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寶地礦業采礦技術規程彙編
新疆寶地礦業采礦技術01manbetx 彙編
新疆寶地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研究發展部
目 錄
第一篇 礦山地質部分 5
第二章 礦山勘探工作的劃分及其要求 5
第三章 地質編錄及礦山地質圖件 6
第一節 編錄質量要符合下列要求: 6
第二節 生產礦山應建立健全下列圖件: 6
第三節 生產礦山應具備下列表格資料: 7
第四節 生產礦山應具備下列文字資料: 7
第四章 儲量計算 7
第五章 地質監督和礦產資源保護 8
第一節 監督範圍: 8
第二節 監督職能 9
第一章 總 則 9
第二章 采掘驗收標準9
第三篇 地下開采 11
第一章 總則 11
第二章 建築物保護和開采移動範圍 12
第三章 礦床開拓 13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3
第二節 開拓方法分類 13
第三節 開拓方法技術規定 14
第四章 井巷掘進與支護 18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8
第二節 平巷(峒) 19
第三節 斜井和斜坡道 19
第四節 豎井 20
第五節 天井和溜井 21
第七節 井巷支護 22
第八節 巷道掘進主要設備技術參數 23
第五章 采礦方法 27
第一節 空場采礦法 28
第二節 留礦采礦法 31
第三節 充填采礦法 32
第四節 崩落采礦法 34
第五節 相鄰礦脈的開采 38
第六節 特殊礦床開采 38
第七節 礦柱回采 39
第八節 地壓管理和采空區處理 40
第九節 采礦作業 41
第十節 鑿岩 42
第十一節 爆破作業 42
第十二節 采場運搬 43
第十三節 充填 44
第十四節 運輸 45
第六章 礦井提升 47
第一節 豎井提升 47
第二節 斜井提升 54
第七章 壓氣 54
第八章 通風防塵 57
第一節 一般規定 57
第二節 礦井通風 58
第三節 局部通風 61
第四節 防 塵 61
第九章 供水、防水和排水 61
第一節 供 水 61
第二節 防水 62
第三節 排 水 63
第十章 電氣設施 64
第一節 一般規定 64
第二節 照明 65
第四篇 露天開采 66
第一章 總 則 66
第二章 礦床開拓 66
第三章 露天開采境界和采掘要素 67
第一節 開采境界 67
第二節 采掘要素 68
第三節 陡幫開采 68
第四章 采剝作業 69
第一節 一般規定 69
第二節 穿孔作業 69
第三節 爆破作業 69
第四節 礦岩鏟裝 70
第五章 礦岩運輸 71
第一節 一般規定 71
第二節 汽車運輸 71
第三節 膠帶運輸 72
第四節 人力運輸 72
第六章 邊坡管理72
第七章 通風防塵 73
第八章 露天與地下聯合開采 74
第一節 一般規定 74
第二節 采掘(剝)技術計劃的內容 75
第三節 采掘(剝)技術計劃的編製和審批 75
第四節 采掘(剝)技術計劃的實施 76
第一節 一般規定 76
第二節設計階段和分類 76
第三節設計文件的一般要求 77
第四節設計服務 77
第三章 采場技術管理標準 77
第一節 一般規定 77
第二節 采場單體設計 77
第三節 出礦管理 78
第四節 采場驗收 78
第一篇 礦山地質部分
第一章 總 則
1.0.1礦山地質是為保證和發展礦山生產所進行的一切地質工作的總稱。礦床從轉入地質勘探開始到礦山設計、基建、生產直到礦山閉坑等不同階段的各項地質工作,均屬於礦山地質工作範疇。
1.0.2 礦山必須建立與生產相適應的地質機構,配備足夠的人員和儀器、設備,以保證完成礦山地質工作任務。
1.0.3 礦山地質部門應根據礦床的成礦條件,有計劃地對礦區邊部、深部和外圍進行找礦勘探,不斷增加礦山保有儲量;加強礦區生產勘探,提高對已知礦體的勘探程度,提供生產所需的工業礦量。
1.0.4礦山地質部門應做好日常地質編錄、取樣等基礎工作,不斷補充和完善礦山地質資料,為采掘(剝)生產提供正確的依據。
1.0.5 礦山地質部門應參與礦山設計與基建的地質工作,以及礦山生產建設規劃、礦山采掘(剝)技術計劃和工程設計的編製與審查。
1.0.6 礦山地質部門應定期計算並03manbetx 地質儲量和生產礦量的保有情況;對礦產資源的合理開采、綜合利用和采掘工程質量進行監督,以及礦石損失、貧化管理。
1.0.7 礦山地質部門應研究和推廣新技術、新方法、新手段,提高礦山工作水平,促進礦山地質工作現代化。
第二章 礦山勘探工作的劃分及其要求
2.0.1 礦山勘探按工作目的和範圍劃分為地質勘探、基建勘探和生產勘探三類。
2.0.2 礦山地質勘探是對經過詳查階段,證實具有工業價值並擬近期開采利用的礦床進行的勘探工作,或為已建礦山擴大生產能力而進行的礦區找礦勘探工作。一般按全國礦產資源儲量委員會製定的有關規範,探求各級儲量,提交作為礦山建設或擴建依據的地質勘探報告。其主要要求是:
1.圍繞生產礦區開展地質勘探,查清礦床分布範圍,尋找盲礦體,為礦山的近期和長期發展規劃提供依據;
2.對前階段地質工作未達到工業儲量控製程度的礦體、礦段進行詳細勘探或補充勘探,求取工業儲量,為礦山的擴建或延伸開拓設計提供可靠的地質資料;
3.進一步查明礦床中的有用伴生礦產,探明其性質、分布和質量,作出工業利用評價,為礦山製定產品方案提供地質依據;
4.結合礦山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查清礦床(區)水文地質條件和工程地質條件,及其對礦床開采的影響,作出技術03manbetx 和評價;
5.進一步開展礦床地質研究,總結礦山地質勘探工作方法和經驗,指導礦區地質勘探工作。
2.0.3 礦山基建勘探是在新建或擴建階段出現下列問題時所進行的勘探工作:
1.B級儲量在數量和質量上不能滿足開采設計要求或未分布在首選地段;
2.首采地段內的平行小礦體(特別是上盤)或主礦體上端邊界不清;
3.須分采分選的各礦石類型界限及數量未予探明;
4.須分采的氧化礦界限不清;
5.基建範圍內規模較大的斷層、破碎帶、岩脈的分布及其破壞程度尚未查清;
6.較大礦體的邊界能圈定。
2.0.4 礦山生產勘探是為保證礦山均衡生產、提高礦床勘探程度、增加工業儲量和為深入研究礦床(體)地質特征所進行的探礦工作。其主要內容是:
1.采用一定的探礦手段或利用部分生產工程,正確圈定礦體邊界;
2.進一步查明礦產質量及礦石類型、品級的分布,準確圈定礦體氧化帶、混合帶、原生帶,必要時圈定出富礦帶和貧礦帶;
3.按階段(台階)、礦塊重新計算礦石儲量,提高儲量級別;
4.詳細查清近期開采地段的礦床水文地質和開采技術條件、及礦石加工技術條件;
5.尋找在地質勘探時漏掉的存在於主礦體上下盤或邊部、分枝、平行再現等盲礦或小礦體;
6.深化礦床地質綜合研究,總結成礦規律,指導找礦勘探工作。
第三章 地質編錄及礦山地質圖件
第一節 編錄質量要符合下列要求:
3.1.1原始編錄要建立自檢、互檢、抽查製度,綜合編錄必須對采用的原始資料先行審核,再編製各種所需的地質資料;
3.1.2工程原始編錄長度以測量成果為準;
3.1.3編錄內容要齊全,各種地質現象在圖上(原始和綜合圖)的誤差不得超過1毫米;
3.1.4綜合圖的內框和坐標方格網誤差不超過0.2毫米,各種地質現象的符號必須統一,數字一律朝北書寫,圖麵要求整潔、清晰。
第二節 生產礦山應建立健全下列圖件:
3.2.1區域性圖件(比例尺根據礦山實際確定);
1.礦區交通位置圖;
2.區域礦產分布圖;
3.區域地質圖(附綜合地層柱狀圖);
4.區域構造地質圖(附地質綜合剖麵圖);
5.區域水文地質圖;
6.其它圖件。
3.2.2礦區性圖件:
1.原始地質圖件:槽探素描圖;淺井素描圖;鑽孔柱狀圖;坑道素描圖;其它圖件。
2.地質基礎性圖件:地表、露天采場台階、井下采礦階段或分段取樣位置平麵圖;階段(或台階)地質平麵圖;勘探線剖麵圖;儲量計算平麵圖、剖麵圖。
3.生產性圖件:生產勘探、地質勘探設計平麵圖、剖麵圖;供采掘(剝)技術計劃用的有關圖件;供開拓、采準、切割、落礦設計用的圖件;其它生產所用的各種圖件。
3.2.3地質綜合性圖件:
1.分布圖,礦區地層綜合柱狀圖及地質構造剖麵圖,階段地質平麵圖,地下開采礦山:礦區綜合地質圖,礦區(礦床)地質地形圖,礦區水文工程地質圖,礦區地表(階段)取樣分布圖,礦區勘探程度或勘探工程礦體縱橫(或水平)透影圖,礦層頂底板等高線圖, 勘探線剖麵圖, 儲量計算圖等。
2.露天開采礦山:礦區綜合地質平麵圖, 勘探線剖麵圖, 台階地質平麵圖, 礦層頂(底)板等高線圖,礦床(礦體)剝采比等值線圖,邊坡地質平麵圖和剖麵圖,基岩等高線圖,鑽孔取樣分布圖, 儲量計算圖及其它用圖。
3.2.4 綜合研究性圖件。
第三節 生產礦山應具備下列表格資料:
1. 取樣、化驗結果登記表;
2. 探礦工程完成統計表;
3. 儲量計算表;
4. 儲量平衡表;
5. 生產礦量統計表;
6. 礦石損失、貧化統計表;
7. 礦岩各種物理測定登記表;
8. 采場檔案卡片;
9. 其它。
第四節 生產礦山應具備下列文字資料:
1. 勘探設計說明書及提交地質資料的說明書;
3. 礦量報銷的地質資料;
5. 各種專題報告;
6. 各種專題研究成果;
7. 其它。
第四章 儲量計算
4.0.1儲量計算方法應根據礦床地質特征和勘探方法選取,常用的有平行斷麵法、開采礦段法、地質塊段法等。
4.0.2 平行斷麵法計算儲量應按下列公式:
1.兩斷麵間塊段體積的確定
當S1 > S2,且(S1-S2)/S1<40%時用梯形公式:
V=L×(S1+S2)/2
當,且(S1-S2)/S1>40%時用截錐體公式:
V=L×(S1+S2+√S1S2)/3
當礦體端部隻有一個斷麵控製,且礦體呈尖滅時,采用錐體公式:
V=S×L1/3
當礦體呈線形尖滅時,采用楔形公式:
V= S×L/2
式中: V 兩斷麵間塊段體積(米3);
S1 、S2 兩斷麵麵積(米2);
S 隻有一個斷麵的礦體麵積(米2);
L 兩斷麵間距離(米);
L1 斷麵至尖滅點距離(米)。
2.塊段礦石儲量計算公式:
Q=V×D
式中Q 塊段礦石儲量(噸);
D 礦石平均體重(噸/米3)。
3.塊段礦石金屬儲量計算公式:
P=Q×C
式中P 塊段礦石金屬儲量(噸);
C 塊段平均品位(%)。
4.0.3 在確定使用某種儲量計算方法時,應以一種計算方法為主,同時用另一種方法進行驗算。兩種儲量計算方法的計算結果之差,不得超過5%。
第五章 地質監督和礦產資源保護
第一節 監督範圍:
5.1.1礦山地質部門參加礦山年、季、月采掘(剝)技術計劃的編製和進行探礦設計,監督礦山生產部門執行“采掘(剝)並舉,掘進(剝離)先行”的方針,定期03manbetx 地質儲量和生產礦量平衡情況,保證礦山持續均衡生產。
5.1.2監督采礦部門做好礦床開采的礦石損失貧化工作。通過礦石損失貧化計算和03manbetx ,找出降低礦石損失貧化的措施。
1.參與采掘(剝)工程單體設計會審,檢查礦塊(采場)劃分和礦石損失貧化指標的合理性;
2.監督采礦部門按設計進行回采,對暫時不利用的稀有和貴金屬的單獨礦體,要妥善保管地質資料,準備將來利用;對尚有工業利用價值的尾礦,應督促礦山有關部門妥善堆存;
3.督促有關部門及時回采礦柱,盡量減少資源損失;
4.采用中深孔崩礦的采場,通過采準、切割、鑽孔等進行礦體再次圈定,以減少落礦的礦石損失、貧化;
5.露天砂礦在開采過程中應對已采區的底岩進行檢查取樣,防止資源損失;
6.加強副產礦石及廢石的檢查,防止礦石和廢石混采、混裝、混運。
5.1.3開采階段(台階)或采區結束時,地質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鑒定,並提出書麵報告,報總工程師批準。
5.1.4督促有關部門對空區及時處理。對采用充填法的采場,每分層礦石出完後,經驗收合格才能進行充填。
5.1.5對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節 監督職能
5.2.1礦山地質部門對違反正常采掘順序和資源保護政策的采掘(剝)計劃和設計,有權提出調整意見。
1. 對礦山采掘(剝)比例失調,保有生產礦量下降和礦石質量影響生產計劃的完成等情況,應及時提出意見,並報有關領導,督促有關部門解決;
2. 對未按設計開采,或因不正規作業,造成大量礦石損失、貧化時,有權停止其作業,責令有關部門采取措施。
第二篇 礦山測量部分
第一章 總 則
1.0.1礦山測量工作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建立足夠精度的礦區基本控製網及建立滿足井下(或露采)生產所需的測量控製係統;
2 .測繪礦區地形圖及礦界;
3.進行地上、地下各種工程的施工、竣工測量;
4.填繪反映礦山生產現狀的各種采掘(剝)工程圖和專業圖;
5.驗收采掘(剝)工程量和質量;
6.開展岩層移動、地壓、邊坡滑動及建(構)築物變形等的觀測研究。
1.0.2 對各項工程的測設標定,必須以審批的設計為依據。用於測設標定的測量控製點及其成果,應認真核對。重要工程測量必須對計算的標定數據和標定位置進行複核。
1.0.3外業測量記錄和內業計算資料必須經嚴格檢查。提交使用和呈報的測繪資料均應通過審核。
1.0.4 礦山測繪資料必須係統整理編錄,並按技術檔案管理製度歸檔和提供使用。
第二章 采掘驗收標準
2.0.1 驗收測量的數量與質量數據必須準確,並以規定的月底截止日期總驗收數字為準予以呈報。嚴禁估算和弄虛作假,不得預報、隱瞞、多報。
2.0.2 因某種原因暫不具備驗收條件的工程,必須規定限期做好處理後再予以驗收。
2.0.3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采掘工程,一律不予驗收:
1.無審批計劃及設計而施工的;
2.未經技術人員測設標定而施工的;
3.已正式通知停止施工而還在繼續施工的;
4.應返工修整而尚未修整合格的(返修量不計進尺);
5.回采設計界限以外的作業量和不符合驗收標準的工程作業量。
2.0.4 對不符合驗收標準的工程,可按下列原則分別定為、次品、廢品。
1.可修品:施工雖未達到設計規格,但經過返工修整後,可以達到要求的;
2.次品:施工超出了設計規格,並又不在驗收標準允許限差內的,施工誤差限值以外的超挖部分不報任務;
3.廢品:不按計劃和設計要求施工和錯誤施工,而今後又不能得以利用的。
2.0.5 巷道掘進質量的驗收標準:
巷道掘進施工質量允許誤差:
注:(1)巷道進尺驗收以米為單位,取至分米;含礦的部分換算成噸列為副產礦石;
(2)巷道方向偏差局部連續長度3米以上超上表極限標準時,或嚴重影響安全或使用的部分,必須經過返修合格後方予驗收。
2.0.6 豎井、天(溜)井掘進質量驗收標準:
1.豎井、天(溜)井掘進尺驗收以米為單位,取至厘米;
2.豎井的實際開鑿斷麵不得小於設計值,超挖不得大於0.15米;
3天井、溜井的中心線至周幫的距離不得小於0.1米,超挖不得大於0.2米。
2.0.7 井下各種峒室掘進質量驗收標準:
1.各種工程峒室驗收按體積計算,並以所在巷道的巷道設計斷麵換算進尺;
2.實際開鑿斷麵不得小於設計斷麵值(長、寬、高),超挖不得大於設計規格0.2米,負差按可修品返工修整後驗收;
3.特殊要求的工程峒室,按設計提出的允許誤差限值執行;
4.超過驗收標準或設計特定允許差的開鑿部分,均不得作為完成生產任務的工程作業量計入。
2.0.8采礦量的驗收標準:
1.凡是設計采幅外的廢石量,均不得計入采礦任務,但驗收時應予計算,並以此計算礦石貧化率;
2.采礦量驗收應按季、年進行總算,結算的體積的相對誤差不應大於±5%。
2.0.9充填量的驗收以計量數字或測量驗收數據為標準。
2.0.10測量工程驗收報表格式:
測量工程驗收報表
工程名稱性質單位規格工程量 說 明
審 核: 報 表 人: 年 月 日
第三篇 地下開采
第一章 總則
1.0.1礦山生產規模應根據國內市場需求,地質資源,礦床開采技術條件和自然條件,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並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1.0.2礦床開采應采用先進工藝和設備,並加速設備的更新換代,以利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綜合經濟效益。
1.0.3礦體產狀按其傾角和厚度分別劃分為:
1. 按礦體傾角劃分:
緩傾斜礦體: 小於30o
傾斜礦體: 30o~55o
急傾斜礦體: 大於55o
2.按礦體厚度劃分:
極薄礦體 小於0.8米
薄礦體 0.8~5米
中厚礦體 5 ~ 15米
厚礦體 15~50米
極厚礦體 大於50米
1.0.4 礦石和圍岩的穩固性按允許暴露麵積劃分為:
極不穩固 頂板不允許暴露,不得無支護作業;
不穩固 頂板允許暴露在10米2之內,長時間暴露則需支護;
不夠穩固 頂板允許暴露麵積在200米2之內;
中等穩固 頂板允許暴露麵積在200~600米2之間;
穩 固 頂板允許暴露麵積在600~1000米2之間;
極穩固 頂板允許暴露麵積在1000米2以上。
第二章 建築物保護和開采移動範圍
2.0.1 需要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按其重要性、用途和引起變形的後果分為三個等級,見表:
2.0.2移動帶和崩落帶的確定:
采空區上部地表發生崩落和移動的範圍,分別叫做崩落帶和移動帶。確定方法如下:
2.0.3礦山必須圈定開采後地表及岩層移動預計範圍。開采移動範圍的圈定應遵照下列規定:
1.移動區應從開采礦體的最深部劃起;
2.對未探清的礦體應從能做為遠景開采的深部劃起;
3.礦體埋藏很深且分期開采時,需分期劃出移動區;
4.礦體輪廓複雜時,應從礦體突出部位劃起;
5.對已進行工程地質及岩石力學研究的礦山,一般應進行開采後岩體及地表穩定性的評價,分別用數值分析法(包括有限元或邊界元分析)和類比法確定;
6.對未進行岩石力學研究的礦山,可參考同類礦山的觀測資料確定;
7.所圈定的移動區應分別標在總平麵圖、開拓係統平麵圖、剖麵圖以及各階段平麵圖上。
2.0.4 礦山建築物和構築物應布置在最終移動區之外,建築物和構築物的保護帶寬度應按保護對象的等級而定,Ⅰ級為20米,Ⅱ級為15米,Ⅲ級為10米。
2.0.5礦山建築物和構築物須布置在最終移動區內時,應留保安礦柱。
第三章 礦床開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3.1.1礦床開拓係礦山企業的主要建設工程,它對礦山生產有長遠影響。礦床開拓必須符合生產安全、工程量少、投資省、經營費低、管理方便的原則。
3.1.2豎井、斜井、斜坡道和平峒口位置應保證其構築物不受岩層移動、滑坡、滾石、山洪和雪崩的危害,井口標高應在曆年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3.1.3 每個生產礦井或坑口,應有兩個通往地表的安全出口。兩個出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100米。大型礦井,礦床開采技術和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或走向長度超過1000米時,應在端部增加安全出口。
3.1.4每個作業階段應保有不少於兩個作為人行的出口,並使其與通往地麵的兩個出口相通。
3.1.5礦山兩個通往地表的安全出口中,如有一個出口不適於人員通行時,應停止坑內采掘作業,直至修複或設置新出口為止。
3.1.6主要井巷工程一般應布置在穩固的岩層中,避免開鑿在含水層、斷層或斷層破碎帶、岩溶發育的地層和流沙層中。若難以避開時,應有專門設計,並報主管部門批準。
3.1.7豎井、斜井、平峒、主溜井在施工前,一般應打檢查孔,以查明其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情況。
3.1.8主要井巷工程一般應布置在工程量和總運輸功最小的礦體下盤。井(峒)口位置應便於布置各種建(構)築物、調車場、堆放場地和廢石場,盡量不占或少占農田。
3.1.9井巷斷麵應按本《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確定,並用通過的設備最大件尺寸進行校驗。
3.1.10新建礦山,人員上下班通過的豎井、長度超過1500米的平巷,應采用機械設備運送人員;現有礦山應積極創造條件,達到上述規定。
3.1.11豎井、斜井與各階段的車場聯結處,必須設置阻車器和高度不小於1.5米的安全柵欄,柵欄下麵部分應有高度不小於0.3米的整體欄板。
3.1.12地震區礦山的各主要井巷出口,應按地震部門提供的基本烈度和有關抗震設計規範進行設計。
第二節 開拓方法分類
3.2.1概述:用地下開采方法開采金屬礦床,首先要進行礦床開拓,其目的是將地表與礦床聯係起來,並形成開采礦床所必備的運輸(提升)、行人與通風的完整線路,構成排水、供電、供風等體係。礦床開拓是依靠由地表開掘一係列通達礦床的巷道即開拓巷道來完成的。由開拓巷道構成的礦體內進行采礦工作的完整係統,叫開拓係統,其中包括運輸(提升)係統、通風係統、排水係統等等。形成這些係統的工程,叫開拓工程。
開拓巷道根據其作用與重要性,可分為主要開拓巷道和輔助開拓巷道兩類。
用來運輸、提升礦石的主要巷道,如主運平峒、提升豎井、提升斜井與主斜坡道等,叫主要開拓巷道;除上述巷道外,其它開拓巷道,如通風井、溜礦井、充填井、石門、井底車場以及主要運輸平巷等,叫輔助開拓巷道。
3.2.2礦床開拓方法:指用何種類型的主要開拓巷道來開拓礦床的方法。根據礦床開拓所采用的主要開拓巷道的不同,礦床開拓方法分為平峒開拓法、豎井開拓法、斜井開拓法、斜坡道開拓法以及聯合開拓法五類。分類情況如下:
第三節 開拓方法技術規定
一 、 平峒開拓:
3.3.1礦床有條件利用平峒開拓時,優先采用。
3.3.2主平峒排水溝的泄水能力須按井下最大湧水量確定,水溝坡度不小於3‰。
