劃工作,並報有關領導進行審核。

  3、在設備選型中,必須考慮到設備的技術性能、可靠性、維修性和通用性,選出的設備必須是非淘汰型節能性產品。

  4、當有關領導下達購置任務後,機電部門和供應部門應根據計劃及生產需要及時與生產廠家聯係進行填寫購銷合同,進行購置。

  5、采購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計劃需要進行購貨,保證設備附件、備件、工具和有關技術資料齊全,並有生產許可證、合格證等。以於高壓設備和其它精密設備有出廠簽訂證和試驗合格證。

  6、設備由選型、購置不當或其它失誤,造成設備閑置或影響生產,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節 設備驗收入庫製度

  1、當設備到貨後,應由機電辦組織庫管員、采購人員以及使用單位有經驗的人員共同進行驗收。

  2、首先對所購設備與計劃要求是否一致,標牌數據是否吻合,再進行通電試驗,檢查各種技術性能是否符合要求,防爆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3、檢查清點設備隨機附件以及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善,全部合格後填寫驗收單,並由驗收組人員簽名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4、機電部門根據由有關領導簽字的發票辦理入庫手續,並及時登記上帳。

  5、機電部門必須將設備技術資料保管好,並與設備驗收單一起保存。

  第三節 設備庫存管理製度

  1、庫存設備必須做到數量清、底子清。

  2、庫存的設備經常進行必要的維護和保養。

  3、堅持經常清掃設備,使設備清潔衛生。

  4、暫不使用的設備必須妥善保管,防止日曬、雨淋、鏽蝕,並作好防火防盜工作。

  第四節 設備出庫(調撥)製度

  1、設備的出庫(調撥)必須嚴格執行出庫手續。

  2、當使用單位需要領用設備時,必須提出領用申請,並由領用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後由設備管理員辦理出庫(調撥)手續。

  3、設備庫保管員必須見到出庫(調撥)單後方可發貨,不得擅自發放設備。

  第五節 設備使用保養製度

  1、所有設備都必須嚴格按照設備製作規程使用,嚴禁違章操作,設備使用部門必須經常組織操作人員學習01manbetx

  2、使用中的設備都必須保持完好狀態,必須嚴格按照設備完好標準進行維護和保養,必須做到安全裝置齊全,動作可靠,防爆設備不失爆,所有合格的設備一律不得使用。

  3、要堅持設備使用與維護相結合的原則,設備誰使用誰維護、誰保養,主要設備應執行包機製度,單人使用的設備由操作者負責,公用設備必須指定專人負責。

  4、設備司機要做到“三好四會”即管好、用好、修好,會使用、會維修、會保養、會檢查和排除故障。

  5、要堅持執行日常維修和定其保養製度,使用的設備要經常保持清潔、潤滑和安全經濟運行。

  6、嚴禁設備超負荷、超規範使用和帶病運轉。

  7、使用單位和設備的備用配件必須存放在井下庫房內,擺放整齊,保持完好狀態,長期不使用的設備或部件必須及早出坑。

  8、使用單位必須妥善保管設備,不得造成設備丟失,更不準私自外借設備,轉讓設備,否則按設備價值的150%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9、當發生機電設備事故時,必須在24小時內報回機電辦、調度室,以及有關領導,並積極配合進行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六節 設備包機製度

  1、設備的使用部門對所用的設備,必須執行包機製度。

  2、包機設備即大型設備和井下運輸生產的主要設備,包機的職責是包管理、包維護、包檢修、包保養。

  3、包機應按定期檢修設備製度對設備進行檢修和維護,在檢修過程中必須執行01manbetx 和檢修規程。

  4、隊組領導經常組織包機人開會,對設備的運 行的情況進行彙報,使負責人對設備的運轉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5、包機人應及時處理設備隱患和故障,如遇較大隱患和出現設備事故,包機人無法處理時應及時上報,如遇包機人責任心不強,造成的設備事故或影響生產,則根據情節的嚴重給預處理和罰款。

  6、分散和移動頻繁的設備要製定分片和分段管理辦法,包機管理要做到台台設備有人管理,條條路線有人負責。

  第七節 設備檢修製度

  為了保證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轉,延長使用壽命,減少設備事故,必須做好機電設備的檢修工作,設備檢修有日常檢修,一般檢修和設備的大修理即:小修、中修、大修、設備檢修必須按照設備的檢修周期表進行。

  一、設備的一般檢修:

  1、為了搞好檢修工作,必須有計劃、有安排定期檢修還要確定具體檢修時間、檢修人員和安排措施,每次檢修必須指定檢修負責人,負責人要對材料、工具、配件以及安全措施逐項檢查,確保檢修順利進行。

  2、檢修時間一般安排在班前、班後、檢修班、節假日及停產停電放假期間,也可利用備用設備交替使用時檢修。

  3、需要停產檢修的設備、應集中力量處理重要部件,解決主要問題,不要把能夠檢修的項目擠到停產時間檢修。

  4、設備檢修完畢要組織驗收,必須符合質量要求和設備完好標準,防爆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並由專職防爆檢查員檢查,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二、設備大檢修:

  1、全礦大型固定設備和主要生產設備,必須根據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進行定期大檢修,使其複原性能。

  2、設備的大檢修首先由設備使用部門根據設備狀況提出需要大修的計劃,機電辦根據設備的使用年限和情況,將本年度大修理費用提取情況,合理安排,編好全礦機電設備大檢修計劃。

  3、在大修之前,機電辦組織有關人員詳細簽訂,確定大修內容和人員,需要外部檢修時,由機電辦負責聯係,然後根據情況編製大修預算和實施方案。

  4、大修完畢由機電辦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保證設備恢複原有性能和額定能力,達到標準精度和要求,驗收合格後,寫出驗收報告。

  5、大修後的設備實行保修製,在保修期內發生質量上的問題,應由承修人員聯係承修單位負責修理,保修期一般不少於半年。

  第八節 設備外借、出售和租用管理製度

  1、對我礦範圍內的閑置設備和生產退下來不用的設備可以租用和出售,但必須嚴格辦理有關手續。

  2、外單位租用本礦閑置設備,必須首先寫出書麵申請,由機電辦保存,礦長批準,並按租用期預付租金和設備使用保證金,方可租用,如租用期滿不按租用預定時間交回本礦,將扣除全部使用保證金。

  3、設備在租用期內必須按規定使用,不得超負荷和不合理使用,並做好設備的維護和保養工作。

  4、租用期滿必須按期歸還,歸還時設備要保持完好狀態,如有缺件或損壞時,則按缺件費的2倍或修理費收取費用。

  5、租用期滿或繼續租用,必須補辦租用手續,否則按租金2倍收取費用。

  6、根據生產情況閑置不用的設備需要出售時,購置單位寫出書麵申請,一萬元以上的設備需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方可辦理有關出售手續。

  7、兄弟單位由於生產急需借用本礦閑置設備使用時,需要寫出書麵申請,經礦長簽字,方可辦理有關借用手續,申請保存機電辦,機電辦負責督促還回。

  第九節 設備報廢和處理製度

  1、機電設備報廢應根據《煤炭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2、凡符合下列情況的設備可以申請報廢:

  ①設備使用年限超出規定使用年限,技術性能已達不到要求的設備。

  ②嚴重老化、高耗能、低效率的設備。

  ③通過修理雖能恢複原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原值的80%以上的設備。

  ④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健康,進行改造以不經濟的設備。

  ⑤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複的設備。

  ⑥國家有關部門宣布已淘汰的設備。

  3、設備報廢時,首先由機電辦提出申請報告,經礦上組織的設備簽字進行評議審定,然後報廢。

  4、已申請報廢但未經批準的設備,應妥善保管,已批準報廢的設備,應盡快辦理手續,並及時上帳。

  5、報廢設備需要處理時,須經礦務會評估價格後,方可辦理財務手續,進行處理。

  第十節 設備帳、卡和檔案管理製度

  1、機電辦對全礦機電設備實行建帳,建立設備檔案,保證設備管理科學化,正規化。

  2、設備使用單位設專職或兼職設備管理員,對本部門設備進行全麵管理。

  3、設備入庫後及時填寫設備台帳,並填明設備的名稱規定型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購進時間以及設備的價值等。

  4、將設備的說明書、合格證、設計安裝尺寸圖及設備驗收報告等有關資料存檔管理,對重要設備還要建立設備檔案和技術特征卡。

  5、設備入庫後要建立設備台帳,對新、舊設備、報廢,待修設備分別記帳、分類管理。

  6、設備由庫房調撥到生產單位時,應及時調整設備卡片和變更設備牌。

  7、設備檔案建好後一式二份,一份由機電辦保管,另一份由檔案統一管理。

  第十一節 機電安全檢查及獎懲製度

  為了加強井下機電管理工作,保證井下設備正常運行,做到經常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機電事故的發生,特製定以下規定,望各單位遵照執行。

  1、機電管理部門應經常下井檢查,及時掌握井下設備運轉情況,對井下防爆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2、機電辦每月進行三次機電檢查,並做好入井檢查的詳細記錄,填寫三定表,限期處理,按期複查,若愈期不處理,則進行嚴肅處理。

  3、防爆檢查員要經常下井進行防爆檢查,對失爆問題要進行嚴肅處理,對防爆設備、五小電器和通訊線路等發現一台次罰直接責任人50元,隊長30元,坑口分管機電負責人20元。

  4、搞好設備完好,對五小電器和每發現一台次不完好,罰維修電工20元,對開關等機電設備每發現一次罰款30元,對皮帶機、刮板機、絞車等運輸設備每缺一根螺絲罰10元,高壓設備每發現一台不完好,罰機電負責人50元。

  5、設備必須定期加油潤滑,並保證密封良好,發現一台設備缺油或油質不合格罰維護工或包機人50至100元。

  6、運輸設備由於操作工不負責操作或操作不當,造成運輸設備損壞,按修理費用的一半進行罰款。

  7、電纜必須敷設整齊,吊掛合格,不準用鐵絲或釘子直接吊掛,否則每發現一處,罰維修電工或跟班電工20元,電纜吊掛不整齊每5米罰款10元。

  8、必須加強井下三大保護管理,堅持使用檢漏繼電器,煤電鑽綜合保護和掘進巷道風電閉鎖,如果私自甩開不用,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罰機電負責人50元。

  9、對閑置設備除必須備用或準備在井下檢修外,其餘設備全部交回機電設備庫,私自在井下亂放,每發現一台次罰款50至200元。

  10、井下機電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機電安全操作規程,發現違章操作,違章指揮現象,給予50元至200元罰款,並停職學習,通報全礦。

  11、井下機電人員嚴格遵守三大規程,對進行技術革新或為礦上安全生產做出重大貢獻者,進行獎勵。

  第十二節 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製度

  1、新調撥或經檢修的機電設備入井安裝時,必須經取得合格證的專職防爆檢查員進行驗收,未經驗收的防爆設備嚴禁入井安裝使用。

  2、專職防爆檢查員必須由經專門培訓取得合格證的人員擔任,並且礦機電辦1名,生產坑口1名,如發現設備未經驗收直接入井,則對主要負責人進行100元至500元的罰款。

  3、防爆設備安裝人員對未經驗收的設備有權拒絕安裝,並向礦領導安監部門彙報。

  4、防爆設備入井驗收後要認真填寫入井驗收記錄,月末交回機電辦保存。

  5、對防爆設備的驗收必須嚴格按照煤炭部規定的設備完好標準和防爆規程要求進行驗收,做到認真負責,一絲不苟,嚴格把關,發現有失爆和其它不合格情況禁止入井,並將設備退回設備庫房或送檢修單位重新檢修。

