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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家塔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作者:佚名 2012-05-28 22:03 來源:本站原創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保障安全生產,防止02manbetx.com 發生,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減少國家資源和財產的損失,實現礦井安全生產目標,特製定本辦法。

  第2條 礦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法規,保護職工的勞動安全權益不受侵犯,不得強迫職工冒險作業,嚴禁違章指揮。

  第3條 嚴格執行安全辦公會議製度。安全辦公會議正常情況下,每月召開一次,由礦長或總工程師主持,礦領導及各部門安生產第一責任者參加,技術科負責組織,並編寫會議紀要,各區隊負責人負責上報下發貫徹落實。

  第4條 各部門要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質量的關係,當以上關係發生矛盾時,必須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則,即不安全不生產。

  第二章 獎勵

  第5條 對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執行各項規章製度,在安全生產方麵做出顯著成績的個人給予獎勵。

  第6條 對製止違章,避免人身02manbetx.com 或重大非人身02manbetx.com 有功者給予獎勵。

  第7條 發現02manbetx.com 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向上級報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顯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給予獎勵。

  第8條 在搶救事故和搶險救災中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9條 在安全生產方麵,主動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對安全工作有明顯效果的給予獎勵。

  第10條 凡舉報“三違”行為或者人為損壞設備、供電、通訊、監測、通風設施等行為,以及舉報損害企業安全生產權益的其它行為,經查屬實,根據舉報人對企業的貢獻大小和難易程度,對舉報進行獎勵。

  第11條 職工有以上第5條至第10條之一的,可根據貢獻大小,對相關人員給予表彰獎勵100到5000元。同時作為年終評選先進單位、個人的依據。

  第三章 處罰

  一、一般規定

  第12條 礦領導必須按照規定跟班,具體次數為礦長:10次/月;總工程師、副礦長:15次/月;副總工:20次/月。發現有未按照規定帶班的處以100元/次罰款。

  第13條 區隊幹部必須每班與工人同上同下,跟班對發現的隱患進行排除,發現未按照規定跟班的處以100元/次罰款。

  第14條 新工人入礦上班必須由1年以上工齡人員擔保,新招收人員如果在崗位上違章,擔保人員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不得隨意違反此項原則招收新工人,發現未按照規定招工的處以100元/次罰款。

  第15條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處罰500元。

  第16條 凡新招員工、老員工、特殊工種人員調換工種或崗位,不按規定進行培訓,或培訓未達到要求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17條 特殊工種未取得合格證(含過期、無效證件)上崗操作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18條 私招亂雇作業人員或亂上要害崗位,每雇一人處罰責任部門負責人500元。

  第19條 酒後上班處罰100元。

  第20條 各工種上崗人員不按規定佩帶勞保用品及安全防護用品,包括自救器、人員定位識別卡等。處罰50元∕人次。

  第21條 攜帶香煙、火柴、打火機下井處罰500元/人次。

  第22條 在井下吸煙者。處罰1000元。

  第23條 發放不完好礦燈者,井下拆卸礦燈,無故損壞礦燈的責任者。處罰50元。

  第24條 損壞安全牌匾、安全標誌、安全設備和安全設施的責任者。處罰200元。

  第25條 檢查出來的隱患未按時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責任責任者。處罰500元。

  第26條 製造隱患或遺留隱患給下一個班的責任者。處罰200元。

  第27條 工作場所(含井下)吵鬧、嬉戲不聽勸阻者。處罰100元。

  第28條 工作場所(含井下)打架。處罰500元並賠償為此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第29條 上崗睡覺、做私活,擅離工作崗位。處罰100元。

  第30條 無作業01manbetx 、安全措施或未進行學習貫徹擅自開工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31條 刁難、辱罵、圍攻、毆打安全管理人員人員。處罰500元。

  第32條 井口附近20米內燒火、吸煙,硐室機房違反規定使用電爐、明火、電焊、氣焊、氧焊作業無措施措施執行不到位的責任者。處罰50元。

  第33條 值班隊幹不按規定彙報,填寫記錄,不與工人同上同下。處罰300元。

  第34條 出現事故不及時彙報。處罰200元。出現事故隱瞞不報者。處罰200元。

  第35條 運送或攜帶超長、超高、超重、超寬材料未采取安全措施和未嚴格執行措施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36條 無故缺席安全會議、工程質量驗收及安全大檢查、質量標準化檢查者。處罰50元。

