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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十八項管理製度彙編

作者:佚名 2012-05-28 22:04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十八項管理製度彙編

  1安全生產責任製度------------------------------------2

  2安全會議製度---------------------------------------17

  3安全目標管理製度-----------------------------------18

  4安全投入保障製度-----------------------------------23

  5安全質量標準管理製度-----------------------------25

  6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27

  7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與整改製度-----------------------------29

  8安全監督檢查製度-----------------------------------32

  9安全技術審批製度-----------------------------------34

  10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36

  11礦井主要災害預防製度------------------------------38

  12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製度----------------------------------47

  13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製度----------------------------52

  14入井人員管理製度----------------------------------67

  15安全舉報製度--------------------------------------69

  16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製度----------------------------70

  17安全操作管理製度----------------------------------72

  18企業認為需要製定的其它製度------------------------74

  19 礦領導帶班下井管理規定-------------- 97

  第一項 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一節 礦級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1條:礦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礦長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本企業生產工作全麵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條例、指示和決定,全麵落實《安全生產法》規定,應由礦長履行的職責,定期落實安全工作目標,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計劃、布置、總結、評比、表彰生產工作,同時計劃、布置、總結、評比、表彰安全工作,確保安全生產持續發展。

  3、把安全生產擺在各項工作重要位置,按規定親自組織召開安全辦公會,研究安全工作,總結經驗教訓。針對存在問題,訂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並組織實施。

  4、製定發布本企業以安全生產責任製為核心的各項安全規章製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監察人員,定期檢查安全生產責任製度的落實執行,並嚴格考核。

  5、組織編製實施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按規定提取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定期檢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費用的完成情況,定期向職工代會報告安全工作。

  6、建立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的製度,完善培訓機構,提足安全培訓經費,督促檢查培訓計劃完成,不斷提高全員安全意識。

  7、積極采用先進技術,不斷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堅持按“三同時”原則搞好擴建工程,支持和鼓勵職工在安全和改善安全生產環境中革新,創造及提出合理化建議行動,並對做出成績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給予獎勵。

  8、按規定組織並參加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並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解決,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場所,安全衛生設施等處於良好運行狀態。

  9、組織年度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的實施,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演習。在礦發生工傷、死亡及重大生產02manbetx.com 時應立即成立搶救指揮小組,並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同時向上級部門報告02manbetx.com 發生情況。事故後組織調查03manbetx ,查明原因、03manbetx 責任,製定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的具體措施。

  10、對於違反上級勞動安全法規和安全生產製度的命令、意見和指示,有權拒絕或暫緩執行,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2條: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在礦長的領導下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具體負責組織、指揮安全生產。

  2、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法令,自覺地執行《安全生產法》,抓好本企業以安全生產責任製為核心的各項管理製度,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執行。嚴格現場安全管理,努力減少事故,實現安全生產。

  3、定期參加礦長安全辦公會議,在礦長不在時主持召開安全辦公會議,03manbetx 安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出安全工作意見,經研究同意後認真組織實施。

  4、協助礦長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經常深入井下、生產車間及時發現不安全隱患並及時向礦長彙報並會同有關人員製定措施限期解決。整改結束驗收合格後方可組織生產。

  5、協助礦長組織實施礦井安全技術措計劃和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在發生傷亡和重大生產事故要立即趕到事故現場參加搶救。事故後認真進行調查03manbetx ,及時采取預防事故重複發生的措施並認真實施。

  6、組織有關部門定期編製安全培訓規劃和年度安全培訓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搞好全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7、在安全生產在積極推廣使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不斷改進生產工藝、努力改善安全生產環境和工人的勞動條件,搞好文明生產。

  8、對上級違反安全法規、法令和01manbetx 01manbetx 的指示命令,有權拒絕或暫緩執行,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3條:安全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在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下,對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指示、條例和《煤礦安全01manbetx 》在本單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全麵監督檢查,並負責對上級的安全文件,會議及安全工作在企業貫徹執行情況進行全麵監督檢查。

  2、參加製定並督促檢查所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業務保安,01manbetx 01manbetx 和各項規章的製定貫徹執行情況。

  3、督促礦長按時召開安全辦公會議,及時傳達上級會議精神,並認真研究落實措施,定期總結分析安全工作情況,經常向礦長通報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4、參與或組織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及時發現不安全因素,對重大隱患及時下達安監意見書,當即停產進行整改,督促有關領導和部門製定整改措施認真落實,並組織檢查驗收,經常參加或組織有關人員對安全設施裝備、儀器儀表進行的試驗和檢驗,確保各種安全設施、儀表靈敏可靠。

  5、督促檢查安技措工程費用,通防資金項目落實情況,保證安全的必要投入,參加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三同時”工作的論證,檢查和竣工驗收。

  6、監督安全獎勵製度的建立,保證安全的分配比例,並按要求監督管理使用好獎勵基金,配合行政工會積極開展安全活動,及時表彰獎勵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嚴肅查處“三違”行為。

  7、監督企業中、長期和年度安全培訓計劃的製定和實施,並監督檢查培訓工作進展情況,指導四級安培中心開展好安全教育工作,確保培訓質量,提高全員素質。

  8、做好專職安監員的思想教育工作,組織好業務技術學習,不斷提高監察水平;定期召開各種安全例會,指導好區隊群眾網員活動。經常對群監員進行業務技術指導,發揮專監結合安全監督作用,努力控製事故發生。

  9、參與審查工程文化教育作業01manbetx 和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的編製、修改,對實施情況發生事故時,應立即趕到事故現場,參加事故搶救,進行監督。同時做好事故調查的取證工作,協助行政領導查明事故原因、責任,吸取教訓,製定防範措施,嚴肅處理有關事故責任者,及時提出事故調查報告和各種資料,做好各種事故處理結案工作。

  10、按照上級規定,搞好監察內部業務工作並及時上報各種資料。

  第4條: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1、礦總工程師在礦長領導下,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麵技術責任。

  2、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技術方針、政策、法令、全麵落實《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應由總工程師履行的職責。組織編製中長期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根據礦井可采儲量,按照安全經濟,合理地安排開拓布局,負責組織審查采掘工作麵設計、各項工程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批準。

  4、按照國家技術政策和行業管理規定、組織編製審查安全生產作業標準和技術措施,並負責和檢查執行。

  5、按時組織編製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並根據生產變化及時修改補充,認真檢查實施,協助礦長組織好一年一度的救災演示工作。一旦發生重大事故,立即趕到現場製定救災措施,參加搶險救災。

  6、經常參加安全檢查,發現重大技術問題和安全隱患,及時向礦長彙報,並製定具體措施督促整改。

  7、按時參加本單位安全辦公會,及時將技術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向礦長彙報並提出改進措施,認真組織實施。

  8、全麵落實“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責任製,負責礦井“一通三防”的技術管理工作,及時製定防止瓦斯、煤塵等重大事故發生的預防措施,並認真檢查實施。

  9、指導有關部門搞好安全技術培訓,定期組織對職工的操作技術和安全技術知識的考核,組織全員學習先進生產技術,積極開展技術革新,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經常開展技術交流活動,不斷提高全員技術素質。

  10、對違反技術政策指示、命令有權拒絕或暫緩執行,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5條 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在礦長的領導下,對機電管理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煤礦安全規程》,按照上級規定和本礦實際建立健全機電安全管理的各種製度,認真抓好落實,集中精力抓好機電安全管理。

  三、負責完善機電、提升、運輸各大係統安全設施並定期組織檢查、維護和保養,確保安全設施靈敏可靠。

  四、按時參加安全辦公會,及時向礦長彙報分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措施,組織召開機電管理的各種專業例會,製定工作措施,認真抓好落實。

  五、負責組織機電提升運輸方麵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實施和驗收,組織好年度大型設備的檢修和機房、硐室達標活動,不斷提高機電設備的完好標準

  六、經常深入井下車間,定期組織並參加機電安全檢查,對存在問題認真組織整改,杜絕設備帶病運轉和井下電器設備失補。

  七、負責全礦通訊工作管理,確保井上下,礦內外通訊線路暢通。

  八、負責抓好機電提升運輸管理人員及要害工種培訓計劃的實施,不斷提高機電技術水平。支持和鼓勵機電技術人員的發明革新和創造,及時表彰獎勵機電管理中的先進集體和個人,促進管理水平提高。

  九、協助礦長認真落實年度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發生事故時要立即趕赴現場參加搶救,事故後參加事故調查分析,製定防止事故擴大和重複發生的措施,並認真實施。

  十、對違反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的指示、命令,有權拒絕或暫緩執行,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6條:後勤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在礦長的領導下做好經營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並對經營業務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牢固樹立為井下一線服務的思想。認真組織落實本單位製定的各項規章製度,在人力、物力、財力上都要優先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要優先滿足安全生產需要,保證安費用和安全獎勵二項專用資金及時到位並按計劃完成。

  3、按時參加本單位安全辦公會,及時將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工作情況向礦長彙報。對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應製定切實可行的措施,並認真組織實施,為企業安全生產提供可靠的保證。

  4、定期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井下參於生產現場管理,為改善安全生產環境、降低材料消耗,提供優質設備和材料。及時組織回收機電設備及廢品材料,協助生產礦長抓好工程量和文明生產,確保生產場所清潔衛生。

  5、貫徹執行國家財務製度,嚴把銷售采購關,不準采購假冒偽劣設備材料用於安全生產。搞好修舊利廢,確保檢修質量。

  6、負責抓好多種經營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製度,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確保多種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

  7、在本單位發生事故時,積極參加搶救並保證搶救物資和資金的需要,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二節 科、區(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7條:安全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在礦長和安全副礦長的領導下,協助安全副礦長抓好安全管理和安全監察工作。

  二、對本單位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指示、《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煤礦01manbetx 》賦予本單位各級領導的職責和權限執行情況進行全麵監督檢查。

  三、按時參加安全辦公會、“十項”安全專業管理會議等安全工作會議。總結彙報安全工作情況,對下步安全工作提出意見。

  四、深入現場頭麵,發現安全問題及時安排進行整改,對重大隱患及時下達《安全檢察意見書》,督促有關部門製定整改措施及時消除隱患,並組織檢查驗收。

  五、督促安技費用,通防資金項目落實完成,保證安全的必要投入。負責本單位“三同時”項目的監督檢查,對不按“三同時”原則施工的改擴建項目提出整改意見。

  六、管好用好安全獎勵基金,嚴格考核兌現獎罰製度,及時對先進安全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嚴肅查處“三違”行為,做好“三違”人員的處理與幫教工作。

  七、負責做好專職安監員的管理工作,組織學習好業務技術,不斷提高監察水平。定期召開各種安全例會,指導好區隊群眾安全網員活動,經常對群監員進行業務技術指導,發揮專監結合安全監督作用,努力控製事故發生。

  八、參與審查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和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編製和修改,並監督實施情況。

  九、積極參加事故搶救,並及時向上級彙報;參加事故調查,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吸取教訓,製定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及時提出事故調查報告和各種資料,按“四不放過”原則,做好各種事故處理結案工作。

  十、按照上級規定做好監察內部業務工作並及時上報各種資料。

  十一、負責製訂安全管理規章和製度,對全礦各項規章製度和管理規定負責監督檢查落實責任。

  第8條:生產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在生產礦長直接領導下負責全礦生產安全管理組織工作,是生產科的安全第一責任者。

  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文件、通報、會議精神及礦安全生產規章製度。

  三、組織召開每天的生產調度會,彙報安全生產情況,布置生產工作任務,落實物資材料準備。在安排生產計劃和工作的同時,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全麵落實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和措施,認真組織、指揮、協調、調度安全生產工作。

  四、在組織生產的過程中,堅持安全第一,堅持技術原則,督促技術措施、作業規程的落實,及時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實現安全生產。

  五、積極深入井下,調查落實生產情況,掌握生產動態,加強質量檢查和管理,促進質量標準化的提高,協助生產礦長組織好安全生產和有關質量檢查、重點工程竣工和新采區、采麵投產驗收工作,嚴格執行有關標準,發現問題及時安排處理,為安全工作打好基礎,並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六、嚴格現場管理,突出“一通三防”重中之重的位置,落實好通風、機電、提運反映的單項任務協調工作,做好采、掘、機、運、通五大專業,環節疏通管理協調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規程、措施拒不貫徹實施。在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工作時,按製定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實施,保證安全生產。

  七、加強環節管理確保五大專業係統暢通,為安全生產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八、按照礦井生產月度計劃要求,抓好安全生產落實,按照“采掘並舉,掘進先行”的原則,抓好“三量”平衡,防止采掘失調。

  九、團結帶領本科全體成員,抓好本科管理工作,充分調動全科人員的積極性,督促全科人員圓滿完成上級領導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十、積極參加安全辦公會、通防例會、生產計劃會、工資平衡會等安全生產會議,並負責落實貫徹會議內容精神。

  十一、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

  第9條 質量標辦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在礦行政和分管礦長的領導下負責全礦質量標準化管理工作。

  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條例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安全標準化管理的規定。

  三、負責製訂礦井質量標準化達標計劃、質量考核和獎懲工作。

  四、組織好旬、月、季度的安全質量檢查驗收工作,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和質量問題,及時 通知到有關單位落實整改。

  五、深入現場,了解和掌握井下各方麵的質量情況和礦井達標規劃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六、處理達標業務,配合有關科室搞好質量標準化業務學習和培訓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

  七、抓好質量標準化靜態檢查和動態抽查工作,以過硬的質量為安全打下良好的基礎。

  八、參加礦生產調度會、安全辦公會、作業規程會審會。

  第10條 調度室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政策,積極參加礦各項安全生產活動。

  二、在生產科長的領導下,負責調度室的全麵工作。根據煤炭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生產計劃,對日常的生產工作進行安排和調度指揮,協調各生產環節。

  三、掌握生產完成情況和生產動態及采掘布局情況。搞好綜合平衡,組織均衡生產,協助有關領導抓好安全生產。

  四、負責接收和傳達礦領導及上級調度下達的有關安全生產指令和部署工作,並檢查落實情況。

  五、對妨礙安全生產的問題和生產中的薄弱環節,組織有關部門及時解決。

  六、發生重大事故時,及時彙報有關領導,調動人力、物力、車輛,做好各項工作,並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和追查處理。

  七、經常檢查調度工作情況,按季召開調度工作會議,總結工作,交流經驗。

  八、掌握調度業務競賽評比活動,組織調度人員的業務培訓, 不斷提高調度人員的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做好調度室標準化建設。

  九、完成礦規定的下井和抓“三違”指標。

  第11條:采煤區隊長

  1、在礦長領導下,對本區隊安全生產負全麵責任,是區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

  2、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嚴格執行礦裏各項規章製度,堅決執行三不生產原則,確保安全生產。負責組織有關人員編製本區作業頭麵的作業規程及重點工程的安全技術措施,認真組織全區職工學習考試,並按規程、措施不合格者不準上崗。

  4、負責組織人員編寫本區隊各項安全管理製度,勞動分配和安全獎罰規定,並嚴格落實。

  5、組織創建區隊質量標準化、安全創水平活動,嚴格質量驗收和考核製度,切實抓好采煤工作麵管理質量,保證安全生產。

  6、加強現場安全管理,要深入井下和工人同甘苦、共患難,切實解決現場不安全隱患。

  7、定期組織有關人員排查生產場所不安全隱患,帶頭並指令付職現場整改,較大隱患區內不能整改的要及時向礦領導回報。

  8、發生各類事故現場要積極組織搶救和處理,並及時向

  調度室和礦領導回報,事後要認真組織有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受教訓,製定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的預防措施,抓好落實。

  9、認真組織開好班前會、工後會,利用“安全學習日”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組織學習,不斷提高全區職工安全意識和技術素質,更好地參加安全生產。

  第12條:掘進區隊長

  1、在礦長的領導下,對本區隊全麵安全生產管理負全麵責任,是該區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

  2、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礦裏各項規章製度,堅決執行三不生產原則,確保安全生產。

  3、負責組織人員編製區隊工作場所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全員學習、考核,在生產過程中認真實施。

  4、負責製定區隊安全管理各項規章製度,勞動分配辦法和獎罰規定等,並認真組織落實。

  5、加強現場管理,要深入井下了解現場實際情況,研究製定防範措施,做到現場不失控。

  6、認真組織好區隊質量標準安全創水平,嚴格掘進工作麵質量檢查驗收,不合格工程堅決推倒重來。

  7、定期組織人員排查生產場所的不安全隱患,認真研究整改措施,親自或指令付職限期整改,重大問題工區不能整改的要及時向礦回報。

  8、發生事故現場要積極組織搶救,並立即向礦調度室和礦領導回報。事後要認真組織有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接受教訓,製定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的預防措施,抓好落實。

  9、認真組織開發班前會、工後會,利用“安全學習日”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組織學習,不斷提高全區職工安全意識和技術素質,更好地參加安全生產。

  第13條:通風科長

  1、在礦長和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全礦“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是科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

  2、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礦裏各項管理製度和各級通防管理規定,認真抓好落實,努努力一通三防力重特大事故發生。

  3、根據礦井生產布局和生產計劃安排,組織有關人員提前編寫礦井年、季、月“一通三防”工作計劃、措施,並認真組織實施。

  4、組織有關人員製定區各項管理製度,如:測設備管理檢驗製度,瓦斯管理製度,綜合防塵製度等,完善分析礦井通風係統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研究措施進行處理,確保礦井通風係統暢通無阻。

  5、組織人員認真排查礦井“一通三防”存在的隱患,及時向礦總工程師,礦長回報,研究處理意見,認真組織落實。

  6、經常深入井下現場了解通防中存在的問題,特別要定期檢查礦井死角,發現不安全隱患,立即調動人徹底解決。

  7、根據礦井生產布局,合理分配礦井風量,嚴禁礦井超通風能力生產,杜絕不合理通風,加強盲巷、高冒點、火區管理監測工作,及時回報檢查結果,發生異常立即停止企業進行處理。

  8、按規定認真落實好年度反風演習計劃,認真做好礦井瓦斯鑒定工作。

  9、認真製定要害工種培訓計劃,堅持持證上崗,加強儀器儀表和圖牌板管理,做到帳卡物相符。

  10、切實抓好救護隊管理工作,平時加強訓練做到能戰能勝,經常熟悉井下情況努力提高戰鬥力。

  第14條:機電科長

  1、在礦行政領導下,負責全礦機電管理工作,是科內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

  2、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和礦裏各項規章製度,對全礦機電設備管理行使礦給的管理職能。