  6、防爆檢查員除對防爆設備嚴格驗收外,還必須對入井的防爆電器,五小電器進行驗收,不符合要求的嚴禁入井。

  7、各級管理人員一定要支持防爆檢查員的工作,聽取他們的意見,望全礦機電人員積極配合,做好這項工作。

  第十三節 機電事故分析追查製度

  1、機電事故包括人身事故和設備事故,人身事故由安監科牽頭,機電辦、調度室等部門配合進行調查處理,設備事故以機電辦為主,其它部門配合進行及時處理。

  2、重大機電事故要及時彙報礦領導,並寫出書麵報告由礦上和安監科、機電辦、調度室等組織調查處理。

  3、事故追查要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即事故原因追查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不接受教訓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不放過,做到接受教訓,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4、對機電事故要認真組織調查、分析,抓住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事故要徹底,並總結教訓,製定具體的措施。

  5、對事故責任者要嚴肅處理,並通報全礦。

  第十四節 井下運輸管理製度

  1、司機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作業。

  2、司機和檢修人員每班要檢查鋼絲繩、絞車、連接裝置、過卷裝置、軸承、對輪、電氣設備及儀表指示等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3、所有絞車提升斜坡必須有聲信號裝置,司機對每一個不清的信號都必須當作停止信號處理,司機未接到準確開車信號,一律不準開車。

  4、所有斜坡提升都必須設“一坡三擋”,行車時嚴禁行人。

  5、司機不得離開工作崗位,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工作時必須精力集中,聚精會神。

  第十五節 地麵用電管理製度

  1、全礦用電統一由礦機電辦負責管理。

  2、家屬用電必須遵守礦上電業人員的管理,禁止私拉亂接,如私拉亂接發生事故,本礦概不負任何責任,如電業人員發現私拉亂接,將其私拉亂接和用電設備進行沒收,並處以200至400元罰款。

  3、非家屬區照明生活用電,向機電辦寫出申請經批準後,機電人員進行安裝調試,方可用電,否則罰款100至300元,並按規定收取電費。

  4、禁止使用大功率電器(電暖器、電爐子等)違者罰款100元。

  5、禁止點常明燈,違者每盞罰款20元。

  6、禁止家屬區、工人宿舍區使用100W以上的燈泡,違者罰款50至100元。

  7、全礦員工發現有用電不安全隱患,應立即停止用電,並立即報告機電辦進行處理。

  8、地麵安裝機電設備,經機電技術員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安裝,機電辦安排安裝調試,經有關人員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並有可靠的接地保護。

  9、機電技術員要經常檢查地麵機電設備的運行情況,發現不安全隱患,有權製止使用,並積極聯係機修車間修複,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10、全礦職工應遵守用電管理規定,做到安全用電、規範用電,如發現嚴重違反規定者,必加倍嚴肅處理。

  第十六節 電氣試驗製度

  1、全礦電氣設備,變配電裝置和各種電氣保護必須定期整定,測試和預防性試驗並有試驗報告和試驗記錄。

  2、凡新購進的或經大修的變壓器、高壓電纜和高壓配電裝置,都必須進行耐壓試驗,使用中的高壓設備每三年要進行一次耐壓試驗,即使新購置或大修後的設備要有廠家的耐壓試驗報告證明,在使用前也要用5000V高壓搖表進行絕緣試驗,不符合要求的嚴禁使用。

  3、使用中的避雷器每年5月份必須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耐壓試驗必須由供電部門電氣試驗站或其它有高壓試驗合格證的單位進行試驗,並將耐壓試驗報告存入檔案。

  5、高壓配電櫃必須每年進行一次過流整定和熔斷同起試驗,由機電辦配合供電部門完成。

  6、礦主變壓器和生活變壓器每年必須進行一次接地電阻測試和直流電阻測試,由機電辦負責完成。

  7、井下、地麵主接地極每年進行一次接地電阻測試,保證地麵不大於4歐姆,井下不大於2歐姆,由機電辦和機電隊完成。

  8、電工工具,如絕緣棒、絕緣檔板、絕緣手套、絕緣鞋等都要根據電業01manbetx 規定的試驗周期進行試驗,由機電辦與供電部門聯係完成,電工工具試驗周期見附表:

  絕緣工具試驗周期表

  序號 名稱 周期 電壓等級(千瓦) 耐壓值(千瓦) 試驗時間(分)

  1 絕緣棒 每年一次 6至10 44 5

  2 絕緣檔板 每年一次 6至10 30 5

  3 驗電筆 每半年一次 6至10 40 5

  4 絕緣手套 每半年一次 6至10 9 9

  5 絕緣鞋 每半年一次 6至10 15 7.5

  安全工具試驗周期表

  序號 名稱 內容

  1 安全帶 半年試驗一次,試驗時靜拉力225公斤。

  力,試驗時間5分鍾。

  2 腳扣 半年試驗一次,試驗時靜拉力100公斤力,試驗時間10分鍾。

  第十七節 工作票製度

  1、需停電檢修高壓線路或高壓設備時,必須執行工作票製度。

  2、各用電單位停電檢修時,首先寫出停電申請,報機電辦,由機電辦負責人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報分管領導批準後,填寫工作票,一式兩份,一份交調度室值班人員,即工作許可人,另一份交檢修單位實施負責人,工作票所列人員要分別簽名。

  3、工作許可人對工作票要進行審查,各種命令和安全措施是否正常完善,如確認無誤,可與變電所聯係倒閘操作命令(口頭或電話),變電所值班人員可根據命令填寫倒閘操作票。受令人將命令內容向發令人複誦,核對無誤後,操作員和監護員在操作票上分別簽名。

  4、操作員和監護員可根據操作票的順序進行逐項操作,每操作完一項,相應打一個“√”,操作完畢把接地極掛上,並掛停電牌和有關安全標誌牌,這時可向發令人即調度室值班人員(工作許可人)報告。

  5、工作許可人向工作負責人發出工作命令,這時工作負責人可根據工作票要求和有關安全措施實施工作項目,工作負責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動作,工作完成後,清理現場,由工作負責人親自向工作許可人彙報工作結果,並將工作票交給簽發人保管。

  6、工作許可人向變電所操作人員命令恢複送電後,操作人員按規程要求送電,送電後操作人員向調度值班員彙報送電正常,則本次停電檢修結束。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製度

  一、《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每年年底由總工程師組織生產、技術、安全、機電、運輸、通風等單位人員進行編製;

  二、《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每季度根據采掘布局的變化情況進行及時修改、補充和完善;

  三、每年編製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報公司有關部門審批,每季度修改報礦有關職能科室及相關領導審批;

  四、《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五、《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內容應包括⒈組織領導及采場安排;⒉礦井外因火災的預防和處理;⒊礦井內因火災的預防和處理;⒋礦井瓦斯事故的預防和處理;⒌礦井煤塵事故的預防和處理;⒍發生火災、瓦斯爆炸、煤塵爆炸、水災事故後的避災路線;⒎主井、副井、井底車場或主要通風巷道發生火災進行全礦井反風時井下人員的撤離路線;⒏水災的預防和處理;⒐頂板事故的預防和處理;⒑運輸事故的預防和處理;⒒提升設備發生重大事故的預防和處理;⒓主要運輸係統事故的預防和處理;⒔供電事故的預防和處理;⒕災害事故的自救、互救及避災方法;⒖安全技術培訓計劃。

  六、《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貫徹:礦基層單位必須每季度對全體職工進行認真的貫徹,每季度修改、補充及完善的內容必須一並貫徹。

  事故應急救援製度

  一、應急救災步驟:

  重大事故發生後,必須立即撤出災區人員和停止災區供電(掘進巷道發火或爆炸不能停局部通風機)→按重要人員名單規定的順序通知值班礦領導、礦長、總工程師等有關人員→立即向公司調度中心彙報→召請礦山救護隊→成立搶險救災指揮部→派救護隊進入災區救人、偵察災情→指揮部根據災情製定救災方案→救護隊進行救災工作,直至災情消除,恢複生產。具體救災指揮程序為:

  1、立即成立救災指揮部。指揮部設在礦調度指揮中心,指揮部成立後首先聽取當班值班領導的災情彙報,以及已經下達的命令情況彙報。繼續組織撤人、停電,並派有關礦級領導或科室負責人去主抽風機房、副井、壓風機房督促工作,保證主要通風機、副井提升及壓風機的正常運轉。

  2、通知有關區隊、礦燈房、考勤站準確統計當班井下人數及其姓名,統計已上井人數及姓名,以便對災區人員數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分析。通知有關單位準備救災材料和醫院準備急救傷員。

  3、指定一名副礦長負責簽發入井特別許可證,並通知礦燈房和副井口:沒有入井特別許可證不準發放礦燈,不準下井。

  4、選定井下救護基地,指定具有救護知識的領導擔任井下救護基地指揮。同時明確基地指揮隻起“上傳下達”作用,不得自行發布命令,以免形成多頭指揮。落實井下救護基地所需的通訊設備、救災器材等。

  (1)、井下救護基地的選擇應由礦井救災總指揮根據災區位置、災變範圍、類別以及通風、運輸條件等予以確定,滿足以下要求:

  ①、設在不受災變威脅,或不受災變進一步擴大而波及的地區,但距災區又要盡可能的近,以便於救護隊進出災區,執行任務。

  ②、在撲滅火災,處理瓦斯煤塵燃燒或爆炸事故時,基地應選在風流穩定的新風區域。對冒頂、水災等其它災變,選擇在風流穩定的地區即可。

  ③、要有一定的空間與麵積,以保證救災活動和救災器材的儲備。

  ④、方便運輸,保證通風,條件具備時安設好照明器材。

  (2)、井下救護基地應有救護隊指揮員、待機小分隊和急救醫生值班,並設有通往地麵救災指揮部和災區的電話,備有必要的救護裝備和器材,同時設有明顯的燈光標誌。

  (3)、視災變的情況,基地可向災區推移,也可以退離災區。但必須取得礦山救護隊指揮員的同意,並通知救災指揮部和在災區工作的小分隊。

  5、選定安全崗哨位置及其人員,明確其任務。安全崗哨應設在有害氣體積聚的巷道與新鮮風流交叉的新鮮風流中,站崗隊員的派遣和撤消由井下基地指揮決定。其職責是:

  ①、阻止未佩帶氧氣呼吸器的人員單獨進入有害氣體積聚的巷道和危險地區。

  ②、將從有害氣體積聚的巷道中撤出來的人員引入新風區,必要時實施急救。

  ③、觀測巷道和風流情況,並將有害氣體、煙霧和巷道的變化情況迅速報告救災指揮部。進、出風井也應設立安全崗哨,阻止非救災人員下井,防止在井口附近出現火源。

  6、命令救護隊進入災區引導人員撤退,將傷員救到井下救護基地或其他安全地點進行現場急救後,送到地麵或直至醫院。得知人員受困在災區時,一方麵設法與受阻人員聯係、穩定其情緒,一方麵立即報告救災指揮部采取果斷措施組織特別搶救。

