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狗万manbet官网 !

郭屯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彙編

作者:佚名 2012-05-10 21:31 來源:本站原創

  郭屯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彙編

  二00九年十二月

  目 錄

  魯能菏澤煤電公司 1

  LUNENGHEZECOAL&POWERCO.,LTD. 1

  郭屯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彙編 1

  二00九年十二月 1

  一、安全辦公會議製度1

  二、安全目標管理製度1

  三、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4

  四、安全質量標準管理製度 9

  五、安全教育與培訓管理製度11

  六、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製度 16

  七、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18

  八、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18

  九、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21

  十、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29

  十一、煤礦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製度 40

  十二、安全獎懲製度 41

  十三、井口上下井人員清點檢身製度 43

  十四、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管理製度43

  十五、02manbetx.com 統計報告製度 46

  十六、爆破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47

  十七、02manbetx.com 03manbetx 處理製度 51

  十八、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製度 52

  十九、礦井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製度 57

  二十、郭屯煤礦領導幹部下井帶班製度 62

  二十一、郭屯煤礦領導幹部安全生產值班製度 65

  二十二、安全風險抵押金製度 66

  二十三、職工工傷申報製度 68

  二十四、煤安標誌產品管理辦法 72

  二十五、煤礦井巷維修製度 74

  二十六、安全儀表檢驗製度 76

  二十七、重大危險源監管製度 77

  二十八、設備、設施檢查及維修製度 79

  二十九、重大事故隱患彙報製度 82

  三十、郭屯煤礦安全生產事故舉報製度 85

  三十一、安全信息閉環管理製度 88

  三十二、地測設備、工具使用、保管、發放製度 94

  三十三、地測資料、技術報告等的審批製度 95

  三十五、地測專業生產安全聯係製度 97

  三十六、地測資料定期03manbetx 、保管、 提供製度 102

  三十七、地測工作質量、事故03manbetx 製度 106

  三十八、防治水事故隱患排查製度 107

  三十九、水情水害預報製度 109

  四十、瓦斯管理製度 110

  四十一、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116

  四十二、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117

  四十三、通風安全監控管理製度 119

  四十四、郭屯煤礦井下爆破管理製度 122

  四十五、郭屯煤礦雨情觀測製度 125

  四十六、郭屯煤礦井下火災及雨季“三防”撤人演習製度 127

  一、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一.總 則

  1.為加強安全管理,明確安全責任,保證安全工作落到實處,實現安全辦公會議規範化、製度化、程序化,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關於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116號)等規定,製定本製度。

  2.定期召開安全辦公會議的目的: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關於“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的規定,落實職能機構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加強安全工作管理,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實現礦井安全生產目標。

  3.為適應礦井安全生產動態,綜合安全生產狀況,檢查安全工作實效,及時製定相應的安全生產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保障礦井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發生。

  4.每月舉行一次;不得隨意取消或延遲。

  5.會議主要議題

  (1)由安監處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傳真電文、文件、會議精神、事故通報等。

  (2)由安監處彙報安全工作總結計劃安排,通報安全檢查、管理人員三項指標完成情況等考核情況,需協調的安全問題等。

  (3)礦屬各職能科室、工區負責人,提出當前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抓好安全工作的措施

  (4)03manbetx 當前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確定次月安全管理重點及如何抓好下一步安全工作的具體措施

  6.安全辦公會議主題要突出,議題要明確,要結合現場實際,抓住重點,講求實效,研究、安排工作要全麵,責任落實到具體單位。

  二.組織機構

  組 長:礦長

  副組長:安監處長、副礦長、總工程師

  成 員:礦副總工程師、各科室、區隊負責人

  三.組織機構的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令和安全工作會議精神。

  2.認真聽取、掌握各職能部門關於“三大01manbetx ”的執行情況,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和安全工作開展情況,研究分析存在的問題、隱患,討論製定解決處理措施、辦法,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限定時間落實整改。

  3.研究落實“一通三防”專項治理及安全技措資金的投入,不斷提高礦井安全裝備水平。

  4.對發生各類重大及未遂事故進行分析、討論,落實對事故責任者及嚴重“三違”人員的處理意見,吸取教訓,製訂防範措施。

  5.檢查上一次安全辦公會議確定工作事項的落實情況。

  6.適時研究、製訂具有針對性、可行性的群眾性安全生產活動,努力推動礦井安全生產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會議內容及程序

  1、安全辦公會的主要內容:總結當月的安全工作,傳達上級的有關安全工作會議精神,彙報上次安全辦公會安排工作的落實情況,近期安全生產重點工作的安排,其他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

  2.礦每月至少組織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持召開。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如有特殊情況不能主持召開,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委托人主持召開。

  五.會議製度

  1.礦定期召開安全辦公會,特殊情況需召開或變更時間地點時另行通知。

  2.礦安監處負責做好安全辦公會議記錄,會後對研究確定的事項形成會議紀要,發至有關單位傳達貫徹執行。

  3.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安全辦公會,認真準備書麵會議材料,並提交會議。

  4. 安全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各區隊、科室負責人必須認真組織落實,按要求完成。

  5.安全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安監處進行跟蹤監督檢查,對不落實或落實整改不力的要及時督促責任單位或人員進行整改。

  六.責任追究

  1. 凡應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按照會議通知時間準時到會,不得遲到或無故缺席,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須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並委派其他人員參會。否則每人次罰款100元。

  2. 各職能科室彙報本月度隱患治理情況及存在的隱患、下月度隱患情況要真實,否則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200元。

  3. 各單位不按照安全辦公會議決定要求治理安全隱患的,對單位負責人進行處分,並視情節輕重,給予200元以上的罰款。

  二、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企業安全管理製度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精神,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調動我礦各單位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圓滿實現公司安全目標,特製定安全目標管理製度。(每年要依據公司下達的安全指標,結合礦井實際,年初以行政文的形式下達年度安全生產的具體目標和考核細則。)

  一、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的主要內容

  安全生產考核目標包括安全奮鬥目標和安全工作目標兩部分:

  (一)安全奮鬥目標

  1、井下杜絕重傷以上人身責任事故及一至三級非人身責任事故。

  2、地麵實現“兩無兩杜絕”:無火災事故、無有毒有害氣體(液體)泄漏(火工品丟失或被盜)、爆炸事故;杜絕重傷及以上人身責任事故,杜絕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及以上的生產責任事故。

  3、工程質量達到《煤礦安全質量標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標準,工程合格率達到100%,優良率達到85%以上。

  (二)安全工作目標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建立和完善本單位安全生產控製指標體係,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製定以安全生產責任製為主要內容的各項安全管理製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自我檢查、自我考核、自我激勵、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安全生產長效機製,確保安全生產。

  2、把安全工作列入本單位的主要議事日程,堅持安全工作例會製度,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安全問題,對安全工作有目標、有重點、有布置、有檢查、有落實、有總結

  3、各級管理人員要深入基層,掌握本單位万搏manbet体育官网 ,對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采取針對措施予以解決,有效遏製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4、加強基礎工作,組織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5、要把“一通三防”工作作為本單位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認真貫徹落實《山東省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堅持“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方針,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搞好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鑒定等“一通三防”基礎工作。

  6、結合礦井實際,製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實施演練;發生事故後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並積極組織搶救,協助事故的調查處理;

  7、結合礦井實際,製定安技措工程項目計劃,按照有關政策足額提取安技措費用,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保證安技措項目按時完成。

  8、完成年度安全培訓計劃和單項業務培訓計劃,按規定組織各級人員的安全培訓,實現全員持證上崗。

  9、抓好安全整治工作,加強領導,針對安全生產中的薄弱環節和問題,製定整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把安全專項整治引向深入。

  10、加強安全文化建設,將安全文化植入安全管理之中,通過安全理念滲透和安全行為養成,內化思想,外化行為,全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11、充分發揮黨、政、工、團、保衛、家屬等各級組織和職能部門的作用,積極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群眾性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構建安全生產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2、針對安全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深入實際,調查分析,不斷總結和提煉蘊藏在群眾安全生產實踐中最本質、最具有代表性和規律性的好思路、好做法、好經驗,並把它升華為理論,推動安全管理工作創新。

  13、完成公司下達的其它工作任務。

  二、安全生產目標的考核、獎勵

  (一)礦安監處、經管科組成考核組,按月、季、年度對各單位完成安全目標情況進行考核。

  對實現安全奮鬥目標的單位,按規定(年度獎懲文件)兌現安全獎勵。

  完不成考核目標的的單位,按規定(年度獎懲文件)進行處罰。

  (二)對完成年度安全控製指標和安全工作目標、評為公司、集團公司以上安全生產先進的單位,要給適當的獎勵。

  完不成年度安全控製指標時,在實施行政責任追究的基礎上給予通報批評。

  三、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1.為全麵貫徹落實國家《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加強礦安全資金的投入、使用和管理,特製定本製度。

  2.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專門用於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投入的資金。

  3.安全費用具體使用範圍是:

  3.1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

  3.2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係統與抽放係統支出;

  3.3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支出;

  3.4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

  3.5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支出;

  3.6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3.7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3.8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升)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3.9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係統支出;

  3.10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4.礦成立“安全投入保障領導小組”,由礦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生產、安全、技術的礦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安全資金的計劃、使用、監督和管理。要按月提取、專款專用不準挪作它用。

  5.每年年底有工程計劃部門編製下一年度“年度安全費用投入計劃”,上報公司領導批準後,在下一年年初下達。

  6.財務部門每年按照“年度安全費用投入計劃”按每月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全年安全費用資金,建立專門台帳,專戶貯存,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7.各單位、分口要根據年度安全費用項目和資金計劃組織實施。

  8.每季度末各單位要把本單位安全費用項目和資金使用完成情況彙總到礦,由礦上報公司有關部門。

  9.各單位要相應建立安全費用投入項目和資金專門台帳,原始票據加蓋“安全費用專用章”後,妥善保存,交公司財務部列入安全費用專項帳目,做到票據、帳目一致,查找方便。

  10.安全投入的管理及實施要納入重要工作議事日程。各單位要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礦長負全麵責任;分管副職對安全投入工程的實施負直接領導責任;各有關科室負責安全投入工程的施工管理、竣工驗收;安全投入工程所需資金由相關部門報財務部審批;所需設備、材料的供應由相關部門報公司供應部門審批保證;安監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12.安全投入工程項目與資金計劃下達後,各單位要嚴格按計劃組織實施。計劃項目有變更時,要提前向公司分管部(科)室彙報,經研究同意後方可實施,並依此作為安全投入工程實際完成的考核依據。供應部門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和生產需要組織貨源並對產品質量負責,建立帳目。

  13.對重點安全投入工程要早準備、早落實、早實施,確保安全投入工程保質保量,按期完成。

  14.安全投入工程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前,礦要組織有關科室負責人員,依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15.各單位對投入使用的安全設備及設施要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

  16.對安全投入工程計劃執行情況,礦要定期召開安全投入工程完成情況平衡會議。及時了解掌握各單位安全投入工程項目進展情況及資金落實情況,解決工程進行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安全投入工程計劃的落實。

  四、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一.總則

  1.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嚴格落實公司提出的各項安全生產目標,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秉承“從零開始,向零奮鬥”的安全理念,全麵實施安全生產工作的規範化、精細化和標準化,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建設本質安全型企業。

  2.以“手指口述”操作法為切入點,全力實施本質安全管理體係,狠抓生產現場過程控製及標準化基礎工作,全麵加強生產現場、重點工程各環節及細節管理, 進一步采取針對性措施,強化現場安全質量管理,注重提高員工操作技能,夯實安全基礎工作。

  3.標準化工作要本著起步高、標準高,打造具有郭屯煤礦特色特點的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確保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走在魯能集團公司的前列。特製定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二.機構設置及職責

  1.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

  組長:礦長

  副組長:生產礦長、安監處長

  成 員:礦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副總工程師,標準化辦公室成員,各職能科室主要負責人。

  職責:

  (1)組織領導質量標準化標準的製定和完善

  (2)領導、指導和監督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開展

  (3)研究解決質監辦提請工作中的疑難問題。

  2.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設在安監處,安監處副處長戴德勝任辦公室主任

  職責:具體負責全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日常組織檢查驗收和考核評優工作以及其他相關的工作。

  3.質量標準化辦公室下設六個檢查組:

  (1)采掘檢查組,技術科負責,負責檢查驗收采煤、掘進專業,並給予打分;

  (2)機電運輸組,機電科負責,負責檢查驗收機電、運輸專業,並給予打分;

  (3)通防組,通防科負責,負責檢查驗收通防專業,並給予打分;

  (4)地測防治水組,地測科負責,負責地測防治水專業的檢查驗收打分工作;

  (5)安全管理組,安監處負責,負責安全管理、隱患排查工作,並給予打分;

  (6)調度組,調度中心負責,負責調度專業的檢查驗收及打分工作。

  三.安全質量標準化執行標準

  我礦2010年將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安全管理、調度八個專業納入達標規劃,執行標準為:

  1.山東魯能集團2006年製定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

  2.菏澤煤電開發公司2005年製定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實施細則》;

  四.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製度

  1.實行生產口幹部包頭包麵責任製:

  (1)明確各頭麵的承包人,報質監辦備案;

  (2)承包人執行責、權、利等同的激勵機製,根據工作麵的達標難度進行獎勵,重獎重罰。

  (3)承包人對所承包的工作麵質量標準化工作、本質安全體係、手指口述實施、生產現場各環節及細節管理全麵進行督查,提高操作層質量標準意識、操作技能、危險源辨識、風險預控能力;

  (4)承包人負責每次檢查的所有業務,負責每次檢查的陪檢工作,負責每次標準化檢查問題、隱患的落實整改、複查及抽查工作。

  2.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會議:

  (1)礦質量標準化檢查由質量標準化辦公室組織,每月檢查三次,所有檢查一律在動態中進行,檢查時間由標準化辦公室在生產會或早會上通知各單位負責人,由各單位負責人通知其他人員,按時參加會議。

  (2)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人員由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檢查組、質監辦有關人員及安監、基層區隊隊長、主管技術員組成。

  (3)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會議由標準化辦公室主任主持,具體安排檢查要求、檢查重點、注意事項、各專業分組情況及檢查人員分組情況等。有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領導進行補充,保證組織嚴密,安排到位,突出重點,查出實效。

  3.現場檢查:

  (1)礦副總以上領導帶班人員、重點工程跟班人員、區隊帶班人員及入井管理人員每班對各生產現場全過程進行監控,重點監督檢查操作人員的操作技能、標準化標準執行情況,01manbetx 措施現場落實情況,危險源辨識、風險預控及“手指口述”的實施情況,從基礎抓起,切實提高操作層的綜合素質和安全意識,做到各項管理工作基礎牢固。同時,安監處主要負責人要將各生產現場監督檢查時存在的問題在礦早會會上進行通報,並跟蹤落實;

  (2)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工作,實行動態檢查,執行“誰檢查、誰負責,誰打分、誰簽字”的原則;

  (3)基層各區隊負責人必須安排好本隊安全質量達標工作相關事宜,積極配合檢查,並安排好陪檢人員,攜帶好檢查工器具。

  (4)各檢查組必須對照標準認真檢查,並做好相關記錄。

  (5)各專業檢查覆蓋麵必須達到100%,因特殊原因出現漏檢時,該專業檢查負責人必須在一周內組織相關人員重新進行檢查,確保不留死角。

  (6)各專業檢查組必須現場將檢查情況向受檢單位當麵交待清楚,以便施工單位及時落實現場存在的問題。

  (7)各專業檢測組檢查結束後,必須於當日將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報標準化辦公室,由標準化辦公室下發問題隱患整改通報,要求各施工單位按期處理。

  (8)各專業檢查組必須在安監處組織下積極配合安排檢查事項,並彙總檢查情況以電子版和文字版形式報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各專業主管礦領導與標準化辦公室共同進行督察。

  五.檢查通報會

  1.每次檢查結束後,次日召開檢查通報會進行通報,具體時間由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在檢查會上通知。

  2.被檢單位負責人、技術員及各檢查小組的所有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如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者,必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3.會議時間確定為l小時,與會人員必須提前準備好自己的發言材料,做到語言精練、言簡意賅,既能充分反映出所檢查工作麵存在的問題,又能節約時間,對準備或檢查不充分,會議主持人有權終止其彙報,並進行考核。

  4.對於達標檢查時發現的問題,各檢查組組長必須參照考核標準提出處罰意見、具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日期。

  5.通報會結束後,由標準化辦公室就檢查存在的問題、達標情況處罰情況等寫出會議紀要通知相關單位。對於檢查提出的罰款由標準化辦公室統計上報經管科,按照經管科製定的績效考核標準給予考核。

  6.各專業檢查組必須按照會議紀要要求,跟蹤落實檢查出的問題,對逾期不整改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考核。

  7.受檢單位在通報會結束後,按整改期限及時安排整改工作麵存在的問題,經承包人複查後按照會議紀要的要求將整改落實情況上報礦標準化辦公室,上報的整改落實情況必須有承包人親自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否則,嚴格考核

  六.質量標準化動態檢查

  1.質量標準化辦公室組織每月對各專業至少一次動態抽查。

  2.各專業組必須積極配合質監辦抽查工作,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檢查、打分評級,將問題記錄在標準化辦公室設置的抽查記錄本上。

  3.各專業組對查出的問題於當日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對工程質量低劣影響安全的工作麵,有權停工處理,按標準化考核規定進行處罰,並報主管領導與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備案,作為各區隊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依據。

  4.標準化辦公室負責對各專業檢查小組抽查情況進行統計並考評。

  七.獎懲辦法

  1.考核辦法:

  (1)不按時參加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會和通報會,每人次罰款100元;無故不參加檢查會和通報會罰款200元,無故不參加現場檢查罰款300元。

  (2)基層各區隊負責人沒有安排好陪檢人員或沒有攜帶檢查工器具,對區隊主要負責人每次罰款300元。

  (3)各專業檢查組不認真,走過場,檢查結果現場反差大或發現的問題不督促整改,由標準化辦公室對該專業檢查組根據情節進行嚴格考核。對專業檢查組主要負責人罰款300元。

  (4)各專業檢查組沒有按照會議要求進行全麵檢查,出現漏項,每次罰款200元,其中組長承擔100元。

  (5)各專業小組,記錄不規範或不認真,評分表執行標準不嚴或執行標準有誤,每次罰款300元,不及時向質量標準化辦公室上報相關記錄,每次罰款100元;將記錄本丟失,罰款500元。

  (6)沒有按照要求進行安全質量標準化抽查,每缺一次罰款200元,其中,組長承擔100元。

  (7)受檢單位沒有按時安排整改工作麵存在的問題,每條罰款300~500元,其中,隊長承擔罰款的40%;有特殊原因對於解決不了的問題,必須以書麵形式經分管領導簽字後上報標準化辦公室協調解決。沒有按照會議紀要要求將整改落實情況上報礦標準化辦公室,每推遲一天,罰款200元。

