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老廠鄉上廠煤礦“四統一”管理製度
根據上級行業主管及安全監察部門的要求,必須做到:礦燈發放、自救器使用、人員定位識別卡和入井人數相統一(“四統一”),特執行下列管理製度
一、礦燈領退製度
1、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用燈的總人數多10%。礦燈管理人員每月向礦供應部門作出礦燈采購計劃。
2、礦燈應集中統一管理,進行充電、發放。每盞礦燈必須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礦領導及上級部門來礦入井使用備用礦燈,備用礦燈不少於15盞並編號發放。
3、除礦領導外,井下所有作業人員憑本人“礦燈牌”逐一發放礦燈,礦燈管理人員必須如實填寫發放記錄,作業班入井1個小時內,向礦調度值班室彙報當班礦燈發放數。
4、下班30分鍾,所有使用礦燈必須交回燈房。嚴禁下班後礦燈不交回充電房,否則罰款50元/次。在每次下班1小時內,燈房人員必須把沒有還燈人員的名單報告礦調度值班室,並查明原因,公榜處理。
5、礦調度值班人員負責做好礦燈發放情況登記,並與自救器使用、人員定位識別卡和入井人數相對照,發現數字不相符,必須立即查明原因,並處理。
6、礦燈應保持完好,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鬆動、玻璃破裂等失爆情況時,嚴禁發放。發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h。
7、嚴禁使用礦燈人員拆開、敲打、撞擊礦燈。人為原因造成礦燈損壞的,按礦燈原價賠償,並罰款50%。
8、礦燈牌實行專人專燈,嚴禁使用他人礦燈牌代領礦燈,人員變動及時更新礦燈牌發放信息。如因礦燈牌丟失或其他原因造成礦燈丟失,由責任人按礦燈原價賠償,並罰款50%。
1、凡在本礦入井人員必須佩戴自救器入井,為正常合理的使用自救器,以確保在發生災變時能安全脫險。
2、因自救器為一次性使用,各入井人員在入井佩戴時,必須在礦燈房按規定進行編號登記發放,出井後及時交還礦燈房,以備下一班入井人員佩戴入井。礦燈房值班人員必須做好自救器發放記錄,並向調度值班室彙報。
3、礦調度值班人員負責做好自救器使用情況登記,並與礦燈發放、人員定位識別卡和入井人數相對照,發現數字不相符,必須立即查明原因,並處理。
4、井下人員必須在以下情況下使用:
(1)確認井下發火災,瓦斯02manbetx.com
後立即按正確的佩戴方法拆開使用;
(2)如有人誤入廢舊盲巷發生窒息而必須進行搶救時;
(3)在瓦斯突出的掘進工作麵,因停風而來不及撤退發生窒息02manbetx.com
時。
5、工人在未發生第3條中敘述原因時私自拆開自救器,必須照價賠償,拆毀後故意隱瞞事實真象,一旦查實,加罰30—50元的罰款。
6、自救器管理人員(礦燈房值班員)必須做好自救器管理台帳,檢查自救器完好情況,如使用時間超過有效期、受損時嚴禁發放使用。
7、經上級行業主管及安全監察部門認可,在井下各作業點統一存放的自救器,必須按以下製度管理:
(1)存放地點距作業點不超過
(2)存放數是不少於當班作業人數的110%。
(3)由當班安全員檢查自救器完好情況,如使用時間超過有效期、受損時及時更換。並向礦調度值班人員彙報。
(4)存放地點懸掛管理牌板,由當班安全員檢查填寫。
三、人員定位識別卡使用管理製度
1、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攜帶人員定位識別卡,井口入井檢身員檢身時,對未攜帶識別卡的人員禁止其入井。
2、識別卡實行一人一卡並編號,監控中心負責識別卡的使用人個人信息建檔、發放及台帳的管理。
3、監控中心負責對每班人員入井、定位信息在作業班下班30分鍾後向礦調度值班人員彙報,礦調度值班人員負責做好人員定位識別卡信息登記,並與礦燈發放、自救器使用情況和入井人數相對照,發現數字不相符,必須立即查明原因,並處理。
4、識別卡發放後由使用人個人保管,必須保持識別卡完好使用,如個人原因人為損壞、丟失則照價賠償,並加50%的罰款。
四、入井、出井檢身製度
1、井口檢身工必須對所有出、入井人員進行搜身檢查。並做好相應記錄。
2、井口檢身工對每班入井人員檢身情況、入井人數在作業班上班1時內向礦調度值班人員彙報,礦調度值班人員負責做好入井人數登記,並與礦燈發放、自救器使用情況和人員定位識別卡信息相對照,發現數字不相符,必須立即查明原因,並處理。
3、所有出、入井人員都必須接受搜身檢查,並配合檢身人員的工作。
4、入井人員必須穿好水靴,戴好安全帽,並隨身攜帶好自救器、人員定位識別卡和礦燈,嚴禁穿化纖衣服,否則不得入井。
5、嚴禁攜帶煙草、易燃、明火等危險品的人員入井,嚴禁非專職放炮工攜帶雷管、炸藥入井。同時對專職放炮工攜帶的雷管、炸藥進行入井、出井檢查,做好相應記錄。
6、對喝酒、精神不正常及精神不振人員,嚴禁讓其入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