  第37條 不服從調度指揮者。處罰100元∕人次。

  第38條 各生產作業場所亂存亂放材料,設備占用安全通道或造成安全間距不夠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39條 穿化纖衣服入井者,檢身人員製止或製止不力。處罰各50元。

  第40條 “三違”人員不按通知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教育的責任者。處罰200元。

  第41條 發現隱患未處理又未向下一班交代者。處罰200元。

  第42條 各種記錄牌板(或記錄薄)未按規定按時填寫記錄。處罰50元。

  第43條 采掘麵無處理安全的專用工具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44條 停止作業後,未關停安全生產設備者(局扇不能關停)。處罰100元。

  第45條 未完成當班作業任務提前下班、無故不組織生產者。處罰500元,並賠償損失。該上班未按時上班者或不服從工作安排,無理取鬧者。處罰200元∕次。

  第46條 機車或礦車運行時翻越礦車的責任者。處罰200元∕次。

  第47條 各采掘麵作業現場圖牌板不齊的責任者。處罰50元。

  第48條 巷道貫通、揭穿煤層、前方透老窯、采空區等20米之前地測部門不向礦總工程師報告,不通知有關部門,或雖通知而預報失誤,或不采取相應措施者。處罰300元。

  第49條 生產作業現場無跟(值)班隊管。處罰200元∕次。跟(值)班隊管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後果者。處罰500元。

  第50條 拒絕接受《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的責任者。處罰200元∕次。

  第51條 未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隱患整改的責任者。處罰500元。

  第52條 擅自停用各類安全設施、設備。或因檢查、檢修不及時,造成無法正常使用的責任者。處罰200元。

  第53條 工作麵工程質量差,未及時整改的責任者。處罰500元∕次。

  第54條 不按作業01manbetx 施工。處罰200元∕次。

  第55條 各級管理人員下井不到工作現場,虛報井下出勤者。處罰100元∕次。

  第56條 對安全生產急需的資金、設備、物資,不按要求及時到位的責任者。處罰100元∕次。

  第57條 采、掘工作麵月度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處罰500元/1次、1000元∕2次、3次不驗收。

  第58條 無故不上班、請假超過規定時間,造成崗位缺員。處罰無故不上班者100元∕次。

  第59條 調度員未填寫真實記錄或傳達信息、指令不及時、不準確者。處罰100元∕次。

  第60條 跟班礦領導月跟班次數不符合要求者,處罰100元∕次。

  二、采煤

  第61條 造成采麵無備用支護材料的責任者。處罰200元。

  第62條 采麵上下安全出口斷麵、支護不符合作業01manbetx 規定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63條 單體液壓支柱不按規定時間進行檢修、試壓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64條 排、柱距超過作業01manbetx 規定,支柱長度與采高不匹配、不及時換型,造成支柱超長或超短使用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65條 空頂作業者。處罰300元。

  第66條 對傘簷不及時處理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67條 采煤支柱無柱窩、麻麵、軟底未穿鞋作業者。處罰100元。

  第68條 控頂區內提前摘柱者。處罰200元。

  第69條 回收支柱時,單人操作的責任者。處罰200元。

  第70條 單體支柱初撐力或工作阻力達不到作業規程要求者。處罰20元/根。

  第71條 進入采空區者。處罰300元。

  第72條 超控頂距作業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73條 泵站司機不按01manbetx 操作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74條 乳化液濃度經檢查不合規定的操作者。處罰50元。

  第75條 泵站壓力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要求,不彙報,不處理的責任者;隨意調整泵站壓力者。處罰100元。

  第76條 現場無施工圖牌的責任者。處罰50元。

  第77條 未按規定進行特殊支護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78條 工作麵失效支柱繼續投入使用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79條 工作麵行人通道不暢通的責任者。處罰300元。

  第80條 工作麵缺柱、倒柱和失效柱未及時補齊的責任者。處罰50元/根。

  第81條 支柱或頂梁未按規程要求使用防倒繩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82條 工作麵支護淩亂,不成排不成行的責任者。處罰300元。

  第83條 工作麵浮煤未按規定回收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84條 回柱未使用卸載把手,回柱卸載把手牽引繩長度小於規定的責任者。處罰200元。

