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龍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及安全責任製彙編
目錄
礦井領導“一通三防”安全責任製 ……………… 4
第一節 “一通三防”月度例會製度……………………… 16
第二節 通防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製度 ………………… 17
第二章 礦井通風管理規定 ………………… 32
第一節 礦井組織機構及專業隊伍的設置規定 ………… 21
第二節 礦井通風係統 …………………… 21
第三節 局部通風 …………………… 26
第四節 通風設施 …………………… 28
第三章 防治瓦斯管理規定 ………………… 33
第一節 瓦斯檢查人員配備規定 ………………………… 33
第二節 瓦斯檢查製度 …………………… 33
第三節 瓦斯檢查員交接班製度 ………………… 34
第四節 瓦斯檢查點的設置原則及檢查標準規定 ………… 35
第五節 回采工作麵上隅角瓦斯治理規定 ……………… 39
第六節 瓦斯抽放管理規定 …………………… 40
第七節 瓦斯報表審簽製度 …………………… 44
第八節 獨頭盲巷的管理規定 …………………… 45
第四章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製度……………… 45
第一節 一般管理規定 ………………… 52
第二節 “一通三防”調度監控中心管理製度………… 60
第六章 職業危害管理製度…………………… 63
第一節 防塵管理製度 ………………… 63
第二節 巷道清塵製度 ……………………… 67
第三節 職業危害管理製度 …………………… 68
第七章 防滅火管理製度 …………………… 69
第八章 爆炸物品管理製度 ………………… 72
第一節 爆炸物品管理獎懲製度 …………………… 72
第二節 雷管、火藥發放清退製度 ………………… 73
第三節 雷管、火藥儲存保管製度 …………………… 74
第四節 雷管、火藥裝卸運輸製度 …………………… 75
第五節 火藥庫防火警衛製度 …………………… 75
第九章 井下放炮管理 …………………… 76
第一節 井下放炮製度 …………………… 76
第二節 一炮三檢爆破製度 ……………………… 80
第三節 三保險爆破製度 …………………… 80
第十章 測風製度 ……………………… 81
第十一章 安全儀器儀表 ……………………… 82
第一節 光學瓦斯檢定器管理製度 …………………… 83
第二節 風速表管理製度 ……………………… 84
第三節 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管理製度……………………… 85
第四節 自救器管理製度 ……………………… 86
第五節 粉塵采樣器管理製度 ……………………… 87
第十一章 通風儀器儀表標校強檢製度 …………… 88
第十二章 定期01manbetx 措施學習製度 …………………… 88
第十三章其它 ……………………… 89
第一部分 玉龍煤礦“一通三防”安全責任製
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礦井“一通三防”工作的規範化、製度化建設,全麵落實“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方針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努力構建“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隱患排除、綜合利用”二十四字工作體係,杜絕重、特大02manbetx.com 發生,抓好“一通三防”責任落實,構建齊抓共管格局,形成嚴密的煤礦“一通三防”安全生產管理體係,礦製定本安全責任製,望各單位相關人員認真執行。
第一章 礦井領導“一通三防”安全責任製
礦 長
一、礦長是礦井“一通三防”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對礦井“一通三防”工作全麵負責。
二、負責貫徹上級頒布的一係列“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指令、決定、規定等,並認真組織實施。
三、認真抓好“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十二字方針在礦井的有效落實和“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隱患排除、綜合利用”瓦斯綜合治理二十四字工作體係的構建。
四、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組織機構,並配齊與實際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保證“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建立健全有關責任製,並確保人員素質。
五、定期檢查“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優先解決“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財、物。對專項資金及安全費用必須按計劃專款專用。
六、定期召開安全辦公會議,專門03manbetx 研究“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提出問題,製定整改措施,避免重大02manbetx.com 發生。
七、負責把“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分別落實到分管副礦長。定期檢查“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齊抓共管責任製執行情況,檢查有關部門“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開展情況及問題的解決情況,並落實有關獎懲辦法。
八、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安全監控係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九、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通風隱患排查,主持召開至少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會,有通風工作計劃和總結。
礦 總 工 程 師
一、在礦長領導下,是礦井“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技術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二、負責貫徹落實上級下達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方麵有關技術政策、指令、決定、規定、細則、通報和措施等,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組織製定本礦井“一通三防”五大係統(通風、抽放、監控、防滅火、防塵)的規劃、計劃,經審批後督促落實。
四、負責把好工程設計、生產布局關,在開采設計、技術裝備和工程施工設計中,要落實上級有關“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相關規定,並優先滿足“一通三防”需要,避免采掘接替失調、生產過於集中給通風造成困難。
五、負責井下所有采掘作業01manbetx 和施工安全措施的審批,並嚴格把好措施審批關。
六、負責“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專業人員的配備和技術培訓,組織製定“一通三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及專業人員培訓計劃,並督促檢查有關部門的落實情況。
七、負責組織礦井“一通三防”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和瓦斯綜合治理例行檢查和隱患排查,及時發現、解決和處理現場存在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問題與隱患。
八、負責每月召開一次“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例會,總結上月工作,排查有關“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安全隱患,布置下月任務,並按期參加公司“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隱患排查工作,向公司彙報有關“一通三防”隱患和工作情況。
九、組織編製礦井“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重大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安全費用計劃、維簡費計劃和瓦斯鑒定計劃,並組織實施;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反風演習和救災演習。
十、每天審簽重點瓦斯日報、監控係統報表,對出現的通風、瓦斯、煤塵異常,要及時組織研究,采取措施,及時處理,並對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對瓦斯、煤塵和有毒有害氣體中毒等各類事故,必須親自參與調查、03manbetx 、處理;對通風質量達標和安全生產急需解決的問題,有權調動人員和物資進行處理。
十二、負責“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科研攻關,以及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先進經驗的推關應用工作。
十三、抓好失修巷道的維修、維護工作,確保礦井通風阻力分布合理,巷道風速不超限。
十四、負責礦井防治煤礦與瓦斯突出的設計和措施製定,落實“四位一體”防突措施。
通 防 副 礦 長
一、具體負責礦井“一通三防”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工作。
二、貫徹執行上級下發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指令、決定和規定,並結合公司各生產井口實際,製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三、負責編製“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中、長期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年、季度工作計劃,對計劃的執行情況組織檢查和督促,並及時做好總結工作。
四、負責礦井“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程設計審查和組織竣工驗收。
五、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負責組織礦井“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程設計、01manbetx 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煤層自然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鑒定;參與組織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主要通風機性能鑒定和相關救災演習工作。
六、按照總工程師要求,籌備組織好礦 “一通三防”專業會議,定期評估生產礦井“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狀況,提出加強“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的意見,並組織實施。
七、負責提出“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重大問題和事故隱患的處理方案和措施,參加 “一通三防” 和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救援與處理。
八、負責“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科研項目的立項、管理和研發,負責“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推廣應用。
九、定期組織“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檢查,參加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和“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督查及專業考核工作。
十、負責審批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及通防災害處置應急預案的製訂,參與“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安全技術培訓工作。
十一、負責礦“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重點隱患排查和重點隱患監控工作,並對整治情況實施追蹤調度。
十二、負責“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安全費用的管理,參與購置通防裝備、儀器儀表的設備性能把關工作。
生 產 副 礦 長
一、在礦長領導下,對生產範圍內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負重要責任。
二、負責貫徹執行“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方麵的文件、指令和有關規定,並把瓦斯防治、防突治理措施落實到生產單位。
三、經常檢查生產範圍內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進展情況,會同礦總工程師03manbetx 存在的問題,積極采取措施並組織實施。
四、定期組織進行井下各生產係統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五、協助礦長督促生產部門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齊抓共管責任製的落實。
六、對生產單位存在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重大問題和隱患,協助礦總工程師製定解決的措施。
七、對生產單位的通風及瓦斯、防突治理、煤塵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井下現場,及時組織開展“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安全、質量大檢查,發現、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八、負責對礦井各進回風巷道的擴修和施工,確保礦井通風斷麵,滿足礦井通風需要。
安 全 副 礦 長
一、在礦長領導下,對安全生產範圍內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負重要責任。
二、負責貫徹執行“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方麵的文件、指令和有關規定,並把瓦斯防治措施落實到區隊。
三、經常檢查生產範圍內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進展情況,會同礦總工程師03manbetx 存在的問題,積極采取措施並組織實施。
四、定期組織進行井下各生產係統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五、協助礦長督促檢查業務部門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齊抓共管責任製的落實。
六、每旬應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會上要分析礦井“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存在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
機 電 副 礦 長
一、在礦長領導下,對分管範圍內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負責。
二、負責貫徹執行“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方麵的文件、指令和有關規定,並把瓦斯防治措施落實到區隊。
三、經常檢查分管範圍內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進展情況,會同礦總工程師分析存在的問題,積極采取措施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督促、檢查井下供電、機電設備安裝質量,維修保養製度執行情況,確保電氣設備防爆性能良好,杜絕失爆。
五、負責重點抓好采掘供電、掘進通風供電“三專兩閉鎖”,局部通風機“主備扇自動切換”裝備係列化工作。
六、負責煤礦機電、運輸範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
七、保證礦井“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使用的機電設備、設施“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防爆合格證”等齊全,嚴緊不合格電氣設備入井。
八、確保礦井主要通風機正常運行和維修、保養工作,保證地麵反風設施靈敏可靠。
九、負責抓好礦井通風、抽放等係統的保養和安全連續運行,及時發現、解決和處理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十、負責保障礦井井下供水係統,保證供水係統運行正常,供水滿足井下防塵和消防用水,井下各種防塵設施安裝。
十一、負責維護好礦井瓦斯監控係統和抽放係統,保證礦井瓦斯監控係統和抽放係統運行正常。
調 度 主 任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製度。