  (8)承包人員每月對所承包的工作麵,入井檢查次數不得少於6次,每少一次罰款200元。

  (9)對在集團公司等上級質量標準化檢查中存在的人為原因造成的問題每條罰本單位200元,其中,區長、隊長承擔120元,包頭包麵組長罰款50元,組員各罰款30元,礦主管領導罰款50元。重複出現的問題,每條罰本單位1000元,其中,區長、隊長承擔40%,包頭包麵組長罰款150元,組員各罰款60元,礦主管領導罰款100元。對現場存在的“三違”現象,安監處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10)對安全質量標準化覆蓋的單位或專業,上級檢查出現降級的,每降一級罰本單位20000元,其中,區長、隊長各承擔3000元,對承包人組長罰款2000元,組員罰款1000元,分管礦領導罰款2000元。

  (11)對安全質量標準化覆蓋的單位或專業,在礦或上級檢查中,各達標專業在達到95分—96分、每增加0.5分;96分—97分、每增加0.3分;97分—98分、每增加0.2分;98分以上、每增加0.1分;獎勵區長、隊長各1000元,承包人組長獎勵800元,組員獎勵500元,分管礦領導獎勵800元。

  (12)單位罰款由礦標準化辦公室彙總報經管科統一考核,個人罰款自接到罰款通知單後3天內交經管科。否則,每超l天加罰100元。

  2.實行質量標準化風險抵押金管理:

  對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安全管理、調度八個專業的礦分管領導、承包人、相關單位的區隊長實行風險抵押管理,個人風險抵押金交標準化辦公室統一管理。

  3.創建質量標準化、本質安全型紅旗區隊評比活動:

  (1)每月對各單位安全管理(包括風險預控、手指口述的實施情況)、礦標準化抽查檢查和上級標準化檢查得分及存在問題數、文明生產、三違等七個方麵考核,經過綜合評比最後在采掘隊和輔助單位各評出1名質量標準化、本質安全型紅旗區隊,給予獎勵20000元,並發給紅旗,連續獲得本質安全型紅旗區隊每延長一月增加10000元獎勵。

  (2)每月在質量標準化、本質安全型紅旗區隊評比中,選出最差單位發給黃旗召開現場會,並罰款10000元。同時,組織開展質量標準化、本質安全型紅旗區隊差的單位,到開展好的單位學習,取長補短,促進全礦構建質量標準化、本質安全型礦井水平的提高。

  4.在每次組織的質量標準化達標驗收檢查中,質監辦、檢查組能盡職盡責,組織得力,檢查全麵,督察有力,成效顯著,沒有引起受檢單位太多的意見,對參加檢查的人員每人次獎勵200元。

  八.中間工程驗收及竣工驗收

  1.掘進工作麵中間工程驗收以及竣工驗收,各相關單位都必須參加,執行“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出現問題時嚴肅處理。

  2.執行優良、合格兩步單價的計算方法,優良按100%結算,合格按85%計算,不合格工程一律不予結算,經管科要嚴格把關,真正體現優質高效的質量意識。

  九.其他

  1.各專業檢查組組長由相關負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

  2.各專業檢查組組長要每一季度組織召開專業驗收專題會議,提請驗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研究解決的方法,審定質量標準化標準等;分管領導和安監處負責監督。

  3.各施工單位必須認真製定本單位的達標規劃和保證措施,措施必須有力、切實可行,要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達標工作,並於元月30日前將達標規劃和保證措施報標準化辦公室。

  五、安全教育與培訓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提高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必須加強對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升職工綜合素質和勞動技能,強化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主保安能力,達到減少傷亡事故的目的,特製訂本製度。

  第二條 全礦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先培訓、後上崗”的製度。

  第三條 本製度適用於郭屯煤礦所有單位及員工。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深入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紮實推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倡導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識,使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製度化、規範化、科學化。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安全監察處負責監督、檢查各單位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的編製,定期和不定期對各單位的安全教育培訓及安全活動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並對檢查結果進行彙總,寫出書麵報告,及時通報各單位。

  第六條 各聯責科室由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對本聯責單位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檢查、督導,並將結果如實以書麵形式在規定時間內送交安全監察處。

  第七條 各單位必須明確一名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教育活動,做好活動記錄,內容要具體、詳實、規範,並歸檔管理。同時各單位要積極配合上級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

  第八條 每周一、三、五安全學習由本單位行政負責人主持,班前會十分鍾安全教育由帶班副區長或車間主任具體組織實施,由當班班組長認真填寫班組安全活動記錄,並進行歸檔管理。

  第九條 安全監察處負責對各單位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審定,負責試題庫編寫、出卷;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歸檔管理。

  第十條 在公司安培中心指導下,安全監察處負責製訂全礦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年度計劃;負責各類培訓學員的抽考,初訓、複訓合格的發放和歸檔管理。

  第十一條 在公司安培中心指導下,安全監察處負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之外從業人員培訓的教學組織和管理工作,負責製定教學計劃、組織辦班、學員考勤、考試、學員成績登記、歸檔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訓對象、時間和內容

  第十二條 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一) 礦長、礦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30學時;

  (二) 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並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0學時。

  (三) 礦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四) 特種作業人員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崗位操作證後,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五) 礦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六) 礦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三條 新進礦的工人,必須接受礦、區隊、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與培訓,經礦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一) 礦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國家、省及有關部門製訂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範、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製度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

  (二) 區隊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煤礦技術作業規程、01manbetx 、施工現場環境、工種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15學時。

  (三)班組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01manbetx 、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訓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 安全教育以每周一、三、五安全學習、班前十分鍾教育和上級部署的各類安全活動為主要載體,宣傳貫徹上級安全指示、精神,突出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問題。

  第十五條 每周一、三、五為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時間,分上、下午兩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進行。

  第十六條 安全教育培訓活動必須由礦副總以上領導包保各基層單位並簽字,無特殊情況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簽。

  第十七條 安全教育培訓負責人必須根據教育培訓計劃提前備課,準備教育培訓內容,有書寫工整的紙質稿講義或電子課件。並將教育培訓計劃與紙質稿講義於每月19日前上報安監處。

  第十八條 安全教育培訓活動的時間一般為40分鍾,出勤率要達到95%以上,補課率達到100%。

  第十九條 安全活動實行實名考勤,對於因假、休班未參加安全活動的,必須在活動的次周安全活動日之前或上崗前進行補課,並做好相關記錄,同時參加補課的人員要簽名備案。

  第二十條 安全教育培訓活動必須要有“事故案例”的內容,針對本單位或其它單位發生的人身、機械等事故進行係統分析,指定職工討論發言,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一條 凡涉及基層單位安全教育培訓的各項計劃、總結等材料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報送,嚴禁敷衍了事。安監處對此項工作要進行定期通報,嚴格考核。

  第二十二條 科室包保人員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教育培訓活動要適時予以督促、指導和幫助,加強對包保單位的考核力度,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訓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安全教育與培訓實行登記製度。礦安監處必須建立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檔案,沒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定期參加安全教育與培訓並獲得相應資格證的職工,不得在工作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否則按“三違”論處。

  第二十四條 各基層單位應根據礦的安全教育與培訓計劃統一安排和製訂切合本單位實際的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在每年11月底向安全監察處報下年度需培訓工種、人員計劃並備案。基層單位也要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

  第二十五條 礦根據各基層單位實際需求和上級有關規定組織人員培訓,並將相關培訓信息,上報公司安全培訓中心。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六條 安全教育培訓活動時間不夠或每周一、三、五安全活動每少一次罰單位負責人和包保單位科室負責人各50元。如無特殊情況負責主持會議的領導不主持會議的,安監處對其罰款100元/次。

  第二十七條 補課率達不到要求者,每發現一次給予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沒有備課材料或備課不認真的罰款100元/次。

  第二十八條 科室包保人員弄虛作假,每發現一次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凡遲交或不交教育培訓計劃報表的每次罰單位責任人100元。

  第二十九條 凡在公司等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中,被通報扣分的,給予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並對礦包保科室負責人罰款200元。

  第三十一條 連續兩次(含兩次)以上因相同的原因和問題被礦通報的,罰責任單位負責人200元。

  第三十二條 對於各類安全教育培訓的材料報送不及時或不報送的,影響工作的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第三十三條 每月初礦將按照“雙向”考核的要求對上月安全活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對排名前三名的單位和包保科室各獎勵1000元,對安全包保先進個人各獎勵100元。礦年底對安全教育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在公司、集團公司舉辦的各專業工種安全技術培訓、複訓學習班中,各單位必須按照下達的指標安排參訓人員,選派合格的學員參加培訓,凡弄虛作假者,對學員所在單位罰款2000元;無請假手續每缺一人次,對基層單位罰款500元,履行請假手續的,對基層單位罰款100元。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與本製度有抵觸的,以本文為準。

  六、事故隱患排查製度

  1.安全第一責任者對事故隱患排查全麵負責,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具體組織分管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各職能部門負責本職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

  2.礦每月初組織一次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會議,由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召集主持,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參加。

  3.按照分級管理的要求,實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逐級負責製,自下而上層層排查治理。礦隱患排查治理會在每月礦生產作業計劃會後進行(礦生產作業計劃為上月的26號至本月的25號)。礦將排查出的下月A、B級隱患及本月隱患治理情況於月底3日前上報公司安全監察部及其它相關部室。

  4.事故隱患未整改完,必須每月都報,直至事故隱患整改完畢。

  5.煤礦安全隱患,係指工作生產現場、技術管理、裝備設施等所有環節和本單位周圍鄰近地區所存在的危及本單位安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源。

  6.事故隱患的種類分:通風、瓦斯、煤塵、火災、水害、提升運輸、機電、放炮、頂板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加油站、易燃易爆氣(液)體、有毒有害氣(液)體、危險化學品、放射源等可能釀成事故的危險源。

  7.安全隱患按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三級、即:A級、B級、C級。

  (一)A級:危害嚴重或者治理難度大,需要項目公司及上級部門協調解決的隱患;

  (二)B級:危害比較嚴重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須由礦限期解決的隱患;

  (三)C級:對礦井安全生產有一定的影響,區隊(車間)、業務部門必須解決的隱患。

  8.隱患整改按照“分級負責,逐級落實”的原則。對排查出的隱患,由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責製定治理措施,安全第一責任人組織整改落實。

  9.隱患整改要做到項目、措施、資金、時間、人員、責任六落實。

  10.根據實際情況,要把“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作為重點,並有針對性地采取治理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11.安監部門負責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對口職能部門負責對隱患進行重點監控。

  12.安監部門要建立事故隱患庫,並實行檔案化管理。對隱患的排查、整改、治理、複查情況要輸入微機,並分類編號,采用微機化管理。

  13.事故隱患排查及治理情況要逐級彙總上報。區隊的排查治理情況在每月26日上報礦安監處。

  14.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後,須由確認單位(部門)組織驗收,驗收結果逐級上報並銷號。

  15.要加強對事故隱患的管理,要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安全辦公會議、安全檢查和安全考核的重要內容,研究、協調並督促整改。

  16.對事故隱患,不按規定時間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合格,造成事故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執行落實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指令、行業標準、安全文件,實現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製度。

  一.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礦設安監處——郭屯煤礦安監處,配備安監處副處長一人,主任工程師一人,安全管理人員、安監員按照相關要求配備。

  二.安全管理機構職責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負責落實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文件、指令、指示、各種會議精神,對全礦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01manbetx 》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上級文件指示精神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每月負責定期組織礦井安全大檢查,並對查出的問題及隱患抓好整改、落實及複查。

  3.參加審查工程設計、礦井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安全技措工程、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負責對采、掘、機、運、通防、巷修等作業規程的審查把關,並監督實施。

  4.負責對安監人員、班組長的安全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不斷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和業務能力,確保安全生產。

  5.負責調查、分析、處理礦井出現的人身及非人身事故,對事故情況全麵細致掌握,並做好登記、建帳、存檔工作。

  6.負責各種安全技術、安監檔案管理,建立健全各種登記、手冊,搞好報表統計,並督促檢查全礦有關安全方麵的圖紙繪製及資料保管工作。

  7.負責監督檢查規程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確保規程措施在現場兌現,完善落實施工工藝技術。

  8.負責與地方安全監督檢查管理部門的各種協作與工作聯係。

  9.有權製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並有權對其進行處罰。

  10.有權監督各項安全管理製度、安全生產法規的執行。

  11.有權對安全生產中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提出表揚和獎勵。

  12.有權對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13.在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有否決權。有對安全管理方麵的建議權。

  三.礦每旬組織一次全礦安全大檢查,檢查時間為每月9日、19日、29日。檢查由礦長或安監處長組織,礦安全生產科室、生產單位負責人參加。

  四. 安監處負責全礦的日常檢查,檢查地點為全部生產地點。生產技術科、通防科、機電科等在各自的分工範圍內進行安全檢查,執行落實好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製。

  五.生產技術科、通防科、機電科等專業科室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專項安全檢查,執行落實好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製,並將專項檢查的組織、現場情況、存在的問題、問題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報安監處。

  六.安全檢查人員要認真負責,對查出的問題負責落實整改單位、整改要求、整改時間,對查出的三違負責處罰。檢查人員必須在8小時之內將通知卡彙總到安監處備案。每拖延1小時對檢查人員罰款20元。

  施工單位負責問題的整改。對不認真檢查和整改而出現安全事故的,按上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七.實行誰檢查誰簽字、誰整改誰簽字、誰簽字誰負責的製度,檢查後24小時負責製,即:檢查後24小時內發現安全質量問題或事故,要追究所有負責該地點檢查人員的責任。

  八.各級管理人員、檢查人員要認真學習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山東省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提高素質,保證檢查到位、落實到位、整改到位,實現安全生產。

  九.安全檢查監督獎懲

  1.實行科室管理人員與區隊聯責製。

  2.安全檢查監督機構不履行職責的,監督不力的,對主要負責人罰款200元,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

  3.職能科室管理人員不能按規定的時間、人數參加各種檢查監督活動的,對科室主要負責人每次罰款100元。

  4.參檢人員檢查不認真、不負責的,視情節輕重罰款100~500元.

  5.各單位不能按時整改檢查中出現的問題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200元,對有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八、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1.總則

  1.1本製度適用於礦各科室、區隊。

  1.2礦井必須加強對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以技術負責人為首的技術管理網絡體係,並積極開展工作。

  1.3礦技術負責人對生產技術管理負總責,技術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技術管理和技術業務負責,區隊技術負責人對本區隊技術業務負責。

  1.4礦井各類設計、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簡稱作業規程)以及各類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是煤礦生產活動中的法規性文件,是加強生產技術管理的重要基礎,各級行政管理機構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2.設計、規程、措施會審製度

  2.1生產、安全技術部門必須建立設計、規程、措施審批記錄薄。審批設計、規程、措施時,由主辦部門審批人員負責召集安監及有關部門人員對報批的設計、規程、措施進行集體會審(一般性措施傳審),提出審批意見,參加審批人員必須在設計(規程或措施)審批表上和《記錄薄》上簽字,並由主辦部門審批人員負責擬出審批意見,再報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簽字後,予以正式下發或上報。

  2.2審批人員對報批的規程、措施必須認真審閱並積極提出修改意見。因審批把關不嚴而造成技術責任事故的,審批人員按其責任分工範圍,同編寫人員負同等技術責任。

  2.3審批人員對審批的規程、措施要及時批複,不得拖延。在正常情況下,凡屬報省煤炭工業局批準的規程、措施,編寫人員必須提前40天報礦,礦必須在10天內審批完畢,提前30天報公司。凡屬報公司批準的設計、規程、措施,編寫人員必須提前30天報礦,礦在10天內審批完畢,提前20天報公司。凡隻需報礦批準的規程和不需編製作業規程的綜合性措施,編製人員必須提前15天報礦,礦在5天內審批完畢,提前10天返回施工單位。凡隻需報礦審批的單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補充措施、通用措施,編製人員必須提前10天報礦,礦在7天內審批完畢,提前3天返回施工單位。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及其它應急措施,審批人員接到措施後,必須在當天之內審批完畢並下發至施工單位或上報。

  2.4凡屬報公司審批的規程、措施,由主辦部門審批人員負責上報及催辦。在正常情況下,規程、措施由各部門分管人員審批。若分管人員因有事外出等原因不能審批時,由部門負責人或指定其他人員代其審批,並向分管人員說明。如遇應急措施,部門審批人員不能及時審批時,終審人員直接簽字生效,終審人員因事外出,可委托他人代批簽名生效。

  3.設計、規程、措施的審批權限

  3.1在設計、規程和措施的審批方麵,以下幾種情況必須報省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3.1.1“三下”開采時的試采設計和安全措施

  3.1.2“三下”開采在試采結束後的試采報告。

  3.1.3每年對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鑒定的結果。

  3.1.4礦井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

  3.1.5變動相鄰礦井分界處防水煤柱。

  3.1.6選用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表10規定的井下電器設備。

  3.1.7在重要、建築物和設備附近實施硐室爆破、拋擲大爆破、老空區爆破等特殊爆破時的設計和安全措施

  3.1.8獨頭開采的安全措施

  3.1.9改變全礦井的通風係統時的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

  3.1.10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安全措施及引入生產水平進風時的安全措施。

  3.1.11在水淹區積水麵以下煤層中進行采掘工作的安全措施。

  3.1.12開采水淹區域下廢棄的防水煤柱時的安全措施。

  3.1.13“帶水壓開采”時的安全措施。

  3.1.14相鄰礦井分界處的防水煤柱需要變動時,重新編製的設計。

  3.2以下幾種情況的設計、規程和措施,必須報公司(包括由公司轉報省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3.2.1礦井改擴建工程設計。

  3.2.2開拓延深工程設計。

  3.2.3采區開拓方案設計。

  3.2.4綜采工作麵布置方案設計。

  3.2.5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3.2.6立井、斜井、礦井總回風道、井下火藥庫(發放硐室)及使用上級專項資金的其它井巷工程設計。

  3.2.7綜采和放頂煤工作麵的裝備選型設計(各礦有一個工作麵的選型設計後,隻要裝備沒有變化可不再搞裝備選型設計)。

  3.2.8立井井筒大修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措施。

  3.2.9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通風係統的設計。

  3.2.10礦井延深新水平或開拓新采區的“一通三防”設計(可以包含在延深設計或采區設計中)。

  3.2.11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的“一通三防”設計(可以包含在采區方案設計中)。

  3.2.12在已注銷的火區內及火區周圍進行采掘工作的“一通三防”設計(可以包含在開采設計中)。

  3.2.13在井下安裝輔助風機的設計。

  3.2.14礦井反風演習計劃及安全措施。

  3.2.15新建或更換礦井安全監控、監測裝備的設計。

  3.2.16“一通三防”的重大安全措施工程。

  3.2.17新開拓水平或采區回風係統未形成前,需臨時將掘進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時的安全措施。