  3、根據礦井生產布局和生產需要,完成供電係統、排水係統等任務,保證正常安全生產。

  4、組織有關技術人員認真編寫各係統設計,各項01manbetx 安全措施,機電管理規定向各分管礦長回報同意後認真組織實施。

  5、經常深入井下各地點,了解掌握設備運行狀態,督促各單位堅持維修保養製度,抓好流動設備,五小設備管理,提高設備三率,杜絕設備失爆。

  6、根據礦裏安排和規定,定期做好設備的監測、檢驗和試驗認真做好記錄,對不合格的設備嚴禁投入運轉。

  7、積極組織好科內要害工種培訓工作,並協助分管部門抓全礦機電中要害人員的培訓,堅決做到持證上崗達100%。

  8、認真做好質量上標準安全創水平活動,抓好本專業達標工作,加強設備運行管理和文明衛生管理,嚴禁要害場所人員違章作業。

  9、認真組織排查全礦機電設備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及時向分管礦長回報,並指定專人限期整改,嚴禁帶隱患運行。

  10、發生各類機電事故都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分管礦長,,安監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回報,積極采取措施處理後認真組織分析調查,嚴防同類事故再發生。

  第二項 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到黨政工團工作的重要議事議程,及時、迅速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根據《煤礦01manbetx 》和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製度。

  一、每月15日在安監科會議室定期召開礦安全辦公會議。

  二、安全辦公會議由礦長主持,礦長因事不能參加時,由安全副礦長主持。黨委書記、副礦長、工會主席、總工程師、安監處長、團委書記及安監科、生產科、地質科、機電科、運輸科、調度室、通風隊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

  三、會議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一)、傳達、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文件、會議精神,研究、製定貫徹落實措施與要求。

  (二)、對上一次會議提出問題的解決情況進行總結、反饋或檢查。

  (三)、總結當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製定整改計劃,並結合實際研究、布置下一步的安全工作。

  (四)、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的各類事故和違章違規行為進行研究處理。

  四、會議要求

  (一)、與會人員必須準時參加會議,不得無故缺席。

  (二)、與會人員應提前做好與會準備,全麵、準確地將安全生產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時提交到會議進行研究。

  (三)、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會議中提出的問題,要有議有決,做到責任到人,措施到位,限期整改。

  (四)、經會議研究製定的各項計劃或措施,各責任單位必須認真組織實施,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反饋。

  (五)、如有重大隱患或問題,要及時召開專題安全辦公會議研究解決。

  (六)、安監科負責會議記錄、起草下發安全辦公會議紀要、對會議內容進行落實檢查,並做好歸檔工作。

  第三項 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為了有效考核全礦的安全目標管理工作,確保全礦實現年度安全工作目標,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01manbetx 》和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製度。

  一、目標的製定

  根據上級下達的考核指標,結合本礦上年度安全目標完成情況和本年度安全生產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實際情況,確定全礦本年度安全工作目標,並經礦職代會討論通過。

  為做到一級保一級,確保全礦年度安全工作目標順利實現,要將全礦年度安全工作目標進行分解,確定各區隊及各職能管理科室的本年度安全工作目標。

  二、目標的實施與控製

  (一)、為實現全礦本年度安全工作目標,礦要製定年度安全生產經濟責任製,明確考核項目、考核標準和獎懲辦法,對完成考核指標的單位及個人給予獎勵,對完不成指標的單位及個人給予處罰。

  (二)、各區隊及各職能管理科室也要根據各自本年度的安全工作目標製定出相應的考核及獎懲辦法,考核到班組及個人。考核及獎懲辦法要體現“重獎重罰”的原則。

  (三)、實行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意識、安全技能和安全法律法規等方麵的教育與培訓,促使人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強“我要安全”的意識,具備“我會安全”的技能,為實現安全工作目標盡職盡責。

  (四)、黨政工團齊抓共管。要始終堅持黨政工團齊抓共管,齊抓共幹,建立起安全生產的“ 七道防線”,即:黨委管理黨員安全防線、行政管理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防線、工會管理群眾安全監督檢查網員防線、團委管理青年安全監督崗員防線、保衛科管理治安防火等防線、女工委協助礦管理安全防線。

  (五)、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每名幹部、工人按照所在崗位承擔的安全責任的大小,按年度繳納一定數額的安全風險抵押金,並視其安全情況的好壞,進行獎懲兌現。從而把職工的經濟利益和安全生產捆在一起,形成全員抓安全,全員管安全的局麵。

  (六)、簽定安全責任狀。礦行政與區隊長簽定安全責任狀,區隊長與班組長簽定安全責任狀,班組長與工人簽定安全責任狀,做到一級保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

  (七)、實行安全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綜合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經常性檢查與臨時性檢查相結合、安監員管片管線檢查與突擊檢查相結合等形式,形成安全檢查網絡,及時發現、整改事故隱患。

  (八)、區隊、班組開展“三無”活動。即:區隊無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無重大非傷亡事故、無重大質量事故,班組無輕傷事故、無違章事故、無違犯勞動紀律現象。

  (九)、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製度。在安全工作目標實施與控製過程中,要建全、完善以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為核心的各種製度,來規範職工行為,保證安全工作目標的實現。

  三、目標的考核與獎懲

  (一)、安全獎勵

  各區隊原則上實行台階式安全獎勵。

  1、采煤隊、掘進隊、開拓隊、運輸隊(不含機電維修部分)、通風隊瓦斯工,第一個月實現安全生產,並完成礦下達生產任務,以人均50元為底台階予以獎勵,以後每月以10元一個台階遞增。

  2、通風隊(不含瓦斯工)、救護隊、井下皮帶機班實現安全生產,以人均30元為底台階,以後每月以10元一個台階遞增。

  3、機運隊、運輸隊機電維修部分,機電隊、運行隊、支架隊實現安全生產,不影響采掘機運通生產,完成礦下達任務,地麵工每月安全獎20元,井下工以30元為底台階,以後每月以10元一個台階遞增。

  4、生產、安全、機電、運輸等科室采礦、機電、通風技術人員無責任事故,無“三違”現象,且采礦技術人員每月下井不少於22個,機電技術人員每月下井不少於20個,通風技術人員每月下井不少於22個 。

  5、安全科安全員,無“三違”現象,每月下井不少於22個,並完成安全科下達的抓“三違”指標,安全獎與所轄采區單位安全獎同步獎罰。

  6、生產口現場管理人員,每月下井不少於22個,無“三違”現象,安全獎為50元。

  7、地質、測量、鑽機人員無“三違”現象,無責任事故不影響生產,每月下井不少於15個。

  8、調度員每月下井不少於15個,無責任事故,無“三違”現象。

  9、生產、安全、機電、運輸、調度、質標、地質等生產科室科級幹部無責任事故,無“三違”現象,每月下井不少於22個、副總工每月下井不少於20個。

  10、礦領導安全獎為100元。

  11、其它科室科級幹部及變電所領導安全獎為50元,醫院無醫療事故,環境衛生達標,按時上下班,院領導每個季度考核一次,獎勵標準同其它科室領導。科室管理人員按質按量完成本職工作,無責任事故,達到安全生產每月獎50元 。

  (二)、安全罰款

  1、當月采、掘、開、運各單位發生兩起輕工傷或有3%的人違章,安全獎不上台階,發生一起輕工傷或有4%的人違章,當月不得安全獎,並退回底台階,下一月從底台階重新遞增。

  2、采、掘、開、運各單位,當月發生一起重工傷,扣工資總額2%,加罰隊幹人均200元,發生兩起重工傷扣工資總額4%,加罰隊幹人均500元。無論是一起或兩起重工傷,當月都不得安全獎,並退回底台階,下一月安全獎從底台階重新遞增。

  3、當月發生一起重工傷,扣發所有科室及副總、礦領導安全獎50%;發生兩起重工傷,所有科室及礦領導一律取消安全獎。

  4、當月發生死亡事故,取消全礦安全獎,發生事故單位除退回底台階外,扣工資總額的10%,加罰隊幹500~1000元,享受安全獎的所有科室人員及副科級以上幹部按獎多少罰多少原則予以罰款。

  5、運輸隊做到采掘出多少,拉多少,無二級以上生產設備事故,每月在三個提升井筒中掉道累計不得超過5次。如發生一起二類以上生產設備事故或掉道累計次數超過15次,安全獎則退回底台階,下一月從底台階重新開始遞增。如發生放大滑事故,責任單位除安全獎退回底台階外,加罰人均200元。

  6、通風隊保證安全生產且月底驗收達甲級礦井標準。否則安全獎退回底台階,下一月從底台階重新遞增。

  7、通風隊、機電隊等單位,當月發生一起輕工傷,不得安全獎,下一月開始才能繼續遞增。如發生兩起輕工傷(含兩起),當月不得安全獎,並且退回底台階,下一月從底台階重新遞增,另加扣工資總額4%,加罰隊幹人均200元。如發生重工傷除去不得安全獎、退回底台階外,加扣工資總額的6%,加罰隊幹部人均500元。違章人數達3%時,當月不得安全獎,達4%時當月不得安全獎並退回底台階,下月從底台階開始重新遞增。

  8、變電所當月發生一般責任事故,當班人員不得安全獎,並罰當班人員每人50元,如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除追究當班人員責任外,全所人員當月不得安全獎,所領導罰款200元,其它人員按獎多少罰多少進行罰款。

  9、小茶爐工、帶鋸工每半年考核一次,標準為40元。

  第四項 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為了建立礦井安全生產設施長效投入機製,建立穩定的安全投入資金渠道,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製度。

  一、安全投入資金(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專門用於礦井安全生產設施投入。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製定的《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礦井按噸煤10元標準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費用。

  三、安全費用標準確定後,要報主管稅務機關、市經貿委、江蘇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動。確需變動的,要經報上述部門備案後,從下一年開始執行新的提取標準。

  四、安全費用具體使用範圍是:

  (一) 礦井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 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與排放係統支出;

  (三) 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

  (四) 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支出;

  (五) 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六) 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七) 完善和改造礦井提升運輸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八) 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係統支出;

  (九) 在用無“MA”標誌設備的更換及完善、改造設備性能測試和故障診斷裝置等方麵支出;

  (十) 用於頂板管理方麵的各類儀器儀表、壓力防治所需的裝備等方麵支出;

  (十一) 調度中信息化建設及其升級改造所需的裝備等方麵支出;

  (十二) 礦井救護隊所需配備的儀器、儀表、救護器材及設施等方麵支出;

  (十三) 開展職工安全培訓所需配備的教學裝備及設施等方麵支出;

  (十四) 用於降低井下工作環境溫度所需的設備、設施、器材等方麵支出;

  (十五) 其它用於煤礦安全的儀器、儀表等方麵支出。

  五、各個安全生產管理科室要在每年12月上旬前,將下一年度本專業按規定應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用的安全費用項目計劃報送生產科。生產科根據下一年的安全生產實際需要進行審核彙總,在此基礎上於12月中旬前編製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報有關礦領導審批同意。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要確定項目,落實資金和完成時間。

  六、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要列入礦井當年財務預算及供應計劃。要按計劃、按標準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並做到統籌安排、保證重點。財務科要建立單獨的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台帳,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或挪用。年度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七、每季末,生產科、財務科、供銷科共同負責對上一季度安全費用投入和使用情況總結一次。年終,礦井要將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主管財政、稅務、審計機關及市經貿委、江蘇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接受監督。對不按本製度提取和使用管理安全費用的單位或個人,礦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項 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為了強化安全基礎工作,促進全礦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製,根據《江蘇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實施辦法》(蘇安監[2004]116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全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實際情況,製定本製度。

  一、管理機構

  設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質標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全礦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質標領導小組下設: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以下簡稱質標辦)和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調度七個專業組。

  二、職責範圍

  (一)、質標領導小組:對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進行領導和決策;指導、協調、解決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中的主要問題。

  (二)、質標辦: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全麵負責安全質量標準化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起草礦井年度達標規劃,提交月度和年度達標工作總結;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宣傳工作;對各專業組織進行達標驗收和考核;推動安全質量標準化創新活動;整理保管日常記錄、台帳,按要求及時上報有關材料等。

  (三)、專業組:製定、實施本專業年度達標規劃;提交年度達標工作總結;健全本專業各種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及時發現問題並及時整改;及時向質標領導小組和質標辦反饋工作開展情況。

  三、考核範圍、標準及評分辦法

  (一)、參加考核評級的專業為七個,即: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調度專業。參加計分的專業為六個,即: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專業。

  (二)、考核標準及評分辦法按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煤安監辦字[2004]24號)及江蘇省煤礦安全監察局《江蘇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實施辦法》(蘇安監[2004]116號)規定執行。

  (三)、質標辦每月中旬組織對各文明場所考核一次,每月下旬組織對各專業工程質量考核一次。遇特殊情況,則根據工程進度和進展情況,及時進行考核。參加考核的部門和人員為:質標領導小組成員、各專業組人員以及質標辦、生產科、安全科、機電科、運輸科、地質科、調度室的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

  (四)、各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實行動態檢查。質標辦要將每次檢查的記錄及時存檔管理,作為評級考核的依據。

  (五)、對於每次查出的問題,責任單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時不能整改的,由質標辦統一下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並進行監督檢查。

  四、獎懲辦法

  (一)、月度考核獎懲

  按白集煤礦《關於月度質標驗收考核的若幹規定》、《關於文明場所及場所內材料管理的若幹規定》、《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考核辦法》規定執行。

  (二)、年度考核獎懲

  全年無死亡事故、重傷控製在規定範圍內、半年驗收各專業得分均在85分及以上、省驗收達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的,對質標領導小組及專業組人員給予獎勵;不達標的,予以重罰。

  第六項 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

  為了進一步增強職工的安全法律法規知識,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關於加強徐州地區煤炭企業安全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徐煤安監[2003]46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製度。

  一、總則

  (一)、安全技術教育是搞好安全工作的基礎和主要內容之一,是實現安全生產狀況根本好轉的重要途徑。必須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三並重的原則,堅持“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加強管理、強化監督、落實責任。

  (二)、所有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必須參加安培中心統一組織的安全技術培訓和學習教育活動,各單位內部必須組織職工學習各種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技術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三)、各單位主要行政領導要對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主要責任,要把該項工作納入日常議事內容,每周開展一次職工安全教育活動。

  二、安全教育與培訓

  (一)、各基層單位要在每年的11月---12月底,將本單位下年度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報安培中心審批,安培中心以此製訂全礦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安全技術培訓所需經費根據標準執行,即按上年職工工資總額的2%提取,並做到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

  (三)、所有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必須按照教學大綱規定的課時實施。從業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能取得《安全證》和《操作證》。《安全證》有效期3年,《操作證》有效期3年,每1年必須進行複訓驗證。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開崗位半年以上的,必須重新進行與崗位相對應的安全培訓。

  (四)、培訓方式可以采取脫產和半脫產的形式,課時安排必須以解決工學矛盾為出發點。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科隊長及其他人員培訓時間為72學時,複訓時間為24學時。

  (五)、安全技術培訓的內容包括: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

  2、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安全文化知識和新知識、新技術;

  3、自救、互救與創傷急救知識;

  4、典型事故案例;

  5、培訓時,必須做到“培訓大綱、培訓計劃、培訓教材、培訓教師、培訓管理”五落實。

  三、監督檢查與考核

  (一)、特種作業培訓由安培中心統一安排。命題、製卷、監考、閱卷由安培中心、安全科、政工科、勞資科、紀委等部門負責。頒驗證由安培中心和徐州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辦理。

  (二)、為了保證各個培訓班的培訓質量,要建立培訓質量跟蹤調查製度。安全科、政工科、紀委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類已經結束培訓的工種采用多種形式進行培訓質量的跟蹤調查。

  (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證不得指揮生產,工人無證不得上崗作業。任何單位的領導都不得安排無證人員上崗作業,否則,按上級和白集煤礦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相應的經濟或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從業人員個人培訓檔案包括:培訓學員的登記表、初訓記錄、複訓記錄、初複訓成績單、出勤表、發證記錄、對學員培訓期間鑒定及獎罰情況。

  (五)、在培訓或複訓的最後一天組織考核工作,原則是上午9:00進行理論考試,下午2:00進行實際技能考試。

  (六)、安培中心對各單位培訓情況的考核將依據。

  (七)、丟失證書的應當以書麵形式講明原因、寫出書麵申請,及時補辦證書。補辦時,除交納相應的工本費外,另交納手續費10元。

  四、處罰

  對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個人,罰款50元,並根據連礦(2004)29號文的關於《印發〈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教考分離實施辦法〉的通知》規定,強製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重新學習。重新學習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上崗作業,且隻發生活費。對複審不合格,又不參加培訓的,安培中心吊銷其《安全證》和《操作證》。

  第七項 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強化煤礦安全監督和管理,有效排查治理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從事煤礦建設、煤炭生產以及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製度。

  第三條 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並落實事故隱患的治理防範措施。

  第四條 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製。

  礦井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麵負責。

  第五條 建立和完善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監督管理體係。各派駐礦安監站長對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動態監察,負責督促落實整改。

  第二章 事故隱患排查

  第六條 事故隱患,係指在煤礦建設和煤炭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人身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危險性因素。

  事故隱患可按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工程量大小分為三級:

  A級:危害嚴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治理難度及工程量大,或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煤炭管理部門協調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

  B級:危害比較嚴重,有可能導致人身傷亡或者較大經濟損失,或治理難度及工程量較大,須由煤礦限期解決的隱患。

  C級:危害較輕,治理難度和工程量較小,煤礦區(隊)、業務部門能夠解決的隱患。

  第七條 事故隱患的種類分為:通風、瓦斯、煤塵、火災、水害、提升運輸、機電、放炮、頂板和其他。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隱患(A級事故隱患):

  (一)超設計或超核定生產能力生產,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

  (二)受瓦斯、煤塵、自然發火、頂板、水害威脅,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

  (三)圖紙、資料與實際嚴重不符的;

  (四)超層、越界開采或者擅自開采保安煤柱或者岩柱的;

  (五)煤礦安全設施、安全保護裝置及安全檢測儀器儀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

  (六)其他可能導致煤礦重大事故的危險性因素。

  第九條02manbetx.com 隱患應由礦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礦有關部門和技術人員每月進行一次排查,並根據安全隱患分級、分類標準,分別確定級別和類別。

  礦可對B、C級事故隱患直接確認,對A級事故隱患提出確認意見,每月5日前按程序報集團公司進行確認。

  第十條 礦排查出的A級事故隱患,集團公司所屬煤礦的A級事故隱患由礦業集團公司進行確認;並要上報省煤炭管理部門和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三章 事故隱患治理

  第十一條 各礦必須根據排查出的事故隱患編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措施。A、B級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措施應由礦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編製。需要編製設計或報批的應按程序編製設計和報批。

  第十二條 事故隱患治理必須嚴格按編製的治理方案措施或設計組織實施。A、B級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並做到項目、資金、措施、時間和責任五落實;C級事故隱患的治理,由煤礦區(隊)、業務部門負責落實。

  第十三條 A級事故隱患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礦井的,應由報請其共同隸屬關係的煤炭管理部門、礦業集團公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協調。

  第十四條 因違法開采或施工,造成的A級事故隱患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礦井的,除依法查處外,應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造成方必須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治理;被危及方應采取相應措施,協助治理。

  第十五條 事故隱患治理應堅持及時有效、先急後緩、先重點後一般、先安全後生產的原則,必須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冒險作業和施工。