二、負責公司“一通三防”監測監控係統、相關“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技術管理軟件的網絡維護和數據傳輸工作,確保網絡暢通、數據傳輸準確。
三、配合通風業務部門搞好“一通三防”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信息化管理、使用工作。
四、參與“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信息化設備的招標及監測監控係統的技術改造工作。
五、保證礦區通訊係統暢通無阻。
安全科長職責
一、參與“一通三防”措施的審查,熟悉采掘安全措施中“一通三防”工作內容。
二、負責監督“一通三防”安全技術工作現場落實,兌現。因現場作業情況發生變化而需要改變施工工序或方法時,必須監督有關部門先修改或者重新編製“一通三防”措施之後再進行施工。
三、按作業規程所規定的“一通三防”有關內容進行作業跟蹤檢查,凡“一通三防”工作不落實的,堅決停止作業,落實“一通三防” 工作之後方可恢複作業。
四、對“一通三防”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各工區範圍內的"一通三防"質量達標工作進行驗收評定。
五、監督檢查下井人員嚴禁穿化纖衣服、攜帶手機、煙草、點火物品及酒後入井,監督井口及抽放站附近20米範圍內嚴禁煙火。
六、負責分析追查“一通三防”方麵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破壞通風設施的行為。
機電科(隊)長職責
一、構建安全經濟、合理可靠的供電係統,減少或消滅無計劃停電停風。對機電運輸係統承擔直接管理責任。
二、保證通風、排水、抽放係統安全供電,確保礦井不停風,不淹井、不停瓦斯抽放泵。
三、敷設的供電線路和安裝的機電設備必須符合“一通三防”安全標準要求,保證供電係統安全可靠,減少或消滅無計劃停風。
四、負責維護好職責範圍內的機電設備,防止電器設備失爆。
五、熟悉供電係統,按要求準確指揮停送電工作。
六、機電硐室的防滅火器材必須齊全、可靠。
七、負責管好用好職責範圍內的“一通三防”設施。
八、督促專業所屬口按時完成本職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程,工程完工後,及時組織按標準要求進行驗收,並做好工程移交工作。
九、經常檢查電器設備的完好狀況,消滅井下電氣設備失爆。
十、實現采掘供電分開,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裝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和專用供電線路。
十一、在考慮供電線路的敷設和機電設備的安裝時,必須符合“一通三防”安全標準要求。
十二、監督入井設備的完好性,杜絕不完好的設備入井。
材料供應部主任職責
一、及時審定“一通三防”工程所需的設備、材料計劃,並對物資供應站采購情況進行跟蹤落實。
二、監督“一通三防”設備、材料的發放、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在計劃投資管理上,要確保企業在安全生產上資金的投入。
通風科(隊)長職責
一、組織編製礦井“一通三防”工作規劃和年、月計劃,對年度礦井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級進行鑒定。
二、通風、瓦斯、防塵、防滅火、瓦斯監測等工作進行日常管理。並向有關單位和領導報送通風、瓦斯日報和測塵日報。
三、在總工程師的批準之下,組織進行局部通風係統的調整。
四、按時組織完成本職範圍內的安全技措工程。
五、按質量標準構築安全可靠的通風設施,確保通風係統穩定。
六、對礦井各工區“一通三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其情況定期向總工程師彙報。
七、對抽放鑽孔進尺、封孔質量、管路安裝及回收、瓦斯抽放率進行檢查驗收,對其工程質量負責。
八、負責抽放鑽孔、地質鑽孔、注漿鑽孔等各類鑽孔的施工。
九、負責測定瓦斯抽放參數,合理分配各抽放點的抽放負壓。
十、負責全礦抽放瓦斯管路的維護和放水工作。
十一、負責分析,考察瓦斯抽放效果,提高礦井瓦斯抽放率。
十二、負責礦井瓦斯泵房的管理。
十三、依據礦井地質情況,結合井下瓦斯湧出量情況,積極開展治理瓦斯的技術攻關。
十五、加強通風調度工作,隨時掌握礦井“一通三防”工作情況,並每天負責向礦分管領導、調度室彙報,特殊情況隨時彙報。
機電運輸科(隊)長職責
一、對職責範圍內的機電安裝工程質量、維護質量、防爆性能負責。
二、監督檢查井口20米範圍內嚴禁吸煙,嚴禁用明火取暖。
三、負責按質按量及時完成礦臨時安排的“一通三防”工程。
四、嚴禁用車撞風門,電機車在大巷行走時,要注意保護好瓦斯抽放管路。
五、按規定安裝除掘進以外的所有防塵管路。
采掘隊長職責
一、對職責範圍內的機電設備質量及防爆性能負責。
二、負責管理好施工區域內“一通三防”設施。
三、嚴格按照規程和措施要求進行施工,在無作業規程或無安全技術措施、無風電閉鎖、無水、無噴霧設施等情況下,不能安排掘進或回采作業,杜絕瓦斯超限作業。
四、負責清掃本職範圍內的煤塵,防止煤塵堆積和飛揚。
五、對自身的火工品管理負責。
六、協助通風工區治理本職區域內的瓦斯。
其他管理人員職責
一、采、掘、機、運、通副隊長協助正職抓好本部門範圍的“一通三防”工作,對分管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二、采、掘、機、運、通主管技術員對本部門範圍的“一通三防”工作負全麵技術責任。技術員協助主管技術員抓好本工區的“一通三防”工作。
三、業務部門副職及其技術人員對分管範圍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井下人員的職責
熟悉施工環境的“一通三防”措施,愛護使用好“一通三防”設施、設備。
第二部分 玉龍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第一章 日常管理製度
第一節 “一通三防”月度例會製度
第一條 每月由礦長主持召開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會,礦總工程師和分管通防的有關領導、有關部門人員、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參加會議。
第二條 會議的主要內容,一是總結上月礦井“一通三防、防突、抽采、安全監控、防火、防塵等六大係統完成情況及存在問題;二是“一通三防”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現場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案;三是檢查重大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四是協調平衡“一通三防”問題的整改時間、責任單位及所需的人、財、物;五是總結分析、評價當月的“一通三防”工作;六是確定下月“一通三防”工作重點和實施意見。
第二節 通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製度
第一條 礦井必須建立“一通三防”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製度,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有關人員每月對本單位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情況進行一次全麵分析,將分析出的事故隱患情況分類分項逐條登記,將事故隱患的處理措施、解決時間、項目負責人落實好,並準備好有關資料、圖紙、表格,由總工程師帶隊在每月月初到上級主管部門彙報,彙報內容包括上月隱患完成情況、本月通風係統檢查情況及“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情況。
第二條 安監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監督檢查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並及時進行跟蹤複查。對到期達不到整改要求的,要認真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第三條 對通防事故隱患要分類、編號,建立台帳,因不及時排查隱患或整改措施不當造成事故的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 “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內容包括:
(一)通風:
1、地麵扇風機必須安裝兩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分鍾內啟動完畢,主、備通風機必須都能滿足礦井風量需要。扇風機性能良好,按規定時間換機檢修。反風係統齊全有效,能在規定時間內實現礦井反風的目的。
2、礦井(包括采區、采掘工作麵等)的生產能力要與通風能力相匹配。礦井的通風能力必須大於或等於生產能力,井下各采區、采掘工作麵、峒室等用風地點的實際風量必須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礦井必須每年核定礦井通風能力,保證以風定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井下出現風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聯通風的等同超通風能力生產。
3、礦井的通風能力要與通風網絡的通風能力相匹配,井下通風巷道必須經常維修,保證設計斷麵,降低通風阻力,縮短礦井通風流程。
4、嚴格把好巷道的設計施工關,井下各采掘巷道的布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一通三防”有關規定,達到合理、穩定、可靠的通風要求,做到采掘係統合理、通風網絡簡單,避免角聯支路。
5、新采區的開拓,必須首先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施工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在構成全壓通風係統後,方可回采。
6、采區進、回風巷道必須貫穿整個采區的長度和高度,嚴禁一條上山、下山或盤區的風巷分為兩段(或多段),其中一段為進風巷,另一段為回風巷。
7、礦井和采區都必須設置一條專用回風巷。
8、杜絕違犯《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老塘通風。與小煤井相透的地點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9、礦井回風巷道嚴重失修率不超過3%,一般巷道失修率不超過7%。
10、提高通風設施質量。凡為采掘服務的通風設施必須按永久設施進行構築管理,井下風門實現閉鎖,所有連通采空區的巷道必須及時進行永久密閉,嚴密不漏風。礦井有效風量率達87%以上。
11、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
(二)防治瓦斯:
1、局部通風必須實行“三專兩閉鎖”,即專用開關、專用變壓器、專用線路。局部通風機必須實行“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分風”、“自動換開”。
2、按《規程》規定設置齊全通風機構和專業人員(瓦斯員、測風員、測塵員、放炮員、監測人員等),按規定設置齊全瓦斯檢查點,明確瓦斯檢查的次數,嚴禁空班、漏檢、假檢現象的發生。
3、工作麵回風流中的CH4或CO2濃度不能處於臨界值狀態和時常報警,上(下)隅角截柱處瓦斯不能超過1.0%,工作麵無瓦斯積聚。
4、礦井要按規定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監控係統中心站應當設在礦調度室內,必須配備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24小時值班。地麵監測室主備機能夠相互備用,數據儲存二年以上。井下瓦斯監測斷電裝置和各類傳感器的設置符合《規程》的有關規定,並保證安設數量充足、顯示報警準確、斷電功能齊全有效。
5、各類安全儀器配備、使用符合規定要求。
6、停風24小時以上的巷道要正式密閉。啟封密閉、排放瓦斯和巷道貫通地點要有專門安全措施,並按規定執行。
7、對各采掘地點必須按照瓦斯抽采設計要求進行抽采,瓦斯采必須達標,即煤層瓦斯含量不大於8m3/t,煤層瓦斯壓力不大於0.74MPa。
(三)防治突出:
1、進入突出危險區域的所有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2、礦井必須嚴格按照“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進行施工。
3、加強突出礦井瓦斯地質工作,地質部門及時進行瓦斯地質預報,為編製防突措施提供依據。工程師根據地質部門提供的瓦斯地質資料,預測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製訂相應的防突措施並嚴格執行。
4、通防科(隊)要組織有關人員取煤樣測定煤層硬度係數及瓦斯放散初速度等,預測突出危險性。
5、采掘工作麵發生突出預兆時,瓦檢員、安全員或班、組長應立即指揮工作人員停止工作,切斷工作麵電源,撤至進風安全地點。突出後,及時準確地向礦調度室彙報突出現場情況。
6、通防科(隊)技術人員對突出要親臨現場或親自接受瓦檢員關於突出情況彙報,並提出緊急處理措施。
7、加強機電設備管理,必須堅持設備下井前經機電部門防爆檢查。不防爆的設備不準下井使用。突出工作麵,每班要固定專職電工,經常檢查設備的防爆性能及電氣設備隱患,嚴禁使用失爆設備。
8、堅持突出工作麵“十不準生產製度”即:工作麵不按規定預測(效檢)不準生產;突出參數超標,未執行技術措施不準生產;出現噴孔、頂鑽及明顯突出預兆不準生產;沒有允許進尺標記不準生產;躲炮距離、位置、時間不符合要求不準生產;責令停產、停工未經有關科室複查不準生產;防突牌板未按規定填寫不準生產;采掘工作麵回風係統沒有斷電撤人、安全出口不暢通不準生產;空幫、空頂、支護不到位或無前探支護不準生產;無壓風自救係統或壓風自救係統無風、壓風自救距工作麵大於40米不準生產。
9、采掘工作麵必須按有關規定安設瓦斯自動監測報警裝置,否則不準開采。監測員按規定每周進行維修和調試,任何人不得隨意破壞、移動或停用。
10、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必須嚴格貫徹“保人不保突”原則,在突出嚴重的采掘工作麵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後,仍不能有效控製突出發生時,必須采取鬆動爆破、放炮落煤,炮采或停止開采等防護性措施。
(四)防治粉塵:
1.防塵係統健全、有效,管路安裝符合規定,水量、水壓充足。
2.實施綜合防塵措施,井下作業環境粉塵濃度符合國家規定,並按規定進行粉塵濃度測定,無煤塵堆積。
3.設置齊全防塵設施、有煤塵爆炸性的礦井設置齊全隔爆設施。
第二章 礦井通風管理規定
第一節 礦井組織機構及專業隊伍的設置規定
第一條 礦井設置通防科(隊),並配備隊長、副隊長、技術人員等管理人員;通防科(隊)長應由從事井下工作不少於3年的工程技術人員或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
第二條 通防科(隊)的業務範圍:具體組織實施礦井“一通三防”相關工作(即:通風、防治突出、防治瓦斯、防治煤塵),連續不斷的供給井下足夠的新鮮空氣,衝淡和排除有害氣體和礦塵,創造適宜的氣候條件,搞好防治瓦斯突出預測預報,杜絕通風、突出、瓦斯、煤塵事故的發生。
第三條 通防科(隊)必須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礦井規模配備足夠的專業工種人員。如:測風員、測塵員、瓦斯檢查員、安全監測人員、儀器儀表維修員、儀器儀表發放人員、防突工、密閉工、風筒工、防塵工、維修工、通風調度員等,保證完成礦井“一通三防”相關工作。
第四條 防突工、測風員、測塵員、瓦斯檢查員應由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並接受專門培訓和實習,經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上述人員必須做到持證上崗。井口配備防突工不低於6人、測風員、測塵員、瓦斯檢查人員按需要進行配備。
第二節 礦井通風係統
第五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實行分區通風。新水平延深設計,必須包括通風內容並同時報批;新采區設計,必須同時設計通風內容;回采工作麵作業規程中對風量計算、通風係統、防塵係統、監測係統、避災路線要有明確規定,並經通防部簽字。改變全礦通風係統時,必須按規定報管理部門審批,並報上級煤炭管理機構備案。礦井必須每年核定礦井通風能力,保證以風定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井下出現風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聯通風的,等同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六條 采掘工作麵、硐室及其它獨立通風的工作地點供風量必須《礦井需要風量計算細則》的有關規定,並製訂措施嚴格執行。礦井通風能力滿足生產需求,堅持以風定產。礦井的需要風量至少在每季初進行一次計算,並根據現場生產情況每月進行修改。同時根據生產布局和通風係統的具體情況與機電部門配合進行主要通風機工況點的調節,使礦井總進風量與需要風量之比不低於100%,不高於115%。
第七條 礦井有效風量率以獨立生產的礦(井)為單位考核,並不得低於87%,礦井有效風量率為礦井有效風量占礦井總進風量的百分數。計算時應以進風的同口徑為依據,計入有效風量的地點包括:
(一)獨立通風的回采工作麵(串聯摻新風工作麵隻算一個麵的風量)。
(二)獨立通風的掘進工作麵。
(三)獨立通風的峒室。
(四)獨立通風的人行巷道及其它巷道;專為衝淡瓦斯而獨立供風的其它巷道供風量均可記入有效風量。
第八條 通風係統中,嚴禁出現不符合《01manbetx 》規定的擴散通風、串聯通風和采空區通風。礦井通風係統要做到合理、穩定、安全、可靠,保證正常生產時和生產不均衡期間的需要風量。
第九條 所有采掘工作麵嚴禁采用擴散通風和串聯通風。掘進工作麵開工前首先安設通風設備,在正常通風的前提下方可施工;采煤工作麵不準采用擴散通風帶采煤柱。
第十條 炮掘巷道在貫通前20m、機掘巷道在貫通前50m,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作業,做好調整通風係統的準備工作。
由技術人員負責編製專題貫通措施,內容應包括:通風、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頂和透水等內容,並報請技術、地質、通防、安監、總工程師逐級審批。通科科要製定好貫通前後的通風係統調整方案,做好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確保貫通後風流不發生短路事故,並按需要配足風量。