  3.2.18新建瓦斯抽放係統,製定抽放瓦斯管理製度和工程質量標準。

  3.2.19開采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的安全措施。

  3.2.20處理煤層自燃發火、井下火區管理、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及注銷火區。

  3.2.21立井筒內新敷設管路、電纜或更換大部分罐道及罐道梁。

  3.2.22主扇改變轉速或風葉角度。

  3.2.23大型機電設備的改造設計。

  3.2.24采區電器設備采用3300V以上的供電電壓的安全措施。

  3.2.25選用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附表10要求的電器設備時的安全措施。

  3.2.26立井提升鋼絲繩或井筒懸掛物料鋼絲繩使用時間超過規程規定後,準備再繼續延期使用時。

  3.2.27礦井防水隔離煤柱的留設和變動設計。

  3.2.28在水淹區域積水麵以下的煤、岩層進行采掘作業的設計和安全措施。

  3.2.29開采水淹區域下防水隔離煤柱時的設計和安全措施。

  3.2.30最大湧水量和正常湧水量相差很大的主要下山排水能力的確定。

  3.2.31“三下”采煤設計。

  3.2.32提高開采上限的設計和安全措施。

  3.2.33注漿堵水工程設計。

  3.2.34水文勘探工程設計。

  3.2.35水閘門和水閘牆的工程設計。

  3.2.36疏水降壓或注漿加固底板工程設計。

  3.2.37礦井、水平和有底板突水可能采區的水倉、泵房設計。

  3.2.38礦井開拓延深、采區地質說明書和煤層底板突水係數超過1的采煤工作麵地質說明書。

  3.2.39貫通導線長度超過3000m的測量設計或礦井定向測量、礦井聯係測量設計。

  3.2.40重大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3.2.41井下照相或錄像。

  3.3由礦審批的設計和規程措施

  3.3.1凡本辦法所規定的不需報公司及以上部門審批的其他設計和規程措施,一律由礦負責審批。

  3.3.2省煤炭工業局、公司批準的設計和規程措施,礦在組織實施過程中,如果認為需進一步強化安全措施手段時,礦有權製定補充安全措施;但如果認為需要降低原設計和規程措施規定的安全措施手段時,必須寫出報告報原批準單位批準同意。

  4.設計、規程、措施的貫徹和執行

  4.1礦井的設計、規程、措施的編製、審批和貫徹執行,按本辦法執行。

  4.2對設計、規程和措施實行層層檢查製度。礦每月檢查一次。

  4.3所有改擴建工程設計、開拓延深工程設計、采區設計和省煤炭工業局、公司審批的重大單項工程設計和施工安全措施,由礦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貫徹實施。

  4.4施工作業規程和重要的施工安全措施,必須由分管技術人員親自分三班向施工單位的幹部、工人進行傳達,所有聽傳達人員聽後必須進行簽字,以示負責。因故未聽傳達人員必須進行補傳達。未聽傳達人員一律不準上崗作業。礦專業安監人員也要按業務分工,學習轄區範圍內的規程措施,並在安監部門的規程措施上簽字。

  4.5一般措施、補充措施和通用措施,可由區隊長負責在施工前向工人進行傳達,但傳達人員和聽傳達人員都必須進行簽字,以示負責。

  4.6各級管理幹部和現場操作工人都必須認真執行規程措施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章作業;各級管理幹部、工程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必須搞好規程措施現場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凡發現不按規程措施規定施工的,有權停止作業責令整改,並追究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人員的責任。

  4.7使用中的設計、規程措施,由於施工單位變更,必須將所使用的設計規程、措施全部移交給變更後的施工單位,變更後的施工單位要履行傳遞簽字、考試等手續。

  4.8專業安監人員必須學習礦井的設計、規程、措施並簽字。

  4.9為抓好設計、規程、措施的傳達貫徹,礦每月一次由礦技術負責人及礦分管技術人員和區隊技術人員對所有在用的設計、規程、措施進行全麵檢查,查出的問題要立即整改並做好檢查記錄。

  4.10生產技術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進行技術指導,檢查督促規程措施的落實兌現。發現規程、措施與現場不符合時,根據現場實際及時編寫補充措施,進行審批後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4.11區隊主管區長和班長是規程在現場落實兌現的具體組織執行者,必須認真執行規程、措施的各項規定,嚴格按規程措施組織施工,嚴禁違章指揮。現場操作人員必須按規程、措施各項規定操作,嚴禁違章作業。

  4.12采掘工作麵施工前,必須有經過批準的作業規程,其他工程施工前必須有批準的單項工程設計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嚴禁無規程、措施施工或以措施代規程施工。

  4.13各級行政、技術、安監管理幹部、工程技術人員和安全檢查人員必須搞好規程、措施現場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凡發生不按規程、措施施工的有權立即停止工作,責令整改,並追究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人員的責任。

  4.14建立健全生產技術管理彙報製度,區隊技術人員每周向業務部室技術負責人彙報一次,業務部室技術負責人每旬向礦技術負責人彙報一次。彙報的內容主要包括現場狀況、規程措施的落實兌現情況和技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若現場出現較大的變化,要及時逐級彙報。

  5.責任處罰規定

  5.1對設計、作業規程、措施未按規定時間提前上報的,或無設計、規程、措施施工的,對當事人罰款2000元,並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5.2對上報的設計、作業規程、措施進行擱置,未及時審批,造成工期延誤,或無法正常開工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

  5.3對設計、作業規程、措施施工與現場不符,或地質條件表述不清,造成事故的,對編製人罰款500元,並視造成的損失給予行政處罰。

  5.4對各專業科室審查設計、作業規程、措施人員,在審查中敷衍了事,不認真、不仔細,對設計、作業規程、措施中有違章、違規內容未查出,造成事故或損失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並視造成的損失給予行政處罰。

  5.5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編製不及時或審批不及時而影響施工的,罰責任者200元。

  5.6發現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未傳達罰施工區隊長200元。傳達後聽傳達人員未簽名就安排施工的罰區隊50元/人。

  5.7工程開工前一天內會簽完的規程、措施沒有及時送達到各有關單位的罰技術員100元。

  5.8規程中有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或國家有關規定的條款,及規程中有前後矛盾或不相符的內容,或有漏項的罰編寫人員100元。

  5.9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中有錯別字超過5個以上的罰編寫人員100元。

  5.10沒有定期傳達、貫徹、學習、考試的罰技術員100元。

  6.附則

  6.1凡與本製度相抵觸的,一律以本製度為準;本製度如與上級製度相抵觸,按上級製度執行。

  6.2本製度解釋權屬山東魯能菏澤煤電開發有限公司郭屯煤礦。

  九、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1.要建立健全設備、器材管理機構,配齊設備管理人員。從機構上實現設備管理的規範化。

  2.建立健全設備、器材管理檔案和管理台帳,確保“帳、卡、物、牌板”四統一,保證在用設備達到數量清,狀態明。

  3.對主變壓器、主通風機、主提升機、主壓風機、主排水泵、綜采設備、綜掘設備、鍋爐等大型設備的技術檔案要健全,資料齊全,做到一台(套)一檔,內容齊全,由機電部門負責保存。技術檔案包括:“產品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防爆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調試安裝運行報告,試驗記錄,曆次性能測試和關鍵部位探傷報告,大修及技術改造記錄,曆次事故記錄,設備履行簿和技術特征卡,安裝圖紙及配件圖冊等。

  4.礦用設備必須有“產品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防爆設備還要有“防爆合格證”。

  5.嚴格落實設備、器材購置責任製。凡需購置的設備、器材,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計劃報告,單位負責人簽字後報公司領導批準,由機電部門負責提出技術要求或協議,轉供應部門負責組織進貨。

  6.嚴格落實設備驗收製度。設備到礦後,必須有供應部門牽頭,組織機電部門和使用單位技術人員共同驗收,並嚴格按技術協議和設備完好標準進行驗收,設備各種證件、資料、圖紙等要齊全,質量符合技術協議和設備完好標準要求。對不合格產品必須退貨。驗收合格後簽發驗收合格證,並進行編號,及時入賬,由供應部門負責備存保管,確保設備質量。

  7.加強設備的使用和維護維修,保證設備完好運行。司機、維修工必須持證上崗,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技術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維修工必須嚴格按《設備完好標準》、《設備檢修標準》和《機電質量標準化標準》進行維護維修。司機、維修工應熟悉分管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運作原理和電器係統原理及各種安全保護裝置。維修工具備正常的維修操作機能,能獨立工作。大型機電設備必須嚴格執行每天不少於2小時的日常檢查維修時間,每年不少於12天的停產檢修時間,並作好記錄,確保設備安全運行。

  8.防爆電器設備入井前,必須有專職人員認真檢查防爆性能,合格後簽發“防爆合格證”,方準入井。

  9.大型機電設備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和《機電質量標準化標準》規定周期,進行技術性能測試,對重要零部件進行物理探傷檢查,對電氣設備保護進行整定測試,對電氣設備、器材進行絕緣性能試驗等,對提升罐籠和斜井人車進行脫鉤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持設備完好率達到100%。

  10.流動機電設備必須按《設備完好標準》進行檢查維護,設備完好率不低於95%,電器設備各種保護必須靈敏可靠,整定合格,並按規定對檢漏繼電器每天試驗一次,對照明信號綜保和電煤鑽綜保每班試驗一次,並作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1.防爆電器設備必須滿足防爆性能要求,並有維修工每天對防爆性能檢查一次,有專職人員每月對防爆性能至少檢查一次,防爆率必須達到100%,杜絕防爆電器設備失爆。

  12.機電設備的易損件及重要零部件必須有充足、合格的備品備件,便於及時更換,滿足安全和生產需求。

  13.設備大修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報告,報礦領導批準後由供應部門負責辦理,機電部門負責製定技術協議,委托的設備大修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保證質量,並提供必須的檢測、檢驗報告。礦供應、機電部門和使用單位技術人員必須嚴格按《設備檢修標準》和技術協議要求驗收,確保設備大修質量。

  14.設備借出必須經公司領導(礦負責人)批準,任何部門或個人無權擅自主張外借。

  15.報廢設備必須有礦分管副職牽頭,組織供應部門、機電部門、使用單位等有關單位共同鑒定,礦長簽字後,並報公司領導及上級部門批準。

  16.礦定期召開設備、器材管理工作會議,分析設備、器材作用情況,提出設備、器材使用管理意見,不斷完善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以滿足礦井安全生產。

  17.各類安全設備器材要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規定進行操作、維修;在安裝使用前都必須做檢查調試工作,確認無誤後,方可投入使用運行。

  18.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強檢安全設備、器材要按規定及時的在有效期內做好送檢工作,來充分保證儀器、儀表靈敏度,延長儀器、儀表使用壽命。設備、器材更換主要元件或對設備器材準確性有懷疑時,應隨時 送檢。

  19.對各類安全設備、器材的檢查、維修、校驗工作都要有專人負責,並嚴格按崗位工作標準和《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實施,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20.對各類安全設備、器材的存放工作,必須在入庫前進行分類,登記造冊;對井下部分需在地麵維修調試的,應在維修完好或調試合格後,方可登記入庫保管,否則申請報廢。

  21.對在運行使用的各類安全設備、器材,必須登記好使用人、維護人,保證各類安全設備、器材充分發揮其作用。

  22.在進行搬運、安裝、調試、維修等工作時都要輕拿輕放,嚴禁碰撞損壞;對精密安全設備、器材的使用、保管要嚴格按其說明書進行。對於丟失或無故損壞的各種安全設備、器材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3.對於暫時不使用的安全設備、器材,必須認真維護保管,防止日曬、雨淋、鏽蝕,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十、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

  一.礦井災害種類

  為防止我礦重大災害事故的發生,確保礦井安全生產,根據我礦實際,確定衝擊地壓、頂板、水、火、瓦斯、煤塵、機電運輸等為我礦主要災害。

  二.一般管理規定

  L.必須編製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2.必須對礦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預見性。

  3.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所需要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供應計劃。

  三.礦井頂板事故預防安全管理製度

  1.礦井采、掘工作麵工程及所有其它井下工程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管理規定做好頂板管理,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中必須編製工作麵頂板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編製的作業規程必須報礦有關科室和礦總工程師審批後方可執行。

  2.采煤工作麵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工作麵禁止采掘作業。用垮落法控製頂板,回柱後頂板不垮落、懸頂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必須停止采掘作業,采取人工強製放頂或其它措施進行處理。

  3.采煤工作麵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嚴禁在控頂區內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麵遇到頂底板鬆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4.加強掘進工作麵的頂板管理工作。要求嚴格執行敲幫問頂、一炮三檢,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連鎖。對掘進巷道貫通要作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氣體超限、防止通風係統混亂、防止放炮崩透著火、防止崩壞設備、防止貫通傷人、防止冒頂等工作。當兩個掘進工作麵相距20米時,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實行單工作麵掘進。

  5.用垮落法控製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6.采煤工作麵必須按照作業規程規定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工作麵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7.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及收尾,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麵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8.采掘工作麵要堅持有組織地進行頂板動態監測和頂板離層監測,並定期對頂板管理和監測情況進行分析和總結。

  9.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前探梁。嚴禁空頂作業,嚴格執行敲幫問頂。

  10.采用錨網、錨噴等支護時,錨杆必須做拉拔試驗,必須對頂板離層進行監測,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並有檢查和試驗記錄。

  11.生產技術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分析頂板活動規律,製定切實可行的技術措施。

  四.礦井瓦斯事故預防管理製度

  1、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檢查製度,定期進行檢查。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測兩次,高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測3次。對本班沒有進行工作的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2、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報告。

  3、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總工程師審閱,並進行簽字。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必須製定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4、礦井必須從生產管理上對采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具體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5、井下各處瓦斯的允許濃度及超限處理措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6、采掘工作麵風流中的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

  7、井下所有的盲巷、報廢巷道和采區必須打柵欄,掛上警示牌。柵欄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質量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並嚴加管理。

  五.礦井水災事故預防管理製度

  1.礦井每年必須編製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2.礦井每年雨季來臨之前必須對井上、下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麵檢查,並進行安全程度評估。評估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整改。

  3.礦井必須有水文地質和礦區範圍內老窯積水資料,對地下水有“探、防、堵、截、排”的綜合措施。

  4.地麵防治水:

  (1)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修築排水工程;

  (2)有滑坡危險的地段,必須製定防止滑坡的技術措施;

  (3)地麵報廢的鑽孔必須及時封閉;

  (4)排到地麵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5)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麵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5.井下防排水製度:

  (1)井下主要水倉必須有主水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外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改擴建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湧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湧水量。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積不得小於4h的礦井正常湧水量。采區水倉的有效容積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湧水量;

  (2)礦井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能力要符合設計要求;

  (3)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排水管;

  (4)主要泵房至少有兩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應高於水泵房地麵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車場,且應設防水密閉門、防火門;

  (5)泵房和水倉連接通道應設置防水閘門;

  (6)水倉沉澱池每年至少清兩次淤泥;

  6.井下探放水製度:

  (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

  (2)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

  (3)探水作業必須編製操作規程;

  (4)用鑽孔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

  六.機電運輸管理製度

  配電房管理製度

  1、配電房設置在爆炸材料庫危險區外。

  2、配電房禁止堆放易燃物和金屬物品。

  3、供電係統配電房應安裝過流、漏電、接地三大保護。

  4、配電房的門應加鎖、非電工人員嚴禁入內。

  5、配電房的操作按鈕應編號,注明供電用途。

  6、必須有停、送電標誌和鎖緊裝置。

  7、配電房應用不燃物建築。

  8、配電房的配電廂,配電櫃必須絕緣,無漏電現象。

  9、隔離開關與主開關之間應有可靠的機械或電氣閉鎖。

  停送電管理製度

  1、有計劃性的停送電,必須事先由申請單位辦理,並經礦長、技術負責人同意方可進行。

  2、礦井主扇停運後,地麵主扇司機值班員應立即向礦長班室彙報,礦立即啟動備用電源(柴油機)。

  3、如送往井下的電源發生故障跳閘,地麵變電所值班員應立即報告礦值班人員,經檢查處理確認正常後,由檢查負責人或專職技術人員聯係恢複送電。

  4、待主扇恢複運行後30分鍾後先由瓦檢員,安全員到井下配電點檢查,瓦斯、二氧化碳不超限時,方可向井下送電,向局扇開關送電時也必須檢查局扇及開關送電時也必

  須檢查局扇及開關附近10米,CH4不超限方可送電。

  5、凡送電排放瓦斯必須由技術負責人製定專項措施進行處理。

  6、掘進工作麵遇因停電造成停風時,必須立即切斷向掘進工作麵供電的電源,並撤除人員,待恢複送電排放瓦斯後,經瓦檢員檢查瓦斯不超限,方可恢複送電作業。

  提升設備管理製度

  1、安裝好的提升設備、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性能要求的安全裝置,應先做性能試驗。

  2、提升機檢修後,在組裝前應對設備內部進行檢查,不得把有關的零件、工具等物品遺留的機體內。在組裝後,按標準進行調試,在確認正確時,才能試車

  3、每周應對提升機進行一次檢查、維護,每月進行一次檢修。檢修人員和司機應互相配合進行。嚴格按照檢修規程和完好標準進行,確保檢修質量和運行質量。

  4、司機在上崗操作前須認真仔細檢查一次設備狀況,定期給設備注油和防腐,排除雜物,保持好設備的完好狀態和環境的整潔衛生。

  5、嚴格執行“誰用誰管,誰維護保養”的製度。

  6、司機必須每班認真填寫“設備運行記錄”。

  提升運輸事故預防

  1、提升設備質量,提升能力達到要求,嚴禁設備帶病提升負荷提升;

  2、每班工作前要認真檢查設備,工作中設備運輸情況都要清楚掌握,並作好運行記錄;

  3、加強日常維修、注油、超期服務設備進行大修;

  4、斜坡一坡三檔、聲光信號,應齊全、完好、靈敏、可靠;

  5、斜坡和上下車場的軌道質量應滿足運輸要求;

  6、絞車司機、磨盤工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

  7、人力運輸必須嚴格煤礦操作規程執行,嚴禁違章推車。

  七.礦井事故責任劃分

  1.頂板事故

  (1)已成巷巷道主要責任人:礦長、副礦長、責任安監員、責任施工單位。

  (2)施工巷道或未驗收巷道:施工負責人,當值帶班人、作業工人、安監員有管理責任。

  (3)交岔口:安監員。

  (4)采掘工作麵:工程施工單位負責人、礦長、副礦長、安監員。

  2.運輸事故

  主要由運輸人員負責,礦機電科、安監處有管理責任。

  3.水害

  (1)外部水害由礦長負第一責任。

  (2)老空水由礦長、副礦長、安監處長、安監員等負責。

  4.“一通三防”事故,發生地點當班施工人員、通防工區、當值班管理人員負直接責任,安監員、通防科負管理責任。

  八、責任追究

  根據發生事故的性質、程度、責任等,依據相關的規定給予行政及一定的經濟處罰。

  十一、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製度

  一、礦井必須編製重大災害應急預案,成立重大災害應急處理組織機構,組織機構總指揮由礦長擔任。

  二、礦上每年根據礦井實際情況,組織人員對全礦井上、井下進行排查,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修改完善。