  第85條 回柱與其它工序平行作業,回柱時安全距離未達到規定。處罰300元。

  第86條 回收死柱時未打臨時支柱的責任者。處罰300元。

  第87條 運送材料亂扔亂放或堆放材料不按規定者。處罰100元。

  第88條 液壓泵在運轉時油槽無油。處罰100元。

  第89條 液壓管路接頭不按要求使用U型卡,用鐵絲代替U型卡。處罰20元/顆。

  第90條 絞車運轉時無人監護的責任者。處罰200元。

  三、掘進

  第91條 不按規程規定敲幫問頂,危岩不及時處理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92條 不按規定進行支護的空頂作業者。處罰100元/米。

  第93條 架設支架、空幫空頂及背幫接頂不嚴實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94條 掘進機運轉時,進入運行區段者。處罰200元。

  第95條 不按規定使用前探梁、撐木的責任者。處罰200元。

  第96條 無處理危岩的長柄工具或未按規定使用長柄工具處理危岩的責任者。處罰200元。

  第97條 擅自折斷錨杆支護者。處罰50元根,賠償損失並重新支護。

  第98條 錨杆間距超過規定,錨杆角度小於75度,托板未貼緊巷壁,錨杆、錨網未支護到位者。處罰100元∕次。

  第99條 巷道欠挖或超挖。處罰100元∕次。

  第100條 巷道貫通、石門揭穿煤層未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和未及時彙報調度室。處罰300元。

  第101條 掘進工作麵無備用臨時處理安全的支護材料者。處罰200元。

  第102條 掘進機安全設施不全或不按章操作者。處罰100元。

  四、機電運輸

  第103條 機運設備因檢修達不到要求發生故障,造成經濟損失或違反,操作規定造成設備損壞的責任者。處罰200元∕次並賠償損失的10%。

  第104條 人為的損壞機電設備設施造成故障的責任者。處罰300元/次,賠償損失5-20%。

  第105條 防爆電器設備失爆的責任者。處罰100元/處。

  第106條 機電設備的檢查、安裝、維修、測試違反01manbetx 。處罰100元。

  第107條 乙炔發生器、氧氣瓶距明火10米內,距壓風、電器設備5米內(井筒焊割除外)、無安全閥回火裝置進行焊割。處罰100元。

  第108條 電氣設備“三大保護”漏電保護、接地保護、過流保護不全、失效,繼續投入運行,不定期試驗。處罰300元。

  第109條 防爆設備入井未經檢查和貼合格證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110條 井下供電線路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處罰200元。

  第111條 特殊工種班前未巡查,或記錄不符合規定或不全。處罰100元。

  第112條 無措施進行任意停電、送電或未嚴格執行停送電措施的責任者。處罰300元。

  第113條 不按規定使用熔斷器、熔斷材料。處罰100元。

  第114條 帶電作業、帶電檢修和帶電搬遷電氣設備。處罰300元。

  第115條 各種受壓容器的壓力表和安全閥等不按規定檢查、維修、檢驗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116條 非電檢人員自行拆開或檢修電氣設備。處罰300元。

  第117條 未執行設備設施定期巡查製度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118條 設備運行司機不按規定佩帶、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或穿、戴不符合要求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119條 機運設備檢修、運行等各種記錄不符合規定或記錄不全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120條 機運設備未按規定設置防護欄(罩)和警示牌。處罰100元。

  第121條 電器設備不按規定上架安放的責任者。處罰100元/台。

  第122條 焊接時不按規定搭火的責任者。處罰300元。

  第123條 壓風管路漏風未及時處理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124條 運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材料不執行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不按規定捆綁裝卸導致事故的責任者。處罰200元。

  第125條 大型材料運送必須由機電科人員、安檢人員在場,大型材料車不得搭乘人員,造成事故者。處罰300元。

  第126條 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將材料、設備等物資運達指定地點的責任者。處罰100元/次。

  第127條 設備部件不全的責任者,或因部件不全而使用不彙報者。 處罰100元。

  第128條 絞車未打好壓柱或不牢固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129條 絞車發生過卷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五、一通三防

  第130條 瓦斯超限仍繼續作業的責任者或瓦斯超限、停風不撤人、不通知撤人、通知撤人仍不撤人的責任者。處罰300元。

  第131條 采、掘工作麵空氣溫度超過26度,機電硐室空氣溫度超過30度,而在限期內不采取整改措施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132條 風速、風量不符合規定的責任者。處罰200元。

