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處理
1.煤礦重大災害事故的特點
2.重大事故搶險救災的中堅力量——救護隊
3.處理重大事故工作的指揮原則
4.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與其它事故不同之處
5.處理煤與瓦斯突出的關鍵
6.突出事故發生後,指揮人員應果斷做出決策
7.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處理案例分析
1. 煤礦重大災害事故的特點(1)
各個礦井,甚至在同一礦井的不同時期,由於自然條件、生產環境和管理效能不盡相同,是否發生事故,具有偶然性。即使發生重大災害事故,因主客觀條件不同,其發生原因和發展過程具有獨特性,造成的後果也不盡相同。然而,就總體而言,所有重大災害事故都有其共同的特性。即:突發性、災難性、破壞性、繼發性。
1. 煤礦重大災害事故的特點(2)
1.1 突發性
重大災害事故往往是在瞬間突然發生的。它在人們心理上造成的衝擊最為嚴懲最容易出現措手不及,使指揮者難以冷靜、理智的考慮問題,難以製訂出行之有效的救災措施,在搶險救災的初期容易出現指揮失誤,造成事故擴大。
1. 煤礦重大災害事故的特點(3)
1.2 災難性
造成多人傷亡或使井下眾多人員的生命受到嚴懲威脅,若指揮決策失誤或救災措施不得力,往往會釀成重大的惡性事故。
1. 煤礦重大災害事故的特點(4)
1.3 破壞性
重大事故發生後,往往使礦井生產係統遭到嚴懲破壞。它不但使生產中斷,井巷工程和生產設施損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同時,給搶險救災也增加了難度。特別是通風係統的破壞,使有毒有害氣體大範圍的擴散,會造成更多人員的傷亡。
1. 煤礦重大災害事故的特點(5)
1.4 繼發性
在較短時間內重複發生同類事故或誘發其他事故,稱為事故的繼發性。例如,火災可能誘發瓦斯煤塵爆炸,也可能引起再生火源;爆炸可能引起火災,也可能出現連續爆炸,煤與瓦斯突出可能在同一地點發生多次突出,也可能引發瓦斯爆炸。事故繼發性的存在,就要求指揮者在製定救災措施時多作些預想,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現繼發性事故。而且,一旦發生繼發性事故,能胸有成竹的作出正確的決策,不能“顧此失彼”,不能隻顧處理目前發生的事故,不顧及事故的發展變化。
1. 煤礦重大災害事故的特點(6)
正是由於存在上述特性,就要求指揮者在重大災害事故麵前,冷靜、理智、全麵地考慮問題,提高指揮決策能力,有針對性的作出正確決策,以減少事故的損失。國內外某些煤礦在重大災害事故的突然衝擊下,指揮者缺乏應有的救災知識或缺少冷靜、缺乏預想,出現指揮失常,使事故擴大的案例多次發生,這些血的教訓應引起足夠的重視。請看下述案例。
1. 煤礦重大災害事故的特點(7)
例:四川同華煤礦,1960年5月14日煤與瓦斯突出,突出煤1000噸,突出瓦斯11.28萬立方米。突出的瓦斯逆風流衝出進風平硐,細煤粉和瓦斯巨風衝向天空,開成黑色卷風。井口地麵人員見此狀驚呼“井下爆炸了”,礦領導急令主要通風機停轉,停風時間達半個小時,處於突出瓦斯氣流中的人員,困於無風的狀態之中,形成全井性窒息死亡,結果當場死亡124人,6名傷員因醫治無效也死亡了。如此慘重的傷亡事故,是礦領導在突發事故之際,判斷災情錯誤,導致作出錯誤的停風機命令造成的(事故調查分析指出,死亡人數中的60%的人員是因停風機造成的)。
2.重大事故搶險救災的中堅力量——救護隊
礦山救護隊是處理礦井火災、瓦斯、煤塵、水、頂板(五大災害)等災害的專業隊伍,是職業性、技術性組織。礦山救護隊實行軍事化管理,是煤礦重大事故搶險救災的中堅力量。
2.1 礦山救護隊的主要任務
2.2 輔助救護隊的主要任務
2.3 礦山救護隊指戰員的主要職責
2.1 礦山救護隊的主要任務
① 搶救井下遇險遇難人員;
② 處理井下火、瓦斯、煤塵、水和頂板等災害事故;
③ 參加危及井下人員安全的地區性麵滅火工作;
④ 參加排放瓦斯、震動性放炮、啟封火區、反風演習和其他需要佩帶氣氛呼吸器的安全技術工作;
⑤ 參加審查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協助礦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隱患的工作。