  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救援演習,根據演習過程查找問題,做出改進。

  四、礦井必須建立井上和井下救災材料庫,配備足夠的救災器材,對救災器材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及時補充更新。救災器材嚴禁挪做它用。

  五、對礦井重大災害應急處理計劃和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要定期組織職工學習並考試,使職工熟練掌握災害預防及避災自救知識。

  六、礦井發生重大災害事故後,由礦長負責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按應急救援計劃組織實施各項搶救工作。

  七、《預案》啟動後,礦救災指揮部必須迅速查清災害發生地點、性質和波及範圍,並迅速組織井下所有地點的工作人員按年度《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中規定的路線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八、煤礦發生事故後,礦救災指揮部立即集合搶險救災突擊隊,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參加井下救災工作。

  九、參加井下搶險救災時必須有保證參加搶險救災人員人身安全的措施。

  十、井下搶險救災的過程中,所需要的特殊裝備、材料與調度室聯係協調解決。

  十一、 在救災過程中對入井人員要嚴格控製,隻有持有救災指揮部簽發的“入井特別許可證”的才可入井。

  十二、對井下人數的清點工作由各單位負責人、檢身工、燈房值班人員、調度值班人員共同完成。

  十三、災害發生後,救災指揮部成員必須按照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履行自己的職責,不得退縮、逃避,應積極組織搶救,減小災害損失。

  十四、對破壞防災、救災設施設備、不執行重大災害監控措施,不履行救災職責、延誤救災時機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十二、安全獎懲製度

  一. 總 則

  1. 為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保證職工的勞動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保證《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國家安全法規、法令的順利實施,維護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權益不受侵犯,實現礦井安全生產目標,結合我礦實際,製訂本製度。

  2.本製度適用於我礦範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工作人員。礦所有員工必須自覺遵章作業,做到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搞好安全生產。

  3.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必須模範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護職工勞動安全權益不受侵犯,不得強迫職工冒險作業。

  4.職工個人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三大規程和有關安全法規、措施,認真學習安全技術知識,提高勞動技能。礦所有人員要認真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完成安全生產目標。

  5.礦所有員工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程、製度、標準等,在現場發現事故征兆,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和彙報;對製止違章作業,避免事故,在安全生產方麵作出顯著成績的,給以表彰獎勵。

  6.建立健全勞動衛生製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7. 實行安全獎罰,要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水平,達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目的。

  8. 要依靠技術進步,提高裝備水平,為職工創造一個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

  9.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或經濟損失的,按規定進行處罰或經濟賠付。

  10.員工完成公司和礦製定的安全生產奮鬥目標,按有關規定標準進行獎勵。

  11.完不成安全生產奮鬥目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獎勵,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12.在分管範圍和連帶責任範圍內出現事故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13.安全獎勵必須兼顧責任、權利、義務,規定明確,獎懲對應。

  14.安全獎懲的項目,獎懲標準及考核辦法由安全辦公會研究決定,以礦行政文件下發,並嚴格執行。

  十三、井口上下井人員清點檢身製度

  1.井口上下井人員清點檢身工作由井口把鉤工負責,礦安監處負責監督檢查。

  2.井口把鉤工要認真履行職責,時刻注意上下井人員。要對所有上下井人員嚴格檢身,對可能攜帶的違禁物品進行仔細檢查,發現問題要求其立即改正,並彙報有關部門。

  3.凡上下井人員都要自覺接受井口把鉤工的檢身、指揮。

  4.嚴禁入井人員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下井,井口20米範圍內嚴禁煙火。

  5.上井口把鉤工發現穿化纖衣服、不攜帶自救器及酒後人員,要及時製止,嚴禁入井,並向安監處彙報。

  6.把鉤工要嚴格執行乘坐人數規定,不準超員放人。

  7.認真準確清點上下井人員,並填好記錄。對當班下井人員的清點要做到區隊、礦燈房、自救器房、調度室、井口“五統一”。

  8.上下井人員必須按規定進出,不得搶上搶下,嚴禁超員乘坐。

  9.嚴禁井口通道行人,一律從等候室上下井。

  10.上井時,把鉤工要認真清點人數,並與下井人數認真核對,發現上下井人數不一致時,要及時向調度室和安監處彙報。

  11.對發現的攜帶火工品上井人員要立即糾正並登記姓名彙報安監處。

  12.外單位下井參觀學習人員必須由礦派專人帶領,並遵守有關規定。

  13.認真執行各項管理製度,要維持好井口秩序,嚴禁無關人員在井口逗留,把好井口安全關。

  十四、安全操作規程管理製度

  1.安全操作規程是職工從事崗位作業的行為規範,是煤礦安全生產的基礎。為規範安全操作規程的編製、審核、貫徹、監督等程序,確保安全操作規程的有效執行,抓好現場崗位工種的自主保安,實現礦井安全的長治久安,特製定本管理製度。

  2.安全操作規程的編製

  2.1煤礦所有崗位工種都必須製定與之相對應的安全操作規程。

  2.2安全操作規程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必須符合現場條件,體現專業工種特點,具有指導性,便於規範化操作。

  2.3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行業、企業、專業等級逐級建立和實施。行業範疇的工種執行行業安全操作規程,企業範疇的工種由企業製定,其他生產所需設置的工種由礦井根據實際情況製定。

  2.4安全操作規程編製。安全操作規程的編製應涵蓋如下內容:

  2.4.1明確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

  2.4.2明確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操作程序和標準;

  2.4.3崗位環節全過程控製,要涵蓋從進入操作現場、操作準備到操作結束和離開操作現場全過程的各個操作環節;

  2.4.4明確違反操作程序和標準可能導致的危險和危害;

  3.安全操作規程的審核

  3.1逐級審核製度

  安全操作規程編製必須經過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方可發布實施。行業工種以行業發布的安全操作規程為準。企業工種設置應製定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報公司審查批準。自行設置的工種由單位負責製定報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3.2職責權限。公司各專業主管部門是本專業安全操作規程的管理機構,負責本專業安全操作規程的審查、監督和考核。

  4.宣貫與培訓

  4.1安全操作規程的宣貫與培訓以企業(礦)為主組織,培訓機構負責教學培訓工作。新編製的安全操作規程,由礦井統一組織宣貫;長設專業工種,實行脫產與業餘培訓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培訓。

  4.2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崗位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培訓,掌握工種安全操作規程,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方可上崗。特殊工種必須按規定經具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進行培訓並取得證書。

  4.3對長期從事同一工種的在崗職工,應定期組織脫產輪訓和業餘培訓,年脫產率不得低於在崗職工的5%。業餘培訓率應不得低於在崗職工的90%。

  4.4每年度由公司安全培訓機構製訂安全操作規程學習宣傳題綱,各單位將本單位的操作工種上報安全培訓機構,由安全培訓機構製定培訓計劃,每年學習培訓一次。

  4.5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要作為單位全年安全培訓的重要內容,各單位要將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為日常學習的重要內容。

  4.6隻有經過操作規程崗前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才允許上崗,否則不允許上崗。新工人,換崗人員必須進行崗前操作規程所在操作工種的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

  4.7特殊工種要持證上崗,按操作規程規定進行操作,確保自身安全、崗位安全。

  4.8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培訓的內容、時間、人員、考試要有培訓部門建立檔案。

  5.實施及監督。安全操作規程的實施由單位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各基層單位組織落實,由專業主管部門及安監部門負責監督。

  6.管理

  6.1組織領導

  6.1.1公司成立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工作。

  6.1.2公司負責采、掘、機、運、通等專業管理工作的部室為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安全操作規程審查、監督、考核、評比的組織工作。

  6.1.3礦井要加強對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明確分管負責人和牽頭部門,建立健全責任製。對現有專業工種進行排查摸底、登記造冊,對安全操作規程不完善的專業工種,製定整改規劃限期整改。

  6.2執行標準。我公司執行《山東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魯能菏澤煤電公司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十五、事故統計報告製度

  1.事故發生後 ,現場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向本班帶班工長、本區隊值班幹部、調度室、安監處彙報,礦調度室立即報告礦值班領導、礦主要負責人和礦有關領導及有關科室,並做好記錄。事故所在區隊要將掌握的情況向礦調度室和安監處彙報。

  2.礦調度室、安監處應在接到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情況彙報後,在彙報礦有關領導和科室的同時向公司領導、公司調度室、安監部及生產技術部彙報,或由礦主要負責人直接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公司調度室、安監部及生產技術部彙報。

  3.公司安監部門在接到事故彙報後,應立即向公司領導彙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接到彙報後,直接或授權他人向魯能礦業集團領導及安全生產部門彙報。

  4.對發生1-2人的重傷事故,礦要在十二小時內,公司要在二十四小時內由公司、礦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他人)分別向單位的上一級部門彙報(對重大緊急情況要立即彙報)。對發生重傷3人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人身事故,要在二十四小時內,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他人)在上報魯能礦業集團的同時,向魯西監察分局和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彙報。

  5.事故報告(彙報)要將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類別、傷害程度、傷亡者情況、事故經過及直接原因報告清楚。

  6.發生死亡事故,由上級有關部門組織,公司、礦和事故單位(區隊)配合進行分析;發生多人次重傷事故,由公司組織有關部門、礦及人員進行分析;發生1人次重傷及以下人身事故,由礦組織有關部門及人員進行分析,分析報告及時報公司備案。

  7.事故分析結論後,公司、礦安監部門負責對工傷進行登記並存檔。由礦分析的工傷事故報告,從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公司安監部專項彙報,並報送所有材料。

  8.公司、礦安監部門要嚴格按照《煤炭工業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規定》的內容要求、程序進行事故統計分析,事故統計必須分類準確,定性可靠,嚴格掌握煤炭生產的原煤、非原煤和表外統計範圍。

  9.公司、礦安監部門參與各類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要建立事故管理檔案,規範各類事故統計台帳和統計資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各類事故進行詳細記錄,並統計在冊。事故統計報告要按規定上報公司、礦有關部門,為各級領導決策安全工作,提供可靠的技術數據和資料。

  十六、爆破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1.總則

  1.1為規範爆破器材管理,防止爆破器材運輸、儲存、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事故,杜絕爆破器材丟失及被盜,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程度評估辦法》,特製定本製度。

  1.2礦井必須成立爆破器材管理領導小組,健全機構,明確有關人員、單位、部門的管理責任。

  1.3爆破器材的儲存保管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持證上崗。

  1.4礦井應結合實際製定本單位的爆破器材管理獎懲實施細則。

  2.爆破器材的儲存

  2.1爆炸材料庫及發放點必須符合防爆、防火、防靜電、防潮、防盜、防鼠的安全要求,做到設施完好、措施齊全。

  2.2爆破器材的儲存數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不得超量儲存。

  2.3井下爆炸材料庫應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硐室之間或壁槽之間的距離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離的規定。

  2.4炸藥、雷管必須分開儲存,並做到包裝完好,標誌明顯。

  2.5報廢的爆破器材必須單獨記帳和分別保管,嚴禁混淆。

  2.6爆炸材料庫內必須使用防爆型照明設備。應急照明燈必須有絕緣防護套。

  3.爆破器材的運輸

  3.1運送爆炸材料的車輛必須專人押運。地麵運送由保衛部門負責,井下由礦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押運人員嚴禁攜帶點火物品和穿釘子鞋。

  3.2地麵運送爆炸材料必須使用專用車輛,車況完好,符合防靜電、防滅火要求,並有明顯標誌。

  3.3嚴禁炸藥、雷管同車裝運和同一地點同時裝卸。

  3.4爆炸材料裝卸或搬運現場嚴禁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周圍30米內嚴禁明火。

  3.5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11條規定。

  3.6井下運送爆炸材料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12、313、314條規定。

  4.爆破器材的領退

  4.1爆破器材發放必須做到帳、卡、物一致,日清、月結。

  4.2爆破器材的領取必須持有具有單位主管蓋章、專職爆破工姓名及雷管編號的爆破任務單(或領料單)和有效證件,否則不予發放。

  4.3雷管必須嚴格按專職爆破工編號發放,防止混發、錯發。編號不齊全、打號不清晰的不得發放。

  4.4變質失效的炸藥雷管按國家相關規定處理,嚴禁發放使用。

  4.5當班剩餘的爆破器材必須清退入庫,及時填寫退庫帳單,並由使用單位工班長、爆破工、庫管員三人共同簽字。

  5.雷管全電阻導通編號

  5.1電雷管在發放前必須逐個進行全電阻檢查,退庫的電雷管必須進行二次導通,禁止發放未導通或導通不合格的電雷管。

  5.2雷管導通必須在專用的壁槽內進行,並加設防爆設施。作業台和工具必須符合安全防護要求,電雷管每次隻能單發導通,嚴禁多發同時導通,導通時工作人員不準超過2人。

  5.3雷管發放前必須進行編號。

  5.4雷管編號打把數量隻許滿足當天使用數量,不準過多拆箱編號,以免雷管受潮變質。

  6.爆破器材銷毀處理

  6.1報廢的炸藥、雷管,必須建立帳、卡,單獨存放,集中銷毀或退回總庫銷毀。

  6.2每次銷毀炸藥不得超過100kg,雷管不得超過500發。

  6.3炸藥、雷管銷毀前,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組成專門小組,指定專人負責,在地方公安部門監督下進行銷毀或由地方公安部門批準後,由單位保安部門銷毀。

  6.4銷毀工作必須在方圓500米內無村無人的地方進行,並嚴格按照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執行。

  6.5銷毀地點應無石塊等易拋出造成傷害的物體,警戒布線範圍在半徑200m以上,由放炮員在上風側用發爆器引爆。

  6.6引爆前要設置外圍警戒,防止人員和牲畜進入銷毀現場。用旗語聯係好後,由負責人下達引爆命令。

  6.7處理完畢後,要對銷毀現場進行詳細檢查,如果有殘藥殘管存在,要二次銷毀。經檢查無誤後,方可結束銷毀工作。

  7.爆破器材管理獎罰

  7.1任何人發現雷管、炸藥丟失或撿到爆炸器材,都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彙報。

  7.2對丟失雷管或炸藥的責任人員必須給予相應的處罰,流入社會造成危害的,追究法律責任。

  7.3對發現彙報及時,上繳丟失爆破器材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七、事故分析處理製度

  1.為了加強事故管理,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等規定,製定本製度。

  2.事故調查組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明事故發生原因、性質,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3.發生死亡事故,由上級有關部門組織,公司、礦和事故單位(區隊)配合進行分析;發生多人次重傷事故或一級非人身事故,由公司組織有關部門、礦及人員進行分析;發生1人次重傷及以下人身事故或二級及以下非人身事故,由礦組織有關部門及人員進行分析,分析報告及時報公司備案。

  4.礦組織的事故分析會,由安監處長(或委托他人)牽頭,礦安監處、技術科、機電科等相關科室及事故單位參加。

  5.發生事故的單位(區隊),要保護好事故現場,並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按程序上報,否則,嚴格按規定處罰。

  6.分析事故要嚴肅認真,要廣泛調查現場作業人員、區隊管理人員、安監人員。分析清楚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性質、經過、原因,不放過每一個細節。

  7.對事故處理要采取“四不放過”的原則,找出事故原因,查出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製定出防範措施,並落實到位。

  8.事故處理意見要公正、公開,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一至三級非人身事故的處理要形成事故報告存檔。

  9.事故處理要本著懲戒責任人、教育他人的原則進行。對處理的事故責任人要及時回訪,了解他們對事故處理的意見和看法,是否正確認識接受對事故的處理,避免出現消極情況。

  10.回訪時發現事故責任人對處理意見消極對待,不利於安全時,要及時向礦領導彙報,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因素。

  11.安監部門負責督察防範措施的落實。對措施不落實或落實不力的要嚴肅處理,視情節罰責任單位工資總額1000~5000元,罰單位負責人100~500元。

  12.對人身事故,安監處要在規定時間內將事故報告報送到公司相關部門。公司相關部門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報送事故報告,以便工傷確認。

  十八、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製度

  1.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強化安全防範措施,有效地防範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各類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職工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製定本製度。

  2.本製度適用於礦屬各單位。

  3.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程及公司和礦在安全生產方麵的有關規定,采取有力措施,強化安全監督檢查,確保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和礦區的穩定,並對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安全事故發生後的迅速妥善處理負責。

  4.礦每月必須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和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有關職能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對本礦的薄弱單位、薄弱區域、薄弱地點和薄弱環節進行嚴格分析和排查。對排查出的重大問題和事故隱患要製定措施,落實責任人和整改時間。因排查隱患不力或隱患整改不及時,導致事故發生的,除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外,將追究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

  5.各單位要加大現場重大問題和事故隱患的整改力度,對危及生產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堅決予以停產整頓。對盲目突擊生產造成事故的,除按照公司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處罰外,給予有關責任者行政處分。

  6.凡因技術管理不到位,防範措施不落實,發生瓦斯、煤塵爆炸(燃燒)責任事故、煤層自燃發火責任事故及透水責任事故,不管有無人員傷亡,視情節對礦總工程師、安監處長、相關科室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直至撤職處分。給予負有主要相關責任的科室分管人員撤職直至開除礦籍留礦察看處分。造成多人傷亡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凡發生頂板、瓦斯、機電、運輸、爆破、水災、火災等其他重大非人身責任事故,屬一級事故的,給予事故單位(區隊)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記過處分,分管副職(或直接領導責任人)記大過處分;給予負有主要相關責任的科室負責人記過處分,分管人員記大過處分;給予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警告處分,對礦分管副職給予記過處分 。

  7.1頂板事故:指冒頂、片幫、煤炮、衝擊地壓、頂板掉矸。

  7.2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塵)爆炸(燃燒)、煤(岩)與瓦斯突出、瓦斯窒息(中毒)。

  7.3機電事故:指觸電、機械故障傷人。

  7.4運輸事故:指運輸工具造成的傷害,車輛撞、擠、軋人,斜井(巷)跑車、豎井蹲罐、溜子皮帶傷人。

  7.5爆破事故:指爆破崩人,打響瞎炮傷人,炸藥、雷管爆炸。

  7.6水災事故:指老空水、地質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冒頂透地麵水,巷道或工作麵積水傷人,冒頂後透黃泥、流砂等。

  7.7火災事故:指煤層自燃發火和外因火災、直接使人致死或產生的有害氣體中毒(煤層自燃發火未見明火,逸出有害氣體中毒應算作瓦斯事故),地麵生產火災。

  8.重大非人身事故,屬一級事故:

