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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廠煤礦"三違"管理辦法

作者:餘相明 2012-04-30 17:55 來源:本站原創

礦發[2011]10

富源縣老廠鎮上廠煤礦

關於印發執行《2011年上廠煤礦“三違”管理辦法》

的通知

礦屬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職煤礦規範管理,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和礦規章製度)現象,使廣大從業人頁牢記並嚴格執行“安全第一、質量第二、產量第三”的工作方針,逐步形成自覺遵章守紀、自我約束的良好習慣,做一個本質安全型職工,經礦 2011510礦辦公會研究決定,製定《2011年上廠煤礦“三違”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通知

附件《2011年上廠煤礦“三違”管理辦法》

富源縣老廠鎮上廠煤礦

2011 510

主題詞:“三違”管理辦法決定

發:礦屬各部門(共印10)

附件

2011上廠煤礦“三違”管理辦法》

一、安全監督檢查職責

(一)監督檢查01manbetx 措施在生產現場落實兌現的情況;

(二)監督督檢查生產現場各級管理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

(三)監督督檢查安檢員、瓦檢員、放炮工、通風工、電鉗工、刮機司機、皮帶司機、絞車司機、電機車司機、水泵工、檢身工、礦燈充電工、空壓司機、主扇操作工、瓦斯監控值班員、瓦斯監控電工、班隊長等特殊崗位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

(四)監督督檢查安全質量隱患排查整改和落實情況;

(五)監督檢查采煤工、掘進工、巷修工等各類從業人員的操作規範、自主保安互助保安的執行情況;

(六)協調解決現場存在的安全質量問題;

(七)督察活動中發現的各級管理幹部及特殊工種人員不履行職責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二、對“三違”人員的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三違”,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者給予501000元罰款和停工學習一個月。

1)違章乘坐斜井提升運輸設備的責任者;

2)井下無措施或未按措施使用雷管、炸藥的責任者;

3)造成工傷02manbetx.com 的直接責任者;

4)違章行走提升運輸上山的責任者,另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5)未經培訓就上崗的責任者;

6)擅自甩掉風電、瓦斯電“閉鎖”的責任者;

7)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工傷02manbetx.com 的責任者;

8)出現大麵積瓦斯超限和瓦斯超限仍然強行作業的責任者;

9)非傷亡事攻,給單位安全生產造成重大影響或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主要責任者;

10)斜井提升運輸鋼絲繩斷絲、絞車閘皮、連接裝置磨損超過規定、絞車不穩固仍然繼續使用者;

11)斜井提升造成“跑車”02manbetx.com 的責任者;

12)車輛過風門用車頂撞、損壞風門、造成風流短路的責任者;

13)安檢員、瓦檢員、放炮工、通風工、電鉗工、刮機司機、皮帶司機、絞車司機、電機車司機、水泵工、檢身工、礦燈充電工、空壓司機、主扇操作工、瓦斯監控值班員、瓦斯監控電工、班隊長等特殊崗位人員班中脫崗、睡崗或未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者;

14)瓦斯濃度超過1%02manbetx.com 責任者;

15)放炮不設戒或警戒措施執行不力的責任者;

16)隨意打開設有“禁止入內”的柵欄、密閉等進入盲巷者;

17)斜巷提放車輛不設警戒或警戒不力將人員放入運行區域的責任者;

18)私自帶煙火入井及井下吸煙者;

19)破壞瓦斯監測監控設備、電源、通風設施的責任者;

20)因人為管理原因造成礦井主扇無計劃停電的責任者;

21)已停風的巷道或盲巷、未切斷電源的責任者;

22)故意損壞和私拆通風設施的責任者;

23)瓦斯濃度超過3%沒有排放措施,強行排放瓦斯的主要責任者;

24)同時打開兩道以上風門或巷道貫通造成風流短路的責任者;

25)瓦檢員空班、漏檢、假檢或謊報瓦斯數據者;

26)虛報鑽孔數據者;

27)掘進工作中,不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後掘”製度或執行不到位的責任者;

28)局扇停運,不檢查瓦斯也不看監測探頭就擅自開啟風機者;

29)帶電作業的責任者;

30)司機在設備運行中磕睡者;

31)隨意停止局扇運行的責任者;

32)違章乘坐皮帶、礦車、電機車、刮板等機械運輸機者;