3.3.3平峒人行道的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力運輸的平峒不小於0.7米;
2.機車運輸的平峒不小於0.8米;
3.無軌運輸的平峒不小於1.2米。
3.3.4平峒中有軌運輸設備間、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不應小於0.3米;無軌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不應小於0.6米。
二、斜井開拓:
3.3.5礦床可采用下盤斜井開拓、脈內斜井開拓和側翼斜井開拓。
3.3.6斜井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下盤斜井必須與礦體保持一定的距離,其距離應根據礦體下盤變化確定,一般應大於15米;
2. 脈內斜井必須在井筒兩側留保安礦柱8---10米。
3.3.7斜井開拓按其提升、運輸設備的不同,其適用條件如下:
1.箕鬥或台車提升一般適用於傾角大於30°的斜井;
2.礦車組提升一般適用於傾角小於30°的斜井;
3.向上運輸的膠帶輸送機一般適用於傾角不大於15°的斜井;
4.向下運輸的膠帶輸送機一般適用於傾角不大於12°的斜井。
3.3.8礦車組斜井井筒一般應取同一角度,中途不宜變坡;特殊情況下斜井下段傾角可大於上段傾角2°--3°。
3.3.9斜井傾角等於或大於12°時,斜井一側須設人行台階;傾角大於15°時,應加設扶手。
3.3.10斜井人行道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斜井垂直深度不大於90米,采用軌道運輸而無人車運送人員時,人行道寬度不得小於1.2米;有人車運送人員時,人行道寬度不小於0.7米;人行道與車道之間必須隔開;
2. 膠帶輸送機斜井的人行道寬度不小於0.7米;
3. 人行道的鉛垂高度不小於1.8米。
3.3.11斜井中運輸設備之間、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不應小於0.3米;膠帶輸送機與其它設備突出部位之間的間隙,不應小於0.4米。
3.3.12甩車道的提升牽引角一般不應超過10°,主要提升斜井的平曲線半徑為15---20米,豎曲線半徑為20---30米,並須滿足長材料通過。
3.3.13為便於布置人行道和管道,一般不采用雙向甩車,特殊情況需雙向甩車時,甩車岔口應錯開8米以上;雙鉤提升時,斜井井筒一般須按雙道布置。
3.3.14斜井與階段聯結采用吊橋時豎曲線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吊橋通過人車時,豎曲線半徑不小於8米;
2. 吊橋不通過人車和長材料時,豎曲線半徑不小於4米。
3.3.15吊橋必須備有製鎖裝置。
3.3.16斜井井筒中須設縱向水溝,井筒內每30---50米設一坡度不小於3‰的橫向水溝。
3.3.17當斜井傾角大於10°時,敷設軌道必須采取防滑措施。
3.3.18礦車組斜井內必須設防止跑車裝置。下部車場須設躲避峒室。
3.3.19采用雙巷斜井開拓時,沿斜井線路每隔100---150米須設一聯絡道將兩斜井連通。
3.3.20膠帶輸送機斜井中應敷設專用的消防水管。
3.3.21鋼絲繩牽引膠帶輸送機運送人員時,上、下人員處應設有平台,平台長不小於5米,寬度不小於0.8米。
三 、豎井開拓
3.3.22豎井開拓應根據礦山生產規模、井筒深度、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可采用罐籠井、箕鬥井、混合井。混合井開拓一般適用於井筒深度較大、地質條件複雜和施工難度大的礦床。
3.3.23在主副井之間布置破碎係統時,主副井間距不應小於50米。
3.3.24輔助提升設施的設置須符合下列規定:
1.年產量小於60萬噸的礦山可設一套輔助提升設施;
2.年產量大於60萬噸的礦山,應設置兩套輔助提升設施。
3.3.25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必須備有提升設備和梯子間。梯子間應經常檢查和清掃,梯子和梯子間構件須定期進行防鏽蝕處理,使之保持完好狀態。
3.3.26梯子間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梯子坡度不大於80°;
2.上下兩個梯子平台的距離不大於6米;
3.上下平台的梯子孔應錯開,平台梯子孔的長和寬,分別不小於0.7米和0.6米;
4.梯子上端要高出平台1米,梯子下端距井壁不小於0.6米;
5.梯子寬度不小於0.4米,梯子蹬間距一般為0.3米;
6.梯子間與提升間、管線間須用金屬網隔開。
3.3.27井筒有淋水時,在馬頭門以上1---2米處須設集水圈。
3.3.28豎井處於地震烈度為8—9度的地區時,豎井井頸支護應直至基岩內5米,其強度必須滿足地震烈度要求;靠近井口的各種預留峒口應盡量錯開布置,以免削弱井壁。
四 、斜坡道開拓
3.3.29斜坡道的位置應根據工業場地的總體布置和礦體賦存條件確定,一般沿走向布置在礦體中部的下盤穩固岩層中。
3.3.30用盲斜坡道開拓深部礦體時,其上口位置應靠近坑內破碎站卸礦溜井,以縮短礦石運輸距離。
3.3.31斜坡道須設錯車道和信號閉鎖裝置;錯車道的長度和寬度應視行駛設備尺寸而定。
3.3.32斜坡道斷麵應根據無軌設備的外形尺寸和運行速度、斜坡道用途、支護形式、風水管和電纜等布置方式確定,並須符合下列規定:
1.人行道寬度不應小於1.2米;
2.無軌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不應小於0.6米;
3.無軌設備頂部至巷道頂板的距離不應小於0.6米。
3.3.33斜坡道的坡度應根據采用的運輸設備類型、運輸量、運輸距離和服務年限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用於運輸礦石時,其坡度不大於12%;用於運輸材料設備時,其坡度不得大於20%。
3.3.34斜坡道的彎道半徑應根據采用的運輸設備類型和技術規格、道路條件、行車速度及路麵結構確定,一般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通行大型無軌設備的斜坡道幹線的彎道半徑不小於20米,中間聯絡道或盤區斜坡道的彎道半徑不小於15米;
2.通行中小型無軌設備的斜坡道幹線的彎道半徑不小於10米。
3.3.35斜坡道的彎道加寬和超高以及豎曲線弧長,應根據無軌設備的行車速度、半徑大小和路麵狀況經設計確定。
3.3.36斜坡道的路麵結構應根據其服務年限、運輸設備的載重量、行車速度和密度合理確定,一般采用混凝土路麵。
3.3.37斜坡道應設置水溝,並須定期清理,以利水流暢通。
五 、井下破碎和溜井係統
3.3.38井下破碎係統適用於下列條件:
1.箕鬥提升井、膠帶輸送機斜井和平峒,年產礦石量大於30萬噸,礦石塊度大而不符合提升運輸設備要求的礦山;
2.破碎係統服務年限一般大於10年。
3.3.39粗破碎機型式應根據礦岩的物理機械特性,經設計確定。粗破碎機給礦口寬度應大於最大給礦塊度的15---20%,排礦塊度應滿足提升、運輸設備的要求。
3.3.40階段卸礦站至破碎機和破碎機至計量裝置之間,一般應設礦倉(溜井);其容積應各為0.5—1小時的儲礦量,或各不小於兩列車的礦石量。
3.3.41破碎機峒室應設置起重設備,其起升量應滿足起吊最大件質量的要求。
3.3.42破碎係統部位應有可靠的工程地質資料,破碎峒室應布置在岩層穩定地段。
3.3.43破碎係統必須設有完善的通風係統和除塵設施。
3.3.44破碎峒室、膠帶輸送機道、計量峒室的大小應滿足設備安裝、運行和檢修要求;
峒室應有設備大件出入通道,並兼安全出口。
3.3.45溜井位置應選擇在開拓工程量和總的運輸功最小、施工方便的穩固岩層中。
3.3.46主溜井和分支溜井的傾角應大於60ο;當粉礦較多時,盡可能采用垂直溜井。溜井直徑應大於礦石最大塊度的3倍,但不得小於2米。
3.3.47年產礦石量60萬噸以上(含60萬噸)的礦山,應設置備用溜井。
3.3.48溜井裝卸口一般不得布置在主要運輸和通風巷道內,以免粉塵汙染風源和減少對運輸的幹擾。
3.3.49溜井裝卸口須有專門的通風防塵設施,其汙風用風機引入回風係統,或淨化達到風源質量標準後送入其他作業區。
3.3.50礦石粘性大、含泥多、易結塊的礦石不宜采用溜井放礦。
3.3.51防止溜井堵塞和跑礦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采用合理的溜井形式和結構參數;
2.卸礦口必須安設格篩;
3.防止地表水、坑內水流入溜井內;對溜井裂隙水,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4.嚴禁廢鋼釺、鋼軌、鋼絲繩、木材等雜物卸入溜井;
5.溜井中斷放礦時,應將儲礦段的礦石放完;
6.粉礦、塊礦和泥漿礦應搭配卸入溜井,並嚴格控製礦石塊度及含水量,以利改善放礦條件。
3.3.52溜井裝礦峒室及閘門操作室必須設有安全通道,便於操作人員在發生溜井跑礦時,能安全撤出危險區。
3.3.53禁止人員進入溜井內處理堵塞。
六 、井底車場
3.3.54井底車場可采用環行式和折返式,它應根據提升和運輸方式、井筒與運輸巷道的距離、運輸量和運輸品種等因素確定。
3.3.55井底車場儲車線的長度不小於1.5倍列車長度;采用不摘鉤卸栽時,儲車線的長度不小於1.1---1.2倍列車長度。
3.3.56副井井底車場廢石線路為1---1.5倍列車長度;材料和設備等臨時占用的線路長度為15---30米。用人車運送人員時,應設置人車專用線。
3.3.57井底車場調車線通常為一列車長度。
3.3.58斜井礦車組提升時,其儲車線為1.5倍列車長度。
3.3.59副井進、出車線為上下班通行要道時,應設雙側人行道,其寬度不小於1米。
第四章 井巷掘進與支護
第一節 一般規定
4.1.1巷井工程,必須嚴格按設計和《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213-79)施工,如需變更設計,需經原設計部門進行修改。
4.1.2巷井工程在施工前,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在流砂、淤泥、砂礫等不穩固的含水表土層中施工時,必須編製專門的安全技術設計。
4.1.3巷井作業地點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工作麵必須無浮石,支護可靠;
2.工作麵空氣中粉塵和有害物質的允許濃度以及空氣溫度應符合01manbetx 要求,並須有良好的照明;
3.作業地點噪音應符合01manbetx 規定。
4.1.4豎井井筒施工,至少要有兩套獨立的能上下人員、直達地麵的提升裝置;兩條豎井井筒到底後,應及時貫通,以形成兩個安全出口。
井下各主要巷道的岔道口必須設置路標,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4.1.5工程中所用的材料和構件,必須符合設計規定和產品標準,並有出廠合格證。無合格證時,應進行檢驗,符合要求後,方可使用。材料如需代換,需經原設計單位修改。
4.1.6井巷工程接近和穿過含水的岩層、斷層、溶洞、陷落區,地表水體或與鑽孔相通的地質破碎帶、積水的老窿、廢舊井巷或灌過泥漿的采空區,以及有出水征兆時,應遵守防水有關規定。
4.1.7采用爆破方法貫通巷道時,礦山測量部門必須提出準確圖紙。當兩個互相貫通的工作麵之間的距離隻剩下15米時,隻允許從一個工作麵掘進貫通,並應在雙方通向工作麵的安全地點派出爆破警戒。
4.1.8主要巷道和峒室施工,應采用光麵爆破。
4.1.9井巷工程應按批準的設計和驗收規範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生產。
第二節 平巷(峒)
4.2.1平巷(峒)施工應一次成巷;平峒開口應嚴格按照設計及時砌築擋牆、峒門和支護。
4.2.2永久支護和掘進工作麵間的距離,應根據礦岩的穩固程度和使用的機械作業條件確定,但不應大於40米;支護工作一般應由外向裏進行。
4.2.3在壓力大、易風化和膨脹的軟岩中,應采用短段掘砌(噴)法施工,並須加強臨時支護。
4.2.4大斷麵巷道通過鬆軟破碎帶時,一般采用導峒超前掘進的施工辦法,並遵守下列規定:
1.采用單一導峒法施工時,其長度應不超過30米;采用兩側導峒法施工時,導峒長度不宜超過4米;
2.導峒的位置與斷麵,應滿足通風和裝運的要求;
3.導峒的刷砌(噴)與掘進一般不采用平行作業;
4.導峒刷大後,應及時支護;采用混凝土支護而先拱後牆法施工時,拱基應采取補強措施,以防移位和落拱。
4.2.5長平巷施工,應設置躲避峒室。
4.2.6巷道臨時停工時,臨時支護應架至工作麵,以確保複工時頂板不致冒落。停工時間超過三個月,或水大、岩石易風化時,應將全部已掘進巷道進行永久支護。
第三節 斜井和斜坡道
4.3.1斜井和斜坡道開口應嚴格按設計施工,並及時砌築擋牆、峒門和進行永久支護。
斜井和斜坡道口頂部覆蓋岩土的厚度不得小於2米。
4.3.2斜井和斜坡道通過表土層施工方法,應根據表土層的穩固性和井巷斷麵確定,一般可采用全斷麵掘進法、導峒法、先拱後牆法和板樁法。
4.3.3斜井和斜坡道揭蓋部分用料石或混凝土塊砌築井壁時,旋外側必須在抹設防水層後再回填表土,並應分層夯實。
4.3.4斜井和斜坡道通過湧水地段,應及時進行永久支護,支護時應采取防、排水措施。
4.3.5斜坡道掘進采用鏟運機出渣的單程運距一般不大於150---200米,大於200米時,應采用井下自卸汽車。
4.3.6長斜坡道施工時,一般需設置會車道或調車峒室。其間距為150---200米,作為每次爆破循環中載重自卸汽車裝載和臨時卸載、鏟運機和汽車回車之用。回車線長度一般為15米,其寬度應根據無軌設備外形尺寸、錯車時的最小間隙和回車所需尺寸確定。
4.3.7斜坡道掘進時,應使其底板平整,以利無軌設備行駛。
4.3.8斜井傾角大於20о時,不宜采用掘進與支護平行作業(錨噴支護除外)。
4.3.9斜井施工應設有防止跑車和墜物的安全措施,並須開掘躲避峒室和臨時轉水峒室。
4.3.10在斜井中移動耙鬥式裝載機時,其下方不準有人員停留。
第四節 豎井
4.4.1豎井井頸一般在旱季破土施工,並做好防水和排水工作。
4.4.2豎井井口必須裝置嚴密可靠的井口蓋和能自動啟閉的井蓋門。卸渣裝置必須嚴密,不許漏渣。禁止向井筒內投擲物料。
4.4.3豎井應及時鎖口和安設施工井架。
4.4.4豎井井頸施工初期,井內應設梯子;深度超過15米時,應采用卷揚機提升人員。
4.4.5豎井井頸掘完一段後,一般應隨即向上構築永久井壁;當井頸長度小於30米且土層穩定時,可完全後一次構築永久井壁。
4.4.6井頸臨時支護形式應根據土層的穩定性和含水情況確定。土層無水而穩定時,一般采用噴錨支護,其空幫距離不大於2---3米;土層穩定性較差時,一般采用井圈支護,其圈距不大於1米,空幫距離不大於1.2米。
4.4.7豎井施工應采用雙層吊盤作業。升降吊盤前必須對穩車、懸吊鋼絲繩及信號裝置進行嚴格檢查,並撤出吊盤以下所有人員;吊盤升降完畢,必須加以固定,將吊盤與井壁空隙蓋嚴。
4.4.8豎井施工必須設置掛式的金屬安全梯。安全梯的電動穩車能力不得小於5噸,並應具有手搖裝置,以備斷電時用以提升井下人員。
4.4.9井筒每個作業點都要設有獨立的聲、光信號係統和通訊裝置。從吊盤和掘進工作麵發出的信號,要有明顯的區別,並指定專人負責,所有信號須經井口信號室轉發。
4.4.10井筒施工可采用單行或平行作業。當井筒深度超過400米,淨直徑大於5.5米,且岩石較穩固時,宜采用平行作業。
4.4.11井筒掘進段高,應根據穿過岩層的穩固程度和掘進、支護速度確定。采用掛圈背板或噴錨臨時支護,時間不超過一個月時,段高為30---40米,最大不超過60米;采用短段法掘進及永久支護時,段高為2—3米。
4.4.12井筒延深一般宜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當有巷道可以利用,且岩層穩定時,應盡量采用自下而上的延深方式。
4.4.13自上而下延深井筒,一般應利用原生產井筒內預留的延深間或可能騰出的空間,如條件不具備時,宜在原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內開延深輔助小井和輔助水平至原井筒位置,利用延深輔助水平向下延深。
4.4.14利用延深間或井筒內可能騰出的空間延深井筒穿過岩柱保護蓋時,一般應設梯子間;保護蓋上方應設有儲水倉,保護蓋下方應進行維護並設立固定盤。
4.4.15為保護井筒延深時的施工安全,在提升天輪間頂部的上方應設保護蓋。當采用預留岩柱作保護蓋時,岩柱的厚度應根據岩性確定,一般不宜小於井筒荒直徑。當安設人工保護蓋時(原井筒內為延深工作而預留的深度),應遵守下列規定:
1.人工保護蓋的結構、強度,應依據斷繩墜罐的衝擊力設計,並應有嚴密的封水截水設施;
2.當采用楔形人工保護蓋時,其漏鬥夾角一般應為18о--25о。漏鬥中間可用竹笆或其他彈性物料作緩衝層;
3.砌築人工保護蓋時,應預埋引放井筒中心線的垂直鋼管,鋼管上口應保持高出生產井筒的井底水麵。
4.4.16為延深工作所設置的保護蓋,應在井筒基本裝備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掘砌(噴)完成後才允許拆除。拆除岩柱保護蓋,允許以鑽孔或不大於4米2的小斷麵從下向上先與大井鑿通。全麵拆除岩柱工作,一般宜自上而下進行。
4.4.17井筒延深5---10米後安裝封口盤,在封口盤下3---5米處裝設固定盤;天輪固定盤距離封口盤的垂高,不得小於15米;倒廢石固定盤應高於封口盤5米。
4.4.18自下而上延深井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1.反井小斷麵應根據延深井筒直徑、可能達到的測量精度、施工方法和地質條件等確定,但一般不宜按井筒全斷麵掘進;
2.反井掘進到保護岩柱位置時,即應停止掘進,然後自上而下按井筒設計規格分段刷大,並進行永久支護;
3.刷大井筒前,應先將上一水平或上部井筒貫通;如采用反井與上部井筒直接貫通時,其斷麵不應大於4米2。
4.4.19刷大反井應遵守下列規定:
1.刷大反井一般宜采用短段法施工,條件不允許時可按正常鑿井順序施工;
2.用漏鬥下放廢石的最大塊度,不應超過300毫米;
3.拆除的框料、井圈、背板等,不得從廢石間下放。
4.4.20井筒局部的荒半徑不應大於設計150毫米,平均不大於75毫米。
4.4.21井筒掘進應經常監測井筒內雜散電流,當超過30毫安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雜散電流的措施。
4.4.22井筒與相連的巷道口,應與井筒同時砌築永久支護,其長度不得小於5米。
4.4.23施工期間,必須繪製實測平麵圖、斷麵圖、剖麵圖和展開圖;對井筒所穿過的岩(土)層性質、厚度、傾角、湧水量、壁座和預留粱窩的位置、規格、結構以及隱蔽工程驗收等均應進行詳細記錄。
第五節 天井和溜井
4.5.1天井和溜井的施工方法,應根據其傾角和礦岩的穩固程度確定。一般可采用普通法、吊罐法、爬罐法、深孔爆破法和鑽進法。
4.5.2天井和溜井掘進距上部階段7米時,測量人員必須給出貫通位置,並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最後一次貫通的高度不得小於2米;礦岩不夠穩固時,最上部5米應采用由上向下掘進。
4.5.3普通法適用於礦岩不穩固至穩固和不同傾角的天井、溜井掘進。
4.5.4采用普通法掘進天井、溜井,應遵守下列規定:
1.采用吊掛工作台和橫撐工作台時,必須牢固穩定,並用蓋板蓋嚴;工作台距工作麵的鉛垂高度不低於1.8米;
2.必須設置安全棚,其距離工作麵的高度不大於6米;
3.掘進高度超過7米時,應設梯子間、廢石間等設施。
4.5.5吊罐法適用於礦岩中等以上穩固的垂直或近於垂直的天井和溜井掘進。
4.5.6采用吊罐法掘進天井、溜井,應遵守下列規定:
1.吊罐中心孔的孔徑不得小於100毫米,鑽孔偏斜率不得大於1.5%;
2.吊罐提升鋼絲繩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13,任何一個撚距內的斷絲根數不得超過總根數的5%,磨損不得超過原直徑的10%;
3.必須有可靠的信號通訊裝置,信號通訊路線禁止設置在吊罐孔內;
4.必須采用抗雜散電流的和確保作業人員到達安全地點的起爆方法;
5.必須采取防止吊罐中心孔堵塞的措施。
第六節 峒室
4.6.1峒室掘進方法應根據岩石的穩固程度、斷麵大小和支護形式確定,一般采用全斷麵開挖法、導峒開挖法、留渣開挖法。
4.6.2當岩石堅硬、節理裂隙不發育、整體性好,不需要臨時支護,峒室高在5米以下時,一般采用全斷麵開挖法。
4.6.3箕鬥裝載峒室與井筒連接處,必須砌築成整體。
4.6.4翻籠峒室和礦倉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1.翻籠峒室宜先掘砌峒室,後掘砌設備基礎;
2.用鋼軌或鑄鐵板敷設礦倉底板時,其接頭位置必須錯開。
4.6.5破碎機峒室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1.采用導峒光麵爆破法施工時,應先拱後牆,最後清除岩柱,並掘砌設備基礎;
2.室采用噴錨支護時,承重混凝土立柱應與噴射混凝土牆連成一體。
4.6.6中央水泵房、變電所和水倉一般采用全斷麵開挖法施工,在施工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水泵房施工時,吸水小井與水泵房連接部分的支護應一次完成;
2.為加快水倉掘進,可增開臨時斜巷和通道,但斜巷位置必須避開水泵房和變電所。
第七節 井巷支護
4.7.1井巷支護型式應根據礦岩的工程地質條件,並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經設計確定。
