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用無水全合成難燃液壓液通用安全要求
(試行)
1 範圍
本要求規定了煤礦井下用無水全合成難燃液壓液的名稱型號、分級、基本組成、主要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及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要求適用於煤礦井下液壓機械設備(如電動滾筒等)用無水全合成難燃液壓液。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260 石油產品水分測定法
GB/T 265 石油產品運動粘度測定法和動力粘度計算法
GB 2541 石油產品粘度指數算表
GB/T 3141 工業液體潤滑劑 ISO粘度分類
GB/T 3142 潤滑劑承載能力測定法(四球機法)
GB/T 3536 石油產品閃點和燃點測定法(克利夫蘭開口杯試驗法)
GB/T 5096 石油產品銅片腐蝕試驗法
GB/T 11143 加抑製劑礦物油在水存在下防鏽性能試驗法
GB/T 12579 潤滑油泡沫特性測定法
GB/T 14832 橡膠材料與液壓流體的相容性試驗
GB/T 21791 石油產品自燃溫度測定法
AQ 1043 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標識
DL/L 706 電廠用抗燃油自燃點測定方法
SH 0164 石油產品包裝、貯運和交貨驗收規則
SH/T 0189 潤滑油抗磨損性能測定法(四球機法)
SH/T 0567 難燃液壓液歧管著火試驗法
3 產品名稱型號
3.1 產品名稱
煤礦井下用無水全合成難燃液壓液
3.2 產品型號
Y H □-*(□)
Y—液壓液,H—無水全合成型,□—液壓液組成類型,如ES-合成酯型;PG-聚乙二醇型等,*—產品40℃的運動粘度等級,(□)—產品序號,如(A)、(B)等。
4 分級
依據GB/T 3141,按產品40℃的運動粘度分級,分為22、32、46、68、100等。
5 基本組成
煤礦井下用無水全合成難燃液壓液一般由合成酯或聚乙二醇添加防鏽劑、防腐蝕劑、潤滑劑、抗磨劑等調製而成。
6 主要技術要求
6.1 外觀。在室溫可見光下外觀應為均勻透明流體,並且無可見的顆粒物質。
6.2 不同等級液壓液的粘度應不超過規定粘度的±10%。液壓液40℃的運動粘度分別為(22±2.2)mm2/s、(32±3.2)mm2/s、(46±4.6)mm2/s、(68±6.8)mm2/s、(100±10)mm2/s等。
6.3在整個工作溫度範圍內應有足夠的粘度,具有良好的粘溫性能,其粘度指數應不小於150。
6.4不得添加礦物油或含有礦物油成分的添加劑,水分含量不大於0.5%。
6.5應具有良好的泡沫特性。在不同溫度下,擴散空氣流吹過液壓液5min,產生的泡沫體積應不大於100ml,靜止10min後泡沫體積應不大於10ml。
6.6應具有抗腐蝕性能。T2銅片100℃下浸於液壓液中3h,腐蝕程度應不大於1級。
6.7應具有抗液相鏽蝕性。在試驗鋼棒60℃下浸於含少量水份後的水液壓液中24h,應無鏽蝕。
6.8應具有橡膠相容性。70℃下丁橡膠片浸於液壓液中168h,體積收縮率應不大於3%,體積膨脹率應不大於10%。
6.9應有適當的油膜強度,能有效潤滑工作零件。液壓液四球機試驗最大無卡咬負荷不小於686N,392N負荷下試驗60min,鋼球的磨斑直徑不大於0.5mm。
6.10開口閃點應不低於250℃。
6.11燃點應不低於300℃。
6.12自燃點應不低於400℃。
6.13應具有歧管抗燃特性。在歧管燃燒試驗條件下,液壓液在金屬熱表麵閃火、燃燒溫度應高於400℃。
6.14應具有噴霧抗燃特性。在噴霧燃燒試驗條件下,液壓液在特定溫度壓力下噴射60s,噴霧經點火燃燒並形成穩定火焰,移走點火源後噴霧燃燒持續時間應不大於30s。
7 試驗方法
7.1外觀。采用目測的方法。
7.2運動粘度、粘度指數、水份含量、泡沫特性、抗腐蝕性、抗液相鏽蝕性、橡膠相容性、油膜強度及開口閃點、燃點、自燃點的試驗方法分別執行GB/T265、GB/T260、GB/T12579、GB/T5096 、GB/T11143、GB/T14832、GB/T 3142、SH/T 0189、GB/T3536、GB/T21791或DL/L706的相關規定。
7.3歧管抗燃試驗
煤礦井下用無水全合成難燃液壓液歧管抗燃試驗按SH/T 0567規定的試驗程序進行,但試驗中不鏽鋼管的溫度控製在400℃±10℃。
7.4噴霧燃燒試驗方法
7.4.1 將被測液體注入液箱,開啟加熱器,將溫度調至65℃,開啟液壓泵。
7.4.2 將點火裝置安裝在距噴嘴400mm處。
7.4.3 當被測液體溫度達到65.5℃±2.5℃時,開啟抽風機,在不點火時進行1次或2次60s的噴
射,以衝洗液壓液管路和恒定試驗液體溫度,檢查射流的霧型是否均勻飽滿。
7.4.4 開啟火源並點火,調整火焰高度,重新開啟噴霧鈕,進行60s噴射。當噴霧被點燃並形成穩定火焰後(火焰蔓延至噴嘴處)移走點火源並同時開啟計時器,記錄從火源移走到噴霧燃燒熄滅的時間。
7.4.5若火源移走噴霧燃燒熄滅時,噴射時間不足60s,則需將火源恢複,再次點燃噴霧,記錄從
火源移走到噴霧燃燒熄滅的時間。
7.4.6 若噴霧不能被點燃,則噴射60s後停止噴射。
7.4.7 若點火源移走後,噴射時間達到60s,而噴霧仍在燃燒,燃燒時間未達到30s,應繼續噴射至噴霧燃燒時間達到60s以上或噴霧火焰自行熄滅,再停止噴射。
7.4.8 重複7.4.4~7.4.7步驟三次。
7.4.9 點火裝置分別安裝於距噴嘴600mm處、800mm處,重複7.4.4~7.4.8步驟。
分別記錄三個不同位置下各三次噴霧燃燒的持續時間,精確到0.1s。報告最長時間,精確到1s。試驗樣品噴霧不燃燒或噴霧燃燒的持續時間小於30s,判定為“通過”,噴霧燃燒的持續時間大於30s或持續燃燒,判定為“不通過”。
8檢驗規則
執行表1的規定。
9 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按SH 0164進行,並在包裝的顯要部位加施符合AQ1043規定的安全標誌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