33)不執行“敲幫向頂”製度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34)造成巷道冒頂長度 3及以上的責任者;

35)帶電作業、明火操作者或甩掉電氣安全保護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36)不用的進出線裝置無密封膠圈、擋板的事故責任者;

37)密封圈與電纜之間有其它包紮物的事故責任者;

38)密封圈割開套在電纜上的事故責任者;

39)密封圈兩個大小套用的或兩個都不合格的密封膠圈並用的事故責任者;

40)電纜護套伸入器壁不足 5mm 15mm 的事故責任者;

41)造成防爆外殼有嚴重變形、歪扭、開焊或凹凸超過10㎜並繼續使用的事故責任者;

42)礦燈燈盒出線、燈頭進線無護套、燈頭玻璃無密封圈的事故責任者;

43)井下私拆礦燈的;

44)未按《電業安全工作01manbetx 》停送電製度進行作業的事故責任者;

45)停電作業不驗電、不放電、不掛接地線就觸及導體的事故責任者;

46)因人為或管理原因造成礦井主扇無計劃停風的事故責任者;

47)絞車鋼絲繩長度不夠或斷絲、磨損超過規定、無雞芯環連接裝置或連接裝置不合格的事故主要責任者;

48)瓦斯濃度超過3%以上,擅自開啟局扇送風的責任者;

49)各種打架鬥毆行為屬於嚴重違反煤礦企業的規章製度,可加大處罰力度,或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觸犯刑律的送公安機關處理。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

50)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及持證上崗人員由於不會操作或不按《01manbetx 》操作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60)因“三違”造成重傷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61)吊掛在幫上的不用電纜,接頭未按規定包紮的責任者;

62

63)驗收員、技術員不按質量標準化驗收,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1)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打架鬥毆、聚眾鬧事不聽勸阻調解的責任者;

2)業餘時間在公司和三個采區生活辦公區打架鬥毆、酗酒或聚眾鬧事造成嚴重影響或造成治安案件的責任者;

3)業餘時間在社會上打架鬥毆、酗酒或聚眾鬧事造成嚴重影響或造成治安案件的責任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二級“三違”,對責任者給予500—1500元罰款,停工學習10天至30天:

1)不執行上級發布的指令、決定、文件等,違反“三大01manbetx ”,甚至強今工冒險作業的;

2)由於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安全措施01manbetx 不健全,致使工人無章可循,放鬆對安全工作的領導,導致現場管理混亂的;

3

4)對“安全指令”、“四定表”有能力整改而不認真組織整改或拒絕整改的責任者;

5)無作業規程和技術報告開工組織生產的管理者;

6)班隊長、電鉗工班中睡覺、班中脫崗或不在現場交接班者;

7)火工品管理不善,造成丟失的責任者;

8)不按規定執行安“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或發現有透水預兆,

未積極采取措施而強行作業的主要責任者;

9)井下放炮不使用專用放炮母線或放炮器,放炮母線有明接頭的責任者;

10)放炮未執行“四人連鎖放炮製度”的責任者及不落實瓦斯檢查製度的責任者;

11)沒有執行貫通措施要求而放炮的責任者;

12)計劃隨意停電、停風的責任者;

13)自主保安意識不強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14)酒後入井者;

15)對工人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安檢員、班隊長以及管理人員;

16)辱罵、毆打安檢員、瓦檢員或其他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者;

17)炸藥庫、變電所、主排水泵房、井下壓風機房、井下絞車房、地麵“五大件”等要害場所值班人員班中睡覺或脫崗者;

18)高空作業不使用保險保險繩的責任者;

19)工程開工前,未對作業隊組織進行規程學習的,沒有進行開工驗收的管理者;

20)發現事故征兆和險情,不及時采取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

21)檢修機組和其它電器設備前,不切斷其它電源、不打開采煤機隔離開關和離合器、對工作麵輸造機未進行停機閉鎖的責任者;

22)造成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 5及以上的責任者;

23)不認真執行“敲幫問頂”製度或現場找掉工具不能滿足找掉要求的責任者;

24)不按規定使用前探梁支護、臨時支護的管理者;

25)放炮管理過程不按規程操作及前探鑽孔不按規定充填者;

26)采煤機、綜掘機維修時,不打開離合器的責任者;

27)特殊情況下,需進入機道維護、連網,采煤機、刮板機不停電閉鎖的責任者;