  第十六條 各礦應根據事故隱患的級別及具體實際,對安全隱患進行檢測、評估和監控,製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並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七條 事故隱患的治理資金應從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中列支,由集團公司或者礦保證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的落實。

  第十八條 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後,須由確認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應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備案,A類事故隱患治理要報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 礦應逐級建立02manbetx.com 隱患庫,實行檔案化管理,並對事故隱患實行專人掛牌督察製度。

  第二十條 建立月度安全辦公會議製度和事故隱患調度審查製度,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要加強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把煤礦的安全工作納入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

  第二十二條 礦井安全科應對礦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監察。

  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將加強對煤礦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監督和監察,嚴格查處對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及不排查治理或拖延排查治理的行為,並將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嚴厲處罰。

  第二十四條 安全科在檢查和監察中發現直接危及煤礦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責令限期治理,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停產或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條 加強煤礦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進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瓦莊煤礦。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八項 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為了及時了解礦井安全生產狀況,迅速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預防各類事故,確保安全生產順利進行,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製度。

  一、專職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其人員配備

  (一)、設立專職安全管理機構參與礦井的安全管理。

  (二)、按規定配備采掘、通防、機電運輸、火工品、現場管理等專業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1、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各項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檢查礦井的安全生產狀況。

  2、檢查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生產規章製度的落實情況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3、協助領導組織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和專業檢查,對查出的問題進行登記、上報、並督促落實整改。

  4、協助領導製訂、修改安全管理規章製度和臨時性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

  5、積極參與各項安全活動,參與開展安全競賽和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6、製止“三違”,對於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采取臨時處置措施。

  7、參與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工程竣工驗收。

  8、參加礦井事故調查、分析、處理,並提出防範措施。

  9、參加事故和“三違”統計、上報。

  二、安全檢查

  (一)、檢查組織部門和人員

  安全檢查由礦長或安全副礦長組織,安全科、生產科、機電科、運輸科、地質科、調度室、質標辦等科室的負責人及工程技術人員組成檢查組,共同開展安全檢查。

  (二)、檢查方式和周期

  安全檢查采用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專業檢查與群眾彙報相結合、單項檢查與綜合檢查相結合、突擊檢查與日常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根據礦井實際,每月22日進行綜合性安全大檢查。另外,除了群眾彙報與日常檢查外,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地組織開展一些專項檢查或突擊檢查。

  (三)、檢查內容和標準

  進行安全檢查時,檢查內容包括:查安全生產規章製度、規程、標準、規範等執行情況;查現場隱患;查各工種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況;尤其要重點檢查 “一通三防”的裝備、管理情況;另外還要結合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等工作一起開展,確保檢查全麵徹底。

  參加檢查人員要按照“嚴、細、準”的原則,分工負責,嚴格對照煤礦“三大規程”及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標準,進行嚴格認真的檢查,確保現場問題或隱患能被及時發現並得以整改。

  (四)、檢查結果的處理辦法

  對查出的問題或隱患應按“四定”原則(定項目、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落實處理。

  1、檢查後,檢查人員要把所查問題或隱患統一報送安監科,安監科集中向有關單位(或個人)開據整改通知單,然後組織複查,監督檢查所有問題或隱患的整改情況。

  2、對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安監人員日常檢查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和群眾日常彙報的問題或隱患,應及時在調度會上反饋給有關單位,並責令整改。

  3、凡存在問題或隱患的單位,接到整改通知後應立即指派專人按規定標準及時整改。對愈期不整改的,罰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任人200元/條;對整改不徹底的,罰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任人100元/條;對處罰後仍未按要求整改的,則給予加倍處罰,直至問題或隱患得到徹底整改為止;對因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按《白集煤礦安全獎罰製度》及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礦井每月將處理結果進行全礦通報。

  4、對每次查出的問題或隱患,整改責任人、複查人都要在整改通知單上簽字,安監部門要及時登記造冊,並存檔備案。

  第九項 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為了規範礦井各類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的審批工作,保障礦井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關於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施監察的通知》(蘇煤安[2003]7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製度。

  一、編製要求

  (一)、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都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二)、編製時,應依據已批準的有關設計文件、地質資料、礦壓資料、有關規程規定,從生產實際出發,遵循有理、有利、有序的原則,突出安全防範重點,做到技術先進,有利於現場操作。應對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主要災害提出切實可行的防治措施。編製內容中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行業標準。

  二、審批程序

  (一)、采區設計、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審批程序:

  1、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工程技術人員編製;

  2、各分管部門技術負責人審核初稿;

  3、礦總工程師組織地質、技術、安全、通風、機電等部門會審;

  4、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簽字(采區設計還必須在開工1個月前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推廣新采煤方法、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作業規程還必須在開工10天前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5、一般作業規程在開工5天前報市煤炭工業公司備案。

  (二)、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然後報徐州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審查。

  (三)、補充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由負責該項工程的技術人員編製,並依次報分管科室、安全監察科、礦總工程師審批。

  (四)、因地質條件或生產技術條件與原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不符時,必須進行及時修改或補充。其審批程序與上述審批程序相同。

  (五)、礦總工程師每月組織生產、安全等部門對作業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檢查一次,並做好記錄。

  三、審批標準

  各類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和方案審批合格的主要標準是:

  (一)、編製內容中關於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主要災害的防治措施要切實可行;

  (二)、符合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要求;

  (三)、所確定的安全設施、設備、器材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行業安全標準;

  (四)、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五、相關責任

  1、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對是否及時安排編製設計、規程、安全措施負直接責任;對設計、規程、安全措施是否審批嚴密負技術領導責任。

  2、技術人員對是否及時編製設計、規程、安全措施和編製的設計、規程、安全措施是否結合實際負直接責任;對發現設計、規程、安全措施在現場不兌現時,是否采取解決措施負技術責任;對設計、規程、安全措施的編製質量和是否及時、全麵貫徹負直接責任。

  3、分管礦長對設計、規程、安全措施在現場是否實施、兌現負領導責任,生產科長對此負直接責任。

  4、區隊長對設計、規程、安全措施是否按規定傳達貫徹、考試以及在現場是否組織兌現負直接責任。

  5、安全監察部門對設計、規程、安全措施是否實施、兌現負監督檢查責任。

  6、有關部門對是否及時提供編製設計、規程、安全措施所需的資料負直接責任。

  第十項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為了管好、用好礦用設備和安全器材,使其發揮最大效能,取得最大經濟效益,保障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製度。

  一、 大型礦用設備的選型和購置

  (一)、大型礦用設備的選型

  根據煤礦安全生產的需要,經礦安全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所需設備的數量、型號和特殊要求,由機電副礦長、總工程師和機電副總工程師組織機電科、供銷科以及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設備的選型工作(機電科負責設備選型設計計算,供銷科負責選擇正規合格的生產廠家)。

  (二)、大型礦用設備的購置

  選型工作完成後,由礦領導牽頭組成考察小組,對供銷科提供的生產廠家分別進行設備性價比考察,確保所購設備的質量可靠、技術先進、性價比最合理。

  二、小型設備、安全器材的購置

  由使用單位提出購置申請,機電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根據各自分管範圍,組織機電科、安全科、供銷科、使用單位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研究討論欲購設備的必要性和技術性能需求,報礦安全辦公會議研究批準,由供銷科本著質優價廉的原則購買,數量較大時,由礦派出考察小組進行考察比價購買,確保所購產品質量可靠、價格合理。

  三、礦用設備、安全器材使用前的有關規定

  設備到礦後,礦設備驗收領導小組應盡快組織有關人員對所購設備進行驗收。

  (一)、礦用設備、安全器材的驗收,由礦分管領導組織機電科、供銷科、設備使用單位負責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共同組成驗收小組進行驗收。驗收小組成員必須由相關技術人員、懂該型設備結構原理和有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組成。

  (二)、設備開箱後,首先檢查設備本體外觀有無損壞和重大缺陷,當損壞或缺陷造成該設備根本無法使用或有安全隱患時,應作退貨處理並進行索賠事宜。其次,檢查隨機附帶的技術文件(包括產品使用說明書、質量保證書、產品出廠合格證、防爆產品合格證、“MA”標誌及其準用證書、生產許可證等)、裝箱清單和隨機工具,其中無產品合格證、防爆產品無防爆合格證、無“MA”標誌及其準用證書的,一律拒收。驗收時必須按國家有關標準、行業標準和規定進行細致的檢查驗收。

  (三)、驗收時,對於可以試驗的設備,必須進行現場試運轉試驗或通電試驗。試驗不合格的,一律作退貨處理。

  (四)、隨機附帶的技術文件(包括產品使用說明書、質量保證書、產品出廠合格證、防爆產品合格證、“MA”標誌及其準用證書、生產許可證等)在驗收合格後,由供銷科負責將其送到礦檔案室登記存檔,妥善保管。有關單位需要上述文件的,可到檔案室借閱或複印影印件。

  (五)、驗收結束後,供銷科倉庫管理人員負責將設備和隨機備件、工具妥善保存,以備領用。

  四、礦用設備、安全器材使用過程中的有關規定

  (一)、礦用設備、安全器材使用過程中,應按規定定期進行檢驗,檢驗方法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等標準的要求進行。

  (二)、大型設備的關鍵零部件(如:主提升絞車的主軸、天輪軸、連接裝置,主通風機的主軸、風葉等)應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規定的周期進行探傷,無規定的按照2年一次進行探傷。

  (三)、主提升機、主排水泵、主通風機、壓風機的技術測定周期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的要求進行。

  (四)、大型設備的關鍵零部件的探傷,主提升機、主排水泵、主通風機、壓風機的技術測定,應邀請具備該類資格的檢驗單位、研究所、大專院校等單位進行。

  (五)、儀器儀表類(如安全閥、壓力表等)的校驗,應送交具備該類產品檢驗資質的單位進行校驗。

  (六)、設備維修工作完成後,由分管礦領導組織各有關單位人員進行驗收,必要時可邀請礦外有關專業人員參與驗收。

  (七)、安全設備器材檢查試驗按照《安全設備器材檢查試驗周期表》的規定執行。

  五、礦用設備、安全器材的維修、更新和報廢

  (一)、礦用設備的大修理按照礦下達的大修理計劃進行,月度檢修按照月檢修計劃進行,日常檢修按照日檢修規定進行,無論何種類型的檢修,其檢修標準均參照《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進行。

  (二)、安全器材的維修及其驗收標準按照《安全設備器材檢查試驗周期表》進行。

  (三)、礦用設備、安全器材的更新按照白集煤礦《設備更新製度》進行。更新的原則: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無“MA”標誌的、雖未過使用期限但已不能適應生產需要或有重大安全隱患的、屬於淘汰產品的設備。需要更新的礦用設備、安全器材必須製定年度、季度和月度更新計劃報礦安全辦公會議或分管礦領導批準,並嚴格執行。

  (四)、礦用設備、安全器材的報廢按照白集煤礦《設備報廢製度》進行。報廢的原則:超過使用服務年限規定的、沒有修理價值的、更新下來的設備。需要報廢的設備必須由設備管理人員填寫設備報廢申請表,設備報廢申請表的內容應包括設備型號、生產日期、設備原值、服務年限、報廢理由等,分管礦領導在接到設備報廢申請表以後,組織有關人員對欲報廢的設備進行技術鑒定後,在設備報廢申請表上簽署處理意見。經鑒定並批準後的報廢設備應按規定送到廢品庫封存或處理,不得再用於礦井安全生產。

  附件:安全設備器材檢查試驗周期表

  十一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

  為防止礦井重大災害事故的發生,確保礦井健康、穩定的發展;現對礦井的頂板、水、火、瓦斯、煤塵、機電運輸管理作出如下管理規定:

  l、礦井必須編製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2、必須對礦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預見性。

  3、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所需要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

  一、礦井頂板安全管理製度

  1、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中必須編製工作麵頂板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編製的作業規程必須報礦有關科室和礦總工程師審批後方可執行。

  2、采煤工作麵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工作麵禁止采掘作業。用垮落法控製頂板,回柱後頂板不垮落、懸頂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必須停止采掘作業,采取人工強製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3、采煤工作麵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嚴禁在控頂區內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麵遇到頂底板鬆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4、加強掘進工作麵的頂板管理工作。要求嚴格執行敲幫問頂、一炮三檢,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連鎖。對掘進巷道貫通要把好七關,作好防止透水、防有害氣體超限、防通風係統混亂、防止放炮崩透著火、防崩壞設備、防貫通傷人、防止冒頂等工作。當兩個掘進工作麵相距20米時,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實行單工作麵掘進。

  4、用垮落法控製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5、采煤工作麵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工作麵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6、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及收尾,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溝、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麵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7、采用分層垮落法開采時,必須向采空區注水或注漿。注水或注漿的具體要求,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8、采掘工作麵必須堅持頂板動態監測和頂板離層監測,並且有組織、領導、分析。

  9、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前探梁。嚴禁空頂作業,嚴格執行敲幫問頂。

  10、采用錨網、錨噴等支護時,錨杆必須做拉拔試驗,必須對頂板離層進行監測,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並有檢查和試驗記錄。

  11、生產技術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記錄、總結、彙報分析頂板活動規律、製定切實可行的技術措施。

  二、礦井瓦斯管理製度

  1、每一個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檢查製度,定期進行檢查。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測兩次,高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測3次。對本班沒有進行工作的工作麵每班至少到工作麵檢查一次。

  2、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報告。

  3、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總工程師審閱,並進行簽字。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必須製定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4、每一礦井必須從采掘工作,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具體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5、井下各處瓦斯的允許濃度及超限處理措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6、采掘工作麵風流中的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

  7、井下所有的盲巷、報廢巷道和采區必須打棚欄,掛上警示牌。棚欄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質量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並嚴加管理。

  三、礦井水災防治管理製度

  1、礦井每年必須編製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2、礦井每年雨季必須對井上、下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麵檢查,並進行安全程度評估。評估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整改。

  3、礦井必須有水文地質和礦區範圍內老窯積水資料,對地下水進行探、防、堵、截、排”綜合措施。

  4、地麵防治水:

  (1)低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築物必須修築堤壩、溝渠、疏通水路;

  (2)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修築排水工程;

  (3)有滑坡危險的地段,必須製定防止滑坡的技術措施;

  (4)地麵報廢的鑽孔必須及時封閉;

  (5)排到地麵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6)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麵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5、井下防排水製度:

  (1)井下主要水倉必須有主水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外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湧水量。采區水倉的有效容積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湧水量;

  (2)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能力要符合設計;

  (3)排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

  (4)主要泵房至少有兩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應高於水泵房地麵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車場,且應設防水密閉門、防火門;

  (5)泵房和水倉連接通道應設置防水閘門;

  (6)水倉沉澱池每年至少清兩次淤泥;

  (7)在建礦井在永久排水係統形成前,各施工區必須設置臨時排水係統,並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6、井下探放水製度:

  (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

  (2)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

  (3)探水作業必須編製01manbetx ;

  (4)用鑽孔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

  四、礦井火災防治管理製度

  1、礦井外因火災事故的預防

  (1)預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米內禁止煙火,也不準用火爐取暖。嚴禁攜帶煙草、引火物下井,井下嚴禁吸煙。井口房和井下不準電焊、氣焊或用噴燈焊接,如果一定要在井下焊接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批準並有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備足消防用水、砂子、滅火器等,並隨時檢查瓦斯和煤塵濃度。井下硐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或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和布頭等必須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麵處理。

  預防放炮引火。井下必須使用煤礦使用炸藥,嚴格執行放炮規定,煤礦井下不準放糊炮,嚴禁用煤快、粉煤、炮藥紙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時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

  預防電氣引火。要正確選用易熔斷絲(片)和漏電繼電器,以便電流短路、過負荷或接地時能及時切斷電流。不準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預防摩擦生火。應做好井下機械運轉部分的保養維修工作,及時加注潤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狀態,防止因摩擦生熱而引起火災。

  預防火焰蔓延。井下應使用絕緣阻燃電纜或不延燃橡套電纜、阻燃輸送帶。

  (2)井筒、井底車場、主要巷道及硐室或與大巷相連的地點必須砌镟。進風井筒和平硐由地麵起向內延伸不小於20米的深度以及暖風機房、暖風道、主扇房、風硐遺跡井下各種硐室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或支護。

  (3)地麵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庫,儲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庫儲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檢查和更換。

  (4)進風井口和進風平硐都要裝有防火鐵門,鐵門要能嚴密的遮蓋井口,並易於關閉。此外,機電硐室也應裝有防火門。

  (5)礦井地麵和井下都應建立消防供水係統及其有關設施。井下消防即可利用地麵水池供水,也可利用上部水倉的積水。消防管路應每隔50米安裝標準的管接,以便連接水龍帶。

  (6)在工業場地、井口和井下各主要工作地點設置聲、光兼備的火災信號。

  2、礦井內因火災事故的預防

  (1)對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煤層群的礦井,集中運輸巷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必須砌镟或錨噴,镟後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

  (2)合理的選擇采礦方法,采礦方法回采率要高,煤炭損失率要低,同時要及時從工作麵清除粉煤,並作好頂板管理工作。

  (3)礦井通風係統要合理,風路暢通,減少礦井的漏風率。

  (4)封閉可能發火的地區,杜絕空氣漏入,防止煤層氧化。對於礦柱的裂縫,一般用泥漿堵塞其入口和出口,而對采空區除了堵塞裂縫外,還要在通達采空區的巷道口建立防火牆。

  (5)根據礦井自身情況,礦井應建立以氮氣、黃泥灌漿、阻化劑、凝膠阻化劑等綜合防滅火係統,以增加礦井防災抗災能力。

  3、礦井地麵火災事故的預防

  (1)嚴格遵守有關工礦企業地麵防火的規程要求,積極取得當地消防部門的指導,在生產過程中加強防火檢查、消除一切隱患,並隨時做好防火技術措施的準備工作。

  (2)在設計和建築廠房時,必須遵守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有火源危險的建築物,其建築物質量要達到要求的耐火等級。在進行地麵工業廣場布置方案設計時,應當考慮地形和常年風向,將火災危險性大的廠房建於其他廠房的下風側,並且相臨建築物外牆之間應保持規定的防火距離。各建築物之間還應設有通道,其寬度應能保證消防車暢通無阻。

  4、礦井應建立完善的消防係統,要按《規程》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及用品。

  五、礦井防塵安全預防管理製度

  1、每一個礦井必須製定綜合防塵和煤塵管理責任製。

  2、每一個礦井都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係統。

  3、集團公司、礦必須對塵毒等進行監測、測定時間間隔為:

  (1)粉塵作業地點,井下每月測定兩次,井上每月測定一次;