4.7.2井巷支護必須嚴格按設計施工。
4.7.3井巷支護采用混凝土和鋼筋混凝土支護時,應遵守《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204-83)的有關規定。采用型鋼和木材支護時,應分別進行防鏽和防腐處理。
4.7.4采用錨杆噴射混凝土支護時,應遵守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批準的《錨杆噴射混凝土支護設計施工規定》的有關規定。
4.7.5采用錨杆支護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錨杆直徑一般不小於14毫米;
2.固結錨杆的砂漿強度不應低於20兆帕,錨杆錨固力一般不小於50千牛;
3.錨杆間距不宜大於杆體長度的1/2;
4.錨杆孔的直徑、角度、深度及布置形式應符合設計要求,孔距誤差不大於200毫米,孔底誤差不大於±50毫米;
5.錨杆杆體插入長度不應小於設計規定的95%,錨杆端部不宜露出噴層表麵。
4.7.6采用噴射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支護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噴射混凝土厚度不應小於50毫米,但不宜大於250毫米;
2.混凝土強度應不低於15兆帕,豎井和重要峒室等工程的混凝土強度應不低於20兆帕。
4.7.7采用預應力長錨索支護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錨索孔布置形式和方向須經設計確定,錨索間距和排距一般不大於錨索長度的1/3;
2.錨索孔底不得位於同一平麵上,應參差不齊,避免拉應力集中。
4.7.8噴射砂漿的厚度不宜大於50毫米。
4.7.9噴射混凝土(或砂漿)施工必須采取防塵措施,作業區的粉塵濃度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的有關規定。
4.7.10錨噴支護應按照《.錨杆噴射混凝土支護設計施工規定》中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5.0.2選擇采礦方法應根據礦體的賦存特征和開采技術條件,從實際出發,並遵循安全、合理利用礦產資源和最佳的經濟效益為原則,經技術經濟比較,進行試驗或試采,並經主管部門批準後確定。生產礦山改變采礦方法時,須進行可行性研究或試驗,並經原審批單位批準。
5.0.3采礦方法設計應包括礦房和礦柱回采、地壓管理以及空區處理。
5.0.4根據不同的采礦方法,礦體可劃分為采場或盤區進行開采。采場或盤區須具備獨立的回采順序;出礦和完整的通風係統;材料和設備輸送以及壓氣、水、電供給係統。
5.0.5采場必須有兩個置於兩端的人行通道,其中一個必須連通上、下階段巷道。人行天井應設置梯子間,並須符合相應的規定。
5.0.6同一礦體的上下相鄰階段和同一階段相鄰平行礦體的礦房和礦柱,其規格應相同,上下和前後均應對應。
5.0.7在上下相鄰的兩個階段,沿傾斜相對應布置的采場采用空場采礦法和留礦采礦法回采時,不得同時回采。
5.0.8準確圈定礦體頂底板界線,嚴格控製采幅,降低礦石損失和貧化。
5.0.9采準、切割工程應盡量利用探礦工程。
5.0.10采準斜坡道的坡度不大於20%;斜坡道斷麵應符合相應規定。
5.0.11電耙出礦的采場,電耙絞車應置於進風側,逆風流扒礦;有汙風串聯時,禁止人員作業。
5.0.12采場控頂高度一般不大於4米;當礦岩穩固,采場配有服務車輛或其他措施檢查頂板,或有可靠的護頂措施,能保證作業安全的條件下,控頂高度可增加到6---8米。
5.0.13淺孔、中深孔和深孔崩礦的礦石大塊率應分別控製在5%、10%和15%以下,並應及時進行二次破碎。
5.0.14采場溜井應安設格篩。采用電耙底部結構的采場,出礦溜井口一側應設不小於0.8米的人行道。
5.0.15開采極薄或薄礦體時,采場回采空間的鉛垂高度不得低於1.8米,並應滿足采、裝、運設備作業的要求。
第一節 空場采礦法
5.1.1一般規定:
1.空場采礦法適用於礦體和圍岩中等以上穩固、礦岩接觸麵較明顯、形態較穩定的礦體。
2.礦山應加強頂板管理,及時回采礦柱和處理空區。
3.礦山應對礦柱進行應力、變形觀測,當應力增加較大時,應編製與采礦計劃相應的地壓動態圖。
4.在礦房回采過程中,不得破壞頂板;采用中深孔和深孔爆破時,應嚴格控製炮孔深度和方位。
5.1.2全麵采礦法
1.全麵采礦法主要適用於厚度不大於5米的緩傾斜礦體。
2.頂板岩石穩固性較差,但采取維護頂板措施,能保證作業安全的條件下,亦可采用全麵采礦法。
3.采場沿礦體走向布置,其長度一般為50—60米,沿傾斜長度一般不大於60米。
4.采場可根據情況留或不留頂底柱。采場內一般留直徑不小於3米的不規則礦柱,其間距以能支撐頂板、確保作業安全為原則。
5.開采經濟價值較高的礦體或富礦段,應考慮采取人工礦柱支護頂板的措施;不回采的礦柱,應布置在夾石帶,或低品位地段。
6.采場運輸平巷,分為脈內及底盤脈外兩種形式。平巷運輸線較長,要求漏鬥有一定的存礦量時,一般采用脈外運輸平巷;礦體走向長度不大,或能利用原有探礦沿脈巷道時,可采用脈內布置。
7.切割巷道,沿礦體底板接觸麵布置;若礦體底板起伏不平,可適當低於接觸麵。
8.礦體厚度小於1.8米時,為降低貧化和不使頂板受到破壞,切割巷道的高度不應超過設計采幅。
9.切割巷道應從貫通上下階段的天井中開始施工,禁止從盲漏鬥中進行。
10.礦體厚度小於3米時,全厚一次回采;礦體厚度大於3米時,一般分層或分階梯回采。
11.回采工作麵可采用直線式或階梯式。采用階梯式時,階梯長8—20米,階梯間超前距離為3—5米。
12.回采一般用淺孔落礦。當礦體頂板岩石極穩固,落礦後,人員能安全進入礦房作業,也可采用中深孔落礦。
13.確定專人經常檢查處理頂板,並定期進行觀測;局部不穩固,應采取臨時性的支護措施,以確保作業安全。
14.頂板出現漏水等異常現象時,應先打探水孔,並采取措施後,方可繼續作業。
15.鑿岩與電耙出礦、頂板處理不得同時進行。
16采場回采結束時,應及時回收底板粉礦。
5.1.3 房柱采礦法
1.房柱采礦法主要適用於厚度不大於8米、礦石價值不高或品位較低的緩傾斜礦體。回采價值高的礦體時,必須考慮回收礦柱。
2.盤區沿礦體走向布置,在盤區內垂直走向劃分為若幹個采場,采場由礦房和礦柱組成。盤區間留間柱(礦壁)和階段頂底柱。
3.盤區走向長度一般為60—80米,礦房跨度根據頂板圍岩穩固情況確定,一般為8—15米,傾斜長度不超過60米。
4.盤區間柱寬度不小於3米,設計考慮回收的間柱寬度不小於6米;采場內規則礦柱,可采用圓形、橢圓形、方形;礦柱直徑一般為3—5米,礦柱沿傾斜間距一般為5—7米。
5.采用電耙出礦時,每個采場應布置一個出礦漏鬥。
6.中厚礦體采用預控頂中深孔回采方案時,在每個采場的礦體與頂底板邊界分別布置一個脈內切頂天井和鑿岩天井。
7.多層礦體分層開采時,應自上而下逐層回采,上下礦層中的礦柱應相互對應。
8.礦體厚度小於3米的采場,全厚一次回采,大於3米的采場,應分層、分階梯或預控頂的方法回采。
9.盤區內回采順序,不得由盤區兩翼向中央推進。
10.采用預控頂中深孔落礦方案時,一般是用一次全麵切頂(即預控頂)或利用爆力運搬礦石的分次切頂,即沿礦體頂板在落礦前事先一次或分次切開一層高約2米、長寬與礦房開采的尺寸相同的空間,根據頂板穩固情況用錨杆或噴錨護頂。
11.回采切頂層下部的礦石時,自鑿岩天井布置扇形中深孔落礦,落礦步距一般為5—7米。
5.1.4分段采礦法
1.分段采礦法主要適用於不含或少含夾石的中厚以上的急傾斜礦體和傾斜厚礦體。
2.礦體厚度在15米以下時,采場沿走向布置,其長度不超過60米;礦體厚度在15米以上時,采場一般垂直走向布置,礦房寬度為10—20米,長度為礦體厚度;當礦體厚度大於50—60米時,在礦房之間應留縱向礦柱;間柱寬度一般為8—10米,頂柱高度一般為5—8米。底柱高度按采用的底部結構確定。
3.高度一般為40—60米;分段高度應根據鑿岩、裝運設備、采場安全情況等因素確定。
4.階段運輸平巷一般布置在脈外,通過橫巷與脈內或脈外天井相同。
5.天井一般布置在房間礦柱中,分段出礦的采場天井布置在下盤脈外,作通風、人行、運料之用。
6.采用無軌設備出礦時,一般應於采場下盤圍岩中布置采準斜坡道。
7.無軌設備的裝礦進路一般應與出礦巷道成45о--50о交角布置,其間距一般為10—15米,長度不小於無軌出礦設備長度與礦堆占用長度之和。
8.電耙道間距一般為10—15米;采用傾斜電耙道時,其傾角應不大於25о。
9.切割天井的位置應根據礦房的回采順序和出礦方式確定,一般布置在礦房的中央或端部。
10.放礦漏鬥在采場中應均勻分布,可采用單側或雙側漏鬥布置。雙側漏鬥呈對稱或交錯布置。
11.漏鬥穿必須垂直電耙巷道開鑿,其間距一般為5—7米。漏鬥穿和漏鬥頸的尺寸應大於礦石最大塊度的3倍。但不得小於1.8×1.8米。
12.礦房回采可采用從礦房中央向兩側或從一側向另一側後退式回采;礦房各分段的回采一般應在一垂直麵同時推進。
采用分段出礦時,以分段為單元,沿階段高度自上而下進行回采;分段內從一側向另一側後退式回采。
13.采場落礦,一般采用垂直扇形中深孔或深孔;落礦前,漏鬥應留礦石墊層。
5.1.5階段礦房采礦法
1.階段礦房采礦法主要適用於不含或少含夾石的厚度大於10米的急傾斜礦體和任何傾角的極厚礦體。
2.礦體厚度小於20米時,采場沿走向布置,其長度不超過50米;礦體厚度大於20米時,采場一般垂直走向布置,其長度為礦體厚度,寬度應不超過20米。
階段高度一般為50—60米;間柱寬度為8—10米,頂柱高度5—8米,底柱高度應根據底部結構確定;當礦體厚度大於50—60米時,在礦房之間應留縱向礦柱。
3.階段運輸平巷一般布置在底盤脈外,當運輸量大時,應與沿脈和穿脈巷道組成環形運輸係統。階段采用無軌裝運設備時,礦石直接運至主溜井。
4.天井一般布置在間柱內,布置方式可采用對角式或下盤對稱式。
5.采用水平深孔落礦時鑿岩峒室應錯開布置在鑿岩天井中,其垂直間距為5—6米或與分層回采厚度相適應;鑿岩天井的數量和位置,應根據鑿岩設備的有效鑿岩深度確定;切割和拉底的空間應為崩落分層礦石體積的30—40%。
6.采用下向垂直或傾斜深孔落礦時,一般在采場頂部按崩礦步距平行開掘鑿岩巷道。采場沿礦體走向布置時,礦房回采可由一側或兩側向切割槽爆破;垂直礦體走向布置時,一般由上盤向下盤逐次爆破。
7.采用大直徑深孔落礦(含V.C.R法)時,在礦房頂部沿礦房全寬開鑿鑿岩巷道,其高度應根據采用的回采鑿岩設備確定;鑿岩巷道必須進行支護,以確保作業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第二節 留礦采礦法
5.2.1一般規定
1.留礦采礦法適用於礦石和圍岩中等穩固以上、厚度從極薄到厚的急傾斜礦體,傾角變化小,礦石無氧化、結塊和自燃性。
2.采場局部放礦,必須加強管理,控製每個漏鬥的放礦量,保持留礦麵平整,在受放礦影響的留礦麵上,禁止人員通行和作業;如發現懸空,必須及時處理。采場留礦麵至回采作業麵的高度為1.8—2.0米。
3.采場上、下盤局部不夠穩固時,可采用錨杆支護,以確保作業安全。
4.采場最終放完礦後,對品位較高的采場積存的粉礦,應進行衝洗回收。
5.漏鬥結構參數如圖:
5.2.2淺孔留礦采礦法
1. 淺孔留礦采礦法主要適用於厚度從薄到中厚的急傾斜礦體。
2. 采場沿礦體走向布置,長度為40—60米;階段高度為40—60米,開采薄礦脈時,可適當降低。
3. 采場的間柱寬度為6—10米,頂柱高度為3—6米,底柱高度應根據底部結構確定。
4. 采場底部結構可采用漏鬥自重放礦、振動放礦、平底裝礦和電耙底部結構。漏鬥間距為5—8米,采用振動放礦時,可加大到6—10米。
5.階段運輸平巷可采用脈內或脈外布置方式,運輸量小時,一般采用脈內布置。
6.人行天井一般布置在間柱中,每隔4—6米開掘人行聯絡巷道。
7.作業麵與兩端人行天井必須暢通。
8.礦房落礦可采用上向炮孔和水平炮孔。礦房頂板在短軸上應略呈拱形。
5.2.3極薄礦脈留礦采礦法
1.極薄礦脈淺孔留礦采礦法適用於平均厚度不超過0.8米的急傾斜單一礦脈。
2.采場沿礦體走向布置,長度為40—60米;階段高度不大於50米。采場最小采幅為0.9米,最大不超過1.1米。
3.采場底柱高度一般為5米,頂柱高度一般為3米。采場應根據上下盤圍岩的穩固性、礦脈間距和長度,可采用留間柱和不留間柱方案;當礦脈走向長度超過200米時,每隔100—120米必須留一個間柱,其寬度一般為6米。
4.階段運輸巷道和采準天井一般利用原有沿脈探礦平巷和天井。采準天井布置在采場一側,另一側可在回采過程中架設順路天井。順路天井隨回采工作麵逐層架設,其上部出口應加蓋安全棚。
5.2.4深孔留礦采礦法
1.深孔留礦采礦法主要適用於中厚至厚的產狀較規整的急傾斜礦體。
2.礦體厚度小於15米時,采場沿礦體走向布置,其長度不超過60米;礦體厚度大於15米時,采場垂直礦體走向布置,其長度為礦體厚度,礦房寬度不大於15米。階段高度一般為50—60米。間柱寬度為8—10米,頂柱高度為5—8米,底柱高度按采用的底部結構確定。
3.礦房落礦一般采用水平扇形深孔或中深孔,落礦的分層高度一般為5—6米。
第三節 充填采礦法
5.3.1一般規定
1.充填采礦法適用於地表需保護,經濟價值高,上部或相鄰礦體暫不開采,礦石或圍岩具有自燃性和開采技術條件複雜的礦床。
2.充填采礦法可開采任何厚度、任何傾角、礦石和圍岩從穩固到極不穩固、以及形態複雜的礦體。
3.采用充填采礦法的礦山,必須建立完善、可靠的充填係統。
4.采場出礦溜井一般應設兩個,其直徑必須大於礦石最大塊度的3倍,但不得小於1.5米。
5.采場每分層底板上的粉礦必須清掃回收。
6.采場頂板要加強管理,一般應采取護頂措施。
5.3.2上向水平分層幹式、水砂充填采礦法
1.上向水平分層幹式、水砂充填采礦法適用於中等以上穩固的礦體。
2.礦體水平厚度小於15米時,采場沿礦體走向布置,長度一般為30—60米;礦體水平厚度大於15米時,采場垂直礦體走向布置,寬度一般為10—20米。階段高度30—60米,間柱寬度6—10米,頂柱高3—4米,底柱高5—6米。
3.礦石價值低,礦體麵積大,可用單步驟回采的點式充填法,間柱寬度一般4—6米,點柱直徑4—5米,采場點柱總麵積不超過采場總麵積的10—12%。
4.同一礦體各階段間柱應相互對應,多層緩傾斜礦體在同一階段的間柱也應相互對應。
5.充填井一般布置在采場中央,應與出礦溜井、泄水井等錯開布置,其錯開距離不小於5米。
6.使用裝運機或小型鏟運機出礦的采場,應利用采場天井設置提升裝置,以便吊裝設備。使用鑿岩台車和較大鏟運機出礦的采場一般應設置斜坡道。
7.采用礦石底柱時,拉底層底板必須平整,在底柱上應構築厚度不小於0.4米、混凝土強度不小於15兆帕的鋼筋混凝土隔離層,並使其周邊伸入圍岩中。采用水砂充填時,也可采用水砂膠結隔離層,其強度不小於5兆帕,厚度不小於5米。
8.礦房應按二次圈定的礦體界線和測量劃定的礦柱界線進行回采,間柱和點柱應保持垂直;礦體中的較大夾石應留作岩柱,或分別回采,用作充填。
9.回采中發現的支脈,必須同時進行回采。
10.采場出礦時,禁止鏟裝(扒)底板充填料;每班下班前或每分層出礦結束時,采場放礦溜井應裝滿礦石。
11.采場充填前,靠間柱的一側,應構築密實的混凝土隔離牆,上下分層的隔離牆應嚴密銜接,並保持在同一垂直麵上。隔離牆厚度不小於0.3米,混凝土強度不低於15兆帕。混凝土隔離牆與間柱之間不得留空隙。
12.每分層幹式或水砂充填地麵上,應鋪設混凝土墊層或水砂膠結墊層;混凝土墊層厚度不小於0.15米,強度不低於15兆帕;水砂膠結墊層厚度不小於0.4米,強度不低於5兆帕。
5.3.3上向膠結充填采礦法
1.上向膠結充填采礦法主要適用於礦石中等以上穩固的厚礦體。
2.為了減少礦石的損失與貧化,在規整的礦體中允許兩個中段對應的采場合並回采。
3.采場內溜井有可能漏入充填料漿時,充填前溜井必須放空。
4.充填倍線:水砂充填物料混合物在一定條件下,沿管路運動所延續的距離和運動的起點到終點水頭損失的比值。用公式N=L/H表示。
式中:N-----充填倍線值;
L----充填管路的總長度;
H----從注砂室喇叭口到管路出口的高差。
充填倍線的大小,是由充填料的粒度、水砂比、管徑等因素來決定的,一般在5~7以下。充填倍線越小,水砂充填越順利。
5.3.4削壁充填采礦法
1.削壁充填采礦法適用於產狀變化不大的極薄礦脈,礦石與圍岩接觸明顯,且易於分離。
2.急傾斜礦脈的采場構成要素與極薄礦脈留礦采礦法基本相同。緩傾斜礦脈的采場構成要素與全麵法基本相同,一般不留頂柱和間柱,底柱不超過3.5米。
3.緩傾斜礦脈的采場運輸平巷應布置在礦體底盤。
4.緩傾斜的相鄰平行礦脈,脈距在2.5—5.0米時,必須先采底盤礦脈,後采頂盤礦脈。回采底盤礦脈時,要求充填接頂。
5.礦石與圍岩必須分別回采,一般先采礦石後采底盤圍岩充填采場。緩傾斜采場可先采易崩落的礦石或圍岩。
6.開采緩傾斜礦脈時,應用大塊廢石砌築擋牆,擋牆中用碎塊廢石填滿接頂。切割平巷應予保留,以利下階段礦房和上階段底柱一並回采。
7.急傾斜采場落礦前應鋪設墊板,防止粉礦落入充填料中,緩傾斜采場在充填前必須清掃回收底板及擋牆粉礦。
8. 傾斜采場的充填擋牆至工作麵的距離不應大於2.5米。
第四節 崩落采礦法
5.4.1一般規則
1.崩落采礦法適用於地表允許崩落,礦石和覆蓋岩層無自燃性和結塊性;礦石價值和品位較低,覆蓋岩層能呈大塊崩落,以及中厚急傾斜礦體和傾斜、緩傾斜厚至極厚礦體。
2.在下列條件采用崩落采礦法時,必須采取相應措施:
(1).高山陡坡地形,應防止塌方、滾石和泥石流危害;
(2).雨水充沛地區和地表有厚層覆土,應防止泥、水湧入采區;
(3).開采岩溶發育和地下水很大的礦床,必須進行疏幹;
(4).當圍岩不能自然崩落時,必須強製崩落圍岩或采取其他措施形成覆蓋墊層。
3.階段運輸平巷一般布置在脈外,盤區生產能力和運輸量大時,一般采用環形運輸係統。
4.盤區開采期間必需保護的階段運輸平巷和采準工程應布置在該盤區開采岩石移動範圍以外10米。
5.溜礦井直徑應大於礦石最大塊度的3倍,但不得小於1.8米;溜礦井傾角不應小於55о。
6.礦體水平推進方向應嚴格按控製地壓有利的順序進行開采,並保持與礦井通風係統主風流相反的方向。
7.落礦方法根據采礦方法和礦石性質確定,可采用淺孔、中深孔、深孔和自然崩落。因特殊情況采用藥室落礦方法時,需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8.覆蓋岩石下放礦應遵守下列規定:
(1).根據放礦條件,礦山要製定合理的放礦製度,編製放礦圖表,實行控製放礦;
(2).根據開采技術條件,確定合理的放礦截止品位;技術經濟條件改變時,應重新確定放礦截止品位,並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3).采場每個出礦點或放礦漏鬥應按截止品位嚴格控製;
(4).加強采場出礦過程中的計量、取樣和化驗工作,接近截止品位的出礦點或漏鬥,每班須進行取樣和化驗,防止大量廢石混入;
(5).經確定終止的出礦點或漏鬥應及時封閉。
5.4.2分層崩落采礦法
1.分層崩落采礦法主要適用於上盤圍岩不穩固、礦石品位高和價值大、易結塊、不易用其他方法開采的礦體。
2.礦體厚度小於15—20米時,采場沿走向布置,回采進路垂直走向布置;當礦體厚度小於8米時,回采進路沿走向布置。礦體厚度大於15—20米時,采場垂直走向布置,回采進路沿走向布置。
3.單翼回采的采場長度一般為20—40米;雙翼回采的采場長度為40—60米。用鏟運機出礦時,采場長度可適當加大。
4.階段高度一般為30—50米。
5.階段運輸平巷、采場天井和溜礦井一般布置在脈外圍岩中,當礦體厚度很大時,應加設脈內運輸平巷、天井和溜礦井。
6.分層高度一般為2—3.5米;回采進路寬度一般為1.8—3米。
7.采場上下相鄰的分層平巷或橫巷應錯開布置,其岩壁厚度不得小於2.5米。
8.采場下分層的進路必須和上分層的進路相對應。
9.采場自上而下分層回采,多分層同時回采時,上分層回采工作麵必須超前10米以上。
10.相鄰采場同時回采時,分層超前距離不得大於兩個分層高度;在同一分層水平回采時,其工作麵推進線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10米。采場的回采順序應保持其崩落線近似水平、傾斜均衡下降。
11.回采步距一般不大於2米。落礦不得破壞支柱和假頂。
12.分層回采時不得殘留礦柱。
13.分層假頂必須嚴格按設計施工,確保假頂質量。
14.進路回采時,工作麵應采用抽壓混合式通風。
15.放頂可采用回柱放頂、爆破支柱放頂和爆破頂盤等方法。嚴禁在懸頂下作業。崩落假頂時,禁止人員停留在相鄰的進路內。
16.采用進路式回采時,其放頂步驟可采用下列順序:
(1).進路采完後立即崩落假頂;
(2).回采進路與崩落區之間維護一條已采進路,進路逐條放頂或2—3條進路一次放頂。
17.回采第一分層時,其上部必須形成厚度不小於4—6米的岩石墊層。回采數分層後,逐步形成20米的緩衝層;如出現懸頂,應強製放頂。
5.4.3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礦法
1.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礦法主要適用於產狀、形態變化不大和不含或少含夾石的礦體。
2.階段高度一般為40—60米。急傾斜和傾斜厚礦體的分段高度一般為20—30米,傾斜中厚礦體的分段高度一般為10米。
3.礦體厚度小於15米,采場一般沿走向布置;厚度大於15米,采場垂直走向布置。采場長度一般為30—50米,寬度一般為10—15米。
4.底柱高度應根據礦石穩固程度和底部結構類型確定,階段底柱高度一般為8—12米,分段底柱高度一般為5—8米。
5.漏鬥在采場受礦麵積內應均勻分布,以滿足覆蓋岩石下放礦的要求。電耙出礦時,漏鬥間距一般為6—10米;振動放礦機出礦時,漏鬥間距一般為7—15米。漏鬥可采用單側和雙側布置,雙側漏鬥可采用對稱和交錯兩種形式。