28)掘進工作麵超過前探孔、預測預報孔、效果檢驗孔的控製範圍而超掘的責任者;

29)處理噴射管堵塞,前方有人而不采取措施的責任者;

30)巷道巷修改建抬棚時,隊長及以上管理人員不在現場指揮的責任者;

31)處理拒爆、瞎炮用壓風吹、水衝、鎬刨或生拉硬拽的責任者;

32)用炮機檢查打火放炮母線是否導通的責任者;

33)帶電設備失爆或甩掉電氣安全保護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34)電纜接線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或破皮漏芯線的責任者;

35)砸、撞、刮壞高、低壓電纜及通訊電纜,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36)閉鎖裝置失效不起閉鎖作用的責任者;

37)隨意調整探頭位置、瓦斯數據等的責任者;

38)運輸設備檢修時,不停電或停電後不掛牌的責任者;

39)違反“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製度的責任者;

40)連輛運輸或施工運輸撞壞瓦斯管路造成瓦斯管路泄漏或抽放管吸空,影響瓦斯管路抽放效果,情節嚴重的責任者;

41)人車司機不按規程操作者;

42)斜坡道提放車不使用保險尾繩或多拉多放者;

43)溜子機尾軸不轉,仍然強行開溜的責任者;

44)在檢修皮帶和溜子時不停機、開關不閉鎖、不掛牌的責任者;

45)造成斜巷普通皮帶斷帶的責任者;

46)防爆電氣設備保險絲用其它金屬代替的責任者;

47)變電所開關未掛停電牌的;

48)安裝絞車的過卷距離達不到要求的責任者;

49)礦車裝料超高、超寬、礦車跳道以及施工損傷電纜的責任者;

50)斜坡道提放絞車信號不清盲目啟動絞車的責任者;

51)無措施在斜巷遠送材料、設備、大件的責任者;

52)斜坡道穩車不使用鎖車裝置的責任者;

53)斜巷提升過卷的責任者;

54)不按規定進行局扇切換的責任者;

55)井下無風、局扇停風時,人員不按規定撤至安全地點的責任者;

56)非信號工私自打信號者;

57)雷管、火藥未分箱裝運者;

58)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或無證上崗者;

59)采掘工作麵放炮崩壞電纜的責任者;

60)行人和過車後不及時關閉風門的責任者;

61)不使用正規連接裝置提放車者;

62)重大非傷亡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63)集體“三違”的主要責任者;

64)隨意開關瓦斯管路閥門的事故責任者;

65)未按規定及時下達地質預測預報或貫通通知書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66)風筒補漏不及時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67)劃破風筒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68)放炮時未使用黃泥、水炮泥的事故責任者;

69)轉蓋式或插蓋式隔爆結合麵的有效長度小於《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要求的,或間隙大於 0.5MM 未經請示強行使用的事故責任者;

70)平麵式隔爆結合麵的有效長度小於《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要求的,或間隙大於 0.3MM 未經請示強行使用的事故責任者;

71)私自對防爆設備外殼進行切割、焊補並未經請示強行使用的事故責任者;

72)防爆外殼厚度低於設計厚度87%以下未經請示強行使用的事故責任者;

73)密封圈內徑大於電纜外徑 1MM 以上的事故責任者;

74)進線裝置內徑大於密封圈外徑 2MM 的事故責任者;

75)密封圈寬度小於電纜外徑0.7,或最小寬度小於 10MM 的事故責任者;

76)密封圈寬度小於電纜外徑0.3,或最小寬度小於 4MM 的事故責任者;

77)進線嘴壓緊後,密封圈鬆動,電纜線能輕易來回拉動的事故責任者;

78)礦燈燈頭殼、燈盒破裂的;

79)密封圈沒有全部套在鎧裝電纜鋁皮上及與鋁皮之間有其它包紮物品,或與鋁皮的間隙大於 1MM 的事故責任者;

80)礦燈燈頭鬆動密封不良,燈頭玻璃破裂或燈頭玻璃無密封圈的事故責任者;

81)礦燈燈線絕緣有破裂的事故責任者;

82)擋板在密封圈裏邊或金屬圈放在密封圈裏邊的事故責任者;

83)各種車輛違章行駛或行駛不慎,撞壞各種設施造成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事故責任者;