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態和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麵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麵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停止在掘工作麵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隻有在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麵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兩個工作麵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貫通後,必須停止采區內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係統,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工作。
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也必須遵守上述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礦井各地點的風速必須符合《規程》規定(井下硐室、設置風門巷道、水閘門內、風窗口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礦井的風量分配必須嚴格按照按需分配和自然分配的原則執行,最大限度的減少角聯通風,嚴禁在進風流中任意增加礦井通風阻力。
第十三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裝置外部漏風每年至少要測定一次,外部漏風率不得超過5%。
第十四條 礦井必須建立測風製度,至少每10天進行一次全麵測風。對采掘工作麵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進行測風,每次測風結果都必須填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測風牌上應包括測風地點、測風時間、巷道斷麵、平均風速、風量、溫度、瓦斯、二氧化碳、大氣壓力及測風人等內容。礦井通風部門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第十五條 礦井通風係統圖必須標注風量、風向、局部通風機安設位置及參數、通風設施、主要通風機參數等。通風科按季繪製通風係統圖,並按月補充修改。多煤層開采的礦井必須繪製分煤層通風係統圖。通風科還應繪製礦井礦井通風網絡圖。通風科必須有指導生產的通風係統圖牌板,由技術員或測風員繪製,並及時填圖。
第十六條 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係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上述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0.5%,其它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第十七條 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
(一)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在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係統後,方可回采。
(二)礦井及采區按規定必須至少設有1條專用回風巷。
(三)采區進風、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四)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
第十八條 采煤工作麵和掘進工作麵都應采用獨立通風,突出礦井嚴禁采用串聯通風。
第十九條 定期檢查維修通風巷道,主要進回風巷道實際斷麵不能小於設計斷麵2/3。礦井回風巷失修率不高於7%,嚴重失修率不高於3%。
第二十條 定期對礦井回風巷道進行檢查,每季度由總工程師組織一次對礦井回風巷道進行檢查,保證礦井回風巷道安全暢通。
第二十一條 建立回風巷道檢查記錄,對檢查出的問題,礦井要及時組織整改和處理,對因整改不及時造成回風巷道不暢通的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主要通風機房符合要求,裝置齊全可靠,主要通風機監控係統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條 礦井反風設施要齊全、有效,遇災變需進行反風時,必須在10分鍾內改變巷道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得小於正常風量的40%。反風設施、回風井口各風門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當礦井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也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兩礦每年要進行一次救災演習。
第二十四條 礦井必須裝備兩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一台工作,一台備用,備用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
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主要通風機至少每月由礦井機電部門檢查一次。改變通風機轉速或風葉角度時,必須報總工程師批準,並有記錄可查。
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蓋),防爆門(蓋)應布置在出風井同一軸線上,其斷麵積不應小於出風井的斷麵積。防爆門(蓋)應靠主要通風機的負壓保持關閉狀態,並安設平衡重物或其它措施,以便防爆門易於開啟。防爆門(蓋)應其嚴密不漏風。防爆門(蓋)還應有反風閉鎖裝置,保證在反風時實現閉鎖。
防爆門(蓋)每6個月檢查維修一次。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一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第三節 局部通風
第二十五條 掘進作業規程中要有局部通風設計,並由通風科(隊)長簽署意見,報總工程師批準。
局部通風設計應包括:掘進巷道總長度、所需風量、局部通風機型號、風筒直徑、局部通風機及電氣設備安裝位置、供電係統及供電係統圖、風筒末端到工作麵的距離、防治瓦斯、防治粉塵、防滅火措施,並要符合AQ1028—2006掘進通風標準。
第二十六條 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局部通風機必須指定專人實行掛牌管理,牌板上應填明使用地點、局扇型號、功率、風筒長度、風筒直徑、供電地點及管理人員等,並使用新型低噪聲局部通風機。
局部通風機必須保證正常運轉,嚴禁隨意停電停風。對於有計劃停電停風的地點,必須由有關單位提出申請,經礦調度室值班人員同意後,方可實施。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隻有證實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29條開啟局部通風機的條件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製風流排放瓦斯。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製訂安全排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負責實施。
(二)局部通風機設備齊全,吸風口有風罩和整流器,高壓部位(包括電纜接線盒)有襯墊,不漏風。局部通風機安裝必須吊掛或墊起,離地麵高度不小於0.3m,距鐵路寬度不小於0.5m。
(三)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設備要設在進風巷中,距回風口不少於10m,不發生循環風。
(四)局部通風機和工作麵中的電器設備必須裝有風電閉鎖裝置,並按規定進行試驗。當局部通風機停風後,能夠切斷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並保證在恢複通風後隻能人工複電。采掘供電要分開,並安裝使用“雙局扇、雙電源、自動換機、自動分風”裝置。實現“三專”“兩閉鎖”(“三專”即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兩閉鎖”即風電、瓦斯電閉鎖)。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甲烷風電閉鎖實驗,每天進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與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實驗。
(五)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六)煤巷,半煤岩巷炮掘工作麵迎頭風筒末端到工作麵的距離不得超過5m。風筒口出風量符合《礦井需要風量計算辦法》和作業規程有關規定要求。
(七)使用的風筒必須阻燃、抗靜電,並有煤安標誌。風筒吊掛平直,必須拉冷拔絲吊掛,做到逢環必掛,不得擠壓或損壞。風筒實行編號管理(風筒末端30m除外)。風筒接頭嚴密(手距接頭0.1m處感到不漏風),無破口(末端20m除外,但不得有大於10cm的破口)。無反接頭,軟質風筒接頭要反壓邊,硬質風筒接頭要加墊,上緊螺釘。高瓦斯礦井或高瓦斯區吊掛風筒環的材料應用麻繩或風筒布條,杜絕鐵絲吊掛,以防磨擦產生火花。風筒過風牆時,必須采用硬質風筒,並且更質風筒內要設有防逆流裝置。
(八)風筒拐彎處要設彎頭或緩慢拐彎,不準拐死彎,異徑風筒接頭要用過渡節,先大後小,不準花接。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
第四節 通風設施
通風設施建築質量及管理除嚴格按照AQ1028—2006標準執行外,再做如下規定:
第二十七條 風門的要求:
1、風門每組不少於兩道,嚴禁單道風門。通電機車風門間距不少於一列車的長度,行人風門間距不小於6m;通車風門門扇下邊緣不得高於鐵路麵15mm,並設底坎;通車風門行人時,必須設置行車不行人的信號;永久風門必須裝有閉鎖裝置,應能自動關閉,嚴禁同時打開、嚴禁撐開風門,永久風門應設反風門,其數量不少於兩道。風門開啟困難的采用無壓或動力風門。
2、通電機車風門實現自動化,通礦車風門要有防撞裝置,且有聲光報警訊號,實現可視化,否則,要專人看管,並有防撞措施。
3、門框要包邊沿口,有襯墊,四周接觸嚴密不漏風,牆體要刷白。
4、門扇要平整,門板之間要錯口不漏風,四周與門框接觸嚴密(以不透光為準,通車門底坎除外),風門的門扇厚度不低於5cm,門扇要進行防腐處理;
5、風門牆體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築,厚度不應小於0.8m;四周均要見硬底、硬幫,與煤岩接實;牆麵平整(1m內凸凹不大於10mm,料石勾縫除外),無裂縫(雷管腳線不能插入)、重縫和空縫,達到嚴密不漏風;牆垛通過管線的,應預留管線安裝孔。
6、有水通過風門時,應設水溝,底部設反水池或擋風簾;通過牆體的電纜孔、管路孔要封堵嚴密不漏風;風筒穿過風門牆體時必須在牆上安設與膠質風筒等徑的硬質風筒。
7、風門前後5米內巷道要支護完好,無雜物、積水和淤泥,同時要有明顯標注“風門前後5m內嚴禁堆放雜物”的字樣。
8、臨時風門牆體可用磚砌築或用木板魚鱗式搭接,四周接觸嚴密,牆麵達到嚴密不漏風。
9、調節風門應設在回風巷道中。調節風窗的大小由通風專業人員或測風員根據生產的需要調節。調節風門的質量應符合永久風門質量要求。調節窗應設在風門的上方,由調節板調節。
10、不應在傾斜巷道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風門的安全措施。
11、井下所有采掘地點必須設置防止煤瓦斯突出風門,防突風門門厚不得低於5cm,風門牆體厚度不得小於0.8m。
第二十八條 密閉的要求:
1、牆體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築,厚度不應小於0.5m;牆麵平整(1m內凸凹不大於10mm,料石勾縫除外),無裂縫(雷管腳線不能插入)、重縫和空縫,達到嚴密不漏風(手觸無感覺,耳聽無聲音)。密閉處有軌道、電纜、管線等的,必須切斷。牆體要刷白。
2、密閉必須設在距三岔口以裏不大於6米的位置。
3、密閉前5m內支架完好,無片幫、冒頂現象,密閉前5m內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4、密閉周邊要掏槽(建在砌镟、錨噴、堅硬岩石巷道的,可不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規定,見硬底硬幫與煤岩接實,並抹有不少於0.1m的裙邊。
5、密閉內有水時,在底部設置反水池或反水管;密閉要設置瓦斯觀測孔,孔口封堵不漏風。
6、密閉前要按標準設置柵欄(密閉距三岔口不大於3米時,可不設),揭示警標,並設置檢查箱、檢查牌版[內容包括(見表8)旬測密閉內、外瓦斯、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濃度,溫度,檢查時間,檢查人等]、說明牌[內容包括(見表9)密閉厚度、使用材料、建築的時間、施工負責人]。同時要有明顯標注“密閉前嚴禁堆放雜物”的字樣。
7、計劃廢棄的巷道必須在報廢之日起24小時內進行永久性密閉;臨時停工、停風超過24小時的掘進巷道應進行臨時性密閉,不設置臨時性密閉的,必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每天進行一次瓦斯檢查。
8、凡報廢的采區通向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的所有聯絡巷,所有結束回采的工作麵、平巷間的聯絡巷、岩石集中巷連通煤層的巷道都應設置永久性密閉。
9、井下巷道需臨時封閉的地點應構築臨時密閉。
10、臨時性密閉牆體可用磚砌築或用木板魚鱗式搭接,四周接觸嚴密,牆麵達到嚴密不漏風。
11、風牆牆體、位置及柵欄設置要求同密閉。
表81 密閉內、外氣體檢查牌板
第二十九條 風橋的要求:
1、風橋體用不燃性材料建築,橋麵要平整不漏風,
2、風橋前後5米內巷道要支護完好,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3、風橋兩端接合部位要嚴密,四周見實幫、實底,並用水泥砂漿填平、填實。
4、風橋的斷麵不少於原巷道斷麵的4/5;兩端斜坡部位成流線型,其坡度小於30度。
5、風橋內嚴禁設置其它通風構築物。
第三十條 風窗的要求:
1、牆體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築,厚度不應小於0.5m;四周均要見硬底、硬幫,與煤岩接實;牆麵平整,達到嚴密不漏風。
2、有水通過時,底部應設水溝,牆體下設反水池或擋風簾;通過牆體的電纜孔、管路孔要封堵嚴密不漏風。
3、設調節窗的牆體要掏槽,周邊見煤、岩硬體。
4、前後5米內巷道要支護完好,無雜物、積水和淤泥,同時要有明顯標注“風窗前後5m內嚴禁堆放雜物”的字樣。
5、調節風窗的大小由通風隊技術員或測風員根據生產的需要調節;調節窗應設在牆體的上方,用有調節刻度的調節板調節;風量確定後調節板必須固定,嚴禁其他人員隨意調節。
第三十一條 測風站的要求:
1、礦井的總進風巷、總回風巷、礦井一翼的總進風巷、總回風巷和采區的進回風巷應設置永久測風站,采掘工作麵及其他用風地點應設置臨時測風站。
2、應設在平直的巷道中,其前後各10米範圍內斷麵無變化、無障礙物、拐彎、風流分支和彙合點等。
3、測風站斷麵要規整,呈固定型斷麵,長度不小於4米。
4、測風站內應懸掛測風記錄牌板,記錄牌板(見表10)記明測風站的斷麵積、平均風速、風量、空氣溫度、大氣壓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定日期以及測定人等項目。
5、臨時性測風站(點)應盡量滿足以上要求,保證測風的準確和可靠性。
表10 測風記錄牌板
第三十二條 通風設施的位置必須選擇在不受采動地壓影響和圍岩穩定的地方,防止因煤(岩)柱裂隙或采空區漏風過大而影響有效風量。
第三十三條 通風區(隊)長每月組織有關人員對全礦井的通風設施檢查一次,並建立通風設施檢查記錄。
第三章 防治瓦斯管理規定
第一節 瓦斯檢查人員配備規定
第一條 瓦斯檢查人員要選擇責任心強,從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於1年,並經專門培訓和實測氣體、考試合格的人員持證上崗。瓦斯檢查人員的配備要符合《規程》149條規定。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高瓦斯礦井的采掘工作麵配備盯頭盯麵的專職瓦斯檢查員。
第二節 瓦斯檢查製度
第二條 瓦斯檢查員嚴格執行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發現問題立即彙報值班隊長和調度室。
第三條 瓦斯檢查點的設置由由礦總工程師確定,列入每月的作業計劃中,檢查點的增加、減少必須由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執行。凡執行巡回檢查的礦井必須繪製瓦斯檢查點巡回路線圖。
第四條 采掘工作麵每班瓦斯檢查次數不少於3次,間隔時間為2~3小時。檢查時間要均衡,每次檢查的結果都要填寫到記錄牌板上和記錄手冊上。
第五條 瓦斯檢查員應配備光學瓦斯檢定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溫度計、檢查手杖、記錄本、筆等。
第六條 采掘工作麵,瓦斯檢查員必須每班測定一次炮眼(或鑽眼、錨杆眼)內的瓦斯含量,以便掌握前進方向煤岩層中的瓦斯變化情況。
第三節 瓦斯檢查員交接班製度
第七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瓦斯檢查員交接班必須在井下指定地點,並有記錄可查。
第八條 交接班辦法
瓦檢員必須嚴格現場交接班製度,采取相互簽字交接班的辦法,瓦檢員班中將自己的執勤牌鎖在瓦斯記錄牌上,接班的瓦檢員上班前到通風值班室集合領取自己的瓦斯檢查記錄本執勤牌和執勤點的鑰匙。到現場後,與上一班瓦檢員進行交接手續。用鑰匙打開瓦斯交接記錄箱上的鎖,取出上一班瓦檢員執勤牌,再掛上本人的執勤牌相互在記錄本上簽字,上一班瓦檢員將鑰匙帶回值班室,將瓦斯檢查記錄本和執勤牌交通風值班室值班人員審查。
第九條 交接班時,交班人必須交清本班以下幾個方麵的工作情況:
