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攜式瓦檢儀使用管理規定
便攜式瓦檢儀使用管理規定
為確保便攜式瓦斯監測報警儀正常使用,充分發揮其作用,保障安全生產,防止瓦斯02manbetx.com 發生,結合井口實際特製定便攜式瓦檢儀使用管理規定。
一、礦長(監區長)、生產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采掘區隊長、班隊長、電鉗工下井必須配帶便攜式瓦檢儀。
二、便攜式瓦檢儀使用由六分監區集中管理,統一發放。儀器發放室、維修室、保管庫等工作場所要適合集中管理、統一發放的要求。
三、便攜式瓦檢儀必須建立台帳並編號管理,固定專人使用,專人收發。
四、在使用前必須充電,充電時間12小時左右,不能長時間充電,以保障工作可靠;當使用中發現電壓不足時,儀器應停止使用,否則將影響儀器的正常工作;並縮短電池使用壽命。由於充電時間不足,或長期充電造成損壞,由收發人員負責賠償。
五、按規定配帶自救器的人員,必須保護好儀器,上班必須到儀器房領取,下班及時交回儀器室。在攜帶和使用中嚴禁摔打、碰撞和擅自拆修;嚴禁被水澆淋或浸泡,損壞或丟失一台,照價賠償。不按規定配帶一次罰款50元。
六、定期對儀器的零點測試精度及報警點進行校驗。堅持每隔七天用校準氣樣對儀器進行一次調校,保證正常使用。並按規定對儀器進行日常維護,維護、調效由六分監區監測工負責。不按規定調效和記錄,按《罪犯考核辦法》進行處罰,技術指導由通風股負責。
七、便攜式瓦檢儀的測量範圍一般在0-4.0%。當環境中的瓦斯(CH4)濃度和硫化氫(H2S)含量超過規定之後,儀器應停止使用,以免損壞元件。
八、對便攜式瓦檢儀使用人員由通風股進行培訓,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
二號井
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