84)進出線嘴缺壓緊螺絲或壓緊螺絲失效的事故責任者;

85)螺旋式進出線裝置的壓緊螺母或線嘴螺絲滑扣、亂扣或鏽蝕嚴重緊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86)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麵缺螺栓、缺彈簧墊的事故責任者;

87)防爆電氣設備保險絲用其他導體代替的責任者;

88)供應部門應保證電氣設備保護元器件的供應,如電氣設備保護失責,因保護元器件供應不到位,在提出問題24小時內未解決的事故責任者;

89)造成巷道冒頂長度 3M 以下的責任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三級“三違”,對責任者給予100—1000元的罰款,停工學習3天至10天。

1)遇到地質條件變化,前方有老窯、老空等情況,沒有及時發放“地質業務聯係單”,無針對性措施或不按措施作業的責任者:

2)處理煤倉、溜煤眼堵塞不按規程作業的指揮者或作業者,處理時無人監護者;

3)處理冒頂、套修巷道沒有措施或不按措施執行者;

4)未經批準私自攜帶非防爆電子器材入井者;

5)崗位上打架,戲耍造成傷害者;

6)因“三違”造成一個采區停產3小時以上事故責任者;

7)安檢員、班隊長、炮工、電工不帶便攜式瓦檢儀入井者;

8)變電站值班人員、水泵、皮帶、刮板運輸機司機睡覺者;

9)設備起吊時,不使用規定的起吊裝置,造成設備墜落的事故責任者;

10)設備不按規定進行驗收而運轉的責任者;

11)兩人或兩人以上作業時,不安排安全負責人的管理者;

12)采煤機、綜掘機開機時不發出信號或工作時不使用內外噴霧裝置的責任者;

13)采麵溜子機頭、機尾無壓柱、無供水管路或噴頭的責任者;

14)采麵移架不按規程規定將無關人員撤離危險區的管理者;

15)貫通巷道沒有“允許貫通通知書”而擅自貫通的責任者;

16)巷道貫通未按措施進行巷道加固的管理者;

17)發現冒頂、片幫危險時不及時撤出人員和彙報的責任者;

18)掘修頭不設專人觀山或臨時支護不到位就進入空頂下作業者;

19)掘進工作麵沒有施工圖板、超前鑽孔記錄牌板、隱患提示牌板、瓦斯檢查牌板、防突效檢牌板或不認真填寫,弄虛作假者;

20)掘進工作麵邊打眼、邊裝藥或違反裝藥規定的責任者;

21)前探梁或超前支護未按規定使用或使用無效果者;未按規程措施作業造成空幫、空頂作業者;

22)機電設備各種保護裝置失靈造成事故責任者;

23)小絞車沒有牢固基礎或使悶的四壓兩戧柱失效的責任者;

24)通向行車距離不夠者;

25)機車、人車製動距離超過規定者;

26)皮帶、溜子運行中,司機幹其它與工作無關事項者;

27)皮帶、溜子機頭機尾無安全防護欄(罩)的責任者;

28)皮帶、溜子子機頭機尾不設信號、信號不到位的責任者;

29)皮帶、溜子司機一人操作多台設備的責任者,皮帶機頭機機尾旋轉部分未設防護設施的責任者;

30)用木料當清掃器,溜子按鈕不自保及電纜接觸瓦斯管路的責任者;

31)無措施用皮帶、溜子運送物料者;

32)火工品、危險品專車運送時未掛安全警示牌的責任者;

33)跟車工站在礦車碰頭上指揮機車頂車者;

34)沒有得到準確信號,司機強行出車者;

35)有故障的設備,未排除故障就強行送電操作者;

36)大巷機車運綜采支架未使用硬件連接裝置的責任者;

37)機動車輛安全裝置失靈,造成事故責任者;

38)機車鈴、閘、灑砂器失靈而繼續使用的責任者;

39)斜坡道處理掉道車或斜坡道停車,絞車司機離開崗位者;

40)斜坡道吊裝、卸車不使用鎖車裝置的責任者;

41)斜巷處理礦車掉道下行側未設阻車器,人員站在下方作業者;

42)斜巷運輸超掛車輛或不帶電放車的責任者;

43)提放車前未認真檢查、清理、造成運行範圍內有人員、材料、障礙物而進行運輸作業的責任者;