  (2)生產性粉塵中遊離的Si02含量每半年測定一次,在變更工作麵時,也應測定一次。

  4、掘進麵必須采用濕式鑿岩,刷洗井幫巷壁采用水泡泥、放炮噴霧,裝岩(煤)灑水和淨化通風等綜合防塵措施,嚴禁幹打眼。

  5、煤層幹燥的采煤工作麵應采取煤層注水、水泡泥、噴霧灑水或其他防塵措施。其他采煤麵應采取水泡泥、噴霧灑水或其他防塵措施。

  6、噴射混泥土工作麵:噴射應采用潮噴或濕噴,不得幹噴。噴射前必須衝洗岩幫,工作人員必須佩帶勞保用品。

  7、井下煤倉、翻罐籠裝車和其他轉載地點以及地麵煤廠,翻罐籠等都應進行噴舞灑水或設置捕塵器。井下所有的礦車都應保持完好,防止漏煤、漏岩粉。 ·

  8、井上、井下所有人員工作地點和人行道的空氣中粉塵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含10%以上遊離SiO2的粉塵,最高允許濃度為2mg/m3

  (2)含10%以下遊離SiO2的粉塵和煤塵,最高允許濃度為10mg/m3

  9、煤層傾角大於12度的回采工作麵,必須采用上行風。

  10、保證通風構築物的質量和正確選擇構築物的位置,並加強支護管理,防止大量漏風。

  11、加強局扇的管理和風筒的維修,防止風筒大量漏風,保證推進工作麵有足夠的新鮮風流。

  12、正確合理的計算和分配風量,使各采掘工作麵、硐室都有足夠的風量,即不使瓦斯超限,又能創造良好的氣候條件o

  13、定期清掃沉積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落塵,是防止煤塵再次飛揚形成煤塵爆炸性的一項重要措施。

  六、礦井機電運輸事故預防管理製度

  1、每一礦井應有雙回電源線路。雙回路電源應滿足下麵要求

  (1)當任意回路因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外一回路仍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2)礦井的雙回路電源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3)正常下,如果采用一回路運行方式,另一回路應帶電備用;(4)lO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杆架設;(5)礦進電源線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2、下麵各地點不得少於兩回路供電線路,並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1)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

  (2)主排水泵房;

  (3)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線路;

  注:(1)(2)(3)要求:當任何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的供電;

  (4)主要通風機房;

  (5)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房;

  (6)抽放瓦斯泵。

  注:(4)、(5)、(6)要求: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製時,其中的一條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

  注:上述設備的控製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3、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器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1)高壓,不應超過10000v;

  (2)低壓,不應超過1140v;

  (3)照明、手持式電器設備的額定電壓和電話信號裝置的額定供電電壓,都不應超過127v;

  (4)遠距離控製的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v; ·

  (5)井下低壓供電係統同時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電壓時,低壓電器設備(電動機、變壓器、饋電開關、起動器、檢漏繼電器)上,應明顯的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4、由地麵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不得直接向井下供電。

  5、電氣作業進行操作時,應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具。修理電氣設備和線路作業時,應由電氣工作人員進行。

  6、供電設備和線路的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製度。

  7、電氣設備可能被人所觸及的裸露部分,必須設置保護罩或遮攔及警示標誌等安全裝置。

  8、在斷電的線路上作業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加鎖或設專人看護,並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隻有執行這項任務的工作人員,才有權取下警示牌和送電。

  9、每一礦井應備有地麵、井下配電係統圖、井下電力設備布置圖和負責人及時地在圖中作出相應的改變。

  10、礦井內所有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配件,金屬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電纜線路的金屬構築物等也要接地。

  11、下列地點應設置局部接地極:

  (1)每一個裝有固定電氣設備的硐室;

  (2)鎧裝電纜應每隔lOOm左右就接地1次,遇有接線盒時也要接地。

  12、礦井電氣設備保護接地係統的一般規定:

  (1)所有需要接地的設備和局部接地極,都應與接地幹線連接。接地幹線應與主接地極連接,形成接地網;

  (2)所有應接地的設備要有單獨的接地連接線,禁止將幾台設備的接地線串聯連接;

  (3)所有電纜的金屬外皮(不論使用電壓的高低)都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以構成接地幹線。

  (4)無電纜金屬外皮可以利用的,應另敷設接地幹線。

  (5)主接地極應設在礦井水倉或積水坑中。主接地極不應少於兩組;

  (6)局部接地極可設置與積水坑、排水溝或其他適當地點;

  (7)每一個主接地極的接地電阻,由主接地極起至最遠的就地接地裝置止,不得大於2Q。

  (8)每台移動電氣設備至接地幹線的接地導線電阻,不得大於1Q。

  (9)當高壓係統的單項接地電流大於20A時,接地裝置的最大接觸電壓不應大於40A;

  (10)接地電阻每年應測定1次。測定工作宜在該地區地下水位最低、最幹燥的雨季進行。

  13、井下所有工作地點、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點得人行道都應設有照明。

  14、手燈和移動式電燈的電壓不得超過36kv。在金屬容器內作業的安全電壓不得超過12v。

  15、在380/220v的照明線路中,中性線不應裝熔斷器或開關o

  16、井下電氣信號須能同時發聲和發光。提升裝置應有獨立的信號係統。信號電源不宜超過127v。

  17、為防止非防爆設備或失爆電氣設備入井,各礦井應實施電氣設備入井證製度,入井證由機電防爆檢查組辦理。

  18、罐籠提升信號係統,應設有下列信號:

  (1)工作執行信號;

  (2)提升中斷指示信號;

  (3)提升種類信號;

  (4)檢修信號;

  (5)事故信號;

  (6)無聯係電話時,應設有聯係詢問信號。

  19、編製與實施安全運輸(行車、提升)的技術組織計劃,應用係統工程理論解決運輸薄弱環節。

  20、編製與實施線路、設備的檢修計劃及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從技術上把住安全關,嚴禁不符合防爆規定的設備入庫。

  21、修訂與貫徹各工種的01manbetx 在現場監督兌現,糾正違章作業,使規程落到實處。

  22、貫徹執行質量標準,組織開展質量標準化工作,從技術上解決質量、隱患問題,並參加工程驗收。

  23、建立設備技術檔案,進行各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試驗、測定工作,提出結論性的技術結果報告;參與設備選型、改造和鑒定。

  24、開展安全技術培訓、技術講座、交流推廣安全新技術。

  22、參與事故分析,製定技術防範措施。

  十二 煤礦事故應急救援製度

  一、礦井建立應急救援製度,按年編製《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及應急救援預案》(以下簡稱《預案》),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

  二、《預案》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通風、采掘、機電、

  地質、技術等單位有關人員參加,並邀請專業救護隊進行指導。三、《預案》在每年開始前一個月,報礦長批準。

  四、在每季開始前15天,由總工程師根據礦井自然條件和采掘工程的變動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修改和補充。

  五、《預案》的貫徹和執行:

  1、已批準的《預案》由礦長和礦總工程師負責貫徹執行。

  2、已批準的《預案》應立即向全體職工貫徹,組織學習,並熟悉避災路線。各專業隊應負責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並進行考試。沒有學習或考試不及格,不熟悉避災路線和《預案》相關內容的人員,不準下井工作,亦不準從事井口檢身、調度、充電等工作。《預案》如有修改和補充,還應組織職工重新學習。

  3、已批準的《預案》應報送簽約服務的專業救護隊。

  4、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演習。對演習中發現的問題,必須采取措施,立即糾正。

  5、已批準的《預案》連同所附工程圖和表冊,應分別送交礦長、副礦長、安全科、生產科、調度室各一份。上述單位和負責人應經常或定期檢查《預案》的貫徹執行情況。

  6、發生重大事故後必須立即召集的單位和人員名單。

  (1)本礦礦長和礦總經理(法人、投資人)

  (2)井下值班礦長和各副礦長

  (3)本礦充電工、主扇工等相關人員

  (4)安監局局長

  (5)安監局礦山科負責人

  (6)救護隊聯係人

  (7)定點醫院聯係人

  (8)其他聯係人

  7、上報時限:發生死亡事故,10分鍾內報至礦長,1小時內報至主管部門並報安監、公安、保險、工會等部門;發生輕、重傷事故,10分鍾內報至礦長,24小時內由礦長報至縣安監局和保險公司,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同死亡事故報告程序。

  8、上報內容: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死亡人數、受傷人數。②未從井下撤離的人數和位置。③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人數和位置。④事故性質的初步判定。

  9、應采取的緊急措施:

  (1)在井下發生火災時:

  ①迅速查明並組織撤出災區和受威脅區域的人員,積極組織礦山救護隊搶救遇難人員。同時探明火區地點、範圍和發火原因,並采取措施,防止火災瓦斯向有人員的巷道工蔓延。

  ②切斷火區電源。

  ③根據已探明的火區地點和範圍,確定井下通風製度。④無論是正常通風或增減風量、反風、風流短路、隔絕風流及停止主要扇風機運轉等都必須:

  a.不致造成沼氣積聚、煤塵飛揚;

  b.不致危及井下人員的安全;

  c.不使超限的沼氣通過火源或不使火源蔓延到沼氣積聚的巷道內;

  d.有助於阻止火區擴大,抑製火勢,創造接近火源的條件;

  e.在火災初期,火區範圍不大時,應積極組織人力物力控製火勢,直接滅火。直接滅火無效時,應采取隔絕滅火法封閉火區,並規定為隔離火區而建築的密閉牆的位置和建築順序。封閉火區時,采取措施防止沼氣爆炸;

  f.必要時應將排水管和壓風管路臨時改為消防管路。

  (2)在礦井發生瓦斯爆炸、煤塵爆炸事故時:

  ①迅速組織撤退災區和受威脅區域的人員,全力以赴搶救遇難人員,組織礦山救護隊探明事故地點和範圍。為了防止二次爆炸,發現火源立即撲滅,並切斷災區電源。

  ②迅速恢複被破壞的巷道和通風設施,以恢複正常通風,並規定為處理事故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的儲存數量和存放地點。

  (3)發生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時:

  ①迅速撤退災區人員和搶救遇難人員;

  ②切斷通向災區電源;

  ③對充滿沼氣(二氧化碳)的主要巷道應加強通風,並迅速將高濃度沼氣(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風巷道中排出礦井;

  ④迅速恢複正常通風和清理突出的煤(岩),並規定為處理事故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的儲存數量和存放地點;

  ⑤排入高濃度沼氣的井口附近,必須嚴格清除煙火和切斷電源,禁止人員通行。

  (4)在發生透水、崩漿或跑砂事故時:

  ①撤出災區人員,及時關閉水閘門,並規定關閉順序;

  ②在現有排水設備能力不足時,應增設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作臨時排水管);

  ③針對具體情況進行阻水;

  ④在有流砂湧出時,應建築濾水牆,並規定濾水牆的建築位置和順序;

  ⑤必須保護排水設備不被淹沒,其中,當水和泥砂威脅到泵房安全時,在下部水平的人員撤出後,應將水和泥砂引入下部巷道;

  ⑥在有瓦斯從水淹區域湧出的危險時,應規定排除瓦斯的措施;

  ⑦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

  (5)在發生冒頂事故時:

  ①探明冒頂區範圍和被埋壓、堵截的人數和位置;

  ②積極恢複冒頂區的正常通風。如一時不能恢複時,可利用水管、壓風管等對被埋壓、堵截的人員輸送新鮮空氣;

  ③在處理中,必須始終堅持由外向裏,加強支護防止二次冒頂。必要時,可開掘通向遇難人員的專用巷道;

  ④遇有大塊岩石威脅遇難人員時,可使用千斤頂等工具移動石塊,但應盡量避免破壞冒落岩石的堆積狀態;

  ⑤在提升設備發生事故時,應規定利用急救絞車和其它設備的程序和操作負責人。

  10、各單位各部門有關人員在預防災害和處理事故過程中的任務和職責:

  (1)《預案》應根據各級幹部和工人崗位責任製以及職能部門業務安全責任製的規定,明確各單位,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在預防災害事故中的任務和職責,使預防事故的各項措施都能落實到每個人身上。

  (2)發生重大事故後,礦長是負責處理事故的全權指揮者。在礦長未到前,由值班礦長負責指揮。

  (3)處理事故過程中,各有關人員的職責:

  礦長:是處理災害事故的全權指揮者。在有關人員和礦山救護隊隊長協助下,製定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事故的作戰計劃,簽發搶救事故專用的入井特別許可證。

  礦總工程師:負責技術工作和負責指揮某一方麵的救災工作。

  有關副礦長:根據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負責組織召集為處理事故所必需的待命工人,保證調集救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和嚴格控製入井人員。

  礦山救護隊隊長:領導礦山救護隊和輔助救護隊,根據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所規定的任務,完成對災區遇難人員的援救和事故處理;

  有關采區的區、隊、班長:負責查明留在本采區或工作麵內的人數,並采取措施將他們有組織地撤退到安全地點或直至地麵;將在現場所見到事故性質、範圍和發生原因等情況詳細報告礦井調度室,並隨時接受礦長的命令,完成有關搶救任務;

  礦值班調度員:立即控製井口,防止盲目施救擴大事故;負責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礦山救護隊,和其他有關領導,及時向下傳達作戰指揮的命令;通知值班電話召集有關人員到調度室待命;隨時統計和掌握出入人數和留在井下各地區的人數;

  礦燈房負責人:根據燈牌號碼查清在井下的人數及其姓名,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室外,對沒持有經礦長簽發的特別許可證的所有人員,立即停止發給礦燈;

  材料供應負責人:及時準備必要的搶救器材,並根據礦長命令,迅速發運救災地點;

  機電科長:根據礦長的命令,負責改變礦井主要扇風機工作製度,並掌握礦井的停送電工作和完成其它有關任務;

  運輸隊長:負責將遇難人員及時運往井上,保證救災的人員和器材能及時運到事故地點,滿足救災需要;

  值班電話接線員:接到礦調度室的事故通知後,立即切斷與事故沒有直接關係的一切通話,開放事故信號,並按照《預案》中所規定的《發生事故後必須立即召集的單位和人員名單》及時按順序通知所列各單位的人員到調度室報到待命。

  十三項 安全獎罰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礦井安全管理需要,規範安全管理行為,減少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根據煤礦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安全生產管理單位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有關單位、人員實施安全獎懲,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未作說明的,按其他文件或規定執行。

  礦有關文件或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依本規定為準,但遇特殊情況(如:搶險救災、條件不具備等)礦另有決定或規定的除外。

  凡本規定中與上級文件或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文件或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單位、各崗位人員必須認真學習並嚴格執行本規定。安監處(科)對本規定行使監督權。

  第四條 安全獎懲按照安全管理、作業行為的責任,嚴格考核兌現。安全獎勵資金的發放向安全生產現場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傾斜,重獎重懲,避免平均主義。

  第五條 安全獎懲資金的發放與扣繳由安監處(科)按本規定提交意見到礦安全辦公會研究決定。凡上級部門對礦發生的各類安全罰款由責任單位或責任個人全額承擔。勞資科和財務科負責將各項安全獎懲資金的發放與扣繳執行到責任單位或責任個人。

  安監處(科)每月對安全獎懲情況進行及時通報。

  第二章 安全獎勵

  第六條 礦井對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獎勵500~2000

  1、及時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避免重、特大事故或大幅度減輕事故災害程度者。

  2、發現隱患或險情,采取果斷措施,避免傷亡事故或使礦井設備材料免遭經濟損失在一萬元以上者。

  3、事故發生後,從險情中直接搶救出遇險人員,避免事故擴大的搶險有功者。

  4、進行安全技術革新,革新項目經市煤炭公司以上有關部門鑒定認可,確定為安全生產作出重大貢獻者。

  5、積極推廣和應用安全新技術、新設備,為安全生產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第七條 反“三違”是各級幹部和職工的職責。凡發現的“三違”要統一報到安監處(科),安監處(科)逐月(季)統計上報,礦根據情況,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獎勵100~500元。

  1、各級幹部或職能管理人員,每季度內製止、檢舉揭發“三違”三起以上,一般職工每季度內製止、檢舉、揭發“三違”二起以上者。

  2、對盜竊、破壞、損壞安全設施、設備、器材(鐵門、道檔、捕車器、照明裝置、信號設施、瓦斯檢測裝置、通風設施、防塵設施、防滅火設施、自救器、頂板離層儀、錨杆拉力計、安全儀器儀表、通訊設施、井下安全警標、記錄牌板等)者予以及時製止、檢舉、揭發的人員。

  3、拒絕或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從而避免可能發生人身事故或其它事故者。

  4、為安全工作作出積極貢獻的人員。

  第八條 對各單位、各崗位人員的月度或年度安全獎勵,按礦當年《安全目標管理與獎懲製度》規定執行。

  第三章 “三違”處罰

  第九條 年度內,凡個人出現一起一般性“三違”的,罰款100~500元,出現第二起時,罰款500~1000元,出現第三起時,罰款2000元,出現第四起時,罰款3000元,出現第五起時,予以開除。

  第十條 年度內,凡個人出現一起嚴重“三違”的,罰款500~1000元,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年度內,個人出現第二起嚴重“三違”時,予以開除。

  第十一條 凡因“三違”行為造成三級及以下非傷亡事故的,責任者賠償事故經濟損失的5%,最多不超過2000元;造成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的,予以開除,並根據有關規定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

  第十二條 凡因“三違”行為造成本人或他人輕傷的,責任者支付傷者醫藥費的20%,並對其罰款100~500元;造成重傷的,責任者支付傷者醫藥費的20%(最多不超過2000元),並對其罰款500~1000元,造成他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予以開除,並根據有關規定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法律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安監員提前離開現場,罰款100~500元,不到現場或提前離開現場後,現場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調離本崗位,並罰款500~1000元,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十四條 單位在一個月度內出現嚴重“三違”超過2起以上(含2起)的,各罰單位黨政主管幹部100~200元,罰當班跟班隊(科)長、班(排)長200~300元/人。

  第十五條 對製止、檢舉、揭發違章違規人員進行謾罵、毆打、諷刺打擊報複的,罰款500~1000元,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觸犯法律的,移交法律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律按嚴重“三違”處理。

  (一)共性方麵

  1、 無規程措施施工的。

  2、 安全設施不齊全、不可靠並未采取安全防範措施而私自作業的。

  3、 現場存在的隱患未處理好並未采取安全防範措施而私自作業的。

  4、 非特殊工種未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而從事特殊作業的。

  5、 特殊工種班中脫崗、空崗、竄崗、睡覺、打架、不執行交接班、酒後上崗的。

  6、 偷盜、破壞、損壞各類安全設施、設備、器材的。

  7、 作業時,不按規定佩戴保險帶的。

  8、 酒後入井或攜帶煙草等點火物品入井的。

  9、 幹部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的。

  10、 其它嚴重“三違”行為。

  (二)采煤

  1、 采煤工作麵未及時支護空頂作業的。

  2、 進入采空區作業的。

  3、 支護、打眼、放炮與回柱放頂平行作業達不到規定距離的。

  4、 提前回料的。

  (三)掘進

  1、掘進工作麵未及時支護空頂作業的。

  (四)機電

  1、 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的。

  2、 將保護裝置甩掉不用的。

  3、 強行送電的。

  4、 開關打木楔或用鋼絲、鐵絲等勾保險的。

  5、 操作高壓電器時,不戴絕緣工具的。

  (五)運輸

  1、 爬(鑽)皮帶、爬車、跳車、蹬勾頭(車梯)、坐溜子的。

  2、 走車走人或走車時未躲入躲避峒內的。

  3、 無措施用皮帶或溜子運送物料的。

  4、 超掛車的。

  5、 不按規定使用“一坡三檔”、保險繩、鉤頭、銷子等安全設施的。

  6、 在斜巷中摘掛鉤、裝卸料或進行其它懸鉤作業而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7、 不打信號開車或不按規定信號開車的(提升機、電絞、電機車、皮帶、回柱機、溜子)。