  7、救災指揮部根據井下災情報告,責成助手成員,將搶險人員組成二線、三線力量。當搶險人員不足時,應及時報告上級機關和兄弟單位請求支援。並及時滿足井下需要,千方百計完成撤人搶險任務。如果救災過程中出現反複或災情擴大,應投入二線力量,同時采取安全措施保護搶險人員,盡力避免擴大傷亡。

  8、井下撤出人員和搶救人員完成後,總指揮應投入二線、三線力量,命令救護隊進行偵察工作,掌握災情性質、影響範圍、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同時撤出一線部分人員。救護隊長應具體負責指揮救護隊按救護規程的要求完成偵察任務,提出測定數據、災區示意圖及災區處理建議,供指揮部製定救災方案。偵察結束後應安排救護隊在安全地點監視災情變化,具體位置應由井下救護基地負責人提出建議,報總指揮確定。

  9、總指揮組織指揮部成員聽取偵察情況後,應命令礦總工程師組織人員依據《礦井事故應急救援計劃》、結合災情實際,盡快提出處理方案,並將成員明確分工,限定時間完成救災準備工作,並派員檢查核實。總工程師提出的事故處理方案應經過慎重研究。總指揮批準處理方案後,應及時報告公司領導,爭取得到支持。

  10、根據掌握的災情和處理方案的要求,應對救護隊員做好戰前思想動員。一切工作落實無誤後,決定行動時間,到時立即投入戰鬥。

  11、總指揮不斷協調平衡力量,確保方案順利進行,當遇災情變化,及時修改救災方案,調整救災力量。

  12、事故處理結束穩定一段時間後,恢複事故破壞的各個生產係統,使之正常運轉,特別是通風係統。

  13、當各個生產係統恢複後,即可恢複正常生產秩序,救災指揮部結束工作。

  二、應急救援規章製度:

  為能在事故發生後,迅速、準確、有效地進行搶險救護工作,特製定以下應急救援規章製度:

  1、值班製度:礦24小時實行值班製度,每天有一值班總負責人,值班地點在調度指揮中心,調度指揮中心負責全礦區24小時安全生產調度工作。

  2、檢查製度:每季度由應急救援總指揮結合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檢查應急救援工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3、例會製度:每季度由應急救援總指揮組織召開一次指揮部成員會議,檢查上季度工作,並針對存在的問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進。

  三、事故報告;

  1、重大危險源發生緊急情況或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後,事故單位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自救,以防事故擴大,同時按規定程序立即上報礦調度指揮中心、公司調度中心。事故報告內容包括: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傷亡人數、涉及範圍、事故原因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采取的措施以及當前事故控製情況等。

  2、礦調度指揮中心接到重特大事故報告後,立即通知指揮部領導和各成員迅速趕赴現場,並立即報告總指揮啟動本預案。礦調度指揮中心立即作為事故搶險信息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中心主任由礦調度指揮中心主任兼任,並立刻投入工作,下達指令,

  3、有關人員接到通知後迅速參加搶險救援工作。對貽誤戰機,造成嚴重後果者將從嚴追究其責任。

  四、事故救援:

  1、明確分工,各盡其責。各成員單位趕到現場後,立即成立現場搶救組、維護秩序組、醫療救治組、後勤保障組、善後工作組和事故調查組,並按照指揮部的安排和各自的職責,明確分工,相互協調,密切配合,提高效率,迅速有序地展開救援工作。

  2、製定方案。指揮部要立即召集有關成員,對事故情況進行分析,根據事故性質、發生地點、波及範圍、人員分布以及救災的人力、物力等情況,研究製定嚴密的搶救方案和應急處理措施,向救護大隊下達指令,實施搶險救援。

  3、組織搶救。公司救護大隊在接到指揮部命令後,要嚴格按照搶救方案和《煤礦救護規程》進行搶救,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減少被困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在搶險救援過程中,救護大隊隊長對救護隊的行動具體負責,全麵指揮。

  五、救援裝備的儲備;

  救援裝備由公司救護大隊和礦通風部門按規定進行儲備。

  重特大事故搶險救援是關係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緊急工作,除指揮部成員單位外,必要時全礦範圍內所有單位都應當義不容辭地為事故的搶險救援提供人力、物力、交通等方麵的便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扯皮,否則造成後果,將嚴格追究其責任。

  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製度

  一、單位罰款的管理和使用

  1、礦對各單位在安全、質量方麵的罰款,每月25日前報公司安監局,30日前由公司安監局局長簽字後,分別送公司經營辦和財務中心;

  2.礦對基層單位在安全、質量方麵的罰款,每月由駐礦安監處彙總,經安監處處長簽字後,由礦經營部門從基層單位月度工資總額中扣除;

  3、礦對外包隊的罰款,由礦經營部門在月度結算工程款時直接扣除;礦對綜采公司、綜掘公司的罰款,由公司考核組在月度考核工資總額中扣除;礦對礦屬各單位的單位罰款,由礦經營部門從基層單位月度工資總額中扣除。

  4、本著獎罰分明的原則,各單位對基層單位的罰款必須用於獎勵在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礦對礦屬各單位的罰款,每月由安監處處長提出獎勵方案,經所在礦安全辦公會批準後,獎勵當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直接納入到基層單位月度工資總額和個人工資中;

  5、各單位對基層單位的安全、質量罰款,無安監處處長簽字的,不得免除。

  二、個人罰款的管理和使用

  1、礦對個人在安全、質量方麵的罰款,包括事故罰款、“三違”罰款等,實行收(扣)支兩條線管理:

  對外包隊的個人罰款,采取現金上繳的方式。由罰款單位開具統一的一式五份罰款通知單,分別送達公司財務中心、安監局、駐礦安監處、公司財務中心駐礦報帳員及受罰人,由受罰人按規定期限和罰款金額上繳到公司財務中心駐礦報帳員,報帳員收款後出具收據,每周將所收現金連同收據存根上繳到財務中心。

  礦各單位的個人罰款,由公司考核組在考核各單位月度工資總額時單列,考核表中注明考核工資總額及扣除個人罰款金額的後的實際工資總額,礦分配工資後,由工資部門從個人當月工資中扣除罰款。

  2、個人罰款設立專項帳戶,作為安全獎勵基金的一部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3、個人罰款的使用,由駐礦安監處每月或每季度提出報告,經公司安監局審核,並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後,由財務中心支出;

  個人罰款用於下列獎項:

  (1)、用於獎勵在安全生產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處理事故、搶險及避免事故等有功人員;

  (2)、用於實行罰款返還製度的返還用款;

  (3)、用於安全宣傳教育、開展安全活動的支出;

  (4)、用於安全培訓教材購置及為開展培訓工作的支出;

  (5)、安全會議經費。

  4、外協隊的個人接到罰款通知書後,必須按規定的期限交納罰款,罰款交納後,由本人持罰款收據到罰款單位備案,逾期不交的,每超一日,加罰5%,逾期一周不交的,由駐礦安監處收回其入井證並向燈房下達停止發放礦燈通知,外包隊個人罰款落實不到位,情節嚴重的給予停頭整頓等處理;

  5、個人罰款由駐礦安監處建立台帳,每月對個人罰款進行彙總,並派專人到財務中心核對;

  6、無安監處處長簽字的,個人罰款不得免除。

  三、有關規定

  1、對單位和個人的罰款必須做到有理有據,杜絕隨意處罰,對“三違”人員應以教育為主,罰款要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三違”罰款標準,罰款時要明確告知被罰人違規事項,嚴禁隨意罰款;

  2、做好執法人員的思想教育和管理,防止克扣截留等不正當行為的發生;

  3、對外包隊的各項處罰,執行統一標準和規定。

  4、對於安全與質量的罰款,各駐礦安全監察處每月25日前彙總報公司安監局,經安監局審核後在井口張貼公告。

  四、獎勵

  1、除公司規定的安全季度獎、安全風險抵押金外,礦實行安全月度獎勵,獎勵月度安全工作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2、礦與各單位繼續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單位在季度內無重傷事故,給予單位負責人800~1500元的獎勵,季度內發生一人次重傷事故或兩人次以上的輕傷事故,取消獎勵,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年度內無重傷事故,輕傷事故在四人次以下的單位負責人再一次性給予3000~5000元的獎勵。

  五、處罰

  1、礦副總以上領導的處罰按公司文件規定執行。

  2、死亡事故的主要責任者及單位負責人各罰款3000~5000元,事故單位當月工資隻發考核工資的30%。

  3、單位每發生1人次重傷事故或一起二級非傷亡事故,罰主要事故責任者1000~2000元,罰單位負責人800元。並取消單位當月和季度安全獎,取消安全抵押金並重新繳納;同時,根據公司重傷1人罰礦5萬元的規定,礦罰單位2萬元,若次月單位安全效果不好,再加罰3萬元。

  4、單位每發生1人次輕傷事故或一起三級非傷亡事故,罰主要事故責任人300~500元,罰單位負責人300元,罰單位5000元,同時扣罰單位當月和季度安全獎及安全抵押金的20%,以此累罰。

  5、地麵單位發生1次死亡1人事故,罰主要事故責任人及單位負責人各4000~6000元,發生1人次重傷事故,罰主要事故責任人及單位負責人各1500~2500元,發生1人次輕傷事故,罰事故主要責任人及單位負責人各500元,並取消單位季度安全獎及安全抵押金。對單位的其他處罰執行以上規定。

  6、單位不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業務保安責任製及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的,罰單位負責人1000元,貫徹落實上級安全生產指示不力的,罰單位負責人800元,不定期召開單位安全會議或敷衍了事的,罰單位負責人500元。

  7、單位發生事故不組織追查分析和開展教育的,罰單位負責人500元。

  8、發生人身事故和列級非傷亡事故隱瞞不報的,罰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各1000元。

  9、繼續執行黃牌警告製度。因單位安全質量工作受到黃牌警告的,每天支付100元的安監員派駐費,罰單位負責人500元,罰單位負責人5000元,並取消單位當月和季度安全獎及安全抵押金;一個月內仍不能摘牌的,對單位負責人的罰款及派駐費累加。

  附件:安全風險抵押金和安全責任津貼製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和安全責任津貼製度

  (一)實施安全風險抵押金範圍及標準

  對井下跟班隊長(三級隊長)及以上管理人員,機關職能科室副主管以上管理人員以及現從事井下技術管理的具有技術員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實施月度安全風險抵押金製度,具體標準為:生產一線主要負責人為1500元,生產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為1200元,職能科室主要負責人為1000元,副職(含工程技術人員)及三級隊長為主要負責人的0.6倍。

  (二)實施安全責任津貼範圍及標準

  對礦領導及“三大員”(安監員、測氣員、放炮員)實施月度安全責任津貼製度,具體標準為:礦長、黨委書記、駐礦安監處長各為1500元;副礦長、總工程師、駐礦安監處主任工程師各為1200元;其他副總、駐礦安監副處長各1000元;安監員600元;測氣員500元;放炮員500元;防突員300元;防爆檢查員300元;調度員300元。

  二、考核辦法

  安全責任津貼及安全風險抵押金與單位(含包片責任區的安全效果、個人的入井數量、反“三違”數及安全管理製度的貫徹執行情況相掛鉤。

  (一)安全效果

  1.礦井發生死亡事故,全礦取消當月安全崗位津貼及安全風險抵押金;

  2.發生一人次重傷事故,事故單位管理人員及包片責任人全部取消當月安全崗位津貼與安全風險抵押金;