  8.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8h以上或采區停工3晝夜以上;

  8.2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t(含50t);

  8.3瓦斯煤塵燃燒、爆炸;

  8.4井下發水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8.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8.6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8.7采煤工作麵冒頂長10m(含10m)以上(地質原因除外);

  8.8掘進工作麵冒頂長5m(含5m)以上(地質原因除外);

  8.9巷道冒頂10m(含10m)以上。

  9.凡發生頂板、瓦斯、機電、運輸、爆破、水災、火災等重大非人身責任事故,屬二級事故的,給予事故單位(區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記過處分,分管副職(或直接領導責任人)記大過處分;給予負有主要相關責任的科室負責人警告處分,分管人員記過處分。給予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警告處分,對礦分管副職給予記過處分

  9.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區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晝夜;

  9.2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麵;

  9.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10t(含10t);

  9.4因水災使采區停產;

  9.5采掘工作麵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9.6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地質原因除外);

  9.7掘進工作麵冒頂超過3m(含3m)(地質原因除外);

  9.8巷道冒頂長超過5m(含5m)。

  10.凡發生頂板、瓦斯、機電、運輸、爆破、水災、火災等重大非人身責任事故,屬三級事故的,給予事故單位(區隊)的分管副職(或直接領導責任人)警告處分,給予負有主要相關責任的科室負責人警告處分,分管人員警告處分。

  10.1凡所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區停工2~8h;

  10.2通風不良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濃度超過3%;

  10.3煤與瓦斯突出,但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10.4範圍不大的井下發火;

  10.5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麵停止生產;

  10.6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地質原因除外);

  10.7掘進工作麵冒頂3m以下(地質原因除外);

  10.8巷道冒頂長5m以下。

  11.井下單位因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凡發生一次1人重傷事故的對直接責任者給與1000元以上的罰款直至開除,其他責任者視情節給與8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它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視情節給與800元以下的罰款。

  12.凡發生一次2人重傷事故的,給予事故單位(區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警告處分,分管副職(或直接領導責任人)記過處分;給予負有主要相關責任的科室負責人警告處分,分管人員記過處分。罰款按一次1人重傷事故罰款額的二倍執行。

  13.凡發生一次3人重傷事故的,給予事故單位(區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記過處分,分管副職(或直接領導責任人)記大過處分,給予負有主要相關責任的科室負責人行政記過處分,分管人員記大過處分。給予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警告處分,對礦分管副職給予記過處分。罰款按一次1人重傷事故罰款額的三倍執行。

  14.凡發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的,行政處分及處罰等同於一次3人重傷。

  15.凡發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對事故單位(區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對分管副職(或直接領導責任人)給予撤職直至留礦察看處分。給予負有主要相關責任的科室負責人撤職處分,分管人員留礦察看處分。給予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記過處分,對礦分管副職給予記大過處分。罰款按一次死亡1人事故的兩倍執行。

  16.發生多人身傷亡事故的執行上級的分析處理意見。

  17.地麵生產單位因管理不善導致的責任傷亡事故參照以上11-16條規定執行。

  18.凡發生重大火災、易燃易爆氣(液)體爆炸、有毒有害氣(液)體泄露、房屋倒塌、重大交通事故及爆炸物品被盜流失、非法製造爆炸物品的,不管是否造成人員傷亡,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政紀追究直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9.凡發生本規定7、8、9、10所列的安全生產事故,對其他有關事故責任者,也要按照事故性質、責任大小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0.因工作不負責,對現場的問題沒有及時查處而發生事故的,按本規定有關條款進行責任追究。

  21.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設計、施工方案、規程、措施、竣工驗收等)負責審批的職能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煤礦安全規程、技術規程及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審批。如因工作不負責任,審批把關不嚴,對不符合規定和安全條件的予以批準而造成事故或重大損失的,對批準的職能部門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礦籍的處分。

  22.嚴格事故彙報製度。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事故彙報程序和時限立即向礦及有關部門彙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對出現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的,對當班班長或跟班隊長給予警告處分,對區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3.事故發生後,在及時彙報礦有關科室的同時,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必須迅速組織人員現場進行搶救,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因搶救不及時,使事故擴大或損失增加的,按責任大小嚴肅處理。

  24.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要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全麵調查、分析,提出事故調查報告。輕傷及重傷1人的責任事故由礦組織分析,重傷2人的責任事故由礦、公司聯合組織分析,重傷3人及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由礦、公司配合上級部門進行分析。礦的事故分析報告要報公司。事故報告要包括事故的經過、原因、防範措施、處分處罰。公司將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

  25.對給於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的人員分別給於不低於200、400、600 、800、1000、1000、1000元的罰款。

  26.安監部門及有關部門將依照本規定和安全監督的有關規定,對各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履行安全管理的職責實施監督監察。

  十九、礦井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製度

  1.瓦斯監測係統竣工驗收製度:

  1.1驗收製度

  1.1.1瓦斯監測係統竣工驗收包括瓦斯監測係統的初次安裝、係統改造、更換、補充、完善等工程。

  1.1.2工程竣工後,必須經過三個月的試運行,達到正常工作狀態後,進行驗收。

  1.1.3竣工驗收由礦組織通防、安監、機電、瓦斯遙測等有關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自檢驗收。

  1.1.4礦自檢驗收合格,據實寫出工程竣工驗收自檢報告,報請公司驗收。經公司對瓦斯監測係統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1.2驗收內容

  1.2.1係統的設計性能,傳感器的數量、位置、電纜敷設等。

  1.2.2瓦斯監測裝置的報警點、斷電點、斷點範圍、複電點。

  1.2.3傳感器的顯示、傳送、靈敏可靠性、工作情況與地麵主機連接顯示的準確性。瓦斯監測裝置必須保證正常連續工作,做到小問題不過班、大問題不過天。

  2.綜合防塵係統竣工驗收製度:

  2.1驗收製度

  2.1.1防塵係統竣工驗收包括礦井、采區的主要進回風井(巷道)及采掘工作麵防塵係統、防塵設施的初次安裝、更換、完善等工程。

  2.1.2防塵係統竣工後,由礦組織通防、安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準投入使用。

  2.1.3防塵係統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山東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等有關規定。

  2.1.4采掘工作麵防塵設施不齊全、不起作用,不準組織生產。

  2.2驗收內容

  2.2.1防塵係統是否完善。

  2.2.2防塵設施(淨化水幕、裝載點噴霧、爆破噴霧、各種噴頭、手輪水門等)是否齊全。

  2.2.3防塵設施安設位置是否符合規定。

  2.2.4霧化是否良好。

  2.2.5水量、水壓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要求。

  2.3其它要求

  2.3.1防塵設施必須建立台帳。台帳內容包括:使用地點、名稱、時間、規格、數量、施工人員等。

  2.3.2實行防塵設施安設、維修、管理責任製,分工負責,落實到人。

  2.3.3發現防塵設施缺少、損壞、噴霧不良等現象,必須及時補充、更換。

  3.隔爆水棚竣工驗收製度

  3.1驗收製度

  3.1.1隔爆水棚竣工驗收包括煤塵具有爆炸性煤層的采區和采掘工作麵進回風巷道隔爆水棚的初次安裝、更換、完善等工程。

  3.1.2隔爆水棚竣工後,由礦組織通防、安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準投入使用。

  3.1.3隔爆水棚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3.1.4采區及采掘工作麵隔爆水棚安設不齊全、水量不足,不準組織生產。

  3.2驗收內容

  3.2.1隔爆水棚安設位置、吊掛質量。

  3.2.2隔爆水棚的型號、數量、衝水量。

  3.2.3隔爆水袋間排距、間隙、長度、牌板等。

  3.2.4吊掛鉤子的長度、角度、方向。

  3.3其它要求

  3.3.1隔爆水棚必須建立台帳。台帳內容包括:使用地點、名稱、時間、規格、數量、施工人員等。

  3.3.2實行隔爆水棚安設、管理責任製,分工負責,落實到人。

  3.3.3發現隔爆水棚缺少、損壞、衝水量不足等現象,必須及時補充、更換。

  4.礦井排水係統竣工驗收製度

  4.1驗收製度

  4.1.1礦井排水係統竣工驗收

  包括水平及采區排水泵房的初次安裝、係統改造等工程。

  4.1.2泵房硐室掘砌完畢後,由礦組織機電、技術、安監等部門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安裝。

  4.1.3排水泵及電動機安裝完畢後,礦組織機電、技術、安監等部門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中間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二次注漿。

  4.1.4排水係統竣工後,由礦組織機電、技術、安監等部門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竣工驗收,合格後進行排水試驗。

  4.1.5排水係統自檢驗收合格,據實寫出工程竣工驗收自檢報告,報請公司驗收。經公司對排水係統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4.2驗收內容

  4.2.1排水設備、配電設備、供電線路、排水管路、提引水裝置、閘閥及其它輔助配套設施。

  4.2.2泵房、水倉、水溝的有效尺寸及支護質量。

  4.2.3所需圖紙資料及有關的技術指標。

  4.3驗收標準

  4.3.1水倉:必須有主、副倉,當一個水倉清撈時,另一個水倉必須保證正常使用;當正常湧出水量在1000m3/h及以下時,主水倉的有效容量能容納4h的正常湧水量。支護牢固可靠。

  4.3.2水泵:必須配備齊全有工作、有備用和有檢修的水泵,工作泵的排水能力應在20h內排出24h的正常湧水量;備用泵的排水能力應不小於工作泵排水能力的70%,且工作、備用泵的總排水能力應在20h內排出24h的最大湧水量;檢修泵的排水能力應不小於工作泵的25%。輔件齊全,完好有效。

  4.3.3排水管路: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排水管路,工作管路的排水能力應能配合工作泵在20h內排出24h的正常湧水量;工作和備用管路的總排水能力,應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泵在20h內排出24h的最大湧水量。安裝合理,固定牢靠。

  4.3.4配電設備:應同工作、備用以及檢修水泵相適應,並能夠同時開動工作和備用水泵,且達到完好標準,安全保護齊全,靈敏可靠,整定合格。

  4.3.5泵房:必須有兩個安全出口,能夠滿足安裝所有必需的設備及安全間隙要求,並配置相應的密閉門。

  4.3.6提引水裝置:必須安設可靠的提引水裝置,並且不少於2套,即2台真空泵,2套射流裝置,內外水倉各設1個底閥。

  4.3.7各閘閥零部件齊全、完好,開啟、關閉靈活。

  4.3.8試排水滿足設備無異響,運轉平穩,各部溫度不超規定,水泵及排水管路不漏水,設備各項技術性能指標滿足要求。

  5.防水閘門(牆)竣工驗收製度:

  5.1驗收製度

  5.1.1防水閘門和水閘牆是井下重要的防治水設施,施工前必須有正規設計,並辦理質監委托手續。

  5.1.2防水閘門(牆)施工過程的重要環節(選址、掏槽、澆築、耐壓試驗、竣工驗收等)必須經過質監、機電、技術、安監等部門專業技術人員監督和驗收。

  5.2驗收內容

  5.2.1防水閘門(牆)掏槽深度。

  5.2.2防水閘門(牆)主體的注漿壓力,最終注漿壓力必須達到設計壓力的1.5倍。

  5.2.3耐壓試驗。耐壓試驗要編製專門的安全措施。水閘牆一般分兩段砌築,中間留注漿加固縫,在注漿加固時進行升壓試驗,必要時應專為試壓另築牆或門。對新掘巷道內建築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試驗的壓力不得低於設計水壓,注水耐壓試驗必須連續進行,達到設計水壓的連續穩定時間不得少於24小時。

  5.2.4防水閘門的門體安裝。

  5.3其它要求

  5.3.1通過防水閘門的軌道、架空線、帶式輸送機等必須靈活易拆;通過硐室和各種管路應設閘閥、盲蓋或堵頭,管路或閘閥的耐壓能力不得低於水閘門的設計壓力。

  5.3.2防水閘門(牆)主體的砌築,必須按設計要求對水泥、砂子、石子等材料進行質檢和配比,混凝土試塊打壓符合設計要求後,方可進行砌築。

  5.3.3防水閘門(牆)硐室驗收、砌築材料質檢、試塊打壓、防水閘門(牆)的注漿試壓檢驗及防水閘門的門體安裝,必須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和檢驗資料,並整理存檔。

  二十、郭屯煤礦領導幹部下井帶班製度

  1.為確保礦井安全生產,認真落實“國務院446號令”和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及時有效地消除現場安全隱患,結合礦井實際,製定本規定。

  2.下井帶班管理人員範圍

  礦班子成員、副總工程師,礦安監、生產技術、機電、通防、調度等安全生產科室的所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礦班子成員的下井帶班次數每年由公司根據礦井生產情況作出明確規定。

  4. 各區隊、科室人員等其他安全生產人員的下井帶班的具體辦法由礦自行製定,並將具體辦法報公司安全監察部備案。在礦井基建時期,對於暫不具備跟班條件的單位要製定管理幹部巡視施工現場的製度。

  5. 下井帶班的任務和職責權限

  5.1 下井帶班人員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位的責任,加強對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及時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和超能力組織生產。

  5.2 下井帶班人員要按照安全生產責任製和下井帶班的規定,對井下全麵檢查。主要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狀況、持證上崗情況、帶班情況、安全管理製度和安全生產責任製執行情況、規程措施落實情況、文明生產情況等,確保施工安全。

  5.3 對跟班過程中發現危及安全的要責令現場施工人員先行整改。立即整改確有困難又危及安全的要先停工並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待采取安全措施後再施工。現場重大安全問題要盯在現場解決。重大安全問題要告知礦長和區隊長,以便於及時解決安全問題,保證施工安全。

  5.4 對跟班過程中發現的“三違”要按照規定進行處罰,發現的安全問題升井後要填寫安全問題整改單並落實好整改。

  6. 考核與獎懲

  6.1 下井帶班情況要嚴格考核與獎懲,礦安監處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製定下井帶班考核製度,並認真執行。

  6.2 對當班發生安全事故的,視事故情節輕重、責任性質對帶班人進行處罰。

  7. 具體要求

  7.1 礦要健全完善各級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統計記錄工作,建立各級管理人員的跟班入井記錄檔案。要排定安排好下井帶班人員。

  7.2 各級管理人員跟班入井數以填寫安全問題整改通知單為依據,與井口簽到相統一。

  7.3 跟班人員下井前要了解井下的安全狀況和安全重點,要堅持跟班8小時製度,要將當班安全情況同下班帶班人員交接好。

  7.4 公司領導、機關部室管理人員深入井下跟班的統計工作由礦安監處負責,每月底將本規定範圍內人員的跟班入井數上報公司安全監察部,帶班記錄、問題整改通知單等內容存檔備查。

  7.5 各級管理人員因公開會、出差、培訓等原因,未完成下井跟班個數規定的,要有書麵說明,並報分管領導簽字後上報。

  7.6 下井跟班統計記錄要嚴格按照入井實際進行,發現跟班下井統計記錄不實或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處理。

  7.7 公司安監部是公司指定的安全考核部門,具體負責礦班子成員及副總的跟班入井考核,並負責對礦其他管理人員考核結果進行監督。

  7.8 礦各級管理人員的下井帶班獎懲由礦安監處出具證明,報經營管理科,經營管理科負責執行。

  7.9 礦班子成員、副總工程師在值班時,要保證24小時不脫崗,及時處理生產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7.10 礦班子成員、副總工程師,各工區副區長分三班與職工同上同下,在現場處理生產中的問題。

  二十一、郭屯煤礦領導幹部安全生產值班製度

  1.為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日常安全生產問題統一調度、協調、處理機製,礦實行24小時不間斷安全生產調度和領導幹部值班製度。

  2.礦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調度值班分組輪流進行,值班表由調度室負責排定,由礦班子成員、副總工程師及礦安全生產科室負責人組成,每天必須指定一名礦班子成員或副總工程師堅持值班,所有值班人員在各自的崗位待命,行使安全生產指揮權力。

  3.值班領導在值班期間發生死亡事故或重大事故,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必須按事故彙報程序逐級彙報,並及時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或協同有關領導和部門,采取措施,防止災情蔓延,消除事故隱患,搶救受災人員。

  4.建立礦安全調度值班記錄薄,由調度室代管。各單位發生重大安全問題,直接向調度室報告,調度室值班人員及時向礦值班領導報告。各組值班人員要對當天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彙報處理情況,按單位、地點、時間、事故性質及人員狀況作詳細記錄。

  5.值班領導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當麵向接班人移交安全調度值班記錄薄,交待當班發生的重要事件及未完成事項,經雙方簽字確認。

  6.節假日和主汛期間主要領導要減少外出,嚴格執行請銷假製度。分管領導要靠上去抓安全生產工作,具體工作人員要深入到事故多發單位和薄弱環節,協調安全隱患治理工作。

  7.重大安全信息要向公司當天值班領導彙報,確保信息暢通。

  8.值班小組主要領導因事不能值班,要同本小組內互通信息,委托他人承擔值班責任,不得空崗,值班人員必須24小時開機。

  9.值班期間因玩忽職守、不盡職盡責、脫崗以及指揮不力、交接班不清造成所管範圍內安全生產問題突出甚至發生重大事故的,嚴肅追究值班領導的責任。

  二十二、安全風險抵押金製度

  1.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紮實有效地落實安全責任,充分調動各級管理人員和全體員工的安全積極性和責任心,確保實現礦井建設及安全生產的可控在控,特製定本製度。

  2.該製度考核適用範圍為公司所屬的所有受聘人員。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考核適用範圍的所有人員都必須按規定的交納數額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

  3.建立安全獎勵基金。安全獎勵基金的來源按上級文件執行。財務部要按規定、按時提取、上交安全獎勵基金,設立安全獎勵基金專用帳戶,並做到專款專用;安全罰款和上級的其他安全獎勵要及時列入安全獎勵基金帳戶。

  4.安全風險抵押金獎勵實行季度兌現、年度嘉獎,安全風險抵押金的交納數額及季度考核兌現數額及年度嘉獎情況每年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規定。

  5.安全及質量目標、安全指標及出勤是該製度考核否決項,季度內完不成安全目標或工程質量達不到奮鬥目標,視情況給予考核;季度內完不成考核指標的或季度出勤達不到規定天數,取消獎勵;年度安全風險抵押金的獎勵按完成季度指標數(包括考核指標和出勤天數)占總季度數的比例進行獎勵。

  6.安全及質量目標,每年初視情況及時製定,以“年度安全目標、安全獎懲規定”的文件形式下發確定;公司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帶班指標、月度下井、抓“三違”、查隱患指標視礦井建設情況做出規定,通過安全文件下發執行,並嚴格考核。