1、交清分工區域內的通風、瓦斯和生產情況,有無異常,若有異常是如何處理的,是否需要進一步處理和應采取何種措施。
2、交清分工區域內各種設施,包括“一通三防”、防突、局部通風以及瓦斯監測等有關設備和裝置的狀態,是否需要維修、增設或拆除。
3、交清分工區域內原來和新發生的各種隱患,當班處理情況和需要如何繼續處理。
4、交清有關領導對某項工作安排的落實情況和還需要請示的問題。
5、其它應該交接的工作內容。
第四節 瓦斯檢查點的設置原則及檢查標準規定
第十條 瓦斯檢查點的設置原則:
礦井總回風道、一翼回風道、采區回風道,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和可能湧出或可能積聚瓦斯、二氧化碳的峒室和巷道等,其檢查地點的設置、檢查次數、檢查周期、檢查方式由礦總工程師按有關規定確定並實施。
(一)采煤工作麵瓦斯檢查點的設置:
1、采煤工作麵風流、采煤工作麵回風流設置瓦斯檢查點,瓦斯礦井還應在上下隅角各設置瓦斯檢查點。
2、對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高冒處、密集處等其它地點,瓦斯檢查員要根據瓦斯變化情況隨時檢查。
(二) 掘進工作麵瓦斯檢查點的設置:
1、掘進工作麵風流、掘進工作麵回風流。
2、高冒處、躲避所(有瓦斯湧出地點)。
(三) 其它須設的地點:
包括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回風流中使用的機電設備設置地點、臨時停風地點、有人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範圍,其中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一次。
第十一條 瓦斯檢查點的測定標準。
(一)礦井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均應在測風站內測定。
(二)測定瓦斯濃度應在巷道風流的上部,測定二氧化碳濃度應在巷道風流的下部。
巷道風流劃定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道底各為50mm的巷道空間內的風流,無支架或用錨噴、砌镟支護的巷道距巷道頂、幫、底各為200mm的巷道空間內的風流。
(三)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與二氧化碳濃度,在巷道內的測定部位和巷道風流的劃定與本條第(二)款相同。
(四)采區回風流中的瓦斯與二氧化碳濃度,應在該采區全部回風流彙合後的風流中測定,每班一次。
(五)采煤工作麵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應在距采煤工作麵煤壁線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測定,取其最大值為測定結果,並填在工作麵的牌板上。
(六)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的測定地點,應根據掘進巷道布置和通風方式確定:
單巷掘進采用壓入式通風時,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的測定,在風筒口至進入全風壓風流間進行,並取其最大值為測定結果。
(七)采煤工作麵風流劃定為距煤壁、頂(岩石、煤或假頂)、底(煤、岩石或充填材料)各為200mm(小於1m厚的薄煤層采煤工作麵距頂、底各為100mm)和采空區的切頂線為界的采煤工作麵工作空間的風流。而采用充填管理頂板時,采空區一側應以擋矸(砂)簾為界。在采煤工作麵回風上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頂的巷道空間至煤壁線的範圍內空間,都按采煤工作麵風流處理。
(八)掘進工作麵風流應是掘進工作麵到風筒出風口這一段巷道的風流,巷道風流的劃定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道底各為50mm的巷道空間內的風流;無支架或用錨噴、砌镟支護的巷道,距巷道頂、幫底各為200mm的巷道空間的風流。
(九)采煤工作麵放炮地點為沿工作麵煤壁方向的兩端各20m範圍內的采煤工作麵風流。壁式采煤工作麵采空區內頂板未冒落時,還應測切頂線以外(采空區一側)不少於1.2m範圍內的瓦斯濃度。
(十)掘進工作麵放炮地點為放炮的掘進工作麵向外20m範圍內的巷道風流,並包括本範圍內盲巷、高冒處的局部瓦斯積聚。
(十一)硐室內的瓦斯測定應在回風口及高冒處進行,取最大值為處理標準。
(十二)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擴修及其它地點按掘進工作麵檢查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瓦斯檢查牌板的位置。采煤工作麵風流瓦斯牌應設在距工作麵煤壁20m內的回風巷道中,回風流瓦斯牌應設在距工作麵回風出口以裏10~15m處;掘進工作麵風流應設置在距迎頭50m以內的巷道中,回風流瓦斯牌應設在距工作麵回風出口以裏10~15m處;臨時停工不停風的掘進工作麵其工作麵風流牌板設在距迎頭5m以內;硐室設置在調節風門處;回風巷設在測風站內;其它地點設置在有人工作的位置;並懸掛於頂幫完好、無滴水的醒目地點,書寫要清晰、準確。
第十三條 瓦斯檢查嚴格執行“三簽字”製度(瓦斯員、班組長、放炮員)和“三對口”製度(瓦斯檢查員手冊、記錄牌板和瓦斯日報表)。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高瓦斯礦井由盯頭盯麵的瓦斯檢查員執行“一炮三檢”(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後)。
第十五條 瓦斯濃度按《規程》下列規定執行:
(一)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二)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三)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煤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四)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五)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於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六)采掘工作麵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七)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第100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八)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隻有證實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129條開啟局部通風機的條件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製風流排放瓦斯。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製訂專門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負責實施。
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采區回風係統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範圍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隻有恢複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複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係統內的供電。
第五節 回采工作麵上隅角瓦斯治理規定
第十六條 回采工作麵上隅角瓦斯湧出量較大時,應采用掛風幛、打擋牆或埋放瓦斯抽放管抽放的方法進行處理,不得采用負壓引排和機械壓風吹散的方法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回采工作麵上隅角采用掛風幛處理瓦斯時,瓦檢員必須根據現場情況調整風幛長度和角度,以保證上隅角瓦斯濃度降到最低值為宜。風幛掛好後,其他任何人員不得隨意調整。若有冒頂矸石或其他物體意外壓死風幛時,采煤工區現場施工人員有責任配合瓦檢員進行處理,嚴禁人為損壞風幛。
第十八條 采用打擋牆方法處理回采工作麵上隅角瓦斯時,施工擋牆由采煤工區自行負責。擋牆質量由安檢員和瓦檢員現場監督。
第十九條 采用埋管抽放方法處理回采工作麵上隅角瓦斯時,其抽放泵不得隨意停泵。特殊情況需停泵時,必須提前辦理報批手續,並通知通風工區、調度室等相關單位。
第六節 瓦斯抽放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按《煤礦01manbetx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礦井必須建立地麵永久抽放瓦斯係統,對礦井掘進工作麵和采煤工作麵實行高負壓鑽孔抽放,對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實行低負壓瓦斯抽放。礦井必須編製長遠規劃、年、季、月度生產計劃時,要同時編製抽放瓦斯工程計劃,確保"先抽放後采掘"。
第二十一條 凡進行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麵,必須編製抽放瓦斯設計,主要內容包括:
1、工作麵概況:位置、工程量、周圍開采條件,煤 層賦存條件、瓦斯狀況、預抽瓦斯量。
2、抽放管路:主管、支管、彙流管(附圖、附計算數據)。
3、鑽孔設計:位置、方位、傾角、數量、長度(附圖及圖表)。
4、封孔:材料、長度等。
5、預計達到的效果。
第二十二條 采掘工作麵抽放設計、礦井瓦斯抽放係統改造設計、新水平、新采區抽放係統設計由通防科編製(瓦斯泵安裝、供電、供水、避雷及安全設施由機電科編製),報通防、機電副礦長審查後再報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 進行瓦斯抽放的礦井,必須建立專門的隊伍;人員配備必須滿足抽放瓦斯(打鑽、觀測等)的需求。
第二十四條 抽放泵的管理
1、地麵泵房和泵房周圍20m範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
2、瓦斯泵至少每月由機電工區檢查一次,保證瓦斯泵處於完好狀態,一旦出現故障,機電科必須及時趕赴瓦斯泵站查明原因及時處理,並立即啟動備用瓦斯泵繼續抽放。
3、有計劃停泵或撤卸瓦斯管必須經總工程師同意,停泵前必須編製停抽期間安全措施。
4、無計劃停泵,瓦斯泵司機必須立即彙報礦調度室,礦調度室必須立即通知抽放區域的采掘區隊,要求采掘工作麵必須停電撤人,通知安檢部門與井下安檢員取得聯係,並要求其立即組織停電撤人。同時通風科與瓦檢員取得聯係,落實停抽區域瓦斯濃度,撤人和停電,設崗哨情況。停電工作由調度室通知機電科從變電所直接停電,撤人工作由采掘工作麵安監員、采掘區隊當班負責人負責組織,站崗工作由采掘區隊負責,站崗位置由瓦檢員指定。
5、瓦斯泵恢複運轉後由瓦檢員檢查停抽區域瓦斯濃度,不超限後,方能恢複送電和撤崗工作。
6、瓦斯泵司機要堅持崗位持證上崗,嚴格執行01manbetx ,認真填寫各項觀測記錄,每小時檢查並記錄一次抽取負壓、瓦斯濃度、抽取及輸送流量,並檢查水封防爆器、水量、循環水量及室內瓦斯濃度,每班至少向礦調度室和通風值班室彙報3次。
7、瓦斯泵房要按礦井要害場所進行管理,建立要害場所來往人員登記製度。
8、設置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時,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二章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和驗收
1、無瓦斯抽放設計,不準進行鑽孔施工。
2、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必須嚴格按設計進行,鑽孔角度誤差不大於±1°,終孔位置誤差不大於±2米,開孔位置要準確圓滑,終孔要打到設計層位。
3、瓦斯管路必須按規定安裝,保證質量,做到平、穩、直、密。需要新安裝瓦斯管的巷道,安裝前,要先按巷道坡度掛腰線,無腰線不得安裝,要盡量減少拐彎,龍門架等彎管,降低局部阻力。瓦斯管低窪、拐彎、變坡處,鑽場及其它管路易積水地點必須設置放水器,每個抽放區,鑽場以及其它需要觀測流量,負壓的地方,要安裝測流裝置和放水孔。
4、鑽孔施工結束,由瓦檢員驗收鑽孔進尺,瓦檢員必須認真數清孔內鑽杆根數,計算鑽孔深度,安裝的瓦斯管路都要進行漏氣試驗。隻有瓦檢員到場,鑽工才能拔鑽,鑽孔施工負責人必須在驗收單上填寫鑽場號、鑽孔號、設計長度,由瓦檢員填寫鑽杆根數及鑽孔深度,並簽名,驗收單一式二份,一份由鑽工交抽放工區,一份由瓦檢員交通風工區,鑽孔驗收完畢由瓦檢員向調度室彙報鑽孔施工情況,彙報內容,打鑽地點、鑽場號、鑽孔號、設計深度、實際深度。
5、瓦斯管的驗收,由通風科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驗收。
6、抽放泵站的驗收,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機電副礦長、通風副副礦長、生產技術管理部、機電科、通風科、安監科等共同到現場進行驗收。
7、瓦斯抽放巷的驗收,由生產技術管理部組織,生產管理部、安監、通風施工等單位參加進行驗收。
8、凡未驗收,未提出驗收報告的瓦斯抽放工程,不得結算工資,對於綜放麵,不具備抽放條件的,不經總工程師批準不得開機回采。
第二十六條 鑽孔的拆除:
要測定鑽孔瓦斯自然湧出量情況,分析、確認無抽放意義經總工程師同意後方可拆除。邊采邊抽本煤層鑽孔的拆除,當采麵推進到距鑽場5米時拆除,並對本抽放鑽場加強瓦斯管理。
第二十七條 瓦斯抽放管理
1、對各鑽場瓦斯抽放濃度、抽放負壓、流量等每10天測定一次,並認真作好記錄,當抽放濃度低於30%時,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2、采空區抽放瓦斯時,必須控製抽放負壓,減少漏風,經常檢查和掌握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變化情況,發現異狀,要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3、抽放管路每天必須全麵檢查一次,抽放管路無破損、無泄漏、無積水,抽放管路要吊高或墊高,離地麵高度不小於0.3m。抽放檢測儀表齊全,定期校正。發現漏氣及時處理,積水及時放掉,檢查情況要作詳細記錄。
4、調整抽放係統負壓需經總工程師批準,實施中要將調節後流量、壓力的分布情況及各點瓦斯抽放濃度及時報送通風工區和總工程師。
5、通風科要每天向總經理、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調度室、安監和生產技術管理部報送瓦斯抽放日報表。
第二十八條 抽放鑽場(鑽孔)有觀測記錄牌板,各種記錄、台賬齊全。抽放鑽孔封孔要嚴密不漏風
第二十九條 抽放瓦斯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瓦斯抽放泵應使用水循環式抽放泵,禁止用幹式抽放瓦斯泵。
(二)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應有一套備用。
(三)泵房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和檢測管道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儀表或自動監測係統。
(四)泵房必須有專人值班,經常檢測各參數,做好記錄。當抽放瓦斯泵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報告。
第二十七條 抽放瓦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抽放瓦斯的係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抽放瓦斯濃度不得低於25%。
(二)井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並應有防止砸壞管路的措施,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管路安裝應平直,轉彎時角度不應大於50°
2、抽放管路係統宜沿回風巷或礦車不經常通過的巷道布置;若設於主要運輸巷內,在人行道側其架設高度不應小於1.8m,並固定在巷道壁上,與巷道壁的距離應滿足檢修要求;瓦斯抽放管件的外緣距巷道壁不宜小於0.1m。
3、當抽放設備或管路發生故障時,管路內的瓦斯不得流入采掘工作麵及機電硐室內。
4、管徑要統一,變徑時必須設過渡節。
第三十條 獎罰規定
1、鑽孔因故未打到設計位置,經瓦檢員同意可以拔鑽,但鑽孔進尺單價隻給定額的三分之一或不予支付。
2、鑽孔施工完畢,沒有驗收就拔鑽,處罰鑽工100元/次,虛報鑽孔處罰責任者200-500元/次,瓦檢員參與弄虛作假處罰瓦檢員200-500元/次,嚴重者解除勞動合同。
遇有以上情況通風科長負管理責任,處罰科(隊)長50-100元/次。
3、瓦檢員對沒驗收就拔鑽或作假虛報進尺進行檢舉、查實後獎勵瓦檢員200-500元/次,瓦檢員若不檢舉,查實後按參與作假處罰。其他人檢舉鑽工、瓦檢員作假虛報進尺或不按規定驗收鑽孔,查實後獎勵檢舉者200-500元/次。
第七節 瓦斯報表審簽製度
第三十一條 瓦斯報表的審簽規定如下:
(一) 瓦斯檢查日報表、安全監測日報表,每天必須同時報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簽字,並保存一年以上。
(二)瓦斯檢查日報表有瓦斯檢查員填寫,數字真實有效,嚴禁偽造、塗改數據。
(三)瓦斯檢查員在現場發現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時,有權立即停止該地點的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並報告礦調度室值班人員采取措施處理。