6.開采極厚礦體且產量較大時,階段間應設置電梯井,以提升人員和設備;采場分段出礦采用鏟運機時,應開掘斜坡道。
7.分段平巷的斷麵應滿足通風、人行、運送材料、設備的要求。
8.鑿岩井巷和峒室的規格、數量和位置,應根據鑿岩設備尺寸、鑿岩能力和采場尺寸等因素確定;天井中的鑿岩峒室在垂直方向應交錯布置。
9.開采厚大礦體且盤區產量大時,應布置專用的進風和回風巷道。
10.切割、拉底可采用淺孔、中深孔和深孔。切割井巷的規格、長度、數量和位置,應滿足切割槽尺寸的要求。拉底麵積不應小於落礦麵積。
11.多分段同時回采時,上分段應超前下分段回采,其超前距離不小於一個分段高度。
12.開采厚大礦體時,一般應由底盤到頂盤的順序回采;當頂盤礦石鬆散,最後回采將使頂盤應力增加很大時,可采用由頂盤到底盤的回采順序。
13.采用雙翼或多翼回采時,最後回采的區段應在礦體較薄、品位較低和礦石較穩固的礦段。
14.采用垂直小補償空間擠壓爆破落礦時,補償比應通過試驗確定。
15.采用側向擠壓爆破落礦時,崩礦層厚度應通過試驗確定。
16.采用水平擠壓爆破落礦時,落礦前,拉底水平以下的漏鬥必須裝滿礦石;底部結構一般應加固。
17.鑿岩爆破參數應通過試驗確定。
5.4.4無底柱分段崩落采礦法
1.無底柱分段崩落采礦法主要適用於礦石和底板圍岩較穩固、頂板圍岩不穩固和夾石可以分采的礦體。
2.礦體厚度小於20米時,采場一般沿走向布置。其長度為50—70米;礦體厚度大於20米時,采場一般垂直走向布置,其長度一般不大於50米。礦體厚度超過50米時,可考慮在礦體中央增開分段平巷,以利采場通風和出礦。
3.階段高度一般為50—70米,如礦體傾角較陡,底板岩石穩固,階段高度可適當增加。
4.分段高度與礦石性質、鑿岩和出礦設備有關,一般為8—12米;回采進路間距應通過試驗確定;但分段高度、進路間距與斷麵三個參數應統籌選定。
5.分段平巷至礦體的距離應滿足裝運設備在直線段鏟裝礦石的要求,其底板一般應鋪設混凝土,鏟運機卸車應在直線段進行。
6.使用鏟運機出礦時,在階段之間應布置斜坡道;使用裝運機出礦時,可布置設備提升井;如產量大,作業人員多,可考慮設置客貨電梯,一個設備井沿走向服務的長度一般為400米。
7.廢石井的設置(數量、位置)應根據分采的廢石量和脈外采準掘進量確定。
8.上、下分段間的回采進路應交錯布置,以符合放礦橢球體的要求。
9.回采進路頂、底板應平整,底板縱向坡度為3--5‰。
10.在第一分段回采之前,必須形成上部覆蓋層,覆蓋層最小厚度為2倍分段高度;在圍岩穩固時可考慮暫留礦石墊層。
11.在落礦之前,必須在各進路端部開切割槽。
12.在同一分段內,相鄰進路回采的超前距離,一般不大於10米。
13.上、下分段回采進路之間,上分段的回采必須超前,其超前距離一般不應小於20米。
14.崩礦炮孔采用扇形布置,扇形麵一般為前傾80ο--85ο;扇形炮孔的邊孔為60ο--70ο。
15.炮孔排距和崩礦步距應通過試驗確定,大塊率應控製在10%以下。
16.崩礦時應采取措施,避免破壞回采進路頂板,保護好“眉線”。
17.崩礦後如發現“立槽”或“懸頂”時,應及時處理。
18.在進行出礦作業時,必須在進路全寬均勻裝礦。
19.每個崩礦步距的出礦量,必須準確計算和取樣,以利及時指導出礦工作。
20.當夾石厚度較大時,應盡量考慮分采。
21.回采進路一般采用局扇進行混合式通風,並采取其它防塵措施。
5.4.5 階段強製崩落采礦法
1.階段強製崩落采礦法適用於產狀、形態變化不大、少含夾石的急傾斜厚礦體、傾斜和緩傾斜極厚礦體。
2.階段高度一般為40—60米,采場底柱高度一般為8—12米。
3.兩個階段同時回采時,上階段必須超前回采,其超前距離不得小於一個階段的高度。開采極厚礦體時,相鄰采場必須以階梯式進行回采。放礦時的礦石與廢石接觸麵的傾角不得大於45ο。
4.礦體上盤圍岩不能自然崩落時,應強製崩落或暫留礦石作墊層,墊層厚度不得小於20米。
5.采用暫留礦石作墊層的采場,必須按放礦計劃嚴格控製每個放礦口的放礦量,使墊層厚度不小於規定值。
6.暫留礦石作墊層的放出,必須在其上形成岩石墊層後方可進行。
第五節 相鄰礦脈的開采
5.5.1在開采區段的範圍內,如一條礦脈的開采影響到其它礦脈的開采效率和安全作業,這些礦脈均為鄰礦脈。
5.5.2相鄰礦脈的開采,可采用分采(分別回采)或合采(一並回采)方案。采用分采或合采,必須根據礦脈的穩固性、厚度、傾角、品位、間距等進行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5.5.3相鄰礦脈的采準工程,必須根據礦脈賦存條件統一考慮,合理布置。
5.5.4急傾斜相鄰平行礦脈間距超過4—5米,夾層穩定,礦脈形態和地質構造簡單,可實行分采。
5.5.5急傾斜相鄰礦脈分采時,可同時開采或依次開采。同時開采時,上盤采場應超前3—5米,但超前回采時不得超過2個分層高度;依次開采時,應先回采上盤礦脈。
5.5.6相鄰及分支礦脈分采時,鑿岩爆破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回采上盤礦脈不得破壞下盤,回采下盤礦脈不得破壞上盤,以保持夾層完整穩定;
2.嚴格控製采幅,應采用小直徑炮孔,控製炮孔深度、一次爆破的炮孔數及裝藥量。
3.炮眼方向和傾角應與礦脈傾斜方向保持一致。
5.5.7急傾斜相鄰礦脈采用留礦法分采時,必須實行強化開采。大量放礦時,上盤采場應超前下盤采場或同時下降。
5.5.8緩傾斜相鄰礦脈進行分采時,其回采順序應根據所采用的采礦方法確定。采用充填法時,必須先采下盤礦脈,後采上盤礦脈,下盤采場充填應接頂;采用其他采礦方法時,一般先采上盤礦脈,後采下盤礦脈。
第六節 特殊礦床開采
5.6.1水體下礦床和大水礦床開采
1.開采礦體時,必須確保開采後形成的導水裂隙帶不連通上部水體或破壞水體下的隔水層。
2.開采大水礦床之前,必須具有經審批的水文地質勘探報告。
3.開采賦存在潛水麵以下的礦體或與地表、鬆散含水層水體、基岩含水層水體有水力聯係的大水礦床時,必須進行疏幹或堵截。
4.水體下采礦應留防水礦(岩)柱,大水礦床應先疏幹後開采。采礦方法一般應采用充填法和空場法嗣後充填。
5.礦床開采防治水和疏幹應遵守有關規定。
5.6.2殘礦回采
1.殘礦回采的礦量包括已結束采礦的階段或礦山在一次開采時損失的礦量、貧礦、表外礦、氧化礦、礦化圍岩和當廢石充入采空區的充填料等。
2.殘礦回采必須具有可靠的地質資料和一次開采時的有關采掘工程、采空區等資料。
3.殘礦回采前,應進行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評價,由礦山總工程師批準,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4.殘礦回采一般應在開采崩落範圍之外進行;開采已穩定的崩落帶內的礦石時,必須查明礦岩被壓實的程度和範圍,以便確定安全邊界和相應的安全措施。
5.在礦岩已被壓實的崩落帶內開掘巷道時,炮孔深度不得超過1.3米,並需加強支護,支架間距不得大於0.5米。
第七節 礦柱回采
5.7.1一般規則
1. 礦柱回采設計為采場設計的一部分。隔離礦柱和保安礦柱須經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回采。
2.開采設計確定回采的頂柱、底柱、間柱和礦房中的礦柱,應按批準的回采進度計劃及時回采。
3.礦柱回采應與礦山地壓管理和空區處理統一考慮。
4.禁止在礦柱內開掘有損其穩固性的井巷工程。
5.礦柱回采的采準工程一般與礦房的采準、切割工程同時施工。
6.礦房回采結束後,在不影響安全、通風、運輸和充填係統的前提下,應及時進行上階段的礦柱回采,並提高礦柱的回采強度。礦房和礦柱應按比例進行回采。
7.回采頂柱和間柱之前,應檢查運輸巷道的穩定情況,必要時需采取加固措施。
8.大量崩落礦柱時,對在衝擊波和地震波影響半徑範圍內的井巷、設備和設施應采取安全措施;同時應避免由於地震效應而破壞相鄰礦柱和激發大規模地壓活動。
9.礦房用膠結充填時,礦柱回采應待膠結充填體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後方可進行。礦房用非膠結充填時,礦柱回采應待充填料壓實後方可進行。
5.7.2礦柱回采方法
1.礦柱回采方法應根據其周圍狀況,礦石和圍岩或充填體的穩固程度,地表是否需要保護等因素,結合地壓管理和空區處理,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2.礦房未充填,礦石品位較低,地表允許陷落,礦石和圍岩無自燃危險,礦柱可采用崩落法回采。
3.采用崩落法回采礦柱時,間柱、頂柱和底柱通常是同時一次回采,上盤圍岩隨之崩落,在覆蓋岩石下放礦。當礦岩很穩固時,為降低礦石損失與貧化,可先回采間柱,待礦石在空場的條件下放出後,再回采頂柱和底柱,上盤圍岩隨之崩落。
4.采用崩落法回采礦柱的覆蓋岩石的厚度不得小於20米
5.礦房未充填且礦岩極穩固的采場礦柱可采用分段空場法回采。
6.采用崩落法和分段空場法同時一次回采的礦柱數量不得大於三個相連采場內的礦柱。
7.礦房充滿礦石而礦岩穩固的采場礦柱,可在大量出礦之前用中深孔或淺孔回采,礦柱礦石與礦房礦石一道放出。
8.礦房已膠結充填、或用非膠結充填並具有良好的混凝土隔牆,且礦石品位較高,間柱可采用上向分層充填法、留礦法和分段空場法回采。
9.礦房已充填,頂柱回采通常采用分層充填法,底柱可采用分層充填法、房柱法和進路回采。采用房柱法回采時,炮孔距采場邊界和底柱上的膠結隔離層應大於0.5米,並嚴格控製一次爆破的炸藥量,以確保隔離層的穩定性和工作麵的安全。
10.礦房已用非膠結充填,無混凝土隔牆或隔牆已破壞,且礦石不穩固、品位高,礦柱回采可采用下向膠結充填法或分層崩落法;如礦石品位低,地表允許陷落,可采用分層崩落法回采。
11.礦房已膠結充填,礦柱規整,礦岩中等以上穩固,礦柱兩側膠結充填體在回采過程中不致塌落,間柱可采用V.C.R法回采,但應遵守有關規定。
12.緩傾斜薄礦體的礦柱回采可采用下列方法:
(1).替換法:用塊石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等人工柱替換礦柱。人工柱必須在替換之前構築,並應鉛垂和密實接頂,在達到設計強度後,礦柱方可回采;
(2).抽柱法:根據采場頂板和礦柱的穩固性以及對已采礦房的監測,證明所留礦柱過多時,可用淺孔或中深孔回采其中的部分礦柱;間柱、頂柱和底柱采成數個圓(方)形礦柱,留下的礦柱直徑不得小於3米。
13.保安礦柱擬采用的回采方法須在現場進行試驗性開采,根據試采區段獲得的有關數據進行可靠性論證,並報主管部門批準。
14.保安礦柱在開采期間和開采之後,須對所保護範圍內的地表和井下進行監測。
第八節 地壓管理和采空區處理
5.8.1地壓管理
1.礦山必須加強地壓管理,配備專職人員及相應的設備、儀器。根據礦岩的穩固程度,製定統一的頂板分級標準和分級管理製度。
2.為評價岩體穩定程度,應具有下列資料:
(1).礦床地質構造;
(2).礦石的物理力學特性;
(3).礦石和圍岩的最大允許暴露麵積;
(4).采空區分布情況。
3.礦山采掘工作應充分考慮礦山地壓的特性,合理選擇開采順序和采礦方法;礦山巷道和采場的斷麵形狀,應使其長軸方向與最大主應力方向相一致。
4.采場地壓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嚴格按照設計進行回采;
(2).不準損壞礦柱和護頂層;凡屬破壞礦柱和護頂層的炮眼不準爆破,發現有所損壞,必須及時支護和加固;
(3).每次爆破後,必須詳細檢查和處理頂板和兩幫;
(4).采場頂板應保持平整或稍呈拱形;
(5).采場回采必須實行強化開采;
(6).留礦法采場大量放礦時,嚴禁人員進入采場;采場礦石出完後,應將全部通路嚴密封閉。
5.采場施工前及開采過程中,技術人員必須在現場向生產幹部及工人進行技術交底,介紹礦體和圍岩地質構造、穩定程度和回采中應注意的事項;生產幹部及安全技術人員定期檢查采場及主要巷道的安全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6.采場頂板出現異常,如有冒頂跡象時,應立即撤出人員,並及時進行處理。
7.開采緩傾斜礦體時,礦山必須根據開采技術條件、采礦方法和地質構造,確定采場頂板最大允許暴露麵積和時間,當開采接近其最大允許麵積時,必須采取措施以防大範圍地壓活動。
8.開采急傾斜礦體時,礦山應根據空區的寬度、連續的長度、深度和夾牆厚度,確定允許的空區體積和空實比,並及時進行空區處理。
9.礦山應進行地表岩移和地壓的觀測工作,不斷完善觀測係統,改進觀測手段,以便較準確地作出地壓預報。
10.地壓活動異常的采場和主要巷道,當預示岩層處於危險狀態時,應及時采取防護措施。凡危及人員安全的廢通道、井巷、采空區及塌陷區等,均應設置警示標誌,禁止人員進入。
11.礦山總工程師每年組織有關部門,對礦山地壓活動進行一次全麵的檢查和分析,並提出和製定控製地壓活動的方案、措施。
5.8.2采空區處理
1.礦山應根據采空區的分布狀況,製定統一的空區處理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處理。
2.礦山應根據礦岩穩定程度和所用采礦方法,確定空區最大允許保有量及其保留期限,並報主管部門批準。空區處理,應根據具體情況,可采用崩落圍岩、充填和封閉、隔離等方法。
3.崩落圍岩處理采空區的方法,適用於地表允許陷落,崩落後岩層移動不會波及地表水湧入坑內。
4.充填處理采空區的方法,適用於地表不允許陷落的礦山。
5.控製地壓活動範圍和防止岩層大麵積蹋落,可采用隔離或支撐礦(岩)柱的采空區處理方法。
6.封閉采空區的空區處理方法,主要用於地表允許陷落、孤立的采空區,並須將它與其它采區的通道隔絕。
7.采用充填處理空區時,應遵守采場充填的有關規定。
第九節 采礦作業
5.9.1采用的鑿岩、爆破、采場出礦和階段運輸設備,必須與采準、切割和回采作業的工藝相匹配,提高采礦作業的機械化和自動化程度,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5.9.2礦山必須合理確定采礦作業的鑿岩爆破參數,使鑿岩、爆破、采場出礦、階段運輸、破碎和提升等礦山綜合費用最低。
5.9.3采礦作業地點必須加強頂板和通風防塵管理,確保人員和設備的安全,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應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5.9.4引進國外先進設備時,應結合礦山開采工藝和備品、備件的供應條件,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並報主管部門批準。
5.9.5作業地點的噪聲不得大於85分貝(A),超過時,應采取消聲或其他防護措施。
5.9.6礦山必須根據采礦工藝和設備,製定各工序和設備的技術01manbetx 和管理製度。
第十節 鑿岩
5.10.1一般規定
1.礦山應按礦岩可鑿(鑽)性、可爆性進行岩石分類定級,其等級可采用試驗或礦山經驗數據確定,並依次製定相應的鑿岩爆破定額。
2.鑿岩設備和工具應根據所采用的采礦方法、礦岩等級采用國產標準化係列化的定型產品。
3.礦山應根據采礦方法、礦岩等級、回采設備確定鑿岩爆破參數。
4.鑿岩設備用的壓縮空氣與供水壓力、電源應符合設備的額定要求。
5.10.2鑿岩作業
1.淺孔一般采用平行或交錯布置,炮孔直徑一般不大於50毫米,孔深一般不大於3米。
2.中深孔和深孔一般采用平行和扇形孔。中深孔直徑一般為51—71毫米,孔深一般為8—15米。深孔直徑一般為80--165毫米,孔深一般為15—25米,最大不超過60米,大直徑深孔偏斜率不大於1%。
3.炮孔孔位、方向、傾角和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炮孔不得穿入頂底盤、充填體和礦柱。在同一地段,禁止頂板處理與鑿岩、裝藥、設備修理同時進行。
4.鑽鑿的炮孔需經驗收。中深孔和深孔需經測量人員驗收,並繪製炮孔實測圖,對不合格的炮孔應進行處理或補孔。
5.鑿岩作業禁止打殘眼。
第十一節 爆破作業
5.11.1一般規定
1.各種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
2.同一次爆破作業必須采用同一家、同批生產的起爆器材。
3.試驗研究新爆破方法、新爆破工藝、新爆破器材必須事先提出試驗報告和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重大試驗項目需上報主管部門備案。
4.礦山各種爆破作業,應遵守《爆破01manbetx 》(GB6722--86)的有關規定。工作麵爆破危及相鄰井巷安全時,必須測量其準確位置,並在相鄰井巷設置警戒。
5.礦山各種爆破作業必須有相應的爆破設計。
6.地下大爆破設計書的審批應遵守下列規定,並需征得當地縣(市)以上公安部門同意。
(1).一次爆破炸藥量在30噸以上者,應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派人與礦山共同組織爆破工作;
(2).一次爆破炸藥量在30噸以下者,由總工程師審批,並組織爆破工作。
7.在有高硫、高溫和可燃危害的礦床,必須進行專門的爆破設計。
8.礦山應製定爆破管理製度和崗位責任製。
5.11.2淺孔爆破
1.淺孔采礦爆破一般采用硝銨類炸藥、柱狀連續裝藥結構;應試驗推廣高威力炸藥,提高裝藥密度。
2.淺孔采礦爆破一般采用火雷管起爆法、非電導爆管起爆法和電雷管起爆法。導火索起爆時,必須采用一次點火法點火。
第十二節 采場運搬
5.12.1重力放礦
1.重力放礦適用於留礦法、空場法和有底柱的崩落法采場放礦。
2.采用中深孔、深孔、峒室、自然崩落法落礦方法時,一般應設置二次破碎巷道或峒室。
3.采用有格篩漏鬥自重放礦時,格篩應向二次破碎巷道或峒室傾斜2ο--3ο,漏鬥溜出的礦石堆不應超過格篩總麵積的2/3。
5.12.2電耙出礦
1.電耙出礦適用於除無底柱分段崩落法外的所有采礦方法的采場出礦。
2.電耙扒運角度一般不得超過30ο。水平扒運距離一般不大於40米;下向扒礦的運距不大於60米。3.傾斜電耙道的絞車峒室應水平布置。
4.電耙巷道或采場頂板應有尾繩懸吊裝置,扒運距離在30米以內時,最少裝一個,扒運距離為40—60米時,一般不少於2個。
5.采用大型電耙設備,放礦溜井口或電耙峒室應設有起吊裝置。
6.電耙絞車前應設有防止斷繩傷害的安全裝置。
7.電耙巷道的有效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耙絞車離放礦溜井不得小於1.5米;
(2).電耙巷道的放礦漏鬥與溜井的距離不得小於2米;
(3).電耙巷道掛尾繩輪段的長度一般不應小於5--6米。
8.串聯扒礦段的電耙巷道,一般隻允許一台電耙作業;如要求多台電耙同時出礦時,應采取措施以形成各自獨立的人行、通風係統。
5.12.3振動放礦機放礦
1.振動放礦機的埋設參數、動力參數和幾何參數,應根據礦石的物理力學性質、礦石最大塊度和運輸設備經設計確定。
2.采場落礦前,振動放礦機上部的漏鬥必須充滿礦石。
3.礦石中粉礦含量較大而幹燥的采場采用振動放礦機出礦時,必須采取有效的通風防塵措施。
4.處理卡鬥大塊時,應嚴格控製一次炸藥量,且炸藥應盡量遠離振動放礦機台麵,以防破壞台板;必要時,應采用淺孔爆破。
5.漏鬥口有淋水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動機受潮。
5.12.4鏟運機和裝運機出礦
1.鏟運機和裝運機主要適用於空場法、充填法、無底柱分段崩落法的采場出礦。
2.鏟(裝)運機出礦的單程運輸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柴油鏟運機一般不大於150米;
(2).電動鏟運機一般不大於100米;
(3).裝運機一般不大於60米。
3.鏟(裝)運機一般不得在彎道上裝礦。
4.裝礦進路路麵應平整、無雜物、無積水。
5.嚴禁用裝運設備的鏟鬥破碎大塊和處理頂板浮石。
6.柴油鏟運機必須安裝廢氣淨化裝置和配備滅火器。
第十三節 充填
5.13.1一般規定
1.充填是回采作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加強采充計劃管理,確保采充平衡。
2.水砂和膠結充填料的重量濃度不低於65%。
3.采用水砂、膠結充填法的礦山,每個階段必須采取沉澱、排泥措施。
4.必須維護好濾水井和充填管路,防止料漿跑漏,汙染巷道。
5.上向充填法采場最後一分層、下向充填法采場的每一回采進路和分層巷道充填時都必須接頂。
6.礦山應配備專門的充填質量監督人員,對充填材料、充填料配比和充填質量進行檢驗和監督,保證符合設計要求。每次充填和澆灌的充填體必須在現場取樣、養護,並進行強度試驗。
5.13.2充填料
1.充填料必須來源充足、價廉、運輸方便。充填料必須是惰性、無毒、無害、無惡臭,有用礦物含量應在國家允許標準以下。
2.充填料應首先選用礦區附近的廢石、尾砂、爐渣、河沙和戈壁積料等,必要時可開辟采石場。
3.采集礦山附近的砂、石原料必須提出勘探報告和材料試驗數據,並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條例。
4.采用尾砂時必須經過脫泥(全尾充填除外)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證采場分層充填24小時後,人員可進入采場作業。
5.采用膠結充填時,砂、石中的含泥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5.13.3采場充填
1.充填前應按照要求加高采場人行順路天井、溜礦井、泄水井和隔離牆,並封閉采場聯絡道。
2.膠結充填時要先試水後放砂,充填結束時要用水衝洗管道。
3.采場充填應多點排放,做到充填密實和充填麵平整。
4.鋪設膠結墊層要連續進行,麵積大的采場可分區施工。
5.充填采場與各階段管路巡回檢查點和充填料製備站之間,應設置專用電話和聲光信號設施。