  (六)通防

  1、 同時打開同一地點的風門造成風流短路的。

  2、 瓦斯工不按規定順序、路線、時間檢查瓦斯或空班漏檢,弄虛作假、“三不對口”的。

  3、 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超限的地點及停風區域強行作業、繼續作業或瓦斯工對此不予製止並彙報處理的。

  4、 人為造成局扇無計劃停風或者任意停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的。

  5、 采掘工作麵幹打眼或未按規定打開風流淨化水幕的。

  6、 無措施擅自進入盲巷的。

  7、 不檢查或不排放瓦斯就送風的。

  (七)火工品

  1、 放炮時不裝水炮泥的。

  2、 放明炮或放糊炮的。

  3、 不按規定處理拒爆、殘爆的。

  4、 不執行“一炮三檢”或“三人連鎖放炮”製度的。

  5、 放炮不設警戒或警戒距離不夠的。

  6、 私闖警戒的。

  7、 警戒人把關不嚴,放他人進入警戒線以內的。

  8、 隊長、排(班)長在放炮前清撤人員時,漏撤人員的。

  9、 放炮時,不及時撤離卻在警戒線內作業或逗留的。

  10、 放炮母線長度不符合規定而放炮的。

  11、 炸藥、雷管不放在規定容器內或混放的。

  12、 放炮工私自將炸藥、雷管、放炮器交於他人的。

  13、 私藏炸藥、雷管的。

  14、 他人乘坐火工品專車、運送火工品人員乘坐非火工品專車的,或發生該兩種情況時,信號工不予製止的。

  15、 押運員允許他人乘坐火工品運送車輛的。

  16、 藥庫保管員允許閑雜人員進入庫房的或違反“八項管理製度”中任何一款的。

  17、 攜帶煙草或點火物品進入地麵火工品庫房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一般“三違”處理

  (一)共性方麵

  1、 非特殊工種班中脫崗、空崗、竄崗、睡覺、打架、不執行交接班製度的。

  2、 地麵工種酒後上崗的。

  3、 有證而不持證上崗的。

  4、 非特殊工種未經培訓上崗的。

  5、 在井口20米範圍內吸煙的。

  6、 穿化纖衣服下井的。

  7、 不帶自救器下井的。

  8、 放入閑雜人員進入要害崗位或閑雜人員私自進入要害崗位的(放入、進入炸藥庫按嚴重“三違”處理)。

  9、 上、下井不排隊候車、搶上搶下的。

  10、 人行車已滿員卻上車的。

  11、 人行車超員信號工不予製止的。

  12、 乘座人行車不掛防護鏈、在人行車運行時將身體某部位或攜帶物品伸出車外的。

  13、 井下打開礦燈頭的。

  14、 班後不及時交還礦燈、自救器、瓦斯便攜儀的。

  15、 需跨越皮帶處不專設過橋的。

  16、 不按規定發送信號的。

  17、 防護用品穿戴不全的。

  18、 保險帶不按期試驗的。

  19、 其它一般性“三違”行為。

  (二)采煤

  1、 站在輸送機上作業的。

  2、 不及時敲幫問頂的。

  3、 煤壁傘簷超過規定而未及時處理的。

  4、 端麵距超過後,不及時支護的。

  5、 放炮後不及時掛梁、支護的。

  6、 不按規定打臨時支護和扶棚的。

  7、 溜子推移後,不及時打正規支柱的。

  8、 軟底不穿鐵鞋的。

  9、 不執行先支後回操作順序的。

  10、 特殊支架未挪移或挪移不合格進行回料的。

  11、 回料時不詳細察看頂板情況的。

  12、 回出的支柱不放在規定的位置並沒有全承載的。

  13、 回料時不設擋矸簾或退路清理不好的。

  14、 用手鎬、斧子或其它工具代替卸載手把、對單體支柱硬砸硬敲的。

  15、 作業時,不將電纜、注液槍管、防塵水管等吊掛好的。

  16、 未采取支柱防倒措施的。

  17、 煤矸混運,不及時分揀的。

  (三)掘進

  1、 站在輸送機上作業的。

  2、 不及時敲幫問頂的。

  3、 迎頭臨時支護設施不正常使用的。

  4、 錨噴巷道不按規定進行初噴、複噴的。

  5、 迎頭不按規定及時掛網、打錨杆、錨索或扶架棚的。

  6、 用支護錨杆起吊物件的。

  7、 迎頭電絞回頭輪掛在棚梁、錨杆或鋼帶上的。

  8、 維修巷道時不由外向裏逐棚(段)進行的。

  9、 維修巷道時,大拆大拿的。

  10、 煤矸混運,不及時分揀的。

  (四)機電

  1、 在檢修時,不執行驗電、放電製度的。

  2、 擅自起動機電設備的。

  3、 皮帶運轉時更換皮帶托輥的。

  4、 檢修機電設備時,開關不閉鎖或閉鎖後無人看管的。

  5、 失爆設備入井的。

  6、 不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的。

  7、 施工時不按規定掛接地線的。

  (五)運輸

  1、 設備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煤、矸雜物的。

  2、 溜尾未打壓杆的。

  3、 用其它材料代替溜子保險銷子的。

  4、 斜巷電絞不帶電鬆車的。

  5、 電絞司機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的。

  6、 司機在操作期間離開操作台或在操作過程中換人的。

  7、 用其它物料代替電機車保險或聯接銷子的。

  8、 在架空線下檢修電機車的。

  9、 電機車司機開車時,將頭或身體某部位伸出車外的。

  10、 電機車燈(含頭、尾紅燈)、鈴、閘、撒沙裝置不齊全、不合格或無司機室、棚而開車的。

  11、 用鐵絲等不合格材料作為電弓子引線的。

  12、 人離開電車時不將電機車手把取下或隨便交於他人的。

  13、 電機車跟車工不帶鉤子和哨子操作的。

  14、 電機車運行時遇行人、障礙物或拐彎時不鳴笛,不減速的。

  15、 電機車運行時不按規定開照明燈或紅燈的。

  16、 人行車或電機車牽引大件 設備、物品不用正規合格繩頭或連接裝置的。

  17、 重車裝得超高、超寬或料車上物料捆紮不牢的。

  18、 未經調度室同意私自下料的。

  19、 未經調度室同意私在井筒內上、下大型物件或材料的。

  20、 平巷推車放飛車的。

  (六)通防

  1、 通風員不按正規操作測風的。

  2、 臨時停工地點不設置臨時柵欄的。

  3、 瓦斯工不在與檢查地點溫度相近的新鮮風流中校正儀器的。

  4、 救護隊員無措施出動或出動人數不夠的。

  5、 救護隊員攜帶的裝備不齊全,不可靠的。

  6、 老峒不及時封閉或柵欄位置不正規的。

  7、 采煤工作麵結束後,影響按時封閉或未按時封閉的。

  8、 風門不連鎖的。

  9、 在井下風門、柵欄、消防庫、防火牆等前後存放雜物的。

  10、 行人或走車後,不隨手關閉風門的。

  11、 正向風門不自動關閉的或反向風門不自動關閉而未在規定時間內修複的。

  12、 巷道或工作麵防塵不到位的。

  13、 皮帶、溜子司機在運輸期間不開防塵水的(煤潮濕、振動不飛揚除外)。

  14、 通防設施損壞後而未在規定時間內修複的。

  15、 瓦斯探頭距離超過,挪移不及時的。

  16、 應掛牌管理場所沒有掛牌管理或牌板記錄填寫不全、不清、不正確的。

  (七)火工品

  1、 用雷管代替竹、木棍在藥卷上紮眼的。

  2、 引藥腳線未短路的。

  3、 放大炮、大扒皮放炮或不按規定留煤垛的。

  4、 放炮員不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和便攜儀的。

  5、 做引藥不避開電器設備或該處有人逗留的。

  6、 放炮母線破皮露銅絲或有明接頭而放炮的。

  7、 放炮母線懸掛位置不符合規定或在放炮前後未扭結成短路的。

  8、 放炮時,眼孔封泥不滿的。

  9、 放炮警戒牌、網不全的。

  10、 領用、運送炸藥、雷管不用專用炸藥包、雷管盒的。

  11、 放炮工不親自攜帶雷管的。

  12、 炸藥箱、雷管盒不上鎖的。

  13、 雷管不進行二次導通的。

  14、 檢測雷管導通時,管體未放在防爆箱內的。

  15、 火工品管理帳、卡、物不相符或帳、卡、物零亂的。

  16、 不按規定程度審批、領用、發放、清退火工品的。

  (八)其它方麵

  1、 操作機器時,機器不停卻用手接觸、掏碰旋轉部位的。

  2、 氧氣瓶和乙炔氣瓶混合運送的。

  3、 氧氣瓶與乙炔瓶放置距離不夠的。

  4、 焊、割施工前不灑水防塵的。

  5、 地麵易燃易爆場所及井下焊、割施工地點不配有滅火器材或沒有編製、審批焊、割施工措施的。

  第四章 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十八條 “三違”人員或事故單位在接到安監處(科)事故追查通知後,責任人及相關人員必須按時到安監處(科)進行追查分析,逾期不到的,罰責任人或相關人員100~200元/人。

  第十九條 單位對發生的人身安全事故遲報或隱瞞不報,除按實際工傷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100~500元/人,因工傷不報、遲報造成的一切後果,由責任單位自負。

  第二十條 因規程措施編製、審批不嚴密或不及時,導致發生事故的,罰責任人100~1000元,未造成事故但對安全構成威脅的,罰責任者50~100元。

  第二十一條 《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下發後,責任單位不整改或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好的,各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100~200元/條。

  第二十二條 對同一條安全隱患,安監部門連續發送兩次《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責任單位仍未整改的,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200~400元/人,對因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而造成事故的,對責任單位黨政主管按第十一、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當班隱患未處理好,又不交班就上井的,對跟班隊(排)長和現場人員罰款100~500元/人。

  第二十四條 發生“三違”和各類事故時,對責任單位的安全罰款按礦當年安全目標管理及獎懲製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出現較大以上隱患的單位,每出現一次,罰責任單位1000~5000元,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現場責任人200~500元/人,因此造成事故的,對責任單位黨政主管、現場責任人按第十一、十二條規定執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凡因存在隱患被礦或上級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停止運行的,一律按較大以上隱患處理。

  第二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較大以上隱患處理。

  (一)采煤

  1、 工作麵支柱連續2棵以上(含2棵),累計5棵以上(含5棵)超高使用的(累計5棵以下支柱超高使用的按一般隱患處理)。

  2、 工作麵支柱初撐力合格率低於70%的。

  3、 端頭支護不用雙楔梁支護的。

  4、 斷層、老峒等地質構造帶未采取特殊支護措施或特殊支護未按規定支護的。

  5、 工作麵安全出口高度、寬度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6、 工作麵缺梁少柱或空棚空柱連續2棵以上(含2棵),累計超過5棵以上(含5棵)的(累計5棵以下的按一般隱患處理)。

  7、 泵站壓力達不到規定值的。

  (二)掘進

  1、 迎頭連續兩棚以上(錨網巷道一塊網計一棚)空頂(幫)、空網或接頂不實的。

  2、 錨噴巷道連續5米以上(含5米)初噴或複噴層不夠的(5米以下按一般隱患處理)。

  3、 迎頭安全設施不齊全或不起作用的。

  4、 架棚巷道連續兩棚以上(含兩棚),累計五棚以上(含5棚)棚腿失腳、斜巷架棚退山、斜巷架棚迎山角度超過規定的(累計5棚以下按一排隱患處理)。

  (三)機電

  1、 井下供電係統

  (1) 電氣失爆(含36V以上電纜線路的“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

  (2) 檢漏繼電器或煤電鑽綜保甩掉不用或現場試驗不合格。

  (3) 局扇風電閉鎖不合格或未按規定實現“三專兩閉鎖“。

  2、地麵供電係統

  (1) 過流、短路等保護裝置失靈、損壞。

  (2) 未按規定裝備防雷擊等裝置或裝置失效。

  3、提升係統

  (1) 閘磨、過卷、鬆繩、腳踏緊急製動安全保護試驗不合格。

  (2) 鋼絲繩不按規定進行試驗和更換(有報告批準的除外)。

  4、主扇風機

  (1) 備用風機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開啟。

  (2) 防爆門不起防爆作用。

  5、鍋爐、壓力容器

  (1)安全閥、斷水保護、斷油保護、超溫保護等不靈敏可靠。整定值超過規定或不按期校驗。

  (四)運輸

  1、軌道運輸

  (1) 斜巷裝備及安全保護裝置不齊全、不可靠或未按規定數量裝置的。

  (2) 斜巷人行車製動裝置失靈。

  2、皮帶運輸

  (1) 井下使用非阻燃膠帶。

  (2) 井下皮帶機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綜合保護或綜合保護現場試驗不合格。

  (五)通防

  1、 礦井、采掘工作麵及其它用風地點風量不足。

  2、 局部出現循環風。

  3、 未按規定設置防塵、消防管路係統;煤塵堆積超過規定;煤塵飛揚嚴重的。

  4、 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

  5、 變電峒室(泵房)防火門不起作用或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

  (六)火工品

  1、炸藥庫超儲或炸藥、雷管的存儲方法不符合規定。

  第二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一般隱患處理。對於一般隱患,責任單位必須按《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或有關部門規定要求及時整改(其中要求現場整改的必須現場立即整改),否則各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及責任人100~200元/條。

  (一)采煤

  1、 泵站壓力指示器失效、液壓係統漏液。

  2、 乳化液配比濃度達不到規定值,乳化液濃度檢測、配比工具不全。

  3、 超前出口20m範圍內高度、寬度達不到規程規定。

  4、 超前支護不符合規定。

  5、 兩巷最低高度小於規程規定。

  6、 工作麵連續2棵單體支柱失效或全麵失效支柱達5棵以上。

  7、 雙楔梁雙楔使用不好。

  8、 特殊支架接頂不實、首尾不相接、斷梁少柱。

  9、 架棚接頂不實、少笆片、少棚棍、笆片紮扣搭茬不合格、棚棍放置不合格。

  10、 架棚前傾後仰、調斜、梁頭不齊、棚距超過規定、支柱角度不正。

  11、 未按規定進行礦壓監測、預報。

  (二)掘進

  1、 未按規定進行頂板離層監測,噴射混凝土強度試驗、錨杆拉拔力試驗。

  2、 架棚巷道架棚前傾後仰、調斜、棚距超過規定。

  3、 錨網壓茬、紮結不符合規定。

  4、 錨杆(索)角度、間距、外露長度不符合規定。

  (三)機電

  1、井下供電係統

  (1) 接地裝置不合格。

  (2) 采掘供電未分開。

  (3) 開關內保護裝置不用或整定不合格。

  2、皮帶運輸係統

  (1) 皮帶跑偏磨機架、磨底板、有托輥不轉。

  (2) 機頭、機尾、煤井上口無防護設施。

  3、提升係統

  (1) 高壓換向柵欄門不閉鎖。

  (2) 速度保護未按規定整定試驗。

  (3) 後備保護不符合要求。

  (4) 方向閉鎖不符合要求。

  (5) 深度指示器及失效保護不合格。

  (6) 防墜器不按規定試驗。

  (7) 井筒內各類安全間隙不符合規定要求。

  4、主扇風機

  (1) 風機軸承溫度監測儀表不符合要求。

  (2) 負壓監測裝置不符合要求。

  5、主排水係統

  (1) 主排水係統沒有可靠的備用引水裝置。

  (2) 水倉不按要求清挖。

  6、地麵供電係統

  (1) 電氣設備有放電、超溫現象;油浸設備有滲油、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現象的。

  (2) 主扇、主提、副提等重要負荷供電線路有“T”接用戶。

  (3) 導線有斷股、燒傷、垂度超限現象。

  (4) 導線交叉跨越、離障礙物距離不符合規定。

  (5) 杆塔橫擔開裂、扭斜、變形,缺少螺絲、連鐵,瓷件網絡放電、燒傷、裂紋、損壞、積塵、油汙較多。

  (6) 線盒嚴重滲油,電纜擠壓、變形、滲油。

  (7) 高低壓電氣設備、電纜同室,無隔離護欄、警示牌。

  (8) 防雷、接地係統不按規定進行檢查、校驗的。

  7、鍋爐、壓力容器

  (1) 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驗。

  (2) 氣缸不使用合格的壓縮機油。

  (四)運輸

  1、 軌道運輸的各類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

  2、 軌道質量不合格,道木雜物多,影響車輛運輸。

  3、 壞礦車不及時修複。

  4、 絞車基礎不牢或壓迎柱不符合要求。

  5、 電機車的燈(含頭、尾紅燈)、鈴、閘撤沙裝置不齊全、不合格,缺少司機棚、室。

  6、 牽引網絡高度不符合規程要求。

  7、 架空線有少繃(拉)繩、繃(拉)繩斷裂等吊掛不合格現象。

  (五)通防

  1、 風門跑風、漏風。

  2、 風速超限。

  3、 未按規定使用瓦斯斷電儀和便攜儀。

  4、 采掘工作麵防塵設施不齊全。

  (六)地麵場所

  1、 線路老化、接線盒、刀閘、開關等無防護罩。

  2、 電氣保護裝置不全、失效。

  3、 同銅絲、鐵絲、鋁絲等替代保險絲。

  4、 低壓線路未裝低漏保護或現場試驗不合格。

  5、 電線亂搭亂接或有明接頭、漏電。

  6、 電氣設備上方有漏雨現象。

  7、 高壓電氣設備無外殼、裸露電氣設備防護裝置不全或失效。

  8、 電氣設備有放電、發熱、刺火現象。

  9、 電氣設備響聲異常或嚴重超溫。

  10、 大型旋轉設備無防護柵欄。

  (七)其它方麵

  1、 應配置消防器材的場所,消防器材不齊全或失效的。

  2、 井上、下各生產場所通訊係統不暢通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罰責任者100~5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第十一、十二條規定處理。

  1、 漏發水害預報或水害通知單的。

  2、 漏發巷道開窩、透窩通知單的。

  3、 因地質、測量工作錯誤,給施工帶來影響的。

  4、 生產場所自然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及時修改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的。

  第五章 其它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 各單位必須利用每周一安全活動會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並要有會議記錄,每缺少一次,各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30~50元。