  3.發生一人次輕傷事故,生產單位扣除單位當月安全崗位津貼與安全風險抵押金的50%,生產輔助單位及其他單位取消當月安全崗位津貼與安全風險抵押金;

  4.列一級非傷亡事故,比照死亡事故處理;列二級非傷亡事故,比照重傷事故處理;列三級非傷亡事故,比照輕傷事故處理。

  (二)安全管理

  1.所有參與安全崗位津貼的人員,每月下井數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生產單位管理人員每月不少於22個,生產輔助單位管理人員每月入井不得少於20個,職能科室管理人員每月入井數量不得少於18個,礦領導入井數不低於公司規定。其中:中、夜班入井數分別不少於下井總數的30%。

  每少一個入井數,從安全崗位津貼與安全風險抵押金中扣除200元,扣完為止。當月少於15個井者取消當月安全崗位津貼與安全風險抵押金。

  2.入井帶班人員必須按要求進行帶班,每少一個帶班扣除當月安全崗位津貼與安全風險抵押金的50%。

  3.凡發生“三違”者,扣除當月安全崗位津貼與安全風險抵押金。

  4.每月反“三違”數量不少於:安監員6人次、享受安全風險抵押金人員3人次、其他管理人員2人次。每少1次扣除當月安全崗位津貼與安全風險抵押金300元。

  5.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月度內出現一次不合格品的單位取消單位管理人員與包片責任人當月安全崗位津貼與安全風險抵押金。

  三、其他

  (一)享受安全崗位津貼與安全風險抵押金人員實行月度考核,由駐礦安監處統一彙總,報駐礦安監處處長審核、礦長批準、礦經營部門從當月工資中兌現。

  (二)風險抵押金繳納到礦財務科,由財務科出具收據,並將交納信息及時反饋到駐礦安監處。

  入井人員管理製度

  一、入井檢身製度

  1、人員入井時必須自覺接受入井檢身和人員清點;

  2、每一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入井;

  3、每一入井人員必須攜帶自救器和合格的安全帽,並係好帽帶,否則不準入井;

  4、每一入井人員必須攜帶完好的礦燈入井;

  5、所有入人員嚴禁喝酒,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

  6、所有人員入井時必須從自覺排隊出示《入井資格證》進入副井等候室,無入井資格證者一律不準入井。

  二、入井人員清點製度

  1、全礦在用的礦燈一律實行一人一燈製度,做到專人專燈。

  2、在用的礦燈實行編號管理,一燈一號。

  3、外單位或上級領導到礦檢查、指導工作,需要下井的,必須有礦領導或者主管業務部門陪同,所發出的礦燈要認真記錄備查。

  4、外包單位用燈同本礦職工同等對待。

  5、由礦燈房負責對每班發出和收回的礦燈進行嚴格登記,並做到準確無誤。

  6、建立完善的礦燈管理台帳,礦燈號、用燈人員姓名、單位等要做到準確對應。

  7、燈房在每次換班2小時內,燈房人員必須把沒有還燈的人員名單向調度室報告。

  8、燈房人員要進一步強化自身責任心的建設,在管理好、維護好礦燈的同時,要重點做好礦燈的登記工作,以便實時、準確地掌握井下作業人員的數量。

  9、要做好虹膜考勤,輔助礦燈房搞好下井人員清點工作。

  安全舉報製度

  一、舉報範圍及舉報形式

  ㈠舉報範圍:

  1、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以及安全監察人員的違章違規現象;

  2、礦井存在的各類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

  ㈡舉報形式:可以通過當麵陳述、電話、書信、電子郵件以及舉報箱等形式。

  二、相關要求

  1、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有權對其發現的和有關安全生產的違規違法行為向礦進行舉報。

  2、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⑴《特別規定》中列舉的礦井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⑵礦井存在的其它安全生產隱患的;

  ⑶因安全隱患或工程質量被停止作業整頓頭麵期間,擅自進行生產的;

  ⑷各單位在貫徹落實職工“六項權利”中存在的管理幹部違章指揮及違紀行為;

  ⑸舉報單位隱瞞工傷事故現象的;

  ⑹舉報企業管理人員投資入股煤礦,及其他與礦井安全生產有關的違規違法行為的;

  ⑺舉報礦井其他安全生產違規違法行為的;

  ⑻舉報安全監察人員在“三違”查處方麵不作為等行為;

  ⑼舉報安全監察人員在工作中存在“吃、喝、拿、要”等腐敗現象。

  3、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是上級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公司或礦沒有發現的,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的。

  4、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礦將給予實名舉報的最先舉報人100元至1000元的獎勵。

  5、舉報受理單位為駐礦安監處和黨政辦。並由駐礦安監處負責對受理舉報的各項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進行分類(分成A、B、C級)、登記、核查、處理、督辦、答複、統計和報告。

  6、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7、礦將對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和保密。舉報人要求答複的,礦將及時將核查處理結果用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舉報人受到打擊報複的,礦將依法查處。

  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製度

  一、建立健全各項製度,形成約束激勵機製

  1、明確下井帶班人員的範圍:生產一線的帶班人員為副隊長以上的管理人員、生產輔助單位為三級隊長以上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能部門為工程師以上管理人員以及礦分管理安全、生產的副總以上領導。

  2、明確下井帶班人員的責任。區隊帶班作業人員協助區隊負責人,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負責;礦副總工程師以上的帶班作業人員,協助礦當班負責人對全礦井當班安全生產負責;其他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協助有關負責人對分管範圍或臨時指定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帶班的當班出現安全生產問題,要追究帶班人相應的責任。

  3、下井帶班人員必須遵守礦安全生產的各項製度,認真履行職責。要準確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狀況,明確下井監督檢查的重點,及時發現和解決生產安全隱患,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出現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協助當班負責人果斷做出撤人、停止作業和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理。不認真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要追究相關責任。

  4、實行井下交接班製度。上一班的帶班人員要向下一班的帶班人員說明井下安全狀況、需要注意的事項等。隱患和問題沒有處理或尚未處理完畢的,必須交代清楚。

  5、建立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檔案。管理人員升井後,要認真填寫《領導幹部下井彙報卡》和《中層幹部下井彙報卡》,寫明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問題、處理意見等相關情況,並將原始記錄存檔備查。

  6、按月通報有關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情況。將下井帶班、發現和解決安全生產隱患的工作成效,作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副總以上領導幹部下井考核與管理

  (一)生產礦井管理人員每月下井及帶班次數:

  1、礦長、總工程師不得低於20個,帶班不少於2∽3個。

  2、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不得低於22個,其它副礦長不得低於15個,帶班不少於2∽3個。

  3、礦副總工程師不得低於20個,帶班不少於2∽3個。

  4、礦黨委書記、副書記、工會主席、紀委書記不得低於15個,帶班不少於1∽2個。

  (二)基本建設礦井管理人員每月下井次數:

  1、礦長、總工程師不得低於18個,帶班不少於1∽2個。

  2、副礦長:基建副礦長、機電副礦長不得低於20個,其它副礦長不得低於15個,帶班不少於2∽3個。

  3、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不得低於15個,帶班不少於2∽3個。

  4、礦黨委書記、副書記、工會主席、紀委書記不得低於15個,帶班不少於1∽2個。

  (三)、關於下井班次及時間的要求:

  各生產礦管理人員下井班次為:早、中、夜班各占30%,提倡多下中、夜班,及時發現和解決井下現場安全生產的有關問題。

  職能單位管理人員下井班次為:中、夜班占30%。下井時間:每班時間不得少於3小時。

  三、副主管以上幹部下井及帶班作業的範圍及要求:

  1、生產一線及生產輔助單位區隊長以上管理人員全月入井數不得少於22個,其中中班不少於5個,夜班不得少於7個,全月入井平均時間不得低於4個小時,帶班不少於7∽8個。

  2、生產辦、安監處、總工辦 等相關職能科室副主管以上管理人員全月入井數不得少於20個,其中中班不得少於5個,夜班不得少於5個,平均時間不少於4小時,帶班不少於5∽6個。各職能科室技術人員全月入井不得少於15個。其它科室副主管以上管理人員全月入井不得少於12個,帶班不少於4∽5個。

  四、發生事故處理規定:

  發生影響生產達一小時的事故,礦總值班必須親自到現場處理,副職處理不掉的,礦主要領導要到現場處理;發生影響生產達兩小時的,調度要到現場;各生產區隊發生設備或係統事故,有關單位一把手必須到現場,問題處理不掉不得升井。總值班不得擅自離崗,特殊情況必須向礦長和調度請假。

  五、副主管以上領導幹部入井考核辦法:

  1、每月由礦紀委、駐礦安監處、礦經營辦對副主管以上幹部入井進行統計考核,實行每月一考核,每月一通報,嚴格按規定執行獎罰。

  2、副主管以上全月入井數達不到規定數的,每少一次入井,當月效益工資係數降低2%,中班、夜班入井數每少一次,扣當月工資總額30元。

  3、禁弄虛作假。若發現一次入井弄虛作假的,扣發當月效益工資50%,發現二次扣發當月全部效益工資;三次入井弄虛作假的,給予免職。對幫助中層幹部弄虛作假的相關人員,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

  4、有特殊情況,必須事前向礦長請假。如不請假而使當月入井個數達不到考核指標的,扣發當月效益工資30%。

  對於不執行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製度的未經事項,礦將一律按公司有關處理。

  安全操作管理製度

  一、所有生產設備均應製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

  二、在用設備的操作規程各單位必須每三個月學習一次,並保留相應學習記錄。

  三、新型的設備在使用前必須對人員進行培訓,培訓結束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四、新上崗職工必須按照規定簽訂師徒協議,師傅有義務教導新職工正確的操作設備,新上崗職工在沒有取得安全操作資格證時嚴禁操作設備。

  五、同台設備需要幾個人共同操作時,人員的使用單位要盡量考慮小組人員的素質,以便更好地合作。

  六、職工在作業時必須按章操作,做到“三不傷害”。

  七、機電設備存在安全隱患,如防護網、防護罩不符合要求,技術指標不達標,機身的設計不符合人機工程的要求,操作人員有權提出改造的要求,甚至有權拒絕使用。

  八、操作人員不得甩掉任何保護裝置,甩掉保護裝置而導致事故要追究責任。

  九、設備吊裝、拆卸前要製定安全技術措施,並在作業場所設置警示標誌。

  十、發現操作的設備有故障時,應立即停止操作,及時處理,處理不了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

  十一、機械設備在維護、檢修時,應掛標識牌板。

  十二、在運轉的機械設備上禁止做以下工作:

  1、清掃轉動部位。

  2、進行安裝、拆卸、修理等工作。

  3、向轉動輪結合處澆抹潤滑油。

  十三、設備觀察窗和計量儀器附近均應設置照明燈,以便操作、觀察和測量。

  員工安全隱患排查製度

  一、建立隱患層級排查整治獎勵基金,對隱患排查整治情況實施獎懲

  1、對積極參加全員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獎懲活動的職工進行獎勵。各單位在工資總額中預留隱患層級排查整治獎勵基金。獎勵基金由礦和單位共同出資,各承擔50%。

  2、職工每排查出一條有價值的安全隱患,根據隱患級別分別給予10、20、30元的獎勵,累計計算。即:職工每排查一條安全隱患,由礦和單位各獎勵5、10、15元。對於職工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礦將給予100—300元的重獎。