第八節 獨頭盲巷的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 凡巷道長度超過6m而又不通風或通風不良的獨頭巷道統稱為盲巷。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並向調度室報告。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對局扇因故停止運轉或風筒斷開等原因導致的臨時停風或風量不足的地點,要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其柵欄位置應在距巷道門口不大於5m的地方全斷麵設置,柵欄孔規格不大於200×200mm,要牢固可靠。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第100條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和停風在24小時以上的必須封閉,封閉一律用磚砌築,厚度不低於0.5m,在封閉前必須將外部連接的鐵道、架線、管路、電纜切斷,避免雜散電流引爆瓦斯。對密閉或打柵欄的盲巷,都要編號並建立台帳,填入通風係統圖和盲巷管理牌板,並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
第四章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製度
第一條 礦井必須按煤與瓦斯突出有關規定,建立專門的防突機構(防突隊)配齊專職人員(10人)其中:設專職技術人員兼防突隊長1人,防突專職人員8人,其中設1人兼防突班長,進行嚴密分工負責,在礦總工程師、通防礦長和通風隊直管下開展施實防突工作,並作好防突各項規定記錄。
第二條 防突人負責煤與瓦斯突出的日常管理工作,掌握煤與瓦斯突出動態和規律,積累分析基礎資料,進行煤與瓦斯突出區域劃分,製定防突措施並組織實施,考察防突效果,建立防突檔案。
第三條 防突隊隊長對防突工作全麵負責,防突隊技術員具體負責技術工作。
第四條 防突隊幹部經常深入井下,及時發現並處理防突隱患。
第五條 遵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有關規定及防突《01manbetx 》,詳細觀察井下煤層情況,做好各項記錄,認真安全測定每項參數,嚴格執行彙報製度。
第六條 調度室根據掌握的井下防突動態編報防突日報,由防突隊、總工程師和礦長每簽閱批示。
第七條 礦井必須編製礦井年、季、月防突計劃和措施,並經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八條 采掘單位對檢查出有突出預兆等異常情況時,防突隊、調度室要立即啟動應急救援措施。
第九條 在突出危險區域嚴格按照“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進行施工。防突隊每周對檢查出的防突方麵問題和“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執行情況進行彙總,並在“一通三防”會上進行通報。
第十條 防突隊每月定期召開防突例會,對本月的工作進行總結,對下月工作進行安排。
第十一條 采掘工作麵開工前,必須對防突設施進行驗收。
第十二條 采掘作業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 防突部門在進行防突作業時必須嚴格按照防突措施執行,各采掘單位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嚴格按照效果檢驗的允許進度執行。
第十四條 進入突出危險區域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不少於一周的防突安全技術培訓,學習煤與瓦斯突出基本知識,掌握突出預兆和自救方法,並經過嚴格考試,合格方可進入突出危險區域工作。
第十五條 進入突出危險區域的所有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室自救器。
第十六條 加強突出礦井瓦斯地質工作,地質部門及時進行瓦斯地質預報,為編製防突措施提供依據,通風部門和防突科根據地質部門提供的瓦斯地質資料,預測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製訂相應的防突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十七條 采掘工作麵發生突出預兆時。瓦檢員或班、組長應立即指揮工作人員停止工作,切斷工作麵電源,撤至進風安全地點。突出後,及時準確地向通風防突調度彙報突出現場情況。防突科技術人員對突出要親臨現場或親自接受瓦檢員關於突出情況彙報,並提出緊急處理措施。
第十八條 瓦斯突(噴)出的掘進工作麵要在局扇與通風聯絡巷間安設堅固的反向風門兩道(防突風門)。
第十九條 加強機電設備管理,必須堅持設備下井前經機電部門防爆檢查。不防爆的設備不準下井使用。突出工作麵,每班要固定專職電工,經常檢查設備的防爆性能及電氣設備隱患,嚴禁使用失爆設備。
第二十條 煤與瓦斯突出的掘進工作麵嚴格執行一次裝藥一次放炮的製度,禁止一次裝藥分次放炮,放炮時要做到“一炮三檢”。
第二十一條 突出掘進工作麵嚴格執行放炮停電製度,放炮時要切斷巷道和回風一切電氣設備電源,人員撤至避難硐室或防突門以外的進風地點。必須實行遠距離放炮。
第二十二條 堅持突出工作麵“十不準生產製度”即:工作麵不按規定預測(校檢)不準生產;突出參數超標,未執行技術措施不準生產;出現噴孔、頂鑽及明顯突出預兆不準生產;沒有允許進尺標記不準生產;躲炮距離、位置、時間不符合要求不準生產;責令停產、停工未經有關科室複查不準生產;防突牌板未按規定填寫不準生產;采掘工作麵回風係統沒有斷電撤人、安全出口不暢通不準生產;空幫、空頂、支護不到位或無前探支護不準生產;無壓風自救係統或壓風自救係統無風、壓風自救距工作麵大於40米不準生產。
第二十三條 防突預測預報的相關規定
(一)煤巷或半煤巷掘進工作麵
1、煤巷或半煤巷采用鑽屑指標法預測預報突出危險性。
2、新開口的煤巷或半煤巷在掘進到10米以內,通風隊、安監部必須安排防突隊進行一次煤與瓦斯突出預測預報工作。
3、在經防突措施鑽孔後,達到釋放時間,經效果檢驗,無突出危險煤層,由防突隊下達準許掘進深度的基礎上,每掘進3—5米時,再進行一次施孔防突效果檢驗,經檢驗仍無突出危險後,方可按防突掛牌中公示的準許掘進深度掘進,嚴禁超深度掘進。
4、施工掘進的煤巷或半煤巷遇地質構造,瓦斯異常時,應進行煤與瓦斯突出的預測預報工作。
(二)石門揭煤
1、石頭揭煤采用鑽屑指標法和綜合指標法預測預報突出危險性。
2、采用“五步石門揭煤法揭煤”進行揭煤。
(1)在掘進工作麵距離煤層10米左右時,至少要打兩個穿透煤層全厚的鑽孔,直徑不小於75mm,以確切掌握掘進磧頭距離煤層的準確距離,煤層賦存條件和瓦斯情況。
(2)掘進工作麵距離煤層5米時,必須進行一次瓦斯壓力R、K1測定,對所揭煤層進行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
(3)當壓力小於0.74兆帕,K1值小於0.5時,則無突出危險性,可繼續向前炮掘施工。當瓦斯壓力大於0.74兆帕或K1值大於0.5時,則有突出危險性,因采用鑽機打孔進行瓦斯抽放,隻有當壓力降到0.74兆帕和K1值降到0.5以內時,方能繼續向前炮掘施工。
(4)在掘進工作麵距離煤層2米時,通風隊必須安排 再進行K1值測定,進行檢驗,若K1值仍小於0.5,則無突出危險性,可將岩柱刷成斜麵,若K1值仍大於0.5,則繼續進行抽放,直到K1值降到0.5以下,消除突出危險性,方能將岩柱刷成斜麵。
(5)在掘進工作麵刷為斜麵後,通安部還必須進行一次煤與瓦斯突出檢驗工作,隻有預測為無突出危險性時,方能按照《防突措施》進行揭煤,確保不發生煤與瓦斯突出。
第二十四條 突出臨界指標K1值按0.5執行,當K1max≤0.5m/g.min1/2 軟≤0.2≤時,視為無突出危險性。當測得K1ma×≥0.5mIgmin1/2或M軟≥0.2m,視為有突出危險性,采取綜合訪突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有突出危險煤層應采取消除突出措施
1、煤層和半煤層巷采用超前鑽孔釋放瓦斯,在掘進工作麵用液體鑽機或風煤鑽打10—12個直徑不小於75mm,垂直深度不小於30—80m的瓦斯釋放孔,釋放時間大於8小時後經效果檢驗,無突出危險性,方能繼續炮掘施工。但釋放孔必須保留5m以上超前距離,安全屏障。
2、經效果檢驗,有突出危險性,應延長排放時間。再進行效果檢驗,無突出危險性方能繼續炮掘施工。
3、若還有突出危險性,必須用鑽機在原斷麵已鑽孔總數的基礎上,增加30—40%的孔數,密集排放或采取鬆動爆破措施,直至消除危險性方能繼續炮掘施工。
第二十六條 安全防護措施
井隊調度室必須設井下煤巷及半煤巷掘進地質構造,煤層軟分層,煤層厚度變化等異常情況專用記錄本,由當班班長下班後到井口調度室填寫。
按有關規定完善風電閉鎖裝置,並確保裝置靈敏可靠。瓦斯自動報警裝置的報警點、斷電點、複電點、斷電範圍及探頭的位置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定》的有關規定。
1、班組長、跟班隊長必須佩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確保連續監測作業點的瓦斯情況。
2、進入有突出危險區域的所有人員都必須佩帶自救器,並會正確使用。
3、所有現場作業人員要進行防突知識培訓,熟悉突出預兆。在施工過程中,要隨時注意觀察突出預兆。當發現軟分層厚度超過0.2m瓦斯湧出量異常(增大或忽大忽小)打鑽時卡鑽、噴孔、響煤炮、煤外鼓、頂板壓力增大等突出預兆時,要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源。全部人員要撤到局部通風機處,並向礦總工程師或安全科、通風隊彙報,通知有關部門帶現場查明原因,並采取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繼續施工。
4、采取防突措施後,掘進時仍要采取遠距離放炮措施,放炮地點應設立在反向風門外進風側處,放炮30分鍾後,待炮煙散盡,安全員、瓦檢員、班組長、放炮員方可進入磧頭檢查瓦斯及安全情況,以防延時突出傷人。隻要在磧頭檢查和整個回風流中瓦斯不超限,方可送電作業。
5、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嚴格瓦斯檢查,瓦檢員要經常檢查瓦斯,並執行現場手上交接班。
6、放炮母線必須完好,不得有明接頭;所有電器設備要做到完好率達100%,杜絕失爆。
7、磧頭嚴禁使用風鎬落煤掘進,作業班必須按通風隊下達的準掘深度指標掘進,由當班瓦檢員監督,嚴禁超掘進,,突破安全屏障。采用煤電鑽或風煤鑽打眼時,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否則必須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待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方可繼續施鑽。
8、施工排放孔和預測孔時,磧頭作業人員不得超過3人。
9、凡是有突出危險性煤層中進行半煤或全煤掘進巷,每50米必須設一組不少於5—8個壓風自救袋,(距放炮地點、掘進麵。人員警戒處不超過25—40m,設一組壓風自救係統),供一旦發生突出事故避難自救使用。
10、在掘進麵附近和放炮地點各設一台電話,並保持與地麵井口值班室的暢通聯係。
11、在有煤與瓦斯突出的煤層中進行半煤或全煤掘進前,必須在靠近風測處設立兩道反向風門,風門間距不小於4m,以控製突出時間的瓦斯能沿回風道流入回風係統,放炮人員地點,必須設在兩道風門外靠進風側。
12、礦井采區和采掘工作麵必須按規定安裝壓風自救係統和供水係統,避難硐室內要按規定安設直通地麵調度室的電話。
12、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礦防突措施執行。
第五章 礦井安全監測裝置管理製度
第一節 一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安全監控係統(包括監測係統及各種傳感器或斷電儀、風電瓦斯閉鎖、便攜式甲烷報警儀、兩用儀等)。備用量不少於20%。監控係統中心站應當設在調度室內,必須配備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24小時值班。
第二條 安全監控係統必須24h連續運行,接入安全監控係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煤礦安全監控係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穩定性應不小於15d。安全監控係統傳感器的數據或狀態應傳輸到地麵主機。
第三條 礦井應有通風安全檢測機構,配齊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安全監測員和專職維修人員。瓦斯便攜儀集中管理,專人負責充電、收發等工作。安全監測工必須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四條 礦井必須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安裝和使用各種監測裝置。
(一)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設置有關規定:
長壁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必須按下圖設置。U形通風方式在上(下)隅角設置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工作麵設置甲烷傳感器T1,工作麵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2,巷道長度超過500m時,在T1和T2之間應設置甲烷傳感器T3。
T1—掘進工作麵風流中瓦斯傳感器;T2—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瓦斯傳感器;
瓦斯報警濃度:T1≥0.8%CH4;T2≥0.8%CH4;T2≥0.8%CH4;
瓦斯斷電濃度:T1≥1.5%CH4;T2≥1.0%CH4;T3≥1.0%CH4
斷電範圍:掘進工作麵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複電濃度:T<1.0%CH4。
2、 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三)其它地點甲烷傳感器設置情況:
1、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T—機電設備硐室進風流中的瓦斯傳感器;
瓦斯報警濃度:T≥0.5%CH4;
瓦斯斷電濃度:T≥0.5%CH4;
斷電範圍:機電設備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複電濃度:T<0.5%CH4。
2、 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裝煤點、瓦斯湧出巷道的下風流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T—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裝煤點處瓦斯傳感器;
瓦斯報警濃度:T≥0.5%CH4;
瓦斯斷電濃度:T≥0.5%CH4;
斷電範圍:裝煤點處上風流100m內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複電濃度:T<0.5%CH4。
T—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在瓦斯湧出巷道的瓦斯傳感器;
瓦斯報警濃度:T≥0.5%CH4;
瓦斯斷電濃度:T≥0.5%CH4;
斷電範圍:瓦斯湧出巷道上風流100m內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複電濃度:T<0.5%CH4。
3、 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4、 兼做回風井的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內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5、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風側10m~15m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6、 井下煤倉、地麵洗煤廠煤倉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7、 封閉的地麵洗煤廠機房內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8、 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麵走廊上方宜設置甲烷傳感器。
9、 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第五條 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和分站、電源斷電箱、斷電執行器、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製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製區域明確規定,並繪製係統圖,建立維護使用人員的責任製,報總工程師批準。
第六條 需要安設裝置的采掘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電部門。通風部門接到《安裝申請單》後,負責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
安裝斷電控製係統時,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安全控製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製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同時要在電源箱處懸掛供電及斷電係統圖,便於人員日後維修和檢查。
拆除或改變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製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調度室,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七條 采掘工作麵安裝的甲烷斷電儀,當超過規定的瓦斯濃度數值時,都必須立即切斷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
采掘工作麵,凡瓦斯監測裝置不健全或不具備斷電功能,不準生產。
掘進工作麵,礦井必須實現風電、瓦斯斷電兩閉鎖。
第八條 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
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並閉鎖;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並穩定運行後,自動解鎖。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係統電纜發生故障時,係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後,係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於2小時;係統必須有防雷電保護;係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主機不少於2台,1台備用。