  第三十一條 在組織舉辦的各類工種安全技術培訓、複訓中,各單位必須按照礦下達指標安排參訓人員,每缺一人次各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100~500元。

  第三十二條 供銷部門提供不合格安全生產材料設備,罰主管科長、分管科長及其它責任者每次100~500元/人,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第十一、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發現礦燈燈頭無鎖、燈頭鎖不緊或不到點,罰燈房30~50元/盞。

  第三十四條 井下車底超高,罰當班清車班20元/輛;迎頭矸子車超高,罰當班10元/輛;煤車未放滿罰當班10元/輛。

  第三十五條 井下錨杆(索)角度、間距、外露長度、螺母扭距不符合規定的,罰當班10元/個;井下錨網壓茬、紮扣不符合規定的,罰當班10元/處。。

  第三十六條 隨意丟失、浪費生產材料的,責任者照原價賠償。

  第三十七條 回收上井物料不及時運走的,罰責任單位主管隊(科)長50~100元/次。

  十四項 入井人員管理製度

  ——入井檢身與上下井人員清點製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指示精神,以便及時、準確、動態地掌握上下井人員數量,確保我礦井下的安全生產有一個正常、良好的秩序,並切實把好上下井、出入口關,從而為礦井的安全生產和社會的安全穩定提供可靠的製度保障,特製定本製度。

  1、 在上下人員的副井口設立專門用於清點人員和檢身的考勤室,並分別配備專門負責人員清點的考勤員和檢身把關人員;考勤員與檢身人員的工作班製均實行“三八製”,並做到現場交清接明當班情況,確保24小時清點、檢身不斷線,凡查到考勤人員及檢身人員因工作不負責任沒有把好人員清點和檢身關或因擅自脫崗、串崗等造成考勤室無人值班的,一律按《考勤室管理製度》或保衛科內部管理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按《白集煤礦安全獎罰規定》進行處理。

  2、 考勤人員負責按單位分別建立考勤台帳;每班值班考勤員要將本班所有下井人員分別在考勤台帳與本人考勤本上進行登記考勤,再對考勤台帳和考勤本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於下班前半小時內將本班上下井人員數據進行統計並填入《白集煤礦上下井人員入井及檢身情況統計表》相應欄目中;待檢身人員將該表有關本班檢身情況的相應欄目填寫完畢後,由考勤員負責將該統計表送交當班調度員簽字。

  3、 每班值班調度員要及時對上一班次未能正常上井的人員的作業地點、人員數量、遲上井原因等內容進行調度核實;若發現存在無特殊原因而又未能正常上井的人員,要立即進行追蹤調度,並及時彙報主管礦領導進行處理。

  4、 凡我礦經常下井人員一律持考勤本經考勤員考勤下井,無考勤本或考勤本丟失者必須經補辦後方可下井。凡下班上井人員上井時必須及時領取本人的考勤本,並核對考勤本當班欄是否已準確考勤。

  5、 為便於考勤和核對,對作業班次的標記作如下統一規定:“1”為大夜班,“2”為白班,“3”為中班。

  6、 凡我礦非經常下井人員及外來人員下井,必須經安監部門批準後、並在有關人員帶領下在《外來人員入井登記簿》上登記簽字,如實填寫所有下井人員及礦內陪同人員姓名、單位、本人身份、入井目的及下井時間等內容後方可入井,並且升井後還要及時填寫各人的升井時間。

  7、 檢身人員負責對所有入井人員通過用眼觀察、用鼻子嗅和用手搜摸等方式進行逐個檢身、驗身,同時負責維持檢身秩序,並將本班檢身情況也填入《瓦莊煤礦上下井人員入井及檢身情況統計表》相應欄目中。凡發現有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其他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者,一律禁止其入井。

  8、 入井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及井口紀律的規定,並按先後順序依次通過檢身後方可入井,不得擁擠、打鬧、起哄、或大聲喧嘩,嚴禁拒檢。非入井人員不得在檢身站點逗留、玩耍。

  9、 入井人員必須穿工作服、膠靴、戴安全帽,並隨身攜帶礦燈和自救器;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人員入井前應保證有充分的休息和睡眠,嚴禁喝酒,並且嚴禁在井口考勤室範圍內吸煙。

  10、 對於下班升井人員所攜帶的物品,除礦另有規定準許隨身攜帶的工具等物品以外,也要進行相應的檢查和登記。嚴禁任何人從井下私自隨身攜帶雷膽、炸藥等火工品上井,在井下用剩的雷膽、炸藥等火工品要按有關規定及時交井下炸藥庫登記存放。

  11、 嚴禁癲癇病、精神分裂症及《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從事煤礦井下作業的其他患者入井。

  12、 以上規定凡下井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如有違反者,檢身人員必須予以堅決製止,並禁止其入井;對拒不服從管理者檢身人員要記清違規人員姓名、單位、違規事實後交礦安監或保衛部門按“三違”人員處理。

  十五項 “三違”舉報製度

  為進一步加大對“三違”的打擊力度,扼製“三違”行為,控製各類事故發生,保障每個職工的最根本利益,促進礦井的安全生產。經研究製訂了“三違”舉報製度,現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必須認真組織全員學習《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條例、製度,不斷增強全員安全觀念,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自覺遵章守紀,規範作業行為,積極主動製止“三違”,舉報揭發“三違”。

  二、全礦幹部、職工人人都享有對“三違”的檢舉權和製止權,任何人不得阻撓或打擊報複。

  三、舉報人必須把“三違”個人姓名、“三違”時間、地點、違章事實書寫清楚,個人署名後投入“三違”舉報箱或親手交給安監站主管人員,對不能書寫的舉報人,可直接向安監站主管人員彙報,礦負責對舉報人保密。

  四、獎懲辦法:

  1、根據舉報內容,經追查核實後,礦對舉報個人一次性給予50-200元的獎勵。

  2、對現場製止“三違”,避免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一次性給予100-500元的獎勵或記功。

  3、泄露舉報人姓名,除一次性給予100-500元處罰外,並調離崗位。

  五、舉報“三違”,禁止捏造“三違”事實有意陷害他人,否則一經查實給予一定處罰。

  六、對“三違”的認定,原則上以礦發《習慣性“三違”種類》為準。

  七、礦級管理幹部、科室管理人員舉報“三違”原則上不給予獎勵。

  十六項 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規定

  為加強礦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麵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進一步轉變幹部工作作風,提高礦井安全管理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近期轉發的國家發改委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文件精神,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一、幹部下井指標按[2008]3號文件規定:

  1、礦黨委書記、礦長每月下井不少於10次;安全生產副礦級幹部每月下井不少於15次;其他副礦級幹部每月下井不少於6次。

  2、安、生、技正職每月不低於18個、副職每月不低於20個,現場管理人員每月不低於22個(調度座機人員每月不低於15個)。

  3、一、二線單位行政正職及技術人員每月不低於22個,支部書記每月不低於22個;一二線單位帶班副職每月不低於22個;二線其他副職每月不低於22個。

  4、掛鉤科室負責人每月下井不低於6個。

  二、下井時間及帶班規定:

  1、礦長值班實行井下帶班作業製度,主值班帶中班或夜班,副值班帶其它兩班,帶班作業要與工人同上同下,升井後必須本人填寫各項記錄及交接班情況,由調度室彙總存檔。礦級幹部其他下井時間不低於4小時。

  2、安、生、技正、副職非值班期間入井時間不得低於4小時,井下頭麵非正常狀態要按包保範圍及崗位職責做好頭麵跟班,安全、生產現場人員應同職工同上同下。

  3、一線單位正職下井不低於6小時,每月帶中、夜班各不少於三次,單位跟班副職與職工同上同下。

  4、機電、運輸、通風、溜子隊單位正職下井不低於5小時,每月帶中、夜班各不少於三次,跟班副職與職工同上同下。

  5、掛鉤科室負責人下井不低於4小時。

  三、下井及帶班職責:

  1、礦長值班主持礦三班工前會,對當班安全生產重點進行布暑,科室及工區跟班、帶班參加工前會。

  2、礦長值班帶班人員是全礦當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要切實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區域頭麵、關鍵環節的巡視檢查、指揮、協調,幫助施工單位解決現場安全問題,對當班安全生產突發問題以最快速度拿出處理措施。

  3、區、隊帶班是當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要按當班下達的生產計劃,保質保量完成,要嚴格落實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杜絕違章。

  4、安全生產現場人員要盯好當班重點頭麵,做好安全生產現場監督協調,並按調度室或大值班指令應急處理好當班安全生產問題。

  5、掛鉤科室要深入掛鉤頭麵,做好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並對現場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指導。

  四、考核和管理:

  1、凡管理人員下井入井前一律到礦調度室簽名,並注明入井時間及所去的區域或頭麵,升井後應在第一時間到信息站填寫信息卡(未穿工作服和代寫的視為無效),填寫內容包括升井時間、所去的區域或頭麵、發現隱患問題及現場落實的措施。

  2、帶班人員實行井下交接班製度,上一班帶班人員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帶班人員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重點事項等,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3、帶班幹部及安全、生產現場員實行班前、班中、班末彙報製度,非帶班人員實行井下彙報製度,彙報現場安全生產情況。

  4、礦調度室對當日管理人員下井簽名、井下彙報、井上填卡等進行核對,缺一項視為下井無效。每月3號前公布,並將考核對象下井個數及班次報政工科和安全站(礦級領導1號中班前由安全科上報公司)。對每個下井及帶班人員要建立檔案。

  5、各級領導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深入井下要注重實效,要明確目的和任務,認真履行職責,及時了解和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做到帶著問題下井,力求現場解決問題,切忌走馬觀花。

  6、礦長值班期間嚴禁休班、因工出差應提前通知礦調度室,由礦調度室安排替班。區隊、科室要合理排班,嚴禁出現空班。

  7、因出差、培訓、集休、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末能完成規定下井指標的,本人須提出書麵說明,經有關領導批準後,方可酌情予以減免。 8、政工、紀檢、安監部門每月組織監督檢查,把幹部帶班情況與個人經濟收入、評先、晉升等掛鉤考核,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成績突出的給予獎勵,對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出,給予嚴肅處理。

  五、獎罰按蘇宏安[2008]1號文規定:

  1、完成規定指標,兌現月度安全目標獎。

  2、未完成規定指標且無正當理由的扣除月度安全目標獎,連續兩個月未完成規定指標的罰月度安全目標獎等同數額,連續三個月未完成規定指標報安全辦公會研究處理。

  十七項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製度

  為了加強對《安全操作規程》的編製、審批、貫徹執行和監督檢查管理,給各工種提供崗位操作基本原則,規範崗位操作行為,避免違章作業,保障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江蘇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製度。

  一、規程編製要求

  (一)、在各工種規程編製前,都必須成立編製小組。編製小組成員中要包括該工種專業範疇的施工技術負責人、專業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負責人。

  (二)、編製過程中,編製人員應深入該工種操作現場,熟悉現場設備技術性能與操作技術要求,熟悉崗位操作流程,觀察現場安全生產環境,再此基礎上分析現場人、機、環境固有的危及安全的客觀因素。

  (三)、編製過程中要廣泛征求本工種區隊幹部、班組長和工人的意見。

  (四)、編製人員要學習《煤礦安全規程》及本專業技術操作規範等技術資料,提出關鍵,充分討論,分工編寫,本專業技術負責人彙總。

  二、規程編製內容

  規程編製要以《煤礦安全規程》、《江蘇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技術規範為依據,編製的內容要涵蓋以下幾個方麵:

  (一)、本規程的適用範圍;

  (二)、工種上崗條件;

  (三)、操作前準備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標準;

  (四)、操作過程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標準;

  (五)、操作結束和離開現場等收尾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標準;

  (六)、違反操作程序和標準可能導致的危險和危害。

  三、規程審批、貫徹與監督檢查

  (一)、生產科、機電科、運輸科、地質科、安全科等有關部門組織對規程會審,提出修改或補充意見,然後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二)、規程要分送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生產科、機電科、運輸科、地質科、安全科、勞資科、供銷科、檔案室、基層區隊,並報公司安全監察等部門備案。

  (三)、礦井必須認真組織幹部和工人,結合法製、勞動紀律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學習規程,並進行考試,達到合格要求。不合格的,幹部不得違章指揮,工人不得上崗操作。

  (四)、在規程的日常貫徹執行中,規程編製人員、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要深入現場對規程的科學性、針對性、實用性、安全保障性進行調查了解,發現問題,要及時組織修改或補充。

  (五)、規程修改和補充的審批程序與原規程審批程序相同。規程修改和補充內容也必須貫徹到相應的幹部和工人。

  (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要認真監督檢查規程在現場的兌現落實情況,對於違章操作者,要立即製止並嚴肅處理。

  (七)、對於違章操作者的處理,按《江蘇宏安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獎罰製度》及各專業管理規定執行。

  十八項 企業認為需要製定的其它製度

  一、業務保安責任製

  第1條:生產科業務保安責任製

  1、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全麵落實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和條例,認真組織、指揮、協調、調度安全生產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煤炭生產的各項技術規定和政策,在組織生產的過程中,堅持技術原則,優化設計,合理布局,督促檢查技術措施,作業規程的落實,及時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創造良好的生產作業環境,實現安全生產。

  3、認真組織好質量上標準,安全創水平活動,經常深入基層,加強質量管理和檢查,促進質量標準化的提高,為安全工作打好基礎。

  4、堅持“一通三防”重中之重的原則,全麵落實“一通三防”管理責任製,抓好通防專項資金的落實,進一步完善通防各大係統不斷改進管理手段,努力控製重特大瓦斯、煤塵事故發生。

  5、認真做好礦井通風、瓦斯、煤塵、防滅火等項技術管理,對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組織定期檢查,並做好礦井救護隊的業務技術指導工作。

  6、抓好頂板及放炮管理,嚴防頂板及放炮事故發生。

  7、認真做好礦井地測,水文等方麵的預測,預防工作,使其技術管理具有超前的預見性,並做到及時、準確,為安全生產創造條件。

  8、協助有關部門搞好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參與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製定預防性措施。

  9、抓好安全生產調度工作,及時掌握安全生產動態,調度現場隱患並督促抓好整改,加快信息反饋,及時向領導彙報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協調組織好安全生產。

  10、抓好運輸管理工作,完善各項規章製度和安全設施,督促檢查安全設施的定期試驗,使之達到靈敏可靠。

  11、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十項”專業管理製度,完善專業管理安全設施,健全安全專業管理製度,定期召開專業管理會議,調度十項專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不安全隱患,研究製定可靠措施,並督促落實,防止重大事故發生。

  12、配合安全、機電等組織好安全質量檢查工作。

  第2條:安全科業務保安責任製

  1、全麵監督檢查企業對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

  2、按照上級要求,做好安全目標的分解、落實和考核工作,全麵檢查安全生產責任製和業務保安責任製的落實,使安全目標責任層層落實。

  3、參與各項工程設計和有關項目竣工驗收以及實際計劃等技術措施的審查,並督促抓好落實工作。

  4、督促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提足用好安技措費用,以及“一通三防”專用資金,並對計劃完成情況組織檢查驗收,確保安全投入發揮作用。

  5、督促有關部門搞好安全宣傳教育以及各種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工作,並定期做好審驗證和持證上崗的監督檢查。

  6、積極組織開展安全活動,定期組織安全監督檢查,督促“十項專管”人員定期排查隱患,對重大隱患負責組織評估,並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製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竣工組織驗收。

  7、定期總結、分析安全工作,及時製訂年、季、月度安全工作計劃,定期召開安全例會,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並負責製定安全獎罰意見報領導批準後落實。

  8、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做好種類事故的調查分析與處理,對“三違”人員和事故單位按規定進行處罰,並做好安全情況的統計上報工作。

  9、負責公司安全監察工作的檢查指導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安全監察有關工作。

  10、堅持獎優罰劣和重獎重罰原則,管好用好安全獎勵基金,調動安全生產積極性。

  第3條:技術中心業務保安責任製

  1、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規編製企業技術發展規劃。

  2、深入生產一線分析,排查各單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有關技術難題,積極組織技術攻關,並協助付諸實施。

  3、負責收集、整理國內有利於煤礦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新材料信息,並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積極進行推廣應用。

  4、做好總工程師日常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麵的技術工作。

  第4條:工會宣傳、勞動防護、女職工保護業務保安責任

  1、向職工群眾宣傳黨和國家的勞動保護政策,法令及公司安全衛生規章製度,對職工群眾進行遵章守紀和勞動保護科學技術知識教育,協助行政搞好職工安全培訓。

  2、監督和協助行政貫徹執行各項勞動保護法令、規程、條例、規定,認真貫徹執行勞動集體合同規定的各項有關勞動保護內容,及時解決生產中出現的有關安全衛生方麵的問題,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3、堅持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製度,對公司勞動保護經費(安措費用、“一通三防”資金)的提取使用和技措計劃的落實實施,收集和整理有關勞動保護方麵的意見和建議,提交職代會作出相應的決議,並監督實施。

  4、監督檢查本公司新建、擴建、改建和更新改造工程項目的勞動保護設施嚴格按照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年度執行。

  5、經常性地進行現場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方麵的巡視;經常參加行政開展的安全檢查和質量標準化驗收等活動。加強對井口群眾住處接待站的管理,對查出或職工群眾回報的問題及時提交行政,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進行建檔,跟蹤落實整改。

  6、督促行政按照國家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教育職工做好工體防護。搞好塵毒治理,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7、做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工作,監督和協助行政執行國家有關保護女職工的規定,切實做好女職工的“四期”保護工作。

  8、參加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協助查清事故原因,總結經驗、教訓,采取防範措施,參與提出對事故事故者處理意見。

  9、支持職工行使煤礦安全生產十項權利。

  第5條:紀委、安全科業務保安責任製

  1、堅持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檢查、督促各級黨政組織和黨員、幹部認真貫徹執行。

  2、加強黨員、幹部隊伍的安全意識教育,不斷提高黨員、幹部遵章守紀的自覺性。

  3、參與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對違章指揮或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者進行批評教育和必要的紀律處分。

  4、經常深入基層,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物資供銷,二次分配等進行監督檢查。

  5、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值班跟班製度的監督檢查,確保安全生產。

  第6條:黨政辦公室業務保安責任製

  1、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自覺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組織機關開展好各種安全生產活動。

  2、嚴守黨和國家的機密,及時、準確地做好文件、材料的收發、傳閱、歸檔和立卷管理,確保無泄密現象和防止檔案火災事故。

  3、認真組織好“兩堂一舍”、質量標準化創建工作,不斷提高“兩堂一舍”管理水平,搞好食品衛生,消滅食品中毒現象,改善職工生活。

  4、認真抓好機關車輛安全,杜絕行車責任事故,確保值班車輛和安全生產用車隨叫隨到,做到安全衛生,防止物資財產丟失被盜。

  5、認真處理好礦社關係,保證礦井安全秩序不受影響,同時摸清公司所屬各單位周邊小煤礦開采動向,及時做好工作,確保各單位不受開采威脅。

  6、積極做好安全法規的宣傳教育和思想發動工作,圍繞安全生產重點服務於基層,搞好兩個文明建設。

  8、做好職工群眾的來信來訪接待工作,堅持原則、大公無私,妥善處理好領導交給的各項任務和各種會議的安排接待工作,確保機關工作秩序正常。

  第7條:政工業務保安責任製

  1、認真學習、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積極做好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宣傳教育工作。