44)絞車地錨鬆動、壓柱鬆動繼續使用者;

45)無措施在大巷人力推車者、巷道坡度大於7%而進行人力推車的責任者;

46)運送火工品途中擅自將車停在支護不完好或人員集中區域者;

47)三台及以上電氣集結地點將無滅火設施或皮帶機每隔 50m 不設消防管路的責任者;

48)雙崗崗位操作設備時,無人現場監護者;

49)架空乘人裝置不按規定檢查、檢修或無檢查、檢修記錄者;

50)開關接地極安設不合格、開關整定值嚴重超過規定及開關裏麵有異物;

51)井下電鉗維修工不攜帶停電牌上崗者;

52)鑽機電氣設備距離未封閉的鑽孔不足 5m 以上的責任者;

53)電機對輪缺皮子和螺絲的責任者;

54)戴於套操作電煤鑽、風鑽、錨杆機、鑽機者;

55)局扇未實現“三專兩閉鎖”,“雙風機雙電源”或切換裝置不起作用而強行安排作業的管理者;

56)主扇停止運行,不打開防爆門的責任者;

57)瓦斯抽放孔未封堵造成瓦斯泄漏超限的責任者;

58)瓦斯抽放管路漏氣或積水未處理者;

59)打鑽沒有風水管切換裝置,不預備滅火器或濕棉紗者;

60)因管理不善、風筒漏風、未按要求使用硬質風筒、放炮崩壞風筒等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責任者;

61)采空區及盲巷沒有按規定及時封閉的;

62)不按規定位置設瓦斯監測斷電儀或不及時維修瓦斯監測斷電儀;

63)擅自動用、損壞消防器材的責任者;

64)瓦斯探頭顯示數據超過規定誤差範圍者;

65)不愛惜通風設施者,迎頭風量達不到規程規定要求的責任者;

66)不按規定安設隔爆水槽、壓風自救、防滅火水管、淨化水幕、防塵灑水管路的責任者;

67)不帶自救器入井者;

68)防護裝備不全擅自進入工作場所者;

69)井口檢身脫崗或失職者;

70)因“三違”造成輕傷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71)因“三違”造成影響一個工作麵生產達3小時及其以上事故的責任者;

72)工作麵安全出口不暢通而繼續生產者;

73)設備起吊點因質量缺陷造成支護失效、設備墜落發生事故的責任者;

74)用風鑽打眼未采用濕式操作者;

75)沒有回坑或回煤坑堵塞啟動刮板機的責任者;

76)開口點前後 5m 沒有進行加固支護就進行施工的責任者;

77)透明板成礦燈頭玻璃使用普通玻璃代替的事故責任者;

78)偶然產生的機械傷痕,其寬度與深度達 0.5mm ,其元傷隔爆麵有效長度達不到規定2/3未經請示強行使用的事故責任者;

79)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麵螺栓深度達不到螺栓直徑1倍(銅、鋁、鑄鐵外殼達不到1.5倍)的事故責任者;

80)進線嘴嘴壓緊螺栓上不滿扣或螺栓直徑達不到1倍(銅、鋁、鑄鐵達不到1.5倍)的事故責任者;

81)接線柱、接線座表麵有髒物聚集,影響漏電距離的事故責任者;

82)防爆腔內缺少絕緣蓋板及警告牌的事故責任者;

83)防爆設備本身的接地不符合《細則》要求的事故責任者;

84)輔助運輸安全設施不齊全或失靈強行作業的主要責任者;

85)平巷用絞車拖移設備、備件不設警戒或警戒失誤的事故責任者;

86)斜坡道處理掉道車或斜坡道停車,離升崗位的絞車司機;

87)用螺栓緊固的防爆麵螺栓鬆或動彈簧墊壓不平,螺栓、螺孔滑扣的責任者;

88)普通工種崗位睡覺者;

89)穿化纖衣服入井者;

90)敲幫問頂未設專人觀山者;

91)物料碼放不整齊,影響通風、運輸、行人的責任者;

92)漏貨未及時清掃的責任者;

93)人員與運行中的車輛搶道者;

94)螺旋進線嘴旋進量有效絲扣少於6扣的責任者;

95)線嘴壓緊後沒有餘量的責任者;

96)密封圈部分破裂、缺口的責任者;

97)隔爆麵鏽蝕除鏽後仍留有鏽跡的責任者;