第九條 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後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下井安裝後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指標的調試,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調試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鑒定。
第十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一次,調校內容包括零點、顯示值、報警點、斷電點、複電點、控製邏輯等。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調試應使用標準氣樣,每個探頭每次調試標校不低於3遍,調試、校正完畢後,必須認真填寫調試、校正、維護記錄,並將標校情況填寫在現場的安全監測設備管理牌板上(管理牌板內容包括地點、型號、標校日期、斷電值、複電值、標準氣濃度、斷電範圍、標校人等)。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包括檢修更換與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必須經總工程師書麵批準。
第十一條 瓦斯檢查員、安監員、采掘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範圍內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隊並協助處理。
瓦斯檢查員、監測工必須每天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在0.1%範圍內,先已讀數較大者為依據,以確保安全。當兩者讀數誤差超過0.1%,采取安全措施並在8小時內對兩種設備調校完畢。
第十二條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采掘工作麵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井口,每一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壓力傳感器;機電硐室應設置溫度傳感器。報警值為34℃;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監測日報表必須報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
第十三條 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以上,井下部分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麵檢修、清掃、調試、校正。
第十四條 凡屬於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控製線均由管轄範圍的機電維護人員負責維護,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通風部門人員聯係,現場共同進行。
因故障檢修與監測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須製定安全措施,經總工程師同意後,在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第十五條 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麵、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複電,隻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準人工複電工作。
第十六條 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2年以上,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各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製定技術資料管理與使用製度。
第十七條 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電纜,隻許監測工、瓦斯檢查員或生產單位的班長按規定進行移動。其它嚴禁擅自移動或停用。停用監測裝置必須經總工程師批準,否則追究停用者責任。
第十八條 對井下監測分站、電源斷電箱、傳感器、斷電執行器、電纜等由所在采區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保護,如有損壞應及時向通風部門彙報。對故意破壞、盜竊者,要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安全監測機構應建立帳、卡及報表:
(一)設備、儀表台帳。
(二)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
(三)檢修記錄。
(四)巡檢記錄。
(五)中心站運行日誌。
(六)礦井安全監測重點日報表。
(七)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第二十條 安全監測機構必須繪製監控設備布置圖和斷電控製圖,布置圖上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製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範圍、報警值、斷電值、複電值、傳輸電纜等;斷電控製圖應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範圍,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按季度繪製並按實際布置及時修改,每季度報送公司和上級主管部門各一份。
第二十一條 監測維修室要配備維修儀器、儀表的工具和應有的配件,以便及時檢查維修。傳感器每年要定期送有資質的安全儀器儀表鑒定單位進行計量檢定。
第二節 “一通三防”調度監控中心管理製度
為加強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管理,提升安全監測監控係統技術管理水平,提高各級安全監控係統管理人員的工作質量,減少安全監測監控係統數據中斷現象的發生,保證安全監控係統穩定可靠運行,確保礦井的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地麵監控設施
(一)加強中心站供電管理。中心站必須采用雙電源,並定期檢查供電線路及UPS備用電源性能,並配備不小於2h在線式不間斷電源,減少因供電原因而造成的數據中斷。
(二)安全監控係統的主機及係統聯網主機必須雙機或多機備份,24h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min內投入工作。
減少因更換監控主機而產生的數據中斷時間。定期更換中心站監控主機時,要預先做好更換設備的準備工作,並指定業務熟練的人員進行設施的更換。在更換過程中應盡量減少數據中斷時間,保證監控數據的連續性。
(三)做好計算機防病毒工作。運行的主機在受到病毒侵害時,應首先查明原因,受病毒侵害的主機上數據文件不得拷貝到備用主機上,以防備用主機再次受病毒感染,而影響正常使用。
中心站計算機嚴禁用於與監控係統無關的事,以防止病毒及操作不當而造成的數據中斷。
監控係統網絡終端的使用單位及有關人員,不得隨意從網上下載信息,防止網上病毒侵害到監控係統中心站主機及各網絡終端。否則將追究責任。
(四)防止因定義與實際不符而造成的數據中斷。增加或修改測點配置定義時,必須嚴格按傳感器類型及技術指標要求定義,並指定專人進行操作。
(五)做好防雷擊工作。為防止監控係統通訊接口,在雷雨季節遭受雷擊而中斷監控數據,必須使用係統防雷裝置。即在地麵中心站傳輸接口、服務器與向外輸出信號的電纜、電源線及井口傳輸電纜的接頭處安裝防雷裝置。每年雷雨季節前,要對所有防雷裝置和接線盒進行1次檢查維護,嚴防接頭鬆動和進水。
(六)中心站必須使用錄音電話。為確保現場瓦斯變化情況的準確彙報,杜絕漏報、瞞報現象的發生。
(七)係統數據中斷原因及處理結果,必須詳細記錄在中心站日誌上。
第二十三條 通訊傳輸電纜
(一)防止強電磁場的影響。監控通訊電纜的敷設應盡量不與動力電纜同一巷幫敷設,若同一巷幫敷設時,應按規定吊掛在距動力電纜不小於100mm的上方。
(二)防止電磁信號的幹擾。要嚴格按規定連接通訊電纜的屏蔽層,並定期對接地電阻值進行測試,保證其接地電阻小於0.5Ω。
(三)嚴禁監控係統通訊電纜同軸芯線上傳送其它監測信息,防止其它監測信息信號對監控係統數據信號的幹擾。
(四)每兩個月必須進行1次通訊電纜性能測試。在維護和測試時,要分段檢測,防止出現整個係統通訊中斷。在檢測過程中要防止電纜芯線短路或芯線與屏蔽層相連。
(五)要定期對通訊電纜的吊掛及接線盒接頭進行維護。在吊掛電纜時應留有一定的馳度,防止巷道來壓變形,使接頭拉斷。在有接線盒的地方,要避免吊在有淋水的地方。
(六)通訊電纜未按要求敷設、吊掛、維護以及定期測試,造成整個係統數據中斷的要追查處理。
(七)在係統通訊電纜、傳感器信號電纜附近施工而未按規定加以保護,而造成數據中斷的,要對責任單位和個人要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井下設施
(一)井下監控分站電源箱安裝場所,要盡量避開或遠離其它有強電磁場的設備。
(二)井下分站電源箱的供電電源,掘進工作麵要接在專線上,采煤工作麵要接在一級電源側,減少因動力電源經常停電,而產生的數據中斷。
(三)更換不同信號製的傳感器時,要與中心站操作人員聯係,防止中心站定義與實際不符,而導致誤報、數據中斷。
(四)施工單位要愛護監控設施。現場因施工需挪動傳感器時,要輕拿輕放,不要甩動。放炮時,要把傳感器挪到能監測巷道氣體的安全地方,防止因挪動而出現的數據中斷。
(五)對未經通防部門同意,擅自切斷監控設備電源及挪動監控設施而造成數據中斷的,要對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六)對故意破壞和偷盜監控設施而造成監控數據中斷的,必須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其它
礦工程師對安全監控係統正常運行負總責,通防部門負責人是責任主體。
第六章 職業危害管理製度
第一節 防塵管理製度
第一條、礦井要設有專門防塵隊伍。建立各種記錄、圖紙、台賬齊全,記錄準確。
綜合防塵工作必須實行齊抓共管,各分口領導、礦長對分管範圍內防塵工作負責。各生產區隊和輔助區隊隊長對本單位的防塵工作負責,並明確一名副隊長分管綜合防塵工作。
第二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的采掘工作麵不得生產。采用靜壓供水的,井下、井上供水水池容量均不得小於200m3,且貯水量不得小於井下連續2h的用水量。采用水源孔供水的,其水量必須滿足防塵用水的需要。防塵用水水質要達到下列要求:
(一)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150mg/L。
(二)懸浮物粒度直徑不得大於0.3mm。
(三)水的PH值在6~9.5範圍內。水質必須每季測定化驗一次。采掘工作麵巷道管路中要安裝過濾器,每月要衝冼一次過濾設施。
第三條 防塵用水管路應鋪設到所有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塵的地點。井下防塵管路的管徑選擇,要滿足生產防塵用水的需要。礦井主要運輸巷、膠帶斜井及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進、回風道、采煤工作麵運輸巷與進、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輸送機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管路,並安設支管和閥門。膠帶巷管路每隔50m設置一個固定手柄三通閥門,其它管路每隔100m設置一個三通閥門。防塵管路要吊掛或墊起,達到平直,並進行防腐處理。
第四條 采煤工作麵防塵措施:
(一)采煤工作麵必須敷設完善的防塵管路,三通閥門設置符合規定。衝刷煤塵間隔時間有礦總工程師確定。嚴禁巷道煤塵堆積。
(二)采煤工作麵上出口距安全出口50m範圍內安裝一道淨化水幕,上出口距安全出口30m、50m範圍內各安裝一道淨化水幕,並要靈敏可靠,使用正常,覆蓋巷道全斷麵。
(三)采煤機必須有內外噴霧裝置,霧化程度好,能覆蓋滾筒並堅持正常使用。噴嘴完好不堵塞,並要使用水電閉鎖裝置。割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1.5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4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推廣使用二次負壓降塵技術。
(四)采煤工作麵放炮打眼必須采用濕式打眼。
(五)各運輸轉載點必須設置自動噴霧裝置,位置恰當,使用正常,使用自動化防塵設施的電器產品必須要有煤安標誌,防爆性能良好。
(六)放炮必須使用水炮泥,並有灌水炮泥的注水器,注水器必須設在安全出口50m內。
(七)炮采工作麵必須實施短壁快速注水,在工作麵前排支柱設置高壓噴霧裝置,放炮時對放炮地點實施高壓水噴霧。
采煤工作麵各種防塵設施在工作麵投產前必須一步到位,安裝齊全。兩礦要製定使用、維修、移挪以及損壞處罰製度,並認真落實。
第五條 掘進工作麵防塵措施:
(一)掘進工作麵防塵管路達到完善,管路接到距迎頭30m以內,三通閥門齊全。管路吊掛平直不漏水。
(二)掘進工作麵必須實行濕式打眼、放炮噴霧、衝刷巷幫、裝岩(煤)灑水、淨化通風、放炮使用水炮泥等綜合防塵措施。
放炮噴霧裝置安設在距掘進頭10-15m處,噴霧能覆蓋巷道全斷麵(大於巷道斷麵80%),並在放炮後連續噴霧5min以上。炮掘工作麵必須使用高壓遠程噴霧裝置(風水聯動噴霧或自動噴霧),放炮時能噴到迎頭。並逐步推廣自動化放炮噴霧設施。
灌水炮泥設施距掘進頭不得大於75m。每個炮眼內使用水炮泥數量不少於一塊。
衝刷巷幫應在放炮前後對掘進頭30m範圍內巷道周邊進行衝洗。淨化水幕安設在距掘進頭50m內,並使用正常,能覆蓋全斷麵。
裝岩(煤)灑水使矸石不產生煤岩塵為限。
(三)錨噴巷道必須采用潮料噴漿。拌好的料應當手捏成團,打開即散、嘴吹無灰。錨噴巷道使用除塵風機或除塵器。
(四)綜掘工作麵必須使用綜掘機噴霧裝置和二次負壓降塵裝置,並安裝水電聯運閉鎖裝置。
第六條 主要進風巷道、主要回風巷道、輔助進風巷道、輔助回風巷道、采區進風巷道、采區回風巷道必須安設淨化水幕(進風巷推廣應用自動水幕),數量可根據空氣的濕度(濕度達到95%時,可不設置水幕)、巷道的長度而定,應至少安設一路水幕。所有水幕必須保證完好,使用正常。
第七條 煤和半煤岩巷道掘進時必須實施煤層注水
第八條 實行好個體防護措施,采掘工作麵內的作業人員、回風流中的作業人員及在有粉塵產生點工作的人員必須佩戴防塵口罩,進行個體防護。
第九條 各裝載點、卸載點、煤翻籠、溜煤眼及風速大易產生粉塵的運輸大巷等均應設置手動或自動防塵設施。
第十條 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的各煤層或新揭露的煤層都要進行煤塵爆炸性鑒定。
第十一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掘進工作麵,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
(一)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麵間,煤層掘進巷道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煤倉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或岩粉棚隔開。
(二)采掘工作麵的輔助隔爆設施用水量按巷道斷麵麵積計算不得小於200L/m2,排間距應為1.2~3m,棚區長度不得小於20m。首列水棚在距掘進頭或采煤工作麵安全出口60~200m內安設。在應設輔助隔爆水棚的巷道應設多組水棚,每組距離不大於200m。
同排水槽(袋)之間的間隙與水槽(袋)同支架或巷幫之間的間隙之和不得大於1.5米,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1.8米;兩個水槽(袋)之間的間隙不得大於1.2米。水槽(袋)邊與巷幫、支架、頂板、構築物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0.1米。水槽(袋)底部至頂梁(頂板)的距離不得大於1.6米,否則必須在該水槽(袋)上方增設一個水槽(袋)。水袋棚距離軌道麵高度不小於1.8m,水棚應保持同一高度,需要挑頂時,水棚區內的巷道斷麵應與其前後各20m長的巷道斷麵一致。
(三)當水袋采用易脫鉤的布置方式時,掛鉤位置對正,每對掛鉤的方向要相向布置(勾尖與勾尖相對),掛鉤使用4~8mm的圓鋼,掛鉤角度為60±5度,彎勾長度25mm。
(四)實行掛牌管理,牌板標明:地點、水袋個數、棚區長度、水量、斷麵、棚距等參數。水棚要每周檢查一次,要經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規定的水量。
(五)要經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規定的水量;每半個月檢查一次。
第十二條 兩礦每月都要有詳細的防塵作業計劃和工作總結,並備有以下資料,明確人員進行管理。
(一)防塵係統圖
(二)防塵設施牌板
(三)測塵台帳
(四)防塵管路台帳
(五)采掘工作麵防塵措施台帳
(六)防塵設施、防塵管路檢查記錄
(七)巷道衝刷記錄;
(八)隔爆設施台帳
(九)大巷刷白記錄
(十)儀器維修記錄
(十一)測塵報表
(十二)煤塵注水台帳、記錄
第十三條 通風防塵,采掘工作麵排塵風速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第二節 巷道清塵製度
第十四條 衝塵人員必須對各衝塵地點按規定進行衝刷,各地點不得出現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現象(手捏成團的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定期衝刷巷道積塵,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各主要進回風巷道至少每月衝刷一次,各主要運輸巷道、采區進回風巷道至少每10天衝刷一次,對積塵量較大的地點至少每7天衝刷一次,由礦分工的單位負責衝刷。
