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采掘工程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
⑴.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並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標出其位置、開采範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等。
⑵.針對主要含水層(段)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係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報,並製定相應的“探、防、堵、截、排”綜合防治措施。
⑶.井巷在掘進過程中必須邊探邊掘,掌握前方水文情況,若發現有水患時,應及時采取措施,待確定安全後再向前掘進,並將出水點位置標於井上下對照圖或采掘工程圖上。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點或地段,必須進行水溫、水量、水質等地下水動態和鬆散含水層湧水含砂量綜合觀測和03manbetx ,防止滯後突水。
⑷.在采掘工作麵或其他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⑸.井下和地麵排水設施保證完好,井下主、副水倉、沉澱池、水溝要及時進行清理,每年雨季前對礦井防治水工作進行一次全麵檢查,成立防洪搶險隊伍,並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
⑹.應加強對地麵小窯、老窯的調查並標注在實測的采掘工程圖中,劃定其探放水紅線,在接近探放水線時,必須采取探放水措施。
⑺.必須先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麵水流係統的彙水、滲漏情況,掌握當地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係統。
⑻.為避免大雨衝毀場地,在工業場地內自西向東修築斷麵2.5m×2.0m的排水涵洞,在工業場地南、北兩側順擋牆修築斷麵0.5m×0.5m的排水明溝。
⑼.鑒於井口地表水體有可能潰入井下,因此,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嚴禁開采煤層露頭線的防水煤柱。
②.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築溝渠排泄積水。修築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隙和導水岩層,特別是低窪地點不能修築溝渠排水時,應填平壓實,防止積水進入井下。
③.排到地麵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次滲入井下。
④.對漏水的排洪溝,應及時堵漏,地麵裂縫和塌陷必須填塞,填塞工作必須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