6.采場嗣後充填應滿足礦柱回采或空區處理的要求,並符合下列規定:
(1).采場密閉工程必須構築在礦岩穩固和承受充填體壓力最小的地方;
(2).密閉牆應有足夠的強度,並安置濾水設施;
(3).對有泄漏的裂縫,應采取噴射或抹砂漿等防漏措施;
(4).為減少充填體對密閉牆的壓力,最初一次充填的高度不得大於6米,待其脫水或初凝後,方可再次充填;
(5).加強密閉工程的檢查,以防漏砂02manbetx.com 發生。
第十四節 運輸
5.14.1一般規定
1.井下運輸作業方式、運輸構築物、運輸設施和運輸設備,需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2.礦山改變運輸作業方式,必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並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3.礦山應根據運輸作業方式製定相應的安全、操作、運輸管理和維護檢查規程。
4.運輸巷道斷麵、坡度和曲線半徑,應按所設計的運輸設施類型和安全要求合理確定。
5.14.2有軌運輸
1.運輸設備的類型和數量,應滿足運輸能力的要求。選用的軌距、軌型應與運輸設備相匹配。同一礦井應采用同一軌距。
2.鐵道線路曲線段的軌道加寬和外軌超高,應符合運輸技術條件的要求。
3.鐵道的軌距誤差不得超過+5毫米和-2毫米,軌麵平麵誤差不得大於5毫米,鋼軌接頭間隙不得大於5毫米。
4.井底車場和主要運輸巷道中的彎道區段,以及線路為90度的轉角路段,鋼軌之間必須安裝金屬拉杆,其間距不得大於3米。
5.永久性鐵道路基應鋪以碎石或礫石道渣,軌枕下麵的道渣厚度不應小於90毫米,軌枕埋入道渣深度不應小於軌枕厚度的2/3。
6.鐵道的曲線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列車運行速度小於1.5米/秒時,不得小於列車最大軸距的7倍;
(2).列車運行速度大於1.5米/秒時,不得小於列車最大軸距的10倍;
(3).列車運行速度大於3.5米/秒時,不得小於列車最大軸距的15倍;
(4).鐵道彎道轉角大於90度時,不得小於列車最大軸距的10倍;
(5).對於帶轉向架的大型車輛(梭車、底卸式礦車等)不得小於車輛技術文件的要求。
7.運輸線路應有完善的信號和標誌,大中型礦山的井底車場和主要運輸線路,應根據安全要求設置可靠的信集閉裝置。
8.用專用車輛運送人員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人車應有良好的電氣連接,保證通過鋼軌得到可靠的接地;
(2).雙軌巷道的調車場要設信號區間閉鎖;
(3).列車運行速度不得超過3米/秒;
(4).禁止同時運送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和其他類似物品,或附掛料車。
9.列車運輸時,礦車必須采用不能自行脫鉤的連接裝置。各種不能自動摘掛鉤的車輛,其兩端的碰頭或緩衝器的伸出長度不應小於100---150毫米。在能自滑的坡道上停放車輛時必須用可靠的製動裝置和木楔穩住車輛。
10.人力推車的運輸線路坡度不得大於10‰。線路坡度小於5‰時,同方向行車的間距不得小於10米;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於30米。電機車運輸線路的坡度為3—5‰。
11.使用電機車運輸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在有爆炸性氣體的回風巷道中,禁止使用架線式電機車;
(2).在高硫和有自然發火的礦井,應使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
12.電機車運行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列車製動距離: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米;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米;14噸以上大型電機車或雙機牽引運輸,應根據運輸條件確定,但不得超過80米;
(2).電機車運輸的主要運輸道,非機動車輛需要行駛時,必須經調度人員同意;
(3).正常行車時,機車須在列車的前端(調車和處理02manbetx.com 時不在此限)牽引;
(4).列車通過風門區域時,要有聲光信號。
13.作為回流導體的軌道,應進行軌端和軌間電氣連接。每個軌端的連接電阻值,不應大於3米長同型鋼軌的電阻值。
14.非電力牽引鐵路軌道及其他運輸軌道,一般可作為牽引網的回流導體。但嚴禁利用有爆炸危險場所的軌道作回流導體。凡不準用作回流的軌道與用作回流的軌道之間,必須裝設兩處可靠的軌端絕緣,第一絕緣點應設在分界處,第二絕緣點應設在爆炸危險場所以外,與第一絕緣點的距離,應大於一列車的長度。采用電起爆的礦山,通向爆破區的軌道,在爆破期間不得作為回流導體,並應采取在爆破期間,可斷開軌道電路的安全措施。
15.架線式電機車運輸的接觸線懸掛高度(由軌麵算起)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要運輸巷道,電源電壓小於500伏時,不低於1.8米;電源電壓為500伏及其以上時,不低於2米;
(2).井下調車場、架線式電機車道與人行道交叉點,電源電壓小於500伏時,不低於2米;電源電壓為500伏及其以上時,不低於2.2米;
(3).井底車場至運送人員車站不低於2.2米。
16.電機車運輸的接觸線架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直線區段的接觸線應按“之”字形架設,其之”字值一般為100—150毫米。曲線區段的拉出值,應根據曲線半徑和跨距等經計算確定;
(2).接觸線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軌道部分,不超過5米;在曲線軌道部分,不超過3米;
(3).接觸線線夾兩側的橫拉線,須用瓷瓶絕緣,線夾與瓷瓶的距離不超過0.2米;線夾與巷道頂板或支柱橫梁間的距離不小於0.2米;
(4).接觸線與管線外緣的距離不小於0.2米;
(5).接觸線與電耙鋼繩交叉的地點,須用絕緣板將鋼繩與接觸線隔開。
17.電機車運輸的接觸線須設分段開關,分段間的距離不得超過500米。每條支線也須設分段開關。在上下班時間內,距井筒50米內的接觸線必須切斷電源。
18.架線式電機車運輸工作中斷時間超過一個班時,非工作地區的電機車接觸線路電源必須切斷。
19.采用蓄電池式電機車時,每台機車所配的蓄電池組不得少於兩套。
20.蓄電池組的充電和更換,必須在充電室內進行。充電室內的充電設施和更換電池組應采用機械化操作。
第六章 礦井提升
第一節 豎井提升
6.1.1單繩纏繞式提升設備提升人員或物料的罐籠,必須裝設安全可靠的防墜器。防墜器的全部構件和有關裝置,應經常潤滑和檢查。每半年應對使用中的防墜器,進行一次清洗和脫鉤試驗。對木罐道防墜器,其下滑長度應不小於100毫米,不大於300毫米;對鋼絲繩防墜器,其下滑長度為:罐籠對製動繩應不小於100毫米;重載脫鉤試驗時,罐籠對罐道的下滑長度應小於200毫米。新安裝或大修後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試驗,不合格者不準使用。
6.1.2采用剛性罐道的罐籠,應采用膠質滾輪罐耳。
6.1.3禁止用罐籠同時提升人員、物料和爆炸材料。
6.1.4在豎井內用帶平衡錘的單提升容器提升人員物料時,須符合下列規定:
1.平衡錘和提升容器必須使用同一型號規格的鋼絲繩,並須做同樣的檢查和試驗;
2.專門升降人員的罐籠的平衡錘的質量,須等於罐籠質量加上規定乘載人員數的總質量;
3.提升人員和物料的罐籠的平衡錘的質量,須等於罐籠質量加礦車質量再加有效裝載量的一半;
4.提升物料的箕鬥的平衡錘質量等於箕鬥質量加有效裝載量的一半。
6.1.5提升容器的導向槽(器)與罐道之間的間隙,須符合下列規定:
1.鋼軌罐道每側不得超過5毫米;
2.木罐道每側不得超過10毫米。
用鋼絲繩罐道時,導向器內徑應大於罐道繩直徑2—5毫米。
6.1.6提升容器的導向槽(器)和罐道之間的磨損,達到下列程度時應更換:
1.鋼軌罐道的一側磨損超過8毫米;
2.鋼軌罐道的軌腰磨損超過原厚度的25%;
3.型鋼組合罐道的一側磨損超過5毫米;
4.木罐道的一側磨損超過15毫米;
5.導向槽的一側磨損超過8毫米;
6.鋼軌罐道和罐籠導向槽在一側總磨損量達到10毫米;
7.鋼絲繩罐道表麵鋼絲在一個撚距內斷絲超過15%;封閉鋼絲繩的表麵鋼絲磨損超過50%;導向器磨損超過8毫米。
6.1.7豎井內提升容器之間、提升容器與井壁或罐道梁、井梁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鋼絲繩罐道用鋼絲繩的直徑不應小於32毫米,防撞鋼絲繩的直徑不應小於40毫米。
6.1.8采用鋼絲繩罐道時,每100米鋼絲繩的張緊力不得小於10千牛,每根罐道的剛性係數不應小於每米0.5千牛,各鋼絲繩罐道張緊力差不小於5%,內側張緊力大,外側張緊力小。拉緊重錘應有足夠的空間。井底應設鋼絲繩罐道的定位裝置。拉緊重錘到井底水窩水麵的距離不得小於1.5米。井底應設有清理粉礦及泥漿的專用通道和聯絡道(或其他形式的清理設施)。
6.1.9罐道鋼絲繩應有20—30米備用長度。罐道的固定裝置和拉緊裝置應定期檢查,及時串動和轉動罐道鋼絲繩。
6.1.10天輪到卷揚機卷筒的鋼絲繩最大偏角不得超過1O30'。鋼絲繩雙層或多層纏繞時,最大偏角不得超過1O10'。提升鋼絲繩在滾筒和天輪的最大弦長一般不超過55米,超過時應設托繩裝置。天輪輪槽的剖麵中心線,須與輪軸中心線垂直。不允許有輪緣變形、輪輻彎曲和活動等現象。
6.1.11多繩摩擦提升機井塔高度(由地表至提升機房地麵)大於30米時,井塔內應裝設人貨兩用電梯。
6.1.12多繩摩擦提升機的主繩,若用扭轉鋼絲繩時,必須左右撚相間順序懸掛,懸掛前鋼絲繩須除油。主繩若有一根不合格時,應全部更換。尾繩和主繩的質量一般應相等。可采用扁尾繩或不扭轉圓尾繩。若用扭轉鋼絲繩作尾繩時,提升容器底部必須裝設尾繩旋轉裝置,掛繩前尾繩必須破勁。在井筒內最低裝礦點的下麵,須裝尾繩隔離裝置。
6.1.13采用多繩摩擦提升機時,粉礦倉應設在尾繩之下,其距離不應小於5米。穿過倉底的鋼絲繩罐道應用隔離套予以保護。應經常檢查粉礦倉並及時清理粉礦。
6.1.14多繩摩擦提升機在運轉過程中,應經常檢查主繩的張力,並及時調整。各繩張力應保持平衡。主導輪和導向輪的摩擦襯墊,應視其磨損情況及時車削繩槽。繩槽直徑差不應大於0.8毫米。襯墊經磨損剩1/3時,應及時更換。
6.1.15采用鋼絲繩罐道的單繩提升係統,提升繩應使用不扭轉鋼絲繩。采用鋼絲繩罐道的提升係統用於多階段時,提升係統的中間各階段須裝設穩罐裝置。穩罐裝置的動作與提升機開機條件的閉鎖必須安全可靠。
6.1.16檢查、檢修井筒或井筒內設施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提升機的升降速度不得超過0.3米/秒,並應設置專用信號,當采用步話機時,必須使用專用頻率。
6.1.17罐籠提升係統的各階段,應使用搖台。除在井口和井底允許設置托台外,在特殊情況下,允許在階段設置自動托台,托台與卷揚機必須閉鎖。
6.1.18地表及各階段井口,必須裝設安全門,地表車場和井底車場進車側,必須裝設阻車器。
6.1.19豎井提升係統應設置過卷裝置,其過卷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提升速度在3米/秒以下時,不小於4米;
2.提升速度在6米/秒以下時,不小於6米;
3.提升速度在6米/秒以上時,不小於最大提升速度值;提升速度大於10米/秒時,不小於10米。
6.1.20多繩摩擦提升係統,在井塔(架)及井底的過卷段內,應裝設斜度為1%的楔形罐道,其長度不小於過卷高度的2/3。在安裝楔形罐道時,應使下提升容器比上提升容器提前接觸楔形罐道,其提前距離應不小於1米。在井塔(架)的楔形罐道之上,應裝設過卷擋梁。
6.1.21井口和井下各階段井口車場,都必須設信號裝置,凡使用階段,均應設專職信號工。
6.1.22豎井提升係統,須設有能從各階段發給井口總信號工轉給卷揚機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與卷揚機的啟動要有閉鎖裝置,還要設有輔助信號裝置,以及電話或話筒和步話機。提升信號係統,應設有下列信號:
1.工作執行信號;
2.提升階段指示信號;
3.提升種類信號;
4.檢修信號;
5.02manbetx.com 信號;
6.無聯係電話時,應設聯係詢問信號。
6.1.23鋼絲繩的抗拉強度,作提升用的,不得小於1512兆帕;作其它用的,不得小於1373兆帕。
6.1.24除在傾斜角為30o以下的斜井用作提升物料的鋼絲繩外,其他提升鋼絲繩和平衡鋼絲繩,在使用前必須進行試驗。經過試驗的鋼絲繩,儲存期不超過6個月且保管良好者,使用前可不重新進行試驗。
6.1.25單繩提升鋼絲繩的試驗,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升降人員或提升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試驗一次;
2.專用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第一次的間隔時間為一年,以後每隔6個月試驗一次。
6.1.26各種提升設備用的鋼絲繩,懸掛時的安全係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專用於提升人員的不低於9;
2.提升人員和物料用的,提升人員時不低於9,提升物料時不低於7.5;
3.專用於提升物料的不低於6.5;
4.多繩摩擦提升鋼絲繩,專提升人員的不低於8;提升人員和物料用的,提升人員時不低於8,提升物料時不低於7;專提升物料的不低於7;
5用作鋼絲繩罐道時,不低於6;用作防撞鋼繩時,不低於5。
6.1.27使用中的鋼絲繩,應定期試驗,安全係數低於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1.專門提升人員-----7;
2.提升人員和物料----6;
3.專門提升物料----5。
6.1.28新鋼絲繩在使用前的試驗中,如果拉斷和彎曲的不合格鋼絲數達到下列數值時,禁止使用。
1.提升人員、提升人員和物料的鋼絲繩,6%;
2.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10%。
使用中的鋼絲繩經試驗,不合格的鋼絲數達到25%時,必須更換。
6.1.29鋼絲繩在一個撚距內,斷絲超過下列數值時,須更換新繩:
1. 提升鋼絲繩5%(如斷絲在端部,允許切去斷絲部分,繼續使用);
2. 平衡鋼絲繩10%;
3. 30度以下的斜井提升鋼絲繩10%。
提升鋼絲繩,直徑比開始使用時縮小10%,或撚距比開始使用時延長0.5%,或外層鋼絲直徑減少30%時,應更換新繩。
6.1.30提升設備上禁止使用斷股、接頭或其他易造成02manbetx.com 缺陷的鋼絲繩。
6.1.31鋼絲繩遭受卡罐或突然停罐等猛烈拉力時,應立即停止運轉進行檢查。如發現鋼絲繩受到損傷,或因劇烈張力使鋼絲繩延長0.5%或直徑縮小10%,須更換新繩。
6.1.32平衡鋼絲繩(尾繩)的長度,應滿足罐籠或箕鬥過卷的需要。平衡尾繩不得被水淹沒,也不允許有托繩現象。
6.1.33鋼絲繩與提升容器之間的連接應采用專用的楔形繩卡,回頭繩須用2個以上繩卡與主繩捏緊。對單繩提升,也可用桃形環連接。鋼絲繩由桃形環上平直的一側穿入,用不少於5個繩卡與主繩捏緊,其間距為200—300毫米,然後再捏一視察圈。提升容器須用帶拉杆的耳環和保險鏈(或其他類型的連接裝置,保險裝置)分別連結在繩卡上。安裝好的保險鏈,不準有打結現象。
6.1.34連接裝置的安全係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提升人員或提升人員和物料的連接裝置的拉杆,保險鏈和其他類型的保險裝置,不小於13;
2.提升物料的連接裝置的拉杆、保險鏈和其他類型的保險裝置,不小於10。
6.1.35提升裝置的天輪、卷筒、主導輪和導向輪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摩擦輪式提升裝置的主導輪,有導向輪時,不小於100;無導向輪時,不小於80;
2.摩擦輪式提升裝置的尾繩環,不小於50;
3.地表提升裝置的卷筒和天輪,不小於80;
4.井下提升裝置和鑿井的提升裝置的卷筒和天輪,不小於60;
5.廢石場的提升和運輸裝置的卷筒和天輪,不小於50。
6.1.36提升裝置的卷筒、天輪、主導輪、導向輪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中鋼絲的最大直徑之比,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地表提升裝置,不小於1200;
2.井下提升裝置,不小於900。
6.1.37各種提升裝置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的層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在豎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時,應纏繞單層;在特殊情況下,準許纏繞兩層,但須製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
2.豎井中專用於升降物料或在45o以上的斜井中提升人員時,準許纏繞兩層;
3.在30o以下,斜長超過600米斜井中升降人員時,準許纏繞三層;
4.盲井(包括豎井、斜井)中專用為升降物料的或地麵運輸用時,準許纏繞三層。
6.1.38在卷筒上纏繞兩層或多層鋼絲繩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卷筒邊緣應高出最外一層鋼絲繩,其高差不小於鋼絲繩直徑的2.5倍;
2.卷筒上須裝設帶螺旋槽的襯墊;
3.須特別注意經常檢查鋼絲繩由下層轉至上層的臨界段(相當於1/4繩圈長)部分,並統計其斷絲數。每季度要將鋼絲繩串動1/4圈的位置。
6.1.39鋼絲繩繩頭緊固在卷筒裏麵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卷筒內要設固定鋼絲繩的裝置,不準固定在卷筒軸上;
2.卷筒上的繩眼,不許有鋒利的邊緣和毛刺,折彎處不準形成銳角;
3.卷筒上須永遠保有三圈鋼絲繩作為摩擦圈,以減輕鋼絲繩與卷筒連接處的張力。作定期試驗等用的備用鋼絲繩,可保留在卷筒內或纏繞在卷筒上。
6.1.40天輪的輪緣須高於繩槽內的鋼絲繩,高出部分應大於鋼絲繩直徑的1.5倍。襯墊磨損達鋼絲繩直徑的深度時,或沿側麵磨損達鋼絲繩直徑的一半時,都應立即更換。
6.1.41豎井用罐籠升降人員的加速度和減速度,不得超過0.75米/秒2,其最大速度不應超過下列公式的計算值:
V=0.5√H
式中:V----最大速度,米/秒;
H---提升高度,米。
但不得大於12米/秒。
豎井提升物料時,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下列公式的計算值:
V=0.6√H
式中:V----最大速度,米/秒;
H---提升高度,米。
用箕鬥提升時,重箕鬥進入卸載曲軌的速度,不應大於1米/秒;空箕鬥離開卸載曲軌的速度,不應大於1.5米/秒。
6.1.42安全製動裝置,除可由司機操縱外,須能自動製動。安全製動裝置的空動時間(自安全保護回路斷電時起至閘瓦剛接觸閘輪或閘盤止)不得超過0.5秒。製動時,在杠杆和閘瓦上不得發生顯著的彈性擺動。
6.1.43提升機安全製動和工作製動時的製動力矩,不得小於提升係統實際最大靜旋轉力矩的三倍。工作製動裝置和安全製動裝置相互獨立的提升機,其製動力矩不得合並計算。
雙筒提升機在調整卷筒位置時,應在無負荷(不提升人員及物料)情況下進行,製動裝置作用在一個卷筒上的製動力矩,不得小於該卷筒所懸掛質量(空容器質量和鋼絲繩質量之和)形成的靜旋轉力矩的1.2倍。
計算製動力矩時,閘瓦和閘輪之間的摩擦係數應根據實測確定,一般采用0.3---0.35。
盤式製動器的閘瓦與製動盤的接觸麵積,必須大於60%;應經常檢查調整閘瓦與製動盤的間隙,並保持在1毫米左右,但不得大於2毫米。
6.1.44提升過程中,負力大於0.7倍有效載荷時,應采用動力製動;僅當負力小於0.35倍有效載荷時,才宜采用機械製動。
6.1.45多繩摩擦提升係統,兩提升容器的中心距小於主導輪直徑時,應裝設導向輪,但主導輪上鋼絲繩圍包角不應大於200o。
6.1.46多繩摩擦提升係統的靜防滑安全係數,應大於1.75;動防滑安全係數,應大於1.25。重載側和空載側的靜張力比,應小於1.5。
6.1.47當提升設備的製動裝置進行安全製動時,其安全製動的減速度,下放重物時不小於1.5米/秒2,提升重物時不大於5米/秒2。摩擦輪式提升機,安全製動的減速度,不得使鋼絲繩在主導輪上產生滑動。
6.1.48提升裝置的機電控製係統,應有下列保護與電氣閉鎖:
1.限速保護裝置:罐籠提升係統最大速度超過4米/秒時,箕鬥提升係統最大速度超過6米/秒時,應設限速保護裝置,以控製提升容器在接近井口時,速度不超過2米/秒;
2.主傳動電動機的短路及斷電保護裝置:保證安全製動及時動作;
3.過卷保護裝置:安裝在井架和深度指示器上;當提升容器或平衡錘超過正常卸載(罐籠為進出車)位置0.5米時,使提升設備自動停止運轉,同時實現安全製動;過卷保護裝置還應設置不能再向過卷方向接通電動機電源的聯鎖裝置;