  7.季度末,根據各自的安全生產情況,安監處會同有關科室對各單位的安全情況進行考核,對安全、質量目標完成情況提出定性意見,在礦安全辦公會通報。

  8.安全指標考核由安監處負責統計把關;出勤情況由經管科嚴格把關。考核結果,在礦安全辦公會通報。

  9.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所有考核、兌現情況均要在礦安全辦公會上通報,考核獎懲意見要在會上明確,形成會議紀要,經管科根據會議紀要造表兌現。

  11.該製度的具體實施辦法應根據礦實際情況及時製定,安全辦公會通過後實施。

  二十三、職工工傷申報製度

  1.為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規範職工工傷申報工作,保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結合礦實際製定本製度。

  2.工傷的類別:工傷分現場工傷和非現場工傷

  2.1 現場工傷:是指在工作現場因公導致的傷亡事故:包括輕傷、重傷及死亡事故;

  2.2 非現場工傷:是指因突發疾病、意外傷害、職業病、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交通事故等導致的傷亡事故。

  3.工傷申報程序

  3.1 職工因公導致的傷亡事故,應在24小時內向安監處按照事故彙報程序進行事故彙報,並提出工傷申報申請。安監處接到工傷事故彙報後應立即報告人力資源部門,人力資源部門按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彙報。

  3.2安監處接到事故彙報後要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據實填寫《魯能菏澤煤電公司事故快報單》(附件1),單位負責人簽字後,在工傷後48小時內向公司安監部申報工傷。若單位負責人不簽字的,負傷職工(親屬)可直接向公司安監部申報工傷。

  3.3 公司安監部門在接到報告申請後,會同有關部門調查取證,視調查情況給與辦理工傷申報事宜。

  4.工傷申報須提交的材料:

  4.1事故單位(區隊)對事故經過的證明,身份證,照片(一寸2張)、工傷診斷證明書。工傷診斷證明書要將傷情表述詳盡、清楚。以上內容填寫“魯能菏澤煤電公司職工工傷申報表”(附件2)。

  4.2 對於按非工作現場上報的職工工傷申報表,必須根據事故性質和實際情況,附有單位出具的出勤或單位安排工作的證明(並有基層單位及單位兩級領導簽字和蓋章)、交通責任認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5.填表說明

  5.1 本表為一式四份:公司安監部門、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安監處、工傷保險機構各一份。

  5.2 工傷申報表內的所有欄目及內容均不得空項。事故經過必須表述清楚;工傷診斷要清楚、明白、詳細,醫生簽字及簽字時間、醫院蓋章時間必須填寫清楚;各“單位意見”欄:要有簽字及簽字時間,並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6.監督考核

  6.1 各單位必須嚴格把關,對本單位工傷事故申報工作的及時性、準確性負責;對非工作現場的工傷報批工作要嚴格把關,《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外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6.2 對於傷亡事故報告不及時、拖延上報或隱瞞不報、傷害程度界定不清或其它不符合要求申報工傷的,公司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並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十四、煤安標誌產品管理辦法

  1.為加強煤礦礦用安全標誌產品的管理,公司物資供應部門要成立礦用安全標誌產品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各單位安全標誌產品管理的監督指導。礦要成立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煤安標誌辦公室,辦公室設一名兼職主任。煤安標誌辦公室具體負責對采購的礦用安全標誌產品進行資質審查,證件不全者一律不準采購。

  2.各單位要認真學習《關於加強煤礦用安全標誌產品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熟知相關內容,把握具體細節,掌握各個環節。

  2.1對煤安標誌產品進行招標時,必須由安全標誌管理領導小組的相關人員參加,共同審驗供應商的煤安標誌原件,確認其資格。中標的供應商供貨時,產品煤安標誌牌、煤安標誌編號及煤安標誌複印件等所有證件必須齊全。

  2.2安全標誌產品範圍:電氣設備;照明設備;爆炸材料、發爆器;通信、信號裝置;鑽孔機具及附件;提升、運輸設備;動力機車;通風、防塵設備;阻燃及抗靜電產品;環境、安全、工況監測監控儀器與裝備;支護設備;采、掘機械及配套設備;上述範圍內的進口產品。有關負責人必須對安全標誌範圍內分管的設備掌握清楚。

  2.3在設計選型和采購礦用產品前,必須由廠家首先出示產品質量合格證書,防爆合格證書(對防爆產品)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準用證的原件。

  2.4訂購煤礦礦用安全標誌產品,必須簽訂購售合同和技術協議,技術協議內容包括安全性能、技術要求、資質要求、技術資料等。

  2.5礦用煤安標誌產品嚴格執行用戶驗收製度。設備到貨後,各單位煤安標誌辦公室必須組織有關部門對產品進行驗收,確認達到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方可使用。

  2.6各單位在選用進口煤礦用安全標誌管理產品時,應要求外商辦理煤安標誌,在其取得合格資質後,方可選用。對不具備煤安標誌產品資質但又確需進口的,需報公司煤安標誌辦公室審批。

  3.煤礦用安全標誌產品在使用過程中,煤安標誌辦公室及安監技術部門要不定期地檢查產品使用和維護狀況,發現不安全隱患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或限期改正。

  3.1對防爆電器設備,新設備下井前或大修後重新下井前,必須由具有檢查資格的設備防爆檢查員檢查設備防爆性能,防爆性能合格並簽發“防爆合格證”後,方可下井安裝使用。

  4.礦各業務職能部門對煤安標誌產品管理職責:

  4.1安全監察處:負責對煤安標誌產品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

  4.2生產技術科:負責煤礦鑽孔機具及附件、礦車、動力機車、支護設備的選型管理工作。

  4.3機電科:負責礦井電氣設備、照明設備、提升運輸設備、采掘機械及配套設備、進口設備、通信與信號裝置等設備及煤礦用阻燃電纜與皮帶的選型管理工作。

  4.4通防科:負責環境、安全、工況監測監控儀器與裝備,通風防塵裝備,阻燃及抗靜電產品,爆炸材料、發爆器等產品的選型管理工作,並對所轄範圍內設備和產品安全性能進行管理。

  4.5煤安標誌辦公室:負責礦內有安全標誌產品的證件、資料管理,做到賬、卡、物、安全標誌“四統一”。

  5.公司對應的部室負相應的職責

  5.1各單位嚴禁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誌的產品,對目前使用的無安全標誌的產品,不能取得煤安標誌的要作出改造和更換計劃。

  二十五、煤礦井巷維修製度

  1.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九十一條規定:“煤礦企業必須製定井巷維修製度,加強井巷的維修,保持巷道設計斷麵,保證通風、運輸的暢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過規定”;針對此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為了確實做好井巷日常維修工作,促進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製度。

  2.要根據礦井實際,成立巷修單位,配置相關管理及技術人員,全麵負責全礦巷道管理和維修工作。井筒的變形維修,由礦根據變形情況,再決定維修方案和隊伍。

  3.井巷失修檢查:采取專門檢查與平時檢查相結合的辦法,查井巷失修情況;即利用月度井巷失修情況專項檢查和安全旬檢相結合,來檢查井巷失修情況。

  3.1井筒的檢查,由機電(運轉)單位每日檢修時一並檢查,月檢時集中檢查。

  3.2地測部門要不定期對井筒進行變形測量,並及時將測量結果報公司分管安全、生產、技術、機電的部門和領導。

  3.3檢查的結果及平時運行的安全係統工程中信息反饋反映巷道失修的情況,要及時反饋通知巷修單位。

  4.由巷修單位技術員根據平時和集中檢查情況,在每月底將在籍巷道失修情況及失修率,書麵報礦領導(礦長、安全、技術負責人等)及相關科(部)室,並在月度安全辦公會上專題彙報。礦審核後報公司相關部門。

  5.每月在編排采、掘計劃的同時,要同時安排巷修計劃,確保巷修工作的正常順利進行。

  6.全礦巷道失修率必須控製在3%以下,確保回風巷失修率不高於7%,嚴重失修率不高於3%,並加強巷修失修檢查,發現失修巷道及時維修。對冒頂、片邦影響通風的地段,維修更要及時、迅速,保證安全生產,為安全生產創造良好條件。

  7.修複巷道要先編製專門施工措施,尤其是無風區或微風區,更嚴禁無措施施工。如出現無措施施工的現象,按“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8.巷修單位在維修巷道的同時,負責每日對水溝蓋板的維護。特別在夏季,更要加大巡查和維護力度,確保水溝蓋板完好。

  9.在巷修單位搞好巷道維修的同時,也要按計劃搞好雨季前的內外水倉清淤工作,確保雨季正常安全生產。

  10.擴大和維修井巷連結撤換支架時,必須保證有在發生冒頂堵塞井巷時,人員撤退的出口;獨頭巷道維修支架,必須由外向裏逐架進行,維修傾斜井巷時,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

  11.修複舊井巷,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在空氣成分符合規定時才能作業。

  12.巷修單位維修的工程,由“一通三防”組組織驗收,驗收的報表要在驗收後2日內報相關科(部)室和有關領導。驗收後經抽查與現場情況不符時,對驗收組按嚴重“三違”處理。

  13.礦無專門的巷修單位時,礦應指定施工單位或科室負責。

  14.巷道失修的統計、管理有公司、礦工程技術部門負責。

  二十六、安全儀表檢驗製度

  1.為規範煤礦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的管理,確保通風安全計量器具在井下環境監測數據量值準確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強製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及《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特製定通風安全儀表計量檢驗製度。

  2.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傳感器(用於井下環境監測)必須經有資質的單位檢定、校驗發給檢定證書及合格證後方可使用,不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根據各類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傳感器的檢定周期,由各礦通風管理部門製定詳細的周期檢定計劃,報公司通風管理部門審批後,嚴格按檢定計劃執行,超過檢定周期的儀器、儀表不準使用。

  4.使用單位在檢定周期內拆裝、修理後的儀器、儀表、傳感器,必須重新送檢,否則不準使用。

  5.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傳感器示值出現問題時,應隨時送檢,以保證其工作正常無誤。

  6.需要報廢的儀器、儀表、傳感器,必須經公司通風管理部門審批後,出據證明後方可作報廢處理。

  二十七、重大危險源監管製度

  1.總則

  1.1為全麵貫徹《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保證企業安全生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製定本製度。

  1.2礦所屬各單位應遵照本製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工作,並依照屬地管理原則按規定向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彙報。

  1.3本製度所指重大危險源是指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和國家局《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文)所規定的重大危險源。

  1.4礦總工程師對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負責。

  2.重大危險源的範圍

  2.1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場所和設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險能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場所和設施。重大危險源類別有:罐區(貯罐)、區(庫)、生產場所、壓力管道、鍋爐、壓力容器、煤礦(井工開采、矸石山)。

  2.2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包括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檢測評估、監控防範、對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隱患的危險源實施治理。

  3.重大危險源監管分工

  3.1礦根據重大危險源的分類和各職能部門的業務範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分工如下:

  機電科:壓力管道、鍋爐、壓力容器、地麵防洪等;

  通防科:煤塵、自燃發火、瓦斯等;

  地測科:礦井水害;

  技術科:頂板、衝擊地壓等;

  安全監察處:危險化學品貯罐區、庫區、生產場所;並負責以上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信息的彙總。

  3.2礦要成立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小組,落實重大危險源的監控負責人,落實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檢測評估、監控防範、對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隱患的危險源實施治理等責任。

  4.重大危險源監管工作內容

  4.1按照國家局《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文)要求,開展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摸清底數,掌握重大危險源的數量、狀況和分布情況,建立重大危險源數據庫。

  4.2每年普查登記一次,於9月底前報公司安全監察部門,新出現的重大危險源應隨時上報。

  4.3每兩年至少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出具安全評估報告,並將安全評估報告報公司安全監察部門,由公司上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4.4重大危險源的生產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並將有關情況上報備案。

  4.5根據國家、省(區、市)、市(地)、縣(市)四級重大危險源監控信息管理網絡係統要求,各單位要實現對重大危險源的動態監控、有效監控,對重要的設備、設施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定期檢測,建立重大危險源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體係。

  4.6每月均要向公司報告其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和監控情況。

  4.7為每個重大危險源編製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並應進行必要的操練。

  4.8各單位要對存在缺陷和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進行治理整頓,保證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二十八、設備、設施檢查及維修製度

  1.為加強礦井安全設備、器材的檢查、維修工作,進一步管好用好各種安全設備、器材,達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維護,安全運轉,提高效率,減少消耗,降低成本,適應礦井現代化生產建設的要求,保證安全生產,製定本製度。

  2.通風設備、器材

  2.1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口應安裝防爆門,每6個月對防爆門檢查維修1次。

  2.2每月至少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需改變通風機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2.3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組織人員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2.4每季度應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

  2.5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在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時,每天應有專人檢查1次,保證局部通風機可靠運轉。

  2.6通訊信息部門必須定期對安全監控設備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素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器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並且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測試1次。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通訊信息部門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

  2.7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充電、收發和維護。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

  3.防治水設備、器材

  3.1防水閘門必須靈活可靠,並保證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應在雨季前進行。關閉閘門所用工具和零配件必須專人保管,專門地點存放,不得挪用丟失。

  3.2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修。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麵檢修1次,並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運輸、提升、空氣壓縮機

  4.1必須定期檢修電機車和礦車,並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4.2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每班發車前,應檢查每個座位的連接裝置及架空乘人裝置等。

  4.3提升鋼絲繩的檢查,應使用符合條件的設備和方法進行。檢驗周期應符合下列要求:

  4.3.1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期每隔6個月檢驗1次。

  4.3.2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12個月時進行第1次檢驗,以後每隔6個月檢驗1次。摩擦輪式絞車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以及直徑為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不受此限。

  4.4主要提升裝置每班升降人員前,應先開1次空車檢查絞車動作情況,但連續運轉時,不受此限。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報告。

  4.5礦井主要提升機,必須每天進行1次檢查,每年進行1次測試,認定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4.6空氣壓縮機必須有壓力表和安全閥。必須按規定定期校準壓力表,安全閥和壓力調節器必須動作可靠,安全閥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1倍。

  5.電器設備和保護

  5.1各用電單位每天必須對所分管的低壓檢漏裝置試驗1次,保證其可靠運行。

  5.2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

  5.3電器設備和電纜的檢查、調整規定:

  5.3.1使用中的防爆電器設備的防爆性能,使用單位每月檢查1次,每日應有分片負責電工檢查1次防爆電器設備的外殼。

  5.3.2配電係統機電保護裝置檢查整定每6個月1次,負荷變化時應及時整定。

  5.3.3主要電器設備絕緣電阻的檢查,每6個月不少於1次。

  5.3.4固定敷設電纜的絕緣和外部檢查,應每季1次,每周應有專責電工檢查1次外部和懸掛情況。

  5.3.5移動式電器設備的橡套電纜絕緣檢查,每月1次,每班有當班司機或專責電工檢查1次外皮有無破損。

  5.3.6接地電網接地電阻值測定每季1次。

  5.3.7新安裝的電器設備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的測定在投入運行前進行。檢查和調整結果應記錄在專用的記錄簿內。檢查和調整中發現的問題,應指派專人限期處理。

  二十九、重大事故隱患彙報製度

  1.安全第一責任者對事故隱患排查全麵負責,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第一責任者負責,具體組織分管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各職能部門負責本職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

  2.礦每月組織一次事故隱患排查分析會議,由總工程師召集主持,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參加。

  3.按照分級管理的要求,實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逐級負責製,自下而上層層排查治理。區隊每月排查一次本區隊的事故隱患。

  4.煤礦安全隱患,係指工作生產現場、技術管理、裝備設施等所有環節和本單位周圍鄰近地區所存在的危及本單位安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源。

  5.事故隱患的種類分:通風、瓦斯、煤塵、火災、水害、提升運輸、機電、放炮、頂板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加油站、易燃易爆氣(液)體、有毒有害氣(液)體、危險化學品、放射源等可能釀成事故的危險源。

  6.安全隱患按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三級、即:A級、B級、C級。

  (一)A級:危害嚴重或者治理難度大,需要集團公司及上級部門協調解決的隱患;

  (二)B級:危害比較嚴重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須由煤礦限期解決的隱患;

  (三)C級:對礦井安全生產有一定的影響,區隊(車間)、業務部門必須解決的隱患。

  7.A、B級事故隱患每月五日以前報公司,事故隱患未整改完,必須每月都報,直至事故隱患整改完成。

  8.隱患整改按照“分級負責,逐級落實”的原則。對排查出的隱患,由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責製定治理措施,安全第一責任人組織整改落實。

  9.隱患整改要做到項目、措施、資金、時間、人員、責任六落實。

  10.根據實際情況,要把“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作為重點,並有針對性地采取治理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11.安監部門負責對隱患排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對口職能部門負責對隱患進行重點監控。

  12.安監部門要建立事故隱患庫,並實行檔案化管理。對隱患的排查、整改、治理、複查情況要輸入微機,並分類編號,采用微機化管理。

  13.事故隱患及治理情況要逐級彙總上報,區隊的排查治理情況,每月月末報礦安監處;A、B級隱患由安監處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公司安監部。

  14.井上下各單位、各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廣大職工必須認真學習各類隱患標準。各單位都必須進行隱患排查。各單位任何人發現隱患問題有權及時彙報礦安監處,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問題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15.各單位每班現場發現隱患問題,必須立即組織人員整改,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須停止作業撤出人員,按照規定進行彙報,製定整改措施進行整改。

  16.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後,須由確認單位(部門)組織驗收,驗收結果逐級上報並銷號。

  17.要加強對事故隱患的管理,要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安全辦公會議、安全檢查和安全考核的重要內容,研究、協調並督促整改。

  18.對事故隱患,不按規定時間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合格,造成事故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十、安全生產事故舉報製度

  為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落實國家、上級部門和領導製定的一係列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加強我礦安全生產監督,鼓勵和獎勵舉報我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特作如下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礦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鼓勵和獎勵舉報我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及時發現並排除隱患,製止和懲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有權對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有關安全生產的違規違法行為的單位向郭屯礦安監處、礦長、菏澤煤電公司、魯西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及其他上級安全監察機構舉報。但舉報程序原則上按以上程序逐級舉報,特殊情況可以直接向上級部門及領導舉報,但事後必須按程序補報。

  第三條 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礦給予實名舉報的最先舉報人500元至3000元的獎勵,依法免交個人所得稅。

  第四條 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舉報非法施工單位的,即施工單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經理未依法取得項目經理資格證、安全管理資格證擅自進行施工的;

  (二)舉報本單位或其他單位非法生產的,即本單位已被責令停產整頓、停止作業,而擅自進行生產的;

  (三)舉報本單位及其他單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四)舉報隱瞞本單位傷亡事故的;

  (五)舉報煤礦其他安全生產違規違法行為的。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是礦和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的。

  第五條 安監處建立健全受理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登記、核查、處理、督辦、答複、統計和報告製度,並公開舉報電話0530-6653051、0530-6653052、通信地址:山東魯能菏澤煤電公司郭屯煤礦;菏澤煤電公司的舉報電話0530-6652030、0530-6652011(傳真),魯西煤監分局舉報電話0537-2371696。