  2、圍繞公司安全生產中心任務,搞好宣傳陣地的建設,抓好安全知識教育,利用礦內宣傳工具,宣傳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及法規,做到家喻戶曉,形成濃厚的安全生產氛圍。

  3、經常深入基層對公司管理的幹部進行考核,了解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情況,加強對黨員和幹部的安全生產教育,認真組織開展黨員身邊無事故活動。

  4、根據安全生產需要及時調配人員,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開展。

  5、堅持綜合治理,標本兼治,穩定礦區治安,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提高治安保衛工作水平,加強治安防範,降低發案率。

  6、加強民兵的思想安全教育,充分發揮發兵在安全生產中的突出作用。

  7、配合有關部門抓好幹部職工的崗培工作。

  第8條:經營管理科業務保安責任製

  1、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製度,切實抓好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與管理工作。

  2、依據有關安全法規編製企業發展規劃,生產計劃,基建計劃等。

  3、以安全生產為重點,合理安排維簡費用,安技措資金及“一通三防”專項資金計劃,並經常深入基層檢查落實情況。保證安全生產必要的投入。

  4、在安排新、改、擴建工程項目時,必須堅持“三同時”的原則,並嚴格設計,驗收製度。

  5、按照國家環保有關規定,認真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6、嚴格執行《統計法》,搞好統計上報工作,為安全生產提供有益信息。

  7、按照有關文件精神搞好企業經濟承包管理工作,突出安全生產重要地位,堅持原則,嚴格考核兌現。

  8、及時推廣企業經營及安全生產管理典型經驗,進一步加強企業內部管理,有效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

  第9條:勞動保障業務安全責任製

  1、全麵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照“礦山安全法及省勞動保護條例”和國家各項勞動工資政策,製定本企業實施意見並認真執行。

  3、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勞動保障製度,搞好職工勞動保障工作。

  4、堅持先培訓後上崗和持證上崗的原則,做好年度要害工種、特殊工種和新工人崗前等培訓、考核、發證、複審、驗證工作,並建立各種培訓檔案,確保各工種持證率達到100%,不斷提高全員安全技術素質,堅持每年一次複審驗證製度。

  5、做好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規定,不斷改善職工勞動保護條件,嚴格執行女工保護法,杜絕女工下井。

  6、配合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做好工傷和病員的鑒定工作,對不適應井下工作人員及時調整,並做好職業病普查及鑒定工作。

  7、參加安全檢查,把安全、質量作為評獎的重要內容,獎罰嚴明,參加改建、擴建、新工種三同時的檢查驗收。

  8、參加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同有關部門做好事故鑒定善後處理工作。

  第10條 財審業務保安責任製

  1、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抓職務管理的安全工作,認真落實財務製度,確保本單位自身安全無事故。

  2、按照固定資產有關管理的規定,做好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要求做到帳表、帳帳、帳實相符,固定資產的購進、主調撥、報損、出售要按有關規定辦理,誰違反規定,造成損失和帳務混亂,誰負責任。

  3、做好現金的管理和使用,確保庫存現金的安全,庫存現金較大的,夜間要有專人值班,並配備必要的保安工具。

  4、做好會計檔案的管理工作,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嚴格管理,確保會計檔案的安全,需要銷毀的要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

  5、保管好各種票據、單據,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確保票據、單據的安全。

  6、在安全部門的配合下,做好安全獎勵基金的收取、上交工作,財務部門按有關規定儲存好安全獎金,不挪作他用。

  7、資金安排優先考慮安全生產的需要,確保通防專用資金及安技措的支付。

  8、做好有關審計資料和審計文件的保管工作,並確保安全,不丟失。

  第11條:團委業務保安責任製

  1、充分發揮優勢作用,大力宣傳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經常組織青工圍繞安全生產開展多種宣傳活動,努力提高全體青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配合有關部門抓好青工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提高青工業務技術水平,教育青工養成遵章光榮,違章可恥的新風尚。

  3、在開展各項活動評比中,首先把安全工作好壞作為重要一項內容考核。

  4、從思想教育入手,不斷提高青工的法製理念理念,充分發揮青年監督崗的作用,及時反映和回報安全信息,認真督促種類隱患整改。

  5、抓好青工身邊無事故活動,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製度,狠反三違,加強對共青團員的教育,充分發揮團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為安全生產出力獻策。

  第12條:機電業務保安責任製

  1、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上級的有關機電設備管理方麵的方針精神,做好機電安全工作,確保本部門自身安全和責任製的落實。

  2、加強機電設備技術管理工作,認真抓好機電標準化創建,不斷提高設備維修質量,提高機電係統安全可靠性,為安全生產創造良好條件。

  3、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製度,認真抓好落實,從嚴從細抓好現場管理,經常深入現場檢查設備運行,隱患整改及製度執行情況,配合有關部門抓好機電崗位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工作。

  4、參加安全生產大檢查,認真排查,嚴格落實機電係統中的不安全隱患,對重大隱患盯住整改。定期召開機電管理例會,分析機電管理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認真做好各類事故調查分析,並按時上報各類事故。

  5、定期組織電氣預防試驗和大型設備技術測定,並定期做好安全設施試驗,抓好安全供電和節電工作,搞好鍋爐年檢,使之安全運行。

  6、做好全公司安全通訊工作,確保通訊暢通無阻,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7、按照有關規定,抓好安全標誌產品的配置及更換工作。

  第13條:供銷業務保安責任製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確保全公司器材供應符合安全生產之要求並做好本部門全麵的安全工作。

  2、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把住訂貨、進貨關,確保及時供應符合標準要求的設備、材料等,同時提交出廠合格證和有關安全資格文件。

  3、搞好庫房管理,嚴禁煙火,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做好保管員的自身保安教育和事故應急處理教育。

  4、做好全公司火工品管理,定期組織大檢查,建立完善各種製度,定期對四員進行培訓與考核,使之持證上崗。

  5、深入現場為基層服務,經常了解供應物資在安全方麵存在的問題,不斷提出改進意見。

  6、做好自用車和全公司車輛安全管理,定期檢修保養車輛,認真抓好車輛年審工作,杜絕帶病車輛運行,杜絕重大車輛責任事故發生。

  7、抓好全麵煤質管理,定期抽樣檢查,做好煤炭銷售工作,確保銷售煤炭質量符合標準,提高效益。

  二、安全目標管理

  第1條:礦井要依據上級下達的安全指標結合安全生產條件和職工隊伍安全技術素質狀況,製訂年度安全總體目標。總體目標要具有先進性和可操作性。

  第2條:安全目標必須與須與責任、權利和利益掛鉤,安全目標考核獎罰在經濟承包中占重要比重,把安全目標納入經濟管理軌道。

  第3條: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安全目標全麵責任,必須製定措施,保證目標的實現。

  第4條:各級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安全目標的考核,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兌現獎罰,使安全目標管理起到促進和保證安全調節的杠杆作用。

  安全辦公會議

  第5條:礦每月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議。

  第50條:安全辦公會議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主持,安全領導小組全體人員參加,必要時有關領導及科室負責人列席參加。

  第6條:安全辦公會議之前,各級安監部門及有關人員要充分做好準備,會議要突出重點,有議有決。其主要內容包括:

  1、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定、指示等;

  2、聽取分析安全工作經驗教訓,研究各類隱患的整改措施及有關安全生產問題的解決方法,討論並提出下步安全工作意見,要具體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人員。

  3、對發生的各類事故進行討論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訓,製定防範措施,研究提出事故具體處理意見。

  第7條:各安監部門對安全辦公會議形成的決議要認真記錄,形成《紀要》並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並按規定向有關領導上級管理部門及時彙報。

  第8條:凡不按照要求組織召開安全辦公會議的一律按違章論處,責任由各級安全第一責任者承擔。

  三、安全檢查

  第1條:礦每月組織一次全麵安全大檢查,每旬組織一次安全質量自查。礦各級領導及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堅持深入基層、現場、搞好安全巡回檢查。

  第2條:安全大檢查由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組織,安監部門牽頭,生產、機電、技術等有關科室參加。

  第3條:安全大檢查之前,要按照有關規定、標準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檢查內容包括:

  1、檢查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規程、條例的貫徹落實情況;

  2、檢查作業規程的編製審批,各項規章製度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

  3、檢查工作現場的工程質量、礦井一通三防、機電運輸管理及文明生產情況;

  4、檢查安全技措資金及通防專項資金的使用及工程項目完成情況;

  5、檢查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情況;

  6、檢查黨、政、工團組織齊抓共管安全生產情況;

  7、檢查各級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部門業務保安,工人崗位責任製落實情況。

  第4條:檢查中發現威脅職工生命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作業場所應立即責令其停止作業,撤出人員,迅速整改。對存在的不安全隱患要下達安全處理決定書。按“四定”原則(定人員、定措施、定責任、定時間)落實處理。

  第5條:安全大檢查後,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要組織召開安全檢查辦公會,及時通報安全大檢查情況,同時對存在的各類問題和隱患的整改情況指定專人跟蹤落實,按期複查。對整改隱患積極、效果突出的給予通報表揚和獎勵,對整改隱患不力或整改質量低劣的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安全技術培訓與教育

  第1條:安全技術培訓是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工作。必須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並重”和“強製培訓、分級培訓、統一標準、考核發證”的原則,對職工進行有計劃的培訓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2條: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由各級行政領導負責並納入安全辦公會議的議事日程,行政一把手應組織安監、勞資、組織、教育、工會等部門編製培訓計劃。各級勞動管理部門是安全培訓的主管部門,對各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和安全教育室進行業務領導,各級安監部門對安全培訓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3條:各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資格證書”製度。煤礦職工隻有具備工種或崗位的安全技術水平,有牢固的安全意識和法製觀念,經考核合格才可以取得“安全資格證書”,並堅持持證上崗。

  (一)培訓機構與任務

  第4條:各單位都應按照培訓工作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安全培訓機構,加強組織管理,強化安全技術培訓工作。

  第5條:各級培訓機構是職工進行安全培訓的教育單位,其主要領導必須專職。培訓機構必須以安全培訓教育為主,有足夠數量的專職管理人員和教師,師資隊伍應專兼結合。

  第6條:各級安全培訓單位垢任務和培訓對象:

  1、鍋爐、壓力容器、電工、起重工、電氣焊工、架子工和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由公司配合有關部門培訓考核發證;

  2、從事爆破作業的“四員”即:放炮員、保管員、押運員、安全員由公司配合有關部門培訓考核發證;

  3、一級培訓中心培訓集團公司總經理、副總理、總工程師;

  4、二級培訓中心培訓省地方煤炭企業的礦(科)級安全生產管理幹部、工程技術人員、救護大中隊長、安全教育室專兼職教學人員;

  5、三級安培中心培訓區(科隊)級安全生產管理幹部、班組長、救護隊員、特殊工種人員,還應負責本公司安排的其它培訓任務;

  6、四級安培中心的任務是:

  (1)負責一般工種及新入礦工人的安全培訓;

  (2)負責辦好安全教育展覽室,對事故案例、安全生產經驗和典型事跡進行宣傳教育;

  (3)負責播放有關安全方麵的錄音、錄像、幻燈;

  (4)講授安全技術知識,演示安全儀器、儀表的實際操作;

  (5)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群眾性的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7條:各級安培中心的考核標準及資格認證由上級有關部門統一進行,各級培訓單位負責對所培訓的對象進行安全工作資格考核複審及換發證工作。

  (二)教學

  第8條:安培中心教學必須堅持理論聯係實際,突出安全意識、安全法規、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教育,注重實際應用能力的培養,努力做到有針對性、靈活性和實用性。

  第9條:正規安全培訓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所規定的培訓時間和內容實施教學;要針對培訓對象編製有明確辦班目的教學計劃,合理安排學習內容;做到統一教學大綱、統一教材、統一標準。

  第10條:安全培訓中心的專職教師必須具備現場工作三年以上,中級及其以上技術職稱,政治思想覺悟高,熱愛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身體健康等條件,經考核合格才可擔任。

  第11條:安培中心的教學應采取課堂講述、電化教育、實驗教學、實際操作相結合的方法,堅持課堂教學與現場教學相結合,努力提高教學質量和培訓效果。

  第12條:通過正規安全培訓各類人員應達到以下要求:

  1、正副區(科、區)長、技術人員、安監員,應會依據《煤礦安全規程》指揮生產;會編製審查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掌握質量標準;會檢查判斷事故預兆,會排除事故隱患;發生事故後會采取應急措施,組織工人處理事故和避災脫險;熟悉職責範圍內各種設備、儀器、儀表性能和安全操作技術。

  2、特殊工種及班組長要熟悉本工種的《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及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熟悉崗位的質量標準,操作、檢測,安全技術;掌握職責範圍內的儀器、儀表性能、原理、結構,會熟練使用、操作,會排除故障。

  3、一般工種和新工人要了解黨和國家在安全生產方麵的方針、政策、法規,了解《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及防治瓦斯、煤塵、頂板、水、火等自然災害的基本知識;熟悉職責範圍內的災害預防計劃及處理措施、能自救和互救。

  (三)安全工作資格證書與考核辦法

  第13條:從事煤礦井下生產建設的職工,都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並經考試和時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為經培訓的人員不得指揮生產,不準上崗操作。

  第14條:《安全工作資格證書》有效期由上級有關部門統一規定,期滿後要重新考核換證。

  第15條:《安全工作資格證書》經培訓單位考核合格,由安全監察部門審核後簽發。

  第16條:對於重傷和發生一級生產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實踐證明其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水平不能勝任工作;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一定後果的,由簽發單位根據情況吊銷其《安全工作資格證書》。

  第17條:建立安全培訓帳卡管理製度對培訓人員要填好培訓卡片,建檔立案。

  (四)安全教育

  第18條:各單位都要加強對職工安全思想教育,以增強全員意識,變要我安全為我要安全,自覺地搞好安全生產。

  第19條:安全教育在堅持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同時,要突出黨組織的核心作用,帶動群團組織共同搞好安全教育。

  第20條:各單位每年要編製安全教育工作規劃,每月製定工作細則,做到安全教育工作經常化、製度化、規範化。

  第21條:安全教育要結合不同時期的安全工作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做到重點突出、方法靈活、形式多樣、注重理論聯係實際,富有實效性。

  第22條:各單位每周都要確定一天為安全思想教育日(即安全活動日),教育內容圍繞安全生產方針,安全法規與紀律,注重以提高安全意識為主,時間不得少於40分鍾。

  第23條:安監部門要對安全教育的計劃、時間、場所、內容建立檢查考核辦法,做到每月檢查通報,獎優罰劣。

  (五)其它規定

  第24條:脫產培訓的職工,在培訓期間除不享受井下津貼外,享受本人原工資福利待遇;考試不及格單位或不參加考試者不發獎金,補考和再培訓費用自理。

  第25條:安全培訓教育計劃由安監部門監督執行,定期檢查通報情況,對不按培訓教育計劃組織培訓的要及時批評教育,必要時進行罰款,罰款納入安全基金。

  第26條:安全培訓考試不合格者必須經再培訓,直到考試合格。凡是分配未經安全技術培訓,未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的人員上崗工作的都按違章指揮論處。若出現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情節惡劣的除給予罰款外,還應給予行政處分。

  五、“三同時”製度

  第1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項目必須符合職業勞動安全衛生的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的職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統稱為三同時)。

  第2條:今後凡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必須執行“三同時”製度,否則,要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勞動、衛生、環保、工會等部門要參加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凡不符合安全、衛生規定的,不準施工和投產。

  第3條:多種經營、第三產業新上項目凡資超過200萬元的,事先設計時必須經過勞動衛生、環保、工會等部門對安全衛生設施審查論證,否則不準開工。

  第4條:建設單位應對承擔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提出具體的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要求。設計單位編製文件時應同時編製《職業安全衛生專篇》,具體內容以勞動部(88)第48號文規定編寫(共8頁),設計依據,工程概述,建築及場地布置,生產過程職業危害分析,職業安全衛生主要防範措施,預期效果及評價,職業安全衛生機構,人員配備,專用投資概算。

  第5條:所有需執行“三同時”製度的項目,必須建立職業安全衛生初步設計審查表、驗收審查表,提前上報有關單位,並申請審查驗收。

  六、安全獎懲

  第1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充分調查全員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根據煤炭部有關安全生產獎懲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安全獎罰製度。

  第2條:安全獎懲,應本著思想教育與經濟手段相結合的原則,獎勵要堅持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辦法,處罰要堅持以思想教育,政紀處分,經濟罰款相結合的辦法。

  第3條:各生產經營單位都要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製定安全獎懲製度,並嚴格考核兌現。

  七、安全獎勵基金提取管理

  第1條:各單位必須設立安全獎勵基金,資金來源從生產經營成本中提取,比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以滿足安全生產獎勵為準。

  第2條:安全獎勵基金由財務部門收繳,單列帳戶儲存,由安監部門掌握,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挪作他用。

  第3條:平時安全管理中的各種罰款全部納入安全獎勵基金、帳戶,安監部門開出罰款單後單位務必如時上交。

  第4條:安全基金用於各項安全活動、平時獎勵,年度表彰和上交省、市提留及上級對事故的罰款等。

  八、獎勵

  第1條:安全獎勵分為:記功、晉級、授於先進安全生產者,安全標兵等榮譽稱號和對集體一次性獎勵,礦級幹部安全獎及平時製止重大事故發生有功人員物資獎勵等。

  第2條:集體獎勵

  1、生產礦井實行安全生產周期獎,按年實際產量計算獎勵標準。基本得將條件為實現年度安全目標;全年無重大生產事故;全麵完成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實現第一安全年,按年實際產量噸煤0.05元計算。實現第二個安全年,噸煤按0.1元計算。實現第三個安全年噸煤按0.15元計算,其後不再加。發生死亡事故,但原煤百萬噸亡率不超標,按獎勵標準50%計算獎金,安全生產周期統一從二00二年元一日起計算。

  2、生產礦井實行季度安全質量台階獎,基本得獎條件及標準由公司根據當年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研究決定。

  第97條:凡取得下列成績之一者,酌情給予表揚、記功、晉級和1000元以內的獎勵。貢獻特殊者可以給予重獎。

  1、抵製違章指揮,製止建章作業,從而避免了重大惡性事故或輕事故危害程度者。

  2、發現重大隱患,立即采取措施,從危難中直接搶救出遇難者,或在工傷急救中做出較大貢獻者。

  3、事故發生後,臨危不懼,采取措施,從危難中直接搶救出來遇難者,或在工傷急救中做出較大貢獻者。

  4、拒絕和製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從而避免了可能發生的事故者。

  第99條:凡本製度未明確規定在安全生產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每次給予100-1000元獎勵。