2.2 輔助救護隊的主要任務
① 做好礦井事故的預防工作,控製和處理礦井的初期事故;
② 引導和救助遇險人員脫離災區,積極搶救遇險遇難人員;
③ 協助礦山救護隊完成礦井事故處理工作。
2.3 礦山救護隊指戰員的主要職責
① 發揚英勇頑強、吃苦耐勞、舍己為公、不怕犧牲的精神,全心全意為煤礦安全生產服務;
② 參加戰備訓練與值班工作,堅守崗位,隨時做好出動的準備;
③ 服從命令,聽眾指揮,勇敢果斷,積極參戰,完成搶救和其他各項戰鬥任務。
3.處理重大事故工作的指揮原則
礦井發生重大事故後,必須立即成立搶救指揮部,礦長任總指揮,礦總工程師為第一助手,礦山救護隊長為指揮部成員。礦山救護隊長對救護隊的行動具體負責、全麵指揮。礦山救護隊長與總指揮意見不一致時,可報上級領導,根據有關安全法規進行處理(《煤礦救護規程》第76條)
4. 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與其它事故不同之處
①瓦斯來源充足,並且瞬間湧出量很大、濃度很高。不但能順風流向回風蔓延,而且能逆著風流向進風方向蔓延,甚至逆流到進風井。
②突出的瓦斯能形成衝擊氣浪破壞通風係統,突出的煤岩能堵塞巷道。因而,造成通風混亂,不利於人員的撤退和救災。
③突出的高濃度瓦斯,開始時不會立即發生爆炸,但在一定供氧條件下可能遇火源引起燃燒。如果通風供氧使瓦斯濃度降低到爆炸界限以內,遇火源會引起爆炸。這就要求在處理事故過程中嚴格火源管理。
④在處理事故過程中,如果需在突出煤層中掘進巷道用於救人或恢複通風,仍必須采取防突措施。
⑤突出後,有可能在同一地點發生第二次、第三次突出。因此在處理事故過程中,必須嚴密監視,注意突出預兆,防止再次突出擴大事故。
5.處理煤與瓦斯突出的關鍵
根據災區情況迅速搶救遇險遇難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注意突出預兆,防止再次突出擴大事故,嚴格火源管理,防止發生瓦斯爆炸。
6. 突出事故發生後,指揮人員應果斷做出決策(1)
① 發生突出事故時,要慎重考慮災區是否停電。切斷災區和受影響區的電源,但應在遠距離斷電,防止產生電火花引起爆炸。當瓦斯影響區遍及全礦時,要慎重考慮停電後會不會造成全礦被水淹的危險?若不會被水淹,則應在災區以外切斷電源。若有被水淹的危險,應加強通風,特別是加強電器設備處的通風,做到“送電的設備不停電,停電的設備不送電”。
② 撤出災區和受威脅區的人員。
③ 派人到進、回風口及其50m範圍內檢查瓦斯、設置警戒,熄滅警戒區的一切火源,嚴禁一切機動車輛進入警戒區。
④ 派遣救護隊佩帶呼吸器、攜帶滅火器等器材下井偵察情況,搶救遇險人員、恢複通風等。
⑤ 要求災區內不準隨意啟閉電器開關,不要扭動礦燈開關和燈蓋、嚴禁監視原有的火區、查靖突出後是否出現新火源,防止引爆瓦斯。
6. 突出事故發生後,指揮人員應果斷做出決策(2)
⑥ 發生突出事故後不得停風和反風,防止風流紊亂擴大災情。並製定恢複通風的措施,盡快恢複災區通風,並將高濃度瓦斯繞過火區和人員集中區,直接引入總回風道。
⑦ 組織力量搶救遇險人員。安排救護隊員在災區內救人,非救護隊員(備有隔離式自救器)在新鮮風流中配合救災。救人時本著先明(在巷道中可以看見的)後暗(被煤岩堵埋的),先活後死的原則進行。
⑧ 製定並實施預防再次突出的措施。必要時撤除救災人員。
⑨ 當突出後破壞範圍很大、巷道恢複困難時,應在搶救遇險人員之後,對災區進行封閉。
⑩ 若突出後造成的火災或爆炸,則按處理火災或爆炸事故進行救災。
7.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處理案例分析
1975年8月4日4時30分,某礦二水平皮帶運輸大巷掘進工作麵揭煤時,發生了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炭1500噸,沼氣44萬立方米,並在一水平引起四起瓦斯爆炸,造成嚴重後果。
7.1 礦井概況
7.2 事故處理過程
7.3 事故原因分析
7.1 礦井概況
該礦井1961年4月投產,原設計生產能力0.45Mt/a,實際年產量70萬t;礦進通風係統西部為中央邊界式;東部為對角式;礦井瓦斯相對湧出量為20m3/t,絕對湧出量達94m3/min,主副井進風,東、西兩風井出風,全礦實行分區通風;使用架線式電機車運輸。事故區域的通風係統如下圖所示。
某礦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示意圖