  第六條 舉報人可以采取書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凡因違反本條規定的,一經查證,按上級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第七條 核查處理我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違規違法行為的舉報事項以及對舉報人的獎勵,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郭屯煤礦負責受理本礦區域內單位的舉報事項;菏澤煤電公司負責受理本公司的舉報事項;魯西分局負責受理轄區所屬煤礦的舉報事項。

  (二)礦與上級單位在核查受理的舉報事項之前,相互溝通,不重複核查和重複獎勵。

  (三)舉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及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有關的違規違法行為的,礦及時轉送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和菏澤煤電公司核查處理,經核查屬實的,由接到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四)舉報事項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接到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及時轉送相關部門核查處理,經核查屬實的,由接到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經礦批準後報菏澤煤電公司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七)礦受理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上一級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後可以延長核查處理時間。

  第八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實名舉報的最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麵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後,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對舉報人無法通知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可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權利。

  第九條 獎金的具體數額由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部門或者機構根據具體情況評定,並報上級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條 受理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並為其保密。舉報人要求答複的,應當及時將核查處理結果用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舉報人受到打擊報複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三十一、安全信息閉環管理製度

  安全信息運行閉環管理是礦井安全隱患管理的關鍵,其運行質量如何直接影響者礦井安全隱患管理水平的高低,決定著能否真正使安全隱患從發現到消除完全可控在控,從而有效堵塞安全管理的漏洞,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決策的準確性和科學性,從根本上減少和杜絕事故的發生。為提高我礦安全管理水平,保證我礦安全生產長治久安,特製定本規定。

  1. 運行程序

  安全信息運行必須遵循以下五個程序,即:“檢查→填卡→篩選處理和通知→整改反饋→複查”。

  2. 具體要求

  2.1 檢查

  1.各級安全管理、檢查人員到現場後,對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全麵檢查、識別、評價

  2.對發現的“三違”要立即製止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3.對查出的可能對現場工作人員直接構成威脅的安全隱患:

  (1)能現場處理的,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現場工作人員處理解決,並安排跟班安監員重點盯靠,否則對責任人和跟班區隊長每人罰款100元。

  (2)現場不能處理而又不能保證現場工作人員安全的,必須立即責令其停止作業並報調度室,由調度員及時彙報礦值班領導采取措施組織處理。在隱患沒有得到解決之前,不準進入作業。

  (3)現場不能處理,暫時不會對現場人員造成危害的,要提出整改意見並做好準確記錄,由現場負責人簽字,上井後按要求到信息辦詳細填寫信息卡,限期解決。

  (4)對現場檢查不認真,該檢查出的隱患沒查出,該製止的“三違”不製止、不處理,一經發現給予每人次100元的罰款。若在檢查人員經過的路線2小時內發生事故,經分析認定檢查人員有責任的給予罰款50-200元。

  (二)填卡

  1.填卡人員

  凡參加安全檢查的各級管理人員和各類安全檢查人員,上井後到安全信息站按照要求填寫信息卡。

  2.填卡要求

  對不填卡或填卡不符合要求的人員不計下井指標。填寫時要詳細填寫:

  (1)檢查人姓名、同行人、時間、班次、詳細經過路線等。

  (2)所查隱患的責任單位、地點或工程名稱、隱患的具體內容、整改意見、接受整改指令人姓名等。每張卡所填內容不得少於2條,且現場能處理的不得填寫,否則按100元每條進行處罰。

  (3)原則上每人填一卡,大檢查或陪同上級領導檢查同行人可填在同一張卡上。

  (三)篩選處理和通知

  1.安全信息員對安全信息卡要進行認真篩選、歸類整理:

  (1)對填卡不認真、字跡潦草、內容辨識不清的,經信息辦篩選不合格的填卡人給予每卡50元的罰款,通知重新填卡並通報批評。

  (2)對篩選出的安全隱患要登記做好台帳,同時一式二份填寫隱患整改通知單,於當班將通知單向責任單位值班人員下達,並由值班人員在通知單第一聯上簽字;對不及時領單並簽字的每人次罰款100元。

  (3)對可能危及安全的重要隱患一式三份填寫《重大隱患處理通知卡》,按“三定”原則限期整改,並由責任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負責組織采取措施整改落實,對未認真組織或未按期整改的單位負責人處以200—500元的罰款。

  (3)對收集的各級管理人員“三違”處罰內容,當班填寫三違罰款通知單,由責任者本人或區隊值班人員簽收,區隊接到罰款單後及時通知到責任人本人,2日內無反饋的視為默認。所填“三違”應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理由充分、證據確鑿,經審查不合格的不下罰款單不計個人抓“三違”指標。

  (四)整改和反饋

  1.單位負責人或值班人員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單》後,根據整改意見及時安排人員進行整改。對重要隱患由單位負責人製定專門措施,安排專人進行處理。

  2.隱患整改責任人或區隊值班人員應在隱患限定整改期限到期前將隱患處理落實情況書麵反饋到信息辦,並由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3.對需延期處理或區隊無法處理確需礦領導協調處理的重大隱患,由區隊及時提出申請,在重大隱患處理通知卡反饋聯上,報礦分管領導簽批意見後交信息辦備查,安監處以此作為複查問題和考核的依據。

  4.對不按要求整改、簽字、反饋的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每次不簽字或不反饋的每條罰款50元,未按期整改的每條罰款100元。

  (五)複查

  由安監處組織安監員進行複查:

  1.對經複查發現有簽字已整改而現場未整改的弄虛作假現象,對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條,對單位每條加罰100元/條,並通報批評,責令立即改正。重新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納入新的信息運行係統。

  2.安監員弄虛作假同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清除出安監隊伍。

  三、 統計、通報、考核

  每天由信息辦進行統計,形成統計報表。由安監處在每天早會上通報各單位隱患整改、“三違”處罰、管理人員入井等情況;對未按規定要求完成任務指標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處罰和考核。

  四、評價與提高

  安監處嚴格對安全信息運行閉環管理係統進行檢查評價,不斷總結、學習、創新、完善和提高,使安全信息閉環管理係統保持嚴密、科學、實用。

  三十二、地測設備、工具使用、保管、發放製度

  1、地測專業組要建立儀器保管室,並指定專人管理。所有地測儀器要分類存放,入箱上鎖,並登記造冊,有反映設備完好狀態的卡片,實行檔案化管理。

  2、分管地測專業的科長,對儀器設備的增減、維護、維修以及儀器設備的安全負責。各專業負責使用保管,嚴格按照國家計量檢查規範要求,定期進行檢校,及時將檢校結果填寫在設備卡片和登記冊上。

  3、凡使用儀器設備人員必須熟悉其性能,具有熟練操作的技能,用前要檢查,用後要維護、保養入箱上鎖。若發現儀器出現故障或其它問題,應及時彙報分管科長。

  4、因使用、維護、保養不當造成損壞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經濟罰款。

  5、儀器設備一律不準外借,特殊情況須經領導批準。

  6、對經緯儀、水準儀等貴重儀器使用時,要一人觀測一人監護;井下使用的鋼尺,皮尺必須當天擦拭清洗幹淨後存放在保管室。

  7、個人使用的工具(如計算器、繪圖工具等)地測專業組要造冊登記,並定期檢查使用情況。

  三十四、地測資料、技術報告等的審批製度

  1、向上級機關或有關單位提供的礦圖,都必須經過分管地測的科長和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後,方準報出。

  2、采掘工程平麵圖每季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技術科、安監處、機電部門進行一次全麵審查。

  3、礦井改擴建、水平延深、采區、主要大巷等設計所需地質說明書,須經地質專業技術負責人、生產技術科科長、礦總工程師審核簽字,報公司審批後,提交設計部門使用。

  4、一般巷道及回采工作麵所需的地質說明書,必須經地質專業技術負責人、生產技術科科長、礦總工程師審核簽字後,提供生產施工單位。凡受水威脅的掘進工作麵和回采工作麵地質說明書,必須經地質專業技術負責人、生產技術科科長、礦總工程師審核簽字後,報公司審批。

  5、重大貫通工程的測量設計,必須經測量技術負責人審核,報礦總工程師簽字後,報公司審批。

  6、地表、岩移觀測站的設計、資料總結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後,報公司審批。

  7、每季末進行測算、統計、編製礦井“三量”及開采量,損失量的統計表,需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後報公司,同時報分管掘進和生產準備的礦長或副總工程師。

  8、年末進行的測算、統計、編製的礦井儲量的各種圖表,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礦長同意後上報公司。

  9、煤柱留設和工作麵停采線的確定,必須經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停采線由地質組儲量管理人員到現場標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10、地質預報、水害預報、井巷貫通予透單,井下探放水通知單,均需經過業務負責人審核,生產技術科科長簽字,報礦總工程師審查後方可發放。井下重大探放水工程設計及措施施工需報公司審批。

  11、礦領導或有關部門所需的資料圖件,必須經過業務負責人和生產技術科科長審閱同意後,再予正式提交。

  12、礦井地質報告、礦井地質條件分類報告、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分類報告需報公司審查後,報省局審批。

  13、嚴格儲量變動的審批製度,轉入、轉出、注銷、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由地質專業主辦,大於5000噸~20萬噸報公司審批,20萬噸以上報省局審批。

  14、礦井地質勘探設計,地質勘探竣工後提交的報告或說明書,須經礦總工程審查,報公司審批。

  15、礦井補充地質勘探設計,勘探公司負責編製,報集團公司批準。竣工後由勘探單位提交補充地質勘探報告,報省煤管局批準。

  16、礦井技術邊界的變動需呈報省煤管局批準,礦井永久煤柱的留設及變更按《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中規定的批準權限分別報公司或煤管局批準。

  17、礦井重大防治水工程設計,由礦編製,報集團公司批準,工程峻工後由礦提出竣工報告,報集團公司批準。

  三十五、地測專業生產安全聯係製度

  地測專業組與設計、掘進、回采等專業組要相互協作、相互配合、相互監督,通過有關領導簽署的“委托書”、“通知單”和會議紀要等形式,進行正常的業務聯係,地測專業按期提供所需資料並進行技術服務。

  一、地質業務聯係

  1、礦井各部門需要地測專業組提供資料時,必須提交經總工程師簽字的委托書,並由接收人簽字。

  2、根據確定的開拓方案和生產接續需要,生產技術部門應在設計前六個月通知地質部門編製采區設計所需的地質說明書。采區地質說明書應在正式設計前三個月提交,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後,報公司批準。

  3、掘進各類巷道所需的掘進工作麵地質說明書,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地質部門,在施工前15日提交經礦總工程師簽字審批的掘進工作麵地質說明書,交施工單位使用。

  4、在回采工作麵形成前兩個月通知地質部門編製回采工作麵地質說明書,切眼貫通後5日內提交由礦總工程師簽字審批的回采工作麵地質說明書,交施工單位使用。

  5、其它所需地測資料,應事先聯係,共同商定技術要求和提交期限。

  6、對於采掘工作麵所揭露的地質構造、煤、岩標誌層、湧水點等地質情況,采掘區隊技術員應及時通知地質專業組,地質專業組及時派人進行現場觀測。

  7、地質人員進行現場觀測時,采掘區隊現場人員應積極配合,提供觀測、探查的便利,如妨礙地質人員作業,對當班班組長和工區跟班區長各罰款50元。

  8、掘進工作麵或回采工作麵在臨近水情不清的地段前(不少於30米),應提前編製水害預報,經總工程師簽署意見後,將水害通知單發至安監處、調度室、生產技術科、機電科和施工單位,有關單位按要求采取措施對水害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到地質專業組。

  9、回采工作麵預透老巷前20~30米時,由測量專業組下發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查簽字的預透通知單(一式五份)通知安監處、調度室、生產技術科、機電科和施工單位,有關單位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10、對回采工作麵可能丟棄不采的地段、煤垛、小煤柱、頂、底煤等,地質專業組根據現場,向有關領導彙報,並提出意見、建議,以“丟煤通知單”的形式下發到有關領導和單位。

  11、對回采工作麵的各種停采線,根據批準的設計位置,由地測專業派人現場標定,其他人不得擅自更改。回采工作麵停采時,生產技術科必須於停采當天通知地質專業組,由地質專業組實際測量停采位置,如不及時通知,對生產技術科分管科長罰款50元,地質組如不按時標定,對責任人罰款50元。

  二、測量業務聯係

  1、重要井巷貫通工程,必須提前一個月向測量專業組提供設計圖紙資料,保證留有足夠的測量、校核時間。由總工程師主持,通過業務會議共同商定允許誤差。

  2、各類巷道開門,必須提前三天將工程設計圖紙及由分管副總工簽字的委托書一並提交測量專業組,當巷道掘進5~8米時,由工區技術員具體聯係,測量專業組現場標定中腰線。在回采工作麵內施工的補充切眼,開門後必須用經緯儀撥角定向,工區技術員負責延線。其它零星掛放線工作,也需提前提供由分管副總工程師簽字的通知單進行聯係。

  3、重要貫通工程開門,井底車場以及重要機電硐室、絞車房等,須嚴格按曲線施工的巷道,區隊應提前與測量專業組聯係,由測量專業組負責掛、延線工作。

  4、測量專業在采掘現場標定中腰線時,盡量選擇合適時間,施工區隊應積極配合工作,必須有施工單位技術員在現場協助標定,測量作業範圍內不得從事其它作業,以確保測量精度及人員、儀器安全,否則對技術員罰款50元。

  5、掘進工作麵距透巷20~30米時,由測量專業組以有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查簽字的預透通知單(一式五份)通知安監處、調度室、生產技術科、通防工區和施工單位,有關單位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證安全。

  6、掘進迎頭停工或複工,施工單位至少在停頭或複工前三天,以停頭或複工通知單的形式,通知測量專業測量停掘位置和校核複工巷道中腰線,否則對施工單位技術員罰款100元。掘進工作麵停掘後未進行實測量,對測量專業組罰款100元。

  三、測量導線點管理規定

  1、工區技術員是現場保護測量導線點的第一責任者,負責巷道施工及修複過程中測量導線點的管理及保護工作,如果因為施工放頂或巷道動壓造成導線點損壞或變形,應及時通知地測專業進行校核測定,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技術員負責,並視情節輕重對工區技術負責人罰款100~200元。

  2、測量導線點是地測專業的專用標誌,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用於收尺、懸掛電纜及其它用途,否則對工區技術員罰款1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3、采掘單位必須保護好測量導線點,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移動或損壞測量導線點。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施工單位承擔,並對工區區長及技術員各罰款100元。

  4、測量人員每次測量導線時,必須對作為起算數據的上一級導線點進行檢測,還應對起始邊進行複量邊長校核,發現問題及時彙報,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由測量人員負責,並對測量責任人罰款50~100元。

  5、施工中的巷道中腰線由測量專業組與工區技術員互相配合,共同管理。技術員負責日常延線工作,測量專業組根據巷道用途,負責在下列範圍內及時校對一次中腰線,並重新標定一組中腰線:⑴開拓巷道:皮帶運輸巷及軌道下山不超過50米,⑵采區巷道:30~100米。如中腰線在上述範圍內,由於頂板動壓影響造成中腰線變形或移動,工區技術員應及時通知測量專業進行校核;若屬人為原因造成破壞或擅自改動,按本規定第三款進行處理。超過此規定距離放線,每次對測量專業組罰款100元。

  四、工區技術員彙報製度

  為使礦井地測專業人員及時了解現場情況,加強對現場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分析的準確性,及時做出地質預報、水害預報;標定、校核巷道中腰線,從而避免可能發生的地測事故,達到為生產服務的目的,特製定采、掘單位技術員現場情況彙報製度。

  1、彙報人員

  采、掘單位技術員。

  2、彙報內容

  ① 掘進工區技術員負責對掘進巷道做連續不間斷的素描,素描圖必須按1:500比例尺繪製,準確標注斷層的位置、落差及巷道所揭露的煤岩層厚度、產狀、岩性。

  ② 每月25號技術員將繪製的素描圖交生產技術科地測專業。

  ③ 巷道竣工後,將巷道平麵圖及巷道素描圖交生產技術科地質組存檔。

  ④ 采煤工區技術員在工作麵無斷裂構造的情況下每旬做一地質素描圖;遇構造時,每五天做一地質素描圖。回采地質素描圖可不按比例,但必須注明工作麵位置、煤層厚度變化及工作麵所揭露構造位置、斷層落差、產狀等。

  3、考核辦法

  ① 一次不按時提交罰技術負責人100元。

  ② 提交的素描圖內容不符合要求,圖麵了草,一次罰技術負責人50元。

  三十六、地測資料定期分析、保管、 提供製度

  一、地測資料分析

  1、加強對地質構造的分析,每月25日對本月所見斷層全麵分析一次,井下所見斷層點,經分析認為是一條的要連起來。根據本月所見斷層,預測下月將要遇到的斷層,以便於指導生產。

  2、對采區的構造每季分析一次,分析落差較大的斷層,在各水平所見位置及產狀變化情況,由上層推到下層,由上水平推到下水平,作為地質預報的依據。

  3、經常進行煤層可采性的分析,重點是可采煤層剝蝕麵附近煤厚的變化情況,受火成岩影響情況,不穩定薄煤層厚度的變化情況,發現變薄、分叉、尖滅等情況,及時分析研究並向總工程師彙報,適時停頭並繪出素描圖。

  4、礦井充水性圖每半年填繪一次並報公司;每月下旬根據生產計劃,排查下月受水威脅的地點,預透點能現場調查的,提前調查積水情況,及時提出水情水害預報,並於每月月底前將防治水隱患排查治理表報公司。

  5、每年年底,根據下一年度的生產計劃安排,全麵進行一次水情水害排查,查出井下、地麵受水威脅地點,提出防治水措施和災害預防計劃,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6、加強對井上、下鑽探資料的分析,鑽孔施工結束,認真鑒定岩芯,細致分析鑽孔穿過的層位和構造,鑽孔施工中出現問題時,及時進行分析。

  7、嚴格資源回收及資源管理,采煤工作麵、采區、全礦井結束後要及時進行分析和總結,每半年進行一次全礦井回收率分析並寫出分析報告和總結,並做好“三量”季報及儲量年報工作。

  8、每年年底進行一次煤岩對比分析,根據當年岩巷揭露的岩性變化情況進行分析對比,研究走向方向岩性和煤層間距的變化規律。

  9、要定期對測量成果進行分析,以便確定其誤差的大小,對大型貫通工程,編製設計進行測量誤差預計,並報公司審批。貫通後要進行誤差分析,貫通後編製總結報告,以指導今後貫通測量。

  10、加強開采沉陷的研究,編製岩移觀測站設計報公司審批,觀測資料要按設計規定及時整理、分析,繪製各種沉降圖,並及時寫出總結報告,以便確定本井田的岩移參數。

  二、地測資料保管

  地測技術資料礦井的成果資料,是礦井生產建設的基礎數據和依據,屬企業機密。為維護企業和國家利益,防止因泄密對企業和國家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地測技術資料主要包括