4.過速保護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規定速度的15%時,使提升機自動停止運轉,實現安全製動;
5.過電流及無電壓保護裝置:當提升機過負荷或供電中斷時發生作用,使提升機自動停止運轉;
6.提升機操縱手柄與安全製動之間的聯鎖裝置:操縱手柄不在“0”位、製動手柄不在抱閘位時,不能接通安全製動電磁鐵電源,而解除安全製動;
7.閘瓦磨損保護裝置:閘瓦磨損超過允許值時,應有信號顯示及安全製動;
8.使用電氣製動者,當製動電流消失時,應實現安全製動;
9.圓盤式深度指示器自整角機的定子繞組斷電時,應實現安全製動;
10.圓盤閘動係統,製動油壓過高或製動油泵電動機斷電時,應安全製動;圓盤製動器應裝設彈簧斷裂信號保護裝置;
11.潤滑和製動係統的油壓過高或過低或油溫過高時,應使下一次提升不能進行;
12.當提升容器到達兩端減速點時,應使提升機自動減速或發出減速信號;
13.采用直流電動機傳動時,主傳動電動機應裝設失勵磁保護;
14.電機擴大機應有事故停車保護裝置;
15.測速回路應有斷電保護;
16.提升機與信號係統之間的閉鎖裝置。
6.1.49提升係統除裝設上述基本保護和聯鎖裝置外,還應酌情設置下列保護和聯鎖裝置:
1.高壓換向器(或全部電氣設備)的隔牆(或圍棚)門與油斷路器之間的聯鎖;
2.安全製動時不能接通電動機電源,工作閘抱緊時電動機不能加速的聯鎖;
3.直流控製電源的失壓保護;
4.高壓換向器的電弧閉鎖;
5.控製屏加速接觸器主觸頭的失靈鎖;
6.卷筒直徑為3米以上的單繩纏繞式提升機,應設鬆繩保護;
7.采用能耗製動時,高壓換向器與直流接觸器間應有電弧閉鎖;
8.直流主電機回路的接地保護;
9.在製動狀態下,主電機的過電流保護;
10.主電機的通風機故障,或主電機溫升超過額定值的聯鎖;
11.可控矽整流裝置通風機故障的聯鎖;
12.尾繩工作不正常的聯鎖;
13.曲軌或平台控製不正常的聯鎖;
14.裝礦設施不正常的聯鎖;
15.深度指示器調零裝置失靈的聯鎖;
16.製動、潤滑係統失壓、無油保護聯鎖裝置。
6.1.50提升機控製係統,除滿足正常提升要求外,還應滿足下列運行工作狀態:
1.低速檢查井筒設施及鋼絲繩,運行速度不得超過0.3米/秒;
2.調換工作階段;
3.低速升降大型設備或長料,運行速度不得超過0.5米/秒;
4.升降炸藥、雷管的運行速度不得超過2米/秒
6.1.51提升設備須有定車裝置,以便調整卷筒位置和檢修製動裝置。提升設備必須裝設深度指示器和開始減速的自動信號裝置。新建大中型礦井的提升設備,盡可能配備對裝卸礦和提升過程實行動態跟蹤監測和設備故障診斷裝置。對多繩摩擦提升機,盡可能配備對主繩張力測量顯示裝置。
6.1.52根據礦井腐蝕程度,對提升容器的懸掛、平衡錘裝置和金屬罐道梁結構件應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6.1.53對提升礦石的箕鬥,在裝礦站應設有定容、定重量雙保險計量裝置。
6.1.54生產礦山必須製定相應的操作、維護和檢修規程。
6.1.55開鑿井筒其間的提升,應遵守《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213--79)附錄五、六、七的有關規定。
第二節 斜井提升
6.2.1斜井人車要有頂棚,並裝有可靠的斷繩保護器。列車各車輛的斷繩保護器應相互連接。車輛之間除連接裝置外,必須附掛保險鏈。連接裝置和保險鏈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10。
6.2.2在用列車運送人員的斜井內,必須設有信號裝置,並在行車途中的任何地點,每節車箱都能向司機發出信號。
6.2.3斜井內應裝設防跑車裝置。斜井上部和中間車場,須設阻車器或擋車欄。阻車器或擋車欄在車輛通過時打開,車輛通過後關閉。下部車場須設躲避峒室。
6.2.4下放人員或物料出現較大負力時,應考慮采用動力製動。
6.2.5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升降人員或用礦車升降物料:
1.斜井長度小於300米時,3.6米/秒;
2.斜井長度大於300米時,5米/秒。
用箕鬥升降物料:
1.斜井長度小於300米時,5米/秒;
2.斜井長度大於300米時,7米/秒。
斜井升降人員的加速度和減速度,不得超過0.5米/秒2
6.2.6斜井提升用的鋼絲繩,應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七章 壓氣
7.0.1空氣壓縮機站位置應滿足下列條件:
1.站區一般應靠近井口、負荷中心和主要用氣點,且供電、供水方便;
2.站區空氣清潔,通風良好;距廢石場、煙囪、出風井不得小於150米,並位於上述場地主導風向的上風側;
3.站區工程地質條件較好,並有擴建餘地。
7.0.2空氣壓縮機站房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兩台空氣壓縮機之間和空氣壓縮機與牆、柱之間的距離應滿足從臥式氣缸中抽出活塞和活塞杆時所需最小的水平距離,並應滿足能單獨抽出電動機轉子的最小距離;
2.各機器間的淨距,應大於1.5米;
3.機器間的主要通道應滿足設備運輸要求,其寬度應根據空氣壓縮機組的最大件確定;
4.輔助設備的位置須便於操作,不妨礙門窗的開啟和不影響自然采光和通風;
5.臥式、列管式冷卻器應考慮在水平方向抽管束所需的最小距離,立式管束可垂直吊起的最小空間;
6.起重設備的有效高度應能滿足從立式氣缸中抽出活塞和活塞杆所需的高度加上不小於0.5米的餘量確定;
7.站房內應有備件間和隔音值班室。
7.0.3空氣壓縮機組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空氣壓縮機組的總排氣量,應滿足礦山氣動機械總耗氣量的要求;
2.空氣壓縮機站所用機組,應盡量為同一型號,其總台數一般不超過5台;
3.盡可能選用具有消聲裝置的空氣壓縮機;
4.夏季炎熱地區,空氣壓縮機盡可能配備後冷卻器。
7.0.4每台空氣壓縮機潤滑係統、冷卻係統應有壓力、溫度檢測保護裝置;空氣壓縮機的超溫、超壓及氣量調節裝置,必須工作靈敏、可靠。
7.0.5儲氣罐應布置在站外陰涼的一麵,與機器間外牆淨距離不小於3米。
7.0.6空氣壓縮機與儲氣罐之間的管路應裝止回閥,不得裝閘閥。空氣壓縮機與止回閥之間的管道上應裝放氣管。儲氣罐與供氣總管之間的管道上應裝閘閥。
7.0.7空氣過濾器應置於站外,其上應設防雨罩;必要時應設置檢修平台和扶梯;風沙大的地區,應置於設有百葉窗的吸風室內。
7.0.8空氣壓縮機站內的吸氣或排氣管路采用架空敷設時,管道不得低於2米。設有吊車的站房,管路不得影響吊車工作。
7.0.9空氣壓縮機站內應設有下列安全保護設施:
1.站內坑、溝設蓋板或欄杆;
2.站房出入口不得小於2個;
3.露在設備外麵的旋轉部分(皮帶輪、傳動皮帶、電動機等)應設安全防護罩或欄杆;
4.空氣壓縮機組旁應設緊急停車按扭;
5.空氣壓縮機的立式氣缸缸蓋高出地麵3米以上時,應設移動的或可拆卸的維修平台和扶梯。
7.0.10壓縮空氣設施除製造廠家配套供應的以外,還應裝設下列檢測儀表:
1.總排氣管應裝空氣流量計;
2.冷卻水進、排水管應裝溫度表。
7.0.11空氣壓縮機冷卻水水質,一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懸浮物含量不宜大於100毫克/升;
2.PH值不得小於6.5,不得大於9.5;
3.具有熱穩定性。
7.0.12空氣壓縮機冷卻水進水溫度,一般不超過30℃,炎熱地區最高不得超過35℃。冷卻水排水溫度一般不超過40℃;當水的暫時硬度較低(碳酸鈣等於或小於250毫克/升)時,可適當提高,但不得超過45℃。
7.0.13壓氣管道應采用無縫鋼管或電焊鋼管。除球形閥和閘閥外,禁止使用鑄鐵管和鑄鐵管件。
7.0.14地麵壓氣管路一般沿地麵敷設,寒冷地區應采取防凍措施。埋地敷設時,應采取防壓、防腐措施。
7.0.15溫差大於10℃的豎井中的壓氣管路,應裝設伸縮補償器和金屬直管支座,其設置距離一般為150---200米,位置宜在井口50米和階段與豎井相聯附近便於維修處。盲豎井中的壓氣管路可不裝伸縮補償器。直管支座應固定在專用的托管梁上。管路還應以管卡牢固地固定於罐道梁或管梁上。
7.0.16主要運輸巷道的壓氣管路,一般設在人行道上方,管道最低點高度宜在1.8米以上或1米以下(不得低於0.5米)。壓氣管與水管敷設在一起時,壓氣管應在水管上方。壓氣管直徑等於或大於100毫米時,一般采用專用支架固定;直徑小於100毫米時,可采用錨杆鐵絲懸掛。
7.0.17斜井中壓氣管路可參照在豎井中和平巷中的敷設方法。
7.0.18壓氣管道及金屬構件,應進行防鏽蝕處理。
7.0.19空氣壓縮機組的基礎,應符合《動力機器基礎設計規範》(GBJ40--79)的規定。
7.0.20壓氣管網的試驗與驗收,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對管道、伸縮節、連接點和其他附屬設施,進行外觀檢查,並確認檢查合格;
2.根據設計書檢查管道高處放氣和低處排盡液體的情況,並確認檢查合格;
3.試驗管道的嚴密性;
4.試驗必須在管網未防腐前進行;
5.水壓試驗的壓力為工作壓力加5000千帕,但不得小於900千帕;
6.水壓試驗前必須先保證有關設備(壓力表連接管、管件、排氣管及進水管)的嚴密性,試水壓時應將管子的管端堵板,彎頭和三通等處支撐牢固,管內的空氣必須排盡;
7.管道充滿水後,必須經過24小時才可進行水壓試驗。
7.0.21為了排放主壓氣管中的水,應在主壓氣管的最低處安裝油水自動分離器。分離器的性能應安全可靠,並定期檢查維護。
7.0.22儲氣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原國家勞動總局1981年頒發的《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
2.儲氣罐應與空氣壓縮機配套;
3.儲氣罐上應裝有壓力表、安全閥、管路附件、放油水閥等安全保護裝置,並要靈活、準確、可靠;安全閥的開啟壓力,不得超過工作壓力5%,對安全閥應進行定期檢查、校準;
4.受壓容器和動力管網應由有關部門認可的專業探傷隊伍,定期進行無損探傷;
5.儲氣罐經檢修後,應按1.5倍的工作壓力進行水壓試驗。
7.0.23空氣壓縮機站用的壓力表應定期校驗。經校驗後的壓力表誤差不得超過其最大指示壓力的1—2%。
7.0.24礦山應繪製壓氣管網係統平麵圖,圖上標明管徑、管段長度和閥件規格尺寸,並標出各管段的壓氣計算的最大需用量及其分配圖表。
第八章 通風防塵
第一節 一般規定
8.1.1礦山必須采取綜合的通風防塵措施,使作業點的粉塵、有毒有害物質含量、溫度、風速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8.1.2井下作業地點和人員通行的井巷,必須進行通風。
8.1.3礦山的通風設計由總工程師批準,但具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山通風設計,需經主管部門批準。
8.1.4礦山必須設置通風防塵機構,其人員編製不得小於接觸粉塵人數的5%。
8.1.5礦山進行大爆破時,必須編製專門的通風防塵設計,由總工程師批準。
8.1.6礦山在編製年度采掘技術計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時,必須編製通風防塵計劃和規劃。
8.1.7礦井通風的有效風量率不得低於60%,並嚴格按各需風點所需風量分風。粉塵合格率不得低於85%。
8.1.8采掘工作麵和人員通行巷道進風流中,按體積計算,氧氣不得低於20%,二氧化碳不得高於0.5%;作業地點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8℃,超過時,應采取降溫或其他防護措施。
8.1.9作業地點粉塵和有害、有毒物質的允許濃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粉塵和有害、有毒物質種 最大允許濃度(毫克/米3)
1.含10%以上遊離二氧化矽的粉塵* 2
2.一氧化碳 30
3.二氧化氮 5
4.二氧化硫 15
5.硫化氫 10
6.甲醛 3
7.丙烯醛 0.3
*含80%以上遊離二氧化矽的粉塵,不宜超過1毫克/米3
8.1.10含鈾釷金屬礦井,空氣中的天然鈾(U)和天然釷(Th)不得大於0.02毫克/米3;氡(Rn222)的濃度不得大於3.7貝可/升;氡子體(Rn222子體和Rn220子體)的α潛能值不得大於4×104兆電子伏/升;回風巷道的氡濃度不得大於7.4貝可/升。
8.1.11進風井巷和各需風作業場所的風源含塵量不得大於0.5毫克/米3。
8.1.12進風井與廢石場、主要公路、尾礦庫和其他影響風源質量的場所的距離不得小於200米,並應將進風井設於當地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側,其周圍應進行綠化。
8.1.13幹旱或風沙地區,進風口應高出地麵6米,並背向常年主導風向;進風含塵超過規定時(按6米處取樣30次有10%超過規定為準),應在進風平巷或進風井井底車場設置水幕淨化風流,或進風口高出地麵30米以上。
8.1.14出風井應設在當地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側,其與居住區的距離,不應小於500米。特殊情況達不到規定距離時,應采取淨化措施,使出風井的粉塵排出濃度不大於2毫克/米3,或高空排放,其與居住區的距離可降至不小於200米。
8.1.15在礦井進風口100米範圍內,不許存放容易引起火災的物料。
8.1.16井巷最高風速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井巷名稱 最高風速(米/秒)
專用風井、風峒 15
專用物料提升井 12
風 橋 10
提升人員和物料的井筒、主要進風道、
回風道、修理中的井筒 8
運輸巷道、采場進風道 6
采礦場、采準巷道 4
8.1.17禁止將運輸平巷和人行道作為回風道。
8.1.18主扇風機房與風井、風峒、反風裝置等相連的建、構築物和空氣預熱房的井口建築物,均應構築十分嚴密,其總漏風量不超過主扇風量的10—15%。
8.1.19專用通風井的井口和平峒口必須設有符合消防要求的密閉設施(井蓋門、閘門等),同時通風井口還應安設柵蓋,如無井上建築物,則應圍以高度不小於2米的結實圍牆。
8.1.20通風井筒與通風平巷交叉處,應安設能經常處於關閉狀態的柵門。
8.1.21禁止采用箕鬥井作為進風井;混合井作為進風井時,務使風源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8.1.22人員進入廢棄的或臨時封閉的和不通風的井巷時,必須事先進行空氣測定,並需取得礦山通風防塵技術人員的批準。
8.1.23拆除通風設施(如風牆、風門、密閉等),需事先征得通風防塵技術人員的批準,並需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節 礦井通風
8.2.1礦井應采用機械通風,並建立完善的通風係統。
8.2.2礦井通風係統應嚴格遵循安全可靠、便於管理、通風基建費和經營費最低的原則,經設計確定。
8.2.3礦山應根據礦體賦存和開采技術條件、采礦方法、開拓方式和礦岩自燃性,可采用集中、分區或多級機站壓抽式通風係統。多級機站壓抽式通風係統主要適用於采用進路式采礦法的礦山或生產作業分布廣的礦井。礦岩具有自燃性的礦井,一般應采用大風量、低負壓、分區通風係統。
8.2.4礦山應根據生產的變化和發展,及時調整通風係統和風量分配。
8.2.5礦山(坑口)應有通風係統立體圖。圖中應標誌主扇位置、風流方向、風量、風速及井下主要通風設施;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予以修正。
8.2.6礦井所需風量,應按下列要求分別進行計算:
1.按同時爆破的最大炸藥消耗量計算:使其所產生的有毒氣體折合為一氧化碳在規定時間內(一般取30---40分鍾)稀釋到濃度不超過30毫克/米3所需風量;
2.按排塵所需風速計算:峒室型采場風速不小於0.15米/秒,巷道型采場和掘進巷道風速不小於0.25米/秒,爆破頻繁和經常產塵地點(二次破碎巷道、電耙巷道和溜井裝卸礦口)不得小於0.5米/秒;
3.高溫礦井,按最高氣溫不超過28℃所需風量進行計算;
4.采用柴油設備的礦井,按同時作業最多機台數計算:每千瓦供風量不小於4米3/分;
5.含鈾、釷金屬礦井,按排氡濃度達到本規程的標準所需風量計算。
8.2.7井下各種峒室所需風量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大型變電峒室、水泵峒室、空氣壓縮機峒室、卷揚峒室,應按變壓器額定容量,電機額定功率計算所需風量;
2.機修峒室、派班室:取80--160米3/分;
3.充電變電峒室:充電組在4組以上取200--300米3/分,4組以下取100--150米3/分,但氫的含量不得超過0.5%,並應有獨立的排風道;
4.電機車庫:應保持60--90米3/分的通過風量;
5.炸藥庫:按每小時4倍於爆破器材庫總體積的風量計算,但氫的含量不得超過0.5%,並應有獨立的排風道;
6.破碎峒室:按每小時換氣4—6次計算所需風量;
7.裝卸礦峒室:按90--120米3/分的風量計算。
8.2.8各采掘工作麵之間,應避免串聯風流,否則需采取淨化措施,以保證風源質量符合本規程規定。
8.2.9采空區、廢舊或暫時不用的井巷,應及時封閉。
8.2.10通風係統的全部巷道應經常進行檢查,每月不得少於兩次;發現塌陷或堵塞,應立即予以清除。
8.2.11總入風巷道和排風巷道以及主風流分支巷道,必須建立固定測風站。測風每月不得少於兩次,風速儀表每年至少要校正一次。
8.2.12在坑外氣溫最高和最低以及坑內外氣溫平衡的季節,礦山應對礦井通風係統進行一次全麵的測定計算。
8.2.13礦山應按下列規定的時間對作業環境危害因素進行檢測:
1.粉塵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二次;
2.放射性物質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三次;
3.其他有害有毒物質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一次;
4.噪聲、振動、溫度、濕度,每三個月至少檢測一次。
檢測資料應按規定期間保存,並呈報有關部門。
8.2.14在一個井筒中,一般應采用單一風機工作製。如因風機規格限製而采用並聯運轉時,並聯運轉的風機一般應為同型號、同規格,且需作並聯運轉曲線和校驗風機運轉的穩定性。
8.2.15采用的主通風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軸流式風機的最大風壓不應超過性能曲線最高點的0.9倍,且應位於最高點的右方;
2.離心式風機周速不得大於最大周速的80%;
3.軸流式風機葉片安裝角一般為15o--30o;
4.風機效率,不應低於70%;
5.高硫或有腐蝕性氣體的礦山,應采用耐腐蝕風機;
6.風機應能在較大的範圍內工作,經調整後能適應開采不同時期的最大、最小風量及其負壓的要求。
8.2.16一般礦床開采的全礦井負壓不應大於4.5千帕,高硫礦床不應大於2.5千帕。
8.2.17采用對角雙翼式通風時,兩台風機公共進風段的壓差不得超過25%。
8.2.18離心式風機應關閘門起動,該閘門應裝在風機進風道一側。
8.2.19主扇應設有風量、風壓、電流、電壓和軸承溫度等測量儀表。每班應對運轉情況進行檢查,並填寫運轉記錄。自動監控和測試的主扇,每周應對自控係統進行一次檢查。
8.2.20主扇必須連續運轉,當發現故障或需要停機檢查時,應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8.2.21每台主扇必須配有相同型號和規格的備用電機,並設有能迅速調換電機的裝置。
8.2.22主扇距居民點較近時,應采取消聲措施。
8.2.23主扇應安設能在10分鍾內使風流反向的反風裝置,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反風試驗,並應測定反風後主要風路的風量。主扇的反風,應根據礦井救災計劃,由總工程師下令執行。
8.2.24冬季進風井的空氣溫度應在2℃以上,空氣預熱應采用預熱裝置,禁止用明火直接加熱空氣。符合本《規程》第8.1.8、8.1.9、8.1.10、8.1.11條的規定時,允許利用空區或廢舊井巷進行預熱。
8.2.25采用多級機站抽壓式通風係統時,應設置集中遙控裝置。風機要求風壓小、風量大、噪聲低、效率高和防潮,其特性曲線為單調下降,無明顯的馬鞍形,以保證並聯風機運轉的穩定性,同一機站的風機和電機應為同一型號規格。
第三節 局部通風
8.3.1凡不能利用主扇總負壓進行通風或由於總負壓通風風量不足的作業地點,必須實行局部通風。
8.3.2局部通風的風筒口與工作麵的距離:壓入式通風不得超過10米;抽出式通風不得超過5米;混合式通風,壓入風筒不得超過10米,抽出風筒應滯後壓入風筒5米以上。
8.3.3采用壓入式通風的局扇應安裝在有貫通風流的巷道中,並應距巷道口靠風流上側10米以上。
8.3.4采用抽出式通風的局扇,其出風口應安裝在有貫通風流的巷道中,並應距巷道口靠風流下側10米以上。
8.3.5人員進入獨頭工作麵之前,必須先開動局扇。獨頭工作麵有人作業時,局扇必須連續運轉。
8.3.6采礦工作麵的通風。一般應采用貫穿風流通風,但進路式采礦的采場,應采用局扇進行混合式通風。
第四節 防 塵
8.4.1井下產塵點,應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從抑製塵源開始,使作業地點的粉塵濃度達到本規程的規定。
8.4.2必須采用濕式作業,缺水地區或濕式作業對開采不利的礦山,必須采用幹式捕塵裝置和加強個人防護措施。