98)隔爆麵上有油漆及雜物的責任者;

99)違反煤岩電鑽電纜頭定期切割製度的責任者;

100)密封圈老化失去彈性,變質起不到密封作用的責任者;

101)擋板厚度小於 2mm 的責任者;

102)下井前未對光學瓦檢器進行調效或不填寫瓦斯牌板的瓦檢員;

103)造成各種設備、設施不完好者;

104)不執行會議紀律和上級指令者及“手指口述”指令者。

三、對外委施工單位的處罰按照以上條款的5倍進行。

四、因“三違”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上述規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03manbetx 處理外,還將對責任者單位按損失費用的1—5倍進行處罰,從當月工資中扣罰。

五、“三違”人員培訓管理辦法

1、“三違”行為的認定

1)凡是認定“三違”人員,必須由認定部門提供書麵“三違”事實,事實認定必須清楚,“三違”事實認定人員簽字齊全,並經“三違”者本人簽字認可;事實認定清楚認定人員簽字齊全但“三違”者本人拒絕簽字的,由“三違”者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可,“三違”事實認定不清,未經“三違”者本人或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可的,不得按“三違”人員處理。

2)已按“三違”人員處理,但本人拒絕簽字並能書麵舉證“三違”事實認定有誤的,認定部門應當進一步及時調查核實“三違”事實,如核實“三違”事實認定確實有誤的,應當予以糾正並做媽解釋勸導工作。

3)已經認定的“三違”人員,由認定部門將“三違”事實認定的書麵材料一或四份,分別交人力資源部、職工培訓中心、“三違”人員所在單位、認定部門存檔。

2、“三違”人員培訓

1)“三違”者單位的黨政領導,對經公司查實的“三違”人員,在交公司處理以前,必須與“三違”人員溝通談話,談話內容要記錄下來,並接受公司檢查。

2)凡被查實的“三違”人員,送職工培訓中心進行強化教育,“三違”者必須填寫“三違”人員幫教表,寫出保證以後不再出現“三違”的承諾書。

3)由培訓中心組織“三違”人員認真學習公司的安全規章製度與法律法規,聽案例宣講,看警示教育片,從中學習提高並找到自身問題,“三違”者在停班學習期間,由職工培訓中心進行考勤,按考勤天數每天10元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按月計發,學習期間不視為出勤,不享受公司生活補助。

4)對“三違”人員要通報亮相,將“三違”人員的姓名、單位、違章經過、認識、相片登載公司宣傳欄上,並在開口宣傳“三違”的危害性。

5)“三違”人員要繳納1000元的保證金,保證金由“三違”人員向公司財務繳納現金或由人資部從本人工資中扣除,若一年內沒有再發生“三違”行為,保證金全額返還本人;若在一年內又發生“三違”現象,保證金不返還。

6)待崗學習的時間按本文規定時間執行,在待崗學習期間,“三違”人員必須聽從培訓中心的安排,遵守學習紀律,認真完成學習任務,對學習認真努力,遵守紀律好,認識錯誤深刻,表現突出,學習效果明顯的“三違”人員,可準其提前完成學業考試的申請,經考試合格者,可提前返崗上班;對態度不端正,學習不認真,不遵守紀律,考試不合格的“三違”人員,視情節輕重應延長學習時間,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7)學習結束,由安全監察部出題,安監部和職工培訓中心監考,對“三違”人員進行考試,考試合格者由人資部安排返崗上班;培訓期認真堅持學習但考試不合格者,給予一次參加下期“三違”人員學習班學習補考的機會,補考學習期間不享受學習補貼,下期“三違”人員學習班未開班前,在家待崗,在家待崗期間不享受公司的任何待遇,因首次考試不合格者參加第二次學習補考仍不合格者的,屬於首次“三違”人員的,可再給一次補考機會;屬於二次“三違”人員的,解除勞動合同。

3、“三違”人員處理:

對一年中發生兩次以內(包含兩次)的“三違”行為人員,按以上規定待崗學習;對一年中發生三次“三違”行為的員工解除其勞動合同。

五、公司發〖200923號文件“關於加強‘三違’管理辦法的通知(試行)”自本文執行時作廢。

六、本辦法自20115月起執行。

富源縣老廠鎮上廠煤礦

編製:餘相明

0一一年 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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