  1、地質勘探報告、補充勘探報告、礦井地質報告的報告書及附表、附圖;

  2、八種基本礦圖:①井田區域地形圖;②工業廣場平麵圖;③井底車場平麵圖;④采掘工程平麵圖(原圖);⑤井上下對照圖;⑥井筒斷麵圖;⑦主要保安煤柱圖;⑧采掘工程平麵圖(底圖)。

  3、地質圖紙:①礦井地質地形圖(基岩地質圖);②礦井可采煤層底板等高線及儲量計算圖;③礦井地質剖麵圖;④礦井水平切麵圖;⑤礦井煤(岩)層對比圖;⑥煤係地層綜合柱狀圖。

  4、水文地質圖紙:①綜合水文地質圖;②礦井充水性圖;③水文地質剖麵圖;④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⑤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5、儲量計算圖紙:①礦井儲量計算圖;②采區儲量計算圖;③工作麵損失量計算圖;④分煤層"三量"及損失量計算圖。

  6、礦井地質、水文地質、測量、資源管理技術成果資料。

  7、礦井地質、水文地質、測量、資源管理原始資料。

  8、礦井地質、水文地質、地質勘探、測量工程技術管理資料。

  第二條 地測資料的檔案化管理

  對原有地測資料要按保密要求清理建檔,新生成的資料及時登記入檔;存放地測資料的櫥具要符合保密要求;明確保管責任人,製訂地測資料保密責任製。

  第三條 地測資料製作過程中的保密製度

  地測原始記錄要用專用記錄本,用完後或使用者調離地測崗位時要上繳保管;地測圖紙的複製要按規定數量進行,不得隨意增加複製數量。

  第四條 地測資料的發放簽收製度

  各類地測資料的發放使用範圍要經分管領導確定,發放的地測資料要統一編號,並由使用人簽收。需要回收的圖紙資料要定期回收。

  第五條 由於製作不當或保管時限超期等原因需要銷毀的地測資料不得擅自處理,需列出銷毀資料清單報礦分管領導批準,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核實數量,相互監督銷毀。

  第六條 向有關部門報送的地測資料要經礦分管領導審查,必要時報公司審查。

  第七條 經省級部門審查的地質報告,必須在審查通過後一年內複製完成,要求報公司2套,報省管理部門1~2套;經公司審查通過的補勘地質報告,必須在審查通過後半年內複製完成,並報公司2套。

  第八條 外單位或個人借閱地測資料必須持有單位介紹信,借閱範圍和借閱方式要經礦分管領導同意,並辦理必要的手續備查。

  第九條 使用地測資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向礦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借閱地測資料。否則,一經發現按泄漏企業秘密查處。

  三、地測資料提供

  1、生產技術科及施工單位所需地測資料,必須通過委托書通知地測專業組以便按時提供所需資料,提前時間如下:

  ①礦井技術改進、擴建、水平延深等設計所需地質資料應在設計前3~5年通知地測專業組,地質資料在正式設計前半年交付。

  ②采區設計所需地質資料,至少在設計前二年通知地測專業組。

  ③掘進各類巷道所需地測資料,提前一個月通知地測專業。

  ④回采工作麵所需地測資料,提前半個月通知地測專業。

  2、按時提供采區、掘進和回采工作麵地質說明書,內容必須齊全,達到規程要求,提供時間不得超過下述規定:

  ① 采區地質說明書,必須在正式設計前3個月交付。

  ② 掘進地質說明書必須在施工前15日交付。

  ③ 回采工作麵地質說明書必須在切眼貫通後5日內提交。

  3、在本礦範圍內為各單位提供一般地測資料由分管地測的科長審查,為礦外有關單位提供的地測資料或上報表格,需經科長和總工程師審查後方可提供或上報。

  4、礦各單位需要地測資料時,須先填《提供地測資料卡》後方可提供,外來的人員需要地測測資料時,需經科長同意,總工程師簽字後方可提供。

  5、采掘工程平麵圖要及時填繪,交換圖每季與公司及有關單位交換一次。

  三十七、地測工作質量、事故分析製度

  為加強地測工作質量,保證礦井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製度。

  1、地測工作必須符合有關規程、規定及質量標準化標準,同時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

  2、地測部門接到工程委托書後,要嚴密製定質量保證措施,做到責任到人。

  3、地測部門提交資料時,要嚴格把關,認真審核,文字、圖表必須一致。

  4、對各種已遂或未遂事故必須進行分析,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製定整改措施和避免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

  5、各種事故分析辦法

  (1)、對未遂事故和重大隱患,由本專業組組織追查。

  已遂事故但未造成重大隨損失,由本部門組織追查。

  (2)、對影響礦井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由礦會同安監部門組織追查。

  6、根據實際生產工作,定期組織易發事故研討會,做到防患於未然。

  7、及時收集生產礦井中有關地測事故的案例,組織有關人員分析了解,總結經驗教訓,以便於今後的安全生產。

  三十八、防治水事故隱患排查製度

  1、安全第一責任者對防治水事故隱患排查全麵負責,總工程師對第一責任者負責,具體組織分管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各職能部門負責本職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

  2、礦每月定期組織一次防治水事故隱患排查分析會議,由總工程師召集主持,職能科室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參加。

  3、按照分級管理的要求,實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逐級負責製,自下而上層層排查治理

  4、A、B級事故隱患每月五日以前報公司,事故隱患未整改完,必須每月都報,直至事故隱患整改完成。

  5、隱患整改按照“分級負責,逐級落實”的原則。對排查出的隱患,由總工程師負責製定治理措施,安全第一責任人組織整改落實。

  6、隱患整改要做到項目、措施、資金、時間、人員、責任六落實。

  7、根據實際情況,要有針對性地采取治理措施,消除防治水事故隱患,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8、安監部門負責對隱患排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對口職能部門負責對防治水隱患進行重點監控。

  9、安監部門要建立事故隱患庫,並實行檔案化管理。對隱患的排查、整改、治理、複查情況要輸入微機,並分類編號,采用微機化管理。

  10、防治水事故隱患及治理情況要逐級彙總上報,每月月末報礦安監處;A、B級隱患由安監處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公司安全監察部。

  11、防治水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後,須由確認單位(部門)組織驗收,驗收結果逐級上報。

  12、要加強對防治水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要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安全辦公會議、安全檢查和安全考核的重要內容,研究、協調並督促整改。

  13、責任追究與獎罰

  (1)對重大事故隱患應當排查未排查的,對隱患排查負責人、業務科室及專業負責人給與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2)對排查的重大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對事故隱患整改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與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

  (3)對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與撤職直至開除處分。

  (4)對事故隱患排查不細,措施不到位,治理不利,不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到位,資料管理混亂的單位負責人,給與100-1000元罰款。

  三十九、水情水害預報製度

  1、地測專業組是礦井防治水業務保安部門,必須按照業務保安責任製和有關規程規定有計劃地開展水文地質工作,為礦井防治水工作提供翔實可靠的基礎成果資料,並提出預測預報,地測專業組對預防礦井重大水災事故負業務保安責任。

  2、地測專業組應根據本單位年、季、月采掘生產計劃,分析預測各采、掘工作麵及周圍受水害威脅情況,及時提供相關水文地質資料,下發年度、季度和月度水文地質預報,年報應於1月5日前簽發;季報應於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簽發;月報應於每月5日前簽發。在采、掘工作麵施工過程中,當工作麵接近可能出水的區域以及老空區時,出現突(湧)水征兆、地測專業組必須及時下臨時水文地質預報,製定措施,預報要文字、圖紙齊全。

  3、預報內容應包括地點、範圍、對安全生產的影響程度,應采取的措施等;預報結果必須能夠保證正常安全生產,杜絕因預報錯誤造成工程事故。

  4、水情水害預報包括周分析、月預報、季預報、年預報。並按年裝訂成冊,水害預報,圖表相符,內容齊全,準確定性、定量,措施得力,簽字齊全。

  5、若因當月生產計劃變更,出現水害隱患,要提前5-6天發水害通知單。

  6、水情水害預報必須起到指導礦井安全生產的作用,不能因預報錯誤造成水害事故。

  四十四、井下爆破管理製度

  一、井下爆破作業

  1、爆破作業必須依據編製的爆破作業說明書,其內容符合《規程》要求,爆破工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查現場爆破作業說明書和詢問放炮員)。

  2、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高瓦斯區要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乳化炸藥,使用8號金屬外殼的瞬發電雷管或毫秒延期電雷管;低瓦斯礦井的岩石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低瓦斯礦井的煤層采掘工作麵、半煤岩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在采掘工作麵,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3、實行爆破作業的掘進工作麵必須采用濕式打眼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後要灑水和衝洗岩幫,掘進工作麵要實行放炮噴霧。

  4、礦井使用的炸藥、雷管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發爆器要防爆性能良好,每次爆破作業前,並能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放炮母線質量、長度符合有關規定(放炮母線為無明線接頭,無破肚的銅芯線;掘進工作麵放炮母線曲線要能拉夠75m並在有掩護的地點放炮,直線放炮拉線不小於100m)。

  5、配有足夠的爆破專業人員和發爆器。

  6、特殊情況下的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的專項措施。

  7、放炮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並持證上崗。

  二、“一炮三檢”製度

  “一炮三檢”即裝藥前、放炮前和放炮後分別檢查瓦斯,隻有當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瓦斯濃度低於1%和局部瓦斯積聚體積小於0.5m3時,才準裝藥放炮。並且要有記錄牌和記錄手冊,牌板清楚,距迎頭50m以內。

  為加強瓦斯管理,杜絕因放炮而引起瓦斯事故的發生,特製定“一炮三檢”製度如下:

  1、放炮員必須由經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人員擔任。

  2、放炮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3、當打眼工作結束後,在裝藥前放炮員必須首先檢查放炮地點附近20m範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是否低於1%,如果超出規定範圍,嚴禁裝藥放炮,檢查瓦斯後,把檢查結果填寫在“一炮三檢”記錄手冊和牌板上。

  4、裝藥工作結束後,必須在放炮前再次對放炮地點附近20m範圍內的瓦斯濃度進行檢查,如果超出規定範圍嚴禁放炮,隻有待采取措施,瓦斯濃度降低到規定範圍,並把瓦斯檢查結果在“一炮三檢”手冊和牌板上做好記錄後,才準放炮。

  5、放炮結束後,放炮員首先對放炮地點的瓦斯濃度進行檢查,若超出規定範圍,不準其他人員進入工作地點,隻有待采取措施,瓦斯濃度降低到規定範圍後,才能進行其他工作,並把瓦斯檢查情況記錄在“一炮三檢”手冊和牌板上。

  三、“三級信號”製度指一聲撤人站崗,二聲放炮,三聲放炮解除,所有信號由放炮員檢查好後發出。

  四、“三保險”製度即拉繩、掛牌、站崗。裝藥前將工作麵與裝放炮無關的人員全部撤離到安全位置,在能通往裝放炮地點的巷道內設好警戒,安排專人站好崗,嚴禁人員進入。拉繩的高度在1.1~1.3m,掛上警戒牌,白底紅字上寫“放炮”二字,警戒牌規格不低於250×200×10mm,字跡要標準醒目。

  五、“三人連鎖放炮製”指放炮前放炮員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警戒,下達放炮命令,並檢查頂板與支護情況,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經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後,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發出放炮口哨進行放炮,放炮後三牌各歸原主。

  六、高瓦斯區和瓦斯湧出異常區的采掘工作麵執行放炮停電製度,停電範圍為工作麵及其回風流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七、高瓦斯區和瓦斯異常區的采掘工作麵必須配備專職爆破工。

  八、特殊情況下爆破作業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四十五、雨情觀測製度

  為確保雨季期間的安全生產,有效防範大雨及以上災害性天氣對煤礦的不利影響,根據魯能菏澤煤電公司通知公司生發通知(2009-61)“關於盡快完善災害性天氣停產撤人製度及預案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要求,製定本製度:

  1、在礦調度室安設遙測雨量計,設置專人24小時值班,對降雨量進行觀測;

  2、建立大氣降水量觀測台帳,按規定填寫,並要認真分析每次大氣降水與地表水體及礦井湧水量之間的關係提前采取有效防範地表水潰入井下的措施;

  3、每次降雨後必須及時觀測降雨量,並及時填好降雨量觀測台帳;

  4、在有降雨(雪)的時間段內,及時觀測大氣降水量情況,及時填好降雨量觀測台帳,並立即彙報調度室;

  5、嚴格執行持續降雨量達到50mm,停產撤人製度。值班人員要及時向礦調度室和雨季三防值班領導彙報,及時通知井下人員從井下撤到地麵(井下泵工及值班人員除外);

  6、在連續降雨期間,觀測人員必須隨時測定降雨量,並及時向調度室彙報降雨量情況。

  7、在汛期,每天20點前由礦調度室負責向公司調度室彙報前一天18點至當天18點的降雨情況。

  8、每次降大雨或暴雨期間以及雨後,礦雨季三防領導小組要組織有關人員檢查礦區內地麵(特別是河流、沉陷區或其它低窪區等彙水區域)有無斑紋裂縫、老窯陷落等現象;雨後3天內每天至少巡查1次,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彙報調度室。

  安全操作管理製度

  一、為進一步規範安全管理行為,使安全操作管理更規範,特製定郭屯煤礦安全操作管理製度。各區隊施工前,必須製定各施工地點作業規程,作業規程中必須明確安全操作管理要求,根據施工現場和條件製定合理的施工措施並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

  二、施工單位必須在開工前認真組織作業人員學習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相關技術措施。學習後進行考試並簽字。

  三、施工單位在入井前,每班組織作業人員召開班前會,布置當天安全生產任務,落實當班安全操作管理措施,並嚴格按安全操作管理製度執行。現場安監員在工作結束後,對安全操作管理製度的執行情況進行驗收。

  四、作業人員必須按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進行作業,凡違反相關規定的,按礦違章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五、各單位每周召開一次安全管理人員辦公會議,總結現場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檢查安全操作管理製度的落實情況。

  六、礦每月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對安全操作管理製度是否落實進行一次全麵複查,並對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檢查,並落實資金,落實負責人,落實具體時間限期整改。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製度

  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為規範礦屬各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複審工作,特製定本製度。

  一、特種作業範圍

  1、電鉗工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井下各特殊工種;

  4、運輸、施工車輛駕駛。

  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到45周歲的員工;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關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並成績合格;

  4、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三、特種作業的申報與考核

  1、申報“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的程序

  (1)申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及現有特種設備情況,需配備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書麵申請。

  (2)填寫“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

  (3)申報特種作業人員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有關內容逐項認真填寫。

  (4)根據有關規定辦理“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

  (5)“學習證”下發後,由特種作業人員個人保管並由公司安培中心備案,證件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二年,超過時限“學習證”自行失效。

  2、特種作業“學習證”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1)特種作業學員必須在其監護人嚴格的指導下從事實際操作,嚴禁單獨上崗操作。

  (2)特種作業監護人應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對特種作業學員實習期間的培訓負有全麵的責任。

  (3)特種作業學員每半年接受一次相關工種的安全技術考核,經考核合格後,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學員的工作。

  (4)持有學員證滿十二個月的人員,所在單位及個人應提出正式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申請。(電工作業學員證除外)

  3、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複審

  (1)根據年度特種作業培訓與複審計劃,按期安排相應工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取證與複審工作。

  (2)申請特種作業取證人員,備齊培訓所需的材料,按時間要求參加相應工種培訓。

  (3)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後,由上級主管部門下發《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

  (4)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有效期為兩年,凡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複審驗證,證件超過兩年未進行複審驗證,證件自行作廢。

  (5)連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複審驗證每四年進行一次。

  (6)經培訓單位考核未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如補考仍未合格者,發證部門則取消其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的資格。

  四、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

  1、特種作業人員因本人原因不再從事特種作業的;

  2、特種作業人員因經常性違章作業(三次以上)屢教不改的;

  3、特種作業人員無故拒絕參加安全培訓與複審驗證的。

  六、其他:

  持有特種作業《學習證》的人員,應按要求進行培訓取證,因單位或本人原因,在證件有效期內未進行培訓取證的,不得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工作。部門領導如安排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按違章指揮處罰,個人繼續特種作業操作的按嚴重違章作業處罰。

  勞動保護用品配備和管理製度

  1、勞動防護用品是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物質條件。礦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配備齊全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形式或用其它物品替代。

  2、勞動用品的發放標準由經管科根據全礦所有工種和類別負責製定,經分管領導審批後由相關部門采購並按規定發放,製定發放標準明細表,任何個人與部門不得隨意更改發放標準、數量等。

  3、全體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按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保持清潔、整齊,樹立單位良好形象。各部門主管領導必須隨時檢查所在崗位人員勞保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況,對不正當使用行為,經教育不改正者,予以處罰。

  4、對於因工作特殊,勞保用品損壞、丟失或失去其應有功能的,本人可以提出申請,主管領導簽證,經主管部門批準後可以提前報廢、補發或更換。

  5、采購人員必須購買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保管人員在發放前要進行驗收,合格後分類存放,防止變質和失效,並建賬登記。

  6、庫房管理人員要嚴格按照領用手續、規定和標準發放;凡規定以舊換新的物品,一定要交舊換新;凡因保管不善而丟失的物品,按原價及應使用的年限折舊賠償。

  7、在使用期限內離崗時,每位員工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按規定到主管部門辦理銷賬手續,並按一定比例折價。

  入井人員管理製度

  為了保證下井人員的安全,維護企業正常的安全生產,保障員工人身安全及企業財產不受損失,達到標準化管理的目的,特製定本製度。

  1、入井人員必須攜好礦燈和自救器,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自覺接受檢身人員檢身檢查後,方能入井。

  2、外來參觀、檢查人員必須有礦或部門領導陪同才能入井。

  3、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火,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入井前四小時內嚴禁喝酒。

  4、井口二十米範圍內嚴禁煙火。

  5、有下列情況的人員嚴禁入井:耳聾、失明、精神失常或患有其它不良病症者。

  6、任何人不得故意刁難、威脅、打擊報複檢身人員,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100~2000元,情節嚴重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7、檢身人員每次檢身必須作好記錄,遇有盜竊財物或私藏私拿爆炸物品者,必須及時報告保衛部門,情節嚴重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8、入井前各單位值班領導、班組長必須組織職工召開好井口會,並向調度室報告當班入井人數,作好登記後方能入井;出井後向調度室報告人數,並作好登記,調度室登記好當天出入井人數。

万博全网站

備案號:蘇ICP備12034812號-2

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煤礦安全生產網徐州網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機軟件掃描微信二維碼

關注我們可獲取更多熱點資訊

感謝網狐天下友情技術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