8.4.3裝卸礦時和爆破後,必須進行噴霧灑水。
8.4.4鑿岩或裝礦岩之前,必須清洗距工作麵至少10米內的兩幫和頂板。
8.4.5主要進風井巷、運輸巷道以及人行平巷,每季至少清洗一次。
8.4.6防塵用水水質應符合衛生標準:水中固體懸浮物不得大於150毫克/升,PH值為6.5—8.5,大腸杆菌含量不超過3個/升,總硬度不得大於20度。
8.4.7井下人員必須戴阻塵率為I級的防塵口罩。
8.4.8溜井裝卸礦口應設置噴霧裝置,卸礦口應安設自動防塵門。
8.4.9利用進風井巷運送水泥等物料時,應采取防止粉塵飛揚的措施,以免汙染風源。
8.4.10礦井的主進風巷道、排風巷道、人行運輸平巷、井底車場,各采掘區的進風流中,應建立固定測塵點,每季至少測粉塵濃度。
第九章 供水、防水和排水
第一節 供 水
9.1.1井下供水包括飲用水和濕式作業、噴霧灑水以及清洗井巷用水。水質應分別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本規程的有關規定,礦山應每月進行一次水質檢驗。
9.1.2井下較集中的作業點附近和井底車場必須設飲水站。
9.1.3礦山的濕式作業用水,應建立完善的集中供水係統;儲水池容量不得小於最大用水班的水量。
9.1.4濕式作業用水中,禁止添加有損作業人員健康的軟岩劑和降塵劑。
9.1.5不具備集中供水條件的小型礦山,可采用氣壓水箱供水。水箱的設計、製造、使用和管理,應遵守原國家勞動總局1981年頒發的《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第二節 防水
9.2.1礦山地質測量部門,必須查明礦井水的來源,掌握礦區水係及其運動規律,摸清礦井湧水與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氣降水的水係聯係,判斷礦井是否存在突然湧水和山洪暴發的可能性。繪製礦區水文地質圖和水力聯係圖表。應常年積累當地降雨量、最高洪水位、井下湧水量等資料。
9.2.2每年在雨季前三個月,由礦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一次防水檢查,並編製防水措施和實施計劃。防水工程必須在雨季前竣工。
9.2.3礦區內凡容易滲入礦井的積水窪地,必須用泥土填平搗實;範圍大填平困難時,應修築泄水溝,或安設水泵排水。
9.2.4礦區對可能受江河、湖沼、水庫和山洪威脅地段,必須修建防水堤壩。
9.2.5礦區內有滲漏水的溝渠和河流,應根據其滲漏程度進行防滲處理或改道。從井下排出地表的水流,應引出礦區。
9.2.6地表塌陷、裂縫區的周圍,必須設置截水溝或擋水牆,防止大氣降水滲入井下。
9.2.7有用的鑽孔和各種通地表出口,必須妥善進行防水處理,報廢的鑽孔和各種出口,必須嚴密封閉。
9.2.8廢石、礦石和其它堆積物。必須避開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溝渠、河道,或形成泥石流。
9.2.9在積水的廢井巷、老采區、江、河、湖、海、水(尾砂)庫、沼澤、含水層、岩溶帶和流砂層等附近開采時,必須有專門的防水設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開采。露天和地下同時開采或由露天轉入地下開采的礦山,必須製訂防水、排水計劃和措施,嚴格按計劃組織生產。
9.2.10水文地質複雜的礦山,對接近水體或可疑地段,必須貫徹“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數目、孔徑、每次鑽孔進尺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文地質資料的可靠程度和積水區的水頭壓力、積水量、岩體結構與強度等條件經設計確定。
9.2.11打超前探、放水孔時,孔口應先安設好套管、三通、閥門、水壓表。
9.2.12打探水孔時,如發現礦岩變軟或鑽孔出水超過正常打鑽供水量等現象時,必須停止打鑽。嚴禁移動或拔出鑽杆,應有專人監視水情,同時立即報告總工程師采取安全措施。
9.2.13打探水孔時,如發現有害氣體和易燃氣體泄出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9.2.14探水地點應和相鄰地區工作地點保持信號聯係,一旦出水要及時通知受水害威脅地區的工作人員撤離。
9.2.15凡受地下水威脅的礦山,當采用礦床疏幹時,應在疏幹放水之前,必須完善一切排水和監控設施。
9.2.16探水和放水應指派有經驗的工人進行。放水量要按照排水設備能力和水倉容積進行嚴格控製。
9.2.17凡與充水溶洞相同的井巷,必須及時牢固封閉。
9.2.18對通往含水帶、積水區、放水巷以及有可能突然湧水的巷道,在施工之前,必須在岩石穩固地段建築向來水方向開啟的防水門,其數量和結構由設計確定。新建的防水門應在升壓試驗(穩壓24小時以上)後,方可交付使用。
9.2.19礦山應將各種防水門納入主要設備的維護保養計劃,由專人管理,使之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9.2.20相鄰的礦井或采區,如其中一個有湧水危險,應留出可靠的隔離防水安全礦柱,礦柱尺寸由設計確定。
9.2.21當井下發現有透水征兆時,如工作麵“冒汗”、頂板淋水加劇、氣溫降低,發生霧氣、掛紅、水叫、底板湧水或其它異常現象等,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離可能受水害地點的全部人員,同時報告總工程師,妥善處理。
第三節 排 水
9.3.1礦井排水方式及係統需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確定。在有條件的礦山,應采用自流排水。
9.3.2井下主要排水設備應由三台同類型水泵組成,其中任意一台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須能在20小時內排出一晝夜的礦井正常湧水量(含充填泄水和其他作業用水);兩台同時工作時,能在20小時內排出一晝夜的礦井最大湧水量。如礦井最大湧水量大於2倍正常湧水量時,可以增加水泵台數,但至少有一台備用外,其餘水泵要保證在20小時內排出一晝夜的礦井最大湧水量。小型礦山最大湧水量與正常湧水量相差不大時,可采用一台工作,一台備用;其中任意一台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須能在20小時內排出一晝夜的礦井最大湧水量。
9.3.3對湧水量大、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在管路設施和泵房布置上,應考慮臨時增加排水設備的需要。
9.3.4在井筒內應裝設兩條排水管,其中一條工作,一條備用。
9.3.5井筒管路的最底處,必須設有金屬彎管支座,金屬彎管支座應固定於專設的鋼梁上。管路應定點設導向管夾。井筒管路長度在200米以上,溫差大於10℃的礦井,每隔150—200米,應裝置伸縮接頭及支撐直管,支撐直管用專設的鋼梁固定,最上麵的伸縮接頭及支撐直管應設於井口50米處。
9.3.6在水平或傾斜巷道中,排水管路應有牢固的懸吊或支座設施。直徑小於200毫米的管子,一般采用懸吊法,但需固定在巷壁專設的支架上,管道法蘭盤距巷道底板的高度不得小於1.8米;直徑大於200毫米的管路,一般鋪設在巷道底板專用的管墩上。
9.3.7每條排水管應設放水閘閥,以便檢修時能將排水管中的水放入水倉中。
9.3.8主水泵房一般應與主變電所聯合布置,泵房地麵標高,應高出井底車場軌麵0.5米。
9.3.9主水泵房至少要有兩個通道,一個連通井底車場,其出口應裝設車場開啟的防水與防火的密閉門以及鐵欄柵門;另一個用斜巷與豎井梯子間和管子間連通,兩個通道斷麵應能滿足泵房內最大設備的通過。斜巷上口應高出井底車場軌麵7米以上,其斜度不得大於30o,斜巷與井筒交接處應保持不小於2米長度的平台,同時要有與罐籠連接的通道。
9.3.10排水設備較大的泵房及其與車場連接的通道應鋪設軌道,泵房內軌道麵應與其地麵一致。
9.3.11PH值小於5的酸性礦井水,排水設備和管路應采取耐酸措施。
9.3.12水倉應由兩個或兩組獨立的巷道係統組成。岩石穩固時,可在一條大斷麵巷道用隔牆進行分組。水倉容積一般應能容納4—8小時的正常湧水量,其寬度和高度不得小於1.8米。水倉一般應采用機械清理。
9.3.13礦井排放水的水質,必須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8)的有關規定。
第十章 電氣設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0.1.1礦山地下和地表的電氣設備和電氣網絡的設計、安裝、操作、運行、維修、校驗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範、標準、規定及本《規程》要求。
10.1.2向礦山地下和地表配電,可由總降壓變電站直接供給,也可由高壓配電站供給。
10.1.3礦山井下配電電壓,應遵守下列規定:
1.高壓一般采用6千伏;有條件時,可采用10千伏;
2.低壓一般采用380伏、660伏,有條件時,宜采用1140伏;
3.手持式電動工具的電壓應盡量不大於127伏。
10.1.4井下變(配)電所和主排水泵房的電源線路不應少於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電時,其餘回路供電能力應能承擔井下全部負荷。坑內無一級和二級負荷的小型礦井的主變(配)電所,可隻設一回路電源。
礦井一級用電設備包括:
1.主排水裝置;
2.有爆炸、火災危險或對人身生命有危險氣體的礦井的主通風裝置與經常使用的豎井載人提升裝置;
3.無平巷作安全出口,井深超過150米的經常使用的豎井載人提升裝置;
4.豎井信號裝置。
10.1.5井下配電變壓器應采用中性點不接地方式,變壓器中性點不得引出;架線式電機車整流設備的專用變壓器不在此限。不得由地麵上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向井下供電。
10.1.6向井下直接供電的斷路器,禁止裝設自動重合閘。
10.1.7裝在地下的配電變壓器或向井下配電的地麵變壓器低壓側(36伏以上,含36伏)均應裝設漏電保護裝置。
10.1.8礦山井下電能計算裝置及測量儀表應符合《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電氣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範》(GBJ63--83)的規定,並按當地計量部門要求進行檢驗和統計。
10.1.9電氣設備安裝、檢修後,應根據《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的要求進行校驗。
10.1.10礦山井下應有電氣設備供電係統圖,圖上應標出電氣設備的型號、容量、電壓及安裝地點,纜線型號、截麵積及長度,主接地體的裝設地點,保護繼電器的型號及整定值等。電氣設備變動時,應及時在圖上作出相應的改變。
第二節 照明
10.2.1地下巷道、峒室和工作點的照明應符合《礦山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J70--84)和《爆破01manbetx 》(GB6722--86)的有關規定。
10.2.2下列地點應設置固定式照明:
1.井底車場及其附近、盤區車場、井口和天井;
2.有軌和無軌運輸巷道、作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員或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以及巷道交叉處;
3.機電峒室、調度室、機車庫、炸藥庫、修理間、保健站、休息室及信號室等;
4.風門、安全出口;溜井裝卸礦峒室等危險地點。
采用礦燈照明的礦井,安全出口、不兼作人行道的有軌運輸巷道、非主要巷道交叉處和風門可不設照明。
10.2.3無爆炸危險的礦井采掘工作麵,應采用移動式電氣照明。
10.2.4照明燈具的型式,應遵守下列規定:
1.無爆炸危險的礦井,采用普通型或一般型(宜帶防水燈頭)的照明燈具。但在較狹矮地段燈具應設有防止機械損傷的措施;
2.有爆炸危險的礦井,應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爆破材料庫應采用防爆燈,電線應用鎧裝電纜,電壓應為36伏。貯存爆破器材的峒室照明燈具應安裝在室外,使光線射入室內;其他輔助峒室的照明,可裝在峒室內。
10.2.5坑內危險地點(如溜井口、廢井巷口等),應設置警戒照明;一般采用紅色的白熾燈。
10.2.6井下固定照明可采用白熾燈或日光燈。照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10.2.7井下電氣照明電壓,應符合下列規定:
1.無爆炸危險的礦井,采掘工作麵應采用36伏,其他地方可采用220伏或127伏。當采用220伏時,天井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麵之間應采用36伏;
2.有爆炸危險的礦井,一般采用127伏;
3.移動式照明電壓不應大於36伏。
照明網路的電壓損失,不應超過額定值的8%。
10.2.8井下照明使用的220伏或127伏電壓的電源,應由380/230伏或380/133伏專用照明變壓器供給。其二次線圈為△接線,僅設備外殼接地。
10.2.9從采區變電所到照明變壓器的380伏供電線路應設專線,不與電力線共用。照明回路宜引自采區變電所變壓器低壓出線側的自動開關之前。
10.2.10井下巷道照明應集中於照明配電箱控製。照明配電箱設置在變電所內或靠近照明變壓器的峒室中。峒室照明應裝設局部開關控製。井下火藥庫照明應集中於設在炸藥庫眥鄰單獨壁龕中之配電箱控製。
10.2.11主巷道照明燈具應安裝在高2米以上,一般裝設在人行道一側的上方。
10.2.12主、副井提升機和中央空氣壓縮機站及主變(配)電所內,除裝設工作照明外,還應裝設事故照明。
第四篇 露天開采
第一章 總 則
1.0.1礦床具有下列條件時,應優先采用露天開采:
1.露天開采的經濟效益優於地下開采;
2.不宜於地下開采或地下開采難度較大;
3.采場附近允許建設排土場;
4.對礦區環保無特殊要求,或有可靠的環保措施。
1.0.2暫時不能利用的礦石以及可利用的圍岩,實行分穿、分爆、分裝和分堆。
1.0.3露天采場各台階之間,必須有人行通道,並設置安全欄和照明。
1.0.4露天采場內的溜井、鑽孔、水倉、溶洞及廢棄的井巷等,應采取防護措施,並設明顯的標誌和照明。
1.0.5因嚴重冰凍、暴雨、風雪、雷擊、大霧及洪水等影響采場正常作業時,應暫停作業,威脅人員、設備時,應撤至安全地點。
第二章 礦床開拓
2.0.1露天采場的開拓運輸方式,應嚴格按經主管部門審批的設計施工,若改變時,需報原審批部門審定。
2.0.2根據礦床地形條件,為減少基建剝離量,均衡生產剝采比,可采用移動坑線開拓。
2.0.3采用移動坑線開拓時,必須使各台階移動坑線之間形成合理的運輸係統,且不得影響工作線的合理推進。
2.0.4固定坑線掘溝時,應在現場標出邊界線,技術人員應嚴格按邊界線組織施工。
2.0.5嚴格按年度采剝技術計劃開拓新水平,以確保合理的生產礦量和生產銜接。
2.0.6開拓運輸坑線應布置在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較好的地段,線路的技術等級應符合設計和有關規範的規定。
2.0.7汽車運輸采用組合台階或傾斜分條采剝工藝時,采場內部移動坑線的寬度應比固定線路麵寬0.5—1倍。
2.0.8鐵路運輸移動坑線的寬度,除開拓坑線正常需要的寬度外,還應保有一個不小於最小工作平台的寬度。
2.0.9采用公路(鐵路)--平峒溜井開拓時,平峒和溜井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平峒和溜井應布置在水文地質條件較好,中等穩固以上的岩體中,且礦石的總運輸功最小;
2.平峒位於露天采礦場下部時,平峒頂板至露天底的垂直距離,一般不得小於20米,平峒口的標高一般應在曆年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3.采場內部溜井口,不應處於露天坑的最低位置,防止雨水彙入溜井。
2.0.10溜井直徑一般應等於或大於礦石最大塊度的5倍,但不得小於4米,當礦石具有粘性時,應適當增大。溜井一般應采用垂直溜井。如采用傾斜溜井時,傾斜角應大於60o。
2.0.11溜槽(井)上口設有碎礦裝置時,應按設備要求設操作平台,平台寬不小於1米。
2.0.12采剝工作線沿礦體走向布置時,一般先開段溝,然後擴幫采礦;工作線垂直礦體走向布置時,可用無段溝或短段溝扇形推進。
2.0.13開掘出入溝,在施工前應編製施工計劃。
2.0.14新水平出入溝完成後,必須組織驗收,符合設計要求後,方可投入生產。出入溝的標高,正負誤差不得超過0.3米。
第三章 露天開采境界和采掘要素
第一節 開采境界
3.1.1確定露天開采境界,應以批準的工業儲量為基礎,遠景儲量隻能作為礦山遠景規劃之用。
3.1.2大型露天礦開采境界,一般建立礦床模型,利用計算機確定最佳開采境界。
3.1.3當采用兩個工作台階並為一個非工作台階,留有一個安全平台的邊坡結構時,一般每隔1—2個安全平台,設置一個清掃平台,其寬度視采用的清掃設備而定。
3.1.4當安全平台與運輸平台重合時,且運輸平台寬度大於安全平台寬度時,可以不另設安全平台。
3.1.5當清掃平台遭到破壞時,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確保其寬度適於清掃設備通行和正常作業。
3.1.6礦床儲量大、開采年限長時,為減少初期基建投資和早投產、早達產的目的,一般應分期開采。采用分期開采時,第一期境界服務年限一般不應小於10年;礦山應盡可能實現穩步過渡。
3.1.7第一期開采的排土場地,一般應設置在露天開采的最終境界之外。
3.1.8采用分期開采的露天礦,為確保擴幫時下部作業平台的安全,在臨時邊幫上,每隔一定高度應設置一個接碴平台,其寬度由設計確定。
3.1.9分期開采的礦山,必須在第一期開采設計的同時作出詳細的分期過渡的設計。
第二節 采掘要素
3.2.1工作台階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人工開采時:
1.無粘性的砂狀礦岩,不大於1.8米;
2.鬆軟的礦岩,不大於3米;
3.堅硬穩固的礦岩,不大於6米。
機械化開采時:
1.不需爆破的鬆軟礦岩,不得超過挖掘設備的最大挖掘高度;
2.需要爆破的堅硬礦岩,不得大於挖掘設備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
3.2.2工作台階坡麵角,應符合下列規定:
人工開采時:
1.鬆軟的礦岩,不大於該種礦岩的自然安息角;
2.較穩固的礦岩,不大於60o;
3.穩固的礦岩,不大於80o。
機械化開采時:
1.不需爆破的礦岩,一般為挖掘設備的自然挖掘角;
2.需要爆破的礦岩,為爆破作用形成的坡麵角,一般為60o--70o。
3.2.3人工作業的最小工作平台寬度,一般不得小於台階高度的兩倍。
3.2.4爆堆邊緣至準軌鐵路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2.5米;到窄軌鐵路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2.0米;到汽車道路邊緣的距離不得小於1米。
3.2.5挖掘機工作線長度,應根據采用的挖掘機、鬥容、穿爆方式、運輸方式和礦床賦存條件等,經設計確定。
3.2.6確定鐵道運輸的采掘帶寬度時,應使挖掘機回轉不超過90o。向外側回轉不大於30o。其寬度變化範圍為:不得小於挖掘機站立水平的挖掘半徑,但不得大於站立水平挖掘半徑的1.5倍。
第三節 陡幫開采
3.3.1為減少基建剝離量,均衡生產剝采比,在條件具備的礦山,應積極采用陡幫開采工藝。
3.3.2陡幫開采的開拓運輸方式,宜采用汽車運輸或汽車—破碎機---膠帶輸送機的開拓方式。
3.3.3陡幫開采的工作幫應由作業台階、上部作業台階和運輸道路組成。作業台階寬度為最小工作平台寬度,經設計確定。上部作業台階由幾個暫不作業的台階構成,它包括台階高度、台階坡麵角和安全平台(既暫不作業的平台)。暫不作業平台寬度:一個台階高時為10—15米;兩個台階並段時為16—22米。
3.3.4陡幫作業可采用台階依次輪流開采、分組輪流開采或台階尾隨開采的作業方式。
3.3.5采用組合台階開采時,相鄰組挖掘機作業在平麵上要互相錯開。禁止相鄰組合台階的挖掘機在同一垂直麵上同時作業。
第四章 采剝作業
第一節 一般規定
4.1.1采剝作業必須按設計施工,並執行采剝技術計劃,持續均衡組織生產。
4.1.2根據礦床賦存特點,凡能實行礦岩分穿分爆的地段,應按分爆要求,對礦、岩進行分穿、分爆、分裝、分運。
第二節 穿孔作業
4.2.1穿孔作業應滿足爆破作業對其數量和質量的要求,並為爆破作業創造良好條件。
4.2.2穿孔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炮孔中心偏差不得超過設計的0.5米;
2.炮孔方向和深度應符合設計規定;
3.最後一排孔位應盡量保持在一直線上;
4.炮孔中岩碴應盡量清除幹淨。
4.2.3改變孔網參數,必須進行試驗和技術經濟論證,並經總工程師批準。
4.2.4穿孔作業前,必須對作業地點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並消除隱患。穿第一排孔時,鑽機作業應垂直台階坡頂線設置;隻有在特殊情況下(靠幫並幫)才準平行設置,但其鑽孔中心距坡頂線不應小於3米。