  第133條 主要通風機房儀表、通訊無正常使用功能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134條 不按規定測風、測塵或不按規定填寫測風、測塵報表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135條 臨時停風地點不切斷電源、不設置柵欄、不揭示警標的責任者。處罰200元。

  第136條 有毒有害氣體超過規定而不及時處理的責任者。處罰300元。

  第137條 撤除廢舊風門不徹底或所撤物料不及時全部運走,影響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138條 瓦斯檢查員發現失效儀器不及時更換繼續使用者。發現一次處罰200元。

  第139條 不按期對通風瓦斯儀器、儀表、傳感器等進行校驗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140條 因管理不善,造成風筒損失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141條 對主要通風機不按規定進行維護檢修的責任者。處罰100元,導致事故加重處罰。

  第142條 瓦斯超限作業,無風、微風作業。處罰500元。

  第143條 不聽從瓦檢員正確指揮者。處罰300元。

  第144條 瓦檢員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和次數進行瓦斯檢查。處罰100元。

  第145條 瓦檢員空班、漏班或假檢者。處罰100元。

  第146條 瓦檢員瓦檢手冊,井下牌板,地麵台帳三不對口者。處罰100元。

  第147條 瓦檢員不在指定地點交接班者。處罰100元。

  第148條 擅自停開局扇者(或未按規定檢查瓦斯開啟局扇者)。處罰300元。

  第149條 擅自移動、撤除局扇者。處罰100元。

  第150條 瓦檢員崗位睡覺,離崗、串崗和代崗。(代崗:幹與本職崗位無關的工作)。處罰100元。

  第151條 采、掘工作麵局部瓦斯超限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仍繼續作業的責任者。處罰500元∕次。

  第152條 擅自撤除風、電、瓦斯閉鎖或不使用風、電、瓦斯閉鎖者。處罰200元∕次。

  第153條 局扇拉循環風的責任者。處罰300元∕次。

  第154條 采掘工作麵出現不合理的串聯通風的責任者。處罰300元。

  第155條 不按規定撤、設密閉牆的責任者。處罰200元,給予行政處分。

  第156條 不按規定關閉風門或隨意調撥風窗的責任者。處罰200元。

  第157條 風筒出口距離超過規程規定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158條 損壞通風、防塵、監測、抽放設施和設備者。處罰200元,賠償損失50-100%。

  第159條 材料、雜物堆積超過巷道有效斷麵1/3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160條 發放、使用不合格瓦斯檢查、監測儀器儀表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161條 擅自闖入已設柵欄,禁止牌的老巷、盲巷者。處罰300元。

  第162條 不執行綜合防塵措施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163條 防塵措施不能正常發揮效能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164條 瓦斯檢查不按規定設點、掛牌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165條 礦井總回風和采區回風係統的風門無閉鎖裝置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166條 無通風作業計劃或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167條 礦長、總工程師不按時審核瓦斯報表簽字者。處罰100元。

  第168條 局扇安裝不符合規定的責任者。處罰200元。

  第169條 瓦斯傳感器和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不按規定進行懸掛或未懸掛的責任者。處罰100元/次。

  第170條 傳感器出現故障未及時進行處理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171條 通風、防塵、隔爆、瓦斯、監測監控設備設施出現問題而未處理的責任者。處罰200元。

  第172條 造成瓦斯超限的責任者。處罰500元。

  第173條 未按規定設置防塵設施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174條 未按規定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者。處罰50元/次。

  第175條 發現人為故意損壞隔爆水袋者,除按隔爆水袋原價值賠償外,再罰款100元。嚴禁在隔爆水袋內隱藏工具,一經查出,除收繳工具外,再罰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50元。

  第176條 井上下不定期清掃煤塵,遣成一處煤塵堆積厚度超過規定,罰款200元。

  第177條 損壞井下供水閘閥,撞壞管接頭及三通,造成管路漏水,給直接責任者處以100元罰款。

  第四章 附 則

  第178條 在條例頒布後,凡在溫家塔煤礦從事各種勞務的個人或進行各項工程施工的其他單位,均適應本條例。由各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及時組織全體職工學習貫徹。

  第179條 凡在溫家塔煤礦煤礦從事各種勞務的個人或進行工程施工的其他單位和全礦職工有權力和義務按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監督、舉報,對於發現有本辦法所列行為,有權向安檢部門彙報,由安檢部門落實處理。

  第180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歸烏蘭集團溫家塔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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