  第100條:工人具備獲獎條件由駐礦安全站整理材料報礦安全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給予獎勵,礦級幹部的表彰晉級和特殊獎勵由安監部門核定典型材料提交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九、處罰

  第1條:根據國務院302號令要求,集團公司嚴格執行傷亡事故領導責任追究製度。

  1、在生產過程中,由於管理不善,年內發生因工死亡1人或一次2人(含2人)以上的重傷事故,公司配合煤礦安全監察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根據責任大小,對分管領導給予行政記過以上的處分,對負有主要責任的科、區長給予撤職處分。

  2、生產礦井發生重大生產事故,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0%進行事故罰款。

  3、公司或上級檢查發生不合格品的頭麵,每次罰款5000元,電氣失爆每台次罰款5000元,季度檢查專業不達標的罰款5000元/次,檢查中發現一般性“三違”罰款200-500元/人次,發現嚴重“三違”罰款500-1000元/人次。

  第2條:實行責任事故經濟賠償製度。

  1、因工作不負責任或“三違”造成的非傷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一萬元以下的,責任人按損失的5%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在一萬元以上至五萬元以下的,賠償不超過1000元;五萬元以上賠償不超過2000元;情況特別嚴重的可以加重處罰。

  2、因違章造成自身傷害,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任者200—1000元的罰款。

  3、因采購或自製生產用材料、設備、備件不合格,導致事故發生的,按其責任大小,應承擔3000元以上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按有關法律有上級監察部門查處。

  第3條:對各類事故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幹撓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的,按照同類事故加重處罰1—2萬元。

  第4條:以上各類事故和違章行為,安全監察部門要認真進行調查取證,情況屬實的,依據罰款規定和標準,開出罰款通知單,由被罰單位和被罰人員分別到財務部門結算或交款,做到當月結清,逾期不交不結,罰款加倍。

  第5條:本年度安全考核控製目標,一省市下達控製指標為考核依據,原煤百萬噸死亡率控製在1以內,作為年薪製的礦級領導安全風險投入的考核依據(年薪製安全考核細則另定)

  十、安全監察工作

  (一)計劃管理

  第1條: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各駐礦安全監察站的工作應實行計劃管理,每年應分別製定年度、季度、月度計劃。

  第2條:年度計劃的依據,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條例,《煤礦安全規程》、上級安全工作會議文件精神,所下達的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安全指標、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等。

  第3條:季度、月度計劃的依據,本部、站年度工作計劃,本單位的年、季度工作計劃,安全辦公會議、安全例會、安全副礦長例會等會議精神,結合本單位當季、當月的實際情況等。

  第4條:計劃的內容應包括安全監察工作所涉及到的各個方麵的工作。

  第5條:年、季、月度工作計劃應由主任、安全副礦長主持,部、站全體人員討論製定,報經理、礦長審定後分工負責實施,並分別報送經理、礦長、總工程師,同時於每月5日前報送上一級安全監察部門。

  第6條:在實施計劃管理的同時,每年、季、月底(末)工作計劃應對計劃完成情況,認真進行總結,發揚成績,解決存在的問題,未完成的工作應列入下年、季、月度工作計劃。

  (二)下井檢查、監察規定

  第7條:安全監察部、站所有應經常深入井下了解情況,下井次數不少於以下指標:

  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師每月不得少於8次,部內安全監察人員每月不得少於10次。

  安全副礦長、副安全副礦長、技術負責人每月不得少於15次,站內安全監察人員每月不得少於20次。

  第8條:下井檢查工作應有目的,有計劃,應根據本人分管的工作職責範圍或根據經理、主任、礦長、安全副礦長的安排去檢查工作。

  第9條:在井下檢查工作要確保足夠的時間,正副安全副礦長一般不得少於4小時,站內專職安全監察人員在井下每班要確保6小時,盯頭盯麵的安監員要確保8小時,嚴禁出現監察失控現象。

  第10條:安全監察人員下井檢查工作,應根據本人分管的專業和實際工作的需要配帶檢測儀表工具、記錄用品等。

  第11條:在井下檢查工作時,發現危及安全的緊急問題及“三違”現象,應跟安全監察人員的職責範圍和權限立即采取果斷措施,現場幫助解決,否則造成事故應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在場安全監察人員的責任。

  第12條:在井下現場發現不安全因素,應詳細做好記錄,現場應采取果斷措施處理並及時向安全副礦長彙報,任何人不得拖延彙報和處理時間,否則應由當事者負責。

  (三)會議

  第13條:公司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安全副礦長會議,傳達有關文件,會議精神,總結布置工作,聽取各站工作彙報,根據工作需要,公司還將不定期的召開安全副礦長或專管人員會議。

  第14條:各礦安全監察安全副礦長每月主持召開以下會議

  安全工作情況分析會議

  各工區安全區長會議例會

  配合工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網員工作彙報會

  每天召開一次碰頭會,分析當天存在的問題,研究布置第2天的工作。

  第15條:主任、安全副礦長、安全監察人員還應根據經理、礦長的安排參加公司、礦召開的安全工作會議。

  (四)報告工作

  第16條:主任、安全副礦長應定期或不定期向經理、礦長彙報安全監察工作情況,並根據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

  第17條:各站安全副礦長每月書麵書麵向公司彙報一次工作,不定期的用電話彙報一些特殊情況。

  第18條:各站每月將采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提升、安全管理等檢查情況向公司彙報一次。

  第19條:對違章、違紀人員的處分決定,罰款,對有功人員的獎勵情況每月向公司彙報一次。

  第20條:對上級及公司召開的會議,傳達的文指令、通報將貫徹情況彙報公司。

  第21條:各礦製定的管理製度,安全方麵的文件、簡報等都應向公司報告,以便掌握情況。

  (五)日常調度

  第22條:各駐礦安全監察站應實行24小時值班製度,及時處理當天全礦出現的安全問題。

  第23條:各站每周兩次(周二、周五)向公司安全部彙報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

  第24條:各單位當天發生的一切生產事故,人身傷亡事故,站內值班人員必須在30分鍾內向告訴安全部門簡要彙報情況,重大事故立即彙報簡要情況外,由第一責任者等向有關部門彙報。

  第25條:公司礦安監部門接到彙報後,應立即派員趕赴事故現場,參加搶救並按規定盡量保護現場,做好一切記錄備查。凡不按上述規定執行的單位,一次提出警告,二次扣除安全副礦長當月部分安全獎或季度獎,三次取消先進安全監察站評比資格。

  (六)圖紙、報表報送

  第26條:各礦每月5號前向公司報送采掘工程平麵圖,各礦每季前向公司報礦井通風係統圖,提升運輸供電等係統圖。

  第27條:各礦每月1號向公司報送以下報表:

  傷亡事故月報表

  死亡、重傷事故明細表

  隱患排查評估表

  安全工作月報表

  礦級幹部下井抓“三違”統計表

  月度工作總結及計劃

  所有報表要求填寫清楚、整潔,數據準確,經有關領導審閱簽字蓋章後上報。

  第28條:圖報表的報送情況,公司每月通報一次,並列為優秀安監員和先進安全監察站的評比內容。

  (七)事故調查報告

  第29條:發生各類生產事故,傷亡事故後,駐礦安監站立即向安監部彙報,安監部按規定及時上報上級各有關單位。

  第30條:重傷、死亡卡片24小時之內必須報送安監部,以便按規定逐級上報。

  第31條:二級以上重大生產事故應在五日內整理出調查處理報告,特殊情況外,一類生產事故,死亡重傷事故一周內整理出書麵報告報安監部。

  第32條:除重大事故外,其餘各類生產事故,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案等工作原則上不超過一個月。

  第33條:各類事故及時搞清現場情況,並繪製現場事故示意圖,以便追查分析時提供依據,比例適當,符合現場實際情況。

  (八)文書使用

  第341條:《安全檢查筆錄》、《安全監察處罰決定書》、《安全檢查複查申請書》等文書是安全監察人員開展安全監察工作,促進問題盡快解決的重要手段之一,必須堅持使用和正確對待。

  第35條:安全監察人員或有關管理人員在井上下任何現場檢查工作時,發現問題和重大隱患,必須填寫《檢查筆錄》,主任、安全副礦長或有關領導簽發,一式兩聯,一聯留存,一聯交整改單位,整改單位負責任必須在《檢查筆錄》上簽字,《安全檢查筆錄》從簽字發出之日起生效,礦長、礦(區)長應按要求迅速組織整改。安全監察部門在《安全檢查筆錄》發出後,應經常督促和檢查隱患的整改。

  隱患整改結束後,整改單位首先組織自查,並填寫《安全檢查複查申請書》一式兩聯,一聯留存,一聯報監察部門。監察部門接到複查申請之後,組織複查。

  對違反有關規定,需作出經濟處罰時,安監部門要認真填寫《安全監察處罰決定書》,一式三聯,一聯留存,一聯交被處罰單位,一聯交財務部門,《處罰決定書》要由主任、安全副礦長簽發,被處罰單位負責人簽收,無爭議後生效。

  十一、事故隱患排查上報與整改

  (一)隱患排查責任

  第1條:礦長對礦的事故隱患排查上報整改工作全麵負責。

  第2條:總工程師、副礦長、區(隊)長對分管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礦各級業務部門負責實施本職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

  第3 條:礦技術部門或“十項”專管組織會同安全監察部門負責事故隱患排查的召集組織工作。

  第4條:礦各級安全監察部門或安全兼職機構負責礦的事故隱患統計上報工作。

  (二)事故隱患分類

  第5條:排查出的隱患要認真評估、梳理分類,按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A、B、C三級;

  A級:難度大,礦解決不了,需由公司解決的隱患。

  B級:難度較大,區(隊、科、車間)解決不了,需由礦解決的隱患;

  C級:由區(隊、科、車間)必須解決的隱患;

  事故隱患共分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害、其它等10類,地麵企業可根據行業不同有關規定分類上報。

  (三)事故隱患排查與上報

  第6條:區(隊、科、車間)每旬初(5、15、25號前)必須組織排查一次本單位範圍內的事故隱患,並及時報到安全監察站。

  第7條:礦每月25日前在綜合各區(隊、科車間)所排查隱患的基礎上排查一次本礦的各類事故隱患,並由安全監察安全副礦長依據標準定級分類於月底之前將A、B兩 級隱患全部上報到公司。

  第8條:礦十項專管人員每月月底之前組織對上報的各類隱患進行審查評估,在此基礎上全麵排查一次全礦井範圍內的各類事故隱患,評估定級後由安全監察部將A級隱患及重大事故隱患依次上報有關部門。

  第9條:各類事故隱患在未整改結束之前必須每月(次)都 得上報。

  (四)事故隱患管理與整改

  第10條:公司安全監察部門負責A、B級事故隱患管理,負責協調監督、檢查驗收A級事故隱患整改落實情況,同時負責對A、B 級事故隱患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並跟蹤落實整改情況。

  第11條:礦安全監察站負責A、B、C三級事故隱患的管理,負責抓好隱患的整改,並負責監督檢查工作,對C 級以上隱患負責下達隱患通知書,並組織跟蹤複查落實整改情況。

  第12條:區(隊、科)長、車間主任負責C 級隱患的管理與整改工作。

  (五)其他

  第13條:各類事故隱患的整改 本著“項目落實,措施落實,時間落實、責任落實”的原則,一級對一級負責,及時徹底解決。

  第14條:對一些解決起來難度較大,且一時又無法解決的事故隱患,在未解決之前,必須製定確保安全的專門措施,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十二、事故統計報告與調查處理

  第1條:各單位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因工死亡、重傷及二級以上的生產事故,主要領導及有關技術人員必須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搶險救災,同時及時向公司彙報。

  第2條:礦接到事故彙報後,主要領導及總工和有關人員要及時向公司彙報。

  第3條:各級安監部門在事故發生後,必須派員趕赴現場了解情況並盡量保護好現場,為調查處理做好準備工作,各單位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不論用工製度如何都必須向公司及時彙報。

  (一)事故分類

  第4條:職工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為三種

  1、輕傷:指受傷後,需休息一個工作日及以上,但未達到重傷程度。

  2、重傷:指受傷後,符合勞動部(60)中勞護文字第56號文《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或經醫生診斷為重傷者。

  3、死亡。

  第5條: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和死亡人數分為以下六類:

  1、輕傷事故:指事故中隻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受傷職工中含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至二人(多人事故含輕傷重傷)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十至四十九人的事故。

  6、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五十人(含五十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千萬元及以上的事故。

  第6條:傷亡事故按行業生產特點分為以下八類:

  1、頂板:指冒頂、片邦、頂板掉矸、頂板支護垮倒、衝擊地壓等(底板事故視為頂板事故)。

  2、瓦斯:指瓦斯(煤塵)爆炸(燃燒)、煤(岩)與瓦斯突出,中毒、窒息。

  3、機電:指機電設備(設施)導致的事故,包括運輸設備在安裝、檢修、調試過程中發生的事故。

  4、運輸:指運輸設備(設施)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事故。

  5、放炮:指放炮崩人,觸響瞎炮造成的事故。

  6、火災:指煤與矸石自燃發火和外因火災造成的事故(煤層自燃未見明火逸出有害氣體中毒算為瓦斯事故)。

  7、水害:指地表水、老空水、地質水、工業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黃泥,流沙導致的事故。

  8、其它事故:以上七類以外的事故。

  當事故分類發生爭議時,由安監部門仲裁。

  第7條:生產事故(非傷亡事故)按有關規定分為一級生產事故、二級生產事故、三級生產事故。

  〈一〉、造成下列後果之一者均為一級事故

  1、經濟損失價值2萬元以上者;

  2、凡所發生的事故使整個礦井(廠)停工八小時以上或者使采區(車間)停工三晝夜以上者;

  3、瓦斯煤塵爆炸(燃燒);

  4、井下火災(內、外因火災);

  5、火藥房、火工品廠、加工房爆炸;

  6、主水房停止運轉,致使泵房進水;

  7、主提升設備斷軸、過卷、斷繩、卡罐、井筒掉車;

  8、斜井跑車;

  9、主要扇風機停止運轉30分鍾以上者;

  10、地麵鐵路運輸,機車中破一台,貨車大破兩輛,主要車站或主要站或主要正線引車中斷12小時以上者;

  11、輸配電線路(2200V以上)混線,杆塔倒塌,雷擊或瓷瓶破壞造成主要幹線停電達(2)項規定時間者;

  12、主要變配電設備,主要電機絕緣擊穿、著火、油箱爆炸等造成停電達(2)項規定者;

  13、基本建設礦井發生的事故使單位工程停工八小時以上或使工區(車間)停工三晝夜以上者,井架變形、斷梁、斷柱、無故破壞者。

  14、其他事故認為特別嚴重者;

  〈二〉造成下列後果之一者均為一級事故

  1、經濟損失價值2萬元以上者;

  2、凡所發生的事故使整個礦井(廠)停工八小時以上或者使采區(車間)停工三晝夜以上者;

  3、瓦斯煤塵爆炸(燃燒);

  4、井下火災(內、外因火災);

  5、火藥房、火工品廠、加工房爆炸;

  6、主水泵停止運轉,致使泵房進水;

  7、主提升設備斷軸、過卷、斷

  江蘇宏安集團有限公司瓦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管理規定

  為紮實貫徹落實國務院23號文件和國家安監總局關於《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根據9月16日江蘇省煤礦企業落實國務院23號文件的調度會議精神,集團公司瓦莊煤礦礦長辦公會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特研究製定本規定。

  一、礦級領導成員及帶班下井個數

  1、礦級領導成員:礦長(黨委書記)、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黨委副書記、經營副礦長、安全副總工程師、生產副總工程師、技術副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通風副總工程師。

  2、礦級領導帶班下井數:礦長(黨委書記)每月帶班下井數不低於5個,安全副礦長每月帶班下井數不低於8個,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每月帶班下井數不低於7個,黨委副書記每月帶班下井數不低於5個,經營副礦長每月帶班下井數不低於5個,生產、安全、技術、機電、通風副總工程師每月帶班下井數不低於12個。月度為31天時,副總工程師每月帶班下井數不低於13個。

  3、礦級領導每月下井數不得低於下述規定。礦長(黨委書記)每月下井10個,安全副礦長每月下井15個,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每月下井15個,黨委副書記每月下井6個,經營副礦長每月下井6個,副總工程師下井數由礦自行安排。

  二、礦級領導帶班下井的有關要求

  1、健全完善礦級領導帶班下井製度,並嚴格考核。各礦要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必須井下現場交接班,並堅持井下八小時工作,與工人同下同上。

  2、建立交接班製度。各礦要在井下設立交接班硐室或場所;井下交接班場所必須有交接班記錄簿,帶班下井礦級領導要確保在井下現場交接班,手拉手、口對口。上班礦級領導要認真填寫當班記錄簿,與接班礦級領導共同簽字交接,並對井下現場有關情況進行口頭交接。

  3、建立井下重大問題與隱患現場處理製度。帶班礦級領導對本班發現的重大隱患和問題要堅持“三不離開”的原則,即隱患不排除不離開現場,現場安全措施不製定不離開現場,現場安全措施不落實不離開現場。對本班不能消除或不能解決的重大隱患,要與接班礦級領導現場共同處理,或現場解決或現場交接,努力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4、建立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公示製度。各礦要在井口設立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公示欄,每班帶班下井礦級領導名單要在公示欄公示;每月編製《礦級領導帶班下井計劃表》,統計《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完成情況表》,同時要將《礦級領導帶班下井計劃表》和《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完成情況表》及時報送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並在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公示欄中公示。

  5、建立礦級領導帶班下井替班製度。礦級領導因特殊情況,不能帶班下井的,必須經過礦長同意,並由礦長安排其他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否則,擅自不參加帶班下井的,責任由本人負責;礦長同意而未安排其他礦級領導替班下井的,責任由礦長負責。

  6、礦級領導帶班下井應履行的職責

  (1)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麵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2)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3)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7、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下檔案管理製度。礦級領導升井後,應當及時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並由專人負責整理,存檔備查。原始記錄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得少於一年。

  8、集團公司對各礦礦級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調度、抽查和跟蹤監督。發現有弄虛作假或無特殊情況不完成下井數的,將嚴肅查處。

  三、監督檢查

  1、集團公司成立考核領導小組。組長由紀委書記高春祥擔任,成員由工會主席、安全生產部部長、勞動工資部部長組成。

  2、考核辦法。將各礦礦級領導帶班下井數量、質量以及取得的業績與年薪考核掛鉤,用基礎年薪除以規定的下井個數,每欠1個下井數,扣除相對應的年薪額。

  3、對於違反國家安監總局《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的第四章法律責任有關條款的,被公司查出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於整改不到位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給予帶班的責任礦級領導停職檢查,直至撤職處分。

  4、集團公司機關職能部門要做好對各礦井領導帶班下井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對於工作失職和監督檢查不力的部室,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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