  二、隱患排查申報程序

  1、每位職工均是崗位及作業現場的安全隱患排查的責任人,有權利和義務對本班作業範圍內的作業人員、操作規範、現場安全環境、設備工具及安全設施等進行隱患排查。

  2、職工排查出的隱患要及時彙報當班的班隊長、安監員,升井後彙報到安監處信息彙報站,特殊緊急條件下可以直接彙報安監處大班值班人員。相關人員在接到彙報後必須給予口頭或書麵答複,安排並督促整改落實情況,並做好記錄。

  3、各單位要建立隱患排查專項記錄本,每班對排查出的隱患進行認真記錄,由單位對其進行甄別確認並在單位內進行公示,每天上午下班前彙總報至安監處。由安監處值班人員篩選後,派專人錄入礦“不安全行為管理察控係統”中,月底按彙總數量及級別進行獎勵。

  4、安監處信息彙報站每天對排查出的隱患在網上進行公示,並安排安監員對隱患進行追蹤、監管、落實整改,形成閉環管理。

  5、各單位對自身範圍內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排查出,造成“漏檢”,被職能單位或礦領導排查出的,要根據隱患級別對現場排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分別給予每條100、200、300元處罰,同時根據隱患性質扣減單位相應的“安全考核工資”。

  6、礦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職能部門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排查出,造成“漏檢”,被公司或上級部門排查出的,要根據隱患級別對職能部門負責人分別給予300、500、1000元處罰,同時根據隱患性質扣減單位相應的工資總額。分管礦領導分管範圍內隱患處理不力者將追究責任。

  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XX煤礦各級職能部門排查、治理、報告本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XX煤礦各職能單位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治理和報告的責任主體,各職能單位負責人對本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全麵負責。

  第三條 安監處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對XX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日常監管。

  第二章 重大安全隱患認定

  第四條 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按《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認定辦法》的規定認定。

  第五條 根據省政府有關規定、安徽煤礦監察機構的有關規定及XX煤礦實際,《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是指:

  (一)風速超限組織生產的;

  (二)采區變電所無獨立的通風係統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采取區域性瓦斯治理措施,或抽,,采區域、抽采時間、抽采率不符合要求的;

  (四)采掘工作麵瓦斯抽采率達不到要求的;

  (五)采掘工作麵風排瓦斯量超過規定而導致瓦斯經常處於臨界狀態的;

  (六)采掘工作麵和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規定的;

  (七)礦井未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的;

  (八)立井提升的過卷和過放不符合規定的;

  (九)未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鑒定,未進行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鑒定的;

  (十)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井下作業人員未經四級以上安全培訓機構培訓教育並考核合格的。

  第六條 各級職能科室及各級礦領導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時,必須按《認定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礦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辯識認定,並記錄在案。

  第三章 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

  第七條 安監處要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應包括具體排查的時間、方法、人員、措施、重大隱患的種類;包括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工作的組織領導、完成人員、整改資金、治理效果的檢查;還應包括重大隱患分類管理的範圍、措施、要求和責任。

  安全副礦長應當每月組織一次由相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查出的隱患登記建檔。

  安監處要加強現場管理,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發現存在重大隱患,要立即停止生產,並向安全副礦長報告。

  第八條 安全生產隱患實行分級管理和監控。一般隱患由安全處主要負責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的隱患由整改責任人負責監督檢查和整改驗收,驗收合格後報礦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備案。備案材料的形式和要求由安監科製定。重大隱患由各分管副礦長組織製定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資金、期限、下井人數、整改作業範圍、責任人,並組織實施。整改結束後要按照重大隱患整改驗收標準,由各分管副礦長組織自檢。自檢符合標準後方可恢複生產。

  第九條 安監處應當於每月第一周將上月度重大隱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況向煤礦安監主管部門提交書麵報告,報告應當經XX煤礦主要負責人簽字。報告要包括產生重大隱患的原因、現狀、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結果等內容。煤礦存在煤與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發火、衝擊地壓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時應當隨時報告公司。重大隱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況報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麵圖。  第十條 煤礦必須製定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應急預案,並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四章 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安監處應建立本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分級管理和監控製度、重大隱患及排查整改情況書麵報告製度,發現存在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及公司安監局報告。

  安監處應將安全生產隱患治理情況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對不按規定進行隱患整改的責令限期整頓,對存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進行生產的責令停產整頓,並提出整頓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

  第十二條 安監處在井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各生產頭麵停頭整頓,並按分級監管報告的製度,將情況在5日內報告公司安監局:

  (一)未依法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治理,並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的;

  (二)各職能單位未在每月初將上月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及整改情況報告安監科,或報告不真實的,逾期未改正的;

  (三)存在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超通風能力生產的;

  2、沒有按規定建立瓦斯抽放係統、監測監控裝備設施不完善、運轉不正常的;

  3、有瓦斯動力現象而沒有采取防突措施的;

  4、新建、改造、擴建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過煤監機構竣工驗收批準而擅自投產的,以及違反建設程序、未經核準(審批)或越權核準(審批)的;

  5、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逾期未改正的;

  6、降低安全生產許可標準組織生產的。

  第十三條 各單位自接到有關部門下達的責令停產整頓指令之日起,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由各分管礦領導組織製定整改方案。停產整改方案應確定整改項目、整改目標、整改時限、整改作業範圍、從事整改的作業人員,落實整改責任人、資金,還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以及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等內容。停產整改方案按分級監管的原則,由公司安監局批準,報市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公司安監局應當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是否按整改方案進行整改實施監督管理,對假整頓真生產等非法生產行為進行日常監管。

  第五章 責令停產整頓采掘頭麵恢複生產程序

  第十五條 被責令停產整頓頭麵整改完成後,被停產停頭頭麵要按照重大隱患整改驗收標準,由本單位負責人組織自檢,自檢符合標準後方可向礦安監科提出恢複生產的申請。

  申請報告應包括整改內容、項目、自檢結果、附表,並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驗收意見。

  第十六條 安監科在接到生產單位提出恢複生產的申請之日起,會同總工辦 、生產辦、機電管理公司及通防辦等部門並邀請分管礦領導在3日內進行現場聯合驗收。

  驗收合格的,由安監科主要負責人簽字,並經分管礦領導審核同意後,報請安全副礦長簽字批準。

  驗收不合格的,由安監科繼續執行停頭、停產處罰,並對生產單位及其負責人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生產單位恢複生產要製定恢複生產方案、職工培訓方案和安全措施,由生產單位負責人組織實施,礦安監科進行監管。

  第六章 現場處理和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發現煤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監科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作業,在規定時限內以書麵形式提請報安全副古礦長,並同時報告上級有關部門。安全副礦長應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麵形式作出回複。

  (一) 1個月內發現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二)經整頓仍然達不到安全生產標準;

  (三)責令停產整頓後擅自進行生產,無視安監科安全監管,拒不進行整頓或者停而不整的;

  (四)3個月內發現存在2次或者2次以上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作業的;

  (五)停產整頓驗收不合格的。

  第十八條 發現各級職能單位未按要求進行安全生產隱患每月排查、治理和每季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情況書麵報告製度的、製度不完善的、有製度但不執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作業整頓,並按相關規定對單位負責人處2000元—5000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 安監處發現煤礦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或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過程中的重要情況未及時書麵報告,仍然進行生產作業的,責令停止作業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並按相關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分別給予罰款、吊銷隊長“安全資格證”,1年內不得再對原持證人頒發安全資格證。

  第二十條 在礦領導統一領導下,由安監科牽頭開展聯合檢查,並定期召開重大安全隱患專題會議,通報有關情況,交流監督檢查信息。

  第二十一條 安監處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調查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有關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調查處理和獎勵按礦有關規定執行。

  事故統計分析、追查處理、報告管理製度

  一、事故的歸類

  事故按傷亡事故和非傷亡事故歸為兩大類:

  1、傷亡事故

  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均稱為傷亡事故。傷亡事故按照其傷害程度,分為輕傷、重傷和死亡三類。將傷亡事故分為以下五類:

  (1)、微傷(礦定):需要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一個星期以內的,但無複發性後遺症,未達到輕傷標準的傷害。

  (2)、輕傷:負傷後,需要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105個工作日以下,但未達到嚴重工傷程度的傷害。

  (3)、重傷:凡發生下列之一的因公傷害,即定為重傷。

  A、經醫院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B、嚴重脊骨損傷、合並脊髓損傷的;

  C、全身大關節、關節內骨折可能殘廢的;

  D、四肢長管狀骨粉碎性骨折合並軟組織損傷的;

  E、眼部受輕傷,有可能失明的;

  F、造成大拇指軋斷或食指和中指同時軋斷的;

  G、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並非要害部位俁灼傷、燙傷為三度且全身麵積1/3以上的;

  H、城開顱、開胸、開腹檢查手術,並確認內部器管未受傷或損害的;

  J、局部軟組織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如伸屈,殘廢可能的;

  K、其它認為傷勢或後果較為嚴重的。

  (4)、嚴重重傷:凡發生下列之一的因公傷害,即定為嚴重重傷(休息在6000個工作日以下)。

  A、單眼失明,雙耳或鼻子切除;

  B、胸腹等內部髒器進行切除手術大手術搶救的;

  C、造成四肢、五指(趾)及其以上斷去或截肢的;

  D、頭部受傷需要進行開顱手術的;

  E、其它部位受傷而造成中樞神經損害致癱的或喪失本工種(工作)體力勞動的;

  F、其它認為傷勢或後果特別嚴重的。

  (5)、死亡:指一次死亡1~2人以內事故。

  (6)、其他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分類執行。

  2、非傷亡事故

  凡未造成人身傷害的事故均屬非傷亡事故。

  按照事故的性質和造成損失的嚴重程度,一般分為三個等級。即一級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和三級非傷亡事故。

  分類標準詳見(88)中煤總安字第57號《關於加強非傷亡事故管理》、(88)中煤生機字第63號文《煤礦機電、運輸事故管理辦法(試行)》和(89)中煤總生便字第16號《煤炭工業機電事故管理辦法》等文件。

  礦根據安全生產的實際需要將其劃分以下五個等級。

  (1)、一般事故:包括煤礦三級非傷亡事故,機電一般事故,礦井運輸一般事故等。

  (2)、嚴重非傷亡事故:

  A、斜巷跑車;B、大巷電機車碰頭、撞車、翻車、追尾;C、溜子拉翻機尾;D、井下透水;E、鍋爐燒幹;F、主提升絞車過卷超過0.5米以上;G、主扇停運轉10分鍾;H、采麵冒頂長度5米或掘進冒頂3米以上;J、拉翻絞車;K、局部瓦斯超限;L、其它認為性質嚴重的非傷亡事故。

  (3)、特別嚴重非傷亡事故:

  A、主提升皮帶斷;

  B、立井墜罐;

  C、主、副井跑車;

  D、未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造成井下透水淹沒一個工作麵;

  E、井下電器著火;

  F、鍋爐或煤氣管爆炸;

  G、局部瓦斯燃燒或爆炸;

  H、主扇風機及分區扇風機停風10分鍾以上;

  J、全礦井停產8小時以上;K、造成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價值10萬元以上者;

  L、其它認為性質特別嚴重的非傷亡事故。

  (4)、二級事故:包括機電特大事故,運輸二類事故。

  (5)、一級事故:包括機電特大事故,礦井運輸重大事故。

  3、人身傷亡事故與非傷亡事故在分類分級時的優先分級標準。

  在事故分類分級過程中,若人身事故的類別等於或高於非人身事故的級別時,按人身事故定級;若非傷亡事故的等級高睛人身事故的級別時,按非傷亡事故的類別,以非傷亡事故定級。