第十六條 各采掘工作麵距工作麵20m範圍內每班至少衝刷一次,並清掃堆積浮煤,由施工單位負責,20m以外的巷道每7天至少衝刷一次,采煤工作麵由專職衝塵人員負責,掘進工作麵由施工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采掘工作麵各轉載點前後20m範圍內由施工單位至少每班衝刷一次,主要上下山人車停車點上下50m範圍內由人車信號工負責至少每天衝刷一次,主要皮帶轉載點和皮帶機房前後20m範圍內由分管機電設備的單位至少每天衝刷一次,各主要運輸上下山車場由負責摘掛的單位至少每天衝刷一次。
第十八條 采掘工作麵由施工單位負責對放炮前後30m範圍內進行灑水衝塵,扒裝前後必須灑水滅塵,以不產生煤岩塵為限。
第十九條 各級管理人員和安監人員必須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各單位及時衝塵,杜絕煤塵堆積現象。
第三節 職業危害管理製度
第二十條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職業危害管理機構,並配備相關管理人員,建立職業危害健康監控檔案,並有專人負責管理。
第二十一條 礦井每年必須進行一次防治職業危害效果評價,製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安排職業危害防治資金,製定職業危害培訓計劃,對礦井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危害防治培訓。
第二十二條 礦井必須配備專職測塵員和測塵儀器,各礦井必須建有專門粉塵化驗室,並配備有分析天平、幹燥器、烘幹器、配件及維修工具等。
第二十三條 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全塵。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采掘工作麵每3個月測定1次,其它工作麵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測塵點的選擇和布置按煤炭部MT79-84《粉塵濃度和分散度測定方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一次,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每6個月測定一次,在變更工作麵時也必須測定1次;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於3個。兩礦按規定采集試樣後,送山東省煤礦粉塵監測中心分析化驗,分析資料要保存完好。
第二十五條 粉塵測定結果要每月上報礦長、總工程師審閱。
第七章 防滅火管理製度
第一條 必須由礦長和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製定本礦井的防滅火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製定好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防滅火工程項目應列入礦井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季、月度計劃,礦井防滅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費用和材料、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和供應計劃,並組織實施。礦井防滅火規劃和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防止井口地麵火災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二)各種外源火災的防滅火措施;
(三)發生火災時的通風應變措施;
(四)發生火災時的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防止災情擴大的措施;
(五)發生火災時的礦工自救和救災措施。
第二條 礦井的所有地麵建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要製定防火措施和製度,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距離進風井不得小於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於50m。不得將矸石山或爐灰場設在進風井的主導風向上風側,也不得設在表土10m以內有煤層的地麵上和設在有漏風的采空區上方的塌陷範圍內。礦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築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製定防火措施。
第三條 礦井必須按《規程》的要求設計和建立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並在礦井、水平和采區投產同時投入使用,並保證供到用水點時,管中的水壓不低於4kg/m2,水量不小於0.6m3/min。地麵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消防管路的下列地點必須設置三通和閥門:
(一)所有立井、斜井和平峒井口;
(二)井底車場附近底主要硐室內;
(三)井底車場、主要進回風大巷、采區上、下山、工作麵順槽等每隔100m處;
(四)帶式輸送機每隔50m處,皮帶機頭、機尾附近15m以內;
(五)其它易發生火災的地點。
三通和閥門的位置應便於使用和檢修,必須有明顯易辨的標誌,其出口禁止射向電機車架線及其它電氣設備。
第四條 礦井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並易於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並應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暖風道和壓入式通風的風硐必須用不燃性材料砌築,並應至少裝設2道防火門。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和使用燈泡、電爐取暖。
第五條 礦井均須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庫,庫存物品的種類和數量有礦長確定,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上消防材料庫應設在井口附近,並有軌道直達井口,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
(二)井下消防材料庫應設在每一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並應裝備消防列車。
(三)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並定期檢查和更換;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礦井延伸新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第七條 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時,應遵守的有關規定:
(一)應有完整的區域風壓和風阻資料以及完善的檢測手段。
(二)改變礦井通風方式、主要通風機工況以及井下通風係統時,對均壓地點的均壓狀況必須及時進行調整,保證均壓狀態的穩定。
(三)應經常檢查均壓區域內的巷道中風流流動狀態,應有防止瓦斯積聚的安全措施。
(四)采煤工作麵開采後要實現均壓,即原工作麵進、回風順槽的防火牆要同處於進風側或回風側。
第八條 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第八章 爆炸物品管理製度
第一節 爆炸物品管理獎懲製度
第一條 加強爆炸物品管理的領導
(一)成立爆炸物品管理領導機構,定期召開專業會,遇期不召開追究領導的責任。
(二)定期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遇期不檢查追究分管領導的責任(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因檢查不及時造成事故,取消分管領導的安全獎勵。
(三)完善各項管理製度,落實領導分工責任製,業務部門保安製和崗位責任製,責任到人,在誰的分管範圍內發生問題追究誰的責任。
第二條 加強爆炸物品帳卡、火藥管理
(一)火藥庫的發放、領退庫存、台帳要做到日清點、旬清點、月總結,要帳卡物相符。如帳物不符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二)嚴格領退簽字手續。領退火藥雷管無記錄和簽字者對責任者罰款100元,當班剩餘炸藥雷管、放炮員如不當班退回罰款100元。
(三)做好出入庫房、發放室人員登記,如發現一人不登記罰管理人員100元。
(四)管理人員對炸藥發雷管要嚴格交接。如發現缺少要追查有罪,取消責任者月底獎勵,並按其缺少數額價格的二至四倍進行賠償。
(五)火藥庫的雷管、火藥存放嚴格按核定貯存量貯存,不得超量存放,超量存放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三條 加強火藥管理
(一)火藥庫發放室內不得待客會友,停留無關人員,違者罰款100元。
(二)庫房門窗要嚴密牢固、警衛人員要加強守護,如因責任心不強或失職造成事故,取消責任者當月資金,並按事故輕重罰款100元。
(三)雷管發放前,嚴格執行區隊分班編號規定,對號領取,如隨意亂發放,罰款100元。
(四)藥庫發放室要清潔衛生,庫內火藥、雷管分存整齊,各項製度齊全。如因管理不善檢查驗收不合格,取消責任單位領導與爆炸物品當月獎金並罰款50元。
第四條 加強放炮管理
(一)放炮員要必須持證上崗,否則發現一次罰款50元,雷管要進箱上鎖,隨身攜帶,有鎖不鎖者罰款50元,違犯放炮“三級信號或三保險”製度罰款50元。
(二)裝藥放炮要按規定,放炮不使水炮泥罰款50元,裝炮後腳線不扭擋或露出炮眼外罰款50元。
(三)采煤麵、掘進迎頭加強火藥、雷管管理,如發現亂扔亂放,一個雷管罰款50元,一塊藥罰款50元,更衣箱宿舍私存雷管、火藥,每個每塊各罰款1000元,情節嚴重者給予其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節 雷管、火藥發放清退製度
第七條 雷管、火藥管理人員須嚴格按照計劃發放雷管、火藥,嚴禁亂發,更不準私自送人,領取爆炸物品須持專用領票,領票必須蓋有使用區隊隊長、提貨人、發料人章,缺一章者不準發放。
第八條 放炮員領取火藥,必須持“爆破員作業證”或“合格證”和蓋章齊全的領票,發料時雙方要嚴加清點數量,必須領票實發,數字一致。
第九條 爆炸物品使用要堅持用多少,領多少,用不了,退回來的原則,對用後剩餘部分,要隨時清點數量,交火藥庫,嚴禁多餘部分亂存亂放。
第十條 藥庫收到退交的爆炸物品,須嚴格核對退交數字與實物與是否相符,並認真檢查是否有變質、失效。對退交的爆炸物品要認真登記,保管好,發現異疑,要當即審明,並作詳細記錄。報公司爆炸物品領導小組。
第三節 雷管、火藥儲存保管製度
第十一條 藥庫應設具有合格證的專人管理,分清規格品種,存放整齊,所有發放、領退、庫存、台帳要齊全,帳目要清楚,數量要準確,並做到日清點,旬盤點,月總結,帳、卡、物相符。
第十二條 火藥庫要按《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的核定量儲存爆炸物品,不得超量,雷管不得超過20000發,火藥不得超過3噸。炸藥、雷管嚴格按分庫存放,不得混在一起,火藥庫內不得存放其它無關物品,並經常檢查、嚴防變質、自燃和被盜。
第十三條 庫房內地麵要鋪設不發火防潮層,雷管箱底部要鋪膠帶,庫內要保持通風良好,並做到防潮、防曬、防震、防雷、防鼠,要整潔衛生,庫房周圍及庫區內無垃圾汙物、庫區整潔美化、排水溝暢通。
第十四條 每一庫房箱堆距牆不少於20厘米,垛放炸藥總高度不得超過2米,庫房每垛不超過40箱,存放雷管的架子總高度不得超過1.6米,對爆炸物品發放要做到先進先出,應避免超期儲存。
第十五條 要妥善保管待銷毀廢舊爆炸物品,清退的炸藥、雷管要建帳,做好記錄,入庫、出庫的炸藥、雷管包裝要保持雙繩捆紮。
第十六條 嚴禁將火藥帶入更衣室、宿舍和其它地點。
第二十三條 火藥庫發放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具有合格證,必須嚴格現場交接班,並有交接班記錄。
第二十四條 火藥箱必須有鎖,無鎖者不準發放。
第二十五條 雷管不導通、不編號不準發放。
第二十六條 火藥管理人員要加強責任心,嚴格執行崗位責任製,按章操作,萬無一失。
第四節 雷管、火藥裝卸運輸製度
第三十六條 裝卸與搬運炸藥、雷管時,要輕拿輕放,不準扔甩、碰撞和腳踏,嚴防衝擊和劇烈震動。
第三十七條 人力搬送炸藥、雷管時,每人一次,隻準搬送一箱,不準用肩扛人抬。
第三十八條 裝運人員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和發火物,裝卸火藥場所嚴禁明火。
第三十九條 井下運送爆炸物品時,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火藥可以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運送火藥時,運送人必須與爆破工保持不大於30m的距離。
第四十條 運送雷管、火藥必須用木質或其它不導電的硬質材料製作的專用箱子,嚴禁用鐵等導電物品製作的箱子。
第五節 火藥庫防火警衛製度
第五十四條 庫區門口有醒目的防火標牌,庫區圍牆以外不準堆積易燃物品,庫區不準種植農作物,雜草高度不得高於20m,庫房周圍4米無雜草,藥庫上空不準架設任何電線及電纜。
第五十五條 要經常對出入庫區人員進行安全防火考入教育。進庫區人員嚴禁攜帶發火器具。庫區內禁止吸煙,禁止明火。機動車入庫必須加帶防火罩。
第五十六條 藥庫內必須設有足夠的防火沙箱,防火水泵以及防火設施。一切防火器具都要靈敏有效可靠。滅火器每半年檢查一次,失效的應立即更換,保持完好。藥庫人員對防火器材要做到會使用、會保養、會維修、會排除故障。
第五十七條 警衛有員必須做到堅守工作崗位,堅持24小時巡邏值班,工作中做到一絲不苟。發現行蹤可疑的人要嚴加審查。
第五十八條 嚴格執行進出登記製度,對外來人員無“火藥庫警戒區通行證”一律不準進入庫區。上級業務部門檢查要有專人帶領。
第五十九條 在值班時,不準喝酒、不準會友、不準幹不利於爆炸物品管理事情,夜間庫區內要保持照明正常。
第九章 井下放炮管理
第一節 井下放炮製度
第一條 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放炮員必須是經過專門培訓,有2年以上采掘工齡的人員擔任,並持有主管部門發給的放炮合格證。
第二條 每個放炮員使用的雷管不得轉借,不得在工作地點存放,必須是當班領用,用不完的當班交回庫房。
第三條 放炮員在工作地點使用的炸藥、雷管要分別存放在專用炮藥箱內,並加鎖。
第四條 井下放炮必須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線必須是絕緣良好的銅芯導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線頭。放炮器鑰匙要有放炮員隨身攜帶。
第五條 放炮員領取炸藥、雷管必須辦理三聯單手續。火藥雷管的領取由爆破工持爆破證、操作資格證和信息卡,憑采掘單位開出的火藥雷管領用單領取,領取的火藥雷管數量要當麵點清,填寫火藥手冊和爆炸物品現場使用登記表,做到賬物相符,裝箱上鎖。變質硬化炸藥不得出庫,也不得使用。
第六條 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和導電體的地點進行,不得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電雷管腳線必須扭結。嚴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綁在引藥外麵。
第七條 裝藥時,首先必須用掏勺掏淨煤粉,用木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衝撞或搗實,眼內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實炮眼。放炮必須使用水炮泥。嚴禁無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實放炮。
第八條 放炮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必須相互扭緊並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管、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放炮母線隨用隨掛,嚴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線。放炮母線應采用銅芯絕緣線,嚴禁使用裸線和鋁心線。嚴禁明火、普通導爆索或非電導爆管放炮和放糊炮。
第九條 放炮母線長度的規定:
(一)采煤工作麵煤層厚度低於1m時,母線拉夠30m放炮。
(二)采煤工作麵煤層厚度低於2m大於1m時,母線拉夠50m放炮。
(三)掘進工作麵采用遠距離爆破時,放炮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所內,放炮地點距工作麵的距離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曾經發生的最大突出強度等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300m;采煤工作麵放炮地點到工作麵的距離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100m。
遠距離爆破時,回風係統必須停電、撤人。放炮後進入工作麵檢查的時間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情況確定,但不得少於30min。
第十條 放炮嚴格執行“三級信號”製度,一聲撤人站崗,二聲放炮,三聲放炮解除,所有信號有放炮員檢查好後發出。
第十一條 裝放炮嚴格執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三人連鎖放炮製”是放炮前,放炮員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警戒,下達放炮命令,並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經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後,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發出放炮口哨進行放炮,放炮後三牌各歸原主。
第十二條 放炮員應配備放炮器、母線、哨子、火藥箱、雷管箱、竹簽、繩、警戒牌、筆、便攜儀等。