1-立井;2-副井;3-西風井;4-東風井;5-西上山;6-軌道上山;7-西一皮帶上山;8-東一軌道上山;9-總回風;10-東二軌道上山;11-一水平運輸大巷;12-東一變電所;13-軌道下山;14-皮帶下山;15-二水平東大巷;16-二水平東皮帶運輸大巷;17-回風下山
7.2 事故處理過程(1)
該礦一水平生產、二水平基建。事故發生在二水平東部皮帶運輸大巷16的掘進工作麵。7月13日該工作麵在由頂板一側用震動性放炮揭煤時,二水平總進風量為1440m3/min,其中皮帶下山14進風970m3/min,軌道下山13進風470m3/min ;在回風下山17與皮帶運輸大巷16相連的回風斜巷口檢查瓦斯濃度為0.8%,一小時後檢查瓦斯濃度為0.5%;便開始裝岩掘進;8月1日瓦斯濃度無甚變化;8月2、3日瓦斯濃度較高(最高達3.8%),掘進放炮工作繼續進行; 8月4日零點班開始工作前,該工作麵上幫露出煤層0.8m,下幫露出0.3m;2點30分工人開始工作,裝岩20車,支棚子兩架,打上幫岩石眼12個,4時30分放炮,炮響後,工作麵出現了連珠炮式的響聲,發生了煤與瓦斯突出。突出的煤炭衝跨了該皮帶運輸大巷內的兩道反向風門填滿該皮帶大巷65m和回風斜巷180m,破壞了二水平的通風係統;突出的瓦斯由皮帶和軌道下山逆風流750m衝到一水平運輸大巷11,延續時間約1小時;衝到井底車場的瓦斯沿一水平運輸大巷向東西翼擴散,波及到東大巷的長度約4Km,瓦斯濃度達6%;西大巷約1.5Km,1.3%,在一水平發生多處瓦斯燃燒和爆炸,有明顯爆炸痕跡的有東一軌道上山8下口、東一變電所12、1141工作麵開切眼和東二軌道上山10上口等四處,由於燃燒和CO中毒,使事故後果更加嚴重。
7.2 事故處理過程(2)
礦務局救護隊到達事故礦井後,在了解事故情況的過程中,得知井下尚有多人還未撤出礦井,認為事故嚴重,即召請附近礦井的10個救護小隊和輔助救護隊員,為搶救人員和處理事故作好充分準備。
按當時《礦山救護隊戰鬥條例》的規定,在處理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時,要迅速切斷通向災區的電源。但在偵察災區時發現,二水平皮帶大巷掘進麵的局部通風機和二水平的水泵仍在運轉,如果按照規定切斷通向災區的電源,二水平40m3/min的湧水將無法排出,很快會將下山淹沒,搶救人員和和處理事故將無法進行;如果不切斷通向災區的電源,電氣設備在瓦斯濃度超過爆炸下限的情況下運轉,一旦電氣設備或供電線路產生火花,就會引起瓦斯爆炸。經救災指揮部研究決定:開的不停,停的不開。使局部通風機和水泵在瓦斯濃度超限的情況下運轉,並未發生火花。《煤礦救護規程》(1995年版)第168條:發生突出事故,要慎重考慮災區是否停電。
7.2 事故處理過程(3)
當救護隊將災區情況(事故地點、通風係統毀壞情況、瓦斯濃度、遇難人員的位置、數量等)偵察清楚以後,即按救災指揮部部署進行搶救。與此同時,救護隊拆除了原設於皮帶下山14中的風簾,增大了皮帶下山的進風量;擴大了水泵硐室回風巷道調節風窗的斷麵,加速排除水泵硐室的瓦斯,清理皮帶大巷掘進麵回風巷堵塞的煤岩;修複了二水平皮帶大巷的反向風門。經過30個小時搶修,全部恢複了突出區域的通風係統,為恢複生產創造了條件。
7.3 事故原因分析
這次突出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①這次突出事故屬特大強度的突出,以往礦務局根據曆次突出強度製定的措施這次不適應;
②在該巷道掘進時,用煤門由頂板揭露煤層進入底板,揭煤時未發生突出,而且瓦斯變化不大,因而沒有采取更有效的防範措施,以致在放炮時發生了突出;
③采取的防範措施,執行不夠徹底,在揭煤之前,雖然也打了超前排放鑽孔,但深度不夠,在三個超前鑽孔中,隻有一個超過了超前5m的規定,其餘兩個僅有3m,也沒有及時補鑽,致使瓦斯沒有充分的排放和降壓;
④礦井許多重要電氣設備不符合《規程》要求,該礦屬突出礦井,而一水平運輸大巷卻使用架線式電機車運輸,東一上山變電所也安裝了一台非礦用變壓器,當突出瓦斯到一水平運輸大巷後,受電弓子滑致力產生火花,東一上山變電所的非礦用變壓器線柱接線鬆動,均先後引起瓦斯爆炸,增加了事故的嚴重程度;
⑤個體防護設備缺乏,也是這次事故傷亡嚴重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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