  二、事故的彙報

  1、事故一旦發生,現場目擊者,班組長、安監員、跟班幹部或事故值班幹部要及時向礦調度彙報,同時要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保護現場,組織搶救。

  2、礦調度室接到彙報時,要盡快搞清情況,做好記錄,按事故彙報程序彙報,並立即通知安監科(或駐礦安監處)和主管職能部門。

  3、發生嚴重工傷和嚴重非傷亡事故及其以上事故,礦調度室要同時向當日礦總值班和有關礦領導及公司總調度室彙報。

  4、發生死亡事故,礦調度室要按程序通知礦總值班、礦長、書記、分管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或駐礦安監處處長)、總工程師、工會主席、安監科科長、調度室主任、綜合辦主任、總工辦主任、機電辦主任、生產辦主任、通風區長、保衛科等單位主要領導。

  5、各級領導接到事故通知後,要立即趕赴礦調度室,由礦總值班組織人員進行搶救工作。

  6、發生傷亡事故後,礦調度室要及時通知急救人員。醫院醫護人員信救護車立即到位,傷勢嚴重的,醫院要做好手術準備,如需要轉院搶救,由醫院作出決定。

  7、事故基本情況清楚後,按規定由礦調度室和安監科(或駐礦安監處)以及主管業務科室分別向公司彙報。

  8、如遇到重特大事故,要及時通知向公司彙報,請公司救護隊參加搶救。

  三、事故勘測

  事故勘測即是收集、獲取事故現場的第資料,這些資料是分析事故,製定防範措施,編製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書的根本依據。因此發生事故後,必須立即組織成現場勘測組奔赴現場進行勘測。

  1、發生嚴重工傷、重傷、嚴重非傷亡事故,勘測小組由當班安監員、礦調度員、安監科值班人員、主管業務科室、礦總值班以及事故單位的隊長組成。

  2、發生死亡事故,特別嚴重非傷亡事故,勘測小組由當日礦總值班、安監科長、調度室主任、總工辦主任以及主管業務科室主任等組成,進行初步勘測。

  3、現場勘測小組由安監科科長(或駐礦安監處副處長)和調度室主任負責組織,總工辦和主管業務科室主任共同負責組織現場記錄和繪圖工作。

  4、發生多人死亡事故,根據規定由上級部門組織勘測,由礦長組織搶救。

  四、事故分析程序

  1、凡發生事故,事故單位接到礦調度通知後,由隊長或安全副隊長帶領有關人員,按時到指定地點參加事故分析會。

  2、凡發生人身事故,嚴重及其以上非傷亡事故,由礦調度室下發事故通知,由礦總值班負責組織事故追查分析會,並按有關規定由總工程師或安全副礦長(或駐礦安監處長)主持,分管副礦長和分管副總工、主管業務科室主任、安監科科長(或駐礦安監處副處長)或副科長、調度室主任或副主任參加事故分析會。

  3、一般非人身事故,由礦調度下發事故通知,由礦總值班負責組織相關主管業務科室組織分析,安監科(或駐礦安監處)、礦調度室屆時派人參加事故分析會。

  4、事故單位要寫出書麵事故報告,報安監科(或駐礦安監處)、主管業務科室、礦調度室各一份。

  五、事故追查分析的權限和時間規定

  1、人身事故

  (1)、凡發生微傷,由事故單位組織事故追查分析會,會議由事故單位隊長或安全副隊長主持,當班班後進行分析,並將事故追查報告報安監科(或駐礦安監處)。如因故推遲,不得超過一天。

  (2)、凡發生輕傷,由事故單位組織事故追查分析會,會議由事故單位隊長或安全副隊長主持,安監科(駐礦安監處)和主管業務科室屆時派人參加,並將事故追查報告報安監科(駐礦安監處)。當天班後必須進行事故追查分析,如因故推遲,不得超過二天。

  (3)、凡發生重傷事故,事故分析會必須在當天班後進行,由礦總值班負責組織主持,安全副礦長(駐礦安監處長)、分管副礦長以及分管副總工、安監科科長(或駐礦安監處副處長)、調度室主任、主管業務科室的主任參加。如因故推遲,不得超過二天。

  (5)、凡發生死亡事故,事故分析會必須在當班進行,由礦總值班組織,礦長主持,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分管副礦長、工會主席、安監科科長(或駐礦安監處處長)、調度室主任、主管業務科室主任參加,並按有關規定請公司有關領導和部室人員參加,必要時請地方政府有關部參加。

  2、非人身事故

  (1)、三級非傷亡事故:事故分析會應在當天進行,推遲不得超過二天,由事故單位隊長或安全副隊長組織,主管業務科室負責主持,安監科(或駐礦安監處)派人參加。

  (3)、二級非傷亡事故:事故分析會必須在當班進行,由礦總值班組織,總工程師或安全副礦長(駐礦安監處長)主持,分管副礦長和分管副總工、主管科室主任、安監科科長、調度室主任參加。

  (4)、一級非傷亡事故:事故分析會必須在當班進行,由礦總值班負責組織,礦長主持,安全副礦長(或駐礦安監處長)、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工會主席、分管副總工、主管業務科室主任、安監科長、調度室主任參加。

  上述事故分析會議需要參加的其它單位和人員,由事故分析會的組織者和主持者決定並由礦調度室負責通知。

  凡上級參加調查、分析、處理的事故按國家和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事故處理

  1、對事故的處理,嚴格執行“四不放過”原則,查清事故經過,分清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管理責任者以及業務保安責任者,並製定出事故的防範措施和落實整改計劃,處理事故責任者。

  2、根據事故責任者的責任大小,按照礦每年一號文件關於事故處理規定和上級有關規定,以責任依法處理。

  3、對事故現場的處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礦年度《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執行,並認真落實事故的防範措施。

  4、事故報告:隊裏組織的事故分析會,事故報告必須在一日內報調度室、安監科(或駐礦安監處);礦主持分析的事故分析會,事故分析後二日內事故單位按部規範書寫出事故報告,報安監科(或駐礦安監處);按規定需要上報的事故報告由安監科(或駐礦安監處)負責上報;專業係統有明確規定要求的歸口上報的,由主管業務科室同時上報。

  5、關於事故責任區分的原則

  對事故處理,首先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區分的原則如下:

  (1)、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應追究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責任。

  A、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B、玩忽職守,違反勞動紀律和安全生產責任製;

  C、發現危急情況不報告,又不采取措施;

  D、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機器設備;

  E、編製設計、作業規程、技術措施或施工錯誤;

  F、不按規定配備,穿戴防護用品和工具。

  (2)、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應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A、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職工未經考試合格或不會操作,不懂01manbetx ;

  B、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生產規章製度缺乏或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

  C、設備、設施超過檢修、檢驗,使用期,超負荷以及帶病運轉;

  D、勞動條件惡劣,作業環境不安全或安全防護裝置不齊全,有缺陷,又不采取整改措施;

  E、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不執行“三同時”規定;

  F、在推行各種經濟承包責任製中沒有安全責任要求和相應措施;

  G、不按規定提取、使用安技措經費,或在施工中違反設計規定,削減安全衛生設施;

  H、對已發現的隱患未采取整改措施或事故發生後仍未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複發生;

  J、對工作現場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A、事故發生後,有意破壞事故現場,或對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拖延報告;

  B、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或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C、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搶救或搶救不力,以致增加了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D、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於人;

  E、事故發生,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複發生。

  (4)、直接責任、間接責任、主要責任的區別

  A、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的責任屬直接責任。主要是指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直接發生異常接觸的動因(責任),一般都是個人行為所致。

  B、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的原因的責任,是事故的間接責任。間接責任主要是指管理上的缺陷,也是本質上的原因。

  C、主要責任:造成事故的因素是複雜的,往往是多線性多層次的,其中必然有一種或幾種因素是起主導作用的,那麼導致事故發生的主導因素的責任就是主要責任。

  對於一個具體的事故,無論是直接原因,還是間接原因,都可能成為主要原因。

  (5)、事故調查分析管理規定

  A、不按時組織、主持事故分析會的責任者,不按時上交事故報告的責任者,每延期一天,罰款100元。

  B、無故不參加事故分析會者,每次罰款100元;遲到一次,罰款50元。由會議組織者提供名單,安監科(或駐礦安監處)執行。

  C、在事故彙報、搶救、分析、處理中,由於工作不負責任,造成過失,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或行政處分。

  D、對事故搶救、處理、追查分析事故作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E、對於單位出現微傷的事故,按現行礦臨時工傷應急處置措施由安監科(或安全信息彙報站)

  具臨時工傷單。凡因微傷出現需到安監科安全信息彙報站續臨時工傷單證明的單位,持所救治醫院的主治醫生出具的醫療技術證明書,經分管副礦長和安全副礦長(或駐礦安監處長)審閱簽字同意後,由安監科科長批準,由當日安監科值班人員和安全信息彙報站值班員具體辦理後續工傷證明。

  F、事故處理必須以礦通報公布處理結果。

  入井檢身製度與入井人員清點製度

  一、入井檢身製度

  1、人員入井時必須自覺接受入井檢身和人員清點;

  2、每一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入井;

  3、每一入井人員必須攜帶自救器和合格的安全帽,並係好帽帶,否則不準入井;

  4、每一入井人員必須攜帶完好的礦燈入井;

  5、所有入人員嚴禁喝酒,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

  6、所有人員入井時必須從自覺排隊出示《入井資格證》進入副井等候室,無入井資格證者一律不準入井。

  7、上大班人員必須持大班牌進入副井等候室,特殊情況如機電檢查、安全質量檢查等由組織檢查部門負責人統一帶隊入井。

  二、入井人員清點製度

  1、全礦在用的礦燈一律實行一人一燈製度,做到專人專燈。

  2、在用的礦燈實行編號管理,一燈一號。

  3、外單位或上級領導到礦檢查、指導工作,需要下井的,必須有礦領導或者主管業務部門陪同,所發出的礦燈要認真記錄備查。

  4、外包單位用燈同本礦職工同等對待。

  5、由礦燈房負責對每班發出和收回的礦燈進行嚴格登記,並做到準確無誤。

  6、建立完善的礦燈管理台帳,礦燈號、用燈人員姓名、單位等要做到準確對應。

  7、燈房在每次換班2小時內,燈房人員必須把沒有還燈的人員名單向調度室報告。

  8、燈房人員要進一步強化自身責任心的建設,在管理好、維護好礦燈的同時,要重點做好礦燈的登記工作,以便實時、準確地掌握井下作業人員的數量。

  9、礦考勤站要做好電腦考勤,輔助礦燈房搞好下井人員清點工作。

  XX煤礦班前(後)會管理辦法

  一、做好班前會準備

  主持人(班長以上管理人員)在會前要認真準備。

  1、在接受上級布置的生產任務時,要了解礦有關要求、施工措施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2、對開好班前會要心中有數,有針對性地做好分析、預測工作。