第十三條 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使用瞬發電雷管或毫秒延期電雷管;
在采掘工作麵,兩礦必須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在掘進工作麵應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麵,可采用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麵使用2台放炮器同時進行放炮。
第十四條 放炮後發現瞎炮時,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一)首先將瞎炮雷管的兩腳線末端扭結,並以明顯標誌保護;
(二)處理瞎炮,應視作一次放炮,同樣要先出淨浮煤再聯響瞎炮;
(三)由於連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連結放炮。
(四)在距瞎炮至少0.3m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雷管。
(五)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後,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和炸藥。
(六)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七)發現瞎炮必須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接清楚。
第十五條 用放炮法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二)每次爆破隻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克。
(三)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須灑水降塵。
(五)在有威脅安全的地點必須撤人停電。
第十六條 采掘工作麵必須有灑水降塵設施,並嚴格執行放炮前、後灑水滅塵製度。無水時不準裝藥放炮。
第十七條 排除放炮母線故障,可采用導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進行試驗。
第十八條 堅持一個放炮員,配備一台放炮器,一條母線的標準,嚴禁同一工作麵、同一條巷道前後多頭作業,固定母線和多台放炮器放炮。
第十九條 放炮器必須有專人維修、更換電池、放炮器保證完好、杜絕失爆,每次維修均要試驗放炮器放電時間,均不得大於6毫秒,毫秒開關每月檢查一次清洗擦油。放炮器在工作中損壞時,禁止在井下檢修。
第二十條 高瓦斯礦井的放炮聯線方法,隻能用串聯法、嚴禁采用並聯等其他方法。
第二節 一炮三檢爆破製度
第二十一條 放炮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即裝藥前、放炮前和放炮後檢查瓦斯。裝藥前,當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瓦斯濃度低於1%和局部瓦斯積聚體積小於0.5立方米時,才準許裝藥;放炮前,當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瓦斯濃度低於1%和局部瓦斯積聚體積小於0.5立方米時,才準許放炮;放炮後,當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瓦斯濃度低於1%和局部瓦斯積聚體積小於0.5立方米時,才準許進入工作地點。
第二十二條 每次放炮必須將檢查瓦斯結果填寫在“一炮三檢”牌板上。嚴禁瓦斯超限放炮,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等情況時,都不準裝藥放炮。
第三節 三保險爆破製度
第二十三條 裝放炮嚴格執行“三保險”製度。即拉繩、掛牌、站崗。裝藥前將工作麵與裝放炮無關的人員全部撤離到安全位置,在能通往裝放炮地點的巷道口設好警戒,安排專人站好崗,嚴禁人員進入。拉繩的高度在1.1~1.3m,掛上警戒牌,警戒牌規格不低於250×200×10mm,白底紅字上寫“放炮”二字,字跡要標準醒目。
第十章 測風製度
第一條 測風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二條 測風員必須準備好並帶齊測風所需要的儀器和工具:風表、秒表、記錄筆、皮尺、溫度計、瓦斯檢定器等,並檢查儀器是否完好,避免儀器帶病作業。
第三條 測風前必須明確任務:明確測風地點、項目,即測量所測地點的巷道斷麵積、風速、風量、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等。
第四條 測風地點應包括:礦井總進、回風;每翼進、回風;每水平進、回風;采區進、回風;采煤工作麵進風、回風(測風點設在距工作麵上下端頭大於20米處);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前(設在大於10米處)、後(設在局扇後10米處或回風口以裏大於10米處)、工作麵(設在風筒出風口或距工作麵大於20米處);峒室的回風側(設在巷道或調節窗口處)等。
第五條 測風工作要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一)礦井至少每10天進行一次全麵測風。改變通風係統、巷道貫通、風量調整、作業地點風量變化時隨時進行測風。
(二)測風應在專門的測風站內進行。在無測風站的地點測風時,要選擇巷道斷麵規整、無片幫空頂、無障礙物、無淋水和前後10m內無拐彎的直線巷道內進行。測風站(點)內要懸掛測風記錄牌。
(三)回采工作麵的風量應在工作麵的進、回風巷分別測定。
(四)掘進工作麵的測風,可以在距工作麵20m左右的地方選擇巷道斷麵規整處測定,也可以測定風筒出風口處斷麵的風量。局部通風機風量的測定,可以采用測定局部通風機兩端巷道的風量,其差額即為局部通風機風量。
(五)各硐室風量,應在硐室的回風側進行測量。
(六)測風時要避開巷道行人、行車頻繁的時間,避開附近風門開關頻繁的時間,測風時不得有人員、車輛通過。
第六條 測風方法:
(一)根據所測地點的風速,選擇合適的風表(微速風表0.3—0.5m/s;中速風表0.5—10m/s;高速風表10m/s以上)。
(二)選擇風表移動路線:可以采用折線法(六線法、四線法)、迂回八線法、12點法、標準線路法等方法之一。
(三)測風過程中,風表移動要平穩、勻速,不允許在測量過程中為了保證在1min內走完全程而改變風表移動速度。
(四)風表在移動時,測風員持表姿勢應采用側身法。測風時風表不能離測風員身體及測風地點頂、幫、底部太近,一般應保持20cm以上的距離。
(五)測風過程中,測風員要能夠看到刻度盤。風表要與風流方向垂直(在傾斜井巷中更要注意),角度不得大於10°。
(六)在同一斷麵處測風不得少於3次,每次的結果誤差不應超過5%,如果誤差大於5%,需要加測一次,直至滿足要求。取3次的平均值。根據風表校正曲線的公式計算所測巷道的真風速。
(七)當巷道風速低於0.3m/s時,可以用煙霧法測定。
第七條 溫度的測量,應采用最小分度為0.5℃並經過校正的溫度計進行測量。測量時溫度計要離開人體或其他發熱體0.5m以上。待測量一段時間,溫度計讀數穩定後,記下溫度計讀數。采、掘工作麵測量溫度的地點為:距掘進工作麵壁2m處,采煤工作麵(壁式)在回風巷距煤壁15m處。機電硐室測量溫度的地點在回風口處。
第八條 瓦斯和二氧化碳等氣體濃度的測量,按照瓦斯檢查工的操作標準執行。
第九條 將所測實際風速、計算風量、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量時間填入測風地點的記錄牌板上。
第十條 風表要放入風表盒內保存、攜帶,避免碰撞,不能用嘴吹動或用手撥動風表葉片。
第十一條 調整風流時,如需擴孔、堵孔、拆除設施時,要先對該地點的巷道頂板、支架完好情況進行詳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在安全支架的掩護下進行工作。
第十二條 測風過程中,若發現風速、氣體濃度、溫度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原因,通知所涉及作業場所的作業人員,采取撤離等措施,並立即向通防部門和調度室彙報。
第十三條 測風員要及時填寫測風報表,做到“牌板”、“手冊”、“報表”三對口。做好測風工作的上報工作。
第十一章 安全儀器儀表
第一節 光學瓦斯檢定器管理製度
光幹涉型甲烷測定器,主要用於測定煤礦井下空氣中的甲烷、二氧化碳氣體濃度。
第一條 光幹涉型甲烷測定器是精密光學儀器,使用時必須注意維護,避免儀器受到較大振動或衝擊,以防止內部零件發生變位。注意防潮,注意清潔,防止外界汙物、灰塵等由氣路和縫隙進入儀器,否則應進行清洗。若儀器發生故障,必須停止使用,立即修理。
第二條 光幹涉型甲烷測定器必須固定到使用人員,統一編號集中管理、建帳建卡,配備量按每人一台加20%的備用量。
第三條 礦井必須固定人員負責維修和更換藥品,每天檢查一次,並統一管理發放,嚴禁個人存入換衣箱內。
第四條 礦井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100%光幹涉型甲烷測定器。
第二節 風速表管理製度
風速表是測量風流平均風速的儀表。主要用於礦井、坑道等風流平均風速的測量。
第五條 礦井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高、中、低速風表,並固定專人使用,統一編號,集中管理,建帳建卡。
第六條 下井前首先對風速表進行檢查,工作中防止劇烈撞擊震動。不要隨意鬆動螺絲與打開護蓋等。不要碰觸或撥動翼片,防止因變形而改變性能致使測值不準。用後擦淨,放入盒內,置於幹燥處保存。
第七條 風速表必須每半年送由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檢驗單位進行計量檢驗。當儀器經過非正常碰撞或對示值有懷疑時應及時送檢。礦井進行瓦斯等級鑒定和反風演習時所用風表,必須統一送由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檢驗單位進行計量檢驗。
第三節 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管理製度
第八條 礦井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發放室,“裝置”維修室、保管庫房等場所。儀器必須統一編號,建帳建卡,集中管理、發放,憑牌領取。
第九條 應設專職人員負責充電、收發及維護。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必須具有電壓顯示功能。
第十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應固定專人使用,使用時要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違者進行罰款。
第十一條 儀器使用前必須先充電,充電時間不小於7小時,每天使用時間不超過10小時。
第十二條 儀器零點調節。開機預熱15分鍾,在新鮮空氣中觀察顯示器顯示值是否為零,若有偏差,用小螺絲刀緩慢調節調零電位器,使其為零。
第十三條 儀器精度校準。各礦井應配備足夠的標準氣瓶、流量計、減壓器等標校維修工具,每10天對其進行一次標校。對儀器的定期調校、儀器維修,都應作好記錄並存檔。
第十四條 非維修調試人員嚴禁隨意拆開儀器或調整電位器。嚴禁使用中猛烈摔打、碰撞。當欠壓指示燈亮時或當甲烷濃度和硫化氫含量超過儀器量程後儀器應停止使用。
第十五條 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瓦斯檢查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同時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第十六條 便攜式儀器的維修人員應按維修、標校的工作量的大小配備;便攜式儀器的收發應設專人發放。
第十七條 儀器到貨後,公司供應部門應及時會同通風部門共同開箱驗收,發現與訂貨品種不符,有損壞、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及同裝箱清單不一致時,應立即與供貨單位聯係解決。
第十八條 對於丟失或無故損壞要按有關規定進行罰款。
第四節 自救器管理製度
第十九條 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礦長負責,並指定有關部門和人員管理,安全監察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自救器的配備數量應按下井人員每人一台計算,並根據礦井的災害程度保持5%~10%的備用量。
第二十一條 對新到自救器,必須在一個月內由專管人員配合供應部門對外觀(銘牌是否牢固、出廠日期和標重的永久性字跡是否清晰),氣密性和稱重進行驗收,到貨日期與製造出廠日期相差最長不超過四個月,發現產品不符合標準時,應及時與廠家聯係。
第二十二條 自救器應逐台建立台帳,記錄自救器生產廠家、出廠日期、編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使用姓名、開啟原因、作用效果等。對到期或開啟過的自救器要及時注銷並補充。
第二十三條 自救器由礦井集中管理,實行專人專用。礦井應建立自救器發放室,發放室不應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其溫度應在0~45℃範圍內,自救器發放室應配備氣密檢查儀和自救器專用稱重儀、金屬電刻筆、貯能點焊機、電烙鐵等檢測維修工具並備有一定數量的保護罩和配件。
第二十四條 在倉庫中保管的自救器,應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它熱源直接輻射的地方,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物品放置在同一庫房內,庫房必須通風良好、整潔幹燥,不得有腐蝕性氣體或蒸汽。
第二十五條 對自救器攜帶人員的要求:
(一)入井前要與發放人員一起進行外觀是否完整、有無損傷的檢查。發現損壞時,應讓維修室修複或更換。升井後立即交還發放室,發放人員應認真檢查有無損傷,並擦拭幹淨,放回原處。
(二)自救器必須隨身攜帶。
(三)平時不準扳動自救器的開啟扳手和任意將自救器打開。隻有在發生瓦斯、煤塵爆炸或火災等事故時,才允許使用自救器,凡開啟過的自救器,無論使用時間長短,都應報廢。
(四)攜帶自救器的人員必須熟悉自救器的構造、性能,正確地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佩戴時必須沉著、敏捷,嚴格按產品的要求操作。自救器在使用中發熱是正常現象,要忍耐短暫的不舒適感。行走時不要驚慌,呼吸要均勻,嚴防碰掉鼻夾,在未到達安全地點嚴禁取下鼻夾。
(五)攜帶中要避免碰撞,嚴禁敲擊、當坐墊,無故開啟使用或損壞自救器的人員,要加倍賠償。
第二十六條 礦井自救器管理部門和安全培訓部門負責對井下人員進行自救器基本知識的教育與使用訓練。新工人下井前,必須接受不少於8小時的培訓和訓練,並達到在30秒內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練程度。
第五節 粉塵采樣器管理製度
粉塵采樣器是測定空氣環境中浮遊粉塵的常規儀器。根據測塵點由測塵員負責按標準進行測定工作。
第二十七條 粉塵采樣器的配備、化驗室的裝備按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粉塵采樣器的維護:
(一)入井前,要檢查儀器是否合格,所帶工具是否齊全。
(二)上井後應將儀器擦淨,進行充電。儀器內部一旦出現故障,應由專職修理技工負責檢修。
(三)工作中嚴禁碰撞、摔打,要倍加愛護。
(四)在井下或其他易爆環境測塵采樣,粉塵采樣器在現場工作時如出現故障,嚴禁打開儀器後蓋進行現場修理。
第三十三條 粉塵采樣器為計量器具,根據國家計量法規,每年必須送計量部門進行計量檢定。
第六節 通風儀器儀表標校強檢製度
第二十九條 光學瓦斯檢定器使用年限在10~15年,超期的必須由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檢驗單位出據報廢通知書予以報廢。
光學瓦斯檢定器,必須每年送由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檢驗單位進行計量檢驗。
第三十條 風速表必須每半年送由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檢驗單位進行計量檢驗。當儀器經過非正常碰撞或對示值有懷疑時應及時送檢。礦井進行瓦斯等級鑒定和反風演習時所用風表,必須統一送由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檢驗單位進行計量檢驗。
第三十一條 便攜式儀器,必須每年送由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檢驗單位進行計量檢驗。儀器更換主要元器件、經過非正常振動或對示值有懷疑時應隨時送檢。
第三十二條 自救器由專管人員,應負責自救器的日常檢查和維護。每年由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檢驗單位進行計量檢驗5%~10%。
第十二章 定期規程措施學習製度
第一條 作業規程應在開工前10天編寫、審批完畢,施工前傳達貫徹完畢。措施必須在作業前兩天編寫、審批完畢,作業前傳達貫徹完畢。
第二條 規程措施傳達貫徹必須由施工負責人組織,技術員傳達,規程審、簽後,施工負責人不組織學習,處罰100元,技術員不傳達,處罰100元。
第三條 每位該工程施工人員或管理人員,都必須參加規程學習、考試,不參加學習或考試不合格嚴禁上崗。否則,對單位負責人處罰100元,出現事故追究其責任。
第四條 規程學習、考試必須登記造冊,注明學習、考試的時間、地點、內容、貫徹人。學習、考試必須由本人簽字,否則,視為未參加學習、考試,不得上崗。
第五條 關管理部門亦必須熟知規程,特別是安全監察部門,必須對包麵、頭、片安檢員進行傳達,否則,不準上崗。
第六條 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規程措施進行施工,無規程措施一律不得施工,否則追究安排施工者的責任。發生事故,分析處理,追究責任。
第七條 定期對在用規程措施進行一次學習、考試,不參加學習、考試或考試不及格者,不得上崗。
第十三章 其它
第一條 上報的各種報表、圖紙、資料等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內容,認真進行填寫上報。
第二條 礦井每月要做業務總結,礦長每月要召集一次通防專業會議例會,研究解決有關通防方麵的問題。
第三條 每月要對礦井通風質量進行一次全麵檢查,評定等級。
第四條 本製度如有與上級文件、規定不符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五條 對違反本製度的,將對責任者處以50~10000元罰款。
玉龍煤礦
201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