4.2.5穿孔作業必須按設計施工,並嚴格驗收。對不合格的炮孔應及時處理,成孔後應妥加保護。
4.2.6當鑽頭或鑽具掉入炮孔時,應盡力打撈取出,如不能取出,鏟裝時應注意回收。
4.2.7當采用重新穿孔方法處理拒爆深孔時,新孔距離拒爆孔口不得小於孔徑的10倍,新孔方向與拒爆孔方向必須平行。
第三節 爆破作業
4.3.1爆破作業必須遵守《爆破01manbetx 》(GB6722--86)的有關規定。
4.3.2爆破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麵一次爆破量不少於7天的鏟裝作業量;
2.大塊率控製在5%以下;
3.爆堆應規整,適於鏟裝作業要求;
4.台階應保持規整,不留底根,鏟裝後幫齊底平;
5.應保持邊坡不受破壞,並盡量減少對其穩定性的影響。
4.3.3爆破作業必須按審批的爆破設計進行。爆破設計必須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爆區範圍及其爆破的礦岩量;
2.炮孔(藥室)數量及其參數;
3.每個炮孔(藥室)裝藥量及總的裝藥量;
4.裝藥結構及填塞方式;
5.起爆方式及起爆網路係統;
6.安全措施。
4.3.4炮孔經驗收合格和現場清理後,才能進行裝藥爆破,炮孔的裝藥品種和數量必須符合設計規定。
4.3.5礦山應盡可能采用機械裝藥和填塞炮孔。
4.3.6使用新型爆破器材前,應進行試驗和人員培訓,並經總工程師批準。
4.3.7爆破網路要嚴格按設計要求敷設、導通、檢查。使用電爆網路時,須進行導通及雜散電流測定,雷電季節不準采用電爆網路。
4.3.8爆破前,在爆破危險區警戒線與各大小交通路口處應設置崗哨。
4.3.9爆破過程中必須發布預告、起爆和解除警戒三次信號,每次信號都必須有明確規定。
4.3.10露天爆破禁止在黃昏或夜晚進行。霧天爆破須經總工程師批準。
4.3.11每次爆破後,爆破員必須在規定時間後,才能進入爆區檢查,隻有確定爆區安全並發出解除警報後,方準其他人員進入。如發現拒爆,應及時樹立明顯標誌,並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後再進行處理。
4.3.12為確定爆破地震對邊坡、井巷或重要建築物的影響,應進行爆破地震效應的測定,並據此采取減震措施。
4.3.13為確保邊坡的穩定性,在臨近最終邊坡爆破時,應采用控製爆破,禁止采用峒室爆破。
第四節 礦岩鏟裝
4.4.1礦岩鏟裝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1.嚴格按照采剝技術計劃,定點鏟裝,按線推進;
2.礦岩必須分裝、分運;
3.運輸容器的裝滿係數不小於0.85;
4.不合格的大塊礦石,禁止裝車;
5.工作麵應保持坡麵整齊,底板平整。
4.4.2在最終邊坡部位進行鏟裝時,應嚴格按給出的邊界線鏟裝,其凸凹誤差不應超過1米。
4.4.3鏟裝作業必須在設備完好狀態下進行。
4.4.4鏟裝作業中止後,應將工作麵清理幹淨。
4.4.5鏟裝設備通過的道路,應予平整、加固,確保設備安全通行。
4.4.6中硬以上的礦岩,必須先用爆破方法進行鬆碎後方可鏟裝。
4.4.7鏟裝時,應保持工作麵平整、不留采掘殘餘和未爆破好的岩根;采掘台階標高正、負誤差不得超過設計標高的1米。
4.4.8裝載礦岩時,嚴禁鏟鬥從車輛駕駛室上越過,也不得高卸、偏裝。
4.4.9為提高挖掘機的效率,應相應的配備推土機或前裝機等,進行工作麵輔助作業。
4.4.10鏟裝時應清除爆堆中的鐵件,以免給選礦作業造成危害。
4.4.11采用拖拉鏟運機開采軟岩和節理裂隙發育的礦岩時,應配鬆土機事先鬆碎。
4.4.12拖拉鏟運機開采的工作麵,一般為緩傾斜或水平條帶工作麵,分層鏟運。
第五章 礦岩運輸
第一節 一般規定
5.1.1礦山應建立完整的運輸係統。
5.1.2為維護和檢修運輸線路,礦山應設專業維修隊,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
5.1.3礦岩運輸應遵守國家頒發的有關運輸規範和本單位製定的運輸規則。
5.1.4礦岩運輸應按作業計劃和調度指令進行,嚴格實行礦、岩分運、分卸。
5.1.5嚴寒地區的礦山,對翻鬥車、自卸車底部可用廢氣加溫,以防止礦岩凍結在車上。
第二節 汽車運輸
5.2.1自卸汽車進入裝載地點時,應按照鏟裝設備司機指定的地點定位,並盡可能組成空車、重車環形運輸線。如在裝載地點不能進行環形運輸時,應備有足夠的調車用的場地。
5.2.2露天礦山公路,按其使用年限可分別修建固定、半固定或臨時線路。
1.采場內固定坑線及其通往固定卸礦點或排土場的長期使用的線路,應修建固定線路;
2.通往開采台階或半固定破碎站、礦石臨時堆場的線路或支線,其使用年限超過一年時,應修建半固定線路;
3.使用年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且隨著開采台階和排土場工作線的發展而移動或消失的線路,修建臨時線路。
5.2.3露天礦山汽車運輸道路,應按使用的車型和規定的等級進行修建;並經驗收符合設計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5.2.4除開采台階上的道路外,其他所有道路旁均應設置排水溝,並保持暢通。
5.2.5在道路的急彎、陡坡等行車危險地段,應設置擋車牆(墩)等安全設施,並按規定樹立明顯的行車警示標誌。
5.2.6在固定線、半固定線、卸礦點及排土場均應設置固定的照明裝置。
5.2.7自卸汽車在嚴寒季節運行時,應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5.2.8路麵應經常灑水或噴灑除塵液。
5.2.9在大霧運行時,如能見度不到規定的視距,應停止運行。
5.2.10公路運輸坑線,在大暴雨後,路麵應及時進行維修。
5.2.11自卸汽車運輸,采用溜井(溜槽)放礦的多台階作業的礦山,各台階的卸礦平台一般應設在溜槽兩側。在各卸礦平台靠近溜槽(井)卸礦處,應設置牢固車擋,其高度不小於輪胎直徑的2/5。
5.2.12溜井應安設格篩,盡可能配備二次破碎設施。
5.2.13溜井降段必須有經總工程師批準的單體設計。
第三節 膠帶運輸
5.3.1采用膠帶輸送機運輸礦岩時,應遵守膠帶運輸的有關規定。
5.3.2膠帶輸送機串聯運行時,應裝有連鎖裝置和能從輸送機線路任何一點進行事故停車的自動控製裝置或遙控裝置。
5.3.3嚴寒地區,膠帶輸送機在露天或無采暖設施的輸送廊內運行時,應采取防凍措施,在氣溫低於-15℃時,則應采用防寒膠帶。
5.3.4膠帶輸送機兩側應設置人行道或檢修道。人行道的寬度不應小於0.7米。
第四節 人力運輸
5.4.1人力窄軌鐵路的坡度一般為5‰,最大坡度不得超過10‰。
5.4.2人工裝車時必須事先清除工作坡麵上的浮石,禁止在坡麵角超過安全規定的地點進行裝載作業。
第六章 邊坡管理
6.0.1礦山必須加強邊坡管理,配備人員和相應的設備、儀器,對邊坡進行監測和維護。
6.0.2臨近邊坡的爆破,必須采用控製爆破和減震措施。礦山應通過爆破試驗研究工作,探求適合本礦的控製爆破方法和技術參數。
6.0.3露天實際境界線應與設計境界線相符,如因地質條件變化或爆破失誤,造成需要多挖或少挖者,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補救措施,並經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應上報主管部門批準。
6.0.4台階終了時,其邊坡應按設計進行清理、修整。
6.0.5雨季之前,應對采場外部截水溝和平台上的水溝,全麵進行檢查、疏通、加固。
6.0.6非工作幫上的浮石、安全平台和清掃平台上積聚的岩土,如影響深部安全作業時,應及時清理;暴雨、冰凍之後,要及時檢查清掃。
6.0.7表土層邊坡,應種樹植草,固結坡麵,防止雨水衝刷。
6.0.8大、中型露天礦山,一般應建立邊坡岩石移動觀測係統,開展岩石移動觀測的研究工作。
6.0.9觀測線的數目,應根據地質、采礦條件和觀測目的確定,其方向應大致垂直露天邊坡線,並盡量穿過較多的岩石結構麵。
6.0.10為確定邊坡是否滑動,應定期以水準測量進行警戒觀測。當發現觀測點下沉20毫米並連續有下沉趨勢時,應視為邊坡滑動開始,此後需進行全麵觀測。
6.0.11觀測周期,一般是每季一次;春季解凍和雨季時,須縮短觀測周期;對明顯移動地段,應隨時加強監視。
6.0.12采場邊坡出現滑坡征兆時,應及時監測和加強預報工作,盡可能采取長錨杆、錨索、防滑樁等加固措施,預防滑坡;當預防不了時,應根據預報及時將人員、設備撤離。
6.0.13當邊坡出現岩體滑動,在地表產生縫隙時,監測人員應對滑落體開始滑落的時間、滑體大小、方向、岩性情況,及裂縫長短、寬窄、走向、傾向,均須詳細描述。
6.0.14邊坡觀測結果,應及時編寫分析報告,其主要內容:
1.根據觀測數據,判斷各測點是否發生移動;
2.分析測點移動的基本規律;
3.確定可能發生滑動的潛在滑坡麵位置、滑體大小和滑動方向。
6.0.15邊坡發生滑坡後,應編寫滑坡分析報告,主要內容:
1.滑坡發生的地段、時間、規模,並分析產生滑坡的原因;
2.已滑動和變形的邊坡,對采剝工程和建築物造成的危害程度;
3.提出滑坡動向推斷和邊坡治理意見;
4.提供滑坡的有關平麵圖、斷麵圖和移動變形曲線。
第七章 通風防塵
7.0.1露天礦大氣中,有害氣體及礦塵的含量,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凡有害氣體和礦塵超標的礦山及作業地點,均應采取有效的通風防塵措施。
7.0.2在露天上風端的排土場應保持較大的防護距離,並采取控製塵土飛揚的措施。
7.0.3礦區植被對汙染源的淨化和控製有一定的作用,應嚴加保護和管理。
7.0.4深凹露天礦在自然通風不能滿足通風要求時,應考慮采用機械通風,困難時應采取個體防護措施。
7.0.5在露天采場內行駛的自卸汽車和其他用柴油驅動的設備,一般應采取淨化措施。
7.0.6露天礦山使用的自卸汽車和其他礦山機械的駕駛室內,一般應配有降溫、防寒設施,大型設備駕駛室可安裝空調裝置。
7.0.7大型礦山和深凹露天采場均應開展汙染氣象監測和預防工作。
7.0.8穿孔作業一般應實行濕式作業,采用幹式作業時,必須使用有密閉裝置的幹式收塵設施。
7.0.9在氣候幹燥時進行鏟裝作業,必須向爆堆噴灑水。當鏟裝、運輸設備操作室無淨化密閉裝置時,禁止直接裝運未經濕潤的礦(岩)爆堆。
7.0.10對設備無密閉裝置的操作人員及露天作業人員,均必須進行個體防護。
7.0.11礦山必須設置專門機構,配備必要的設備和儀器,對露天礦山大氣環境及各產塵點進行係統的監測。
第八章 露天與地下聯合開采
8.0.1露天與地下聯合開采的礦山礦床開拓運輸、排水、疏幹、地麵供氣等係統,應盡可能力求統一,以簡化管理,節約投資。
8.0.2同一礦體上、下聯合開采時,在露天與地下開采交界處,應留一個水平礦柱,其厚度一般為地下開采一個階段的高度。當受條件限製時,其高度通過設計計算或類比法確定。
8.0.3同一礦體上、下聯合開采時,地下的采空區必須及時充填,並應接頂。
8.0.4當沿走向方向或上、下盤相鄰礦體聯合開采,地下采用崩落法、空場法開采時,露天與地下的下降速度應在設計中明確規定,確保露天作業不在地下移動範圍之內進行。
8.0.5在地下開采移動或陷落影響範圍內的露天邊坡角應適當降低。
8.0.6露天礦的開拓運輸坑線,應設置在地下開采移動影響範圍之外,否則須留保安礦柱。
8.0.7露天或地下爆破影響對方安全時,爆破前必須將爆破地點、爆破藥量、影響範圍通知對方,爆破時,確認對方已采取安全措施,人員撤離危險區,方能起爆。
8.0.8規模較大的爆破設計,應論證對地下(或露天)的影響程度,並邀請對方參加方案會審,經總工程師批準後,方能施工。
8.0.9露天與地下的大、中型爆破,禁止同時進行。露天與地下的正常爆破應規定在統一時間內進行,以減少相互影響。
8.0.10露天爆破接近地下有用的井巷20米時,必須嚴格控製爆破規模,並應采用分段或微差起爆。
8.0.11在露天開采範圍內的井巷、礦柱形狀和位置,充填料位置等應繪製複合圖及剖麵圖;廢舊井巷及采場在距露天采剝工作麵20米時,應事先充填或超前爆破處理。
第五篇 生產技術管理標準
第一章 采掘(剝)技術計劃管理標準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1.1采掘(剝)技術計劃是編製礦山生產經營計劃的基礎,年度采掘(剝)技術計劃每年編製一次。礦山必須根據長遠規劃、國家和市場需要,結合地質條件和開采的實際情況,瞻前顧後,綜合平衡,認真組織編製,經審批後付諸實施。
1.1.2編製礦山采掘(剝)技術計劃,應遵守下列原則: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
2.遵循礦山發展的客觀規律,認真執行礦山技術政策;
3.根據礦山長遠發展的需要,加強探礦工作,必須合理安排開采順序,保持生產礦量平衡和穩定持續地生產;
4.充分回收國家礦產資源,降低礦石的損失和貧化,提高選礦回收率;
5.提高企業素質和管理水平,積極推廣和應用新技術,合理製定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原材料消耗和成本指標;
6.充分發揮礦山生產能力,未達到設計能力的礦山,應采取措施,擬定計劃盡快達到設計能力。
7.確保安全生產,做好環保工作。
第二節 采掘(剝)技術計劃的內容
1.2.1采掘(剝)技術計劃的內容編製的內容應包括文字、表格和圖紙三個部分。
1.2.2采掘(剝)技術計劃的文字部分,應包括下列內容:
1.上年度采掘(剝)技術計劃執行情況和預計完成情況,重大技措、技術改造和科學試驗進展情況,礦山技術政策執行情況,主要問題及應采取的措施;
2.本年度采掘(剝)技術計劃編製的依據、原則和計劃安排,貫徹礦山技術政策所采取的措施,重點技術措施、技術改造和科學研究項目的安排。
1.2.3采掘(剝)技術計劃應包括下列表格:
1.礦產品及作業量計劃表(見附表);
2.礦山技術經濟指標計劃表(見附表);
3.礦山綜合回收計劃表;
4.礦山重點技術措施和技術改造項目計劃表;
5.礦山更新改造資金提取和使用計劃表;
6.礦山地質儲量平衡表;
7.礦山生產礦量平衡表;
8.礦山地質探礦計劃表;
9.上年度按采礦方法統計的礦石損失率和貧化率實際指標表;
10.按采礦方法的采礦量、礦石損失率和貧化率計劃表;
1.2.4采掘(剝)技術計劃應包括下列圖紙:
1.礦區總平麵布置圖;
2.開拓運輸係統圖;
3.露天開采終了平麵圖和縱、橫剖麵圖;
4.計劃安排的形象進度縱投影圖;
5.作業階段平麵圖(附形象進度)或露天開采年末平麵圖;
6.典型地質剖麵圖;
7.典型采礦方法圖;
8.通風係統立體圖,供電、防排水、充填等工藝係統圖。
第三節 采掘(剝)技術計劃的編製和審批
1.3.1采掘(剝)技術計劃由礦山組織有關職能部門編製,經審定上報。
1.3.2采掘(剝)技術計劃的審批:各礦山上報的計劃經研究發展部集中平衡、彙總後報董事會審批。
第四節 采掘(剝)技術計劃的實施
1.4.1采掘(剝)技術計劃不得隨意修改,如遇特殊情況必須修改時,需經有關部門批準。
1.4.2采掘(剝)技術計劃批準後,礦山必須認真組織實施,按月、季、年檢查計劃執行情況,季和年的檢查分析應上報主管部門。采掘(剝)技術計劃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采掘(剝)關係和生產礦量;
2.礦床開采順序和采掘(剝)地點;
3.貧富礦開采比例;
4.采、充關係,礦柱回采比例,空區處理;
5.礦石貧化和損失指標;
6.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7.重點技術措施和技術改造工程進度。
第二章 采掘(剝)設計管理標準
第一節 一般規定
2.1.1采掘(剝)工程設計是安排礦山作業計劃的依據,任何采掘(剝)工程無設計不得施工。
2.1.2采掘(剝)工程設計的依據:
1.礦山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采掘(剝)計劃;
2.經審定的地質儲量和地質資料;
3.礦山開發的初步設計;
4.前一階段的采掘(剝)工程設計;
5.單項工程經審批的立項文件。
2.1.3采掘(剝)工程設計,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國家有關礦山開采的方針政策法規、各項技術規程和安全環保規程;
2.依靠技術進步,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提高礦山機械化程度;
3.選擇技術可行,工藝可靠,經濟效益好,並符合安全環保要求的技術方案;
4.充分回收地下資源,降低礦石損失和貧化;
5.統籌兼顧,全麵安排,確保礦山開采在時間和空間上相互銜接。
2.1.4采掘(剝)工程設計要有完整文字說明和圖紙文件,並符合規定要求。
第二節 設計階段和分類
2.2.1采掘(剝)工程項目設計階段應劃分為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
2.2.2采掘(剝)工程項目分類和設計階段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新區或深部開采設計: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2.階段總體設計或開拓設計:初步設計(或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3.采場單體設計:施工圖設計;
4.重大單體設計: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第三節 設計文件的一般要求
2.3.1設計說明書應包括設計項目所要求的內容,文字和圖表簡練、準確。
2.3.2設計圖紙的圖幅應采用礦業工程製圖標準同一圖幅。
2.3.3設計圖紙的比例可根據不同要求一般采用1:2000;1:1000;1:500;1:200。
2.3.4設計圖紙應有統一的圖簽和編號。
第四節 設計服務
2.4.1設計者應向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交底內容包括設計主要內容和安全、質量要求;並負責設計修改和施工服務。
2.4.2設計者有權製止不符合設計的施工。
第三章 采場技術管理標準
第一節 一般規定
3.1.1采場是礦山組織生產的基本單元。采場技術管理是礦山技術管理的基礎,要在董事會的領導下,以生產部門為主,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各生產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的作用,建立健全各項責任製,做到各級人員職責明確,有職、有責、有權。
3.1.2采場設計和組織生產,應實行強化開采,推廣先進經驗,采用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認真執行01manbetx ,達到安全、高效和低耗的要求,並降低采礦損失和貧化。
3.1.3礦山應根據本《規程》的基本原則,並結合生產實際情況,製定采場技術管理細則。
第二節 采場單體設計
3.2.1采場單體設計應在本階段總體設計的基礎上進行,要照顧上、下、左、右相鄰采場的關係及回采順序。
3.2.2采場單體設計應根據地質測量部門提供的地質測量資料進行。采場單體設計的地質儲量要達到相應的級別。對於提供設計用的地測資料,需經地質測量專業主管技術人員審核。
3.2.3采場單體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
1.地下開采:采場結構及參數的確定,采場工程布置,施工順序及進度要求,落礦、出礦和充填,頂板管理,通風及安全措施,降低礦石損失、貧化的措施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等;
2.露天開采:開采工藝方式,新水平開拓,穿孔作業,運輸道路,供水管道和動力線路的布置,廢石排棄,邊坡維護與加固,疏幹與防排水,溜井降段,防塵與安全措施,降低礦石損失與貧化的措施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等。
3.2.4場單體設計應包括下列圖表:
1. 地下開采:采場三麵透影圖,采準、切割與回采工程布置圖,主要巷道斷麵圖,支護結構圖,工程量表及施工進度計劃表等;
2. 露天開采:采剝方法圖,塹溝布置與開掘圖,礦石運輸線路圖,年末平麵圖,工程量和進度計劃表等。
3.2.5采場單體設計的技術經濟指標內容包括:地質礦量,地質品位,采礦量,采礦品位,出礦量及出礦品位,礦石損失率,貧化率,采準切割量,采掘(剝)工效,采場生產能力,主要材料消耗和作業成本。
第三節 出礦管理
3.3.1礦山必須根據不同采礦方法的要求,加強出礦管理工作。采用崩落法的礦山應配專人負責出礦管理,認真執行出礦管理規定。
3.3.2采場出礦必須按月作業計劃合理均衡配礦,保持月出礦品位穩定,其波動幅度應控製在±10%以內。
3.3.3露天采礦應堅持分采、分出,坑下采場更要嚴格實行礦石、廢石分出,不能將廢石運至選廠,也不得將礦石排至廢石場。
3.3.4礦山必須加強采場出礦的計量和取樣管理。
第四節 采場驗收
3.4.1礦山必須建立和健全采場驗收製度,應根據不同的采礦方法製定采場驗收標準,確定驗收權限。
3.4.2采場驗收分階段進行,各項作業完成後均應組織驗收,采場投產前應組織綜合性驗收,采場結束後進行最終驗收。
3.4.3礦山應建立和健全采場生產台帳,采場結束後,應及時整理分析全部資料,作出開采評價報告,采場最終驗收後作為技術檔案歸檔。
3.4.4礦山在考核生產計劃完成情況和進行獎罰時,應以驗收的數量和質量為依據。驗收人員應堅持原則,嚴格按驗收標準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