  3、班隊長(主持人)要通過下井跟班、電話聯係等方式,了解和熟悉上一班現場工作情況。

  4、對班前會的重要環節、主要事項要提前考慮,並提前寫好教案(記錄)。

  二、遵守班前會時間與程序

  1、班前會召開時間不低於20分鍾,原則上控製在30分鍾以內。

  2、班前會程序:點名、班前“四問”、安全培訓、班(隊)長安排工作、安全“七必講”、隊領導點評、班前抽問、互聯保簽字、列隊入井。

  三、明確班前會主要內容

  點名。起立答到,下一名未答到上一名不許坐下,最後一名答到後,由班(隊)長說請坐方準坐下。

  班前“四問”。班前要對職工思想、身體狀況進行詢問和觀察,通過察顏觀色或適當詢問,了解當班職工特別是剛剛輪休或請假回來的職工是否休息好,是否有人飲酒,是否因鄰裏或家庭問題產生思想波動,是否有身體不適等情況。

  班前安全培訓。按照“一日一題”、“一周一案例”等模式,本著“幹什麼學什麼”的原則,分口由各單位自行出題,根據職工崗位情況,區分一般了解知識和崗位必須掌握的知識,控製總量,下發學習計劃。主講人授課前要備課,要有備課記錄,內容要通俗易懂。“一周一案”主要學習本單位、本專業發生的事故案例,用身邊發生的事情教育職工,案例講解要生動形象,摸得著、看得見,讓職工記憶深刻,了解同類事故如何防範、避免,記錄內容不要過於繁瑣,減輕職工負擔。

  安全“七必講”。根據當班任務和現場實際,把每個環節、每道工序、每個作業點應注意的安全事項逐條向職工講清、講透,讓每個作業人員明白作業點存在的安全隱患和處理方法,以及每個作業崗位人員應知、應曉的安全事項,增強職工的互保聯保、自保的安全意識,並適當安排職工互動內容,調節班前會的的氛圍。

  安全“七必講”的主要內容為:

  (1)必講上班安全生產情況,本班可能存在的問題和施工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作業規程執行情況,強調工程質量的要求。

  (2)必講人的安全行為,特種作業人員上崗時需要注意的事項及其他作業人員上崗時需注意的事項,必講聯保互保內容。

  (3)必講相關人員作業時的安全責任確認,零星工程要指定安全責任人,明確班隊長及重要崗位人員的安全職責,責任一定不能缺失。

  (4)必講使用設備的安全注意事項及工作麵應配備的安全設備。

  (5)必講作業環境的安全狀況,安全退路必須保持暢通,作業環境必須保證幹淨整潔。

  (6)職工情緒確認,在點名時要求職工起立答到,並自述精神狀態、身體情況,情緒不穩、身體不佳的員工不得下井或對其進行重點安全管理。

  (7)必講新工人的安全。對新工人的安全進行重點管理,認真落實導師帶徒。

  5、班(隊)長安排工作。由班(隊)長根據本班出勤人員,根據其工種,進行具體分工,安全工作。

  6、隊領導點評。隊長、黨支部書記和技術員等領導進行班前教育,對當班安全生產工作進行重點安全提示和點評。

  7、班前抽問。抽問“一日一題”、“二十六條”嚴重三違行為。同時針對班前會所涉及到的安全、生產方麵的事項對當班重點崗位職工進行提問,從而提高班前會召開的效果。

  8、互聯保簽名。嚴禁漏簽、錯簽和代簽。

  9、列隊入井。由班長在前,跟班隊長在後,列隊進入等候室,安全宣誓後列隊入井。

  四、認真開好班後會

  1、主持人必須點清職工人數,確定當班職工全部升井。

  2、要對當班安全、生產、質量情況進行總結,對當班沒有完成任務、存在安全、質量問題的要有處理意見,並認真書寫班後會記錄。

  3、要開展好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班組每班班前排查,區隊要每天排查。對當班排查的問題、處理結果進行回顧,並填寫在記錄本上。星級安全衛士應每班排查安全隱患,並督促落實整改,將每天排查隱患落實情況向駐礦安監處彙報。

  4、開展工作質量評估。每班班後,班隊長要對照當班工作質量進行自查、自評,按礦質量標準化辦公室規定要求,認真填寫班安全質量標準化評估記錄,然後由值班隊長審查、點評、簽字、存檔。

  五、獎懲及相關要求

  1、實行日常檢查、抽查與月度評比製度。由駐礦安監處組織,培訓辦、黨政事務部、技術管理部、生產管理部等職能部門參加,對各單位班前(後)會進行日常檢查、月度評比。對於在月度評比中前/後5名的單位,對其單位班長以上管理人員每人獎勵/罰款500元。對於在月度內檢查中,出現兩次未按上述要求召開班前會的主持人給予撤職處理。

  2、班組每班要進行安全隱患排查一次,隊要每天進行隱患排查一次。凡沒有按有關要求進行排查的,一次給予責任人300元的罰款。

  3、入井職工不參加班前會、不參加措施貫徹、不進行互聯保簽名,一律不得入井,違者按“三違”論處。

  4、班前(後)會記錄的質量將納入班隊長素質考核內容,作為班隊長任免的一項重要依據。

  5、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罰300元,一年累計三次的予以免職。

  (1)班前不做準備,教案沒有提前書寫在記錄本上的;

  (2)對井下現場情況不熟悉,安排工作籠統的;

  (3)不按照班前會程序要求召開的;

  (4)不組織職工學習“一日一題”、“一周一案”的;

  (5)任務安排不細,安全注意事項沒有講清楚的;

  (6)班前(後)會記錄照抄照搬、千篇一律的。

  XX煤礦新員工管理實施細則

  一、經過崗前培訓合格後分配到用人單位的新員工,上崗前必須由用人單位根據工作性質,製定入井前的規程措施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7天,要有培訓計劃和考試卷及考核成績。

  二、考核成績合格後,用人單位要安排專職師傅進行傳、幫、帶工作。師傅必須是具有三年以上本崗位工作經驗的、具有一定專業知識與技能、有敬業精神,並簽訂師徒合同,合同期限不少於一年,在師徒合同中必須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凡工作期間出現安全事故的新員工,追究師傅的安全連帶責任,每位師傅帶徒不得超過1人。

  三、新員工在簽訂師徒合同後,方可入井,新員工入井7天內,用人單位不準安排幹活,培養新員工對煤礦的認同感。

  四、新員工入井必須由師傅帶著,同師傅在一起工作,師傅休班,新員工也必須休班,嚴禁新員工單人獨崗作業。

  五、礦成立新員工聯合鑒定小組,組長為高雲,副組長為各分口副總,成員為蔣俊良、高長征、陳方山、陶應剛、殷宗餘;聯合鑒定小組辦公室下設培訓辦,蔣俊良為辦公室主任。

  六、聯合鑒定小組要製定新員工結業鑒定辦法。

  七、新員工六個月見習期滿後,對新員工進行綜合考核鑒定,確認合格後,出具書麵鑒定報告,準予結業。新員工的見習鑒定報告存入職工培訓檔案之中。

  八、見習期滿後,經考核鑒定不合格的員工,繼續進入下一個見習期,連續三個見習期考核不合格者,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九、新員工在見習期間,未出現三違現象,未出現任何事故,用人單位每月獎勵師傅200元;新員工順利結業,礦一次性獎勵師傅500元。

  十、用人單位新員工見習期考核合格率達100%,礦一次性獎勵用人單位負責人1000元。

  “手指口述”考核辦法

  一、組織領導

  成立XX煤礦“手指口述”考核小組。

  組 長:陶仁友

  副組長:孫成友、高雲、朱若軍、李國友、劉曉寶、楊建強、陳登林

  成 員:綜合辦、總工辦、駐礦安監處負責人

  下設辦公室在駐礦安監處。

  二、考核對象

  全礦生產及輔助單位全體人員(含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

  三、考核方式

  (一)管理人員考核

  由駐礦安監處、綜合辦、總工辦聯合在每月底對各單位行政負責人、技術員及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進行書麵考試。

  (二)員工考核

  由駐礦安監處在施工現場對現場施工人員進行“手指口述”運用考核。

  (三)單位考核

  單位行政負責人、技術員及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考核成績加單位員工考核成績為單位綜合考核成績。

  四、獎懲辦法

  (一)管理人員考核。管理人員理論考核成績前三名分別給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獎勵;後三名給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處罰。

  (二)普通員工考核。現場在施工前或施工後沒有進行安全確認的,一次給予罰款100元處理。

  (三)現場跟班隊長考核。跟班隊長沒有在施工前或沒有向領導進行禮儀、崗位職責描述、安全確認的,一次給予罰款200元處理。

  (四)單位考核:單位管理人員和普通員工考核成績均在前三名的,分別給予單位獎勵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倒數後二、三名的給予罰款20000元、10000元;倒數第一名的給予單位行政負責人撤職處理;所在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出現2家單位均在倒數後三名內的,給予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撤職處理。

  XX煤礦隱患掛牌暫行規定

  一、施工地點錨杆、錨索預緊力有3根以上未達到要求,施工工程質量不合格,給予掛牌停止作業處理。

  二、施工地點現場無跟班隊長或未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給予掛牌停止作業處理。

  三、不按照《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規定施工,現場查出的安全隱患未按期處理,給予掛牌停止作業處理。

  四、現場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有發生事故的可能,給予掛牌停止作業處理。其中,嚴重隱患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超掘超過一個排距;

  2、頂板破碎,未按規定使用超前護頂錨杆等臨時支護;

  3、頂板破碎,錨杆、錨索未按措施要求施工;

  4、打眼與裝藥同時進行;

  5、斜巷安全設施不齊全、鋼絲繩斷絲超過規定;

  6、斜巷運輸上下口無把鉤硐室;

  7、巷道維修,多茬作業,互相切斷安全退路。

  為加強掛牌停頭停麵的管理,提高各單位積極整改隱患的意識,確保礦井的安全生產,月度內單位被掛牌停頭停麵兩次的,給予單位責任人免職處理,請各單位認真遵照執行。

  XX煤礦安全和諧班組建設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班組安全管理應做到有章可查、有規必依、製度健全、落實準確、記錄完整、檢查到位。實現安全風險超前預控和基層安全自主管理的目標。

  二、組織領導

  成立XX煤礦安全和諧班組建設領導小組:

  組長:孫成友、陶仁友

  副組長:高雲、陶華俊、朱若軍、李國友、趙啟全

  成員:各分管副總、基層單位隊長、技術負責人、駐礦安監處專業安監員、職能科室承包區隊人員、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

  XX煤礦安全班和諧組建設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沙建國任辦公室主任。

  三、考核程序及時間安排

  (一)每月20日開始,各分口副總工程師組織基層單位隊長、技術負責人、駐礦安監處專業安監員、職能科室承包區隊人員、各單位黨支部書記對照《XX煤礦安全和諧班組建設評價標準》進行自查,25日以前將自查情況以書麵和電子郵件的形式報礦安全和諧班組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自查結果向礦安全和諧班組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1至3家優勝單位,並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預驗收。

  (二)每月30日,駐礦安監處主任工程師負責組織,礦安全和諧班組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集礦副總工程師、職能科室負責人、專職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組成考評小組,對各專業推薦的優勝單位對照標準進行現場考評,提出獎勵單位名單。

  (三)各專業評選的獎勵單位名單經礦安全和諧班組建設領導小組審定後月度兌現獎勵。各專業月度倒數第一名的單位和有關人員按規定進行處罰。

  (四)各專業安全和諧班組創建、考核、評比工作由各專業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

  四、獎罰規定

  (一)各專業月度考評優勝單位一次性獎勵單位1至3萬元,隊長、技術員和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各1000元。

  (二)各專業月度考評倒數第一名單位給予隊長、技術員、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各1000元罰款。

  (三)全年三次考評倒數第一名的單位,單位主要負責人就地免職。

  (四)全年三次考評優勝單位,授“安全和諧型”班組標兵稱號,給予單位50000元,隊長、技術員、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各3000元獎勵。

  五、評價標準

  見附件《XX煤礦安全和諧班組建設評價標準》。

  每周安全隱患排查及安全生產預警製度

  一、總體要求

  加強礦井安全基礎管理工作,健全規章製度體係,完善作業標準,提高職工業務技能,保持礦井安全生產形勢的長期穩定,建立礦井安全生產的長效機製。

  二、具體規定

  (一)成立安全隱患排查及安全生產預警領導小組。

  組長:孫成友、陶仁友、高 雲

  成員:礦副總以上領導、各職能科室相關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

  (二)下設六個專業組具體負責分管範圍內的隱患排查工作,對安全管理基礎薄弱、事故隱患無法解決的單位掛黃牌警告,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提出誡勉預警。

  第一組:采煤、掘進、開拓、巷修、生產準備專業

  組長:李國友、王建君

  成員:蘇多雲、馬占光、蘇正江、彭忠東、顧廣義、劉正茂、杜庫實、焦金寶及各職能科室采煤、掘進、開拓、巷修、生產準備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第二組:機電、運輸、選煤專業

  組長:王修宏

  成員:黃曙光、陳敬濤、黃顯明、史勇及各職能科室機電、運輸、選煤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第三組:通風、防突專業

  組長:朱若軍

  成員:楊建強、周德生、吳彬、賀正茂及各職能科室通風、防突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第四組:地測防治水專業

  組長:張要田

  成員:各職能科室及項目部地測防治水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第五組:地麵土建、消防、礦內機動車運輸專業

  組長:劉大華

  成員:劉曉寶、呂磊、各職能科室及楚源公司物業部相關技術和管理人員。

  第六組:監察組

  組長:高雲

  成員:楊建強、黃曙光及駐礦安全監察處技術和管理人員。

  (三)每周一上午8時由各專業組組長負責召集本專業組成員,深入現場進行隱患排查。下午15時,召開專題會,針對現場存在的隱患,製定整改措施,確定整改責任人,落實整改期限。對重複出現或嚴重威脅安全生產的隱患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對其進行黃色預警。

  各專業組應安排專人對現場存在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彙總,並以書麵和電子文檔的形式報駐礦安全監察處,駐礦安全監察處應建檔監督落實。

  當該項工作與其它檢查活動重複時,可以合並進行。

  (四)為確保現場存在問題整改落實有效,各專業組對現場存在的問題應安排人員跟蹤落實,並在周三礦安全例會上彙報整改落實情況。各專業組組長應在礦安全辦公會議上彙報整改落實情況。駐礦安全監察處要在下周一通報會上通報整改結果。

  三、保障措施

  (一)每周一除礦領導、各職能科室相關人員和基層區隊長帶班下井外,所有管理人員必須深入現場進行隱患排查。

  各專業組未組織周一安全隱患排查活動的,每次罰組長1000元,組長應向礦長彙報未開展活動的原因及整改方案,並在礦安全辦公會上做深刻檢查;兩次以上未開展活動的,礦黨委書記對組長進行談話,並給予其警告處分。

  (二)各專業組組長因帶班或其他原因無法組織活動的,應及時安排其它礦領導組織周一安全隱患排查活動。

  (三)各專業組成員因故無法參加檢查活動的,要向組長請假,無故不參加周一安全隱患排查活動的,每次罰款500元;每月兩次以上無故不參加活動的,取消月度各類安全獎勵及津貼。

  (四)檢查組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被檢查單位安全管理混亂、責任製不落實、製度不健全、記錄不規範、隱患重複發生、安全生產保障不力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該單位掛黃牌警告、主要負責人誡勉、單位停工整改等安全管理預警措施。

  (五)安全管理掛黃牌的單位和受到誡勉的個人季度內不得享受各類安全獎勵和津貼。

  對掛黃牌的單位或受到誡勉的個人,由相關專業組確定限改期限。整改結束後,責任單位或個人應向相關專業組提出申請,由各專業組和監察組共同驗收合格後予以摘牌或撤消誡勉處分,恢複各項獎勵。

  限期內不積極整改的單位或個人,由各專業組長向礦長提出更換主要負責人的建議,經礦長同意後,由監察組監督執行。對停工整改的單位,由培訓辦、保衛科負責組織進行一周的軍訓、手指口述和安全知識培訓,培訓期間按天發放基本工資。培訓後經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崗作業,考核不合格人員必須重新培訓,複訓考核仍不合格的給予待崗處理。

  (六)被檢查單位應將經分管礦領導批準的製度規定、相關職能科室簽字的施工圖和牌板及相關作業記錄存放在作業地點合適區域,方便檢查人員對照檢查、核對。

  被檢查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經常與分管礦領導、相關職能科室溝通信息,及時彙報安全工作思路,隱患整改進展及製度建設情況。

  駐礦安全監察處、綜合辦應經常性地組織安全管理經驗交流、學習、討論活動,不斷推動全礦安全創新活動登上新台階。

  XX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製度

  一、事故隱患定義和分類

  (一)事故隱患的定義

  可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及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隱患的分類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和《安徽省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管監察辦法》等係列文件,結合我礦實際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事故隱患的分類。

  事故隱患根據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及管理上缺陷,可能導致事故發生: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危及大部分人的生命安全,具體認定、排查、治理及報告見《XX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監督管理辦法》。

  一般事故隱患(下文所指均為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及時整改,造不成嚴重後果的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按安全隱患的涉及範圍分為A、B、C三級:

  A級:難度大,礦自身解決不了,須由公司解決的安全隱患;

  B級:難度較大,區隊解決不了,須礦解決的安全隱患;

  C級:由區隊、各職能單位必須解決的安全隱患。

  按安全隱患的種類分為:頂板、一通三防、機電運輸、水害、安全防護及其它。

  二、事故隱患的整改責任劃分

  (一)成立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小組

  組 長:礦長

  副組長:黨委書記、駐礦安監處處長

  成 員:礦副總以上領導、駐礦安監處安監科科長、 生產辦主管、總工辦主管、機電辦主管、通防辦主管、運輸區區長、支護區區長、保衛科科長

  (二)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小組職責

  1.礦實行安全隱患排查總工程師負責製和隱患整改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製,凡隱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而發生事故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A類隱患排查與整治實行總工程師負責製,各分管副總為分管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具體責任人;

  3.隱患整改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製。礦長對隱患排查工作全麵負責,負責把安全整治責任落實到分管礦領導。分管礦領導對所管轄範圍內的隱患排查工作負責,隨時組織職能單位研究問題,采取得力措施,落實整改事故隱患;

  4.各職能單位針對礦現場管理,設備管理,技術管理上存在的安全隱患,在業務範圍內積極組織職工進行安全隱患整改,做到在規定的限期內項目落實、措施落實、資金落實、責任人落實;

  5.公司安監局負責對A級安全隱患進行監控,並指定專人跟蹤監督落實;駐礦安監處負責對B級、C級安全隱患進行監控,並指定專人跟蹤監督落實;小班檢查發現現場可立即解決的隱患,由跟班安監員現場監督落實解決;安監局負責對A級安全隱患的整改驗收,駐礦安監處負責對B級、C級隱患的整改驗收,“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

  三、隱患的排查、治理和報告

  (一)隱患的排查

  1.礦按照深化安全整治及安全現狀綜合評價標準的要求,開展年度隱患排查,報公司安監局;同時及時開展月度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並於每月25日前報公司安監局;各單位對各類安全隱患按分級管理的要求,按“五落實”的原則落實整改,礦每月向公司安監局報送隱患整改進展情況。

  2.對於A級和B級隱患,職能單位要提前排查,並按A、B級隱患的有關規定於每月20日上報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簽字,待簽字後於每月25日前報駐礦安監處。對上月已排查但未處理的安全隱患應書麵說明原因,駐礦安監處彙總後報總工程師批準後上報公司安監局。

  3.對於C級隱患,職能單位負責分管範圍內的隱患排查,並監察落實相關生產單位整改。

  (二)隱患的治理

  A級安全生產隱患,由礦長組織製定並實施安全生產隱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應當包括: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A級隱患,必須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製定針對性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經礦長同意,並報公司安監局批複後執行。

  B級隱患,必須由礦分管副總負責組織製定整改措施,並報分管礦領導後審核後執行。

  C級隱患,由職能科室督促生產單位整改。

  各級單位應及時將隱患整改結果報駐礦安監處,駐礦安監處要認真組織跟蹤複查整改情況,對於整改不認真,處理不徹底的單位,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誌,暫時停止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三)隱患的報告

  A級隱患報告。A級隱患,礦必須立即以文件形式向公司報告,並抄報安監局備案。

  A級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的治理方案。

  B級隱患報告。B級隱患,礦月底以便文形式向公司報告。

  (四)事故隱患銷案

  A級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結束後,由礦長組織自檢,自檢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後,以書麵形式提出驗收申請。凡屬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通知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後,應及時申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驗收;其它A級隱患由駐礦安監處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後,對事故隱患進行銷案。B、C級隱患治理結束後,由分管礦長組織自檢,自檢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後,在月底與下月隱患排查一並報駐礦安監處。

  (五)隱患檔案管理

  1.駐礦安監處按隱患類別、級別落實督察責任人,A級、B級隱患每月督查一次, C級隱患及時督查,督查人對督查情況負責並簽字。

  2.各類隱患由駐礦安監處建立台帳,詳細記錄隱患整改進展情況和督查人的督查情況。

  3.隱患整改完後,由各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安監局或駐礦安監處組織驗收,並建立檔案。

  4.安監人員入井檢查在現場發現安全隱患,不能在當班解決的,必須對隱患進行分級,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並根據隱患級別由安監局或駐礦安監處指定專人負責跟蹤落實。

  5.A級和B級安全隱患在沒有整改前,必須編製事故防範措施,駐礦安監處監督措施的編製和貫徹落實。

  6.隱患沒有按期整改,督查人要及時彙報,追查原因,提出處理意見,並督促有關單位重新製定整改方案。

  四、獎罰辦法

  對未及時發現隱患或發現隱患後未及時處理而造成事故的,則按照事故的有關規定對責任者進行處罰。

  (一)經駐礦安監處核準、備案的A級、B級隱患治理項目,未在規定時間內實施完成的(未提出延期整改申請的),每項給予責任單位罰款10000元,逾期每天加罰1000元;給予整改責任人罰款1000元,逾期每天加罰100元;對逾期仍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給予行政一把手撤職處分。

  (二)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又隱瞞不報的單位,由駐礦安監處給予警告,並責令其上報,並處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頭整頓。

  (三)督查人對安全隱患督查不到位而延期整改的,一次扣500元,因督查不到位而發生事故,輕傷或三級非傷亡事故一次扣督查人1000元,重傷或二級非傷亡事故一次扣督查人2000元,死亡事故一次扣督查人10000元,並按事故責任劃分給予行政處理。

  (四)對安全隱患整改驗收不負責的,視情況一次扣500元至1000元,驗收後發生事故,對責任人加倍處罰。

  五、其他規定

  本製度自2011年4月1日起與《XX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監督管理辦法》一並執行。

  本製度解釋權歸駐礦安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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